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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再保險;新會計準則;會計處理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7-0210-03
1 新準則的主要內容
(1)再保險合同的定義:再保險合同,是指一個保險人(再保險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費給另一個保險人(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接受人對再保險分出人由原保險合同所引起的賠付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補償的保險合同。
(2)分出業務的核算:分出業務應獨立核算。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負債相互抵銷,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費用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費用或收入相互抵銷。
(3)分保準備金的核算:分保準備金應分開核算。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人應當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認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資產,并沖減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提取原保險合同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準備金,確認為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
(4)攤回分保費用和攤回分保賠款的處理: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在確認原保險合同收入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分保費用和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5)分保費收入的確認條件:分保費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①再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②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③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2 新準則下的再保險業務的會計處理
2.1 分出業務的會計處理
(1)新準則要求分保分出人應當于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確認分出保費和攤回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于提取原保險合同準備金的當期,確認應收分保準備金和攤回相關準備金。這樣規定改變了目前實務中分保分出人根據分保業務賬單確認分出業務相關收支的做法,這對保險公司內部管理要求更高,對一些保險公司而言,需要通過加強基礎工作、改進技術手段等予以實現。(2)新準則要求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負債相互抵銷,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費用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費用或收入相互抵銷。這一原則要求再保險分出人單獨設置賬戶核算再保險合同產生的資產、負債及相關收支,如設置“賠付成本”賬戶核算原保險合同實際賠付金額,設置“攤回賠付成本”(收入類)賬戶核算再保險合同中應由再保險接受人負擔的賠款金額,兩賬戶相抵即為再保險分出人自留業務的實際成本,這種賬戶對比法有利于保持原保險合同及再保險合同各自業務的完整性。(3)保險會計制度中,對于再保險分出人來說,再保險業務的核算主要是分出保費、攤回分保費用、攤回分保賠款、存入分保準備金,分保準備金利息,分保業務往來等內容,新準則關于分出業務的核算除了上述規定內容外,還增加了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應收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及攤回未決賠款準備金、攤回壽險責任準備金、攤回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等核算內容。這些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及攤回準備金核算與原保險合同緊密相關。準則規定,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人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認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資產,并沖減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調整原保險合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時,相應調整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提取原保險合同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準備金,確認為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并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而沖減原保險合同相應準備金余額的當期,沖減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余額。
2.2 分入業務的會計處理
新準則明確分保費收人及相關費用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并于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進行調整。準則規定分保費收入確認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再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2)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3)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人能夠可靠地計量。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照賬單標明的金額對相關分保費收入、分保費用進行調整,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美國、歐洲等國家會計實務中一般采用精算等專門方法預估確認分保費收入及相關費用、考慮到預估需要專門技術方法及可靠經驗數據作為支撐,我國目前尚不具備條件,準則采取了與國際慣例逐步趨同的方法,新準則雖未明確規定分入業務分保費收入確認應將預估方法作為基準方法,將根據分保業務賬單處理作為備選方法,但其實已隱含了這一內容,即對于已具備預估條件的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與再保險分出人確認分出保費相同的期間,采用專門方法對相關分保費收人的金額進行預估,確認應收分保款和分保費收入,因為這時已具備“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條件。再保險接受人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對分保費收入及相關分保費用無法預估,或預估金額可能與實際金額產生重大差異,從而影響信息使用者決策的,也可根據分保業務賬單標明的金額確認分保費收人及相關分保費用。
新準則要求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分入業務的各項收支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為當期收入和費用,并確認為當期損益,因此不計提長期責任準備金。準備金的核算要依據原保險合同種類計提相應的分保責任準備金。準則規定再保險接受人要提取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以及進行相關分保準備金充足性測試,比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如果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保險合同,再保險接受人應根據本期分保費收入提取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作為分保費收入的調整,并確認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負債。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調整確認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負債,作為分保費收入的調整;并在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的當期,根據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相關的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作為分保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原保險合同為壽險保險合同,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確認壽險分保費收人的當期,根據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相關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作為分保賠付成本計人當期損益;并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
參考文獻
摘 要 保險行業會計核算具有與其他行業不同的特點,對其展開研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筆者結合多年工作經驗,在對保險行業會計核算特殊性進行闡述的基礎上,探討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對保險行業會計核算的影響。
關鍵詞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 保險公司 會計核算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企業會計準則,財政部于2008年8月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該解釋有助于會計準則趨同與等效的落實和企業會計信息質量的提升。2號解釋及相關政策的推行,對我國保險行業將產生重大的影響,因此本文將重點研究2號解釋對保險行業會計核算的影響。
一、保險行業會計核算的特殊性
保險行業會計核算的特殊性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會計要素具有特殊性。會計要素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在資產方面,保險行業流動資產所占的比重比一般企業要低,而投資比重則要高一些;在負債方面,保險行業的負債具有不確定性;在所有者權益方面,相較于一般企業,保險行業還將計提的總準備金包括到所有者權益中;在成本費用方面,保險行業的成本費用主要是賠款、保單取得成本、給付支出、日常行政開銷以及提取各種保險責任準備金所形成的成本費用;在利潤方面,保險行業的主要利潤來源于投資收益和承保利潤;(2)
財務報表分析具有特殊性。對于保險行業而言,那些適用于制造業和商業的很多財務分析比率并不適于。根據相關規定,適用于金融保險行業的財務分析比率是資本風險比率、流動比率、資金利潤率、利潤率、固定資本比率、成本費用率賠付率以及投資收益率等。
二、2號解釋對保險行業會計核算的影響
1.保險公司進行會計核算時仍將遵循謹慎的原則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會計核算規則上的變更仍然堅持采用“保單獲取成本不遞延,計入當期損益”,在保單獲取成本的核算上保持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差異。由于我國市場經濟處于完善階段,很多居民的消費理念還不成熟,這樣做能夠降低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在這種背景下,保險公司進行會計核算時仍將遵循謹慎的原則。
2.將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和分拆處理引入到保費收入的核算中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規定,保險人簽發的既有保險風險又有其他風險的保險混合合同,保險風險和其他風險能夠區分并且單獨計量的,應該進行分拆處理。將保險風險部分確認為保險合同,而其他風險部分則不確認為保險合同;與此同時,對于保險風險和其他風險不能區分,或能夠區分但是不能單獨計量的合同,需要進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并且在合同初始確認日進行測試,在財務報告日進行復核。保費收入核算方法的改變,將有助于反映保險公司實際的保單質量,并且促使保險公司回歸到保險主業上。
3.將統一境內外上市保險公司的會計利潤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的相關規定,對于同一交易事項,境內外上市公司將采用相同的會計政策和會計評估,從而消除兩者會計報表的差異,這意味著將統一境內外上市保險公司的會計利潤。當境內外上市保險公司在保單獲取成本核算上存在差異時,將導致國內上市保險公司會計報表所反映的盈利水平低于按國際會計準則計算的結果。
4.以合理估計金融為基礎計量保險合同準備金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的相關規定,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基于當前估計、時間價值和顯性邊際這三個基本要素,其中當前估計是根據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利用的所有信息更新,并基于未來可能的現金流量的概率加權平均值計算出的無偏估計;時間價值用以反映現金流量;顯性邊際是對未來現金流不確定性的補償。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實施后,保險行業的準備金計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保險公司的財務系統無法直接計算相關數值,因此需要財務和精算等人員通過密切合作來計算未來現金流的無偏估計,然后針對久期超過1年的險種進行折現,然后計算各險種的邊際率,最后得出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財務人員需要分別對折現值和邊際等進行賬務處理,同時還需要將剩余邊際攤銷計入當期損益。與此同時,已發生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應以最終賠付的合理估計金額為基礎,同時考慮折現和邊際因素計算得出。對于已發生為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應該運用各種精算方法,以最終賠付的合理估計金額為基礎,同時考慮折現和邊際因素評估計量。
三、結論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對保險行業的會計核算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它充分考慮了保險風險的重大性和計提準備時需要考慮的最佳估計,有利于我國保險公司真實經營狀況的反映,有利于公司管理層、股東和其他投資者更加了解保險公司的價值。
與此同時,《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對我國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國保險公司更新財務核算體系、業績考核體系和統計分析體系;要求我國保險公司建立良好的內控體系,企業內部的各部門職責要明確,公司的管理要往更精細化的方向發展;要求我國保險公司構建相應的信息系統;要求我國保險公司引進和培養更多專業水平和職業操守較高的員工。因此我國保險公司要通過學習和討論,準確理解和把握2號解釋的相關內容,構建良好的內控體系和準備金計量控制程序,提高自身在激烈市場競爭中的核心競爭力。
參考文獻:
[1]周德芳.新會計準則對保險業會計核算的影響.中國外貿.2009().
一、公認會計準則與法定會計準則的主要差異
1.服務對象和目的差異。公認會計準則適用于一切企業以及非特定的會計信息使用者,其目的是滿足這些會計信息使用者決策的需要。由于保險監管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保險公司有足夠的償付能力來履行保險合同所約定的責任。因此,與公認會計準則相比,法定會計準則更注重從法律的觀點來評價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其財務報告的目標著重于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檢測。
公認會計準則為兼顧不同會計信息使用者各方面的要求,它只能在對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之間取得一個平衡,任何一張報表都不能偏廢。法定會計準則著重于償付能力監管。償付能力是企業財務狀況的一個方面,法定會計準則服務的對象與目的決定了它對資產負債表和現金流量表的側重。只要保險企業具有償付能力,保險監管部門并不是那么關心保險企業當期是否盈利,利潤表在法定會計體系中只能居于從屬地位。
2.風險認識的差異。不同的會計信息使用者對財務信息的要求和關心的重點不同,這些要求與關注點有些是交迭的,有些則是不相容的。為了能夠兼顧這些要求,公認會計準則在對待風險時只能在總體上保持不偏不倚的特性。保險監管機構運用法定會計準則主要是保證保險公司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因此為了使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在進行債務償付時有一個足額的緩沖,同時也為了使保險監管機構更好地免除監管責任,在不必考慮其他信息使用者的前提下,保險監管機構在制定法定會計準則時往往會采取一種十分穩健的態度。
由于公認會計準則與法定會計準則對待風險態度的不同,對于資產、負債、收入與成本等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與披露二者之間往往會有較大的差異。就結果而論,可以簡要地歸納為以下幾點:法定會計準則下所確認的資產較公認會計準則下所確認的資產小,法定會計準則下所確認的負債較公認會計準則下所確認的負債大,想應地,法定會計準則下所確認的所有者權益較公認會計準則下所確認的所有者權益小。
3.會計假設差異。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五條規定: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即是我們常說的持續經營假設。而保險法定會計準則則是以“清算假設”為基礎,即假設保險公司出于可能的各種原因停止銷售新保單,兌付所有現有保單責任,監管機關要保證保險公司在“清算假設”的前提下具備足夠的償付能力主要是基于以下兩點考慮:第一,有些資產項目在實際清算時,是不具備償付能力或清算價值的,例如遞延資產、預付費用或清算價值極低的小型辦公設備、家具等。第二,在公認會計準則的持續經營假設及其他基本假設下編制的財務報表,與真實情況可能會有一定差距。保險公司的資產尤其是大量的金融資產是否真實存在、實際價值是否低于賬面價值常常受到質疑。法定會計準則為確保保單持有人權益未來能夠得到足夠的償付,必須對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表的內容予以保守、謹慎的評估。因此,法定會計準則拋開持續經營假設,將保險公司暫時視為處于撉逅闋刺瑪而對資產和負債狀況予以評估,由此來判斷保險公司是否具有清償現有負債的能力。
所謂清算狀態和實際清算的概念還不盡相同,存在一定差異。因為很多清算事務一定要到真正的清算狀態時才可能準確計量。保險公司這種對資產和負債的評估只是對“清算”的假設,若干評估標準仍是憑會計理論和相關因素推演而出的近似值,與實際清算相比仍存在許多不確定性的差距。因此,我們對保險公司這種清算概念的會計假設要加上“修正”或“準”字,稱為“準清算假設”,來與實際清算加以區別。
4.會計基礎的差異。會計的計價基礎一般有兩種即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權責發生制是指收入和費用的實際發生作為確認和計量的標準,它主要從時間上規定會計確認的基礎,其核心是根據權責關系的實際發生和影響期間來使收入和費用配比。收付實現制則是以收入和費用的實際受到和支出作為確認和計量的標準。在收付實現制下,凡當期受到的收入或支出的費用,均確認為當期收益,而不需進行期間配比。對保險企業而言,在公認會計準則下應采用權責發生制作為會計基礎。而法定會計準則采用棗混合會計基礎,即平時采用收付實現制,年末采取權責發生制進行決算。其原因如下:其一保險公司一般以現金為交易工具,且一般要到保險公司受到保費后保險合同才生效,相應地保費只有在實際受到是才能予以確認。其二、對保險責任準備金的計提,要運用很深精算知識,普通的會計人員不可能也不必要掌握,因此,保險公司平時不可能對每張保單進行詳細的計算、記錄,只有到年末時,通過精算師的計算后才予以記賬。二、建立法定會計準則的必要性
目前我國正致力于會計準則體系的建設,保險行業作為一個特殊的行業,也需要一個統一的、科學合理的會計準則。國外對保險行業的規范一般形成了兩套準則,即公認會計準則(GAAP)與法定會計準則(SAP)。而我國對保險行業的會計規范從1993年頒布的《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到1995年頒布并實施的《保險法》以及1999年又頒布了《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但至今仍為出臺一套針對保險行業的具體會計準則。因此,建立我國保險法定會計準則已刻不容緩。
1.中國保險業在經歷保險市場高速發展時期的過程中,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日益暴露。雖然,我國《保險法》和《保險管理暫行規定》雖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作了規定,但沒有有效的監管措施,造成有法不依。同時以上法規有些過于陳舊,沒有考慮保險業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完善與保險市場競爭的加劇,使得其保守與穩健程度無法與我國當前保險業所面臨的經營風險相配比,因此制定并實施保險法定會計準則一方面有助于落實以上法規并實現跟蹤管理,另一方面有助于彌補兩法規的不足。
2.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股份制上市保險公司必將越來越多。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必須根據公認會計準則編制,這樣有利于不同投資者相互比較。但是保險公司應具備不同于一般行業的償付能力,而有一部分償付能力則是股東權益,這就存在分配經營利潤與保證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之間的矛盾。為了保證保險公司利潤不被過度分配以維護償付能力,就有必要制定保險法定會計準則。
3.順應國際保險服務自由化和一體化的需要。隨著我國加入WTO,外資保險公司紛紛涌入,我國國際保險市場逐步接軌,也就客觀上要求我國保險的監管水平與做法必須擁有一套完善的,操作性強的保險行業法定會計準則與之配合,這才能管好外資保險公司,也才能使我國保險業穩步地與國際接軌。
三、保險會計運行模式構建
雖然各國的保險會計都存在公認會計準則與法定會計準則兩種規范,但對這兩種規范的運行模式卻不盡相同。
1.主輔相成模式。在主輔相成模式下,會計核算日常接公認會計準則運行,只在會計期末按法定會計準則對按公認會計準則核算的結果做出一些調整以填制特定的監管報表,或附加保險監管方面更詳細的特殊會計要求或精算指南等。也就是以公認會計準則為主,以法定會計準則為輔。運行主輔相成模式的國家有美國。
2.合二為一模式。合二為一的模式是按照公認會計準則和法定會計準則的要求制定不同于非保險企業所采用的會計政策,形成一套特有的會計準則。如日本等國。
3.二者并行模式。即保險監管者規定了一系列不同于公認會計準則的保險法定會計準則,企業在實際操作與會計運行系統中采取二者并行的方式。如巴西等國。
筆者認為,第二種模式運行成本低、但由于一般會計原則和法定會計準則在服務對象和目的、對風險的認識以及會計假設等方面固有的區別,把二者揉進一套體系中進行操作十分困難,難以兼顧公認會計準則和法定會計準則使用者各自的要求。第三種模式因其在實際操作與會計運行系統中公認會計準則與法定會計準則兩套規則分別同時進行,運行成本較高。第一種主輔相成的模式則能較好地解決公認會計準則與法定會計準則的不同要求與運行成本之間的矛盾,在實現兩者不同要求的同時,又使得運行成本不致太高,應該是較為理想的選擇。
四、監管當局的任務
為了建立并推行實施保險法定會計準則,監管當局目前應至少做以下準備:
首先,保險法定會計準則是專屬于保險業的法定會計規范,因此需體現出保險業的行業特征。其基本特征有經營對象的無形性,償還金額與對象的不確定性,技術要求的復雜性以及廣泛的社會性等。為了使這些特征在保險企業的會計核算與財務報告中體現出來,一方面,借鑒先進國家的經驗,避免重蹈他們的覆轍;另一方面,我們要立足于本國國情,加強具有中國特色的會計理論研究,以指導具體會計準則的制定。
其次,保險會計準則的制定需要精算師的參與才能完成。保險會計核算對象的保費收入、保險成本、責任準備金以及利潤等,都與保險精算密切相關。尤其是責任準備金,其大小將直接影響公司的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而這最具技術性也最為關鍵的部分卻受制于精算。因此,建立保險會計準則需重視精算在保險會計中的地位與作用。
[關鍵詞]保險會計;會計準則;保險監管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建設日趨深入,我國保險市場已完全處于開放狀態,保險經營國際化趨勢加劇,資本市場準入條件放寬使得保險公司有機會進入國際、國內資本市場,保險監管正從市場行為監管向償付能力監管、資本充足度監管過渡。因此,完善保險會計制度規范,更為準確、及時地反映保險業的經營成果和承擔的風險,防止行業性的風險積累應是當務之急。
一、我國保險會計制度的改革發展
(一)《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時期(1982-1993年)
198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立,并在1984年2月頒布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這個時期的會計制度體現了計劃經濟的特色,以簡單的資金平衡理論作為會計恒等式,記賬方法以資金收付記賬法為主,也可以選用借貸記賬法。
(二)《保險企業會計制度》時期(1993-1998年)
1993年,財政部結合保險行業經營特點及管理要求,在《企業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頒布了《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其重點主要體現在確立了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會計要素體系,實行了權責發生制的核算原則,采用了國際通用的借貸記賬法和國際通行的會計報表體系。
(三)《保險公司會計制度》時期(1998-2001年)
隨著《保險法》實施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國內保險市場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在客觀上要求會計制度與之相適應,做出新的規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財政部對原制度進行了修改,頒布了《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改革的主要內容有:重新定義保險業務分類、分險核算;對各類損益類科目的會計處理進行了確認原則和處理規定;進一步規范了會計報表體系。
(四)《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時期(2001-2006年)
200l年11月27日,財政部頒布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改革是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又一重大舉措,主要體現在實現了會計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關的確認和計量;采用國際上普遍遵循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某些會計原則和會計處理方法上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慣例相協調;增加了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完善了會計信息披露,等等。
(五)《企業會計準則》時期(2006至今年)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布了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會計準則在內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實行。新準則第一次確認了有關保險行業的會計準則,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意味著我國保險會計制度向準則導向的方向發展。新準則重新嚴格界定和明確了各會計要素的定義和確認條件;改變了投資的分類方法和計量原則;有條件地引入公允價值計量;規范了資產減值的提取;提出了更嚴格的披露要求。
至此,保險會計制度實現了國際慣例的趨同性與中國特色的創新性相結合,有助于提升我國保險行業的國際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
二、保險會計制度的國際比較
(一)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于2002年5月決定分兩個階段對與保險相關的會計問題建立相應的會計框架。第一階段包括國際財務報告標準4(IFRS4),以及廣義上的國際會計準則32(IAS32)與國際會計準則39(IAS39),分別給予財務工具的披露與引進它們的認可與測定以一定的指導。第二階段將會注重于測量保險負債這個具有高度爭議性的問題。
根據IASB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IASB所制定的準則是為編報通用目的財務報表(generalpurposestatements)服務的。因此,保險會計準則同樣應限定于通用目的的財務報告,而不是法定的財務報告,以確保保險行業會計和其他行業會計處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二)美國
美國保險會計準則的發展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82年6月以前,保險企業主要遵守法定保險會計準則;第二階段是從1982年6月至今,保險法定會計SAP與保險公認會計準則GAAP并存的雙重規范雙重財務報告的階段。
1982年6月,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Board,FASB)了第60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60)“保險企業會計核算與財務報告”,從而誕生了保險業的公認會計準則。從此以后,保險公司一方面要遵循由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所制定的一般會計準則(GAAP),編制基于通常目的的財務報告,以提供給企業的外部財務信息用戶;另一方面還要按法定會計準則編制法定會計報表,以提供給保險監管當局用以評價企業的償付能力。
(三)英國
英國并無專門的保險會計準則,因而其財務報告主要遵循由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的標準會計實務公告(StatementofStandardAccountingPractice,SSAP)的相關規定,并參考英國保險協會(AssociationofBritishInsurers,ABI)推薦的會計處理公告(StatementofRecommendedPractice,SORP),同時其對外信息披露還必須遵循英國1985年頒布實施的《公司法》。
(四)德國
德國沒有單獨的會計準則,其對會計核算的一般規定存在于《商法》,而對保險行業的規范皆出于《保險業監督法》。
德國會計規范的一大重要特點就是稅務會計對財務報告信息披露的深遠影響,法律規定了財務會計對稅務會計的決定性原則,也就是稅務會計要盡量順從財務會計的方法,同時又規定了稅務會計對財務會計的反作用原則,以保持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在處理上的一致性。
三、啟示與建議
通過上述對我國保險會計制度的改革發展以及國外主要發達國家保險會計制度的現狀進行縱向和橫向的分析,本文對進一步完善我國保險會計制度規范建議如下:
(一)與國際慣例接軌,實現保險會計制度規范的系統性
國際上,主要發達國家對保險會計規范的系統性要求非常高。而我國保險業多年來依據的是行業會計制度和中國保監會制定的行業文件。我國保險業在會計規范方面,于1993年頒布《保險企業會計制度》、1995年頒布并實施《保險法》、1999年頒布了《保險公司會計制度》、2001年實施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6年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這些會計規范都是針對政府部門對保險業的監督而制定的,在部門規章和法律條文中存在重疊,沒有系統性實施細則。因此必須加快保險會計制度向準則導向的發展步伐,盡快根據保險業行業特點進一步完善保險會計制度規范。
(二)區別會計目標和監管目標,實現保險會計規定與監管規定分離會計目標是企業財務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基本出發點,我國會計準則規范的目標將受托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實現了有機結合,并且與IASB以及美國等主要市場經濟主體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其核心是真實、公允,滿足投資者等決策需要。而監管目標與會計目標并不一致,其主要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與穩定。
會計目標與監管目標之間存在差異,勢必影響到相關會計規定或者監管規定。例如我國保險公司過去一直是按照保險監管部門的法定精算規定計提保險合同準備金的,由于法定精算規定是根據保險審慎監管要求設計的,因此保險公司據此計提的準備金一般都遠遠超出其實際應承擔的保險負債。正如美國FASB主席羅伯特·赫茲等人指出:會計準則制定應當保持獨立性,不應逢迎準則規定可能帶來的政策影響,那種希望修改會計準則以美化企業財務報告結果進而促進金融穩定的想法,只會干擾會計準則制定,并導致投資者無法獲得投資決策所需的會計信息,反而有損于金融穩定和有效監管。由此可見,只有會計規定與監管規定分離,才能同時兼顧會計目標和監管目標,才能既維護投資者利益,又實現監管目標。
(三)以具體規則而不是以原則為基礎,提高保險會計制度規范的可操作性
下面我就近一段時間金融、保險領域的會計改革和監管發展談三點意見,同各位一起探討。
一、金融工具國際會計準則正在經歷重大變革
21世紀以來,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在致力于建立一套髙質量、全球公認會計準則的道路上邁出了實質性步伐,國際會計準則的影響力迅速擴展,許多國家和地區通過直接采用、準則趨同等方式采納了國際會計準則。此次金融危機爆發后,會計標準,尤其是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和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承受了巨大壓九2009年4月,在G20倫敦峰會的聯合聲明中,會計準則的改革被納入到了改革金融體系的框架中,并且呼吁會計準則制定機構與相關監管機構共同改善有關公允價值和貸款損失準備的會計標準。之后,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針對G20的要求提出了一整套解決方案和分階段實施方案,建立了與監管部門和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對話機制,與巴塞爾委員會定期舉行相關會議。
目前來看,國際會計準則對金融工具會計標準的改革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降低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復雜性。針對目前金融工具分類標準和減值模型過于復雜而且不統一的問題,全面修訂《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金融工具:披露》,制定新的會計標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簡化金融資產的分類和計量,采用單一的減值模型,簡化套期會計處理;二是緩解公允價值會計的順周期效應。改革金融資產減值模型,探索以預期損失模型(ELM)取代已發生損失模型(ILM)的可行性,為缺乏流動性的金融資產提供計量指引,允許對因流動性缺失導致有價無市的特定金融資產運用內部模型進行估值和計量,允許在業務模式發生變化時進行重分類,賦予公允價值計量選擇權(FVO),以減少會計計量錯配效應;三是提髙金融機構財務信息的透明度。改進風險披露準則,強化對合并報表的管理,尤其是特殊目的機構(SPV)的合并。完善終止確認標準,大幅提髙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終止確認門檻。
二、保險國際會計準則的改革和我國的實踐
由于保險合同的長期性、現金流的不確定性和產品的多樣性,長期以來,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尤其是準備金的計量,缺乏足夠的透明度,而且各國做法差異較大,會計信息使用者普遍反映保險公司的財務報表難以理解。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改組成立后,大力推進保險會計準則的改革。在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應G20峰會的要求,為了提髙保險會計準則的透明度,國際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第二階段的工作進度也明顯加快,在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的基本原則等關鍵問題上實現了突破,近期將有關征求意見稿。
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改進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對保險合同的界定,二是保險負債的計量。在保險合同的界定方面,為了增強不同行業之間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保持金融會計準則內在邏輯的一致性,使得不同金融機構銷售的相同或者類似金融產品采用同樣的確認計量標準,將保險合同界定為轉移了重大保險風險的合同,保險成分較少的合同不能認定為保險合同。對于那些轉移多種風險的混合風險合同,則必須將其中的保險成分、金融成分和服務成分等拆分開來,分別適用不同的會計標準。在保險負債計量問題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在2004年了保險合同項目第一階段成果《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保險合同》后,于2007年5月了第二階段討論稿,提出了保險負債公允價值計量的思路。經過近3年的反復研討論證,基本確定了采用“現行履約價值(CurrentFulfillmentValue)”來計量保險負債的思路。“現行履約價值”計量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基于保險人通常會履行保險合同的假設;采用與可觀察到的市場價格盡可能一致的估計(MarketConsistent);對未來現金流量,采用明確的當前估計(ExplicitandCurrentEstimate);反映現金流量的時間價值(TimeValue);包括明確的附加值(ExplicitMargins)。新的保險負債計量模式采用了和其他金融負債邏輯一致的計量方法,提髙了會計信息透明度和可讀性,使得保險負債更加符合財務會計概念框架。新的計量模式基本顛覆了現行傳統的保險負債評估模式,對保險公司和監管都提出了巨大挑戰。
按照中央關于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全面趨同,以促進深化擴大對外開放和在國際經濟體系中獲得有利戰略地位的要求和部署,我國于2006年2月25日了與國際趨同的新會計準則,保險業于2007年1月1日起實施,成為第一個全行業全面實施新會計準則的行業。為徹底消除境內外會計報表差異,2008年8月,財政部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以下簡稱《2號解釋》),要求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對同一交易事項采用相同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2009年12月25日,了《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明確了保費確認的新標準,建立了新的財務報告下的準備金計量原則。
我國這次保險會計改革充分借鑒和吸收了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保險合同準則第二階段研究中已經達成的共識、結論和先進做法,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對保險合同進行界定,明確保費收入確認的標準。要求對混合風險合同進行分拆,對不能拆分的其他合同進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拆分后的保險成分和通過重大保險風險測試的合同可以認定為保險合同,相應的收入計入保費收入,其余的合同分別認定為投資合同或者服務合同,適用相應的會計準則。二是制定了財務報告下保險合同準備金的計量原則和方法。采用和目前國際保險會計準則最新成果基本一致的做法,要求以合理估計金額為基礎,采用和市場信息一致的當前信息為基礎計量保險合同準備金。從2009年年度報告的執行情況看,這次會計改革執行順利,實現了新舊政策的平穩過渡。
這次保險業的改革消除了保險公司境內外會計報表差異,實現了保險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實質性趨同。同時也立足我國保險業實際,有利于促進保險業結構調整,增強保險業核心競爭力;有利于增強保險行業會計信息的透明度及與其他行業的可比性;有利于客觀公允地反映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吸引更多資本進入保險業。
三、積極參與會計準則改革,及時進行監管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