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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鄉現有水利工程724件。前些年,由于建設投入不足,加之建設資金有限,大部分工程沒有建設到位,還有少部分工程建設年代已久,抗擊自然災害能力較弱,工程受損壞嚴重,已無法投入使用。近年來,鄉黨委政府積極爭取資金、項目,加大各項水利設施建設的投入,對部分工程進行修復和重建。目前,全鄉運行良好的水利工程共有666件,其中:安全飲水工程47件;人飲水窖工程557件;溢流壩工程31件,三面光渠道31條共計36.8km。
二、安全飲水工程建設情況
1、管飲工程建設完成情況。一是全鄉共完成國債安全飲水項目建設42件,共鋪設管道109.2公里,增加蓄水量900立方米,解決了10771人和8078頭大畜牧的飲水困難問題。完成工程總投資339.09萬元,其中國家投資318.56萬元,群眾自籌20.53萬元。二是在抗旱期間完成了小平寨、坡業、納圭、金家寨、上納老、未勞、蚌古樓、壩業、便別等16個村小組人畜飲水工程管網改造,重新鋪設管道32.8公里,共解決了1380人976頭大牲畜的飲水困難,完成工程總投資36.5萬元,其中國家投資29.5萬元,群眾自籌7萬元;在雨廈村委會小山村投資8萬元新建集中供水抽水站一座。以上工程全部在抗旱期間投入使用,目前工程運行良好。三是投資20萬元在納非村委會納非村新建抽水站一座,建蓄水池3個,新增蓄水量150立方米,此件工程正在建設中。
2、人飲水窖建設完成情況。一是爭取到上級黨員特別捐獻款12.4萬元在雨廈、便料、科白等六個村委會新建小水窖62口,每口補助元,將解決62戶248人、186頭大牲畜飲水困難。二是利用中央統戰部抗旱資金9萬元在大羅多、小羅多兩個村小組新小水窖30口,每口補助3000元,預計七月底完工投入使用。
三、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情況
近年來,鄉黨委、政府積極爭取項目、資金,加強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一是加大對小型水利工程建設投入。積極籌措資金、整合項目,加大對小型水利工程建設投入,不斷完善農田水利工程蓄水、引水、提水功能,確保各項水利工程正常發揮效益,提高水利工程抗擊自然災害能力。目前,全鄉共完成新建攔河壩3道,新修三面光溝渠9條5.6公里,修復水毀工程2件,共完成工程投資65.2萬元。二是組織完成了設里、納廈兩灌區規劃、評審和上報工作。目前,設里灌區已被立項,概算投資300萬元,有望年底動工實施;納廈灌區規劃和評審前期工作已完成,正在逐級上報立項。
四、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1、工程施工條件差,增加了工程建設成本。山高坡陡,交通不便,施工條件較差,大部分工程存在二次搬運,加之本地又缺乏建筑材料,所有原材料都是靠外地進口,運費較高,無形中增加了各項工程建設成本。
2、資金投入不足,部分配套工程無法實施。由于工程建設項目點多婀悖又ㄉ枳式鶩度胙現夭蛔悖勾蟛糠峙涮墜こ濤薹ㄗ櫓凳?
3、管理措施不到位,工程效益得不到充分發揮。少部分工程缺乏管理或管理措施不到位,大大縮短了工程的使用壽命,使工程效益得不到正常有效發揮。
4、水毀修復資金缺口大,水毀工程得不到全面修復。近年來,我鄉水利設施投入嚴重不足,許多農田水利設施已經老化,抗擊自然災害能力較弱,加之自然災害頻繁,導致部分水利設施被損毀。據統計,被損毀的攔河壩有9道,損毀溝渠全長3公里,以上工程共需修復資金100余萬元。由于鄉財政困難,修復資金無法籌措,損毀工程得不到全面修復投入使用,給群眾生產生活帶來了不便。
五、下步工作打算
1、督促加快在建項目,確保各項工程按時按量完工。督促加快納非村抽水站和雨廈、便料、科白等五個村委會小水窖工程建設,確保7月底完工投入使用,完成各村蓄水任務。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其安全許可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及其輔助的儲存,城鎮燃氣輔助的儲存等建設項目,不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所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是指建設項目設立(審批、核準、備案)前的安全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由建設單位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實施辦法分級負責實施。
建設項目未經安全許可的,不得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工作,并負責實施下列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
(一)國務院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中央企業投資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確定和公布本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范圍,并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第五條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可以將其負責實施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門實施。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門不得將其接受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單位。
第二章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第六條建設項目選址時,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設立的下列安全條件進行論證:
(一)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建設項目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對建設項目的影響;
(三)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的影響。
第七條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前,建設單位應當選擇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
下列建設項目應當由甲級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三)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五)安全監管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特別要求的。
第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并對出具的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負責。
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理化性能指標;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建設項目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五)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
(六)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對策與建議。
第九條建設項目設立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與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規劃)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文件(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四)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第十條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實地核查。
負責審查的人員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建設項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提出審查意見。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對負責審查的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審議,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設立的安全審查決定,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設立申請文件、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審查不予通過:
(一)建設項目涉及危險、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識的;
(二)建設項目涉及危險、有害程度分析、判斷不準確的;
(三)未進行安全條件論證或者論證不充分的;
(四)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未確定的;
(五)安全設施的對策與建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標準要求的;
(六)未選擇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七)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第十二條對安全審查未通過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已經通過安全審查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變更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一)建設項目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發生變化的;
(二)變更建設地址的;
(三)變更主要裝置、設備、設施平面布置的;
(四)變更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主要裝置、設備、設施的;
(五)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品種、類別、數量超出已經通過安全審查的建設項目范圍的。
第三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由取得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組織設計人員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三)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采納情況說明;
(四)采用的安全設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現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及人員配備;
(七)安全設施投資概算;
(八)結論和建議。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全部完成后,向與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三)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五)審查時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決定,并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意見書。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通過:
(一)未經過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或者經安全審查未通過的;
(二)未選擇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三)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的強制性規定進行設計的;
(四)未采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的;
(五)對未采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
對已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的審查:
(一)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四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規范施工,并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施工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三)安全設施及其原材料檢驗、檢測情況;
(四)主要裝置、設施的施工質量控制情況。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安全要求,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應包括下列有關安全生產的內容:
(一)建設項目施工完成情況;
(二)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和設計能力;
(三)試生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試生產(使用)起止日期。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前,將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分別報送與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和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生產許可的實施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后,方可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同時進行試生產(使用)。試生產(使用)不得超過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確定的期限和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試生產(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規范進行評價,并對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危險、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險、有害程度;
(二)安全設施的施工、檢驗、檢測和調試情況;
(三)安全生產條件;
(四)可能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及后果、對策;
(五)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與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的驗收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三)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
(五)安全生產投入資金情況報告;
(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
第二十三條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的驗收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投入生產(使用)的決定,并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在組織審查申請文件、資料時,應當組織或者商請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生產許可的實施部門共同審查;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參加審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的有效期自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決定之日起,至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后取得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生產許可之日止。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一)未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的;
(五)未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六)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或者未達到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標準要求的;
(七)發現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八)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驗收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同意投入生產(使用)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10日內,應當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規定,申請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生產許可,并提交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印件)。
建設單位申請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生產許可時,申請資料中的安全評價報告由申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安全評價報告代替。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已經取得安全許可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撤銷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
(一)建設單位決定停止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被依法終止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超越職權實施安全許可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實施安全許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許可的。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情況的檔案及其管理制度。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情況,通報有關部門和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實施辦法的情況,通報與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
第三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于每年2月1日前和8月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和當年上半年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實施情況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建設項目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擅自從事生產、儲存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二)接到建設項目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舉報后,不及時查處的;
(三)在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中,索取或者接受建設單位的財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設立未經安全審查批準,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建設項目設立未經安全審查批準,擅自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設立變更后未經安全審查批準,擅自建設的。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后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的;
(二)施工期間修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保存記錄的;
(三)在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行政許可時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四)未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試生產(使用)的;
(五)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的;
(六)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未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發生事故的。
第三十五條承擔安全評價、檢驗、檢測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報告、證明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決定。
第七章附則
關鍵詞:化工企業 安全實施 安全設計 安全技術
一、化工企業安全設施安全設計的適用范圍
1.化工企業安全設施安全設計適用的項目
開展化工企業安全設施的安全設計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包括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編制。本篇則不適用于下列建設項目: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原油和天然氣勘探、開采的配套輸送及儲存;城鎮燃氣的輸送及儲存。
2.化工企業安全設施安全設計的主要內容
在化工企業安全設計中涉及的方面非常多,包括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是否裝設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是否裝設緊急停車系統;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裝置是否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構成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的,是否裝設具有緊急停車功能的系統;一般化工工藝的裝置是否按規定裝設安全儀表或自動化控制系統,系統是否正常投入生產使用。儲罐設施是否按要求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如儲存是否裝設液位計和高低液位報警儀、可燃有毒氣體報警等;儲存劇毒物質的設施是否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各系統是否正常投入生產適用。消防系統(含消防泵房、泡沫站、消防設施及器材等)、控制室、變配電等公用工程匹配是否合理、是否滿足安全生產條件;對裝置及人身安全影響較大的明火裝置、生活及辦公設施等,布置是否符合相應的規范要求等。
3.化工企業安全設施的安全設計程序
在化工企業的安全設施的安全設計程序中,一定要全面落實和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在發動企業開展自查基礎上,指導監督企業按照程序要求開展安全設計工作,落實設計單位。企業根據自查情況,針對未經正規設計的化工裝置(設施)實際情況,按照市場經濟原則,依規選擇聘請符合化工醫藥類設計資質要求、信譽質量較好、專業水平領先、業績效果優秀的設計單位承擔安全設計工作,明確安全設計的具體要求。
在化工企業的安全設施安全設計過程中,要開展設計業務的設計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設計診斷的內容要求,針對具體化工裝置(設施)從五個方面開展安全設計,并出具針對性安全設計報告。安全設計報告應具體描述企業基本情況、安全設計主要依據、發現存在的主要問題和隱患、問題和隱患的整改建議。嚴格整改措施。企業組織力量認真研究設計單位提出的問題和隱患整改措施,必要時,可組織設計單位、有關專家對安全設計報告提出的問題和隱患及其整改措施進行論證。
二、化工企業的安全設施
1.企業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
新設立的企業建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或者現有企業建設與現有生產、儲存活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的;新設立的企業建設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或者現有企業建設與現有生產活動不同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的。
2.嚴格資質條件
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設計單位資質條件要求,指導督促企業選擇聘請符合要求的設計單位開展安全設計。依據國家相關部門規定,乙級資質的設計單位不得跨省(市、區)開展業務。對外省設計單位來我省開展設計業務的,需要驗證設計單位資質情況、介紹信、在我省開展業務人員基本情況,并將每項業務開展情況一并報省局危化處,確保資質條件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確保安全責任落實到位。
3.落實監管措施
在化工企業安全設施的安全設計中一定要認真落實監管措施,確保化工企業安全設施的安全性。對于化工企業來說,安全設施的安全設計對于企業的整體安全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說在落實化工企業的安全設施安全設計上面一定要非常重視,對于各項有利于安全設施設計的措施一定要認真落實到位。對于落實安全設施設計的監管措施來說,整體上要把握大局,不能夠在大的方向上面出現錯誤。其次對于落實監管措施的細節來說,一定要遵循人性化的監管措施,這樣有利于化工企業進行安全設施的安全設計,對于整個化工企業來說都是非常有幫助的。
4.積極跟蹤督促
各級安監部門要加強對企業開展安全設計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了解掌握企業開展安全設計工作進展和結果,指導督促企業依照國家相關法規規章規定,落實主體責任,強化隱患排查治理,做到一般隱患立即整改,重大隱患嚴格“五落實”要求。對隱患整改治理難以完成或不徹底的,要依規及時采取局部或全部停產整改措施,直至提請當地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三、化工企業安全設施設計的項目
1.擴建項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為擴建項目:企業建設與現有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危險化學品品種相同,但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相對獨立的;企業建設與現有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相同,但生產裝置(設施)相對獨立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
2.化工企業的改建項目
確保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為改建項目:企業對在役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在原址更新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危險化學品種類的;企業對在役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在原址更新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的。 企業對化工裝置(設施)進行整改過程中,必須制定整改技術方案,嚴格按照《化工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和《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要求,嚴格操作規程,對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設施)上動火,必須切斷物料來源,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方可實施,并落實防火隔絕等相關安全措施,嚴防整改過程發生燃燒、爆炸事故。
3.新建項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為新建項目: 1)新設立的企業建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或者現有企業建設與現有生產、儲存活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的;新設立的企業建設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或者現有企業建設與現有生產活動不同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的。在化工企業安全設施的安全設計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各街鎮安監中隊要及時下達整改指令書,責令限期整改。 對拒不開展安全設計和隱患整改工作、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要依法進行查處。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報請市局吊銷其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件。審查確認。各區安監局組織工作人員或專家對企業提交的整改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可進行實地核查,及時總結相關工作情況,建立完善相關信息管理臺帳,做到一個企業一個檔案。
4. 如何設計采用安全設施
安全設施的設計應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和過程危險源及危險和有害因素分析的結果,嚴格執行現行國家、行業及地方相關法規、標準、規范、規定的要求,基于本質安全設計、事故預防優先、可靠性優先等設計原則,采取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和經濟合理的安全設施。
四、結束語
最后對于本一下總結,對于化工企業的安全設施的安全設計來說,化工企業安全設施的安全設施設計是化工設計在初步設計階段的一個重要設計環節,詳細闡述了安全設施設計過程及其重點注意的地方和應采取的措施,旨在改進安全設施設計的質量,為以后設計環節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第二條尾礦庫的建設、運行、閉庫和閉庫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核工業礦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質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尾礦庫建設、運行、閉庫和閉庫后再利用的安全技術要求以及尾礦庫等級劃分標準,按照《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2005)執行。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尾礦庫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作出規定。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總庫容100萬立方米(含100萬)以上尾礦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地(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總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尾礦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并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委托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組織建立、健全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管理。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尾礦庫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并配備與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具有相應工作能力的人員。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垮壩、漫頂等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險情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進行預案演練。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尾礦庫工程檔案,特別是隱蔽工程的檔案,并長期保管。
尾礦庫施工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嚴格按照設計施工,做好施工記錄,確保工程質量。
第九條從事尾礦庫放礦、筑壩、排洪和排滲設施操作的專職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尾礦庫的勘察、設計、安全評價、施工及施工監理等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尾礦庫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閉庫以及在用尾礦庫回采再利用和閉庫后再利用的尾礦庫建設工程。
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應當符合《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尾礦庫工程設計應當包括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當對尾礦庫及尾礦壩穩定性、尾礦庫防洪能力及排洪設施和安全觀測設施的可靠性進行充分論證。
第十三條尾礦庫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并經審查合格,方可施工。無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通過審查,不得施工。
已經投入生產運營的尾礦庫無正規設計或者資料不齊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限期內進行必要的勘測,補齊必要的資料。
第十四條對涉及尾礦庫庫址、等別、尾礦壩壩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設計方案變更時,應當報經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施工中需要對設計進行局部修改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認可;對設計進行重大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重新設計,并報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為其尾礦庫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尾礦庫,不得生產運行。
新建尾礦庫建設項目經驗收合格后,生產經營單位在申請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對于驗收申請時已提交的符合頒證條件的文件、資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審核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再審查。
第十七條對生產運行中的尾礦庫,未經技術論證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下列事項進行變更:
(一)筑壩方式;
(二)壩型、壩外坡坡比、最終堆積標高和最終壩軸線的位置;
(三)壩體防滲、排滲及反濾層的設置;
(四)排洪系統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五)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等。
第十八條尾礦庫應當每3年至少進行1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包括現場調查、收集資料、危險因素識別、相關安全性驗算和編寫安全評價報告。
尾礦庫安全評價工作應有能夠進行尾礦壩穩定性驗算、尾礦庫水文計算、構筑物計算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第十九條尾礦庫經過安全評價被確定為危庫、險庫和病庫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分別采取下列措施:
(一)確定為危庫或者出現嚴重險情威脅尾礦庫安全的,應當立即停產,進行搶險,并向上級單位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二)確定為險庫的,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消除險情;
(三)確定為病庫的,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按照正常庫標準進行整治,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條尾礦庫出現下列重大險情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并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應急搶險救援,防止險情擴大,避免人員傷亡:
(一)壩體出現嚴重的管涌、流土等現象,威脅壩體安全的;
(二)壩體出現嚴重裂縫、坍塌和滑動跡象,有垮壩危險的;
(三)庫內水位超過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頂危險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喪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
(五)其他危及尾礦庫安全的險情。
第二十一條尾礦庫發生壩體坍塌、洪水漫頂等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啟動應急預案,進行事故搶救,防止事故擴大,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并立即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
第二十二條未經尾礦庫管理單位同意、技術論證及原尾礦庫建設審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庫區從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尾礦庫閉庫工作及閉庫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對解散或者關閉破產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已關閉或者廢棄的尾礦庫的管理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出資人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無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出資人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單位。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尾礦庫閉庫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尾礦庫已停止使用;
(二)閉庫安全評價報告已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尾礦庫閉庫設計已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四)有完備的閉庫工程施工記錄、竣工報告、竣工圖和施工監理報告等;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尾礦庫閉庫工程安全設施驗收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及資料:
(一)尾礦庫庫址所在行政區域位置、占地面積及尾礦庫下游村莊、居民等情況;
(二)尾礦庫建設和運行時間以及在建設和運行中曾出現的重大問題和處理措施;
(三)尾礦庫主要技術參數,包括堆壩方式、壩高、總庫容、尾礦堆積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閉庫安全評價報告;
(五)閉庫設計及審批文件;
(六)閉庫設計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閉庫工程施工概況;
(七)閉庫工程竣工報告及竣工圖;
(八)施工監理報告;
(九)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對尾礦庫實施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有關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尾礦庫事故或者重大險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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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關于開展2018年度全系統安全保衛責任制量化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遼農信聯辦〔2018〕332號)及《遼寧省農村信用安全保衛責任量化管理考核辦法(修訂)》(遼農信聯[2009]281號)精神,黨委高度重視,成立了由董事長任組長、監事長為副組長,辦公室(保衛部)人員為成員的安全保衛責任制量化考核工作領導小組,于11月25日一30日對全轄開展了安全保衛責任制量化考核自評工作。現將此次安全保衛量化考核情況報告如下:
一、自查情況
(一)組織領導方面
(二)安全教育方面
(三)安全管理方面
(四)安全設施方面
總行年初按照省、市聯社監保部的工作安排,依據GA38-2015標準制定了安防設施改造計劃并進行了上報,且按計劃完成了對東北街分理處的安防設施改造并通過了公安部門的驗收,取得了安全防范設施合格證;同時按計劃完成了對大喇嘛等18家單位的監控報警改造計劃,更換互動門28個網點,現監控監控報警系統、互動門全部符合GA38-2015標準要求;監控報警系統運行正常運行,調閱監控錄像嚴格按照流程辦理;監保部按月對基層網點及總行辦公樓的水、電、氣進行安全檢查,各項設施運行正常。
(五)安全防火方面
總行和各營業網點均成立了消防領導組織并制定了防火預案,明確分工,責任落實到人;按季組織員工進行防火演練;消防設施齊全有效,擺放合理,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同時,各營業網點按總行每季度下發的資料對員工及時開展消防培訓。滅火器由總行在年初統一進行更換,責任到人,辦公樓、鍋爐房、廚房等重要部位均有人管理。
(六)守押監管方面
監保部除不定期進行現場檢查外,每天通過遠程監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溝通解決;雇用7臺運鈔車對全轄各營業網點現金押運,總行監保部每天利用遠程視頻監控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與保安隊長溝通并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
二、存在的問題
(一)組織領導方面,保衛部門與辦公室混設。
(二)安全設施方面,由于改造現金柜臺及墻體需要的工期較長,影響正常辦公,我單位都是在夜間施工,影響了工程進度,安防改造計劃未全部完成。
三、考核得分情況
組織領導得5分;安全教育得15分;安全管理得30分;安全設施得22分;安全防火得15分;守押監管得6分。考評合計93分。
四、下一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