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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土地征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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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土地征收辦法范文第1篇

      關鍵詞:土地流轉

      1 明確產權主體積極穩妥推進農村土地流轉

      我國現行集體土地所有權“一權三體”形式及上下級隸屬關系,導致各腐朽思想都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產權主體不明確。集體土地使用權個體分散性不能充分調動個體的積極性。要確立鄉鎮在宏觀層面上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控地位,村社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地位,形成鄉鎮村社權屬明晰,主體明確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結構體系。在試點基礎上,逐步擴大農民土地使用權的范圍,賦予農戶對土地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等部分權利,保證農村土地使用權的長期化市場化,體現出市場對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作用。

      2 建立完善農村土地流轉相關機制,保障農村土地流轉有序進行

      2.1 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法律體系,為農村土地流轉提供法律保障。按照規范政策,積極引導,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自上而下逐步建立健全有關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法規,形成由現行的《憲法》、《土地管理法》、《農業法》等法律為支撐,農村土地流轉辦法等專項法規為配套的農村土地法律體系。重點對農村土地流轉的實施主體,流轉程序,流轉監管等方面加以規范,從法律上逐步實現集體土地國家土地在所有權地位上的平等性。在相關立法中清晰界定農戶所具有的承包經營權、使用權、抵押權、股權和轉讓權等多種權利;同時,立法保障農戶的土地使用權不受侵犯,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民使用的土地不得隨意收回,為農戶對土地的使用權具有長期性提供保障。

      2.2 完善相關土地管理制度,為農村土地流轉提供良好的保障。

      一是改革土地征收征用制度,規范土地征收征用行為,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對現行的土地征收征用制度,要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內涵和外延,科學界定土地征收征用后的土地使用性質,在土地征收征用中堅決杜絕少征多用,征而不用等行為的發生,保證土地征收征用地規模適度,從根本上杜絕侵犯農民財產權的非公共利益目的的征地行為。

      二是貫徹落實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重點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逐步建立健全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機制,在保證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對市場條件成熟的區域,貫徹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措施,保證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貫徹落實。

      三是確保農村建設用地依法審批,完善農村建設用地的審批制度。當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審批主要在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居民住宅用地等方面。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生產管理用房占地審批問題。無論是轉包、轉讓、租賃、入股和互換等方式實行農村土地流轉,農村土地規模經營所必須的生產管理用房的審批,可以通過利用現有農村宅基地、廢棄地復墾轉換來解決,也可以通過申請臨時建設用地的方式來解決。但必須建立在不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規定繳納土地復墾保證金的前提下,按農村土地流轉管理辦法規范確定的權限逐級審核報批,既要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又要依法審批。

      3 逐步培育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體系,使得農村土地資源資產雙重性得以實現

      搞好農村土地流轉,要大力培養土地流轉市場,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土地流轉市場機制。首先,要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的基礎性配置作用,充分實現農村土地的資源性。在不改變土地耕作條件和用途的情況下,發展多種經營,探尋多種模式,加在農業結構調整力度,謀劃好農村土地流轉的整體局面,實現農村土地的資源性。其次,實施農村土地使用權有償有期限使用機制,確保土地保值增值。在建立完善農村土地使用權有償有期限使用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在市場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對需流轉的合法農村土地實行招、拍、掛,促使農村土地使用的規模化、集約化,體現農村集體土地的資產性。其三,要根據市場運行機制合理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體系,培育發展完善與農村土地流轉密切相關的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擴大土地流轉市場范疇。

      4 建立和完善農村土地流轉運行機制,保證農村土地流轉的規范性和有序性

      4.1 農村土地流轉包括農用地,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兩個層面,要區別對待,分類實施,有機結合,共同發展。首先,對農用地流轉要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走適度規模經營的路子。在市場操作層面上要體現公平、公正合理的一面,還要體現市場對資源的配置作用。其次,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要在保護耕地,基本農田的前提下,通過土地開發整理,農村宅基地,廢棄地復墾等方式新增耕地來補充新占用的土地(主要是耕地);同時對農村土地流轉范圍內的閑置、空閑地加以利用。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做到“四統一”(統一規劃,統一布局,統一實施,統一建設),保障農村土地流轉基礎設施用地的要求,節約利用。

      4.2 對農用地、集體建設用地綜合流轉,既要保障農用地的農業用途不改變來解決吃飯問題,又要保障鄉鎮企業和農村發展的建設問題,關鍵還要保障“三農”問題的解決,保障土地可持續發展,實現二者的有機統一。實現規模化經營模式,建立健全產業帶動機制,無論哪種模式的土地流轉,根本都要實現農村信紙規模化經營,產生規模效益,帶動周邊區域農村經濟發展,既要保持農用地的用途,可探求“城市觀光農業”發展模式,也要根據實際需要適度進行城市化發展。

      農村土地征收辦法范文第2篇

      關鍵詞:農村 土地流轉 問題 建議

      農村土地實行有序流轉,是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重要環節,也是農業現代化建設的必由之路。最近,國家金庫安仁支庫對此開展了專題調查。調查發現,當前農村地區土地流轉情況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需采取措施予以完善。

      一、安仁縣農村土地流轉現狀與特點

      安仁縣是一個典型的農業大縣,轄21個鄉鎮225個行政村。全縣總人口42.8萬,其中農村人口38萬,占87%。該縣共有農村土地資源 203.46萬畝,其中耕地面積30.97萬畝,林地面積107.37萬畝,人平耕地面積0.86畝,人平林地面積3畝。目前全縣土地流轉面積達12.54萬畝。其中耕地流轉面積8.28萬畝,占土地流轉面積的71%,占耕地總面積的27.6%,其中互換1.5萬畝,占18%;轉讓 1.2萬畝,占14 %,轉包3.56萬畝,占43%;出租0.82萬畝,占9%;入股1.2萬畝,占14%。調查發現,當前該縣農村土地流轉呈現如下一些特點:

      (一)龍頭企業帶動型。即以龍頭企業為依托,以經濟效益為紐帶,以特色農業為主導,實行“公司+基地+農戶”的模式,發展規模經營,全縣向龍頭企業流轉面積達1.4萬畝,占流轉面積的11%,如生平米業、坪上食用菌、東南陽光等企業的流轉面積均達3000畝以上。

      (二)主導產業帶動型。即以主導產業為龍頭,結合區域優勢、建設標準化、規模化農產品生產基地,帶動和輻射周邊,形成規模效益。全縣稻、煙等優勢產業流轉面積達 4.2萬畝,占耕地流轉面積的50%,如安平、坪上、龍海等鄉鎮;烤煙產業流轉面積達1.2萬畝;靈官、牌樓、禾市、清溪等鄉鎮的優質稻產業流轉面積達1.7萬畝;豪山茶葉產業流轉面積達0.4萬畝。

      (三)合作組織帶動型。即通過建立合作社,采取統一培訓、統一產供銷等方式,變分散經營為組織化、集約化經營,全縣此類土地流轉達1.6萬畝,如禾市鄉龍頭優質稻種植專業合作社、清溪星火蔬菜合作社、坪上食用菌農民專業合作社、安仁現代煙草農民專業合作社吸納流轉土地均達500畝以上。

      (四)集體經濟帶動型。即依托集體經濟組織采取股份合作聯合社,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等形式,推動規模經營。軍山鄉冷水村在省扶貧工作隊的扶持下,按照自愿流轉、村組協商、連片開發,依法有償使用的原則,流轉土地2000多畝,辦起了“千畝油茶示范園”,實行村集體經營。龍海水垅村在市扶貧工作隊的扶持下,流轉地1000余畝,也建起了“千畝油茶示范園”,同樣實行村集體經營。

      二、當前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制約因素

      (一)農村土地制度管理架構制約了農村土地流轉。1980年以后,隨著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實施,土地逐漸分散化,農村開始通過抓鬮等方式決定土地的歸屬,但是由于土地的好壞差異較大,土地分配與調整過程中的問題較多。各鄉村為了減少矛盾糾紛,將好田和差田按一定比例搭配進行了調整,絕大多數農民的耕地被分散于不同地段,難以做到協調耕作和集約化經營。對農戶而言,過于分散的土地加上承包期長,只適應于家庭耕作,即使有些農戶愿意將土地進行流轉,但因地塊分散也給土地規模化種植帶來諸多不便:對承租人而言,為了取得相對集中的土地,需要與不同的農戶進行協商,即使大多數農戶同意租出,但個別農戶如果不愿意轉出的話,造成的結果必然是成片土地得不到有效流轉,加大了土地流轉的難度和成本。

      (二)農村土地制度保護弱化制約了農村土地流轉。一是農村土地使用權期限過短,削弱了投資者的心理預期。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只有30年,且部分土地的使用期已有十幾年,期限過短削弱了投資人受讓農村土地的積極性,制約了農村土地的流轉。二是農村土地流轉登記制度缺位,產權缺乏公信力。目前,農村土地流轉沒有相應的登記制度作支撐,城鄉統一的登記制度還沒有建立,從而導致產權缺乏公信力,制約了農村土地市場化流轉。三是土地征收制度的不健全,讓受讓人對未來利益保障缺乏積極的心理預期。一方面,《憲法》第十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物權法》第四十二條同樣規定:為了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另一方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過低,僅能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然而土地流轉的受讓人受讓土地的動因在于增加對土地的投入,提升土地的利用價值,提高土地收益。在土地征收制度不健全的情形下,土地流轉受讓人受讓的土地隨時可能被征收且得不到合理補償,其對受讓土地缺乏積極的心理預期。

      (三)農村土地市場管理制度缺位制約了農村土地流轉。一是土地流轉沒有專門立法。目前指導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律《土地管理法》、《憲法》、《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由于相關內容和程序不夠明確具體,缺乏可操作性,導致許多地方出現有法難依的現象。同時,由于典出多門,司法部門在仲裁此類糾紛案件中缺乏權威性,裁定結果往往令糾紛雙方不服。二是流轉程序、手續不規范,容易引發土地糾紛。主要表現在:一是土地流轉特別是農戶與農戶之間口頭協商的土地流轉隨意性比較大,未能按照協議簽訂書面合同;二是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未充分征求流轉雙方的意愿,流轉雙方的合理要求未能及時協調解決;三是部分流轉協議條款不齊全,雙方權利義務不夠明確,合同未能鑒證和公證。這些情況的存在,將使流轉雙方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不但影響土地流轉工作的順利進行,還容易引發土地糾紛。三是土地流轉市場尚未形成,缺乏中介服務平臺。一方面想轉出土地的農戶尋找流轉對象難度大,而另一方面具有一定規模的種植大戶、合作社、龍頭企業卻苦于和農戶的談判費時費力,又不能保證連片規模發展。土地流轉信息不暢、空間狹窄,嚴重影響了土地成規模化流轉。

      (四)農村社會保障機制缺失制約了農村土地流轉。在中國大多數農村,土地不僅是最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可以這樣說,受制于農村社會保障機制不健全,在當前和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土地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農民最大和最后的保障。相當一部分農民在經商務工后,雖然收入有了提高,但仍然把承包田看成是“活命田”和就業“保險田”,特別是國家免除農業稅、實施糧食直補等支農惠農政策后,農民更怕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加上農民對未來的收入預期是不確定的,在未出現一種替代性的模式可以解決農民在沒有土地的情況下也有可賴以生存的出路之前,農民對土地流轉的態度是比較謹慎的。在我們調查的農民中,也確實存在一些農民將手中土地出租的情況,但租期一般為一年,僅局限于家中土地較多的外出打工農戶。

      (五)財稅金融配套服務不到位制約了農村土地流轉。一是地方政策扶持不到位。隨著農業產業化組織程度的提高,農村經濟結構正在發生新的變化,農戶生產經營規模不斷擴大,對資金需求量日益增長。從調查情況來看,安仁縣尚未出臺有關農村土地流轉、規模經營的激勵扶持政策;政府對規模種養大戶、經濟合作社、農業農頭企業在基礎設施建設、收稅優惠、資金投入等方面的扶持措施還相對較少。此外,各級政府財政支農資金雖然逐年增加,但“點眼藥水”式的扶持方式,達不到應有的扶持效果。此外,目前實行的種糧農民“綜合直補”政策,一般是由鄉鎮財政所按村組造冊上報的人口發放,未能實現誰種誰有,不種不補的原則,大量外出農民不種糧,甚至拋荒土地均可領取糧食直補,勢必降低土地流轉的積極性。二是金融部門跟進不到位。受制于農村土地產權不明晰,收益不穩定的現實,加上過嚴的信貸責任管理機制,涉農金融機構在發放涉農貸款時(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除外),要求貸款者必須具有易變現的有效抵押物,而將農村土地經營承包權排斥在有效抵(質)押范圍之外,致使農村土地流轉難以得到金融機構及時有效的支持。此外,政策性保險在保護和推動土地流轉的健康發展,增強其抗風險能力的保險品種開發上也處于一種“真空”狀態。

      三、政策建議

      (一)遵循農村土地流轉原則,積極探索土地流轉新思路。一是積極貫徹落實黨在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堅持在不變的前提下,把不改變農村土地性質和用途作為先決條件;二是按照“穩制活田”和“自愿、依法、規范、有償”的原則,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切實保護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三是嚴格遵循政策規定,充分保障流轉雙方的合法地位,著力規范土地流轉申請、登記、備案、公證各項程序,依法合理有序進行土地流轉。四是把農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保障農民土地流轉收益權,因此,土地流轉遵循的原則是一方面要促進農業結構調整步伐的不斷加快,另一方面是農民的收益得到保護并不斷提高,確保農民利益不受損害。

      (二)加強政府行政引導,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服務新體系。一是建立市、區(市)、鄉鎮三級農村土地使用權有形市場交易網絡。其中:市級建“三農”服務中心,區(市)建農村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中心,鄉鎮建農村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所。農民、合作社或銀行拿到土地使用產權證,可以到土地交易所進行交易;同時土地交易所對土地進行客觀公正的評估,給交易雙方提供參考價格,這樣就形成了農村土地產權交易的有形市場,提供了土地使用產權交易的平臺,解決了制約農地流轉的市場缺位問題。二是大力發展農村土地流轉合作社,促進土地與資本的結合,實現土地流轉效益最大化。具體操作程序是:第一、農戶以所承包的耕地或林地作為資本,申請加入土地合作社。合作社與農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委托經營協議書》,鄉(鎮)農經站與合作社對入社農戶的承包土地登記造冊,土地合作社發給入社農民《合作社成員證》予以確認,合作社成員憑《合作社成員證》獲得土地收益。第二、合作社可以將流轉用地的一部分承包給專業生產大戶,以純粹的租金方式獲取收益,同時提供統一的有償服務,只收取成本費;另一部分由合作社統一耕種、管理、經營,合作社以勞務用工的形式雇用人員從事日常的生產活動,用工支出從土地收益中提取。第三、合作社對收益實行按股份分紅的原則。合作社將純收益的大部分按照農民入社的土地面積、地級、林地產出能力等進行按股份分紅;然后再從剩余部分中提取合作社發展公積金和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用于購買農業保險等。

      (三)加快農村社會保障體制改革,建立農村土地保障新制度。首先,土地規模化經營后,市場風險與自然風險會增強,要消除農民的后顧之憂,需要探索建立農村土地流轉的風險保障基金。由土地流轉受讓方預繳一定數額的流轉風險金,存入承包農戶和業主指定的流轉基金專戶,由農業部門代為管理,財政部門監督支付。當業主不能按期支付給承包戶流轉費用時,可用此基金支付。其次,積極推進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降低依靠土地社會保障的份額,最大限度地發揮土地的市場要素功能。對于外出打工的農民,應制定統一的、非歧視的勞動就業制度,把農民工逐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對城鎮中的農民工采用土地置換社會保障的做法,積極建立統一的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同時開展職業培訓,提供工作機會。第三,政府部門積極推動保險公司介入農村土地經營效益保險,打消金融機構信貸投入的故慮。

      (四)加強財稅金融扶持力度,構建農村土地流轉資金支持新機制。一是建立土地流轉扶持資金,對于全部轉出土地的農戶給予一定補助,扶持其進城務工創業;對于引導農戶流轉土地較多、增收效果顯著的鄉鎮和行政村給予適當獎勵;對于通過采取土地流轉合作方式集中農戶土地進行規模經營,并能切實帶動農戶增加收入的龍頭企業和種養大戶進行重獎,從扶持資金、稅收政策、技術指導等方面給予傾斜。二是政府每年可安排部分資金,建立新型農民創業扶持基金,鼓勵規模化經營者享受政府扶持糧食生產的各項優惠政策;同時積極探索建立涉農擔保機構,可由縣財政和龍頭企業、種養大戶各出一部分資金,為規模經營主體向金融機構進行融資擔供擔保,緩解土地規模化經營的資金難題。三是涉農金融機構要加大信貸服務創新力度,適應農村土地流轉特點,積極開發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方式,滿足土地流轉雙方的合理資金需求。四是改變現有農資綜合直補資金的發放方式,采取多種糧多補貼、少種糧少補貼、不種糧不補貼的辦法,真正調動農民種糧的積極性,還可探索實行重點補貼種糧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或專業大戶的作法。

      (五)完善涉“流”法律體系,營造農村土地流轉法制新環境。一是結合《土地管理法》、《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等法律,制定專門的《農村土地流轉法》將原農業部制定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相關內容上升到法律層面,指導農村土地流轉,避免典出多門、無可適從的矛盾。二是制定《不動產登記法》,使《物權法》對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規定落到實處。三是制定《土地流轉稅收條例》。以土地流轉單價及總價建立雙重標準,通過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制,征收土地流轉稅,稅收收入作為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經濟相對落后地區的建設。四是制定城鄉統一的《房地產管理法》。建立城鄉統一的房地產管理機制,明確城鄉房地產用地管理、價格管理、價格評估、價格申報、轉讓、抵押、租賃、權屬證書等制度,規范農村土地流轉。

      參考文獻:

      [1]余小春,“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現狀及對策”,《合作經濟與科技》,2010年第16期;

      [2]李文洋、劉艷飛、王磊,“當前農村土地流轉現狀及對策”,《農業知識:科技與三農》,2009年第11期

      農村土地征收辦法范文第3篇

      對此重大消息筆者保持審慎樂觀態度,因為雖然具體辦法出臺了,但是其必須經過具體實踐才能發現其效果如何,且筆者對《辦法》研讀后,發現其有兩大核心問題亟需進一步明確和落實,否則《辦法》有可能達不到預期的效果。

      一、《辦法》對貸款條件限制過嚴

      《辦法》第四條是對農民住房貸款條件的規定,筆者認為,該規定至少有兩方面的問題:

      其一,第三款要求對于征收范圍的住房不能抵押;該限制實質上并沒有理解抵押法律意義和抵押對征收的影響,從實質上來說,房屋抵押并不影響征收,也不會增加征收的財政負擔和難度,這也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十六條沒有將抵押列入其禁止范圍的原因。

      其二,第四款要求除用于抵押的農民住房外,借款人應有其他長期穩定居住場所,并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該條款又包含兩個具體問題,一是什么才是其他長期穩定居住場所?二是誰來提供這個證明材料?

      二、《辦法》對抵押房屋處置的突破不如預期

      《辦法》第十二條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借貸雙方約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權的,貸款人應當結合試點地區實際情況,配合試點地區政府在保障農民基本居住權的前提下,通過貸款重組、按序清償、房產變賣或拍賣等多種方式處置抵押物,抵押物處置收益應由貸款人優先受償。變賣或拍賣抵押的農民住房,受讓人范圍原則上應限制在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范圍內。

      該規定實質上沒有達到和符合《國務院關于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精神,該《意見》明確規定: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需要實現抵押權時,允許金融機構在保證農戶承包權和基本住房權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種方式處置抵押物。完善抵押物處置措施,確保當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承貸銀行能順利實現抵押權。農民住房財產權(含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處置應與商品住房制定差別化規定。探索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中宅基地權益的實現方式和途徑,保障抵押權人合法權益。對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處置,受讓人原則上應限制在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范圍內。

      而目前對于受讓人的規定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只能限制于本集體成員、且需符合一戶一宅的原則。因此,如果嚴格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操作,則抵押物的處置可能只能是一紙空文,不能達到試點的目的,也會嚴重影響到金融機構放貸的積極性。

      三、應對措施

      其一,應該刪除僅僅列入征收范圍對住房抵押的限制,因集體土地的征收目前還適用《土地管理法》和國土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且列入范圍到征收生效的期限是不明確的,不能因為列入范圍就限制抵押。

      其二,應該盡快明確長期穩定居住場所的定義和證明單位,如其自身名下有其他房屋、或者其直系親屬提供證明愿意提供居住場所,還是進城務工以后租賃房屋證明;或者直接取消該要求。就筆者看來,政府對于公民有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義務,其包含保障房,但沒有宅基地或者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并不代表農民就會流浪街頭,不能通過限制抵押或者轉讓的形式來妨礙集體土地及其房屋所有權財產屬性的利用。

      其三,農民住房財產權(含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處置應與商品住房制定差別化規定。筆者認為,雖然其原則上應以目前的法律規定為準,那是否也可以參照集體土地企業廠房的處理模式,在集體組織同意的情況下,在需要對宅基地進行處置的時候,通過政府征收后招拍掛的模式來進行處置;或者將集體范圍擴大,比如擴大到本鄉鎮所有經濟組織或者本縣級政府范圍內的集體經濟組織甚至本縣范圍內的所有人均可參與競買。

      農村土地征收辦法范文第4篇

      一、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是指國家基于特殊情形而使用他人的土地且給予合理的補償,待使用完畢后,仍將土地歸還所有人或使用人。土地的征用的對象為土地使用權。

      1.土地征用的程序

      用地單位要得到被征土地的使用權,須按國家規定的合法程序進行。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征用土地一般要履行以下程序:(1)申請;(2)選址;(3)商定補償安置方案;(4)劃撥建設用地;(5)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2.征地批準權限

      對征用集體土地,《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嚴格的批準權限。根據《土地管理法》第25條及其《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略)。

      二、征用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略),在農村土地征收中確立公平補償對于保護農民權益、規范政府行為、優化資源配置、維護社會穩定等具有重要意義。落實公平補償應做到重塑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完全補償原則,逐步擴大農地征收的補償范圍、合理拓展農地征收的補償方式、完善征地補償的程序與救濟途徑。

      1.公平補償的導入與意義

      我國關于土地征收補償的條款最早見于1944年頒布的《陜甘寧邊區地權條例》中,之后1950年的《鐵路留用辦法》和《城市郊區條例》、1962年的《農村工作條例修正草案》、1982年的《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都對土地征收補償的問題做了或多或少的規定,2001年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征用土地公告辦法》中對征收土地的補償程序問題做了相應的規定。目前有關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規定主要集中在2004年修訂后《土地管理法》第47條。根據該條的規定,相較于農民因征地所遭受的全部損失而言,是一種不完全補償。這種不完全的補償制度對于農民而言極具不公平:(1)以產值數倍法的方法測算農民的損失未能全面體現土地的實際價值,漠視了土地對于農民而言所具有的歸依和發展功能。(2)單一的金錢補償方式限制了農民的補償選擇空間,難以保障失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下降。(3)對因征地造成的間接損失不予補償難以實現對農民的充分救濟,亦會增加農民今后的生產生活負擔。(4)補償標準制定的高度行政化剝奪了失地農民的公平參與權,同時加劇了征地違法腐敗案件的發生。(5)補償糾紛救濟機制的缺位、不到位有礙于農民權益的有效保護,也影響到征地工作的順利開展。

      2.公平補償的路徑設想

      (1)逐步擴大農地征收的補償范圍

      與世界上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征收補償范圍相比,我國目前的征地補償僅限于與被征收客體直接相關的經濟損失,并沒有涉及到由征地行為造成的其他諸如殘余地等間接相關損失。目前各國對于征地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從范圍上看至少有三項內容是不可或缺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和構筑物的補償;因征收造成的困難補償;因征地活動引起的其他補償,如殘余地補償、相鄰土地損害補償等。

      (2)合理拓展農地征收的補償方式

      征收補償的方式是指在征收補償的過程中國家對遭受損失的農民進行補救所采取的各種形式。正確適用補償的方式對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具有重要意義。征收補償有直接補償和間接補償兩種方式。直接補償是指以金錢或實物的方式直接彌補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如支付補償金。間接補償是通過授予某種權利或利益,間接彌補受害人所受的損失。我國目前主要采取的是生活導向性的金錢補償方式,除了原來的金錢補償方式外,可以考慮增加以下幾種補償方式并在立法層面作出進一步具體的規定。

      (3)完善征地補償的程序與救濟途徑

      完善的的補償程序與救濟機制是農民獲得公平補償的重要保證。從各國的立法例來看,一般都針對國家征收權行使的不同階段設置相應的救濟途徑,征收補償的程序和救濟途徑并非涇渭分明。具體到我國,盡管《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和《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對征收補償的程序做了相應的規定,但是在實踐中還是存在一些問題,有鑒于此,我們必須進一步完善征地補償的程序、強化對農民補償糾紛的救濟。

      3.完善途徑

      (1)規范土地征用程序,加強民主監督,明確補償標準

      在征用過程中,應該嚴格按程序辦事,發揮村民的民主監督作用,避免土地資源的浪費,促進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維護農村集體和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

      (2)設村民代表會議

      設村民代表會議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以解決集體所有權主體虛位化的問題。

      (3)嚴格界定“公共利益”

      在法律中應明確具體全面地列舉出“公共利益”,同時規定列舉之外的土地征用必須由國務院批準。嚴格區分公共利益目的的用地和私人利益目的的用地。

      (4)允許集體土地進入一級市場

      農地征用制度應該符合法制化要求,堅持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努力探索與我國城市化發展步伐相適應的農地征用制度,更好地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與國有土地的所有權平等保護,適當開放土地一級市場,讓政府成為這一市場上起監督作用的中介者,這是一個建立在尊重歷史和承認現實的基礎上的制度創新。

      (5)探索新的補償方式

      政府在工商、稅務等方面,可以出臺相應的優惠政策,鼓勵失地農民興辦城鄉第三產業和自主創業,多形式開展就業和教育培訓,提高失地農民的勞動技能和再就業能力。允許農民以土地使用權入股、租賃等方式參與經營性項目的合作開發或自行開發經營,讓被征地農民能長期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在征地時按照一定面積比例留土地給集體使用,由村集體用這部分土地發展二、三產業安置被征地農民,可以更好地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有利于維護農村穩定。

      農村土地征收辦法范文第5篇

      關鍵詞:土地征收;征地補償;村干部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1-00-01

      一、在農村土地征地過程中,厘清征收和征用的概念

      近來,一些文章、報道常常將“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兩個概念混用,主要原因是在實踐中人們對此還存在模糊認識,認為二者沒有實質區別,只是表述不同。實際上,二者確有共同之處,但又存在較大區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后依法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實施征收并給予征地補償。土地征用是指國家在緊急狀態下,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強制方式在一定期間內使用集體土地的行為。共同之處在于,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區別在于,征收涉及所有權的改變,征收后的土地由農民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權的臨時轉移,土地所有權仍然屬于農民集體,且在使用結束后國家應當返還征用的財產,并支付必要的費用。簡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權改變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權改變的,是征用。在厘清征收和征用概念的基礎上談征地問題,不僅有助于大家根據情況正確使用,也有利于大家在解讀相關政策規定時能更加清楚自己的權利義務。

      二、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的常見問題

      (一)因征收土地引起的政府與村集體、政府與村民的矛盾對抗日益激烈

      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政府是征收主體,村集體是被征收主體,村民是利益關聯體,由于利益的驅逐,各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沖突愈益突顯,并且呈現出多種不同類型的矛盾格局。比如渭南市西馬路贏田村狀告臨渭區人民政府,渭南高速東入口改造工程土地征收案等等,這些矛盾由最初的利益分配糾紛,逐步演變升級成為社會矛盾,甚至對抗。

      (二)征收土地補償政策不能有效落實

      1.補償收益主體不明確,補償截留現象嚴重。我國的《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都明確規定,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但到底誰是“集體”,相關立法并沒有明確指出,農村土地的集體產權實際上是“一種無確定主體的產權”。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位,導致在征地補償費的利益歸屬上存在著很多問題。《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征用后,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提取土地補償費和部分安置補助費及集體提留的資金由村委會統一納入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范圍。村委會作為群眾服務組織,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督成了政策的盲區,土地補償中,鄉(鎮)、村克扣、截留補償金的現象比比皆是,補償金真正落實到土地權利人手中的所剩無幾。鄉村干部在征地補償款的分配上有很大自,這就導致了,一方面,由于村委缺乏投資理念,將巨額土地補償款用于民間借貸和不合理的投資,以至血本無歸,使得集體資產蒙受巨大損失。另一方面,一些村子因征地一夜暴富,于是大肆鋪張浪費,白條入帳,再加上鄉村干部貪污、挪用土地補償款等腐敗行為頻發,土地補償費截留現象嚴重。

      2.征地補償標準有失合理。《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對征地補償應依據何種原則并沒有明確。依據《土地管理法》,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費計算方式為“產值倍數法”,即征用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這種測算辦法對農民說服力較差。第一,以產值作為征地補償標準不盡合理,被征用的土地,往往是城市周邊地區,如果不考慮其所在的地理區位優勢,僅以產值作為征地補償唯一標準,將明顯低估土地的價值。第二,現行征地補償制度與市場經濟規則不相適應。城市土地除劃撥者外,已同其他生產要素一樣,通過市場進行配置,唯獨農村集體土地還實行計劃經濟條件下的配給制征用和補償。農民在參與社會生產過程中,是按照市場價格購買生產資料的,但他們所擁有和使用的土地卻被征地主體以較低的“計劃”價格拿走,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顯得不合理、不公平。

      3.重公權、輕私權的傳統觀念影響我國土地征收補償立法的發展。從本質上講,土地征收補償是政府公權力與農民私權利的一場搏弈。我國幾千年來一直流行著“官本位”思想,人們重公權、輕私權的傳統觀念根深蒂固,私有財產權觀念相對薄弱,我國對于私權主體人格的尊重和財產權的保護都不盡完備。筆者認為,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首先必須轉變觀念,權力本位的思維模式應當讓位,對于財產權的尊重和保護應當置于顯要的位置。

      4.征地權力的濫用。一方面,我國《憲法》與《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對土地實行征用。但我國《憲法》和相關法律都未對公共利益做出明確的界定。《憲法》授予了國家土地征用的權力,卻未對這種權力的行使做出具體的限制,對公共利益的解釋成為職能部門和主要行政領導自由裁量的權力。另一方面,《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土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即凡是不屬于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單位、個人,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須請求政府動用征地權,從而滿足其用地需要。尤其隨著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實行,各級地方政府為快速持續增加財政收入,對征地權的行使樂此不疲,進而導致了征地權的濫用。

      5.征地程序不透明,農民參與程度低。雖然《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但事實上,農村集體尤其是農民在征地過程中參與的程度非常有限。在現行體制下,國家征地面對的是集體,而非農戶,有權去談補償條件的也只是集體,農民往往不參與征地補償談判,而所謂的集體常常不過是兩、三個鄉村權力人物,能不能完成征地任務,也成了這些人是否能繼續居于權力位置的決定性條件。雖然國家政策法律多次強調征地過程中的各項補償最終要落實到農民,但農民無法以獨立權利主體的地位參與到征用協商談判中來,征地過程又缺乏暢通的申訴渠道,這就使得其財產權利的保障就更成為問題。

      三、作為村干部如何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村委會、黨支部都是我國農村基層的服務組織,村干部也是由農民依照一定的法律自主選舉出來的,最貼近農民生活,最能代表農民想法,最應該為農民辦事的人,這里的干群關系應該是最為和諧的。但隨著城鎮化發展的進一步推進,農村工作的復雜性增強,尤其是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涉及了政府、農民、村組織、開發商等多方利益主體的博弈,利益分配的矛盾也愈加復雜,要在貫徹黨和政府政策的執行與保障村民利益的最大化中間,找到一個平衡點,確實不易。筆者認為,在土地征收過程中,除了要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還必須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熟悉土地征收相關的法律政策。《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都是國家政府在土地征收時所依照的法律依據,作為村里主持該項工作的干部,一定要熟悉和清楚相關條款,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即使自己了解掌握了國家的相關政策,又能對村民進行普及教育,使村民也能清楚地知道國家的有關規定,使我們能在合法的基礎上統一征收大局。除此之外,法律政策還設定了很多的救濟途徑,要幫助大家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做好群眾征地工作,構筑起化解的第一道堅固防線。多年來,因為土地征收問題造成的頻頻發生,因為該問題而造成的人員傷亡等惡性事件讓人觸目驚心,這不僅嚴重影響了社會秩序和穩定大局,也影響了黨和政府在農民心中的形象。在征地過程中,我們首先應該認識到,土地是農民的根本,失去了土地,農民就失去了生存之本,農民因此而產生的恐慌不安、思想波動,要從感情上進行理解。其次,要深入群眾,耐心聽取群眾反映的困難和問題,并千方百計幫助其解決。最后,要處事公道,對群眾合理的要求,盡快予以滿足;對一時無法解決的,要解釋清楚,爭取他們的理解和支持;對不合理、不合法、侵犯群眾利益的規定、做法,要及時予以修正。除此之外,要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積極引導他們按照國家政府相關政策、法律、程序辦事和維權。把解決群眾實際困難和做好群眾思想工作結合起來,構筑起化解的第一道堅固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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