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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凡違反《工程變更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均要依據本辦法對相關責任主體和責任人員實施責任追究。
第三條違反工程變更管理規定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責任相適當的原則;責任追究及結果納入責任單位的年度“效能機關”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評考核。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的責任主體,主要包括:
(一)項目業主(包括代建單位,下同)及其主管部門;
(二)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
(三)工程變更聯合審查小組;
(四)相關執法和行業主管部門;
(五)其他相關責任單位。
第五條本辦法所指的責任追究,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誡勉談話;
(二)通報批評;
(三)組織處理;
(四)黨紀政紀處分;
(五)移送司法機關;
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合并適用。
第六條本辦法所指的責任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第七條項目業主及其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一)超越《工程變更管理辦法》規定的權限審批的;
(二)不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審批、報備和報批工程變更文件的;
(三)將工程化整為零規避審批的;
(四)未經審查批準或審查不合格,擅自實施工程變更的;
(五)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工程變更,造成投資損失浪費的;
(六)未將合同必備條款寫入合同,導致工程變更,造成損失浪費的;
(七)其他因、、等行為給工程造成損失的。
第八條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一)未按規定落實項目評審責任,導致工程計量、經濟技術簽證失實的;
(二)對未按程序辦理的變更項目擅自批準支付工程款;
(三)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不予糾正或不如實報告的;
(四)不按規定程序和要求評審和報批工程變更文件的;
(五)評審結論嚴重失實的;
(六)其他因、、等行為給工程造成損失的。
第九條工程變更聯合審查小組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一)未經過調查研究、現場察看、集體討論,擅自表態或審批同意工程變更的;
(二)超越《工程變更管理辦法》規定的權限審批的;
(三)未認真履行審核把關職責,導致提交縣政府審批的工程變更報告失實的;
(四)在收到關于工程變更的申請后,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組織會審,或雖經會審但沒有簽署具體意見給工程建設造成損失的;
(五)其他因、、等行為給工程造成損失的。
第十條相關行政執法或行業主管部門未正確履行監管職責,對應給予監管對象處罰或追究責任而不處罰或不追究責任,影響工程質量或投資控制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對建筑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和個人不良行為的處罰,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執行。
大家公認的專家
在五公司大力推行“三大管理”和“五項控制”中,預算合同部作為公司效益的,深感責任重大。擔任部長后,她重新編制責任成本、計量、變更索賠、勞務結算管理細則,對管理辦法及細則的內容進行嚴格把關,反復研究后再上總經理部辦公會討論下發。為理順項目經理部成網本管理程序,使成本與收入的關系更加緊密地聯系在一起,保證對數據的統計分析相對同期、統一和更具可比性,帶領大家對各種管理表格進行修改,可操作性更強。
由于部門人員頻繁變動,使原工作分配出現不適合需要的情況,為此,當時擔任副部長的她與部長協商,對本部門人員進行重新分工,并對內業資料進行重新整合,使部門人員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工程預算,是一項政策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多年來,她一絲不茍,精益求精,是大家公認的“預算專家”。她參與修訂下發了《五公司責任預算管理辦法》,本辦法對成本預算和費用預算實際情況進行了調整,使責任預算編制更具合理性。
年,在的指導下,五公司共下發武英高速公路、寧德公路、福廈鐵路、深圳地鐵等9個項目的責任預算。她經常在部門召開的大小會上說:“責任預算的編制,涉及到五公司和經理部雙方利益,必須符合現場實際,不偏不倚,公正進行編制。”她是這樣說的,更是這樣做的。每編一個責任預算前,她都要與工程部、技術中心、物機部人員一起,深入現場了解實際情況,查看工程特點,了解地形地貌等因素對工程成本帶來的影響,與經理部人員一起核算施工圖紙工程量,不放過任何一個影響成本的細節。同時還敦促經理部與公司工程部、技術中心人員,認真確定施工方案,核實措施工程量,確定機械設備的使用方案,周轉料的購買或租賃、周轉方案,力求真實合理的反映工程成本和收入,使經理部與公司的利益都得到保證。每一個責任預算編制好后,她還與經理部共同核對多次,并針對經理部提出的每一個問題進行認真解答,說明費用形成的過程和原因,最后達成一致,務實和細心的作風得到經理部和五公司領導的肯定和認可。
她在安排好自己工作的同時,積極要求部門人員定期收集整理項目部責任成本執行情況報表、資金使用情況報表、經濟活動分析,掌握各經理部的經濟動態,對出現的偏差或虧損及時進行原因分析,從合同范本的制定,到合同評審再到合同蓋章每一個環節都嚴格把關,與經理部一起制定糾偏措施,堵住了效益流失的漏洞,盡最大可能將不合理的虧損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
年她主持修訂下發了《五公司計量管理辦法》,該計量管理辦法從總則、計量工作職責、計量工作管理(含外協隊伍結算管理)、計量資料的管理及以獎罰辦法五個方面做了更為具體的闡述,對新形勢下項目經理部計量及外協隊伍結算管理工作更具有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為確保年度計量工作的完成,她根據各經理部的實際產值完成情況審核下發了年度及四季度驗工計劃,采用給經理部下達硬指標的方法,促使經理部領導和工經人員重視驗工計價工作,采取措施,主動與業主溝通辦理好已完未計量及變更索賠簽認工作,以完成年度計量計劃。經過努力,年39個項目(其中收尾項目20個,在建項目19個),完成年度驗工239973.14萬元。每季度她都要求將當期驗工與產值進行比較,對差距較大的單位進行原因分析,并與經理部溝通制定相應措施,必要時親自或派人協助進行驗工計價工作,自己先后去隨岳、岑興、武英等工點督促驗工計價工作,幫助整理驗工計價需要的各種質保資料、排除影響計量的因素,減少因計量工作跟不上而增大生產資金壓力的情況,較好地配合了項目的施工生產。變更索賠方面的能手在建筑微利的新形式下,為滿足五公司開源增效的需要。年,先后兩次主持修訂下發了《五公司變更索賠管理及獎勵辦法》,對變更索賠的實施細則進行了修改,使之更具操作性,并為激勵參與變更索賠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制定了適度的獎勵辦法。
年,在她的日志上,寫滿了變更索賠的酸甜苦辣,既要參與資料的修改,又要和與業主進行談判,有時為了一份資料的修改、一個變更理由的推敲,常常是覺也睡不好,飯也吃不好,反反復復想,反反復復改,全年有近3個月的時間泡在工地上。在她和部門人員的共同努力下,年共完成變更索賠2.16億元(其中在建工程為1.6億元,收尾項目為5623萬元);已上報變更索賠資料業主尚未確認的有3.6億元(其中在建工程為2.3億元,收尾工程為1.36億元)。
為更好地了解項目的變更索賠進展情況,她要求部門人員定期收集整理各經理部變更索賠進展情況及動態,使部門的變更索賠指導性工作有了前瞻性、及時性,改變了部門原來的被動指導現狀,促進了變更索賠和收尾清算項目的快速進展。
無私奉獻的表率
在預算合同部,勞務合同評審工作是一個非常繁雜的工作,有時候一份合同要與經理部來回溝通達一個星期之多,在和部門人員的共同努力下,年度共評審勞務合同近250份,尤其她還親自評審其中復雜、疑難合同70余份,從而有效地防止了勞務合同條款約定的漏洞,阻止了勞務發包單價隨意偏高的情況,使項目的勞務發包、勞務成本始終處于可控狀態。
從預算合同部副部長到預算合同部部長,雖然角色發生了變化,但是勇于爭先、無私奉獻的精神卻一直是遵循的工作原則。上任伊始,她便面臨著很大的工作壓力:項目多、任務重、人員不足等等,但這并沒有使她退縮,倔強而韌性的她選擇了迎難而上。白天,她竭盡全力解決各工點上報的難題,晚上還時常加班加點,從無怨言。一年多來,她先后赴杭千、深圳灣、隨岳、福廈、瑞贛、新廣站、沈陽、北京、武廣二標、岑興、武英等工點檢查指導工作,協助辦理變更索賠、驗工計量工作,配合項目審計,一年365天,她有250天以上的時間都奔波在項目之間,她的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認可和贊揚。
2008年12月23日,涂某向A石子廠繳納承包費50萬元,A石子廠依約將石子廠交給涂某開采,并將石子廠的采礦權證、爆破證及公章、財務專用章、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及機器設備等資產交由涂某保管、使用。從2009年1月開始,涂某根據承包協議的約定,正式經營A石子廠,在采礦權許可的范圍內自行開采,并自主經營、自主銷售。2010年4月2日,A石子廠以與涂某的《承包協議書》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屬無效為由,請求法院判決涂某歸還石子廠及所有設備和證件。
一審法院認為A石子廠與涂某之間的承包協議書屬采礦權變相轉讓合同,違反了《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二條“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的規定,因此,認定A石子廠與涂某之間的承包協議無效,判決涂某歸還石子廠及所有設備和證件,并就雙方的財產爭議作了處理。
涂某不服,提起上訴稱,其與A石子廠簽訂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是承包合同關系,一審法院認定協議無效錯誤,請求依法改判。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予以維持。
二審法院判決以后,涂某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本案的采礦權始終未轉讓,其與A石子廠簽訂的協議沒有轉讓采礦權,實質是經營方式的變換為由,申請再審。再審法院認為本案的協議名為承包合同實為采礦權轉讓合同。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礦產資源法》第六條、《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采礦權轉讓合同屬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批準才能生效的合同,本案當事人沒有提供采礦權轉讓經過批準的證據,因此,該協議無效,維持二審法院的判決。
本案爭議的核心問題在于A石子廠與涂某簽訂的承包協議書是否合法有效。雖然一審、二審、再審判決都認定本案協議書無效,但各自法律依據及論證理由并不完全相同。一、二審判決認為本案的承包協議書屬變相轉讓采礦權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絕對無效合同;再審法院雖然認為該協議屬采礦權轉讓合同且無效,但其依據是該采礦權轉讓合同屬于未經審批的未生效合同。也就是說,根據一、二審判決,本案的協議書無論何時都不會生效,自始無效;而根據再審判決,只要當事人依法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即可生效,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有效合同。筆者贊同一、二審判決的認定意見,其理由如下:
采礦權轉讓合同效力的認定
采礦權,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被稱為采礦權人。根據《物權法》及《礦產資源法》的規定,一方面,采礦權具有物權意義上的財產屬性,另一方面,國家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嚴加管制,具有濃厚的公權色彩。因而,考察采礦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既應契合普通民事權利流轉的法律原則及規范,又應滿足政府監督管理、社會公共利益得以維護之需。根據《礦產資源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筆者認為,判定一份采礦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至少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第一,轉讓方是否具備法定的轉讓條件。根據我國《探礦權采礦權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轉讓采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二)采礦權屬無爭議;(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四)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受讓方是否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探礦權或者采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或者《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探礦權申請人或者采礦權申請人的條件。”《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一)申請登記書和礦區范圍圖;(二)采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四)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準文件;(五)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六)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對與受讓方的資格有具體規定”。
第三,是否屬于法定的轉讓情形。根據《礦產資源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采礦權轉讓的情形只限于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除此之外,采礦權不得轉讓。《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三條也作出相同的規定。
第四,是否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轉讓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準予轉讓或者不準轉讓的決定,并通知轉讓人和受讓人。準予轉讓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收到批準轉讓通知之日起6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受讓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后,領取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批準轉讓的,轉讓合同自批準之日起生效。”本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當事人雙方簽訂采礦權轉讓合同之后,轉讓方應當向轉讓審批管理機關提出轉讓申請,在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得到確認之后,審批管理機關作出準予轉讓的決定時,采礦權轉讓合同方才生效。轉讓人和受讓人持批準通知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受讓人在繳納規費后,領取新的許可證方成為新的權利人。
認定一份采礦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應從以上四個方面來綜合考量,四項要素都具備。一般情況下采礦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欠缺其中任何一項,都會造成不同的效力瑕疵。具體可區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如果轉讓方不具備法定的轉讓條件,受讓方不具備受讓資格,則該采礦權轉讓合同因當事人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而無效;
第二,如果轉讓方和受讓方具備法定條件,但雙方不存在《礦產資源法》第六條及《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轉讓情形,當事人的轉讓行為可認定為變相轉讓采礦權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認定轉讓合同自始無效。
第三,如果當事人雙方既具備法定條件又存在法定的轉讓情形,但未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若干問題解釋一》應認定為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補辦審批手續的,應認定采礦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承包協議的效力分析
從上面的分析可見,我國法律法規對采礦權的轉讓設置了十分嚴格的前置條件和審批程序。相對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公權力在采礦權流轉中發揮著更為重要的作用,采礦權流轉絕非易事。這就使得許多當事人為了轉讓或取得采礦權,采取以承包、租賃、合伙經營、股權轉讓合同等形式來代替采礦權轉讓合同,達到轉讓采礦權的目的。
本案當事人雖以承包協議的形式出現,但從其內容及履行情況來看,涂某占有、管理、使用石子廠的全部資產,獨占采礦權,自主經營、自主銷售,并獨自承擔生產經營的風險與責任,A石子廠除了能對承包人的生產過程進行安全檢查外,不能再實施其他行政管理。A石子廠作為發包人在向承包人涂某收取一定的承包費用之后,將石子廠的生產經營權利交給承包人,自己只保有采礦權的虛名,采礦權的主體實質上已經發生轉移。因此,A石子廠與涂某的協議書名為承包協議,實際上是采礦權的變相轉讓。換言之,是以采礦權承包合同之名,行采礦權轉讓之實。
依據《礦產資源法》第六條、《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采礦權的轉讓只適用于特定的幾種情形,即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并不存在上述幾種法定的轉讓情形。所以,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采礦權變相轉讓合同由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轉讓情形,也就無所謂是否辦理審批手續。筆者認為,再審法院對本案的定性值得商榷。
再審判決認為該協議是由于沒有履行登記程序而無效,究其原因,是未考慮到本案受讓人的主體資格問題。依照《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列舉的采礦權申請人應提交的證明文件來看,國家對采礦權人的要求非常嚴格。如要求申請人提交“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準文件”,這意味著,自然人實質上是不可能成為受讓人主體的,即一般只有依法設立的勘查單位和礦山企業才有資格成為探礦權、采礦權的受讓人主體。因此,本案是由于受讓人不具備受讓人資格而無效,而不是由于沒有履行相關的審批手續而無效。
施工合同管理是高校修繕工程管理的重要一環,加強施工合同管理對保證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造價、減少法律風險都有積極意義。筆者結合自身工作實踐,分析了高校在修繕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對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提出了自己的思路。
[關鍵詞]
高校;修繕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管理
隨著始于上世紀末的高校擴招態勢逐年消退,我國高校大規模的基本建設工作已基本完成。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高校的修繕工程無論在數量上還是規模上都在逐年增長。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隨著高校各項事業的迅速發展,原有的建設工程設計已不能滿足需要,需對原有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某些功能進行提升;二是原有建筑物或構筑物因年數已久或建造時質量不過關出現破損需要整修。數量眾多的修繕工程,對于高校發展的重要意義不言而喻,因此必須從各方面加強對修繕工程的管理工作。筆者認為,高校修繕工程管理工作至少應該實現三個目標:確保工程質量合格;合理控制工程造價;減少學校法律風險。為了實現這三個目標,加強對修繕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至關重要的一環。
一、修繕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厘清及內容簡介
在全面建設法治社會的大背景下,為了更好地加強對修繕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有必要從法律角度厘清修繕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給出了建設工程合同的定義: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修繕工程屬于建設工程的范疇,與修繕工程合同有關的問題,自然應根據上述建設工程的條款進行規范。與新建工程不同,實踐中多數修繕工程一般不需要進行勘察工作,設計工作也僅在一些比較復雜的工程中才涉及到,因此,狹義的修繕工程合同指的是修繕工程施工合同。結合上述合同法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的定義,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關于合同的定義——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我們可以給出修繕工程施工合同的定義:修繕工程施工合同是修繕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建立的以承包人進行工程施工,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為主要內容的協議。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條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的規定,結合修繕工程的特點,修繕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應該主要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爭議解決等條款。
二、高校修繕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相對新建工程而言,修繕工程往往規模和造價都較小,難以引起高校管理者的充分重視,很多修繕工程管理工作被簡化甚至省略,新建工程所必須的立項、規劃、設計、概預算、招標、合同簽訂及保管、施工管理、竣工驗收、竣工結算、工程保修等工作程序,很難在修繕工程中得到全面執行。筆者總結自身從事的修繕工程審計工作實踐,并曾與多所高校同行進行過交流,發現各高校對作為修繕工程管理工作重要一環的施工合同的管理尤其不到位,具體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如下幾點。
(一)規章制度不健全實踐中高校基本都沒有制定專門的修繕工程合同管理辦法,甚至在修繕工程管理辦法中也沒有對修繕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做出比較具體的規定,與修繕工程施工合同有關的問題只能參照學校統一的合同管理辦法,而由于修繕工程施工合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些具體的問題往往難以在統一的合同管理辦法中找到解決方案,由此給相關部門的工作帶來困惑。例如,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工程變更問題,從理論上講,甲乙雙方應該通過變更合同或簽訂補充合同的方式重新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但由于沒有具體的規章制度可遵循,這些步驟往往被省略掉,直接按照變更后的施工進行結算,通行的做法是以簽證的形式將變更的內容確定下來,而簽證又因程序上的簡單性會引起結算人員的合理懷疑,由此給工程結算工作帶來諸多不必要的麻煩。
(二)合同締結階段存在的問題1.合同主體不規范,可能引起合同無效或被撤銷。[1]一些合同的發包方不是蓋學校合同專用章或公章,而是學校的基建、后勤等內設部門的公章;乙方也經常不是真正的施工人,而是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轉包人,真正的施工人有時甚至不具備承攬特定工程所需的資質;甲乙雙方的代表也往往不是各自法定代表人,而是部門負責人甚至一般工作人員,這些人員通常并沒有獲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一旦出現糾紛,在合同效力方面就會產生爭議。2.合同簽訂程序不規范,容易在發包方內部或承包方與分包方、轉包方之間產生扯皮,影響工程管理或結算。出于各種原因,一些應招標的工程未經招標直接確定施工方并簽訂施工合同;一些工程先開工后簽訂合同,或者干脆在竣工結算時補簽合同;一些零星修繕工程,學校往往交由固定的施工方進行施工,為圖省事只與施工方簽訂一個籠統的總施工合同,只約定一些共性問題,如定額的選用、人工工日單價等,而不是逐個工程簽訂,導致在遇到一些具體問題時由于沒有事先約定而產生爭議;還有一些施工合同的簽訂違反有關內控制度,如不履行相關內部審批程序,違反不相容崗位相分離制度,[2]等等,容易導致違規違法行為的產生。3.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不完整甚至錯誤,可能給學校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如有的合同對工程材料的規格型號約定不明,對特殊情況引起的工期變動未作約定,對工程變更情形、定額適用、違約責任等約定模糊,這些情況都可能引致雙方的爭議。筆者曾接觸過一個修繕工程結算審計項目,因合同簽訂人員對建設工程專業知識缺乏了解,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取費標準與實際情況不符,造成竣工結算時雙方在這個問題上產生了爭議,因為甲方很難證明合同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欺詐等情形,無法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主張變更或撤銷合同,最后只能接受對自己不利的后果,導致不必要損失的產生。4.合同履行階段存在的問題由于高校對修繕工程重視程度不夠,加上施工管理力量薄弱等原因,修繕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一些問題常常疏于管理,造成工程造價超出預算或者工程質量不達標。較為常見的情形是工程變更、簽證不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尤其是不經過審計人員的現場跟蹤審計,導致一些不必要變更甚至虛假簽證的產生,從而導致工程造價虛高。另外,在工程材料的選用上,甲方因技術力量不足或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等原因,也常常未能促成乙方采用合適工程且性價比高的材料,或者在采用甲供材料的情況下,經常會在數量這個問題上產生爭議,[3]這些問題都有可能給工程質量埋下隱患或者給甲方造成損失浪費。
三、破解高校修繕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難題對策
為了避免修繕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不善給高校帶來的損失(包括現實的損失或潛在的風險),筆者結合自身工作經驗,嘗試提出如下解決方案,以供高校修繕工程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參考。
(一)制度設計方面首先,高校應該在充分考慮自身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結合有關內控制度要求,專門制定出科學、可行的《修繕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或者在《修繕工程管理辦法》、《合同管理辦法》等制度中專設一章,對修繕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涉及的問題,包括合同的簽訂負責部門、簽訂程序、合同履行、合同監督、合同變更及解除等問題做出詳盡規定。其次,高校應對修繕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有關崗位職責做出明確規定,包括合同的擬定、簽字、蓋章、審查、監督、保管等各環節都要有相應的人員各司其職,并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中建設項目控制、合同控制的有關規定,在這些崗位之間建立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機制,以確保修繕工程施工合同在各環節都得到適當的管理,從而達到合同簽訂的目的,并最終實現修繕工程管理的目標:確保工程質量合格;合理控制工程造價;減少學校法律風險。
(二)工程管理隊伍建設方面修繕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是一項嚴肅的工作,直接影響到工程施工質量和工程造價,影響到建設工程資金效益的發揮,而工程質量的優劣又是師生員工對學校后勤工作滿意度的重要影響因素。因此,高校應強化工程管理人員的合同意識,加強對修繕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視程度,提升工程管理人員責任意識和專業能力。很多工程項目從開始到結束整個過程會產生很多爭議,這些爭議點都應該成為下一個項目施工合同簽訂時的借鑒,唯有如此,才能不斷提高修繕工程管理水平。
(三)修繕工程施工合同簽訂階段應注意的問題第一,有關合同經手人員必須嚴格履行相關程序,包括合同法及建筑法等規定的法定程序以及學校內部審批、備案等程序。從廣義上講,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也要經過要約和承諾的過程。[4]在這些過程中,每個環節的經手人員都應該在確信前面環節已正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進行自己的工作。尤其應注意的是,合同中涉及到的建筑、法律、財稅等專業問題,應該咨詢相關專業人士后再確定,以將各種潛在的風險降至最低。相關制度應該規定,任何合同經手人員因沒有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而導致給學校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包括行政處分、民事賠償,因、等行為給學校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提請有關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二,在合同上簽字蓋章的必須是適格合同主體,學校代表應當是學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未取得書面授權而在施工合同上簽字的人員應當對由此導致的不利后果承擔相應責任。根據筆者工作經驗,為了最大限度避免因合同主體不適格給施工合同帶來的不確定性,合同中應寫明一條“本合同須加蓋甲乙雙方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并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書面授權代表簽字方為有效”。
(四)合同履行階段應注意的問題在修繕工程施工階段,學校修繕工程管理部門應該督促施工方認真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進行施工,高校內部審計部門在對修繕工程實施跟蹤審計時,也應堅持以施工合同為依據,對于與施工合同約定不相符的做法,應提示工程管理部門進行充分論證,經論證后如果任務確屬必要變更原合同約定的做法,工程管理部門應按規定程序與施工方變更合同或簽訂補充合同;如果不是必須的變更,則有權要求施工方改正,否則對變更部分可以不予審計,造成的損失應該根據合同約定向施工方索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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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Z].財會[2012]21號,2012,11.
[3]劉魯明.建設工程中甲供材料數量發生爭議解決方法探討[J].鐵路工程造價管理,2016(1):16-19.
一、國內外研究現狀
隨著項目管理這門學科的創立,國外的項目成本管理逐漸發展起來。美國從世紀20年代以來,開始研究工程項目管理,并且在項目計劃管理和成本經濟方法上取得一定成績。30年代美國提出了效用與費用比的概念,這套基本準則最開始是從水利工程中提出的,沿用至今并擴展到其他領域。目前,我的建筑施工企業項目成本管現觀念較為落后,表現在成本符理的范圍、目的及段等方面的認識存在偏左。參與項目管理人員的成本管理意識較為落后,通常只注重施工成本,而忽視了其他成本的分析和控制。項目成本管理的計算方法不夠準確,預測和分析缺乏科學依據等。我國項目成本管理的發展過程中傳統的項目成本管理方法越來越不適應時代的發展,而新的且有效的項目成本管理方法卻沒有適應新時期的市場經濟的形勢,所以項目成本管理中存在的矛盾日趨尖銳,現在急需適合中國建筑企業的施工成本管理辦法。
二、城市道路的施工成本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1.組織管理不健全
從組織管理的角度來看,首先是企業部分部門中缺少擁有權力且能夠承擔責任的成本管理部門,因為施工成本涉及到項目施工的每一個階段,涉及到施工技術、施工組織、核算、管理等項目,設計到每種活動的各個方面,因而,僅僅依靠財務部門來對成本進行規劃并不能有效地控制成本;其次是缺少系統管理和對項目施工各個階段成本支出的系統控制辦法,沒有把成本控制工作落到實處,未能形成有效的監督激勵機制等。
2.成本控制意識弱
實行項目中的各部門往往都認為成本控制是財務方面的事,與自己無關,搞技術的只負責技術和質量問題,搞工程的只負責施工生產和工程進度情況,搞材料的只負責材料的采購及進場點驗工作。從表面上看,這樣做到了職責清晰,分工明確,但都忽視了成本控制。實際上項目的成本管理是靠各個環節的團結合作來實現的,即項目的效益是由集體創造出來。
3.施工方案不經濟
我國施工企業由于對質量成本和工期成本的重視不夠,有時會盲目地強調工程質量、趕工期要進度,造成工程成本的額外增加。目前,在我國的工程項目施工中,不少工程項目沒有在充分考慮施工質量和工期的前提下進行施工方案的技術經濟比較,即使比較也只是在技術上進行比較或者是根據經驗在局部方案上進行比較,達不到有效降低成本的要求。
三、城市道路施工成本控制措施與應用
1.設計階段成本控制
對本項目實施限額設計。即在限定的資金范圍內完成規定設計。這要求設計單位充分理解業主的設計意圖,在設計之前,將設計任務書的投資額分配到各單項工程和單位工程,作為進行初步設計的造價控制。本項目引入設計技術咨詢,并加強施工圖審查,避免設計缺陷、錯誤或遺漏。
2.招投標階段成本控制
首先做好招標工作。在招標前科學合理地編排招標計劃;注重工程量清單編制,盡可能減少漏項;招標文件中針對施工單位可能出現的不平衡報價或不合理報價,明確具體調價或處理辦法;招標時本項目對部分清單子目的綜合單價和部分主材單價設置最高限價;編制土石方工程簽證結算管理辦法,重點做好土石方投資事前控制。其次,做好中標后的合同簽訂工作,合同中有關新增單價、簽證、材料變更、設計變更、計量支付等條款的規定則是成本風險控制的具體體現。
3.施工與竣工階段成本控制
編制項目實施期間各階段成本管理辦法,從設計到施工對本項目實施全方位全過程的成本控制。加強控制嚴把變更關。設計變更應根據施工場地的實際情況,優化設計方案,降低不必要投資,并且新增設計部分應在不改變原有功能的前提下,更多考慮經濟和社會效益。竣工結算階段是工程成本控制的最后階段,關鍵在于核實增減成本項目的工作量,防止不合理增加工作量。根據施工合同的約定、竣工資料、現場簽證和工程變更材料進行審核,使審核后的結算與限額成本對口,并控制在概算以內。
4.在其他建筑工程中的應用
建筑企業施工中成本管理辦法是相通的,城市道路成本管理辦法可以用于鐵路施工中,中標且簽訂合同以后,通過相似的成本管理辦法為企業獲得經濟效益,提升企業的經濟實力,對企業長遠發展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