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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分析
視同銷售,是一種稅收術語,它不同于一般銷售,是一種特殊的銷售行為,是為了保證增值稅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不致造成稅款抵扣環節的中斷,避免造成貨物銷售稅收負擔不平衡的矛盾,防止逃避納稅的現象。而它并沒有給企業帶來直接的現金流和其他經濟利益,
一、視同銷售的內容
三、視同銷售會計處理
目前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方法有兩種,一是在視同銷售業務發生時按貨物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并按稅法規定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會計準則與稅法無差別,稱為“統一法”;二是在視同銷售業務發生時按稅法規定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但是卻不確認收入而直接結轉相關貨物的成本,計算所得稅時需要進行納稅調整。會計準則與稅法有差別,稱為“分離法”。
上述第(3)種行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收入的確認條件可以判斷,商品的所有權并沒發生轉移,不能確認為收入,但是屬于應納增值稅的行為,采用“分離法”處理。
上述第(4)種行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收入的確認條件可以判斷,商品的所有權并沒發生轉移,不能確認為收入。如建造固定資產領用自產商品,應按其實際成本轉入所建工程成本。采用“分離法”處理。
上述第(5)種行為,應當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量應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薪酬金額,并確認為主營業務收入,其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采用“統一法”處理。
上述第(7)(8)種行為,在會計準則中沒有明確規定會計處理方法,根據收入準則判斷,其不符合收入確認原則,應按分離法進行處理,即不確認收入但計提相關稅金。
參考文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008年12月15日修訂
[3]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4]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5]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6]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7]企業會計準則講解 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 人民出版社
財務會計核算須遵循會計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其目的是為了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為投資者、債權人、企業管理部門以及其他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相關信息。稅法以課稅為目的,根據經濟合理、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依據有關的稅收法規,確定一定時期內納稅人應交納的稅額。兩者基于不同的目的與原則,對同一經濟事項的認定結果也有所不同。
一、新會計準則關于收入的確認條件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及《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指出,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收入的確認標準是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從而導致企業資產增加或者負債減少、而經濟利益的流入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其中商品銷售收入同時滿足 下列條件, 才能予以確認:
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 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關于收入的確認標準在多數情況下,與相關稅法對收入的確認標準是一致的。有出入的主要體現在下列兩條:
(一)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在銷售商品的交易中,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主要表現為銷售商品的價款。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是指銷售商品價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如果估計銷售價款不是很可能收回,即使收入的其他條件均已滿足,也不應當確認為收入。
企業在確認銷售商品價款收回的可能性時,須結合以往與買方商業往來的經驗以及目前反映買方支付能力的相關信息等因素綜合分析。
企業采用賒銷或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銷售商品時, 通常情況下,企業銷售的商品只要符合合同要求,發出貨物并將發票交付買方,買方承諾近期付款,或與銀行辦妥委托收款手續,表明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此時應確認收入,同時確認應收債權。如果以后由于購貨方資金周轉困難等原因無法收回該應收債權時,不調整對該項業務銷售確認的處理,而是通過提取壞賬準備、確認壞賬損失的方法處理。
如果企業在與買方商業往來的歷史中,買方有不良信譽紀錄,或買方雖然商業信譽良好,但在銷售時卻得知買方在另一項交易中發生了巨額虧損或在涉稅案件中資金被凍結等,近期資金周轉困難,就可能會出現與銷售商品相關的經濟利益不能流入企業的可能情況發生,則不應確認收入。
(二)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是指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同時轉移。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是指商品可能發生減值或毀損等形成的損失;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報酬,是指商品價值增加或通過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經濟利益。 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構成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條件。通常情況下,開出商品銷售發票并交付商品后,可以確認為該售出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已轉移給了購貨方。
但是對于企業發生的自產自用情況,例如將自產的商品用于本企業的基建工程、專項工程或職工福利等方面,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并沒有發生轉移,或者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發生轉移,但這種轉移不是通過交易行為發生的。以上行為通常也不須開據商品銷售發票。此種行為按新會計準則不符合收入的確認條件,不確認為收入。
二、相關稅法關于收入確認的法律規定
(一)增值稅法關于收入確認的法律規定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是指增值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發生應稅、扣繳稅款行為應承擔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的起始時間。
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證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具體規定不同。其中:
1.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2.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3.納稅人發生按規定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包括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本企業的基建工程等非應增值稅項目;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
視同銷售行為, 稅務部門按下列順序確定企業的銷售收入額:
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對于制造企業指的是自產貨物的實際生產成本,“成本利潤率”增值稅法統一規定為10%。
(二)所得稅關于收入確認的法律規定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是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納稅人在按照所得稅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時,與按照會計準則計算的會計利潤往往不一致。依據會計準則確認的收入與費用與所得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所得稅法的規定確認應納稅所得額。其中所得稅法中關于確定收入總額時特殊情況的稅務處理中規定“納稅人在基建工程、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應作為收入處理”。
三、 新會計準則收入的確認與相關稅法的協調處理
(一)在執行新會計準則的基礎上同時執行相關稅法
企業售出商品, 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不流入企業 。從執行新會計準則的角度, 不符合銷售商品確認收入的條件,不確認收入。為了單獨反映已經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新準則增設了“發出商品”會計科目。“發出商品”科目核算一般銷售方式下,已經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
例如,假設ABC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7年5月10日采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向W公司銷售商品一批,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售價為500,000元,增值稅稅率為17%,增值稅稅額為85,000元,該批商品的成本為300,000元。ABC公司在銷售該批商品時,已知曉W公司資金流轉發生暫時困難,很可能收不回款項。但是與W公司合作歷史較長,W公司是ABC公司重要的銷售客戶,為了維持與W公司長期以來建立的商業關系,ABC公司仍將商品發出,并辦妥托收手續。
1.根據新會計準則的賬務處理
本例中,由于W公司資金流轉發生困難,ABC公司很可能收不回款項,也即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不能流入企業,不符合收入的確認條件。為此ABC公司在發出商品且與銀行辦妥委托收款手續后,不能確認為“主營業務收入”,而應將銷售商品的成本通過“發出商品”科目反映。依據新會計準則有關收入的確認條件,ABC公司的會計分錄為:
借:發出商品 300,000
貸:庫存商品300,000
2.根據增值稅法的賬務處理
因為ABC公司就該項銷售業務開出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從增值稅稅法的角度已經確認為銷售收入,發生了納稅義務,應確認應交的增值稅銷項稅。依據增值稅稅法, ABC公司繼續進行銷項稅確認的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賬款――W公司85,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85,000
如果銷售該批商品沒有開出銷售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增值稅的納稅義務尚未發生,則不必作此項分錄。但就本例來說,銷售方ABC公司如果不開銷售憑證,則不符合銀行結算辦法管理規定中關于委托銀行收款的結算條件,也不能采取委托銀行收款這種結算方式。
3.根據所得稅法的賬務處理
所得稅中的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標準為權責發生制。假定在本會計期間 W公司的經營狀況沒有明顯好轉, W公司沒有許諾近期付款,則ABC公司就該項銷售業務還不能確認收入。而按所得稅法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其成本為當期準予扣除項目,按其差額當期繳納所得稅。當其應納稅所得額增加為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貨款與成本之差,即:
500,000-300,000=200,000元
假定本會計期間的所得稅稅率為33%,企業當期應交所得稅增加數額:
200,000×33%=66,000元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賬務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66,000
貸: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66,000
4.本例后續處理
假定2007年12月 W公司經營狀況好轉,并向ABC公司承諾近期付款,則ABC公司在W公司承諾付款時確認收入,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賬款―― W公司5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商品500,000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300,000
貸:發出商品 300,000
同時調整應交所得稅
借: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66,000
貸: 遞延所得稅資產66,000
假定ABC公司于2008年2月5日收到 W公司的上述款項,則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585,000
貸:應收賬款―― W公司 585,000
(二)直接執行稅法
對于企業自產自用商品會計處理與稅法的協調,應直接執行稅法。
例如,某家用電器制造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7年2月10日將新研制的一款數碼相機作為福利發給本企業職工。本次發出數碼相機200臺,每臺生產成本800元。
1.根據增值稅法的賬務處理
納稅人當月和最近時期沒有同類貨物的銷售紀錄,按照增值稅暫行管理條例規定采用組成計稅價格確認銷售額。
該數碼相機的組成計稅價格:
800×(1+10%)=880元
按增值稅法規定確認該數碼相機的銷售收入額:
880× 200=176,000元
銷項稅:
176,000×17%=29,920元
同時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規定,正確體現該經濟事項的賬務處理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205,920
貸:主營業務收入――數碼相機 176,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29,920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數碼相機(800×200)160,000
貸:庫存商品―― 數碼相機160,000
而不能處理成:
借: 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800×200)160,000
貸:庫存商品―― 數碼相機160,000
此項處理按稅收征管法規定屬于偷逃增值稅、城建稅、所得稅與教育附加費的行為。
2.按所得稅法的賬務處理
假定該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33%。
此經濟事項產生的應納稅所得額為:
176,000-160,000=16,000元
此經濟事項當期應交納的所得稅為:
16,000×33%=5,280元
該事項導致的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屬于永久性差異,正確的賬務處理為:
(一)確認條件的差異 《關于確定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中第一條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準許權責發生制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應確認收入的實現: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企業對已售商品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成本能夠可靠計量。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銷售收入確認條件中還包括“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稅法認為,經濟利益能否流入企業,屬于企業自身的經營風險,該經營風險應該由企業的稅后利潤來補償,以避免企業利用這種已知的風險進行盈余管理、調整稅前利潤,影響財政收入的實現。因此,對于不符合“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的情況,在會計處理上,不確認收入,已經發出的商品成本轉入“發出商品”賬戶;而在稅務處理上,只要其他條件符合,不論是否符合“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這一條件,都必須申報繳納所得稅。因此,在納稅申報是調增銷售收入,同時調增銷售成本,其差額為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不同銷售方式下收入確認的差異具體包括:(1)分期收款銷售。會計準則規定,分期收款實際上具有融資性質,應當按照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認商品銷售收入,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沖減財務費用。稅法規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由于在會計和稅法上收入確認時間的不同,導致企業收入的不同。會計遵循“謹慎性”原則,只有確定當前收入能夠實現企業才會確認收入,并且在會計上需要計算收入的現值以及確定融資收益,而在稅法上只以各期收到的款項確認收入,因為稅法從國家的角度來看,企業各期收到的款項即實現的收入,并不考慮利率對收入的影響。
[例1]2010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銷售大型商品一套,合同規定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為900萬元,分三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額收取。在現銷方式下,該商品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為800萬元。該批商品的賬面價值總額為600萬元。假定不考慮增值稅,實際利率為7.93%。
會計處理上(單位:萬元):
2010年1月1日
借:長期應收款900
貸:主營業務收入800
實現融資收益90
結轉商品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600
貸:庫存商品600
2010年12月31日
借:銀行存款300
貸:長期應收款300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63.44
貸:財務費用63.44
稅法處理上,各期確認收入=900÷3=300,各期確認成本=600
÷3=200。
(2)買一贈一方式銷售。在會計處理上,對于買一贈一的贈品是不確認收入的。《關于確定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中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銷售收入。會計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盡管贈品導致企業庫存商品的減少,但并沒有為企業帶來收益,因此不是銷售不確認收入;稅法從整個社會的角度看,商品在社會中流通為購買者服務實現了自身的價值,社會的總價值增加,銷售商應該確認收入繳納稅款。(3)售后回購方式銷售。會計準則規定,售后回購銷售商品,沒有轉移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后,銷售時不能確認為收入,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高于原售價,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證據表明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在稅法上,《關于確定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中規定,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收到的款項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高于原售價,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會計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由于并沒有真正的轉移商品的所有權,不能作為銷售行為確認收入;稅法認為盡管并沒有真正轉移商品的所有權,不符合商品銷售確認條件,但銷售出去的商品為購貨方創造了價值,而銷貨方也利用貨款為企業創造價值,因此應當確認為銷售行為。(4)折扣方式銷售。折扣方式包括商業折扣和現金折扣。會計準則規定,商業折扣采用凈額法或總額法,凈額法即以扣除商業折扣后的凈額入賬,總額法即以不扣除商業折扣的銷售總額入賬,且在總額法下要設置“銷售折扣與折讓”科目以反映發生的商業折扣,而在凈額法下商業折扣無需在會計記錄上反映;現金折扣采用總價法,即以不扣除現金折扣的銷售總額入賬。稅法中規定,商業折扣采用凈額法與會計上的規定相同,且僅限于貨物價格的折扣,即不能扣除商品的增值稅;現金折扣采用總價法與會計上的規定相同,現金折扣是一種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不得從銷售總額中減除。
二、提供勞務收入確認處理的差異
(一)不跨年度完成的勞務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提供的勞務完工不跨年度的,應在勞務完成時確認收入。稅法的規定與會計準則相同。
(二)跨年度完成的勞務 具體而言:(1)交易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提供勞務收入。會計準則規定,在資產負債表日能夠可靠估計勞務交易結果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企業應當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當期提供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當期勞務成本。稅法和會計準則對于勞務收入的確認方法相同。(2)交易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提供勞務收入。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分別按下列情況處理: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按照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并按相同金額結轉勞務成本;已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夠得到補償的,應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稅法處理上,稅法不認同企業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應對根據會計人員職業判斷進行會計處理的結果區別情況進行納稅調整:對會計人員判斷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企業應當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不能按照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并按相同金額結轉勞務成本;對會計人員判斷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夠得到補償的,企業也應當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提供勞務收入總額,應待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確定不能夠得到補償后,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方可作為損失扣除。
(三)差異分析 會計和稅法在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方面,僅在跨年度勞務中交易結果不能可靠計量方面上有差異。會計遵循“謹慎性”原則,而稅法則完全根據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進行確認,具有很大的人為因素,沒有遵循會計的“謹慎性”原則,因為稅法上認為這是企業自身的經營風險,與國家無關,只要是從事了勞務就必須確認收入。
三、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確認處理的差異
(一)利息收入會計準則規定,當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且收入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時確認利息收入,且按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稅法規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貸款利息收入和國債利息收入,前兩者繳納所得稅,后者為免稅收入,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新稅法實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計入當期收入的利息收入,在新稅法實施后,凡與按合同約定支付時間確認的收入額發生變化的,應將該收入額減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確認的收入額后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收入。
(二)使用費收入會計準則規定,當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且收入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時確認使用費收入,按照有關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稅法上的規定與會計上一樣,即按合同約定的日期確認收入。
(三)差異分析利息收入和使用費收入在會計和稅法上的確認大體上一樣,只是利息收入的確認時間不一樣。
四、其他收入確認處理的差異
(一)包裝物押金會計準則規定,對于企業出租、出借包裝物時收取的押金,當包裝物在合同約定的期限不能完全收回或不能收回時,退回已收回包裝物的押金并沒收不能收回的包裝物的押金,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稅法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時間在1年以內又未過期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回的押金,要計算增值稅銷項稅,而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會計和稅法上對于1年內且為過期的包裝物押金的處理是一樣的,均不確認收入,兩者之間的差異僅在于1年以上的押金的處理。會計遵循 “實質重于形式”和“謹慎性”原則,無論包裝物周轉期限的長短,只要沒過期就不確認收入,而只要過期且收不回包裝物就確認收入;但稅法認為1年以上的押金就應該確認為收入。
(二)非貨幣易會計準則規定,非貨幣易分為同類非貨幣易和不同類非貨幣易,發生時均不確認收入。同類非貨幣易,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換入資產入賬價值,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低于其賬面價值,則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不同類非貨幣易,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其入賬價值,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無法確定,則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如果二者的公允價值都無法確定,就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確認損益。稅法規定,非貨幣易一律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資產或提供勞務確認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除外。
(三)處置資產收入的確認會計準則規定,對外捐贈產品不確認收入。在稅法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況,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理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用于交際應酬;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對外捐贈;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企業發生上述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認銷售收入。而發生下列情形時,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改變資產用途;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在會計上,收入的確認遵循著八項基本原則,側重于企業收入的實質性實現,因為會計的主體為某個企業,會計是為企業服務的,必須從企業的角度來正確反映收入的實現情況及企業的經營狀況,并在此基礎上針對企業的銷售和經營做出正確的財務分析和判斷,為企業的生存發展服務;而稅法則是為國家服務,是從財政收入的角度來反映社會價值的實現,因此,某企業在會計上可能并未實現收入但在整個社會中已經實現了它的價值,應當確認收入。正是由于會計制度及其準則與稅法的出發點、角度的不同,導致了兩者在收入的確認方面產生了較大的差異。
[關鍵詞] 增值稅收入 財務與稅務處理 差異分析
增值稅收入是指納稅人銷項貨物和提供應稅勞務而收取的收入。企業新的會計準則頒布后,雖然其在對增值稅的確認與稅法基本一致,但由于會計與稅法基于不同的目的和原則不同,導致在特殊情況下,稅法上對增值稅的確認寬泛于新準則的確認范圍。
一、稅法和新準則上對增值稅收入確認標準的比較分析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確定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對于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增值稅收入的確認應符合下列五個條件: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從稅法與會計準則對增值稅收入確認的標準可以看出,會計與稅法對收入的確認差異主要在于“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新會計準則以“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為標準來判斷收入的實現,而稅法上將納稅人所有的貨物銷售和提供應稅勞務的行為均應確認為應稅收入,而不論相關經濟利益是否流入企業。由此可見,稅法上對收入的確認范圍大大寬于新準則對收入的確認范圍,從而導致會計與稅務對收入的確認產生較大的差異。
二、新準則下特殊銷售業務增值稅收入的財務稅務處理分析
1.視同銷售行為增值稅收入的財稅處理差異
視同銷售行為是一種特殊的銷售行為,其不同于一般銷售,是在稅收的角度為了計稅的需要將其“視同銷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以下八種行為屬于視同銷售行為;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非同一縣(市)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他機構用于銷售;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這些視同銷售貨物行為都要交納增值稅。從會計的角度來看,視同銷售不同于一般銷售貨物,按業務實質來分析,這種行為導致兩種結果:一種顯著特征表現為經濟利益沒有直接以貨幣資金的形式流入企業,而是以其他非現金資產的形式流入企業;另一種是視同銷售行為使企業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在企業內轉變資產的存在形式或者其轉移出企業并不會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所以按視同銷售行為的業務實質,可以將其分為兩類:具有銷售實質的視同銷售行為和不具有銷售實質的視同銷售行為。具有銷售實質的視同銷售行為有: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非同一縣(市)將貨物移送他機構用于銷售;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支付職工非貨幣性薪酬。對于以上六種具有銷售實質的視同銷售行為在滿足收入確認條件后,要根據其公允價值來作以下會計處理: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長期股權投資、應付股利、應付職工薪酬等;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在這種情況下,會計與稅法對收入的確認是沒有區別的。不具有銷售實質的是: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受托代銷商品采取收取手續費的方式結算代銷費用。對于不具有銷售實質的視同銷售行為,進行會計處理時應按公允價確定應交增值稅,按賬面價值結轉成本。
2.售后回購增值稅處理的財稅差異
(1)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在這種情況下,增值稅收入的財稅處理不存在任可差異。
(2)不符合新準則銷售收入確認的條件的售后回購業務,在會計核算時,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作賬務處理,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但在稅收上不承認這種融資,而視為銷售和采購兩項經濟業務。銷售方的銷售實現時要按照規定開具發票并收取價款,由于甲公司銷項稅額小于其進項稅額,差額部分留待以后抵扣,但應按規定交納企業所得稅。
例:益華公司于5月1日向資陽公司銷售商品一批,價格為100萬元,增值稅17萬元,成本為80萬元。合同規定益華公司應于9月30日以110萬元購回。
①銷售時,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117
貸:庫存商品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其他應付款 20
②每月(5-8月份)末計提利息時,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財務費用2
貸:其他應付款2
③回購時,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庫存商品1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8.7
貸:銀行存款 128.7
借:其他應付款28
財務費用 2
貸:庫存商品 30
3.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處理的財稅差異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稅法上規定,銷售方應該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來確定銷項稅額。當然,如果一次性開具了發票,則應全額確定銷項稅額;新會計準則將應收金額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未確認融資收益”按實際利率法攤銷,沖減財務費,稅法并不認可。所以,以后各期攤銷的未確認融資收益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例:益華公司售出設備一套,協議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從銷售當年末分五年分期收款,每年2000元,合計1萬元。假設不考慮增值稅。假定購貨方在銷售成立日銷售價格為8000元。
分析:應收金額的公允價值可以認定為8000元,據此可計算得出年金為2000元、期數為五年、現值為8000元的折現率為7.93%。
(1)在不考慮增值稅因素下的賬務處理:
銷售成立時:
借:長期應收款1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2000
財稅差異:
(2)在考慮增值稅因素下的賬務處理:
借:長期應收款1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837.61
未實現融資收益1709.4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452.99
會計上確認的2000元的未確認融資收益稅法上不作為理財費用,而是作為價外費用,一同征收增值稅1452.99=8000/1.17×17%+2000/1.17×17%。
4.賒銷等貨物銷售增值稅處理的財稅差異
在賒銷中,如果貨物已經發出并全額開具了增值稅發票,但不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的,例如,資金難以收回,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不能流入企業;安裝調試未完成,風險報酬尚未轉移等情況,這時會計上不能確認收入的實現,會計處理只能借記“發出商品”,貸記“庫存商品”,由于稅法上對于賒銷業務不能以后相關經濟利益能否流入企業均由確認增值稅收入的實現,所以在會計處理時,同時還應作借記“應收賬款”,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例:益華公司銷售中央空調一臺,價值20萬元,合同規定空調安裝調式合格后付款,空調安裝調式期一般為2個月。
借:發出商品20萬
貸:庫存商品20萬
同時應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20×17%=3.4(萬元)
借:應收賬款 3.4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萬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增值稅是對銷售和進口應稅貨物及提供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納稅人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新準則對增值稅的影響,主要是指對一般納稅人的影響。
(一)對銷項稅額的影響
銷項稅額按計稅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計算。對銷項稅額影響的準則主要是《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其影響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銷售的范圍。《增值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這些視同銷售的行為,相當一部分屬于非貨幣換行為,按非貨幣換準則規定,凡具有商業實質的,按公允價值為基礎確認計量,與稅法要求相同;凡不具有商業實質的,按賬面價值為基礎確認計量,與稅法要求不同。另外,準則還特別強調,“關聯方關系的存在可能導致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
2.銷售額的構成。稅法規定,價外費用應作為計稅銷售額,但收入準則沒有規定可以確認為商品銷售收入。對于商業折扣,收入準則要求“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商品銷售金額”,但稅法規定,必須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商業折扣才可以在銷售額中扣除。
3.收入的確認條件。收入準則規定,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確認收入:(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稅法主要按照銷售方式和結算方式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二)對進項稅額的影響
按稅法規定,進項稅額的扣除分憑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海關完稅憑證)扣除與計算扣除。對進項稅額影響的主要準則仍然是上述三項準則。其主要影響:一是外購存貨,不再區分工業與商業,其運費均計入采購成本,但進項稅額仍應與買價分別確定抵扣;二是非貨幣換和債務重組取得存貨,如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計價,進項稅額的確定與稅法要求基本一致,如以賬面價值為基礎計價,進項稅額的確定與稅法要求不相一致。
新準則對消費稅的影響
消費稅是對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實行一次性征稅辦法。計征方式分為:從價計征、從量計征和從價與從量計征三種。影響消費稅從價計征部分的準則主要是《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其影響內容與增值稅銷項稅額類似。
1.銷售范圍。總體上消費稅視同銷售行為,比增值稅還要大一些,增值稅沒有中間產品的征稅問題,但按照消費稅規定,納稅人以自產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其自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征稅。而按收入準則規定,這種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不能確認為商品銷售收入。
2.銷售額的構成。按收入準則規定確認的商品收入,一般可理解為體現了公允價值的要求,但按稅法規定視同銷售征稅時,消費稅規定一般按同類應稅消費品市場平均價格計稅,但對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3.收入確認條件。與增值稅一樣,消費稅法也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方式和結算方式,具體規定了各種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這些規定與收入準則確認商品銷售收入的條件不同。
新準則對營業稅的影響
營業稅是對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實行從價計征方法。
(一)提供應稅勞務
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包括交通運輸、建筑安裝、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娛樂及服務業務的勞務。影響營業稅應稅勞務部分的準則主要是《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1――租賃》、《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其主要影響如下:
1.提供一般勞務。收入準則規定,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并強調應當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1)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按照已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并按相同金額結轉勞務成本;(2)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夠得到補償的,應當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成本。按營業稅規定,有關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金額的確定方法,與收入準則的規定不同。
2.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準則規定的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費收入。準則要求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確認收入:(1)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其中利息收入金額,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使用費收入金額,按照有關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稅法對這方面的收入確定,有一些特別的規定。
3.建造合同。建造合同準則規定的收入確認方法,與收入準則規定的提供勞務收入確認方法基本相同;建造合同準則對合同收入內容的規定,與營業稅有關價外費用的規定精神相似。但營業稅稅法對建筑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以及營業稅計稅依據的規定與建造合同準則大不相同。
4.租賃。租賃準則規定,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在租賃期開始日,應將最低租賃收款額、初始直接費用及未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出租人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收入。經營租賃的出租人,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按照直線法確認當期損益;如果其他方法更為系統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營業稅稅法中沒有具體規定租賃收入的確定方法。
5.保險合同。原保險合同準則規定,保費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確認:(1)原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2)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3)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計量。同時該準則還對收入金額的確定作出了明確規定。再保險合同準則對分保費收入的確認條件作了大致與原保險合同相同的規定。營業稅稅法對初保險收入的計稅依據、征免稅劃分作了具體規定;對分保險規定免稅。
(二)轉讓無形資產
影響轉讓無形資產營業稅的準則主要是《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和《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前者影響的是土地使用權,后者影響的是其他無形資產。這兩項準則中涉及的有關資產處置收入,應當作為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三)銷售不動產
影響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的準則主要是《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前者影響的主要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商品銷售收入,后者影響的是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處置收入。
新準則對其他稅種的影響
除以上幾個主要稅種,新會計準則對房產稅和個人所得稅等稅種也產生影響。
1.新準則對房產稅的影響外。影響房產稅的新準則主要是《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前者影響的是自用房產的計稅依據,后者影響的是出租房產的計稅依據。
2.新準則對個人所得稅的影響。影響個人所得稅的準則主要是《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前者影響的是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依據,后者影響的是個人股息、紅利的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