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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山地荒地的開發,山地荒地承包現象越來越多,那么你知道山地承包合應該怎么寫嗎?一般要注意些什么?不清楚的話,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山地承包合,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山地荒地承包合同范文1
甲方:
乙方:
為了開發利用荒山地,經村支委研究同意將屬其上源頭村集體林場其中一小角荒山地發包給乙方開發私辦豬場,現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雙方簽訂合同如下:
一、乙方承包甲方的荒山地面積及四至范圍:乙方承包甲方荒山地總面積約4畝,以四界范圍為準。四界范圍是:南至消毒室橫直以水溝為界,北至現有廠房后拉直為界,西至油竹直上以水坑為界,東至加章及胡太等人嶺以公路為界。
二、承包期限:承包時間為三十年,承包期限從20_年元月一日起至20_年一月一日止。
三、承包款:承包款每年人民幣伍拾元整,三十年承包期總計承包費人民幣壹仟伍佰元整。支付辦法:承包款乙方按承包年限一次性支付人民幣壹仟伍佰元整給甲方(村委會)。
四、在承包期限內甲乙雙方的權益和義務:
(一)、乙方享有承包經營權,可自由種養,但不得超出四至范圍以外。
(二)、在承包期限內,乙方經營管理所需要的資金、費用支出全部由乙方負責。
(三)、乙方在承包期間依法經營所得一切利益全部屬于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
(四)、乙方承包的山地發生權屬爭議,甲方負責調處糾紛。如因國家需要征用的,按照法律政策規定執行。
五、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共同簽訂,雙方代表人簽字、蓋章生效。在承包期限內,不論管理體制、行政區域、人動,本合同效力不變。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地荒地承包合同范文2
甲方:
乙方:
為發展經濟保護和發展林木資源,甲方把原龍潭政府林場(已荒棄多年)的經營權給乙方承包,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承包山林的面積范圍:承包范圍為舊龍潭政府林場的全部范圍,面積約七十五畝,四至界限為:東至風流坳橫至石托窩田面的山背直下窿口為界;南至林場屋對面荒田坑邊為界;西與寶溪山背分水為界;北至山頂與寶溪山分水為界。
二、承包期限:承包期60年,即從20_年6月1日至2072年5月31日。
三、承包租金及方法:五年一租價,每年一交租,在每年的5月30日前交下一年租金,第一個五年叁仟元;第二個五年在原基礎遞增10%,即每年叁仟叁佰元,如此類推,直到承包期滿。
四、承包期間,乙方對荒山地所種植物有管理、砍伐、收益權,但必須依法依規辦證,否則按森林和林業部門有關規定處理。
五、乙方承包利益受到侵害時,甲方給予支援。
六、合同期滿,乙方所種的一切果樹無償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損壞,如合同期滿乙方愿意續包,甲方給予優先承租。
七、合同簽訂后,雙方不得違約,如甲方違約要以乙方全部投入資金的五倍作補償。
八、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壹式叁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地荒地承包合同范文3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維護山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大農業的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森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的名曰的山地租賃事宜,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山地承包方案,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協商,自愿同意一致達成:決定由乙方租用甲方上述山地種植速生豐產用材林。在此,為明確雙方責任和權力,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特訂立如下條約:
一、 承包范圍及面積
租賃的林地位于 村 (小地名叫 ),總面積 畝,林地的具置和四至界址(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以雙方簽名確認的萬分之一地形圖(圖幅名稱:,圖幅編號: 實地勾繪的紅線范圍內為準(詳見附圖)。其測算方法為:用萬分之一地形圖勾繪的界線按水平面面積求算。
二、 租期及承租形式
1、起止期限:年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計 年 日
2、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由乙方開墾通往租賃山林道路(4米寬,從 至,能滿足木材運輸基本要求)和讓予甲方速豐桉第二次砍伐收益,作為承包金支付方式。
三、乙方的權利與責任
1、 乙方必須在簽定合同
道路標準為:4米寬,從至,能滿足木材運輸基本要求。
2、乙方租用該山地使用期間,可以根據自己現定的經營項目需要,在租賃范圍內,修整道路以及安裝水電設施,但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3、乙方租用該山地,如因修路使用到其他的林地、旱地、水田的,乙方理應尊重甲方進行協商,甲方予以配合支持乙方,乙方要按雙方商定及有關政策標準給與合理的補償。
4、乙方租用期間,如出現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地震、臺風、水災、病蟲害、戰爭等其他不可預見的因素)而無法經營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終止合同。
5、乙方租用甲方的該山地經營所產生的正、負效益,即自負盈虧,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一切債權債務及其他所有的法律責任與甲方無關。
6、乙方合法經營上述林地所享受政府的優惠政策歸乙方所有,甲方無權干涉。
四、甲方的責任與權力
1、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將該山地另行發包或他用,甲方必須教育村民,自覺維護乙方的承包經營權利。
2、甲方保證對發包的山地具有完全的所有權,因山地所有權糾紛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應予以賠償。
3、乙方在爭取上級的項目扶持資金等,甲方必須在其能力范圍內對乙方手續辦理上給予方便。
4、甲方有義務自覺維護乙方的財產安全,不得破壞乙方經營的所有設施。
5、甲方有義務為乙方提供因灌溉林樹、修整道路、安裝水電設施所需的條件和便利。
5、如果發生盜伐和山火,甲方有義務組織人員撲救,盡力協助乙方處理工作保護乙方的財產安全。
五、違約責任
1、承包期內甲乙雙方不得無故提前終止合同,否則應承擔對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如因政策性因素或其他不可抗拒自然災害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視為合同終止。
2、如甲方違反上述合同或違法干擾乙方,或無故解除合同使乙方無法正常種植經營,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甲方賠償給乙方。
3、開發前如出現與外鄉鎮的爭議地而造成無法經營的面積,經雙方協商后,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由甲方劃出與爭議地同等面積的山地給乙方經營。如乙方經營后出現爭議的,由甲方承擔爭議面積的種苗款,同時由甲方劃出與爭議地同等面積的山地補給乙方經營。
4、如因政府行為的征地需要,雙方均不屬違約。
六、糾紛處理
如果發生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調解不成時,由當地政府負責協調解決,調解宣告失敗時,雙方均有權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或申請仲裁。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 1)我國廣大農村現存的農用地管理模式,基本上是按照1997年左右土地承包或延包時人口的分配土地訂立承包合同,明確30年不變,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大部分地區農民抓住這點,生搬硬套,把住土地不放,村里的人口變動使土地多寡現象凸顯,土地分配有失公平。2)隨著社會發展和時代的變遷,多數居民選擇了外出務工,有的甚至舉家外出。農田便讓給其他人種,這樣一戶種著多戶的地,粗放經營,廣種薄收,或者干脆不種,造成農田荒蕪,嚴重威脅了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1.3 土地缺乏有效整合,產業結構調整困難 農村耕地人均少,大部分地區都分一二三等地,分地時按三輪割地,造成戶耕地零散,不宜采用大規模機械化生產,使勞動力的生產率下降,同時也嚴重制約了土地的有效利用。
1.4 建設用地缺乏規劃,土地利用率低 1)居民點分散建設,布局零亂,浪費了大量土地。甚至出現個別農戶住宅任意建設,沒有統一規劃,個別人只顧自己方便,缺乏整體和全局性,土地糾紛不斷。2)基礎設施水平低,村內道路不成網,高低不平, “死胡同太多”,房前屋后空間大,也浪費了大量土地。3)在農村意識中,還存在著多處房子多個安身立命的地方,有的蓋了新房,老房子快塌了也不拆,有的已經全家外出多年,老房子快塌了也不拆,造成了“空心村”,閑置了大量土地。4)在前幾年的招商引資熱潮中,有的人打著招商引資的幌子,圈了一個院,蓋了幾間房,占據了大量的土地。5)近幾年隨著經濟建設的加快,出現了“馬路經濟”,公路建設到哪,房子建到哪,埋下了安全隱患,也占用了大量土地。
2 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的措施
2.1 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權,充分利用耕地資源 在堅持土地承包政策主旨的基礎上,各地要在鎮經管站的統一指導下,制定村相關條例,解放土地承包政策中束縛生產力發展的不利因素。1)允許地方行政村及村民小組擁有適當的土地承包調整權。農村基層干部及基層組織對形成拋荒地的原因最有發言權,也最知道哪些村民最需要土地,哪些農戶最不想經營土地,為了有效利用土地資源,增加糧食產量和農戶收入,行政村及村民小組要通過村民自愿和行政結合的手段,對拋荒地及時調整承包權。2)在農民自愿的基礎上通過行政和法律相結合的手段推動土地合理流轉。基層對長期拋荒閑置的農田,應及時統計上報。
2.2 加強土地管理,穩定耕地面積 規范土地審批占用制度,杜絕干部濫批建房行為,減少企業違法占地現象,打消農戶改變土地性質的念頭。規劃中應著重考慮將新老房屋分開,以便操作好下一步土地增減掛鉤項目,減少“空心村”。企業不要以為招商引資就可不管不顧地亂占耕地,要等到所有手續齊全才能動工上馬。
一、嚴格遵守解決林權糾紛的原則
(一)依法、依規的原則。
(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分級負責、著重調解的原則。
(四)尊重歷史,尊重現實,尊重鄉風民俗,尊重歷史習慣,重事實、重優勢證據、重調查研究的原則。
(五)“兩級調解,一級督查”的原則。“兩級調解,一級督查”,是村民之間的林權糾紛調解由村、鄉(鎮)兩級組織負責調解,縣級組織負責督查,鄉(鎮)調解為最終調解。
(六)有利于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于群眾生產生活,有利于安定團結的原則。
(七)互諒互讓,兼顧當事人各方利益的原則。
二、正確把握解決林權糾紛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林權證,是解決林權糾紛的依據。
(一)當事人未持有林權證或者林權證確定權屬有錯誤、不清晰的,下列材料作為調解林權糾紛的依據:
1、時期,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證。
2、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定不發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土地清冊。
3、世紀年代初,人民政府將勞力、土地、耕畜、農具固定給生產小隊使用時(即“四固定”時期;四固定,是指1961年至1963年間調整社隊規模時,對生產隊的勞動力、土地、耕畜、農具所實行的固定),人民政府確定的山林權屬和經營范圍的材料、文件。
4、世紀年代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展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時(即林業“三定”時期;林業三定,是指1981年至1983年間開展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的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社員自留山證、家庭經營山證及林業生產責任書等有關確定山林權屬和經營范圍的材料、文件。
5、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林權糾紛協議及附圖。
6、人民政府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林權糾紛裁決、處理決定。同一人民政府對同一林權糾紛有數次裁決、處理決定的,以最后一次裁決、處理決定為準;當事人雙方對同一林權糾紛達成過數次協議的,以最后一次協議為準;同一林權糾紛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裁定)的,以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為準;同一林權糾紛已由兩級或兩級以上的人民政府作出裁決、處理決定的,以上級人民政府的裁決、處理決定為準。
7、人民法院對同一林權糾紛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決。
8、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時,該單位的總體設計書、設計文本所確定的經營范圍及附圖。
9、占用征用山林的協議書和批準建設用地的批準文件等。
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據,必須經林權糾紛調解委員會查證屬實后,方可作為處理依據。調解的全過程應有調解筆錄。
(二)前有關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的憑證,不得作為解決林權糾紛的依據、證據或者參考依據。
(三)下列材料可作為解決林權糾紛的參考依據:
1、、合作化時期有關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的其他憑證。
2、能夠準確反映森林、林木和林地經營管理狀況的有關憑證。
3、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可以作為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的其他憑證。
(四)在發證、換證時,、違反法律法規及政策和程序規定取得的林權證,其林權證應依法認定無效。
三、明確相關林權糾紛的具體處理辦法
(一)關于村界、組界的山林權屬糾紛問題。以時期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證或其存根;世紀60年代初(即“四固定”時期),人民政府將勞力、土地、耕畜、農具固定給生產隊使用的,以人民政府確定的山林權屬和經營范圍的材料、文件為依據進行山林權屬確認。沒有相關依據或者雖有相關依據但表述不清的,原則上應按是否長期經營管理,結合自然地形等實際情況,經調查核實后確定其權屬。
(二)年代初,農戶經村集體統一安排在集體荒地中植樹造林(退耕還林),且已驗收合格的,在“兩山合一山”時,村集體將已造林的集體土地劃歸另一農戶經營管理,并發放了林權證引發的糾紛問題。應堅持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林地經營權不變,在考慮林地經營者利益的前提下,可以由現經營戶對造林戶給予合理的補償后由其經營;如農戶在集體荒地上造林后,一直由造林戶經營管理,村集體與個人有承包協議,但未頒發林權證的,應維持原承包協議,待協議期滿,再由村集體確定其經營方式。[“兩山合一山”,是我縣在1986年至1987年將自留山和責任山(管理山)合為家庭經營山。責任山(管理山),是1983年至1984年村集體指定農戶管理的山,責任山(管理山)對于農戶來講只有管理權,沒有經營權、使用權]
(三)對因林權證四至界限重疊而引起的山林權屬爭議問題。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都不能出示有效證據的,系天然林或荒山荒地的,按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各半的原則并結合自然地形處理;系人工林的,按林地使用權各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誰造誰有、合造共有的原則處理。林地使用權經過調解、仲裁、確權或法院判決生效后,對于一方確屬在原爭議區域的荒山、稀疏林地營造了人工林,林地使用權不變,人工林林木所有權歸造林并從事了經營管理的一方所有,在考慮林地經營者利益的同時,依法確定林木所有者的林木收益權。(林木收益權的實現可采取兩種辦法:一是雙方協商解決或者就林木直接價值進行評估后,采取貨幣或者其他相當價值的實物一次性買斷;二是符合采伐條件的,限定在一年內經林業部門批準后將人工林伐除。屬經濟林的限定在一年內移出)
(四)年代末,按照“大穩定、小調整”的方針,完善雙層經營時期林地權屬流轉引發的遺留問題。根據縣委、縣政府《關于完善雙層經營發展村級經濟深化農村改革的若干意見》(五發〔1989〕號,適用于解決二輪延包前出現的林權糾紛),承包人不履行合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村集體依法收回的農戶山林經營權,應認定其效力:一是荒蕪的土地和荒山荒坡;二是耕作粗放掠奪經營的土地、山林;三是不服從統一種植計劃,不實施統一科學技術的土地山林;四是不完成合同訂購任務,不繳納統籌提留,不完成統調工的承包者所承包的土地山林;五是國家、集體統一組織投資、投工興建,分包到戶后,承包者不承擔債務或承擔債務但不繳納高于普通山地積累標準的林、果、特園及加工廠;六是集體大片山林到戶后,承包者長期不繳納或因無經營能力而無力繳納山本代價的用材林、經濟林。
(五)二輪延包前婚嫁的和戶口遷出的山林問題。必須以穩定家庭承包關系為主,以合村并組前的行政村為單位,按照宜昌地區行署《關于貫徹落實省政府緊急通知精神切實加強森林資源管理的通知》(署文〔1988〕108號,適用于解決二輪延包前出現的林權糾紛),凡婚嫁和遷出的人員,一律不準“帶山”的規定執行。
(六)林權證載明的面積與實際不符的問題。以林權證中載明的四至界限為準。
(七)關于林權證四至界限表述不清的問題。有依據或者有確鑿證據證明的,按依據或證據進行處理。如沒有依據或者證據的,按是否長期經營,結合自然地形等實際情況,經調查核實后確定其權屬。
(八)企業或因工程建設等未辦理林地占用征用手續的臨時占地問題。其林地使用權、經營權歸原經營戶所有。企業或因工程建設等已依法占用征用林地,并按當時政策依法對林地經營者進行了補償的,原山林經營農戶應憑占用征用林地協議和相關材料主動申請變更已被占用征用的林地面積、四至界限。如原經營戶不主動申請變更,發證機關憑占用征用協議等相關資料依法依規進行變更。若未變更的,原林權證不得對抗第三人。
(九)70年代末年代初村組集體在集體山林造林的歸屬問題。造林后已依法劃分到戶的,其經營關系不變。凡未劃分到戶的,仍由集體經營管理。
(十)年“兩山合一山”時村組集體將原劃歸農戶管理的管理山收歸村組集體經營的問題。現仍歸村集體經營。
(十一)關于山林遮蓋責任田(即責任田蔭邊)問題。原則上按各鄉(鎮)或村原制定的規定執行,原各鄉(鎮)或村沒有規定的應根據具體情況,以不影響農作物生長為原則,因地制宜,實事求是,酌情處理,其山林權屬不變。
(十二)關于責任制到勞時沒有分到戶的田中、田邊零星荒山問題。爭議雙方都沒有確鑿證據證明,調解達不成協議的,由村集體視為沒有發包另行處理。
(十三)關于承包村級林場或者是村集體山林,簽有承包合同,合同期未滿要求頒發林權證的問題。合同期未滿不得頒發林權證,應嚴格履行合同;合同期滿,再由村集體確定其經營方式。
(十四)關于幾戶共同經營集體荒山、集體山林,在04年換證時,換成部分農戶經營的問題。04年換證時共有人協商一致的,應認定證件的效力;如換證未經共有人協商一致的,應尊重原經營事實,按公平的原則,原共有人應享有原共同經營集體荒山、集體山林的權利。
(十五)關于一宗地既有林權證又有土地經營權證問題。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十六)關于林地流轉產生爭議的問題。爭議方持有林地流轉協議,并經村集體同意和備案的認定其法律效力。
(十七)關于04年換發林權證導致林權證四至界限重疊的問題。原則上應與1986年至1987年的家庭經營山證為準,如另有有效的協議、合同的,其協議、合同應當予以認可。
(十八)關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出現的林權糾紛問題。應嚴格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試行意見》(發〔06〕23號),“集體林地流轉不管采取哪種形式,都要經過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享有優先經營權”的規定執行。
現將鄉年農業農村工作謀劃情況匯報如下:
一、現狀分析及發展思路
高寒干旱、十年十旱是全鄉的主要氣候特征。地處偏遠、立地條件差、資源稀少、勞動力缺乏是全鄉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制約因素。鄉明年的發展要繼續克服制約因素、充分發揮土地草場資源廣闊、農牧產品綠色無公害、豐富的人力資源和一定的礦產風能資源的比較優勢,堅持“項目帶動促發展,規模種養促增收,減少農民富農民,退耕還草強生態”的發展思路,強力上項目,積極抓突破,促進農民傳統種養方式和增收方式轉變,實現農業農村工作又好又快發展。
二、明年農業農村工作謀劃
(一)繼續加大項目建設力度。圍繞國家產業政策,依托比較優勢,加大項目建設和招商引資力度,帶動鄉域經濟發展。
1、投資1.06億元的硅藻土開發加工項目。盡力協調、爭取更多的優惠政策,促成該項目在盡快完成廠房建設、設備安裝等前期工程建設,明年建成投產,開采加工運營。
2、投資1800萬元的張北觀音禪院項目。項目占地20畝,建筑面積1400平方米,今年投資萬元,等主體工程全部竣工。明年我們將繼續落實以鄉籍為主知名人士、企業老板的捐贈工作,協助完成該項目的廣場綠化、禪院綠化、戲苑等二期工程建設,促使該項目早日竣工,帶動全鄉旅游業的發展。
3、抓好花崗巖、玄武巖開發和芨芨草種植加工的招商工作。
(二)下力推進規模養殖進程。以農業結構調整為主線,探索農民以牲畜、土地、草場等資產入股與爭取國家扶持相結合的方式,建立新型農村專業合作社,建設奶牛、肉牛和生豬等規模養殖場,提升養殖水平,積聚規模效益。
1、奶牛規模養殖場項目。以鄉東部現有2個奶牛規模養殖場為依托,帶動東部9個村的農戶飼養奶牛,入托集中圈養。并謀劃在鄉西部建一個奶牛規模養殖場,明年年底奶牛存欄達到頭(現在全鄉奶牛存欄數600頭)。
2、頭肉牛養殖項目。依托東友、西號、南號3個回民聚集村的傳統育肥牛優勢,新建1個肉牛規模養殖場,年內輻射帶動全鄉肉牛發展到頭,增加效益200萬元。
3、萬頭生豬基地建設項目。以養豬專業村為依托,繼續提升養豬標準,擴大養殖規模。計劃在附近再培育3個養豬重點村,新建1個種豬繁育基地,年出欄生豬達到1.5萬口。
4、頭育肥羊養殖基地。在明喜營、、鐵道等村,采取個人承包荒山、荒地、荒坡和鼓勵村民種植飼草的形式,建設至少2個頭以上肉羊規模舍飼養殖場。
5、頭肉驢規模養殖場項目。針對目前市場對肉驢的旺盛需求,肉驢價格不斷攀升,但優質肉驢、種驢短缺的形勢,謀劃在村建設年繁育頭以上的大型種驢繁育基地。
(三)著力發展推廣旱作農業。針對實際,要把旱作農業作為種植業的重點。通過建設旱作基本農田、大力推廣抗旱高產優良品種、推廣配方施肥、保護地栽培、集水灌溉等旱作農業技術的形式,建立有機農產品生產基地。
1、2畝有機農產品生產基地。在3個村新建2畝馬鈴薯、莜麥、亞麻有機農產品生產基地,打有機牌、趟綠色路,推動農業產業增產增效。
2、1畝飼草種植基地。在大力推進禁牧舍飼養殖的前提下,通過政府引導,示范引路,讓“退耕種草,種草養畜”的思想深得人心。明年在養殖集中的明喜營、閆家坡、生意地帶,集中連片種植青玉米、苜蓿等飼草0畝。在村,由投資商王宏升,投資萬元,承包荒山、荒坡畝,耕地畝,改良后的荒山、荒坡全部用于種植飼草,為明年建設的村頭肉羊規模養殖場提供飼草保障。
(四)適度發展節水灌溉農業。在水資源相對較好的5個村,完善配套新建水澆地畝,建設節水高效灌溉農業園區,龍頭引領全鄉農業發展。
1、馬鈴薯良種繁育基地。以大恒城650畝高效農業園區為依托,建設650畝馬鈴薯良種繁育基地。
2、畝馬鈴薯種植基地。由山東投資商承包閑置土地,打井配套,科學化管理,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在永德堂建設畝馬鈴薯種植基地。
用地審批:需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在用地報批階段,政府主管部門主要審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年度土地利用規劃、耕地占補平衡和征地補償安置是否落實。報批資料可以根據審查的內容相應簡化。對經國家批準的基礎設施項目的控制性工程,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國土資源部審核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對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轉型改造項目,優先辦理用地;對于重要的基礎設施和重點工程項目,可以作為單獨批次報批用地。屬單獨選址的重點建設項目用地,涉及補充耕地的可以依據經審查批準的補充耕地方案邊占邊補。
土地利用:國有企業依法使用的原劃撥土地,在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下,企業改革前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改革后的企業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仍保留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根據產業性質、企業類型和改革的需要,經批準,可采用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合理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資產。企業需要改變所使用的原劃撥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批準手續。改變后的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
土地整理復墾:結合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重大工程,在安排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時,優先考慮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土地得墾項目。對采煤塌陷區職工搬遷異地安置住房用地,經批準可能劃撥方式提供。繼續通過土地得墾項目支持采煤塌陷區的經濟轉型試點工作。
生態建設:鼓勵利用宜林宜荒山、荒地造林種草,改善生態環境,實行誰造林種草、誰經營、誰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林草所有權。國有茺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讓給單位和個人進行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期為50年;在土地使用年期內,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可以依法申請續期。利用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進行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的,可以依法通過承包、拍賣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在土地使用年期內,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繼承、轉讓(租)、抵押;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權,應當及時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二、礦產資源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