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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5分)
社區“兩委”主要領導將創建“平安”、加強綜合治理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和述職內容,圍繞建設“平安”的任務和目標,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對涉及社會穩定的問題及時研究,切實肩負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每月對綜治工作(包括治保、、調解、幫教、普法、巡邏)至少研究1次(5分)。查看社區“兩委”會議記錄,少一次扣1分。
(二)基層綜治組織建設(30分)
1、社區治保、調解、普法、幫教、巡邏、消防組織人員齊全,每一組織(專職或兼職)不少于2人(3分)。查看人員登記表,有一項達不到要求扣2分。
2、建立“夕陽紅”巡邏隊,隊員人數要達到6人以上,并有規章制度,工作時佩帶袖章,發揮作用好(3分)。每少1人扣1分。
3、社區“六位一體”綜治辦建設達到“四有五落實”(2分),每缺一項扣1分。
4、綜治辦建立例會制度,每月對綜治工作研究1次(3分)。查看綜治會議記錄,少一次扣1分。
5、綜治辦根據上級有關部署定期開展工作,每月有記錄(3分)。查看綜治工作記錄,少一次扣1分。
6、積極參加街道組織的綜治工作會議、活動,并對會議、活動精神進行貫徹落實(8分)。每次缺一職扣1分。以街道記錄為準。
7、對各種綜治材料、報表上報及時、齊全、準確(8分),不按時上報或缺項一次扣1分,以街道記錄為準。
(三)矛盾糾紛排查調處(15分)
1、成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領導小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2分)。查看名單,未成立不得分。
2、每周對本社區的不穩定因素(、糾紛、隱患)進行排查,排查結果按時上報街道綜治辦,社區留底一份,上報實行零報告制度(5分)。每缺報一次扣1分,以街道記錄為準;對街道已經掌握而社區沒有排查到的不穩定因素,出現一起扣3分。
3、對排查出的不穩定因素建立臺帳,責任到人,有解決措施,有處結結果(3分)。缺一項扣1分。
4、做好重點人員聯動管理工作(5分),建立健全排查登記、分級管理、重點監控、教育轉化、防范預案等制度,每缺一項扣1分。
5、做好重點時期的信息報告(5分),缺一次扣1分。
(四)社會治安工作(40分)
1、各社區建立4人以上的治安巡邏隊伍(6分),不建立不得分。
2、強化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社會治安狀況穩定(8分)。每發生一起刑事案件扣3分。
3、建立并完善領導帶班和工作人員值班制度(3分)。無領導帶班或出現空崗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以街道督查記錄為準。
4、建立夜間巡邏制度,配備巡邏裝備,有組織網絡圖和治安巡邏圖并上墻(3分)。每缺一項扣1分。
5、重點部位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電子監控運轉正常,有專人值守。對損壞的監控設備及時維修,完好率達到100%(5分)。監控系統損壞,此項不得分。
6、加強社區警務室建設(5分),以建設“三化”警務室為標準,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并做到制度上墻。每缺一項扣1分。
7、加大對“”頑固分子的教育轉化及非法宣傳品的查繳力度,杜絕外出滋事事件(5分)。對滋事或外出被截獲的,每發生一起扣3分;轄區內出現非法宣傳品未及時清理的,每發現1次扣1分;因非法宣傳品被上級部門通報的,此項不得分。查繳1起或查獲1名“”人員獎3分。
(五)、流動人口管理(10分)
1、社區成立流動人口管理分隊,并有專人負責(2分)。查看記錄,每缺一項扣1分。
2、流動人口登記率達100%,暫住證辦證率達到95%(3分)。漏登1人扣1分,辦證率達不到不得分(以派出所數字為準)。
3、流動人口租賃房屋托管工作制度上墻,與戶主和暫住人口簽定協議,檔案規范(5分)。漏簽一項扣1分,檔案管理不規范扣1分。
二、司法工作(100分)
(一)人民調解工作(30分)
1、調解組織健全完善,并完成調解成員的登記備案工作(3分),有調委會工作記錄(2分),對發放的文件保存歸檔整齊(1分),缺一項扣1分。
2、調解工作年初有計劃并落實,半年、年終有總結(5分),缺一項扣1分。
3、強化重大矛盾糾紛的超前排查和預警,對糾紛及時預警并調處(3分),有糾紛情況統計臺帳并上報(2分)。
4、糾紛調解登記規范,達到一案一檔(4分),達不到標準的出現一案扣2分。年內糾紛調處率達100%,調處成功率達98%以上(5分)。出現一起未經調解而直接到街道調解或上訪的糾紛扣3分。
5、及時參加街道組織的司法會議,對布置的各項工作及時完成(5分),未參加或未完成扣2分。
(二)普法依法治理(30分)
1、健全、調整社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并及時上報(2分),每季度召開一次普法依法治理專題研究會,有會議記錄(3分)。組織不健全或每少開一次會議扣1分。
2、及時制定上報本社區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實施方案和半年、年終工作總結(3分),少一項扣1分。
3、社區“兩委”建立學法制度,有學法計劃及記錄(5分),每月組織一次重點人員及黨員、居民代表學法,有記錄(3分)。每缺一次扣1分。
4、社區每季度有法律集中宣傳日,并有宣講記錄(3分);社區建立法制學校,配備書籍、掛圖、報紙等,滿足居民學法需求(3分)。
5、對年的普法治理工作形成完整檔案(8分)。未形成檔案的扣8分。
(三)社區矯正及安置幫教工作(30分)
1、及時調整、健全社區矯正及安幫工作領導小組并上報成員名單(3分),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幫工作專題研究會,有會議記錄(4分),每少開一次扣1分。
2、對刑釋解教人員及社區矯正人員登記建檔(2分),成立安置幫教及矯正志愿者隊伍(1分),每月與每個刑釋解教人員及社區矯正人員進行一次見面、幫教,有幫教、矯正記錄(4分),每少一次扣1分;年內無重新犯罪(2分),有重新犯罪的每人扣2分。
3、組織刑釋解教人員和社區矯正人員參加街道組織的技能培訓活動(3分),對家庭困難的對象辦理“低保”(3分),在重點時期加強對重點人員的排查和管理,不出現脫管與漏管(3分),出現一人脫管或漏管扣2分。
4、完成對2007年至年刑釋解教及矯正人員的跟蹤考察(3分),及時將解除社區矯正人員轉為安置幫教對象,加強跟蹤與管理(2分)。
(四)法律援助工作(10分)
1、社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分),有法律援助工作登記簿(2分)。
2、在社區中開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務”主題活動,有活動記錄(2分),對低保家庭發放法律援助卡的發放率達到100%,并有發放記錄(4分)。
三、工作(100分)
(一)領導重視(20分)
1、健全社區機構,組織齊全,網絡健全。有專職干部,并成立社區工作協調小組,定時研究工作(2分)。組織不健全的扣2分。
2、實行社區主要領導跟蹤公開接訪群眾,群眾到區級以上上訪或到街道集體訪,由社區主要領導到場接訪(5分)。不按規定時間到場的,每次扣5分。
3、加強信息上報,對可能引發上訪的不穩定因素,要及時處理,并在1小時以內上報街道辦、分管領導(8分)。無信息而發生到區、市、省、京上訪的,每次分別扣2、3、5、8分。
4、加強文件管理,工作臺帳齊全規范,妥善保管有關工作通知、文件、材料,一事一冊,形成檔案(5分)。每丟失一份材料扣2分。
(二)措施落實(20分)
1、排查隱患每周一次,信息排查率達到100%。實行領導包案責任制,有處理結果(5分),認真填寫社區隱患排查表并存檔(3分),缺失一份扣1分。
2、服從上級領導,積極配合好街道綜治辦對問題的工作協調,對上級批辦、交辦的案件,要有書面的答復意見及處理結果,處結率100%(5分)。不按規定報送的每次扣1分。
3、按時參加街道召開的會議和組織的業務培訓(7分)。遲到一次扣2分,無故不參加每次扣3分。
(三)材料報送(15分)
1、按規定及時報送全年工作計劃、半年工作總結、全年工作總結(6分),每月形勢分析預測(4分)。材料缺失一份扣2分。
2、每月向街道辦提供信息不少于2條(5分)。
(四)任務目標(45分)
1、控制到街道以上機關集體訪(25分)。無到街道以上機關集體上訪的得基本分。凡發生到街道、區、市、省、京集體上訪的,每次(含重復訪)分別扣2、5、7、8、15分,扣完為止。
2、控制到街道以上機關個體上訪(10分)。無到街道以上機關上訪的得基本分。發生到街道的個體訪初訪,社區在規定的時間內解決的不扣分,每發生一起重復訪扣2分;凡發生到區、市、省、京上訪的,每次(含重復訪)分別扣2、3、6、8分,扣完為止。
3、控制向街道以上機關寫信(10分)。發生到街道的初信,社區在規定的時間內解決的不扣分,每發生一起重復信扣1分。凡寫信到區、市、省、京的,每次分別扣1、3、4、5分。
四、工作創新
1、創建“零”社區。凡同時達到以下五個標準的即為“零”社區,各項指標的考核以街道綜治辦和上級有關部門的統計為準。
(1)未發生一起到區以上機關集體上訪、重復上訪的;
(2)個體訪到區級(到市級以上即為不達標)2起以內的;
(3)到市、電子郵箱(到省、京的即為不達標)2起以內的;
(4)到街道集體訪1起以內,且及時將人帶回并解決徹底的;
(5)到街道個體訪5起以內,且及時將人帶回并解決徹底的。
五、獎懲
1、本考核辦法與年度與社區簽訂的“深化平安,加強綜合治理”責任書合并考核。
2、本考核辦法總分為300分,凡在總成績中達到240分以上,且達到“零”標準的,獎勵社區現金6000元。
【關鍵詞】“發展極”社會;經濟增長;社會治理
一、問題的提出
時至今日,我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經過改革開放前后60年左右的時間,已經在經濟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然而,由于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經濟仍然面臨巨大的挑戰,表現在人均收入水平低,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差異懸殊,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面對如此復雜的經濟發展態勢,發展經濟學理論一方面表現出極強的解釋力,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斷的修正、發展、創新。
面對區域經濟不斷的增長需求和區位條件的優勢和限制,中央和地方政府積極探索經濟發展模式,建設開發了許多經濟開發區和“新區”工程。上海浦東新區、深圳經濟特區、天津濱海新區、橫琴新區一系列區域經濟區的建設帶動了中國各個地區的經濟發展動力和活力。這些經濟行為模式的實踐成功,論證了發展經濟學理論中由法國經濟學家弗朗索瓦?佩魯(Francois Perroux)于1955年提出的“發展極”理論的合理性。
“發展極”理論的核心思想是:在經濟增長中,由于某些主導部門,或有創新能力的企業、或行業在某一些地方或大城市聚集,形成資本與技術高度集中、具有規模經濟效益、自身增長迅速并能對鄰近地區產生強大輻射作用的“發展極”,通過具有“發展極”的地區的優先增長,可以帶動相鄰地區的共同發展。對于發展中國家要實現經濟增長,必須建立“發展極”,通過“發展極”自身的發展以及對其他地區或部門的影響,帶動整個經濟的發展。可見中國經濟“特區”和“新區”的建設主要是為了形成“發展極”,通過這些綜合實驗區來帶動區域乃至全國的經濟增長。佩魯認為要形成“發展極”有兩種途徑:一是通過市場機制的自發調節,引導企業和行業在某些大城市或地區聚集發展而自動產生“發展極”;二是有政府通過經濟計劃和重點投資,鼓勵和補貼創新型企業和推動型產業的發展,主動建立“發展極”。就中國各個區域的“發展極”建設情況來看,主要是依靠后一種途徑。
然而,就現實情況而言并非就經濟增長如此簡單。由于中國正處于社會轉型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時區,伴隨經濟增長,社會、政治、思想文化各個子系統也在不斷的協調適應之中,其中社會制度和結構的變動尤其劇烈,導致了一系列社會制度創新和社會實踐。這一過程屬于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本文以平潭綜合實驗區的建設和其升級為福建“自貿區”的重要部分的發展過程為研究背景,探討地區的經濟增長和社會制度創新的延伸關系,拓展了“發展極”理論在社會建設中的解釋,提出“發展極”社會概念,并且分析了這種經濟變遷中社會管理制度的創新和實踐問題。
二、“發展極”理論與平潭綜合實驗區的經濟增長
佩魯在“發展極”理論中認為一國經濟是由各種“經濟空間”構成的,也就是社會經濟中的各種分子之間的經濟關系。作為“勢力范圍”的“經濟空間”形成經濟中心發揮吸引力與擴散力,并形成互相交叉,不分地區、國界限制的作用范圍。
“發展極”的形成必須具備三方面的條件:第一,產業群的形成。具體而言,首先是推進型產業先于其他產業發展起來;其次是創新性企業的迅速擴張;最后推進型產業和創新型產業在空間上的集聚。第二,有創新能力的企業和企業家群體是“發展極”形成的重要條件。企業家有創新精神,敢于冒險,從而可以進行技術和制度的創新。而且可以產生一批追隨、模仿創新企業的“增長企業”,可形成“增長中心”。第三,必須具有規模經濟效益和適當的周圍環境。規模經濟的增長不僅需要聚集大量的企業、部門,而且要集中相當規模的資本、技術、人才等。根據佩魯的“發展極”理論相關學者提出“增長極發展戰略模式”,認為實施增長極發展戰略,關鍵是要進行區位選擇與產業選擇,以及必要的政策支持,才能形成有效的經濟增長中心。增長極發展模式主要應用于欠發達區域的經濟發展。平潭相對于周邊地區實際上屬于欠發達的地區。因而,需要發揮政府的作用,彌補市場的不足,在政府支持上,主要包括土地、稅收、金融、人才等方面。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改革發展穩定工作大局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堅持以點帶面,屬地管理的原則,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以“治亂”和“掃除黑惡勢力,保一方平安”為重點,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治安問題,創造人民滿意的社會治安環境。
二、工作目標
1、通過調整章建制,進一步完善各種綜治制度和防范管理網絡,使全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達到制度化和規范化。
2、通過各項整治措施的落實,使重點村、區域的治安混亂現象明顯改觀,盜竊、搶劫、搶奪等可防性案件明顯下降。
3、治安突出問題得到有效控制,影響社會穩定的各類矛盾糾紛得到及時排查調處,和重大治安事故得到有效預防和遏制。
4、通過綜治工作,對一些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進一步得到消除,徹底摧毀危害一方的黑惡勢力,切實維護好農村的社會穩定。
三、開展重點整治的時間及內容
這次重點整治工作從20__年4月份開始到20__年10月底結束,主要抓好重點村的突出治安問題,要針對重點整治的袁川村打架斗毆和民事糾紛多發的現狀,以及張家川鎮上溝村部分村民拒絕執行自己應盡義務,拒絕執行國家政策,多次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并多次發生民事糾紛和打架斗毆事件的工作實際,加大對該村的重點整治力度,要在健全村級治保組織的基礎上,加強說服教育工作和政策引導,并配合公安等部門查處一批典型案件使該兩村的治安狀況得以明顯改變。使人民群眾滿意度和安全感進一步提高。
第一階段:排查階段(4月1日—5月25日)。這次排查要按照條塊結合,以快為主的原則,要全方位多層次的深入開展調查排摸,切實把各種不安全、不穩定的矛盾治安狀況排查徹底,為妥善調處解決和治理打下堅實的基礎。駐村干部要深入到戶,通過走訪群眾、接待來訪、召開群眾代表會議和基層組織負責人會議等辦法,逐村逐戶進行排摸梳理,確保把已經發生和正在醞釀的矛盾糾紛和治安案件一件一件搞清楚,不留死角和盲點。要把排查處的矛盾糾紛按誘因、時間、地點、組別、涉及人數、重點人員、承辦人和責任領導以及處理結果、事態發展預測等要素登記建檔,并及時上報鎮綜治辦公室。
第二階段:集中整治階段(5月26日—9月10日).各村各單位要堅持分類指導、風流處理、因地制宜、應案施策、綜合運用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思想政治的手段,妥善解決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治安問題。要深入分析矛盾糾紛的性質和原因,有針對性的采取措施進行化解,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用最低的成本解決問題。對法律和政策有明確規定,而且能夠解決的,要落實責任人、掀起督辦解決;對暫時不具備解決條件的,要列出解決時間表,積極創造條件予以解決;對群眾突出的不合理要求,要進行說服教育,積極引導。個村黨支部和工作人員要切實負擔起責任,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力爭八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當地,不能層層上交矛盾。一般矛盾糾紛有駐村干部和村組干部就地調處解決;涉及面廣、需要條件共同解決的矛盾糾紛,由鎮綜治辦組織協調有關方面共同調處和解決。要健全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相結合的多層次全方位的調解機制,充分發揮鎮、村組、中心戶長“四道防線”在矛盾糾紛普查調處和社會總之智力中的積極作用,努力化解各種矛盾糾紛。
第三階段:總結驗收階段(9月11日—10月25日)。9月11日前各村各單位要組織專門力量進行自查驗收,并向鎮領導小組寫出驗收報告。9月10日至10月25日,鎮上進行檢查驗收。
四、工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靠實工作責任。為了搞好這次重點整治工作,鎮綜治辦公室成立了重點整治領導小組,鎮長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派出所人員、司法 助理為成員,相互配合,認真搞好重點整治工作。對因措施不到位,責任不落實,不能達到工作標準,重大治安問題得不到解決或有群體上訪的村,實行一票否決,并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2、在這次重點整治工作中,由鎮綜治辦協調指揮,認真分析治安現狀和形勢。因地制宜,加強督促檢查,指導各村、組建立健全各種綜治規章制度,主要是《村治安綜合治理組織機構示意圖》、《村治安防控網絡示意圖》、《村治保會工作職責》、《村調委會工作職責》、《治安責任區、治安小區、十戶聯防中心戶長工作職責》、《安全文明村標準》、《“無毒村(社區)”標準》、《綜治工作會議記錄》、《矛盾糾紛調解工作記錄》、《治安聯防隊員花名冊》、《小區、十戶聯防小組戶花名冊》、《刑釋解教人員、吸毒人員及“五種人”幫教花名冊》、《“____x”人員花名冊及幫教記錄》等,確保重點整治工作規范化管理。
3、各村要組織群眾開展不同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在宣傳教育工作中要做到三個結合:把開展重點整治工作與宣傳國家法律法規結合起來,增強廣大群眾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增強廣大群眾同違法犯罪活動斗爭的自覺性;把重點整治與入戶調查結合起來,全面掌握社情民意,掌握同犯罪分子斗爭的主動權;把重點整治同創建安全文明村結合起來,充分調動廣大群眾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促進社會福利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國家、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社會福利性質,保障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社會福利機構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社會福利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審批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福利事業發展需要,制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
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
第七條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第八條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采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并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審核。
第九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并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條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
第十一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準: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符合《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第十二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準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并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后,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五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定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孤兒或者棄嬰時,應當經民政業務主管部門逐一審核批準,并簽訂代養協議書。
第十六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準。
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準應當張榜公布,并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社會福利機構中不具備上崗資格的護理人員、特教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其收益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分配使用,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社會福利機構的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社會福利機構將其所屬的固定資產租賃或者轉讓時,須經民政部門和登記機關同意后,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開展捐贈活動。不得接受任何帶有政治性等附加條件的捐贈。
第二十二條社會福利機構在對外交往中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社會福利機構變更章程、名稱、服務項目和住所時,應當報民政部門審批。更換主要負責人,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社會福利機構分立、合并或者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報送有關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相關材料,并由民政部門報請當地政府對其資產進行評估和處置后,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工作進行年度檢查。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民政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和年檢工作實行政務公開,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并按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關于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二)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擅自執業的;
(三)年檢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進行非法集資的;
(五)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超出許可范圍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章附則
一、技術外部性與社會分層
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利益的相對稀缺和利益主體的差別決定了利益分配的差異性,集中體現在利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上的差異,這就不可避免地形成了社會上高低有序的利益地位。于是社會成員以利益分配方式和數量相近的階層歸屬性確定了自己的利益地位,社會分層就形成了。換句話說,社會階層也可稱之為利益層,它由利益分配方式和數量相近、利益地位相同的社會群體構成。
科學技術具有外部性特征,正因為此,一般認為,如果不對技術使用制定出一整套保護制度,那么技術就可能像空氣和陽光一樣,被人特別是該技術領域內的所有人無償地利用,而技術的創造者并不能從自己的創造活動中獲得應得的報酬。由于技術是一種創造性活動,是一種較其他商品更為稀缺的經濟資源,其投入至應用領域可產生數倍于自身成本的效益,導致社會上不同的主體之間財富的再分配,由此可引起社會各階層所擁有財富的數量變化,推動社會分層的形成。
就經濟與技術看,社會分層是人類在走向文明的路途中,由于社會分工而產生的必然現象。分層一方面使社會的有序化運轉成為可能,從而形成穩定的社會結構;另一方面,層面之間的摩擦可使社會運行受阻,甚至出現漲落與離散。
科學技術對于社會分層的影響是工業文明以來社會變革的重要動因之一。以信息技術為先導的高科技,其所惠及的不僅僅是技術的擁有者,它的外部性特征有力地改變著社會的思維模式、行為模式,以及社會結構的進化。它對社會分層的影響具體表現在:
(一)促進了新代溝的形成與發展
眾所周知,所謂代溝,是指兩代人之間在何時何地觀念、心理狀態、生活習慣等方面的差異、代溝的跨度,傳統觀點認為約在20年左右,但隨著社會的飛速發展變化,這個時間跨度發生了很大改變,從以往的20年左右縮短至10年,甚至5年,也許更短。當然這其中的代也不是傳統生物意義上的一代人,它包含著更為復雜的意蘊、以伴隨著代溝而來的,是代際傳承問題、下一代如何繼承上一代的知識、經驗、技術、思想、行為、規則等,幾千年來言傳身教、口耳相傳、陳陳相習的模式,在當今社會受到的嚴峻的挑戰。隨著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應用范圍的不斷普及,具有鮮明特色的網上一代已具雛形,他們的年齡在25至30歲之間,這一群體一反過去從上一代中接受知識的傳統,在互聯網上根據自身的興趣和愛好天馬行空,獲取知識的迅速、獲取信息的能力、以及思維向度也有了質的飛躍、因此,當今中國,知識的傳播出現了倒流的現象,遇到互聯網問題,上代人大多是向下代人學習,這種因為技術的快速進步、知識升級換代頻率加快所產生的,以年輕的一代為主要承載者的,在思想觀念、思維定式、行為模式等方面與前輩迥然不同的代溝,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新的社會形態,正日益加劇,它理應與深刻發生的技術革命一樣受到同等的關注和重視。因為,因技術革命導致的新代溝的形成與發展,將會并已經在改變現有的社會結構,這種社會結構的變革,對經濟、技術、社會乃至人的進步都具有不可估量的影響。
(二)加劇了財富分配的快速流動和兩極分化
2014年9月,馬云的阿里公司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正式掛牌上市,這是網絡時代值得特別紀念的日子。緊接著2014胡潤富豪榜揭曉,馬云及其家族以人民幣1500億元的身家位居中國富豪榜首,把2013年中國首富王健林斬于馬下。由此可見,在現代信息社會,由于新技術新思維的呈爆炸式展現,站在時代前列的弄潮兒,引導著社會前行的方向。由財產占有數量的不均產生的貧富差距有更多的機會被填平被跨越。一方面,對于擁有最新最有用知識的群體來說,社會階層的流動性變得更加容易,它們可以一夜之間由社會下層變為社會上層,完成所謂的屬絲逆襲,并且這種種上升與下跌的形態有可能呈常態化,使得社會結構出現一個啞鈴型的層次結構。這與傳統的農業社會中,以上地為主要財富,以上地資源的靜態特征和上地所有權的穩定性特征為主要形式,社會貧富差距、社會層級處于相對固定的狀態的金字塔形社會結構,有著天壤之別。也與工業社會經濟時代中,以資本為主要財富,以資本的占有、流動、增值為主要形式,中間階層數量不斷擴充,貧困階層數量下降,壟斷資本擁有者居于上層的紡錘型社會結構有很大區別。這是一個極速變化的新的時代,根據技術、知識擁有量的不同,根據個人捕捉市場機會能力的不同,財富的分配方式、財富的分配頻率、財富產生的聯動效應都呈現出嶄新的形態,由此帶動的社會結構的變遷也會呈加速趨勢,出現新的社會分層。
(三)引發了知識更新與社會結構的固化和沉淀
21世紀的科技發展與進步迥異于20世紀,它既非累積式發展,也非線性式發展。它已經從一個傳統的平臺躍上一個更廣闊的舞臺以前不可想象的發明創造不斷涌現給人以時空錯亂之感。當今世界科技發展在已經擺脫了上個世紀累積式和線性的模式的羈絆,擺脫了累積式漸進式的特征,以一種耦合的、放大的、突變的、集聚式的特征,以知識群、技術群的協同方式全新展現在我們面前。知識更新的周期性特征也不明顯,節點越來越密,周期越來越短。這對于從事知識產權研究者而言,感受特別深刻。一個研究教學人員如果有半年左右的時間沒有從事相關的研究工作,再重新拾起即有很強的疏離感,已然落后于同行者的步伐。由于科技發展的外部性特征,知識、技術的爆炸式增長,必然會推動現有產業結構的分化與重組,推動新的產業的產生。生物技術同化第一產業,數字技術融入第二產業,市場將向高智者發放通行證,而對落伍者發出的是閑人莫入的禁令,雖然政府會考慮加強和完善社會福利制度,但是我們要清醒的是,財富的分配決在任何時候都只是相對的公平,在任何時候都不會有利于時代的旁觀者和落伍者,這就導致了社會階層之間的快速流動和停滯固化兩種相互矛盾現象的并存。
二、專利排他性與社會分層
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性、獨占性權利,既然如此,這種權力的壟斷性是其中的應有之義。壟斷較早的漢語意思,根據《孟子公孫丑》必求壟斷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這種解釋特別適合于專利壟斷的內涵,即必須比別人站得高,才能左右望而罔市利。現代經濟學對壟斷的定義較之有所拓展,壟斷( monopoly)賣方壟斷和買方壟斷。賣方壟斷顧名思義就是在市場上只有唯一的或極少數的賣者,而它面對的卻是競爭性的消費者。買方壟斷(monophony)則反之,在市場上消費者只有一個或極少數,占據著絕對的主導地位。通常來講,無論是買方壟斷還是賣方壟斷,兩者都能夠在市場上隨意地調節產量或價格。人們通常認為,壟斷與自由競爭是一對不可調和的矛盾,壟斷注定會削減競爭,注定會降低效率,注定會拉高成本,注定會產生尋租。當然,對壟斷產生的原因、壟斷的不同形態應當根據經濟發展階段做出合理的判斷。總體來看,壟斷造成的浪費是巨大的,壟斷會導致有效投資不足,壟斷導致低效,造成極大的浪費,強化了投資市場低迷。但是專利制度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一種壟斷權,專利權是一種典型的由政府介入的保護專利權人享有排他權和獨占權的壟斷性權利,盡管這種授權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合理的制度安排,但是從經濟學的角度上看,其帶來的對自由市場競爭的損害和效率損失也是不言而喻的。這種由專利壟斷帶來的利益主體之間財富的重新分配,也對社會分層產生了內在的影響。具體表現如下:
(一)形成了專利強勢群體
當然這一劃分是相對的,只限于國內,因為把我們通常稱之為強勢群體的企業放在國際專利大舞臺上,那也是上不得臺面的,但是,它們在中國的確可以稱之為專利的強勢群體。之所以這么說,是因為這些創造了相對多的專利的企業,不僅享有擁有專利權所帶來的直接好處,也享有因此而帶來的諸多間接利益,并且不斷產生放大效應,使之在這些領域的壟斷性日益強化。據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的數據顯示,2012年中國制造業企業500強研發投入費用有所增加,專利數和發明專利數均有大幅提高,2012年中國制造業企業500強中有441家企業填報了專利情況,擁有專利最多的企業是海爾集團公司,擁有12318項專利;擁有發明專利最多的企業是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擁有10000項發明專利。這些企業共擁有專利22.4萬項,比上年的18.8萬項增加了19.180Io;其中發明專利6.2萬項,比上年4.7萬項增加了32.980Ic,占全部擁有專利數量27.69%;從平均數來看,441家企業平均每家擁有專利509項,比上年增長了17.28%;平均擁有發明專利141項,比上年增長了30.56%。與此同時,雖然2012中國制造業企業500強研發投入費用有所增加,但研發強度仍然偏低,2012年中國制造業企業500強中有465家填報了研發投入數據,共投入研發費用總額為3922.4億元,比上年的3346億元提高了17.22%;平均研發費用為8.4億元,比上年增長了17.88% ; 2012中國制造業企業500強的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的平均比例為1.870Ic,與上年的1.99%相比,研發強度略微有所降低。數據還顯示,2012年中國制造業企業500強總體經濟效益下滑。2012中國制造業企業500強共實現利潤6304.5億元(實報497家),比上年的7301.8億元(實報494家)減少了13.660Ic、其中虧損企業14家,比上年多8家。
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我國專利申請確有向大企業集中之勢,大企業在本行業內占據先發優勢和強勢地位,在與之相關的專利申請方面跑馬圈地,利用專利池相互交叉授權,構筑專利壁壘,形成市場壟斷。至于這些企業經濟效益下滑的原因,和世界其他國家的企業一樣,主要是由于受到國際金融危機和歐債危機的影響,總體經濟效益下降。
總的來說,由于這些企業在業內的業績和地位,企業的領導者在社會階層結構是居于經濟精英地位,還有一部人同時居于政治精英地位,他們和黨政機關的高級干部一樣,處在社會階層的上端。它們當中的中層管理以上人員在社會階層的層次上也都居于相對較高的位置。他們是專利權壟斷的受益者,盡管在此之前他們也享有諸多特權,但是那是在計劃經濟或雙軌制的社會背景下,在市場機制日益發揮作用的過程中,行政性壟斷逐步衰減,由此帶來的好處也大不如以前,但是代之以市場認可的專利壟斷,也是其獲得高出正常報酬的常用辦法。
(二)衍生出了弱勢專利群體
2012年7月25日,中國知識產權報資訊網專題介紹成都草根發明人劉星良。劉星良下鄉當過知青,回城后在企業干過,還開過8年的出租車,業余時間,他醉心于研發、創新,截至發稿時,他獲得的發明專利不下10件。他第一次接觸發明,還是30多年前,當時他還在一家企業工作,由于喜歡自己動手,他總是能想到一些新點子、幾年下來,他搗鼓了好些小發明,還組裝過電視機、洗衣機、節水設備等。然而,每當他沉醉其中的時候,周圍不少人都有些冷言冷語:一個初中畢業生還想當科學家?我國專利法頒布實施后,劉星良把他的發明創造提交了專利申請。在擁有的專利中,劉星良最看重的是他設計的大型城市單層架空全互通立交橋。這個被他稱為中華橋的設計獲得了美國專利,并在一些發明創新大賽上獲得過金獎。盡管他的不少發明獲得了專利權,但得到轉化實施的還是很少,每年的專利維持費就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劉星良研發的一種汽車裝飾防盜螺絲曾經給他帶來很大的希望,但這個專利最后還是失效了,他設計出的一種既美觀又能防盜的車牌固定螺絲由于找不到合作伙伴,沒錢交專利維持費失效了、由于專利轉化無路,在草根發明人這個群體中,大多數人都沒得到經濟上的回報,他們大都是高智商有技術的窮苦人,他們是有創新激情但很難得到主流社會承認的追夢者。從這一典型安全中可以看出,專利發明人盡管有很高的天賦,但要想憑借專利發明躋身于社會階層的較高位階,單靠自身的天賦和勤奮是不夠的,除此之外還需要諸多要素,比如要依靠一個大型企業或科研單位,要有足夠的經費支撐實行專利的轉化,專利轉化成果要有良好的市場前景,專利發明人或其合作伙伴要有經營的天賦等等。
(三)培育了一批介于兩者之間的專利群體
這類群體擁有專利的新穎性、創造性并不十分突出,專利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和需求量也不是很大,他們在獲得專利的回報也只在社會平均利潤率上下波動。他們不能像強勢專利群體一樣憑借專利壟斷取得先發優勢,他們雖有專利但無法形成專利壟斷。他們和弱勢專利群體也不一樣,他們中絕大多數是職務發明者,他們有其所依托的單位,他們受過良好的系統的高等教育,他們在本技術領域的地位影響力等目前還不出眾,他們對專利轉化成商品的源動力也許并不強烈,他們是專利發明群體中的主體,他們是我國發明的中堅力量。這一群體在社會階層中的位次反映出我國科技人員的生存現狀,也反映出我國專利制度中的某些缺陷,同時也昭示著我國專利發明的前景。如果能從體制制度和法律政策層面考慮,使這一群體的創造激情得以迸發,我國專利發明將會是一片坦途,因為這一群體的潛力是不可限量的。
三、專利財產權與社會分層
專利財產權是專利權的重要組成,主要是指專利作為一種財產,其專利權人所擁有的財產占有、支配、使用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財產權的內容主要包含以下三個方面:(1)獨占權。專利法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2)許可權。專利許可是指專利權人將自己擁有的專利技術允許他人在滿足許可條件下予以實施的一種行為。它包括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等、專利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3)轉讓權。專利轉讓權是指專利權人將其擁有的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持有權通過訂立書面合同的形式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后即成為新的專利權人。這就充分表明專利財產權是得到有關專利法律制度的保護,專利權人所擁有的專利財產權是不容侵犯。這種財產權利必定會帶來其擁有者經濟地位的提升,導致社會利益格局的變化,進而引起社會分層的運動。
由于專利權所具有的濃厚的財產權的性質,其擁有者當然就具有隨之而來的經濟利益,由此使經濟利益的分配方式和分配結果出現新的變化,繼之推動社會分化和階層流動,從而形成新的社會階層。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社會分層與各群體經濟利益的獲得緊密相關,經濟利益的獲得與分配模式緊密相關,分配模式與現行體制機制緊密相關。專利制度從經濟利益的角度介入,改變了原有的利益配置格局,并隨著我國專利制度的日益完善,在利益分配上發揮著更為重要的作用,必將成為推動社會分層的公正合理的具有內生性的一種動力淚L制。社會分層一經形成就以社會分化和社會流動兩種形式不停運動著,各個利益群體和集團在利益最大化的驅動下重新分化組合,展開新一輪的利益大競逐,在新的利益分配機制上反復博弈,直至確立新的分配框架,推動社會各群體尋找到最適合自己的坐標。
我國現階段正處在權力和市場雙重力量支配下,從某種意義上講,專利權也具有行政權和市場的雙重權利,其行政權表現在專利權是由行政賦予并加以保護的,其市場力是因其績效一般情況下要通過市場的檢驗這兩種權利集之于一身必然使這種權力的擁有者有其自身特有的行為模式特點,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專利主體利益導向推動社會分層運動
計劃經濟時期,國家集宏觀、微觀分配權于一身,發明人隱身于職務發明創造背后,專利利益主要體現在國家和單位之中,個人的貢獻和利益分配服從于國家和單位,專利的財產屬性和隨之產生的壟斷特征無法展現出來,個人較少的依靠專利發明實現自身經濟地位的提升,從而流動至上一個社會階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專利權的歸屬日漸明晰,專利保護強度不斷增強,專利權的收益分別掌握在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手中,理性專利權人一定是一個理性經紀人,他們一定是把追求利益(包括經濟利益和非經濟利益)作為實施專利的最重要目標,他們一定會利用國家法律和政策對專利權的各項保護制度、措施,以形成獲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場壁壘,亦即形成一定程度的壟斷。那么,這些具有壟斷力的專利權人群體最容易取得經濟地位上的優勢,向上流動成為可能。那些不具有壟斷力的專利權人群體可能會分化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會因自身良好的經濟基礎抑或市場能力在市場的比拼中顯露頭角,成為成功人士,躋身于上一個社會階層、而另一部分可能因為不具備上述條件而在專利權利益的競爭中敗下陣來,成為向下流動的一分子。
(二)專利權利益分配的分散化加速了社會分層運動 由于主體的多元化,專利權群體也出現了與計劃經濟時代迥然不同的格局,專利利益的分配主體也呈現出多元化和分散化的特點,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個人有了更加充分的利益分配權,在國家權力規定的大利益結構框架內,由于差別利益的存在,個體和群體之間有權雙向選擇;群體、集團之間有權分化組合,原有的專利大鍋飯的利益結構瓦解,新的專利利益主體形成,加速了社會分化和社會流動。
(三)專利權利益分配方式多樣化也在一定程度上決定社會分層運動
我國利益分配方式是以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方式并存,把按勞分配同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鼓勵資本、技術參與收益分配,專利權人群體正是關鍵生產要素的擁有者,他們走在技術與資本結合聯姻的最前沿,在這一群體當中,如果市場能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那么他們將是最有可能成為新的高收入群體。同時,我們也要看到,專利法以壟斷換公開的規定體現了專利法中的利益平衡理念,這樣一種機制實際上是各國專利法中保障公眾對專利技術知曉權的制度設計,以取得社會利益和個體利益之間的均衡。這種體制在某種程度上束縛了利益分配的變革,阻滯了社會分層的自然運動,抑制了自由市場在社會分層運動中的巨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