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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13〕1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 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四條 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
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公布和備案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 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并抄送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中央企業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跨行政區域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二十八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三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第三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三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三十四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面臨的事故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問題需要修訂的;
(七)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七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四十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執法檢查。
第四十二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 對于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五)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并重新備案的;
(七)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
第四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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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預案編制質量
提出預案編制總要求
新《辦法》對應急預案的編制提出了總要求,即: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該要求雖然簡短,但是內涵豐富,對于提高預案編制質量具有重要指導作用。應特別注意把握“符合實際”“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等要求,保障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與可操作性。
規范預案編制程序
在舊《辦法》有關預案編制程序要求的基礎上,新《辦法》作出兩點新要求:
一是明確要求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編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二是特別強調在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事故風險評估是編制應急預案的前提和重要基礎,只有通過風險評估,明確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事故可能產生的后果,以及后果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預案編制才會有的放矢,具有針對性、全面性。如不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僅憑主觀想象和經驗判斷,諸多應急情形就會考慮不全,應急處置措施就會通用性有余、針對性不足,自然無法滿足實戰需要。
應急資源調查同樣是預案編制的重要基礎,只有進行充分的應急資源調查,摸清本地區、本單位的應急資源底數與協調機制,才會對應急資源進行統籌考量,對內實現應急資源合理配置,對外實現應急資源共享。
突出先期處置
突出先期處置,是新《辦法》對于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編制的一個新要求,具體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明確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要求
新《辦法》在舊《辦法》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的基礎上,新增“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的要求。
變更編制現場處置方案的場所范圍
舊《辦法》只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對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制定現場處置方案。而新《辦法》則對需要編制現場處置方案的場所范圍規定得更具體:要求對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都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在生產實際中,特別是隨著自動化程度的提高,一個崗位可能要負責諸多場所、裝置或設施的管理。如果以崗位為基本單位編制現場處置方案,崗位處置方案就會有失處置措施的具體化與第一時間進行應急處置的高效性。這一變化,會促進先期處置效率的提高。
強調編制應急處置卡
新《辦法》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這是保障先期處置順利進行的重要舉措。
因地制宜 簡化“瘦身”
舊《辦法》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種類,按照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三個層級進行要求,即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在此基礎上,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延伸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對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編制現場處置方案。總體而言,各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都要包含這三個層級。從實踐來看,由于諸多生產經營單位規模小,風險種類少,若嚴格按照這三個層級來編制,會出現內容重復、形式重過內容的現象。
對此,新《辦法》從實際出發,作出了因地制宜、靈活設置層級的新要求。一是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也可以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對于專項預案內容比較簡單的情形很適用。二是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這兩項要求,如果運用得當,可以大大簡化預案文本,取得大幅“瘦身”、形式內容有機統一的效果。
簡政放權 務實高效
新《辦法》對應急預案的評審、公布、備案作出了諸多重大調整,總體體現了國家簡政放權、務實高效的執行理念。
應急預案不能懸空,要“落地”
舊《辦法》在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后,未再作進一步落實要求,造成諸多預案文本只發放至有關領導、部門的“懸空”現象。新《辦法》要求,必須將預案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同時,對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這兩點要求,將有力改變當前應急預案懸在空中不落地的現象。
精簡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報備部門
舊《辦法》要求,中央企業總部的應急預案要到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等多個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新《辦法》對此作出重大調整,備案部門大大減少,即中央企業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培訓注重全員、科學
新《辦法》對應急預案的培訓從諸多方面進行了強化。
擴大宣傳教育對象范圍
舊《辦法》要求,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新《辦法》不僅要求對從業人員,而且要求對社會公眾也要進行相應的宣傳教育,同步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應急預案關聯知識納入培訓范圍
舊《辦法》只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新《辦法》則在應急預案之外,另將應急相關知識納入培訓范圍,提出了新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應急培訓內容的擴容,對于活學活用預案將起到有力的促進作用。
從“看墻學”到“隨身學”
舊《辦法》要求,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這本是便于員工日常學習的一種方式。但是,在實踐過程中,這種張貼式做法,容易出現字體小、日久字跡褪色看不清,修訂更換費事、費錢等不足。
新《辦法》取消了這一條,要求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便于從業人員攜帶。這種從“看墻學”到“隨身學”的轉變,是源于實踐的行之有效的好做法,會更有實效。
規范應急培訓檔案管理
新《辦法》對應急培訓檔案管理進行了規范,要求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規范檔案管理,對于循序漸進,持續提高應急培訓的質量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預案修訂需定期評估
改革修訂雙軌制,建立定期評估制
舊《辦法》對于預案修訂采用的是定性、定量雙軌制。其中對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修訂實行定性制,即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而對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修訂則實行定量制,即至少每3年修訂一次。
新《辦法》對預案修訂進行了重大制度改革,明確要求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通過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由于評估周期未作統一規定,為重點保證高風險行業預案的適用性,對其預案評估周期作出了明確要求,即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3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對需修訂情形作出重大修正
舊《辦法》對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的情形進行了列舉,但是有一些情形存在內容不適用、不完整、不準確的現象,新《辦法》對此作出了重大修改,如明確“面臨的事故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等重要情形,此次調整更切合實際,更準確。
改革有修必備制度,調整重新備案要求
舊《辦法》是按照有修必備的原則要求應急預案重新備案,即生產經營單位只要預案有修訂,就不僅要向有關部門報告,同時,要按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新《辦法》對此作出重大改革,只要求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重要內容變更的,才需重新備案。
建立實戰評估制度
2014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暫行辦法》。該辦法要求,應急處置評估組對事故單位的評估,應當包括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情況,應急預案的編制、培訓、演練、執行情況。據此規定,新《辦法》要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強化監督管理
舊《辦法》對于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只規定了一條:對于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新《辦法》在舊《辦法》單一監管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了更為有力的監管措施。一是要求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執法檢查;二是要求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加大處罰力度 嚴格責任追究
對于責任追究,新《辦法》從追責情形、追責對象、處罰力度方面進行了大幅強化。
擴大法律責任追究情形
新《辦法》的追責情形由舊《辦法》的3種增加到9種,具體包括:
(1)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
(2)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3)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4)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的;
(5)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
(6)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7)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8)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并重新備案的;
(9)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擴大追責對象
舊《辦法》只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新《辦法》對此作出重大調整,即不僅對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進行追責,而且還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經濟處罰。
加大處罰力度
舊《辦法》只對違法單位進行警告、罰款、責令停產整頓、行政處罰4種類型的處罰。新《辦法》對此作出重大變化,一是取消警告,直接進行經濟處罰,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同時增加罰款額度。二是加大處罰力度,特別是罰款額度較之舊《辦法》大大提高。如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而舊《辦法》最高罰款上限僅為3萬元。
1.1編制目的
規范軋鋼系統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建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快捷的應急工作機制,及時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匯編》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為本預案的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軋鋼廠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煤氣中毒、火災爆炸,起重、機械傷害,高空墜落、觸電傷害等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
(1)、符合分級響應條件的事故(見5.1分級響應)
(2)、北鋼集團認為需要處置的事故
1.4工作方針、原則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以人為本,保障員工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預防和減少軋鋼生產過程中的事故,加強企業員工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救援力量和員工參與的基礎作用。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并營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軋鋼廠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軋鋼廠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名生產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軋鋼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各生產區為主,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廠級相關部門配合、指導、協助做好相關工作,發生事故的生產區是事故應急救援的第一響應者。
(4)、依靠科學,依法規范。采用先進的應急救援裝備和技術,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充分發揮職能科室專業的作用,確保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5)、支持事故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做好軋鋼生產過程中事故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開展培訓教育,組織應急演練,做到常備不懈,進行廣泛宣傳,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做好物資和技術儲備工作。
2、軋鋼廠危險性分析
2.1概況
(1)、軋鋼廠位于遼寧省市平山區北臺鎮,東距市面上區16kg,西距遼陽市區55kg,廠區分布在細河兩側,正式組建于1997年,廠下設生產安全科、設備科、技術科、人力資源科、企管科、綜合辦公室(五科一室)及棒線帶生產區、二高線生產區、三四高線生產區、1780生產區,現有員工3000余人,隸屬于鋼鐵(集團)有限公。
(2)、軋鋼廠現有主體設施:年產60萬噸棒材生產線,年產350萬噸線材生產線,年產100萬噸的850帶鋼生產線和年產400萬噸1780帶鋼生產線,主要原材料是連鑄鋼坯,產品有不同規格的螺紋鋼、熱軋圓盤條、熱軋鋼帶等。周邊單位主要有:棒線帶生產區南側為煉鋼廠(一區),北側為燃氣廠、電廠和制氧廠,東側臨近廠房存在煤氣管道及電纜橋架等;二高線、1780生產區南側為煉鋼廠(二區),北側是焦化廠化產作業區,西側為焦化廠,廠區四周存在煤氣管道、水封、電纜橋架等危險源;三四高線生產區西側臨近煉鐵廠。
2.2軋鋼廠危險源與風險分析
軋鋼廠是以生產1780、850帶鋼、熱軋盤條、光面和螺紋鋼筋為主的大型軋鋼廠,生產過程連續,設備眾多,基本上實現了網絡自動化控制及遠端信號傳輸系統,有現代化冶金機械設備和新型建筑,在生產過程中,由于操作失誤、設備缺陷或自然災害等,存在機械傷害、煤氣中毒和窒息、火災、爆炸、灼燙、起重傷害、高處附落等嚴重事故的潛在危險,易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事故和設備損失。根據生產過程及設備狀況,確定以下危險場所(設備)為軋鋼廠危險源。
(1)、加熱爐及煤氣管道、閥門等區域
風險分析:存在煤氣泄漏、著火、爆炸、中毒、窒息、灼燙等事故風險。危險等級為:A級
(2)、液壓站、站、油品庫、氧氣、乙炔存放等區域
風險分析:存在火災、爆炸等事故風險。危險等級:A級。
(3)、軋線機械傳動、移動等區域
風險分析:存在擠傷、碰傷、絞傷、砸傷、灼燙等事故風險。危險等級:B級。
(4)、起重設備及吊、夾具等區域
風險分析:存在起重作業傷害、機械傷害、高空墜落等事故風險。危險等級:C級。
(5)、電氣高、低壓室,電纜夾層及現場電源箱、配電箱等區域。
風險分析:存在觸電、電弧灼傷等事故風險。危險等級:C級。
3、組織機構及職責
3.1應急組織體系
(1)、軋鋼廠應急預案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作業區級應急預案包括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班組應急預案僅涉及現場處置方案。
(2)、工作原則是:在鋼鐵(集團)公司統一領導下,軋鋼廠生產安全科負責統一指導、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各生產區成立事故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對突發性事故進行現場處置。
3.2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及職責
(1)、協調指揮機構及職責
總指揮:廠長
副總指揮:生產廠長、設備廠長、技術廠長、黨委書記
成員:生產安全科、設備科、技術科、辦公室、調度室、生產區
指揮部設在生產調度室
職責:負責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保證實效性,組建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物資,組織落實應急救援演練,檢查督促應急救援的準備工作,發生事故時,和解除應急救援命令、信號,向上級匯報,必要時向相關單位發出救援請求等,組織事故調查,總結應急救援工作的經驗教訓。
總指揮:負責組織指揮全廠的應急救援工作。
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負責應急救援工作的現場指揮工作。
生產安全科和調度室:會同生產負責事故處置時生產系統的組織調度工作,組織搶險搶修隊搶險救災,以最快速度恢復生產,并負責對內/外聯系工作;安保人員做好事故報警,情況通報及事故處置工作,會同生產區清查現場人數,及時掌握人員傷亡情況,報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事故現場滅火、警戒、治安保衛、疏散人員,并組織維持現場秩序等工作,同時,跟蹤、續報事故救援進展情況。
設備科、技術科:負責工程搶險、搶修和搶險救援物資的供應和運輸工作,組織專業救援隊伍,搶修損壞設備,迅速恢復使用,同時負責事故損失數據統計上報工作.另外,負責保障廠內通信網絡的暢通。
辦公室:負責救援工作的車輛、資金等后勤保障工作。
生產區:負責組織建立本屬區域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織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及修訂工作,健全事故應急各項制度,物資準備和現場應急處置指揮。
3.3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及職責
(1)、通訊聯絡隊:負責對外/內聯系通訊任務。由安全生產科、調度室、生產區人員組成。
(2)、治安隊:負責現場治安、交通管制、警戒、指導員工疏散等任務。由生產安全科、生產區人員組成。
(3)、消防隊:負責現場滅火任務。由北鋼消防隊和廠內義務消防隊組成。
(4)、搶險搶修隊:負責事故現場搶險搶修任務。由職能科室和生產區人員組成。
(5)、醫療救護隊:負責搶救受傷、中毒人員等任務。由北鋼職工醫院及生產區人員組成。
(6)、物資供應隊:負責搶救傷員的必須供應物品和搶險物資的供應及運輸。由職能科室和生產區人員組成。
4、預防與預警
4.1危險源監控與報告
建立危險源檔案,報送安全環保部備案,研究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住處制訂應對方案及預防措施。
4.2預警行動
4.2.1報警裝置建立完善技術監控手段,保證生產安全穩定運行,同時要制定可靠的人工監控方式,定期檢查確認,及時發現和解決出現的問題和隱患。
(1)自動報警裝置
可燃氣體在線監測儀(可燃氣體泄漏后,報警網絡分別在廠崗位值班室聲光報警)、火災監測報警器、傳感器、泵(閥)氣動件、警報鈴(燈)、其他裝置
(2)人工報警
當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相關人員可通過內線電話直接向總調度室及作業區辦公室報警。另外若具備手動報警按鈕,可通過按鈕報警。
4.2.2事故報告程序
(一)、調度室作為生產指揮協調單位,當事故發生后應盡一切可能,立即組織人員搶救傷員和國家財產,防止事故發展和擴大,使財產損失降到最低。
(二)、發生重傷以上事故,作業區要認真保護現場,在未獲得有關部門批準之前,不準任何人人為清理和破壞。
(三)、傷亡事故發生后,首先發現者必須立即向調度室報告,調度室根據實際情況向有關領導報告。
具體上報程序:
①、輕傷事故:
發現者或作業區—調度室—安全科管片安全員—安全科長——公司安全環保部事故科
②、2人以上輕傷事故:
發現者或作業區—調度室—生產廠長及安全科長(如因設備原因通知設備廠長及設備科長)——廠長—黨委副書記、工會主席——(安全科負責通知公司安全環保部事故科)
③、重傷事故
發現者或作業區—調度室——廠長——生產廠長及安全科長(如因設備原因通知設備廠長)—黨委副書記、工會主席—(安全科負責通知安環部部長——公司安全環保部事故科)
④、死亡事故
發現者或作業區—調度室——廠長——生產廠長及安全科長、生產科長——設備廠長及設備科長—黨委副書記、工會主席—(安全科負責通知——安環部部長及公司安全環保部事故科)
⑤、2人以上死亡事故或群死群傷事故
發現者或作業區—調度室—公司總調度室——廠長——生產廠長及安全科長、生產科長——設備廠長及設備科長—黨委副書記、工會主席——(安全科負責通知——安環部部長及公司安全環保部事故科)—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
⑥、火災、爆炸、煤氣泄漏事故(不可預見且無法處理)
發現者或作業區—調度室—消防隊或燃氣廠煤氣救護站—職工醫院——公司總調度室——安環部部長及公司安全環保部事故科——廠長——生產廠長及安全科長、生產科長——設備廠長及設備科長—黨委副書記、工會主席
(四)、安保科在接到報告后,應迅速準確無誤逐級履行”口頭報告”和“書面報告”。在上報公司安全環保部的同時,應在40分鐘內趕赴現場。
(五)、在逐級上報的過程中,所有上報單位和人員,必須講清事故的發生時間、地點、傷亡人員姓名、年齡、工種及傷害程度,并初步報告事故的簡要過程和原因。
5、應急響應
5.1分級響應
根據公司事故分級標準,結合軋鋼廠生產特點、事故情況和公司控制事故的能力,在緊急情況下,應急行動分為三級:
(1)Ⅰ級響應。包括一般安全生產事故及能影響企業安全生產類別的事故。包括極小范圍的危險物資泄露,可能發生小型火災初期。現場人員要履行他們的職責,廠及作業區的應急能力可以處置。
(2)Ⅱ級響應(現場應急)。公司的應急能力可以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影響范圍基本處于廠內),主要部位需要關閉,要立即采取行動以保護現場人員和阻止事態進一步擴散。現場人員應履行他們的職責,廠應急預案全面啟動。
(3)Ⅲ級響應(全體應急)。包括特別重大、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已超出公司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的向周邊擴散(影響范圍超出廠界),事故可能影響周邊企業。公司生產區需全部關閉,需采取立即行動保護和撤離現場人員,需要取得外部支援,請求政府啟動應急預案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
5.2.1初期響應
緊急情況發生時,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的人員根據事故情況確定的應急響應級別啟動應急程序,如通知有關人員到位、調配救援所需的應急資源(包括應急隊伍和物資、裝備等)等。
應急行動隊伍及時進入事故現場,積極快速開展人員救助、工程搶險、人群疏散等有關的應急救援工作。
(1)事故發生應采取的處理措施。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將采取相應應急處理救援措施:。
①問清報告人姓名、單位部門和聯系電話。
②問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原因、主要毒物、事故性質、對救援的要求,同時做好電話記錄。
③按應急救援程序,派出救援隊伍。
④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⑤保持與救援隊伍聯系,視事故發展狀況,必要時排出增援隊伍。
(2)危險區的劃定和隔離:
各救援隊伍進入事故現場,選擇有利地形(地點)設置現場救援指揮部或救援、急救醫療點。
(3)事故現場檢測與評估:
應快速鑒定危險源的性質及危害程度,測定出事故的危害區域,提供有關數據。。
(4)應急救援人員的防護監護:
救援人員在救援行動中,應配戴好防護裝置,并隨時注意事故的發展變化,做好自身防護,執行救援任務時,應以2~3人為一組,集體行動,互相照應,帶好通訊工具,隨時保持通訊聯系。。
(5)危險區域人員的緊急疏散與撤離
①在組織和指導員工做好個人防護后,再撤離危險區域。
②組織員工撤離危險區域時,應選擇安全的撤離路線,避免橫穿危險區域。
③員工要互救互助進行撤離。
當事態得到有效控制后,進入應急恢復階段;當事態無法得到有效控制時,進入擴大應急響應。
5.2.2擴大應急響應
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事故響應級別需要提高時,應積極快速開展人員救助、工程搶險、人群疏散等有關的應急救援工作,并向政府部門及外援機構請求援助。
(1)應急救援隊伍的調度:
應盡快地開通通訊網絡,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和危險程度,制定救援方案,組織指揮救援行動。
(2)異常情況下搶險人員的撤離條件、方法
搶險人員撤離的優先順序是周圍群眾與員工工作人員中的非關鍵人員應急關鍵人員之外的所有人員全部撤離。
(3)事故擴大后的應急措施
①對現場潛在的危害進行實時監測和評估,避免二次事故發生。
②人員安全疏散。
③現場交通管制。
④現場治安秩序維護。(4)受傷人員現場救護、救治與醫院救治
①對傷員按輕、中、重簡易分類,急救措施上按照先重后輕的治療原則,在急救順序上應優先處理能夠獲得最大醫療效果的傷病員。
②注意保護傷員眼睛。
③對救治后的傷員實行一人一卡。
④合理調用救護車輛。
⑤合理選送醫院。
5.3現場緊急處置
軋鋼系統安全生產事故按照可能造成的后果分為:煤氣火災、爆炸事故,煤氣中毒事故,機械傷害事故,電氣觸電、電弧灼傷事故,高空墜落事故等,針對事故的特點,應急救援隊應參照下列處置要點開展工作。
5.3.1煤氣火災、爆炸事故處置要點
發生煤氣火災、爆炸事故,應急救援時要注意:及時切斷所有通向事故現場的能源供應,包括煤氣、電源等,防止事態的進一步惡化。
5.3.2煤氣中毒事故處置要點
(1)、迅速查找泄漏點,切斷氣源,防止有毒氣體繼續外泄。
(2)、迅速向上級相關部門報告。
(3)、設置警戒線,向周邊員工發出警報。
5.3.3機械傷害事故處置要點
(1)、迅速停止設備運行。
(2)、設置警戒線。
(3)、不得隨意移動受傷人員,造成二次骨傷。
5.3.4電氣觸電、電弧灼傷事故處置要點
(1)、在保證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切斷電源,防止發生次生傷害。
(2)、對受傷人員采取特殊的救護措施。
5.4應急結束
事故應急救援結束程序:
(1)如屬于本廠自救,當安全生產事故得到控制,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導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隱患得到消除,傷亡人員全部救出或轉移、設備設施處于正常或受控狀態。事故現場已經恢復后,由總指揮宣布應急救援工作結束。
(2)如需公司啟動應急,則由上級部門,對事故現場及周邊某某范圍區域進行某某濃度監測。當監測結果表明,空氣中的某濃度在正常標準范圍時,由上級相關部門宣布事故危險全面解除。
5.5后期處置
后期處置包括現場清理、人員清點和撤離、善后處理和事故調查等。應急結束后,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應組織人員進行應急預案評審,總結預案中存在的不足,重新修訂應急預案,進入新的應急準備階段。
5.5.1現場保護與現場洗消
緊急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的警戒及現場保護工作由生產安全科保衛人員匯同生產區保衛人員負責進行。
(1)事故發生后,在對事故處理期間,由生產區指定人員對各入口實行警戒封鎖,禁止非搶險人員進入。
(2)事故處理完畢,人員撤離后,事故發生崗位實行警戒,未經搶險指揮部批準,所有人員禁止進入事故現場。
(3)事故現場的拍照、錄像應經過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的批準。未經批準,禁止任何人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錄像。
5.5.2事故調查處理
應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來調查和分析事故。
5.5.3恢復生產:生產安全科、設備科、技術科對機械設備、工藝流程和廠房通道等進行全面檢查并進行修復。在確認各方面條件具備后,制定生產恢復計劃和方案,盡快恢復生產。
為防止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完善應急管理機制,迅速有效地控制和處置可能發生的事故,保護員工人身和公司財產安全,本著預防與應急并重的原則,制定本預案。
2危險性分析
2.1企業概況
公司占地面積約平方米,其中庫房面積約458.73平方米,現有職工13人。主要生產經營電
泳漆、濃縮液、穩定劑、溶劑、光盤保護漆、有機添加劑等。
2.2危險性分析
本公司生產經營的危險化學品與人體皮膚和眼睛直接接觸可能造成灼傷,發生泄漏容易造成人員中毒,其蒸汽與空氣能夠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生產和庫存的原料、產品與高熱源、強氧化劑等接觸,易發生火災爆炸。
3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公司成立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和相應的應急救援工作組。
3.1指揮部組成人員和職責
總指揮:總經理
副總指揮:安全主管
成員:其他相關管理人員
總經理不在的情況下由安全主管進行現場指揮。
指揮部主要職責:
(1)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3)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4)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5)負責現場急救的指揮工作;
(6)及時、準確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3.2工作組組成成員和職責
滅火組:負責消防、搶險。
成員:(略)。
救護組:負責現場醫療、救護。
成員:(略)。
警戒組:負責治安、交通管理。
成員:(略)。
通訊聯絡組:負責通訊、供應、后勤。
成員:(略)。
運輸組:負責運送傷員
成員:(略)。
4預防與預警
4.1事故預防措施
(1)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2)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強化安全生產教育;
(3)車間、庫房加強通風、完善避雷設施;
(4)采用便捷有效的消防、治安報警措施;
(5)保證消防設備、設施、器材的有效使用。
4.2報警與通訊
公司將用于個體防護、醫療救援、通訊裝備及器材配備齊全,并確保器材始終處于完好狀況;
應急電話:
火警:119
匪警:110
醫療急救:120
5應急響應
5.1滅火處置方案
(1)發現火情,現場工作人員立即采取措施處理,防止火勢蔓延并迅速報告;
(2)滅火組按照應急處置程序采用適當的消防器材進行撲救;
(3)總指揮根據事故報告立即到現場進行指揮(總指揮不在現場由副總指揮負責指揮);
(4)警戒組依據可能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類別、危害程度級別,劃定危險區,對事故現場周邊區域進行隔離和交通疏導;
(5)救護組進行現場救護,如有需要立即將傷員送至醫院;
(6)通訊組視火情撥打“119”報警求救,并到明顯位置引導消防車;
(7)撲救人員要注意人身安全。
5.2泄漏處理方案
泄漏處理包括泄漏源控制及泄漏物處理兩大部分:
5.2.1泄漏源控制
(1)生產過程中可通過關閉有關閥門、停止作業或采取改變工藝流程、物料走副線等方法,并采用合適的材料和技術手段堵住漏處;
(2)包裝桶發生泄漏,應迅速將包裝桶移至安全區域,并更換。
5.2.2泄漏物處理
(1)少量泄漏用不可燃的吸收物質包容和收集泄漏物(如沙子、泥土),并放在容器中等待處理;
(2)大量泄漏可采用圍堤堵截、覆蓋、收容等方法,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報警:通訊組及時向環保、公安、衛生等部門報告和報警;
2)現場處置:在做好自身防護的基礎上,快速實施救援,控制事故發展,并將傷員救出危險區,組織群眾撤離,消除事故隱患;
3)緊急疏散;警戒組建立警戒區,將與事故無關的人員疏散到安全地點;
4)現場急救:救護組選擇有利地形設置急救點,做好自身及傷員的個體防護,防止發生繼發性損害;
5)配合有關部門的相關工作。
(3)泄漏處理時注意事項:
1)進入現場人員必須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器具;
2)嚴禁攜帶火種進入現場;
3)應急處理時不要單獨行動。
5.3化學品灼傷處置方案
5.3.1化學性皮膚燒傷
(1)立即移離現場,迅速脫去被化學物污染的衣褲、鞋襪等;
(2)立即用大量清水或自來水沖洗創面10~15分鐘;
(3)新鮮創面上不要任意涂抹油膏或紅藥水;
(4)視燒傷情況送醫院治療,如有
合并骨折、出血等外傷要在現場及時處理。
5.3.2化學性眼燒傷
(1)迅速在現場用流動清水沖洗;
(2)沖洗時眼皮一定要掰開;
(3)如無沖洗設備,可把頭埋入清潔盆水中,掰開眼皮,轉動眼球洗滌。
5.4中毒處置方案
(1)發生急性中毒應立即將中毒者送醫院急救,并向院方提供中毒的原因、毒物名稱等;
(2)若不能立即到達醫院,可采取現場急救處理:吸入中毒者,迅速脫離中毒現場,向上風向轉移至新鮮空氣處,松開患者衣領和褲帶;口服中毒者,應立即用催吐的方法使毒物吐出。
6附則
(1)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培訓,熟悉各
種應急處置技術;
(2)定期組織應急處置技術演練,應急預案綜合演練每半年不少于1次。
關鍵詞:安全責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措施;安全檢查;安全隱患;事故處理
中圖分類號:TU714文獻標識碼: A
市政工程施工具有三大特點:一是產品固定,人員流動;二是露天高處作業多,手工操作體力勞動繁重;三是施工變化大,規則性差,不安全因素隨工程進度變化而變換。由此不難看出市政工程施工屬于高風險和事故多發行業之一。施工生產作業直接關系到公眾及施工作業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到社會穩定、和諧發展;同時,安全生產也是企業施工生產利潤的前提和保證。本文闡述市政施工企業對工程建設項目應該采取哪些具體措施,來保證安全生產。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與安全教育培訓。
為保證安全生產,首先必須得從思想上重視。市政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這體現了國家對施工安全生產過程中“以人文本”,保護勞動者權利的高度重視。其次,應該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建立健全勞動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具體應該做到以下幾方面: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就是將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分解到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班組長以及每個崗位的作業人員身上。
1、項目經理、安全總監(專職安全監督員)、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工長)、班組長、施工作業人員應該分工具體,責任明確。
2、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單位應向總承包負責,接受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總承包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二)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制度
安全教育培訓要做的包括如下幾方面:
1、教育培訓的對象
教育培訓的對象包括以下五類人員:(1)項目經理、項目生產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項目基層管理人員;(3)分包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4)特種作業人員;(5)操作工人。
2、教育培訓的內容與形式
教育與培訓主要以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思想、安全知識、安全技能和法制教育四個方面內容為主。主要形式有:
(1)三級安全教育:即對新工人進行公司、項目、作業班組三級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育由企業安全、勞資等部門組織,經考試合格者方可進入生產崗位。
(2)變換工種或者進入新施工現場的安全教育:內容包括安全生產重要意義、施工工地特點及危險因素、有關法律法規及施工單位規章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機械設備電氣及高處作業安全知識、防火防毒防塵防爆知識、緊急情況安全處置與安全疏散知識、防護用品使用知識以及發生事故時自救、排險、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好及時報告等。
(3)采用“四新”的安全教育培訓: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對作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讓其了解不安全因素,學會危險辨識,并采取保證安全的防護措施,以防事故發生。
(4)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市政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包括電工、電氣焊工、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爆破作業人員、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對于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二、施工安全措施和安全檢查。
保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除了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產責任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外,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還應當針對工程施工的特點,加強安全技術管理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對這些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安全檢查。
(一)施工安全措施
施工安全措施必須在安全危險源識別、評估基礎上,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施工作業前應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1、危險源的識別和風險控制。
危險源辨識是安全管理的基礎工作,市政工程施工中主要風險源包括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觸電、機械傷害、坍塌、火災、中毒與窒息、道路車輛傷害等。
風險控制控制是指采取措施,減小事故發生的可能,降低事故損失。
2、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與安全技術交底
施工組織設計是規劃和指導施工全過程的綜合型技術經濟文件,所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履行“編制、審核、審批”程序,通過后方可投入使用。
3、編制專項施工方案與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
施工單位應當對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
4、安全施工技術交底
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做成詳細說明,技術交底實行逐級安全技術交底,縱向延伸到班組全體作業人員,安全技術交底必須采用書面交底形式,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二)施工安全檢查
工程項目安全檢查的目的是為了消除隱患、防止事故、改善勞動條件及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通過安全檢查可以發現工程中的危險因素,以便有計劃地采取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1、安全檢查的類型
安全檢查根據不同分類標準,可分為:(1)按照檢查的頻次可分為日常巡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定期檢查、不定期檢查等;(2)按檢查的范圍可分為專項檢查、要害部門重點檢查和全面安全檢查;(3)按組織形式可分為管理層的自查、互查及對下級管理層的抽查等。
2、安全檢查的內容
安全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如下幾個方面:(1)安全目標的實現情況;(2)安全生產職責的落實情況;(3)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4)施工現場安全隱患排查和安全防護情況;(5)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6)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執行情況。
三、施工安全隱患的處理。
(一)建設工程安全的隱患
建設工程安全隱患包括三個部分的不安全因素:人的不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組織管理上的不安全因素。
1、人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人員的心理、生理、能力中所具有不能適應工作、作業崗位要求的影響安全的因素,以及人的不安全行為。
2、物的不安全狀態包括機械設備或環境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3、組織管理上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以下幾方面:技術上的缺陷;教育上的缺陷;管理工作上的缺陷等。
(二)安全事故隱患治理原則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安全事故隱患是難以避免的,但要盡可能預防和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的發生。
1、安全事故隱患治理原則包括
(1)冗余安全度治理原則,即為確保安全,在治理事故隱患時應考慮設置多道防線,即使發生有一兩道防線無效,還有冗余的防線可以控制事故隱患。
(2)單項隱患綜合治理原則,即人、機、料、法、環境五者任一個環節產生安全事故隱患,都要從五者安全匹配的角度考慮,調整匹配的方法,提高匹配的可靠性。
(3)其他原則還包括:事故直接隱患與間接隱患并治原則、預防與減災并重治理原則、重點治理原則、動態治理原則等。
2、安全事故隱患的處理
施工單位對安全隱患可采取以下處理方法:(1)當場指正,限期糾正,預防隱患發生;(2)做好記錄,及時整改,消除安全隱患;(3)分析統計,查找原因,制定預防措施;(4)跟蹤驗證。
四、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事故處理。
(一)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是對特定的潛在事件和緊急情況發生時所采取措施的計劃安排,是應急響應的行動指南。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并定期演練。
1、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主要作用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1)事故預防;(2)應急處理;(3)搶險救援。
2、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
(1)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可分為施工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兩大類。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生產規模小、危險因素少的施工項目,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可以合并編寫。。
(2)應急預案編制要求:應急預案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針對施工實際情況;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應急工作要求;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3、應急預案的演練實施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4、應急預案的修訂
施工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3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二)安全事故處理
一旦事故發生,通過應急預案的實施,盡可能防止事態的擴大和減少事故的損失,通過事故處理程序,查明原因,制定相應的糾正和預防措施,避免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1、事故報告的基本要求
施工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單位負責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逐級上報,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單經過;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等。
2、事故處置程序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按以下步驟處置事故:
(1)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2)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證據;(3)組織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4)現場勘查;(5)分析事故原因;(6)制定預防措施;(7)提交事故調查報告;(8)事故的審理和結案。
3、事故處理的原則
多年的實踐表明,事故調查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是行之有效的,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周圍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為落實不放過。“四不放過原則”應當繼續在施工實踐中得到貫徹執行。
總之,施工單位必須從上述幾方面著手,認真做好這些方面的工作,安全生產才能有保證。許多施工安全事故都表明,如果施工單位忽視安全生產,缺乏保證安全生產的有效措施,就會給企業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帶來威脅,給國家和人民的財產帶來損失,企業的經濟效益也得不到保障。因此,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要擺正安全與生產的關系,做到不安全不生產,生產必須安全,把安全與生產真正統一起來,切實克服生產、安全“兩張皮”,重生產,輕安全的現象。
參考文獻
[1] 周啟雯. 我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淺析[J]. 中國高新技術企業,20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