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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所知是如此。按照這個標準,史事和‘現狀’之‘發生學的關系’愈深愈重要,故今通史家每以詳盡略遠為旨。”因此,由現代回觀歷史,從歷史審視現代,就成為現代史學一個不容回避的研究課題。“三農”問題即是如此。
首先,“三農”問題雖是一個現實問題,但從根本上說則是一個歷史問題。根據現代化經典理論,現代化意味著工業化和城市化,意味著城市和鄉村的中心—邊緣、支配—被支配的關系。在現代化進程中,傳統的鄉村將面臨嚴峻的挑戰:是生存還是毀滅,是衰敗還是復興,是遺棄還是重建……任何走向現代化的國家都必然面臨并必須解決這一“哈姆雷特”式的難題。中國農村、農業和農民問題正是在現代化背景下提出來的一個問題。在古代,社會是鄉土社會,農業是主要產業,民眾主要是農民,以農耕文明為特質的均質性社會按照自身的邏輯演繹和發展。因此,農村、農業和農民并沒有成為古代社會的重要問題。只是隨著以工業文明為載體的工業、城市和工人等現代文明因素的出現,與傳統農業文明密切相關的農村、農業和農民問題才成為人類社會的重要問題。
雖然中國遲緩的現代化進程遠不及西方那樣對傳統的鄉村社會形成強勁的沖擊,并徹底改變傳統鄉村結構,但在清末民初的社會劇變中,鄉村社會所受到的沖擊和沉積的矛盾已經是前所未有的了。故有人指出,民國以來的中國社會進程實際上是中國農村經濟崩潰的過程,是中國廣大農民貧窮化的過程。舊時代的矛盾依然存在,新的社會矛盾又闖了進來,再加上外國侵略和天災人禍諸種因素,農村問題遂成為引人注目的大問題。到20世紀30年代,‘農村危機’、‘救濟農村’成為非常強烈的呼聲;‘復興農村’、‘鄉村建設’、‘農村改進’、‘改革土地制度’成為一股強勁的浪潮。那時在幾乎所有政黨政派的政治綱領中,都有關于農村土地問題的主張。
關鍵詞:分封制;郡縣制;城鎮體系;組織結構
Abstract:The appearing of the system of prefectures and counties had played a leading role in the progress of the urban construction. From the Qin dynasty to now, the urban system of china has witnessed a significant change. However, how does the system of prefectures and counties always in the indisputable statue? This article summaries the origi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of prefectures and counties and the role it plays in the modern urban system. Besides, it also try to give a prospect for it.
Keywords:feudalismus;the system of prefectures and counties;urban system;organization structure
中圖分類號:TU98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0422(2012)07-0031-02
1 引言
追溯中國城鎮體系的起源,在西周奴隸社會末期,漸漸形成于春秋戰國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轉變時期,至今已經經歷了2000多年。
進入周代以后,奴隸制發展至其頂峰,地域經濟得到了顯著的發展,人口也急劇上升,社會生產力更是得到了提高,是我國城市建設的,這段時期,我國的城市數量急劇的增加。“封邦建國”源于西周,君臣關系,分封等級差別形成了以王城為中心的三級城邑網絡。夏商時期我國城市職能也出現了多樣化。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促使了分封制最終被歷史的長河所淘汰,郡縣制登上舞臺。而也正是春秋時期郡縣制的出現,標志著中國的城鎮體系的產生。郡縣制從根本上否認了分封制,加強了西周以來的分封割據情況,消除了中央和地方的對立,土地所有制的變化和土地占有數量的等級差別,是城鎮體系發展的內部動力。從秦到唐代,郡縣制盡管經歷了“道縣制”,“路縣制”,“行省制”的發展變化,但它對于中國的城鎮體系建設確是持久而長遠的。
2 郡縣制對中國古代城鎮體系發展的影響
2.1改變了分封制下中國城市渙散等級結構混亂的局面
周代的分封制又稱“封建”,周王給王室,貴族和功臣分封賞地。而在“封國”之內又可繼續分封。雖然這樣的制度使得周朝的統治范圍擴大,但是這種理想化的間接統治在后期由于諸侯力量的加強,中央和地方的聯系的減弱都最終導致了分封制的瓦解。對于中國古代城市建設來說,這種“層層封設”的機制直接導致了我國早期城鎮體系城市等級的混亂,規模分布比例失調。
而郡縣制的出現,則給中國城鎮體系的發展帶來了新的氣象。秦王朝形成了以“王都——郡城——縣城”為代表的中央集權制度。在這樣的制度下,城市的商業,農業,手工業得到了極大的促進與發轉而展,政體變革和經濟的發展,我國的城鎮體系形成了自上而下,從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等級規模結構。除此之外由于商品經濟的活躍,封建土地擁有量差別的加大,出現了“萬室之國,千室之都”的等級關系,提出了以城市大小,居民多寡為標準來劃分城市等級。如此,出現了大中小城市,促進了城市的擴大與發展,不再受分封制的限制。城鎮體系規模等級愈加清楚明朗。
2.2城市建設更加活躍,職能類型增多
隨著郡縣制的出現,秦漢時期城市的職能有“王宮營壘”向封建政治經濟中心轉移。周代,城邑的建設是以宗法分封為基礎的三級城邑建設體制。城市的主要是政治統治的需要,而先封后建的體制嚴重的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郡縣制的出現,使得城市建設體制開始發生了轉變,周代宗法分封政體為基礎的三級城邑建設被取代,城市的建設除了政治因素外,更多的取決于經濟因素,經濟發達,人口密集的地方往往成為地區的政治經濟中心。就城市職能而言,從春秋戰國開始也呈現了多樣化的趨勢,商品交換愈加發達,宗教目的濃厚的城市已經不占主導,除了都城及首邑,還出現了一批商業貿易城市,如洛陽,臨淄,邯鄲等地。除此之外,據《周禮考工記》記載,春秋戰國時期我國手工業的分工已經相當精細,“凡攻木之工七,攻金之工六,攻皮之工五,設色之工五,刮摩之工五,轉坦之工二”。由于技術發展,交換增加,一些手工業中心也漸次形成。冶煉中心,手工業中心,等百花齊放。形成了我國早期城鎮體系的職能類型結構。
2.3城市的分布更加廣泛,內部的空間結構也發生了巨大的改變
周代的時候,城市主要聚集在黃河一代,往后春秋戰國城市的分布開始向南發展,數量激增。就城市空間結構而言,分封制下的城市建設強烈的體現了宗教等級制度,如《周禮考工記》中做記載“匠人營國,放九里,旁三門,國中九經九緯,經涂九軌”體現了最高統治者的權威。道路方格網布局,中軸明顯。而對于封建專制下的城市建設,手工業的發展,擴大了經濟區,城市之間的橫向聯系也有所加強。
3 郡縣制在近現代城城鎮體系發展新方向
在郡縣制的影響下,從秦王朝至今,我國的行政體系經歷了“王都——郡城——縣城”的三級模式,發展到今天的“中央——省——地市——縣——鄉”的五級行政體制,核心一直是自上而下的管理機制。可想而知,郡縣制對于今天的中國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3.1回歸三級模式
我國疆域廣大,現有374個縣級市,1470個縣,但是縣域經濟發展極不平衡,改革開放三十年來,一些縣級形成區劃已經不能適應城市化,工業化和第三產業發展的要求,而另外一些縣,隨著快速的經濟發展,現如今的五級行政體制已經對其發展產生了束縛,是否可以越級管理,直接由省級政府引導支持此類城鎮的發展?直轄市的設立也體現了這一思路。隨著兩千多年的發展,郡縣制的基本精髓依舊是值得我們再次探索和學習的,現有的五級體制,使得很多核心資源,地方政治精英從下級政府被抽離,長此以往,很多縣難免被邊緣化。除此之外,層層管制,使得很多資金,資源沒有辦法迅速到達下級政府,資金被層層抽取,最后下層地方政府所拿到的資金只是原有的很少一部分。這些現象都對中國的小城鎮發展造成了極大的阻礙
3.2自上而下的城鎮體系缺少群眾的參與
郡縣制對我國城鎮體系的影響是深遠的,自秦朝開始,我國一直實行的是自上而下的垂直行政體系,這樣的行政體系無疑對一個國家的穩定是有益的。但是這樣“干強支弱”的制度構架還是存在許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在現代城市建設中,許多建設環節僅限于政府強大的縱向行政運作體系,而群眾的參與少之又少。雖然,現在很多城市都向市民公示其規劃成果,并提出市民可以提出意見。但是在這個自上而下的管理體制下,市民始終是沒有主導權和發言權的。這也是的許多政策在施行之后受到群眾的質疑。所以,加大政府和群眾之間的交流,聽取群眾的意見是中國城鎮化體系發展的必由之路。
3.3垂直的線性管理轉變為網絡間的協調合作
垂直的線性管理在近現代的中國城市發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他使得中國的城鎮迅速發展。但是隨著城市,區域發展的加速和深入,單個城市,封閉的社會空間區域已經不復存在。城市的經濟活動愈加的活躍,許多城市的發展已經突破了市域,省域界限。以珠三角,長三角為例,區域性的規劃與協調在現代的城市發展中顯得越來越重要。所以,為了適應國際國內的發展需求,大的“都市連綿區”已經在中國形成。垂直的城鎮體系已經不能滿足發展的需求。縣域,市域乃至省域的界限越來越模糊。水平單位之間的聯系越來越緊密。打破“中央—省—地市——鄉”這樣的體系,轉而向水平結構蔓延,強調各個層面的相互協調合作是大勢所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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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科學哲學 西方城市規劃 思想演變
Abstract: Urban planning is a sophisticated and comprehensive social and technical process. As one of the dominant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evolution of ideology, science philosophy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cience philosophy, this paper analyzes its influence on the evolution of western urban planning ideology at the embryonic stage of the urban planning as a subject in ancient Greece and the modern time.
Key words: ideology of science philosophy; Western urban planning; evolution of ideology
一、 引言
科學與哲學,遠從古希臘時期開始,就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而作為一個獨立的哲學分支,科學哲學創立于20世紀初,它的兩端連接著科學和哲學,是哲學家和科學家共同關注的一個領域。它以科學活動和科學理論為研究對象,探討科學的本質、科學知識的獲得和檢驗、科學的邏輯結構等有關科學認識論和科學方法論的基本問題。
相類似的,城市規劃作為一門學科,是19世紀末工業革命對城市產生巨大影響之后才興起的。而城市規劃活動及其理論思想,則是伴隨著城市的形成、發展而不斷演變的。城市規劃本身是一個復雜而綜合的社會與技術過程,主導其思想演變的除卻社會、經濟、文化等因素外,作為哲學一個影響深遠的分支,科學哲學也起著不容忽略的作用。
如前所述,科學哲學萌芽于古希臘時期,真正創立于20世紀初,這兩個時期也是城市規劃思想起源和發展最重要的時期。與古希臘時期相比,古羅馬的哲學和社會思想總體上處于一種全面的庸俗化狀態,雖然在技術尤其是工程技術方面取得了較大的成就,可是在哲學與科學方面取得的建樹很少,其城市規劃思想主要也是為實用主義和歌頌皇權、炫耀財富、表彰功績服務的。而中世紀時期,基督教對世俗和精神世界全面占領,學者們基本上沒有學術自由,經院哲學方法上的基本取向是反經驗的,科學沒有存在的基礎,也沒有生存的理由和空間,科學方法論的討論基本上被忽視了。中世紀時期的思想基本上對哲學與科學貢獻并不多,其城市規劃思想以體現宗教圖景和自然秩序為主。因此,本文試圖從科學哲學這一視角,著重分析從古希臘時期和近代在學科的萌芽和起源時期,科學哲學的發展對西方城市規劃思想演變的影響。
二、 古希臘時期哲學對城市規劃思想的啟發
古希臘是科學思想的搖籃,近代科學的各個學科,幾乎都能在古希臘的科學里找到其思想源頭。科學史上的古希臘,不僅指政治歷史意義上的古希臘,而是包括從公元前7世紀到公元2世紀,跨越政治歷史意義上的古希臘、馬其頓帝國、古羅馬的近8個世紀的時間[1]。
古希臘人對宇宙萬物充滿著好奇,其思考的對象已觸及世界的起源、理性的作用、方法論等方面。古希臘哲學一方面是一種以理性為取向的自然哲學,承認世界運動是有規律的,整個宇宙萬物之間是和諧有序的。其中代表的思想有以泰勒士(Thales)和德謨克利特(Demokritos)所代表的自然實體主義和以畢達哥拉斯(Pythagoras)和柏拉圖(Plato)所代表的數學形式主義。所謂實體主義是相對于形式主義而言的,它們的共同目標是追問事物的本性。實體主義者把本性問題轉換成事物的實體構成問題,形式主義者則把問題轉換成事物的構成形式問題。而另一方面,懷疑論者們又認識到知識和理性的相對性和局限性,提倡主觀主義和相對主義。這種種的哲學思考和探索,都對古希臘的城市規劃思想起著深刻的影響。
(一)《理想國》與泰勒斯和德謨克利特所代表的自然實體主義自然哲學
泰勒斯首先認識到宇宙的和諧性。他提出“萬物源于水”的命題,認為宇宙萬物起源于水,又復歸于水,因此世界是統一的。[2]而德謨克利特的“原子論”則提出原子和虛空的概念,認為萬物的本原不是自身也會發生變化的水、土、氣、火等具體的物質形態,而是自身不變的物質元素,即原子。原子是最小的、不可見的、不能再分的物質微粒,而虛空是原子運動的場所。由于原子的大小、形態、次序、位置不同,原子彼此的碰撞結合成世界萬物。[3]
盡管對宇宙萬物本原的描述不同,但古希臘的哲學家們都意識到,在多變的經驗感覺之下,大自然其實是有著不變的性質和規律的。這種思想被廣泛接受,并被運用于對社會事務的有序安排中。他們認為,在家庭、團隊、政府、社會等不同層面上,不同的構成單元有不同的角色和位置,各司其職、各盡其責,但同時又相互依賴和協助,共同構成一幅和諧、統一、有序的圖景。這些理念為柏拉圖的《理想國》提供了思想基礎。
《理想國》是柏拉圖的著名代表作,書中以對話的形式,敘述了柏拉圖對于政治制度和理想城市形態等問題的探索和設想。柏拉圖強調這個“理想國(城市)”是用絕對的理性和強制的秩序建立起來的,首先,應該通過勞動分工和社會角色的分類來重整城市秩序;其次,城市居民應分為各個階層,即哲學家、武士、工匠、農民和奴隸。柏拉圖認為,理想國的完整性和均衡性只存在于整體之中,為了城邦應不惜犧牲市民的生活。[4]這種思想對于古希臘后期的城市規劃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二)“希波丹姆斯模式”與畢達哥拉斯和柏拉圖所代表的數學形式主義自然哲學
形式主義者力求找到變化背后不變的東西,因而更加發展了抽象思維,強調了概念的重要性。畢達哥拉斯最先提出了數的形式主義,認為“數為萬物的本質,宇宙的組織在其規定中是數及其關系的和諧體現。”其后,以巴門尼德(Parmenides of Elea)為首的愛利亞學派從邏輯上論證了不變的概念才是事物的本質。蘇格拉底(Socrates)、柏拉圖進一步發展了理念論,把形式主義推向極端,同時也高揚了理性的地位,把自然之秩序、規則高懸于感性具體多變的自然事物之上。“萬物皆數”的數理主義和理性主義思想,不但對天文學、物理學、生理學等自然科學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同時也被成功應用到社會學、人類學等人文學科中。
這種哲學思想同樣在建筑學和城市規劃中得到充分詮釋。在建筑學中,不僅可以利用數學原理取得工程成就,而且在建筑形式上追尋數學比例可以求得形式美,以直達世界的本質,感受到和諧的宇宙秩序。古希臘建筑的各部分之間,以及部分與整體之間大多構成和諧的比例關系,直至今日,比例依然是當今建筑師處理建筑形式考慮的重要因素。而希波戰爭后的城市規劃建設中,古希臘法學家希波丹姆斯(Hippodamus)提出了一種顯現強烈人工痕跡的城市規劃模式,即“遵循古希臘哲理,探求幾何與數的和諧,強調以棋盤式的路網為城市骨架并構筑明確、規整的城市公共中心,以求得城市整體得秩序和美”。[5]希波丹姆斯模式被大規模應用于希波戰爭后城市的建設以及古羅馬大量的營寨城中。
(三)雅典衛城與普羅泰哥拉為代表的懷疑論學派
在龐大的古希臘哲學體系中,柏拉圖、亞里士多德(Aristoteles)、畢達哥拉斯等學者在哲學方向上堅持理性主義,注重客觀性,認同認識論上的可知論,表現出一種樂觀主義的態度。但同時,有一批學者從批判的角度,堅持用懷疑的眼光審視一切,致力于尋找理論中的不足和不完備性,尋求理論自身的有效適用邊界,從而從另一個角度大力推動了哲學與科學的發展。[6]這些學者被稱之為“懷疑論者”。
懷疑論者的代表人物普羅泰哥拉(Protagoras)提出了其學派最基本的命題:“人是萬物的尺度”。他認為,“我們每個人都是萬物是什么和不是什么的衡量者……在一個人和另外一個人之間恰好存在著重大差別。那些事物是什么,對于一個人和另一個人來說是不同的。” 普羅泰哥拉相信民主體制和個人主義,反對權威主義,認為每個人都有自己對于效用和價值的感受和標準,統一標準既沒有必要,事實上也是不可能的。[7]
在這種哲學思想的影響下,古希臘諸多的城市和建筑群,都突出反映了注重人的尺度、人的感受以及同自然環境協調的思想,不追求平面視圖上的平整對稱,而是順應和利用各種復雜地形以構成活潑多變的城市和建筑景觀。雅典衛城就是其中的典范代表。“雅典衛城的建筑群布局以自由的、與自然環境和諧相處為原則,既照顧到從衛城四周仰望它時的景觀效果,又照顧到人置身其中時的動態視覺美,堪稱為西方古典建筑群體組合的最高藝術典范。”[8]
三、 近代自然科學的發展對城市規劃思想的影響
(一)近代主要自然科學與哲學發展回顧
17~19世紀,是歐洲封建社會制度瓦解和滅亡的時期,也是自由資本主義形成和發展的時期,是西歐社會結構發展演變的一個重要分水嶺。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起源于法國的理性與科學思想啟蒙運動極大地推動了一種新的時代精神——自然科學精神。啟蒙運動使人們相信人類憑借理性能夠完善地認識整個世界。近代的自然科學家們相信,確定的知識必須是精確的、經過數學分析的,事物可以通過精確量化來達到確定性的目的。而笛卡爾(Rene Descartes)的分析幾何、牛頓(Sir Isaac Newton)和萊布尼茲(Gottfriend Wilhelm Leibniz)的微積分等新數學手段的發明,也為研究復雜現象提供了精確的手段。
與此同時,以笛卡爾為代表的偏重于邏輯理性推演的唯理性主義成為推動近現代自然科學進步的有力武器。笛卡爾主義者認為,客觀世界是可以被認知的,只要為人類知識找到一個堅實可靠的基礎(即絕對正確的、不容懷疑的第一原理),然后按照演繹邏輯的規則,就可以推導出一切人類知識。這種認識論后人稱之為基礎論。笛卡爾的哲學思想還強調,認知事物的基本方法是把每一個考察的難題分解為細小的部分,直到可以適當地、圓滿地解決的程度為止,然后按照順序,從最簡單、最容易認識的對象開始,一點一點地上升到對復雜對象的認識。[9]
另外必須一提的是牛頓力學的機械論自然觀,其機械運動觀念在幾個世紀里深刻地影響著人們的思維方式,正是這種對物質世界存在客觀規律性的主體思想和信仰,不斷鼓舞、推動著人們對自然的無窮探索。從這個意義上講,18、19世紀不僅開啟了一個科學方法的新時代,也使之成為一個信仰科學的時代。
在近代一系列的科技革命中,一場生物學的革命極大地動搖了之前人們對人與世界的認識,這就是達爾文(Charles Robert Darwin)有關進化論的思想,它指出人類只不過是宇宙中整個生物進化鏈條中的一環。達爾文進化論思想的重要意義在于,它“摧毀了以人為宇宙中心的傳統宇宙觀,沉重地打擊了文藝復興以來人類的自我陶醉觀念,使人們對世界、對人與人的制度的本質等進行了重新思考,人們開始不再把社會看成是靜止的、不變的,而是一個動態的進化過程。”[10]
(二)科學哲學影響下的近代主要城市規劃思想簡述
上述的自然科學與哲學的發展,對社會各方面的作用廣泛而深遠,包括催生了城市規劃學科的誕生。
在17世紀西方建筑、園林和城市的建設中,強調唯理秩序的古典主義占據了絕對的統治地位。從思想根源上來說,此時的古典主義是唯理主義的直接產物。“它要求在社會生活和一切文化藝術的式樣中建立起高貴的體裁和統一的規則,這些規則是不依賴于感性經驗的,是理性的、絕對的、唯一的、超時空的,這種文化為較嚴格地創造自然或人工環境提供了依據。”[11]在唯理主義思想的主導下,西方古典主義園林呈現出一個個完整而有序的景觀。而建筑師和規劃師們隨即從中提取了規整、平直的道路系統和圓形交叉點的美學潛力,并迅速將之運用到整個城市空間體系中。這種古典主義城市規劃思想,為其后西方各國的城市建設烙下了深刻的印記。
18、19世紀,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完成了資產階級革命,更由于工業革命的巨大推動力,使當時的社會生產力得到極大的發展。但與此同時,急劇城市化使城市產生了大量嚴重的社會問題,城市生活質量的極度下降使人們深感不安,力圖尋求解決問題的途徑。前述的基礎論和唯理性,使人們相信物質世界存在基本原理和客觀規律性,不少懷有社會良知的思想家們開始構思他們心目中理想的國家和城市形態。摩爾(Thomas More)、圣西門(Henri Saint-Simon)、傅立葉(Charles Fourier)、歐文(Robert Owen)等人的空想社會主義思想就是在這樣的社會背景和哲學背景下產生的,而他們所認同的解決問題的基礎和根本途徑,是推翻資本主義制度,建立以公有制為主體的民主社會。空想社會主義的思想雖然很不成熟,在當時的小范圍社會實踐中也沒有產生實際的影響,但其進步性對其后的城市規劃思想產生了重要的作用,其中包括霍華德(Ebenezer Howard)的“田園城市”思想。
近代自然科學對自然界的全面探索,也促使了人們對社會現象的全面考察。19世紀90年代,霍華德受倫敦政府的委托,對當時英國的城市進行調查,并提出一整套整治方案。于是,霍華德對各種社會問題如土地所有制、稅收、城市貧困、城市膨脹、生活環境惡化等,都進行了深入的調查和思考。他認為,只要牢牢掌握了簡單的事實,社會的劇烈變革就會迅速開始。他倡導一種全面社會改革的思想,對城市的性質定位、社會構成、空間形態、運作機制、管理模式等進行了全面的探索。[12]霍華德的規劃思想,充分體現了19世紀末人們對于人與世界之間關系認知的改變,把嚴峻復雜的社會問題與環境問題綜合考慮,以改良社會為城市規劃的目標取向,設想了一種先驅性的模式,將物質規劃與社會規劃緊密地結合在一起。霍華德也被譽為近代人本主義規劃思想的兩位大師之一。
作為一名生物學家,另一位人本主義規劃思想大師蓋迪斯(Patrick Geddes)的規劃思想,受達爾文進化論思想的烙印更加明顯。蓋迪斯強調城市規劃不僅要注重研究物質環境,更要重視研究社會環境和生態環境。他提出“城市學”的概念,指出“城市改造者必須把城市看成是一個社會發展的復雜統一體,其中的各種行動和思想都是有機聯系的”。除了強調城市研究方法的綜合性,蓋迪斯還提出了區域協同的綜合觀,首創了區域規劃的綜合研究。同時,他還極度重視人文要素與地域要素在城市規劃中的基礎作用,他的思想體現了深刻的人文主義精神。[13]蓋迪斯對城市問題的認識,在生物進化論的基礎上,更飛躍了一個層次,不但為近現代城市規劃學科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而且遠遠超越了那個時代。
近代各類城市規劃思想活躍,與霍華德、蓋迪斯等人文主義者不同的,是一些深受唯理性主義哲學思想影響的工程師和建筑師。他們基于近現代技術提出了各種被后人稱之為“機械理性城市思想”的城市規劃主張,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馬塔(Autoro Soriay Mata)的帶形城市模式和戈涅((Tony Garnier)的工業城市模式。這些城市規劃思想,深受笛卡爾由分解到綜合的機械論思想影響,強調功能分區和城市空間分布的秩序,對此后的《雅典》的城市功能分區思想奠定了基礎。
四、 結語
科學哲學的萌芽、起源和演變,都與同時代的自然科學發展密切相關。同樣,西方城市規劃
思想的誕生、發展和創新,都具有深遠的社會文化背景、自然科學條件以及哲學基礎,每一種思想都有其獨特鮮明的智慧特征。本文把這兩門學科的發展聯系起來,并結合同時期的自然科學成就進行分析,希望能為強化城市規劃學科的基礎研究,拓展其思想空間作一些有益的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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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擔保制度 發展趨勢 立法完善
法律是一種歷史悠久的文化現象,擔保制度則是這種文化現象的重要組成部分。正如我們可以從世代流傳的偉大史詩和古代建筑的殘垣斷壁中發現人類物種的起源和發展一樣,我們同樣可以從浩瀚無垠的古今法律典籍中尋得擔保制度的發展、沿革蹤跡。當我們靜心回溯擔保制度的發展歷史之后,可以強烈地感受到:冥冥之中有一只無形之手,在時刻撥動其前行的車輪。這只手,就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正是這種需要,導致了擔保制度應運而生,促進了擔保制度的發展完善。因此,認真考察這種社會需要,考察各國擔保制度的成因及其發展趨勢,對健全、完善我國的擔保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擔保制度的成因
在人類文明進化的過程中,生產力是社會發展的基本動力。因此,整個人類社會的發展史,在很大程度上是社會生產力水平和社會經濟水平的發展史。當社會生產力水平發展到一定階段,由于商品交換的逐步頻繁、社會經濟的相對繁榮,人們自然產生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制度需求。因此,早在公元前七世紀,古希臘各城邦國家就產生了擔保制度的雛形[1](P60、70)。而后,隨著社會經濟模式由古典商品經濟向自由商品經濟的轉型,絕大多數經濟交往均需依據契約而完成,債法因此取得了重要地位。如何在日常經濟交往中實現對商業信用的切實保障、如何在資源稀缺的情況下實現對物的多重利用,勢必成為人們密切關注的立法重心。由此,擔保制度不僅在近代真正得以確立,而且還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擴展了自身容量。顯而易見,由單個的商品交換而至全社會的商品交換、由簡單的經濟運行模式而至復雜的經濟運行模式、由對物的單純利用到對物的綜合利用,成了擔保制度形成發展的根本原因。
(一)強化債的信用
早期的簡單商品交易,往往是以物易物,或者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現貨交易。因交易即刻完成,不存在信用問題,故無債權擔保的必要。但隨著商品交換的時間拉長、地域擴大,一旦交易雙方的給付出現時間差以后,隨之而來的重要問題便是如何確保后履行一方的商業信用。最初,人們往往采用“憑神立誓”的方式保障債務人履行債務。但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和個體利益觀念的確立,傳統的“神誓”約束勢必日趨式微。取而代之的,必然是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與財產利益有關的現代擔保方式。
從廣義上講,債的保全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一種法律制度。其中,代位權制度規定: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危及到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直接向債務人追償。這可以防止債務人以消極的方式規避債務。撤銷權制度規定:當債務人惡意處分其財產,危及到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得依法將債務人的處分行為予以撤銷。這可防止債務人以積極的方式規避債務。但是,債的保全制度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強化債權的效力,并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缺乏追及力這一重大缺陷。為此,人們便將期望的目光投向了以第三人的財產為擔保的保證和以特定財產為擔保的擔保物權。由此,保證、定金、質押、抵押和留置等擔保方式,經由羅馬法、日爾曼法、中世紀商事法的不斷完善,隨著近代民法的法典化逐步得以確立,并最終成為保障信用的有力工具。
與其他意義的債的保障方式相比,擔保制度的確立使得債權人的債權受償或者超出了債務人的財產范圍,或者取得了對債務人財產的“間接”支配權。這就為債權的實現提供了更為廣泛和堅實的保障基礎,真正強化了債務人的履約信用。因為,保證及其它相關的人保制度,實質上使債權人的受償財產大大超出了債務人財產的實際范圍,等于將保證人和連帶債務人的財產納入到了債權人受償財產的范圍。對物權擔保而言,債權人在債務人或擔保人特定財產上存在的擔保物權,實質上等于使債權人取得了對擔保標的物的間接支配權。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行使擔保物權,以擔保物的變價金優先滿足自己的債權。這在相當程度上更加具有迫使債務人積極履行債務的作用,可以避免或減少債權不能實現的危險,真正滿足近代社會經濟轉型后對債法的強烈需求。
(二)便于資金融通
應當說,確保債權實現,始終是擔保制度的基本功能。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尤其是商品經濟模式的轉換,人們對擔保制度的功能又產生了新的需求。隨著近代歐洲主要國家的形成,商品交換得以在更為廣大的地域內無障礙地開展。商品經濟模式由僅僅局限于狹窄地域的、個別的古典模式,轉換為全社會之間的、廣闊的自由交換模式。尤其是工業革命浪潮的興起,大規模機器工業的產生,必然導致大量的資金需求,進而導致企業資本家與金融資本家的結合。此時,作為市場主體的商人不僅關心交易信用的保障問題,更關注如何能與金融資本相結合、如何能融通更多的資金,才能進行大規模的工業生產。這就要求擔保的功能不僅僅能保障債的履行,而且能有助于資金的融通。人們對擔保制度融通資金的需求,最終使擔保制度有了更大的生存空間和擴展余地。擔保制度也因此在近代法律制度中占據了愈來愈重要的地位。
事實上,從擔保制度的功能上分析,保障信用的功能,并不能直接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其只是一種救濟性手段;擔保制度融通資金的功能,則可積極推動整個社會經濟向前發展,顯然是一種積極的功能性手段。特別是在現代社會,商品生產經營者所需要的大量資金必須向銀行借貸。利用自己的財產去獲取銀行信用并融通資金,已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因此,近現代各國的擔保制度無不呈現出由單純的債權保全手段向融資手段發展的軌跡。擔保法中各種新制度(如最高額抵押、證券抵押、財團抵押等)的產生,正是社會經濟模式的變動對擔保制度融通資金功能需求的結果。擔保制度的這種新發展,從根本上實現了企業資本家與金融資本家的有機結合。因此,融通資金的功能成了現代擔保制度確立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發揮物的效用
社會資源的稀缺性和人們需求的多樣性,是人類社會存在的兩個基本前提。正是基于這一現實,法律秩序的建立成了社會的一種必然要求。就擔保制度而言,雖然其存在的首要任務是對交換信用的保障,但同時也應有利于人們對物的充分利用。實際上,充分利用物的效能是人類征服自然、利用自然的一種必然傾向,是人們解決資源稀缺性問題的一種主要方式。在人類社會早期,人們只知道食物可以充饑,棍棒可以打獵。也就是說,人們只認識到了物的使用價值。隨著生產力的提高,剩余產品的出現,商品交換的增多,物具有交換價值的觀念才漸漸在人們頭腦中形成。這樣,物權擔保的簡單方式-質押也就慢慢應運而生。由此,物除了可以直接滿足人們的各種生理需求外,還可通過向他人提供擔保來獲取他人的其他財產,從而使物的交換價值的范圍得以擴展。
隨著人們對資源稀缺性理解的加深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人們逐漸認識到,諸如質押等占有轉移型擔保方式,雖然擴展了物的交換價值范圍,但卻限制了物的使用價值的實現,不利于對物的充分利用。為此,人們便在質押的基礎上設計出了抵押這類純價值型擔保方式。據此,人們一方面可以繼續利用其物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同時又可利用其物作為擔保,獲取他人的資金或者其他財產。從而使物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都得到了充分的利用。正因如此,各國擔保制度的發展,無不經歷了由占有質到非占有質、再到抵押的必然發展規律。抵押制度在近現代法中之所以逐漸占據了擔保制度的核心地位,抵押方式之所以不斷得以增加,并最終被譽為“擔保之王”,都充分體現了擔保制度對社會經濟發展、尤其是對發揮物的效用的重要作用。
與抵押擔保方式具有相同功效的其他擔保方式還有很多,比如英美法系中的“按揭”制度等。都是在確保債權安全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到最大限度地利用物的效能而設計的。可以說,這類擔保方式的確立,是人們在認識到資源稀缺性的基礎上充分利用物的價值的一種理性選擇。可以預見,人類期望最大限度充分利用物的心理趨向,必將使擔保方式不斷向多樣化和科學化發展,從而不斷推動擔保制度的進化和升級。
自公元前七世紀古希臘產生擔保制度的雛形起,經歷了羅馬法與日爾曼法的培育之后,擔保制度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在近現代最終得以確立。其尤如一條綿綿流長的彎彎細流,伴隨著人類社會的需要而日漸成長,溯過了古希臘、古羅馬、古日爾曼、中世紀大陸諸國及英倫三島,經由近現代社會,直至嶄新的21世紀。其最終匯集了所有人類文明的成果,漫延為包括保證、定金、質押、抵押、留置和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等制度在內的波瀾壯闊的大河,并將不停地為社會的存在而奔流不息。
二、擔保制度的沿革規律及其發展趨勢
擔保制度自源于古希臘文明以來,已伴隨人類涉過了漫漫數千年的長夜與白晝,成為人類文明史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這奔騰不息的人類文明演進過程中,其總是呈現出一種由蒙昧而至理性的規律。這種規律,具體體現為人們對擔保制度價值的重新解讀和對擔保類型的解構與重組。其結果必然表現為擔保制度價值的日益多元化以及擔保類型的不斷拓展。可以預見,這種沿革規律也將是擔保制度在21世紀的基本發展趨勢。
(一)制度價值日趨多元化
擔保制度的價值,是指其能夠滿足人們需要的屬性。該制度越能滿足人們的多種需要,就越具有價值。擔保作為一種法律制度,為滿足愈來愈精致、愈來愈復雜的社會經濟模式的需要,其價值取向突出呈現出由單一性向多元化轉換的規律及趨勢。
1.由純粹的債權擔保向融通資金的功能發展
擔保制度的首要功能是強化債的信用,確保債的實現。因而,最初的擔保制度完全從債的保全功能上構造,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然而,隨著商品經濟和信用關系的發展,擔保制度的功能從單純的債權擔保手段逐漸演變為融通資金的重要手段。這種情況,始于近代經濟模式的轉型,完成于20世紀末企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的有機結合。因為,在現代化大生產中,企業進行生產經營的資金多數要靠借貸,而金融機關也要靠資金的融通取得效益。為盡量減少和避免信貸風險,出借方大都要求借用人提供擔保才能貸款。為此,擔保幾乎成了企業融資必不可少的措施。在此情況下,擔保制度單一的保障信用功能,已遠遠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其必須肩負起融通資金的重任,甚至必須使自己成為可以流通、并可以帶來價值的一種法律制度。據此,近現代各國的擔保立法都極為注重發揮擔保制度融通資金的功能。由德國首創的最高額抵押制度和證券抵押制度即是其典型體現。從這一法律現象可以斷言:經濟與法律的互動,是擔保制度沿革及其發展趨勢的基礎。社會經濟發展的程度越高,擔保制度的價值必然越來越豐富。
2.由重視擔保功能到注重發揮物的效用
這一點建立在人們對資源稀缺性的深刻理解之上。資源的稀缺性有兩種含義:在早期社會,其僅僅是指社會資源不能滿足所有社會成員的需求;在近現代社會,資源的稀缺性則意味著人們應如何對財物價值的單一性進行開發和利用。因此,人們不但希望通過勞動創造出更多的物質財富,以滿足人類社會生活的需要,更是極力企盼能設計出充分發揮物多重效用的經濟與法律制度,以使人們能夠充分利用物的多重價值。這一愿望,在擔保制度中直接體現為逐漸重視擔保物本身效用的充分發揮,從而使擔保制度不斷地由單一的擔保功能,向擔保和利用并重的多重功能的轉化。例如:從所有質到占有質、再到非占有質的質押發展規律;以及抵押成為“擔保之王”,并不斷派生出最高額抵押、財團抵押、按揭等特殊擔保方式等現象,無不表現為擔保制度對物的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并重的執著追求。可以預見,這種執著追求必將成為擔保制度未來發展的一種必然趨勢。
(二)擔保類型日益多樣化
在經濟與法律互動的基礎上,擔保制度隨著社會經濟模式的轉換和生產力水平的不斷提高,始終呈現出方式逐漸增加的規律和趨勢。在古代社會,由于商品經濟不發達,經濟模式處于簡單狀態,擔保制度自然不發達,擔保方式也比較單一。同時,由于生產力水平不高,能夠作為擔保標的物的種類也不多,較有價值者,僅有土地和房屋。所以,當時的擔保物權多以不動產為標的物。這樣,在羅馬法中先后出現的三種物權擔保類型僅僅是信托、質權(占有質)和抵押(非占有質)[2](P391-395);在日爾曼法中也僅存在所有質、古質(占有質)和新質(非占有質)三種[3](P99);而古代中國的物權擔保形式也只有“典”和“當”兩種形式。中世紀以后,由于海陸貿易的發達以及生產力的逐步提高,不但促成了新的擔保類型的形成,也使新的擔保能夠建立在價值漸漸提升的動產之上。在商品交易中逐漸形成了動產抵押權、未獲支付的賣主留置權等擔保形式。到了近代,經濟發展的規律更是直接反映為擔保制度發展規律。在《法國民法典》中,關于物權擔保的方式更加多樣化。該法典共分三大類,規定了近十種擔保方式。其中,涉及質權的條文有21個,將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含權利質權)和不動產質權;涉及優先權的條文有19個,將優先權分為動產優先權、不動產優先權、動產及不動產優先權;涉及抵押權的條文多達32個,將抵押權分為法定抵押權、裁定抵押權和協議抵押權。
在現代法中,擔保類型的拓展更是經濟規律的必然結果。現代各國的擔保制度,無不因社會經濟的發展而呈現出擔保方式多樣化的趨勢。例如,隨著動產價值的提高,導致動產擔保物權的豐富。航空器、船舶、汽車等均可作為質押和抵押的標的物。又如,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及其經濟地位的增強、隨著財產形態的變化及其不斷的豐富,證券、知識產權等無形財產越來越成為重要的擔保物權的標的物。權利質押的產生即為其例。隨著社會的發展,標的物不確定的新的擔保類型,在現代擔保制度中也占據了重要地位。如既能發揮財產擔保價值、又能發揮財產利用價值的財團抵押的勃興,已充分證明了擔保制度發展的這一規律。我們完全可以滿懷信心地預測:在不遠的將來,社會的進化必將使擔保類型更加豐富,使擔保制度更加絢麗多彩。
三、我國擔保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與發達國家的立法相比,我國的擔保立法無論在體例還是制度上都存在著較大的問題。其核心在于,現行立法嚴重滯后于社會生活實踐。因此,如何總結歷史的經驗教訓,盡快健全完善我國的擔保制度,是我們面臨的重要歷史使命。
(一)擔保制度的立法體例
立法體例是指一部法律或一項法律制度的表現形式和結構安排。擔保制度應以何種體例構建,直接涉及到對擔保制度的性質、地位、功能和價值的認識。對各國擔保制度的立法體例進行比較分析,有助于合理確定我國擔保制度的立法體例。
由于歷史、文化和習慣的不同,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立法體例存在較大差別。大陸法系各國,均將擔保制度的基本內容規定于民法典之中,但在具體作法上卻有較大區別。除了有關人的擔保均規定在民法典的債權編之外,有關物的擔保,各國則有不同規定。法國和俄羅斯將其規定在民法典的債權編之中;德國和日本將其規定在民法典的物權編之中;意大利則將其規定在民法典的權利保護編之中。我國至今尚無民法典,因此我國的擔保制度規定在專門的《擔保法》之中,有人稱之為單行法體例[4](P23)。應當說,上述不同安排均有其歷史原因和立法理由。法國將其規定在債權編,不僅因為《法國民法典》中根本未設物權編,而且因為在人們當時的觀念中,擔保制度理應是債法的必要組成部分。德國將其規定在物權編,不僅因為《德國民法典》中設立了物權編,而且因為人們已經將擔保制度物權化了。《意大利民法典》所以將其規定在權利保護編,根本目的在于強調對民事權利的系統保護。我國以單行法的方式規定,顯然是尚無民法典的緣故。
就目前的理論發展和社會需要而言,我們認為擔保制度的立法體例應以民法典為主、單行法為輔;物權編為主、債權法為輔。因為:1.擔保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理應放在民法典之中。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確保民事立法的統一性。2.正如民法典不可能將所有的擔保問題全部囊括其中一樣,即使制定一個單行的擔保法,亦無法將所有的擔保問題都包括其中。所以,單行法的立法體例并不可取。3.在擔保制度中,人的擔保主要是一種合同信用擔保,其理應放入債權編;物的擔保則是一種物權擔保方式,其理應放入物權編。將擔保物權放入債權編,雖然使人保和物保置于一處,但卻否認了擔保物權的物權性,降低了擔保的效力;將擔保物權放入權利保護編,雖然強調了對民事權利的保護,但卻割裂了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內在聯系,破壞了物權法的統一性。因此,在我國民法典制定時,應將現行的《擔保法》放入民法典之中;應當在總則中對擔保制度作出概括性規定;在債權法中具體規定保證、定金等擔保制度;在物權法中具體規定抵押、質押、留置和讓與擔保等擔保制度。
(二)擔保制度的健全完善
關于擔保制度的健全完善,值得研究的主要是特殊擔保問題。因為,就一般擔保而言,各國的規定基本相同,其差別僅在于對特殊擔保制度的認定和取舍。但是,究竟何為特殊擔保?哪些特殊擔保依法應于確認?學術界存在較大爭議。在目前的理論和學說中,類似于特殊擔保的相關概念很多。其中,許多并非真正的特殊擔保制度。首先,相對于民法典中規定的典型擔保,有特別法上的擔保之說。如日本法上的特別擔保是指財團抵押、企業擔保、動產抵押、證券抵押和林木抵押等[5](P9-10)。其次,相對于制定法中的擔保制度,有判例及學理上的特殊擔保制度。如德國法上的讓與擔保即是為補救立法不足,根據學理與判例而確立的一種特殊擔保方式[6](P296)。此外,相對于物的擔保,還有所謂準物的擔保(如連帶債務制度、抵銷制度、抗辯權制度、融資租賃制度)等。我們認為:對特殊擔保方式的確定,既不能以特別立法為標準,也不能以判例和學理的確認為標準,更不能將所謂的準物的擔保作為特殊擔保。因為,特別法上確立的擔保,大多數均為典型擔保的特別規定(如財團抵押、動產抵押、證券抵押、林木抵押乃至最高額低押等,實質上只是典型抵押制度的特別規定),其并無多大特殊性可言。判例與學理上的擔保,只是特殊擔保的一部分,其并不能等同于特殊擔保。準物的擔保雖然具有擔保的某些特點,但其并不符合擔保的本質特征,更不能視為特殊擔保制度。我們認為,真正的特殊擔保方式,應當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應當具備擔保的本質特征;2.應當與典型擔保具有明顯區別。依此而言,真正的特殊擔保只有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和優先權三種。但是,在我國未來的立法中應當確立哪些特殊擔保方式,學術界意見不一。我們認為,讓與擔保和所有權保留宜作為特殊擔保依法予以確立;優先權則應作為債的法定效力規定在債法之中,不宜作為特殊擔保方式。其主要理由如下:
讓與擔保制度所以應當成為法定的特殊擔保方式,首先因為其具備擔保的本質特征。讓與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將擔保標的物的權利移轉于債權人,當債務清償后,標的物的權利返還于提供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得就該標的物的價金優先受償的一種特殊擔保。其不僅具有對債權的切實保障性,而且還具有經濟上的可融資性。其次,讓與擔保與其他擔保物權具有明顯區別:(1)它是一種約定擔保方式,與作為法定擔保方式的留置權不同。(2)它是一種不轉移財產占有的擔保方式,與以移轉占有為成立要件的質權不同。(3)它是一種“所有權擔保”[7](P340),是以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整體權利的方式來擔保債權實現的一種特殊擔保方式,與以定限物權為內容的抵押權不同。第三,這種擔保方式雖然是一種古老的擔保形態,但其在現代社會中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人們為切實保障債權的實現,在很多重要場合均廣泛使用這種擔保方式,故應將其作為一種特殊擔保方式依法予以確認。
所有權保留制度所以應當成為一種法定的特殊擔保方式,首先在于其符合擔保的本質屬性。所有權保留是指在買賣合同中依當事人約定,買受人雖先行占有、使用買得物,但在特定條件成就(通常是價金的一部或全部清償)前,出買人仍保留出賣物的所有權,待條件成熟后,再將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的一種擔保方式。該制度不僅具有對債權的可靠保障性,而且也具有經濟上的可融資性,具備擔保的本質特征。其次,這種擔保方式在當今社會十分重要。自19世紀末分期付款買賣成為流行交易方式時開始,所有權保留制度一直被廣為應用[8](P594)。目前,盡管理論上對其法律性質尚存爭議,但各國大都對所有權保留制度有明文規定。我國《合同法》第134條的規定亦屬此類。由于這種擔保方式具有其他擔保方式不可替代的優勢,是現代市場經濟國家解決分期付款買賣當事人間權益問題的最佳制度,在不動產和價格較高的耐用商品的買賣中具有極為廣泛的適用價值[8](P596)。因此,我們認為所有權保留和讓與擔保制度一樣,亦應成為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的一種特殊擔保方式。
【關鍵詞】黎族 傳統文化 黎族傳統體育 影響
【中圖分類號】G812.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810(2013)27-0181-02
黎族人是海南島上最早的土著居民,黎族的歷史是中華民族悠久歷史的一部分。海南的經濟、政治、文化的迅速發展與古代黎族先民是有著密切聯系的,他們傳統的生活方式和古老的都構成了海南的民族文化,是我國民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 海南黎族傳統文化
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黎族是祖國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員。據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統計,全國黎族人口共有124.78萬人,其中海南省有117.22萬人,占全省總人口
從表1可以看出黎族人口從1996年的第二次全國人口普查開始到2000年平均每年增長5.21%。其實在3000年以前,黎族人民就生活在美麗的海南島上,他們辛勤勞作,努力耕耘使這個小島更加有活力,黎族人從古至今就生活在這片土地上,因而黎族有著悠久的歷史,特別是豐富多彩的黎族文化,如民歌、舞蹈、樂器、黎錦、民族傳統體育等,黎族的這些文化使我國的民族文化更加靚麗、光彩奪目。
1.黎族的
原始社會由于人們不理解和恐懼自然現象,曾認為萬物是有靈的。他們最初崇拜圖騰,氏族公社時期崇拜祖先,到了奴隸社會就發展成為一種巫教,這就是黎族人的。黎族的堆沙活動最早源于對祖先的崇拜,之所以能流傳至今并得到很好的發展,與宗教文化密切相關。黎族人虔誠的信奉小乘佛教,使堆沙這一拜佛的形式得以繼承和發展。
在崇拜的時候人們會跳不同的舞蹈來表達對神靈的信奉。黎族最古老的“敬祖武”就是向神靈禱告,祈求保佑莊稼豐收,家人平安。群眾性的古老舞是在每年的春節期間,由巫師帶領著人們成群結隊的走過村村寨寨相互祝福時跳的一種舞蹈,也是人們祈求神靈庇佑家人平安,牲畜興旺,五谷豐登的一種舞蹈。
2.黎族的生產勞動
在黎族人的歷史長河中,黎族人民經過了母系氏族和合畝制等制度的磨煉,慢慢地形成了以農業生產為主,狩獵和采集為輔的生產方式。由于受自然條件、地域特點、生存手段和生產方式等先決條件的影響,黎族人在以農業生產為主的同時,慢慢地開始對手工業進行研究,雖然手工業還處于萌芽狀態但給黎族人的生活提供了保障,如黎錦、編織、紡織等手工業在當時是普遍存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后,尤其是改革開放政策實施以來,黎族的生產活動方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并迅速形成了較為完整的近現代農業、工業體系。
黎族的舂米舞是最具有代表性的生產勞動舞,這種舞蹈反映了黎族姑娘辛勤勞動、勇于奉獻的美德,同時還體現了黎族姑娘的忙碌和婀娜多姿的舂米動作,是勞動美的具體體現。以錢鈴雙刀舞表現出了黎族人的英勇善戰和對當時統治階級的一種反抗,具有很強的英雄主義色彩。串藤圈和登山比賽也是黎族人民在日常的生產生活中比較常見的體育活動。
3.黎族的娛樂活動
黎族的娛樂活動是黎族人民喜聞樂見的群眾性活動。每當夜幕降臨,黎族人(特別是黎族的青少年)就成群結隊,在自家門口、小溪邊、樹林中,伴隨著歡快的歌聲激越清涼的哩咧(黎族竹管樂器)聲,節奏歡快的竹木敲擊聲歡呼跳躍起來。每當春暖花開的農歷三月初三,黎族人就會用竹竿舞來慶祝,表達他們對祖先的敬意,而且,在當天黎族的姑娘、小伙也會盛裝出席,找出自己心儀的對象并邀請其一起跳竹竿舞,他們在舞蹈中表達愛意,在舞蹈中培養感情,竹竿舞是在黎族地區最受青年男女歡迎的一個體育活動。也有一部分青年男女會用踏青舞來表達對對方的愛意。
二 黎族傳統體育
黎族傳統體育文化歷史悠久,是融娛樂和競技為一體的體育活動。這些體育活動都是起源于黎族人民日常的生產勞動、娛樂活動,既帶有黎族人民濃厚的生活氣息,又有民族特色。
1.黎族傳統體育的種類
根據文獻資料法查閱和實地考察結果統計,海南黎族傳統體育項目共有47項,共計分為競賽類、力量型、射擊類、擊打類項目、田徑類及其他、娛樂游戲六大類,見表2。
2.黎族傳統體育的特點
第一,具有民族性。民族性為某一民族或某一些民族所有,而非某一個民族的,這是某一體育項目必定經歷的過程。黎族傳統體育歷史悠久,又具有鮮明的民族特色,是很受人們歡迎的一種體育活動。如摔跤、拔河、粉槍射擊、射箭等體育活動都很好地展現了黎族的民族特色。這些活動給黎族群眾帶來了歡樂、祝福,同時還被人們看做是民族興旺和幸福的一種象征,所以這些項目在黎族地區比較普遍。
第二,黎族傳統體育是體育與音樂、舞蹈的緊密結合。跳竹竿、錢鈴雙刀等項目,既可鍛煉人的靈巧性,又可鍛煉人的節奏感,整個過程都是在變化的音樂節奏中和歡快的舞蹈動作中進行的,是技巧性和藝術性的緊密結合,所以場面熱烈,節奏分明,深受廣大黎族青少年的喜愛,后來一些項目經過挖掘、豐富、提高,不但成為全國少數民族運動會的表演節目,而且還成為聞名中外的黎族舞蹈。
第三,競技性、娛樂性與趣味性相結合。蕩秋千、打陀螺、拉烏龜、攀藤摘花等項目,這些傳統的體育活動,不但能提高人的力量和靈敏性、耐力、爆發力,而且使人們寓娛樂于體育鍛煉中,在體育鍛煉中增加生活的樂趣。由于這些項目便于開展,容易組織,所以在黎族人聚居的地方,無論是學校、政府和農村,人們都積極、踴躍的參加。
三 黎族傳統文化對黎族傳統體育的影響
1.生產勞動對黎族傳統體育的影響
生產勞動是原始社會主要的生活方式,體育因素就此而萌發,生存技能和生產工具推動了體育活動的向前發展。原始氏族部落由于生產力低下,生活艱難、簡陋,飽受病餓折磨和野獸襲擊,必須依靠狩獵、采集和捕魚等活動來維系各自的生存和繁衍。在長期的生產活動中總結了一系列的經驗,其中的一些生產活動演變成了后來的傳統體育項目。這些傳統體育活動內容直接反映了當時人們生產、生活以及生存的需要,是生存能力的具體體現,是生產生活的組成部分。
在遠古時期,在深山里居住的黎族人常以石塊、長矛、飛鏢獵食,射箭就是重要的狩獵手段,由于地域的特點和長期的遷徙,人們都是在不定期的搬遷,所以沒有固定的農耕形式,狩獵和采集成了主要的生存形式,靠射箭來維持生計,逐步演變成現代人們流行的一種體育活動。狩獵也慢慢的由射箭發展到以藤制的圓圈套走野獸,慢慢的也演變成了串藤圈游戲。射弩、粉槍射擊、打狗歸坡、蕩秋千等的體育活動都是與當時的打獵相關聯的。這些射獵手段也演變成為黎族人民的休閑活動,人們把這些活動作為日常的一種娛樂活動而延續至今。
現在,這些體育活動仍在黎族地區流行著,只不過是隨著時間的發展,黎族人民對這些活動進行了一些改良,不但吸取了其他民族體育活動的優點而且還添加了更加適合現代人玩耍的體育形式。
2.民俗、宗教文化對黎族傳統體育的影響
中國的節日很多,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我國的春節、元宵節、端午節、中秋節等節日,這些都是一個國家的象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重要意義。在黎族地區也有一些很有代表性的節日,如三月三、小年、牛節、禾節。同樣,這些節日具有一定的內涵,也是黎族文化的象征,這些節日使黎族的體育活動起到了傳承的作用。
在三月三的時候,人們會跳竹竿舞、舂米舞等體育活動來慶祝節日,同時都穿著黎族特有的服飾盛裝出席此類活動,在黎族人民眼里三月三比春節還重要。由于時代的變遷,黎族人也不是每天都穿著傳統的服飾,只有在婚慶、喪禮或者很大的節日才著盛裝參加活動。而宗教祭祀舞是在遠古時期人們為了超度亡靈、驅除鬼怪或者為了給病人看病、消災解難而跳的一種舞,反映了傳統的黎族社會的宗教特征,具有濃厚的迷信色彩和遠古巫風特點。在樂東、昌江一帶,只要家中有人做了噩夢或者生了大病,人們必會請娘母、道公來做法,用《捉鬼舞》來驅除病魔,趕走噩夢。在陵水、三亞一帶,“哈應”土語的黎族群眾,他們認為人死后,死者的靈魂可以保佑家人也可以迫害家人,因此他們會有一種“作齋”儀式,而在“作齋”時要跳《五風舞》為其召回亡魂。無論是民俗還是宗教活動都在不同方面延伸出體育活動,都是通過體育活動達到想要達到的目的,因此他們對體育活動的影響是不可磨滅的。
大多數體育娛樂活動都是從古老的黎族文化中發展而來,也正隨著文化的不斷被人熟知體育活動也逐漸的普及起來。民俗和宗教作為一種文化現象,它們對黎族傳統體育具有促進作用而且能使部分傳統體育項目普及化、民族化,它還能促使部分傳統體育技藝難度提高,原始宗教的特點對開展民族傳統體育有很大的功利性。
四 結束語
隨著文化一詞的不斷普及,民族傳統體育也漸漸地被人們所關注,學校體育也逐步地把黎族傳統體育納入所學課程當中,如國興中學就把板鞋競速、竹竿舞、踢毽球等不同的體育活動作為重要的體育項目來學習。另外,每年的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都使傳統體育活動慢慢地進入人們的視線。與此同時,人們能通過黎族傳統體育活動更好地了解黎族的文化,而黎族文化中黎族人的生產生活和民俗、宗教等因素對黎族傳統體育的影響最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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