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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明確驗收責任,規范驗收行為,結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全部投資或者部分投資建設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含1、2、3級堤防工程)的驗收活動。
第三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按驗收主持單位性質不同分為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兩類。
法人驗收是指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由項目法人組織進行的驗收。法人驗收是政府驗收的基礎。
政府驗收是指由有關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進行的驗收,包括專項驗收、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第四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具備驗收條件時,應當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進行后續工程施工。
第五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依據是: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
(三)經批準的工程立項文件、初步設計文件、調整概算文件;
(四)經批準的設計文件及相應的工程變更文件;
(五)施工圖紙及主要設備技術說明書等。
法人驗收還應當以施工合同為驗收依據。
第六條驗收主持單位應當成立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進行驗收,驗收結論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同意。
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應當在驗收鑒定書上簽字。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對驗收結論持有異議的,應當將保留意見在驗收鑒定書上明確記載并簽字。
第七條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其處理原則由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協商確定。主任委員(組長)對爭議問題有裁決權。但是,半數以上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不同意裁決意見的,法人驗收應當報請驗收監督管理機關決定,政府驗收應當報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決定。
第八條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對工程驗收不予通過的,應當明確不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見。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處理有關問題,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請驗收。
第九條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應當提交真實、完整的驗收資料,并對提交的資料負責。
第十條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水利部授權,負責流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對項目的法人驗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建項目法人的,該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是本項目的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由地方人民政府組建項目法人的,該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項目的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
第二章法人驗收
第十二條工程建設完成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單項合同工程,或者中間機組啟動前,應當組織法人驗收。項目法人可以根據工程建設的需要增設法人驗收的環節。
第十三條項目法人應當在開工報告批準后60個工作日內,制定法人驗收工作計劃,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和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在完成相應工程后,應當向項目法人提出驗收申請。項目法人經檢查認為建設項目具備相應的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驗收。
第十五條法人驗收由項目法人主持。驗收工作組由項目法人、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代表組成;必要時可以邀請工程運行管理單位等參建單位以外的代表及專家參加。
項目法人可以委托監理單位主持分部工程驗收,有關委托權限應當在監理合同或者委托書中明確。
第十六條分部工程驗收的質量結論應當報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核備;未經核備的,項目法人不得組織下一階段的驗收。
單位工程以及大型樞紐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驗收的質量結論應當報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核定;未經核定的,項目法人不得通過法人驗收;核定不合格的,項目法人應當重新組織驗收。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
第十七條項目法人應當自法人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制作法人驗收鑒定書,發送參加驗收單位并報送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備案。
法人驗收鑒定書是政府驗收的備查資料。
第十八條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和單項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通過后,項目法人應當與施工單位辦理工程的有關交接手續。
工程保修期從通過單項合同工程完工驗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三章政府驗收
第一節驗收主持單位
第十九條階段驗收、竣工驗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主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單位主持階段驗收。
專項驗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國家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除前款規定以外,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設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
除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中央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
(二)水利部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地方項目,以中央投資為主的,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以地方投資為主的,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
(三)地方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可以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會同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共同主持。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報告的批準文件中明確。
第二節專項驗收
第二十一條樞紐工程導(截)流、水庫下閘蓄水等階段驗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應當完成相應的移民安置專項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檔案等專項驗收。經商有關部門同意,專項驗收可以與竣工驗收一并進行。
第二十二條項目法人應當自收到專項驗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專項驗收成果文件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
專項驗收成果文件是階段驗收或者竣工驗收成果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節階段驗收
第二十三條工程建設進入樞紐工程導(截)流、水庫下閘蓄水、引(調)排水工程通水、首(末)臺機組啟動等關鍵階段,應當組織進行階段驗收。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根據工程建設的實際需要,可以增設階段驗收的環節。
第二十四條階段驗收的驗收委員會由驗收主持單位、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和安全監督機構、運行管理單位的代表以及有關專家組成;必要時,應當邀請項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參加。
工程參建單位是被驗收單位,應當派代表參加階段驗收工作。
第二十五條大型水利工程在進行階段驗收前,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技術預驗收。技術預驗收參照本章第四節有關竣工技術預驗收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六條水庫下閘蓄水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成蓄水安全鑒定。
第二十七條驗收主持單位應當自階段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制作階段驗收鑒定書,發送參加驗收的單位并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
階段驗收鑒定書是竣工驗收的備查資料。
第四節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竣工驗收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全部完成并滿足一定運行條件后1年內進行。不能按期進行竣工驗收的,經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仍不能進行竣工驗收的,項目法人應當向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作出專題報告。
第二十九條竣工財務決算應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組織審查和審計。竣工財務決算審計通過15日后,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條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法人應當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經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審查后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一條竣工驗收原則上按照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所確定的標準和內容進行。
項目有總體初步設計又有單項工程初步設計的,原則上按照總體初步設計的標準和內容進行,也可以先進行單項工程竣工驗收,最后按照總體初步設計進行總體竣工驗收。
項目有總體可行性研究但沒有總體初步設計而有單項工程初步設計的,原則上按照單項工程初步設計的標準和內容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周期長或者因故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對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單項工程或者分期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二條竣工驗收分為竣工技術預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
第三十三條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術預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建設情況進行竣工驗收技術鑒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術預驗收前,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可以根據需要決定是否進行竣工驗收技術鑒定。
第三十四條竣工技術預驗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以及有關專家組成的技術預驗收專家組負責。
工程參建單位的代表應當參加技術預驗收,匯報并解答有關問題。
第三十五條竣工驗收的驗收委員會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門、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和安全監督機構、工程運行管理單位的代表以及有關專家組成。工程投資方代表可以參加竣工驗收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可以根據竣工驗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
第三十七條項目法人全面負責竣工驗收前的各項準備工作,設計、施工、監理等工程參建單位應當做好有關驗收準備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驗收會議,負責解答驗收委員會提出的問題,并作為被驗收單位在竣工驗收鑒定書上簽字。
第三十八條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制作竣工驗收鑒定書,并發送有關單位。
竣工驗收鑒定書是項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的憑據。
第五節驗收遺留問題處理與工程移交
第三十九條項目法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竣工驗收鑒定書的要求妥善處理竣工驗收遺留問題和完成尾工。
驗收遺留問題處理完畢和尾工完成并通過驗收后,項目法人應當將處理情況和驗收成果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
第四十條工程通過竣工驗收,驗收遺留問題處理完畢和尾工完成并通過驗收的,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向項目法人頒發工程竣工證書。
工程竣工證書格式由水利部統一制定。
第四十一條項目法人與工程運行管理單位不同的,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工程移交后,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后續的相關質量責任。項目法人已經撤消的,由撤消該項目法人的部門承接相關的責任。
第四章罰則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項目法人不按時限要求組織法人驗收或者不具備驗收條件而組織法人驗收的,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責令改正。
第四十三條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提交驗收資料不真實導致驗收結論有誤的,由提交不真實驗收資料的單位承擔責任。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收回驗收鑒定書,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關鍵字: 質量監督 技術管理 試驗 檢驗 標準情況
Abstract: The quality of not onl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uitability of the project and construction of municipal engineering project investment results, and related to the safety of the lives and property of the people. With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China's modernization drive, the scale of construction continues to expand, the construction of various types of municipal projects annual investment of more than one billion square meters, the event of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problems, will directly affect the public interest and public safety, and therefore, the construction of municipal 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the focus of attention of the people. The following is a brief talk about the quality of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municipal engineering views.Keywords: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technical management pilot test standard situation
中圖分類號:TB497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程序
1.監督注冊。質量監督注冊是進行質量監督的首要關口,當建設單位在進行質量申報時, 首先應按實際情況填寫"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登記表", 同時向質量監督站提供施工合同、全套施工圖紙、工程地質勘察報告書、地勘報告、設計圖紙審查報告、監理合同等有關資料,每一項資料都要齊全。尤其是沒有工程地質勘察報告書、地勘報告和設計圖紙審查報告時,監督站應責令不得施工,因為存在一定的質量隱患。
2.質量管理體系。質監員要對所監督的工程負責,尤其是對于抽檢點的質量檢查、對核查的工程技術資料質量、以及對部分主體的質量安全負全面監督責任。質監站內部的科學管理體系的建立是十分重要的,于此同時,質檢員的道德素質是成 就質量管理體系建立的關鍵,所以,促進質監人員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和業務水平、業務技能 的提高是必須的。責任質監員進行監督工作時,應按照監督計劃書和質監站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建設、施工、監理單位質保體系和質量行為的監督檢查,將監督工作做到 l00%,滴水不漏。
3.圖紙會審。在施工之前,質監員要對建設單位的組織設計、施工、監理部門進行監督,對施工圖紙會審,如果發現不符合建設規定的地方,要及時提出并解決,不為日后的建設留下后患。
4.施工階段的監督。施工階段,是逐步形成市政工程實體的主要階段,也是最終形成建筑產品質量的定型階段。在此階段中,由于有些分項、分部工程處于穿插施工,使質量監督內容最多、監督力度最大的階段,所以,應嚴格按照標準進行監督把關,并應注意一下幾點:
(1)結合建筑材料的進場順序,對水泥、鋼材、墻體材料,進行質量抽查或復核。
(2)對地基與基礎工程質量進行檢查驗收;有樁基結構的應按規定進行試驗檢測。
(3)對主體結構進行嚴格監督,加大監督頻數;對地震設防區按照抗震要求進行進行監督。對主體結構的監督中,在編制監督計劃時應確定工序檢驗點。
(4)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實行“三檢制”,監理工程師按工序、單元檢查驗收工程質量,上一道工序不合格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重要隱蔽工程、工程關鍵部位聯合檢查驗收,質量監督單位按到位點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檢查驗收的依據是國家、技術標準和工程設計文件。
5.建筑工程驗收。工程的質量驗收是質量監督的一個重要環節,是對每一項工程來說都是十分重要的,參加建設的每一方單位都應以認真、負責的態度,交給客戶一個合格、滿意 的工程成果,預防在工程驗收后出現各種不同的質量問題。
(1)質監機構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監督,重點是對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情況,驗評結果及竣工資料文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2)根據有關規程、規范和標準,對涉及結構安全的部位,應進行見證取樣,對基礎處理、預應力梁板的張拉、機電安裝等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竣工驗收前,項目法人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質量檢測。
(3)檢查驗收程序不完備、質量評定和檢測資料不全、主要結構部位有質量缺陷、違反強制性條文的工程項目不得評為優良等級工程,實行質量缺陷備案及檢查驗收處理制度。
6.竣工復核階段。(1)依據業主的驗收申請書確定復核工程質量等級的時間,制定復核時的組織方案。
(2)根據檢測復核結果,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核定并簽發等級證書,對不合格工程進行二次驗評,對獲得優良工程的項目應向主管部門報送相關的文字材料。
(3)組織人員對工程施工質量進行復核,并認真做好復核時的各項監測記錄。
(4)根據檔案管理要求,對質量監督全過程的記錄材料、照片、錄像帶等進行整理、并歸檔保存。
2.質量監督工作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與對策
2.1對出現的問題沒有及時處理
對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過程中,難免會出現對問題或事故沒有及時處理的情況,一般包括信息、合格處理和不合格的糾正。因此,我們要做到及時準確地將質量監督的結果向主管部門匯報,即向監督專業室主任或監督站長匯報以及通過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布,對合格的處理要按不同的監督階段內容進行存檔備案。對不合格工程施工單位要采取幫助和教育的手段進行處理糾正,限期達到標準要求并及時組織復查。
2.2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總結沒有落實好
工程竣工后,將各階段評價的結果匯總,對工程總體進行評價,要從正反兩方面找出經驗或教訓,肯定和發揚成績,糾正錯誤,克服缺點以便不斷提高質量監督工作的社會效益。作為監督機構應注重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在施工過程中的作用和監理單位現場監理工程師對關鍵部位的結構安全及使用功能、特別是隱蔽工程施工質量檢查的認可。
2.3工程質量評價工作不細致
對策:質量監督員應將檢查的結果與標準的規定值進行比較,確定偏差或偏離程度,檢查結果與標準相符的即為合格,不相符的即不合格。還要做到的是分析偏離原因及動態趨勢,從而得出結論。大的質量問題或事故必須查出原因,找出解決的辦法以保證同類施工不再發生類似問題,并分析對總體工程質量的影響程度。具體的評價方法包括對施工過程的方法、程序的討論。對于大的質量問題或事故必須寫出整改報告,報告要列清問題,查明原因,拿出具體的整改方案。工程質量保證資料必須與施工進度同步。
2.4質監人員素質不高,執法不嚴,講人情、人際關系的復雜或者有關部門的不正常干涉也是影響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公正執法的一個重要影響因素。通常建設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的調查取證工作由質量監督機構來實施,是否進行執法處罰靠主管部門決定。往往當監督機構提出處罰申請后,受其他外來干涉影響,受到處罰只占極少數,這就影響了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權威性、威懾力。
對策:加強隊伍建設,建立質監機構、人員的考核制度 隊伍建設方面,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出了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為貫徹實施該意見,應當完善質量監督機構及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嚴格的個人執業資格。可借鑒公務員制、行員制。
4.市政工程質量監督在新形勢下的管理
4.1完善監督管理的信息化建設
在現有的基礎上,應尋找更有效的辦法開展監督工作,將有限的資源集中投放到對質量保證能力低、易發生工程質量安全隱患甚至導致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工程的監督上。而監督管理信息化的實施,將對施工企業、對工程質量安全水平進行動態管理。一方面,監督機構計算機管理網絡應盡快建立。另一方面是監督機構管理軟件滯后,極大地制約了我們的管理水平。最明顯的問題是對施工現場監控不力,必然導致不能準確、及時、有效地給政府部門提供有價值的數據、資料。因此,加快質量監督系統的升級建設進程,盡快實現質量安全監督網絡、備案資料和監督登記情況統計報表網上傳輸、及時掌握質量安全管理動態、質量安全事故及信息公布。
4.2創新質量監管模式,建立質量監督新機制
進一步完善對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建立監督簡報制度,形成內部監督和監察的壓力。依靠行政手段構筑工程質量保障體系,建立工程質量監管的制約機制、責任追究機制和溝通協調機制。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不斷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術管理和質量監督制度,嚴格遵循質量監督程序,充分發揮各方責任主體的主導作用,依靠先進的建筑施工技術、質量管理技術和信息網絡技術,充分運用經濟和法律手段監督管理工程質量活動,不斷探索和實踐適應新時期要求的質量監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起規范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參考文獻:
1.馬虎臣,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與控制,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