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經濟計劃和計劃經濟的區別

      經濟計劃和計劃經濟的區別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經濟計劃和計劃經濟的區別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經濟計劃和計劃經濟的區別

      經濟計劃和計劃經濟的區別范文第1篇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頒布,宣告了以“縱橫統一論”為基礎的大經濟法的解體,盡管自此以后經濟法學界仍有個別學者堅持以“縱橫統一論”作為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注:孔德固:《“縱橫統一論”是科學的經濟法基礎理論》,《政法論壇》1997年第1期。 ),但屬經濟法學研究中的個別理論現象,多數學者轉向“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定義為“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注:李中圣:《經濟法: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4年第1 期。),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即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注: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頁。),有學者甚至得出這樣的結論:“在經濟法學研究中,人們的最大共識莫過于‘經濟法應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判斷”,并認為“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概括為經濟管理關系,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也符合經濟法的本來含義”(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經濟法學在近十多年特別是1992 年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的理論研究中,“經濟管理關系論”基本上占據了經濟法學研究的統治地位,成為經濟法學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論基礎(注: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的基本觀點很多。在諸多觀點中,以“經濟管理關系論”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觀點或難引起理論界的共鳴,或為“經濟管理關系論”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經濟管理關系論”為基礎展開討論,其他的觀點不再一一評析。)。

      由于“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因此,什么是經濟管理關系或者說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是什么?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問題。在1992年以后,經濟法學界逐漸從爭執不休的狀態中擺脫出來,從市場經濟與國家干預的角度去認識和把握經濟管理關系,把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理解為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關系。但是,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管理關系是否都屬于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呢?對此,經濟法學界分歧較大:有的認為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皆屬于經濟法調整的范圍(注:謝次昌:《論經濟法的對象、地位及學科建設》,《中國法學》1990年第6期。), 有的認為籠統地講經濟法調整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是不妥的,因為經濟管理關系中還包含有行政管理關系,而行政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經濟法只應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注: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 但哪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經濟法學界意見又不一致:有的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以公有財產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縱向經濟關系(注:尹中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初探》,《法學研究》1993年第6期。), 有的則根據國家經濟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國家的經濟管理劃分為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認為在直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是一種以權力從屬為特征的行政關系,這部分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而在間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則是一種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關系,這部分經濟管理包括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市場管理經濟關系兩個方面,它們才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注: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還有的學者認為, 經濟法調整的僅僅是間接宏觀調控性經濟關系(注: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 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主張或贊同“經濟管理關系論”,但學者們對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的理解和認識并不一致。

      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雖然將經濟法與民商法區分開來,但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行政管理關系發生了碰撞,所以,經濟法學界在詮釋這一基礎理論的同時一直致力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討論,力圖將經濟法從行政法中分離出來。

      (一)在經濟法學界,學者們大多從以下諸方面闡述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1.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不同

      從調整對象的角度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方面。但由于學者們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性質及其范圍缺少統一認識,因而,在討論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之間到底有哪些本質的不同和區別時其觀點亦各不相同。從總體上說,凡主張經濟法應調整所有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多依據管理內容有無經濟性而將國家的管理關系分為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和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認為行政法調整的是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而經濟法調整的則是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從而依據調整對象是否具有經濟內容而將經濟法與行政法區分開來(注:劉國歡:《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的回顧、評析與展望》,《法律科學》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頁。)。 凡主張經濟法只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則多從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包括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不同法律屬性方面去分析兩者的不同和區別,他們從傳統的行政管理理念出發,將行政管理關系理解為一種直接的、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隸屬性的社會關系,因此,在經濟管理領域,如果經濟管理關系是依據行政命令而發生的,是一種直接的管理關系的話,那么,這種管理關系就是一種僅具經濟外殼的行政關系,它應由行政法去調整;相反,如果經濟管理關系的發生根據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間接的調節手段,那么,這種宏觀的、間接的、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因為這種經濟管理關系與一般的行政管理關系有著本質的不同(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

      2.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手段不同

      基本的看法認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調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對象,而經濟法則主要采用間接的調整方式(注: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 行政法主要采取單一的以行政命令為主的行政手段,而經濟法的調整手段主要體現為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體現為財政、稅收、金融、信貸、利率等經濟手段的運用,經濟法發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過充分發揮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引導市場經濟的發展(注:李中圣:《關于經濟法調整的研究》,《法學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 《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 從而以經濟管理的方式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作為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標準之一。

      3.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法律性質不同

      在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引證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的觀念而將我國的行政法定性為“控權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認為行政法并不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經濟性內容,它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程序性內容,并以行政程序監督權力的行使,防止權力的濫用;而經濟法既不是也無需是控權法,經濟法最關注的是用以干預經濟的調控政策、競爭政策是否得當,并認為對作為經濟法主體的行政機關制定這些經濟政策的行為進行控制是荒謬的(注: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 這種觀點將經濟法視為一種實體法、授權法。

      此外,還有學者從行政法與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價值目標、行政法與經濟法產生的不同歷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經濟法與行政法的不同:認為行政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國家利益,而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在“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理念下產生的,是政治法,而經濟法則是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產物,它產生于自由資本主義競爭向壟斷過渡的階段,是國家干預經濟的結果;在我國,行政法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是計劃經濟的法律代名詞,它無法承擔起管理市場經濟的任務,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和管理只能依賴經濟法,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的產物,等等。

      (二)經濟法學界在討論經濟法以及其與行政法的區別時以下問題值得一提

      1.在關系到經濟法地位的一系列基本問題上至今沒有形成共識

      具體表現在:(1)在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方面,如前所述, 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贊成“經濟管理關系論”,但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到底具有哪些本質特征以及它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之間有哪些實質性的不同和差異至今未能解釋清楚,至于不贊成僅以經濟管理關系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觀點就更多、更雜。因此,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到底是什么,這實際上是經濟法學界討論至今仍未能解決的一個基本問題。(2)在經濟法的調整方式上, 盡管多數學者將經濟法的本質特征定性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但是,國家干預經濟(經濟管理)的方式或者說“國家之手”有哪些具體表現形式說法不一:有的認為,國家之手有三種基本動作即強制、參與和促導(注: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1頁。),有的認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非法律手段(包括價格、稅收、工資等和行政手段如國有化和計劃),一種是法律手段(注:劉國歡:《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的回顧、評析與展望》,《法律科學》1996年第1期; 梁慧星等: 《經濟法的理論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頁。), 有的認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是普遍性的調控措施(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 還有的認為國家干預所使用的是一系列具有充分彈性的經濟手段(注: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等等。(3)在經濟法的體系結構方面,對經濟法調整對象及調整方式的不同認識導致經濟法體系構架上的分歧與混亂:有的認為經濟法應由市場障礙排除法、國家投資經營法、國家宏觀調控法及涉外經濟法所構成(注: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目錄第1—5頁。),有的認為經濟法主要包括市場管理法和宏觀經濟管理法兩方面(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 還有的認為經濟法僅是指宏觀調控法(注: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

      2.理論研究中存在著理論與實踐的脫節及研究方式上的牽強附會

      具體表現在:(1 )不少學者一方面堅持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宏觀的、間接的經濟管理關系,財政、金融、稅收及其他普遍性的調控措施和經濟手段才是經濟法作用的主要方式,是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本質區別,另一方面又將市場管理法納入經濟法的體系范圍,并將競爭法視為經濟法的龍頭與核心,而在市場管理法中,無論是競爭法、價格法還是其他的管理法,立法上都是直接授予經濟行政管理機關以監督檢查權、處理處罰權,這些監督檢查權、處理處罰權無一不是行政法上以直接管理為特征的行政手段。(2 )由于經濟法學界一再試圖將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去研究,因而,在實際研究中唯恐觸及行政法的內容,為了以示與行政法的區別而不得不在具體的研究中標新立意。譬如在闡述經濟管理法律關系時,為了以示與行政法律關系的區別而將行使經濟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及其他行政主體稱之為經濟法主體,將行政主體在經濟行政管理中的職權與職責稱之為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注:張守文等:《市場經濟與新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 年版, 第133—139頁。),將行政主體在經濟管理活動中對經濟主體及個人實施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等行政處罰稱之為經濟法律責任,將經濟組織與個人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訴訟稱為經濟訴訟,甚至建議制定統一的《經濟責任法》和獨立的《經濟訴訟法》(注:杜飛進:《論經濟責任》,人民日報出版社1990年版,第192—195頁。)。

      3.對行政法特別是我國行政法的本質特征存在著重大的認識上的誤解

      具體表現在:(1)關于行政管理關系本質特征的誤解。 不少學者將行政管理關系理解為一種單一的、機械的、直接的、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隸屬性社會關系,并得出結論認為這種社會關系只適用于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管理而不適用于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間接管理關系需要由經濟法去規范和調整。(2)關于行政法手段的誤解。與對行政管理關系的誤解相聯結,不少學者將行政法手段等同于行政手段,又將行政手段簡單地理解為行政命令,同時將經濟手段等同于經濟法手段,是經濟法作用的體現,并以示與行政法相區別。(3)關于行政法價值目標的誤解。 有學者將行政法所追求和實現的價值目標簡單地歸結為國家利益,認為行政法的直接目的就是為了滿足國家利益的需求,而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4)關于行政法本質特征的誤解。 有的學者置我國行政法上諸如治安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稅收征收管理、城市建設管理、資源環境保護、司法行政管理、教育科技文化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實體法、管理法于不顧,而片面地依據英美法系行政法的理念將我國的行政法定義為“控權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從而將作為我國行政法組成部分的行政管理法分割出去,并將作為行政實體法一部分的經濟行政管理法納入經濟法的范疇。

      二、經濟(行政)法的實質及其法律屬性

      如果將經濟法定性為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那么這種意義上的經濟法實際上就是經濟行政法,對此學界早有論及(注: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196—213頁。)。但關于經濟行政法的性質及其法律屬性經濟法學界與行政法學界在認識上存有較大分歧:經濟法學界認為,經濟行政法是與行政法相并列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行政法僅是經濟行政法形成過程中的一個滲透因素(注:王保樹:《關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思考》,《法學研究》1992年第2期。);而在行政法學界看來, 經濟行政法不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僅僅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它與行政法之間是總則與分則、基本行政法與部門行政法的關系,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注:王克穩:《經濟行政法論》,《法律科學》1994年第1期。)。

      在行政法學領域,經濟行政法之為行政法,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去認識:

      (一)國家干預經濟的本質是公權力(行政權)的作用

      亦如經濟法學界所述,現代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國家的干預與調控,我國也不例外,同時,在現代法治社會,國家對經濟活動的干預和管理必須納入法制的軌道,正因為如此,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將經濟法歸結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但國家如何去干預、管理經濟活動或者說“國家之手”有哪些具體方式?經濟法學界的概括模棱兩可,讓人難以捉摸。而從行政法的角度看,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無非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國家權力的干預,即通過國家行政權的運用和行使來達到調節經濟活動的目的,而國家在運用行政權干預、調節經濟活動方面,其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是直接的干預,也可以是間接的調控,既可能是以行政命令、行政強制為主的行政手段,也可能是以稅收、利率、信貸等經濟杠桿為主的經濟手段,選擇怎樣的干預和管理手段是由經濟活動的具體情況所決定的(注:在1997年爆發的東南亞金融危機中,各國和地區干預和處理這一危機的手段即不盡相同,其中印度尼西亞政府直接下令關閉了16家信譽不好的銀行,而我國香港特區政府則采取提高銀行貸款利率、增加投機交易成本的方式打擊金融投機商的交易活動,上述就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調節手段,但他們的本質及其所要達到的目的是一致的。);二是國家的非權力干預,即國家以非強制的手段在取得有關經濟組織和個人同意或協助的基礎上來達到調節經濟活動的目的,這種非強制的手段通常稱之為行政指導,主要有勸告、通告、建議、警告、注意、指導等形式。由于這種非權力的干預以取得相對人的同意或協助為前提,它不直接導致相對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系的取得、變更或消滅,相對人不服從這種干預和指導,亦不會導致法律責任的產生,因此,在行政法上,這種行政指導為不具法律效力的事實行為,所以,它屬于國家干預經濟的非法律手段。由于這種手段的非法律屬性,因此,它不是行政法上所關注和規范的重點,行政法所關注和規范的重點是國家對經濟活動的權力干預,即必須將國家對經濟活動的權力干預納入法制的軌道。因此,嚴格意義上說,經濟行政法是規范國家權力干預經濟的法律。在經濟法學界,不少學者也注意到經濟管理關系必須借助國家公權力(行政權)調整,經濟行政法實際上是通過國家權力來完成民法所無力解決的市場主體的規制問題,正因為如此,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屬于公法。(注:劉大洪等:《現代經濟法的反思與重構》,《法律科學》1998年第1期; 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 )但經濟法學界的研究缺陷在于他們沒有能夠進一步認識和把握公權力(行政權)作用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性質以及規范公權力(行政權)的法律的本質屬性。

      (二)凡基于國家公權力(行政權)作用所形成的社會關系本質上皆屬行政關系,為行政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計劃和計劃經濟的區別范文第2篇

      關鍵詞:民商法;經濟法;合作前景

      民商法和經濟法作為市場經濟兩大基本法,有區別也有聯系。一直以來,法學界不少學者對二者界限爭論不休。不可否認,這類爭辯大大促進了兩法在各自領域的縱深發展。但是,是否又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二者的交流與合作呢?我國立法宗旨是促進社會發展,保障人民生活。我們在劃清界限的同時,是否還可以想想二者如何合作起來,進一步完善我國法制建設呢?

      一、二者合作的必要性

      1、經濟基礎的法律需求

      法作為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對我國經濟建設具有積極的作用。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律和自身特點不僅要求有完善的直接調整市場關系的法制,也要求有健全的維護社會秩序和創造良好社會生態環境的法制;市場主體需要法律的確認和保障,市場活動需要法律規范,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需要法律規制。市場經濟的運行對法律理論和法律適用有著多方面、多層次、多角度的需求。

      市場經濟以市場為主要調節手段,市場經濟活動是市場主體運用市場經濟規律在市場中進行的競爭活動,它要求有一種能正確處理市場主體、個人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的競爭規則,以保證市場競爭的有序化和效益最大化。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不僅有賴于合理的微觀經濟結構,還有賴于合理的宏觀經濟結構。就秩序而言,前者表現為自由、公平競爭的秩序,后者表現為實現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而建立的宏觀經濟秩序。民商法運用其固有的平權自主和等價有償的程序和方法,調整平等主體進入市場產生的商品交換關系,即橫向的經濟關系,因此,公平、自由的市場競爭是以民商法為基礎的。但是,宏觀經濟領域里的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不可能自然形成,市場自我調節有著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它不可能通曉宏觀經濟狀況,比如由于成本條件和對競爭的限制,往往產生不正當競爭的行為,而且市場的調節是事后調節,容易導致信息不通,人們在經營決策上難免存在盲目性,僅靠市場機制是不能維持經濟總量平衡的,必須存在政府的適度干預與引導,經濟法就是主要調整經濟管理這類縱向經濟關系的。民商法能調動市場積極性;經濟法則能克服市場盲目性。二者通力合作,一個規范且活躍的市場便會形成。

      2、政治環境的影響

      我國政治體制是民主集中制,這是由我國經濟體制決定的,同時又對經濟法規產生一定的指導作用。市場主體享有民,自由地進行市場交易;同時,國家也集中統一地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和縱向指引,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它決定了政治體制必須給予市場主體一定的民主人權,同時也要對其集中管理。政治體制體現于政策法規,就要求自由民主的民商法和集中統一的經濟法能夠相互配合、相互促進,共同管理好我國市場,促進民主集中制的縱深發展。

      3、歷史發展的必然

      在市場經濟發達的西方國家,先有了發達的民商法,而后才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有了現代意義的經濟法。我國從1949年起,由于社會主義集中經濟觀念的指導,推行了國家經濟計劃,蘇聯的國家計劃經濟理論被完全繼受下來,這一時期民法生活遭到壓制甚至破壞,導致我國商品經濟不發達,平等主體之間的財商關系不發展。。因此,不可能有現代意義的、完善的民商法制度。同時,計劃經濟以指令為動作的權威手段,也未采用真正意義的法律形式,因而也沒有現代意義的經濟法。我國從1979年起,開始經濟改革,發展市場經濟,完善民法和建立經濟法律制度的任務幾乎同時提出。但是,當時國家經濟法理論仍方興未艾,對興起的民法理論開始批判,一度形成民法、經濟法之爭,這場爭論逐漸因計劃經濟失去歷史舞臺日益向有利于民法的方向傾斜。隨著社會不斷發展,我國經濟也逐步進入世界軌道,向市場經濟轉化,當然,法制也應不斷變化以適應經濟的發展。在新世紀的今天,我國經濟已有了迅猛發展,我國法學界出現了由國家經濟法理論向社會經濟法轉變的現象,法律理論已趨成熟,迫切要求兩法在“各事其主”的基礎上著眼于社會大局,緊密聯合。

      4、法律自身的融合

      “法律的功能蘊含于實現法律價值目標所必要的法律調整方法之中,法律的作用由法律調整方法的實際運用和效果所顯露。”雖然兩法價值目標在不同法律部門中的內涵、要求、重要程度、地位、組合體系等均有區別,但是,二者也有通用原則。一般認為,民商法中的“誠實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等條款,是民商法和經濟法的連結點和分界線,一邊是經濟法以維持整體和自由公正的社會經濟秩序為己任,調整社會公共管理關系、反對濫用權利、強調競爭的自由與公平的統一;一邊是民商法對此良好環境下自由從事活動之主體行為加以規范、確認市場主體的自由和權利。兩者是建立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基本法。正因為這樣,二者之間更應相互兼顧和依存,共同對市場經濟法律體系起到統領、凝集和指導作用。

      二、二者合作的可能性(條件)

      1、調整范圍交叉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市場調節和國家干預都覆蓋全社會,它們各自適用的范圍涉及于整個市場。民商法以私法功能為主、公法功能為輔,著重與市場調節相對應,運用其固有的平權自主和等價有償的程序和方法,調整公民、法人進入市場產生的商品交換關系;經濟法則以公法功能為主、私法功能為輔,著重與國家干預和社會協調相對應,經濟法對社會關系的調整,體現了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和國民經濟發展的現實情況,能達到科學地組織社會生產力,經常地保持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基本平衡,以促使我國國民經濟逐步地走上充滿生機與活力的良性循環軌道。鑒于二者的交叉關系,更應在兩法之間和各自內部合理配置法律調整方法,合理設計其過程,在各自調整范圍內完善自己的同時,彌補對方留下的“法律空白”,使兩法的積極作用得以充分發揮,消極作用得以盡可能抑制。

      2、職能互補

      民商法是市場經濟常態性法律,多是通過其任意性規范,體現“無形之手”的要求,強調市場機制的內部化,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能動性,它注重市場主體的個別利益的實現;經濟法則是非常態性法律,通過強制性規范,強調市場機制外在化,解決市場失靈,經濟法調整以社會公共性為根本特征的經濟管理關系,強調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民商法立足于個體利益,僅要求市場行為不以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對于限制甚至犧牲自己利益去滿足他人利益,少有法條予以具體化;而這在經濟法中不再只是一種理想,道德化法律條款比比皆是,具體明確地要求市場主體限制或犧牲個人利益,真正體現謀求社會的整體公平。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以現代市場經濟為條件,只有當市場經濟的發展不能只依靠市場機制的自發調節,或者說不能只依賴于民商法給予保障時,經濟法才有產生之必要。經濟法的規定往往是對不當行使民事權利的干預和糾正。然而,經濟法的產生,并不意味著民商法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地位有所下降或退居其次,相反,現代市場經濟依然需要民商法的不斷發展與完善。

      3、原則共享

      由于兩法最終價值取向相同,即建立一個公平、自由、平等的交易秩序和社會保障制度,以實現社會實質正義,因而兩法的某些原則具有一致性,如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競爭、講究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則共享在一定條件下促進了具體制度和調整方法的通用,如近年來在經濟法規中出現的經營權的法律概念為民商法所接受,法人制度在兩法體系中均有其特定地位,民事責任也成為經濟法的一種法律責任形式等現象,便是最好的例證。

      4、取向相同

      現代民商法發展實踐表明,民商法的私法公法化已成為民商法發展的潮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仍片面強調民法是私法的舊觀念,不利于對其進行更深入的理解,更不利于民商法對市場經濟進行有效的法律調整。現代民法正致力于從個人本位轉向社會本位;另一方面,經濟法也同樣在為消除法規中的集中痕跡而不懈努力,經濟法乃公私兼容的法律規范,在緊密聯系國家干預與推動經濟的同時,著手賦予市場主體更多的民主與自由。

      三、二者合作的現實途徑

      1、調整范圍的相互結合

      (1)市場主體制度的兩法結合

      市場主體依其自主意志為商品交易行為,此乃商品經濟及其形態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民商法堅持和體現意思自治的精神,為市場主體自主地進行商品交易提供一般規范;經濟法基于維護全局和長遠利益的考慮,為市場主體在商品交易活動中的自由意志設定必要界限,在鼓勵發展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的同時,也反對絕對的意思自治。為此,對于大量一般性的企業(公民)的經濟活動,國家將確立他們作為獨立商品生產經營者的地位,維護其充分的經營自,國家對其管理,主要是完善民商立法,制定他們從事經濟活動、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規則,保障市場機制充分有效地發揮作用。經濟法則應主要圍繞國家對各獨立生產經營主體進行協調、監督和服務方面作出規定。

      (2)市場運行制度的兩法結合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市場運行過程中也會不斷發生與社會經濟變化不平衡的現象,這就需要調節和修復。有效的市場秩序的形成一方面源于市場主體內在的自我調控與自我穩定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源于社會的外部控制性力量。由此,民商法和經濟法都有其大展身手之處。在市場經濟中,國家投資的重點應在有關國計民生的重要領域,或在國民經濟中比較薄弱的、民間資本不愿和無力進入的行業,經濟法將在這方面作出規定。對于大量一般性行業,國家不必參與競爭,這樣國有企業的比重將有所下降,由社會資本投資的企業比重將有所上升,這將使民商法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大。總之,民商法通過平等主體之間的相互制約從內部維護公平與交易安全;經濟法則基于市場秩序規制法,在特定的市場環境中貫徹某種特定的經濟政策,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發展。

      (3)宏觀調控制度的交融

      宏觀調控的主體是國家,這就決定了它主要由經濟法予以規范,但是,民商法并非不起作用。民商法在調整市場交易關系的過程中,可以及時反映市場信息和市場動態,促使相關部門運用或制定相應的法規、政策去適應瞬息萬變的市場。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以后,在宏觀經濟管理方面,國家的工作重點在于宏觀決策,規范、組織、協調、監督社會經濟活動,建立和完善宏觀調控體系、社會保障體系,培育和完善市場體系等等,經濟法在這些領域將加強和發揮重要作用。國家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經濟往來將主要依照平等協商、等價有償的原則進行,國家需要更多地采用民商法的方法去實現其宏觀經濟管理目標。另外,兩法還可以在保護環境和生態平衡,實現可持續發展,擴大對外經濟合作,促進國際交流等諸多領域共同發揮作用。

      2、調整方法的相互借鑒

      民商法主要以非權力的、私法的手段調整經濟關系,它所采用的調節機制是平等主體自我調節機制,通過民商事主體的單獨意思表示或多個的獨立意思表示,獨立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實現自我保護、自我約束,從而自我承擔責任。但是,當平等主體無法僅靠私力解決糾紛時,就需要國家公共權力的介入,對在經濟生活中一些特殊主體的民商事活動加以限制。比如,現代企業組織的出現,就產生了不平衡的經濟生活,一方面是強勢的企業組織,另一方面是弱勢的勞工和消費者個體,企業組織的行為往往會不公平地損害不特定的對立個體的利益,如市場競爭環境利益、勞工平等保護利益、消費者公平和安全消費利益等,所以對企業的經濟行為,不能仍像以前那樣僅由民法從自治利益角度進行規范,而應從保護社會利益的角度加以一定的約束和調控。因此,民商法在現代社會并不反對社會經濟法,恰恰相反,在涉及社會利益這一領域,民商法需要經濟法發揮作用,以保證民商法的理想不至于落空。而經濟法不能只有國家直接的強制干預,還必須在一定條件下采取私法的手段,我國現在實行今后還將繼續實行的國債制度、政府采購制度、國家投資制度等,就其實質而言,都體現了國家以法律主體的身份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

      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實際上就是市場機制與國家宏觀調控的關系。對于現代社會來說,沒有國家調控的市場經濟肯定不是一個完善的市場經濟,但如果沒有市場機制或者是一個缺乏民法基礎的市場機制,那么這個社會就是一個不穩定的社會。民商法和經濟法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相輔相承,不可截然分開,它們都是市場經濟得以正常運轉必不可少的經濟法律。因此,加強民商法與經濟法的相互聯系、相互合作,既是必須的,也是可行的。

      參考文獻:

      [1]王全興、管斌民商法與經濟法關系論綱[M]。

      [2]王保樹。經濟法原理[M]。

      經濟計劃和計劃經濟的區別范文第3篇

      論文摘要:本文汁市場經濟環境下激勵與約束這兩個本質問題進行了分析,激勵與約束相對資澡的市場配里而言,是市場經濟更為本質的東西,在經濟轉軌過程中,雖然激勵與約束缺一不可,但激勵是根本。要實現片資源的有效分配,關健是要建立激勵與約束機制。這是提高經濟效率的動力。

      一 引言

      市場經濟是一種通過商品交換實現分散決策的經濟制度。它是相對于計劃經濟而存在的人類社會的兩大經濟體系之一。在一個完全競爭的市場經濟中,每個人獨立地作出使其效用為最大化的決策,每個企業獨立地作出使其利潤最大化的決策,這些分散化的決策在價格機制的作用下得到協調。在價格機制的引導下,企業從利潤最大化的目標出發,以盡可能低的成本生產消費者最需要的產品和勞務;個人作為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從效用最大化的原則出發,把生產要素提供給最需要這種要素的企業。市場經濟通過分散化決策,解決了生產什么、如何生產和為誰生產的間題。由此可見,市場經濟是分散決策、通過價格實現資源配置的機制。

      但市場也有其局限性,并不能解決經濟和社會中的所有問題。首先是當市場不是完全競爭時,資源不能得到有效的配置;市場機制也不能解決貧富差別、生產活動的外部性、公共商品、科學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教育事業的興辦、具有不完全信息的市場、失業、經濟周期等問題。其次是市場經濟有許多限制性的假設,比如說企業的行為就是利潤最大化、信息是完備的、市場是完全競爭的等等。

      由此導出了兩個問題,一是市場經濟中人的行為的深層次機制沒有被研究。雖然供給需求分析對研究資源配置是一種強有力的工具,但是掩蓋了供給需求背后的形成機制(比如這后面的產權體制一系列問題)。二是在研究資源配置上也有很大局限性,原因是假定信息是對稱的、充分的,在這種情況下給出的資源配置的預測常常與現實不符。

      在經濟改革初期,許多人認為計劃經濟的問題在于計劃手段不行,或者說是因為沒有運用價格作為資源配置手段。資源配置的失誤確實是計劃經濟的間題,但僅僅這樣認識是不夠的。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的區別不僅僅在是否用價格實現資源配置,更本質的是激勵與約束的機制不同。簡單來說,市場經濟通過制度安排,對廣大人民的生產和創新提供了強有力的激勵;同時它又對每一個經濟決策者有約束,這種約束使得他要對自己的經濟決策的后果負責。簡單地講,就是干好了有獎,干壞了要罰。

      激勵與約束兩者缺一不可。但首先是激勵,沒有激勵就沒有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一切經濟發展也就無從談起。激勵就像汽車的發動機,但是僅有發動機的汽車還不能開上路,還必須要有剎車裝置。每個人要對他的經濟后果負責任,這就是他要受到約束。只有從激勵與約束角度來分析問題,我們才能對市場經濟有更深刻的理解。

      二 激勵失靈的原因

      計劃經濟的失敗,不僅僅是資源配置上的無效率。市場經濟的成功在于分散決策過程,而這一過程的背后是每一個人都可以充分地利用他所獲得到的信息。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計劃者可以有效地利用經濟中的全部信息。而人們之所以愿意去發現信息、利用獲得的信息,是因為他可以從中得到回報,這就是市場經濟背后的激勵。

      信息主體的絕大部分并不是“專家知識”,專家知識很重要,它是人類對規律性東西的總結,但在經濟活動中最重要的知識是分散在大眾中的、非專業的、本地化的知識、這主要包括諸如民工、家庭婦女、地方官員等等這些人的知識,它們是關于當地、當時、不斷變化的各種知識,而這種知識才有經濟活力。

      以發展高科技為例。各國政府都非常關心知識經濟.致力于發展高科技,提出學習仿效美國的硅谷。但從本質上來講,硅谷的形成沒有計劃成份,也不是美國科學院的院士們規劃出來的.它是由很多很多的工程師、企業家,甚至是大學不能完成學業的人搞出來的。比爾·蓋茨和喬布斯二人都沒有大學畢業,但是他們創造的財富十分巨大,比爾·蓋茨的個人財富己經超過了1000億美元。如果按照我們規定頒發工程師資格證一朽的辦法,當初他連工程師資格都沒有的。在美國,正是在市場經濟的激勵機制下,涌現了無數的人才和財富。關于股票市場,以前我們認為它的作用僅僅是籌集資金,但在硅谷,那么多人之所以愿意創新企業,把他們的知識商業化,最終是通過企業上市實現自身的價值。所以股票市場的建立不僅僅是起到籌資作用,而是起到激勵作用。創業者開發出一個產品后,或者轉讓給另外一個公司,或者是上市。這些公司基本的模式是多給股票少給工資,公司上市以后在市場上認定的價格是對其成就的承認。很多工程師或者創業者追求的是事業上的承認,這是對他們最大的激勵。當他們把投人的錢收回來以后,又會投資到下一個企業,而自身的消費可能很少二但是他們要得到承認,這是市場的承認,不是官潦的承認。所以股票市場是提供激勵的一個重要的組織形式。

      支持中央集權的人有一種觀點,認為組織內部也可以通過獎勵給予激勵。事實上人們發現即使是政府這樣的大組織,他們所提供激勵的承諾也往往是不可信的,因為它受到許多組織內部的制約。現在有很多新的發明往往不能在實力很強的大企業內部完成,而在外部完成,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大的企業內部要擺平關系,不能保障發明者的權利,即使能給一部分獎勵,那些獎勵與一個小公司上市所得到的獎勵是無可比擬的。公司辦得太大了,內部提供的激勵受到的限制也越大。比如一些美國的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合并以后,馬上就出現了問題,因為投資銀行是按期權給獎勵,而商業銀行是按工資給獎勵。在任何組織中,只要有一個上級,大家都要在里邊做很多“尋租”活動影響上邊的決策。既然是集權的這種決策結構,影響活動就無法避免。從這個意義上講,每個組織里面會受到很多制約,會受到各個部門的制約,也會受到各個利益集團的制約,因此,當初許堪的一些激勵,在權力比較集中的機制下,事后都是不可行的:這種不可信的承諾也就沒有了激勵效果。而在相對分散的決策機制中.上邊沒有這么多層結構。只要有股民愿意買企業的股票,這個激勵就存在,所有人都認為這個激勵是可信的。所以在討論激勵的時候.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承諾的激勵是不是可信。

      計劃經濟的激勵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信的。這是一種“權力的悖論”:既然一個人有權力答應你一件事,他也有權力取消它。權力往往都是這樣的雙刃劍,因此,權力過于集中的一大弊病就是承諾的激勵不可信,這是激勵失靈的主要原因。

      要有效地利用分散在大眾中的知識,就必須給大眾經濟決策的自主權,這就是所謂的經濟自由。因為如果個人〔包括地方官員)沒有經濟決策的白主權,他們就不可能運用信息,也投有激勵向計劃者披露他們所掌握的信息。那種以為靠專家支持、靠強化科學決策過程,靠好人的勤奮加能力,以及廉潔的政府就可以把經濟計劃好,只能是一種幻想。我們以前經常說的一句話是群眾中蘊藏著巨大的積極性。相信群眾的創造力,調動群眾的積極性,其實質是反映了“信息是分散的,而激勵對于經濟發展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這樣一個基本事實。我們在過去相當一段時問的改革中,非常強調調動個人和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二用“松綁”、“搞活”等放權讓利的辦法,目的是給予各種各樣的激勵,盡管存在一些問題,但方向是正確的。然而,近年來在加強管理、規范市場的口號下,似乎出現了忽視激勵的偏差:一味地收權,很少強調甚至完全不考慮到激勵是市場發展的重要動力,這可能會造成方向性的失誤。特別是在經濟不景氣的條件下,如果一面講擴大需求,另一方面出臺一個接一個限制經濟自由、不利調動人的積極性的措施,就更加有問題了。

      關于國有企業面臨的困境,有人把問題歸結為“我們投有企業家梢神”,甚至將此歸于儒家傳統事實上,即使外國人都認為中國人是天生的企業家,沒有人懷疑中國人的企業家氣質。間題并不是中國人缺乏企業家精神,而是各種體制上的制約,窒息廠中國企業家精神的發揮。所以責任不在我們的企業家身上,而在于制度: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激勵是與信息、產權聯在一起的。經過這幾年的產權改革,我們已經深有體會二改革開放以來,人們的積極性比以前有了天翻地覆的變化。80年代的放權讓利,使得人們可以追求自身利益,激勵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也存在兩個問題,第一是很多的激勵辦法是臨時性的,并不規范:比如,財政承包制對于調動地方積極性有很大的作用。但問題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不斷的重新淡判。第二個問題是、光右激勵還不夠,還要有約束。

      三 約束軟化的原因

      20世紀80年代實施的放權讓利,在提供激勵的同時,也出現了所謂“包盈不包虧”的問題,這是由于僅有激勵而沒有約束的結果。在市場經濟下,不僅應有激勵也應有約束和紀律:.約束問題在簡單的生產活動中是非常明確的—每個人只能花自已的錢、虧了錢要自己負責:但是,現代市場經濟日益復雜,如政府作用加大,有很多機構投資者、債務關系普遍、稅收關系復雜等等、這就使得約束問題、紀律問題變得不是那么簡單明了。現代經濟學討論的“道德風險”問題,就包含了兩個方面:正向激勵和負向激叻,而后者指的往往是約束。權力要受到制約,人對決策后果要負責任。這就是硬約束。決策集權的最大問題在于不可能給個人或下級組織以硬約束,這是軟預算,也是計劃經濟失敗的主要原因。在政府干預非常張烈的情況下,市場經濟照樣會有軟預算約束。而在軟預算約束下做決策時,決策者可以不對其財務后果負責,因為一旦發生了錯誤決策,總有其他的人或機構把他解救出來、為他彌補損失。這些年來,計劃經濟有大量錯誤投資,但之所以能沿襲下去,是因為虧本了以后國家給補貼,或者再追加貸款,或者通過其它辦法救助。在人們對這些有預期以后,可以對任何決策不負責任。因此、軟預算約束的后果是十分嚴重的。

      約束的核心間題是承諾的可信度。在一個項目上馬前,任何人都會說預算是硬的,但問題的實質是在既成事實之后會怎么樣:如果這是一個不好的項目,它是否會下馬?企業經營不善是否會關閉甚至破產?這是約束是否可信的關鍵。約束的可信度取決于多方面的原因。第一施加約束的人和機構的目標和動機。如果政府在乎就業或有其他和政治動機而非純經濟考慮,那么政府就更可能事后軟化約束。第二,權力的結構。如果某人或某個機構的權力過大,他就有能力在事后重新談判,這也導致約束軟化。第三,資源的集中程度。當某人或機構控制的資金太多時,資金使用的靈活性會導致對池人預算約束的軟化、第四,信息的集中程度。過度的信息也會使約束軟化。基本原因是事后的信息會使得事后的交易成本下降。從而使得事后重新談判的空間增大,這就使得事先制定約束容易被改變。約束的可信度由多方因素(如動機、權力、資源和信息等)來決定。事實上,政府的政治動機往往使經濟約束軟化,權力、財力和信息的過十集中也會使預算約束軟化。

      近年來,國有企業正熱衷于“債轉股”、這對于約束的可信度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呢?破產法是市場經濟中的重要制度,其內容之一就是通過權力轉移的安排使得約束變得可信。事實上,企業債務比企業股本對企業的行為更有約束力。這是因為企業舉債必須定期付利息,如果付不出,企業就會破產、其控制權將轉移到信貸者手中二在這種壓力下,企業經理會努力工作。但是企業發股本的紅利則是軟性的,即使不發也不會導致破產.這樣對經理的威脅就小了。因此,債務是提高對企業約束力的重要機制。用這個觀點看目前的“債轉股”,就會發現這可能會導致企業約束軟化,因為企業經理的付息壓力在債轉股后會降低。我們應對此后果有清醒的認識。

      再來看金融風險防范問題。為了防范金融風險,政府正在把小的金融機構合并成大的,但這一做法卻有可能導致軟化約束和增加金融風險。實際情況是機構越大,就越難給予紀律處罰、或關閉,因為這樣往往造成嚴重的社會后果。盡管小的機構容易倒閉,但也正因為如此,它的約束機制往往比大機構要硬得多。如果金融機構比較分散,銀行也不是特別大,破產的社會成本并不高。由于事先知道即使破產,成本不高,所以破產或整頓這個承諾的可信度就高,人們才會當作一回事。如果把所有小的全都合并了,都變成幾個大的機構,則會出現因社會后果太嚴重而不敢讓它失敗的局面。如果是這樣的話。潛在的風險是極大的。因為在約束軟化情況下,大金融機構更容易積累問題。一旦崩潰,對整個經濟是致命的。因此合并金融機構反而會增加金融風險。

      激勵和約束在有效資源配置背后起著根本性作用,無論是產權或公司治理結構,最終還是為了向決策者提供一個非常強有力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激勵起一個發動機的作用,約束起一個剎車的作用。這兩個是缺一不可的,但不是對稱的。

      四 競爭對激勵與約束的影響

      在資源配置模型里,沒有充分競爭就會出現價格扭曲,導致效率低下。極端的例子是壟斷,壟斷導致價格扭曲。如果是從激勵和約束的角度看,競爭還有更深刻的意義。熊彼特認為,資本主義的本質是一種毀滅性創新。發現新的產品就會有超額回報,這樣推動經濟發展。比如說,現在市場上有了一個產品,人們仍然可以致力于發明另一個更好的產品,以此來占領市場,從而獲得更高的回報,這樣競爭就提供了激勵。競爭另一方面也提供約束。如果一個人不好好干,保持現狀,則當別人進人以后,他就會失去市場份額。競爭和激勵與約束是相互作用的,對每一個人來講,競爭是一個強的約束。在競爭環境中,不是賺更多錢的,就是被淘汰出局。約束也可以被認為是負激勵,因為不努力工作,就被人吃掉了。所以在這種意義下,競爭就使得約束更加厲害。

      競爭可以使約束變得可信。只有在競爭環境下,關閉的威脅才是真實的。只有允許進人,才使得懲罰失敗者的機制變得可信,不然約束就是一句空話。如果全國只有一家電話公司,沒有第二家進來,懲罰是不可信的。筆者在大學任教,身有所感,即在中國,許多大學的教師崗位是終身制,一旦進人,就不會有多少竟爭,不管工作業績如何,不會有人來替代你的這份工作,這是國內許多大學教學、科研質量下降的主要原因。因此,只有引人競爭機制,對每一位教師構成潛在的威脅,約束才會真正有效。

      關于所謂重復建設的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說,役有重復建設就役有市場經濟,重復建設是競爭的基礎。在美國硅谷,有成百上千家的計算機公司,這樣才形成競爭。役有重復建設的話,就不可能對任何已有的企業形成威懾力。同樣,美國的商業網點早就飽和了,但又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倉儲式的網點。這種重復建設不是簡單的“復制”,而往往是有一點跟別人不一樣,或者比別人的價格低,或者質量、性能比別人的好。為什么會有這種良性循環的“重復建設”呢?根源是企業有硬預算。硅谷每年有幾百家新的企業出現,但同時也有幾百家企業破產、關閉,這就是淘汰機制,也是市場經濟的約束機制。重復建設之所以成為我們關注的焦點,問題的本質在于計劃體制下投資主體是政府部門,他們受軟預算約束。所以在軟預算約束沒有得到根治的同時,中央政府只好限制地方政府、部門或企業上項目,在這個意義上是有一定道理的。

      但是這種限制重復建設的辦法是治標不治本,且會形成惡性循環:在沒有可信的破產機制情況下,政府就必須限制重復建設。而限制了重復建設,也就限制了競爭。沒有了競爭又反過來使得約束硬化不可信,激勵也不可信。這是計劃經濟的通病。解決這個問題的臨時辦法是要一些項目下馬。但這不能解決根本間題,根本的是要有一套很好的激勵、約束、競爭機制。一旦這個機制建立了,市場經濟可以有很多的重復建設,通過大量的進人和大量的退出,最后淘汰出來的是真正效益高的企業。對市場經濟的間題癥結所在,我們需要有一個比較深刻的理解,而不應該仍然用計劃經濟的看法、辦法來向市場經濟過渡。

      五 結論

      經濟計劃和計劃經濟的區別范文第4篇

      關鍵詞:經濟學;西方經濟學;效用理論;價值;價格;賣方價格;買方價格

      中圖分類號:F0-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2101(2012)02-0023-05

      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林崗教授在2011年1月中央黨校組織百位學者探討經濟學理論前沿問題會議上說:“效應論就是創造出來消滅勞動價值論的。西方經濟學的效應論在邏輯上也說不通,西方經濟學領域自己的人都說這個理論不行,不同人的效應怎么加總呢?不能加總,不能比較,還有什么用呢?后來大家就放棄了。后來又提出序數效應論,序數效應論就沒有邏輯問題嗎?同樣有問題,人和人之間不能比較,東西和東西之間誰重要誰不重要可以比較嗎?放在不同條件下,不同人、不同東西的重要性是不一樣的,比如煙民抽煙比吃飯還重要,南方人和北方人大米和饅頭、大米和面條也是不一樣的,你怎么能放在一起比呢?……這些問題西方學者心里是清楚的。”

      筆者不同意林崗教授這些觀點,并提出三點質疑:第一,關于“效應論(指效用論――本文作者)就是創造出來消滅勞動價值論的”。據我所知,史實不一定是這樣的。18世紀,西方功利主義者就提出“效用”概念,當時是作為制定功利主義的某些社會政策與宗教教義的依據而研究的。后來,英國的哲學家杰里米?本瑟姆將其引入社會科學,引起了當時一些經濟學者的重視。再后,新古典經濟學家威廉?斯坦利?杰文斯,推廣本瑟姆的效用概念,用以解釋消費行為,從此逐步發展為現代西方經濟學的效用理論。再說,即使“效應論就是創造出來消滅勞動價值論的”,難道我們由此就可以拒絕批判地吸收,使其為我所用嗎?難道有人造了一門大炮,準備消滅我們,我們就不能吸收他們的造炮技術,并創新發展其技術,造一門更先進的大炮來還擊他們嗎?這樣簡單的道理,居然也搞不通,豈不令人奇怪!可見,拒絕批判地吸收西方的效用理論是我國經濟學界的傳統觀點,其傳統力度之深之大絕非一般。如果在我國改革開放之前,有人主張批判地吸收西方的效用理論,必會迎來滅頂之災,絕非戲言。第二,關于“西方經濟學的效應論在邏輯上也說不通,西方經濟學領域自己的人都說這個理論不行,不同人的效應怎么加總呢?不能加總,不能比較,還有什么用呢?”對此,請問:(1)難道“西方經濟學領域自己的人都說這個理論不行”,我們也就應該相信這個理論不行嗎?(2)這句話不符合事實,只能說西方經濟學領域中,有一部分人說這個理論不行,但作為西方經濟學的主流絕對不會這樣說,否則就沒有爭論的必要了。(3)也是最重要的,則是效用究竟能否計量?能否加總、比較?也許這才是我們應否對西方的效用理論進行批判地吸收的焦點,對嗎?此外,即第三,關于“這些問題西方學者心里是清楚的。”我認為西方經濟學者對“效用”是否可以計量、比較,分為兩派,一直爭論到今天,雙方誰也說服不了誰,成為經濟學中的一大難題,猶如數學中“哥德巴赫猜想”,因此,如果把意識形態問題暫時抽象了,先不談它,問題不就可以明白了嗎?

      下面筆者就四個方面的問題提出管見:

      一、西方效用理論可以而且應該批判地吸收

      我主張應批判地吸收西方經濟學的效用理論。馬克思經濟學向來是在批判地吸收西方經濟學的基礎上建立和發展起來的。自馬克思逝世以后,是否應該批判地吸收西方經濟學的效用理論,一直爭論到今天。我國目前有兩種傾向,實際上都是反對批判地吸收西方的效用理論的。一種是想用“抽象使用價值”或“勞動效用論”來代替西方經濟學的效用理論。這是行不通的,因為使用價值是商品體的客觀屬性;效用是人們在消費使用價值中得到的主觀上的享受或生理、心理上需求的滿足,所以效用是人的主觀屬性。二者不得混淆,也是無法相互代替的。勞動能創造使用價值,但勞動不能創造效用。所以,“勞動效用論”是無法成立的。使用價值向來是具體的,把具體的使用價值抽象了,使用價值也就不存在了,世界上不可能有抽象的使用價值,那不過是主觀的幻想罷了。因為把具體的使用價值都抽象了,剩下的不就只是沒有具體的使用價值的使用價值了嗎?難道世界上有不是具體椅子的椅子,或不是具體學校的學校?所以,他們只不過是想另起爐灶,反對批判地吸收西方的效用理論,結果只有失敗等待著他們。另一種就是絕對拒絕效用理論,林崗教授就是其中代表之一。還有的人則認為誰想批判地吸收西方的效用理論,誰就是“試圖架起勞動價值論和效用價值論的橋梁”。中國《資本論》研究會機關刊物《當代經濟研究》近年有文章就是這樣說的,其實這些文章是把價值和價格兩個不同質的東西混在一起了(詳見下個問題)。絕對拒絕效用理論的同仁們只看到效用價值論的錯誤,沒有看到西方效用理論中的有用部分。他們也不明白效用的性質雖然是主觀的,但它是客觀存在的事物,在經濟中有重要的作用。西方經濟學對效用曾經長期作了研究和應用,是有一定貢獻的,但他們的效用價值論是錯誤的,是不科學的。他們對效用的理論分析是主觀唯心主義的,而且對效用中的某些具體問題又做了錯誤的解釋,這些都是非科學的。因此,我們應批判地吸收他們的效用理論,不應絕對拒絕。固然,批判地吸收西方效用理論,不是一件易事,但我們必須迎頭而上,科學道路是不平坦的!

      二、效用可以時間為計量單位

      效用可以時間為計量單位,前人從未提出過,更未曾論證過。在西方經濟學中,幾百年來一直存在著效用計量問題的爭論。19世紀許多功利主義者篤信效用是一種心理上的實際存在,并力求直接用基數加以衡量。但計量單位是什么呢?經過眾多學者的不斷研究,直至今日仍不得其解。于是不少現代西方經濟學者干脆拒絕和放棄基數效用論,而提出用序數效用論來代替,認為經濟學中的需求理論只要消費者是否更加偏愛于商品的某些需求,即有“A比B更受偏愛”的陳述方法就可以了,并不要求我們知道A比B究竟偏愛多少,而且還認為即使不提效用概念,也能夠容易地描繪出一般性的曲線,因而只需要這種“序數效用”的陳述就夠了。果真這樣的話,西方經濟學的效用理論,定會成為說不清道不明的模糊價格論了,不可能有實用價值,從而也失去其理論存在的現實意義了。因為現實經濟生活要求價格必須是明晰的。

      可見基數效用和序數效用之爭,實際上是效用計量單位未能解決的必然結果。如果能夠找出效用的計量單位,基數效用就可以成立了。所以,效用可以小時為計量單位的論證,在經濟學上是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的。我的論證主要談三點:

      (一)具體效用和抽象效用

      效用就是人們在消費商品的使用價值中得到的主觀需求的滿足,即人們在生理和心理上得到的需求滿足。由于商品的使用價值都是十分具體的,這些具體的使用價值都會在一定形式上,給人們的生理和心理帶來具體的需求的滿足,例如衣、食、住、行、信仰、文化、藝術、學習等的需求滿足。把需求滿足的具體形式抽象后,就會成為抽象的或一般的需求滿足或效用。所以,具體效用就是人們在生理和心理上得到的具體的需求滿足;抽象效用則是人們在生理和心理上得到的,將需求滿足或效用的具體形式抽象后的一般的抽象的需求滿足或效用。把生理和心理再概括為生命機能,那么,具體效用就是人們在生命機能上得到的具體的特殊的需求滿足;抽象效用就是人們在生命機能上得到的一般的抽象的需求滿足。

      效用的計量必須要以抽象效用為計量單位,因為具體效用是無法統一計量的。

      (二)效用或邊際效用可用小時為計量單位的理由

      價值是由商品中的抽象勞動量以時間為單位來計量的。抽象勞動歸根結底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的,或生命機能的一般支出或消耗。價值是由這種支出或消耗量以時間為單位來計量的。效用或抽象效用則是購買者或消費者在使用或消費商品過程中的生理和心理,或生命機能得到的一般需求的滿足。效用也可由這種一般需求的滿足量以時間為單位來計算,即購買者或消費者在商品的使用或消費過程中的生理和心理,或生命機能,在1小時中所得到的一般需求的滿足,為效用的1單位。

      效用在具體的計量過程中還有一些具體問題需要解決。例如,一般需求的滿足,有簡單的需求滿足和復雜的需求滿足的區分,正像一般的勞動支出有簡單的勞動支出和復雜的勞動支出一樣,在計算時均應將復雜勞動或需求折算為簡單勞動或需求來計量。再如,同一的簡單勞動支出或同一的復雜勞動支出,有強度差別的問題或質量差別的問題。同一的簡單需求滿足或同一的復雜需求滿足,也有一個強度問題或質量問題,計算時均應將較高的或較低的強度或質量折合為一般的或中等的強度和質量來計量。

      既然商品的效用是可以用時間為計量單位的,那么商品的邊際效用也是可以時間為計量單位的,因為邊際效用就是增加消費1單位商品的使用價值所得到的效用。只不過邊際效用存在著遞減的趨勢。

      (三)補充的話

      第一,效用可以時間為計量單位的論斷及其論證,其實早在十多年前在我的《批判地吸收“效用”和“邊際效用”》一書中基本上都已闡述過了。我國著名經濟學家胡代光教授還為該書作了《序言》,指出:“這本著作有較重要的學術討論價值,發表后可能引起一些爭論,這是正常的。學術上的爭論必會繁榮經濟科學,真理越辯越明。”后來,在我的《經濟學原理探索――兼論中、美不同的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及其對未來社會的影響》一書中,以及最近(2011年)出版的我的另一部新著《價格、經濟危機與西方經濟學終結》中,均有較詳細的論述,讀者可參閱。

      第二,我的效用可以時間為計量單位的論證,其實只不過是學習了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的分析和論述的方法,并將其應用到效用理論的批判地吸收上。因此,我堅信是正確的。

      三、效用和使用價值不得混淆

      (一)效用和使用價值的區別和聯系

      我認為效用是人們在消費商品的使用價值中得到的主觀上的享受或生理、心理上的需求滿足;使用價值是效用的物質基礎,沒有使用價值就沒有效用。二者有密切的聯系,又有重要的區別,使用價值是商品本身的客觀屬性,效用是商品消費者或人的主觀屬性。馬克思對使用價值曾做出過獨特的杰出的理論分析和貢獻,特別是他從勞動二重性出發,分析并提出了抽象勞動形成價值;具體勞動生產使用價值的論斷,意義深遠。

      (二)西方經濟學混淆了二者及其后果

      馬克思經濟學和現代西方經濟學各自只重視使用價值或效用二者中的一個方面,而又從各自的觀點混淆了二者。西方經濟學把效用等同于使用價值,并用效用代替了使用價值,從而拋棄了商品中的使用價值,否認使用價值在商品價格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進而否定了商品中創造使用價值的勞動,及勞動的二重性。結果片面夸大了效用的作用,并使西方經濟學陷入了堅持認為價格或成交價格僅是效用的貨幣表現的片面觀點;還導致了西方國家的經濟不得不被效用和需求牽著鼻子走,甚至不惜用嚴重的財政赤字的宏觀調控政策來刺激需求和效用,以求經濟的發展;最終反而使周期性的經濟危機或經濟衰退越陷越深,并成為西方發達國家從20世紀70年代以來直到今天,經濟增長率呈下降趨勢(從長期來看)的主要原因,也是當今這次國際性經濟危機形成的一個主要因素。西方發達國家這種經濟下降趨勢必會有一天要導致西方經濟學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懷疑,從而遭到人們的冷落和邊緣化,歷史就是這樣或將會是這樣無情的。

      (三)經濟學也混淆了二者及其后果

      遺憾的是經濟學卻從相反的方向,也把二者混淆在一起,他們把使用價值等同于效用,并用使用價值代替了效用,從而否定了商品的效用,及效用在商品價格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結果使經濟學陷入了堅持商品的價格或成交價格僅是價值的貨幣表現的另一種片面觀點;并在指導現實經濟中就產生了片面重視生產忽視需求,而最終成為了導致計劃經濟世界性失敗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價格僅是價值的貨幣表現的計劃經濟的價格理論指導下,把價格中的效用的貨幣表現拋棄了,把消費者的需求在價格中的作用拋棄了,其資源配置的價格調節怎么會不是重視生產,忽視需求呢?怎么會是科學的呢?經濟怎么會順暢快速發展呢?何況計劃經濟的資源配置還是以行政手段,并在不顧生產力發展水平下,通過經濟計劃和計劃價格為主來進行調節的,必然使經濟雪上加霜。結果在我國改革開放前,一方面許多產品生產過剩,積壓在庫,另一方面許多產品又短缺難求,只得憑證購買,走后門購買,排長龍(隊伍)購買……種種怪現象叢生,嚴重打擊了人們的社會主義積極性,計劃經濟怎么會不在國際競爭中失敗呢?經濟學怎么會不隨著計劃經濟的失敗而被冷落或被邊緣化呢?當然,這里論證計劃經濟的失敗,主要是從經濟方面的因素而言的,把非經濟方面的因素抽象了。

      四、效用和價格的三種基本形式

      勞動價值論是經濟學科學化的最根本的基石,也是馬克思給經濟學做出的最杰出、最偉大的貢獻。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必將永世昂立,科學長青!然而馬克思的價格理論確有一定的片面性,值得商榷。同時科學的價格理論又與效用理論有一定的密切關系,現在就談這個問題:

      (一)價格的三種基本形式與馬克思的價格定義

      1. 價格的三種基本形式和經濟學者的責任

      價格(廣義)應區分為賣方價格、買方價格與成交價格或價格(狹義)。這是價格的三種基本形式,其他價格形式都是這三種基本形式在一定條件下派生或延伸出來的。而在這三種基本形式中,更以賣方價格和買方價格為價格基本形式中的最基本形式。

      現實經濟中習以為常的討價還價的買賣活動,正是價格(廣義)分為三種基本形式的依據。假定某一商品,賣方的討價或喊價為10元,這10元就是這個商品的賣方價格;買方的還價假定為8元,這8元就是買方價格;最后雙方達成一致,假定以9元成交,這9元就是成交價格或價格(狹義)。價格理論必須全面反映價格的三種基本形式的客觀現實,必須全面反映這種討價還價的實踐活動,否則價格理論及其定義就不可能是科學的。價格的三種基本形式的論斷是為實踐證明了的: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

      經濟學者的責任是從理論上如何論證這三種價格的本質區別和聯系,及其存在或形成的原因;而不是否定這三種價格的存在。因為這三種價格的存在,是客觀的現實,主觀是無法否定的。

      2. 馬克思的價格定義中沒有價格三種基本形式的區分

      遺憾的是,在馬克思的價格理論中,沒有區分價格的三種基本形式,因而他的價格定義的表述一般說也就只有一種價格定義。這個定義凡是學過經濟學的人都是知道的,馬克思說:價格是價值的貨幣表現。姑且不分析馬克思這個價格定義是否科學,是否對。即使是對的、科學的,那么這個價格定義是指賣方價格呢?還是指買方價格?或是指成交價格,即指價格狹義的定義呢?或是指價格廣義的定義呢?人們就很不好回答了。因為即使是指其中某一價格定義,而且又是對的話,那么,其余的價格定義又是什么呢?所以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只有一種價格的基本形式的定義及其理論,是不符合上述價格的客觀現實的,是為實踐檢驗真理標準所排斥或否定的,是不科學的。價值價格理論是經濟學中最基礎的理論,事關整個經濟學是否完全科學,這是十分重要的。我國經濟學界同仁們必須正視和研究它,克服馬克思價格定義及其理論的上述缺點,發展經濟學,使其更科學、更好地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現實需要,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更迅速、更順利地發展!

      (二)效用與價格或價格的三種基本形式的實質區別和聯系

      筆者認為賣方價格的實質是價值(指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賣方價格是價值的貨幣表現;買方價格的實質是效用(指批判地吸收了西方經濟學的效用而形成的效用概念),買方價格是效用的貨幣表現;成交價格或價格(狹義)的實質是價值和效用的統一,成交價格是價值的貨幣表現和效用的貨幣表現的統一,也就是賣方價格和買方價格的統一。因此,價格的三種基本形式的實質是不同的,有差別的,但三者又都是各自的實質的貨幣表現形式;三者的各自的貨幣表現形式,就是三者的共同點或相互聯系的地方。可見價格的三種基本形式的立論,正是建立在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的基礎上,同時又是批判地吸收西方的效用理論而構成的新的價格定義及其理論。它既不同于馬克思的價格定義及其理論,因為馬克思的價格定義僅是價值的貨幣表現,他沒有區分價格的三種基本形式,更沒有價格的三種基本形式的定義;也不同于西方經濟學的價格定義,因為西方經濟學認為價格是效用價值的貨幣表現,西方經濟學也沒有區分價格的三種基本形式及其定義。雖然西方著名經濟學家馬歇爾曾經提出過供給價格和需求價格,遺憾的是馬歇爾的供給價格是以生產費用論為涵義的,他的需求價格是以唯心主義效用論為涵義的,而且他的供給價格和需求價格是建立在供求決定價格論的基礎上的,因此是不科學的。馬歇爾也沒有提出過價格的三種基本形式的論斷,也就不可能從價格理論的完整體系的深度去考察和研究它。

      結束語

      以上所述還不可能包括批判地吸收西方效用理論的全部內容,若有機會還可以繼續探討。但由此也可以提出一個重要的結論:科學的效用理論是科學的經濟學的不可或缺的理論元素,或者說勞動價值論和科學的效用理論,都是經濟學中的重要的基礎理論。批判地吸收西方的效用理論,已成為發展經濟學的基礎理論或原理的關鍵!我們必須重視它,以發展經濟學,使其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參考文獻:

      [1]孫小蘭.中央黨校組織百位學者探討經濟學理論前沿問題[EB/OL].finonce.省略/economist/jingjigumcha/20110102/10439295468.shtml,2011-01-22.

      [2]唐思文.經濟學原理:批判地吸收“效用”與“邊際效用”[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1989.

      [3]唐思文.經濟學原理探索――兼論中、美不同的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及其對未來社會的影響[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8.

      [4]唐思文.價格、經濟危機與西方經濟學終結[M].北京: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11.

      [5]劉燦,等.西方經濟學研究新進展[J].河北經貿大學學報,2011,(2).

      Critically Absorb the Western Theory of Utility and Development of Marxist Economics

      ――Discussion with Professor Lin Gang

      Tang Si-wen

      (College of Economics,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Beijing 100071,China)

      經濟計劃和計劃經濟的區別范文第5篇

      我國現代經濟法的發展是同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緊密聯系的。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中,正確地確定與把握經濟法的利益保護目標日益顯得必要。人們不可能設想,經濟法將以保護社會上存在的所有形態的利益作為自己的任務。同樣,也不可能設想,經濟法會不加區別地將任何具體形態的利益作為自己的首要保護目標。究竟它應確定什么樣的利益保護目標即法益目標,這就是本文所要探討的主題。

      一、經濟法首要的法益目標-社會公共利益

      (一)利益與法益目標

      法益應為法律保護的利益。[1]任何部門法都將保護一定的利益作為自己的任務,或言之,將追逐和實現一定的利益作為自己的目標。所以,所有部門法都有自己的法益目標。

      當我們討論法益之時,不可避免地會注意到社會上存在的“利益”。法益和利益的關系如何?

      無疑,利益先于法益而存在,它是指在一定的社會形式中滿足社會成員生存、發展需要的客觀對象。[2]利益總是滿足社會成員的生存和發展需要的,不能滿足社會成員生存、發展需要者,不能成其為利益。利益不限于有形的物質利益,也包括無形的利益(如名譽等),它們都可能成為法律所保護的利益。但是,利益并非都是法益。只有當某些利益成為一定法的目的,并受到其保護時才成為法益。

      法益目標結構在法益目標的討論中應該給以特別注意。法益目標結構有兩種不同的含義:一是依保護形態而區分,法益應由積極的法益和消極的法益構成。前者,指法律保護和積極實現的利益;后者,指法律消極地排除他人之侵害。二是以法律的直接保護和間接保護加以區分,法益由直接法益和間接法益組成。顯然,后者有著特別的意義。就總體而言,我國法律體系中諸多法律部門共同擔當著保護和實現自然人(公民)利益、法人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任務。但就每一個法律部門而言,它不可能毫無主次地平行地保護和實現上述每一種利益,而只能首先保護和實現一種性質的利益,而后由法律反射進而實現又一種利益,或間接地實現另一種性質的利益。由此,每+個法律部門的法益只能是一個凸現一種利益目標,并由多種利益目標組成的利益保護結構。這種不同的法益結構,雖不能認為是劃分不同法律部門的標準,但對辨別不同法律部門,尤其是把握不同法律部‘門的功能及其本質,判斷行為的違法性,有著不可忽視的意義。

      (二)從理論到實踐-經濟法追求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

      1.社會公共利益的獨立存在是社會進步的表現

      在高度集中的經濟體制下,在法益結構上除忽視公民、法人的獨立利益外,還混淆了社會公共利益與國家利益的區別。而理論與實踐都表明,社會與國家、個人是相互區別的,即“社會成了與國家相對立的一個私人領域,一方面,它清楚地從公共權力中分化出來,另一方面,在市場經濟的風險之中,生活的再生產超出了私人家政的限制,在這個意義上,社會成為一種共同關心的對象。”[3]經過改革,不僅公民、法人的利益通過立法被肯定下來,而且,社會公共利益也作為一種獨立的利益被肯定下來了01982年憲法第51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與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1986年的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這表明,社會公共利益已通過立法成為法益了,這無疑是一大社會進步。遺憾的是,經濟法律、法規中還沒有如此明確地對社會公共利益作出規定。

      在一些法學著作中,有時也可以發現“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不同提法。但是,這是相互聯系又意義不同的概念,不可等同之。民法學家史尚寬在談到“公益”時曾指出,“在日本民法不用‘公益’二字,而易以‘公共福祉’者,蓋以公益易解為偏于國家的利益,為強調社會性之意義,改用‘公共福祉’字樣,即為公共福利。其實,公共利益不獨國家的利益,;社會的利益亦包括在內。”[4]這表明,公共利益是上位概念,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同為并列的下位概念。當然,國家利益有時也包括一定的社會公共利益,但這多是在國家與國家交往之時。應該說,社會公共利益與國家利益相區別而存在是普遍的,而國家利益包含社會公共利益是特殊情形,不能因特殊情形而否定社會公共利益與國家利益分別存在的普遍性的價值。

      2、凸現社會公共利益的法益結構是經濟法的法益結構,而不是民商法的法益結構

      如上所述,不同的法律部門有著不同的法益結構,適應不同社會關系調整的需要。國外的經驗表明,民法、商法的法益結構是由民法典確定的,它不因采取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不同體制而不同。在我國,現存的民法、商法的法益結構是由民法通則確定的。作為宗旨性條款的民法通則第1條規定,“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同時,如上述第7條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表明,我國民法、商法既保護公民、法人的個別利益(個別主體的利益),也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并且,公民、法人利益的保護是第一位的,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只是防止權利濫用的前提。這就是所謂的民法、商法的法益結構。毫無疑問,這種法益結構體現了民法、商法所確認的意思自治與合同自由、經營自由和用工自由,最能實現市場進入的自由和競爭的自由。同時,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的與自由、公平競爭相悖的現象,也確實可以依照民法、商法所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得到某種程度的糾正。尤其是,當民法由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發展,商法的公法化日漸明顯之時,民法、商法在制止上述現象和維護自由、公平競爭秩序中被賦予了新的功能。換言之,這種法益結構可以在社會的理念上借助民法、商法的規范,為糾正違反公平競爭行為作出努力。但是,違反公平競爭行為所直接侵犯的往往不是某個公民、法人的利益,而是社會公共利益。或言之,它是通過侵犯社會公共利益,侵害市場經濟秩序,而侵害公民、法人的個體利益的。因此,將公民、法人個體利益作為第一保護目標的民法、商法法益結構不適應糾正違反公平競爭行為和破壞宏觀經濟管理秩序的行為的需要。相反,將社會公共利益作為第一保護目標的經濟法的法益結構可以適應首先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或適應通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實現從總體上保護每個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經濟法的法益結構并非忽視公民、法人的利益,而是通過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進而實現對公民、法人利益的保護。這種法益結構只是凸現了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而不是將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唯一的利益進行保護。無疑,對于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可以建立一種秩序,使公民個人利益、法人個別利益、國家利益最大限度地得以實現,但同時又使這諸多利益實現的任意性得到節制。

      (三)社會公共利益的內涵

      何為“社會公共利益”?用共同的習慣語言來說,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指那些廣泛地被分享的利益。[5]但是,如何揭示它在經濟法中的內涵,學者和法律實務界則有許多不同見解。

      其一,認為社會公共利益即自由競爭自體。[6]

      其二,認為社會公共利益是確保對等交易權的恢復。[7]

      其三,認為社會公共利益既指自由競爭,又指廣泛的國民經濟利益,即國民經濟之均衡發展。[8]

      其四,認為社會公共利益原則上是指自由競爭的經濟秩序,但限制競爭而維護的價值大于自由競爭維護的價值時,此種限制競爭并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日本最高裁判所即持此立場。何為限制競爭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有學者認為,應包括環境保護、公害防止、產品安全、善良風俗及事業者之自衛所采取的行為。[9]

      其五,認為經濟法上的社會公共利益是競爭秩序的維持和:-般消費者利益的保護。[10]

      其六,認為經濟法上的公共利益(實際是指社會公共利益)是指包含生產者、消費者在內的國民經濟整體的利益。[11]

      其七,認為經濟法上的公共利益(實際是指社會公共利益)是指以確保消費者利益為基調的國民經濟民主的健全發展。[12]

      以上各種社會公共利益的見解,多從市場管理法和市場秩序的角度考慮問題,甚至從更狹小的范圍討論問題,即只從競爭法的視野討論社會公共利益。我國經濟法的主張大多認為,經濟法不僅包括市場管理法,還應包括宏觀經濟管理法。這樣,社會公共利益僅指自由競爭秩序,就顯得窄了些。所以,上述第三種見解,將自由公平競爭秩序和國民經濟利益共同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內涵更好些。或言之,應將自由公平競爭秩序的維持和宏觀經濟管理秩序的維持共同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內涵。

      經濟法將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其法益,其特征是:

      1.以經濟基本權為權利外形

      任何一種法益結構中的首要保護的利益都需采用一定的權利外形。如果說,法益結構中的反射利益和間接保護利益可以不依賴于權利外形,那么,首要的直接保護的利益則不能避免采用權利外形。譬如,民法保護的公民、法人的利益以民事權利為權利外形。同樣,經濟法保護的社會公共利益應以經濟基本權為權利外形。

      何為經濟基本權?經濟基本權有廣義與狹義之別。廣義的經濟基本權,是指滿足人們生活所必要的生產、消費經濟活動的基本權利。[13]狹義的經濟基本權是指抑制大企業經濟權力的濫用和對一般消費者、多數中小企業的保護。“[14]顯然,廣義的經濟基本權失之范圍過寬,狹義的經濟基本權范圍適當,比較適合作為經濟法保護的社會公共利益的權利外形。

      2.社會公共利益的核心是實現經濟上的“公平”(或公正)

      公正“意味著對同樣環境中的人一視同仁,并且,應使約束以同樣標準適用于所有人,不問其階級和身份。在實踐上,這往往與要求法治而不是(任意的)人治聯系在一起。”[15]所謂經濟法上的公平與公正,是指經濟法確保進入市場的商事主體(即市場經營主體,反不正當競爭法稱其為“經營者”,包括企業、企業集團和個體經營戶等,以下相同)經濟機會均等和經濟平等。

      經濟機會均等作為經濟公正應有之意,應是“所有人都有機會不受他人妨礙地追求其自選的目標”[16].但就競爭關系而言,它是指商事主體都有進入市場并進行平等競爭的機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公平與公正的理解,必須從注重“結果平等”轉到注重“機會均等”。即作為市場競爭秩序的維護者,它所建立和維護的是公平競爭秩序,將進入市場和競爭的機會給予每一個商事主體,即不為某個商事主體在競爭中獲勝創造特別優越的條件,也不特別給某個商事主體制造障礙,使其在市場競爭中失敗。同時,經濟法律也不允許某個商事主體獨占機會。當然,機會均等也理所當然地包括每個商事主體享有宏觀經濟秩序創造的條件。

      經濟平等,是指商事主體競爭的條件相同。一方面,商事主體的經濟負擔合理,包括稅負平等和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向商事主體索取財、物;另一方面,必須強調商事主體取得收益的條件相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商事主體取得收益的基本條件是資金的籌措條件和取得資源的條件。所謂取得收益的條件相同,即經濟法律創造所有商事主體取得資金、資源相同條件的環境,不對任何商事主體進行歧視。

      二、經濟法的法益需求的社會根源

      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產生經濟法法益需求的社會根源。

      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社會經濟關系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其中,兩個重大變化尤其值得注意:一是強調公民和企業的獨立的主體地位,使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的發生不再依賴政府,并且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被更加突出出來了;二是伴隨國家一元身份到多元身份的分解,管理形式也分化了。由此,使與市場經濟發展關系密切的一些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尤其是使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明晰化了。

      (一)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經濟管理關系

      在計劃經濟體制時期乃至經濟體制改革初期,我國的經濟形式是單一的公有制①,而在公有制經濟中國有經濟又占有絕對優勢。在這種背景下,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不成其為企業。[17]一方面,企業的財產是國家的,政府既是國民經濟的管理者,也是企業的經營者。企業既沒有獨立的財產,也不能獨立經營。另一方面,國家對企業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管理和“統收統支”的財政政策,資源(包括物資和資金)的配置和產品的收購均通過計劃實現,因而商品交換除在生活資料方面存在外,整個的社會商品經濟處于萎縮狀態。在此情況下,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不發達,而且是受經濟管理關系制約并與其混同的,不同的經濟關系處于混沌狀態。1979年以來的經濟體制改革,使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開始有了獨立自主的地位,能夠自主地進行經營;以公有制為基礎的多種經濟成份的存在和發展,已成為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市場機制已成為資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充分發展。由此,具體性質不同的經濟關系從“混沌”走向“清晰”,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不再受經濟管理關系的制約,經濟管理關系與企業經營關系(實質是商事關系)分離。于此,不僅民法、商法既在理論上也在實際上分別有了自己的調整對象。前者,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后者,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而且,經濟法也有了明確的調整對象-經濟管理關系。

      (二)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是具有社會公共性特點的經濟管理關系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不是一般的經濟管理關系,而是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管理關系。

      同社會經濟關系結構的變化一樣,管理結構的變化也是形成經濟法調整對象特征的一個重要因素。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管理是單一的。雖然,有政府管理和企業管理不同的稱謂,但由于公有制的單一形式,國家所有占支配地位。實質上,涉及經濟的管理只能是單一的。隨著改革的深入,尤其是“政企分開”、“轉變政府職能”和“政府管理方式”的改革,國家(主要是政府)不再是一個身份與職能不分的包羅萬象的管理者,而是在不同的社會關系中表現為不同的地位。就主要者而言,國家是國家財產(含經營性財產和非經營性財產)的所有者,是行政關系的權力主體,是社會公共管理者。當國家以財產所有者的身份進行民事活動時,它所發生的財產關系由民法凋整;當國家進行行政管理和實施行政權時,它所發生的行政關系由行政法凋整;當國家(主要是政府)作為社會公共管理者,實施經濟管理權時,它所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才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顯然,這里的經濟管理是區別于財產所有者的財產管理和行政權力主體的行政管理的,它是一種社會公共經濟管理。這種管理表現為一種普遍性的措施,著眼于社會整體,而不是著眼于某個個體。它既不表現為對某個自然人和法人的直接控制,也不表現為對某個自然人和法人的個別保護,而是以承認并維護自然人和法人的獨立地位為基點,著眼于社會整體的市場管理和宏觀經濟管理。在這種管理中所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具有社會公共性。

      有的學說認為,“從經濟關系的法律性質看,經濟法調整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從政府這一價值主體的法律角色看,經濟法調整政府以管理主體身份與作為管理受體的經濟主體之間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類型的關系可以簡單地概括為行政隸屬性經濟關系。”[18]這一學說,一方面正確地指出了經濟法調整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另一方面卻又認為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行政隸屬性的經濟關系。無疑,后者所引發的問題是值得認真思考的:一是政府參加的非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是否都具有隸屬性?否。前已述及的多元管理告訴我們,政府的不同管理產生不同的管理關系。由于財產所有關系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此處不必論述。僅就行政管理和社會公共管理而言,雖然它們都可以發生不平等主體間的管理關系,但兩者是有區別的。行政管理關系具有隸屬性,社會公共管理關系則不具有行政隸屬性。不可否認,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它與不正當競爭行為實施者不存在隸屬關系。所以,不能將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管理關系等同于行政隸屬性的管理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在政府(包括法定的政府部門)以社會公共管理者的名義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適度干預時發生的管理關系,不能以行政隸屬性揭示它的特征,只能以社會公共性揭示它的特征。

      毫無疑問,經濟管理關系的社會公共性決定了它的利益需求不同于民事關系、商事關系、行政關系的利益需求。民事、商事關系的個體性,決定了該種社會關系的利益需求具有個別性;行政關系的隸屬性和垂直性,決定了利益需求的集中性,即國家利益。而經濟管理關系的社會公共性,則使該種社會關系的利益需求著眼于社會整體。這就是經濟法凸現社會公共利益的法益結構的社會根源。

      三、社會整體調節機制是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證

      對于市場經濟的凋節機制,如果略去行政調節機制不論,主要有三種:一是普通個別主體自我凋節機制,依賴于單個或多個民事主體的意思表示、行為和自我約束,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采用民法形式;二是營利的自我調節機制,依賴于商事主體的意思表示、行為和自我約束,適用于平等商事主體之間,采用商法形式。這兩種調節機制,在本質上具有一致性,有著密切的聯系。與兩者嚴格區別的是社會整體調節機制,它不依賴于平等主體的意思表示,而是依賴于社會公共管理。“過去被推人到私人領域的沖突現在進入了公共領域;公共領域逐漸成為一個利益調解的場所;群體需求不能指望從自我調節的市場中獲得滿足,轉而傾向于國家調節。”[19]這種調節,就是政府以社會名義進行的整體調節。但是,這不意味著政府是唯一的社會整體調節者。在某些情況下,社會經濟團體也可以擔當社會整體調節者的角色。

      經濟法的社會整體調節機制,是同經濟法的綜合性緊密相聯系的。但是,經濟法的社會整體調節機制是有其特有的內容的。首先,經濟法的調整著眼于社會經濟整體,而不是著眼于社會經濟個別領域與個別層次,更不著眼于某個個別主體,而是著眼于社會整體的調整。所謂整體調整,其微觀上的立場是建立統一的大市場,其宏觀上的立場是實現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這種法律調整,其重點不是具體地規定每個市場經營主體的權利、義務,而是規定普遍性措施,涉及到哪個主體便在哪個主體身上產生權利、義務。

      經濟法的社會整體調節主要采用兩種形式

      (一)確認自由,公平競爭的規則,建立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競爭秩序

      1.通過對限制競爭(包括限制競爭行為和在市場結構上的壟斷狀態)的禁止、限制、排除或認可、承認,為所有商事主體(包括外國的經營者)自由地進入市場并公平競爭創造一般性條件,進而實現保護和促進競爭的目的。

      2,通過劃清不正當競爭和正當競爭的界限,揭示不正當競爭的表現形式,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競爭秩序,保護商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3.規定消費者權利,并規定措施確保消費者實現其權利。顯然,良好的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最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利。換言之,市場上確實存在著自由、公平的競爭,是消費者實現其權利的一般性條件。因此,上述秩序的建立和維護,必然帶來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后果。但為了更充分地保護消費者,經濟法還特設了消費者保護的特別領域,形成了保護消費者權利的有效結構。

      4.規定市場職能管理法律措施,建立市場職能管理秩序,與市場競爭秩序共同構成和諧的市場秩序。

      (二)確認宏觀經濟管理規則,造就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環境和秩序

      1.通過確認預算和稅收的法律規則,建立良好的總收入和總分配的秩序,為實現總收入和總分配的平衡創造法律條件。

      2.通過確認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律地位和規定實現貨

      幣政策的法律規則,為實現貨幣總供給和總需求創造法律條件。

      3.通過確認產業發展的一般規則和振興特殊產業的特別規則,建立產業結構合理化的秩序,促進某些薄弱產業的發展和該產業內部的競爭。

      4.通過確認價格規則,建立良好的價格秩序,防止價格嚴重波動對國民經濟宏觀經濟秩序的破壞。

      5.通過確認國民經濟穩定增長和計劃管理的規則,建立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秩序。

      6.通過確認經濟監督的規則,建立為宏觀經濟管理提供準確基礎資料和向社會宏觀經濟信息的法律機制。

      建立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法律秩序與建立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環境和宏觀經濟法律秩序,就總體而言,兩者是一致的。市場經濟的本質是競爭,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法律秩序,無疑是促進和保障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同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的發展,必須依賴自由、公平的競爭,并且不得破壞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但是,兩者之間也有某些沖突之處。從總體而言,宏觀經濟管理法律措施,強調的是取得“總量”平衡的效果,因而難免限制或鼓勵某一經濟領域的發展,從而也影響該領域商事主體的發展。而從競爭法的角度而言,這就是市場準人上的一種障礙。就具體領域而言,也可能出現某些與市場競爭機制相悖的現象。譬如產業法的實施,當它強調振興某一產業時,它不可避免地要為該產業的商事主體的市場準人設置一些方便條件。另一方面,商事主體在自由、公平的條件下充分競爭,也可能導致破壞“總量”平衡。譬如,在資本市場沒有設置任何障礙的條件下,商事主體在某一行業競相投資,就極有可能使總供給和總需求發生失衡。因此,兩種調節有-個如何協調的問題。這種協調,既要實現自由、公平競爭,又要實現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平衡,進而實現公平與效率在總體上的統一。

      由于經濟法的社會整體調節是上述多種類、多層次的調節系統和調節功能作用的統一。經濟法有別于其他法的一個重要之處,是它的多種類、多層次的調節功能。既有建立市場競爭秩序的引導功能,也有經濟運行中的強行組織功能;既有限制某些經濟領域發展的功能,也有促進某些經濟領域發展的功能。這種多調節功能的相互結合,表現了經濟法調節系統的內在協調和統一。而這種社會整體調節,不僅帶來國民經濟整體的效益,也為法人和自然人的個別利益的實現創造一般性條件,這就是社會公共利益。

      亚洲欧洲国产成人精品| 国产乱辈通伦影片在线播放亚洲 | 亚洲国产成人精品无码区在线网站 | 亚洲成a人片在线观| 亚洲第一精品在线视频| 亚洲精品乱码久久久久66| 亚洲综合亚洲综合网成人| 亚洲国产91精品无码专区| 亚洲第一区精品观看| 亚洲国产午夜福利在线播放| 亚洲AV永久无码精品一区二区国产| 国产精品亚洲五月天高清| 亚洲AV无码AV吞精久久| 日韩国产精品亚洲а∨天堂免| 亚洲大尺度无码无码专线一区| 亚洲AV色无码乱码在线观看| 亚洲AV香蕉一区区二区三区| 国产精品亚洲专一区二区三区| 国产亚洲午夜精品| 亚洲一区精品伊人久久伊人| 亚洲中文字幕无码久久综合网| 亚洲乱色熟女一区二区三区丝袜| 亚洲成a人片在线观看无码| 亚洲成人激情在线| 亚洲成人黄色网址| 伊人久久五月丁香综合中文亚洲| 亚洲男同gay片| 亚洲国产精品无码久久青草| 亚洲中文久久精品无码ww16| 亚洲av永久无码精品秋霞电影影院 | 亚洲视频在线免费观看| 亚洲精品国产免费| 亚洲 暴爽 AV人人爽日日碰| 亚洲AV无码XXX麻豆艾秋| 亚洲乱亚洲乱少妇无码| 亚洲一区二区三区偷拍女厕| 亚洲一区二区在线免费观看| 亚洲婷婷第一狠人综合精品| 久久亚洲精品无码gv| 久久99亚洲综合精品首页| 亚洲日韩中文字幕在线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