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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高層建筑在初步設計階段時,必須要綜合考慮使用要求、結構合理、建筑美觀、施工方便等因素。由于高層建筑承受的豎向荷載很大,而且還要承受控制作用水平力,所以,結構布置的合理性對高層結構的經濟性及施工合理性影響較大。正是因為這樣,高層建筑結構的設計就必須要十分注意概念設計,同時要重視結構選型與建筑平面、立面布置的規律性,然后再選擇最佳結構體系,以便能夠進一步加強構造措施,確保建筑結構的整體性,保證整個結構具有必要的承載力、剛度和變形能力。
高層建筑結構的總體布置是一個較為復雜的體系,涉及多個方面,對建筑的各個方面都有較大的影響,需要設計人員在設計的過程中,考慮總體布置形式的選擇、原則的遵循等等各個方面。
1.高層結構的總體布置原則及形式
要探討高層建筑的總體布置,就需要討論結構布置的總體原則。
1.1選擇有利的場地,避開不利的場地
在設計高層建筑的基礎時,必須要綜合分析考慮建筑場地的地質狀況、施工條件、使用要求、上部結構的類型,以便能夠確保建筑物不會出現因為發生過量沉降或傾斜,保證建筑物的正常使用。此外,還需要注意與相鄰建筑的相互影響,掌握鄰近地下構筑物及各項地下設施的位置和標高,這樣才能保證施工安全。
因此,在高層建筑的結構設計中,首先必須要選擇有利的場地,以便能夠有效的避開對抗震不利的地段;如果工程的實際條件無法避開不利的地段,那就需要進一步采取可靠措施,以便能夠保證建筑物在地震時,不會產生地基失穩而被破壞,或者產生過量下沉或傾斜的情況。
1.2選擇合理的基礎形式
在一般情況下,多層房屋慣用的基礎形式、設計方法等,是不能簡單的搬用于高層建筑的,而需要清晰掌握高層建筑的地基基礎工作特性,在此基礎上才能更好的選擇和設計與高層建筑特性相適應的基礎。在高層建筑的基礎形式選擇上,需要選擇整體性好、能滿足地基的承載力和建筑物容許變形要求,同時能夠有效調節不均勻沉降的形式。最常用的形式是筏形基礎,當然,如果工程有需要的話,在特定情況下可采用箱形基礎。如果當地荷載較小、地質條件好,那在保證滿足地基承載力和變形要求的同時,也可以考慮采用交叉梁基礎或其他基礎形式;如果地基變形,或承載力不能滿足設計要求時,就可以考慮采用樁基礎,或者復合地基。
通常情況下,高層框架結構一般都是采用筏板基礎、條形基礎或柱下獨立承臺基礎;高層剪力墻結構大都會采用墻下布樁并設置承臺梁或采用樁筏基礎;高層框―剪結構大多選擇筏板基礎或者柱下獨立承臺基礎、剪力墻部位采用條形承臺基礎;高層筒體結構一般采用樁筏基礎。高層建筑的基礎必須要有一定的埋置深度。設計人員在確定埋置深度時,首先需要考慮建筑物的高度、地基、體型、抗震設防烈度等因素。如果基礎的埋深采用天然地基,或者是復合地基時,一般參照房屋高度的1/15;采用樁基時,可取房屋高度的1/18。
同時,在高層建筑基礎的混凝土的選擇上,需要保證其強度等級高于C30。如果工程有有防水要求,那混凝土抗滲等級,即必須要按照地下水最大水頭與防水混凝土厚度的比值采用。如果必要,那也可設置架空排水層。穩定扎實的基礎是高層建筑正常使用和穩定與安全的根本保證。大多數高層建筑荷載大和自重重、層數多、總高度高、所以需要的基礎底面積大、基礎埋置深度較深。因此,高層建筑的基礎,一方面要求基礎和地基能提供足夠承載能力,以承擔上部建筑的重力,另一方面要求高層建筑的基礎,能夠承受在風荷載和地震荷載等水平荷載引起的傾覆力矩,保證高層建筑具有足夠的穩定性和剛度,使沉降和傾斜控制在允許的范圍內。假如在設計時考慮不周,或者在局部問題上處理不當,那就可能難以糾正過大沉降、傾斜和不均勻沉降的問題,這將會造成結構局部損壞,進而會影響使用功能和美觀,嚴重的會直接導致整個建筑傾斜、滑移或破壞,或者更為嚴重的后果。
總之,高層建筑基礎工程設計與施工的情況十分復雜,而且難度相當大,對技術也有著較高的要求,對設計和施工人員的要求更嚴格,責任更重大,況且高層建筑基礎所占的工程量大、消耗的材料也很多,對建筑物施工工期有決定性的影響。通常情況下,9~16層民用高層住宅的地基,可能會占據全部工期的1/3左右,其造價也占總造價的1/3左右。這就意味著,設計人員在進行基礎設計時,需要考慮多方因素選擇合理的設計方案。
1.3合理設置結構變形縫
在結構總體布置中,通常會選擇用變形縫將房屋分成若干個獨立的結構單元,以消除或減少沉降、溫度收縮和體形復雜對房屋結構的不利影響。在高層建筑布置時,通常情況應該盡可能的采取調整平面形狀與尺寸和結構布置,加強構造措施,設置后澆帶等方法,盡可能的不設縫、少設縫。如果工程的建筑物平面形狀復雜,而且不能調整其平面形狀和結構布置,使之轉換成較規則的結構時,就需要合理的設置變形縫。當然,在設縫時,一定要按照相關的規定保證有足夠的縫寬。
2.結構平面布置
在設計中,在高層建筑的一個獨立結構單元內,需要盡可能的減少開間、進深尺寸和構件類型的規格。保證結構平面形狀簡單、規則,剛度和承載力分布均勻,這樣才能減少扭轉的影響。也不應該采用嚴重不規則的平面布置。其平面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2.1平面形式
(1)平面應該盡可能的簡單、對稱、規則,盡可能的減少偏心現象;合理控制平面長度,如果建筑平面的長寬比較大,就可能會在地震時,由于兩端地震波輸入不同,進而極易發生不規則的震動,進而造成較大的震害。
(2)如果平面帶有較長翼緣的L形、T形、V形、Y形或十字形,那在地震時,可能會因為翼緣過長,而引起差異位移而加大震害。所以,突出部分長度L不能過大。
(3)盡量避免采用角部重疊的平面圖形或細腰形平面圖形。在中央部位形成狹窄部分,在地震中容易產生震害,特別是在凹角部位因為應力集中容易使樓板開裂甚至破壞。
(4)高層建筑應該盡可能的選用風作用效應較小的平面形狀。對抗風有利的平面形狀為凸出平面,如正多邊形、圓形、橢圓、鼓形等平面。對抗風不利的平面是有較多凹凸的復雜形狀的平面,如Y形、H形、C形、弧形等平面。
2.2樓板的要求
如果建筑的高度超過50m,框架―剪力墻結構、筒體結構及復雜高層建筑,就需要采用現澆樓蓋結構,剪力墻結構和框架結構就需要考慮選擇現澆樓蓋結構。如果建筑的高度不超過50m,其框架結構或剪力墻結構,需要選擇裝配式樓蓋時,就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措施加強樓板的整體性,進而保證樓蓋結構能夠更有效的傳遞水平力。
如果樓板平面有較大的凹入、比較狹長導致樓板有較大削弱時,就應該在設計中考慮樓板削弱產生的不利影響。此時需要保證樓面凹入和總開洞的尺寸控制在樓面寬度的一半這樣;而且保證樓板開洞總面積在樓面面積的30%以內;在扣除凹入或開洞后,樓板在任一方向的最小凈寬度都不能少于5m,且開洞后每一邊的樓板凈寬度不應小于2m。樓板開大洞削弱后,宜采取構造措施予以加強。
3.結語
高層結構的總體和結構平面布置形式對整個高層建筑的結構有著重要的影響,對建筑結構的穩定性和安全性有直接的影響。為此,設計人員在設計的過程中,需要根據工程的特點,結合設計原則,保證設計方案的科學合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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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法隊伍素質不能適應綜合執法工作的開展
濟源市畜牧獸醫綜合執法,是根據市編委發文,動物衛生監督所加掛“濟源市畜牧獸醫綜合執法支隊”牌子,實行一套人馬,兩個牌子管理。即動物衛生監督所在承擔動物檢疫、動物衛生監督等法定職責的同時,通過受委托的方式,承擔市畜牧局所承擔的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工作。
對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來說,有關畜牧獸醫行政執法,諸如獸藥飼料生產經營使用、生鮮乳生產收購以及種畜禽生產經營等環節的日常監管、查案辦案等,完全是一個相對陌生的領域,近三年來,省市縣三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通過定期培訓、網上考試、執法辦案專項培訓等方式,狠抓執法隊伍素質提高,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執法隊伍對獸藥飼料生產經營使用、生鮮乳生產收購以及種畜禽生產經營等環節的規范管理、強制性要求等方面的理解與掌握仍有很大欠缺,仍難以在日常監管中有效地發現問題,并幫助和指導企業規范生產經營活動,制約了服務型執法建設的有效開展。
二、綜合執法體制機制不健全,制約了綜合執法工作的深入開展
目前,河南省綜合執法體系從形式上看,相關文件要求省市縣鄉分別建立畜牧獸醫綜合執法總隊、支隊、大隊和中隊,形成了省市縣及鄉鎮的全履蓋。而實際現狀,特別是縣級和鄉鎮,由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近年來新增了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監督等職責,加之到場到戶實施產地檢疫、生豬牛羊產地及屠宰環節檢疫過程中“瘦肉精”抽檢等要求越來越規范,基層特別是派出鄉鎮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大量的工作精力被產地檢疫、養殖環節病死生豬無害化處理監督等工作占用,很難再有足夠的精力開展畜牧獸醫綜合執法工作,從而導致縣鄉兩級畜牧綜合執法工作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
三、無權實施行政強制,制約了畜牧獸醫綜合執法工作的有效開展
濟源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加掛“濟源市畜牧獸醫綜合執法支隊”牌子后,市畜牧局將行業管理的相關行政處罰、監督執法職能交由動物衛生監督所(畜牧獸醫綜合執法支隊)承擔。動物衛生監督所(畜牧獸醫綜合執法支隊)執法資格是被委托執法,執法文書以畜牧局名義下達。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畜牧獸醫綜合執法機構)依法依規實施相關案件查處工作時,不可避免地需要對涉案相關物品(如假劣獸藥、不合格飼料生鮮乳種畜禽及違禁物質等)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但由于《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強制不得委托”,一旦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畜牧獸醫綜合執法機構)依據行業法律法規對上述涉案物品實施了行政強制,則屬違法執法;而對涉案的假劣獸藥、不合格飼料生鮮乳以及違禁物質等,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一是導致案件證據不充分,難以對危害畜產品質量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有效打擊;二是涉案物品,特別是違禁物質、假劣獸藥等,一旦失去控制,可能給養殖業生產、食品安全等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因此,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畜牧獸醫綜合執法)在查案辦案實踐中陷入兩難的境地。
針對上述問題,我們經過近三年的思考與實踐,形成了一些思路,嘗試了一些做法,與同行商榷。
一、狠抓素質建設,提高執法能力
一是狠抓《畜牧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乳制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以及畜牧行業相關規定、規范的專項學習,制定學習臺帳,明確學習內容,實行“月考試、月通報”,調動執法人員學習的積極性;二是定期開展“畜牧獸醫綜合執法案件評析”活動,邀請法制局及律師等行業專家,對本單位辦理的案件進行評查分析,幫助執法人員查找案件中存在的問題,探討辦案技巧,提高執法人員查案辦案能力;三是將學習考試納入目標管理,制定獎懲辦法,調動執法人員學習積極性。
二、創新機制,提高執法效率
面對基層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到場到戶實施產地檢疫、養殖環節病死生豬無害化處理監督等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務,應當根據基層實際,積極探索建立產地檢疫、養殖環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新機制,最大限度地解放基層人力,提高效率,以便基層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畜牧獸醫綜合執法機構)有更大的精力開展畜牧獸醫綜合執法工作。一是積極探索提前檢疫新機制。通過引導經紀人、飼料經營戶幫助養殖場戶提前申報檢疫,逐步過渡到養殖場戶出欄畜禽主動提前申報檢疫,從而變被動應付產地檢疫為根據養殖場戶提前申報檢疫情況,主動提前實施產地檢疫,以迄從容、科學、主動開展各項工作。二是以實施農業部病死豬無害化處理長效機制示點項目為契機,積極探索建立養殖環節病死豬定點存放、集中收集、集中處理機制,提高基層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監督工作效率,讓基層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畜牧獸醫綜合執法機構)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開展綜合執法工作。三是探索建立動物衛生監督和畜牧獸醫行政執法有機統一的執法機制,統一整合并明確養殖、經營等環節監督檢查內容,落實風險分級、量化監督機制,強化監督抽檢,推動畜牧獸醫綜合執法工作深入開展。
三、關于綜合執法中強制措施的實施
一、綜合行政執法形成的背景與推行現狀
1996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自1997年以來至2002年,全國有23個省、自治區的79個城市和3個直轄市經批準開展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并取得了顯著成效。2002年8月22日國務院作出《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該決定指出并明確了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指導思想、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范圍、進一步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要求。2002年10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中央編辦《關于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從充分認識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原則、試點的基本內容、試點的組織實施四個方面提出了意見。2004年市政府相繼批準了我市渝中區、南岸區、區、北陪區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實施方案,《區人民政府關于綜合行政執法試點改革的實施意見》(府發【2004】96號),即三定方案,將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更名為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為政府組成部門,專司行政監督處罰職能。至此,管罰分離的行政執法法制格局和綜合行政執法的大格局基本形成。
從全市綜合行政執法試點推行的現實狀況來看,已有渝中區、南岸區、區、北陪區實行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格局,其推行情況亦不盡一致,有的完全沒有了管理職能,有的還交叉了部分管理職能,有的是綜合行政執法局一塊牌子一套班子,有的是并列環保局、市政綠化局等多塊牌子一套班子,但不論哪種機構設置形式,都基本形成了管罰分離的法制格局。
二、綜合行政執法面臨的矛盾和問題之分析
綜合行政執法是提高城市管理法制化水平,構建管理長效機制的一種新型行政執法模式,具備執法主體唯一性、執法體制統一性、執法職能綜合性、執法范圍靈活性的特點,但該項工作的推行也面臨著各種矛盾和問題。具體表現如下:
(一)現行法律資源與綜合執法實踐需要的矛盾
第一,我市試點的綜合行政執法局是根據“三定”方案(政府規章)明確的授權方式進行執法。政府規章進行授權的方式,適用于行政機構,這是沒有問題的,但根據這樣的授權,綜合執法隊伍只能實施政府規章的規定,無法實施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因為由人大授權方式取得執法主體資格的對象,主要是具有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因此,現行綜合執法主體的合法性、包括其執法內容和程序均受到挑戰。
第二,綜合執法的法律依據過于分散,帶有不確定性:目前綜合執法依據散見于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中,這些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執法程序、內容和方式,部分是按照原行政執法體制和主體設定的,所以,一旦相關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綜合執法依據也將隨之變化,執法體系始終處于不確定的動態之中。
(二)專業執法與綜合執法的矛盾
一是有些執法行為往往同時涉及綜合執法和專業管理部門,完整統一的執法行為被人為割斷,制約了綜合執法隊伍職責的有效履行。二是專業管理部門囿于無明文規定,缺乏專業的有效指導,綜合執法隊伍面對部分專業性較強的執法領域,頗有無從下手之感。
三是有效的溝通機制尚未建立,使得有的地方出現管理和處罰盲區,專業部門和綜合執法部門兩不管。
(三)綜合執法工作機制不當、責權界限不清的問題
從調研組了解的情況來看,地方性規章對綜合行政執法定性不準確,導致這支隊伍存在職能職責不清現象,各部門出于自身利益考慮,責權利也很難劃清。這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矛盾。
1、管罰分離的法律要求與執法實踐中管理和執法脫節的矛盾
綜合執法是解決管理權和審批權合二為一、權權不分的一項舉措,但執法是管理的形式之一,在實際工作中管理和執法又是不能截然分開的。主要表現在:第一,管罰分離后,各試點區均出現不能及時處理違法行為的現象,管理部門在管理中發現的所有違法行為已無權處罰,綜合行政執法局趕赴現場處理的當事人已逃逸,行政執法無法實施,由此造成管理和執法效率低下的后果。第二,執法工作超越不了“事后執法”的屬性,前期管理不到位,執法隊伍成為“救火隊”,后期管理跟不上,執法效果難以保持。第三,有的試點區現在兩權分離的深度和廣度還極為有限,管理和執法在許多方面處于“剪不斷、理還亂”的狀態,部門之間相互監督的機制尚未建立,導致管理和執法形不成合力。
2、綜合執法與街鎮管理的矛盾
首先,街鎮作為第三層面的基層組織,存在著兩面性:一方面,面對量大面廣的社區、村社綜合管理任務,承擔大量區政府下達的經濟、社會等各項硬指標,其工作是需要有一支“拉得出、能辦事”的隊伍;另一方面,大部分街鎮尚未真正從長期形成的經濟利益關系網中擺脫出來,還無法真正站在管理和服務的角度對執法活動履行管理職責。
其次,面對權力上收、任務下放的綜合執法格局,必然要求綜合執法機構與管理部門加強聯系與溝通,必然要求綜合執法機構熟知各項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否則就不能切實履行綜合執法的職能,但實際工作中,由于上述必然要求之要素在客觀體制和綜合執法機構主觀素養方面的雙重缺失,使得條、塊管理與執法的界限不明、責權不清。
第三,權責分離現象嚴重,“三定”方案明確授權執法主體和執法權力屬于綜合執法機構,而工作責任則延伸到了只有管理職能的街鎮和相關部門,出現了街鎮執法越位和執法不安的現象和心理,致使執法局綜合執法編制和經費投入不到位,不僅使管理部門與執法部門均提出工作異議,而且更為嚴重的是,存在政府不依法行政的隱患,如若涉及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政府將處于不利與不法的地位。調研中我們了解到:街鎮普遍認為綜合執法局指導不力,人力不足,自己冒充執法主體沖鋒陷陣,其不合法履職的隱患令人擔憂,希望盡早取得合法執法主體資格,扭轉條塊管理和綜合執法不盡協調的工作局面。
(四)綜合行政執法體制不順的問題
一是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沒有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此,每一個試點的綜合行政執法局無一例外深感困惑,同時法律賦予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也缺位,不論從法律規范角度還是行政管理角度都有先天不足,部門設立的缺位,法律規定的缺失。
二是綜合行政執法的工作職能名不副實。綜合行政執法確切的表述應該是城市綜合行政執法,是與城市管理相配套的行政執法,即關于市政環衛、環保、園林、綠化等城市管理的行政執法,職能超出或職能不足都是不恰當的。而綜合行政執法的職能超出(管罰不分)和職能不足(未能統領城市執法)的現象尤為突出,綜合行政執法未真正實現其綜合執法的目的。
三是現行綜合行政執法本職任務受到較為嚴重的沖擊。“三定”方案以“7+1”規定了綜合執法的職能、職責和工作對象,各試點綜合執法區均反映執法局半成左右的時間和精力都在完成+1的任務,此項工作嚴重沖淡了其原本的7項綜合行政執法任務。
三、對綜合行政執法體制與工作機制的幾點思考
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管理審批權與監督權處罰權分離,是按照行政管理科學化、法制化的要求,規范行政部門政務行為的重要舉措。該工作格局有利于在相關的行政權之間保持一定的制約關系,防止行政權力的過量裁量;有利于行政執法隊伍規范執法行為,防止執法權力部門利益化;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部門工作效率,防止相互推諉扯皮現象發生。因此,應擴大試點范圍,鞏固試點工作的成果,深化綜合行政執法的改革。
(一)理順體制
嚴格使權力主體、監督執法主體相分離,從體制上形成一種行政處罰職能相對集中、執法機構相對獨立、權力主體相互制約的格局。
1、成立市綜合行政執法管理機構。可以成立業務全面的大部委形式工作機構,通過機構設置整合綜合行政執法資源,解決一些專業執法問題,彰顯綜合行政執法的威嚴,同時讓行政相對人多一條合法的行政復議救濟渠道。
2、努力探索綜合行政執法規范高效的工作體制。現在的試點區中,南岸區市政環衛和綜合執法兩塊牌子一套班子的做法,在未實現“大綜合”情況下,其權宜之法顯得較為合理,既滿足了管罰分離的法制要求,又能較靈活地處理管理與執法相脫節的矛盾,能一定程度避免多頭管理執法難到位、多頭管理不便執法的現象發生。
3、明確綜合執法的功能定位。要對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功能進行科學定位,綜合執法不能越俎代庖。“三定”方案中明確給執法局的“7+1”項職能,對“+1”職能中任務過于繁重應當引起重視,分析其產生的原因,做好疏導工作,加強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少用甚至不用行政執法隊伍進行“圍堵”,適當調整其該項職能,應“本位”而非“越位”。
(二)轉換機制
要解決管罰分離法制要求與管理和執法脫節的矛盾,要解決綜合執法與街鎮管理的矛盾,我們首先應當認識到:審批、許可等管理權與處罰執法權的分離,不是行政權力的簡單加減,而是對行政權力的規范和制衡;綜合執法與街鎮管理同是行政行為,是同一行為的不同階段。其次,就綜合執法的整體狀況而言,合理分配管理和執法的功效、合理區分條塊管理的職能重點,我們可著眼既發揮綜合執法的協調性、綜合性和全局性特點,又發揮行業管理的技術優勢,依托街鎮管理的人財優勢,建立一個高效協調、運轉和諧的銜接機制。一是建立綜合執法與行業管理之間科學、有效的溝通運作機制;二是探索街鎮管理與綜合執法之間既聯系又獨立的運作機制;三是建立疏堵結合、以疏為主的長效管理機制,疏與堵是城市管理的兩種手段,兩者不能偏廢;四是建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評估機制、監督機制和反饋機制;五是建立執法隊員能進能出、干部能上能下的人才流動機制。
就我區實際情況,可形成各街道、相關部門和管理處相對工作獨立性和自,又可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調度集中的工作局面,有利于實現“以塊為主,條塊結合”工作機制,有利于廣泛調動各方面城市管理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法制保障
執法的有效性是基于執法的合法性,加快調整完善授權方式、組織開展前瞻性的立法研究都是不可或缺的內容。要以確立綜合執法隊伍的法律地位為核心,以取得強有力的綜合執法手段為抓手,以清理修訂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為配套,建立一套較為科學可行的綜合執法法制保障機制。(1)由市人大制定城管綜合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進一步確立綜合執法隊伍的法律地位、執法手段和執法程序等。(2)對現有的涉及市容市貌的有關專業執法依據進行整體清理,并按照責權利的統一要求進行完善,為構建專業管理相對集中、綜合管理重心下移的工作機制,整合行政執法資源,實現高效綜合行政執法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現行法律法規與綜合執法實踐需要的矛盾,專業執法與綜合執法的矛盾亦便隨之消弭。
此次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文化市場領域執法作為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部分,始終走在改革的最前沿,經過體制改革和近期的執法實踐摸索,滕州市文化市場執法管理體制基本理順,工作機制逐步完善,執法效能顯著提高,文化市場執法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是執法力量實現新突破。近年來,滕州市文化產業發展勢頭愈發強勁,全市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文化市場經營單位400余家,其中網吧146家、歌舞娛樂場所19家、印刷企業141家、影劇院3家、書刊音像店78家、文化類社會團體40余家。改革之前,原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實有在崗執法人員僅有19人,執法力量、執法裝備、專業水平明顯薄弱,遠遠不能適應文化市場點多、面廣、線長的需求。改革后,全市21個鎮街和經濟開發區均派駐執法中隊,將一批懂法律、善執法、能辦案的戰斗群體充實到基層執法中去,現有一線正式執法人員363名,為繁重的執法任務提供了強有力的人員保障,確保了文化執法等各項執法工作的有序開展。
二是執法能力實現新突破。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共有行政權力831項,其中文化市場領域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權共317項,占全部行政權力事項的38.15%。為提升全體執法人員的文化執法水平,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在執法人員劃轉后立即組織全體執法人員集中15天開展了文化市場領域等方面的專題業務培訓班,提高全員文化市場等執法能力。同時,在集中開展文化執法專項活動中,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組織各執法中隊的骨干隊員,以示范執法的方式,現場就文化執法檢查事項、執法文書使用、調查取證、案件辦理等執法業務知識、執法技巧進行講解,著力提升了執法人員文化市場執法技能,真正使其成為綜合執法的多面手,文化市場執法的主力軍。
三是執法力度實現新突破。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先后組織開展了對網吧、娛樂場所、印刷市場、書店音像店、廣播電視地面接收設施等文化市場專項集中整治活動和暑期文化執法等專項執法活動10余次。活動開展過程中,各執法中隊執法人員進行拉網式執法檢查,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文化市場單位或個人依法進行了查處。截至目前,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在文化市場執法中累計出動執法人員600余人次,立案查處網吧涉嫌接納未成年人案件30余起,已依法對其中的28家網吧予以行政處罰,其他案件正在進一步的處理過程中,對違法行為打擊力度明顯加強。
四是執法人員配備實現新突破。為實現文化執法全域監管,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加大對鄉鎮文化市場的執法力度,鄉鎮各執法中隊配備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5-10名,且至少有1名法律專業本科學歷、豐富執法辦案經驗的法制員,采取集中培訓和示范分散執法相結合的方式,實現了全市文化市場執法的全覆蓋和無縫隙管理。
一、全系統行政執法工作取得歷史性的新突破
20__年以來,__市工商系統以深化監管執法改革,提高執法效能,規范執法行為為目標,進一步理清發展思路,明確工作目標,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進行政執法體系建設,通過全面整合執法資源,完善執法機制,提高執法效能,一舉打破了全市工商系統行政執法工作長期處于低迷徘徊、消極被動的不利局面,并取得了三個方面的歷史性新突破。
(一)“服務發展”的理念有了新突破。針對長期以來廣大基層干部由于對“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理念的狹義理解和片面認識而造成基層行政執法工作消極、被動的現狀,全市工商系統因時制宜,對依法行政與服務發展的關系進行了辯證的審視和科學的定位,以“忠于職守、勇于負責、清正廉潔、執法如山”為立足點,進一步找準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的切入點和結合點,拓展和延伸了“服務型工商”的內涵。明確提出了嚴格執法,依法行政,大力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和發展環境,為地方經濟發展保駕護航的“大服務”理念。緊緊圍繞“執法為民,服務發展”的工作主線,堅持執法與服務兩手抓,兩手硬的策略,有效消除了基層部門在監管執法上的思想束縛,徹底改變了基層部門不愿辦案、不敢辦案和不善辦案的消極、被動現象。
(二)行政執!法機制改革取得新突破。一是健全機構,落實職能,市、縣(區)局分別組建了專司行政執法辦案的經檢機構,進一步理順了執法層級,充實了人員力量,強化職能到位,加強對基層行政執法辦案工作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建立起指揮有方,運轉有序、執法有力的上下聯動執法機制。二是以強化基層責任落實,提高監管執法效能為目標,建立和完善了縣、所(分局)、片區三級聯動監管執法責任考核評價機制,進一步突出監管重點,拓展監管領域,細化目標分工,強化責任落實,不斷推進執法前移,強化綜合執法,大力營造人人會辦案,全員能執法的氛圍。三是以提高執法效能和規范執法行為為重點,進一步創新和完善執法培訓機制,采取分片輪訓、全員參與、集中授課、個案指導、典型案例評析和現場答疑解惑等方式,強化對基層的執法業務和知識更新培訓,全面規范基層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效能。
(三)行政執法成效取得歷史性的新突破。20__年,全系統共查處各類經濟違法違章案件998件。其中,立案案件403件,案值1300萬元,罰沒款445.79萬元。案件數比去年同期(419件)增加579件,增長率達138.19%;立案案件數比去年同期(191件)增加212件,增長率110.99%;案值比去年同期(87萬元)增1213萬元,增長近13倍;罰沒金額比去年同期(42.89萬元)增加402.9萬元,增長近10倍。通過強化行政執法辦案,全系統不僅在罰沒款總額、個案罰沒金額、總案值及個案案值上創造了歷史新高,而且在查處大案、要案、新案、難案上積累了經驗,鍛煉了隊伍,為全系統大力推進行政執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二、基層行政執法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盡管全市工商系統在行政執法工作上取得了歷史性的新突破,但從辯證、發展和理性的角度來分析,全系統行政執法工作在依然存在一些必須加以重視和規范的問題。
(一)認識不到位,思路不清晰。少數基層監管執法部門對嚴格執法、依法行政與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的辯證關系存在認識和理解上的誤解與偏差,難以找準履行工商職能與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的結合點、切入定和落腳點,改革上瞻前顧后、執法上顧慮重重、創新上縮手縮腳,欠缺駕馭復雜局面和處置突發事件的應變及協調能力,不敢執法、不愿執法、不善執法等被動監管和消極執法現象依然存在。
(二)體制不健全,機制不完善。主要表現為在行政執法資源的配置與組合欠缺科學,職責分工不夠精細。市、縣(區)工商局內設機構過于重疊,職能過度復合,工作過多集中,基層執法人員疲于應付常規性、事務性工作,首尾難顧,心有余而力不足,進而導致行政執法工作在深度和廣度上難以取得新的突破。基層監管執法體制改革步伐與職能前移進度同基層人員素質及現實狀況存在不相適應甚至是相互脫節的現象。在推進局、所、片區三級聯動執法機制上,部分基層單位改革力度不夠,創新意識不足,一定程度上還存在等、靠、觀、望、拖的消極思想,三級聯動執法尚停留在“不聯不動”或“聯而不動”的空泛狀態,聯動、高效的執法機制內涵不夠豐富,亮點不夠突出,績效不夠顯著。
(三)結構不合理、發展不平衡。主要體現為行政執法案件的“六多六少”,即小案查辦的多、大案查辦的少;個體查辦的多、法人查辦的少;縣(區)局查辦的多、工商所查辦的少;傳統案件查辦的多、典型案件查辦的少;沒收違法所得居多,罰款金額相對偏少;上級督促催辦的多,主動請示辦結的少。如20__年全市共查辦一般程序案件403件,罰沒收入445.79萬元。其中涉賄案件27件,僅占總案件數的6.7%,但罰沒收入占了近80%。在涉賄案件349.01萬元罰沒款中,罰款金額僅占26%,而沒收違法所得卻高達76%。如綜合考慮治賄工作的特殊性和偶然性,全系統在行政執法的深度、廣度和工作績效上仍需進一步加強。
(四)程序不規范,質量不過硬。由于受行政執法考核激勵機制功利因素和執法人員自身素質的影響,一線執法人員往往因為片面追求工作績效而導致滋生盲目執法現象,在具體查辦案件過程中還存在有罪推定、超越權限、主觀定性、曲解法條、盲目執罰、草率結案和重實體、輕程序,重處罰、輕證據的不良傾向,少數辦案機構和執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一定程度上還存在違反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想當然”現象,甚至抱有不求過得硬,只求過得去的僥幸心理,從而留下了很大的訴訟隱患。
(五)后勁不夠足,潛力不明顯。從全系統近期行政執法工作的進展情況來看,在案件性質、案件數量、罰沒收入、涉案金額等方面與去年相比都不同程度地出現“疲軟”現象,再加上信息渠道單一、案件線索潰乏、地方干預突出、行政訴訟頻繁和執行處罰困難等因素的影響,全系統行政執法工作形勢不容樂觀。如何尋找新的“經濟增長點”,開拓新的監管執法領域,確保全市行政執法工作繼續保持強勁發展勢頭成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必須面對的現實難題。
三、深化基層監管執法改革的對策
(一)“破”“立”結合,樹立依法行政理念。一是要在“破”字上下功夫。徹底消除一切有礙于行政執法工作的思/!/想障礙和人為
因素的困擾,充分認識嚴格執法、依法行政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和改革發展的固本之基、強身之舉,是營造公平、公正、誠信、守信的競爭及交易環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二是要在“立”字上出成效。進一步牢固樹立“執法樹權威,服務樹形象”的依法行政理念,增強服從大局、服務全局的服務發展意識。立足工商職能,客觀分析并理解、把握好嚴格執法與服務發展的辯證關系,正確處理好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矛盾。通過持續不斷的努力,最大限度、最大可能地求得地方黨委、政府對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營造公平公正、開放有序的投資、發展環境對促進招商引資,擴大對外開放,增強地方經濟“軟實力”的長期性、基礎性作用的認同和支持,掃清思想障礙,消除人為因素,避免行政干預。
(二)深化改革,完善行政執法機制。一是要進一步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理順機構設置,避免因機構過度重疊,職能過度復合、精力過于分散而導致出現業務推進蜻蜓點水,改革創新浮光掠影的不良傾向。二是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自上而下、由內及外的聯動執法機制,大力推進局、所、片三級執法聯動機制,認真落實片區責任制,全面推行綜合執法,實施全員辦案,量質并重,積小勝為大勝。同時,加強與相關業務部門在案件線索和聯合執法方面的溝通和協調,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和聯動執法。三是進一步完善基層執法績效考核機制。針對當前轄區和片區責任制中普遍存在的寬領域、粗線條、形式化及作風漂浮、紀律渙散、考核不力、隱患突出等現象,以強化“四制”為基礎,大力推行和完善經濟利益與工作績效掛鉤的片區監管執法綜合考核機制,改變獎懲失衡、苦樂不均、監管不力、效率低下的消極、被動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