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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保護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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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保護的合理性范文第1篇

       

      關鍵詞: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私權/利益平衡 

       

       

            20世紀90年代以來,各國海關為適應形勢的發展變化,紛紛掀起了改革與現代化的浪潮,其中調整海關管理職能,積極探索海關非傳統職能,則是這一浪潮的核心。中國海關作為國際海關大家庭的一員,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和中國對外開放不斷深入的背景下,不僅僅在履行傳統職能方面的任務更加艱巨、要求更高,同時也開始探索優化海關監管和服務的措施,創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非傳統海關職能和履行職能的方式和方法。知識產權的海關保護,即是諸項非傳統職能之一。本文從知識產權法理論、TRIPS協議規定、海關執法實踐的不同維度,對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私權性特點進行探討和分析,闡述知識產權海關執法這一非傳統職能,不同于以往海關傳統職能的特點。

            一、知識產權私權屬性及利益平衡理論

            知識產權作為一項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經過了一個由封建時期的特別授權,到以法律形式承認其具有財產權屬性的私權性的發展過程。在封建時期,屬于這類特別授權的,如印刷專有權和產品專營權等,都是以君主的敕令或政府令狀的形式,授予印刷商以出版獨占許可證或賦予經營者進行制造、銷售某種產品的權利。特許權的保護是一種“欽定”的行政庇護,而不是法定的權利保護[1](P.7)。到十九世紀,隨著工業化的發展,過去更多的被特權支持的公法制度被改造成私法之下的知識產權保護。直至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后,這類特權終于以國家法律的形式制度化了,知識產權演變為了一種新型的私人財產權。由于知識產權本質上反映的是產品創造者的人格和財產權利益的特點,使其與一般財產權利在權利屬性上有著諸多本質性的共性,因而不論是產生知識產權制度比較早的西方國家,還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知識產權理論界及其我國的相關民事立法,都對知識產權的民事權利的私權屬性確認無疑。

            知識產權私權屬性的特征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知識產權強調其權利歸屬于私人。知識產權同物質財產權一樣,表現為私人的權利,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的私人,與其他法律關系主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二,知識產權權利的私有性。即知識產權是特定人享有的權利,而不是社會公眾共同享有的公共權利;第三,知識產權權利的私益性,即是與公益相對應的個人的利益。權利人可以根據個人的意愿形成相互間的經濟利益等法律關系。雖然知識產權具有與物質財產權利不同的客體,表現為非物質的特征,但知識產權在發展過程中,表現出來的上述與財產私權共同的本質性特征,使得知識產權關系的法律調整,能夠適用于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則,使其最終納入了民法的調整領域。正是對于知識產權這一非物質形式存在的私權的合理性定位,解決了為何給予知識產權專有權保護的本源性問題。

            知識產權法的利益平衡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又一核心理論基礎。知識產權私權屬性的確認,為知識產權法的利益平衡理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法作為社會控制的手段,必須規定各種利益的分配,平衡各種利益,有時法還是各種不同利益相互平衡和妥協的產物[2](P.54)。因此利益平衡機制應當被看作是知識產權法的內在價值構造。自知識產權制度建立以來,利益平衡一直是其追求的價值目標,知識產權法的諸多原則和規則背后,反映了協調和解決知識產權人和社會公眾之間利益沖突的思想。知識產權制度涉及的利益平衡的具體內容是多方面的,歸納起來包括:知識產權人權利與義務的平衡;知識產權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公共利益的平衡;專有權保護與最終進入公共領域的平衡;公平與效率的平衡;權利行使的內容和方式與權利限制的平衡;知識創造與再創造的平衡;知識產權與物權的平衡等等[3]。知識產權法正是通過利益平衡機制來協調不同主體間的利益沖突,實現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公平、正義等價值目標;通過相關主體權利義務的分配,來確立知識產權產品資源的正義標準、正義模式和正義秩序。

            二、TRIPS協議有關知識產權私權屬性界定、利益平衡表述及其內涵

      知識產權保護的合理性范文第2篇

      [關鍵詞]知識產權;司法救濟;行政保護

      [DOI]10.13939/ki.zgsc.2016.24.211

      20世紀80年代后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逐漸完善,加入WTO后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開始與國際接軌,并逐步向前發展,實行司法救濟與行政保護的“雙軌制”一直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特點。[1]

      1 行政保護、司法救濟兩種保護模式的對比分析

      1.1 兩種保護模式的聯系

      相對于一種保護模式而言,雙軌制的實施并非僅僅增加一種保護模式,本質上而言,行政保護與司法救治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交叉關系,但又不能實現相互替代,因此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就需要行政部門及司法部門的有機配合。具體來講,兩者之間的聯系可從以下方面分析探討。

      首先,要遵循“司法終局決定原則”,即知識產權司法部門有權對其行政部門進行監督審查;其次,對于行政保護與司法救治兩者的交叉的部分,應當采用行政裁決及行政調解進行處理。

      筆者將知識產權的糾紛用兩個橢圓表示(見下圖),一方面,司法救濟可以處理所有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一旦當事人認為自己的知識產權被侵害即可向法院,用左邊橢圓1+3進行表達;另一方面,行政保護也可以處理所有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用右邊的橢圓3+2表達,而實際的知識產權糾紛又可分為兩個方面的內容,一類是只能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用橢圓2表達;一類是只能通過司法救濟進行處理的,用橢圓3表達。但從實際的圖形我們也可以看出,兩者之間又都有自己各自的管轄范圍,盡管互相交叉,卻不可替代。

      1.2 兩種保護模式的區別

      首先是性質不同。行政保護的重點是保證知識產權使用秩序的合理性,一旦發現違法行為立刻給予糾正,是一種主動保護;[2]司法救濟則是依據當事人的要求進行保護,需要當事人主動向司法部門尋求司法幫助。其次是法律依據不同。行政保護除依據基本的知識產權法律外,還需依靠相關的行政管理法規;司法救治除依靠知識產權法律之外,還需依靠刑法、民法等相關法律。最后是監督力度不同。行政保護的措施一經提出必須付諸實施,即便在訴訟期間也必須執行;司法救治的措施僅限于停止侵權、賠償等,這些措施并不具備強制性。

      2 實施“雙軌制”保護模式的必要性

      2.1 行政機關介入的必要性

      知識產權法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質,其保護客體――知識產品具有雙重屬性,既是一種私人商品,又是一種公共商品,其侵害行為不僅影響知識產權人的利益,也會影響公共利益。[3]有形財產的物權保護模式與知識產權相比,其社會功能對社會公眾的影響相對較小。鑒于此,在進行知識產權保護時,除要考慮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外,還應當兼顧社會公共的利益,并尋求兩者之間的利益的結合點,因此我國行政機關介入就十分必要。由于知識產權與社會公眾利益緊密相關,因此行政機關介入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十分明顯。

      2.2 行政保護與司法救濟之間存在相輔相成的關系

      如果一個案件直接進入司法程序,則其就屬于民事訴訟案件;如果要經過行政程序后進入司法程序,則其就屬于行政訴訟案件,兩種案件的訴訟客體、審查程度等均存在一定的差別。[4][5]知識產權侵權案件要經過行政程序才能進入司法程序,可以有效促進依法行政,可以實現對行政決定的司法審查。從本質上來講知識產權的司法救濟是由當前生產力決定的,當前信息技術快速發展,知識產權制度已不能完全滿足知識產權保護的需求,其侵權行為屢屢發生,因此實行司法救濟與行政保護的“雙軌制”保護制度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 當前“雙軌制”保護模式存在的問題

      3.1 專利商標確權機制存在問題

      目前我國專利確權及商標的糾紛案件的審理要通過三到四個審級,盡管其中也包括行政保護和司法救濟,但這種程序設置并不能完全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同時造成工作效率低下,造成國家的行政、司法資源浪費,導致產權及商標確認時間過長,嚴重影響知識產權人的合法利益。這種冗長的確權過程給非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其多利用這段時間從事侵權活動,進行非法競爭,給知識產權人造成嚴重的損失。[6]

      確權程序冗長僅是專利商標確權機制中存在的一個方面的問題,其機構設置也存在一定的問題。由于這些弊端的存在,造成商標、專利確權的工作效率低下,不利于知識產權的保護,不符合國家鼓勵發展創新的政策,已經嚴重阻礙社會主義國家的法治化進程,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3.2 商業秘密保護存在問題

      首先,缺乏完善的商業秘密保護法律。當前我國商業秘密保護法律多處于分散狀態,其操作性、執行性較低,最終導致商業侵權案件處理難度較大。其他法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商業秘密的界定也過于原則化,僅對商業秘密的概念、侵權行為等做出了具體的界定,對于商業秘密的價值、權利主體等相關內容并未作具體的規定,最終導致其實踐操作性不強,影響執法效率。其次,訴訟期間缺少商業秘密的保護法律。商業秘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旦被外人知曉,將會給權利主體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因此有必要做好訴訟期間商業秘密的保護工作。但在實際操作中,現行法律并未對如何保護訴訟期間的商業秘密進行規定,且對泄露商業秘密的處罰力度較強,無法實現商業秘密的有效保護。

      3.3 行政保護與司法救濟的銜接存在問題

      一般而言,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都是以司法救濟為后盾的,但兩者又是如何進行銜接的呢?如果當事人不服從行政部門做出的懲罰措施則向法院時,這是屬于民事訴訟的范疇還是行政訴訟的范疇?當前的知識產權法并未對這一點作出明確的界定,這就給實際的鑒定工作帶來了困難。我們這里以商標侵權為例,對于責令停止侵權的性質一直存在爭議,有人將其認定為行政調節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因此如果當事人不服從其行政處罰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將原爭議雙方作為訴訟的當事人,并按照民事侵權案件進行處理,最高人民法院也贊同這種觀點。[7]同時即便在司法救濟內部,也存在著形式程序及民事程序銜接不恰當的問題。正是這種不恰當的銜接關系導致“雙軌制”保護模式存在問題,嚴重影響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開展。

      4 “雙軌制”保護模式的完善措施

      4.1 構建知識產權保護環境

      入世后,世界經濟發展趨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與挑戰。受新技術革命及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的影響,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認知程度的弊端日益凸顯,如不了解經濟與科學技術之間的關系,無法認清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存在的問題等,這些弊端嚴重影響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因此,我們必須構建知識產權的保護環境,采用利用當前多媒體環境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知識的宣傳,提高整個社會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知程度。

      4.2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立法

      在進行知識產權制度設計中,知識產權立法是最重要的內容,因此其立法應當立足于整體的制度設計要求,擁有明確的價值取向,保證立法為同一目標服務,避免各項立法之間的沖突,保證整體運作效率。在商業秘密保護方面,應當制定單獨的保護條款,同時借鑒Trips的相關原則,并借鑒歐美發達國家關于商業秘密的保護條款,做好國家商業秘密的保護工作。總體來講,我國已經充分認識到自身知識產權立法與Trips相關原則之間的矛盾,并認真總結相關經驗,相關的知識產權的立法也在不斷完善之中。

      4.3 建立統一的行政執法體系

      知識產權在民法中具有其特殊性。入世后,中國的改革開放進程及國際交往不斷擴大,必然會涉及大量的知識產權糾紛,這就要求相應的執法人員具有較高的素質,因此必須通過教育和實踐培養一批具有較高素質的執法人員,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水平。要想真正提高知識產權執法水平,應當從如下方面進行努力。

      首先,完善訴訟的證據制度。做好訴訟前的證據保存工作,原稿提出足夠的證據后,原稿當事人還應當提供有利于原稿的證據,并對證據提供期限、交換期限進行限定,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其次,將知識產權侵權的規則進行界定,確定為過錯及過錯推定,充分利用好全面培養原則。在特定條件下,如果當時人不知或有充分理由不知道自身的侵權行為,則必須責令其返回所得利益;對已經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要求當事人賠償其經濟損失。如侵權行為盜版營業,則可將其營業所得利潤進行賠償。

      5 結 論

      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立法界、理論界、司法界等各界的共同努力,因此在建立保護模式時應當充分考慮兩種模式的互補與互助,同時也應當注意兩者之間的不同之處,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兩者的優勢,做好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

      參考文獻:

      [1]郝思彤.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的協調與發展[J].知識經濟,2014,9(18):27-28.

      [2]王樹春.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研究[J].楚天法治,2015,4(8):89-92.

      [3]方海燕.淺析涉知識產權行政權的變化[J].知識經濟,2014,11(23):32-33.

      [4]周逸.上海自貿區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研究[J].理論界,2015,3(5):98-100.

      [5]姜芳蕊.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沖突與協調[J].知識產權,2014,1(2):76-81.

      知識產權保護的合理性范文第3篇

      關于知識產權,實質上可以說是一種新型的智慧財產權,也是直到1960年代才被大眾認可,而網絡更是如此,才發展了不過二十多年,已經有了如此的規模,在法律法規,司法等對于類似的網絡知識產權的侵犯的認識和處理都顯得不那么好,因此現如今的關于網絡知識產權犯罪也只是出于一個很模糊的位置。 

      1 我國法律對于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的不足 

      首先,對于網絡知識產權犯罪來說,知識產權保護法的范圍不大。就現在來說,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嚴重不足,這是不爭的事實,無論是現在已經立法的法規數量還是說在面對知識產權犯罪的處理質量上都說明了這一點。 

      現如今我國的法律的規定了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等的12個具體名目的知識產權,然而這12種知識產權中,僅僅只有4各個得到了法律的明確保護,也就是說法律法規的不夠完善,使得在處理知識產權問題方面會有許多問題,包括如何處理,如何保護等,沒有有效的保護好知識產權也使得知識產權犯罪越來越多,越來越囂張。 

      4種受到明確保護的知識產權有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和商業秘密權,但是即便如此,這4種知識產權也沒有得到非常全面的保護,只是僅僅保護了其中的一部分,尤其是專利權的保護,保護力度十分的弱,可想而知現如今法律對于知識產權保護上的不足。因此現在應當趕緊完善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 

      原本對于知識產權保護來說已經非常的脆弱了,那么一旦和網絡掛上鉤,如何處理這類的知識產權犯罪將更加難。現如今,在司法中,對于此類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認定上會有幾個問題:一是定性難,合法性和非法性經常混在一起,沒有辦法具體確定侵犯金額。二是調查難,網絡數據復雜而且容易復制,一般很難具體認定誰是最初的侵權的犯罪嫌疑人。三是法律適用難,傳統的法律很難和網路上的犯罪相適應,。正因為這些難題,對于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保護更加的難。 

      互聯網、網絡的高速發展,不僅僅對于人們生活產生了重大影響,同樣也影響了我們傳統的法律體系。因為是網絡性質的犯罪,使得傳統的法律法規沒有辦法能完全的保護好受害人,網絡犯罪以及其虛擬性的加入,傳統的法律如何面對,如何認定犯罪事實都是司法機關,立法機構都需要思考的問題,然而在網絡知識產權犯罪上面,問題更為顯著:一是網絡環境下,對于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認定不夠清晰,第二就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之后所帶來的危害結果,很難得到一個確切的認定。 

      2 關于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形勢政策、立場變化 

      既然網絡對于知識產權的犯罪這一影響不可逆轉,那么相關的部門就需要順應這一個潮流,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規。 

      一是從適度保護到同等保護的轉變。一直以來,我們國家都十分重視傳統的有形財產的保護,對于知識產權這類新型的智慧財產權不是十分重視,因此在法律方面也不是十分完善,所以,在刑事法律上來說,同等保護應當是以后知識產權保護法的最基本的立場。這里的同等保護是指知識產權保護應當得到和其他財產保護相同等的保護。現如今我國的發展階段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就是從粗獷型的發展轉變為集約型,這時候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將會是必然要求。如今我國的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發展已經越來越重視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由此可見,知識產權的保護將會更加有利于新型社會的發展,保護知識產權能提高國家發展,適度保護顯然已經落伍了。 

      二是知識產權同等保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現在已經有許多的案例告訴了我們,知識產權的犯罪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應當也是必須要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同等保護的這個轉變十分重要。如若能夠得到刑法的支持,網絡知識產權犯罪一旦到了具有極大社會危害的時候,那么刑事責任,打擊犯罪,保護知識產權才是現如今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應該做的地方。由此可見同等保護的重要性和必然性。 

      三是知識產權保護應該避免走向另一個極端,也就是過度保護,在以后,對于無形財產的保護,也就是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會越來越完善,對于此類的保護應當避免走向過度保護這一極端。 

      由此可見,我國未來的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應當更多的是保護范圍的擴大,而不是過多的增加保護強度。如今危害嚴重的知識產權犯罪的原因有許多方面,其中也有各個執法部門之間的處理協同不暢,侵權案件沒能及時移送,以及隨著網絡、互聯網的發展,新技術的發展導致侵權方式不斷變化而立法沒有顧及到等等多種原因。因此,保護范圍的擴張才是現如今加強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 

      既然法律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過窄已經是阻礙知識產權犯罪保護的最重要問題。首先是現如今互聯網、網絡、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知識產權也越來越多,卻也同樣極容易被侵權。再者就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越來越多,而且其侵權的危害也越來越大,由于網絡的發展,技術越來越新穎復雜,在網絡之中,犯罪嫌疑人完全可以不用認識被害人就能做到知識產權的侵權。第三就是在網絡知識產權中,立法,執法等都處于一個灰色地帶,沒有有效的保護,在認定方面有時候都不是很明確,對知識產權沒有做到一個完善的保護。這些種種,都體現了現如今知識產權保護擴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 網絡知識產權應當具有經濟型和及時性 

      如上所說,網絡知識產權的完善非常必要,同樣也不能沒有時效性。知識產權保護法的法規訂立的時候周期不能過長,要保證對于一些新出現的犯罪手段要有有效的制裁措施,這就需要司法刑法相互協作。 

      我們在完善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法中要選擇的就是推動立法更新。在立法完善的過程之中也必須要謹記,不能太倉促,要抓重點,分層次的推進。太過著急的更新會帶來法律自我相悖,新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導致的其他問題,會給處理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帶來各種不利的影響。只有在刑法結束下無法解決的才能采取立法的手段。 

      在如今社會的發展情況之下,法律的不完善,沒能及時更新我們應當理解,現在我國的社會發展可以說是翻天覆地,沒能及時訂立新的法律也是情有可原,但是,沒能來的及不意味著就不需要更新。社會的發展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新問題,比如這次我們所說的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刑法司法等部門所需要面臨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如何在如今的大環境之下能夠一步步的做到應對這些新問題,能夠及時訂立新的法律來完善對于被害人的保護,才是重中之重。我們可以通過對于現有法律的更新完善,同時在更新之中確定新的法律來應對新的問題,比如對于現有知識產權保護的完善來預防一些網絡知識產權犯罪。 

      4結語 

      以上就是我對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制裁體系的問題所得出的看法和相應的應對方案和措施。 

      參考文獻 

      知識產權保護的合理性范文第4篇

      論文關鍵詞: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自從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企業逐步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知識產權的保護顯得更加重要。[1]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經濟的飛速發展現代企業管理論文,入世這些年來我國因知識產權保護而出現的各類問題層出不窮,致使我國在國際貿易中吃了不少的虧。

      中小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中相對活躍的部分,只有不斷地研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依靠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占領市場,才能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取得優勢,站穩腳跟,并謀求更大的發展cssci期刊目錄。因此,在市場經濟洪流的沖擊下知識產權保護已刻不容緩,中小企業中加強知識產權更應該成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重點。

      一、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現狀

      1.研發數量少

      許多中小企業不愿花費較大的資金來培育和發展具有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因此不得不付出高額的專利使用費,并在市場競爭中喪失先機。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在知識產權方面較少擁有自己的專利產品和技術。統計顯示,建國以來我國生產的西藥有3 000多種,而其中99%是仿制;農藥146個品種,仿制率達95%;精細化工3500個品種,仿制或低檔產品占97%。[2]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一項統計數據顯示現代企業管理論文,截止2007年11月,在中國境內申請的發明專利中,專利申請地址來自于日本的有204723條,美國為136875條,而地址為中國的發明專利僅有17466條,根據權威部門估計,每年“中國制造”為專利技術支付的費用大約占出廠價的25%——30%。[3]可見,我國中小企業的專利技術研發數量太少,而隨著全球經濟的迅猛發展,其競爭也越顯慘烈,很多中小企業,特別是缺乏專利產品和技術的企業,更是在經濟競爭中難以立足。

      2.研發質量低

      中小企業要想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除了需要加強知識產權的研發意識之外,還需要側重核心知識產權技術的研發,即注重知識產權的質量。根據2006年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統計,我國國內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的企業僅為萬分之三現代企業管理論文,99%的企業沒有申請專利,60%的企業沒有自己的商標。2004年,我國的專利技術申請為13萬件,有一半來自跨國公司。從專利的構成看,中國申請的100件專利中,只有18件是發明專利;而國外企業申請的100件專利中,有86件是技術含量較高的發明專利cssci期刊目錄。[3]從這一數據我們可以看出,中國的中小企業不僅在專利技術發明的數量上較少,而且質量較低,這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其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地位。

      二、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1. 內在因素

      目前,許多的中小企業雖然研發了新的產品和技術,但是不能迅速轉化為生產力。有些中小企業自身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沒有及時創立自己的品牌和產品,而讓他人搶先申請了專利和注冊商標,從而喪失了專有使用權。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業雖然對于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較強,但是缺乏專業的人才、知識產權保護專業機制也不健全。以美國的337調查為例現代企業管理論文,2002年——2006年,在涉及我國出口產品的46起337調查中,有14件案件我國企業未應訴,未應訴案件約占全部案件的1/3。一些337調查案的原告方利用我國企業付不起訴訟費和搭便車的心理,刻意選擇那些可能不愿應訴的小企業作為列名被告,以侵犯其核心知識產權為由,向ITC尋求普遍排除令的保護,從而直接打擊我國整個行業的利益,甚至不得不退出美國市場。[4]可見,中小企業不做好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的防護工作,不未雨綢繆,必然會在遇到實際問題中吃虧。

      2.外在因素

      第一,政策法律、法規不完善

      由于知識產權屬于法定的權利,它不僅表現為權利內容法定,而且還表現為獲取和行使權利的方式法定,因此,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也必須具有相應的規范性。但是現代企業管理論文,目前我國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政策法規還并不完善,沒有詳盡的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專利申請審查制度、職務發明創造申報與審查制度、科技成果登記制度、知識產權投資管理制度、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研究開發項目登記與定期審查制度等。[5]這就使得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難以規范,使得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陷入混亂cssci期刊目錄。

      第二,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尚不完善

      由于知識產權申請、評估、確認等工作較為復雜,對于一般的中小企業人員而言,由于信息不足,往往需要專業的服務機構進行輔導處理。但是,目前高質量、體系完善的專業服務機構較少。而高質量的服務機構收費較高,也超過了一般中小企業的承受能力,因此許多中小企業不得不選擇資質較差、收費較低的中介服務機構,這會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的實力差距,不利于中小企業的長遠發展。

      第三,內部控制不足、實施效率較低

      目前一些中小企業也關注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并設立的專門的人員和機構處理相關事務,而國家對于高新技術的中小企業的知識產權的開發和保護給予了較多的優惠,也頒布了一些相應的優惠政策。但是因為缺乏較好的內部控制管理,雖然目標在制定之初是有利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現代企業管理論文,但是在實施過程中卻發生了偏離,從而導致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陷入僵局。

      三、加強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

      1.提高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中小企業要明確知識產權在其自身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樹立知識產權開發和保護意識。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知識產權研發、申請和保護專門機構,并培訓專業的人才從事知識產權相關工作。建立一套與政府、行業協會、中介組織相協調,成熟有效的糾紛風險評估和處理機制,從而確保中小企業在面臨知識產權糾紛中能夠從容面對。

      2.不斷完善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制度

      政府部門應該意識到中小企業在國家經濟中的重要地位,要從戰略上對中小企業進行重視,要給予那些具有一定規模的中小企業的技術中心提供資金、人才、信息和研究項目等更多的支持,扶持具有較強研發能力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中心,使其在知識產權的爭奪戰中獲取有利的優勢。并不斷總結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經驗,參照國外發達國家較成熟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結合國情,制定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cssci期刊目錄。鼓勵中小企業進行知識產權的自主創新,并進行相應合理的政策扶持。

      3.完善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

      鼓勵專業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建立,完善知識產權服務的規章流程,強化中介服務機構的信息服務意識,并進行合理的人員配置。政府機構也應規范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的收費標準,對于需要知識產權服務的中小企業現代企業管理論文,可以給予適當的補貼,以鼓勵中小企業可以接受高質量的知識產權服務,確保申請了知識產權的中小企業都能夠得到有效保護。

      4.建立內部控制工作

      對于中小企業本身,政府從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部門,以及知識產權保護中介服務機構都應該建立適當的內部控制機制。根據各主體的復雜程度建立相應的完整的內部控制機制,通過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過程控制和相互牽制作用,防止個別人員出現操作風險,保證知識產權保護目標實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此外各部門之間、人員之間應相互配合,各崗位和環節都應協調同步,各項業務程序和辦理手續需要緊密銜接,從而避免扯皮和脫節現象,減少矛盾和內耗,以保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高效性和連續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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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保護的合理性范文第5篇

      【關鍵詞】知識產權;制度;價值

      知識產權價值是知識產權稀缺的效用與客體需求之間的一種特定關系,由稀缺的效用和需求以及兩者之間的相互作用來決定。這種特定的價值關系是一個動態發展的過程,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和影響。知識產權價值除了受到知識產權自身的成本因素和效用因素的決定和制約外,還受到制度因素的影響與制約。

      “制度是人類相互交往的規則。它抑制著可能出現的、機會主義的和乖僻的個人行為,使人們的行為更為可預見并由此促進著勞動分工和財富創造。”制度被定義為由人制定的規則,制度對人們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實現其經濟上和其他方面的目標有著巨大影響,人們通常偏好能增進其選擇自由和經濟福利的制度。知識產權制度是對智力成果的所有者享有智力成果的所有權等相關權利作出規定與保護的一系列規則的總稱。當知識產權成為經濟發展的主要驅動力和企業發展的主導因素時,知識產權制度已成為經濟體系中基礎性的制度,它的建立和完善鼓勵了企業的知識創新,使企業更有效地利用知識產權,對知識產權價值的提升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

      一、知識產權制度安排的必然性

      知識產權制度作為一種具體的產權制度,是對智力成果創造者的創新成果予以保護的基礎性制度,決定并影響著企業知識產權的運用和價值。創新是企業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而對創新成果的保護能夠鼓勵企業的創新。知識產權就是在相應政策制度下智力成果創造者對其成果所享有的排他性權利。知識產權制度是企業運用創新成果獲取收益的制度保障,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和調整能夠鼓勵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斷創新,通過創新來獲取市場優勢從而實現長期可持續發展。知識產權制度的關鍵特征是將新知識的相關權利賦予其創造者,創造者通常可以獨享新知識帶來的收益。這讓企業更加愿意進行創新,加大研發投入,也更加愿意將知識與大家分享。如果沒有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證創新企業對知識產權收益的獨享權,新知識的創造、傳播和應用都會受到限制。從整個社會經濟來看,知識產權制度的安排能夠實現效率的改進,協調利益沖突。知識產權制度不僅通過保護企業的智力成果從而鼓勵企業創新,還兼顧了知識產權保護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因為知識產權本身除了具有獨占性的特點外,還具有一定的共享性。

      企業或者個人研究開發的知識產權,具有獨占性和專業性,并且在其領域內還具有一定的共享性。其本質上的排他性主要來源于知識產權的產生是由企業或者個人進行研究開發而獲得,其共享性來源于知識產權本身就屬于知識產品這一基本屬性,眾所周知,知識在人類社會是可以共享的。知識產權雖然具有本質上的排他性和知識與技術上的專業性,但其所包含的新技術和新知識卻可以被人們所共享。因此,對知識產權的產權制度安排不能是純粹的私有產權制度安排,而應是準私有產權制度安排。即知識產權的排他性獨占,不是無限期的,而是有限期的。知識產權一旦超過法律保護期限,就不再被權利人所獨占,而被社會所共享。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期限的確定,則要在保持對企業創新研發的推動與滿足社會對新知識與技術的共享之間做出權衡。

      如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的法律保護具有時間性,發明專利權的法律保護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法律保護期限均為十年。這一制度安排保護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在法律保護期內能夠獲得專利的排他性獨占權,由此獲得專利研發投入而產生的經濟效益。同時這一規定又兼顧了專利的共享性特點。如新技術的發明和改進對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必然起著推動作用,新技術與新知識的普及對提高人類社會生產力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因此,專利權一旦過了法律保護期,專利權人便不再享有該專利的排他獨占權,其他企業或者個人均可運用該專利所包含的新技術和新知識于生產過程、營銷過程等等。此時,新技術和新知識將在整個生產和交換領域得到普及,這必然有益于提高整個社會的勞動生產率,有益于全人類社會的共同進步與發展。

      二、知識產權制度與企業經濟效益、知識產權價值

      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人們就其智力創造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能夠在有效期內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持續發揮作用,使企業獲得超額收益。企業通過對知識產權的運用可以降低產品生產成本,提高產品質量、銷售價格,擴大企業的市場份額,最終獲得超額收益。在現代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企業越來越依賴于專利等無形資產以創造經濟效益,保持競爭優勢和核心競爭力。可見,知識產權對于企業的價值在于其能夠為企業創造超額收益,保持核心競爭力。

      知識產權制度能激勵智力成果創造者的發明創造,使得發明創造不斷涌現,從而增加企業的投資機會,提高資金的產出效率,使邊際收益呈現出遞增的趨勢,經濟活動得以打破短期增長的格局,實現長期持續增長。因此,知識產權制度使得企業創新投入的邊際收益產生遞增的效應。在許多建立了知識產權制度的國家,企業是創新活動的主體,企業擁有的知識產權是獲取市場優勢的核心競爭力所在。知識產權制度的經濟合理性給企業帶來了直接效應,知識產權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在鼓勵企業進行智力成果創造的同時,是企業在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期內獲得超額收益的制度保障,這必然對企業經濟效益的獲取起著制度性保障作用,成為企業實現知識產權價值的基礎保障。因此,知識產權制度的合理安排通過對企業經濟效益的保障而影響知識產權的效用價值。

      同時,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知識產權制度在全球范圍內的廣泛建立和運用進一步增加了企業由于知識產權運用所能獲取的收益。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下,關稅壁壘的逐步降低使產品能夠在全球范圍內更為自由地流動,企業更容易從世界各地獲取生產要素,也將更容易將新產品推向全球市場,從對全球市場的壟斷中獲利。知識產權制度在全球范圍的建立和推廣賦予了企業這種壟斷優勢,從而進一步激勵了企業的創新,鼓勵企業在全球范圍內尋找技術方案設計者和研發合作伙伴。企業在全球市場規模的擴大使企業能夠在全球范圍內發揮知識產權的效用以獲取知識產權收益,導致知識產權的價值進一步增加。

      三、溢出效應與知識產權價值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知識產權制度能鼓勵企業進行創新,對企業知識產權運用提供制度性保障,從而獲得市場優勢和長期超額收益。同時,知識產權制度的完善還能從通過對市場失靈的糾正來解決知識產權的外部性問題,以減少知識產權的溢出效應,使企業較大程度地獨享知識產權研發所帶來的收益。如果知識產權制度不能夠充分地保障知識產權所有者的權利,必然導致知識產權收益產生外溢,從而影響企業超額收益的獲取,抑制了知識產權對企業的效用和價值。

      知識領域存在著普遍的外部性問題。知識產品的創造者不能享有知識產品帶來的全部收益時,將導致知識產品外部性問題的產生。知識產權也屬于知識產品,因此也存在一定的外部性問題。由于知識產權制度的不完善性以及知識產品本身的共享性,知識產權的所有者可能不能完全享有由于知識產權的運用所帶來的全部收益,即知識產權收益可能產生溢出效應。

      知識產權外部性的存在和嚴重的溢出效應將會導致知識產權的供應不足,即企業將不愿意進行知識產權的研發。根據理性經濟人假設,企業是否從事知識產權的研發完全取決于該項研發活動所帶來的收益是否能彌補研發的成本(包括勞動成本和機會成本),企業研發的積極性受到知識產權能為企業所帶來的超額收益的影響。當知識產權制度不能阻止外部性的存在和嚴重的溢出效應時,將導致企業的收益遠遠小于知識產權的社會收益,這將嚴重挫傷企業研發的積極性。如果企業不進行研發,知識產權也不會產生,不論是其對企業的效用價值還是對社會的價值都無從談起。因此,從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出發,需要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制度,以解決市場失靈的外部性問題,使企業從知識產權的研發中獲得應有的收益,盡量控制知識產權的溢出效應,提升知識產權對企業的價值。

      知識產權制度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化,可以減少知識產權收益的外溢,使企業具有創新的積極性,促使更多知識產權的產生。但是,知識產權制度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也并非越強越好。因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化,在減少正外部性的同時,可能會導致負外部性的增加。這里的正外部性指知識產權被全社會享有的收益超過企業個體所享有的收益,負外部性則是指知識產權的社會成本如技術壟斷所引起的福利損失超過企業個體所承擔的成本。如專利法對專利保護的期限越長,給企業帶來的收益就越多,對企業的效用價值就越大,社會收益與企業個體收益之間的差距越小;但是,保護期限越長將導致壟斷帶來的社會成本增加,社會福利損失越大,社會成本與企業私人成本之間的差距也就越大。赫普曼(Helpman,1993)的理論模型揭示,過強的專利保護也可能抑制創新,甚至損害發達國家的利益。赫普曼在研究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強化對全球福利的影響時得出結論,認為強化專利保護有降低全球福利的可能性。因此,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與完善需要平衡這兩方面的因素,將社會福利與企業收益加以綜合考慮,力求解決市場失靈的外部性同時兼顧社會效益的增加,提升知識產權價值的同時兼顧社會價值的增加。

      綜上所述,合理且有效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經濟增長的基礎和關鍵。產權制度是持續經濟增長不可或缺的要素。作為一種具體的產權制度,知識產權制度對企業經濟效益的實現起著基礎性的保障作用,進而影響知識產權的效用價值。合理的制度安排能夠使企業有效獲得長期超額經濟收益,保持企業的市場競爭力,鞏固并擴大企業的市場份額,提升知識產權的價值。同時,合理的制度安排也有利于社會對新技術和新知識的共享,解決知識產權外部性問題的同時提升知識產權的社會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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