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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宅基地,是指蘇木鄉鎮和嘎查村的農業戶口或城鎮非農業戶口的居民(以下簡稱居民),在農村牧區的住房和雜屋等附屬建筑物占地及庭院占地。
居民在自治區境內使用宅基地,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居民建房,應利用舊宅基地。在空閑地、劣地、廢棄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和好地。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農村牧區宅基地管理,嚴格申請、審核、批準手續。
第五條 居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六條 居民使用宅基地,應符合蘇木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要求。
未作村鎮建設規劃的,應按照土地利用規劃,搞好宅基地規劃,經旗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和村鎮建設管理部門審查,由旗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遷并分散的村莊和零散住戶,復耕原址,擴大耕地面積。遷并應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
鼓勵城市郊區和經濟條件較好的人口密集地區集中建房和建多層住宅。
第八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應制定宅基地用地計劃,經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計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下達執行。
第九條 居民建住宅實行一戶一宅。宅基地面積按照《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宅基地的申請、審批程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新的宅基地: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遷的;
(二)因土地利用規劃及村鎮建設規劃,原住宅需要拆遷的;
(三)因騰優占劣將原址復耕復植,需搬遷的;
(四)達到婚齡,確需建住宅的。
第十一條 宅基地使用者應按批準用途使用,不得買賣和非法轉讓。
第十二條 居民依法使用的宅基地,由旗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確認使用權,核發使用證。
第十三條 居民住宅依法出售、繼承、贈與引起宅基地使用權轉移的,應向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或嘎查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蘇木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宅基地變更登記手續,換發使用證。
第十四條 宅基地實行有償使用的原則。對超過規定標準,確實不能收回土地的,應按超占面積數量加收使用費;對五保戶、軍烈屬、特困戶可以減收或免收費用。具體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宅基地使用費實行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嘎查村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各級土地管理、財政、審計部門監督其使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用。
第十六條 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爭議時,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蘇木鄉級或旗縣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宅基地爭議處理期間,雙方應維持宅基地及其附著物使用現狀,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和破壞。
第十八條 宅基地糾紛處理期間,故意制造糾紛、煽動鬧事、阻撓處理工作正常運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處罰,由蘇木鄉級人民政府或旗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關于違反土地管理法規行政處罰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和土地審批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中,利用職權徇私舞弊、假公濟私的,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范文一流出方: 流出方代表: 流入方: 流入方代表: 為了發展農村經濟,促進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合理流轉,根據《宿遷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和《關于進一步推進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工作的實施意見》(宿辦發[20xx]57號)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流轉土地面積、位置和用途:
流出方經 村合作社同意,將擁有經營權的耕地 畝,流轉給流入方經營。到流入方:結轉方應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不準荒蕪,不搞破壞性掠奪性經營,不得違反有關土地管理的其他規定,按時交付流轉費和各種稅款,在土地流轉期間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轉接方承擔。
三、流轉期限:
流轉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大寫) 年。
四、流轉費金額交付辦法:
(一)流轉金額: ; (二)流轉費交付辦法: 。
五、違約責任:
一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條款,違約方應向
二、流出方采取有償轉讓,反包倒租形式將土地經營權流轉對方支付違約金 ,如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經濟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二流轉方不按期繳納流轉費,每天按所欠流轉費的0.5‰向對方支付滯納金,超過30天的,承擔違約責任。
六、糾紛解決辦法:
發生合同糾紛時,雙方協商解決。或請鄉、村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協商調解無效時,可采取下列兩種方式解決。向縣(區)農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向縣(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流出方享有國家政策性補貼。
2、“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按照人均地畝所流出面積比例進行核減。
3、協議到期后,流入方如不再續租,應當在協議到期前半年內提出,并負責平整土地,恢復原貌,并在協議到期20日前交付流出方。
八、本合同由雙方簽字蓋章并經村合作社同意和鄉鎮農業承包合同管理部門簽證后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村合作社和簽證機關各備案一份。
流出方(章): 代表:
流入方(章): 代表:
簽訂機關(章): 簽證員:
年 月 日
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范文二甲方:漢臺區鋪鎮安然寺村四組(由村委會代管) 乙方:
根據土地使用權合理流轉及遵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的前提下,經甲乙雙方自愿協商,并征得涉及土地經營權流轉農戶簽字同意后,現達成以下合同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一、租用土地范圍及座落:甲方自愿將位于鋪武路東側安然寺村四組3.5畝耕地(詳見四至邊界圖)。
二、租用土地期限:承包期為30年,即從20xx年11月15日起至2041年11月14日止(按公歷年份計算)。
三、租用土地價格:土地承包費每畝每年為600元,按年支付費用。合同簽訂生效之日乙方支付給甲方第一年(20xx年11月15日蛭 20xx年11月14日)土地承包費共計人民幣2100元(大寫貳仟壹佰元整),以后每年乙方應在6月10日前交清當年土地承包費,不得無故拖欠。土地承包費參照本合同初次承包價格,每滿5年上浮10%,租賃期間不再產生其他費用。
四、其他條款
(一)甲方責任和權利
1、租賃期內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處理好周邊關系,做好各項服務,確保企業穩定生產。
2、合同期內,乙方所租用土地甲方不得擅自收回。若提前收回土地,甲方應給乙方經濟賠償,賠償標準按土地的建筑物、構筑物、各植物和附著物的市值及租賃期限的余期等實際因事協商確定。因社會公共建設需要所租賃土地由政府收回的,甲方應在收回土地前6個月,將收回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圍、收回理由、收回日期書面通知乙方并予以公告,本合同終止,土地承包費據實結算。土地上的建筑、附著物及資產賠償歸乙方所有,土地賠償金歸甲方所有。
3、甲方中途無故終止合同,除合同中規定的賠償外,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為總租賃期間總租金的10%。
4、租賃期內,甲方的人事等相關變動不得影響此協議的執行。
(二)乙方責任和權利
1、乙方創辦企業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條例,并按時足額交清土地租用款額,如若違約,乙方承擔一切責任。
2、承包期內,若乙方停止租用甲方土地,須向甲方代表提出書面申請,以保證甲方能夠順利接茬耕種。
3、乙方創辦企業工商注冊于甲方所在行政機構,并離有政策規定招商引資的相關優惠政策。
4、在租賃期內,乙方有權根據國家政策對所租賃土地進行聯營,轉租等行為,甲方不得干預,但需提前征得甲方同意。乙方遵守土地政策,不得修建固定建筑,臨時看管房屋,按土地部門要求辦理。
5、乙方中途無故終止合同,不得要求返還已付清租金,并失去租賃權利。
6、承包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優先享有租賃權。
7、合同期滿后,若乙方不再租用甲方土地,則乙方支付給甲方一年的土地承包費作為土地復耕補償。土地上的建筑,附著物及所有財產歸乙方所有,并由乙方自行處置。
六、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補充說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安然村村民委員會一份,乙方一份。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八、附承包土地四至邊界圖。
甲方簽章:
安然村村民委員會公章、領導:
乙方代表:
20xx年十一月五日
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范文三甲方(出讓方):夕佳山鎮
乙方(受讓方):
為擴大種植規模,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切實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本著依法、公平、自愿、有償等協商的原則,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一、流轉土地位置:夕佳山鎮壩上村曹村組的土地,小地名: 。
二、流轉土面積: 畝,田面積 畝,山面積
三、土地流轉期限:流轉經營權時間為20xx年,即 年日止。
四、土地流轉費標準及支付方式:乙方按每畝田每年362斤黃谷折算,每畝每年土地按254斤黃谷折算,每畝每年山按150斤黃谷折算,共計: 斤黃谷為當年市場價支付甲方,從簽字之日起支付第一年的土地流轉費,以后每年 月 日前付清當年土地流轉費用。
五、土地流轉期重大調整:如果在流轉期間被國家和集體征占用土地,使合同無法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不認為違約,土地賠償歸甲方所有,地上附屬設施歸乙方所有。
六、在合同期內,因乙方經營不善不能繼續經營的,乙方享有轉租權利,甲方不得干預,但乙方負責按合同約定支付甲方土地流轉費用。
七、違約責任:本協議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不得違約,若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八、在合同期內,甲方確保乙方能在租地內開展一切合法經營活動,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不能正常經營,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付乙方全部損失。
九、甲方確保乙方能通過現有公路進行貨物運輸。
十、合同到期后,乙方負責復耕,如乙方不復耕,乙方一次性補助甲方每畝1000元復耕費,由甲方自己負責復耕。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關鍵字]土地權 所有權 爭議
[中圖分類號] DF45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3)-3-13-1
目前,在中國有相當多的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關于土地的歸屬權問題,例如土地所屬權和存在歸屬權等產生爭議。歸結其成因,固然有歷史的原因和顯示的原因。而從歷史發展的方面來看,自運動、農村合作社、“四固定”、運動后,所有的這些土地權的變革,以第后的土地實行承包經營制度到1988年中國的《憲法》修正之后的關于城鎮國有土地所有權的轉讓,有償出讓等,均與土地有關。并且,在特定的發展時期都會出現不同的土地所有權爭議。從現在發展的方面來講,伴隨著土地權制度改革體系的不斷完善,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下,土地也作為一種商品走向了世界。所以這就產生了伴隨有時展特點的土地權歸屬爭議的案件。在目前來說,《確權規定》是土地管理相關部門解決土地權屬糾紛的重要依據法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土地權價值利益化的日益加劇,土地權屬的爭議案逐年遞增,而且內容更加復雜和多樣化。常常損害到了土地使用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為了保障土地所有權者應有的合法權益,必須更加的完善相關的法律體系。正應為當前的相關法律體系不夠完善,所有導致相關部門在處理有關的法律權益的糾紛案中,沒有可以依照的強有力的法律條例。土地權屬的法律體系滯后情況日趨嚴重,所以必須對土地確權的相關法律做出合理的調整和完善。所以,本文在調查思考并研究分析了相關土地權歸屬爭議案例后,意識到了一些目前土地確權法律中存在的缺陷,并對相關的確權法律規定提出了一些修改和改進的建議。
(1)集體所有的土地遇到自然因素引起的災害如河流改道、洪水沖刷時,土地的所有權是否發生改變?若改變,又應如何確定其所有權?對原土地已流失的進行開發和復墾,其后又恢復耕種條件的土地且進行開發和復墾的非原所有者。對于這種情況,土地的所有權應屬于原所有者還是后來的開發者?
對于當前的此類問題,中國的法律還尚未做過明確的規定,這就導致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會不同的結果。有人認為,土地應還屬于原所有者,因為在中國,相關法律并沒有規定農民集體所擁有的土地由于某些自然原因就歸于流失,并且該土地擁有者的所有權并沒有發生改變。而有些人則認為,由于河流改道、雨水沖刷等自然原因使土地流失,就人為的所能開墾使用的土地來說,在法律意義上,該土地已不存在。如果原土地所有權的擁有者為集體,則土地的所有權轉為國有。若在土地流失后又對這塊土地進行開墾利用,原則上是土地的使用權首先確定給原有的使用者,但是如若對這塊土地已經進行了開墾和使用,土地的使用權也可以歸為后來開發者。為解決這類問題,建議在土地確權的相關法律條文規定中加入一項:“集體擁有所有權的土地若因河流改道、洪水沖刷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破壞后,流失土地的所有權應歸為國有。對流失土地后有進行開墾利用回復耕種的,可按照實際情況將土地的使用權歸為開發者”。這樣就使分配更加明確化。
(2)集體土地的所有者在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權限期間。對其所有的土地長期拋荒,且一直都沒有主張過對其土地使用權的,是否認為其土地擁有者已經放棄了對該土地擁有所有權?那目前狀況下的土地所有權應如何確認?
這些問題均屬于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爭議問題。都在爭議土地所有權由集體向國家的性質轉變過程。由于在中國是不承認土地的先占原則,凡是曾經分配給農民集體的土地,并且一直由國家單位所使用的土地,其土地的所有權就應當歸為國有。對此,建議在相關的法律條文規定中應加入:“由于長期的將土地進行拋荒,沒有出現過對土地擁有權的任何表現行為,所以視為放棄了對該集體土地的所有權,這時,土地權才歸為國有”。
(3)當集體土地所有權發生爭議時,且爭議雙方都無法提供對證明其擁有權的有效證據時,土地的所有權又應當如何確認?集體土地權屬發生爭議時,當權屬爭議雙方均無法提供有效證據時,該土地所有權應當如何確認?
解決土地權爭議的原則之一就是要保護現有的利益。如果涉及到歷史等原因時的土地所有權爭議案件中,因無法提供歷史證據或依據不明時,應該以土地權現在實際的所屬情況為依據來確定土地權。由于中國在長時間以來,土地的各種權利的確法一直有空缺的地方。土地權混淆,有很多關于土地權的糾紛案件一直未解決。而且關于土地所有權的登記制度一直都沒有完善的建立好,所以相關的確定土地權的證據遺失,多年后,雙方爭議的當事人也都沒法提供有力的證據。
在這時候,原則上是按照當前爭議雙方所使用土地的情況判斷土地權的歸屬。在法律的理論上,占有就意味著權利的實施,現實中的使用土地就代表著擁有土地權。除非爭議的另外一方能夠提供強有力的證據。如若無法提供證據的,就應當把土地的使用權確定給當前的使用者,進而達到維護現存法律規定的目的。在處理這類問題時,容易和《確權規定》中的第十八條“當土地權益有爭議時,并且不能依照法律來證明該土地歸農民集體所屬的,均歸于國家所有”。詳細揣摩便可知,這一條規定只適用于集體土地權和國有的爭議中。然而對于集體所有者之間產生爭議土地權的,應該按照目前的實際現狀確定。所以,建議在相關的土地權管理條例中加入“當集體所有權歸屬問題產生爭議,且爭議雙方都無法提供確鑿的證據時,可依照實際現狀來確定土地的所有權”。
通過以上三點對土地確權相關法律的建議,可以分析出,這些建議的必要性和實踐性。然而,在現有的關于土地確權的法律規定中需要補充完善的還有很多。這就需要在平時處理相關案件的過程中,及時的提出問題、研究和分析問題。并在最后盡可能的總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更加的完善我國土地確權的相關法律。使得法律體系越來越完善,進而在處理與土地確權相關的案件時愈來愈高效化和規范化。
參考文獻
[1]認真學習《決定》精神,科學應對國土管理新挑戰 - 大慶社會科學2009(2).
耕地占用稅實施細則最新版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所稱建房,包括建設建筑物和構筑物。農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三條
占用園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視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四條
經申請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第五條
條例第四條所稱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的平均稅額,按照本細則所附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表》執行。縣級行政區域的適用稅額,按照條例、本細則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條例第七條所稱基本農田,是指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的耕地。
第八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軍事設施,具體范圍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
(二)軍用機場、港口、碼頭;
(三)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四)軍用洞庫、倉庫;
(五)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志;
(六)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訊、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軍事用途的設施。
第九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學校,具體范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學歷性職業教育學校以及特殊教育學校。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幼兒園,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或者備案的幼兒園內專門用于幼兒保育、教育的場所。
第十一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養老院,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設立的養老院內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的場所。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醫院,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醫院內專門用于提供醫護服務的場所及其配套設施。醫院內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三條
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鐵路線路,具體范圍限于鐵路路基、橋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規定兩側留地。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四條
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公路線路,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屬于農村公路的村道的主體工程以及兩側邊溝或者截水溝。
專用公路和城區內機動車道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五條
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飛機場跑道、停機坪,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民用機場專門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場所。
第十六條
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港口,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港口內供船舶進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貨物裝卸的場所。
第十七條
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航道,具體范圍限于在江、河、湖泊、港灣等水域內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條
條例第十條規定減稅的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農村居民經批準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準占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
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十九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農村烈士家屬,包括農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其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改變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稅或減稅情形的,應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按改變用途的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和當地適用稅額補繳稅款。
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十三條所稱臨時占用耕地,是指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并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因污染、取土、采礦塌陷等損毀耕地的,比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臨時占用耕地的情況,由造成損毀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耕地占用稅。超過2年未恢復耕地原狀的,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四條所稱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跡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點內部的綠化林木用地,鐵路、公路征地范圍內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溝渠的護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條
條例第十四條所稱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條
條例第十四條所稱農田水利用地,包括農田排灌溝渠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七條
條例第十四條所稱養殖水面,包括人工開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產養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庫水面、坑塘水面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四條所稱漁業水域灘涂,包括專門用于種植或者養殖水生動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帶和灘地。
第二十九條
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于當地占用耕地的適用稅額,具體適用稅額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條例第十四條所稱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是指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而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具體包括:儲存農用機具和種子、苗木、木材等農業產品的倉儲設施;培育、生產種子、種苗的設施;畜禽養殖設施;木材集材道、運材道;農業科研、試驗、示范基地;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專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灌溉排水、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農業生產者從事農業生產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設施;其他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
第三十一條
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天。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占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應當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所在地申報納稅。
第三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占用稅具體實施辦法報送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案例】
河南沈丘、宛丘,豫東一帶許多地名都帶著“丘”。“丘”的意思本就是墳頭。可一場“平墳運動”,卻在其間鬧騰不已。甚至有鄉民稱:“為什么不把俺們周口淮陽的伏羲太昊陵給掘了呢?”
從2012年3月起,河南周口開展平墳復耕工作,至7月間共平墳9.34萬座。截至11月,數字已經達到234.6萬座,官方說恢復耕地近3萬畝。據統計,周口境內共有墳頭300多萬個。
正當河南省深化殯葬改革工作推進會在周口召開、全省號召向周口學習之際,11月16日,國務院頒布第628號令,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違規土葬、亂建墳墓將被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刪除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部分。周口市政府網站刊文道:“對還沒有平、遷的墳頭,堅決平、遷到位,不留死角”、“要一戰到底”。
“戰”起來就有人搭上性命。10月21日,周口市扶溝縣練寺鎮河套村老會計、老黨員張方的兒媳婦羅軍麗、妹夫何洪庭,在平墳過程中被自家的墓碑砸死,前來幫忙的同村人張富民被砸成重傷。
隨后,周口市相關部門稱,平墳復耕工作暫停。可11月21日,周口市民政局官員又表示,周口市暫停的只是宣傳工作,平墳還將繼續。當天,周口市委、市政府還開會統一思想,內容包括殯葬改革。11月23日,周口有關方面再次申明,平墳工作不會停止。
【剖析】
可怕的“連坐制”
呂德文(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
某種意義上,房屋拆遷工作因為客觀上存在巨大的利益,地方政府無需做一般的普遍的號召,但平墳運動不同,絕大多數群眾都不可能支持這一工作,因此,地方政府必須下大力氣動員。這一動員首先在官僚體系內部進行,絕大多數地方行政人員都來自于當地農村,因此,官僚體系內的動員具有雙重內涵,一是有效地整合行政力量,確立平墳復耕工作的中心地位,二是對行政人員及其親屬進行動員,無形當中實現了“抓兩頭帶中間”的領導方法,如果說釘子戶是“落后分子”,那么,官僚體系內的工作人員就是“先進分子”。
先來看看第一重內涵。一旦平墳復耕工作被確立為中心工作,壓力型體制的特征就會暴露無遺。周口市制定了詳細的工作計劃,2012年要完成平墳復耕的30%,2013年完成30%,2014年完成40%,周口市長要求“一鼓作氣,堅決平,遷到位,不留死角”,商水縣規定,完不成任務,黨政正職就地免職。與此同時,各地的實施方案中,還明確了獎懲措施,扶溝縣規定,對平墳工作表現突出的干部,優先提拔重用。工作不力者,將會受到誡勉談話、被采取組織措施。并且,對企事業單位及人員,如果平墳不力,可能會被取消文明單位或是取消個人一切評優、晉升,還有可能在電視臺被曝光。如此,各地為了獲取更好的政績,爭相競爭,超額完成任務,截至11月6日,周口短短數月時間已平掉246萬座墳墓,建成農村公益性墓地3130處,竟然完成“3年計劃”70%的工作量,周口市民政局副局長龔長林直言這一結果“是有點快了”、“有點過速了”。
再來看看第二重內涵。公職人員被天然地賦予了先進分子的身份,因此,地方政府有理由要求他們起帶頭作用。這一方法并不新鮮,上世紀90年代的基層計劃生育工作,曾廣泛采用“親屬共同負責制”,通俗說的“連坐制”指的就是這一方法。這一工作方法對于抓住先進分子這一頭,以至于帶動中間都是有益的,周口市的平墳工作之所以進展迅速,除了地方政府行政力量整合有力這一原因外,更重要的是通過“連坐制”擴大了“先進分子”的范圍,客觀上將本來需要花大力氣動員的中間部分帶動了。
比如,由于倡導領導和黨員帶頭,作為周口市民政局主管殯葬管理的副局長,龔長林說自己的“爺爺、奶奶,還有父母的墳也被平掉了”。商水縣朱集村村支書朱偉稱,平墳,村干部要帶頭。他曾召開兩次家庭會議,平墳的事還是沒通過,他只得強制執行。朱偉雇人用了兩天時間,把全家幾個爺爺、太爺的墳頭全部平掉,一共28個。在村干部、黨員、教師會議上,朱偉要求他們也帶頭平墳。朱偉說,如果村干部不帶頭,就免職;教師不帶頭,就停課;黨員不帶頭,就。70歲的張方是扶溝縣河套村的老黨員,帶頭將祖墳平了,卻在挖墓碑時發生意外,三兒媳婦和二妹夫被墓碑砸死。
扶溝縣的《平墳復耕工作實施方案》將這一工作方法運用地極為嫻熟,具有可操作性,方案要求,副科級以上干部、股級干部、一般人員,分別在7到15天平掉自家墳頭,且做好親屬思想工作。平墳后,這些干部還不能上班,要提交一份鄉村兩級證明,上面還要有鄉村主要領導簽字,干部們才能上班。并且,如果這些干部平墳不力,或是設障阻撓等,他們要被“直接采取組織措施”,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可以這樣認為,盡管群眾工作方法被激活了,但是,它被基層行政技術扭曲了,官僚體系內部的動員取代了群眾動員,行政問責制取代了思想工作。表面上,大部分群眾的工作被做通了,但它容易留下后遺癥,一是很大一部分黨員、干部迫于行政問責服從政策,但思想上并沒有接受,因此,很容易出現反彈,地方政府必須對此負責;二是對于那些無法通過“連坐制”做工作的群眾而言,他們容易成為鐵桿的釘子戶,地方政府仍花大力氣治理釘子戶。
逼出來的“釘子墳”
2012年10月22日,被墓碑意外砸死的張方的三兒媳婦和二妹夫的尸體在麥地停尸一天,政府一直沒來過問,死者親屬聚集了四五十名親友,抬著兩副水晶棺就進了扶溝縣城,來到縣政府大院門口,這是可以想見的最為激烈的上訪方式。很顯然,對于地方政府而言,張方一家已從先進分子轉眼間成為了落后分子。如果按照依法行政的邏輯審視這一意外,地方政府對于死者的不聞不問沒有不妥,因為這一意外地方政府沒有任何責任,張方一家平墳盡管是在響應政府號召,但終歸是屬于履行公民義務的范疇。然而,既然地方政府是按群眾工作的方法行政,就必須對先進分子的帶頭作用給予承認,對其損失進行補償,地方政府不聞不問顯然不合情理。在這個意義上,張方一家的反彈是有道理的。
關鍵的問題是,平墳工作本質上屬于行政工作,地方政府只不過借用了群眾工作方法而已,因此,要求地方政府對其損失進行補償是沒有行政依據的,地方政府只能尋求政府工作中的群眾路線解決。最終,死者家屬簽訂了兩份協議,一份是15萬元的“救濟補助款”,另一份是7萬元的“生活照顧款”,每家領到了22萬元現金,協議同時要求死者家屬不能再上訪。從邏輯上看,由于地方政府最終還是援引了群眾路線的傳統,以關心群眾生活的理由對死者家屬進行了“補償”,這在暫時平息張方一家的不公感的同時,也事實上消解了其作為先進分子的政治內涵,如果死者家屬愿意,他們還可以按照這一邏輯繼續上訪。
盡管周口市在一年不到的時間內即完成了三年任務的70%,理論上這70%的已平墳的農戶都屬于先進分子,以及被帶動的中間分子,落后分子、尤其是釘子戶還沒有出現,至少從媒體報道的情況來看,還沒有出現激烈反抗的案例。因此,周口市的平墳運動還未真正進入治理釘子戶的技術環節,可以想見,周口市在今后的平墳工作中必將面臨嚴峻形勢。一方面,平墳復耕工作已無退路,否則“沒法向已平掉的200多萬座墳頭的墳主交待”,另一方面,因為發現了過急過快的問題,周口市已于10月下發緊急通知,強調不搞強制執行,“群眾不接受的,不平”,“不讓用機械平”。
喪失了強制執行,“釘子墳”的存在就幾乎是必然。也因此,周口市政府如想通過現有的群眾工作方法實現火化率100%,徹底遏制偷埋亂葬和骨灰二次裝棺,以及不再出現新墳頭,逐步取消舊墳頭的目標,就幾無可能;如果平墳仍是地方政府的中心工作,壓力型體制仍在起作用,急于完成任務的地方政府就不得不與“釘子墳”主人進行利益博弈,如此,平墳運動中的“釘子墳”就將如房屋拆遷中的釘子戶一樣,不斷生長出來。
【路徑】
政府不可罔顧民意
王 剛(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
這次周口“平墳”運動,之所以進展迅猛神速,完全出于地方政府的土地饑渴。為了給工業項目預留土地資源,河南每年仍需85萬畝土地。而建設部每年只批轉25萬畝。其中巨大的缺口,先是依靠并村,讓依然種地的農民住上樓房,置換出宅基地。在地方嚴守國家18億畝耕地紅線下,通過平墳集約的耕地,利用增減掛鉤,可置換更多的征地指標。
周口市已平遷200多萬座墳墓,但僅復種耕地3萬畝,不到全市原有耕地面積的0.2%,但為此投入資金達數億元,可謂得不償失。把“平墳”和“復耕”聯系起來,實為不義之舉。在一些地方肆意占用優質耕地大建樓堂館所的今天,民眾情何以堪。
歷史上,中國逝者或已高達數百億眾,但迄今很少發生死人與活人爭地的現象。“禮敬祖先”不僅是中國人的傳統,也是西方人的常情。如果地方政府在制定土地政策時能夠仔細審慎、聽取民意,合理規劃,被迫“刨自家祖墳”的荒唐場景也許就不會上演。為了“任務”,讓故人和今人都不得安生的事,真的不能再發生了。當“平墳”罔顧民意與風俗情感,結果必然是兩敗俱傷。
事件的最新動態是,12月25日,農業部總經濟師、新聞發言人畢美家稱,河南平墳復耕愿望是好的,但辦法欠妥當。“他們在工作過程當中,沒有完全尊重農民的意愿,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這個辦法就是欠妥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