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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權制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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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權制度的基礎

      產權制度的基礎范文第1篇

      關鍵字:資產證券化,有價證券,公眾化,局限性

      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70年端于美國的一種新的金融工具。通過將金錢債權與“一張紙”相結合以及風險防范制度和各種最新的法律制度、經濟方法的巧妙綜合運用,資產證券化在當前的融資市場上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此制度已引起我國經濟學界、法學界的關注,但是作為民商法學理論的研究著述尚不多見,本文欲在此方面進行一些有益的探索。

      資產證券化是金融制度創新的產物,同時又是財產證券化法律制度的創新。廣義來講,所有的有價證券制度都是資產證券化的表現形式,雖然當前的資產證券化具有更多新的特質,但其本質屬性及其產生、發展都是建立在有價證券制度基礎之上的。資產證券化一方面延續了有價證券的本質屬性、公眾化特征,順應了有價證券制度的發展規律,是有價證券制度的進一步展開。另一方面,它克服了傳統的有價證券制度固有的局限性,是對有價證券制度的揚棄、突破。因此, 資產證券化是法律制度的創新,而不是簡單的歷史沿襲,任何傳統的制度都不能為其提供直接的沿用模式和法制規范。

      一、財產法的發展與資產證券化

      在英美法系財產法上,財產被區分為具體物和抽象物,前者即為大陸法系所言的有體物,后者即為無體物。 由于抽象物是人的意識的創造物,其價值并不直接附屬于任何實物客體,所以人們可以根據用途任意選擇其類型,也可以使其功能相互結合。 至為重要的是,抽象物的流轉脫離了具體的物質形態,更為便捷。這些都使抽象物在財產法上日益占據了更為重要的地位。但是,在科技尚不發達時,抽象物的意識創造物屬性也引發了其不能被明確地感知,進而有損于交易安全的弊端。 然而,具體物雖然“通過感觀可以感覺到或觀察到”,但是其實物客體的存在卻導致了流轉的不便。由此,在財產法上就產生了溝通具體物與抽象物各自優勢的要求,有價證券制度正是應這一要求而產生的。

      一方面,有價證券使具體物得以表征化。通過將占據巨大空間或不可移動或不便移動的具體物的全部權利記載于“一張紙”上,并賦予處分這張紙以處分具體物同等的效力,具體物得以表現為流轉性極強的有價證券。同時,該有價證券取得了虛擬具體物的屬性,這為此后具體物的實物客體市場和虛擬客體市場并存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例如,提單、倉單及載貨證券,“其內容雖系以證券所記載貨物之交付為目的之債權;但其證券之交付,與物品之交付有同一之物權的效力。” 此時,從物的流通角度來講,被記載于證券上的貨物已由提單、倉單及載貨證券所代替,具體物已表征化為有價證券。從權利性質角度來講,被記載貨物的物權變更依賴于作為證券權利的債權,物權萌生了債權化的趨向,同時債權具有一定的物權屬性,體現了物權與債權之間的相互融合。

      另一方面,有價證券使抽象物得以有體化。通過將只能通過思維去想象的,如“債權、公司股份、專利和版權之類的知識產權”等抽象物記載于有價證券,抽象物獲得了一定的實物形體-雖然這一形體并不是抽象物本身,交易的標的具有了可以明確感知的公示手段,交易安全相應地得到了提高。此時,有價證券自身尚不具有任何其他價值,只是作為抽象物的載體而存在,僅僅是將抽象物轉化為具體物的一種有效途徑而已。

      當有價證券被廣泛地用于溝通抽象物與具體物之間進行流轉時,有價證券即逐漸揚棄其工具性而獲得了一定的獨立價值。雖然這種價值無法完全擺脫其所記載的抽象物或具體物的財產價值,但由于其獨立價值得到如此普遍地承認,以至于有價證券“幾乎代表、甚至完全代表了金錢或商品”, 進而成為一種獨立的無體動產。

      我國已故著名民法學者史尚寬先生曾指出:“將一切財貨使之證券化,而謀資本之流通,為現代經濟生活之趨勢,從而關于有價證券之法律關系,占有重要之地位。” 可見,將財產“化體”為有價證券,在現代財產法上并非一個偶然的現象,實為現代財產法至為重要的發展趨勢之一。除上述有價證券溝通抽象物與具體物的普遍歷史現象外,起源于德國的抵押證券制度將抵押權與證券相結合,也是這種發展趨勢的有力證明。限于篇幅,本文對該制度不予探討。

      從最廣泛意義上來講,我們可以將上述種種現象籠統地稱為“資產證券化”,即“將資產化體為有價證券”。事實上,從“將資產化體為有價證券”的意義上來理解資產證券化,我們可以認為有價證券制度的歷史就是資產證券化的歷史,二者具有嚴格的同一性。因為有價證券的歷史,就是財產、權利等與證券相結合的歷史,這一結合的過程就是“將資產化體為有價證券”的資產證券化過程。

      如果將“資產證券化”概念的外延限定為“20世紀70年端于美國的、被稱為asset securitization的一種新型融資方式”的話,那么,迄今為止,資產證券化則是現代財產法財產證券化歷程上最高級、最復雜、最完善、包容性和靈活性最強的制度結晶。它把一切具有優質信用的現存的、未來的、實體的、虛擬 的、無形的資產,都可以賦予其特定的證券化形式,達到擔保融資和有安全保證的的投資功效,從而使財富實現空前的流轉利用率。雖然狹義的資產證券化制度內容已經遠遠超出了一般的財產“化體”為有價證券的范圍,但是資產證券化卻沒有,也不可能與有價證券之本質屬性發生任何偏離。而是在更高層次上、更廣闊范圍內表達了其作為有價證券制度的財產證券化屬性。至此,即有必要對狹義的資產證券化制度予以框架性的介紹,以作為后文進一步研究的基礎。

      二、資產證券化制度構架的初步解讀

      資產證券化制度構架極其復雜,涉及相關利益主體眾多,法律關系構成紛繁。但是從最重要的層面觀察,資產證券化制度大致可被認為是由兩個階段、四個主要制度構架起來的有機體系。所謂兩個階段,是指“資產分割(asset partitioning)”階段和證券化階段,其中尤以資產分割階段為法學研究的重點。所謂四個主要制度,是指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的設立、資產轉移、信用增強(credit enhancement)及資產支撐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的發行與交易等四項制度。

      所謂“資產分割(asset partitioning)”,是指從資產持有者獨立分割出來后新成立的法律主體,得以自己的名義(新法律主體之名義)持有進行證券化特定的資產,而且該法律主體的債權人(即證券投資人)對于該法律主體的資產,相對于該主體之股東的債權人有優先的地位,如此才能達到資產分割以隔絕破產風險的目的。 由于資產證券化目的實現的前提在于:證券化資產與該筆資產的持有者隔離、分割,也就是使該筆資產具有相當程度的獨立性,所以“資產分割”實為資產證券化最核心的概念。

      資產證券化中需要予以分割的“資產”,實為各種具有財產屬性的權利,因此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分割,其本質在于財產性權利的獨立性與無因性設計,以達到使該財產性權利成為獨立于原始權力人交易基礎關系的無體財產的目的。為此,一方面,則必須使該財產性權利得以從其原始持有人處徹底脫離出來,以使該財產性權利獲得獨立性而得以安全地成為將來發行證券的基礎。特殊目的機構創設的首要目的就在于,形成一個為發行證券而持有財產性權利的法律主體,完成財產性權利自原始持有人處獨立的任務。另一方面,由于財產性權利的價值來源于相對義務人的積極給付行為,非阻斷相對義務人對財產性權利受讓人的各種抗辯則不能徹底維護以該財產性權利為基礎的證券的安全性,此即為財產性權利無因性設計的緣由。而資產轉移制度則是達到財產性權利無因性設計目的之有利工具。

      創設特殊目的機構以確立財產性權利的獨立性,至為關鍵的環節在于,如何切斷創始機構對于特殊目的機構的實質控制關系。 因為即使資產的轉移過程無可挑剔,但由于創始機構單獨設立特殊目的機構,必將形成其對特殊目的機構的實質控制局面。這種實質控制局面又常常會因創始機構操縱特殊目的機構從事不利于證券投資者的事務,而引發各種危機。 因此欲確立財產性權利的獨立性,首先必須確保特殊目的機構的獨立性,這是創設特殊目的機構制度所須解決的核心問題。

      資產轉移制度的設計,實為資產分割的核心。合理的資產轉移制度,能夠平衡多方主體的利益,為資產證券化融資目的順利實現的有力保證。反之,不合理的資產轉移制度設計,從一開始就決定了資產證券化必將失敗的宿命。在資產轉移制度設計上,美國、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均采取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和真實買賣(true sale)兩種方式,前者以信托機構為SPV,后者則以特殊目的公司為媒介機構。另外,鑒于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轉移實為財產性權利的原始權益人虛擬債權的非常規交易,權利轉移之后的基礎資產管理、營運業務一般仍屬原始權益人,因此極有必要對資產證券化,特別是資產轉移制度予以適當的管制和約束。

      證券化階段是對經過“資產分割”處理的各種財產的有體化過程或表征化過程、流通性和安全性的增強過程。所謂有體化過程、表征化過程,是指有價證券對于抽象物、具體物的各自優越性的溝通,前文已經論述。流通性和安全性的增強過程,乃是各種財產基于有價證券的基本屬性-流通性和安全性,獲得的新的屬性的過程的概括,也是財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追求的目標和必然結果。

      從本質上講,資產證券化過程乃是對包括抽象物、具體物的財產的潛在金錢價值、資本價值的表征化過程。財產為一個由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有機結合而成的整體。依嚴密的邏輯推理,表彰財產價值的有價證券既可以承載財產價值的整體,亦可以單獨記載財產的交換價值或使用價值;但是從實踐的角度來看,有價證券或者表彰概括的財產價值,或者單獨記載財產的交換價值,而沒有單獨記載財產使用價值的有價證券。個中緣由大致在于,使用價值的移轉旨在有效利用財產的實體以提高財產的利用效率,而有價證券重在促進財產的流通,若有價證券記載使用價值而不斷流動,財產的實體利用目的勢必難以實現。因此,表彰財產價值的有價證券不以記載財產的使用價值為必要,無論是記載財產的交換價值抑或表彰財產的概括價值的有價證券,其核心均在于表彰財產的交換價值。值得注意的是,財產的交換價值以使用價值為前提,沒有使用價值的財產不可能有交換價值,表彰財產的交換價值的有價證券從根本上不能脫離財產的使用價值,只是其不必須將財產的使用價值記載于證券而已。所以,有價證券是以財產的使用價值為前提,主要表彰財產的交換價值的證券。

      從財產價值與權利相結合的角度來講,對物的獨立權利,可分為實體權(Substanzrecht)和價值權(Wertrecht)兩種。實體權是以追求物的使用價值為目的、以物的實體(Substanz)為客體的物權;而價值權則是以追求物的交換價值為目的、以物的潛在貨幣價值或資本價值(Kapitalwert)為客體的物權。 據此,主要表彰財產交換價值的有價證券,根本來講就是對財產的價值權的有形表征。而表彰財產的概括價值的有價證券,可認為是同時記載了財產的實體權。但是,此處所言的表彰財產的實體權、價值權乃是從財產權作為所有權利的根本的層次上來講的,也是為了實現把握證券化過程本質屬性的目的出發所得出的結論。至于法律賦予有價證券的持有人以何種權利,則應具體而言,不能從財產價值的抽象層面來理解。

      證券化過程中的信用增強制度,是為了確保有價證券的順利發行與募集而設計的一系列附加擔保制度。資產證券化即資產支撐證券,在于“資產”構成發行證券的信用保證,本質上無異于擔保融資,而證券化的信用增強制度,則對擬發行證券的“資產”施行擔保的加強,旨在一待“資產”出現不利情形而借助其另設的信用保證進行風險防范。在證券融資過程中,預備發行證券的信用評級很大程度上成為該證券的發行能否成功的決定性因素。因此,證券發行人總是通過各種手段提高預備發行證券的信用等級。信用增強最根本的途徑在于擬發行證券的基礎資產信用的提高,此為內部信用增強;此外,借助銀行、保險公司甚至國家直接或間接信用來提高擬發行證券的信用等級等外部信用增強手段,這對于基礎資產信用程度不高、內部信用增強見效甚微的擬發行證券來講,也是一個行之有效的信用增強途徑。

      證券發行與交易為資產證券化制度題中應有之義,該制度與普通證券交易規則并無根本的不同,同時限于篇幅,本文對此制度不再作說明。

      三、資產證券化與有價證券發展趨勢的契合

      前文言及,資產證券化是現代財產法財產證券化歷程上最高級、最復雜、最完善、包容性和靈活性最強的制度結晶。通過對資產證券化制度構架的簡要回顧,我們對此已經獲得一定的認知。為能夠全面揭示資產證券化的有價證券制度基礎,有必要從有價證券發展趨勢的角度對資產證券化制度做更具理性的分析。有價證券的發展趨勢,本源于對有價證券制度發展歷史的反思,但限于篇幅,筆者在此只能省略此項歸納過程,直接對有價證券發展趨勢與資產證券化進行比較分析。

      有價證券的發展趨勢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就有價證券的屬性而言,其流通性與安全性不斷得到增強。其二,就有價證券的功能而言,不斷揚棄其支付工具屬性而增強了信用手段、融資手段的色彩。其三,就與有價證券相關聯的財產范圍來講,有不斷擴張的趨勢。其四,就有價證券所涉關系而言,不斷由私人間關系向社會化關系發展。在這幾個方面,資產證券化無不表現出其作為財產證券化發展最高階段的制度結晶所具備的最佳品質。

      財產權利流通性與安全性是有價證券賴以存在和發展的根本特質所在,不具有流通性的有價證券,經濟價值處于僵死狀態;不具有安全性的有價證券,必將引起厭惡風險的投資者的恐慌,而無從實現其價值。因此有價證券制度的發展歷程始終以有價證券的流通性與安全性的增強為其宗旨,而從未絲毫偏離。但是受經濟發展、人類文明進程的限制,人們至今仍未尋找到將高安全性和強流通性完美結合的有價證券品種。雖然任何人都不能斷定,資產證券化就是我們夢寐以求的目標,因為其發展的歷程太過短暫了,制度的先進性還有待于實踐的檢驗;但是沒有人能夠否認,迄今為止,資產證券化制度是人類探索歷程上最精致的構思,也是唯一將高安全性與強流通性集于一身的先進制度。

      資產證券化產生之前的普通有價證券制度始終面臨著發展上的尷尬局面,即在高安全性和強流通性兩方面總是顧此失彼,不能取得兩方面的平衡發展。從票據、提單、倉單向股票、債券演進過程,就是有價證券流通性不斷增強的過程,同時也是其安全性不斷衰減的過程。安全性衰減與流通性增強所導致的矛盾,雖然由于有價證券投資的投機屬性增強而并不顯著;但是大多數人卻不趨向于追求高風險的高收益,而寧愿尋求一種回報雖不太高、但更加安全的投資渠道。資產證券化制度通過將至為嚴格的“資產分割”手段、信用增強機制與流通性最強的有價證券相結合,從而實現了有價證券流通性、安全性雙重屬性的同步提高。就此而言,資產證券化不能說不是有價證券制度發展歷程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制度形式;不可謂不是新時期契合有價證券發展趨勢的先進的制度創新。

      有價證券的功能亦即有價證券存在的意義,在有價證券的發展歷程上始終處于不斷的變化之中。反思歷史,可以發現有價證券功能是因時代對于生產、交易要求的變化而變化的。當封建割據致使貨幣不統一、交易不便,時代要求便捷的支付工具時,票據的前身-兌換證書應時代召喚而生;當現代貿易需要一種表達信用的手段時,“遠期票據”這種有價證券即時產生了; 而當社會化大生產需要巨額的資金來源時,與現代生產組織-公司相結合的股票、債券等具有融資功能的有價證券即時滿足了這一要求。當前人們對于與公司相聯系的有價證券所存在的諸多問題大感頭痛,一種脫離于公司的融資方式和投資渠道成為新時代的要求,資產證券化這種新興的有價證券制度因迎合了這一需求,而成為時代的寵兒。現代社會從交易社會向投資社會的轉變,要求有價證券從支付工具、信用手段向投資工具、融資渠道的轉變。建立在公司制度上的股票、債券雖然標示了這一轉變的開始,但卻存在著諸多弊端,特別是投資者與公司各具獨立人格因不可克服的信息差異所造成的公司異化現象,往往使投資者屈從于公司而茫然失措,證明公司融資制度并沒有真正完成這一轉變,于是資產證券化則歷史地成為完成有價證券功能這一轉變的新生力量。

      有價證券存在的價值不在于其為記載了一定權利的“一張紙”,而在于其所表彰的財產價值,若喪失了此財產價值,有價證券與一張廢紙無異。作為融資工具的現代有價證券,能夠承載的財產價值越多,其融資功能就越強。因此,出于增強其融資功能的需要,有價證券賴以產生的財產范圍有不斷擴張的趨勢。票據、提單和倉單等最初的有價證券,由于承載財產范圍因與特定的交易關系相聯系而非常狹小,其融資功能相當有限;股票、公司債券將其可承載的財產范圍擴張到所有可以獨立存在的財產,而使有價證券的融資功能得到空前地提高。但是,人們并未就此滿足,而是希望所有的-甚至是將來的-財產都能夠成為有價證券的基礎資產,并希望自己能隨之進入現代資本經濟,成為其中的一員。“證券化你的夢”的口號使人們不得不驚嘆人類非凡的想象力;資產證券化制度更將人類卓絕的創造力表現地淋漓盡致。

      經由資產證券化而發行的資產支撐證券乃是建立在不特定人的財產之上的,而賴以可發行資產支撐證券的財產不僅不以現實的財產為限,甚至包括未來可能的財產收益。由此可以看出,有價證券所賴以存在的物質基礎正在向更廣闊的時空快速蔓延,具豐富的虛擬化和流通性更加具有擴張性。不遠的將來,有價證券和信用將成為人們克服時空障礙的有利武器。

      雖然現代社會正由“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邁進,但是這并沒有導致人與人之間關系的疏遠,反而使人們之間的聯系更為緊密了,即使相互聯系的人們之間并不熟識。這種良性矛盾的維持依賴于社會公共產品的組織功能。隨著社會的變遷,有價證券正逐漸從私人交易工具漸進為社會公共產品的一員。有價證券的公眾化使其媒介的生活關系逐漸擺脫了私人關系的相對性,而逐漸具有社會化特征。建立在獨立的有價證券交易市場和極度簡捷的交易規則基礎上的股票、公司債券是有價證券公眾化及其媒介關系社會化的重要標志。資產證券化制度的產生則使有價證券公眾化及其媒介關系社會化的程度更具有跨越性。借助于對可證券化財產范圍的拓展及有價證券安全性的提高,一方面,資產證券化使無法通過普通公眾化有價證券-股票和公司債券-融資的企業組借助其 “資產”即進入有價證券市場,提升了有價證券媒介關系的社會化程度;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則將更多的財產持有者吸入有價證券市場,這些潛在的投資者出于對普通股票、公司債券等公眾化有價證券風險的恐懼而不愿投資于有價證券,卻因資產證券具備獨立信用資產擔保而使有價證券公眾化的范圍得到進一步的擴張。鑒于它具有安全性和效益性的雙向優勢,特別適宜于企求穩定的機構投資,充分其服務社會、穩定社會的優秀品質。

      四、資產證券化對公眾化有價證券局限性之克服

      當前的普通公眾化有價證券融資雖然是引發資產證券化制度創新的直接思想素材和理論基礎,但同時,由于一種普遍存在的戀舊情緒,這一普通公眾化有價證券制度正成為資產證券化制度建立與發展的最大障礙。事實上,正是因為這種普通公眾化有價證券制度存在著諸多局限,才更有建立資產證券化制度的必要。制度的選擇必然是歷史的選擇,資產證券化的優勝性,根植于這種制度深處的局限性。

      普通公眾化有價證券制度賴以建立的基礎是現代公司制度;但同時,其所暴露出來的難以克服的局限性,也應歸咎于公司制度。其中,公司法人格獨立、有限責任及公司資本三原則等是普通公眾化有價證券的根基,也是其局限性的根源。

      股票局限性的首要來源是公司法人的獨立人格屬性。公司具有獨立的人格,是公司法人制度最基本的特征。 其基本意義在于公司成為獨立的實體并與其成員人格區分開來,公司獨立人格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是公司財產與其成員的財產相分離。由于公司與其成員的財產相分離且具有獨立的人格,因而公司擁有了自身的利益,而公司的利益與其成員的利益不可能始終保持一致。特別是當公司受某個股東、或者專業經理層、或者董事會控制時, 這種投資人與公司-實質上是與特定利益集團-的利益分化就更為明顯了。由于這些公司實際控制者占據了最優勢地位,有價證券持有人必將陷于最不利的境地,公司制度的信息不對稱是絕對的,公開性是相對的,投資人投資的安全性因此受到了極大的威脅。而公司法人格獨立是公司制度的根本,從而導致了建立在此基礎上的有價證券不可克服的局限性。

      產權制度的基礎范文第2篇

      摘要:本文主要闡述了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意義,在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中所遇到的問題和解決建議。

      關鍵詞:農村產權制度改革 意義 組織機構 流程 問題 建議

      隨著城市的不斷發展,加速的城市化不但改變著城市的面貌,也改變著原來形成的城鄉關系,農村和城市之間的物流、人流、資金流的日益頻繁“交流”,工業用地和城鎮居民用地的大量需求,造成了農村資源特別是土地資源十分稀缺。城市化進程的加速為農村發展提供了新的機遇,也對農村經濟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各地政府都希望土地流轉的規模進一步擴大,通過土地規模經營方式的轉變實現農業產業化經營,以此解決小生產和大市場的矛盾。

      一、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意義及經驗

      (一)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

      我國是農業大國,掌握真實的土地基礎數據,以及充分了解和掌握各地區的土地現狀及今后的發展趨勢,是經濟社會發展及國土資源管理的必需和必要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是新形勢下又一輪制度性變革,其核心是歸還和確立農民的土地房屋轉讓權,優化資源的空間配置,提高農民收入,適應城市化加速對農村資源大規模流轉、積聚和集中的要求,并為加快工業化、城市化和新農村建設,奠定可靠的基礎。

      (二)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開展經驗

      通過對成都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調查及分析,我覺得在以后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應該汲取以下經驗:

      1.設立耕保基金,為耕地保護建立“防火墻”;

      2.農村土地、房屋的全面確權,包括農村土地所有權、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農戶宅基地使用權;

      3.搭建村民自主的確權平臺,由村民自主協商解決確權中遇到的歷史難題,也盡可能減少矛盾,做到公平公正;

      4.“確實權”, 是對農村承包土地的確權,從以臺帳為基礎、回避近年隨人口變動不斷調整承包關系的累積矛盾的“確虛權”,轉向以實測面積為基礎,“臺帳、土地、合同、權證與耕保基金”五個一致的“確實權”,為大規模轉讓奠定堅實的基礎;(這段話放在這里感覺上有點不是很文辭達意,因為感覺它是名詞解釋,如果你想放在這里,”確實權”前面就要加句話,比如是讓農民保證確實權什么的話,使其符合前面所要求的汲取的經驗)

      5.要建立產權交易市場,促進要素在城鄉之間自由流動。

      二、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總體流程

      總體流程如下:

      三、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開展過程中所面臨的問題

      主要問題有:

      (1)由于農村大量人流向城市,造成大量土地閑置,被租用或被其他人種植、交稅,未及時向各部門及時上報,使土地的所有權有爭議;

      (2)農民個人并不擁有對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農民手中所擁有的土地權利和權益無法從資源變成資本;

      (3)農村沒有建立起真正的市場經濟,土地、人員、資金鏈并沒有真正的被激活;

      (4)農村人口的大量流動及信息資源的更新延遲,造成部分人口戶籍信息與本人真實信息不對稱;

      (5)各市、區由于資金和資源的不同,造成各級之間的測繪資料的比例尺、坐標不統一。

      由于涉及部門多,例如公安系統、農村經濟發展局、國土資源局、統籌城鄉發展工作局、各鄉鎮及街道辦事處等各部門,其間的資源交流、更新、共享,有著不同程度的延遲和落后。通過以上的問題,我們發現在某種程度上來說農村產權改革的難度相當大。

      四、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開展過程中問題處理的建議

      (一)統一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范圍內的所有測繪資料所屬坐標系統、比例尺大小及核實標準(1:500耕地實測圖或全國第二次土地調查數據);

      (二)加強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所涉及到的各部門之間的資源更新、共享、交流。由統籌辦牽頭,各鄉鎮、街道辦組織人員對各村(社區)的戶數、人口、房屋、林權、土地臺賬等基本情況進行摸底調查,調查數據力求準確、全面;

      (三)加強公安系統與各鄉鎮、街道辦的資源交流、更新、共享,使人口信息為最新、最全,防止因姓名不符、性別不符、死亡或被死亡等因素拖延下一步工作的開展;

      (四)各鄉鎮、街道辦根據摸底調查、臺賬和現場核查情況,全面清查集體土地、房屋、林權現狀、權屬內容、權利人等,其結果要求與總賬保持一致,各類權利人與權屬內容保持一致;

      (五)由國土局工作人員、鎮村組人員、所屬權利人代表、專業測繪技術人員同時在場,涉及邊界糾紛需各方權利人代表同時在場進行邊界的勘測定界并簽字,其結果與清理核查結果一致;

      (六)處理臺賬、清理核查結果和勘測定界結果之間的矛盾和糾紛,最終明確權利人、權屬內容、權屬范圍、實測數據等;

      (七)對明確權屬的結果進行公示;

      (八)在數據入庫期間,進一步的核對權利人、權屬內容、權屬范圍、實測數據,保證臺帳、土地、合同、權證與耕保基金的五個一致。

      五、結束語

      由于新一輪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在數據及圖件成果方面要求遠遠高于上一輪,同時還要求錄入數據庫和管理信息系統。在總結上輪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中所存在問題的基礎上,結合新一輪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要求,為了不走彎路,有必要組建一個由試點市、區、鄉鎮的技術領導小組對未開展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地區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以提高新一輪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效率、數據庫及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的質量。

      本文在總結和剖析上輪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下一輪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幾點粗淺建議,以供大家探討。由于筆者接觸規劃管理面和業務水平有限,不妥之處請讀者批評指正。

      參考文獻:

      產權制度的基礎范文第3篇

          我國土地產權制度與西方國家不同,西方國家多采用私有產權形式,而我國自建國以來,土地資源一直被歸入公有產權形式,雖然進行了一定的改革,所有權始終是公有屬性。在這種公有制產權安排下出現了城鄉彼此隔絕的“二元”土地制度,形成了一套具有計劃經濟特征的中國式城市化土地利用模式,即政府高度依賴于“征地-賣地”模式獲取城市化的巨額資本[1]63-64。在市場配置資源為主導的今天,這種土地產權制度安排必然受到市場經濟轉型的強烈影響[2]。近年來,圍繞滿足城市化對土地的需要,我國各地尤其是經濟發達地區和大中城市近郊在推進統籌城鄉發展中紛紛進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創新,取得了一系列的實踐創新,對當前土地制度實現了較大的突破,如重慶、廣東等的農地入股制度改革,天津、浙江等地的“宅基地換房”與“兩分兩換”制度改革,成都等地的“還權賦能”制度改革等。歸納起來,各地的實踐探索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農戶承包地重新確權頒證,進一步明晰承包地的用益物權權能,以此為基礎建立新型土地股份合作組織;二是建立農村承包地經營權流轉市場,促進農村承包地經營權能夠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在更大范圍流轉,推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3]。

          在各地開展的農村土地制度創新中,成都市走在了全國的前列,探索了稱之為“成都經驗”的改革之路。成都市于2003年提出以“三個集中”①為核心的城鄉一體化建設思路,2007年6月被批準成為全國城鄉統籌綜合改革配套試驗區,并于2008年1月啟動了以確權頒證為起點、以“還權賦能”②為核心的新一輪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2009年5月又在全國率先開展了農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改革試點,將農村潛在土地權益變成現實的資產、資本及收入流,全面突破城鄉二元結構的束縛,城鄉收入差距比全國平均水平低1/3③,是全國唯一在城鄉經濟快速增長的同時,城鄉收入差距得到遏制并呈縮小趨勢的特大中心城市[4]。為提煉成都市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創新的一般條件和要求,為更大范圍的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提供參考,筆者于2011年5月、11月,在成都市委統籌城鄉工作委員會的指導和幫助下,組織了4人調研小組,2次對成都市各職能部門進行了多次座談、訪談及所屬三圈層部分地區的農戶、業主及鄉村干部進行了實地問卷調查,重點研究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創新的運行機制及面臨問題,探索深化與推廣成都創新路徑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具體調研對象為:成都市統籌委的政策法規處、經濟處及市國土局、市農委、市林業局等部門;一圈層的錦江區三圣花鄉;二圈層的溫江區永寧鎮、雙流縣興隆鎮;三圈層的都江堰市天馬鎮、蒲江縣壽安鎮、大興鎮等。

          二、產權理論與土地制度的產權屬性

          古典經濟學較早地開展了產權理論的研究,但是研究比較分散,沒有形成系統的理論成果,直到新制度經濟學階段,才形成了以交易理論為基礎的完整產權理論[5],并迅速成為新制度經濟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稱為現代產權理論。現代產權理論的代表人物有羅納德·科斯(Ronald Harry Coase)、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斯蒂格勒(George Joseph Stigler)、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和張五常(Steven. N. Cheung)等人。現代產權理論以科斯定理為主要代表,構成了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基礎。科斯定理闡述了產權安排對經濟活動的影響,以及如何影響資源的配置效率[6]。科斯全面深入地研究了產權問題,認為產權是一束權利的統稱,是權利束,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等具體內容。在交易成本為零和產權初始界定清晰這兩個假設前提下,科斯認為,不管產權初始如何安排,當事人之間的談判都會導致財富最大化的安排,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即市場機制會自動達到“帕累托最優”。這就是科斯第一定理。但是,現實中往往存在交易成本,對此,科斯認為,可交易權利的初始配置將影響交易效率,即交易成本會對產權配置下的經濟效率產生影響[7]。這被稱為科斯第二定理。可見,現代產權理論從交易成本出發,通過明確產權,安排產權關系和產權制度,降低交易費用,市場機制下經濟當事人平等自愿的交易可實現資源的微觀層面優化配置。

          產權制度作為一種基礎性的經濟制度,不僅對經濟效率有重要的影響,也構成了市場制度以及其他制度安排的基礎。依據現代產權理論,土地產權關系明晰與否與提高土地資源有效配置呈正相關關系。當前國際上形成了以所有權為基礎和以使用權為基礎的世界兩大土地產權形態。前者使用權權能相對較小,以土地私有制為基礎進行土地資源的使用和運作;而后者通過土地共有,所有權虛置,相應的使用權權能擴大,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團體或個人可以進行土地的繼承、買賣、處置。從實踐來看,兩種土地產權形態并無優劣之分,只是形成的基礎和路徑依賴不同而已,如美日等發達國家建國伊始即實行土地產權的私人所有制,而如印度一些發展中國家則是通過獨立后的改革才逐步確立起來土地私有制。

          我國土地產權制度安排主要體現在《憲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根據《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解釋,我國土地產權制度是以國家和集體為所有權代表的公有權制度安排,即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團體或個人只能獲取土地的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是指經營主體(農民)依據承包合同而依法享有的在指定土地上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并因此而獲利的權利。顯然,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最顯著的特征“公有私用”,即土地所有權歸為村民集體,使用權歸為村民個人。在這種產權制度安排下,各地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根據自身情況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制度創新,產生了各種具體的制度安排。但是,從物權法的角度來看,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有關產權主體規定是不明確的,其“集體”的確切涵義并不確切[8]。我國各種土地法規都未對“集體”做出明確的說明,一般認為有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等幾種。可見,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并不具備現代產權意義上的完整權利。近年來不斷涌現的大量土地矛盾和沖突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三、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安排的路徑依賴及缺陷

          現階段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安排具有強烈的路徑依賴性,帶有顯著的計劃經濟時代特征。建國以來中國土地產權制度先后經歷了三個不同的變遷歷程④,逐漸完成了所有權從私有到公有的轉變,并在法律上確定了城鄉二元土地制度,即城市土地國家所有,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此后雖然進行了一定的制度完善,但是所有權始終是公有屬性。自20世紀80年代初期以為核心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亦是在不改變農村土地所有權公有制屬性基礎上,在集體組織內部實現了土地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的分離[9],即農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承包經營權歸農戶的“兩權”分離制度。進入新世紀以來,尤其是十七屆三中全會以后,圍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效流轉,各地在推進城鄉統籌進程中對農村土地所有權權能進一步劃分,經營權從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初步形成了“三權”分離制度,即農地所有權歸社區“集體”,社區居民按戶承包農地,農地經營權可以自由流轉[10]。可見,長期以來我國農地產權制度安排是我國土地制度在公有制產權框架下的持續深化和不斷完善,土地產權二元屬性并沒有發生根本性的改變。

          然而,時至今日,我國已進入著力破除城鄉二元結構、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的重要時期,統籌城鄉發展成為時代主題。在這一背景下,要求消除阻礙要素在區域地理、產業結構之間自由流動的各種制度障礙,通過強化統籌城鄉的市場力量使資源要素和商品服務在統一的城鄉空間維度和可持續發展的時間維度上達到動態均衡配置,實現城鄉之間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但是,作為關鍵性要素的土地資源,在現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安排下不僅阻礙了農村經濟社會的持續較快發展,而且導致了城鎮化發展推力的減弱,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羈絆了城鎮化的快速發展[11]。當前我國既面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擴展與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增長需求旺盛、保障經濟發展與保護耕地紅線的“雙保”壓力持續加大,也面臨著農村空心化加劇發展、農地大量被廢棄閑置和低效、無序利用等突出問題[3]。突出表現為城鎮化過程中土地制度缺位和制度沖突,農民土地權利難以有效保護。制度的缺失導致了土地尋租腐敗和亂占濫用農地的現象屢見不鮮,鄉村干部往往充當了土地權利主體的代表,征地補償過程中干群矛盾十分突出;而制度的沖突導致了各種假借統籌城鄉之名行犧牲農村發展空間、損害農業發展和忽視農民土地利益之實的行為屢禁不止。

          依據上述產權理論與土地制度產權屬性的論述,產生這些問題和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缺陷。體現在農村土地產權主體模糊、產權權能殘缺、土地產權缺乏合理的流轉機制、農民土地權利缺乏實現途徑和保護機制以及城鄉土地產權不對等等方面[12]。在農民集體土地產權并不具備與國有土地同等的歧視性制度安排下,這些難題無法得到徹底解決。因此,依據現代產權理論,考慮到我國現行農村土地制度日益凸顯的嚴重矛盾,在城鎮化發展進入到城鄉統籌新階段后,為了進一步增強城鎮化平穩較快發展的農村推力,加快農村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的進程和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步伐,從產權角度創新農村土地制度成為亟待解決的頭等問題。

          四、成都市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創新的路徑及創新實踐的效果

          依據現代產權理論,只有明晰并加以嚴格保護的產權才能實現自由平等交易,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實現權利人的權益。因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創新的基礎是構建產權清晰的土地財產關系,并施以制度的保護。成都市作為城鄉統籌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在“穩定所有權、完善承包權、放活經營權”的前提下,創造性地探索到一條既滿足城市化用地需要又防止征地沖突的農村土地產權市場化創新之路,有效地突破了農村土地產權模糊的瓶頸,為農村土地依法、自愿、有償、有序地流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具體而言,就是在確權頒證的基礎上,創建財政耕地保護基金,搭建土地產權交易服務平臺,構建城鄉統一的土地指標交易制度,實現土地資源配置由政府主導轉變為市場主導,并在政府、集體組織、農民以及社會資本投資主體之間建立相應的利益分享機制。為探尋成都土地產權流轉的制度學邏輯,全面推進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提供鮮活經驗,筆者經過廣泛調查和多次深入分析,并在多次征詢成都市委統籌城鄉工作委員會法規處、經濟處以及成都市農委等權能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最終提出以下改革路徑圖。(見圖2)

      產權制度的基礎范文第4篇

      [關鍵詞] 產權;現代產權制度;國有經濟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2. 015

      [中圖分類號] F123.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4)12- 0026- 03

      國有企業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基石,其改革的成功與否直接關系著國家經濟的興衰,所以,一直以來,國有企業改革問題依然是我國理論界與社會廣泛關注的焦點,自1978年以來,國有企業在艱難地探索著改革之路,由最開始的對國有企業放權,到目前的現代企業制度改革的不斷探索。可以說,國有企業的產權制度改革,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中顯現出其應有的活力,但是,還存在諸多的問題,如何解決存在的問題,這便是本文試圖解決的問題。

      1 相關概念概述

      1.1 產權的涵義

      對于產權的研究可追溯到亞當?斯密的《國富論》。目前就產權的定義很難求得統一,但其一般含義及特點是可以認識和取得共識的,我們認為對產權概念可從以下方面理解:

      (1)產權是以財產所有權為基礎。它由生產資料所有制實現形式所決定的資產歸屬、運用的行為性權利的總稱。

      (2)產權是一種權利的行為關系。在資產運營過程中,可以對其所有權、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等職權進行分割和重組,并分別界定給所有者、經營者等運營主體,以期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一種制度。

      (3)產權是一組權利。產權既包括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等,也包括使用權、收益權、轉讓權等。

      1.2 現代產權制度的涵義

      產權制度是為調整與財產有關的經濟權利關系所做出的一系列制度性規定,是在各產權主體之間對產權關系和產權運營規則所做出的一種制度安排。它是在財產所有權的基礎上,對各產權主體在財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各項權能上所形成的責、權、利相互關系的法律制度和習慣性規則安排。現代產權制度內涵主要包括以下4個方面。

      1.2.1 歸屬清晰

      在市場經濟中,每個市場主體都有獨立的物質利益關系,只有做到產權的歸屬清晰,才能形成不同利益的主體,才能有效保障出資人的權益,企業才能擁有法人財產權,真正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對出資者承擔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

      1.2.2 權責明確

      在產權歸屬清晰的前提下,產權主體自然而然地要承擔責任,無論受益或損失都應歸產權主體。

      1.2.3 保護嚴格

      在我國的憲法中,已明確指出要保護私有財產,應該說是一個歷史性的飛躍,這為我國現代產權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礎。就現代產權制度而言,保護嚴格既包括對有形資產的保護,也包括對無形資產如知識產權的保護,而對后者的保護是有相當難度的,這也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

      1.2.4 流轉順暢

      產權的順暢流轉能夠帶來經濟和社會的繁榮,因為產權從低效的人手中流向高效的人手中,其價值就會大大增加,社會財富自然也就增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的交換實際上就是一個產權轉讓的過程,必須遵循等價原則。

      1.3 國有企業的涵義

      國有企業是一個較寬泛的術語。國內外對國有企業有各種不同的稱謂,諸如國有企業、公營企業等。在我國的傳統經濟體制下,國有經濟是公有制的實現形式,作為國有經濟微觀經濟組織的國有企業是公有制的體現,國有企業也就定義為全民所有企業,即所有權完全歸國家所有的經濟組織形式。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所定義的范圍已經拓展了,它包括實現了產權主體多元化但國有資本居于控股地位的國有控股公司。

      2 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存在的問題

      我國國有企業改革近年,從擴權讓利到承包制再到股份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的進展。然而時至今日,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依然有以下幾個問題。

      2.1 舊體制觀念束縛

      有的國有企業管理者改革意識不強,畏難情緒突出,“等、靠、要”思想嚴重,對產權改革難下決心,患得患失,談產權改革首先向政府擺“困難”、要“政策”,否則就死守攤子,拒不改制。一些企業的管理高層更多考慮到個人的政治前途,寧愿死守舊攤子,不求有功但求無過,而完全置企業發展和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于不顧。

      2.2 產權改制過程不規范

      (1)改制過程透明度不高,產權沒有進場交易,存在暗箱操作;

      (2)改制的過程不夠規范,審計不嚴、資產評估不實,國有資產被低估賤賣;

      (3)內外勾結、隱匿轉移、侵占私吞國有資產。

      2.3 相關配套改革滯后

      我國傳統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建國以來至改革開放初期數十年中形成的社會保障制度,這種社會保障制度由于存在社保資金短缺、覆蓋面還不寬、保障程度比較低等明顯的缺陷,越來越不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成為阻礙我國國有企業改革進程的重要因素。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進程由于“企業保障”的歷史包袱和社會保障等配套改革滯后問題的存在而無法順利推進,配套改革何時改、如何改,怎么完成與歷史上的“企業保障”的順利對接,成為產權制度改革攻堅戰的瓶頸。

      3 我國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發展趨向

      3.1 進一步解放思想,強化產權理念

      國有企業在產權改革過程中,針對企業資本結構,公有產權要承認、融合個人產權,即在企業的所有權結構中,要切入或引進以自然人為主體的所有者或最終能層層分解到自然人的法人所有者,由他們作為新的積極所有者來執掌企業控制權。

      國有企業和其他現代企業一樣,應該通過契約關系將這些生產要素組織起來。為此,首先我們必須承認國有資產以外的這些要素都是個人所有的,個人對他們擁有完全的產權,他們必須具有排他權、收益權、使用權、決策權,并且其產權得到制度的保障,只有在國有企業中的各種私有產權得到承認和保護的基礎上,私有產權才可能有效率。同時,國有企業才能營造效率機制,必須形成一種利益互動又相互制約的機制,使各方面利益與整體利益協調統一起來。

      3.2 加強有關產權的立法建設,優化法律環境

      在國有企業產權改革過程中,應盡量做到法律上的所有權與實際的所有權或稱為經濟上的所有權的統一。產權是以法律形式表現出來的現實財產關系和經濟關系。這就要求在企業改革過程中要盡量做到法律法規的同步建設,用法律手段來保證正常的產權關系,保障產權改革的順利進行。應通過有關法律法規的完善來確立產權的法律基礎,進而保證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在企業資本構成中的國有資本,應視為相對獨立的“企業財產”。政府、行政主管作為積極所有者應放棄企業控制權轉變為消極所有者。政府、行政主管雖然還是最大所有者,但已不是惟一的所有者,這個最大所有者開始已與企業之間劃出了清晰的財產界限,兩者的利益開始明確、分離,而且新進入的所有者、持大股的經營者、職工所有者、公眾所有者等以自然人為基礎的多元資本結構大大提高了對企業資產關切度,積極參與經營決策,對政府、行政主管企業控制權有一定的制約作用。授予企業全部法人財產權,企業對其經營的全部資產有充分的經營權,并承擔風險、破產、清償責任。擁有法人財產權,才能使國有企業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之路。

      3.3 建立科學激勵機制,提高產權所有者的積極性

      企業的生產力總是屬于一定生產關系下的生產力,企業的資本循環機制總是在一定的資本所有權控制和支配下進行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定所有制的生產資料所有權要經過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的途徑,才能真正實現其經濟價值,這全部過程就是所有制的實現。

      當前,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正處在關鍵時期,建立和健全有效的國有企業經營者激勵約束機制勢在必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建立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構成的法人治理結構,提倡制度創新、大膽嘗試,推行經營者年薪制、持股制、股票期權制等分配制度,形成激勵和約束機制,逐步建立起責權分明、管理科學、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適應市場競爭要求的內部管理機制。

      綜上所述,國有企業的產權改革,是一項系統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盡管改革獲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意識到,當前國有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面臨的困難還有很多,其中也折射出產權制度的改革滯后性。所以,我們必須加大產權改革的步伐,進一步調整產權關系,理性收縮國有企業的戰線,不斷優化國有經濟的布局實現國有企業產權結構的多樣化,推進經濟機制的實質性轉變。只有不斷地完善產權制度改革,才能建立起真正的市場主體,增強國家對國民經濟的調控能力,同時有利于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最終使我國經濟運行進入一個良性的運行軌道。

      主要參考文獻

      [1]史忠良,劉勁松.產權理論與國有資產管理[J].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報,2006(1).

      [2]德姆塞茨.控制與企業[M].中譯本.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

      [3]田洪星.產權清晰還是產權合理化[J].蘭州商學院學報,2006(2).

      [4]羅志先.國有企業產權改革的法治基礎[M].北京:中國標準出版社,2002.

      [5]陳清泰.國企改革:過關[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3.

      [6]科斯.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4.

      [7]張維迎.產權、激勵與公司治理[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

      產權制度的基礎范文第5篇

      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

      當前,我鄉經濟社會已進入新的發展階段,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加速推進,農業農村的滯后局面日益顯現,這就要求我們必須以改革創新的精神推進農業農村工作。農村土地、房屋等資產作為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其產權制度也是農村最基本的經濟制度,它對于穩定農村生產關系、促進農村發展具有基礎性作用,推進農業農村的改革創新首先要推進農村產權制度的改革創新。并且,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既是激活農村資源、解放農村生產力的現實選擇,也是發展現代農業、統籌城鄉發展的迫切需要。今年,我鄉被確定為全縣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試點鄉,為我們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創造了良好的政策機遇。全鄉各級各部門要緊緊抓住這一加快發展的歷史性機遇,充分認識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在統籌城鄉發展、實現鄉域經濟跨越式發展中的重大作用,牢固樹立創新奮進、攻堅克難的思想,把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作為全鄉農業農村工作的第一要務,堅定不移地把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推向深入。

      2012年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主要任務和工作步驟

      2012年,按照試點先行、穩妥推進的原則,以農村資產確權發證為重點,科學有序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重點抓好前大槐樹試點工作。試點工作共分五個階段:

      1.摸底宣傳階段(5月5日--7月1日)。結合縣相關部門抽調人員和鄉、村、組干部組成聯合工作組,進村入戶進行摸底調查、宣傳動員。填寫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所有權、農村集體財產收益分配權調查摸底表,完成土地、房屋的測量、面積核實等各項工作。同時,結合調查摸底中發現的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

      2.匯總核實、公示結果階段(7月1日-8月1日)。在完成摸底調查工作后,結合縣委農工委、縣國土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相關部門分別按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所有權、農村集體財產收益分配權進行分類、核實,對核實無誤的信息進行匯總、整理,分別形成分類統計表。核查、統計工作完成后,對摸底調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對公示過程中群眾提出異議的問題,由相關部門研究解決。

      3.公告發證階段(8月1日-11月1日)。由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提出登記申請后,結合縣委農工委、縣國土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相關部門對符合登記條件的農村產權進行登記前公告,公告期為7天。對公告期滿無異議的,分別由相關部門報縣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辦公室審核,報經縣政府批準后,予以注冊登記,并向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確權發證。

      4.檔案整理、信息處理階段(11月1日-12月1日)。確權登記工作結束后,結合縣委農工委、縣國土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相關部門及時將相關登記信息報縣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辦公室,統一完成資料歸檔和信息處理工作。

      5.驗收總結階段(12月1日-12月31日)。由鄉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辦公室制定驗收辦法,并組織相關部門對試點村的確權發證工作進行考評驗收,提出獎懲辦法,獎優罰劣。并對確權發證的整修過程進行回顧總結,查找不足,總結經驗,完善政策,適時謀劃推進下一步的試點工作。

      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強化領導,落實責任。為全面加強對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的領導,鄉黨委、鄉政府成立由主要領導、主管領導以及各片片長組成的鄉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鄉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協調推進,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

      (二)夯實基礎,造濃氛圍。通過組織召開動員會、專題會、組織討論等形式,聘請專家或專業人士,對全鄉各級干部特別是涉及到的鄉直單位、村等一線干部強化培訓,提高業務能力。并適時組織到先進地區學習考察,積極借鑒外地經驗,夯實工作基礎。采取印發宣傳資料、張貼標語、懸掛條幅、入戶動員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政策原則、工作步驟,調動廣大群眾參與改革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為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營造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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