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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農培訓的法律課教學要做到:在內容上要貼近農民,有的放矢,應用、實效。力求做到讓農民能夠學以致用;在形式上豐富多彩,形象、生動。采用多媒體教學。
【關鍵詞】涉農; 法律課; 教學
【中圖分類號】G63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5071(2012)02-0047-02
涉農培訓的對象是農民,開設法律課的目的有兩個:一方面以普法教育為主,讓農民知法、懂法、守法,為建設和諧文明的社會主義新農村服務;另一方面提高農民的維權意識,正確使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利益不受損害。所以在涉農培訓的法律課教學中務必做到:在內容上有的放矢,應用、實效;在形式上豐富多彩,形象、生動。避免脫離實際、空洞乏味,讓農民感到法律離自己很遠,不能很好地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利益;避免方向錯位、唯利是圖,成了引導和鼓動農民鉆牛角尖、鉆國家政策的空子的武器,把農民引向死胡同。
1 解讀農民的法律須知,引導農民知法、懂法、守法
開設法律課以為農民負責的態度,解讀農民的法律須知,正確引導農民做一個守法、文明、積極擁護黨的領導,具有社會主人翁的公民。
農民的法律須知涉及很多方面:如進城務工須知、國家對農村的政策須知、農村土地承包及管理須知及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須知等等。具體問題如下:
一是國家對農村的政策方面:中央對減免農業稅有什么新規定? 中央對糧食直補工作有什么新規定?補貼標準是什么? 中央對農機補貼有什么新規定?國家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有哪些新規定?國家對農民建房收費的規定是多少?國家對進城務工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定是多少?國家對農村學生收費的規定是多少?等等。
二是農村土地承包與管理方面:農民朋友承包土地享有哪些權利?農村土地承包有哪些法定程序?對外出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經營自有哪些規定?對違背農民意愿強迫流轉承包地有哪些規定?鄉(鎮)黨委、政府能強迫農民流轉土地嗎?農民朋友轉讓自己的承包地還要向村委會報告嗎?國家對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的“五不準”是什么?國家對農業結構調整占用基本農田有哪些規定?國家對已違規占用基本農田植樹的有什么處理規定?等等。
三是農民進城務工方面:農民工應該如何選擇公司?農民工在打工前,應該準備好哪些證件?農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農民工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農民工因質量等方面的問題與公司發生糾紛應該怎么辦?農民工應該如何領取工資?農民工討要工資時,應該出具哪些證據?農民工應該收集、保全哪些有關證據?農民工維權渠道有哪些?
四是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方面:凡是農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的熱點問題,以及村里的重大問題都應向村民公開。如新上的經濟項目,村里的財產和財務收支,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審批等;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標、工資獎金和功績過失情況及其他公共事務等等。
把這些問題一一向農民加以解釋,讓農民了解國家農村政策,體會黨和國家對農民的關懷和愛護;讓農民知道以怎樣積極的態度做一個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公民,關心和熱愛集體;讓農民明白進城務工的手續和準備,成為一個有法律知識,遵守法律規范和運用法律維權的新型農民。
2 滿足農民的法律需求,服務農民生產、生活、務工
涉農的法律課堂要成為農民普法教育的基地、成為村屯法律咨詢的服務部,成為農民最貼心的朋友,成為農業發展的助推器。為農民在生產、生活和務工方面答疑解難,提供解決問題的依據和思路。進行合理的分析、化解矛盾、解決問題,有效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當前農村最突出問題就是農村征地以及農民外出務工中矛盾。針對這些問題,采取學用結合的方式進行教學。
第一,學習相關的法律條文。(直觀的教學方法后面詳細解釋)
第二,收集村里的不同的問題加以剖析,讓問題得到解決,讓農民學以致用。掌握問題的解決方法。
第三,協調工會、婦聯和勞動仲裁等部門,進行現場學習,體會理解。
加強法制宣傳,讓農民了解法律援助、勞動仲裁和民事訴訟等相關法律知識以及自身所享有的合法權益,引導他們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
3 搜集案例的影像資料,確保課堂生動、形象、具體
法律本身比較抽象,所以法律課堂務必要變抽象為形象,教師在課前一定要資料積累充分、制作課件,使用多媒體教學,讓學生直觀地感受法律就在身邊,通過農民身邊的事解釋枯燥的法律條文,體會到法律嚴懲犯罪,保護正義的效力無處不在。下面就常見的土地糾紛案例來加以說明:
案例:原告李某于1990年取得5.8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1993年外出打工時,把該地交給其所在的行政村村委會。后來,孫某向村委會承包了這塊土地,并一直耕種。在1998年國家實行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村委會又與孫某續簽了土地承包合同。至2006年原告李某外出務工回來,向村委會索要土地未果而訴至法院,請求村委會和孫某返還土地。
以上這個案例在講解中我想通過以下教學方法能直觀地給農民加以解釋。
第一,首先要做一個形象的課件,用插圖描述案例的前后事件,讓農民了解這個案例的經過。
第二,指出這個案例原告與被告的矛盾交點在哪里?土地。兩者勝敗述的關鍵是什么?李某放棄土地與村委會沒有合同。
第三,這個案例涉及的法律條文有哪些,并設想你是法官將如何進行審定,讓農民得到啟發,受到教育。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合同的主體、內容、期限、流轉方式、解除條件等主要事項都是法定的。發包方不得以約定的方式進行改變。本案中涉及承包合同的解除,作為發包方的村委會,不能隨意解除合同,不得隨意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愿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程序的,不得認定其為自愿交回。”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現實問題;法律問題;立法建議
中圖分類號:D91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1)36-0122-02
一、河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存在的現實問題
1.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不健全
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體制并不是很健全,有些地區甚至還沒有建立起有效的市場機制來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而且多為自發性的流轉。自發性的流轉是指農戶之間自發進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這種流轉往往時間短、范圍狹小,流轉多為口頭約定,不簽訂合同,有些甚至是無償的,無序、盲目流轉現象比較普遍。
根據此次對河北省十個縣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的調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流轉形式多為口頭協議,占流轉總量的30%,其他形式占32%,書面協議僅占26%。這說明農民進行流轉大多數沒有簽訂合同,只是口頭協議,為以后維護自身權益埋下隱患。土地流轉后,90%的農民選擇私下交易,沒有向村委會登記,這說明農民進行土地流轉沒有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帶有很大的無序性和盲目性。
2.對“四荒地”設立承包經營權公開度不夠
圖1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在被調查的市縣是否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情況。在502人中,不能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四荒”地的人數是47人,不知道本地是否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四荒”地的人數是221。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將承包的方法、程序、過程和結果公開,特別是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開,從而避免在少數人的操作下私自承包,不知道的人和不可以的人總數是268,占到總人數502的53.39%。這說明發包方在設立該種方式的承包經營權時信息公開程度不夠或者直接剝奪本集體村民的承包權,這就為以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埋下隱患。
3.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行政主體的不適當介入
這主要表現為土地流轉違背了自愿的原則,行政力量強行介入。這種介入包括積極介入,也包括消極介入,主要是行政不作為。中央雖然支持農村土地流轉,但指出土地流轉是要建立在自愿、有償的基礎之上。基層的村組織只能為土地流轉提供中介服務,不能越俎代庖,直接操辦。當前的承包經營權流轉從總體而言是良好的,但是部分地區的鄉村組織,將流轉看做是有利可圖的事,違背農戶意愿,強行推進土地流轉。例如,片面強調村集體對農村土地的所有權,而忽視農戶所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隨意調整或更改承包合同,打擊了農戶的生產積極性,不利于土地流轉的順利進行。調查中。雖然只有24%的發包方存在非法變更、解除合同的行為,但這種現象還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
二、河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存在的法律問題
1.發包方的不確定性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農村集體作為農村土地流轉的一級市場,屬于廣義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農村集體乃是根源。但現有法律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稱謂不清,有“集體”、“勞動群眾集體”、“村農民集體”、“鄉(鎮)農民集體”、“村內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等等。并且,現行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構成要素和運行原則,沒有明確產權代表和執行主體的界限和地位。“‘農民集體’并不是一個嚴格法律意義上的概念,更多的是一個政治意義上的名詞。它是傳統公有制理論在政治經濟上的表述, 意指全體農民的集合,是一個抽象的、沒有法律人格意義的集合群體,并不能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
2.現行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不適當限制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8條的規定,無論是以家庭承包方式設立的土地承包權還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立的“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都要求受讓方具有農業經營能力;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第48條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這些法律規定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不適當限制如下:
首先,對受讓人主體資格的限制過多。現有法律規定“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目的在于防止無意或無能力從事農業耕作的人利用土地流轉手段炒賣漁利,該立法初衷值得肯定,但仍有兩點點需要追問:
一是“農業經營能力”標準何在?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有學者參考日本《農地法》后認為:“在具體設計自然人的農業經營能力評判標準時應著重從‘長期在承租土地上進行耕作經營’和‘具備利用承租土地的條件’兩方面入手。”但農業經營不等于親自耕作,受讓人完全可以沒有耕作經營所需的設施設備,甚至毫無農業生產知識與經驗,委托或雇傭他人進行耕作,進行資金或者技術的投入而非單純的勞力投入。
二是受讓人不具有農業經營能力的法律后果如何?法律對此仍未言明。但《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3條中既有“應當”二字,當為強制性條款,又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民事行為亦當無效。如此看來,如果受讓人不具有農業經營能力,那么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歸于無效。這就會成為轉包方任意主張合同無效的借口,進而不利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效流轉。
另外,對發包方同意權的不適當設置。《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采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
有學者認為農地承包權涉及農民的生存利益,其以產生的所有權主體是集體,作為具有一定公共管理職能的集體經濟組織,對農地承包權的轉讓予以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和可行的。誠然,土地對中國農民而言的確具有生活保障利益。但是,從民法理論上來看,設置發包方的同意權,這否認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物權類型之一的用益物權的絕對性和支配性。“同意權”只會為集體組織不當干預農戶私權利設置冠冕堂皇的借口,“實踐中如果承包方與發包方的人際關系不良,他所提出的流轉申請發包方就不會同意(因為法律并未規定何種情形下應同意轉讓流轉),為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常合理流轉將障礙重生。”
在民法上,只有在民事行為主體行為能力欠缺的情況下,一方主體才可以干預另一方主體的民事法律行為,如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人之追認權制度。而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集體組織成員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完全可以通過自己的“理性”作出判斷,決定自己的無害公共利益的事務。“自主決定是調節經濟過程中的一種高效手段。特別是在一種競爭性經濟制度中,自主決定能夠將勞動和資本配置到產生最大效益的地方。”立法者不應低估農民的智慧,在私人利益的選擇上為其設定“法定人”。
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的立法建議
1.改革和創新農村土地的產權制度
如上文中所分析,由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的根源在于農村土地所有權制度的不完全性,有必要對農村土地所有權予以進一步明確,改革和創新農村土地的產權制度。
依照現有法律規定,我國現行集體所有制下的土地所有者主體存在三種形式:村農民集體所有、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及村以下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所有者主體的代表機構是相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這就使得真正行使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不清晰,土地產權主體呈現出多元化的特征。因此,必須對村民集體經濟組織主體地位進行明確界定,有學者建議“取消鄉(鎮)、村以及村民小組三級所有的分化現象,明確農村土地產權的主體是村集體,確立村民委員會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代表。”筆者同意這種建議。
2.擴大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受讓人的范圍
法律對受讓主體資格條件中的“受讓方具備農業經營能力”欠缺現實的考慮。有學者疾呼“可有可無的限制可能使一份合理、合法利用農地資源的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自始無效!”如按此規定,農民只能選擇具有農業經營能力的對象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對農民處分權利自由的犧牲并非公共利益――農地資源保護所必需時,歸還這種自由就應被立法者考慮。筆者建議取消受讓方資格的限制,僅要求“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足以實現立法者保護農地資源的初衷。
3.發包方同意權應受到法律限制
筆者起初認為承包經營權作為物權的一種類型,具有支配效力,應當自由流轉,才能真正發揮其資源效益,保證權利人享有的權利最終實現。但是考慮到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不成熟和我國現有社會保障體系的不完善,土地對中國農民而言的確具有生活保障的作用。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時應取得發包方的同意,但發包方的同意權需要正當的法定理由,及受到一定的限制。這種同意權應當遵循《土地承包法》第33條規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原則的第1,2,3,5項,即1)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2)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3)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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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埇橋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我鄉自收到2020年三季度政務公開第三方評估問題明細清單起,鄉領導高度重視,針對存在的33個方面的問題,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牽頭,根據職責承擔,進行任務分解,對存在的問題立即開展排查整改。現將整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存在問題
(一)重大決策預公開方面
未公開采納情況;意見征集與意見采納未一一對應。
(二)政府會議方面
本年度未公開政府會議信息。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未公開年度計劃重要事項解讀。
(四)年度重點工作任務分解、執行及落實情況方面
政府工作報告分解未公開監督方式。
(五)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方面
未公開上年度統計數據及統計數據分析;月度統計數據不全,未公開6-9月份統計數據;未公開月度或季度統計分析;未公開月度或季度統計數據分析。
(六)建議提案辦理方面
未公開上年度辦理情況年度報告。
(七)財政資金方面
未公開本年度財政預算草案報告;未公開本年度“三公”經費預算安排;上年度本地區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余額、債務率、償債率、經濟財政狀況、債券發行、存續期管理等信息的情況說明;未定期按村具體債權債務狀況等信息;未公開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名稱及金額;未公開分配結果信息。
(八)應急管理方面
未公開事故災害類、社會安全事件類的 預警信息、應急處置措施與應對結果。
(九)權責清單方面
廉政風險點鏈接失效。
(十)公共服務清單
未公開公共服務目錄清單中的內容、辦理主體、行使依據、期限、監督渠道。
(十一)權力運行結果
本鄉鎮行使的行政權力事項辦理信息及結果按月公開不全。
(十二)人口與計生
未公開本年度的獎勵與幫扶。
(十三)網上政務服務
本年度為民服務辦事結果信息公開不全。
(十四)教育信息
未公開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工作進展和實施成效等信息;未公開義務教育控輟保學的工作進展和實施成效等信息。
(十五)社會保障
按月城鄉低保花名冊不全;按月農村五保花名冊不全;按月孤兒供養人數統計表不全;未公開殘疾人福利補貼發放。
(十六)促進就業
未公開技能培訓的工作推進及成效信息。
(十七)監督檢查
未公開安全生產的監管執法抽查結果、查處情況、年度抽查工作計劃、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信息;未公開食品藥品的年度抽查工作計劃;未公開產品質量的年度抽查工作計劃。
(十八)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
此欄目情況說明。
(十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面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說明。
(二十)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方面
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統計表情況說明。
(二十一)土地征收方面
未公開征收批復;征收公告以及補償安置信息。
(二十二)房屋征收
未公開征收批復; 未公開征收公告; 未公開補償安置信息。
(二十三)籌資籌勞方面
未公開籌資籌勞清冊、報表信息。
(二十四)社會救助方面
未按月度或季度醫療救助花名冊、困難群眾臨時救助、貧困精神病患者免費服藥調查以及送溫暖對象花名冊,未公開災情統計核定、救災工作情況以及救災資金物資調撥使用。
(二十五)生態環境方面
未公開河(湖)長制、林長制、畜禽養殖、改水改廁以及垃圾治理保護領域政策落實、工作推進監督檢查信息。
(二十六)美麗鄉村方面
未美麗鄉村建設規劃、省市縣美麗鄉村建設示范點以及本轄區的美麗鄉村建設進展情況。
(二十七)土地利用方面
未本轄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情況以及土地整治實施情況。
(二十八)農村危房改造方面
未公開文件通知、申請改造條件、申請程序、危房鑒定標準以及本年度農村危房改造資金安排和數量,未公開上年度完成情況信息。
(二十九)公共資源交易方面
未公開交易預算; 未公開交易公告。未公開中標成交公告。
(三十)政策解讀方面
本級政策未深入解讀決策背景和依據、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研判和起草過程、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創新舉措、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未公開高質量發展的政策解讀。
(三十一)回應關切方面
未公開針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影響社會穩定和突發公共事件的重點事項等信息。
(三十二)監督保障方面
未公開政務公開的工作交流信息;未公開2019年年度報告;未公開2018年年度報告。
(三十三)隱私排查方面
存在泄漏居民個人隱私情況。
二、整改措施
(一)在重大決策于公開欄目中積極意見公開采納情況;并且確保意見征集與意見采納一一對應。
(二)在政府會議欄目中公開本年度政府會議信息。
(三)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欄目中公開年度計劃重要事項的解讀。
(四)在年度重點工作任務分解、執行及落實情況中公開政府工作報告分解監督方式。
(五)在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中及時公開上年度統計信息及年度統計數據分析、月度統計數據、6-9月份統計數據、月度或季度數據統計分析。
(六)在建議提案辦理欄目中公開上年度辦理情況年度報告。
(七)在財政資金欄目中公開公開本年度財政預算草案報告;本年度“三公”經費預算安排;上年度本地區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余額、債務率、償債率、經濟財政狀況、債券發行、存續期管理等信息的情況說明;未定期按村具體債權債務狀況等信息;開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名稱及金額;公開分配結果信息。
(八)在應急管理欄目中公開事故災害類、社會安全事件類的 預警信息、應急處置措施與應對結果。
(九)在權責清單欄目中已及時修改廉政風險點鏈接。
(十)在公共服務清單欄目中公開公共服務目錄清單中的內容、辦理主體、行使依據、期限、監督渠道。
(十一)在權力運行結果欄目中按月公開本鄉鎮行使的行政權力事項辦理信息及結果。
(十二)在人口與計生欄目中已公開本年度的各種獎勵與幫扶。
(十三)在網上政務服務欄目中完善本年度為民服務辦事結果信息。
(十四)在教育信息欄目中公開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工作進展和實施成效等信息;公開義務教育控輟保學的工作進展和實施成效等信息。
(十五)在社會保障欄目中按月城鄉低保、五保、孤兒供養花名冊、公開殘疾人福利補貼發放。
(十六)在促進就業欄目中公開技能培訓的工作推進及成效信息。
(十七)在監督檢查欄目中公開安全生產的監管執法抽查結果、查處情況、年度抽查工作計劃、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信息;公開食品藥品的年度抽查工作計劃;公開產品質量的年度抽查工作計劃。
(十八)在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欄目中按時情況說明。
(十九)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欄目中按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情況說明。
(二十)在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欄目中按時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統計表等情況說明。
(二十一)在土地征收欄目中公開征收批復、征收公告 、補償安置信息等。
(二十二)在房屋征收欄目中公開征收批復、征收公告 、補償安置信息等。
(二十三)在籌資籌勞欄目中公開籌資籌勞清冊、報表信息。
(二十四)在社會救助欄目中按月度或季度醫療救助花名冊、困難群眾臨時救助、貧困精神病患者免費服藥調查以及送溫暖對象花名冊;公開災情統計核定、救災工作情況以及救災資金物資調撥使用情況。
(二十五)在生態環境欄目中公開河(湖)長制、林長制、畜禽養殖、改水改廁以及垃圾治理保護領域政策落實、工作推進監督檢查信息。
(二十六)在美麗鄉村欄目中公開美麗鄉村建設規劃、省市縣美麗鄉村建設示范點以及本轄區的美麗鄉村建設進展情況。
(二十七)在土地利用欄目中本轄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情況以及土地整治實施情況。
(二十八)在農村危房改造欄目中公開文件通知、申請改造條件、申請程序、危房鑒定標準以及本年度農村危房改造資金安排和數量,上年度完成情況信息。
(二十九)在公共資源交易欄目中公開交易預算、交易公告、中標成交公告。
(三十)在政策解讀欄目中深入解讀本級政策決策背景和依據、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研判和起草過程、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創新舉措、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公開高質量發展的政策解讀。
(三十一)在回應關切欄目中公開針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影響社會穩定和突發公共事件的重點事項等信息。
(三十二)在監督保障欄目中公開政務公開的工作交流信息;2018年、2019年年度報告。
(三十三)在隱私排查方面進行全面排查,對于涉及泄露居民隱私的情況已立即整改。
誤讀一:農村土地都可以入市
文件解讀:不是所有土地都可以入市,只有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
我們所說的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主要指內在機制、定價原則等方面的統一,而不是說各種不同用途、不同類型的土地都在一個市場買賣。
三中全會后,一些地方都摩拳擦掌,急于在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上取得突破,陳錫文認為,目前對有關改革部署,不要誤讀、誤判,必須認真學習和全面領會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對這方面改革的要求和部署,不要事情還沒弄明白就盲目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須遵循最近在山東考察時的講話精神,要有序推進改革,該中央統一部署的不要搶跑,該盡早推進的不要拖宕,該試點的不要倉促推開,該深入研究后再推進的不要急于求成,該得到法律授權的不要超前推進。
關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能否都入市的問題,陳錫文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的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而不是所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所謂“農地入市”或“農村集體土地入市”是誤讀,是不準確的。“入市”這個問題看起來很簡單,卻有著明確的前置條件和限制條件,前置條件是只有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這部分土地才可以,限制條件則必須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這是因為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經營性用地。也就是說只有屬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如過去的鄉鎮企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才可以進入城市的建設用地市場,享受和國有土地同等的權利。
因此,關于“農地入市”的問題,是有明確的前提和限制條件的,千萬不能認為農村土地可以隨便使用、隨便買賣了。
如何理解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陳錫文解釋說,土地要素市場和其他資源要素市場不同,區別在于土地利用必須按規劃分類管理。農村的農業用地和建設用地不能隨意變換用途;城里的建設用地也分為商貿建設用地、住宅用地、工礦企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等。按照規劃,各類用地的價格是不同的。這么多類別的土地,不可能在同一個市場進行交易。我們所說的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主要指內在機制、定價原則等方面的統一,而不是說各種不同用途、不同類型的土地都在一個市場買賣。
過去在征收農民土地時,長期存在兩個問題:一是農民土地被征收后,土地所有權都轉為國有;另一個則是征收集體土地對農民的補償標準比較低,農民不太滿意。陳錫文認為,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恰恰對這兩個問題作出了改進。第一,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不改變所有權就進入城鎮建設用地市場,這部分用地仍歸農民集體所有。第二,根據《決定》精神,今后應提高農民征地補償標準,兼顧國家、集體、農民三者利益。根據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農民集體土地轉化為城市建設用地后補償標準最高不超出土地被征收前3年年均產值的30倍,同時土地管理法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地不同情況決定是否提高補償標準,具體由省一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補償款不夠,可以從當地政府獲得的土地出讓金純收益中提取,現在很多大中城市的補償標準都突破30倍了。
誤讀二:土地承包權可以抵押
文件解讀:土地承包經營權可抵押的是經營權,承包權作為物權依然不許抵押。
三中全會提出,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陳錫文稱這與過去的規定相比是一個突破。
按照現行法律,農民對承包地只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并沒有處分權,所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允許抵押、擔保的,因為抵押、擔保實際上就是一種處分權,因為一旦抵押擔保,到期無法償還貸款,那土地就變成別人的了,變成事實上的農村土地買賣。
但是,現實中農民發展現代農業,又需要資金,商業銀行每一筆貸款都必須有有效抵押物,而農民又缺乏,造成了貸款難。所以這次中央就把經營權從承包經營權中單獨分離出來,允許抵押擔保,但承包權作為物權依然不許抵押。這樣既能緩解農民的貸款難,又能做到風險可控,即便到期還不上貸款,農民失去的也不過是幾年的經營收益,并不會威脅到他的承包權。
至于誰能接受抵押擔保的土地?這個關系非常大,陳錫文認為只有有資質的銀行機構才可以做,一定要避免一般自然人和普通企業法人做這件事,因為這種抵押很容易導致兩個問題,一個是可能引發高利貸;第二個可能引發以抵押擔保為名私下買賣土地。抵押擔保的是哪些權利、誰有權接收、要避免出現哪些問題,都需要在下一步改革設計中進行很細致的研究。
陳錫文認為,工商企業到農村去租賃土地,原有法律就是允許的,但也是有限制,第一不能改變所有權,第二不能改變用途,原來是種地的不能去蓋廠房,第三不能損害農民的權益。而且,這一次三中全會《決定》對什么樣的工商資本能下鄉,表述得更加明確,限定得也更加嚴格。首先要適合企業化經營,農民一家一戶干起來很難的或干不了的,就適合工商企業來搞,那就可以引進、鼓勵;其次,企業進來就是要搞現代種養業,不能搞房地產也不能搞旅游業。
誤讀三:宅基地可以自由買賣
文件解讀: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土地則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陳錫文解釋說,住房財產權是個新概念。三中全會《決定》提出,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這是一個新的突破,在于積極探索農民財產權的一種可能實現形式。
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是一個重大問題,必須慎重穩妥推進,選擇若干地方先進行試點,摸索經驗。抵押完了還不上怎么辦?房子收走了流離失所怎么辦?轉讓在什么范圍進行?這些問題,都必須經過試點才能夠得到答案。應該指出的是,這些試點必須按照程序依法獲得授權,必須在規定的范圍內進行,不能自行其是、擅自開展。
另外,宅基地不等于農民住房財產權,這是一個誤讀。宅基地是我國的特有概念,簡單來說就是“自有的土地、自用的建筑”,即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申請,用于自住,不能建商業住房。必須遵循一戶一宅原則,宅基地面積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大小不等。還有一點必須明確,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建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才是農民的私有財產,土地則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一、強農惠農政策全面落實
各級農業部門精心組織,加強春耕備耕工作指導,積極落實強農惠農政策,出臺促進現代農業發展政策,落實農業四項補貼。
二、春播工作全面完成
截至6月8日,全市春播工作已全部結束,比去年提前了4天。農作物播種面積1022.8萬畝。其中:糧食作物794.4萬畝(玉米580.9萬畝、水稻171萬畝、小麥1.9萬畝、豆類13.7萬畝、薯類23.1萬畝、雜糧3.8萬畝),蔬菜90.1萬畝,花生50.3萬畝,兩瓜37.9萬畝,寒富蘋果、葡萄、中藥材、樹莓、藍莓、向日葵等其他經濟作物50.1萬畝。目前,大田玉米已全部出苗,大部分株高35-40公分,葉片7-8片;水稻大部分緩苗已經結束,進入分蘗期,大部分株高15-20公分,葉齡在6片半葉左右。
三、現代農業發展步伐加快
一是設施農業提質增效成效顯著。預計上半年全市蔬菜播種面積144.5萬畝,蔬菜產量221.9萬噸。設施農業冬季生產品種以葉菜類為主,以果菜類為輔。其中,葉菜主要品種有芹菜、韭菜、苦苣和生菜等,約占65%;果菜主要品種有西紅柿、青椒、黃瓜等,約占35%。4月份以后,冷棚兩瓜陸續定植,溫室黃瓜、西紅柿、辣椒等主栽品種進入盛產期。2015年已成功申報省級現代設施農業小區15個,現小區已全部落實到建設單位和地塊。二是沈康現代農業示范帶建設有序進行。形成沈康現代農業示范帶2015年建設項目計劃,明確了2016年、2017年工作目標,并向波濤副市長進行了專題匯報。2015年項目共分為9大項、15個子項,目前項目正有序推進中。三是現代都市農業項目建設穩步推進。加強對都市農業政策引導,并制定了都市農業扶持政策。同時,召開都市農業規劃項目推進會,沈北新區怪坡創意主題公園、美加歐觀賞樹種公司、雨潤生態農業科技示范園等7個投資5000萬元以上都市農業示范園區,就項目定位、建設規模、功能布局、社會效益等方面進行了規劃。四是“三品”認證工作穩步推進。目前,全市已認證無公害綠色食品713.3萬畝,占全市耕地面積的67.3%。
四、畜牧生產總體運行平穩
預計1―6月份,全市肉、蛋、奶產量分別達到47萬噸、31萬噸和25.5萬噸,同比分別增長2.3%、3.6%和2%。水產養殖面積達到26.1萬畝,水產品產量達到8.3萬噸,同比增長2.5%。生豬存欄338萬頭,同比增長4.8%,出欄280萬頭,同比增長4.6%;家禽出欄9120萬只,同比增長4.9%;蛋雞存欄5140萬只,同比增長4.6%;肉牛出欄53萬頭,同比增長3.9%;奶牛存欄14.7萬頭,同比增長3.6%;羊存欄75.7萬只,同比增長3%,羊出欄46萬頭,同比持平;6月份毛豬收購價格緩慢增長,收購價格在15元/公斤左右;雞蛋零售價格較上月有所漲幅,價格6.7元/公斤;羊肉價格受疫病、飼養行情影響,近期養殖戶一直處于虧損狀態。
五、農業產業化建設有序推進
繼續深入落實沈陽市農產品加工業五年發展規劃,以推進項目建設和農產品加工園區建設為重點,培育壯大龍頭企業,農業產業化水平進一步提升。一是加快推進農業產業化項目。全市投資500萬元以上的農業產業化項目開(復)工建設已達60個。其中,計劃投資10億元以上農產品加工重大項目15個,累計完成投資150.3億元,完成計劃總投資的62%。輝山、希杰、雨潤項目已全部竣工投產,恒豐源、成達、方馳、潤恒項目已投產或試運行,德寶、毅都、天贏等項目正在積極建設中。二是加強龍頭企業培育。修改和完善了沈陽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認定監測管理辦法,規范了市級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已申報企業17戶,參加監測企業92戶。同時,加大對重點龍頭企業的扶持力度,全力支持輝山乳業打造世界級乳品企業。三是積極推進農產品加工園區建設。目前,康平農副產品加工園區、朝陽食品加工園區和法庫孟家現代農業園區等3個園區已開工建設,新民市興隆農產品加工園區、遼中縣精細農產品加工園區和渾南區中國北方健康食品產業園等3個園區正在辦理項目前期手續,近期可開工建設。
六、縣域經濟平穩發展
一是縣域重點項目進展良好。截至5月底,縣域169個市級重點項目開(復)工率62.7%,完成投資152.1億元。投資3000萬元以上重大項目開(復)工855個,完成投資468.4億元,其中,投資10億元以上重大項目開(復)工203個,完成投資218.2億元。二是縣域產業集群規模不斷壯大。截至4月底,縣域20個產業集群實現銷售收入1293.9億元,新上項目126個,完成基礎建設投入8.2億元,入駐企業2189個,上繳稅金16.1億元,帶動就業32.4萬人。新民包印、遼中鑄鍛造機加、法庫陶瓷和康平塑編等4個省級重點產業集群實現銷售收入329.7億元,增長1.1%,新上項目68個,完成基礎建設投入0.7億元,入駐企業573個,上繳稅金5.3億元,帶動就業12.7萬人。三是縣域新城新市鎮建設扎實推進。截至6月底,縣域17個新城新市鎮完成固定資產投資867.8億元,其中,基礎設施投資31.1億元,完成年度投資計劃22.6%。新城新市鎮億元以上重點建設項目283個,總投資2461.5億元,已完成投資246.7億元。房地產開發項目147個,總投資774.7億元,完成投資95億元,開發面積749.5萬平方米。
七、農村改革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效
按照中央、省關于農村改革工作的總體部署,沈陽市印發了《2015年農村改革工作方案》,以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為核心,扎實推進農村改革各項重點任務取得實效。一是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試點工作取得實效。確定蘇家屯區為省級“整區推進”任務區,其它涉農區縣(市)每個落實2個鄉鎮為省級試點單位,省確權登記工作經費和市財政配套6000萬元已全部到位,目前已落實300萬畝,是省任務的2倍。二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改革模式試點工作取得實效。在鞏固提升“7+1”土地承包經營權改革試點成果基礎上,確定14個土地流轉經營模式試點,截止目前,新增流轉面積15萬畝,總面積226.7萬畝,流轉率達到27.4%。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有序推進,于洪區已完成抵押貸款50萬元。三是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組建工作取得實效。由市聯交所、沈北創展集團、沈陽華匯金融服務公司、北京金典拍公司共同出資600萬元,共同發起成立沈陽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組建方案已報市政府,待市長辦公會議通過后正式運營。四是農村集體“三資”清理核實試點工作取得實效。在總結去年經驗基礎上,在9個區縣(市)確定9個村開展農村“三資”清理核實試點擴面工作。
為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確保新農村建設取得更多成績,我們調研團隊提出以下幾方面的建議:
第一,抓好管理防控,打牢農業豐產增收基礎。一是加強組織協調指導。采取積極措施,穩定糧食、畜牧等農產品產量,確保農產品安全供給,為完成全年穩增長任務提供必要保障。二是加強田間管理。認真研究制定和完善田間管理技術方案,強化技術指導,加強肥水調控,加快農作物生育進程。旱田作物做好補苗和二三類苗的提檔升級,水稻做好緩苗階段水肥管理。三是強化防災減災。加強病蟲害綜合防控,扎實做好玉米螟綠色防控和水田區飛防、機防工作,提前制定和完善氣象災害防范和救災預案,提早做好物資和技術準備。建立農業、水利、氣象等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密切關注氣候變化,為農業豐產增收保駕護航。四是繼續實施畜牧業扶持政策,大力發展畜牧規模生產、良種生產,促進畜牧生態發展。做好集中免疫和疫病防控,構建畜牧生產安全屏障。
第二,抓好結構調整,提升現代農業發展水平。一是加強糧油高產創建示范區管理。重點做好113個國家、省、市糧油高產創建示范區建設,在農業生產關鍵生產季節、糧油作物關鍵生產階段,組織農技人員深入高產創建示范區開展技術指導服務。二是推進設施農業建設。認真組織設施農業改舊建新項目,力爭當年建成當年見效。三是促進都市現代農業加快發展。出臺都市現代農業實施細則,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工作,做好規劃和引導,吸引更多的投資主體加入都市現代農業建設。四是加快農業產業化經營步伐。完善農產品加工項目調度和服務機制,確保規模以上項目全部實現開復工,加快推進10億元以上大項目建設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