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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X實施行政問責制的現狀
(一)行政問責制的概念界定
在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我國對行政問責制還沒有完全統一的解釋,各地形成的基本共識是,行政問責制就是行政責任追究制。從我X實踐看,我們認為,行政問責制是指特定的問責主體針對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等問責客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由于沒有或沒有正確履行法定的職責,影響了行政運行的效率和行政機關的口碑、信度或效度,甚至部分損害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對其追究責任的一種制度。其核心就是使行政權力與責任掛鉤,體現的是權力與責任、義務之間的平衡。
(二)我X實施行政問責制基本情況
近年來,為解決我X一些行政機關領導干部及工作人員抓落實不力、在崗不履責、工作效率低等問題,我X先后出臺了《行政機關領導問責暫行辦法》、《XX行政過錯行為處理暫行規定》、《XX行政效能投訴和告誡暫行辦法》、《XX紀委監察局行政問責聯席會議規則》、《X紀委監察局行政問責工作推進實施方案》等規范性文件。按照X委、X政府要求,全X各級行政機關把貫徹落實行政問責制,作為一項重要工作納入議程,加強領導,完善機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了與《問責辦法》相配套的制度規定,積極推行行政審批績效月度評估制度、政務公開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務制、失職追究制等各項行政管理制度,制訂并實施文明服務、熱情服務、高效服務、依法服務、便民服務、廉潔服務的具體措施。各XX、各部門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和完善了配套措施,全X形成了“有權必有責、有責必有為、過錯必問責”的X、X、鄉(鎮)X級問責制度體系。
行政問責制實施以來,全X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加大行政問責監督檢查力度,特別加大了行政不作為、亂作為以及其他行政過錯問題的查處力度。依據《問責辦法》,啟動了問責程序,重點查處了一批行政領導干部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的失職案件,X年多來,XX名黨員干部因工作不負責被問責。另外還有X名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受到了通報批評,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這些案件的查處在全X黨員干部中引起了強烈反響,對轉變機關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三)我X行政問責制的基本特點
1、行政問責制度體系初步成型。我X一系列有關行政問責規定的出臺,形成了一個相對完整配套的體系。明確界定了行政問責的主體、客體、范圍、程序、方式等,明確了“由誰問”、“向誰問”、“問什么”、“如何問”等問題。
2、內部監督問責資源形成合力。建立行政監督聯席會議制度,由監察、財政、人事、審計、法制等部門參加,定期研究解決監督問責工作中的問題。建立行政監督信息通報制度、行政違法違規問題移送處理制度,基本形成了政府內部監督問責的工作合力。
3、行政問責配套制度基本健全。推行政務公開制度,接受群眾監督,由群眾進行評價。建立行政審批績效月度評估等制度,評估排名及時對外公布測評結果。這些制度的實施,強化了責任考核與監督,為實施行政問責創造了條件。
4、紀檢監察機關統籌作用有效發揮。全X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工作由X紀委監察局負責組織實施。行政監督聯席會議制度由監察機關牽頭組織落實,行政違紀違規行為必須交由監察機關處理。這些制度安排,強化了紀檢監察機關在行政監督體系中的統籌作用。
二、我X實施行政問責制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問題
由于我X實施行政問責制尚處于起步階段,尚存在一些影響和制約其作用的充分發揮的問題。
(一)職責不清和職能交叉,責任主體難以劃分
由于目前我國政治體制和行政體制改革不到位,導致當前我國黨政關系錯綜復雜,職責不清和職能交叉,使得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過程中責任主體難以明確。出了問題,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相互推諉,難以確定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二)傳統觀念束縛嚴重,行政問責范圍狹窄
從我X查處問責案件的情況看,所查處的行為大多是“有錯”行為,還未深入發展到“無為”問責階段,治庸治懶的效果還不夠明顯。此外,行政問責制還涉及干部管理體制問題。目前政府及其部門的主要領導是由黨委提名、通過人大任命的,對犯有嚴重錯誤的政府或部門領導,如果采取責令辭職、引咎辭職或撤職的方式進行,政府自身實際上難以操作。如果是一般性的問責,則難免失之于軟,效果不大。
(三)相關法制不夠完善,行政問責依據分散
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專門的行政問責方面的法律法規,行政問責依據種類繁多,散見于各種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其中既有黨內條規,也有政府規章或文件,既有中央出臺的,也有地方政府制定的,所以我們在制定行政問責制度時,只能參考其他一些地方的做法,結合我X實際,在摸索中艱難前行。
(四)以同體問責為主,異體問責相對薄弱
行政問責制是一種全方位的責任追究機制,除政府內部的“同體問責”外,還應包括政府外部的“異體問責”,如人大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政黨監督等。雖然行政問責的外部機制已有基本的制度框架,但卻缺乏具體的操作辦法,以致“異體問責”尚未常態化。事實上,我X現行的行政問責制還只停留在行政系統內部,其他問責主體監督作用還未得到充分發揮。
三、完善行政問責制的對策建議
綜合分析上述情況,我們感到,行政問責制的完善是一項系統工程,也是一個逐步發展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須抓住重點,整體推進,配套進行。
(一)進一步明確行政責任劃分
要合理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府縱向與橫向部門之間以及部門內部各崗位之間的職責權限,建立科學的崗位責任制,結合具體的工作部門明確問責范圍、對象和條件,用程序來保證問責制的健康發展;對于黨政交叉任職的情況,明確政府官員分工的同時,應該公布黨委負責人的分工,并接受與政府官員同樣的問責和追究;明確正副職之間該問誰的責;確定接受問責的行政機關或其行政人員應該追究何種行政責任。
(二)進一步健全行政問責體系
行政問責是與政治觀念、法律體系、行政機制和公民社會等因素交叉重疊且又互為因果的一個完整的體系。因此,完善行政問責制,需要進一步增強領導干部和公務人員的責任意識。應以立法形式對有關規定加以“整合”,形成包括問責標準、問責程序、問責范圍、問責主體、問責救濟在內的、全國統一、結合實際的問責法律法規。要實現政府信息公開和透明,拓寬公民了解政府行為及效果的渠道,使行政問責有所依托。要建立和完善政府和公共組織績效評估制度,特別是通過評估公共政策的執行標準、執行程序、執行時效,為行政問責提供可依據的科學標準。要完善行政監察、審計制度,把行政問責與行政監察、審計結合起來,有責必問,有錯必究。要加強保障機制建設,建立被問責干部的政治經濟待遇等保障機制,并建立跟蹤機制,形成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能下能上的制度。
(三)進一步拓寬行政問責范圍
應關注百姓民生問題,突出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責任,將管理不善、政績平平、用人失察、決策失誤、行政不作為也納入問責范疇,建立重大決策的執行跟蹤制度,實行決策效果的評價制度,把對決策、執行、監督各個環節的問責結合起來;問責不能僅僅局限于經濟領域的安全事故,對政治等其他領域的事故也要納入問責范疇,不僅問行政責任,還要問法律責任、政治責任和道德責任。
(四)進一步規范行政問責程序
在問責的主體方面,要使問責的主體多元化,才能使問責力度不斷增強。就政府自身而言,既要有行政首長的問責,也要有公務員的“自查自糾”,將問責機制納入公務員工作總結、述職中,逐步加以規范,建立常規的述職問責機制。就問責客體而言,行政領導和廣大公務員都屬于被問責的對象。不能認為問責的對象僅僅是行政領導,具體工作人員同樣需要按照法律和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問責的內容要逐步擴大和規范。依法、依規追究失職瀆職責任、用人失誤失察責任、道德誠信責任、政治不良影響責任、查究不力責任、妨礙查究責任、職務故縱責任、效能低下責任、教育不力責任、督查不力責任等,使行政問責制成為覆蓋行政管理各個環節的嚴密體系。
問:請介紹一下《行動方案》的制定背景?
電子招標采購是指以數據電文形式,依托電子招標采購系統完成招標投標交易、公共服務和行政監督的活動。大力發展電子招標采購是順應“互聯網+”發展趨勢、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招標采購領域“放管服”改革、創新監管體制機制的有力抓手,有助于以技術、管理和商業模式的創新帶動全行業的變革,培育發展新動能,促進經濟穩定增長。經過十多年的發展,我國電子招標采購應用廣度深度不斷拓展,經濟社會效益逐漸凸顯。各地區普遍反映,實行電子化招標采購以來,交易效率大大提升,節資率明顯提高,市場競爭更加充分透明。
但與此同時,電子招標采購仍然面臨著一些突出問題,主要是:發展不平衡,地區和行業認識不盡一致,全流程電子化程度還不高,監管電子化明顯滯后;運行不規范,有些平臺交易、服務和監管職責不清,存在管辦不分、行政壟斷,交易平臺市場化程度不夠;資源不共享,系統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不夠,“信息孤島”問題依然突出等。這些問題制約了電子招標采購在更廣范圍、更深程度的應用發展。
為深入解決上述問題,加強統籌謀劃,明確發展目標和方向,我們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2017―2019年“互聯網+”招標采購行動方案,以指導各地區、各行業全面推行電子化招標采購,改革創新招標采購交易機制、信用體系和監督方式,實現招標采購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
問:請問《行動方案》對于發展“互聯網+”招標采購的總體考慮和要求是什么?
《行動方案》規劃了招標采購與互聯網深度融合發展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分年度提出了建立完善制度標準和平臺體系架構,各類信息平臺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全面實現全流程信息化、智能化招標采購的行動目標。爭取經過三年的努力,到2019年,覆蓋全國、分類清晰、透明規范、互聯互通的電子招標采購系統有序運行,以協同共享、動態監督和大數據監管為基礎的公共服務體系和綜合監督體系全面發揮作用,實現招標投標行業向信息化、智能化轉型。
為實現這一目標,《行動方案》強調了四項原則:
一是堅持政府引導,市場調節。政府方面要從發展規劃、技術標準、交易規則、安全保障、公共服務等方面,引導各類市場主體積極參與電子招標采購平臺體系建設運營。同時,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培育“互聯網+”招標采購內生動力。
二是堅持互連互通、資源共享。依托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實現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互聯互通,招標采購全流程透明高效運行。加快電子招標投標系y與有關信息平臺的對接融合,推動市場大數據充分聚合、深入挖掘和廣泛運用。
三是堅持創新監管、提高效能。充分發揮“互聯網+”監管優勢,實現平臺技術創新與監管體制機制創新同步推進,推動動態監督和大數據監管,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和信用管理,進一步提高監管效能。
四是堅持統籌規劃、協同推進。強化頂層設計,發揮政府、行業組織和市場主體作用,統籌安排各項政策措施,通過典型地區、行業和平臺的創新示范,有計劃分步驟實現全地域、全行業、全流程電子化招標采購。
問:加快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建設是推廣應用電子招標投標的基礎,在指導推進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建設運營方面,《行動方案》作了哪些安排?
根據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三大平臺各自定位、發展實際和存在問題,《行動方案》明確了分類指導推進的發展路徑。
關于交易平臺,要著力推進市場化和專業化發展。《行動方案》提出,積極引導社會資本按照市場化、專業化方向建設運營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滿足不同行業電子招標采購需求,并促進交易平臺在市場競爭中實現集約化發展。支持和鼓勵交易平臺通過優質高效服務,吸引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自愿運用電子化招標采購。交易平臺應當以在線完成招標投標全部交易過程為目標,圍繞提高資源配置質量和效率、降低企業生產經營成本進行功能設置,切實為交易主體服務,為行政監督部門提供監管便利。有關部門各機構應當對交易平臺實現跨地區、跨行業公平競爭營造良好環境,不得設置市場壁壘。
關于公共服務平臺,要著力強化公共服務供給。《行動方案》要求各地加快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實現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招標采購活動的公共服務全覆蓋。公共服務平臺應當立足“交易平臺樞紐,公共信息載體,身份互認橋梁,行政監管依托”的基本功能定位,免費提供依法必需的公共服務,并可以通過提供個性化增值服務等方式,建立平臺可持續運行機制。公共服務平臺不得具備交易功能。鼓勵公共服務平臺根據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部門需要,創新拓展公共服務領域和內容,不斷提高公共服務供給質量和效率。
關于行政監督平臺,要著力提高行政監管效能。與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相比,行政監督平臺的建設相對滯后,有的還存在管辦不分、交易服務與監管不分的問題。《行動方案》要求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結合“互聯網+政務服務”建設,抓緊搭建電子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平臺,滿足在線監管的需要。行政監督平臺應當具備對招標采購全過程進行實時在線監管等功能,不得與交易平臺合并建設和運營,也不得具備任何交易功能,保證在線監督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同時,行政監督平臺應當開放數據接口,不得限制或排斥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與其對接交互信息。
問:在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要求方面,《行動方案》作了哪些有針對性的規定?
《行動方案》將推進招標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作為推進“互聯網+”招標采購發展的重點,明確要求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依托行政監督平臺,探索擴大招標人自主決策權并強化相應法律責任約束,加強對招標采購活動的監管和服務。針對行政監督電子化滯后,政府部門之間數據不共享,電子招標投標存在線上線下“雙軌制”問題,要求加快互聯網與政府公共服務體系的深度融合,實現政府部門之間數據共享,以行政監督的無紙化推動招標采購全流程的電子化,并提出了三個“凡是”的要求:凡是能實現網上辦理的事項,不得要求現場辦理;凡是能夠在線獲取的市場主體信息,原則上不再要求市場主體以紙質方式重復提供;凡是能夠通過行政監督平臺在線下達的行政監督指令,原則上不再出具紙質文件。充分運用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三大平臺整體功能,通過電子招標采購全流程信息的動態記錄、留痕追溯、透明公開,推動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從事前審批、分業監督,向事中事后、動態協同方式轉變,進一步提高行政監督的針對性、有效性和規范性。
問:實現數據互聯共享是電子招標投標推進中的難點問題,請問《行動方案》提出了哪些解決方案?
《行動方案》從推進平臺對接和完善信息交互機制兩個方面,加強資源共享。一方面,推癰骷陡骼嗟繾誘斜暉侗杲灰灼教ê托姓監督平臺以公共服務平臺為樞紐,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其中,交易平臺應當選擇任一公共服務平臺對接交互信息,并可依法直接與相應的行政監督平臺對接交互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應當與相應的行政監督平臺實現對接,并負責將交易平臺依法交互的交易信息、信用信息推送至相應行政監督平臺。下級公共服務平臺應當與上級公共服務平臺對接交互信息,鼓勵同級公共服務平臺之間互聯對接,逐步形成全國縱橫聯通的公共服務平臺網絡體系。同時,加強電子招標投標系統與公共資源交易、投資、信用等信息平臺的互聯共享。
另一方面,強調要積極培育各類平臺主動交互信息的內生動力,按照互利互惠原則,提供依法公開數據的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可以按照交互數據的結構類別和規模比例,分享集合數據使用權利和大數據分析成果運用的增值效益,促進信息全網有序流動。
問:“互聯網+”強調大數據的挖掘和應用,請問《行動方案》在此方面有何安排?
國務院《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要求,著力推進數據匯集和發掘,深化大數據在各行業創新應用。招標投標領域的交易數據和信用信息數據,不但能夠為招標投標行業健康發展提供重要數據支持,也能夠反映宏觀經濟運行情況。適應“互聯網+”趨勢,《行動方案》特別強調了交易大數據和信用信息的應用。一是運用大數據理念、技術和資源,依托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特別是公共服務平臺,依法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和充分運用招標采購信息數據,為行政監督部門和市場主體提供大數據服務。通過對招標采購信息大數據統計分析,為把握市場動態、預測行業趨勢和研判經濟形勢提供研究支撐,為制定完善相關法規制度和政策措施提供決策支持,為甄別、預警違法違規行為,實行科學、精準、高效的智能化監督提供重要依據。二是鼓勵各類電子招標投標平臺建立招標投標信用數據庫,按照客觀記錄、統一標準、公開共享、用戶評價的原則,利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大數據動態生成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機構等市場主體信用基本信息,并通過公共服務平臺和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進行共享,為開展失信聯合懲戒和守信聯合激勵提供支撐,促進招標采購市場主體信用自律,引導誠信體系建設。
問:《行動方案》提出的政策措施如何落實?下一步還有哪些工作考慮?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及其處理活動。
前款所稱招標投標活動,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以及簽訂合同等各階段。
第三條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前款所稱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和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建設、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通信、電子)等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的通知》([2000]34號)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受理投訴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含工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有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通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條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則,維持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確定本部門內部負責受理投訴的機構及其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投訴書有關材料是外文的,投訴人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
第八條投訴人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九條投訴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投訴。
第十條投訴人可以直接投訴,也可以委托人辦理投訴事務。人辦理投訴事務時,應將授權委托書連同投訴書一并提交給行政監督部門。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有關委托權限和事項。
第十一條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做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二)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對于符合投訴處理條件并決定受理的,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正式受理。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已經作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
(六)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的。
第十三條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
(一)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二)在近三年內本人曾經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第十四條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調取、查閱有關文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對情況復雜、涉及面廣的重大投訴事項,有權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的行政監督部門進行聯合調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門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行政監督部門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并做筆錄,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在投訴處理過程中,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
第十七條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投訴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于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也不得將投訴事項透露給與投訴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十八條對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偽報。
第十九條投訴處理決定做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由行政監督部門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
(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應當不準撤回,并繼續調查直至做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提出投訴。
第二十條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章做出處罰。
第二十一條負責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處理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第二十二條投訴處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意見及依據。
第二十三條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的,應當建議其行政主管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招標機構有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直至取消招標資格。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監督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行政監督部門逾期未做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由行政監督部門駁回投訴,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或者,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秘》考試大綱
第一部分秘書學
一.緒論:秘書的涵義和職業特征;秘書工作的內容、要求、性質、特點和作用;
二.秘書工作機構的職能與工作要求:秘書工作機構的地位、性質、職能與工作要求;秘書部門和人員的管理。
三.秘書的素養:秘書的知識機構和能力要求;秘書的理論修養、思想作風和職業道德;秘書的心理、氣質、性格和心理調適;秘書的培訓、鑒定與考核。
四.秘書的社會活動與人際關系:秘書的社會活動和社會地位;秘書的社會角色,角色活動和角色意識;秘書人際關系的內容、方式與處理準則;秘書主要人際關系的處理要求。
第二部分秘書實務
一、緒論:秘書實務的對象、范圍、性質和特點。
二.辦公室管理:辦公室管理的作用、內容和要求;辦公室工作的基本原則和基本任務;辦公室工作計劃的具體內容、制訂步驟和常用的工作計劃方式,工作計劃的總結內容。
三.秘書的日常工作:通訊工作的類型、應對與處理;接待工作的類型、方式、原則、要求、程序和內容;秘書安排上司工作日程的原則、要求和訂約事宜;督查工作的作用、原則和程序;保密工作的內容和要求;公章、介紹信的保管和使用;值班工作的任務、制度和要求。
四.信息與調查研究:信息工作的意義、作用、程序和方法;秘書收集信息的主要內容和形式;調查研究的涵義、作用、內容、類型、方法、程序和步驟。
五.會議組織:會議的類型、作用和會議的要素;會前、會間、會后的秘書工作;工作會議,代表會議,座談會和電視電話會議的組織。
六.工作:工作的要素、任務、作用、原則和要求;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七.溝通與協調:溝通的涵義、作用、類型和方法;溝通的障礙和克服方法;協調的涵義、作用、特點和原則;協調的內容、步驟、方式、方法和策略。
八.秘書常用禮節和秘書活動的禮儀
第三部分秘書寫作
一.秘書寫作基礎:秘書寫作的內容、特點、原則、要求、過程和表現方法。
二.行政公文的寫作:行政公文的涵義、特點、作用和分類;行政公文的格式和語體特征;公文的行文關系、行文方式和行文規則;公文的語言要求;公文的語法、邏輯、修辭和標點正確使用的要求;對使用不規范公文的審核、修正;行政公文的適用范圍、特點、寫法和基本要求。各種文書稿本的涵義和作用。
三.事務文書的寫作:計劃、總結、調查報告、規章制度、簡報、講話稿的涵義、作用、種類、特點、寫法和基本要求。
第四部分文書工作與文書處理
一.文書工作概述:文書工作的范疇、特性和作用;文書工作的基本原則;文書工作的標準化與現代化。
二.文書處理:文書處理程序及其特性;公文的收文程序與發文辦理程序;各程序的涵義和作用;辦畢文書的處置。
三.文書立卷:文書立卷的涵義、意義、組織、原則;常用的組卷方式;文書立卷的步驟;文書的管理、歸檔和歸檔制度。
第五部分、公共行政管理
一.引論:管理的定義、實質;公共行政管理的涵義、主體、客體。
二.政府職能:政府職能的涵義、發展變化、重要地位和類型;政府職能的內容;政府職能轉變的必然性和根本途徑。
三.行政領導:行政領導概述;行政領導者的職責、權力和權威;行政領導方式與行政領導藝術。
四.行政決策:行政決策的體制、類型與程序;行政決策的原則與方法。
五.行政執行:行政執行的基本特點與原則;程序與過程;行政執行中的障礙及解決對策。
關鍵詞:監督;行政監督;跨區域領導
中圖分類號:D6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49X(2008)-09-0063-02
我國行政監督的形式很多,其類型可以簡要概括為內部行政監督和外部行政監督。盡管現實中監督主體繁多、理論論證完美,但在實際中這些監督卻往往流于形式。本文試圖在對當前內部監督低效率現象的分析基礎上,運用“經濟人”假設理論導入跨區域領導下的行政內部監督設計,由此探索改進我國行政內部監督低效率問題。
一、當前我國行政內部監督機制及其低效率問題
行政內部監督的實施主體主要有國家行政機關、國家行政機關中的專門機構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它們是
共同負責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遵守國家法律和紀律,或對有關公共事物的處理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予以檢查、調查、處理或提出建議。這些機構的功能是國家行政機關內部專司自我監督的控制系統或機制。這種設置既著眼于依法行政的檢查督促,又注重合理行政和高效行政的檢查督促。相對與外部監督,內部監督有其優勢,所以在每個國家監督體系中不可或缺。但在實際運行中內部監督也存在諸多問題:一是行政內部監督主體受制于客體,內部監督主體缺乏相對的權力和能夠同上級或平級組織抗衡的權威,在這種情況下監督主體不能獨立的對客體進行監督;二是監督多為事后監督(如事后審計、問責),沒有進入到權力行使的過程之中,因此即使達到了事后監督的效果也于有效的行政無補;三是監督主體的自身的評價、激勵機制不健全,上級監督機關對下級監督機關缺少內部工作政績的評價、激勵機制,如監督主體同監督客體的利益高度一致,使兩者之間會產生同樣的利益反映,往往隱瞞問題,報喜不報憂;再者監督主、客體之間的利益共性大,使原本該發揮的高效難以實現。實際上,人們的“經濟人”本性,決定了監督主體不可能自然地具有公共性,這種“異質性”必然制約內部行政監督效率。
二、“經濟人”、“公共人”與行政內部監督主體的異質性
經濟人假設認為:一個人無論處于什么地位,其人的本性都是一樣的,都以追求個人利益、視個人的滿足程度極大化為最基本的動機,是自利的、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1]政府官員不是高居于蕓蕓眾生之上不食人間煙火的圣靈仙胎,作為凡胎肉身的普通人,他們也是經濟人。[2] “經濟人”有為自己謀取最大利益而不惜損人利己的行事傾向,“經濟人”是有條件利他的,條件就是這種“利他”最終要滿足其某種精神或物質的需求。但此種說法受到一些學者非議,他們認為,“經濟人”假設不適用于公共領域。[3]政府官員是公共人而非經濟人。[4]
折中的說法認為,人既是“經濟人”又是“公共人”。社會轉型時期,行政的“經濟人”成分在量上要多于 “公共人”成分,行政機構內部監督的低效實為“經濟人”現象的鮮明表現,而內部監督的優勢,也因公共人的“經濟人”本性而使其效果大打折扣。為更好的發揮監督作用,最好是以“經濟人”為基礎來重新審視行政內部監督。盡管“經濟人”常是以“個體”形式出現的,但現實的部門內部保護、地方保護主義、特殊利益集團、壟斷集團的存在也說明“經濟人”也以“組織”形式存在。當集體面臨危險時,個人可能會為集體利益而做出犧牲,但當集體的利益和自己無關或集體利益的損害甚至有益于自己時,或損害遠遠小于個人收益時,個人可能毫不關心甚至損害集體利益,所以可以看到歷史上出現的背叛有個人、家庭、部落、國家、民族,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對個人而言,個人利益比更上一個層次的利益更重要,進而可以判定:在某些時候,小圈子的利益比大圈子的利益更重要,部門利益比部門之外的利益更受到重視和強調,這一判斷能在歷史學、心理學、社會學方面找到支持,同樣可以在實際生活當中得到無數的例證(如中偽軍、漢奸集團等為小團體的利益犧牲整個中華民族的利益,前上海市委書記袒護身邊的工作人員等)。經濟學研究中把人視為一種理性的經濟人,視人為理性動物,認為這樣的理性經濟人總是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作為理性經濟人構成的組織也必然具有理性經濟人的本性特質,它也追求利益最大化,正是這種“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性作用導致了行政內部監督的低效率。
組織的自利性不利于對各種已定規則的遵守情況進行自我監督。社會普遍接受的原則是“家丑不可外揚”,這也使得行政內部監督常常流于形式。缺少有效監督,行政部門在經濟上、政治上極易形成特殊的利益集團,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部門往往和監督對象形成千絲萬縷的利益關聯,不能指望通過這種監督達到高效的監督目的。為克服“經濟人”特質造成的公共權力運行的異質性,法院和檢察院在實踐中形成了一套異地審判的司法模式。借鑒這種模式,也應建立一種相對有力的監督機制來應對行政內部監督的異質性,即建立跨區域領導下的行政內部監督機制(以下簡稱跨區域監督):也就是相應的異地領導者借助一定的工具、運用一定的方法、經過一定的程序領導本地的監督主體對相應的監督客體進行監督。
三、跨區域監督在網絡化、信息化社會實現下的可能性和現實性
實現跨區域監督需要一定的技術條件和社會條件,也需要可操作的運行機制。在探討跨區域監督時,人們首先就會考慮其運行成本問題,而當前方便、快捷、價格低廉的網絡、通信技術已經使得跨區域監督具有了很大的實現可能性,這些技術條件應用于行政內部監督,實現其跨區域的領導,則既可以解決內部監督因“經濟人”本性而造成的低效率問題,也不會因空間因素增加監督成本。網絡化、信息化是一個技術條件,政府各部門需建立完善的電子政務基礎,監督主體通過網絡能充分獲取客體的相關信息,異地領導者也對監督主、客體的相關情況充分了解。要實現跨區域監督,還需要強調文化意識性條件和一個可操作的運行機制。
根據我國的行政區劃,跨區域監督可以分為六個大區和兩個特區(即香港和澳門,當然,臺灣回歸后特區將是三個,這個不影響模式的分析),然后按省、市、縣幾個層次將監督的原理結合起來。可以把華東地區的幾個省市作為具體的例子進行研究分析。華東地區有六省一市(江蘇、浙江、山東、安徽、福建、江西省和上海市),可以考慮在省這一層次上上海市領導江蘇省的行政監督部門……山東省領導上海市的行政監督部門。這樣一來就形成了一個閉合環狀的跨區域監督體系。其次市、縣層次上進行同樣的操作。此外還要說明的是中央要統轄、協調省級單位的跨區域監督,省統轄協調地級市,地級市統轄協調縣,(當然有必要也可以把鄉鎮考慮進來)。這樣從中央到地方的縱橫都涉及到了。考慮到網絡信息技術帶來的低成本與便捷性,也可以設想地理空間上更大的跨越,如由甘肅領導福建的行政監督部門,黑龍江負責云南等。
四、跨區域監督機制引入后的優點和應注意的問題
1、跨區域監督可以從一定程度上克服“身在此山中”的困惑,提高監督效率。現行的內部監督部門的財政來源于監督對象,這些監督對象又是直接的上級領導或是同事,也是一張飯桌上經常碰面的朋友,工資福利的發放常依賴于這些監督對象控制下的同一部門的財政預算,監督者個人的榮辱福禍甚至人生命運都取決于被監督者。這樣,監督主、客體之間的共同利益太多,監督過程必然會流于形式,監督主、客體的利益共性使得監督過程幾乎等同于自我監督,而組織與個人的自利本性必然使監督主、客體自然地形成利益集團。跨區域監督則可以通過相對外部的領導調節、財政依賴、績效評估克服現有行政內部監督體系的弊病,使監督主體為提高自己的地位并獲取更多的資源而不斷強化自己的身份和責任,“挑毛病”也敢放開手腳、充滿動力。
2、跨區域監督可以提高政府信譽。受個人和組織的自利本性支配,組織很難進行自我監督,而現有行政監督體系中的自我監督必然會導致官官相護的現象,因此老百姓怕惹禍上身,一般不敢把情況向監督主體反映。他們憑直覺和經驗就知道從監督主體那里很難期望到一個滿意的結果,所以造成了小問題不反映,大問題則搞大規模上訪,甚至鋌而走險。而外部領導下的行政監督主體是相對的外來人,民眾少了顧慮,可以大膽的向監督主體反映問題、施加壓力。監督主體相對獨立的監督活動也會因之而提高效率,從而也提高民眾對政府的信任。
3、跨區域監督可以和監督客體形成有力的制衡。跨區域監督下的監督主體是相對獨立的權力運行單位,不再片面依賴于監督的客體,看監督客體的臉色行事,其監督做出的決定也不會受到監督客體無理的干涉,保證了審計、問責、檢察、批評建議等監督作用的發揮。
4、跨區域監督不會增加過多的運行成本。跨區域監督不增加額外的監督部門,僅將監督關系轉換一下就能實現,在信息化、網絡化的社會環境下,實現跨區域監督需要更換的或許只有“印章”。
當然跨區域監督也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問題。首先它仍不能完全避免監督的“部門保護”和“地方保護”,當地官員的一桌酒席可能勝于當地百姓的呼聲,監督客體通過賄賂等方式仍然可以達到“蛇鼠同穴”的局面,監督主體對客體的環境條件的陌生也造成監督的困難;其次,在這種監督體系中監督主體也可能為規避責任而用制度、法律的話語應付領導和不熟悉法律和制度的民眾,或干脆安于一個無功無過的中庸狀態;再者技術上也不夠成熟,如監督者可以用網絡上的故障擺脫上級領導的指導和監督等。
跨區域監督在當前及將來的一段時期內可能還不為社會理解并接受運用,但是,筆者相信隨著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它的優勢將會逐步顯現,并走向實踐的道路。
參考文獻:
[1] 張康之.公共行政:經濟人假設的適應性問題[J].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2).
[2] 董建新.政府是否是經濟人[J].中國行政管理,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