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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網絡;食品安全;監管
中圖分類號:DF3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29-0088-02
隨著時代的發展,科技的進步,網絡購物成為人們忙碌生活中一種重要消費方式。只要通過網絡,就可以嘗遍天下美食,大大滿足了人們的美食需求。因而,在網絡商店(以下簡稱電商)中,食品經營大軍快速增長,同時網絡食品安全問題也隨之產生,不斷爆出以假亂真、以次充好、貨不對板、信息不真實等問題。消費者在花冤枉錢的同時,又無法得到法律的救濟。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網絡食品安全銷售監管制度,保障網絡銷售的食品安全。
一、網絡食品銷售現狀
目前我國網絡銷售模式有兩種:一是B2B,即企業對企業的營銷關系,主要體現為分銷。二是B2C,即企業對消費者個人的營銷關系,主要體現為淘寶、京東、微博、微信等方式。在這樣銷售模式下,必定是問題百出。
(一)以假亂真,以次充好
由于近年頻頻爆發“三鹿奶粉”、“紅心鴨蛋”、“染色饅頭”等食品安全事件,人們開始購買進口食品。而電商對進口食品的標價,往往比實體店低,再加以送貨上門,網絡代購成了人們的首選。但是,進口的食品往往都沒有中文標識和中文說明書,大部分消費者無法了解到食品的真實信息,更難明確購買的是否是正品。甚至有商家直接用中國制造來混淆視聽,國內食品搖身即成進口食品的現象普遍存在。
(二)影視效應,盲目消費
央視紀錄片《舌尖上的中國》熱播后,人們對于美食的追求得到了升華。電商就抓住了商機,在首頁等顯著位置打出了售賣《舌尖上的中國》食材,“舌尖”帶動了“指尖”,一些食品的月銷量達上千筆,不常見的食品從無人問津到斷貨。韓國偶像劇《來自星星的你》更是拉動了網絡上啤酒炸雞這些日常隨處可見的食品熱賣??梢娪耙晫τ谌藗儗︼嬍匙非?,起著引導性作用,這也正是電商抓住了中國消費者的盲目跟風心理。
二、網絡食品銷售監管難
網絡是一個四通八達的虛擬世界,任何人隨時都可以利用它信息、獲取信息。因此,技術部門很難在廣大的信息中準確定位,進行監督管理,存在監管難的問題。
(一)市場準入容易
這里以淘寶和微信為例來分析。微信的市場準入最易,只要你擁有賬號,廣加好友,就可以將食品輕易地賣出去,可謂是零市場準入。而淘寶的準入較高一些,但也只需通過了平臺的信息審核,就可以將食品擺上虛擬商鋪,并且其中大部分電商都選擇代銷和分銷的模式,即不需承擔任何風險,只需供應商提供的產品,就可以輕松賺取其中的差價。
(二)信息雜亂
在互聯網中購買食品不能像在實體店可以直接接觸食品,僅僅靠商家的文字和圖片描述,或者參考其他買家的評價。而電商通常只會介紹食品的一些基本的信息,并通過特殊處理的誘人圖片來吸引顧客的購買,甚至有些圖片與食品完全不符。一些買家的評價,十有八九都不太真實,電商經常以“刷單”、“好評返現”等方式,產生許多不真實的好評。
(三)流通渠道廣泛
網絡購物商場可謂是無地域限制的市場,只要通過互聯網,就可以隨時購買到來自全國各地的商品,可以將自己的商品出售到全國各地。再加之我國物流業的迅速發展,使得食品通過網絡流通更加便捷,原本不可郵寄的流質食品,正在被各大快遞公司所接受。每日成千上萬的包裹,也沒有明確的分類,并且包裝各異,使得監管無從下手。
(四)法律監管缺失
我國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針對網絡食品安全銷售監管。在無法律法規的規范下,工商部門面對這層出不窮的網絡食品交易問題,無法進行有效的監管。而缺乏法律自我保護意識的消費者,在遇到爭議時,多數選擇了沉默,即使選擇投訴也無法得到有效的解決。
三、《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與《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評析
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與《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表現出對互聯網食品安全的重視,將通過修訂法律法規來規范網絡食品安全銷售,保障國家監管和網絡食品安全銷售。
(一)第三方平臺參與管理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第73條規定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圍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其許可證。賦予第三方平臺審查許可的權利,但存在操作上的問題。
第一,權利的主體?!掇k法》第23條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是指在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活動中為雙方或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電子訂單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多方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睆脑摋l中,可以確定淘寶、京東等具備第三方交易平臺資格,而微博與微信等平臺不具備這些功能。因此,微博與微信平臺是否享有審查許可權利和應當承當連帶責任,還有待法律法規明確的規定。
第二,審查?!掇k法》第26條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巡查制度,設置專門的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管理人員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停止提供服務。但是對于如此繁多廣泛的電商,高超技術的工作人員,也難以查證信息的真假和經營的合法性。因此,建立管理制度,應當先規范電商對產品信息的。
(二)第三方交易平臺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第73條規定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供者未履行規定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然而沒有為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供承擔連帶責任事后保障。如果第三方交易平臺承擔了責任后,無法尋找到賣家或者賣家拒絕賠付又該如何保障第三方交易平臺的權益。因此,有必要規范網絡購物交易金的流轉制度。
第三方交易平臺除了承擔連帶責任外,還要受到高額處罰和吊銷許可。《辦法》第46條也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違反食品藥品法律法規的,應當列入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接受社會監督。對于違反法律法規的第三方交易平臺和其法人采取罰款和黑名單的方式,只要具有商業頭腦和平臺構建技術的人員,即可換個名號再起爐灶,構建性的網絡銷售平臺。因此,處罰并不是最好的保障,還應從基礎管理入手,規范整個網絡食品交易市場。
四、網絡食品安全銷售監管制度的完善
《食品安全法》作為食品安全領域的基本法,不可能對網絡食品安全銷售下過多的筆墨,所以在《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中只提及有關網絡銷售的規定。因此,完善網絡食品安全銷售監管制度,主要靠國務院正在起草的《辦法》來實現。就目前的意見征求稿而言,該管理辦法應當更加細致的規范網絡購物的每一個環節,進一步穩定網絡食品安全銷售。
(一)電商規范
第一,規范第三方交易平臺,這里我們主要規范的是微博和微信等平臺。鼓勵這些平臺加入到網絡購物當中去,但是不應該以即時通訊流的方式來進行網絡交易。要求微博和微信建立具有網上查詢、生成訂單、電子合同、網上支付等交易服務功能的網絡交易子欄目,否則就禁止該平臺有關銷售的信息。
第二,設立市場準入條件。這一點,在《辦法》中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者應當取得食品藥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這里要求第三方交易平臺,對申請人的身份證和許可證進行確認登記,并可以收取保證金,以備事故處理時使用。
第三,對現存電商進行確認登記。對于沒有許可證和電商信息不真實的,給予一定的期限進行申請和重登記,對于仍無法提供的予以關閉。
第四,對電商貨源進行管理。我們可以做一個大膽的設想,在各地構建食品存儲大倉庫,這樣無論在B2B模式還是B2C模式下銷售出去的食品,工商部門都可以在爭議或事故發生第一時間查清貨源,確定貨物是否存在問題,提高政府辦事效率與公信力。
(二)商品信息公開
商品信息是消費者了解所售食品最直接方式,因此,商品信息必須是真實可靠的。銷售食品應當清楚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地、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號、品牌、規格、廠名、廠址、計價單位、等級、食用方式、貯存方法、凈含量、配料表及是否通過相關認證等內容的文字信息,并且應當同時規范圖片信息,對于同一產地的同一食品,應當由生產生提供兩張以上的食物圖片。除了對商品信息真實準確公開,還應在網絡店鋪首頁公開經營許可、經營者健康狀況與聯系方式等信息。
(三)統一交易流程
第一,統一交易的方式。這里最為主要是貨幣的流通方式,既然通過網絡交易的方式,就應該取消貨到付款、線下交易等形式,統一將價金交由第三方供銷平臺保管,經確認收貨后再由第三方交易平臺將價金轉給電商。
第二,統一物流形式。對于食品的包裝,各電商應當有自己的統一標志的包裝箱并標明食品,這樣可以便于物流公司的辨認與分類。對于食品的運輸,應當要求物流公司進行與其他物品隔離的措施,特別是鮮活易腐的食品。食品在物流運輸中會擠壓損壞或變質,所以分類保鮮等措施應是物流公司的義務。
(四)建立監管網絡舉報與投訴平臺
各第三方交易平臺都有自己的舉報和投訴平臺,但是這些機制大多數時候都流于形式。應當由行政部門牽頭,建立統一的舉報和投訴平臺。在平臺上公布不良商家和不合格食品的信息,讓大家可以及時了解信息。給每個第三方交易平臺有權限,其處理爭議和事故的結果。消費者也可以在該平臺上直接投訴信息,在這樣的監督體制下,也可以更好地使第三方交易平臺履行好義務。
通過互聯網購買食品,已經成為人們不可缺少的一種生活方式,它正在不斷的影響我們的生活。因此,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高度重視互聯網食品安全銷售的監管,應當繼續完善網絡食品安全銷監管制度,加大對經營者、第三方平臺建立者的監督和管理,以及消費者應當加強自我保護意識,使用法律法規維護自己的權益,共同促進網絡食品銷售發展,保障食品安全。
參考文獻:
[1]http:///COBRS_LFYJNEW/user/UserIndex.jsp?ID=6287041[EB/OL].中國人大網7月3日公布的征求意見稿,[2014-07-17].
[關鍵詞] 醫藥電子商務;法律體系;法規
[中圖分類號]R19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3-7210(2008)02(a)-098-02
2005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SFDA)出臺了《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這一法規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的醫藥電子商務真正意義上進入全速發展的階段。完善法律體系將會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1 促進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框架初步形成
自1994年4月20日我國首次全功能接入國際互聯網以來,我國的醫藥電子商務也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而逐漸發展壯大。但是藥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關系到用藥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SFDA和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發展非常重視并持謹慎態度。2000年,國家信息產業部選擇了醫藥衛生電子商務網作為全國行業類電子商務示范工程,原國家經貿委醫藥司批準在部分城市開展醫藥電子商務的試點工作。在試點中研究適合醫藥電子商務開展的模式,并在實踐中針對所出現的問題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規范醫藥電子商務的交易行為。
我國現行的醫藥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由四部分構成:一是基本法律層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組成;二是經濟法層面,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知識產權相關法規等;三是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等;四是醫藥類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及其相關通知、補充通知,以及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相關的法規、管理辦法或通知要求等。這些法律法規緊密聯系、相輔相成,初步形成了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基本框架,使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開展有法可依。
2 對醫藥電子商務所適用的法律法規相關問題的思考
自2000年以來,SFDA和其他相關部委先后頒布實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初步構成了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法律框架。但是,這些法律法規一方面只是圍繞著醫藥電子商務發展中的一些邊緣化的法律問題做出了規定,而對于醫藥電子商務運行中最為核心的問題,卻基本沒有涉及或涉及的過少[1]。
醫藥電子商務的活動過程依次分為:資質認證――信息/查詢――合同訂立――(電子)支付/結算――倉儲配送――爭端仲裁/法律救濟幾個部分[2]。以下將對這幾個環節的交易各方應遵守的法律法規及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
2.1 資質認證
2.1.1 執法人員的素質與法規要求不相適應2000年頒布的《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和2005年頒布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及其問題的通知、補充通知,構成了規范我國醫藥電子商務資質認證的法律體系,對參與醫藥電子商務的各主體資質的驗收、審批、監管等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但是,資質認證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泛,分為企業管理、數據管理、技術管理三個部分,相對應的專業性很強,而我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現有人員的專業能力顯然不可能達到如此廣博的程度,這就使得醫藥電子商務資質認證有法可依,卻難以有效地實行。只有使監管體制、機構設立、專業人員配備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匹配,才能真正做到嚴格、高效地把好資質認證這道關口。
2.1.2 相關法律法規中,對資質認證環節相關表述不具體在已有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對資質認證要求的一些規定亦不夠明確。如《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之間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提供服務的企業不得參與藥品生產、經營;不得與行政機關、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存在隸屬關系、產權關系和其他經濟利益關系?!边@里對“其他經濟利益關系”的界定顯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那么同一利益集團下的不同公司或者具有同一控股人的不同企業等具有間接利益關系的企業法人,是否屬于“其他經濟利益關系”范疇之內難以確定。由于在《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和《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第六條中都要求第三方醫藥電子交易服務企業有義務對參與交易企業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其公正性、公平性異常重要,直接影響到交易安全和市場秩序,故應該對第三方醫藥電子交易服務企業的利益取得和與其他交易活動主體的利益關系有更詳細、明確的規定[1]。
2.2 信息和查詢
藥品信息的,主要受《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制約。這兩部法規對藥品信息的審查、管理、權利義務界定都較為系統和全面,對藥品信息有利益傾向、超出審核同意范圍、提供虛假信息等可能出現問題的情況都制定了相應的管理、責罰細則。
但是,《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第二十四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其停止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眱刹糠ㄒ幎紱]有對“相關部門”進行明確闡述,這就造成了“有法可依卻無法執行”的問題。法規中應該明確其負責責罰的監管部門,明確其適用的法律條款的出處,或者直接明確其責罰措施,真正做到監管到位。
在信息和查詢環節,還有三個方面需要分別在《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進一步規范。一是既然作為第三方醫藥電子交易服務企業有義務對上網交易企業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那么出現虛假信息造成買方利益受損的情況,應如何界定第三方和資料提供企業之間的責任;二是信息過程中,加強對信息企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使合法與非法行為有一個明確的界定,減少新形勢下出現的新種類知識產權之權利不穩定及“游離”狀態;三是信息查詢、咨詢過程中,對買方的隱私權應充分考慮,對查閱相應咨詢、交易記錄的權限進行明確。
2.3 合同訂立
對于醫藥電子商務交易中合同訂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細致地進行針對性的規定,仍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規范,只是在《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現場驗收標準(實施細則)》驗收標準第三條中規定了交易雙方“應當簽訂明確合理的法律合同文書,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作出明確約定。”對數據電文、電子合同、電子簽名的應用帶來的問題卻未涉及。
同時,由于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加上易受人為的原因或環境和技術條件的影響而出錯,電子合同的訂立、存儲應有特殊的法律條款保障。而我國目前尚無規定要求網絡服務商對傳輸的電子文件儲存記錄或轉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發生爭議,將無第三方可出具有中立性的證據。在《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現場驗收標準》及《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系統軟件測評大綱》中,也未對電子合同(證據)的記錄、修改、存貯的權限進行明確的規定和限制,增加了爭端解決和仲裁的難度。
2.4 (電子)支付/結算
2.4.1 電子支付方面存在的問題完全意義上的電子商務是在網上完成支付的,因網上支付而產生了網絡銀行與網絡交易客戶之間、網絡銀行與網站之間的新型關系,以及由此產生的電子支付數據的偽造、變更的安全保障等問題,都需要相應法律來調整。200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公告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200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頒布的《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構成了我國現階段電子支付的法律體系。這四部法規,對加強電子支付業務的安全與風險管理,保證電子支付安全、及時、高效的進行有效的規范。但是,這些法規更多地考慮了電子支付系統的安全性以及交易證據的處理,而對交易雙方、提供服務的第三方及相關網上銀行間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沒有進行詳細的界定。對交易過程中存在的過失甚至欺詐,沒有作出相關規定;對于造成交易方的損失的賠償,亦未有相應細則進行規范。
2.4.2 電子稅收方面存在的問題醫藥電子商務的“虛擬化、數字化、隱匿化”的特點給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亦值得關注[3]。由于電子信息技術的運用,在互聯網環境下,訂購、支付、甚至交付都可經過網絡進行,無紙化的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所有這些可被輕易的更改而不留痕跡,使得現行的稅收體制與電子商務明顯脫節。制定新的稅制、稅法,規范醫藥電子商務稅收體系,防止借助網絡支付形式偷稅漏稅亦顯緊迫。
2.5 倉儲配送
我國現行的有關物流的法律法規,從法律效力角度來看,可分為以下三類:一是法律,在由國家制定的現行法律之中,直接為物流或與物流有關而制定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等。二是行政法規,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規,有《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關于進一步發展國內集裝箱運輸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港管理暫行條例》、《關于發展聯合運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頒布的部頒規章,涉及物流的部頒規章,包括《關于商品包裝的規定》、《國家物資儲備局管理辦法》、《鐵路貨物運輸規程》、《公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定》、《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關于加強我國現代物流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促進運輸企業發展綜合物流服務的若干意見》等。而在醫藥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中,幾乎沒有對倉儲配送做有效的規范。相比工業發達國家,我國的物流法律體系仍缺少倉儲法、貨運法等法律法規,缺少涉及貨物運輸過程中的委托關系及有關貨物損失的賠償責任制度。也沒有關于藥品配送過程藥品質量保障的相關法規。
2.6 爭端仲裁/法律救濟
在爭端仲裁方面,只是在《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現場驗收標準(實施細則)》中對有關記錄(電子證據)的字段項目和保存時間做出了要求,但是作為技術標準,其約束力和制裁力顯然不能與行政法規或規章相提并論。同時,已經頒布的法律法規沒有對醫藥電子商務活動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詳細的劃分和界定,亦未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相關部分的兼容作出充分的說明,尤其是沒有明確網絡安全問題導致用戶利益受到損失時的責任約定。這使得在產生爭議或出現問題時,仲裁的執行相當困難。
同時,在相關法律對由于電子商務系統問題等造成的買方或賣方損失的法律救濟方面沒有明文規定。這類問題的處理,只能參照一般民法、商法的有關條款進行,對電子商務的特殊性無針對性措施。而這部分法規,對于保障買賣雙方利益,解決沖突、索賠、補償等問題來說是非常重要的。
3 結語
綜觀我國現已出臺的法律法規,雖然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的數量較多,但由于缺乏更高的法律或立法規劃的指引,法律法規的效力普遍較低,我國醫藥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系統性仍很差,還沒有形成統一、穩定的法律原則,規定之間缺乏必要的呼應和協調。醫藥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同時,這不僅僅是單一立法的問題,而需要整個醫藥管理制度與法律體系的互相適應、互相協調,同時也要適當考慮醫藥國際貿易的兼容性問題。
[參考文獻]
[1]李江寧,吳清純.從國外電子商務立法現狀到對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立法現狀的分析[J].首都醫藥,2006,13(16):24-25.
[2]陳玉文.醫藥電子商務[M].北京: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2007.9,27-31.
一、加大日常監管力度,規范企業經營主體行為
(一)強化藥品經營企業的日常監管。繼續加強GSP認證跟蹤檢查,突出重點企業、重點環節和重點品種,至年底,藥品批發企業跟蹤檢查覆蓋面達到100%,零售企業覆蓋面達到90%,對醫療器械專營企業監督檢查不少于2次。
(二)加強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監管。嚴格執行《安徽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加強企業的現場審查和跟蹤檢查,嚴厲查處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各種形式的違規經營行為。加強對發證一年內經營企業的跟蹤檢查,強化企業自律意識和自我規范能力。重點加強對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介入器材、體外循環及血液處理設備等高風險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日常監管檔案,加強日常監管與信用平價工作的結合,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促進企業質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加強醫療器械使用單位的監管。進一步認真貫徹落實《安徽省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管理辦法》,加強對醫療器械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和監督檢查,突出監管重點和本地實際,實行有重點的檢查,不斷提高醫療器械使用單位對醫療器械依法管理意識和管理水平,切實保障使用環節安全有效。
(四)加強藥品銷售人員的監督管理。繼續完善藥品銷售人員備案管理制度,建立以“二書二證一合同”(法人企業的任職書、法人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培訓上崗證以及勞動部門簽證的勞動合同)為主要內容的藥品銷售人員檔案,建立藥品銷售人員網上查詢系統,及時在市局網站公布經審核合格的銷售人員名單及誠信記錄,強化對銷售人員未上網備案企業的監管。
(五)推進藥品經營企業藥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全面實施藥械批發企業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工作,積極開展藥品零售企業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試點工作,建立完善違法企業“黑名單”制度,督促藥品經營企業加強行為自律。至年底,藥械批發企業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的覆蓋面達到100%。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日常監管的基礎上,以高風險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為契入點,積極推進高風險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強化企業自律意識和責任意識,突出監管重點。
(六)強化企業是藥械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意識。加強對藥品經營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的培訓,進一步落實企業的藥品安全主體責任。
(七)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醫保定點藥店的準入、日常監督檢查和年檢工作。
二、強化藥品經營許可和GSP認證工作,促進藥品經營企業整體水平的提高
(一)嚴格藥械經營企業市場準入。嚴格執行《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安徽省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安徽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從嚴審批新開辦藥品經營企業。
(二)認真做好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換證和GSP再認證工作。嚴格按照現行GSP標準、經營許可證管理及認證管理等規定,積極穩妥地做好換證、再認證工作。積極探索GSP認證與藥品經營許可管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及時總結認證工作經驗,完善認證現場檢查方法,研究更加科學規范的認證管理模式。
(三)開展藥品經營許可分級分類管理模式試點工作。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總體部署和安排,研究制定不同的監管政策,開展分類、分級管理試點工作,提高經營許可監管效能。
(四)優化醫藥資源整合。結合GSP認證、換證及日常監管等工作,依法淘汰一批條件差、水平低、管理不規范的藥械經營企業。充分發揮監管部門的政策導向、信息技術服務等作用,鼓勵同行業兼并重組,支持醫藥物流園區建設,促進醫藥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三、深化農村藥品“兩網”建設,探索城區藥品“兩網”建設
(一)鞏固農村藥品監管網絡。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藥品監督和供應網絡建設的意見》,加強農村藥品協管員、信息員隊伍建設,定期對“兩員”開展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培訓,落實考核和獎懲措施,不斷提高“兩員”的協查協管能力。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農村藥品經營使用的監管,逐步構建農村藥品“兩網”建設信息平臺,實現監管信息、手段和監管資源的綜合利用。
(二)完善農村藥品供應保障體系。結合GSP跟蹤檢查、“規范藥房”創建等工作,進一步整頓規范農村藥品經營秩序,推動農村藥品供應網絡的規范化建設。
(三)促進“兩網”建設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有機結合。深入貫徹落實《安徽省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以農村醫療機構“規范藥房”建設為核心,從提高涉藥人員素質、加強農村醫療機構藥房的質量管理、改善農村醫療機構藥房硬件設施等方面著手,規范農村醫療機構的購藥渠道,保障農村醫療機構的藥品質量。至年底,80%的鄉鎮衛生院、50%的村衛生室的藥房達到“規范藥房”要求。
(四)深入社區開展藥品安全宣傳,探索城區兩網建設模式。完善城區“兩網”建設標準,以監管網絡為依托,發揮社區宣傳作用,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四、加強對違法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監測力度,規范藥品醫療器械廣告行為
(一)充分利用違法藥品廣告監測儀器,對市級廣播電視媒體的藥械廣告進行24小時不間斷監測,做到有記錄,及時上報違法廣告
(二)繼續開展廣告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做好信用信息采集、登記工作,建立并及時更新廣告企業信用檔案。
(三)進一步加大違法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整治力度。要加大對“停售”藥品的監督檢查力度,同時加大對零售藥店銷售違法廣告藥品的檢查和抽驗力度,探索建立“上下聯動、監管有力”的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監管機制。
五、大力宣傳貫徹《安徽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深入開展醫療器械專項整治
(一)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安徽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醫療器械法規,并通過召開會議、舉辦培訓班、現場檢查等方式培訓企業管理人員,增強其依法經營意識。
(二)加強對醫療器械專營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對超范圍經營、擅自變更注冊地址、倉庫地址,或減少經營和倉庫面積,降低經營條件的企業予依法查處,對長期不能正常經營的企業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六、強化醫療器械注冊監管
認真執行國家一類醫療器械注冊審批規范和《安徽省醫療器械注冊核查工作規范》,規范注冊審批行為,加強醫療器械注冊資料真實有效性的核查,切實保障醫療器械注冊產品的安全有效。為提高企業醫療器械注冊申報工作的管理,指導幫助企業在注冊申報工作中各相關技術文件的規范,擬試行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注冊申報專員制度,通過實施針對性的培訓,規范注冊申報工作。
七、繼續加強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
認真做好《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在評價管理辦法》學習和宣傳貫徹工作,市局計劃舉辦一次專項培訓,通過多層次、多形式、多渠道地貫徹培訓,普及相關法規知識和醫療器械專業知識,提高監測人員的技術水平和專業素質,提高醫療器械經營、使用單位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監測能力。督促落實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下達給市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中心的監測工作,進一步提升我市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監測水平。
八、繼續開展“清理家庭小藥箱”惠民活動,促進公眾安全合理用藥
(一)在做好城市家庭過期失效藥品回收工作的基礎上,繼續擴大農村定點回收藥店的數量和分布區域,積極幫助廣大人民群眾及時清理家庭小藥箱,集中、統一銷毀家庭過期失效藥品,打擊非法回收藥品行為,促進安全合理用藥。
(二)建立完善家庭過期失效藥品回收長效機制,并將此項工作與規范零售藥店行為、安全合理用藥宣傳、藥品質量投訴舉報等工作有機結合,作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一項惠民工程堅持不懈地開展下去。
九、加強藥品流通監管信息化建設,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創建活動,使食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機制更加健全,市場巡查的一些難題得到有效化解,監管效能進一步提升,食品經營戶的自律意識得到全面加強,消費者的防范水平和監督能力明顯提高,全縣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狀況得到廣大消費者、各級政府的充分認可,實現流通環節食品消費安全、放心的目標。
1、食品市場監管力度進一步增強。形成工商嚴管、業主自律、群眾監督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機制。食品經營戶有照經營率達到98%,其中集鎮達到100%。
2、食品消費安全得到有力保障。銷售假冒偽劣食品的違法行為得到堅決打擊;有完備的應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因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引發的重、特大事故控制為零。
3、食品經營戶自律意識全面提高。食品經營業主普法教育面達100%,全面建立和落實自律制度。食品批發市場和食品批發戶、超市100%建立銷售臺帳,食品零售戶100%留存可追溯的進貨臺帳。
4、食品質量合格率明顯提高。流通環節食品質量抽檢合格率達到95%以上。
5、維權網絡進一步延伸,消費環境更加和諧。通過2-3年努力,實現100%的鄉鎮將消費維權納入社會治安綜合目標管理;100%行政村建立消費維權兩站點,各街道社區、鄉、行政村放心消費創建達標覆蓋率達到100%;1000人以上行政村100%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店;消費者申投訴處理率達100%,消費者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認同度達到90%以上。
二、創建措施
(一)抓住教育、自律與查處三個重點環節。
一要突出普法教育。抓好食品市場監管執法人員的學習培訓,督察隊、消費者權益保護分局每年要對培訓和自學情況進行考試、測評;向食品經營戶廣泛宣傳《食品安全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每年分轄區對流通環節食品經營戶進行一次以上食品安全法規和相關知識培訓,輔以送法上門等多種形式開展全方位法規宣傳教育活動,使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受教育面達到100%。充分利用縣廣播電視臺、食品安全放心消費創建活動專欄等各種有效的形式,加大創建工作宣傳力度,形成濃厚的創建氛圍。
二要突出業主自律。全面提高食品經營者的自律意識和自律程度,是確保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打基礎管長遠的工作。消費者權益保護分局、各工商所要強化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自律制度的建設與落實,強化食品經營者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督導食品經營者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和法定義務,監督食品經營者履行食品進貨查驗、進貨查驗記錄或批發記錄義務,切實把好食品進貨關。食品經營戶要100%同工商所簽訂食品質量承諾書。要把全面落實《食品安全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義務,變成食品經營者的自覺行動。
三要突出監管查處。對違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特別是經營各種問題食品違法行為的要嚴處,對銷售假冒偽劣食品的,要按法律法規規定的上限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建立起一條食品安全“高壓線”,長期形成對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
通過對食品經營者廣泛、深入的教育引導,強化食品經營者自律責任,提升其自律程度,為食品安全提供基礎保證;通過對食品經營違法行為的嚴處,為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提供法制保障。
(二)創新巡查監管方式,提高巡查效能,切實做好日常監管工作。
要按照國家工商總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省局的《工商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范》、《工商所網格化市場巡查工作規范》的要求,在全面落實食品安全監管工商所、巡查片區(網格)和責任人三級責任的基礎上,根據山區管轄面積大、村(組)食品經營戶分散、巡查人員不足的實際情況,創新市場巡查方式,確保對集鎮、城區的食品經營戶每兩個月不得少于一次,一般性經營戶一年不得少于三次;對農村等偏僻地區的食品經營戶每年不得少于三次,一般性經營戶一年不得少于一次。統籌安排,切實提高巡查效能。各片區責任人要根據各自實際,細化巡查措施,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年度巡查監管方案,采取集中巡查、重點巡查、分類巡查等科學、有效巡查方法。要實行科學的巡查監管痕跡管理,建立健全記載市場巡查事項和處理結果,并經巡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的市場巡查和日常監管檔案。
要充分利用全省食品安全電子監管系統,積極引導和指導商場、超市推進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的電子化管理,積極引導和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食品采購、貯存、運輸、交易、退市和食品質量管理等環節的電子監控體系,積極推動有條件的食品商場、超市、批發市場和集貿市場逐步實行計算機網絡化管理,并加快與工商所信息化網絡體系的對接進程,為實現網上監管創造有利條件。
消費者權益保護分局、工商所要建立健全全縣和各轄區商場、超市、批發企業、批發市場、集貿市場、食品店等不同食品經營場所的分類數據,提高監管效能,實行有針對性的分類監管措施:嚴格監督食品商場、超市等企業加強自律管理,確保入市食品質量合格;嚴格監督食品批發企業建立和完善食品銷售臺賬,確保食品經營行為規范;嚴格監督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確保市場開辦者切實承擔法定義務;嚴格監督食品店履行查驗義務,確保食品來源合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分局要結合本地實際,以當地消費者申(投)訴、舉報多和與當地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食品品種為重點,適時開展有針對性的食品安全抽檢,適時開展食品安全專項執法活動,嚴厲打擊各種違法行為。
(三)加強督辦考核,部門協作,落實經費保障。
按照“確責、履職、問責”的要求,落實責任,加強督辦、評價和考核??h局創建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制定科學可行的考核辦法,對創建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評價。要采取聽取情況匯報、明查暗訪、專班督查等方式,掌握工作動態,及時發現和解決創建工作中的問題。各工商所每半年要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報告一次創建工作情況。創建領導小組、督查隊、消費者權益保護分局要進一步落實和強化食品安全監管督查工作制度,每年對流通環節食品經營戶的督查面不得低于20%。匯報、督查情況要納入創建工作年度考核內容。要采取向公眾問卷調查、召開消費者座談會、抽查食品經營戶等多種有效方式,并依據全縣食品安全放心消費創建領導小組對創建工作的考核結果,對創建工作作出綜合考核評價。對完成創建任務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工作落實不力的要嚴格追究監管單位和監管責任人的責任。
食品安全放心消費創建活動涉及農業、質監、藥監、衛生、商務等多個部門,涉及從農田到餐桌的各個環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放心消費創建活動,要加強同其他部門和環節的協作,形成合力,共同推進??h局將預算專項經費,為創建活動提供保障。
(四)整體推進,做好與其他監管執法工作的有機結合。
全縣流通環節食品放心消費創建活動,要堅持“兩個第一”的工作理念,做到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與與其他監管執法工作的同步推進。要以全省工商系統食品安全監管達標工作為基礎加以深化,同時要與農村農資放心店、食品安全示范店創建,農村“一會兩站”建設,九類重點商品專項整治等監管執法工作有機結合,把“消費維權進綜治”、“放心消費進農村”、“放心消費進校園”等活動,作為創建活動的具體措施,使創建工作與其他各項監管服務工作整體推進,共見成效。
一、從兩縣(市)看農村藥品市場現狀
穆棱市藥品供應單位[含藥品批發、零售企業,各級醫療院(所)下同]297家,其中城鎮人口10萬,藥品供應單位112家;農村人口22萬,藥品供應單位185家。海林市藥品供應單位489家,其中城鎮人口24萬,藥品供應單位121家;農村人口19萬,藥品供應單位368家。城鎮人口每萬人6.55個供藥單位;農村人口每萬人13個供藥單位。雖然從數量上,農村人口供藥單位比城鎮人口要多,但從分布地域上看:城鎮人口相對集中,而農村人口相對分散,每平方公里的供藥單位僅為0.03個,從客觀上造成農村用藥不便。
通過兩個縣(市)的調查,農村藥品市場供應渠道主要有兩個:一個是合法供應渠道、一個是非法供應渠道。合法渠道有三個途徑:一是鄉鎮衛生院;二是藥店(兩縣共有16個鄉鎮,有藥店鄉鎮12個);三是村級衛生所和個體診所。非法渠道有四個:一是有的商販在集貿市場,暗地銷售;二是游醫藥販走街串巷,上門兜售;三是農村商店、小賣店偷摸銷售;四是偏遠村屯在家隱藏銷售。目前,由于財政投入不足,鄉鎮衛生院和農村衛生所生存困難,在利益驅動的心態之下,也從藥販手中采購藥品,非法藥販正以各種手段侵入農村用藥的合法供應渠道。穆棱市通過整頓和規范農村藥品市場,批發企業的銷售額由以前的每年200萬元,上升到每年700多萬元,零售企業銷售額由每年的600多萬元上升到1500多萬元,上升了275%。由此可見,非法藥品供應以價格低、服務快的優勢逐步占據廣大農村藥品市場。它們的到來,造成農村藥品市場存在著較大問題,突出表現在:“三多”.即:假劣藥品多、過期失效藥品多、游醫藥販多。兩個縣(市)80%經銷假劣藥品案件發生在農村;90%農村醫療機構存在著使用過期失效藥品現象;農村游醫藥販已經形成一定的規模。廣大農民用藥安全、有效受到直接的威脅。
為什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多次打擊,不能徹底解決問題。通過調查,主要有以下三個原因:一是市場有需求。合法渠道的藥品供應往往品種少、價格高、不方便;而藥販子價格相對較低、送貨及時,這些從客觀上為非法供應渠道提供了機會和市場。二是打擊難度大。這些非法經營藥品行為,隱蔽性強、流動性大,監管難度大、效果差。三是農村藥品質量不高。制假、售假者為逃避打擊,把目標從城鎮轉移至農村,加之農村群眾對假劣藥品的識別能力較差,造成農村假、劣藥品泛濫。之所以存在上述現象,根本原因就是合法藥品供應渠道不暢、沒有充分占領農村藥品市場;同時基層藥品經營、使用單位供應渠道混亂,給假劣藥品提供滋生的溫床。因此,單純依靠行政監督的手段是遠遠不夠,必須利用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規范和疏通藥品供應渠道。
二、充分發揮藥品監管部門杠桿作用,保障農民用藥安全
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充分發揮其行政杠桿的調節作用,扶正祛邪、堵疏相濟,才能有效地促進農村藥品市場的好轉,是農村藥品綜合治理有效途徑。我局通過近一年的實踐,在總結穆棱、海林兩個縣(市)經驗的基礎上,初步形成的農村藥品管理的思路和辦法。
1、增強藥品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通過新聞媒體、法律咨詢服務、舉辦假劣藥品展覽等多種形式,在農村廣泛宣傳《藥品管理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合理用藥知識。一方面,宣傳合法供藥單位藥品質量相對可靠,提倡老百姓從合法供藥單位購買藥品;另一方面,增強群眾自我保護和識別假劣藥品能力,自覺拒絕假劣藥品。
2、加大對非法購銷藥品行為的打擊力度。必須以打擊農村過期失效、霉爛變質藥品和規范藥品購銷渠道為重點,加強日常監管,開展專項整治;尤其對合法單位從無證單位采購藥品的,進行重點打擊。一年來,穆棱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出動執法人員1800多人次,檢查管理相對人290多家,打擊游醫藥販15人次,查處取締無證銷售藥品“黑點”51家,共沒收藥品106種,標值12萬元,共收繳罰款32.4萬元。有效地遏制了非法購銷和制售假劣藥品行為,凈化了農村藥品市場。
3、規范農村藥品經營、使用單位的行為。從貫徹和落實藥品、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入手,首先是強制推行建立“雙記錄”(藥品、醫療器械購進記錄)制度。要求管理相對人真實準確地填寫記錄,做到藥品(醫療器械)記錄和進貨發票相吻合。經過穆棱、海林兩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近一年的實踐證明,真實、可靠的藥品(醫療器械)購進記錄是規范進藥渠道一種行之有效的監管方式,為農村藥品市場秩序明顯好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其次是建立管理相對人檔案。把管理相對人的基本情況登記造冊、填表入檔,做到心中有數。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做出的行政處罰,各股、隊每季度匯總一次,全部記錄在案。對管理相對人實行分類管理,對有問題的和問題較重的單位實行重點監管。
4、強化農村藥品從業人員的培訓??h(市)級藥品監督管理局應以鄉鎮為基本單位,有計劃地對藥品從業人員進行《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等藥事法規、藥品基本知識等內容的培訓,努力改變鄉鎮藥品從業人員素質偏低的現狀,提高藥品從業人員的基本素質。使管理相對人對《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有更深刻的了解,為今后藥品市場管理的法制化、規范化創造必要條件。
5、加快農村藥品供應的網絡建設。積極探索既符合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又方便農村用藥的藥品供應體制和渠道,在政策上積極支持藥品零售連鎖經營向鄉鎮和農村的延伸,形成以縣級藥品批發企業為依托,統一進貨、統一結算、統一價格的連鎖經營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證藥品質量;支持邊遠或交通不便區域實行“藥品代購”,確保了農村藥品優質有效供給。
三、針對農村藥品市場特點,建立價低、快捷的農村藥品供應網絡
我們的工作方針是“以監督為中心,監、幫、促結合”。本著“監管到位就是服務到位,以大服務促進大發展”的理念,在全面整頓農村藥品市場過程中,我們發現非法藥品供應渠道的主要優勢是在價格低、服務優,而這些單純靠打擊、規范的行政手段是遠遠不夠,不解決好農村合法藥品供應單位的價格和服務問題,不可能從根本上扭轉農村藥品管理的局面。必須用行政調節和市場調節的雙重手段,進行綜合治理,支持和鼓勵合法藥品經營單位和
非法渠道搶占農村市場,才能使農村用藥渠道疏暢、藥品質量得到保障。因此,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義務從價格、服務二個方面督促和幫助他們找到了解決問題的辦法:
一是幫助經營企業提高服務意識,建立了快捷的供應網絡。由于農村地廣人稀,交通不便,因此只有方便、及時的藥品供應才能滿足農村藥品需求。穆棱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幫助經營企業劃分南北兩面片,以八面通、穆棱兩個批發企業為中心,鄉鎮藥店為落腳點,下鄉聯絡員負責溝通,每3天一個巡回,將醫療院(所)需要的藥品快速送到。這樣做既滿足了使用需求,也使藥販子無縫可鉆。
二是降低藥品價格,讓利于民。價格低廉是藥販子的最大優勢,只要價格相對合理,合法藥品供應單位在農村有廣闊的市場。穆棱市藥品經營企業在2000年9月價格綜合下調36.68%的基礎上,2002年5月又對240種常用藥品的價格下調了17%,前后兩次合計下調了53.68%,前后兩次藥品價格下調幅度之大、品種之多,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贊譽。合法經營企業也從薄利多銷中償到了甜頭,批發企業的銷售額由以前的每年200萬元,上升到每年700多萬元,零售企業銷售額由每年的600多萬元上升到1500多萬元,上升了275%。由此可見,通過規范整頓藥品市場,不僅人民群眾受益,醫藥經濟健康發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廣大群眾用藥的安全和方便。
三是引入競爭機制,適當降低農村開辦藥店“門檻”,鼓勵在農村開辦藥店。在較大村屯、人員集中的地方合理布局藥店,利用市場競爭機制,形成商商之間、商衛之間的良性競爭局面,達到提高農村的供藥水平、質量,降低藥品價格的目的。促進農村醫藥市場不斷規范,使廣大農民群眾用上質優價廉的藥品。
四、對加強農村藥品市場管理的設想和建議
通過一年的實踐,雖然在農村藥品市場管理上做了一些工作,但離保障人民群眾用藥方便、及時、有效的目標還有一定差距,經過對農村用藥管理的探索,我們有以下的設想和建議:
1、加快乙類非處方藥的實施步伐?,F在農村商店、小賣店非法銷售藥品現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說明農村藥品市場有這樣的“需求”。乙類非處方藥網點的在農村設置,一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滿足廣大農村的藥品供應;二是使地下“黑點”變為地上“明點”,方便對其藥品質量的監管,保證藥品質量;三是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既降低了藥品價格,使廣大農民群眾“吃得起藥”,又使藥販無利可圖,一定程度上也凈化了農村藥品市場。
2、要充分利用多年以來形成縣、鄉、村三級衛生保障體制的供藥渠道?,F在農村用藥的主要渠道仍是鄉以下衛生院(所),因此國家應盡快出臺《醫療院(所)藥房管理規范》,使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法可依。在規范它們的用藥行為同時,能否實行鄉鎮衛生院統一委托代購藥品的試點。對于沒有設立藥品批發網點的鄉鎮衛生所、個體診所所需的藥品,由符合條件、經當地藥監部門同意的衛生院統一委托代購配送。
3、加快實施《藥品監督員管理辦法》,解決基層藥品監管由于人員少、監管面積大,監管覆蓋面達不到百分之百的問題。如果有兼職藥品監督員,就可以迅速形成縣、鄉、村三級藥品監督管理網絡,有力打擊農村制售假劣藥品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