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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法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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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法論文

      婚姻家庭法論文范文第1篇

      論文關鍵詞 婚姻家庭法 實踐教學 設計方案

      婚姻家庭法學具有較強的實踐性特點,學習好婚姻法,不僅需要認真學習領會婚姻家庭法學的相關知識,還需要學生通過深入了解家庭生活,認真觀察社會倫理關系,從而用心體會,積極思考,更好的理解和判斷現實與理論之間的差距,增強知識的靈活運用能力。而傳統的法學教育是以課堂講授的教學方法為主,不足以滿足現今婚姻家庭法學的教學需要。所以,對婚姻家庭法進行實踐教學的嘗試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筆者依據近兩年的婚姻家庭法實踐教學的經驗和教學法的研究,通過本文將筆者長期以來從事實踐教學的各個環節進行系統介紹和分析總結,力求與相關學者進行一次交流,從而能夠更好的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實踐教學的嘗試和研究。

      一、實踐教學的重要性

      (一)婚姻家庭法課程的性質決定了實踐教學的重要性

      婚姻家庭法具有普遍性和倫理性特點,它與每個公民、每個家庭都息息相關,涉及到的法律關系既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也包括兄弟姐妹等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其實婚姻家庭法學習的就是我們身邊最熟悉的倫理關系,需要我們掌握的正是中華民族最引以為榮的道德標準,所以,面向生活,面向社會的實踐教學是婚姻家庭法教學的一種有效途徑。

      (二)學生在婚姻家庭關系中扮演的角色單一,決定了實踐教學環節的重要性

      學生在家庭中扮演的多是需要父母撫養,長輩關心愛護的享受權利的角色,而此點又決定了學生體驗婚姻家庭多重復雜關系的感受有限,從而阻礙了學生理解和判斷婚姻家庭案件中各種法律關系、還原婚姻家庭案件的真實案情。所以,在婚姻家庭的教學過程中實踐環節尤為重要。

      (三)實踐教學的優點和傳統教學方法的局限性,決定了其在教學活動中的重要性

      在實踐教學過程中,學生可以還原案件本身,體會當事人案發時的心理狀態及動機,同時發現法律規定與事實之間的差距。實踐教學還可以提高學生綜合素質,例如如何與當事人接觸和交流,建立良好的關系;如何準確理解當事人、證人的案情表述,從而正確掌握事實中心;如何正確與當事人、法官、證人等案件相關人員傳遞法律信息;如何與團隊成員分享學習經驗等。

      傳統婚姻家庭法教學內容不能與時俱進,婚姻家庭法與倫理道德、風俗習慣、國家政策密切相關,隨著社會的發展,政策的相繼出臺,保持著穩定性的婚姻家庭法部分內容已不能跟上社會的需要;教學方式的單一,以課堂講授為主,一味灌輸,學生缺乏自主思考和靈活運用知識能力的培養,缺乏對現實的思考、對老師的質疑、對理論的批判;缺乏實踐性的教學環節,由于受到傳統教學方式、課程安排模式、考核制度等的影響,婚姻家庭法中實踐性教學環節設計缺乏多樣性,不能滿足教學的實際需要。

      二、婚姻家庭法實踐課程設計方案

      (一)實踐教學方式介紹

      一般來說,實踐教學的方式多種多樣,根據我校的實際情況、課時安排、教學條件等,我們主要通過以下幾種實踐方式展開教學。

      1.模擬案例教學。模擬案例教學法是一種體驗式教學方法,具體到婚姻家庭法的教學中,在婚姻家庭法制度、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則、親屬制度、結婚制度、家庭關系、離婚制度、法律責任與救助措施等章節中,對知識點通過案例教學的方式進行,手段主要通過角色扮演、案例模擬、當事人咨詢演示、我是主持人、PPT、視頻短片等形式將案情展示在學生面前,然后分組討論,頭腦風暴、辯論、我是律師等形式積極探索、主動思考,在此過程中教師可以進行適當指導并最終做出總結。這種教學法側重于對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有助于提高分析、歸納、推理思維能力;模擬的親身經歷有助于培養實務技能的提高;主動實踐學習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學生在實踐中的表現可以向老師及時反饋學生掌握知識的情況,教師可以因材施教,及時調整,重點突出的進行針對性培養。

      2.診所式教學。利用周末時間安排學生到社區進行咨詢活動;通過學校校園網的論壇,專門開設一個面向全校同學進行法律幫助的版塊,進行實踐演練;與實習基地的律師事務所達成協議,對于部分婚姻家庭案件,學生全程參與辦理過程,如與當事人會面、調取證據、開庭審判等。通過以上方式定期整理案例并匯總成集,其中詳細記錄案件的辦理過程、歸納案件涉及的主要問題、解決方案及最終結果,總結辦理此案件需要注意的問題等經驗總結。

      3.旁聽法庭審判。聽審前向實習基地法院詢問案情及收集相關資料,全面呈現給學生,由學生分角色從法官、律師、當事人等不同角度分析案件,列出需要解決的重點、難點,涉及的法律規定及應對方案,為聽審做好準備。庭審結束后,及時組織學生進行分組交流,重點在于自己的思路與審判現實的差別,認真思考并加以總結。交流的方式包括分組討論匯報會、觀點交流會、書面觀后感等,最后由教師評價聽審的效果。

      4.模擬法庭。模擬法庭的實踐教學活動,同學們不僅能了解司法審判的全部過程,還可以學習與案件相關的實體法和訴訟法;其次,同學們將日常學習的法學理論知識與審判實務結合在一起,有助于提高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培養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同時提高了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思辯能力、應變能力、組織協調和團結合作能力,提高了學生的專業素質和綜合素質,從而取得較好的教學效果。

      5.社會調查。為了讓學生貼近家庭、貼近生活,在婚姻家庭法的教學過程中,遇到的社會問題,如“農村留守兒童權益保護”、“農村婦女權益保護”,“維吾爾族婚姻家庭習俗”等問題組織調研學習。具體方法是由學生提供自己感興趣的婚姻家庭法主題,教師篩選,對具有較大的現實意義、可行性強、調研具有可操作性的題目確定為調研主題,確定題目以后,學生根據興趣自由組成調研小組。邀請社會學老師給學生培訓社會調查的相關知識和實踐要點,之后,由學生詳細擬定調研方案、設計調研問卷,教師進行指導確定方案。每小組分派一名教師隨行指導。教研工作結束,各小組統計、歸納、分析調研數據,結合婚姻法知識并書寫調研報告,教師對調研報告進行評分,對于優秀報告,召開匯報會交流分享。學生的社會調查研究成果,還可以申報每年學校組織的大學生創新項目,有興趣的同學還可以申報2013年“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和創業計劃競賽活動。目前,已有七位同學成功申報“新疆農業大學大學生創新項目”,結項兩項。有兩位同學正在為全國大學生“挑戰杯”的申報積極準備。

      (二)實施方案

      1.婚姻家庭實踐教學團隊組成:婚姻法授課的教師、教師和律師雙重身份的教師、實習基地法院的法官、實習基地律師事務所律師組成。

      2.教學方案的制定:按照大學本科學生婚姻家庭法的教學要求,制定教學大綱,擬定實踐教學方案。根據教學大綱的章節羅列重點和難點,按照知識點的重要程度、難易大小及教學手段限制等方面,以不同的實踐教學方式編排教學方案。方案的涉及應當突出重點難點,案例的選取具有代表性及知識的覆蓋性,方案中應當有序安排課前預習和準備的內容,課堂實踐的具體環節,還有課后的復習題和作業題,并明確每種實踐教學中的角色安排及評價標準。

      3.考核方案:(1)考核主體:考核主體包括教師打分、學生自評、小組互評以及相關單位的評價等。教師打分時應當嚴格依據考核的量化指標,并注意測評的時機,評判的態度及方式等細節,激勵學生積極參與其中,增強學習能動性;實踐教學是一種由全部學生共同參與的教學模式,教師的單方面評分不足以反應學生的真實水平,由于實踐教學的方式多樣,一些情況下教師無法對每個學生給予適當公平的評價,所以,學生自評、小組互評就成為一項有效的考核評價方式,同時,學生參與評價也有助于促進建立“追趕超”的學習氛圍,小組互評增進小組內部的合作與交流,發揮學生的互相監督和鼓勵作用,從而促進實踐教學的有序、有效開展;實踐基地、周邊社區等相關單位要對實踐教學活動的開展情況、開展效果及整個活動的秩序情況給予整體打分。(2)考核形式:主要分為閉卷考試、實踐考核,分別占期終考核比重為1:1。其中,實踐考核的50分,主要通過以下形式:每位同學有五次發言或獨自表現的機會,一次3分,共15分;分小組討論匯報或辯論時以小組分數為各成員分數,共四次,一次3分,共12分;在社會調查、法律服務、模擬法庭中的表現,一次3分,共9分;書面材料批改四次,一次2分,共8分;案例建檔共6分,包括診所式教學案例匯總建檔2分、社會調查資料建檔2分、旁聽法院案件資料建檔2分。

      三、需要注意的幾個方面

      (一)在授課過程中,處理好實踐教學與講授的關系

      我國學生和教師長期受到傳統灌輸式教學法的影響,將知識概念化和形式化,學生以記憶性學習為主,培養出來的學生往往需要工作一段時間才能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然而,實踐性教學把單一的課堂講授轉變為多元化的教學方式,學生可以積極主動參與到學習中來。因此,在實踐性教學時,要正確處理好傳統教學法與實踐性教學法的關系,力求做到理論聯系實際,把傳統的理論觀點應用到實踐教學的每個環節。

      (二)處理好教師的主導地位和學生的主角地位

      教師在各環節中始終起到主導作用,起到組織、激勵、調節、評價、控制實踐的方向和節奏。教師要時刻關注每位學生的上課反應及表現。學生才是實踐教學中的主角,教師提出問題,引導學生思考,解決問題,在實踐中靈活掌握知識學以致用。

      婚姻家庭法論文范文第2篇

          論文摘要:王海鎢通過對不同時期婚姻家庭生 活的描寫 ,反映出激烈變革的當代社會給家庭婚 姻生活帶來的沖擊。她 的作 品從不 同的角度關注當今婚姻生活中現代女性的痛苦與困惑,揭示了現代女性所 面臨的現實問題與出路 ,具有深遠的社會意義。

          婚姻、家庭是人類社會永恒的主題,歷來被人們認為是觀察、透視人類社會的一扇窗口,婚姻的文明或文明的婚姻,無疑是人類社會文明的重要標志之一。從唯物史觀的角度來講 ,衡量人類社會婚姻的文明度 ,通常是以女性的解放作為重要依據的。女性在家庭中的地 位角色在很大程度上是衡量 女性社會地位與解放程度的核心內容 ,從這 個意 義上講,一部家庭史也是一部女性解放史,一部社會進步、文明發達的歷史。家庭之于女性不單純是一種愛情的體驗和歸宿, 而是與女性解放、觀念進步、性別平等聯系在一起的。

          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人們的家庭觀念、擇偶觀念都經歷了歷史性變革 。婚姻作為一個社會問題,伴隨著社會的發展與觀念 的進步顯示出新的特質和內容 。現代信息社會正在改寫著“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的經典愛情婚姻模式 。在完全自由選擇、有限責任和可變義務的市場價值的支配下,現代婚姻家庭紐帶的韌性與持久性 則很難得到保證 。低質量、高穩定的中國傳統婚姻遭到質疑。新舊體制的交替更 迭動搖了不少婚姻賴 以生存的倫理支柱。因此 ,婚姻家庭也常常成為女作家探討女性問題的首要切入點。是她們書寫自我,發出聲音的突破口。

          被譽為“中國婚姻第一”的王海鎢,一直把婚姻家庭作為她反映現實社會的主要題材 ,從不 同角度關注婚姻家庭中女性的生存狀況 。王海鴇 的作品全 景式地展 示 了中國 當 代的婚姻現狀 。其作品充滿了對女性 社會處境的思考 ,《不嫁則已》、《牽手》、《中國式離婚 》、《新結 婚時代 》、《大校 的女兒》。縱觀其作品可 以看 到 ,女性 在婚姻 這桿天平上 的分量逐漸加重 ,也對傳統 的男權觀念作 出了執著抗爭。這些變化背后 的深層原 因,在于 中國當代 社會 的巨大變革 ,王海 鎢 的作品是對 中國 當代社會變革的一個記錄,也是對現代女性婚姻困境的深度探討。 

          一、 現代社會女性是否“回家”的爭論 

      婚姻家庭法論文范文第3篇

      論文摘要:夫妻財產制度是規范夫妻財產關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新《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作了新的規定,加強了對夫妻財產關系的調整,較原來規定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存在立法上的缺陷,還需加以完善。

      引言

      夫妻財產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據十分重要的地位,它關系到夫妻糾紛的妥善處理,關系到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保護,甚至關系到家庭和社會關系的穩定。新《婚姻法》雖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制的立法方面有了很大的進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許多不足之處。當前我國民法典正在制定當中,婚姻家庭法將作為一編列入其中,所以我們有必要對夫妻財產制度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討,從而使即將出臺的民法典更系統、更完善。

      一、夫妻財產制度概述

      夫妻財產制度又稱婚姻財產制度,是關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的根據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從這一定義可以看出,夫妻財產制度是規范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財產制度中的財產,不是僅指民事主體擁有的積極財產,還包括消極財產。關于這一點,19世紀法國法學家奧布里赫勞認為廣義財產由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組成,積極財產為財產之整體,即權利的總和,消極財產為債務,即負擔。夫妻財產制度最早源于古羅馬,如羅馬市民法即采用統一財產制,妻子的一切財產歸丈夫所有。古英國曾采用過的財產制度為吸收財產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財產取得均為丈夫所有。我國古代通常采用家庭成員同居共財制,沒有獨立的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度種類繁多,內容多樣,各國立法選擇確定自己國家的夫妻財產制度時,除受自身的立法傳統、風俗習慣以及思想文化的影響外,還受當時的經濟條件的制約。從當代夫妻財產制度立法的發展趨勢看,兼有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雙重性的復合式形式,已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采納。我國1950年《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僅規定了一條,即“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1980年《婚姻法》明確了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并引進了約定財產制度,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2001年的《婚姻法》進一步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完善了夫妻的約定財產制,增設了夫妻的個人財產制度。

      二、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不足

      (一)缺乏總則性條款的規定

      夫妻財產關系不僅涉及夫妻雙方的財產利益,還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對此,法律應有一個總則性的一般規定。而我國現行婚姻家庭法總則中缺乏關于夫妻財產關系的規定,導致實踐中司法審判人員在對當事人離婚時的財產進行分割時,如遇具體法律條文沒有明確規定的情形則難以正確處理。

      (二)約定財產制缺乏公信力。

      夫妻財產制度的約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規定,令該約定缺乏公信力。對這個問題許多國家比我們規定得明確:《法國民法典》規定,夫妻所有財產協議均應有公證人在場,當事人對此協定均表同意并且必須有公證人在契約上簽字,該證書必須在舉行婚禮前交至身份官員。德國法也有類似之規定。我國應具體規定,夫妻雙方進行財產約定的時間、程序、方式、效力等問題,無論是在登記結婚時做出約定,還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做出約定,都應在婚姻登記機關存檔備案或須經過公證等,以加強財產約定的公示性和公信力。

      (三)缺乏非常財產制的規定

      所謂非常財產制,是指在特殊情況下,當出現法定事由時,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當然適用分別財產制;或者經夫妻一方、第三人的申請由法院宣告,撤銷約定設立的夫妻財產制而改為適用分別財產制的制度。現行婚姻家庭法對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割規定得比較周詳,但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卻沒有做出規定,當夫妻方基于正當理由,如分居、一方非正常地大量揮霍共同財產、一方虐待遺棄另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財產而遭對方拒絕時,往往又因為沒有法律依據而得不到支持,為達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其唯一選擇就是通過離婚訴訟從而來分割共同財產,顯而易見,這不利于婚姻關系的穩定。

      (四)請求補償權和獲得幫助權有待完善。《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有從另一方的住房等個人財產中得到幫助的權利。請求補償制和獲得幫助制的設立有利于充分發揮婚姻家庭的社會功能、家庭的經濟生活功能,在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社會資源的組合未盡優化的國情下具有一定的進步性。但實踐中關于請求補償權和獲得幫助權操作性比較差。比如請求補償權,如何判斷一方付出較多義務,存在著舉證難的現實問題,很難制定一個量化的標準。所以將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道德規范上升到強制性的法律規范還需考慮其實現的可能性,否則形同虛設。

      三、完善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立法建議

      (一)增設總則性規定

      夫妻財產關系的總則性規定,體現夫妻財產制的立法宗旨,是處理夫妻財產關系的基本準則,是夫妻財產制不可缺少的內容。出于對總則性條款重要性的考慮,立法上不妨采取對現有夫妻財產制的一般性原則在婚姻家庭法總則中進行規定,比如:夫妻財產制的約定與法定及其適用效力的先后、夫妻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對第三人利益的保護等,以滿足法律對夫妻財產關系進行調整的指引性和概括性的要求。

      (二)建立非常財產制

      非常財產制涉及夫妻財產關系的重大改變,因而可能會對夫妻關系產生較大的影響,所以我國法律應引進該制度,但應嚴格限定請求適用非常財產制的申請人的資格和適用非常財產制的法定理由。具體規定以下內容:明確規定適用非常財產制的法定事由,如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連續分居滿一年以上的,夫妻一方受他方的虐待、遺棄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個人債務的或有其他重大事由的;明確規定申請非常財產制的申請人及申請方式。非常財產制的申請人應僅限于夫妻雙方,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債權人則不能提出這種申請,以與民法充分尊重當事人意志的一般原則相協調。

      (三)完善約定財產制的規定

      1、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適用約定財產制。對夫妻財產進行約定是一種與夫妻身份密切聯系的法律行為,只有夫妻雙方才能實施,不得。因此,如果夫妻一方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適用約定財產制。

      2、明確規定約定時間與約定生效的時間,允許當事人在婚前或婚后都能做出財產約定,在時間上不必加以限制,但財產約定的生效只能在當事人結婚以后。

      3、明確規定夫妻雙方的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且應由公證機關公證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及公示。

      參考文獻

      [1]王麗萍.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度的不足與立法完善[J].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06.6,4(2);

      婚姻家庭法論文范文第4篇

      【論文摘要】: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糾紛案件在民事糾紛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呈上升趨勢,文章將我國現行法定離婚理由體系置于我國改革開放、社會轉型的背景之上,結合西方國家立法經驗,對其優點與不足進行了全面分析探討。

      夫妻感情屬于社會意識的范疇,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件既重要又很復雜的細致的工作。我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此條規定首次明確了準予不準予離婚的法定界限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從而在離婚法定條件問題上確立了破裂主義的立法遠原則。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一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具體化為14條規定,凡是符合其中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表明我國對離婚法定理由的立法已從1980年《婚姻法》所確立的單一破裂主義立法原則各國立法經驗的較先進的發展到堅持破裂主義原則,并兼采過錯主義、目的主義原則;在立法方式上,從概括主義發展為例示主義。《意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離婚法定理由業已形成一套符合我國國情,合理吸收世界制度體系。

      一、我國離婚法定理由制度的優點

      第一,這一體系是以歷史唯物主義的婚姻觀為指導,對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離婚原因的科學概括。反映在離婚問題上表現為:婚姻家庭的生物學功能能否實現,直接決定著婚姻家庭的存亡。如當一方患有惡疾,或性功能有障礙等情況出現,致使婚姻家庭的a生物學功能不能實現,常常會導致婚姻關系破裂.婚姻家庭的社會屬性是指婚姻家庭的性質及其存在和發展決定于社會的生產關系,同時受社會的上層建筑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是婚姻家庭的本質屬性,它決定著一定社會發展階段的婚姻家庭的內容和特點。同樣,一定社會的離婚原因也受社會因素的制約。因此,分析我國離婚法定立法理由的得失,必須將其置于我國改革開放、社會轉型這樣一個大背景之下。我國目前處在社會大變革時期,生產力迅速發展,生產關系正在變革,經濟體制正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換。西方文化、價值觀念不斷滲入,多種社會力量的作用使人們的婚姻觀念和行為呈現多元化價值取向,從而導致離婚的原因也日趨復雜,感情、經濟、道德各種因素交織并存。

      第二,這種離婚法定理由體系是對世界各國離婚法定理由立法經驗的科學借鑒和吸收, 20世紀6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在離婚法定理由立法上日益拋棄了傳統的過錯原則而代之以破裂原則。現行《婚姻法》將"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唯一法定理由,就是這一潮流的產物。那么,是否符合了世界潮流的立法就是科學合理的立法?"感情破裂"原則在實踐中暴露出的不足已充分說明對這一問題應作具體分析。首先,我們應認識到世界離婚立法這一潮流,是以二戰后西方社會經濟科技大發展,婦女地位、價值觀念等巨大變化為特定背景的。戰后,西方各國經濟發展進入黃金時代。經濟發展,福利國家的發展,以及女權主義運動的發展使婦女經濟獨立性日益增強,"使得婚姻不再成為婦女生存的唯一物質來源",而經濟的發展同樣也改變著人們的價值觀念,個人主義思想盛行、舊的倫理道德體系日益瓦解,家庭功能日益局限在感情和性方面。這一系列變化潛移默化地影響著離婚立法,為西方國家離婚法改革提供了物質的、精神的條件。其次, 西方各國的離婚法定理由立法改革,依各國國情不同,立法原則、立法方式也不盡相同。我們研究它不僅要從宏觀上分析其立法趨向,更重要的是從微觀上分析其立法技術,分析各國離婚法定理由如何反映其特定的國情、離婚法定理由與離婚法其它制度的協調性,及離婚法定理由本身的操作性,從而為科學地借鑒和吸收他國立法經驗創造條件。

      第三,現行的離婚法定理由的立法方式,便于判決離婚制度的功能的發揮。當今世界離婚法定理由的立法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列舉主義,法律明文列舉理由作為準予離婚的依據,不符合法定理由的離婚之訴,法院不予受理。但原告提出的離婚理由一經證實即可獲準離婚。這種立法方式一方面限制了個人的離婚自由,另一方面,從司法中排除了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將法官變成了準予離婚的橡皮圖章。國家對離婚的干預,在司法過程中無從實現。二是概括主義,法律不具體列舉離婚理由,而以婚姻破裂無可挽回,夫妻關系無法繼續維持為概括性離婚理由。這種立法方式由于其不能向當事人和法官提供一個清楚的離婚標準,對當事人而言可能導致以婚姻破裂為由的離婚權利濫用。對法官而言,操作性差、法官對婚姻破裂的認定完全可能受到自己對離婚觀念的影響,而造成同一離婚案件不同法院,甚至不同法官審理結局迥異的司法不公正現象。三是例示主義,概括與列舉相結合,既列舉可以提起離婚之訴的某些理由,又用一個相對抽象的伸縮性規定加以概括,以彌補列舉的不足。在這種立法方式下列舉的離婚原因是相對的,夫妻共同生活破裂到不能維持是離婚的要件之一,縱有所例示的原因存在,法官認為婚姻宜繼續時,就可駁回離婚請求。這樣做一方面擴大了離婚自由,另一方面又使離婚較列舉主義更為嚴格,這就將當事人的離婚自由和國家對離婚的干預有機結合在一起,使判決離婚制度的功能得以有效發揮。因此,《意見》的頒布形成了我國離婚法定理由的例示主義立法方式,彌補了1980年《婚姻法》規定的不足,有利于我國判決離婚制度功能的正常發揮。

      二、法定離婚理由制度的缺陷與不足

      第一、離婚法定理由體系內部存在著矛盾與不協調。

      《婚姻法》第25條規定:"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意見》中所列舉的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14種情形,有些與感情有關,有些則與感情沒有直接關系。如第1條"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 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第12條"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等規定。這一不協調是由于《婚姻法》第25條表述不科學造成的。世界上采破裂主義原則的國家大都把破裂的實體規定為婚姻關系或夫妻關系,只有我國把破裂實體規定為感情。這一規定混淆了婚姻關系和感情的區別。婚姻關系作為社會關系的一種是法律調整的重要方面,而感情作為一種心理活動,法律是不應也不能調整的。婚姻關系破裂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生活中很多離婚現象都不是感情破裂的結果。因此,將破裂的實體規定為感情是不恰當的。

      第二、法定離婚理由與婚姻法有關制度相矛盾。

      我國婚姻法是由不同表現形式的法律文件構成的。它包括現行《婚姻法》,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婚姻家庭方面的行政性規范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首先,《意見》與《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法定條件存在矛盾。《婚姻法》第4條規定: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6 條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其它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意見》將"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包辦、買賣婚姻"作為判決準予離婚的條件,與《婚姻法》上述規定有抵觸之處。一方在婚前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包辦、買賣婚姻都是無效婚姻,《意見》卻賦予其合法婚姻的效力。其次,《意見》與我國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存在矛盾。《條例》第25條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按照《意見》規定,"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是判決準予離婚的條件。從而使同一違法行為由不同機關處理其后果完全不同。由法院處理,賦予其合法婚姻的效力,按離婚對待;由婚姻登記機關處理,其婚姻為無效婚姻。

      第三、離婚法定理由制度缺乏相應配套制度與之協調發揮作用。

      現行離婚法定理由制度使個人的離婚自由得到了更多的保障,但個人的離婚自由是建立在配偶、子女乃至社會利益之上的。作為個人的自由必須與社會他人利益平衡。我國婚姻法雖有離婚時經濟幫助的規定,并要求離婚時要妥善解決子女問題,但這些制度都是離婚后的救濟,且主要限于物質幫助。當離婚會導致當事人一方及子女陷于物質的、精神的苛酷狀態時,如何防止破裂主義可能導致的離婚權利濫用,賦予他方以相應的阻卻離婚的權利,婚姻法沒有規定。但法律的完善需要時間的磨練不可操之過急,我們要樹立信心確信將來會更好。

      參考文獻

      [1] 巫昌禎, 夏吟蘭主編. 《中國婚姻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6月第一版.

      婚姻家庭法論文范文第5篇

      論文摘要:“婚姻家庭法”是研究有關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法律關系和與此相關的法律現象的科學。而夫妻財產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立法的重心之一,尤其是夫妻財產與社會經濟等相關因素又緊密相連,因此需要對夫妻財產制進一步研究,使其完善。

      在當今,各國都很重視婚姻家庭的穩定,并從立法上予以規范。由于經濟、政治、文化等原因的變化,導致婚姻家庭的矛盾和糾紛變得更加復雜。因此完善《婚姻法》是一項長期的任務,而完善夫妻財產制度對于《婚姻法》又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課題,因為經濟是影響婚姻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剛剛修訂的《婚姻法》對于夫妻財產制度做出了新的規定,較原來立法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一些規定仍顯疏淺,對于其法律適用有進一步研究的必要。筆者現就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提出幾點立法構想。

      一、結婚時夫妻財產契約化的立法構想

      夫妻財產契約化要求立法者一方面充分體現當事人之間平等、自由、自愿的基本精神,同時也不得違背民法的相關原則及婚姻的宗旨。結婚時有關夫妻財產的契約在立法上可以按照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分作如下規定:

      1.實質要件

      (1)訂立財產契約的主體,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夫妻雙方;

      (2)雙方意思表示完全一致且真實;

      (3)內容可依法創設,但不得違反民法中對民事行為的規制及不得違背強制性規范、社會公德。

      2.形式要件

      (1)財產契約訂立的時間,應在婚前,婚后可依法變更;

      (2)夫妻雙方財產應在婚前申報、登記并公證;

      (3)財產契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在公證機關公證。

      夫妻財產制度從目前的法定共同制轉向財產契約化,需要立法者及全社會的觀念更新,這一新型制度必將對我國的婚姻家庭關系產生積極的影響。

      二、婚姻存續期間財產關系的立法構想

      1.夫妻共有財產的管理處分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由于法律規定得不甚明確,容易產生歧義。對于夫妻共有財產,可以類似于合伙財產制度來處理。我們知道,合伙最早來源于古羅馬法,“合伙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為實現某一共同的目的而相互合作的協議”。從該定義我們可以看出其幾個特征極為類似于婚姻關系:A合伙目的必須合法,非法協議將不產生法律效果;B合伙契約本質是各合伙人的利益相同;C合伙人之間的關系被視為一種特殊的人身關系;D合伙財產屬于共同所有。

      綜上,我們可以對夫妻共有財產作出如下規定:

      (1)共同財產以共同管理為原則,關于滿足生活需要而對動產的處置,夫妻均有獨立處理權,對于此外的動產與所有不動產的處理,須以雙方意思一致為原則。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關于共有財產的規定,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管理和處分權。就此我們可以在《婚姻法》中規定“夫妻各方均有權單獨管理共同財產并進行處分,但對其在管理時的過錯承擔責任。由夫妻一方無欺詐完成的行為,對另一方具有對抗效力。”由于夫妻關系是一種特殊的人身關系,該關系是建立在一種特別信任的基礎之上,一方對他(她)方的日常管理、處分行為應予承認,這就提出了“容忍權”的問題。對‘容忍權’的處理,應同于對實際上并不存在的內部權,結果是可認為該效果發生。

      (2)夫妻之間可約定由一方管理、處分共同財產,但有關不動產的處理須取得對方同意。

      夫妻雙方可以在財產契約中規定其共同財產可由夫妻之間一方進行管理、處分,約定中未作規定的,推定共同管理。關于其管理權的內容,可以這樣規定:“管理共同財產的夫妻一方,有權占有屬于共同財產的物和處分共同財產;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涉及共同財產的訴訟。”關于不動產的處理,由于其對于夫妻財產的極端重要性,需雙方意見一致方能處理。

      (3)共同財產所負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為原則,不足的由夫妻從各自財產中補足。其中,管理方有重大過錯的,應賠償他(她)方因此而所造成的財產減損。

      2.對夫妻個人財產的管理、處分,可采用如下幾種模式

      (1)夫妻個人財產,應采取各自管理,自負其責的原則。

      (2)一方可委托另一方管理其財產,這要適用的相關規則。

      這里有幾個問題需要注意:A、須授權明確;B、表現仍產生效果,以保護善意第三人,夫妻內部責任按表現的規定予以追究。

      (3)一方未經他(她)方授權或者無約定義務,為其利益對其財產進行管理,適用無因管理原則。

      對這一點,可能會存在較大爭議,有人會認為,婚姻關系有著強烈的倫理性,現將夫妻各自財產管理分得如此清楚,似于法于理不符。其實不然,夫妻之間的相互扶養、相互幫助的義務,主要指夫妻之間日常生活的照顧及精神慰藉,而后者主要指夫妻各自的經營活動,二者并不能等同,否則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參加生產等方面的自由何以體現?如果一方對其個人財產管理權可以被他人行使的話,法律又何必將夫妻財產分得這么清楚?實踐中又如何體現對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在此,我們必須堅信一點,權利主體是其本人利益的最佳判斷者,法律不必也不能為權利主體作利益判斷。綜上,適用無因管理原則,不僅于法有據,也符合情理。

      (4)一方未經他(她)方同意擅自處分其財產而得利的,應當返還不當得利,惡意的,應賠償另一方遭受的財產減損。

      (5)一方未經他(她)方同意擅自處分其財產造成財產減損的,應負侵權責任。

      這里涉及到夫妻間侵權行為的責任豁免問題,夫妻間侵權行為責任豁免原則是與夫妻一體主義理論密切相關的。該原則的理論假設是:夫妻間的內部事務不應由法律來干預。但歷史發展到今天,夫妻一體主義理論己經站不住腳,而我們要強調真正的男女平等,必然要承認夫妻間侵權行為的存在,并在法律上加以救濟,這才是真正的實事求是態度。

      三、婚姻破裂后,夫妻共同財產分側的立法構想

      1.共同財產的界定

      我國婚姻法對此采取列舉式,即(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種列舉式比較直觀,便于普通民眾理解,但其不周延性也是顯而易見的,對此應有一個比較準確的定義:“共同財產的組成,其資產指夫妻在婚姻期間共同取得的財產以及夫妻憑各自的技藝所得的財產與各自財產的成果,收人所形成的節余”。從定義中可以看出共同財產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夫妻關系開始的財產,二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凈益。該定義采用了概括式,比較周延,理解起來也不困難。

      2.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

      (1)夫妻雙方首先應清償共同債務,債務尚未到期的或有爭議的,夫妻雙方必須保留為清償此種債務所必要的財產。

      所保留的財產清償債務后有所剩余的,由夫妻雙方按相同等份劃分,這里要考慮到《婚姻法》第四十條照顧對家庭做出較多貢獻一方的規定。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該協議是夫妻雙方的內部協議,不得對抗債權人,否則,法律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將得不到體現(債權人對該協議同意的除外)。清償債務后,無過錯方可向有過錯方行使追償權。

      (2)夫妻個人財產的債務,以個人財產自負其責為原則,但要注意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踐中,夫妻有約定財產的權利,但我國《婚姻法》并未規定公示公證程序,債權人對此可能并不知情,則該約定不得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可向夫妻雙方主張其債權。實踐中應注意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益。夫妻共負清償之責,債務清償后,無責任方有追償權。

      (3)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注意對弱者和無過錯方的適當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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