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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土地制度 農民收入 改革
農村土地制度主要包括農地的所有制度、使用制度和國家管理制度,它反映的是農戶與土地、農戶與國家之間關系的重要經濟制度,又是農村土地經濟關系在法律上的體現。土地是農民維持生活和發展生產的最基本的物質資料,因此土地制度對農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農村土地制度變革與農民收入增長的關系
土地制度對農民收入的影響,撇開所處的社會經濟制度,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土地所有制度的影響。農民對土地的占有方式決定農民對土地和農產品的最終所有權和受益權。二是土地使用制度的影響。在土地所有制度既定的條件下,農民經營和流轉土地所得也是農民收入的重要部分。三是土地稅收制度的影響。土地稅收是對農民收入的直接剝奪,與農民收入成反相關。四是土地經營規模的影響。土地制度必然制約著農業生產經營規模,而農業經營規模必然制約著農業勞動生產率,從而制約著農民收入的增減。
(二)現階段的農村土地制度對農民收入增長的影響
黨的后,我國農村普遍建立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集體經營的制度。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是對高度集中統一的合作制的揚棄,其本質是對集體統一所有和經營的農村土地制度的變革。新農地制度在保留土地歸集體所有的前提下,適應了農業生產和農村發展的客觀實際,按所在地的人口與土地比例和土地肥沃程度承包給農戶,從而重新確立了農戶的經營主體地位,分離了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這種土地制度在改革初期,極大激發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主動性,迅速解決了農村的溫飽問題。但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農民收入增速減緩,1985年至1991年,年均增長僅4.2%,1992年至2003年,年均增長也就維持在5%左右。考慮到城鄉和地區差異,農民收入增長更加緩慢。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的弊病日益突出,已成為農村生產力提高和農民增收的瓶頸?,F行農村土地制度的預期目標是形成農戶、集體和國家三者合理性的制度框架,即土地經營權、所有權和管理權的優化配置。然而,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不是完善的農業制度,與市場經濟制度存在著矛盾,并在實際操作中不斷顯現出固有的弊端?,F階段的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制約農民收入增長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土地產權關系模糊,使農民經營土地缺乏安全感,從而減少對土地的生產要素投入?!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在總則中指出:“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模糊了土地的產權關系。這導致農民經營土地行為的急功近利,使農民不愿在土地上追加生產要素,或者掠奪性開發土地,變相減少了農民的生產性收入。
第二,農村土地使用制度、流轉制度和保障制度不完善,導致土地資源配置基本上處于計劃模式,減少農民通過土地取得經營性收入和補償性收入。近50多年,農村土地制度經歷幾次較大變革,這導致農民在使用和流轉土地時缺乏對土地制度的信賴,進而使農民忽視土地供求關系,從而減少了土地的經營性收入。加之一些地方干部隨意調整農民承包的土地,而給予農民的補償經過行政機構的層層扣留最終與農民預期的土地產出相差很大,這就抑制了農民生產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第三,現行農村土地制度限制農業生產的規模經營和農業生產效率的提高,延緩傳統農業社會向現代農業社會的演變,影響農民從現代農業生產中受益。我國長期存在人多地少的矛盾,現行的土地制度嚴格限制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轉讓權等方面,加之土地的所有權在土地承包后不得變更,承包地也不得買賣,致使土地無法按照市場需求合理配置,農業生產一直處于不經濟狀態。
二、改革農村土地制度,促進農民收入增長
農民收入要真正實現穩定持續地增長,必須建立一個能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和保障農民利益的制度性構架。因此,促進農民增收的關鍵在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農村土地制度。
第一,明確土地產權關系,落實農民在集體經濟組織中的產權主體地位,賦予農民長期而又穩定的土地使用權。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須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制度框架,在保持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嚴格界定和規范土地所有權關系,使土地所有權主體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
第二,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制度,提高土地征用補償的標準,實現土地資源優化配置,讓農民獲得更多的土地資本收益。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建立一個統一、開放、競爭和有序的一元化土地市場,消除城鄉二元土地制度,從而實現土地的合理流轉和優化配置。所以政府在征用農民土地時,必須綜合考慮經濟因素和社會因素,建立一套符合農村經濟發展和維護農民利益的動態土地征用補償機制。
第三,以市場為導向,實行土地規模經營,增加農民收入。農村土地的合理流轉,有利于土地向比較優勢的農業生產單位集中,從而擴大農業生產經營規模,優化投入和產出比,構筑農產品質量和價格的競爭優勢,推動農業增效、農民增收。
第四,以農村土地稅費改革促進土地制度改革,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財政部門必須改革和完善現行農業和農村領域的稅費制度,使財政向農村偏移,從根本上減輕農民負擔,理順國家、集體和農民之間的權責利關系,進而帶動和促進土地制度改革,為農民增收創造穩定的制度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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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土地制度的改革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短期行為嚴重
如果短期行為嚴重缺乏,將會導致農民的土地使用受到一些影響。預計導致短期行為嚴重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第一,在國家的檔案里長期留著農村土地產權侵權的記錄,在農民的心里這些記錄還深深地印在他們的腦海中,時時刻刻在擔心著政策有變。其次,一些地方實施“人口增加,土地就增加;人口減少了,土地也就相應地減少了”的政策,這個政策給農村的經濟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土地調整變得十分頻繁。由政府規定的那些土地承包合同沒有完全實現,農民的土地經常受到不規范、不定期的調整,這不但影響了農民的投資行為,而且對農民的投資心理也造成了不小的影響。
(二)土地資源零碎化
在實行,實行農村土地變革的過程中,一般都采用了“農地普占”的做法,這也就是為了充分體現社區成員的土地使用權的平等權利,所謂的“農地普占”意思就是所有農民都會分到依據農戶人口或勞動力而得到的土地。經過對全國29個省中274個村莊的調查,完全按照平均分配的制度來執行的村莊只有74.3%,按人均分配口糧、按勞動力分配田地的只占5.5%;按人均分配口糧、按農戶家里勞動力來分配的占11%,其它的按其它方法來分配。在農村土地使用權的分配中,其中有76.5%的村莊用了好、中、差的土地分配方法,自從農村后,農村的經營方式逐漸形成了一種分散、小規模的方式,一直到現在農村的土地還是以這種方式來經營的。
(三)土地棄耕、撂荒現象嚴重
這種現象在農村非常普遍:一方面,由于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工業和基礎設施建設等等多種原因,使農村地區的土地資源漸漸地減少了。另一方面,農村生產經營低水平的形式被廣大的農村小規模分散,在農業生產成本高的情況下,又出現了規模經濟差和農業稅負擔加重的形式,導致近年來,農民的生產效益低下,普遍都感覺糟糕,所以他們不得不放棄土地,但為了維持家庭生活只好外出打工尋找新的致富門路。
二、土地制度變革的對策
(一)規范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我國的農村土地產權結構主要包括承包權、經營使用權、所有權以及所有權中的收益權、占有權、有限處置權、支配權。首先要明確土地所有權主體。其實集體只是擁有了部分的所有權而沒有歸他們全部擁有。土地產權分配不明確,導致農村市場經濟發展緩慢,土地配置得不到合理的應用。因此,應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所有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次,合同應包括土地的開發,使用,租賃,轉讓,按揭,和然后承包等等。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使農民的土地不再只是口糧田,還可以通過多種方式來實現土地增值。
(二)改革農村土地征用制度
首先,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約束和控制。首先,政府應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區分公共和經營兩種不同的土地,這是必要的公共項目征地和一般土地治理項目,加強控制對建設用地規劃的總量,將用地規??刂圃谝幎ǖ姆秶畠取F浯危晟普鞯匮a償辦法。一定要保護農民在土地征用過程中的權益,在市場經濟中,農戶是經濟發展的主要要素,而土地經營權是農戶的基本權益,如果要征用農戶的土地,應當與農戶進行協商處理并與農戶見面達成一致意見后,再制定相應的征地方案及補償方案。
(三)加強配套設施建設
在農業保持持續快速而又健康的發展下,我們必須加強對基礎設施配套的建設,同樣也為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功奠定了堅實的基礎。首先,要加強政府的支持。為了實施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政府應該積極采取“綠箱政策”。其次,金融支持。在農村中,農村金融體系和信用體系是非常重要的兩個部分,只有對那些資本要求大、生產周期長以及發展緩慢的農業生產項目給予一定的金融支持,才能擴大農村信用社小額貸款和農戶貸款的廣度,才能提高土地承包權和特許經營抵押貸款的可操作性,為了更方便地獲得亟需的資金,建議使用土地使用權抵押融資的方式。
三、總結
關鍵詞:農村土地; 集體所有制;建議
一、農村土地權利制度的構成
我國的農村土地權利制度從建國后到現在歷經了四次重要變革,目前已形成“集體所有,農民利用”的農村土地權利制度。但經歷改革開放后三十年的變革,這種土地權利制度已經無法滿足中國農村經濟發展的要求,迫切需要進行深入改革。農村土地權利制度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土地所有權,一是土地使用權。
我國關于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已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論是憲法和民法通則規定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還是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農民集體所有”,亦或者是物權法規定的“集體成員集體所有”。盡管表述略有差異,但無非都是在強調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集體所有制在為我國農業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解決了中國數億人的溫飽問題。
農村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它的發展經歷了長期的過程,直到2002年《土地承包經營法》出臺,明確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至此,以國家法律的形式賦予并確認了農民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權利。
二、 農村土地權利制度遇到的問題。
(一)農村土地集體所有者主體界定不明確。
我國法律對“集體所有”概念定義不確定。《現在漢語詞典》對集體的定義是:集體是一種組織形式團體,擁有一定的活動范圍,共同的經濟基礎、思想基礎、政治目的和共同的社會利益。不同的學科根據各學科研究方向對集體的定義也各不相同。在法學上,法學家對“集體”的概念也沒有較為一致的認識,有的學者認為集體是法人組織,有的則認為集體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合伙組織。對于集體究竟指什么,在我國法律上一直都不明確。而由“集體”延伸來的“集體所有”并不是傳統民法上的概念,而是建國后根據我國所有制主體的不同而設立的一種所有權制度,它根源于政治經濟學的集體土地所有制,是社會主義區別于資本主義私有制的意識形態的產物。
(二)對農民利益的保護缺乏力度。
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抽象性,也帶來了農民權利虛化的問題。農村土地在集體所有制制度下只能由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作為集體成員的農民可以行使依法應由全體集體成員決定的決定權。然而中國大部分農村地區經濟不發達,農民文化水平不高,一些腐化墮落的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權力和農民維護自身利益意識的淡薄,無視國家法律法規,踐踏規章制度,對村中大小事務大包大攬,大肆侵犯村民利益?!段餀喾ā泛汀锻恋毓芾矸ā返确稍谵r民行使決定權的救濟方法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具體規定。農民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往往不能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利益,反而更多的是采取激進的、極端的手段。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為實際操作過程中侵犯農民利益帶來了可乘之機,現實中這種現象屢見報端。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進展緩慢,土地糾紛不斷。
1978年開始的農村土地承包工作,由于歷史條件限制,農民們沒有獲得任何可以確認其對土地權利的文件。1998年左右,全國統一開展了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作為的法定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當年統一發放,但很多農民從來沒有領到過這次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由于這些歷史遺留問題,發生了很多土地糾紛,迫切需要通過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確權登記工作來解決糾紛。
2002年《農村土地承包法》出臺,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睆亩_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2011年,農業部在全國開展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但三年過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工作仍處于試點推進過程中,確權工作速度亟待提升。部分地區關于土地確權甚至發生了一些違法犯罪的荒唐事情,2013年河南鄧州農民張海新等三人由于土地糾紛,競私刻公章,為200余戶農民印制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三、完善農村土地權利制度的建議。
(一)引入成員權等概念,完善土地所有權制度
維護集體土地的公有性質是中國政治體制的要求,所以,將集體所有的土地產權改變為國有或者私有,至少在現階段是不符合中國國情的。[7]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堅持并完善我國憲法框架下的土地公有制制度,是我國土地權利制度改革的前提。在堅持土地公有制的基礎上,可以通過引入“成員權”等物權概念并完善與此相關的物權制度,密切農民和集體土地之間的利益關系,切實保護農民利益。通過賦予農民清晰的、明確的物權權利,進而防止集體組織的負責人濫用集體的名義侵吞集體財產或者損害集體組織成員的利益。關于成員權制度的完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其一,明確“成員集體所有”的法律性質和內涵。其二,確定村集體組織成員的資格。其三,厘清成員權與村民自治權利的關系。其四,完善侵犯成員權的救濟途徑和方式。
(二)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制度,加快確權工作
構建統一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制度。根據現有制度和經驗,建議由我國的土地登記機關來負責確權登記、頒發證書等工作,徹底解決多頭管理的難題,進而明確土地登記機關的權力與責任。統一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有利于提高土地確權登記效率,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也有利于形成系統、完整、準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資料,為化解農村土地糾紛,進行土地流轉奠定基礎。事實上,我國國土資源管理系統在土地調查、土地確權登記等方面,擁有完善的技術、人才基礎和豐富的經驗。
(三)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制度
完善關于土地流轉制度的法律法規,切實保障農民權益。清理現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制度,使之統一協調。針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不系統,內容分散,易造成法律適用的沖突和困難的特點,應對現行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文件進行清理。制定專門的《土地流轉法》,確定我國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基本原則、流轉方式、流轉對象等原則性規定。
放寬土地流轉過程中的限制,加大技術和資金支持力度。在我國取得諸多經濟成就的情況下,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卻陷入了一種瓶頸,農業發展現代化缺乏動力、缺乏資金和技術支持。這種限制性規定阻礙了農業發展機械化、規模化的實現。因此,應該規定一種開放性的流轉體制,允許跨地區流轉,讓有經營能力的組織和個人參與到農村土地的開發和利用之中,并且必須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明確金融機構的支農職責,加大對農業發展的資金支持。(作者單位:新疆師范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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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制度;城鄉一體化;耦合
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要統籌城鄉社會經濟發展,吹響了土地二次改革的號角。要實現城鄉一體化,最需要發展的是農村,基礎則在于土地,土地問題核心又集中在土地制度。通過對城鄉土地制度的差異和一致性研究,嘗試解決城鄉一體化進程中土地制度的統一性問題。
一、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一般是指土地所有、使用和管理的土地經濟制度及相應的法權制度。土地經濟制度是其法權制度形成的基礎,決定著法權制度,法權制度又具有反映、確認、保護、規范和強化經濟制度的功能。
土地經濟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土地規劃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在土地法權制度中,土地產權是一個核心問題,土地歸誰所有決定了這個社會土地制度的性質,土地制度對于土地利用的約束往往表現為產權的約束。
二、土地制度的構成、差別及其缺陷
農村和城市分別采用不同的土地制度,是造成城鄉二元結構分離的部分原因。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規定了現行土地制度的性質、形式、范圍以及土地的使用和管理。
(一)土地所有制
城市土地采用國家所有制,所有權由國家代表全體人民行使,具體又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而農村土地采用農民集體所有形式,但所有權主體并不明確,存在著虛置的現象。
土地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基本上禁止了土地所有權的讓渡,僅存在土地征收一種情況。
(二)土地使用制度
城市土地使用權地獲取主要采用招拍掛形式,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也有多種形式。據廣東省農業廳專題調研表明,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形式多種多樣,歸納起來主要有入股、出租、轉包、轉讓和互換5種基本形式,所占比例分別為35.9%、29.5%、23.4%、3.0%、2.6%。
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市場化程度不高,流轉不順暢,其中還存在著很多問題。在農村,國家嚴格限制土地非農化,城市土地滿足不了用地需求時,卻又可以征收農村土地,形成了中國特色的土地征用制度。但是在程序、用途、補償標準、短期和長期收益方面,農民處于十分弱勢的地位。政府以土地的補償價格買斷了土地的所有權,收益不對等,因而導致社會矛盾不斷。
(三)土地管理制度
我國在1986年,確立了城鄉土地統一管理體制,切實有效地管理土地。但是城市、農村土地在制度方面仍未理順關系,城市要發展,要建設,就采用圈占耕地等手段,這樣農村土地其實就是城市土地的“后備軍”,隨時等候改變性質,政府認為哪里需要發展用地征用就行了。在現行的土地管理體制中,土地供應與需求之間關系是顛倒的,即供給服從需求,實質上是一種“保障需求”的體制。土地部門沒有獨立性,上下級土地管理部門之間也只存在業務指導關系。
三、土地制度的耦合及對策建議
城鄉一體化的實現,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需要制度來保證,特別是涉及到土地使用問題。
(一)土地所有制的耦合
1、土地國有、私有制的弊端。目前并不適合將土地完全私有或國有,政府需保證土地供應持續與長期穩定。因為土地的國有或者私有都將給社會帶來巨大的變革和挑戰。首先,土地國有,勢必會花大量資本從農民手中贖回土地所有權,政府目前還沒有這個經濟實力。收歸國有,農民心里也接受不了,一旦宣布國有,會在農民心里引起巨大恐慌,對土地的預期更加保守。再次,國家所有需要在農村確定人,因土地用途不同,關系的交易成本也會不同,可能發生很高的成本,造成效率損失。實行土地國有化后,設想通過強化土地的使用權來使國家所有權“名義化”,借此創造產權效率,似乎有道理,但是,集體產權也可以名義化且制度操作成本可能更低。農村土地也不能采取私有制,這是與中國的社會基本制度相違背的。但如果采取城市土地國有,農村土地私有,就可能出現大規模的“城市居民農民化”現象。
2、所有制采用。目前的“土地所有雙軌制”可以保留,即城市采用國家所有,而農村采用集體所有。但是集體所有應該明確所有權主體,使其所有權的意識不斷加強,在此基礎上加強國家控制,強化土地國有屬性。關于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問題:廢除“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所有制模式,只保留村民小組的土地所有權,明確其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地位。一方面,農村土地都由村民小組管理,土地調整也都由村民小組主持,其管理深入人心。另一方面,村民小組作為國家政權的觸角,受上級政府的控制,通常不會亂建濫用。這一點看也方便政府從實際上加強農村土地的國有性質,強化對土地的控制。一句話可以概括,即“明確主體地位,強化其國家所有屬性。”
3、土地所有制的耦合。將城鄉土地納入同一個土地所有體系,不需嚴格區分,城鄉土地才有可能做到“同地、同價、同權”。要做到這一點,可廢除土地征用制度,這是有原因的。土地一經征用,即為國家所有,農民與土地最終使用者之間沒有直接聯系。這使得農民以及他們所組成的“集體”不能與土地的最終使用者直接進行交易,一開始就剝奪了農民的交易權。農民喪失對土地的占用支配權,得到很少的補償,更加嚴重的是,失去了從土地上得到收益的可能,沒有享有未來收益的權益。宅基地,就其性質來說,是建設用地還有農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所占用的土地,可見,從實際使用來說,農村有建設用地。廢除土地征用制度這一思路,來源于建設用地的所有權主體并不是非得政府,農村集體也可以作為建設用地所有權主體。政府已著手解決這個問題,廣東省走在改革前列,幾年前就了《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為集體建設用地提供法律依據,打破了“非經政府征地,任何農地不得非法轉為非農用途”的桎梏。農村土地的所有主體仍是村民小組,其國有屬性得到了加強。村民小組作為集體所有主體,直接參入土地開發建設,享受土地增值帶來的收益,這些收益中的大部分在成員內部進行分配。
4、城鄉所有土地耦合的具體措施。“土地所有雙軌制”必然導致在一體化方面難以耦合,有若干建議保證城鄉土地制度相容。首先明確集體主體地位,加強土地國有屬性,將城市和農村土地納入統一的城鄉土地體系。其次城鄉土地統一規劃和調整。城鄉土地應該進行規劃,并且這種規劃應考慮農村概念,將城市和農村僅作為地理概念,而不是以前那種行政概念。再次解除對農村土地資產屬性的限制。此舉可以使農村土地具有市場屬性,將釋放出巨大的土地財富。
5、典例分析――廣佛同城化。同城化是今后城市發展的一個方向,廣州、佛山走在了前列,武漢、孝感緊隨其后。在同城化過程中,要解決兩城之間棘手的土地問題。一個思路是:廣州和佛山可以考慮將城市之間的土地不改變權屬主體,淡化所有權。按照兩城統一發展的思路,攜手制定土地利用規劃,對交界處的土地進行開發利用。這樣的土地利用模式可以概括為:政府推動,村民小組參入,多方投資。村民小組參入,而不是將村民小組排除在決策和收益之外。農村土地和城市土地一樣“同地、同價、同權”,采用市場化方式運作,統籌城鄉土地。
(二)土地使用制的耦合
1、土地使用制的耦合思路。城鄉土地使用處于不同的體系,城市土地使用的市場化程度比較高,農村土地使用的市場化才剛剛開始建立。農村土地可以和城市土地采用相同的土地使用制,市場化運作。農村土地在納入城鄉統一體系后,類似城市規劃中某地塊規定其使用性質、面積、建筑密度和容積率等要素。這樣農村土地就可以采用招拍掛的形式來交易,土地的資產屬性就可以釋放。
2、土地使用制的耦合方式。農村土地與城市土地有區別,農村有宅基地,城市則沒有,城市采用統一開發建設的方式提供住房。關于宅基地問題,從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方面考慮,并不值得提倡。農村應該考慮建設鄉村公寓,這種思路和城市住房建設思路一致,只不過這種公寓應該從保障方面來考慮,而不是發展商品住房。農村土地基本上與開發建設是絕緣的,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再把農村土地排除在市場之外,是不現實的。農村土地應與城市土地接軌,農村建設用地即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可參考城市土地制定基準地價標準。農村建設用地也可以按照使用類型分為住宅、商業和工業用地,針對不同的類型,采用不同的出讓方式。針對住宅用地,采用保障住房的基本思路,而工業、商業用地則可以市場化運作,使用招拍掛方式出讓土地。在出讓土地時,也不需要一次性付清所有地價款,而是采取年租制的形式付款,分年在有限期內繳清,一是減輕開發商壓力,二是防止發生政府短視行為。
3、土地使用制耦合保障措施。在建立一套與城市土地相容的農村土地制度方面,政府有很大空間可以發揮。首先在加強農村土地國有的基礎上,一并延長土地使用期限,相當于一種“永佃權”,使農民對土地預期保持穩定。其次建立暢通的土地使用權流轉機制。不僅包括在農戶之間的流轉,也包括在村民小組集體與外面的企業、個人、組織之間的流轉。可以建立中介制度,設立農村土地招標公司,統一經營農村土地流轉。再次對農村土地分等定級,使農村土地保持穩定,真正做到與城市土地“同地、同權、同價”。最后農民不僅能從流轉中得到短期收益,還能得到長期收益。農村集體和農民應作為土地利用的重要參入方,分享土地開發建設的長期收益。
(三)土地管理制度耦合關系
城鄉土地管理制度已經實行了一段時間,耦合上相對來說比較簡單,但是土地管理制度方面也存在著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第一,難以實施符合中國國情的土地供應政策。第二,土地部門對其他非土地部門土地利用行為缺乏應有的制約。第三,不健全的土地資產管理體制,促使一些地方競相低價賣地,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第四,“塊塊為主”土地管理體制阻礙了形成統一有序的土地市場。第五,農村集體土地管理放任自流,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
怎樣才能使游離于土地管理制度之外的農村土地能夠得到很好的管理?首先構建統一的規劃管理制度,農村土地也應該規劃。其次建立公平有效的收益分配制度,各參入方都能從土地中得到實惠,徹底改變以往對農民掠奪式的征用。
四、結論
城鄉土地市場之間有很大差別,給城鄉一體化進程帶來巨大問題,但這主要是由中國現行的土地制度決定的,是可以改變的。
目前形勢下,要實現農村土地制度的完全私有化是不現實的,最好的途徑就是在保留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基礎上,強化其國有屬性,并且在法律許可的大框架下對土地使用制度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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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民相對貧困;農村土地制度變革;農民致富
一、農民相對貧困現狀分析
近年來,“三農”問題得到了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城鄉收入懸殊問題一直困惑著我們,2012年中國的GDP高達50萬億元,城鎮可支配收入也達24565元,而農民的純收入僅僅為7917元。一位“說實話”的基層干部---李昌平曾就“三農”問題上書總理,直言:“農村真窮,農民真苦,農業真危險”。中國農民問題實質上是土地問題,在經濟建設過程中,農村土地制度出現了一些問題,損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利于農村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1]所以解決好“三農”問題,實現農民致富的根本在于農村土地制度的深化改革。
二、當今農村土地制度對農民收入的具體影響
統分結合,雙層經營,中國農村普遍實行后,發揮了集體的優越性、調動了個人的積極性,因而促進了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以及農村經濟的全面發展,提高了廣大農民的生活水平。但是目前農村現行的家庭聯產承包土地制度自身問題不斷暴露出來。
(一)農村現行土地先天不足,農民收入受阻
現行農村土地制度最大的缺點是: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更多地受制于政治體制的影響,較少地反映農村經濟發展形勢的變化,具有先天的不足之癥。當前表現突出的是政府對農民征地補償標準很低,大大地損害了農民的利益。目前在征地補償中少報、截流、無償占有農民征地款的現象十分嚴重,農民的權益受到極大的損害。據保守估算,自20世紀80年代后期以來,全國土地開發商從低價供地中每年獲利100億元以上。[2]根據國內學者的研究,在征地補償中農民獲得土地交易收入的5-10%,集體獲得約25-30%,各級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獲得60-70%。[3]根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研究員陳劍波的估算,1953-1978年計劃經濟確立后通過“剪刀差”使農民收到的損失大概是3000億元左右,而改革開放之后通過征地從農民手中剝奪的利益又上萬億元。[4]
(二)農村土地流轉不暢,農民收入受阻
農村土地流轉困難,樓惠新認為是土地產權不明晰、土地產權市場不完善、戶籍制度等限制了農村土地流轉。[5]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但事實上是國家集體雙重所有。國家通過強硬的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嚴格限制集體土地的處分權,嚴格控制土地的經營過程,嚴格控制土地承包期限。 農民對于土地只享有使用權,使得農民不能自由處置土地,土地流轉難,大量農民外出打工、中青年勞力不足而導致的土地拋荒、棄耕等問題。
(三)農村技術、思想落后,農民收入受阻
農村土地實行的家庭聯產承包制度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戶小規模經營,難以實現農業現代化、機械化,而且農民進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低,技術進步慢,所以農民的收入就很難有很高的收入。
三、深化農村,農民致富措施
學術界對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主要持有3種同的觀點:農村土地國有化、農村土地私有化、繼續完善現有的土地承包經營責任制。經過分析,最適合我們具體國情的是對現有的土地承包經營責任制進行創新,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農民土地制度實行“一地兩制”
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應該采用私有制與集體所有制相結合的土地制度方案??偹悸肥牵阂徊糠洲r村土地采用集體所有制進行管理,一部分農村土地采用農民所有進行管理。
(二)集體所有土地
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經過集體決議可以對其進行處置,比如,出租、買賣等。但是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收入應該透明化,并且所得收入全部歸農村集體所有。此外,集體所有土地的收入主要應該用于農村的公共設施建設,這樣的話,農民收入不僅有所提高,農民的社會福利也會大大增強。
(三)農民所有土地
屬于農民所有的土地,又應該按照科學的方法,把農民所有的土地一分為二,一部分為耕地,一部分為住宅區,并且采取不同的政策對其進行合理管理。
1.屬于農民所有的耕地應該采取強硬的政策,即,每個村的總耕地面積不得減少,換句話說是:這類土地的用途不得改變,但是在這一前提下土地可以自由轉讓、流轉。這樣的話,可以是農民從土地的束縛中解放出來,使農民之間也可以進行一個合理化分工:擅長或者愛好種地的農民可以擴大土地規模、規模經營、提高專業化水平、加快農業現代化的進程,從而使這部分農民走向致富之道;其他喜歡出外務工的農民也可以很好的從土地的束縛中解脫出來,尋找屬于他們偏好的致富之道。
2.屬于農民所有的住宅區,其真實含義是住宅區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全屬于農民所有,農民可以按照市場價格對其住宅區進行交易。這樣不僅能夠加速城鎮化進程、提高農民的收入,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強農民的人身自由性、增強農民的幸福指數。
參考文獻:
[1] 丁任重,倪英.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問題研究 [J]. 學術研究,2008 (01)
[2]法制日報,2003-06-25.
[3]隋卓嬌.首先是完善機制[N].中國國土資源報,2003-05-15
[4]鄒劍峰.征地:農民利益受損不可小覷[N].中國經濟時報,200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