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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的選擇一直是影響會計制度國際趨同的主要因素。以美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國家選擇了遞延匹配原則的會計計量模式,而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所制定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卻選擇了資產負債原則這一會計計量模式。我國在2007年新《企業會計準則〉漸實施之前一直采用的是遞延匹配會計模式,但是新《企業會計準則〉中關于保險合同會計規范基本上改由采用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資產負債原則。
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出臺之前,遞延匹配法一直是各個國家保險合同會計計量采用的基本原則。遞延匹配法根據傳統會計中配比的概念,使保險合同的成本和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配比,予以確定利潤。遞延匹配法強調謹慎與穩健的會計原則,很好地保護了保險合同債權人的利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自2001年重新改組以來,致力于建立一套國際上通用的企業會計制度,用于幫助投資者根據國際會計準則制定的會計信息做出正確的經濟決策。這一基本理念動搖了原先保險合同會計所采用的遞延匹配這一根本,因為債權人與投資者之間有著不同的利益取向和價值選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開始考慮采用何種模型方法可以更好地幫助投資者了解保險公司的盈利狀況和投資價值。在此背景下,資產負債法這一會計模型開始受到了各界的關注。
資產負債法的運用原理源于資產負債表,通過對資產負債表中資產和負債的計量和資產與負債的變化情況確認保險公司的期間收益。保險資產與保險負債的確認必須嚴格依照會計準則中關于資產與負債確認的統一標準,不符合資產和負債定義的項目不能夠確認為資產和負債,而且保險公司財務報表中的利潤表所反映的收入和費用根據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計量的變化而定,利潤是基于資產負債科目對損益類科目的影響變化而確定的。
盡管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目標明確地致力于一套以資產負債基本原則為指導的保險合同會計制度,但是基于保險合同本身的復雜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仍然被分為兩個階段進行實施。2004年3月份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公布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一階段成果。
該成果以資產負債法為導向,主要規范保險合同會計的基本原則和對現行保險會計實務做出一定的修改。第一階段成果并沒有針對保險合同會計具體確認與計量作詳細規定,這些規范將作為保險合同第二階段成果于2011年公布實施?!秶H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汾為兩個階段實施,客觀上對各國保險合同會計規范的差異預留了伏筆,許多國家(比如美國、德國)仍然執行以遞延匹配原則為指導的保險合同會計,而有些國家地區比如歐盟上市公司、中國)的保險企業則根據資產負債法原則為指導編制相應的財務會計信息。
實際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在第二階段關于《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成果中能否不折不扣地執行資產負債法這一基本原則,目前還存在著一定的變數。主要原因是因為保險合同本身的復雜性,使得資產負債法在保護投資人利益的基礎上,從某種程度上增加了保險公司會計信息的波動性,相對于遞延匹配法原則而言不能很好地保障投保人的利益。此外在金融危機這一誘因下人們更多地關注財務報表的風險預警和信息傳遞能力,未來保險合同會計如何實現國際趨同,又一次成為學界關注與爭論的焦點。
二、遞延匹配法與資產負債法下的會計計量(一)遞延匹配法下保險合同的確認與利潤實現
遞延匹配法是指根據權責發生制將保費收入和保險賠付支出以實際發生的影響作為確認和計量的標準進行收入和費用的匹配,根據會計分期原則將一定時期的收入和該時期的費用進行匹配。它強調了謹慎性這一原則,保險資產的計量并不是整個保險合同約定保險金的全部,而是匹配法則下的部分保險金,從而實現了資產的低價原則;而相對于保險負債,保險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既包括未來為了履行保險合同所約定義務的必要支出,也包括特定風險下的巨災保證金和均衡準備金,實現了負債的高價原則。
遞延匹配法下保險公司在收到保險費時并不立即確認為收入,而是將保費根據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進行期間歸置,屬于會計年度內的保費確認為收入,不屬于當期會計年度的保費進行未到期遞延,確認為負債。如果遞延的保費不足以滿足預期的保險賠付成本保險公司需要確認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在取得保險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傭金等成本也將進行遞延,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予以攤銷,將其同保費收入一起在合同期內配比。
采用遞延匹配法的保險會計制度一般將保險合同按照期限的長短進行區分。對于短期的保險合同,由于該類保險合同假定風險平均于保險期間,并且保險期間短暫,所以營業收入的遞延上沒有必要進行平均化設計,保費收入的實現過程與保險風險承擔的過程一般形成同步對應關系。對于長期的保險合同,由于該類合同保險期間長,投保人一般按照合同約定按期交納保費,遞延匹配通常對保費進行平均化設計,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平均確認分期保費收入。由于長期保險合同風險分布的不均勻性,平均按期確認長期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客觀上造成了保險合同資產與負債的不對稱性,為了反映風險的聚集遞延匹配法下不僅允許保險公司針對長期保險合同未來賠付與責任提取長期保險準備金,而且還必須針對特定的保險合同或者風險類型提取巨災保證金和均衡準備金。
遞延匹配法下保險公司的利潤只有在一個會計期間內通過對保險營業支出和保險營業收入的確認得以動態實現。保險企業取得保費收入后扣除掉相應的賠款和給付支出,然后還必須扣除各項保險準備金后才得出承保利潤。值得一提的是在遞延匹配法下對保險準備金的計算主要依靠估計,保險合同準備金與未來實際賠付存在一定的偏差。如果保險責任準備金提存過多,則會造成保險公司的當期利潤降低,在以后的會計區間遞延后形成秘密準備金。由于秘密準備金無法在利潤表上予以反映,因此各種保險準備金的確定是否準確,影響著保險公司財務報表中所反映的利潤是否準確和具備說服力。
(二)資產負債法下保險合同的確認與利潤實現
資產負債法以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計量的變化來定義收入和費用,與財務報表各要素定義的邏輯關系相一致。保險公司對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的定義遵循企業會計制度概念框架下對資產和負債的定義,只要符合某項要素的定義,便可以確認和計量這一要素。
保險資產是指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的凈合約權利。凈合約權利是保險公司基于保險合同所形成的,由保險公司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將給保險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保險合同在符合上述保險合同凈合約權利的定義同0寸,如果其成本和價值能夠可靠地加以計量,才能確認為保險資產。在資產負債法下由于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的取得成本(傭金和手續費支出)不符合資產的定義,因此不應該確認為資產。
保險資產反映的是保費從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的流入,只要保險公司能夠預期保費收入將流入企業,不管它的期間歸屬如何,也不管它是否已經支付,都必須確認為保險資產。有的保險合同下保留了投保人在保險合同到期后可以選擇是否延長的權力,在這樣的保險合同下保險公司只有在確認保險合同將給投保人帶來好處并且投保人十分有可能選擇延長保險合同下才能對延長后的保險合同資產進行確認。
保險負債是指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的凈合約義務。保險公司的凈合約義務是基于保險合同所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保險企業的現時義務?,F時義務的界定對保險公司而言意義非常重大,因為保險公司的經營特征決定了保險合同具備一定普通意義上的未來承諾的特征。現時義務不同于未來的承諾,它是產生于過去的交易或者其他事項的在當前條件下已經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于現時義務,因此不能夠確認為負債。只要保險合同未來承諾的特征是基于現時的已經簽訂的保險合同而形成的,這一特征便不影響保險公司對保險負債的確認。如果基于保險合同的現時義務的履行造成與凈合約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可能流出企業,并且未來可能流出的經濟利益能夠可靠地計量,則保險公司應該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負債。
保險負債表示保險公司剩余理賠和合同下的風險的價值,包括所有直接和間接保險合同成本而不是未到期保費的遞延。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承保風險由不確定性轉變為確定性而從風險中解脫,從而得以確認收益和損失。由于巨災和均衡準備金不符合負債的定義,所以資產負債法下的會計制度不允許計提相關的準備金。
資產負債法下保險公司的利潤可以得以靜態實現。在資產負債法下保險合同簽訂時,便需要確認相關的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同時相應確認收益和費用。這使得資產負債法下在保險合同初始確認時保險公司便有可能產生初始損益和利潤,不過這一初始利潤一般需要在會計期間到期日前再次通過負債充足性測試的方法予以修正。資產負債法下的利潤通過不同時期資產負債表的變化得出,根據會計的恒等式由資產減去負債得到所有者權益,如果所有者權益比上一會計年度增加,則表示保險公司該年度獲得盈余;如果所有者權益較上一會計年度有所減少,則所減少部分為保險公司的年度虧損。
三、我國保險會計的現狀與特征(一)我國保險會計的現狀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布了39項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企業會計準則》”)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同時鼓勵其他企業執行。為了提高保險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和內部管理水平,促進保險業又快又好發展,我國保險監管部門決定從2007年1月1日起全保險行業推行新《企業會計準則》保險業成為我國第一個率先不區分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全部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行業。
新《企業會計準則》雖化了為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提供決策有用會計信息的新理念。為了與目標相協調,新準則直接提出了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重新嚴格界定了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等會計要素定義,明確規定了有關會計要素的確認條件;新準則第一次在我國引入公允價值計量要求,對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部分金融工具、股份支付等,都要求以公允價值計量,使會計記錄由靜態轉為動態,提升了會計信息的有用性。而且,新準則規范了新的會計業務,提出了許多新的概念,比如金融工具、投資性房地產和股份支付等,徹底改變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外”特點,通過表外金融資產、負債的表內化,使財務報表使用者更加容易地評價公司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另外,新準則規范了企業合并、合并會計報表等重要的會計事項;引入了每股收益、分部報告等比以往更加嚴格具體的披露要求,為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了更為透明的信息。
新《企業會計準則》中與保險公司最為密切相關的是第25項具體準則《保險合同》與第26項基本準則《再保險合同》這兩項準則具體規范了源自保險合同的會計要素的確認與計量。普遍認為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中關于保險合同會計計量遵循的是資產負債法這一基本原則。實際上由于新《企業會計準則》在我國原來保險會計規范基礎上進行改革,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湘關規范為模板,吸收了部分美國保險合同會計的相關規范,使得我國現行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既包含了資產負債法的基本特點,同時也保留了遞延匹配法下的若干特征。通過上文對兩種不同會計計量模式的分析,下文將進一步分析我國現行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的若干特征。
(二)我國保險合同會計計量的若干特征
首先,保險會計的規范主體實現由保險公司向保險合同的轉變。中國自2007年度開始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首次打破了行業和所有制形式界限,將金融保險業與其他行業統一通過《企業會計準則》予以規范。先前保險公司都不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的適用范圍內,保險會計所遵循的會計制度《保險公司會計制度》(1998~2001)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1~2006)都是以保險公司為規范主體,內容除保險合同以外,還包括會計要素、股權投資和財務列報等方方面面。新《企業會計準則》首次將保險公司納入其規范體系,其中的第25項具體準則《保險合同》與第26項基本準則《再保險合同》成為保險行業特別會計規范,保險公司其他會計規范適用新《企業會計準則》的其他具體準則。中國的這一做法基本實現了保險會計規范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保險合同成為保險會計的規范主體。
其次,我國保險合同會計規范以資產負債法為理論基礎。企業會計準則關于保險資產與保險負債的定義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實質趨同,各要素遵循企業財務會計概念框架中對資產和負債的定義。比如《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一原保險合同》第7條的規定,保費收入必須滿足保險合同成立并且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保險公司并且該保險合同的成本或者價值可以可靠地計量這些條件下才能進行會計確認。只有符合某項要素的定義,并且能夠可靠地計量,保險公司才能對保險合同資產與保險負債進行確認。我國保險合同會計規范以資產負債法為理論基礎,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便必須按照資產和負債的相關確認條件在會計上予以確認,利潤在保險合同成立的同時便得以靜態實現,為了修正企業的靜態利潤值,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準確,《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一原保險合同》第14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在會計期末對保險負債進行充足性測試,并且按照其差額補提相關準備金。新《企業會計準則》中關于保險資產、保險負債以及準備金充足性測試等規范,都體現了資產負債法的基本要求。
但是,企業會計準則部分會計規范仍然保留了遞延匹配法的特征。首先是保險合同的分類,本文第二部分已經論述了遞延匹配法客觀上要求對保險合同予以分類,這是遞延匹配法下會計處理的基本前提?!镀髽I會計準則第25號一原保險合同〉〉將保險合同分類為壽險合同與非壽險合同,準則中對這兩類保險合同概念的表述實際上等同于以遞延匹配原則為基礎制定的美國保險會計準則£)中關于長期保險合同和短期保險合同分類的概念內涵。遞延匹配法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應收保費和預收保費的確認與計量受合同期限的長短有所不同。長期保險合同的應收保費和預收保費的界定以期收為原則,躉收為例外。短期保險合同的應收保費和預收保費的界定以躉收為原則,期收為例外。我國目前的保險會計規范中針對不同的保險合同,規定了不同的保險資產與負債的會計確認方式和種類,從而使得當前的保險會計制度仍然體現了遞延匹配法的顯著特點。另外,保險準備金的設置和劃分延續了我國舊會計制度中對遞延匹配法的運用。資產負債法下無論是通過現時轉出價值還是現時購進價值所得出的保險負債,都蘊含著未來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所必需承擔的凈合約義務的價值,即針對保險事故的賠付準備,因此也無需界定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無需針對未決賠款準備金區分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一原保險合同》規定了保險公司必須設置針對非壽險合同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和針對壽險合同的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這些做法實際上是對原有會計規范的延續,因此也帶有明顯遞延匹配會計原則的烙印。
四、國際趨同對我國保險會計的挑戰與建議(一)我國現行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評價
我國現行保險會計計量選擇了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資產負債法為理論基礎,配以美國遞延匹配法模式下的部分會計計量方法為補充。因此對我國現行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的評價,必須首先分析資產負債法和遞延匹配法各自的優點與缺點。
資產負債法代表的是目前國際上保險會計趨同計量模式的主流觀點,通過對保險合同和保險負債的確認與計量,幫助投資者、公眾與監管者一目了然地根據資產負債表直觀了解保險公司的獲利能力,會計信息的使用者不需要像遞延匹配法原則下那樣解讀財務報表關于成本遞延,收益匹配等相關隱含的會計信息。資產負債法的計量強調的是公允價值模式,能夠更加客觀真實地反映保險公司的資產狀況和盈利能力,避免了遞延匹配法下可能造成的秘密儲備金聚斂等現象,更好地保證了投資人的投資利益。
資產負債法下的會計確認和報表列示更為簡單和統一,便于會計資料使用人(投資人、投保人、監管者和公眾等)閱讀和了解相關的信息。首先資產負債法下對保險合同的分類變得毫無意義,因為所有保險合同不再根據遞延匹配原則進行會計分期處理,長期保險合同和短期保險合同的資產和負債都按照市場價值的方法進行評估確定。這也是國際會計準則的保險合同會計沒有對保險合同作進一步分類的主要原因。另外資產負債法下根據市場公允價值所得出的保險負債,都蘊含著未來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所必需承擔的凈合約義務的價值,因此也無需對保險準備金做諸如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等劃分。
不過資產負債法下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使用會造成保險公司各年度運營情況波動性大,保險公司年度利潤對宏觀環境與金融市場的依賴性增強,投保人在經濟運營良好的年度不僅擁有充實的賠付保障,而且部分人壽保險產品投保人還可以獲得更豐厚的投資回報;但是在經濟運營欠佳的年度則可能由于保險公司各項資產與負債根據市場價值評估出現縮水狀況,導致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下降,投保人利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此外保險合同根據其市場價值進行計量是實踐中的一大難題,因為保險合同不存在活躍的市場交易,所以也不存在可供參考的第三方價格,對保險合同資產負債的計量因此只能通過運用特定的模型,根據保險合同所產生的現金流和保險合同價值在資產負債表日的貼現值等因素予以確定。
保險會計計量在遞延匹配法下通過成本遞延和利潤匹配的方式,解決了保險成本不確定性對保險公司利潤確定所帶來的難題。遞延匹配法根據保險合同的實際保費收入為基礎,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對成本與費用進行期間歸置,輔以各項保險準備金的計提保證保險公司在未來發生保險事件下充分的償付能力,減少了保險公司會計信息的不穩健型,減少了保險公司通過會計報表操控利潤的風險性。遞延匹配會計制度因為其穩健性和可操作性,很好地保護了保險合同債權人的利益。不過由于遞延匹配法更加強調謹慎性原則,造成保險資產低價計量和保險負債高價計量的非對稱性,保險公司秘密儲備金增加,投資人利益普遍低于保險公司運營真正的投資回報水平,保險監管部門與公眾解讀保險公司遞延匹配法下會計信息的難度大大增加。
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的保險會計計量模式致力于滿足投資人、投保人和社會公眾等多方利益,通過采用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資產負債法進一步公允體現保險公司盈利能力,力求還投資人應有投資回報的本來面目,更好地保證投資人利益,幫助投資人、監管者和社會公眾更為客觀公正地解讀保險會計信息。但是現行制度對資產負債法的運用并不徹底,許多保險資產和負債的計量并不是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而是采用原先遞延匹配法原則下的各項方法確認保險準備金,通過謹慎計量的方法保證投保人的利益。確切地講這種模式是保證投資人利益與投保人利益的一種中間模式,是為目前國際上針對未來保險合同會計國際趨同路徑目標不明狀況下而采用的一種過渡模式。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作為公認會計制度(GenerallyAccepiedAccountingprincpesGAAP)框架下的會計制度,從本質上與監管層面上的法定會計制度(S_OT八ccomtingPrncPlesSA)T著根本區別。國際趨同背景下未來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將會進一步朝著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的資產負債法模式發展,這種發展趨勢客觀上對我國剛實施不久的保險合同會計制度提出新的挑戰,為未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在國際趨同背景下保險合同會計的改革預留伏筆。
(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下保險合同會計發展趨勢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關于《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二階段的制定仍然處在討論階段。2007年5月份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了相關的討論文稿。該文稿同樣以資產負債法為理論基礎,針對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公允價值評估模型的選擇等提出探討。預計這一討論文稿會在2010年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二階段成果初稿的形式予以,并將于2011年開始生效實施。
在現有的討論中占據主流觀點的是關于運用保險合同的現時轉出價值(Cunentextvajue)和現時購入價值(Currentenryvajue膜型來評估保險資產與保險負債的公允價值。
保險合同的現時轉出價值以產品銷售市場為導向,根據市場上的第三方為取得保險合同的凈合約權利(保費收入)所愿意支出的價值確定保險資產,根據市場上的第三方為接受保險合同的凈合約義務(保險賠付)而要求保險公司所支付的價值確定保險負債。保險合同的現時購入價值以成本采購市場為導向,根據保險公司在市場上為了向第三方(其它保險公司)獲得保險合同的凈合約權利所愿意支出的價值確定保險資產,根據保險公司在市場上為了接受第三方(其它保險公司)的凈合約義務而要求其它保險公司所支付的價值確定保險負債。
由于保險事件具有隨機性,所以對保險合同的現時轉出價值和現時購入價值的期望值只能根據保險事件的發生概率進行測算概率的估算和實際發生概率之間難免存在偏差。為了減少偏差,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的公允價值計算中還考慮了風險校準系數,用于幫助公允價值的計算更加貼近保險合同本身的實際價值。風險校準系數的確定根據市場的風險偏好而定,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觀點,風險校準系數所調整的風險不僅包括單一的風險,還包括投資組合下可以相互之間進行風險平衡的多樣性風險。此外由于保險公司風險經營過程中還會向投保人提供理財、咨詢等服務,現時轉出價值和現時購入價值的計算還允許運用服務邊際系數進一步修正保險資產和負債的市場價值,以求獲得更加精確的公允價值。
雖然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將資產負債法確定為理論基礎,但是資產負債法與遞延匹配法之爭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二階段的制定過程中的討論并沒有停止。2009年7月份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每月資訊中顯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正在討論針對短期保險合同索賠前設置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通過改變先前允許保險公司計提未到期準備金的做法,強制性地要求保險公司通過針對尚未索賠的短期保險合同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做法為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有用的經濟信息。這一討論的觀點實際上是遞延匹配法下針對短期保險合同常見的一種準備金記提方法,為目前中國、德國和美國等多數國家所采用。盡管這一討論能否付諸實施仍未定論,不過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通過官方渠道這一觀點起碼向外界傳遞一個信息,即未來保險合同會計國際趨同中不排除在以資產負債法為指導原則的基礎上借鑒部分遞延匹配法的會計方法。這種做法也是與當前我國的保險合同會計實踐相吻合的。
(三)國際趨同下完善我國保險會計的若干建議
首先,加強資產負債法模式下保險合同計量的研究。由于我國長期以來采用遞延匹配法原則對保險合同會計進行計量,所以關于遞延匹配原則下的會計計量研究較多;但是基于資產負債法的研究起步較晚,相對而言研究成果較少。我國現有關于資產負債法的研究都是在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一階段成果以后才陸續開展,而且大部分研究都停留在對已公布的資產負債法原則下保險合同會計政策的分析和評估,真正對資產負債法基本理論和相關會計要求的研究少之又少。由于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一直將資產負債法作為其制定保險合同會計的理論基礎,為了更好地應對國際會計趨同對我國保險業的影響,學界當前應該加強對資產負債法模式下保險合同計量各項要求的基礎性研究,從而為以后我國保險會計在國際趨同下的改革提供必要的理論參考。
其次,審慎評估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各項研究成果。因為現行各國的保險實務中主要都運用遞延匹配法下的會計計量模式,資產負債法的研究在現實中會遭遇很多難題,可供借鑒研究的成果寥寥無幾。正因為如此,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所的各項研究成果(比如現時轉出價值、現時購入價值、風險邊際和服務邊際等等)成為現有研究資產負債法的重要資料和理論基礎。不過對于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現有的各項研究成果,由于保險合同的公允價值確定缺乏現實的第三方市場可供借鑒,所以各種計量模式都是建立在模型運用的基礎上。因此,我們有必要審慎地評估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各項研究成果,結合我國保險業的情況與特征進行實證分析研究,從而更好地幫助我國保險公司評估國際會計趨同所帶來的各項影響,并且盡可能規避各項討論模型對保險業發展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
【關鍵詞】 或有事項; 虧損合同; 預計負債; 減值損失
【中圖分類號】 F27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7)11-0104-03
企業或有事項常會對企業經營、財務產生不利影響,比如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常見的虧損合同。國內會計準則CAS13和《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IAS37)都對虧損合同所產生義務的確認和計量作了相關規定,然而卻都未對會計處理方式作出解釋。已有相當多的學者就虧損合同確認為預計負債進行了探討并有所收獲,但相關研究并不深入且相關會計規范不完善,仍有較多問題有待研究。
一、國內、國際會計準則虧損合同規定差異
(一)兩者適用范圍差異分析
國際會計準則通過合同義務為切入點定義虧損合同。國際會計準則第67條,其虧損合同定義中將“無需成本可以完全退出”的合同排除在準則之外。相對應的其他合同可適用本準則,如必須付出罰金方能終止的合同和因其他因素發生虧損的合同。準則第68條中明確虧損合同相關必要費用大于履約預期收益,必要費用是指未履約退出成本(補償、罰則等)與履約成本的偏低者。
國內準則虧損合同定義未將“無需成本可以完全退出”的合同排除在外,其他規定基本與國際準則相同?!翱沙蜂N合同”(即無需付出代價就能終止義務的合同)的概念已經在國內有的文獻研究中被引用了,這些文獻還表明可撤銷合同由于不存在現時義務,因而無需滿足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
(二)兩者確認條件基本一致
國內、國際準則對虧損合同確認條件幾乎完全相同。首先,已發生事項而產生的現時義務(法定或推定);其次,經濟利益流出將因此而很可能發生;最后,能夠可靠計量該流出。不過,國內會計準則強調虧損合同應該是由待執行合同未被履行或未被完全履行而產生的,而這一說明國際準確并未強調。
(三)虧損合同的初始計量
對于虧損合同所確認的預計負債,IAS和CAS所采用的計量原則規定相同,將資產負債表日所要求支出的最佳估計數來結算現時義務作為確認金額。不過,國際會計準則第69條要求在確認虧損合同前實際已經發生的合同減值損失,應予以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由此可見,國際準則對虧損合同的總虧損拆分為已經履約和未履約兩部分,適用不同準則。相對而言,國內會計準則并未對合同標的資產如何區分處理作出規定。
二、國內虧損合同處理主流模式及問題分析
(一)確認為預計負債
國內會計準則或學者研究認為,虧損合同確認為預計負債需要準確反映虧損合同推出的必要(最低)費用。該處理方法前提條件有兩點:第一,要求合同為不可撤銷合同;第二,要求合同無標的資產存在。如果存在標的資產,則正常情況下無需直接確認為預計負債,而需先計提減值損失。只有在資產減值損失小于虧損的情況下,才可將虧損超過計提的減值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
(二)現行處理方法的問題分析
1.虧損合同義務的區分模糊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當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而產生的義務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確認。待執行合同由于各種內外因素變化導致無論履約或不履約都將產生虧損時,則意味著其變為虧損合同。虧損合同在變化前后所發生的全部義務是否均界定為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呢?
根據會計準則,只要雙方在簽訂合同后均未履約,則此合同相關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均可確認為預計負債。而雙方均履行相關合同義務且對等履行,則不屬于或有事項,不可以確認為預計負債。也就意味著企業針對履約部分應按照對應準則確定,比如存貨準則確定履約相關部分為存貨。總的來說,對虧損合同相關金額的確認,需要現行會計準則予以規范化,明確界定履約和未履約部分。
2.標的資產分類的合理性
所謂合同標的資產,是指規定或關系交易范圍的明確的資產。比如一個銷售合同,若合同規定的產品已經被完工入庫成為產成品,則合同存在標的資產;若合同中規定產品尚未完工,無論是否開工或半成品,都視為合同無標的資產。
待執行合同轉換為虧損合同,其涉及的資產可能存在三種情形:第一,該資產尚未進入生產階段;第二,該資產正在加工生產但仍為在產品;第三,該資產完工入庫成為產成品。第二和第三種情況相同,都表示企I履行了合同義務,但目前的會計處理規定將第一種、第二種情形一概而論,這種會計處理方法不值得提倡。
3.最佳估計數合理性
確認為預計負債的金額為最可能發生金額,俗稱最佳估計數,國內國際會計準則對此界定一致。當下,主流觀點都將虧損合同退出的最低費用默認為該“最佳估計數”,這一觀點的前提是企業為理性人?,F實世界,企業可能并不是無時無刻都保持理性。學者張莉(2008)研究認為,企業的違約成本(罰息、賠償等)即便是高于履約成本也一定會選擇違約,而企業可能會因為考慮違約對企業信用的傷害而選擇履約。企業生產經營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大多數情況下一項經濟決策的作出需要用長遠眼光來判斷,不能因為單項虧損而放棄長遠潛在的利益或價值。因此,待執行合同實際變成虧損合同后,企業權衡利弊可能選擇履約或者違約。這樣一來,此前主流觀點所確定的“最佳估計數”可能就武斷了[ 1 ]。
三、虧損合同的會計處理探討
(一)流程介紹
根據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對虧損合同的有關規定,首先需要判斷虧損合同尚未履約義務是否符合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其次還需要看企業對虧損合同的履約與未履約的決策情況。在前面兩點均確定的基礎上,然后由財務會計估算虧損合同的最佳估計數,最后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二)賬務處理
具體賬務處理人員需要根據企業不同的經營決策作出不同的處理程序,具體判斷的標準是企業針對虧損合同選擇履約還是違約。具體流程見圖1。
1.企業選擇履約
企業對虧損合同選擇繼續履約,那么期末合同中約定的資產無論在產或完工,均需要確認為企業存貨。針對此存貨期末按照可變現凈值與成本孰低計量,差額計提存貨跌價。需要注意的是,該存貨屬于合同約定的資產,應以合同價格來考慮其可變現凈值。針對合同約定的資產除了在產和完工之外,還有可能尚未投產,此部分可參考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處理。在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情形下按照預計損失金額進行確認,金額為違約損失額的最佳估計數。針對尚未投產的部分待后續加工成品后,按照預計負債金額沖減庫存商品。
2.企業選擇違約
合同約定的資產已經投產或完工的,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存貨處理,期末按可變現凈值與成本孰低計量,考慮計量存貨跌價;不過此處可變現凈值的計算需要用市場價格來算,因為企業放棄履約。合同約定的資產尚未投產的,若符合預計負債,按照最近估計的損失金額進行確認和計量[ 2 ]。
四、案例介紹
(一)虧損合同繼續履約
現有兩家企業,A、B單位,2016年3月23日簽署一份不可撤銷的買賣合同。合同約定,A作為銷售單位于4月30日之前向B提供40臺特種生產模具甲,價格為90萬元每臺,兩者同時約定50萬元的違約金。
結果3月末,在國內鋼材價格大幅上漲的背景下,導致A單位生產甲特種模具成本大幅上漲至92萬元每臺,而市場當時成品售價僅上漲為91萬元。A單位管理層考慮長遠利益及企業信用選擇繼續履約,并愿意承擔一定損失。截至3月末,甲特種模具完工入庫為10臺、成本920萬元;在產甲半成品為5臺、成本250萬元;還有25臺尚未投產,預計成本也為92萬元每臺。
針對此種虧損合同選擇履約,則相關虧損計算可見表1。
按照本文第三部分的介紹,針對繼續履約的虧損合同具體賬務處理程序如下:
1.已投產的(包括在產與完工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予以確認計量,并考慮期末計提跌價準備,其中期末可變現凈值計算需要以合同價格為基礎(因為此時A單位選擇繼續履約)。
借:資產減值損失 30(20+10)
貸:存貨跌價準備――甲模具 20
――半成品甲 10
2.未投產部分若符合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首先確認為預計負債,待投產完工后再用預計負債沖減存貨成本。
借:營業外支出――甲模具 50
貸:預計負債――甲模具 50
借:預計負債――甲模具 50
貸:庫存商品――甲模具 50
(二)虧損合同選擇違約
現有兩家企業,A、B單位,2016年3月23日簽署一份不可撤銷的買賣合同。合同約定,A作為銷售單位于4月30日之前向B提供40臺特種生產模具甲,價格為90萬元每臺,兩者同時約定50萬元的違約金。
結果3月末,在國內鋼材價格大幅上漲的背景下,導致A單位生產甲特種模具成本大幅上漲至92萬元每臺,而市場當時成品售價僅上漲為91萬元。A單位管理層考慮長遠利益及企業信用選擇,選擇階段性違約,放棄該訂單,并愿意承擔違約損失。截至3月末,甲特種模具完工入庫為10臺、成本920萬元;在產甲半成品為5臺、成本250萬元;還有25臺尚未投產,預計成本也為92萬元每臺。
針對此種虧損合同選擇違約,則相關虧損計算可見表2。
按照本文第三部分的介紹,針對違約的虧損合同具體賬務處理程序如下:
1.已投產的(包括在產與完工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予以確認計量,并考]期末計提跌價準備,其中期末可變現凈值計算需要以市場價格為基礎(因為A單位選擇違約,故不需要考慮合同價格)。
借:資產減值損失 30(20+10)
貸:存貨跌價準備――甲模具 20
――半成品甲 10
2.針對未投產的25臺,若符合預計負債,金額可靠估計下確認為預計負債;同時考慮支付違約金50萬元,也需確認為企業的預計負債。
借:營業外支出――甲模具 50
貸:預計負債――甲模具 50
借:預計負債――甲模具 50
貸:庫存現金 50
【主要參考文獻】
關鍵詞:保險業;會計準則;國際比較
文章編號:1003-4625(2007)11-0076-04 中圖分類號:F840.4 文獻標識碼:A
一、保險合同的變遷和主要內容
1982年,美國的SFAS60《保險企業會計和報告》首次了關于保險企業的會計準則和以AICPA保險行業審計指南和立場公告為基礎的會計實務,大大地推動了保險會計的發展。隨后又在1987年了SFAS97《保險企業對某些長期合同以及投資性銷售實現利潤和損失的會計和報告》,1992年SFAS 113《短期合同和長期合同再保險會計和報告》,1994年SFASl20《互助壽險企業與保險企業對某些長期參與性合同的會計和報告》,使得保險企業的會計準則得到了進一步完善。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于2004年3月的IFRS4《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保險合同》,是首個規范保險合同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這同時也是IASB關于保險合同第一階段的成果,IASB于同年9月成立了保險工作組,以重新審視保險公司的財務報告,對所有相關概念和實務問題將于第二階段做出進一步研究。
我國在1993年頒布了《保險企業會計制度》,1995年頒布并實施《保險法》,1999年頒發了《保險公司會計制度》,終于在2006年首次出臺了針對保險行業的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其目的主要在于規范保險會計以滿足投資人對會計信息的需求。根據準則的時間,我們可以看出,國際IFRS4和我國的25號和26號準則相隔時間較短,存在著很大的相似性,而它們的出臺也同時借鑒了美國的公認會計原則,這就必然導致保險會計自誕生開始便與國際趨同,減少了很多國際協調的工作。然而,對于保險會計這一領域,在國際趨同的形式下,也存在著一些細微的差異。
二、準則的具體比較
(一)關于保險合同定義的比較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有關承保人的主要公告,規范的是保險主體即保險公司的財務報告,因而,沒有明確地定義保險合同。但是在《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13號――短期合同和長期合同再保險的會計和報告》的第一段中規定:“保險對可能在特定期間內發生或被發現的特定事項和情況所引起的損失或者負債提供保障。作為從投保人處獲得付款(保費)的交換,保險企業同意在特定事項發生或者被發現支付給投保人一定的款項?!盜FRS4《保險合同》在《術語表》中規定:保險合同,合同的一種,按照該合同,合同一方(承保人)同意在特定的某項不確定的未來事項(保險事項)對合同另一方(投保人)產生不利影響時給予其賠償,從而承擔源于投保人的重大保險風險。我國在第25號會計準則中規定: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并承擔源于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議。
從三者的比較中可以發現,IFRS4強調了兩點內容:一個是“未來事項”,那些因為由過去的事項所引起卻在合同期限內發現的損失,或者那些因為合同期限內事項的發生而導致合同期滿才被發現的損失,這些保險事項將會被排除在定義之外;另一個是“重大保險風險”,指出只有將重大保險風險從投保人轉移至保險人的合同才是保險合同。雖然國際會計準則意在“謹慎”,但是這樣一來,一些并沒有重大保險風險的保險合同就會被排除在外,而他們仍然受到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管。如果這些被排除在外的保險合同按照IAS39《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另一些合同按照IFRS4進行會計處理,這樣一來,反而導致這些信息缺乏可比性,那么這些信息又怎能給信息使用者帶來幫助呢?因此,這種定義“保險合同”是很有爭議的。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將保險合同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我國對原保險合同的定義在考慮了國際會計準則曾使用的定義“保險合同是指在特定時期內由于某些事項或情況之發生或發現而使承保人承受確定的損失風險的合同,這些事項或情況包括死亡(對于年金而言,指受領人的生活狀態)、疾病、殘疾、財產毀損、對他人的傷害以及中斷經營?!焙?,制定為:“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費對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合同?!边@種定義限制了保險是除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等外的財產保險,它是在現有已存在保險形式的基礎上進行定義的,如果將來有新型保險種類出現,則需要隨時對該定義進行修訂和補充。
(二)規范內容和適用范圍的比較
1.規范內容
保險會計按其所涵蓋的內容可分別指保險公司會計和保險合同會計。美國SFAS60就是對保險公司的會計進行規范,而國際IFRS4和我國新準則則是對保險合同的會計進行規范。由于保險會計的特殊之處在于保險合同,保險公司的其他活動沒有特別的不同,而除了保險公司以外,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也可能簽發和銷售保險合同,那么對不同行業同一類型的交易進行統一規范,增強了會計處理的可比性,無疑將保險會計定義為保險合同會計會更加恰當。在我國,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就是指持有保險經營權許可證的企業(即保險公司)簽發的合同。所以,更確切地說,準則規范的內容為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合同。
2.適用范圍
準則范圍限定了準則規范的對象,確定準則的范圍是準則制定者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對保險企業和互助社會團體的通用財務報表建立了財務會計和報告準則。國際IFRS4《保險合同》準則適用于:簽發(或持有)的保險合同(包括再保險合同)、簽發的具有相機參與分紅特征的金融工具。我國第25號新準則《原保險合同》和第26號新準則《再保險合同》,分別適用于簽發的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也就是說,美國是針對特定的行業和公司做出的規范,與國際和我國準則只是就保險合同的內容上具有可比性。而國際會計IFRS4的適用范圍涵蓋了我國準則的適用范圍,對具有相機參與分紅特征的金融工具也做了相應的規范。
3.保險業務的分類
美國的保險業務分為長期保險合同和短期保險合同,這里長、短期并不是以合同時間(年限)為標準劃分的,而是以合同在展期內是否有效為準來劃分的。國際會計準則并沒有將保險合同進行分類,對不同的保險合同采用同樣的會計原則。我國根據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是否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將原保險合同劃分為:壽險原保險合同和非壽險原保險合同,
與美國的劃分極具相似性?!霸谠kU合同延長期內承擔賠付責任的,應當確定為壽險原保險合同;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原保險合同延長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費到期日未繳納保費,保險人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期間?!?/p>
(三)確認和計量的比較
1.確認的比較
確認是指把一個事項作為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等正式加以記錄和列入財務報表的過程。進行確認有四個基本標準,即可定義性、可計量性、相關性和可靠性。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從保費收入、理賠成本、未來保單給付負債等方面進行具體細致的規范,對于長期保險、再保險、特殊保險企業都自成一項會計準則對前期的準則進行補充修正。IFRS4《保險合同》準則從下列三個方面對確認和計量進行規范:(1)對其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要求的暫時豁免;(2)負債充足性測試;(3)再保險資產的減值。IFRS4作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第一階段的成果,考慮到在項目第二期還將對某些核算方法與披露要求進行調整,因此,對保險合同中出現的有關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的確認和計量沒有作出規定,只對現行會計處理方法做了少量改變,并允許保險公司繼續沿用目前其所在國的會計準則進行賬務處理。我國第25號會計準則《原保險合同》從收入、準備金、成本這三個方面進行了規范;而第26號會計準則《再保險合同》則是從分出業務和分人業務,即從分保人和再保人這兩個角度來進行規范。也就是說,我國新會計準則的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是從資產、負債、收入、成本這幾個方面作出的規定,對于特殊情況并沒有提及,考慮到新準則出臺的迫切,所以沒有美國財務會計準則規定的那么面面俱到,在保險合同的特殊財務會計規范方面,還需要做出進一步的具體規范。
2.再保險的規范
美國SFAS113號《短期合同和長期合同再保險的會計處理和報告》詳細說明了保險企業對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會計處理,建立了作為再保險進行會計處理的條件,并規定了短期合同、長期合同再保險的財務會計和報告準則。國際會計準則并沒有將保險合同具體的區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而是合在一起進行規范。我國新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從分出業務和分入業務兩方面分別進行規范,操作性較強,但是對于業務的判斷方面沒有進行具體的指引,對于較為復雜特殊的業務,也缺乏必要的指導。
3.再保險資產的減值
國際會計準則IFRS4要求對再保險資產做減值測試,規定如果分保人的再保險資產發生了減值,則分保人應當相應減少其賬面價值,并將減值損失確認為損益。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13號《短期合同和長期合同再保險的會計處理和報告》和我國第26號新準則《再保險合同》,對再保險資產的減值都尚未進行規范。
(四)披露的比較
美國、國際及我國財務會計準則都要求對保險合同的會計信息進行披露,下表列示了SFAS60、IFRS4及我國新準則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各特定項目的披露要求。(如表所示)
通過上述比較可以看出,各準則的規定內容在保險資產、負債準備、再保險等方面都有涉及,美國因為是針對保險公司的具體會計準則,所以從公司角度考慮的內容更加完整、詳細、明確,對合并報表、所得稅、股利分配、權益等相關問題也要求有所披露。而國際財務報告則更加注重風險的揭示,在保險合同風險的控制以及現金流量預計方面要求披露更多的信息,這些在我國的財務會計準則中均未涉及到。相比之下,目前我國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對信息披露的要求還只在于解釋報表,披露的目標是,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事項,沒有像國際IFRS4要求披露的那樣,涉及對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及不確定性進行披露的內容,也沒有關于保險以及金融潛在風險的詳細信息,特別是對各種假設變動的靈敏度以及相關風險管理操作的信息披露內容。
(五)特殊事項的比較
1.嵌入衍生工具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現金流量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與主合同構成混合工具,如投保與生存年限聯結的年金合同期權等。IFRS4規定,當嵌入衍生工具的經濟特征和風險與主合同沒有緊密關系及其與保險合同的價值有相互關系時則不需要單獨列示,并作為衍生工具核算。而我國相關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并未對其進行規范,但在第22號準則《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中,則要求從混合工具中進行分拆,作為單獨存在的衍生工具處理。美國財務會計準則規定,這樣的衍生工具必須單獨予以核算。
2.分拆
IFRS4指出當保險合同同時含有保險成分和存款成分,并且承保人能夠單獨計量存款成分時,要求承保人對這些部分進行分拆。在我國第25號《原保險合同》中指出,保險人既承擔保險風險又承擔其他風險的,當其能夠區分并且能單獨計量的,可以將保險風險和其他風險部分分拆,但如果不能區分或不能單獨計量的,應將整個合同確定為保險合同。
3.負債充足性測試
由于保險業務準備金多建立在精算模型基礎上,為了保證準備金的安全性,IFRS4和我國新準則都要求保險公司在每個結算日評估其確定的保險負債是否充足。如果測試表明負債是不足夠的,則必須將全部不足金額計入損益。
三、對我國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思考
(一)規定條文缺少必要的嚴謹性
1.“保險合同”概念模糊
我國第25號會計準則《原保險合同》對于保險合同的定義,“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并承擔源于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議。”除指明“保險合同”具有“保險風險”外,用“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來代替保險合同的“不確定性”,“給投保人造成的不利影響”,“以及保險人與投保人的賠付關系”,不能清晰地指明什么是保險合同。
2.準則與規定的統一工作尚未完成
IFRS4指出,充足性測試涵蓋所有負債,包括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賺保費準備金。我國25號新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原保險合同》中,對準備金充足性測試的規定為:“保險人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币簿褪钦f,測試對象是“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卻沒有囊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而在保監會的管理辦法和細則中,則有針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的規定:“保險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時,應當對其充足性進行測試。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足時,要提取保費不足準備金?!蹦敲?,究竟是否該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準則”與“規定”,到底該聽誰的?
3.“負債充足性測試”的方法沒有進行明確地規范
在IFRS4的規定中指出“測試必須考慮所有合同項下未來現金流量的當前估計值”明確地規定了測試的方法。而新準則中對測試方法只用“精算”來代替,雖然比較貼近實務的處理方式,但是卻降低了精算師以外的人員對負債充足性測試的理解,顯然也缺少其測試的透明度。根據Petroni and Beasley(1996)報告,在他們調查的美國保險公司樣本中,超過90%的保險公司在估計損失準備金時都發生過重大錯誤。所以,如果能夠將相應的測試方法明晰化,將會增加精算師以外人員對準備金的理解能力,也有助于督促精算師以更加謹慎、科學的態度進行準備金計提工作。
關鍵詞:用益物權;公路收費權;BOT業務
一、引言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用益物權人以對他人所有的物直接支配為前提獲得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我國《物權法》具體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四種用益物權,但是用益物權的范圍是比較廣泛的,需要特別法進行規范,比如《公路法》中的公路收費權。用益物權人具有使用物的無形的權利,但是這種權利又必須以實物為依托,然而實物又不為該權利人所有。因此,用益物權具有“有形資產無形化、無形資產有形化”的特點。
對于用益物權會計處理問題,國內學者曾經做過許多有益的探析,如劉文成(2003)、馬賢明和鄭朝輝(2004)、張維賓(2004)等,但是這些學者都只是根據當時我國會計實務中對用益物權的會計處理提出理論上分析并提出建議。2006年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隨著新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用益物權的會計處理問題日益凸顯,2008年8月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財會[2008]11號,以下簡稱《準則解釋第2號》),該解釋的第五項首次提出了對“企業采用建設經營移交方式(BOT)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業務”的會計處理,其中涉及公路收費權的會計處理問題,用益物權的會計處理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之處。
本文將以公路收費權這種用益物權為例,淺析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對用益物權的會計處理原則和其中涉及的問題。
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對公路收費權的會計處理
為了應對世界經濟危機,國家不斷加大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其中BOT方式是一種重要的方式。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營運-轉讓)的英文縮寫。BOT方式主要是政府吸引非官方資本加入基礎設施建設的一種投融資方式。這種方式的運行特征是:政府與非官方資本簽訂項目特許經營協議,將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和投產一定時期的經營權交給非官方資本組建的投資機構,由該投資機構自行籌集資金進行項目建設和經營,在特許經營期內收回投資成本并取得合理利潤,經營期滿后將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BOT方式早在20世紀80年代進入中國,利用BOT方式吸引外資的首例是深圳沙角B電廠。我國各級政府對BOT方式非常重視,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建成了很多BOT項目,首例規范化BOT公路項目是于1995年竣工通車的京通高速公路,此外廣深高速公路等BOT試點工程也取得了預期效果。
對于企業的BOT業務如何恰當地反映資產、收入和成本等的會計核算問題一直沒有統一的規范。這不利于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評價、投資建設企業的發展以及政府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管理。《準則解釋第2號》的對企業BOT業務的會計處理指出了依據,也為企業公路收費權的會計處理進行了調整和規范。
企業BOT業務的會計處理問題主要涉及通過BOT業務建成的項目的資產的確認和計量、項目建成營運后的收入和成本的計量。以公路投資建設企業為例,實際上就是公路收費權的確認和初始計量以及公路收費權的后續計量問題。
《公路法》第59條規定國內外經濟組織可因依法投資建成公路和受讓方式取得收費公路的公路收費權。以前我國會計實務中對于通過投資建成取得的公路收費權作為固定資產核算,而通過受讓方式取得的公路收費權則作為公司的無形資產核算。然而實際上在此之前深滬兩地上市的路橋類上市公司基本上將路橋收費權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準則解釋第2號》規定BOT業務應當同時滿足三個條件,這三個條件就是圍繞“特許經營權合同”進行的,對合同授予方和合同投資方以及特許經營權合同的約定提出的要求。其中,對企業BOT業務描述為:“合同投資方按照規定設立項目公司進行項目建設和運營。項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關基礎設施的權利以外,在基礎設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間內負責提供后續經營服務。在合同期滿,合同投資方負有將有關基礎設施移交給合同授予方的義務?!币虼?,可以認為該項解釋規定是針對上述“項目公司”對建設項目的資產入賬、項目營運收入和成本確定的會計問題的規定。
《準則解釋第2號》解釋中規定“BOT業務所建造基礎設施不應作為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既然基礎設施是由項目公司進行投入建設的,為何不能作為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根本原因在于項目公司不擁有該基礎設施的所有權,而只是通過BOT方式取得的用益物權。這類似于具有融資性質的租賃,如果將其確認為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則與《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不協調。
項目公司建設取得的該項資產不能作為固定資產,只能作為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準則解釋第2號》規定將該項資產確認為金融資產的條件是“合同規定基礎設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間內,項目公司可以無條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確定金額的貨幣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或在項目公司提供經營服務的收費低于某一限定金額的情況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規定負責將有關差價補償給項目公司的,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金融資產,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處理?!睂嶋H上是將資產確認為一種“應收款項”;而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條件是“合同規定項目公司在有關基礎設施建成后,從事經營的一定期間內有權利向獲取服務的對象收取費用,但收費金額不確定的,該權利不構成一項無條件收取現金的權利,項目公司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無形資產。”比如對于公路經營企業來講,這項無形資產就是其獲得的公路收費權。
按照《準則解釋第2號》的規定,公路經營企業通過投資建造取得的公路收費權,只能確認為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不能作為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這就從制度規范上否定了此前我國公路經營企業將投資建造取得的公路收費權確認為固定資產的會計實務操作,也是對《公路經營企業會計制度》(財會字[1998]19號)中相關規范的重要調整。
那么,項目公司確定的該項金融資產或是無形資產應該如何計量呢?若項目公司提供實際建造服務,在建造期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確認相關的收入和費用,若項目公司未提供實際建造服務,將基礎設施建造發包給其他方的,不應確認建造服務收入。另外,建造過程如發生借款利息,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處理。項目建造完成后將資本化金額全部轉入“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
對于確認資產的后續計量,《準則解釋第2號》提出了三條相關的規定:第一,基礎設施建成后,項目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確認與后續經營服務相關的收入;第二,按照合同規定,企業為使有關基礎設施保持一定的服務能力或在移交給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狀
態,預計將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處理;第三,按照特許經營權合同規定,項目公司應提供不止一項服務(如既提供基礎設施建造服務又提供建成后經營服務)的,各項服務能夠單獨區分時,其收取或應收的對價應當按照各項服務的相對公允價值比例分配給所提供的各項服務。
綜上所述,對于公路收費權這種用益物權,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將其確認為金融資產或者無形資產,其中涉及建造和借款費用的,按照相關準則處理,后續計量則同時涉及收入準則和或有事項準則。因此,對于用益物權的會計處理散見于各項具體準則,而沒有獨立的具體會計準則進行規范。
本文將分析這些會計處理涉及的問題及企業會計準則對用益物權相關處理的合理性。
三、相關問題的分析
公路收費權具有初始投入大和后續支出大的特點,因此,本文將從公路收費權的初始確認和計量以及后續計量兩個角度來分析相關問題。
(一)公路收費權初始確認和計量套用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準則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會計實務中曾經將公路收費權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但是畢竟公路實物資產并不屬于企業擁有,因此,如同土地使用權和融資租賃資產一樣,不能作為企業自身的固定資產核算。
但是公路收費權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也存在一些問題。正如周國光(2009)認為將公路收費權確認為無形資產還需解決一些問題,比如,在現實中大多數國有及國有控股的公路經營企業由地方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或交通部門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這些企業一般不需要參與競標,建設的經營性公路一般也沒有明確的經營年限,所以不應該把這類公路建設視為BOT業務;再如,《準則解釋第2號》中沒有明確哪些屬于公路收費權所依托的實物資產,即收費期限屆滿后應該移交給合同授予方的實物資產,這部分應該確認為無形資產,而其他相關實物資產如收費設施應該確認為固定資產。因此企業在資產初始確認中應該很好地區別兩者。與以往的無形資產準則相比,新的無形資產準則有了很大改進,特別是在無形資產的初始計量方面,并且允許運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使得新的無形資產準則比以往的無形資產準則更適合于公路收費權的會計處理。但是畢竟公路收費權是特殊的無形資產,因此在初始計量時應該區分哪些屬于費用化部分,哪些屬于資產化部分。
(二)公路收費權后續計量問題
公路收費權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可操作性的一個重要體現是在后續計量中,固定資產準則對于后續計量提出了詳細的規范,特別是對于其支出的資本化和費用化作了規定;而公路收費權確認為無形資產后所發生的收費公路養護支出以及經常性支出等的會計處理不論從《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還是從其應用指南來看,都沒有明確。因此,實務中采用固定資產核算反而更具有操作性,這就是很多企業把公路收費權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原因之一。
對于公路收費權的經營成本計量,如果將公路收費權作為無形資產核算應該考慮其攤銷方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17條規定: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這樣,在企業無形資產的攤銷方面給予企業較大的盈余管理空間。
四、結語
我國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制為主體的經濟體制,決定了很多自然資源和關鍵性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是這些資源往往直接由某些經濟組織使用和收益,因此我國存在大量的用益物權,如土地使用權、公路收費權、采礦權和捕撈權等。同時,用益物權具有特殊的性質,有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雙重性質,而且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準則各具特色,在各方面的規定詳略有別,無論是使用固定資產準則還是無形資產準則都有缺陷。因此,本文認為最好能夠出臺相對獨立的會計準則或是準則解釋,對我國用益物權的會計處理進行更加系統、合理的規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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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舊會計準則;無形資產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財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頒布了新會計準則,并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首先執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新準則中關于無形資產的準則為《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以下簡稱新準則),這與財政部2001年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以下簡稱舊準則)相比,對無形資產核算問題的規范在許多地方有不小的變動。由于無形資產通常代表著企業所擁有的一種法定權利、知識產權、優先權、壟斷權或者企業具有的非凡盈利能力,因而它作為未來的經濟利益比有形資產更加令人矚目,在經濟生活和企業經營管理中所起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筆者針對新舊準則中關于無形資產的定義、范圍、計量、研究開發費用等重要變化進行思考分析,以期能夠更好地理解新無形資產準則。
一、無形資產定義的變化
在無形資產的定義上,舊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而且還指出,無形資產分為可辨認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其中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指商譽。
而新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這個定義擴大了無形資產的外延。并且還規定,商譽的存在無法與企業自身相分離,不具可辨認性,故不屬于本準則的無形資產。
在無形資產的定義上,新準則比較于舊準則,首先取消了長短期的限制,舊準則中規定了無形資產是企業的長期資產,而在新準則中就沒有了這層規定;其次是新準則強調無形資產是具有可辨認性的,不再將其分為可辨認與不可辨認了。那么,不可辨認的商譽就不在其中,而是在企業合并相關準則中規定;再次是新準則中無形資產可辨認性標準的第二條中以“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的具有描述性的這種規定方法代替了舊準則中“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的一一列舉的方法。這種描述性的規定能避免列舉法出現掛一漏萬的局限。
二、無形資產劃分范圍的變化
與舊準則相比,新準則將舊準則中包含的部分內容排除在外,而在另外的相關準則中加以規范。
舊準則規定,商譽是不可辨認的無形資產,又規定該準則不適用企業合并中產生的商譽。而在新準則中明確規定本準則不適用于商譽,也不適用于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和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具體如下所示:(一)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二)企業合并中形成的商譽,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三)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三、無形資產計量的變化
(一)關于無形資產初始確認的比較。在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的初始入賬價值的規定上,舊準則中指出,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以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但是,企業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以該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入賬價值;而新無形資產準則中第十四條則統一為,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相比較而言,新準則強調了“投資雙方確認”的形式必須是有合同價或者協議價,更強調了價款必須“公允”這一概念。這就要求企業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作為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在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情況下,就應當按照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所確認的初始成本與實收資本或股本之間的差額調整資本公積。這樣的規定增加了企業的資產和權益。
同時,在新準則中增加了對購入無形資產延期支付的核算辦法,即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相關分錄為:借“無形資產”科目,按應支付的金額,貸“長期應付款”科目,按其差額,借“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這個規定比起舊準則,考慮了貨幣的時間價值這一問題。
(二)關于無形資產后續支出的比較。舊準則中規定,無形資產在確認后發生的支出,應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但自行開發并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其相應的注冊費、律師費予以資本化,作為無形資產的入賬成本。
相比較而言,在新準則中對無形資產的規定更為復雜一些,它改變了舊準則中研究開發支出一律費用化的規定,引入了《國際會計準則》中的做法,將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區分為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要求對于企業已經作為無形資產進行確認的,但是還在進行中的需要研究開發的項目,在取得后發生的支出應當再次區分為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按照研究與開發費用的處理方法進行確認。即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應予以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研究達到一定的階段而進入開發階段后發生的費用,如果符合5個資本化條件的,允許資本化,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
新準則中規定的劃分研發費用,且符合資本化條件的開發費用可以資本化的規定比舊準則更為先進。首先,開發費用資本化更能客觀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因為將開發費用資本化后,將作為無形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可以向報表信息的使用者、投資者反映企業管理層對無形資產預期產生收益的信息。其次,對企業內部開發費用允許資本化的會計處理方法將增加企業資產價值,增加開發期企業的收益。但是,對于判斷開發階段的費用是否符合資本化條件,就需要會計人員具有一定的職業判斷能力了。
四、無形資產在攤銷上的變化
關于無形資產的攤銷,舊準則中規定,無形資產的成本,應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如果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按如下原則確定:(1)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受益年限;(2)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有效年限;(3)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受益年限與有效年限兩者之中較短者。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10年。
而在新準則中,對于攤銷這部分有了很大的變化。首先提出了預計凈殘值的標準;然后又將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分開采用不同的會計方式進行處理。新無形資產準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應當于取得無形資產時分析判斷其使用壽命。并且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企業對于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在持有期間內不予攤銷,但需要至少于每一會計期末進行減值測試,且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期間對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進行復核。
相比較新準則而言,舊準則的規定過于籠統,難以適應日益復雜的無形資產現狀。而且從攤銷時間而言,也沒有考慮到不同種類無形資產的時間價值。新準則中規定的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項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這更具人性化,更具有可行性。另外,對無形資產使用壽命有限和無限加以劃分的這一規定,可以讓攤銷對象更加明確,同時有關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再采用攤銷的辦法,而是采用減值測試的規定,可能改變企業的資產和損益狀況。
五、無形資產發生減值的變化
在無形資產減值的問題上,舊準則中規定,只有表明無形資產發生減值的跡象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企業才能將以前年度已確認的減值損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轉回;轉回的金額不得超過已計提的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
而在新準則中增加了資產減值準則,且規定如果無形資產發生了減值,則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方法處理。在資產減值準則第十七條中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新準則明確指出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得轉回的規定,比起舊準則進步了不少,因為這樣一來,就大大地防止了企業操縱會計利潤,調整利潤的行為,有效遏制了上市公司當年巨額提取減值準備,次年再轉回,隨意調節利潤的現象。
六、無形資產凈殘值規定的變化
此規定的變化在于不再限定凈殘值為零。舊準則規定無形資產全額攤銷,不存在凈殘值。新準則中規定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殘值應當視為零,但下列情況除外:有第三方承諾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購買該無形資產;可以根據活躍市場得到預計殘值信息,并且該市場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很可能存在。這個規定比舊準則更加合理,考慮了有可能會存在的影響無形資產凈殘值讓其不為零的情況。
七、無形資產在披露上的變化
新準則中,無形資產的披露增加了“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的估計情況、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使用壽命不確定的判斷依據、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用于擔保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當期攤銷額等情況、計入當期損益和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支出金額”;刪除了對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的披露要求。
可以看出,新準則對于無形資產披露的要求比舊準則更為詳盡和實用,進一步貫徹了會計的相關性原則,在保護了企業一些商業秘密和企業主體利益的同時也能夠為會計報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更多的與決策有關的會計信息和相關的價值投資判斷。
(作者單位:重慶工商大學會計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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