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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林權糾紛;基本情況;主要原因
2008年,國家制定出臺《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標志著農村新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以下簡稱新集體林改)在全國的全面推廣實施。新集體林改目的在于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讓農戶擁有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農戶在經營中轉換為主體地位。業界認為,這一舉措,不僅給了農民重要的生產資料,也激發農民發展林業生產經營的積極性。
1 林權糾紛的基本情況
與耕地產權相比,林地的產權在劃分上顯得更加復雜,因此,林權糾紛相比耕地糾紛更加復雜,調處起來難度更大。如果處理不當,會導致人心不服,釀出事故,甚至引起林農集體上訪。制度的改革,其本質上就是對利益做一次調整或再分配,以求更加完善和公平。自建國以來,國家多次進行集體林地制度變革,造成的影響與它的出發點一直事與愿違,不能從根本上讓農民滿意,并由此衍生出地方性上訪、打官司、打架斗毆等諸多問題。但是,如不改革集體林地,舊時存在的制度也是問題不斷,從而直接影響集體林地的有效利用,消磨農民的積極性。每一次的林權制度變革,都會引發一些新的林權糾紛和爭議,又會催生新一輪的林權制度變革,依次循環,卻未從根本上理清集體林地的產權權能配置關系,解決林權糾紛,解放林業生產力,造成問題不斷。
2 林改中林權糾紛原因分析
2.1 對利益的追求
結合實例來看,林權糾紛直接原因是因為林改在利益分配方面不均衡,使林權不同程度地出現了林權過度集中的現象,而廣大農民卻在不同程度上失山失地。縱觀這幾年林地持續大幅度升值,農民認識到林地的財富價值空間,對利益的追求促使他們采取各種方式進行抗爭。結合利益本身而言,其糾紛涉及到方方面面,在調整時,可行性遠不及預期。
2.2 林權制度變遷與農民林權主體意識覺醒
林權糾紛與林權制度的變遷是互為因果的,站在深遠的角度看問題會發現,在我國每一次的集體林權制度變遷中,都包含了制度期望這個調整內容。而制度期望不被接受或者沒有給予農民積極性去完成這個期望,又會導致相應的制度進行再一次變革。此外,由于農民對集體林權認知的變化,也會存在林權糾紛,新時代下,他們不是曾經愚昧無知的廉價勞動力,而是一個有主體意識的農民經營者。在每一次新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施行中,都未能從根本上解決前一次集體林改中存在的問題,其結果是導致山林權屬越改越混亂,并由此衍生出產權不清、經營主體缺位等一系列其它問題,農民因此失去了經營積極性,糾紛愈演愈烈。農民爭奪自己主體地位的意識越來越地強烈,方法也越來越激烈,而政府在這方面又不能及時有效地出臺政策,解決林改中出現的林權高度集中、產權不明等問題。
2.3 林業制度落后
當前林權糾紛的產生,在于相關制度對林權糾紛的界定不明以及利益分配不均。一個涉及到新集體林改實施前后相關法律法規對集體林改的政策界定,另一個則涉及新集體林改的利益分配問題,這2個前提條件相輔相成。長期以來,在我國的相關法律體系中,對于林業權利方面的規范都是模糊不全的,只有一個籠統的介紹,很多時候,國家管理林業權利方面以及林改都是按照耕地的模式進行,事實上,林地的管理也和耕地有著本質上的差異。
2.4 經營方式難選擇是根本原因
客觀上,林權糾紛根本癥結是走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之路與實行獨立經營二者之間的矛盾,即使是國家,前后政策文件的規定都出現了明顯的差異,給不了明確答案。
事實上,在實施新集體林改中,無論是國家,還是地方政府,都試圖在規模集約經營和分散經營兩者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但實際與理論相差太多,這2個制度目標之間有著本質性的差異。作為政府、林地經營大戶、小規模經營的村民,他們都站在自身的角度考慮,有的傾向于促進集體林地的規模化集約化經營,有的實行“耕者有其山”模式。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兩者必然會發生沖突。歸根結底,所有的林權糾紛都是圍繞這一矛盾而引發的。
3 結語
林業糾紛的解決,有利于林業的發展和農民主體地位得到鞏固。結合我國現在的現狀和實例,做好林權改革是一項艱巨的任務,也是國家及相關人員長期研究和關注的課題。
參考文獻
為認真貫徹執行上級關于不斷深化農村改革,積極推進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現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我鎮實際,就進一步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建設綠色草廟,不斷創新林業經營體制機制,進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放活林地林木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調動廣大群眾和各種社會經營主體造林、育林、護林的積極性,進一步提高林業生產力,加快林業發展步伐,為建設生態文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積極的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改革穩定并重,確保積極改革穩妥推進;堅持多種模式并重,確保改革符合當地實際;堅持三大效益并重,確保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
三、總體目標
計劃用三個月左右時間,基本完成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任務。在此基礎上,逐步完善政策,建立產權歸屬清晰、經營主體明確、責權劃分具體、利益分配合理、流轉程序規范、融資渠道通暢、監管服務到位的集體林權制度,實現資源增長、林業增效、農民增收、生態改善的目標。
四、改革的主要內容
1、基本范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林地和林木。
2、改革重點:將我鎮集體林業用地全部改制到位,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和林地用途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集體統一經營的集體林地和林木,通過均股、均利等方式將初始產權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對已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承包方式明確經營管護主體的,維持原經營主體不變,完善相關流轉手續。
3、利益分配。一是承包金一次性繳納并使用仍有節余的,70%按股分配到人,30%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公益事業;承包金為分期支付的,均股落實初始產權,從下一次支付承包款的時間起,集體經濟組織每次均要將承包收益70%按股分配到人,30%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公益事業;二是對本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股份合作收益分成的,在收益分配時,不低于凈收益的70%進行股權分配,其他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公益事業;三是對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林木、林地的收益可將提取20%公積金后的剩余收益不低于70%進行股權分配,其他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公益事業;四是對經濟條件較好、林地面積較小且農民對林地、林木依賴性不大(由村自行確定)的村,依法通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由村民會議授權的2/3以上村民代表(或戶代表)同意,可以將林木、林地的股權統一交本級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全部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公益事業。
4、勘界發證。明確林地林木產權關系后,要依法進行確權勘界、登記,核(換)發林權證書,做到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
五、工作步驟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從2014年8月份啟動,至2014年10月底主體改革全面完成,改革工作分為四個階段進行:
(一)工作準備階段(2014年8月)
1.成立機構。鎮成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由政府鎮長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下設林改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林改辦設在鎮林業站;村建立林改領導小組和林改工作班子,由書記掛帥,主任牽頭,工作人員由村根據工作量確定,一般3—5人。
2.宣傳發動。鎮、村兩級召開專題會議,全面部署林改工作任務。同時,充分利用廣播、宣傳欄等,開展豐富多樣的宣傳活動,讓群眾了解改革,支持改革。
3.組織培訓。抓領導干部特別是村級領導干部的培訓,解決村級領導干部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認識問題;抓各級林改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使林改的具體操作人員吃透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
(二)制定方案階段(2014年9月上中旬)
1.調查摸底。主要摸清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農戶數,調查本集體經濟組織區域內的森林資源分布、數量、類型、經營狀況等。在明晰產權過程中,行政區劃調整以后合并的村或村民小組,明晰集體統一經營的林地、林木產權時,原則上以合并前的村或村民小組為單位進行,如果是按合并后的村或村民小組確權,需經2/3以上村民或農戶同意。
2.制定方案。村制定林改方案,明確改革的范圍、內容、方法以及措施。
3.張榜公示。公布林改實施方案,征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見。
4.召開會議。依法召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或由村民會議授權的村民代表(或戶代表)會議,經2/3以上成員(代表)通過實施方案后,報鎮人民政府批準,同時報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組織實施階段(2014年9月下旬—10月上旬)
1.明晰股權。填寫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股權登記表。
2.張榜公示。股權登記表張榜公布。
3.召開會議。召開村民會議或經村民會議授權的村民代表(或戶代表)會議進行決議。
4.確立股權。享有股權的村民簽字。
5.登記發證。根據經營權落實情況,登記發放林權證。
6.建立檔案。鎮、村均要建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檔案。
7、自查驗收。各村(居委會)按照《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檢查驗收及目標考核辦法》全面自查,自查結果由鎮林改領導小組審定,合格的形成書面材料向市林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市對各鎮上報的所有有改革任務的村進行全覆蓋檢查驗收。
(四)總結驗收階段(2014年10月中旬)
林改結束后,以市為單位,統一上報申請省、市林改辦檢查驗收。
六、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村要把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作為一件重要工作來抓,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制定工作計劃,明確目標任務,擬定具體實施方案,扎實推進改革。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積極參與改革,形成支持改革的合力。
2、積極穩妥推進。在搞好調查摸底充分掌握本地社情、民情、林情的基礎上,科學制定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規范操作,先易后難,有步驟、分階段推進改革。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7)16024403
1引言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國民收入水平不斷增加,但隨之帶來了森林覆蓋率低、森林資源貧乏、人均資源擁有量減少、城鄉差距明顯等問題。對此國家實施了林權抵押貸款等一系列政策,以解決農民貸款困難、經融機構經營效益低下等問題。但實施過程中出現了林權抵押范圍狹隘、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落實困難等問題,亟需解決。
丹東市是遼寧省林業覆蓋面積較多的城市,因響應國家號召、提高農民經濟收入等目的,成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試點之一,于2005年推行了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截至2016年末已形成了一定規模。為了解金融機構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資金支持情況,研究對丹東市林權抵押貸款業務進行了調查。調查結果顯示:目前金融機構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資金支持呈現保險保障不完善、金融機構相關方面產品單一、貸后監管困難、相關手續復雜等狀態,導致林權抵押貸款政策的實施出現了很多問題,因此應加大力度以改善。
2林權抵押貸款
2.1林權抵押貸款的含義
所謂林權抵押貸款是指森林、林地的合法所有人,依照《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將森林、林地的使用權、所有權,抵押給銀行等金融機構并獲取一定金額的一種新型貸款方式。
2.2林權抵押貸款的條件
并不是擁有林地就可以向金融機構申請林權抵押貸款,國家規定申請此貸款需滿足相應要求。林業企業辦理林權抵押貸款需具備的條件包括:首先,個人所用的林地要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相關證件齊全,如持有并經過年審的《貸款卡》《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必需證件;其次,要進行抵押,且抵押的林地要有固定的經濟收益,利用林地是合法的經濟活動;再次,對于林地資源擁有者的品質方面也有相應的要求,林地所有人要有良好的品質,遵紀守法,無不良信用及債務記錄,不逃稅漏稅,相關的財務指標都符合國家規定要求,重要的是要有一定的經濟能力,可以按時償還本金利息;最后,金融機構有可能存在其他各種要求,還需滿足金融機構提出的各種條件。綜上,只有上述條件全部滿足的情況下才可獲得申請林權抵押貸款的資格。
3丹東市林權抵押貸款開展情況及其特征
3.1丹東市林權抵押貸款開展情況
從總體上看,林權抵押貸款政策雖然在表面上解?Q了農民貸款難、金融機構業務狹隘等問題,但實際上,開展林權貸款的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如相對于大戶林農來說,小戶林農申請林權抵押貸款較難,就算申請成功,獲得的貸款資金也相對偏少。對銀行來說,更愿意將資金借貸給經濟實力較高的客戶群體,這樣會增加其保障性,同時銀行認為很多小額的林權抵押貸款管理難度大,也易逾期,因此很多銀行選擇將貸款借貸給大戶林農、林企。對于林業企業來說,想要利用其賺取利潤需要花費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時間,因為林木生長需要時間,但銀行的貸款期限一般為一年,有可能導致林戶在貸款到期的時候沒法還款。對于銀行來說,風險較大。銀行對林權融資貸款方面最大的困難在于程序上要對林權“確權”,林權證、公司營業執照、林權抵押貸款協議書、林權抵押合同、森林資產價值評估報告等缺一不可。截至2009年,丹東市金融機構累計發放林權抵押貸款1.2億元,位居遼寧全省首位。
3.2丹東市林權抵押貸款的特征
通過丹東市林權抵押貸款現狀的調查,發現丹東市開展的農信社林權抵押貸款業務有著以下特征。
①林農一般都是根據《林權證》所記載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向銀行貸款,且銀行接受此類憑證作為抵押物。②成功貸款的對象大都是以承包、租賃、合作方式投資造林的經營大戶和木材加工企業,幾乎不存在以林農個人經營自有林地為貸款對象。③由于林木生長需要的時間長且種類較多,因此一般情況下只有生長較快的林木資源才可以辦理抵押貸款。④林農向銀行到款時,貸款金額受到很多方面限制,但一般情況下,辦理的業務員可根據經驗確定貸款額度,一般情況下按每畝從投入到產出所需全部資金的60%~70%算貸款額度。⑤銀行出于安全考慮規定貸款期限不可太長,一般不得超五年,具體時間的確定一般根據林木生產周期、林木長勢、林地使用期限等因素。⑥辦理解押手續被放在前面,即林農需先辦理解押手續再向銀行還款,這導致銀行存在些許的風險,與常理不符。⑦目前國家沒有相關的保險作為支撐林木抵押貸款順利安全實施的保障,且尚無財政貼息。上述特征反應集體林權抵押貸款在現實生活中存在很多問題。
4金融資金支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現狀及其原因分析
通過丹東市案例分析了林權貸款存在的問題,并進一步分析金融資金支持下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發展趨勢。由于林權抵押貸款相關政策還不完善,許多銀行還未授權基層開辦林權抵押貸款業務,集體林權改革尚處于初級階段,改革效果不明顯,各金融機構對此項業務處于觀察階段,因此金融機構對集體林權改革的態度并不明確,導致集體林權改革執行起來越發困難。丹東市林權抵押貸款缺少風險補救保障如保險,向銀行借貸的難度增大。金融機構同樣因為林木資產保險不完善,林權抵押貸款風險過大且缺乏補救措施,因此金融機構資金支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力度并不明顯,趨于日漸低下的情況。林木資源存在的風險主要有森林盜伐和火災,且林業產業的相關保險具有成本高、風險大、賠付金額大、高保額等特征,如沒有相關扶持政策,保險公司一般不愿參與,林權抵押貸款缺少風險保障,銀行機構對此仍有很大顧慮。
金融機構出于對市場風險的預測困難、林木的價格波動較大等因素的考慮貸后監管難,抵押物容易缺失。大多數被抵押的林木資源都在偏遠的農村或者是郊區,而金融機構卻在繁華的市中心,距離遠,交通不便成為很大阻礙因素,對于抵押的林木資源,金融機構無法很好地監督管理,許多意外情況無法避免。另外,所有物品的市場都存在一定的波動不便于預測,或因供求原因或因國家政策問題,林木市場也是相同,如果價格波動過大,給金融機構帶來暴利或特別大的損失,風險性太大。林木轉讓是一個長時間過程,需要合適的買家、合理的價格,但即使具備上述條件,如面臨經營戶違約的情況,就需要增加成本去雇傭人員對林木資源進行看管,這樣不僅增加了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還增加了此項業務的風險性,得不償失。
相關的環境設備落后,體系不健全以及林權評估體系及林業資源流轉平臺建設滯后,林權抵押貸款業務發展的外部環境有待改善等問題,導致集體林權改革制度發展并不理想。以丹東市為例,目前丹東市的評估機構及相關專業人員較少,無法在短時間內準確地對林木資產做出價值評估;其次,收集和林權流轉交易信息不健全,交易活動沒有固定的場所;缺乏相關配套制度保障,如當到貸款期限又無力償還時應怎樣流轉。
農民接受知識少,經濟收入不穩定,單戶林農貸款積極性不高。丹東市首次開展林權改革工作后,平均每戶年收入僅4000元左右,如果農戶出外打工,年收入將遠超4000元。不少農民覺得林權抵押雖然可以為家庭帶來收益,但所需要時間過長、投入精力也較多、得到的收益并不穩定隨著市場的波動而改變,如果只靠林木資源生活,農民生活并不很富裕。但幾年來出現的打工潮深得農民心,打工可以只靠體力賺取可觀收入,賺錢速度快,因此對林權抵押貸款的積極性不高。
對林戶來說,如果沒有其他經濟來源且家庭經濟收入并不可觀情況下,還款會存在一定問題。在貸款到期時,農戶需要在還款后才可辦理解押業務,但對林戶來說,只有將貸款投入生產才可獲取經濟收入將貸款還清,在沒有解押情況下,林戶可對林木資源進行砍伐變賣,循環導致貸款人還款困難、銀行收回資金也相對困難,增加了雙方的風險,偏離互利共贏的基本目標。
5改善金融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資金支持的建議
分析金融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資金支持的現狀及問題,找出產生問題的原因,并提出解決意見。由于并不是所有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都開展了林權抵押貸款等相關方面業務,即使開展了此項業務,對于大多數林戶來說想要申請成功,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因為規定對此項業務的相關手續比較復雜,這對于改革發展產生了阻礙。針對上述現象,提出以下改進建議。
首先,國家應該號召、拓寬銀行金融機構的參與面,加大對林權抵押貸款相關方面的業務開展。并且提高各金融機構、農民及相關產業對林權抵押貸款的了解程度、重視程度等,同時將相關事宜規范化、明確化。
其次,銀行出于降低風險的意識,不予辦理缺少保障的集體林權改革業務。由于森林、林地等產業風險較大,容易因為火災,旱澇等不可預見的自然災害造成不可預計的損失,因此銀行等金融機構不愿承擔如此大的風險而接受此改革,因此相關機構應盡快建立完善林業保險體系。同時保險機構可注重總結各個森林保險試點成功失敗的經驗,積極開辦森林資產保險險種,并根據林業生產特點研究?O計相關可行的險種、投保辦法,并適當簡化手續等,切實為林業生產開辟抵御風險的途徑。與此同時,中央財政應進一步推廣森林保險保費補貼試點工作,充分調動林農參保的積極性。
為全面貫徹落實《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積極穩妥地推進我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結合我市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確立農民的經營主體地位,明晰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規范森林資源流轉行為,創新林業發展的體制機制,充分調動廣大農民和社會各界參與林業建設的積極性,加快林業生態市建設步伐,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和諧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爭取20*年年底基本完成明晰產權、確權發證的改革任務,實現“林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通過深化改革,完善服務,規范管理,形成集體林業的良性發展機制,逐步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的目標。
二、范圍和內容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的意見》的要求,確定這次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范圍和內容。
(一)范圍
本次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范圍包括集體所有的林地林木,重點是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尚未明晰的集體林以及縣級以上政府規劃的宜林地。國有林地林木暫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圍。集體林地林木權屬有爭議的先行調處,再進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二)主要內容
1.明晰產權
(1)尚未確權到戶的集體林地林木原則上應確權到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體經營狀況好的,可繼續由集體統一經營;不宜分戶經營的,可采取招標、拍賣等形式轉讓,落實經營主體。對利用貸款營造的集體林木,在落實經營主體時應按照“債隨林權走”的原則,明確債務償還主體,落實抵押物。
(2)集體林地上的林木、村莊片林、農田林網及其他農村土地上的林木,按照“樹隨地走、誰造誰有”的原則落實林木經營主體,核發林權證。通過拍賣、承包、租賃等方式取得溝河路渠或“四荒”等經營權的,也應依法申請登記,核發林權證。
(3)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地可以直接分包到戶,也可以在確權到戶的基礎上采取招標、拍賣等形式確定經營主體,或由集體統一組織開發后再以適當方式確定經營主體;對造林難度大的宜林荒地,可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將一定期限的使用權無償轉讓給有能力的單位或個人開發經營,但必須限期達到綠化標準。
(4)產權明晰后,核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做到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明確專門的林權管理機構,承辦同級政府交辦的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檔案管理、流轉管理、林地承包爭議仲裁、林權糾紛調處等工作,建立林權登記流轉動態網絡管理系統。
2.規范流轉
(1)按照“依法、自愿、有償、規范”的原則,鼓勵產權明晰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依法有序流轉。林權流轉應當向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憑林權證和其他相關材料簽訂林權流轉合同。
(2)集體經營的林地林木,其流轉方式、流轉基價、流轉收入的使用和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流轉的有關合同應當報縣級以上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流轉的收益大部分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分配,其余部分可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林業和公益事業。
(3)已確權到戶的林地林木,流轉時應當簽訂合同。林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政府申請登記。已流轉的林地林木再流轉時,必須征得原承包人同意,并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取得林權證已經合理流轉的林權,只要權屬清晰,其林權流轉申請和林權登記申請可一并提出,經審查合格后按相應程序辦理林權登記或變更手續。
(4)已經流轉的林地林木,凡手續完備、程序合法、合同規范的要予以維護。沒有違背相關法律、法規,但流轉程序不夠規范、大多數村民對某些條款有意見的,原則上維護原合同,并在當地鄉鎮政府和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對有爭議的部分協商解決;對明顯不合理、嚴重侵害集體和村民利益的,應依法予以糾正。
(5)縣級以上政府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完善流轉體系,條件成熟的可以組建林業產權交易市場,及時提供信息、政策咨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林權變更登記等服務。
3.放活經營
(1)在保證集體林地所有權性質、林地用途不變的前提下,實行林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和分類經營。已承包到戶的集體林地以及通過合理流轉取得使用權的林地,其林業生產經營活動由農戶和其他經營者自主確定,并可享受林業相關優惠政策。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可依法繼承、抵押、擔保、入股,可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或合作條件。
(2)在堅持森林采伐限額管理的前提下,放寬對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對農戶及其他經營者經營的商品林,在不突破采伐限額的前提下即申即批,采伐年齡和采伐方式由經營者自主確定。對成熟的人工商品用材林,在采伐限額內優先審批;對定向培育的工業原料林和其他商品用材林面積在3000畝以上的,實行采伐限額單列;對在非林業用地上培育的人工商品林不納入采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劃。
(3)加強對林業發展的財政金融支持。各級政府要把公益林的建設管理和重大林業基礎建設的投資納入年度投資計劃統籌安排,建立長期穩定的投入增長機制。有關部門要加緊制定森林資源抵押貸款辦法,開展林權抵押貸款試點,鼓勵金融保險機構對林業實行優惠信貸政策,積極探索開展森林資源財產保險業務。
三、工作步驟
第一階段:宣傳發動,制定方案
時間安排:20*年4月9日-20*年4月30日。
主要任務:成立機構、宣傳發動、組織培訓、制定方案。
1.成立機構。縣、鄉(鎮)各級政府成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組織領導工作。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林改辦),設在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各級林改辦要抽調素質高、綜合能力強的工作人員專職從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
2.宣傳發動。各級政府層層召開動員會,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全面安排部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新聞媒體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林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堅持正確導向,營造改革氛圍。縣、鄉政府要層層召開會議,采取發放“告知書”、“明白卡”、“公開信”等形式廣泛宣傳,使廣大群眾認識林改的重大意義,了解林改的有關政策,積極支持、參與林改。
3.組織培訓。各級政府分層次有重點地組織好林改骨干培訓,使所有參與林改的各級干部和工作人員充分認識林改的目的和要求,熟悉林改的程序和步驟,掌握林改的政策和方法,并能在改革中正確運用。林業部門重點對直接參與和指導改革的工作人員進行包括操作規程在內的系統培訓,使他們成為懂政策、會操作、能指導的“明白人”。確保改革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規范操作。
4.制定方案。各級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結合本方案和林改試點經驗,分別制定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各縣(區)的林改方案,經市林改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實施,并報市林改辦備案;各鄉(鎮)的林改方案,報縣(區)林改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并備案;各行政村的林改方案,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表決通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備案。
第二階段:勘界確權,登記備案
時間安排:20*年5月4日-20*年8月31日。
主要任務:實地核查、公示結果、勘界確權、登記備案。
1.實地核查。在縣(區)林業部門專業人員的指導下,由鄉(鎮)政府抽調專業人員組成工作組,利用森林資源二類調查成果(圖表資料),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采取現場核對、地形圖勾繪、實地丈量、GPS繞測等方法,對各鄉(鎮)、村(組)的集體林地和林木現狀進行實地調查核實,確定林地四至邊界和面積以及林木株數和蓄積,把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林木所有權落實到具體地塊,并按照統一要求繪制圖表。
2.公示結果。完成集體林地和林木實地核查之后,將調查核實情況在一定區域范圍內進行公示,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制定切實可行的分類改革方案,張貼招標公告,確定標的和承包期限,公開招標。屬鄉(鎮)集體所有的林地和林木在鄉(鎮)政府所在地公示,由鄉(鎮)政府集體研究確定林權改革方案;屬村組集體所有的林地和林木在各村組張榜公示,由各村組提出改革預案,并組織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廣泛征求村民意見。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后,確定集體林權改革方案。
3.勘界確權。根據改革方案的要求,組織村組干部和林業技術人員現場核實林權、勘定面積和四至界址。外業勘界采取1:10000地形圖勾繪和實地丈量(GPS)的方法,繪制出詳細的地形圖和小班圖,標明林地位置、林種分布等。將勘測結果和發包結果在村、組顯著位置進行張榜公示,涉及相鄰集體經濟組織或國有單位的,在所屬鄉(鎮)政府公示。公示時間一般不少于30天,實行兩榜定案。
4.登記備案。對經公示無異議的林權,按照林權改革方案將納入林改的林地或林木,通過承包、拍賣、租賃等形式分別落實經營主體,明晰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重新簽訂或補充完善承包、拍賣、租賃等經營合同,并以鄉(鎮)和村(組)為單位造冊登記,形成完整的集體林改資料報鄉(鎮)政府備案。
第三階段:確權發證,建立檔案
時間安排:20*年9月1日-20*年10月31日。
主要任務:審核輸機、頒發證書、調處糾紛、建立檔案。
1.審核輸機。林地和林木產權明晰之后,鄉(鎮)政府要對林權權利人申請登記辦證資料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并簽章同意后報送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辦證。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辦證資料進行審核,經審核認定符合辦證條件的,將相關文字信息和數據輸入計算機。林業主管部門將輸機有關內容和以村為單位的林地使用權和所有權,宗地圖制成公示表。個人申請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或林木使用權的,在林地所在的村或組公示;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林地所有權,國有單位或其他單位申請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或林木使用權的,在相關的鄉(鎮)、村組公示,公示時間30天。
2.頒發證書。公示無異議的,林業主管部門要及時將林權登記申請材料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核發全國統一制式的林權證書。全省統一采用1:10000地形圖作為外業調繪和內業宗地轉繪底圖,林權證附圖用宗地轉繪圖作底圖,通過計算機掃描制作。發放林權證時要做到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因交易流轉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權變化的,應及時進行變更登記和換發林權證;對權屬不清或糾紛尚未解決的林權,不得登記和發放林權證;核發新林權證后,原有的林權證要由原發證機關依法予以收回注銷。
3.調處糾紛。對林權爭議或林權流轉過程中引發的矛盾糾紛,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調處”的原則,制定切實可行的調處預案,明確各自的工作職責,加大糾紛調處力度;對歷史遺留問題,本著“尊重歷史、依法辦事、妥善處理”的原則,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通過協商等辦法妥善解決。
4.建立檔案。根據林改檔案管理的有關政策,按照客觀、完整、準確、系統的基本要求,把林改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方案、圖表、記錄、聲像、數據等各種形式和載體的原始資料及時整理造冊、立卷歸檔、分級保管。林改檔案實行縣、鄉、村三級保管制度,檔案管理要有專房或專柜,有條件的縣、區可在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歸檔保存的同時將一套原件移交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保存。
第四階段:檢查驗收,總結表彰
時間安排:20*年11月1日-20*年12月31日。
主要任務:自查整改,檢查驗收,鞏固完善,總結表彰。
1.自查整改。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自查工作以縣(區)為單位,由各縣(區)林改領導小組按照全省統一檢查驗收標準和辦法,對集體林改工作進行全面自查,發現有不符合規定和要求的要予以糾錯整改,發現有遺漏項目和內容的要予以補充完善。自查工作結束之后,寫出林改工作總結和驗收申請報市林改領導小組。
2.檢查驗收。在各縣區自查整改的基礎上,市級林改辦組成檢查驗收小組,按照全省統一檢查驗收標準和辦法,對各縣區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進行全面量化考評和檢查驗收,并將結果上報省林改辦。
關鍵詞:吉林省;集體林權;改革
中圖分類號:S7-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1)-02-0161-1
1 依法保證集體林地的主體地位
要依法保證林區農戶對林地所享有的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參照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的做法,以戶為單位,對林地進行承包經營。集體所有的集體林,以人口為基礎,按照均山、均林、均股、均利的原則明晰農戶對林地的產權。通過完善相關的政策,規范和完善已承包到戶和流轉的集體林。
2 規范林地、林木流轉
建立規范的林地、林木流轉制度,可以增強林權改革的活力。按照合法、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林地承包經營權中的流轉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都可以流轉,只要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轉后不得改變林地用途,政府都應予以認可支持。需要注意的是,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轉讓流轉需要征得集體成員的同意,受益要歸屬全體居民享有,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分配和公益事業。
加快林地、林木流轉制度建設,建立健全產權交易平臺,加強流轉管理,加強對森林資源流轉工作的指導。依法規范流轉,探索限期限量流轉的辦法,保障公平交易,防止農民失山失地。探索限定受讓方資格的辦法,限制沒有林業生產經營能力的工商企業和個人受讓森林,抑制過度炒買炒賣森林的行為;加快森林資源流轉平臺建設,建立集信息、市場交易、林權登記、中介服務、法律政策咨詢于一體的資源流轉的要素市場,建立森林資源流轉信息庫,逐步實現流轉信息化、網絡化;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師制度和評估制度,規范評估行為,維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
3 分步驟進行
吉林省集體林權的改革要分步驟按一定的計劃進行,具體可以分成三個步驟進行:
第一步是要進行廣泛的宣傳教育活動,組織林區農民認真學習了解相關政策知識。利用各種新聞媒體,開展廣泛深入宣傳發動工作,搞好組織發動。加大政策培訓力度,提高指導能力。
第二步的工作是調查摸底,摸清家底。利用各種方法,尤其要借助先進的科技手段,開展林區情況調查摸底,弄清家底,特別要搞清楚森林資源底數以及流轉情況和參改人口狀況。這些情況是改革的基礎,嚴格把關,逐級審批方案。在調查摸底情況的基礎上,結合本地集體林實際狀況和農民的意愿,制定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第三步是具體的落實階段,在基層政府的指導下,村民自治組織按照政策規定結合每個鄉村的實際情況,以村組為單位,由村兩委會組建的各個小組具體進行林改操作,改革結果要張榜公示。抓好林改的檔案建設和管理。還要注意檢查驗收,及時地核(換)發林權證。
4 解決后續關鍵問題,做好配套改革
4.1 加大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
吉林省集體林權改革的目標是明確林地和林木的產權,對于不同林區的不同林木資源,要分類經營,采取不同的采伐管理制度,實施不同的森林資源管理的不同方法,實行不同的森林采伐管理形式,從而保證林權所有者對不同林區的合法權益,確保林區農民享有集體林權改革成果;有利于貫徹嚴格保護、積極發展、科學經營、持續利用方針,引導林農提高森林經營水平;有利于樹種、林種、齡組結構調整,提高森林資源質量。
具體來說,吉林省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要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按照縣(市、區)為單位制定縣級森林經營規劃,對不同林區采取不同的管理辦法,加強對林木采伐的宏觀控制,保證森林覆蓋率逐年增長、森林蓄積量不下降、林分質量更優更好的目標;其次指導林業經營者自主編制森林經營方案,逐步落實林業經營者對商品林的采伐處置權、自,引導林農樹立可持續經營理念,科學制定森林培育、保護與合理利用的經營方案;最后簡化管理程序和手續,強化服務,方便林農。徹底改變以往采伐申請程序復雜、采伐內容限制復雜、林木采伐限額量明顯不足的情況。
4.2 實現林業經營方式的變革
實現共同經營和委托經營的目標,加快林業合作經營組織建設。以親情、友情、資金為紐帶,成立家庭林場或股份合作林場,克服林權到戶后小農化經濟傾向,實現林業生產的規模化和集約化;在資金、技術的連接下,提高加工企業與林農合作水平,建立原料林基地;發揮國有林場技術、管理上的領導位置,與林農合作成立股份合作林場。企業在尊重林地擁有者意愿的前提下,也可通過租賃、合作、聯辦、委托等多種形式,與林農合作建工業原料林基地,實行定向培育,促進林紙、林板、林化一體化經營。
提高互助合作水平,在林區建立各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行業協會,提高林區農民參加協會的積極性,通過各類專業合作協會的有效運作,切實維護林區農民的合法權益。
提高服務水平,加快社會化中介組織建設。圍繞林業生產經營,建立森林資源評估、木竹檢尺、伐區設計、信息咨詢、技術培訓中心等,為廣大林農和林業經營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林區社會中介組織應一方面可以搜集相關信息功能,為林權流轉和林木轉讓的談判、訂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監督合約執行情況,調解交易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糾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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