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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是知識產權法理論研究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我國學術界和實務界對這一問題的認識存在分歧,其中一種突出的觀點是主張無過錯責任原則,這一觀點的產生存在一些特定的緣由。作者通過對自己的分析主張知識產權侵權歸責應實行過錯責任原則,試圖從理論和實踐的角度對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做出初步研究,希望以此拋磚引玉。
1 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爭議及存在的問題辨析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中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從這一規定可以將過錯責任原則以法律形式給予固定了下來,確認了過錯責任原則作為民法中侵權行為一般歸責原則的法律地位。而根據侵權行為法理論,每一個人都負有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的義務,否則應承擔責任,這是出于維護社會秩序的要求。嚴格說來,在人類所在社會生活中,個人的權利在行使中發生沖突往往普遍存在,由此而導致的損害也就在所難免。為此,法律要求侵權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前提不僅僅是損害,而且應包含其他理由,這就是可歸責性。過錯即為可歸責性。由于具有過錯,就使追究侵權行為責任具有合理性和說服力。
筆者對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方面主張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觀點不以為然,并對在知識產權侵權領域廣泛實行這一原則的后果深表憂慮――無過錯歸責原則的采納,有可能導致知識產權法的發展面臨嚴重障礙。由于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問題上對待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選擇事關重大,它直接影響到知識產權人的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影響到我國履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應達到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因而很有研究價值。
2 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領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弊端分析
社會的發展需要多元的知識產品。知識產權法作為促進科技、文化進步和經濟發展的重要法律制度,它賦予知識產品的創造者對知識產品的專有權,以激勵知識產品創造者生產的熱情。
無論是從知識產權的勞動理論還是經濟理論等視角看,對知識產權私權的授予和保護都具有充分的正當性。但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保護應該有一個度,而不是無限制的保護,因為知識產權制度的運行是有代價的,這種代價在于對知識產權權利人專有權的授予同時,它從某種程度上也限制了知識和信息的自由流動。有學者稱“人類知識活動的積累的目的是為了知識總量的增加,客觀目的是為了人類共享知識資源;以生產知識產品為目的的知識活動,是為了確定個人對智力成果的獨享權利,這是相互矛盾的理念”。為此不能以無條件犧牲公眾獲取信息的權利為代價,無限制地給予知識產權權利人法律保護,以此達到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激勵;也不能只顧及對公眾的獲取信息和知識權利的保護忽視對知識產權權利人應有的法律激勵。知識產權人的利益與公眾利益的平衡,構成了知識產權制度利益平衡的核心,對信息的知識產權保護與公眾對信息的獲取權利猶如一車兩輪,缺一不可。
3 過錯責任原則是侵害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基本歸責原則
筆者認為,過錯責任原則是侵害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基本歸責原則,主要以下三方面原因:
3.1 過錯責任原則能夠最好地實現知識產權法的立法目的。
過錯責任原則的含義是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作為構成責任的必要條件,有過錯即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過錯責任原則的基本精神,就是要求對有關行為進行社會性的價值判斷,即依據公共行為規范和道德準則,對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狀態作出判斷,以確定其致害行為是應受譴責抑或可以原宥,并以此為根據決定其責任的有無以及責任的輕重,從而使行為的是非界限和責任界限得到明確劃分,并有助于使應承擔的責任形式和責任范圍得到準確判定。這一原則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公平合理,具有重要的道德教化、行為導向和預防功能,在保護被害人權利的同時兼顧行為人的行為自由,有利于鼓勵人們的創新精神,有利于經濟的發展。因此,過錯責任原則作為民事責任基本歸責原則的地位是不容動搖的。一種侵權責任要脫離過錯責任原則而適用無過錯責任,必須有充足的理由,進行慎重的利益衡量和政策選擇。
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特別是直接侵權行為,大多數屬于故意侵權行為,間接侵權行為中的多數行為也屬于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行為,這從知識產權法關于侵權行為的規定中可以看得很清楚。對于行為人可控制的致損行為,采用過錯責任原則是唯一明智的選擇。侵權行為法應當承認這樣一個基本事實:不法行為及損害結果是人們通過主觀努力所能夠避免的。因此,法律應當設法調動人們防止不法行為和避免損害結果的自覺能動性。為了調動人們的這種能動性,法律就必須把責任限定在過錯即不法意志狀態的范圍內。因此,對于侵害知識產權的損害賠償責任,采用過錯責任原則是最公平合理、最符合社會整體利益、最有利于社會發展要求的。
3.2 我國現行法采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
我國知識產權法對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和責任作了明確的規定。分析這些規定可知,我國現行法所采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
3.2.1 《著作權法》第46條和第47條所規定的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都是過錯行為,而且,其中大多數行為只能是故意的。
3.2.2 《商標法》第52條規定了5種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其中第3、4項只能是故意行為。第1項基本上屬于故意行為,但不排除個別善意的情況。對這種個別的善意使用按我國商標法規定似乎可以要求賠償,但這是一個有待討論的問題,我將在下面討論。第2項從文字上看屬于無過錯責任,但第56條第3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可以認為對這類行為法律所采取的是過錯推定原則。
3.2.3 《專利法》規定了兩種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即第57條規定的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和第58條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屬于故意侵權是沒有問題的。那么,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時行為人的意志狀態如何呢?按照《專利法》第11條的規定,實施專利的行為包括為生產經營的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而《專利法》第63條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很顯然,第63條采取的是過錯推定,行為人如能證明其產品的合法來源,即不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如不能證明產品的合法來源,即推定其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我認為,過錯推定是確定過錯的一種特殊方法,它在本質上仍屬于過錯責任,而不應將其作為一個獨立的歸責原則。
3.2.4 《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都是故意行為或有過失的行為。
3.3 外國法和有關國際公約的態度
3.3.1 部分外國立法的規定。
按美國專利法,不但間接侵權人可以以善意、不知情作為抗辯理由,即使對于直接侵權人,專利權人要想獲得賠償,也必須在其專利產品上標明專利標記,或直接通知侵權人,即以侵權人知道其仿制的產品系專利產品為條件。德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都是故意或過失行為,而且,權利人只對于故意或過失侵權行為人才能請求賠償損失。德國《商標和其他標志保護法》也明確規定,故意和過失侵權是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日本著作權法規定,故意和過失侵害著作權或著作鄰接權是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
這些國家都屬于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比較高的國家,即使在這些國家,侵害知識產權的賠償責任也沒有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而是以故意和過失為條件。這是值得我們深思的。
3.3.2 TRIPs協定的規定。
國際公約對侵害知識產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做出明確規定的,當屬TRIPs協定。TRIPs協定第45條第1款規定:“對已知或有充分理由應知其從事之活動系侵權的侵權人,司法當局應有權責令其向權利人支付足以彌補因侵犯知識產權而給權利持有人造成之損失的損害賠償費。”“已知或有充分理由應知”所表達的顯然是過錯責任,而且,按照通常的理解,這里所指的是故意和重大過失。引起爭論的是該條第2款的后一句話,即“在適當場合即使侵權人不知、或無充分理由應知其從事之活動系侵權,成員仍可以授權司法當局責令其返還所得利潤或令其支付法定賠償額,或二者并處。”對此規定,鄭成思先生認為是TRIPs協定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證明。
另外,TRIPs協定第44條第1款明確規定,成員的司法當局有權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特別是在海關放行后立即禁止含有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口商品在該當局管轄范圍內進入商業渠道。但是,對于當事人在已知或有充分的理由應知經營有關商品會導致侵犯知識產權之前即已獲得或已預購的該商品,成員無義務授予司法當局上述權力。在這里,故意和重大過失是承擔該特定的停止侵權責任的主觀要件。
上述事實說明,發達國家的有關立法以及有關國際公約,在侵犯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責任歸責原則的問題上,都采取過錯責任原則。那種認為無過錯責任是國際發展趨勢的說法是沒有充分根據的。
4 結論
歸責原則是公共政策在侵權法中的體現,而基于知識產權本身的公共性和政策性,知識產權侵權過錯責任原則應當是我們理性的選擇。
參考文獻
[1] 張廣良.知識產權侵權民事救濟.法律出版社,2003.
[2] 孟祥娟.版權侵權認定.法律出版社,2001.
[3] 羅東川,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編著.知識產權審判實務.法律出版社,2000.
[4] 鄭成思.知識產權論.法律出版社,1997.
1.知識產權客體新論
2.我國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制裁體系檢視與未來建構
3.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在知識產權領域中的適用
4.知識產權人停止侵害請求權的限制
5.視閾融合下的知識產權詮釋
6.知識產權法的制度創新本質與知識創新目標
7.知識產權法價值的中國語境解讀
8.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幾個問題的探討——關于知識產權司法政策及其走向的再思考
9.知識產權的優化配置
10.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知識產權保護的構想
11.論我國知識產權的刑事法律保護
12.知識產權法官造法批判
13.知識產權的多元屬性及研究范式
14.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變革與發展
15.構建集中統一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
16.我國反壟斷法適用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再思考
17.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人力資本與經濟增長
18.科技型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模式研究——以南昌市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試點為例
19.知識產權保護與“南方”國家的自主創新激勵
20.論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限制——以知識產權最新修法為背景
21.我國知識產權侵權司法判例實證研究——以維權成本和侵權代價為中心
22.更嚴厲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有利于技術創新嗎?
23.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實證研究——國際比較與適度性評判
24.知識產權的觀念:類型化及法律適用
25.信息、知識產權與中國知識產權戰略若干問題
26.轉型期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增長效應研究
27.國際知識產權協定之間的沖突與協調——以世貿組織和自由貿易區的知識產權協定/條款為視角
28.我國知識產權服務體系發展現狀與戰略思路
29.知識產權的制度風險與法律控制
30.知識產權能力測度指標體系與方法及實證研究——以某國立科研機構為例
31.知識產權立法體例與民法典編纂
32.知識產權保護提高了出口技術復雜度嗎?——來自中國省際層面的經驗研究
33.企業知識產權人才實證研究——以四川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為例
34.東莞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研究
35.我國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及其完善對策研究
36.國外主要科研機構和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37.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若干問題研究
38.知識產權國際強保護的最新發展——《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知識產權主要內容及幾點思考
39.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之研究
40.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研究述評
41.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經濟學分析
42.知識產權契約激勵與個體知識創造行為的關系研究
43.上海自貿試驗區知識產權執法:自由貿易與打擊侵權的平衡
44.對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理論思考
45.我國企業知識產權運營戰略及其實施研究
46.論知識產權訴訟中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
47.創新驅動發展與知識產權戰略實施
48.知識產權法基本功能之重解
49.我國知識產權制度與知識產權文化融合問題研究
50.知識產權保護與防止濫用
51.我國知識產權法院設置問題論證
52.論中國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
53.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價值評估:收益分成率研究
54.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問題成因與改進
55.知識產權人才的知識結構與培養模式研究
56.行業異質性、知識產權保護與企業研發投入
57.我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立法完善
58.美國知識產權執法戰略及中國應對
59.日本知識產權司法改革及其借鑒
60.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風險分散機制研究
61.知識產權“入典”與民法典“財產權總則”
62.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系統及其優化策略研究
63.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政策與理念
64.我國知識產權停止侵害請求權限制的法律原則
65.知識產權壟斷呼喚反壟斷法制度創新——知識經濟視角下的分析
66.投資協定視閾下知識產權與公共健康的沖突與協調——由兩起“菲利普·莫里斯案”引發的思考
67.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反壟斷法規制
68.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現存問題及完善建議
69.知識產權濫用及其法律規制
70.面向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知識產權管理及其促進政策
71.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執法水平的度量及分析
72.知識產權本質的多維度解讀
73.中國最優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實證研究
74.論知識產權法律對技術創新的功能
75.知識產權理論的體系化與中國化問題研究
76.對我國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的思考
77.知識產權客體之哲學基礎
78.知識產權保護立法的不足及TRIPs協議與國際投資法的關系
79. 中國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制度定位研究
80.創意產業發展的知識產權保護
81.從知識產權濫用的國際立法看我國《反壟斷法》第55條的適用
82.知識產權保護、異質性企業與創新:來自中國制造業的證據
83.論知識產權的道德基礎
84.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研究
85.美國與東盟部分國家就TPP知識產權問題談判的博弈研究——以TPP談判進程中美國的知識產權草案為視角
86.論涉外知識產權審判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87.知識產權服務業培育視角下的知識產權服務體系發展研究
88.知識產權制度的未來
89.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基本問題研究
90.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視野下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研究
91.試論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及其公權化趨向
92.知識產權保護與中國工業創新能力——來自省級大中型工業企業面板數據的實證研究
93.對知識產權質押的澄清
94.知識產權請求權的限制
95.美國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及其啟示
96.論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基本原則
97.知識產權法哲學理論反思——以重構知識產權制度為視角
98.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及其評價——以加入TRIPS協議為中心
99.知識產權全球化:現代轉向與法理反思
100.知識產權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實證研究——以江蘇省為例
101.知識產權許可限制反競爭審查的一般分析框架
102.中國知識產權政策十年反思
103.知識產權法體系下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優勢和基本原則
104.知識產權證券化風險防范的法律對策
105.借鑒歐洲經驗開展中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對策
106.知識產權風險與創新聯盟形成績效:快速信任的調節作用
107.知識產權保護、信息不對稱與高科技企業資本結構
109.論我國反壟斷法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實施
110.中國轉基因作物知識產權戰略分析
111.論我國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構建
112.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30年
113.論我國知識產權戰略背景下的知識產權預警機制
114.共享模式與知識產權的未來發展——兼評“知識產權替代模式說”
115.創新驅動發展與知識產權制度變革
116.《反假冒貿易協定》的知識產權執法規則研究
117.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壁壘的識別
118.科技、經濟、法律協調機制中的知識產權法
119.知識產權、市場結構、模仿和創新
120.我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模式設計
121.政策溢出視角下的區域知識產權政策績效提升研究——基于我國29個省、市、自治區的實證分析
122.遺傳資源的獲取和惠益分享與知識產權
123.試論知識產權法院(法庭)的建立——對我國知識產權審判體制改革的理性思考
124.略論中國大學知識產權教育的發展與完善
125.論知識產權法定原則——兼論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創新
126.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創新效應——基于技術交易市場視角和省級面板數據的實證分析
127.美國“337調查”歷史及中國遭遇知識產權壁壘原因分析
128.論知識產權壟斷法律規制的一般原則
關鍵詞: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侵權界定;商標侵權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生產國際化的發展,國際分工呈現出以價值鏈為基礎生產的強勁趨勢。在這一變革過程中,許多發展中國家依靠其勞動力比較優勢,加工貿易得到迅速發展,但由于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而引起的知識產權爭端也越來越多。我國作為加工貿易大國,在知識產權方面也遇到了許多困難和障礙,與發達國家產生了許多摩擦。這給我國加工貿易發展帶來了許多問題。實際上,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是為了通過維護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權益,保護和鼓勵創新。但同時,知識產權保護的濫用也有可能損害公共利益,損害市場競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一個“適度”問題。本文主要以耐克滑雪夾克商標侵僅案為例,以適度保護為基礎,對加工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及侵權行為的界定作一些分析。
一、耐克滑雪夾克商標侵權案簡述與問題的提出
2000年6月,浙江嘉興市銀興制衣廠接到浙江省畜產進出口公司一筆4000多件夾克衫的來料加工訂單,加工費為每件26元。在不到半個月的時間里,銀興制衣廠加班加點準時完成服裝的加工。夾克衫成品被送到了深圳文錦渡海關的倉庫。2000年8月12日,進出口公司通過深圳文錦渡海關報關出境,擬經香港轉口出口到西班牙,在2000年9月10日交付給委托加工方——西班牙CI—DESPORT公司。2000年8月19日,耐克公司以這批服裝侵犯了“NIKE”商標權為由,向深圳文錦渡海關申請扣留這批服裝;2004年8月24日,深圳文錦渡海關對這批商品進行了扣留。隨后美國耐克國際有限公司以銀興制衣廠、浙江省畜產進出口公司、西班牙CIDESPORT公司侵犯商標權為名,狀告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年l2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最后判定:CIDESPORT公司、浙江省畜產進出口公司、銀興制衣廠構成共同侵犯美國耐克公司的商標權。判決賠償損失30萬元人民幣。
這一判決引發了在加工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特別是商標權保護的問題。給我國許多以定牌加工或貼牌加工的企業帶來了許多困惑。這是以美國為基礎的國際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規則和發展中國家在加工貿易中經濟發展、市場競爭和公共利益之間如何協調的問題。
二、加工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全球規則與國家利益協調
(一)加工貿易特點及其知識產權保護
加工貿易是指從境外保稅進口全部或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經境內企業加工或裝配后將制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加工貿易主要包括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和結轉深加工三種形式。來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外商提供中方加工,企業既不需付匯進口,也不需用加工費償還,制成品由外商銷售,中方加工企業收取加工費的加工貿易。進料加工指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制成品由經營企業外銷出口的加工貿易。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的區別在于,來料加工中外商和中方加工企業是委托加工關系,料件和制成品的所有權并沒有轉移,中方只收取加工費;而在進料加工中外商和中方加工企業是買賣關系,料件和制成品的所有權轉移。結轉深加工是指進口料件在經過隸屬于兩個不同海關管轄,加工企業初次加工和深加工之后復出。
加工貿易實際上是生產國際化的產物,是跨國公司生產環節的國際延伸,是企業組織方式和生產結構的國際重構,是生產活動的外部契約化。其生產各環節的聯系方式雖發生了變化,但其生產的本質沒有變化。在加工貿易中,不論是哪種貿易方式,加工方都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進行生產,加工方實際上相當于委托方的一個臨時性加工車間,只是這時他們之間是通過契約方式連接起來的。加工貿易其銷售市場都是委托方所制定的國外市場。因加工貿易是在不同國家、不同企業之間進行,所以在加工貿易方式下,經常使用國外客戶的商標或品牌并要求印上其他國家生產的宇樣并且產品的造型、生產技術可能會涉及專利、商業秘密等。這必然涉及有關委托方或其他方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問題,涉及到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在加工貿易中,由于加工貿易的特點決定了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的復雜性和侵權認定的困難。這一問題處理不當將會給加工方以及以加工貿易為主的國家帶來較大的利益損失。
TRIPS協議是目前有關于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方面的最權威的規定。他對各國在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主要遵循的內容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TRIPS協議沒有針對加工貿易作出特別規定,下面我們將在TRIPS協議一般性規則的基礎上,結合以上案例,探討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及侵權行為的界定。
(二)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則
由加工貿易的特點可以看出,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應該是傳統知識產權保護范圍的企業間延伸,重點應是知識產權侵權利益所在地或最終產品目的地。從生產環節來看,應該是加工貿易委托方。從進出口角度來看重點應是進口。但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在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某些過度保護問題。其結果是嚴重影響了我國的出口貿易。因此,我們認為,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應該遵守以下幾個原則:
1.終端市場保護原則。從這一原則出發,海關對進口貨物可以行使扣留權,對出口貨物不能行使扣留權。我國的現行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是以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為基準修訂的。但是一般人并不知道的是:TRTPS協議只要求成員國(地區)海關對有知識產權問題的進口貨物進行扣留,但并沒有要求對有類似問題的出口貨物進行扣留。比如TRIPS協議的發起人之一美國,就并沒有在制定其本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時將對出口貨物的盤查、扣留包含進去。美國的規則是,認為自己的知識產權被侵犯的權利人可以謀求通過司法程序來表達自己的訴求,但若這批有侵權嫌疑的產品申請出口,知識產權權利人卻不能要求美國海關對其加以扣留,美國海關沒有這樣做的義務。但是中國海關卻有這樣的義務。在這個案例中深圳文錦渡海關忠實地履行了這一義務,于是銀興制衣廠加工的這批服裝被扣留了。從事后的結果來看,正是因為貨物被扣留,才使原告方耐克公司在法院的和舉證獲得了優勢。若貨物沒有被扣留,那么耐克公司要想獲得充足的證據,則要等到這批服裝運出國門再調查取證,還需要立案、偵破、審訊,需要一個漫長時間的過程。耐克公司的訴訟幾乎無法完成。在這個案件當中,耐克公司充分地利用我國的海關制度讓自己的利益得到了保護,而我國的企業卻因為這樣的制度的約束,根本沒有緩沖的余地。”這樣的一個條款給中國企業帶來了巨大的損失。
2.加工方無過錯責任原則。受托企業作為委托方的生產加工方,其行為應以委托方的委托為依據。如果加工企業在履行其合同時有明顯的過錯侵權行為,則它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否則侵權責任只能以委托企業為準。如果加工企業無過錯,則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3.損害的公平賠償原則。首先,加工貿易侵權賠償應以損害為前提,如果侵權行為已造成損害,則侵權方必須向受害方給與賠償。其次,損害賠償的大小應以損害的程度與大小和侵權方獲利的可能大小為基礎來進行計算。
三、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及侵權范圍界定
從以上所述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則可以看出,加工貿易侵權行為的界定范圍應該既有其一般性特點,也應該有其自有特點。就一般民事侵權而言,傳統理論認為民事侵權行為應當有四個構成要件: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侵權行為的違法性、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但是隨著我國司法實踐的發展,傳統民事侵權理論被逐漸簡化甚至拋棄。例如,2001年重新修改的《商標法》規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實際上刪除了舊商標法以行為人主觀故意作為侵權構成要件的要求。對于在生產過程中使用他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及其細則一直沒有把行為人主觀故意作為認定侵權行為的標準之一。從現有法律法規看,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已經不再是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了。甚至有人主張,“明知”和“故意”是刑事制裁的標準,而不是確認民事侵權的標準。這一主張和我國《民法通則》對過錯責任的一般規定是相悖的。對于損害事實,我國與商標有關的法律一直沒有將其作為判定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素提及。與傳統民事侵權理論相比,我國商標司法實踐已將構成商標民事侵權的要素簡化到了極點,即只要實施法律界定的商標違法行為,即構成侵權。但是,這種法律規定上的粗略可能給法院認定商標侵權帶來問題。
就本案而言,根據傳統民事侵權理論,很難認定被告的行為屬于商標侵權行為。首先,被告行為對原告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就不存在。由于所有產品將在西班牙銷售,被告不會損害原告在中國的任何商業利益。而在產品的銷售地——西班牙,原告不擁有對某商標的權利,因此,原告在西班牙的相應利益(如果有的話)也不會受到損害,所以民事侵權構成要件之一項損害事實不存在。姑且不論被告是否存在侵權故意以及被告行為是否違法,損害事實之一項要素不存在,在傳統民法理論上被告的行為就不構成侵權行為,反過來講,當原告不可能因被告的行為而遭受損失時,將被告行為認定為侵權并判令其承擔責任也違反了法律最基本的公平原則。除了傳統民法理論外,商標法的相關理論也能支持被告行為不構成侵權這一判斷。商標最本質的作用在于標示產品的來源,商標侵權導致消費者對產品來源產品誤認,進而損害注冊人的商業利益。
論文關鍵詞 知識產權保護 加大懲罰力度 降低維權成本
一、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隨著知識經濟的迅猛發展和全球化浪潮的到來,知識產權保護已經上升到了國家戰略的高度,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越來越受到國家和社會的重視。2008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把知識產權納入到國家戰略范疇,使知識產權保護成為一個根本性的、戰略性的措施。當然,我國知識產權仍處于初步發展階段,知識產權意識薄弱,知識產權工作與科技、經濟和外貿等工作脫節嚴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維權成本高昂,知識產權保護的手段有待進一步完善,特別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途徑需要特別重視。2008年國務院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中明確提出,“健全知識產權執法和管理體制。加強司法保護體系和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強化公共服務。”明確要求發揮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這進一步凸顯了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其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力度,嚴厲打擊知識產權犯罪,發揮司法保護救濟渠道多樣化和裁判的終局性和權威性,保證知識產權體系的良好運行,在加大懲罰力度的同時要運用多方面的措施,從制度、政策、實踐等諸方面考慮,切實降低當事人的維權成本,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地保護。
二、在知識產權保護中加大懲罰力度和降低維權成本的必要性
我國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存在著訴訟啟動困難、維權成本高昂、證據收集困難、犯罪懲罰力度低等一系列問題,這其中犯罪懲罰力度不夠和維權成本高昂是兩個很重要的方面。在知識產權保護中加大懲罰力度和降低維權成本有其現實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這是由知識產權犯罪的特點所決定
知識產權犯罪的主要特點是犯罪數量逐年增多;犯罪成本和風險小、獲利大;知識性、技術性、專業性程度高;懲罰力度小、重復犯罪率高。這些特點決定了對知識產權犯罪就必須加大打擊和懲罰力度,通過加大懲罰力度提升該種行為的犯罪風險,使其犯罪成本進一步增大,對犯罪行為的處罰更加嚴厲,從而達到最大限度的懲罰犯罪和保護當事人利益的目的。
(二)這是由現階段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所決定
我國現階段知識產權保護現狀不容樂觀,公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假冒偽劣商品橫行,大家對制假售假行為熟視無睹,這與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家戰略要求相去甚遠,同時由于知識產權案件審理過程復雜、案件久拖不決,執判決難以及時執行到位等原因,導致當事人經濟負擔過重,維權成本過高,使得當事人產生“怕訟”、“累訟”等情況,因此就必須強調在知識產權保護中加大懲罰力度和降低維權成本。通過處理一批典型的知識產權案件,以此來警醒公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進而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完善貢獻力量。
(三)這是由建設社會主義科技強國的內在要求所決定
我國把建設社會主義科技強國作為國家的一項戰略目標,而這一目標的實現,就必須要求我們有自主創新意識。通過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完善,進一步保護我國自主創新能力,是建設社會主義科技強國的必然要求,而為了更好的保護知識產權,就必須要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犯罪的懲罰力度和降低維權成本,激發當事人保護知識產權權益的積極性,進而鼓勵和保護自主創新,提升我國的科技創新水平和國際競爭力。
三、在知識產權保護中加大懲罰力度和降低維權成本的措施
(一)保障訴權行使
訴權是當事人對國家所享有的司法保護的請求權,即當事人請求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益的權利。為了保障當事人權益,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提起的訴訟。
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罪的追究,我國采取的是公訴與自訴相結合、以自訴為主的追訴模式。這種追訴模式,集中了公訴和自訴兩種模式的優點,有利于對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追究。但是我們應當看到這一訴權設置模式的不足,作為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來說,自訴模式有著較大的局限性,特別是在調查取證方面,因為被侵權人天然的弱勢地位和侵權行為的復雜性、隱蔽性和地域跨度大等特點,使得當事人很難全面掌握有力的自訴證據,從而影響當事人訴權的行使,因此有必要加大公權力機關的介入力度,使訴權的行使更多的向公訴權傾斜,對于其中社會影響較大或者對企業造成較大影響的案件,在當事人證據不足時,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保護當事人的訴權,也應當包括保護當事人的申訴權,申訴權是當事人不服法院生效判決之后的救濟程序,是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利益不可或缺的制度保障。隨著2008年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臺,申訴權行使有了更多的程序保障,如明確了受理條件和法定事由、規定了受理和審查期限、提高管轄法院的審級等,使得當事人申訴渠道更為通暢,切實保護了當事人利益。
(二)完善證據制度
完善證據制度主要是要細化舉證責任。關于侵害知識產權的舉證責任和歸責原則,理論界觀點不盡一致,筆者認為在侵犯知識產權案件證據制度中采用過錯責任為主、推定過錯責任為輔的觀點、科學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和舉證內容。一方面,由自訴人或公訴方承擔主要證明責任。只有在有確切證據證明有侵權犯罪事實存在,但卻因為客觀原因所限使自訴人或公訴方舉證不能的情況下,才由法院決定舉證責任倒置或轉移。另一方面,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和轉移的制度必須受到嚴格的限制,需要滿足民事訴訟法或知識產權法規定的被告人的舉證責任倒置和轉移制度并通過嚴格的程序性規定來啟動。并且必須建立嚴格的舉證時限制度和合理的證據保全制度。
(三)運用訴前臨時措施
訴前臨時措施是打擊知識產權犯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是權利人通過司法救濟最終實現自己合法權益的有力手段。包括訴前禁令、訴前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制度。訴前禁令因為起于訴前而對當事人利益的保護具有時間優勢,而且因為未進入訴訟程序因此也具有成本優勢。在知識產權保護中訴前禁令因其時效性和低成本的優勢而成為加大懲罰力度降低維權成本的重要選擇。法院要加強對該制度的學習、研究和運用,充分發揮其在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的獨特作用。
考慮到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取證難和執行難的狀況,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證據保全申請和財產保全申請也要積極受理,依法及時采取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措施,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獲得的證據可以采取緊急措施予以固定和保存,對侵權人可能轉移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強制提供擔保等措施,以保證知識產權訴訟和執行活動的順利進行。當然采取訴前措施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序性規定,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細致全面的審查,對具體情況進行準確的判斷,在保護當事人利益的同時也要考慮侵權的發生可能性,防止當事人濫用權利。
(四)提高司法效率
提高司法效率,主要有兩個方面的要求:第一,提高審判效率,縮短維權時間。對于知識產權侵權案件要及時受理、及時調查、按期審結、督促執行。充分考量時間因素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及時、高效的完成審判工作。第二,必須建立高效的司法審判模式,提倡“三審合一”審判模式。即根據知識產權案件的特性,將有關知識產權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集中交由專門設立的知識產權法庭統一受理和審理,在法院內單設知識產權審判庭統一審理轄區內的所有知識產權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設立“三審合一”審判模式,可以有效地統一案件的評判尺度,確保執法統一,有效地避免目前由于多頭辦案,造成重復審理,甚至同案不同判的弊端。采用同一法庭審理知產權案件的做法,還可以有效地節約訴訟成本,降低當事人的維權成本,提高審判效率,充分發揮知識產權法在審理案件上的專業優勢,及時查明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有效制裁侵權,打擊犯罪。
(五)加大賠償力度
判決賠償額偏低、標準不統一是當前知識產權審判工作中存在的一個較為普遍的問題,加大賠償力度不僅有助于最大限度的彌補被侵權人的損失,降低當事人的維權成本,是當事人的維權成本得到有效地補償,而且也會使侵權人因侵權成本太高而放棄侵權行為的實施或防止侵權行為死灰復燃。當然加大賠償力度并不是無原則的“多賠”或“包賠”,而是有其合理的法律依據。在確定賠償額時,要充分體現知識產權侵權損害的全面賠償原則,給予權利人充分的救濟。對于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除依法判決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還可以依法采取收繳侵權物品、罰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充分發揮司法的威懾力。
(六)加強審判監督
審判監督是我國司法制度中極為重要的一環,在知識產權保護中加大懲罰力度和降低維權成本必須強調加強審判監督,這是因為一方面加大懲罰力度并不是一味無原則的適用重刑重罰,因此必須加強審判監督,保證懲罰是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內實施,另一方面降低維權成本必然要求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更應該盡量避免或杜絕錯案錯判的發生。而加強審判監督可以構建順暢的申訴和監督渠道,進而對錯案錯判進行及時的糾正,保護當事人利益。因此可以說加強審判監督是在知識產權保護中加大打擊力度和降低維權成本的“保險繩”。在審判監督的過程中還要全面貫徹司法公開原則,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公開工作要實現了從單純的裁判文書公開向審判工作全面公開的轉變,在立案、庭審、執行、聽證、文書、審務等環節都應該向社會公開,在公開的內容、程序和方法上探索建立比較完善的制度,使審判工作在“陽光”下得到監督。
(七)加大執行力度
所有的判決只有通過執行才能落到實處,加大執行力度是加大懲罰力度的題中之意。也是降低維權成本的重要保障。知識產權案件普遍存在執行不力的問題,很多知識產權案件一拖好幾年,面臨“易判難執行”的問題,執行難不僅損害了被侵權人的經濟利益,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熱情打擊也很大,一些生效判決久拖不決,使得一些侵權人得不到應有的制裁,在某種程度上還會助長侵權行為的氣焰,因此在強調加大懲罰力度降低維權成本的同時就必須要求加大執行力度。
加大執行力度首先要求執行必須及時,執行措施必須迅速、及時、連續進行,非依法定事由不得停止。在執行中對于拒不配合執行或者阻撓、破壞執行活動的人或單位,必須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以保證執行活動的順利進行。
其次,加大執行力度還要求構建有效地執行協助體系,特別是強調金融、行政、司法機關之間的協助,各相關機關和單位應當在法院的統一協調下積極響應,及時、高效的完成所應協助的執行款項和事務,保證經濟社會的良好運行。
[關鍵詞]知識產權;司法救濟;行政保護
[DOI]10.13939/ki.zgsc.2016.24.211
20世紀80年代后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逐漸完善,加入WTO后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開始與國際接軌,并逐步向前發展,實行司法救濟與行政保護的“雙軌制”一直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特點。[1]
1 行政保護、司法救濟兩種保護模式的對比分析
1.1 兩種保護模式的聯系
相對于一種保護模式而言,雙軌制的實施并非僅僅增加一種保護模式,本質上而言,行政保護與司法救治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交叉關系,但又不能實現相互替代,因此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就需要行政部門及司法部門的有機配合。具體來講,兩者之間的聯系可從以下方面分析探討。
首先,要遵循“司法終局決定原則”,即知識產權司法部門有權對其行政部門進行監督審查;其次,對于行政保護與司法救治兩者的交叉的部分,應當采用行政裁決及行政調解進行處理。
筆者將知識產權的糾紛用兩個橢圓表示(見下圖),一方面,司法救濟可以處理所有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一旦當事人認為自己的知識產權被侵害即可向法院,用左邊橢圓1+3進行表達;另一方面,行政保護也可以處理所有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用右邊的橢圓3+2表達,而實際的知識產權糾紛又可分為兩個方面的內容,一類是只能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用橢圓2表達;一類是只能通過司法救濟進行處理的,用橢圓3表達。但從實際的圖形我們也可以看出,兩者之間又都有自己各自的管轄范圍,盡管互相交叉,卻不可替代。
1.2 兩種保護模式的區別
首先是性質不同。行政保護的重點是保證知識產權使用秩序的合理性,一旦發現違法行為立刻給予糾正,是一種主動保護;[2]司法救濟則是依據當事人的要求進行保護,需要當事人主動向司法部門尋求司法幫助。其次是法律依據不同。行政保護除依據基本的知識產權法律外,還需依靠相關的行政管理法規;司法救治除依靠知識產權法律之外,還需依靠刑法、民法等相關法律。最后是監督力度不同。行政保護的措施一經提出必須付諸實施,即便在訴訟期間也必須執行;司法救治的措施僅限于停止侵權、賠償等,這些措施并不具備強制性。
2 實施“雙軌制”保護模式的必要性
2.1 行政機關介入的必要性
知識產權法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質,其保護客體――知識產品具有雙重屬性,既是一種私人商品,又是一種公共商品,其侵害行為不僅影響知識產權人的利益,也會影響公共利益。[3]有形財產的物權保護模式與知識產權相比,其社會功能對社會公眾的影響相對較小。鑒于此,在進行知識產權保護時,除要考慮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外,還應當兼顧社會公共的利益,并尋求兩者之間的利益的結合點,因此我國行政機關介入就十分必要。由于知識產權與社會公眾利益緊密相關,因此行政機關介入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十分明顯。
2.2 行政保護與司法救濟之間存在相輔相成的關系
如果一個案件直接進入司法程序,則其就屬于民事訴訟案件;如果要經過行政程序后進入司法程序,則其就屬于行政訴訟案件,兩種案件的訴訟客體、審查程度等均存在一定的差別。[4][5]知識產權侵權案件要經過行政程序才能進入司法程序,可以有效促進依法行政,可以實現對行政決定的司法審查。從本質上來講知識產權的司法救濟是由當前生產力決定的,當前信息技術快速發展,知識產權制度已不能完全滿足知識產權保護的需求,其侵權行為屢屢發生,因此實行司法救濟與行政保護的“雙軌制”保護制度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 當前“雙軌制”保護模式存在的問題
3.1 專利商標確權機制存在問題
目前我國專利確權及商標的糾紛案件的審理要通過三到四個審級,盡管其中也包括行政保護和司法救濟,但這種程序設置并不能完全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同時造成工作效率低下,造成國家的行政、司法資源浪費,導致產權及商標確認時間過長,嚴重影響知識產權人的合法利益。這種冗長的確權過程給非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其多利用這段時間從事侵權活動,進行非法競爭,給知識產權人造成嚴重的損失。[6]
確權程序冗長僅是專利商標確權機制中存在的一個方面的問題,其機構設置也存在一定的問題。由于這些弊端的存在,造成商標、專利確權的工作效率低下,不利于知識產權的保護,不符合國家鼓勵發展創新的政策,已經嚴重阻礙社會主義國家的法治化進程,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3.2 商業秘密保護存在問題
首先,缺乏完善的商業秘密保護法律。當前我國商業秘密保護法律多處于分散狀態,其操作性、執行性較低,最終導致商業侵權案件處理難度較大。其他法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商業秘密的界定也過于原則化,僅對商業秘密的概念、侵權行為等做出了具體的界定,對于商業秘密的價值、權利主體等相關內容并未作具體的規定,最終導致其實踐操作性不強,影響執法效率。其次,訴訟期間缺少商業秘密的保護法律。商業秘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旦被外人知曉,將會給權利主體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因此有必要做好訴訟期間商業秘密的保護工作。但在實際操作中,現行法律并未對如何保護訴訟期間的商業秘密進行規定,且對泄露商業秘密的處罰力度較強,無法實現商業秘密的有效保護。
3.3 行政保護與司法救濟的銜接存在問題
一般而言,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都是以司法救濟為后盾的,但兩者又是如何進行銜接的呢?如果當事人不服從行政部門做出的懲罰措施則向法院時,這是屬于民事訴訟的范疇還是行政訴訟的范疇?當前的知識產權法并未對這一點作出明確的界定,這就給實際的鑒定工作帶來了困難。我們這里以商標侵權為例,對于責令停止侵權的性質一直存在爭議,有人將其認定為行政調節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因此如果當事人不服從其行政處罰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將原爭議雙方作為訴訟的當事人,并按照民事侵權案件進行處理,最高人民法院也贊同這種觀點。[7]同時即便在司法救濟內部,也存在著形式程序及民事程序銜接不恰當的問題。正是這種不恰當的銜接關系導致“雙軌制”保護模式存在問題,嚴重影響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開展。
4 “雙軌制”保護模式的完善措施
4.1 構建知識產權保護環境
入世后,世界經濟發展趨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與挑戰。受新技術革命及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的影響,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認知程度的弊端日益凸顯,如不了解經濟與科學技術之間的關系,無法認清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存在的問題等,這些弊端嚴重影響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因此,我們必須構建知識產權的保護環境,采用利用當前多媒體環境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知識的宣傳,提高整個社會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知程度。
4.2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立法
在進行知識產權制度設計中,知識產權立法是最重要的內容,因此其立法應當立足于整體的制度設計要求,擁有明確的價值取向,保證立法為同一目標服務,避免各項立法之間的沖突,保證整體運作效率。在商業秘密保護方面,應當制定單獨的保護條款,同時借鑒Trips的相關原則,并借鑒歐美發達國家關于商業秘密的保護條款,做好國家商業秘密的保護工作。總體來講,我國已經充分認識到自身知識產權立法與Trips相關原則之間的矛盾,并認真總結相關經驗,相關的知識產權的立法也在不斷完善之中。
4.3 建立統一的行政執法體系
知識產權在民法中具有其特殊性。入世后,中國的改革開放進程及國際交往不斷擴大,必然會涉及大量的知識產權糾紛,這就要求相應的執法人員具有較高的素質,因此必須通過教育和實踐培養一批具有較高素質的執法人員,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水平。要想真正提高知識產權執法水平,應當從如下方面進行努力。
首先,完善訴訟的證據制度。做好訴訟前的證據保存工作,原稿提出足夠的證據后,原稿當事人還應當提供有利于原稿的證據,并對證據提供期限、交換期限進行限定,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其次,將知識產權侵權的規則進行界定,確定為過錯及過錯推定,充分利用好全面培養原則。在特定條件下,如果當時人不知或有充分理由不知道自身的侵權行為,則必須責令其返回所得利益;對已經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要求當事人賠償其經濟損失。如侵權行為盜版營業,則可將其營業所得利潤進行賠償。
5 結 論
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立法界、理論界、司法界等各界的共同努力,因此在建立保護模式時應當充分考慮兩種模式的互補與互助,同時也應當注意兩者之間的不同之處,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兩者的優勢,做好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
參考文獻:
[1]郝思彤.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的協調與發展[J].知識經濟,2014,9(18):27-28.
[2]王樹春.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研究[J].楚天法治,2015,4(8):89-92.
[3]方海燕.淺析涉知識產權行政權的變化[J].知識經濟,2014,11(23):32-33.
[4]周逸.上海自貿區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研究[J].理論界,2015,3(5):98-100.
[5]姜芳蕊.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沖突與協調[J].知識產權,2014,1(2):7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