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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對企業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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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對企業的行政處罰

      環保對企業的行政處罰范文第1篇

      關鍵詞:行政處罰裁量權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自由裁量權

      中圖分類號:X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3)05(a)-0145-02

      自由裁量權顧名思義就是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的原則范圍內有選擇余地的處置權力。這些自由裁量權是從法學意義上說的,而不是從政治學意義上說的。是國家機構及執法人員在行使執法活動中客觀存在,由國家法律授予的職權。根據現行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將自由裁量權歸納為以下幾種:(1)在行政處罰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2)選擇行為方式的自由裁量權。(3)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權。(4)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權。(5)對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權。(6)決定是否執行的自由裁量權:即對具體執行力的行政決定,法律、法規大都規定由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執行。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執行與國外相比相對比較混亂,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執法過程中存在著對法律條文的理解錯誤、處理程序缺失或跳過、認定事實存在遺漏、適用法律選擇錯誤等原因,更甚者是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避法律,或者是行政處罰的結果明顯有失公正[1]。授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法律、法規不科學完善。行政程序立法上的滯后和更新速度慢導致行政執法體制上的缺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各種監督機制不完善、不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本身屬性和現階段執法環境的復雜性、多變性創造了自由裁量權濫用的環境。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影響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合理使用。行政合理性原則源于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產生,又基于對該權力的控制建立。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問題只發生在行政自由裁量權行為中。執法實踐中行政處罰的合理性顯然已經超過合法性的難度,這主要是行政合理性的模糊性決定。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行政主體使用自由裁量權除了應遵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法定原則外,還應該注重行政處罰的合理性[2]。行政處罰中的合理性是指行政處罰的主體作出的行政處罰不能違背法理。 “情理”和“法理”不同,法理是法律本身的意志,這就要求執法過程中要不偏不倚,公正不阿,不能摻雜個人情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使用是否在處罰方式、處罰幅度上顯失公正。要求一視同仁。對于彈性法律用語是否任意作擴大或縮小解釋。法律、法規的解釋應當依據科學的解釋方法[3]。

      我國已經從程序法和實體法上通過立法的方式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擴大,其演變的獨特歷史要求了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必須趨向縮小。國家立法機關務必在認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前提下盡力減少授予范圍,避免絕對自由裁量權死灰復燃,使“收權”前功盡棄。再者,中國社會的整體法律水平發展狀況決定了自由裁量權的授予范圍要盡量縮小,其擴大必須與其社會發展完善的程度相適應。

      由于實際情況的多變性和不定性造成法律難以從實體內容上規范自由裁量權,只是從原則上做出要求。造成注重實體操作,輕視程序的案件屢屢出現,本是公正合法的行政行為,卻被當事人認為違反程序而訴諸法律,要求司法救助。此方面發達國家已有共識,程序的公正是規范是自由裁量權實體明確規范的基礎,基礎打好了才能保證實體之墻的穩固。規范行政處罰程序,防止行政處罰主體走程序的隨意性,義程序的公正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公平。

      行政管理方式有行政復議、行政告知、行政聽證、行政監察與稽查等制度。行政復議是當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滿,認定其侵犯自身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請復查的申請行為。聽證目的是保證行政執法程序的公開、公平、合理。廣泛收集各方意見令行政決定建立于合法適當的群眾基礎上。保證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避免給當事人造成不利影響。行政告知制度是重要的行政程序制度,要求行政主體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務必告知行政相對人處罰內容,包括處罰行為的時間、地點、過程、事實和法律依據[4]。行政監察與糾察是國家授予有監察稽查權限部門按照法律規定,對行政機關行為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和糾察的法制監督手段。

      結合實際某區環保局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了積極實踐,該區環保局認為:

      (1)自由裁量權有存在的必要性:由于違法行為的情形千變萬化,在行政執法中,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必要的,其原因如下:

      ①適當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可以彌補法制不足。立法時,無法預見將來社會可能發生的一切,法律規則不可能把所有的問題都包羅其中;法律規則的普遍適用和個別公平不完全吻合,面對復雜多變的因素,難免出現不能預料的問題;法律具有穩定性, 不可以朝令夕改。這必然要求行政機關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以適應“穩定性”的要求。

      ②適當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可以應對復雜多變的環境違法行為。地區之間的差異很大,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在罰款金額問題上,不宜搞一刀切。不同的被處罰人之間存在的差異很大,同是環境違法行為,存在行業類別、投資額、危害程度和結果、是否有污染防治設施、是否達標排放、是否明知故犯、是否累犯等差異,比如同樣是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行為,投資幾千元建設一個餐飲項目,與投資上億元建設一個電鍍項目相比,其污染程度和后果、社會影響完全不同,對他們做出同樣的罰款金額,將帶來執法不公的問題,在實際工作中很難操作。這必然要求行政機關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以適應“多變性”的需要。

      (2)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對環保違法行為的處罰金額作為原則性的規定,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于案件的情況千變萬化,在適用法律時,罰款金額的計算較難把握。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容易為執法創造了較大權力的尋租空間,必須加以規范,防止被濫用,確保自由裁量權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被運用。

      為規范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統一罰款標準,某區環保局結合規范化建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金額范圍內,制定了《XX區環保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罰款實施細則》(試行),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量化管理,包括《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告知書罰款金額的計算標準》(如表1所示)、《當事人收到后積極整改的減輕情節計算標準》(如表2所示)。對具體案件的罰款數額計算形式如下:根據經濟發展水平,暫定基準罰款金額為3萬元,并結合行業類別、投資額、污染程度、污染擾民程度、污染防治、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竣工環保驗收手續情況、達標排放情況、重復違法情況等調整系數進行調整,調整系數與基準罰款金額相乘即得該案的罰款金額。

      為促進企業主動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積極措施整改的,如采取立即停止排污、主動補辦手續等補救措施可以減少處罰金額,減輕的金額與整改和補救措施的程度掛鉤[5]。某區環保局在采取了相應措施后取得顯著成效:

      ①過罰相當,處罰公正合理。在行使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遵循公正原則,以事實為依據,與環境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綜合、全面地考慮以下情節:環境違法行為的具體方法或者手段、環境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環境違法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破壞程度和社會影響、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改正態度及改正采用措施及其治理效果、環境違法行為責任人是初犯還是再犯、環境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等

      ②罰教結合,提高執法效果。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處罰本身并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及時制止和糾正環境違法行為。在實施環境行政處罰時,該區環保局首先責令違法行為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如某公司因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受到某區環保局的立案查處,在向該公司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時,該公司負責人對環境保護工作認識不足,產生抵觸情緒,認為環保局每次到該公司檢查的人都不同,是在有意刁難企業,影響其經營。執法人員都耐心地向該公司負責人解釋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區環保局實施的“查、處分開”規范化管理制度,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權。聽證會上,該公司的經理、書記到會并在陳述中承認其違法事實,對送達告知時的態度粗暴表示歉意,表示已對存在的環境污染問題作了整改,如停止燒烤、投資2萬元進行油煙治理、委托環評單位編制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還自我分析了違法原因。該公司負責人還認為,這件事對他們的影響很大,大大提高了他們的環保意識,公司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到廣州公司調研時,公司專門匯報了本案情況,該領導指示,今后,凡是新辦餐飲項目,都必須事先辦理環保手續,還要求各地所屬公司都要照此執行。某區環保局文明執法,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行政相對人的態度從抵觸到認識到其錯誤,進而積極整改,執法效果明顯。

      ②量罰一致,統一裁量尺度。《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罰款實施細則》的制定和實施,形成了統一的行政處罰案件罰款參照標準,使同一情節相當的同類案件,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基本一致,保證了行政處罰的公平與公正,在當事人詢問罰款是如何確定時,執法人員根據罰款實施細則向當事人逐項說明,真正做到有章可循,當事人口服心服。

      ④輕重分明,做到處罰恰當。《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罰款實施細則》對執法人員把握從輕處罰和從重處罰的“度”上有非常好的指導作用。一方面,對《行政處罰告知書》下發后,企業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環境違法行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可以減少罰款金額,因此促進了企業加快改正違法行為,如某倉儲公司,在收到《告知書》后,為爭取減輕處罰,立即行動,主動停止違法行為并將場地恢復原狀,突出顯示了罰款不是目的,防治污染才是目的的宗旨。另一方面,對主觀惡意的環境違法行為,從重處罰,如“私設暗管”偷排,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批即建成投產”,群眾反映強烈和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以及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屢罰屢犯、環境違法行為人被處罰后再次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等,從重處罰。

      在經過對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與環境保護自由裁量權的探討,我得出以下結論:

      國家公務人員在行使環境保護自由裁量權時必須嚴格遵守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法的基本原則,在法定時效內以糾正違法行為,教育違法當事人為目的,公開、公正的進行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在處罰中不得有個人感情,實施過程中嚴格遵守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的基本制度,依法辦事,堅決做到四個不:不能違背法律精神原則與立法目的。不能出于不正當的動機。在處罰方式,處罰幅度上不能有失公正。要求對同種情況,同等對待,不同情況,依法對待,不得歧視。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使用在對彈性的法律用語不得任意作擴大或縮小解釋。法律、法規的解釋應依據專業的法學解釋方法。

      最后對規范行使環境保護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規范提出以下對策:(1)健全行政執法監督體系。監督主體不僅有黨、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還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組織和公民,根據實際情況完善法定監督方式,對民主監督,媒體監督等其他監督方式立法規范,保證監督的成效性。另外以賞善罰惡的態度嘉獎和保護表現突出的監督人員,嚴懲的行政人員。(2)在立法的根本上盡量避免“彈性執法”,對行政執法程序的規范化,縮小自由裁量權行使范圍。明確規定涉及公民私人合法權益的條款時應該盡量避免自由裁量權的使用。(3)要強調行政機關說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在行政訴訟中,對的證明,原告負有舉證責任,但由于這種舉證比較困難,借鑒國外的某些做法,應當強調行政機關說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以便確定其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授予這種權力的目的。對說不出理由、理由闡述不充分或者不符合立法本意的,應認定為[6]。(4)提升執法水平,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一方面從行政法律進修課程和心理素質教育課程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執法人員個人素質,達到提高整體隊伍的文化素質水平的目的。另一方面考慮加入心理品格審查制度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篩選,優勝劣汰,務求執法隊伍更加廉潔和更有辦事效率。

      參考文獻

      [1] 王英津.論我國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及其濫用防范[J].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1(3).

      [2] 甘應龍,淡相蘭.工商行政管理執法程序規范分類集成[S].北京:中國工商出版社,2003.

      [3] 梁惠星.民法解釋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4] 章劍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環保對企業的行政處罰范文第2篇

      結合當前工作需要,的會員“yun15999”為你整理了這篇2020年生態環境局社會信用體系工作總結范文,希望能給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參考借鑒作用。

      【正文】

      2020年生態環境局社會信用體系工作總結

      為加強我市生態環境領域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2020年我局嚴格、認真地按照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工作要求做好每項工作,具體情況如下:

      一、2020年工作情況

      1、開展重點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工作。對2019年度53家重點排污企業進行信用評價,其中環保誠信企業48家,環保良好企業4家,環保警示企業1家。“佳木斯市2019年度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名單”、“2019年度佳木斯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企業環境違法行為記分結果”、“2019年度佳木斯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在佳木斯市政府網站進行了公示,已報送給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

      2、信息公開工作。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的信息在信用中國(黑龍江佳木斯)網站公示,全年共許可信息527條,行政處罰信息26條。

      3、信用修復工作。為做好行政處罰信息信用的修復工作,我局轉發了《關于“信用中國”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工作規程》的通知。對公示在“信用中國”網站的行政處罰信息所涉及的企業,告知其進行信用修復工作。

      4、聯合懲戒工作。為加快推進佳木斯市生態環境領域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健全跨部門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打擊社會生態環境保護領域違法失信行為,落實國家《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1580號)文件和《佳木斯市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暫行辦法》(佳信用發〔2020〕4號),我局與市直單位22家聯合簽署了《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佳環發[2020]9號)。

      5、宣傳工作。在“誠信佳木斯”主體宣傳月活動中,通過生態環境局微信公眾號、各部門微信工作群等向社會宣傳《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以警示環境違法者。簽訂了《佳木斯市生態環境局政務誠信承諾書》,在生態環境局微信公眾號和“信用中國(黑龍江佳木斯)”網站上公示。

      二、工作取得的成效

      通過《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聯合簽訂,加快推進了我市生態環境領域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通過跨部門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嚴厲打擊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違法失信,遏制生態環境領域違法行為起到了積極作用。

      三、存在問題

      1、存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不及時的現象。

      2、對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的結果進行分級管理需要進一步加強。

      四、2021年工作

      1、做好2020年度重點排污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

      2、按《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內容要求約束社會生態環境保護領域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

      3、加強信用信息歸集質量,保證工作的時效性。

      環保對企業的行政處罰范文第3篇

      (一)界限不清楚,關系不明確按日計罰制度中違法企業的連續排污行為的界定,首先要明確該制度與行政法中“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關系與區別。《行政處罰法》24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鑒于按日計罰制度的運行存在兩種模式類型:行政處罰模式與執行罰模式,我們需要分別判斷這兩種模式是否與一事不再罰相矛盾。行政處罰模式的爭議點在于連續違法排污行為是劃定為一個行為還是多個行為。如果將企業違法排污行為視為一個行為,那么正好符合《行政處罰法》24條一事不再罰的“一事”(即同一個違法行為)情形[2];如果將企業違法排污行為視為多個違法行為,則并不符合“一事”這種情形。原因在于排污企業每時每刻排放的濃度都是不一樣的,若將這種排污行為視為“一事”,即使處罰加重,也能以達到應有的效果,反而會極大鼓舞排污企業違法偷排、連續排污的膽量,必然會給生態造成嚴重破壞,也難以顯現我國過罰相當的精神。執行罰模式是環保行政機關已經確定排污企業的違法嚴重程度,并獲得充足的證據,在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后,經行政機關的催告仍不糾正違法行為,從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次日起按日計罰。理論界對一事不再罰中的“一事”二字的主流解釋是“符合一個構成要件”的行為。這只是理論界的解釋與實踐操作中的通常做法,并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這只能說明按日計罰與目前有關“一事不再罰”的主流學說和實踐操作相抵觸而已。此外,我國采用的執行罰模式沒有解決以下疑問:一是違法行為的劃分是否可以人為?二是為什么按日計罰要以責令改正為分界線?現行規定都是在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時才按日計罰。如果每日就是一個行為,那么不需要責令改正為前提,直接對其按日計罰,直到違法行為停止。三是為什么要以按日來計罰,而不是按小時或直接按實時排污量來計罰?

      (二)設置不對等,處罰不匹配新《環境保護法》59條第2款規定: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我國新環保法處罰違法行為的范圍僅局限于直接損失,那么間接損失(即得而非可預期)是否也能列入按日計罰規定呢?環境罰款的救濟對象應是環境損害,環境損害具有不確定性,它會因時、因地、因事而不同。環境損害是一種公益損害,直接確定環境損害存在一定難度[3]。目前,我國環境法律中有四種罰款額度的設定方式:造成損失的百分比方式、違法所得方式、排污費的倍數方式、罰款范圍方式。我國新環保法采用的是設定罰款范圍的方式(10000-100000元且上不封頂),這種方式沒有以企業違法收益為目的的計算方式,并不能完全容納違法排污行為的潛在不確定的間接損失,難以計算生態破壞帶來的代價。正如卡多佐所說,“變動,幾乎每時每刻都在發生,它是法律必須承受的禍因,否則我們可能會招來其他更為可怕的禍因。”

      (三)機構不合理,體制不順暢首先,我國環保部門執法力量分配呈現“金字塔”形式。在中央和省級力量較強大,高級研究人才聚集,專業化較強;但在市、縣一級環保部門則較為薄弱[5]。以市、縣、鄉為基層的環境執法力量是對排污違法企業的進行環境指導和環境指導的主力軍,然而我國基層環保部門力量單薄,更難以顧及到環保部門執法的專業化。其次,我國環保部門的監管體制不暢,呈現“不作為”景象。環保部門作為行政機關,利用自己自由裁量權不受邊界限制,有時甚至出現“放水養魚”、“天價罰款”的現象。行政機關遇到違法排污企業拒不改正的情況,可直接使用按日計罰制度;但是即使適用按日計罰也應控制在比例原則限度內,不能強制過當。再次,針對違法排污企業的改正效果,環保部門缺少必要的評估機制。改正效果的評估機制不明確會挫傷積極配合治理的相關企業的積極性。

      (四)標準不具體,措施不到位環保部門對違法排污企業作出責令改正的處罰決定后,違法排污企業常會出現很多形態:完全不改正、部分被動改正、主動積極改正卻因客觀原因未能完全改正、完全改正形態。環保部門是否都將這四種情形一律適用執行罰模式的按日計罰?第一種情形是違法排污企業接到環保部門作出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持完全不改正的態度。這種完全不改正的態度惡劣,若按照每日處罰10000-100000元,上不封頂,更能體現過罰相當的精神。第二種情形是違法排污企業接到環保部門作出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持部分被動改正的態度。這種情形按照新環保法每天處罰10000-100000元,上不封頂,是否會呈現強制過當?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如何把握?第三種情形是違法排污企業接到環保部門作出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呈現主動積極改正卻因客觀原因,最終未能完全改正的情況。此時仍按照現行環保法按日計罰的規定,會使企業認為立馬整改也改變不了已經被處罰的事實,進而產生“吃了虧”、“不劃算”的心理,可能會挫傷違法排污企業積極治理污染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第四種情形是違法排污行為接到環保部門作出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積極主動改正并最終完成環保部門的要求,達到徹底改正的情況。這當然是我們最期待見到的理想境界。目前為止,不惜犧牲環境保護,追求利潤謀發展的背景下,我國違法排污企業達到徹底改正的情形僅僅只是停留在一種理想狀態。

      二、完善按日計罰制度的對策

      (一)正確區分界限,界定計罰尺度目前,只有理論界的解釋和實踐中的通行做法將持續性違法行為視為“一事”進行處罰,并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沒有對“同一違法行為”(即“一事”)的含義作出界定。那么,法律完全可以重新界定“一事”到底是什么情形。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將原屬于持續性違法行為的數個違法行為不因具有固有特征而被擬制為一個違法行為,仍將其擬制為數個違法行為。這樣做,可以明確違法行為是人為分解為每日就算一個行為。現行規定以責令改正作為分界線,來區分企業的主動作為和行政機關的作為。各時期的性質不同,自然也不會與一事不再罰原則相沖突。

      (二)合理評估損失,對等處罰標準我國環境罰款的設置應當與環境損害相匹配。具體做法是:按日計罰中處罰行為造成的損失明確應區分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當環境損害能夠確定直接損失時,以環境損害為測量基準。當環境損害不能確定直接損失時,我國可以采用間接損失的方法來確定環境損害。例如以美國為代表的一些國家,以環境損害的修復費用作為衡量基準,采用這種方法,有效避免了環境損害的抽象性[6]。此外,應在按日計罰具體實施辦法中明確區分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結合以上測量基準,采用直接法和間接法,能夠更好地衡量違法排污行為造成的損失,使其環境罰款與環境損害相協調。

      (三)合理配置力量,提高執法精準重慶市環保局組織各級環保部門執法人員特別對按日計罰進行系統的培訓。這種方式可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使執法人員明確起算點和處罰標準,減少實際操作中的誤差。重慶市環保部門提出了處罰案件的6個必須清楚,即“認定的違法事實必須清楚”、“采用證據及證據的證明目的必須清楚”、“管理相對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及是否被采納必須清楚”、“適用的法律依據必須清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理由必須清楚”、“管理相對人的救濟途徑必須清楚”[5]。他們將此以書面方式呈現在環保行政處罰決定書里,督促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這種做法值得全國借鑒。另外,我們可以轉變執法思維,以激勵替代懲治。以柔性化、多樣化、彰顯人文思想的執法方式,讓排污企業明確知道違法排污行為及其產生的后果,讓執法人員知道自己的權力,更好地幫助污染企業甩掉污染大戶的包袱,實現綠色經濟、循環經濟的發展目標。

      (四)界定處罰標準,彰顯法律公平如前所述,責令改正可能出現的四種效果是完全不改正、部分被動改正、主動積極改正卻因客觀原因未能完全改正、完全改正。針對這四種情形,可以采取不同的處罰方法:針對完全不改正的態度,行政機關仍舊按照每日處罰10000-100000元,上不封頂,有利于顯現按日計罰賞罰分明的作用;而對于那些持部分被動改正態度和企業,行政機關可以對違法排污企業每天處罰10000-100000元,但不實施上不封頂,從而降低了違法排污企業選擇繼續違法的幾率;至于那些主動積極改正卻因客觀原因,最終未能完全改正的情況,仍按照現行環保法按日計罰的規定,但是行政機關可以組織專家研究治理污染的辦法,幫助排污企業申請治理污染專項資金,來彌補排污企業所承擔的巨大損失,可提高違法排污企業治理污染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面對積極主動改正并最終完成環保部門的要求,達到徹底改正的情況,僅采取10000元以下的罰款,可能效果會更好。明確區分按日計罰的中間形態的執行標準有利于維護法律的尊嚴,彰顯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五)拓寬監督渠道,實現環保常態日本學者田中英夫、竹內昭夫認為,“私人在法之目的實現當中承擔著并不亞于政府的角色。無論在政治上,還是在法律上,民主主義均不得缺少公民的積極參與,私人積極運用法律對于合理規制社會生活具有重要意義”[7],明確指出了公眾參與是民主法治社會的必然要件。環境保護需要常態性監管,但是政府監督力度具有或然性,這就需要公眾參與監督這一常態力量來彌補這一盲點[8]。我們應拓寬公眾參與監督的渠道,建立有序參與、表達、申訴和監督的制度和機制,更好地使公眾參與到國家管理事務上。公眾參與的渠道不僅僅局限于紙質方式,還可以開通微博、微信、市長熱線電話等具有公共影響力的官方方式,方便公眾及時反映問題,以保證行政機關集中整治、快速出擊、減少污染的后果。

      三、結語

      環保對企業的行政處罰范文第4篇

      上訴人(原審原告):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東莞市環保局。

      二、案情

      被上訴人東莞市環保局于1994年同意上訴人清溪三陽實業公司在東莞市清溪鎮浮崗村柏朗老圍投資興建生豬養殖場但規定上訴人的整個環保工程峻工后,必須報被上訴人派員檢查核準才能試產。上訴人根據被上訴人的批復及市有關部門的批準,于1995年下半年開始興建養豬場,第一期投資一千多萬元。1998年8月13日,上訴人在防治污染設施未建成投入使用、防污設施未經東莞市環保局驗收合格的情況下開始購入種豬進行繁殖并逐漸擴大養豬規模,至2000年8月已擁有大小豬2000多頭。而在此期間上訴人一直未完成防污工程,未申請驗收防污設施。2000年8月28日,被上訴人單位的執法人員蔡志強、陳志雄、吳俊生到上訴人的養豬場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上訴人的上述行為。被上訴人在對上訴人依法履行了處罰告知程序后,按上訴人的申請,于2000年9月26日舉行了聽證會。聽證會主持人是被上訴人單位的副局長朱權勝,上訴人未申請主持人回避;調查人員是蔡志強,陳學友是參加人。被上訴人于同年9月28日以上訴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并根據該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上訴人作出了處以5萬元罰款和責令上訴人停止養豬、停止引進新豬苗、兩個月內將現在存欄豬處理完畢的處罰決定。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不服該處罰決定,遂起訴至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三、審判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告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在養豬場的防治污染設施未建成投入使用、未經被告東莞市環保局驗收合格的情況下,進行大規模的養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即“三同時”制度的規定。這有被告的檢查筆錄為證原告也一直承認,法院予以確認。根據被告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答辯意見,被告處罰原告的事實與理由是原告違反了“三同時”制度故被告處罰原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原告養豬場的防治污染的設施尚未建成,主體工程即投產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就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罰的形式是且只能是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另外還可以并處罰款。至于罰款的數額由于該條沒有作具體規定,被告選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來確定罰款5萬元并無不當,因為上述條款都是關于對違反“三同時”制度的罰款規定,5萬元罰款是在上述條款處罰幅度內的因此被告作出的實體處理正確適用法律也基本正確。被告實際上選擇適用了上述法律、法規,卻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未予引用是適用法律不全雖然這未對實體處理的正確性造成影響,但法院亦應予以補正。被告在作出處罰之前經過了檢查、告知、聽證的程序。因此,被告東莞市環保局作出的東環罰字2000073號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基本正確,程序合法,處理結果正確,應予維持。原告稱被告在聽證會上未將N0.001891水質檢驗報告出示質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被告未有足夠的證據證實該報告已向原告出示,因此對原告這一辯論意見可予采納,法院據此認為被告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原告“超標排放,污染環境,影響東深水質”沒有依據。但這對被告作出行政處罰的正確性沒有影響。原告稱其違反“三同時”制度是客觀上受資金的影響而不是其故意的,被告沒有及時批復原告的有關污水處理的報告,被告明知原告違反“三同時”卻不幫原告整改,因而被告對原告違反“三同時”制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養豬場沒有排污口,沒有廢水排出場外,被告在檢查筆錄和處罰決定中認定其“廢水未經有效處理排放”和“母豬600頭,商品豬存欄約3000頭”失實等因這些不是原告違反“三同時”制度的法定構成要素,也不是被告處罰原告的事實與理由,對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的正確性沒有影響,故沒有必要予以查證和考慮。對原告稱朱權勝是本案調查取證人又是主持人,陳學友不是調查人卻以調查人的身份發言等,經查N0.A00203號《東莞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筆錄》檢查人沒有朱權勝,朱權勝到過原告單位并不等于他就是調查取證人;又查聽證會筆錄,上面記錄陳學友是以參加人的身份參加的,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當時也在筆錄上簽名認同,且陳學友的發言并未妨礙到原告的申辯權,原告在聽證會上也作了充分的申辯,因此對原告的上述意見不予采納。原告稱其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被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實施細則》是錯誤的。經查,根據原告提供的由被告作出的199479號《關于清溪三陽實業公司環保申請的批復》原告所建的污染防治設施,實際上是污水處理即防治水污染的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正是關于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規定,因此原告的行為也同時違反了該法,可以適用該法。該法第四十七條還規定了違反上述規定的法律責任,被告據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確定對原告罰款5萬元是正確的,故對原告這一觀點也不予采納。至于原告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全文只有三十九條,被告卻適用了第四十條。經查全文只有三十九條的是1989年7月12日頒布的,已在2000年3月20日國務院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時同時廢止了。被告作出的處罰是在2000年9月28日理應適用后法的第四十條。原告稱被告適用了《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卻在處罰決定中只字未提是適用法律不當,法院予以采納。但這未影響到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的正確性。另,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行政違法情節顯著輕微判決不予行政處罰。經查,原告在防污設施未完工的情況下擅自開始養豬,時間長達兩年之久,其間一直未完成防污設施,且所養豬達2000多頭,污水超標,因此法院認為原告此請求理據不足,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一、維持被告東莞市環保局作出的東環罰2000073號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二、駁回原告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作出的東環罰字2000073號行政處罰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支持;原審判決予以維持是正確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足,不能采納。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

      (一)上訴人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是否違反了“三同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我國推行“三同時”制度,是為防止建設中出現新的環境污染與環境破壞提供保證的有效措施。上訴人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建設項目中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就投入生產。被上訴人認定上訴人違反了“三同時”制度并無不妥。上訴人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造成危害,事后又采取措施進行補救,故不應處罰。因法律沒有規定此為免責條件,因而不能推翻被上訴人的事實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被上訴人據之作出東環罰字2000073號行政處罰決定:“停止養豬,停止引進新豬苗;兩個月內將現有存欄豬處理完畢;并處罰款5萬元”是合法的。上訴人認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輕微,處罰過重了。經審查本案的事實和法律適用,未發現顯失公正,故上訴人此項要求不能支持。

      (二)被上訴人東莞市環保局作出的行政處罰程序是否合法?

      環保對企業的行政處罰范文第5篇

      為了建設“綠色*”,優化*生態環境,提高本區工業排污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和信譽度,建立激勵先進,鞭策后進的管理機制,促進我區經濟、環保、社會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本暫行辦法適用對象為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污染物排放的工業企業。

      第三條(基本原則)

      (一)實行誠信等級評定。工業企業要加強環境保護自律,環保部門要嚴格審批、加大檢查和處罰的監管力度;

      (二)誠信等級評定,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執行統一標準和程序;

      (三)工業企業應加大環保投入,做到污染物總量控制和達標排放;

      (四)區政府積極鼓勵和支持企業采用污染物排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生產工藝和技術;

      (五)積極引導社會公眾愛護環境,參與環境保護各項活動,實行政府監管、公眾參與、輿論監督的管理體系。

      第四條(誠信檔案)

      區環保局按照一廠一檔的要求,建立工業排污企業誠信檔案信息庫,并負責該信息庫的信息采集和維護。

      以企業誠信檔案為基礎,根據上年度區環保監督、監察、監測情況,區環保局每年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對工業排污企業誠信等級評定。

      第五條(評定機構)

      *區成立*區工業排污企業誠信等級評定委員會,委員會由區環保局、區發展改革委、區經委組成;邀請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區居民代表、村民代表、企業代表等參加。日常工作由區環保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等級劃分)

      工業排污企業誠信分為四個等級,即綠色等級企業、藍色等級企業、紅色等級企業和黑色等級企業。等級規定如下:

      綠色等級企業: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自覺實施節能環保新技術,主動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并通過ISO14001認證,與社區生態環境和諧良好的企業;

      藍色等級企業: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污染物達標排放的企業;

      紅色等級企業:有不穩定達標排放行為或環保投訴被查實,受到環保部門行政處罰的企業;

      黑色等級企業:存在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廠群矛盾突出、影響社區生態或發生嚴重環境污染事故,受到環保部門依法嚴肅查處或經區政府限期治理仍未達標的企業。

      第七條(評定方法)

      (一)綠色等級企業評定與授牌

      1、企業評定綠色等級企業,需企業先自行申報,再由區環保局誠信檔案記錄并征詢企業所在鎮(街道)、工業區、周邊居委會(村委會)的意見后確定,最后由評定委員會根據《*區排污企業環境誠信等級評定指標》評定并授牌;

      2、綠色等級企業若在本年度內發生嚴重污染事故,立即取消其等級稱號,并向社會公布。

      (二)藍色等級企業評定與授牌

      根據上年度該企業誠信檔案記錄及環保監督、監察、監測情況,由評定委員會根據《*區工業排污企業環境誠信等級評定指標》評定并授牌;

      (三)紅色等級企業評定

      有下列情形的為紅色等級企業:

      1、企業排放的污染物經監測,一年內連續2次主要污染因子超標或出現一類污染物嚴重超標;

      2、廠區年度內出現1次環境污染事故,對廠界外環境有輕度影響的;

      3、存在居民有效投訴,且對環境有一定影響和危害的。

      (四)黑色等級企業評定

      有下列情形的為黑色等級企業:

      1、出現1次故意偷排、直排廢水、廢氣并超標排放及危險廢物未進行規范化處置造成危害等環境違法行為的;

      2、企業排放的污染物經監測,一年內連續3次超標或出現主要污染因子嚴重超標;

      3、3次以上居民有效投訴,有較大環境影響和危害的。

      第八條(評定時限)

      綠色企業申報時間:每年*月*日-*月*日

      評定機構評定時間:每年*月*日-*月*日

      評定結果公示時間:每年*月*日-*月*日

      評定結果公布時間:每年*月*日

      第九條(相關措施)

      (一)綠色等級企業

      1、可推薦為國家、市環境友好型企業;

      2、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日常監察(測)每3個月1次;

      3、連續3年被評為綠色等級企業的,可以適當減少日常監察(測)頻次。

      (二)藍色等級企業

      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日常監察(測)每2個月1次。

      (三)紅色等級企業

      1、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對由于企業違法排污造成嚴重環境后果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2、增加環境監察(測)頻次。在水源保護區以外的排污企業日常監察(測)每月不少于1次,在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企業日常監察(測)每半月不少于1次;

      3、嚴格控制企業排污總量;

      4、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四)黑色等級企業

      1、依法進行行政處罰、限期治理或責令停產,對由于企業違法排污造成嚴重環境后果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2、經區政府限期治理仍未達標的企業,由區政府對其進行停產或關閉;

      3、加大日常環境監察(測)力度,在水源保護區以外的排污企業日常監察(測)每半月不少于1次,在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企業日常監察(測)每周不少于1次;

      4、嚴格控制企業排污量,執行限產限排,改擴建項目予以嚴格審批,新生產擴建項目一律不予批準;

      5、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6、停止享受地區優惠扶持;

      7、抄送區有關職能部門,各職能部門收到情況抄告,應當備存,并根據本部門職責,針對該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采取有針對性的依法管理措施,從嚴把關、從嚴監管,對存在可依法行政處罰的行為的,要從重處罰。

      第十條(其他措施)

      區環保局可根據工業排污企業排污狀況、守法誠信狀況,必要時安裝污染物在線監測裝置,形成監察網絡,實施全天候實時監察(測),發現違法行為及時查處。

      區環保局要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的隊伍建設,通過明確工作職責,將目標責任量化,通過每年進行培訓、考核等方式,形成網格化管理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解釋部門)

      本暫行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區環保局負責解釋,所涉及的評定標準由區環保局另行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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