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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system goal lies in the promotion vocational education to be better, and get quickly and healthily develops. Carries on the analysis from the different dimension,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system's function including the standard vocational education order, reduces vocational education the cost, the drive and the restraint vocational education benefit counterparts, the building vocation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and so on.
關鍵詞: 職業教育;職業教育制度;交易費用
Key words: vocational education;vocational education system;transaction costs
中圖分類號:G7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29-0239-02
0引言
制度之所以被“創造”或者“選擇”出來,是因為它具有滿足人們(可能是不同利益集團)需要的功能。教育制度一方面是進行社會化和地位分配的工具,一方面是社會整合和文化傳遞的必要手段,職業教育制度也概莫能外。職業教育制度包含著使職業教育秩序得以維持和發展的制度總和,是從宏觀到微觀的制度體系[1]。從根本上講,職業教育制度就是為職業教育活動提供服務,最終目標就在于促進職業教育更好、更快和健康地發展,從多角度對職業教育制度的功能進行審視,可以有更為清晰和全面的認識。
1規范職業教育活動的秩序
這是從社會學視角對職業教育制度功能的認識。之所以制定職業教育制度,就是因為認識到職業教育制度可以保證職業教育活動能有序運作。職業教育制度就是用來增進秩序的“規范體系”,就是用來調整“各種關系”的中介,為各種關系和相關主體的協調合作提供條件,保證合作的順利進行。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職業教育制度就是這樣的“規矩”,它告訴人們什么可以做或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應該做或什么不應該做以及用什么方式做或不用什么方式做。就是因為各級政府及社會各界對職業教育的高度重視,我國在職業教育制度建設上取得了一系列的進展,才有了近年來我國職業教育的健康發展,使我國的職業教育不僅從規模上而且從質量上都取得了舉世注目的不菲成就。從另一面來看,也正是因為存在相關制度的缺位、不到位等問題,導致了我國職業教育發展與社會脫節現象嚴重,職業教育還遠遠不能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不能滿足廣大人群接受高質量職業教育的需求,比如職業教育吸引力低,廣大群眾對職業教育的認可程度、參與熱情不高,個體被動選擇接受職業教育的情形比例多;校企乏力,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的動力不足,沒有建立有效地利益補償機制;職業教育投入嚴重不足,教育教學設施落后,跟不上技術發展的要求;民辦職業教育步履維艱,中外合作辦職業教育的有效機制沒有建立;招生市場虛假信息泛濫,秩序混亂,等等。以上從正反兩個方面說明了職業教育制度對規范職業教育活動的秩序的重要作用。
2降低職業教育活動的交易成本
這是從制度經濟學視角對職業教育制度功能的認識。交易是經濟學中的一個基本概念。制度經濟學的代表人物之一康芒斯將“交易”概念和“生產”概念相對應,認為“生產”活動和“交易”活動共同構成了人類的全部經濟活動。在他那里,“生產”活動是人對自然的活動,“交易”活動是人與人之間的活動。然而,康芒斯并沒有將經濟學方法用于分析制度及其運行。在后來的新制度經濟學學者那里,對交易費用進行了深入地探討。科斯就認為,交易費用是獲得準確的市場信息所需要的費用,以及談判和經常性契約的費用。阿羅認為,“交易費用是經濟制度的運行費用”,包括信息費用和排他費用、設計公共政策并執行的費用。巴澤爾把交易成本定義為與轉讓、獲取和保護產權有關的成本。可以認為,某種程度上交易費用是直接投入到‘生活活動”中的費用之外費用,它同樣是一種機會成本,可以分為可變與不變成本兩部分。在后來的制度經濟學家那里,交易的范圍不限于經濟領域,而是擴大到政治、文化和道德等社會領域,對象也不限于可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而是擴大到權力、歷史認同、良心等。也就是說,以此推演,在所有領域的活動中人類之間的交往活動是有成本的,職業教育活動中各主體之間的交往也是如此。這里,生產成本可理解為是直接投入到促進受教育者個體發展的活動中所花費的成本。交易成本可理解為為了創造接受職業教育的個體發展的條件所花費的全部成本,包括職業教育中的人員管理和協調成本、職業教育資源的配置管理成本、獲取與教育相關的信息的成本、各種相關機構之間的社會協調成本以及職業教育制度的維護成本等。正是因為職業教育活動中存在交易成本,人們才會試圖進行恰當的制度安排,以提供給人們關于職業教育活動最佳行為模式的信息,從而減少交易成本。這既是最初人們從事經濟活動時進行相關制度設計的原動力,也是后來人們在職業教育活動中進行制度設計的主要動力。《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中提出要“推動公辦職業學校資源整合和重組,走規模化、集團化、連鎖化辦學的路子”,就是以減少交易成本為主要目的的典型實例。
3激勵和約束職業教育利益相關者
這是從管理學理論視角對職業教育制度功能的認識。管理學意義上的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是組織外部環境中受組織決策和行動影響的任何相關者。在企業中,所謂利益相關者,是指凡是與企業產生利益關系,從而與企業發生雙向影響的個人和團體,如股東、雇員、顧客、供應商、零售商、社區及政府等個人和團體。作為對傳統股東至上主義的挑戰,一些學者認為,企業的目標是為所有利益相關者創造財富和價值,企業不僅要為股東服務,而且要為眾多的利益相關者服務,關注所有利益相關者的要求,企業是由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系統,它與企業活動提供法律和市場基礎的社會大系統一起運作。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對企業的治理應是一種動態的共同治理。我國的職業教育一直以來是公辦的學校職業教育占絕對主體,由政府委托的各級各類相關機構(主要是各級教育主管機構)實施管理,由這些人決定目標、制定政策并加以實施,而大量與職業教育利益悠關的個人和群體似乎被排除在制度之外。職業教育中引入利益相關者這一概念,其主要意圖在于對我國一直以來由政府主導的職業教育制度進行反思和批判,有助于擺脫僅從政府利益出發對職業教育進行決策的意識,重建體現以伙伴關系形式共同參與理念的職業教育制度。借用利益相關者理論的分析框架,在職業教育活動中,不僅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及其管理人員、各級各類職業學校及其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和學生家長是利益相關者,而且行業企業、經濟和貿易部門、勞動和人事部門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社區、下崗失業群體、大量亟待向城市轉移的農民工等也是利益相關者。因此,不僅要視前者為影響職業教育發展的重要因素,而且要視后者為制約職業教育發展的重要內因。職業教育制度通過制定提倡什么或反對什么、鼓勵什么或壓抑什么的規定,借助獎勵或懲罰的強制性措施得以監督利益相關者的行為。一個合理的職業教育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調動所有這些利益相關者各方參與職業教育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激勵他們以不同的形式積極參與到職業教育活動之中,實現各界的共同參與,創造有利于各方合作的條件,協調各方之間的關系,促進各方的順利合作,明確其責任和權利。
4營造職業教育發展的環境
這是從文化學視角對職業教育制度功能的認識。制度的一個非常重要作用就是減少不確定性。希克斯在《經濟史理論》一書中讀到他這樣的觀點,即商業經濟制度的演進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個如何找到減少風險的途徑問題。制度可以為交易提供一個穩定的環境,減少交易中的不確定性,能夠為經濟活動提供服務,方便交易。職業教育制度是我國職業教育適應社會各種環境變化及其不確定性的工具,旨在減少環境的不確定性和人們行為的不可預期性,促使個人或團體之間易于產生信任、易于協調,從而為人們提供較為固定的預期。任何一項職業教育制度應該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從而使人們在不同范圍、程度和層次上成為人們共同接受和認可的做法,產生共同的意識,久而久之,經過無數次重復后,這將演變成為人們的價值觀、思維方式、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從而形成有利于職業教育活動發展的文化氛圍。因為長期以來我國職業教育發展的制度環境較差,相關制度的缺位、越位以及不到位問題嚴重,由此導致諸多制約職業教育發展的關鍵問題(比如企業及各界參與、多渠道經費投入、統籌規劃以及人們的認同等)沒有得到很好地解決。
從根本上說,任何教育制度的設計和創造最終是為社會培養各級各類人才服務的。職業教育制度是確保技能型人才培養質量的重要保證,是制約職業教育發展的極為重要因素。這是由職業教育的性質和特征所決定的,也是職業教育制度區別于一般意義上制度和教育制度的又一個重要屬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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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等教育;學費制度;教育公平
1.高等教育公平的內涵
高等教育公平是教育公平的一個重要方面,是教育公平的重要體現。不同的學者站在各自不同的觀點、立場和背景上,對教育公平的本質理解不盡相同,因此,他們對高等教育公平的本質認識也是不相同的,其主要的代表觀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1.1高等教育公平就是高等教育權利或機會平等
西方學者大多從這個角度研究高等教育公平,如霍普金斯大學的詹姆斯·科爾曼,[1]瑞典教育家胡森[2],等等。聯合國大會1948年12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規定:“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一切人平等開放。”[3]1966年12月通過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規定:“高等教育應根據能力,以一切適當方法,對一切人平等開放。”[4]1989年11月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第28條規定:“根據能力以一切適當方式使所有人均有受高等教育的機會。”[5]我國學者楊德廣與楊東平也認為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價值在教育領域的延伸,主要包括教育權利平等和教育機會均等兩個方面。[6]
1.2高等教育公平是高等教育機會資源分配的合理公正
代表人物主要有美國學者斯蒂芬·海納曼,他認為機會均等的實質可以歸納為享有公平使用教育資源的機會,不一定因為就讀機會的不平等就應該減少社會對高等教育的投資。[7]劉復興認為,教育公平的基本內容就是實現教育利益分配的公平。這種利益分配體現在三個方面:發展權利與發展機會的分配、發展條件的分配(或稱教育資源配置)、發展水平和資格的認定。[8]華東師大陳玉琨認為:“從本質上說,‘教育公平’是和教育資源的享受聯系在一起的。”[9]
1.3高等教育公平是對高等教育的價值判斷
我國學者張應強認為,教育公平實質上反映了人們對既存利益(教育資源、教育機會等)分配平等與否及其產生原因、標準等的價值評價和判斷。[10]李潤洲認為教育公平是指人際間教育利益關系以及非利益關系的反映、度量和評價。[11]也有學者認為教育公平是“教育制度的合理性與公正性的統一”。[12]
2.學費制度對高等教育公平的影響
2.1在免費制度下
國際社會一直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高等教育到底是應該實行免費還是收費,以及其對高等教育公平的影響。很多人認為公立學校應當實行免費的制度,其主要原因是他們認為高等教育是社會流動的重要途徑,付不起學費的人們會因為收費問題而無法獲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因此這是不公平的。但是隨著高等教育的不斷發展,人們接受高等教育與他們在此之前接受的包括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在內的全部教育緊密相關,因而不是一件簡單孤立的事情,在現實中幾乎不可能實現對一切人平等開放。因此,《兒童權利公約》并沒有重申“免費”高等教育,而是提出:“以一切適當的方式根據個人的能力使所有人均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
M.布雷認為:“與出身于較貧困階層的同齡人相比,出生于富裕階層的年輕人更有可能進入高等學校,高等教育補貼有可能主要為富人造福。”[13]艾舍爾認為:“免費的高等教育是讓窮人來支付富人上大學的費用。不取消高校免費入學制度,實際上就是堅持把窮人的收入作有利于富人的兩次再分配,免費高等教育既不能保證有效又不能保證平等。”[14]倘若高等教育實行免費制度,那么對于教育的投入必然是有限的,通過人口學的知識我們便可以得出,這會使得整個高等教育的規模與適齡人口的比例變得極其不平衡,造成獲得高等教育機會不均等的局面。從效率和公平的角度分析,在免學費和大范圍助學金的情況下,這也意味著高等教育公共資源配置的低效率和不公平。
2.2在收費制度下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指出,若片面地理解高等教育“社會價值”,在經費上過分強調國家與高等教育脫鉤,則會導致有兩種危險:一種是過分要求“成本回收”,另一種是過分要求高等教育機構進行各種商業化活動,弱化了高等教育的三個主要職責。如果將高等教育經費上的問題都轉嫁給家庭,那么這只會加劇高等教育機會的不均等。
有學者做過相關的研究調查表明,經濟收入水平不同的家庭的學生在填報高考志愿學校和專業時有不同的傾向性,這就使得這些學生選擇高等教育的機會變得不均等,經濟收入水平較低的家庭的學生在高等教育資源分配上處于不利的地位。[15]家庭收入越高的學生越傾向于綜合和工程類大學、重點大學,以及藝術、管理、經濟、新聞和醫學等專業;家庭收入越低的學生越傾向于農林地質類學校、普通本科,以及農林、教育等專業。這種收費制度不僅會導致學生接受高等教育機會的不均等,還可能導致這些學生接受高等教育以后的結果不公平,也就是說,經濟條件較差的學生往往會進入教學質量一般甚至是較差的學校,選擇的專業也是比較“冷門”的低收費專業,從而影響他們的就業前景。高等教育學費的不斷提高,造成了越來越多的貧困生,這無疑成為影響高等教育公平的重要問題。
3.高等教育不公平的根源
高等教育無論是實行免費制度還是收費制度,教育公平問題都是無法避免的。套用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教育公平問題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高等教育的需求同我國當前落后的高等教育之間的矛盾,這也就是高等教育公平問題無法真正避免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和人民群眾收入之間的巨大差距,是居民不能滿足高等教育服務的主要原因。要解決教育的不公平,就必須解決居民在經濟上的不公平。有學者指出,在經濟不發達的情況下,即使實行免費教育的政策,也不能消滅機會不均等的經濟根源,因為免費學校絕不意味著學生的教育成本對任何經濟水平的家庭都同樣重要。當實施免費教育時,仍有許多家庭無法供養較大的子女上學,因為他的勞動無論對地處農村還是城市的家庭來說都是必不可少的。[16]
4.結語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一)高等教育實行免費制度并不意味著教育公平,反而會使高等教育公共資源配置變得低效率和不公平,從高等教育的產品屬性來看,高等教育實行收費制度要比免費制度更能體現公平。(二)經濟上的不平等是高等學校出現貧困生并且引發一系列教育不公平現象的根源,而高等教育實行收費還是免費的制度幾乎與此無關。(三)高校貧困生問題與高等教育收費制度是有聯系的,但并非緊密相關,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辦法在于消除經濟上的不平等,在經濟上平衡發展,改善居民收入分配結構。(四)依靠國家財政支付,對家庭經濟收入水平低的學生給予財政資助,完善貧困生貸款制度,為貧困生提供條件和方便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這是解決高校貧困生眼前問題的最快捷的辦法。(五)高等教育的學費標準應當與當前大部分居民的家庭收入情況和支付能力相匹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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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M.布雷.高等教育籌措經費前模式、趨勢與選擇方案[J].教育展望(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1,(3):60.
第二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對長期從事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管理、服務工作并取得顯著成績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分別授予“全國優秀教師”和“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榮譽稱號,頒發相應的獎章和證書;對其中作出突出貢獻者,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部門授予“全國模范教師”和“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頒發相應的獎章和證書。
第三條“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條件是: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模范履行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堅持素質教育思想,熱愛學生,關心學生的全面成長,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在培養人才方面成績顯著;
(二)認真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在教學改革、教材建設、實驗室建設、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方面成績突出;
(三)在教育教學研究、科學研究、技術推廣等方面有創造性的成果,具有較大的科學價值或者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四)在學校管理、服務和學校建設方面有突出成績。
第四條獎勵“全國模范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和“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每三年進行一次,并于當年教師節期間進行表彰。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向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推薦“全國模范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和“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的比例控制在本地區教職工總數的萬分之二以內,其中“全國模范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的比例不超過本地區教職工總數的十萬分之六。、武裝警察部隊獎勵人選的推薦比例另行確定。
第六條獎勵“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全國教育工會、中國中小學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統一組織領導;獎勵“全國模范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的工作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部門統一組織領導,負責組織評審和批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武裝警察部隊推薦的相應獎勵人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分別會同當地教育工會、教師獎勵組織和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的“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國模范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人選的評審和推薦工作。總政治部負責和武裝警察部隊獎勵人選的評審和推薦工作。
第七條“全國模范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的獎章和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部門頒發;“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的獎章和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頒發,或者由其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總政治部頒發,并在評選當年的教師節舉行頒獎儀式。“全國模范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的獎章和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部門統一制作。“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的獎章和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作。
第八條教師獎勵工作應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全國模范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和“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享受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中國中小學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頒發的一次性獎金。其中,“全國模范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按照人事部人核培發[1994]4號文件規定,享受省部級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待遇。尚未實行職務工資制度的民辦教師,獲得“全國模范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時,獎勵晉升工資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九條“全國模范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和“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稱號獲得者的事跡和獲獎情況,應記入本人檔案,并作為考核、聘任、職務和工資晉升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全國模范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或者“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榮譽稱號獲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總政治部報請相應的授予機關批準,撤銷其稱號,并取消相應待遇:
(一)在表彰獎勵活動中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的;
(二)已喪失“全國模范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或者“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榮譽稱號條件的。
第十一條本規定適用于《教師法》適用范圍的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
關鍵詞:農民工隨遷子女;教育政策;政府責任
中圖分類號:C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8631(2010)01-0104-02
隨著體制改革的深入和社會轉型的加速,農民工家庭遷徙趨勢有增無減,因其數量的增加和規模的壯大,農民工隨遷子女的教育問題成為學術界和政府部門普遍關注的問題,政府出臺了大量的政策,這對解決農民工隨遷子女的教育問題固然很重要,但是政策的出臺并不代表問題的解決,農民工隨遷子女的就學問題依然很嚴峻。我們應以長遠的眼光來考慮問題,強化政府責任,促進政策的有效執行,這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所在。
一、農民工隨遷子女教育政策執行過程中政府責任的意義
為了保證人民的受教育權,國家應承擔必要的責任,這些責任包括國家建立和維持教育制度,整備教育條件與設施,經濟上幫助就學困難者以至提供免費教育等。按照我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政府的責任包括:籌措實施義務教育所需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的義務、培養師資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創造條件使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所以促進進城農民工隨遷子女教育政策的實施,保護農民工隨遷子女的受教育權,強化進城農民工隨遷子女教育政策執行過程中的政府責任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價值。
1.農民工隨遷子女教育政策執行過程中政府責任是教育政策公益性性質的內在要求。教育政策是教育領域乃至社會領域中社會政治和教育政治活動的形式和結果,教育政策活動是社會政治行為在教育領域中的集中體現。教育政策和其他政策一樣具有公益性的性質,該性質就決定了政府是教育政策的執行的主體。教育政策的執行具有執行性、目標性、創造性、強制性、務實性,以及時間性等六大特點。實際生活中,進城農民工隨遷子女的受教育狀況雖有所改善,但因教育政策的執行出現了“象征性執行”、“機械性執行”和“功利性執行”等政策失靈現象而使農民工隨遷子女的受教育權沒有得到有效保障。“人們創造制度是因為制度有用,而制度作用的發揮就是制度的實施或執行。一個制度規則建立以后,如果不予實施,等于沒有制度;一個制度規則建立以后,如果不能實施,也許是一種比沒有制度更為嚴重的秩序危機“。政府作為政策執行的主體,要提高自身的素養切實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教育政策的有效執行。
2.農民工隨遷子女教育政策執行過程中的政府責任是我國教育平等理念的重要表現。農民工隨遷子女及其父母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缺少社會資本,遠離權力中心,沒有影響政府和社會的話語權,對與其利益相關的政策尤其是受教育權保障的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沒有實施控制的影響力,屬于政策沉默群體。進城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杈的滿足體現了權利的單向性特征。在社會資源有限且不平等分配格局已經存在的情況下,政府承擔責任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教育政策的有效執行,體現了“以人為本”與“追求公平“的教育政策理念。教育平等理念現階段最重要體現在保障進城農民工隨遷子女的入學機會平等,義務教育階段,每個個體應當具有完全相同的教育權利,因而在教育機會面前也應是人人完全平等。所以,義務教育階段要保證全體適齡兒童入學,提供均衡的教育資源,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國家義務教育的統一質量。義務教育的機會是不需要競爭的,是國家必須予以保證的一種完全平等。我國雖有政策保障進城農民工隨遷子女的教育政策,但是政策的出臺并不等于問題的解決,目前因政府執行不利,致使農民工隨遷子女的受教育權仍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由于身份原因和法律知識的欠缺,該群體面臨的問題常常很難及時得到有關部門的重視和解決,長久以往,農民工就對于與他們自身利益相關的政策的執行不再關注,減少了對政府部門的督促,政策的執行情況也就每況愈下了,最終會出現“政策冷漠”現象和農民工對政府的不信任,進而會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和發展。基于上述原因,強化政府責任切實保障進城農民工隨遷子女教育政策的有效執行是教育平等理念的要求。
3.農民工隨遷子女教育政策執行過程中的政府責任是我國政府保障基本人權的要求。《世界人權宣言》強調人生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并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這種實現是通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并依照各國的組織和資源情況。在我國義務教育是根據法律規定,適齡兒童和少年必須接受,國家、社會、家庭必須予以保證的國民教育,其實質是國家依照法律的規定對適齡兒童和青少年實施的一定年限的強迫教育的制度。與其他教育制度和教育工作相比,義務教育有國家強制性、普及性、公共性等特征。政府促進進城農民工隨遷子女教育政策的有效執行,是我國政府保障人權的基本體現。教育被看作公民生存與發展的基本條件,也被看作國家富強的基礎。因而提供免費教育也是國家的義務。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的受教育權是國家尊重和保證人權的基礎。目前我國并不欠缺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教育的法律性的文本,欠缺的是國家對免費教育的提供和相關政策的有效執行,所以政府應積極的承擔責任,創造條件促進進城農民工隨遷子女教育政策的有效執行。
二、農民工隨遷子女教育政策執行的特點
1.政府政策制定的基本理念差別。公共政策無論從它是權威性價值分配的方案,還是政府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來說,都與決策層的價值觀不可分離。政策制定者信奉的價值觀不同,驅使其實現的目標也不同,’因而,政策所引導的行動方向也會不同,即使是針對同一個社會目標,解決同一個社會問題,持不同的價值觀的政策制定者也會制定不同的政策,引導人們采取不同的行動。政府以全體人民共享社會發展成果,以人為本等理念指導自己的政策制定,以構建義務教育全國一盤棋的整體保障機制作為中央制定農民工隨遷子女就學政策的目標。地方政府是政府責任的重要承擔者。地方政府執行政策的理念基礎在很大程度上是“社會控制”,在制定和執行有關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政策時,首先考慮的便是經濟的穩定發展、流動人口的有效管理、社會治安和綜合治理等等。為了保持這種有序狀態,社會運行系統還要不斷地進行調解,以適應內部和外部條件的變化。有序也不能絕對化,真正的有序要以系統內部充滿生機、具有高度的活力和創造力以及發展取向為前提。
我國以不足世界2%的教育經費支撐了世界20%受教育人口的教育。政府對教育事業投入偏低,我國財政性教育投入占GDP比例長期低于世界發展中國家平均水平,使公共財政保障能力處于較低水平,缺乏在最低合格標準上的需求預算,導致出現了義務教育學
校公用經費不足。
2.政策約束力的主要原因。公共政策的導向性作用的發揮當然要以相關群體的認可與服從為前提。無論是受益的相關群體自愿的接受,還是利益受損的群體懾于政府的權威和強制的懲罰而被迫接受,都需要公共政策具備合法性。也就是說公共政策有一個按照規定程序合法化的過程。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在一般意義是指人們對公共政策系統及其產出的認可和接受程度。
對于農民工隨遷子女流入地政府采取經濟上接納,社會上排斥的態度,農民工缺少用腳踢票的權利,對于其子女雖然中央政策強調以人為本的理念,但是在財政的投八方面卻以地方政府為主,且進城農民工隨遷子女的義務教育是具有空間外溢性的公共產品,空間外溢性的公共產品在此主要體現在如果流入地政府負擔農民工隨遷子女的教育成本的話,我們不能保障該群體以后都留在本地就業,給本地區創造經濟價值。
3.農民工隨遷子女教育政策執行情況。一是政策執行的表面化,所謂政策執行的表面化是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只宣傳不落實,政策未得到具體落實。主要表現就是一些地方政府集政策主體和利益主體于一身,地方教育管理部門出于諸多方面的考慮,始終對農民工子女進入城市公辦學校學習設立條件限制,以至于形成農民工子女入學有政策難享受。對于進城農民工隨遷子女來說出現了義務教育的“平等對待宣傳的轟轟烈烈,差別對待做的扎扎實實”的局面。二是政策執行的象征性,荷蘭學者布雷塞斯曾說:
“如果中央政府的政策限制地方政府的政策空間,而中央政府又無法檢查時,地方政府多會采取象征性合作的方式。”象征性執行即指政策執行主體在對國家政策的執行過程中,只做表面的工作,擺擺形式,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從而使國家的政策形同空文而流于空談。
三、農民工隨遷子女教育政策執行中政府責任落實機制的構建
1.社會權利觀的構建。美國學者麥克拉福林認為政策執行過程本質上是政策執行者與受影響者之間就目標或手段進行相互調適的互動過程,政策執行的有效與否從根本上取決于政策執行者與政策影響者之間行為調適的程度。政策接受者的利益、價值與觀點將反饋到政策上,以左右政策執行者的利益、價值與觀點。但是農民工及其子女一直以來作為政策的沉默群體,出現了“政策冷漠”的局面。農民工子女的教育問題作為農民工的心頭之痛,直接影響著農民工階層的流動,需要對農民工群體增能,首先使其認識到享受到平等的受教育權是他們作為公民的權利。其次在國家政策制定和執行過程中,農民工子女需要表達自身的利益需求,這也有利于政策目標群體監督政府對關于農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執行。最后增強農民工群體的法律意識。因為司法活動也會在義務教育政策的轉變中產生顯著的作用。政府要嚴格貫徹依法執政、執政為民、建設法治政府的行動綱領。對于農民隨遷子女教育的問題,我們要劃清政府的權利和義務的界限,政府在行使權力的同時也需要履行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的受教育權和相關教育政策得以有效執行的義務。
2.轉變政府執政理念,促進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對進城農民工隨遷子女就學政策認知的統一。地方政府在政策執行中缺乏積極性。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地方政府在政策執行的同時利用地方權力維護和彌補政策實施帶來的利益損失。這一系列現象的產生主要是地方政府對農民工及其子女對社會發展的作用和意義認識不到位造成的。農民工進城是我國城市化發展的歷史進程的必然要求,對農民工子女教育也是一個長期的行為。保障進城農民工子女依法享受平等的義務教育是實現教育公平、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現實要求。農民工子女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理應有享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政府也有責任保障其享受到相應的權利義務。各地政府不應以任何理由剝奪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從構建和諧社會和以人為本的高度出發,提高地方政府對該歷史趨勢的認識和對中央政策的理解和認同,從實際出發,形成清晰、穩定的政策,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將農民工子女教育納入日常工作的軌道和管理框架,使之真正變成主管部門的主動行為和長期行為。
3.改革政府教育投入機制,建立農民工隨遷子女就學專項基金,針對進城農民工隨遷子女形成“中央政府財政撥款錢隨人走,流入地政府管理”的良好格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所以國家應該承擔義務教育階段財政投入的主體。但目前國家義務教育經費轉移支付,仍以學生的戶籍為準,將義務教育經費“支付”給學生戶籍所在地,而不是“支付”給他們實際接受義務教育所在地。但是農民工及其子女具有很強的流動性,中央財政支持的教育資源并沒有隨之流動,流八地政府以義務教育經費的缺位而推卸責任。所以中央的教育經費需建立專項資金的方式,應當適時地從以學生戶籍所在地為準,調整為以學生實際接受義務教育所在地為準,將義務教育經費支付給流入地政府,保障進城農民工隨遷子女的受教育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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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溫勇斌淳東亮.王智勇.試論促進教育公平的公共財政對策[J].科技與管理,2008(2).
關鍵詞: 教育公平 英才教育 培養模式
一、教育公平的內涵
教育公平就其本質而言,內涵應該涵蓋三個層次的公平,即教育權利、教育機會和教育過程。
教育權利公平,是指個體的教育權利不因其種族、民族、性別、家庭條件的不同而不同,教育權利包括基本教育權利和非基本教育權利[1]。接受義務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教育權利,而接受更高級教育則屬于公民的非基本教育權利,如果忽略生產力發展所決定的教育客觀承受力,以及自然因素造成的社會成員在智力、能力等方面的差異,一味追求公民非基本教育權利的完全平等,這于教育權力其實是不公平的。教育機會均等,是指公民不受經濟水平、家庭環境、教育規模與總體水平及性別等因素的影響,接受國家的義務教育。很多文章把“教育起點公平”等同于“教育機會均等”,這是很牽強的。起點公平的基本含義是立足于經濟學視角的,主要指一定范圍的所有成員在任何競爭性或者排他中的能力平等[2]。教育過程平等,是指學生個體在受教育過程中,在教育經費、教育內容、教師質量、學生受關注程度、公正評價等方面,不考慮非客觀因素的影響在公立學校內應接受平等的待遇,其目的(或評價標準)是讓人人都受到“相當”(相稱)的教育。
二、英才教育的培養模式
英才教育主要指對具有天賦才能的兒童進行的教育,本文將以英國的英才教育培養模式為例加以闡述。
英國在英才學生的選拔上,包括定量和定性標準。定量標準包括:國家登記在冊英才學生的信息、SAT考試成績和校內測驗與考試結果、其他類型標準化測試分數這三類[3]。定性指標包括:升入小學、中學升學信息;教師評價與提名、教師在課堂上對學生的觀察、學生作業及作品、外部來源的信息等,且選拔過程非常嚴格。在培養體制上,其英才教育運用全方位評價手段和體系對學生進行不間斷式選拔,以確保英才有效地投身于某一學習領域;家長和監護人都是英才的輔助教育者,學校應努力廣泛聯系社會各界,使之成為英才教育的合作伙伴;每個孩子都有成為英才的可能,英才教育教師應相對平均地分布于整個教育體制內;學校通過不同任務設計、課程安排和專業有區別地進行英才教育[4]。在師資培訓方面,英國的英才教育理念被納入教師專業標準,對英才學生的教育教學能力成為衡量優秀教師的重要指標。由國家青年英才學院和DFES技能部聯合推出的教師質量標準,目的是為學校創建全國公認的評價標準與框架,以評估學校和教師的表現及為學生提供的教育質量[5]。
英才教育(Gifted and Talented Education)之所以是提高國家核心競爭力的戰略舉措,主要在于其培養對象的獨特性。英才教育的對象不是一般兒童,他們具有更大的潛能,更容易成大才。
三、英才教育對教育公平的體現
有人認為,英才教育體現的是精英主義,與平等主義相抵捂,違反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實施英才教育對于其他孩子而言是不公正的,英才教育是“用公共資源滿足私人需求”,是“把最好的教育提供給最聰明的人”(The Best for the Brightest),進一步拉大了教育的差距。縱覽各國英才教育發展中的爭議,我們看到一種明顯的矛盾現象,一方面高度認同英才及其教育對于國家發展的重要意義和工具價值,一方面認為英才教育有違教育公平[6]。人們往往不患貧而患不均,而讓英才兒童、一般兒童、智障兒童都接受同樣的教育就是真正的公平嗎?教育通常是面向大多數學生的,英才兒童為數不多,他們的特殊需要往往被忽視,甚至比學習困難學生、身心殘障兒童更受忽視,從而淪為真正的“弱勢群體”。這種看法在邏輯上是自相矛盾的。英才教育作為因材施教的一種形式,體現了教育的差異性公平,是實現人的充分發展、促進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
四、結語
英才教育具有一般教育或者說普通教育所不具備的優越性和特殊價值,通過挖掘英才兒童的巨大潛能,發揮“點石成金”之效,“多快好省”地培養出國家所需的各類英才,提高國際競爭力。這是一些國家通過制定公共政策、通過立法手段大力推進英才教育發展,并把英才教育作為國家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的主要動因。我國過去30多年英才教育的發展,為我國人才隊伍建設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但綜觀世界英才教育全局,我國的英才教育仍需要走出英才教育違反教育公平的認識誤區,政府對英才教育的支持和鼓勵有待加強。
參考文獻:
[1]褚宏啟.關于教育公平的幾個基本理論問題[J].中國教育學刊,2006(12).
[2]郝文武.教育哲學[M].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
[3]熊曉東.教育論文:英才教育在中國[M].百家出版社,2007.
[4]姚紅玉.英國的英才教育[J].比較教育研究,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