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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土地確權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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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土地確權補償標準范文第1篇

      一、推進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是一項綜合性的制度變革,關系到農民的經濟利益、民益和鄉村治理結構等諸多方面。有序推動這項改革首要的是加快土地全面確權工作。我國《土地管理法》中規定“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然而,現有法律卻沒有對“集體”作出清晰明確的界定,這就導致所有權缺乏明確的主體代表,所有權被虛置和土地產權關系不明晰在現實中出現權利和利益之爭,很多時候是村干部或是地方干部代表集體行使權利,造成農民利益的流失和權利的剝奪。

      確權一是要全面開展土地標準化登記,明確集體土地的界線、類別、面積和范圍等產權關系。對耕地、草地、林地等各類農用土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以及宅基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及他項權利進行摸底、登記、確權,力爭把每一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等明確到具體的組織和個人,加快發證步伐,擴大發證范圍。

      二要堅持農地集體所有制長久不變。現行土地制度的不足并不是土地集體所有制導致的,而是制度執行中出現了偏差。從目前農民土地收益和收入結構狀況看,堅持農地集體所有制能保證農民的基本收入來源,更好地發揮土地對農民的社會保障作用和失業保險功能。綜合各方面因素考慮,眾多土地制度改革方案中,完善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是成本最小的改革,相比而言,它擁有其他方案不可比擬的先天制度優勢,最容易被大眾接受,減弱了改革的阻力,能夠保證國家對農村土地的可控和降低改革的風險。

      三要定和充實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尊重和保護農民對土地的用益物權,賦予長久的土地產權。讓農牧民共享土地制度改革釋放的紅利,有利于推動農村牧區土地由資產向資本的轉換,有利于促進和推動土地的流轉,可以讓農民帶著資本進城,有利于農民城鎮化的順利推進。

      四是明確集體所有權和農民使用權的權能界限,明確集體和農戶在土地產權上的關系及各自擁有的權益。將所有權和使用權嚴格分離,這樣既可以強化國家的宏觀調控,也能最大限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目前,我區確權面臨的最大問題恐怕就是許多土地權屬不明,城鄉土地剝離困難,加大了確權的難度,這就需要加大權屬爭議和糾紛調處的力度,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積極探索土地權屬調處工作方式和機制,完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應急機制,并配套后續的跟蹤上報制度。

      二、探索和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制度

      農村土地流轉不暢,阻礙和束縛了農村牧區剩余勞動力的轉移,使人口城鎮化滯后于土地城鎮化,進而客觀上阻礙了城鎮化的進程。世界銀行的一份研究成果認為,當人均GDP大于1000美元時,農村土地的市場價值相應會上升,土地所有者愿意有償轉讓的比例也會大幅度的增加,土地流轉的速度加快。按平均匯率計算,2015年,內蒙古人均生產總值(GDP)達71993元,按年均匯率折算為10974美元,其實很多農民有流轉的愿望。只是當農牧民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時,由于得不到預期的補償,而城市的門檻較高,致使土地權利的流轉缺少強大的內生推動力。農村土地流通有利于盤活這筆巨大的資產,目前國家層面的頂層設計已有,只是缺乏具體的機制建設。對于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目前我區絕大多數地區流轉發生率仍然較低。在城鎮化過程中,由于農業比較效益低,大量農村人口尤其是青壯年已經不再從事農業相關勞作,而是進入城市謀生,留在農村從事農業生產的以老人居多,土地撂荒情況普遍存在,土地利用率低。土地的耕種分散化使土地的集約、規模經營難以實現,流轉有利于實現農業規模化生產,有利于現代化耕作機械和農業技術的應用和推廣,有利于帶動農民就業結構的變化,有利于開啟城鄉一體化的新路徑。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城市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我區許多農村在農民進城居住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很多都閑置了,在這種情況下,探索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不妨嘗試通過其經營收益權的一次性贖買,來盤活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入市范圍限定在存量土地,賦予其與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一樣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和投資的權能,在和林格爾縣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在全區推廣。通過土地市場的媒介,進行綜合整治后將閑置的部分置換成價格更高的城市建設用地指標,從而將農村巨大的存量土地轉化為現實的發展優勢,以滿足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需要。

      城鎮化將大量的農村人口轉移到城市,農村人口減少,很多農村房屋空置荒廢,有的地方甚至出現“空心村”,這部分人口在城市和農村雙重占地,而且村莊居住分散,每個村莊的人口很少,造成土地集約節約利用率下降。之所以出現這種“城進村難退”的現象,究其原因關鍵是缺乏合理的農村宅基地退出形式和機制,如果這部分土地能進行復墾或者進入城鎮土地市場,將騰出來大量的土地,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可以緩減城市建設用地不足的局面,也可以為農村牧區增加土地。農民賣出宅基地使用權后獲得的資金,也是農村住宅社會保障形態的轉化,有利于保護已經成為城市居民的那部分農村人口的權益,有利于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降低了農民進城的門檻。政府可以用經濟手段引導和激勵閑置宅基地退出,制定可行性強的、合理照顧農牧民利益的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方案及轉讓規劃,明確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與使用的適用范圍和標準要求,當然轉讓應僅限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防止城里人到農村買房,引發新的社會不平等問題。

      三、改進和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只有政府才能提供建設用地供給,政府通過土地市場獲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比例過大,這就產生了“土地財政”,刺激地方政府多圈地、征地、賣地,大辦開發區、大造新城。而產生的土地增值收益用于農村土地綜合整治中的又不多,在土地征收過程中,農民得到的補償不足以保障其以后的生活,農民享受不到城市土地市場產生的增值收益,同時低價征地與高價出售建設用地的過程極易滋生腐敗。另外,政府主導土地征收導致征地范圍過寬過濫。各地一方面反映用地計劃指標不足,影響城鎮建設和發展,另一方面又存在大量“批而未供”土地,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政府應該逐步放松管制,成為市場交易環境的維護者和監督者,把土地經營權和管理權二者進行分離。這樣能有效避免效率損失和大量尋租行為,抑制地方政府盲目進行城市平面擴張。堅持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是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必然趨勢。放開一級土地市場,經過綜合整治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農村建設用地,允許其直接進入土地一級市場,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同地同權同價,讓農民合法享有農村土地轉換用途后的增值收益,順利實現從農民到市民的轉變,推動人口的城鎮化。以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作為起點,讓市場供需決定土地價格,使土地利用價格能夠充分反映土地價值。通過價格機制調整市場供應,才能實現土地資源配置的合理性。

      四、建立保障農民權益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

      征收土地補償時按規定價格進行,而出讓時按市場供求決定價格,征用過程補償和土地出讓后的市場收益相差過于懸殊,農民缺乏有效的話語權和定價啵農民不能分享土地用于工業化、城市化產生的增值收益,易引發不滿,導致。我區由于土地收益分配制度不合理,一方面城市近郊區農民拆遷所得補償多,被拆地區農民有的甚至一夜暴富,產生許多“拆二代”,引發了新的社會不平等現象,另一方面離城市較遠地區農民征地之后的補償水平低、安置渠道窄,使得很多農牧民既無法真正融入城市生活,又回歸不到原來的農牧區。不少農牧民受教育程度低,平均年齡較大,缺少非農就業技能,長遠生計令人堪憂,進而影響我區的城鎮化進程。我們要借鑒巴西的失敗教訓,不能重蹈覆轍,巴西在政府主導下,農民進入城市,后形成貧民窟,帶來了很多嚴重的社會問題。我國的臺灣等地,讓農民分享城市化進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農民有資本去創業去發展,不僅沒有貧民窟,而且帶來了農村的繁榮穩定發展。

      農村土地確權補償標準范文第2篇

      1.農村土地產權界定不清

      當前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已全面放開,但在實際工作中,部分農民即使將土地流轉出來,也對自己的土地承包權存在著許多擔心。國家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這是利用法律形式來對土地承包關系進行確定,以此來使農民流轉土地過程中不存在顧慮。但當前農村土地產權界定不清問題仍然較為普遍,這對農村土地流轉及規模經營帶來了較大的制約。

      2.土地流轉不規范

      當前農村土地流轉多處于自發狀態和無序的狀態,流轉行為不規范,而且多在親戚朋友之間進行,土地經營權真正能夠流轉到種植大戶、專業合作社及企業手中還需要一個過程。而且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很多都不簽訂書面合同,即使簽訂書面合同的,其格式、內容也存在不規范的地方,一旦發生糾紛,則無法有效的實現對農戶利益的保護。

      3.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缺位

      相較于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當前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還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在這種大背景下進行土地流轉,使一直以來以土地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農戶在土地流轉后要面對各種風險,這不僅增加了農村社會的不穩定性和不安全因素,而一農民的生活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國此大部分農民不愿意對土地進行流轉。

      4.土地流轉農民所得收益少,缺乏積極性

      土地流轉是在平等和自然基礎上進行,國家和各級政府雖然積極鼓勵農戶進行土地流轉,但所取得的成效并不大,農民對土地流轉缺乏積極性,這對流轉土的總量和比例都處于較低的水平。究其原因,農民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收益低是農民不愿意流轉的主要原因。這主要是當前農村土地集約經營整合能力不高,土地流轉的供應和需求之間存在信息上的不對稱,這對土地流轉的收益帶來了較大的影響。另外,當前土地流轉經營的相關法律和制度不完善,無論是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龍頭企業還是種植大戶都需要承包較大風險,而且融資難度較大。這些問題的存在都對農民土地流轉的積極性帶來了較大的影響。

      二、完善土地流轉及規模經營的措施

      1.完善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法律,明晰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土地是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立法部門應盡快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進行修訂和完善,著力解決當前土地流轉過程中的產權主體不清的問題,保障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處分權能,確保農戶將土地流轉后無后顧之憂。此外,還應進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流轉程序,要進一步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的職責;在鄉鎮地區建立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免費提供咨詢有關土地流轉方面信息的服務;增強農民關于依法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法律意識,嚴格查處違法流轉行為。

      2.完善土地流轉管理機制

      要按照“形式多樣、市場運作、程序合法、合同規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轉機制。首先,加強管理服務理念。鄉鎮專門成立土地流轉管理機構,強化仲裁?C構職能,妥善解決相關人員相關待遇,為農民提供規范的土地流轉示范合同文本,完善流轉信息檔案記載,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轉長效機制和措施。縣、鄉鎮政府要建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進行土地流轉供求信息登記、評估土地等級、流轉法規和政策咨詢等服務工作。其次,規范土地流轉程序。土地流轉必須簽訂規范的流轉合同,明確流轉的形式、數量、年限、條件及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等。全面建立農村土地流轉登記制度,由村組織備案,鄉鎮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登記,使流轉管理工作正常化。

      3.建立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體系

      當前農村人口基數較大,由于農村社會保障資金十分有限,這也造成農村社會保障覆蓋面較小,使當前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民存在較多的后顧之憂。當前很大一部分農民工都屬于兼業型農民,其與土地還存在一定的聯系,這也制約了土地規模化經營的實現。因此在加快建立全民基本保障制度,建立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體系,后農民沒后顧之憂。另外,要加快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農業規模化經營提供重要的資金上的保障。

      4.大幅度提高土地補償標準

      當前國家出臺了相關的政策和法規,以此來促進征地制度改革,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實現城鄉公共資源的均衡配置。這其中政府供應土地模式上提高了土地補償標準,而農民出售土地所得溢價收益,地方政府以稅收方式獲取,這樣能夠增強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即通過全面調動起農民和地方政府兩方面的積極性,從而有效的推進土地流轉的范圍和規模,使土地流轉工作能夠更加深入,更加順利的展開。

      農村土地確權補償標準范文第3篇

      【關鍵詞】農村土地 管理問題 解決措施

      一、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村民宅基地違法層出不窮。

      目前,農村宅基地主要存在著以下三類違法現象:一是未經批準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宅基地;當前,有不少建房戶采取隱瞞已有房屋、虛報家庭人口、變更戶籍等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宅基地。二是非法轉讓宅基地,利用集體資產進行隱形交易。

      1.節約集約用地意識薄弱

      隨著我國工業的發展,城鎮化建設步伐加快,這使人地關系呈現緊張的狀況,同時在土地利用方面,資源浪費和資源短缺現象并存。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當前的非農建設大量的占用耕地,導致農村的土地面積的減少,影響到農民的利益。據調查,每年的非農建設所減少的耕地面積在整年所有減少的耕地面積中占據的比例至少為30%,尤其在城鎮周邊或者主要交通干道附近的優質耕地,這些損失是難以用開發出的荒地來彌補的。二是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中國耕地面積為18.26億畝,比1997年的19.49億畝減少1.23億畝,保護耕地的壓力不斷增大。中國人均耕地面積由10多年前的1.58畝減少到1.38畝,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40%,當前,一些地方在房地產開發、城區改造和各類園區建設中,仍然存在著占用耕地、城郊菜地甚至基本農田的現象。三是當前城鎮建設的步伐加快,有些地方為了追求建設的速度,忽視了建設的合理安排與規劃。在建設中沒有對用地進行合理的規劃,造成土地閑置現象較多,另外農村的居民點不集中,呈現分散狀態,一戶多宅、空心村以及超標用地現象也造成了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

      2.土地承包經營操作不規范

      農村稅費改革以后,農村集體經濟收入大大地減少,導致集體經濟較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經濟來源除了較少機動地承包費以外,幾乎沒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現了新債務。因此,為了提高集體經濟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層干部隨意的變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調整農民的承包土地,使農戶的權益受到很大的損害。還有一些地方的基層領導為了在城鎮建設中獲得個人的利益,不經承包戶的許可強制流轉農戶的承包地,出賣集體土地,或者是通過高價對外出租獲取經濟效益,其中挪用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現象最為突出,造成農民的不滿,甚至出現群體上訪事件。

      (二)解決農村土地管理中的對策分析。

      1.嚴把宅基地審批關,要規范宅基地審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個人申請,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張榜公布,鄉鎮國土資源所負責宅基地的審查申報工作,縣國土資源局統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審批,登記確權,頒發證書。在審查的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標。農村村民一戶有兩處宅基地的,必須由村民組或村委會將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統一安排使用。對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審批結果公開及審查到場、定點到場、開工放線到場及竣工驗收到場,接受群眾監督。

      2.嚴格遵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由于農村普法的大力宣傳,廣大農民對我國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規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懂得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基層干部就更應當提高法律意識,因此應當組織基層干部認真學習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提升他們的法律意識,做到依法執政,確保相關政策、路線以及方針的落實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間,村干部不得干預或強制農民進行土地的流轉,不能損害農民承包土地期間的自主決定權。在堅持穩定和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償、自愿和依法的原則,努力探索土地流轉的新機制。

      3.做到保護耕地和經濟發展并重,嚴格土地的補償標準

      嚴格按照依法批準的征地方案組織征地,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依法按規定足額補償到位,切實做到先安置后拆遷,依法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在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中,不僅要看到經濟發展的重要性,還應當堅持發展的可持續性,保證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費土地。在農村的征地問題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就是土地的補償費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學的現象嚴重,這也是導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為了農村的持續發展,應當嚴格征地補償標準,嚴格區分公益用地與經營用地征地補償,結合當地的土地市場價格,使老百姓得到應有的補償。全面考慮本地農民的生活狀況,并按照最低生活標準賦予土地應有的市場價值。

      4.加強執法監督,嚴肅處查違法占地的行為,為失去土地的農民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

      不斷建立和完善執法巡查制度,加大對違法占用土地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查處力度,堅決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的穩定。雖然近年來國家頒布了一系列農民的土地優惠政策,但是由于農業的經營效益不高,我國經濟發展速度不斷加快,物價持續上漲,農民的土地創造出的凈利潤降低,僅僅依靠土地的收入難以維持生計。因此國家應當加快建設并完善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保證其真正的落實,尤其對于失去土地的農民,應當優先的考慮,保證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農民大多數沒有技術、文化索質不高,沒有一定的資金來源和經營之道,在就業方而存在著很大的困難。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專門的就業保障機構,對失去上地的農民進行職業培訓,在一定的程度上促進其就業,使其生話得到保障,同時也提高了農民的文化索質,有利于新農村的精神文明建設。

      三、結語

      農民的權益直接關系著國家的穩定和發展,土地作為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直接影響著農民的根木利益。因此,在城鎮化建設、工業發展中,應當強化土地管理制度,嚴格的依法辦事,維護農民的利益。作為基層的管理一部分,應當不斷地增強法律意識、用科學發展觀的理念武裝自己的頭腦,轉變思想,切實的落實國家的相關土地政策,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農村土地確權補償標準范文第4篇

      一、土地生態環境現狀評價 (1)土壤環境質量總體較好,但個別重金屬元素有上升且超標的現象 土壤環境質量是土壤容納、吸收和降解各種環境污染物質的能力,是土壤質量評價的重要指標。土壤作為環境要素的重要組成部分,處在自然環境的中心位置,承擔著來自工業和生活污水、固體廢物、農藥化肥及大氣降塵和酸雨等各方面90%的污染物。該區土壤重金屬大多數含量屬于土壤環境質量一級標準,為保護區域自然生態、維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環境質量的限制值,見表1。適用于國家規定的自然保護區(原有背景重金屬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地、茶園和其他保護地區的土壤,土壤質量基本保持自然背景水平。但土壤中鉛含量較高,上升幅度較大,受到鉛中度污染; 土壤鋅含量相對較高,上升趨勢較為明顯,表層土壤鋅含量低于底層土壤,底層土壤鋅含量絕大多數均遠遠超出背景值。 (2)工業廢水達標率高,城市生活污水為環境的重要污染來源 工業用水主要分布在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造紙及紙制品業、醫藥制造業,其用水量分別占全區工業用水總量的43.74%、30.07%、8.72%,合占全區的82.54%。工業廢水排放主要分布在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造紙及紙制品業、醫藥制造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其排放量分別占全區排放總量的41.06%、25.46%、9.80%、6.93%,合占全區的83. 26%。全區工業廢水全部達標排放,達標率為100%。隨著區域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加快,城市人口急劇增加,城市生活污水已成為環境的重要污染來源。

      二、解決農村土地管理中的對策分析。

      1、嚴把宅基地審批關,要規范宅基地審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個人申請,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張榜公布,鄉鎮國土資源所負責宅基地的審查申報工作,縣國土資源局統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審批,登記確權,頒發證書。在審查的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標。農村村民一戶有兩處宅基地的,必須由村民組或村委會將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統一安排使用。對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且事實上已形成超標準的建房用地,原則上要尊重農民意愿,不得強行拆除。對于房地產繼承等原因形成的多處住宅,村民可以出賣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維持原狀,但不得翻建,房屋損壞后多余的宅基地應當依法收回。

      對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審批結果公開及審查到場、定點到場、開工放線到場及竣工驗收到場,接受群眾監督。

      2、嚴格遵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由于農村普法的大力宣傳,廣大農民對我國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規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懂得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基層干部就更應當提高法律意識,因此應當組織基層干部認真學習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提升他們的法律意識,做到依法執政,確保相關政策、路線以及方針的落實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間,村干部不得干預或強制農民進行土地的流轉,不能損害農民承包土地期間的自主決定權。農民有權決定土地的流轉期限以及流轉方式,關于土地的補償款和標準都應當由雙方自行商討決定,堅決抵制通過不法途徑進行土地流轉和違反合同的行為。在堅持穩定和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償、自愿和依法的原則,努力探索土地流轉的新機制。

      3、做到保護耕地和經濟發展并重,嚴格土地的補償標準。

      嚴格按照依法批準的征地方案組織征地,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依法按規定足額補償到位,切實做到先安置后拆遷,依法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在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中,不僅要看到經濟發展的重要性,還應當堅持發展的可持續性,保證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費土地。努力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以嚴格增量、管住總量、盤活存量、集約高效為準則,開源節流,對舊城老村實施大力改造,盤活閑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農村的征地問題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就是土地的補償費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學的現象嚴重,這也是導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為了農村的持續發展,應當嚴格征地補償標準,嚴格區分公益用地與經營用地征地補償,結合當地的土地市場價格,使老百姓得到應有的補償。全面考慮本地農民的生活狀況,并按照最低生活標準賦予土地應有的市場價值。

      4、加強執法監督,嚴肅處查違法占地的行為,為失去土地的農民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

      不斷建立和完善執法巡查制度,加大對違法占用土地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查處力度,堅決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的穩定。雖然近年來國家頒布了一系列農民的土地優惠政策,但是由于農業的經營效益不高,我國經濟發展速度不斷加快,物價持續上漲,農民的土地創造出的凈利潤降低,僅僅依靠土地的收入難以維持生計。農村的醫療、養老保險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且覆蓋面較窄,失去土地的農民根本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國家應當加快建設并完善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保證其真正的落實,尤其對于失去土地的農民,應當優先的考慮,保證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農民大多數沒有技術、文化索質不高,少i沒有一定的資金來源和經營之道,在就業方而存在著很大的困難。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專門的就業保障機構,對失去上地的農民進行職業培訓,在一定的程度上促進其就業,使其生話得到保障,同時也提高了農民的文化索質,有利于新農村的精神文明建設。

      參考文獻。

      [1]譚善凱。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及對策[J].基礎理論研討。2011(03)。

      農村土地確權補償標準范文第5篇

      我國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憲法規定:土地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轉讓。雖然我國法律體系上至憲法,下到地方法規都針對土地及土地管理進行了系統的規定,但在現階段新型城鎮化過程中已經顯得滯后和力不從心,我國農村土地權益的現狀不容樂觀,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不明確

      財產權要求主體明確,即便是共有,也要求要有明確的主體。主體不明確,直接導致法律關系模糊,權利責任不清,造成剪不斷理還亂的混亂局面。比如“農村集體”這個概念,“農村集體”由誰來行使權利?是村委會還是本村農民整體?現實的做法是由村委會代表“農村集體”行使主體權利,但很少承擔責任。這樣的機制直接導致在城鎮化進程中,本應作為農民的既得利益,卻被鄉、鎮、村組織侵占。我國農村集體所有權主體的不明確,是立法上的缺失和法律解釋的模糊是造成的。

      (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權能不完整

      土地權益作為物權的一種,享有絕對權力的主體只有國家和集體兩種,而廣大農民和市民只享有土地權益中的用益物權,而沒有處分權。即用益物權人對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等。集體土地所有權權能的不完整,直接導致集體土地流轉機制不暢通。作為財產權的一種,沒有處分權的物權直接導致財產性收入偏低,這也是城鄉二元制體制帶來的弊端。

      (三)土地征收和補償制度不完備

      現行法律體系框架下,國家作為土地征收唯一權利人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征地權力過于集中,征地目的過于寬泛,征地程序不夠嚴謹,征地范圍過于寬松,征地監督缺乏機制,特別是征收補償標準沒有隨著國民經濟發展而適時調整,標準明顯偏低,加之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不到位,導致社會矛盾累積甚至激化,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特定個人為了社會的公共利益做出了犧牲,就應該給予他們公平合理的補償。在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僅僅按土地生產性收益對被征地農民進行經濟補償,是一種不完全補償,明顯有失公平,這是直接導致農民財產性收入偏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農村土地管理制度不嚴謹

      我國人口眾多而土地資源有限,農村土地中耕地面積已經不能再觸及底線,城市建設用地越來越少,而地方各級政府出于對GDP的片面追求,屢屢超常規征用土地,甚至是耕地,造成土地流失嚴重。土地大部分被開發成房地產和工業園,造成GDP增長結構問題和“土地財政”依賴兩個難題。而在新農村建設中,分散的宅基地管理與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相背道而馳,且農村宅基地房由于沒有完全產權而不能自由轉讓,這也是直接導致農民財產性收入缺少渠道的主要原因之一。

      (五)農村土地流轉機制不配套

      土地流轉即土地使用權流轉,是指農戶在保留承租權的前提下將土地權益中的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民或經濟組織,從中收取適當流轉費用而實現土地財產性收入的一種契約。目前,我國農村青壯年大多外出務工,農村家庭有效勞動力減少,大量土地閑置甚至拋荒,加之閑置的未利用建設用地,造成土地利用率較低。針對上述問題,如何建立一套土地科學管理,合理使用的法律機制,解決土地權益調整相關問題,為農業發展注入新的動力,為新型城鎮化進程掃清障礙已經迫在眉睫。

      二、土地權益之法律調整原則

      “有效益的增長、有質量的城鎮化、有節奏的改革”預計將成為下一階段中國經濟的三條關鍵線索;則有望成為連接這三條線索的重要切入點。歷史經驗表明,有什么樣的土地條件,就會有什么樣的增長方式,也就相應有什么樣的城鎮化模式。[2]我們有理由相信,新型城鎮化過程中,土地權益調整應由法律手段主導,運用法律手段調整土地權益關系需要確立基本原則。

      (一)土地權益法定原則

      土地權益應該由法律明文規定。我國立法中應規定與土地相關的各種所有權及其權益,特別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及其權益。這是運用法律對土地權益進行調整的基礎和首要原則。

      (二)土地權益共享原則

      該原則是指對土地權益收益的分配應當綜合考慮國家、集體、個人等多方主體的利益,實現收益的普遍與合理分享,這也是法律公平公正價值的體現。在新型城鎮化過程中,土地作為推動這一進程的重要因素,確立土地權益共同分享的原則意義重大。

      三、土地權益之法律調整方法

      土地權益法律關系是指市場主體之間對土地及土地權益的實現與分配在法律層面的各種關系之總和。現行調整土地權益的主要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散見于各種法律法規中的土地相關規定。從法律層面來講,對于土地權益調整有民事、行政、經濟、刑事等方法。

      (一)土地權益之民法調整

      民法調整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針對的是平等主體。土地權益本身是一種財產權,民法調整土地權益主要是通過確認財產權來保護土地權益主體的。但由于土地權益各主體地位的不對等,特別是個人土地權益的不完整性,導致民法調整土地權益能力有限。

      (二)土地權益之行政法調整

      行政法律關系圍繞行政職權行使過程展開,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廣泛存在容易侵犯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和造成相同案件,不同裁量的不公平現象。而抽象行政行為要先經行政復議才可訴訟的制度設計,為行政相對人維護權益增加了難度。比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非經國家立法調整,其標準是不會輕易改變的。很明顯,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處于弱勢,而行政法調整土地權益只能是一種通過限制公權而保護私權的一種土地權益保護方法。

      (三)土地權益之刑法調整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刑法調整土地權益法律關系只針對土地相關犯罪行為,體現在打擊土地相關犯罪上,從某種角度講,刑事方法是一種事后懲戒的土地權益保護方法。

      (四)土地權益之經濟法調整

      經濟法強調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機制相結合,注重經濟權益的保護和經濟利益的總體平衡。事實上,土地權益關系的核心就是收益權,即土地權利主體對土地產生的利益參與分配并受益的權利。由于土地是我國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和基本生活保障,且流轉途徑有限,加之農村社會保障功能的覆蓋面不足,導致農民對土地的依賴度過高,已經嚴重影響到土地有序流轉,進而影響新型城鎮化進程。如何在土地流轉和土地權益保護二者之間找到平衡點,也就是國家在協調土地流轉過程中如何宏觀調控以及制定好相關保障機制,為深化掃清障礙。綜上所述,土地權益之法律調整是一個系統工程,要綜合運用各種法律手段,各部門要盡職盡責,特別是土地執法部門,要管好土地,依法管地。在立法技術、執法過程和法律監督各環節創新機制,確保土地權益在法律層面的全面調整。

      四、完善土地權益之法律調整相關措施

      時至今日,距離農村家庭承包制改革已經30多年了,城鄉差距正在逐漸拉大,為了讓廣大農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使農民與城市居民權利平等,對城鄉二元體制進行實質性的改革都是必需的。在十召開以后,首要的、具有關鍵性意義的體制改革無疑是城鄉一體化的改革,其中包括城鎮化的推行、土地確權、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戶籍一元化等等改革與發展措施。這是關系到“以人為本”原則得以貫徹的大事,也是確保農民分享包括土地權益在內的改革紅利的大事。

      (一)完善土地確權,加強土地管理

      調整土地權益,必須保護好農民的土地權益:首先在立法層面,要明確界定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歸屬,給權要給的完整,確權要確的及時。不完整的財產權在對抗第三方時終會顯得蒼白無力,不完整的財產權在享受權益時也會大打折扣。其次盡快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證證書制度,由國家正式進行確權,用制度的落實彌補法律的模糊,讓農民親自掌控屬于自己的合法權益,防止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侵占農民的合法土地權益。具體措施如下:1.借全國經濟普查之機,搞清土地現狀,為土地立法提供數據支撐;2.確認發放農村房屋房產證和宅基地使用權證,為農村房產流通掃清障礙,開通農民財產性收入主渠道。3.確認發放農村土地(承包地,自留地,林地,山地,灘地等)使用權證,為土地有序流轉鋪平道路。

      (二)調控土地流轉方向,實現土地有序流轉

      土地本身的特殊性決定了它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調控土地在一二級市場的流轉方向,遵循土地利用的社會利益本位,實現土地有序流轉,其意義不言而喻。遵照契約精神,按照合同原則,鼓勵農民有序流轉土地權利,集中優勢發展各類專業大戶或農村專業合作社等多種形式的規模化經營,真正做到農地農用,有序流轉。具體措施如下:1.優先向關系國計民生的農業生產專業大戶提供用地,確保農地農用。2.倡導農產品深加工公司加農戶的集約化生產模式,努力提高農業生產附加值,提高農民收入。3.國家有計劃對農村專業大戶和農村專業合作社提供資金支持和稅費減免,甚至是財政補貼,調動農業生產積極性。

      (三)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確保土地合理使用

      在當前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型與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各種矛盾逐漸顯現:國家與集體土地所有權與個人土地權益之間的矛盾;國家對土地宏觀調控與地方財政對土地依賴之間的矛盾;土地資源有限與土地資源浪費之間的矛盾;城鄉差距拉大與共享改革成果之間的矛盾。通過法律對土地權益的配置與調控,削弱政府對土地利用與收益的權力,賦予個人更多土地權益,優化產業結構,豐富經濟發展模式,集約化用地,提高土地使用率,在符合國家土地宏觀調控目標的基礎上,合理使用土地,逐步縮小城鄉差距,讓農民享有土地帶來的更多財產性收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成果。具體措施如下:1.土地管理部門應注重宏觀調控,重點控制用地方向,減少審批環節,間接提高用地效率。2.土地管理部門應注重事后監管,嚴厲打擊圈地行為和不按審批用地性質用地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讓土地不法者產生敬畏,不敢違法用地。

      (四)調整土地收益分配,切實做到權益共享

      十報告提出,“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怎樣提高農民的土地財產性收入,讓農村土地權益最大化,是的重要內容。當上述措施都還不足以保障這一目標實現時,就只有運用稅收這一宏觀經濟調節杠桿來調整土地權益分配。具體措施如下:1.針對現行土地管理制度將農民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體系之外,那么在利益分配的最后環節可創設土地增值收益補償稅來保障農民土地權益。2.開征房產稅,增強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以此來反哺新型城鎮化過程中的農民。

      (五)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淡化土地養老模式

      我國農村居民養老保障模式單一,隨著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深入,家庭和土地的養老保障功能越來越弱。失地農民怎樣養老?他們為國民經濟發展付出了最寶貴的生產資料土地,理應由國家統籌納入社會養老保障體制一并解決這一社會問題。農村土地流轉機制要想加快,就必須通過各種途徑宣傳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引導農民積極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至2009年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來,截至2013年3月底,全國城鄉居民參保人數達到4.86億人,其中領取養老金的老年居民達到1.33億人,有12個省整合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定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有13個省級和1572個縣級行政區提高了基礎養老金標準,全國月人均養老金水平78.6元,基金累計結余2504億元,其中個人賬戶基金累計結余2200億元。[3]就目前而言,規范農村養老保險金相關的運行機制,最大程度的保障老年農民的利益,是新型城鎮化建設和保障社會和諧所必須做到的。具體措施如下:1.降低個人繳存比例,努力提高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覆蓋率。2.逐步統一城鎮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為經濟二元制破冰探索可行途徑。

      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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