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關于審計報告的研究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CSR報告的概念最早出現在20世紀40年代,在70年代有過一段短暫的發展,但直到20世紀90年代后期,隨著相關利益者越來越關注企業可持續發展方面的做法和績效,加之企業社會責任思想的流行,越來越多的公司才開始披露社會責任報告。英國BP公司的石油泄漏(2010)、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核泄漏(2011)更是在全球掀起了對社會與環境影響的關注。目前社會與政府組織普遍對企業社會責任和環境活動及其影響予以關注,CSR審計報告鑒證研究應運而生(Hopwood,2009),有效的CSR報告和審計鑒證都將幫助企業建立良好的聲譽(沈洪濤,2010)。在過去的二十多年里,會計師事務所不僅在財務信息審計鑒證上能給CSR審計報告鑒證的開展提供技能支持,而且諸如電子商務審計鑒證、環境審計鑒證等新市場方面的審計鑒證業務的開展更能給CSR審計報告鑒證提供更直接的經驗支撐。一項最新的研究表明,“四大”關于CSR報告的審計鑒證業務市場正在不斷擴大,CSR審計報告鑒證業務被鑒證組織、專門的咨詢公司以及“四大”專業服務公司所分享。全球范圍內第一份CSR審計報告鑒證出現于1992年,畢馬威(KPMG,2011)進行了全世界范圍的調查,反映有70%以上的G250企業和近65%的N100企業聘請專業的會計機構進行了CSR報告的審計鑒證,這充分表明CSR審計報告鑒證業務已經在全球范圍內得到了價值肯定和市場需求。與國際上由注冊會計師主導CSR審計報告鑒證行為的狀況相反,目前我國注冊會計師在這一領域中的市場份額較低(沈洪濤,2010),CSR審計報告鑒證工作在我國的開展較為遲緩。我國第一份經審計鑒證的CSR報告是中遠集團《2005年度可持續發展報告》,由挪威船級社(DNV)和中國企業聯合會全球契約推進辦公室共同為其出具審計鑒證報告(2006),這也拉開了我國CSR審計報告鑒證的序幕。2009年上交所、深交所指引,自此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出現井噴式增長,企業社會責任中國網數據統計顯示,2013年前十個月了1525份CSR報告,比2012年同期增加了188份,增幅為14.1%,但僅有171家企業進行了CSR審計報告鑒證,說明進行報告鑒證的企業并沒有同趨勢地增長。2010~2013年,我國雖然經第三方獨立審驗的報告數量連續遞增,但相對于報告整體數量增幅,經審計鑒證的報告數量增幅則略顯緩慢(商道縱橫《2012-2013年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研究》,2013),2013年CSR報告雖然在第三方審驗方面有較大提升,但仍處在較低水平(《金蜜蜂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研究2013》,2013)。
二、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報告鑒證標準
目前在國際上,CSR審計報告鑒證多采用自愿選擇的方式,在國家層面上強制要求企業對CSR報告進行審計鑒證的只有三個歐洲國家。其一是法國,自2001年起法國要求公眾公司將環境信息納入年報,并要對這些環境信息提供第三方鑒證。其二是瑞典,從2008年起瑞典所有國有企業要公布經過第三方鑒證的社會責任報告。其三是丹麥,從2009年起規模較大的約1100家國有控股公眾公司要將可持續發展信息納入年報或者出具獨立報告,且這些披露的信息必須經過第三方鑒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自愿披露還是強制披露模式,國際上并沒有形成統一的CSR審計報告鑒證標準,這極大地增加了CSR審計報告鑒證業務開展的難度。考慮到專業會計人員對CSR審計報告鑒證的職業素質與能力的增長要求,許多國際組織或國家機構都開始或正在制定相應的標準,例如社會和倫理責任協會(ISEA)是全球最早頒布關于CSR審計報告鑒證標準(AA1000AS,2003)的組織,其制定的AA1000AS(2008)和國際審計與鑒證標準委員會(IAASB)制定的ISAE3000(2005)是國際上G250、N100企業最常用的CSR審計報告鑒證標準。IS?EA頒布的《AA1000審驗標準2003》以及修訂版《AA1000審驗標準(2008)》將審驗標準中的AA1000原則獨立為一個單獨的標準,包含三項原則,即:包容性原則、實質性原則和回應性原則,它是與利益相關者視角最為貼近的國際標準;IAASB的ISAE3000則旨在為專業會計師提供非財務鑒證業務應遵循的原則和重要的程序。此外還有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制定的G4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歐洲會計師聯合會(FEE)有關可持續發展鑒證的系列討論稿、必維國際檢驗集團(BV)和挪威船級社(DNV)的各鑒證標準。GRI指引第一版于1999年,2006年的第三版也就是G3指南中就提出了可持續發展報告鑒證的建議,2013年的G4指南中對鑒證提出了更深層次與更具體的要求,建議企業選擇外部鑒證。FEE(2002,2006)在其系列討論稿中認為在可持續發展標準傳播的早期階段,應通過獨立鑒證提高可持續發展報告的可信度,增強股東的信心。我國目前對于CSR審計報告鑒證采用自愿披露模式,同時也沒有專門的、統一的CSR審計報告鑒證標準,但是在審計報告鑒證的過程中除參考國際上通用的CSR審計報告鑒證標準外,還是應用了諸如《中國紡織服裝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驗證準則》、《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編寫指南》等呈現本土化特色的審計報告鑒證條款。
三、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報告鑒證基礎理論
1.從國外CSR審計報告鑒證基礎理論研究情況來看,主要有:(1)對CSR審計報告鑒證概念的初步界定。Owen等將社會責任審計定義為“一個組織決定其對社會的影響以及衡量和向公眾報告這些影響的全部過程”;CSR報告鑒證可以看做是為縮小報告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間的“信任差距”,從而由報告編制者以外的獨立第三方對企業所編制的CSR報告進行鑒證的一種社會責任審計活動;AA1000AS中“驗審”被定義為審驗機構通過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流程,根據適用的規范和標準,對組織公開披露的績效信息及其管理體系、數據和流程作出評估,以提高組織公開披露信息的可信度。(2)CSR審計報告鑒證框架的研究,例如主體研究。在目前更多企業傾向于選擇第三方獨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進行CSR審計報告鑒證(Simnett,Vanstraelen&C.W.Fong,2009)的大流下,另有兩種觀點:一是認為企業內部管理機構是CSR審計報告鑒證主要提供者,因此CSR審計報告鑒證應當由內部審計人員進行(Allegrinietal,2011;Ridleyetal,2011);二是發現存在管理者控制CSR審計報告鑒證的跡象,導致審計鑒證缺乏獨立性,認為必要時應當讓利益相關者參與到審計鑒證的過程中(Brendano’Dwyer&DavidL.Owen,2005)。(3)從不同角度分析報告鑒證的影響因素。PeregoP.和A.Kolk(2012)探討了跨國公司如何采取保證措施來維持和發展企業問責制的可持續性,發現外部制度的壓力和內部資源、能力是推動企業進行報告鑒證的基本因素;GaryF.Peters和AndreaM.Romi(2013)研究了可持續性治理特征對CSR報告自愿鑒證的影響,認為環境管理委員會的存在促使企業進行自愿的報告鑒證,并且多選擇內部審計師進行審計,而首席可持續發展官對企業是否進行自愿報告鑒證并無影響。
2.國內關于CSR審計報告鑒證的研究剛剛起步,研究較少,主要集中于以下三個方面:(1)對CSR審計報告鑒證概念的界定。《中國紡織服裝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驗證準則》中闡述了驗證、保證和鑒證的不同定義,驗證和鑒證都是保證的具體形式。在CSR報告—GATEs體系內,CSR報告鑒證是指中國紡織工業協會就報告符合《中國紡織服裝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綱要》的程度做出評價,就報告驗證的基本過程和結果做出的公開聲明,以證明報告披露的信息的基本質量和報告驗證的真實性、獨立性和公正性。張和平(2012)給第三方審驗下了定義,認為CSR報告第三方審驗是指由與企業不存在利益關系的第三方審驗機構通過一定的方法和流程,根據使用的規范和標準,評價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披露的信息,管理體系、數據和流程,以及報告遵循實質性、可靠性、準確性、完整性、平衡性等原則的具體情況。(2)CSR審計報告鑒證框架的研究,包括動因(劉鈞,2013)、主體(周曉惠、許永池,2011)、模式(趙哲,2011)等。袁蘊(2011)、嚴培蓓(2011)、張慶龍等(2012)從第三方審驗的目標、審驗標準、審驗的內容、執行主體、程序和技術、驗審時限和審驗報告等七個方面來構建上市公司CSR審計報告鑒證的框架。而在主體研究方面,我國不同于國際上百花齊放的觀點,國內大部分學者都認為注冊會計師應當成為CSR審計報告鑒證的主要提供者(黃彤,2012;張和平,2012),主要在于注冊會計師可以提高鑒證質量,增強我國CSR報告的可信度和有效性(沈洪濤等,2010)。(3)對CSR審計報告鑒證影響因素的探討。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沈洪濤(2011)的研究顯示,企業社會責任表現能提升企業聲譽;CSR報告能有效傳遞社會責任表現的信息,增強社會責任表現與企業聲譽之間的正向關系;CSR報告鑒證并沒有顯著促進社會責任表現對企業聲譽的作用。李正、李增泉(2012)運用事件研究法研究發現,CSR報告鑒證意見具有正向的市場反應,而董事會承諾不具有市場反應。
四、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報告鑒證風險控制
20世紀60年代,在研究以內部控制為基礎的審計的過程中,美國學者首次發現了控制風險的問題,并建立了評估控制風險的措施(Brown,1962)。
1.審計風險及其控制。目前,對于審計風險的涵義各執一詞,國際審計準則第25號《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實質上誤報的財務資料可能提供不適當意見的風險;國際會計師聯合會(2004)則認為審計風險應為“當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審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認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針對含有實質性錯誤陳述或重大錯誤陳述的財務報表不恰當審計意義的風險,由固有風險、控制風險與檢查風險組成。而就審計模式來說,目前國際上采用的審計模式是風險導向審計模式,因為能夠在越來越復雜的業務和審計環境下發現企業資產缺失的問題(Knechel,2001)。近幾年來,學者也對審計風險進行了長足的研究,包括審計風險的定義(謝曉燕、黎菁,2013)、成因(岳向黎,2013)、對策(李露璐,2013)等。與此同時,審計業務約定書不規范、風險評估程序未得到有效實施和進一步審計程序選擇不合理(王海燕,2013)等原因造成了很大的審計風險,我們不能單一地看“發表不恰當意見論”和“帶來的損失論”(謝曉燕、黎菁,2013),應當通過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強化風險意識和謹慎、客觀發表審計意見來防范審計風險(李述有,2012)。馬春英和周允征(2011)以我國環境審計風險現狀和面臨的問題為基礎,首次構建了我國環境審計風險模型,認為環境審計風險=外部風險(概念風險、準則風險、政治風險、環境風險)×執行風險(可接受的環境審計風險條件下的重大錯報風險、環境檢查風險)。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制定的審計風險模式為: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而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下屬的國際審計和鑒證準則理事會(IAASB)推行的審計風險模式(2003)為: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風險檢查。
2.社會責任審計風險及其控制。社會責任審計風險即審計人員通過實施社會責任審計未能發現被審計單位所披露的社會責任信心中存在的重大錯誤而發表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可能性(宋娜,2012)。關于社會責任審計風險的研究文獻屈指可數,韓曉梅(2006)基于社會責任觀探討了審計風險的演變,即:審計風險=企業社會責任風險×企業經營風險×企業控制風險×財務檢查風險×非財務檢查風險×委托人滿意度風險;鄭曉青(2014)在審計風險基本模型的基礎上,加入了行業環境、內部控制結構、社會責任審計內容、社會責任審計標準、會計師事務所等五個社會責任審計的風險因子,構建了社會責任審計風險模型。范妮娜等(2011)認為應該從審計評價標準、內部控制、審計人員素質及審計方法等方面加強社會責任審計風險控制。梁飛媛等(2011)從企業內外部考察社會責任風險的控制路徑,認為一方面企業應將社會責任風險控制納入企業風險管理和控制之中,另一方面企業外部利益相關者應做好監管工作。王清剛(2012)基于智能風險管理理念,分析了企業社會責任管理中的主要風險,主要從企業內部四個方面構建了風險導向的企業社會責任管理框架。
五、研究述評與展望
國外對于CSR審計報告鑒證的研究很早就開始了,一些歐洲國家甚至強制性要求企業進行報告鑒證,鑒證發展較為迅速,而我國的研究才剛剛起步,目前也才停留在自愿鑒證的階段,進行報告鑒證的數量還比較少。國內外CSR審計報告鑒證的相關研究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然存在著問題,CSR審計報告鑒證研究仍是一個較新的、機會與挑戰并存的領域。
1.CSR審計報告鑒證現狀研究組織與學者齊頭并進,研究成果豐碩。關于CSR審計報告鑒證研究現狀方面,各組織的力量占據絕對地位,其中商道縱橫和金蜜蜂等在這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貢獻,時刻關注我國的CSR報告動態,可以成為各學者研究我國CSR審計報告鑒證的重要數據來源。重要的學者諸如沈洪濤教授,在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方面成果豐碩,尤其是在CSR報告鑒證研究方面,居于我國該方面研究的領頭羊位置,沈教授對我國CSR審計報告鑒證的情況開展了深入的研究,為該方面的研究奠定了堅實基礎。
2.CSR審計報告鑒證標準未統一,研究較為表面。國內有關CSR審計報告鑒證標準的研究較少,且較少從實證的角度來分析CSR報告鑒證標準,幾乎都是對國際上的CSR審計報告鑒證各標準的比較研究,并且沒有考量我國國情,研究較為表面化。同時,各類國際和國內組織都相繼出臺了CSR審計報告鑒證標準,標準繁多也就意味著會促使各鑒證機構的鑒證依據選擇自主性大且不統一,容易導致CSR審計報告鑒證結果缺乏可比性。可見,制定統一的鑒證標準亟待解決,未來應當加大對CSR審計報告鑒證標準的研究與制定強度,以期更加有效地引導CSR報告內外部審計鑒證業務的開展。
3.對CSR審計報告鑒證基礎理論研究不成系統,概念界定不嚴謹。CSR審計報告鑒證、CSR審計報告鑒證風險的概念界定是CSR審計報告鑒證框架和CSR審計報告鑒證風險控制體系構建的基礎,如果對這兩項概念內涵定義得不嚴謹或不清晰,必然會影響框架和風險控制體系的科學性、可靠性。但是,目前不僅是學術界對該定義呈現百花齊放的局面,而且各國際機構對其的定義也沒有統一。雖然國內對CSR審計報告鑒證框架諸如目標、動因、主體、標準及程序等方面都有涉及,但大多淺嘗輒止,或僅就其中的某個方面進行重點探討,沒有形成較為完善、系統的理論框架,突出表現為:CSR審計報告鑒證框架內容方面零散而不成系統、CSR審計報告鑒證觀點統一化(如主體)、偏向于從外部因素來探討CSR審計報告鑒證等。未來可以加強對理論的整體系統研究,觀點應當考慮實際情況,并且可以適當地內外部結合來探討CSR審計報告鑒證的影響因素,如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等。
審計通知書送達的例外規定
修訂后的《審計法》第三十八條,在原有規定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了審計通知書送達的例外情形,即:“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理解本條規定,應當注意把握以下三點:
第一,在正常情況下,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屬于特殊情況下的例外規定,不得隨意擴大范圍。
第二,修訂后的《審計法》對特殊情況的范圍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有待于修訂《審計法實施條例》時進一步明確。我們認為,這里的特殊情況僅限于辦理一些緊急審計事項或突擊審計事項。根據《審計署關于貫徹落實修訂后審計法若干的意見》,在下列三種特殊情況下,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一是辦理交辦的緊急審計事項的;二是發現被審計單位涉嫌嚴重違法違規需要突擊審計的;三是其他不宜提前三日送達審計通知書的。
第三,遇有特殊情況需要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的,審計機關必須嚴格按法定程序辦事,即應當事先獲得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履行書面的審批手續。
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
修訂后的《審計法》第四十條規定“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要求將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并強調“審計組應當將被審計對象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審計機關”。
本條這幾處修改的理由是:第一,將原《審計法》規定的“審計報告”改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主要是為了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相區別;第二,要求將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審計機關,是為了保障被審計對象的意見得到審計機關應有的重視,從而保證審計結論更加客觀與公正。
理解本條規定,應當注意把握以下三點:
第一,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不同于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根據修訂后的《審計法》,將審計報告分為兩個層次: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其中,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是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就審計結果提出的書面報告,雖然在要素和上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基本一致,但反映的是審計組代表審計機關提出的初步審計意見。它是形成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的基礎。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是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后,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書,它是審計機關對外出具的審計法律文書,是審計結果的最終載體,反映的是審計機關的最終審計意見。因此,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二者在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
第二,本條所指“被審計對象”,包括被審計單位和接受責任審計的單位主要負責人。修訂后的《審計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審計機關有權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為了保證審計評價意見的客觀與公正,保障接受經濟責任審計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除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外,還應當征求接受經濟責任審計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意見。
第三,根據本條,結合審計署6號令和《審計署關于6號令貫徹執行中若干問題的意見》(審法發〔2005〕48號)的規定,審計組的審計報告的編審程序如下:
一是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起草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落款為審計組,由審計組組長簽名。
二是審計組組長應當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核,重點關注報告的要素是否齊全、內容是否客觀真實,是否真實、完整地反映了審計工作底稿記錄的重大問題。
三是審計組的審計報告經審計組組長審核后,審計機關應發出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將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送被審計對象征求意見。該審計報告封面上不予編號,并注明“征求意見稿”字樣。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并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對于被審計對象的意見,審計組應當認真進行核實,并作出書面說明。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審計機關送交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的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中包含有審計查出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事實、處罰建議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等內容,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又明確告知了被審計單位享有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意見的權利,因此,審計機關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環節實際履行了《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處罰告知程序,審計機關在對被審計單位作出審計處罰決定前不需要再另行發文告知。
四是在征求完被審計對象意見后,審計組應將審計組的審計報告、被審計對象的書面意見、審計組的書面說明以及其他有關材料,一并提交審計機關審議。
出具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
修訂后的《審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并對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并后,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從而取消了“審計意見書”,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確立為審計機關對外發表審計意見的審計文書。
本條修改的理由是:第一,為了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有必要將“審計意見書”改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作為對外發表審計意見、公告審計結果的載體,建立起我國的審計報告制度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第二,規定審計機關要研究“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是為了進一步督促審計機關要重視被審計對象的意見,從而保證審計報告的質量。
理解本條規定,應當注意把握以下三點:
第一,自2006年6月1日起,各級審計機關均不再出具審計意見書,代之以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
第二,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出具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根據本條,結合審計署6號令和其他有關規定,審計機關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
一是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及相關材料進行全面復核,對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書面意見進行認真研究,提出書面復核意見。
二是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在復核審計組的審計報告的基礎上,代擬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還應當代擬審計決定書;對審計發現的依法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還應當代擬審計移送處理書。此外,需要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處罰決定的,還應當代擬審計聽證告知書,履行《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聽證告知程序。
三是法制工作機構應對審計組所在部門代擬的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等進行復核,對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書面意見進行認真研究,出具復核意見書。
四是法制工作機構復核后,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將代擬的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法制工作機構的復核意見書以及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書面意見,報送審計機關分管領導,由審計機關召開小型審計業務會議或者審計業務會議審定。會后,審計機關應指定專門部門根據審計業務會議決定,修改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和審計移送處理書。
一、作者不同。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的作者是執行審計任務的審計組,由審計組組長或者主審或者審計組長委托的其他審計組成員起草。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的作者則是發文的審計機關,由審計組所在的業務部門負責起草。
二、接受主體不同。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的接受主體是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報告的接受主體是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委托機關,一般是組織部門或被審計單位的主管部門。而審計報告接受主體則是不確定的。部門、單位、組織、企業和個人均可能是該報告的接受主體。雖然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的接受主體不能完全確定,但一般可以根據與被審計單位的關系緊密程度確定主要接受主體,如行政事業單位進行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那么財政機關和該單位的主管部門則是該報告的主要接受主體。
三、標題不同。審計組的審計報告的標題為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的標題為審計報告;而審計結果報告的標題應包括審計機關的名稱,被審計責任人的姓名、職務、任職單位的名稱,審計項目名稱和文種。一般可表述為“關于某某(被審計單位)某某(領導干部職務和姓名)同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報告。
四、格式不同。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與審計報告格式基本相同,主要分前言、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審計評價、審計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征求意見稿為處理建議)、審計建議等五個部分。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所處的地位不同,征求意見稿是站在審計組的立場上,將審計結果報告給審計機關。而審計報告是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書。審計結果報告主要分前言、被審計責任人的職責范圍、經濟職責履行情況、審計評價等四個部分。
五、內容與重點不同。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是審計報告的基礎稿,但并不是其初稿。此二者在內容上大致相同,主要區別在審計組的報告只是對審計結果根據重要性水平進行取舍后,如實向審計機關所作的工作報告,并對所審計出來的問題提出其適用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與處理處罰建議。而審計報告則是審計機關在對審計組的報告進行復核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評價,并對其存在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處理、處罰。而審計結果報告的重點是被審計責任人的經濟職責履行情況及對所審計出的問題的責任界定。審計評價不僅包括其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等方面,還必須包括其職責履行情況、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及個人廉政自律情況。
【關鍵詞】審計報告 質量現狀 改進建議
一、審計報告的定義及作用
審計報告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其作用在于:
(1)鑒證作用,注冊會計師簽發的審計報告,是以超然獨立的第三者身份,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合法性、公允性發表意見。
(2)保護作用,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出具不同類型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以提高或降低財務報表信息使用者對財務報表的信賴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對被審計單位的財產、債權人和股東的權益及企業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起到保護作用。
(3)證明作用,審計報告可以表明審計工作的質量并明確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
二、我國審計報告質量存在的問題
1.內容上的不完整,格式、文字上的錯誤。目前有些審計單位沒有按照規定的格式,出現要素不全,錯字漏字,語言不通順等問題,而且沒有經過嚴格審核把關,給使用者帶來極大的不便,嚴重降低了審計報告的質量。這是由于審計人員為了保證按時完成任務,責任心不強,應付差事,撰寫審計報告時不認真嚴謹,并且缺乏良好的監督審核體制,沒有對審計報告進行切實的檢查。
2.專業性過強、晦澀難懂,缺乏重點。一些審計報告使用了過多的專業術語,使報告看起來高深莫測,給外行人的閱讀和理解造成很大的困難。另外在反映問題時往往把查出的問題一一列出,甚至是將一些數字不大,性質不嚴重的問題也一并寫出,沒有突出重點,分清主次,影響使用者的閱讀。
3.審計報告不能完全體現審計工作的質量。在審計報告中,由于沒有對重要性水平以及實行的審計程序的說明,對重要性的判斷主要依賴于注冊會計師,這也使得審計報告時常出現造假或質量低下的情況。而且許多事務所為了節約人力物力成本,實際審計中該有的函證等程序沒有進行。
4.審計報告中,反映問題多,提供改進建議少,且建議空洞,不能有效實施。審計報告中列出了問題,而所提意見和建議太抽象,不具體,如要被審計單位“完善制度”“加強管理”但究竟要完善哪些方面的制度,加強哪些方面的管理以及如何完善和加強。這使得被審計單位在改進上,無從下手。有些建議只是泛泛而談,無事實作根據,無證據作支撐,沒有針對性,無法讓被審計單位心服口服,降低了審計威信。
5.審計人員沒有嚴格執行復核程序。審計復核工作往往沒有得到真正有效的落實,存在水分,并且審計復核人員在復核過程中流于形式,沒有對審計工作及審計報告作出實質性的分析,對于審計報告所反映的內容是否真實、恰當等沒有嚴格把關。同時這也導致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的不規范行為時有發生,而一旦報告中出現審計過錯,也難以確定審計工作的具體環節,責任無法落實到人,不能進行改進。
三、改進建議
1.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審計工作主要依賴于審計人員的自身綜合素質和專業判斷,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對控制審計報告風險、提高審計報告質量有著根本性的作用。因此,一方面要加強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提高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和責任心,使其更認真嚴謹地對待審計工作以及最后的審計報告;另一方面要加強審計人員的業務培訓,改善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特別是要增強審計人員認識、把握問題和運用法律法規的能力,拓展審計人員各方面的知識,培養審計人員的思維能力,通過定期組織后續的學習考核、有針對性的典型案例剖析,引導審計人員嚴格按照法律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
2.審計報告中應充分體現審計質量的差異。審計質量的差異主要表現在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時所花費的精力,檢查進行的詳細程度以及審計中的物質成本。而審計程序的工作量以及審計檢查所進行的詳細程度與審計人員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密切相關。因此在審計工作中必須重視審計風險,確定適當的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并據此采取可靠、有效的審計方法。另外在編制審計報告時要嚴格按照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列出金額大,性質嚴重的錯報事項,突出重點。
3.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問題要有針對性,建議要有可操作性。針對性就是指審計報告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要針對具體的問題,不能泛泛而談。而被審計單位通過采納審計意見和建議,就能有效地改進存在的問題。可操作性就是指審計部門提出的建議,內容必須具體,辦法必須可行,過程必須簡明,清晰易懂。被審計單位可以付于實施,并且能取得成效。
4.加強審計復核工作的力度。審計復核工作是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降低審計風險的重要手段,是必須的程序。因此必須落實審計復核工作,加強復核力度,在審計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三級復核制度,并且要讓復核人員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進行復核專項工作。對每個審計項目實行三級復核,嚴格把關,不放過任何疑點和難點,使審計復核工作和程序達到制度化、規范化。
參考文獻
[1]王海兵,劉亞蓮.審計報告理論比較研究[J].會計之友(下旬刊),2010(03).
[2] 葉毅斌.關于審計報告質量控制的思考[J].現代經濟信息, 2011,(01).
[3] 謝海飛.如何提高審計報告質量[J].財經界(學術版), 2010,(04).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會計報表審計中,共有159家上市公司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了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包括帶說明段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這些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涉及的事項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2)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金額難以估計;(3)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及重大會計差錯更正;(4)控股股東和其他關聯方占用上市公司資金;(5)強調某一重大事項。從審計報告的質量看,大多數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意見類型定性準確,用詞規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審計報告意見類型定性不準,邏輯不清,表述不當,用詞晦澀,難以理解和使用。某些會計師事務所在獨立性方面存在問題,不按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比較突出的現象是,以拒絕表示意見或保留意見代替否定意見,以保留意見代替拒絕表示意見,以帶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代替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
從我們的分析看,由于中國證監會在2001年底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對于上市公司拒絕就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規定的事項做出調整,或者調整后注冊會計師認為其仍然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規定,進而出具了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披露后,立即對其股票實行停牌處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糾正。在這種壓力下,上市公司規避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動機明顯增強,會計師事務所面臨的壓力也大大增加。某些會計師事務所在能夠確定被審計單位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情況下,不再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以審計范圍受到限制為由出具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甚至出具帶說明段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這樣一來,就回避了對上市公司是否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發表意見。當然,根據有關部門的核查,某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同樣存在著一定問題,這種報告的隱蔽性更大,給會計報表使用者帶來的危害也更大。為此,我們進一步研究了2001年上市公司的159份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并對2001年之前的審計報告進行統計分析。現對其中的幾個共性問題提出我們的看法與大家討論,并就如何出具審計報告談一些意見。需要說明的是,這些問題并不針對哪一家會計師事務所,而是希望通過討論,引起大家對這些問題的注意,使審計報告質量在以后年度得到進一步的改善和提高。
關于持續經營能力問題
1997年到2001年約有150份審計報告明確提及了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問題,其中55份為拒絕表示意見,4份為否定意見,61份為保留意見,30份為帶說明段無保留意見。
許多會計師事務所在帶說明段無保留意見或在保留意見段之后增加說明段提及持續經營能力問題,也有相當一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在拒絕意見的審計報告中提及持續經營能力問題,極少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在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中提及持續經營能力問題。
許多會計報表使用者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問題及其披露并不存在顯著差異,而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報告說明段中的表述也不存在顯著差異,但審計意見類型卻差異很大。把持續經營能力問題簡單地放在意見段之后,或等同于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見或拒絕意見的審計報告,致使審計報告的有用性受到影響,甚至產生誤導作用。持續經營能力問題實際上是一個重大不確定事項。對不確定事項,我們可以進行如下分析。
1.不確定事項不等于審計范圍受到限制。不確定事項包括或有事項,但范圍比或有事項大,主要是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事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任何不確定事項都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已經發生的事項,二是尚未發生的事項。注冊會計師對已經發生的事項有可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而對尚未發生的事項則無能為力,審計證據有可能在將來才能獲取。因此,不確定事項并不等于審計范圍受到限制。不能遇到不確定事項,就簡單地出具保留意見或拒絕發表意見的審計報告。
2.不確定事項不等于被審計單位沒有遵守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不確定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沒有遵守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是兩碼事。如果被審計單位按照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對不確定事項進行了適當會計處理和披露,就不算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
持續經營能力問題是比較復雜的不確定事項。如果被審計單位在會計報表中進行了適當披露,注冊會計師應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并在意見段之后增加說明段,描述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管理當局擬采取的改善措施。如果被審計單位未在會計報表中進行適當披露,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并在意見段之前的說明段中描述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事實,并指明被審計單位未在會計報表中進行適當披露。
3.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據的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而被審計單位仍按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據的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且被審計單位已按其他基礎重新編制了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6號——特殊目的業務審計報告》的規定辦理。
4.如果被審計單位存在可能導致注冊會計師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但管理當局拒絕就持續經營能力作出書面評價,而會計報表仍按持續經營假設基礎編制,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關于對重大事項強調問題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會計報表審計中,共有124份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在意見段之后增加了說明段,其中97份為帶說明段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27份為意見段之后帶說明段的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涉及的事項主要包括八項減值準備計提、未決訴訟、大額逾期借款、持續經營能力、重大交易事項的法律手續不完備、關聯方占款以及為關聯方擔保等關聯交易、資產重組、提及其他注冊會計師、前任注冊會計師或專家的工作、補貼收入、非經常性損益、一次易取得的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較大、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發生變更等。上述事項固然屬于重大事項,然而有些事項放在意見段之后的說明段是不合適的,需要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把問題搞清楚。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出具帶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和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我們在近期修訂的《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中明確規定,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注冊會計師應在無保留意見或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后增加說明段:(1)強調有關持續經營的重大事項;(2)存在可能影響會計報表的重大或有負債;(3)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發生變更且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4)與已審計會計報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與已審計會計報表存在重大不一致;(5)更新前期審計意見;(6)強調某一重大事項(持續經營除外)。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說明段中指明,“此外,我們提醒會計報表使用者關注……。本段內容并不構成對會計報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響已發表的審計意見類型”。通過采取這樣的措施,一方面可以明確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會計師事務所以描述事項代替發表意見的行為,防止把本應發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見的事項放在意見段后表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會計報表使用人更加明確地理解審計報告的意見類型。此外,我們還在起草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指南第5號——審計報告(試行)》中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規定,限制把某些事項放在意見段之后的說明段中作出表述。
關于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問題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會計報表審計中,約有50份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資產減值準備問題,其中28份為帶說明段無保留意見,10份為保留意見,12份為拒絕表示意見。在各項資產減值準備中,涉及壞賬準備的比重較大,有41份,短期投資跌價準備2份,存貨跌價準備7份,長期投資減值準備9份,固定資產減值準備4份,無形資產減值準備2份,在建工程減值準備4份,委托貸款減值準備2份(有的審計報告涉及若干項減值準備)。此外,還有若干份審計報告僅僅提及了應收款項本身,未明確提及減值準備問題。
從目前來看,上市公司對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出現了兩種傾向,一種傾向是出于增發、配股或保持業績的需要,少提或不提資產減值準備,另一種傾向是為以后的資產重組、扭虧為盈、保住上市資格或避免ST處理打基礎,而多提資產減值準備。從50份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來看,有相當一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僅在意見段之后的說明段中描述了被審計單位計提減值準備的事實,而未對減值準備計提的充分性與合理性作出實質性判斷;還有一部分會計師事務所以審計范圍受限從而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為由,同樣未對減值準備計提的充分性與合理性作出實質性的判斷。應當指出的是,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屬于會計估計而非不確定事項。這種現象的出現固然與上市公司編制虛假財務報告的動機以及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復雜性有關,但也反映了某些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存在問題、未能勤勉盡責的情況,從而為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的信息有用性大大降低,浪費了社會資源。
為了進一步規范出具恰當的審計報告,我們在近期起草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指南第5號--審計報告(試行)》中明確規定:(1)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作出的重大會計估計是合理的,并進行了適當披露,注冊會計師決定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不應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后增加說明段對重大會計估計事項作出強調;如果管理當局作出了重大會計估計變更,且變更是合理的,并進行了適當的披露,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后增加說明段,以強調說明有關會計估計的變更事項及其對會計報表的影響。(2)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作出的重大會計估計不合理,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3)如果審計范圍受到被審計單位或客觀條件的限制,以致無法評價重大會計估計的合理性,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拒絕發表意見的審計報告。
關于提及其他主體的工作
注冊會計師在出具審計報告時,提及其他主體工作的情況時有發生,被提及的主體通常涉及其他注冊會計師、前任注冊會計師以及專家。根據統計,在1993-2001年之間,提及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約有50份,提及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約有20份,提及專家的審計報告約有10份。
1.提及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近年來,某些會計師事務所以帶說明段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方式提及其他注冊會計師的現象比較突出,通常采用“(完全)依賴于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的審計意見”以及“根據我們的審計及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等措辭。此外,某些會計師事務所在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時也使用了“我們未復核”或“(完全)依賴于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的審計意見”等責任不清的表述方式,或未在審計報告中充分解釋無法信賴其他注冊會計師工作的理由等。眾所周知,某些上市公司年度利潤主要來源于其子公司,而這些子公司往往是設在境內的高科技公司或設在境外的銷售公司,潛藏著很大的財務欺詐風險。主審注冊會計師不對境外子公司進行審計,或無法對境外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底稿進行復核,只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回避可能承擔審計責任的做法并不妥。
為了進一步規范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其他注冊會計師的行為,我們在近期起草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指南第5號--審計報告(試行)》中進一步明確規定:(1)如果對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和獨立性均表示滿意,對其一貫執業情況等方面已經熟知并認為良好,且對其他注冊會計師本次的審計范圍和審計工作質量感到滿意,主審注冊會計師一般不應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2)主審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不應在審計報告中的引言段、范圍段和意見段提及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也不應在意見段之后增加說明段提及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以免被誤認為是發表保留意見或者把責任分攤給其他注冊會計師;(3)如果無法對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進行復核或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不能滿足要求,且無法直接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主審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并考慮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但不應被視為將其責任分攤給其他注冊會計師;(4)主審注冊會計師如果決定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應當在意見段之前的說明段指明雙方的審計范圍,及由其他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或其他重要項目占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整體各該項目的比例,清楚地說明導致所發表意見的主要原因,并在可能情況下,指出其對會計報表反映的影響程度;(5)主審注冊會計師在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時,不應使用“我們未復核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貴公司所屬子公司的會計報表”、“我們完全(或部分地)依賴于(或基于)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的審計意見”、“根據我們的審計及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或類似表述。
2.提及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當上市公司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時,通常會出現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問題。根據統計,有相當一部分后任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前任注冊會計師時,不符合《獨立審計準則第14號——期初余額》的要求。比如,在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中僅僅簡單描述“上年度會計報表經XXX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事實,而沒有明確期初余額對所審計會計報表的影響;甚至有個別會計師事務所在說明段中使用“貴公司上年度會計報表非由我所審計,我們對本年度會計報表期初余額不予置評”的措辭。
我們認為,如果期初余額對本期會計報表不存在重大影響,后任注冊會計師不應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如果期初余額對會計報表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影響,后任注冊會計師可以提及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并應當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第14號——期初余額》的要求出具相應的審計報告。
為了進一步規范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前任注冊會計師的行為,我們在近期起草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指南第5號——審計報告(試行)》中進一步明確規定:如果期初余額不存在影響本期會計報表的重大錯報,注冊會計師決定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不應在意見段之后的說明段中提及前任注冊會計師,以免被誤認為是發表保留意見或者把責任分攤給前任注冊會計師。
3.提及專家的工作。根據統計,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專家工作的情況在近兩年來開始增多。某些會計師事務所明明知道上市公司通過資產重組在玩數字游戲,明明知道專家的工作不甚合理,將導致收益確認存在問題,但為了滿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回避可能承擔的責任,只是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后增加說明段提及專家的工作,或雖指出會計報表部分地依賴于專家工作的結果,但又不說明專家工作的方法、程序及其結果對會計報表的影響。這種做法不符合《獨立審計準則第12號——利用專家的工作》的要求。
為了進一步規范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專家工作的行為,我們在近期起草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指南第5號——審計報告(試行)》中進一步明確規定:(1)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不應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專家的工作,以免被誤認為是發表保留意見或把責任分攤給專家。(2)如果專家工作結果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意見段之前的說明段中提及專家的工作,包括專家的身份和專家的參與程度等,并清楚描述所發表審計意見的理由。
關于對前期會計報表發表的意見不同于原來的意見
當會計師事務所連續接受審計業務委托時,則至少前后兩期(前期及本期)會計報表是由其審計的。當前期的會計報表在本期的比較會計報表出現時,是第二次出現。此時,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意見不但涵蓋本期會計報表,也涵蓋再次出現的前期會計報表。會計師事務所再次對同一會計報表發表意見的做法,稱為更新前已發出的審計意見。
當會計師事務所更新前已發出的審計意見時,兩個審計意見的日期一定不同,第二次審計意見的日期接近目前。至于審計意見的種類,可與以前發出的相同或與以前發出的不同。在審計本期會計報表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關注影響用于比較的前期會計報表的情形或事項。如果注冊會計師因被審計單位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已經對前期會計報表發表了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而該前期會計報表已經在當期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重新編制,那么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應當指明該會計報表已經重新編制,并對該重新編制的會計報表發表無保留意見。目前,有些會計師事務所雖然認可被審計單位對前期會計報表進行重新編制,但對當期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時,尤其對比較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時,只字不提被審計單位重編會計報表的事實,使會計報表使用者產生誤解。明明記得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年度會計報表發表了非標準無保留意見,怎么在比較會計報表中卻變成了無保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