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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管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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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管理實施辦法范文第1篇

      旅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條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在國家旅游管理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分級管理的體制。

      第三條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保護旅游者的人身、財物安全。

      第四條 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制定國家旅游安全管理規章,并組織實施;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對旅游安全實行綜合治理,協調處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問題;

      (三)指導、檢查和監督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旅游企事業單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國旅游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旅游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協調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六)負責全國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旅游安全法規;

      (二)制定本地區旅游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協同工商、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對新開業的旅游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規定制度及其消防、衛生防疫等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參加開業前的驗收工作;

      (四)協同公安、衛生、園林等有關部門,開展對旅游安全環境的綜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許、勒索、圍堵等不法行為的發生;

      (五)組織和實施對旅游安全管理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六)參與旅游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區涉及旅游安全問題的投訴;

      (八)負責本地區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項。

      第六條 旅行社、旅游飯店、旅游汽車和游船公司、旅游購物商店、旅游娛樂場所和其它經營旅游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層單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安全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將安全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個職工;

      (四)接受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業管理和檢查、監督;

      (五)把安全教育、職工培訓制度化、經常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新招聘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

      (六)新開業的旅游企事業單位,在開業前必須向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對安全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安全規章制度的檢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者,不得開業;

      (七)堅持日常的安全檢查工作,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八)對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車、游船和其它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使其始終處于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況,在運營前進行全面的檢查,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對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備的交接手續,明確責任,防止損壞或丟失;

      (十)在安排旅游團隊的游覽活動時,要認真考慮可能影響安全的諸項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計劃,并注意避免司機處于過分疲勞狀態;

      (十一)負責為旅游者投保;

      (十二)直接參與處理涉及單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處理、善后處理及賠償事項等;

      (十三)開展登山、汽車、狩獵、探險等特殊旅游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預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團隊需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三章 事故處理

      第七條 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均為旅游安全事故。

      第八條 旅游安全事故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至10萬(含1萬)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至100萬(含10萬)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和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條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后,要盡快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要同時向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旅游企事業單位要積極配合有關方面,組織對旅游者進行緊急救援,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二條 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

      (一)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預防措施落實,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傳和培訓工作扎實,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一年內未發生一般性事故的;

      (二)協助事故發生單位進行緊急救助、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的;

      (三)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第十三條 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個人,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

      (一)熱愛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絕本單位發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的;

      (二)見義勇為,救助旅游者,或保護旅游者財物安全不受重大損失的;

      (三)及時發現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

      (四)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第十四條 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檢查落實,對當事人或當事單位負責人給予批評或處罰:

      (一)嚴重違反旅游安全法規,發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二)對可能引發安全事故的隱患,長期不能發現和消除,導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發生者;

      (三)旅游安全設施、設備不符合標準和技術要求,長期無人負責,不予整改者;

      (四)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亂,造成惡劣影響者。

      第五章 附則

      安全生產管理實施辦法范文第2篇

       

      一、填空題

      1、《淄博市煤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經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淄博市煤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內容為6章59條。             

      3、我市行政區域內煤礦和煤炭加工企業安全生產以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4、市、區縣煤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礦和煤炭加工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煤炭加工企業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5、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重大事故隱患以及生產安全事故等進行舉報。

      6、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分管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其他從業人員應當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7、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制度,組織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檢查驗收,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相應等級。

      8、煤礦企業應當分別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及通防、防治水專職副總工程師,并且符合任職資格條件。

      煤礦企業應當分別配備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等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企業生產定員的百分之五。

      9、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班子其他成員和副總工程師應當按照規定帶班下井。

      10、煤礦企業應當執行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嚴禁穿著化纖衣物和攜帶煙草、點火物品等入井。

      11、煤礦的提升、運輸、通風、排水、供電、安全監控等生產系統應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經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2、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和極復雜礦井應當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其他礦井應當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水害隱患排查,查明煤礦、采區水文地質條件,制定水害防治專項措施。

      13、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瓦斯監控系統和瓦斯監測、檢查制度。

      14、煤礦企業應當對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進行檢測,采取綜合防塵措施,降低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濃度,達到安全生產標準。

      15、煤礦井下風質、風量、風速和作業環境應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16、煤礦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通風能力組織生產,井下的生產水平、采區和采煤、掘進工作面數量應當符合規定,采煤、掘進工作面名稱應當在井口醒目位置公示。

      17、煤礦井下采煤、掘進工作面施工前,應當編制作業規程,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經主要技術負責人批準和現場作業人員學習掌握后方可施工。

      18、煤礦采煤、掘進作業中的頂、幫管理,應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作業規程的規定。

      19、煤礦井下密閉應當統一編號、掛牌、建檔,由專人管理,并在通風系統圖上明確標注。

      20、煤礦企業應當建立、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進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對排查出的風險點應當進行公告、警示。

      21、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隱患。按照規定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結果。

      22、煤礦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本年度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和上一年度提取、使用情況,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財政部門、煤炭管理部門以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23、煤炭加工企業投入生產前應當通過安全、消防、環境影響等評價、評估,并按照規定驗收合格。

      24、煤炭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進行隱患排查治理。

      25、煤炭加工企業應當編制生產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制定落實生產系統開、停安全措施,建立日常檢查、維護制度和檔案。

      26、煤炭加工企業的原料區、生產區、成品區應當分開,設備設施、物料、成品、消防器材等應當定置管理。

      27、煤炭加工企業除塵系統應當定期檢查、清理、維護,防止和消除積塵。

      28、煤粉加工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人數不得少于3人。

      安全生產管理實施辦法范文第3篇

      第一條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負責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

      第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制定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勞動防護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設施、設備,作業場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職業衛生,安全檢查、隱患整改、事故調查處理,安全生產獎懲等規章制度。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材料、輔助材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崗位操作安全規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關標準規定的作業安全規程。

      第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第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

      第九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第十條本實施辦法第八、九條規定以外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劃和布局;

      (二)在設區的市規劃的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區域內;

      (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1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2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3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4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5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6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7軍事、軍事管理區;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四)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五)不得采用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藝、設備;

      (六)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與員工宿舍保持符合規定的安全距離;

      (七)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八)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需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第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有相應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辨識、確定本企業的重大危險源。

      對已確定的重大危險源,應當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檢測、評估和監控措施,定期檢測、檢查,并建立重大危險源檢測、檢查檔案。

      第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對其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和其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有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

      (三)大型易燃、易爆化學品生產企業和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大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有專職消防隊,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根據實際需要有義務消防隊;

      (四)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第三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十七條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所屬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屬的生產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由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所屬的分公司、子公司分別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下屬的生產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由該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或其子公司分別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復制件);

      (三)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清單;

      (四)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

      (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七)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八)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九)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準通知(復制件)。

      第十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第二十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在征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后,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需要到現場審查的,應當到現場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負責審查的有關人員應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審查意見。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對有關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討論,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經審查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分別向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屬的生產單位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后繼續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本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第二十四條對已經受理的延期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未發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二)變更隸屬關系的;

      (三)變更企業名稱的;

      (四)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經驗收合格的。

      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當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應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考核合格證明材料;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應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提交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七條對已經受理的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核后,即可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對已經受理的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對決定批準延期、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和編號。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審查書、延期申請書、變更申請書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已經建成投產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期間,應當依法進行生產,確保安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進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進行生產。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審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三十四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終止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三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不予受理,該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每6個月向社會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情況。

      第三十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情況通報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監察機關依照《中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職責實施監察。

      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四條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或者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四十五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具備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二款和第六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整改,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

      (一)發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備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款和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的;

      (三)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責令整改而未進行整改的。

      第四十七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有前款第(一)、(二)項行為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危險化學品生產的;

      (二)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使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四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隸屬關系和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安全生產管理實施辦法范文第4篇

      (一)更加注重責任落實,進一步加大考核問責力度

      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社會廣泛參與”的總體要求,進一步推進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考核與問責力度,努力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建立科學的考核辦法,形成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進一步細化規范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推進落實基層安全管理責任。

      2.進一步理順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專項監管的關系,完善監管機制,提高監管效率。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3.高度重視安全生產管理,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提出具體實施辦法,落實安全管理責任,防止出現監管空缺,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4.以經濟政策引導、典型企業示范、隱患排查督促、許可執法把關、輿論宣傳監督、熱情服務推動等多種舉措,全面推進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大力倡導“安全生產榮辱觀”,引導企業自覺承擔安全生產方面的社會責任。

      (二)注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強化安全生產隱患治理,深化專項整治,推進建立規范有序的安全生產良好秩序。

      5.繼續深入開展專項整治工作,通過專項整治,著力推進安全生產秩序不斷好轉。

      6.建立集中整治、督察督辦、責任追究等措施,著力解決一些行業和領域安全監管多頭管理、無人負責的問題,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

      7.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檢查,著力提高檢查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各類事故隱患,定人、定責、定時,嚴格抓好整改落實,并建立完善隱患整改反饋制度,實施跟蹤督查。

      8.嚴格依法行政,嚴肅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大力推進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督促企業落實隱患治理責任、治理措施、治理期限和應急預案。全面貫徹執行國務院第493號令,嚴格執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和調查處理程序,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嚴肅查處各類事故,對發生社會影響較大的責任事故,及時向上級報告。充分發揮群眾監督作用,及時受理并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安全隱患舉報案件。

      (三)更加注重治本之舉,進一步加大源頭管理力度

      落實治本之舉,強化源頭管理,盡快形成以發展為目的、以企業為主體、以規范為重點、以執法為保障的企業安全監管長效機制,是實現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的首要前提。

      9.在健全完善安全監管機構的基礎上,推進重點工程安全監管機構建設,落實安全管理人員。按照“嚴、細、實”的要求,抓好安全生產工作隊伍的思想建設和業務建設,特別是對安全管理人員要通過教育、培訓、輪訓、考核等手段,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安全生產管理實施辦法范文第5篇

      第二條從事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點與最低點的垂直距離(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業單位(以下統稱作業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規定。

      開采型材的作業單位的安全生產,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小型露天采石場(以下統稱采石場)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所轄區域內有采石場的鄉(鎮)應有與采石場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四條作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第五條作業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六條作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應當組織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作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具備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考核合格。

      第七條作業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作業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九條作業單位在采石場開采前,應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資質的采礦工程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開采方案,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審查。采石場的布置和開采方式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重新編制開采方案并審查。

      第十條作業單位每年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一次有關采石場開采進度、安全設施和安全管理等情況的資料。

      第十一條相鄰采石場之間應當設置大于30米的隔離帶;隔離帶礦體只能由一方開采并應予以確定。相鄰采石場進行爆破作業,應當約定實施爆破的時間。

      對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雙方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十二條作業單位應當采用臺階式開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開采方式,嚴禁采用擴壺爆破、掏底崩落等開采方式。

      不能采用臺階式開采的,應當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采。實施淺眼爆破時,分層高度不得超過6米;實施中深孔爆破時,分層高度不得超過20米。分層鑿巖平臺寬度不得小于4米;最終邊坡角根據巖體的穩定性確定,但最大不得超過60度。

      在巖體破碎、穩定性較差的條件下,采石場最大開采高度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勘查、設計或者礦山安全檢測單位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后確定,并根據《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規定,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三條采石場上部需要剝離的,剝離工作面應當超前于開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十四條作業單位在作業前和作業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應當對坡面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傘檐體可能塌落時,相關人員應當立即撤離至安全地點,并采取可靠、安全的預防措施。

      危險區域應當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嚴禁在危險區域內從事任何作業,嚴禁任何人員在邊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十五條進入采石作業現場的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過2米或者坡度超過30度的坡面上作業時,應當使用安全繩或者安全帶。安全繩應當拴在牢固地點,嚴禁多人同時使用一條安全繩。

      第十六條作業單位應當修建安全的行人上山道路,作業人員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懸空作業;在人工裝運作業時,應當有專人監視,防止坡面落石。

      嚴禁在同一坡面上下雙層或者多層同時作業。

      第十七條作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業的安全規定,由專職爆破員進行爆破作業,設置爆破警戒范圍,實行定時爆破制度。禁止在雷雨天、夜間和霧天進行爆破作業。

      第十八條作業人員在鏟裝、運輸作業時,應當嚴格遵守裝載、運輸安全規程的規定。同一工作面有兩臺鏟裝機械作業時,最小間距應當大于鏟裝機械最大回轉半徑的2倍。

      嚴禁自卸汽車運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超載運輸;嚴禁在駕駛室外側、車斗內站人;嚴禁人機帶病作業。

      第十九條廢石、廢碴應當排放到廢石場。廢石場的設置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安全規定。順山或順溝排放廢石、廢碴的,應當有防止泥石流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條電氣設備應當有接地、過流、漏電保護裝置。變電所應當有獨立的避雷系統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動物竄入帶電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一條作業單位應當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對開采境界上方匯水影響安全的,應當設置截水溝;有可能滑坡的,應當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第二十二條作業單位應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救援人員的職責,并與就近的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作業單位應當加強粉塵檢測和防治工作,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指導和監督其正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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