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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營銷職業崗位能力;高職經濟法;教學改革;特色與創新
[中圖分類號]G7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3)9-0061-03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越來越多,或多或少給企業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其中涉及營銷環節的經濟糾紛居首位。高職營銷類專業的就業崗位群為銷售代表、業務主管、市場策劃、產品管理、售后服務等,這些崗位群需要具備溝通協調談判、客戶信息管理、銷售管理、產品設貨、市場調研、預防經濟糾紛發生等能力。高職營銷類專業經濟法教學應著眼于培養學生預防經濟糾紛發生的能力,這就需要轉變高職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的教學理念,選取營銷職業崗位能力所需的教學內容,修訂營銷類專業經濟法能力標準與教學實施綱要,完善教學手段與方法,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標準,這對于營銷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營銷專業學生依法經商理念的樹立和預防經濟糾紛發生能力的專業法律技能的培養,預防和減少企業經濟損失的發生,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企業合法經濟權益,建設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社會現實意義。
1經濟法教學現狀分析
經濟法課程是市場營銷、汽車技術服務與營銷、表演藝術(汽車營銷與模特藝術)、電子商務、國際貿易、金融產品營銷、物流、工商企業管理、會計、財務等專業的職業能力支撐課,近幾年,經濟法已進行了能力本位課程改革和院級精品課程建設,教學改革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經濟法教學團隊的教師多為法學(法律)專業畢業,在高職經濟法教學中往往更多地注重經濟法律知識的傳授,而對于高職經濟法教學應為專業服務的理念則有所缺乏,對教學所服務的專業培養目標、就業崗位群、專業職業崗位能力的了解也缺乏全面性。因為要考慮多專業教學的需要,在教學內容的選取上,往往是適用于各專業的通類的教學模塊。在經濟法教學中,案例教學法是普遍采用的一種教學手段與方法,但使用的“案例”多為模擬案例,缺乏企業全息化案例,案例以教師收集為主,很少有學生的參與。課程考核方式主要采用課堂書面考核形式,分為應知考核與應會考核,即知識題與技能題兩大部分。
2營銷崗位法律需求調研情況分析
21調研基本境況分析
結合浙江物產《非法律人員法律知識》培訓課程的開發,課題組深入物產國貿、中大股份、物產元通、物產金屬進行了深度訪談和問卷調查。調研對象公司業務人員,共48人,收回有效調查問卷33份。
從調查情況看,企業業務人員法律知識了解途徑:上網或看書查占545%;咨詢法律人士占485%;到相應的政府機關查詢占273%。比較了解的是《合同法》、《公司企業法》、《擔保法》,分別占455%;333%;273%。其中,有兩名被調查人員認為對現有法律法規都不是很了解,占6%。但是,在訪談中發現,對以上法律中的一些基本概念還是有模糊的。
22企業營銷崗位法律知識需求情況分析
221物產國貿
國內貿易碰到最多的《合同法》,主要涉及合同條款、合同的履行(特別是貨款的拖欠)、貨物所有權的轉移、風險的轉移;還有擔保;買賣合同之格式條款。國際貿易中主要涉及仲裁地的約定;市場價格變動時的毀約情況。
222中大股份
認為需要了解《合同法》、《擔保法》、《金融法》等,主要涉及合同風險的防范。
223物產元通
認為需要了解《合同法》、《擔保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內容。
224物產金屬
認為需要了解《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主要涉及合同的規范簽訂,包括現貨合同和合同的簽訂。
3基于營銷職業崗位能力的高職經濟法教學改革目標
基于營銷職業崗位能力即預防經濟糾紛發生能力的需要,從轉變高職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的教學理念入手,對高職營銷專業經濟法教學內容的選取、教學手段與方法的完善、考核標準的制定等方面進行探索與實踐,培養營銷專業學生依法經商意識和專業法律技能。
4基于營銷職業崗位能力的高職經濟法教學改革內容
41轉變高職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的教學理念
高職營銷類專業經濟法教學與法律類專業經濟法教學的目的有所不同,前者為營銷專業人才培養服務,側重于預防經濟糾紛發生能力的培養;后者為法律專業人才培養服務,側重于解決經濟糾紛能力的培養。因此,高職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首先應轉變教學理念,充分了解營銷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及課程在專業中的定位。為此,課程負責人應負責課程組教師認真學習和探討市場營銷專業的專業培養計劃。
42選取營銷職業崗位能力所需的教學內容
高職營銷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內容的選取,應符合營銷職業崗位能力所需,即教學內容與專業的契合。對現有適用于各專業的教學內容進行調整,結合調研情況,企業營銷崗位所需經濟法律知識需要,在充分了解營銷職業崗位所需能力的基礎上,并結合高級營銷員考證要求,選取教學模塊內容。
經濟法教學內容分四大板塊:經濟法基礎知識、市場主體法、市場行為法、市場秩序法,其中,經濟法基礎知識主要包括法人、、財產所有權、債權等營銷活動中必須了解掌握的基本概念;市場主體法主要包括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當事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要求學生掌握這些市場主體設立、運行、管理等過程中應遵守的基本規則;市場行為法主要包括《合同法》、《擔保法》、《商標法》、《票據法》等;市場秩序法主要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43完善教學手段與方法
431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已經是經濟法教學中普遍采用的一種教學手段與方法,我們改革的重點將是企業真實案例即全息化案例的收集與選用上,使案例更具真實性,以利于培養學生預防類似經濟糾紛發生的能力;除教學團隊教師收集案例外,發動學生參與全息化案例的收集,經教師指導后,在課堂上與同學分享。教師對案例分析主要起引導作用,不是直接分析答案,而是以總結糾錯為主。
另外,采用案例教學法也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教師要給出案例問題的明確答案和法律依據。與其他學科中案例教學法的應用不同,《經濟法實務》課程中案例問題的答案基本是明確的、唯一的,教師在每個案例教學后一定要給出明確的答案和相應的法律依據。二是注意循序漸進。教師要隨著《經濟法》課程的逐步深入、學生經濟法律知識的不斷增加,由簡單到復雜地應用案例教學法,給學生一個從了解、接受到熟練、掌握的適應過程。三是要避免使學生形成不正確的概括化認識??赡苣骋粌蓚€案例所展現出來的信息非常吸引人,學生也深受影響,但他在這一兩個案例上形成的概括化認識,遠遠不能說明經濟法律的原理、概念,從而導致“過度概括化”現象的產生。應讓學生明確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而不是判例法國家,是用法學原理和法律條文來分析解決案例,而不是借先前的判例來分析新的案例。
432多媒體教學法
經濟法實務課程的特點在于隨著社會生活的變化和立法的需要,各類單行法律會不斷修改,而教材的制定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無法及時更新,給教師教學帶來了不便。采用多媒體制作課件后可以及時對其進行更新,能夠做到電子教案與現行法律的同步。由于多媒體集文本、靜態與動態的視頻、音頻等多種媒體的優勢于一體,是一種在功能上更為完善的信息傳遞體系,在課堂教學的有限時間內,可以通過圖片、文字的演示,通過超級鏈接各種相關資料和互聯網上的最新信息,傳遞給學生大量的信息,擴大了學生的知識儲備。多媒體教學也大大節省了板書時間,將老師從繁復的板書中解脫出來,以便集中精力給學生講解概念的內涵等內容,還可以彌補某些老師板書不夠清晰的不足。
433啟發式教學法
采用啟發式教學方法必須要有可供選擇的材料,重視選材的典型性和生動性。例如,合同生效的條件通過合同成立是一個事實問題,而生效則涉及法律問題,不同的人或在不同情況下訂立合同行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有差異的,但有何差異,應與生活中的實例相聯系,使學生在心中提出疑問,產生尋求答案的渴望,激起學生的探索興趣。
434事務所咨詢式教學方法
事務所咨詢式教學方法是一種實踐教學法,是指可以參照律師事務所的咨詢模式,由學生定期在事務所輪流值班,接待有關人員咨詢,或當場處理有關經濟法方面的糾紛、爭議。事務所咨詢式教學方法可以使學生靈活運用學習到的知識,使其對問題的認識加深并理解、鞏固,而且這種方法也往往能使學生遇到一些復雜、疑難問題,從而迫使學生查閱大量資料、請教老師、與同學探討等,容易調動學生學習興趣與求知欲。另外,這種方法處理業務的仿真性強,對培養學生的職業判斷能力、業務處理能力、人際交往能力也非常有益。但這種做法頗有難度,主要是咨詢、投訴人員的來訪頻率及提出問題的復雜性等,為保證律師事務所的業務量,接待時間也不宜過頻及過長。
44制定考核標準
依據營銷職業崗位能力和高級營銷員考證要求,制定考核標準。應知部分主要考核營銷職業崗位所需掌握的基本經濟法律知識,以卷面筆試形式完成。重點是制定應會部分考核標準。
5基于營銷職業崗位能力的高職經濟法教學改革特色與創新
(1)體現高職營銷類專業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與法律類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在教學理念上的差別,這是高職營銷類專業經濟法教學改革的前提條件與根本保證。
(2)高職營銷類專業經濟法教學內容的選取,與營銷職業崗位能力和高級營銷員考證相結合,而不是通類的適用于各專業的教學模塊,充分體現課程為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服務的宗旨。
(3)師生共同參與全息化案例的收集與分析,一方面,使教師有更多機會接觸企業,提高經濟法教師的實踐教學水平;另一方面,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更加明確學習目標,使整個教學事半功倍。
(4)學生在應會考核標準范圍內,自行收集、分析、總結企業營銷崗位容易發生的經濟糾紛案例,這是對課程技能考核的一種嘗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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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玉 高職《經濟法》多媒體教學方法利弊思考[J]. 高教高職研究, 2007(19): 91-92
[3]李霞 高職“經濟法”課程實踐性教學初探[J]. 職業圈, 2007(17):78-186
1、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包括因合同訂立不夠規范和完整引發的法律風險以及合同履行中沒有完全按照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則、誠實信用的原則來履行合同引發的法律風險。全面履行原則要求合同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是一種完成比較徹底的合同履行方式;誠信履行的原則要求合同當事人要做到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只能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要以“誠實商人”的形象參加經濟活動,要求按照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的一種履行方式。一旦合同當事人不按照全面履行原則、誠信原則和合同法規定的其他原則履行合同就會產生法律風險,就會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2、企業兼并、改制和上市中的法律風險
企業并購會涉及種類繁多數量巨大的法律法規,操作復雜,對社會影響巨大,潛在的法律風險較高;在企業的改制過程中,由于企業管理者法律意識淡薄或不負責任,往往會出現用企業的財產對外擔保,形成各種隱性債務,導致企業財產大量流失,更有部分企業管理者利用企業改制機會,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私分企業財產,一旦陷入訴訟,則會面臨受到法律懲處的風險;企業上市可能涉及違法買賣國有資產等法律風險;對已上市的公司而言,如果不遵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那么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可能面臨訴訟,公司可能會出現被摘牌的法律風險。
3、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知識產權是一種非物質形態的特殊財產,雖然肉眼看不見,但是能給企業帶來巨大經濟利益,國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特別重視,相對于國外來說國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重視遠遠不夠,多數企業沒有意識到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由于保護不得力,導致企業自己的商標被仿冒、自己的專利被別人搶注、創造發明成果被別人竊取,或者自己盜用別人的知識產權成果,不斷陷于被別人的泥沼中,這樣不僅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還弄得管理人員身心疲憊。從法律風險的解決成本來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權產品比事后索賠更為經濟。
4、企業財務稅收、重大訴訟、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風險
財務稅收方面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企業隱瞞收入、虛報利潤、賬外資金循環、偷稅漏稅和上市公司違規披露財務信息;訴訟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敗訴、無意義勝訴、勞動權益糾紛、群體性糾紛、公益訴訟和潛在的刑事訴訟風險。而人力資源法律風險涉及面試、試用、錄用、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待遇、員工離職等系列問題,諸如此類問題都有相關法律法規約束,企業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為都有可能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都有可能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和巨大損失。
二、產生企業法律風險的原因
導致企業產生法律風險的原因眾多,但是主要的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意識不足
就我國目前企業管理現狀來看,大多企業忽視了法律風險的防控,企業內部從上到下普遍缺乏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大多數企業管理人員缺乏法律常識,輕視法律工作,他們普遍認為法律事務工作不能產生直接經濟效益,法律事務工作可有可無,因而在各種經營活動中,完全憑感覺行事,由于企業領導的這種錯誤認識,所以他們經常懷著僥幸心理,無視國家法律,盜取資源、破壞環境、偷稅漏稅,甚至進行肆無忌憚的違法亂紀活動。因而經常受到法律懲處,嚴重影響企業長期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
2、法律事務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由于法律高管法律意識淡薄,為了節省資金,大多企業既不設立法律事務機構,也不聘用法律顧問,又缺少對員工法律知識的教育培訓。即使有小部分企業設置法律事務機構,聘用一些兼職人員擔任法律顧問,但也只是徒具其表而已,這種僅有形式的法律事務機構由于領導不重視,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導致機構不能正常運轉,法律人員也不能完全參與到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之中,對重大決策中隱藏的潛在法律風險沒辦法分析論證,因而也沒辦法對此提供正確的應對化解之策,沒有充分發揮出法律事務機構和法律顧問的應有作用。
3、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不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是企業法律風險產生的制度根源。大多數企業沒有健全的制度,在公司設立、變更、合并、上市中沒有一系列合理的制度進行制約規范。眾所周知合同是企業經營中最基本的法律文本,因合同引發的糾紛是企業最為常見的糾紛,合同風險是企業法律風險的最主要內容。出現合同法律風險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大多數企業沒有一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也沒有一個專管合同運作的管理機構,導致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合同條款不完善而產生大量糾紛。由于企業沒有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對于一些經濟糾紛以及涉及到法律條例的事件,并沒有按照法律規則、制度進行很好的處理,企業經營活動沒有法律監督和參與,導致企業損失巨大。
三、企業法律風險控制體系的構建
誘發法律風險產生的原因很多,防控企業的法律風險是每個企業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要從以下幾方面抓起:
1、提高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
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要改變舊有的“法律事務不能直接產生經濟利益”的思維習慣,要提高法律防控意識。企業法律風險不僅需要有效的法律風險控制環節來防范,而且還需要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較高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來保障,只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較高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才能加大對構建法律防控體系的投資,才能加大對企業員工法律培訓的力度,才能使所有企業員工信法、守法、執法,才能使企業依法經營。
2、建立法務部門,為企業依法經營保駕護航
法務部門是企業進行法律風險控制的主要機構,其主要職能是承擔企業日常的法律事務,法務部門的設立對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與控制具有重要意義。要在企業中設立專門的法律機構和專門的法律崗位,實行專職法律顧問制度。法律顧問列席企業重大會議,參與企業重大事項的研究、決策,對企業的重大活動中涉及法律事務的內容進行可行性論證,出具可行性的法律意見書,企業在進行各項決策時參考法律顧問所提出的意見,并將有用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為企業日后的經營決策提供參考依據,確保企業重大決策的合法性。
3、完善企業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為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創建有利條件
始終堅持“制度化管理與規范化運作”相結合原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經濟法、勞動法及企業經營相關法律規定制定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不斷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及時完善相關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企業還應當加強對規章制度的有效管理,細化經濟活動中的法律事務,不斷完善企業行為的法律監督制度,強化企業管理制度建設。
4、及時、有效、全面處理法律糾紛
企業法律糾紛,必須經法務人員及時制定詳細的方案和步驟,準備相應的法律文件,及時解決處理。法律糾紛得不到及時解決或方法有誤,將會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企業法務人員要根據實際情況綜合運用訴訟、仲裁等有效途徑,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企業因法律糾紛造成重大損失。
5、從其他方面進行法律風險控制
只是從增強企業員工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構建法律事務部門、完善企業管理制度、全面處理法律糾紛對企業法律風險的有效控制還遠遠不夠,必須從多個角度出發,從多個方面進行防范。要逐步完善包括企業法人治理機構制度建設、企業風險評估機制建設、合同管理制度建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設、商業秘密管理制度建設、重大決策法律論證可行性制度建設等在內的各項適應企業實際的法律管理制度建設。
四、結語
市場經濟是以承認社會個體的自利行為為基礎的,并且以“個人的自利行為會刺激人們對財富的追求
和創造,從而會使每個人的境況更好”這一判斷為其理論和制度前提。而自利行為又決定了在缺少一
種約束機制的情況下,任何人都不會為了群體未來的利益著想而去主動約束自己。在債務人的財產不
能夠滿足所有債權人的清償要求時,現實社會便必然產生對一套新的財產分配規則的需求。破產作為
一種特殊的訴訟程序,其產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的配置和重新組
合要求做到公正、有序。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
以及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標的確立,破產企業的出現已不可避免,
我國的破產制度也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正在逐步的建立和完善之中。但是,由于我國的《破產法》是
早在1986年頒布實施的,所以它受計劃經濟觀念和體制的影響較大,無論是立法理念、制度設計方面
,還是適用范圍或與其他法律之間的相互協調方面,都存在著諸多方面的疏漏和不成熟。本文通過分
析我國現行的《破產法》在具體操作和實施當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特別是在保護債權人利益方面和
懲治破產犯罪方面存在的缺陷,從強化債權人會議的職能、完善債權債務“抵消”的規定、破產企業
職工的安置費用以及改善立法和執法環境等七個方面指出了該法需要改進的地方以及改進的方法和建
議。
關鍵詞:破產制度缺陷危害完善方法
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以及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標的確立,代表著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的
一大批高新技術企業如雨后春筍般地涌現出來,并不斷發展壯大,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同時,大量的
技術陳舊、管理落后、產品滯銷的企業被市場拋棄,走入了破產或半破產的泥潭。因此,出現了一大
批有關債權債務方面的案件,引用原有的法律法規來審理這些企業的債權債務案件,會使許多問題無
法解決或不可操作,現有的法律法規已經遠遠不能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
1986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以下簡稱《破產法》)的頒布,對于促進當時
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加強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狀況,提高勞動生產率以及就業觀念的轉變等都
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同時也為審理企業破產方面的有關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
但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企業破產案件大量涌
現,在審理這些破產案件的同時,也出現了大量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根據現行的《破產法》已不能完
全解決這些新的問題,也就是說現行的《破產法》已經不能滿足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并
日漸暴露出其諸多缺陷。
本文試圖從現行的《破產法》在具體操作和實施當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特別是在保護債權人利益方
面存在的缺陷,指出該法需要改進的地方以及改進的方法和建議。以期給我國的立法者提供一些借鑒
和幫助。
1企業破產與破產立法
1.1企業破產的含義
企業是依法設立的,從事經營性活動并具有獨立或相對獨立的法律人格的組織。它是社會經濟生活的
基本單位。資本全部或主要由國家投入的,就叫國有企業。[1]
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為滿足債務人正當的清償要求,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就
債務人的總財產實行的以分配為目的的清算程序。
破產作為一種經濟現象,是商品經濟出現之后信用關系建立和發展的產物。而作為一個法律范疇,則
是指對這種信用關系的特殊調節制度,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信用關系產生危機時,為貫徹債權人平等
的原則,在體現對債務人救濟的同時而設定的一種司法上的債務清理和概括性的財產執行程序。[2]
1.2破產法的含義
破產法是關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宣告其破產,并由法院對其全部財產進行清理、分配或由
其進行和解等方面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通過調節和規范破產程序進行中各案件參與人如債權人、債
務人、破產管理人(清算組)、第三人,甚至法院的具體行為和活動來達到調節債權債務關系的目的
。破產法有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之分,前者僅指單行的破產法典;后者除包括破產法典外,還包括民
法、商法、刑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部門中有關破產關系的法律規范。[3]
1.3破產制度的產生
破產制度產生于古羅馬時期,它是基于商品經濟社會內
在的經濟規律而誕生的。[4]它的產生首先源于
債權人公正分配要求的滿足,此可謂破產立法的首要目的。因為債權債務關系不是恒久而無期限的法
律關系,它是一個從發生到消滅的過程,加之債務內容隨社會經濟發展而日益豐富和復雜,因而,債的
消滅過程必然伴隨大量的債務履行爭執。這些爭執通??梢酝ㄟ^當事人間私下和解或以訴訟方式實施
個別執行來解決,同時,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資本虧空,大多能于交易前設置財產擔保,使一般交易
取得物權法上的有力保障。然而,當債務人出現破產原因尤其是資不抵債時,必將在對債務人財產的
先后訴訟和先后執行上產生失衡和偏頗,更何況有些債務無法于事前設置擔保(如侵權行為之債),
這就必然使正常的債權保護效應減弱或失靈?;诖?,“為維持多數相互竟合的債權人間公平清償起
見,不能不特別考慮債權之實現方法,為此需要而產生的制度,則為破產制度?!盵5]
1.4實行破產制度的意義
在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法律調整體系中,破產法具有無可置疑、不容替代的地位。破產法為最終解
決債務清償、終止拖延提供了有效途徑。雖然我國破產法的實施環境還不夠完善,但各項基本條件已
經具備。
如果不實行破產制度,企業在基本建設、商品交換中大舉借債,欠債不還,便毫無后顧之憂。如果沒
有破產法,國家對債的保護就始終存在體系缺陷,永遠不可能完備,其他法律、政策的調整效力與作
用也將削弱、喪失,甚至產生相反的副作用。
而實施破產法后,就像在那些欠債不還的企業頭上懸上了一把利劍,再不還債就要強制執行,乃至宣
告破產,并追究經營者的法律責任。這樣不僅使企業不敢任意拖欠債務,而且使其在借債時也不得不
量力而行,基本建設投資規模便有了約束機制,甚至經濟糾紛也會隨之減少。
2我國現行的企業破產程序基本框架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企業破產案件的破產程序一般應依據下列程序進行:
2.1破產案件的申請
破產案件首先應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人分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申請破產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提出。
國有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時,應當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破產的文件;其他企業應當提供其開
辦人或者股東會議決定企業破產的文件。
2.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的工作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的,應當制
作案件受理通知書并送達申請人和債務人。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應當組成合議庭,并
將合議庭組成人員情況書面通知破產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并在法院公告欄張貼企業破產受理公告,在
債務人企業公告,要求保護好企業財產,通知債務人的開戶銀行停止債務人的結算活動等,并于
30日內在國家、地方有影響的報紙上刊登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提出的企業破產案件后,應當通知債務人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會計報
表、債權債務清冊、企業資產清冊以及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資料。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除可以隨即進行破產宣告成立清算組的外,在企業原管理組織不能正
常履行管理職責的情況下,可以成立企業監管組。企業監管組成員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股東會議
代表、企業原管理人員、主要債權人中產生,也可以聘請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機構參加。
2.3債權申報及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應在法院公告后3個月內向法院申報債權。
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第一次
債權人會議應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公告三個月期滿后,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
2.4破產和解與破產企業整頓
人民法院受
理企業破產案件后,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人民法院做出
破產宣告裁定前,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并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由人民法院公告
,中止破產程序。被申請破產的企業系國有企業,依照《破產法》第四章的規定,其上級主管部門可
以申請對該企業進行整頓。整頓工作由股東會議指定人員負責。整頓期不超過兩年。整頓期滿,企業
可以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宣告終結對該企業的破產程序。整頓期滿,企業不能按照
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由人民法院宣告該企業破產。
2.5關于破產宣告與破產清算
如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在整頓期滿,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或者因出現法定事由終結
整頓的,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宣告債務人破產應當公開進行。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后應當
公告。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可以從破產企業上級主管
部門、清算中介機構以及會計、律師中產生,也可以從政府財政、工商管理、計委、經委、審計、稅
務、物價、勞動、社會保險、土地管理、國有資產管理、人事等部門中指定。人民銀行分(支)行可
以按照有關規定派人參加清算組。清算組經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請破產清算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
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承擔一定的破產清算工作。中介機構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組負責。
2.6關于破產財產
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
1、債務人在破產宣告時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債務人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下列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
1、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托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
他人財產;
2、抵押物、留置物、出質物,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或者優先償付被擔保債權剩余的部分除外;
3、擔保物滅失后產生的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規定存在優先權的財產,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或者優先償付特定債權剩余的部分除外
;
5、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占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
6、尚未辦理產權證或者產權過戶手續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
7、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8、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9、破產企業工會所有的財產。
此外,債務人的幼兒園、學校、醫院等公益福利性設施,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作為破產財產分配
。
破產財產的變現應當以拍賣方式進行。由清算組負責委托有拍賣資格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2.7關于破產財產的分配
破產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3、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8關于破產終結
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報告分配情況,并申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在
收到清算組的報告和終結破產程序申請后,認為符合破產程序終結規定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終結破
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后,由清算組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企業注銷登記。
3我國現行的企業破產制度的缺陷及危害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以及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標的確立,現行的《破產法》的內容已不
能完全滿足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并在實際操作和實踐當中日漸暴露出其諸多缺陷。主要
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3.1債權人會議職能弱化,債權人自治制度沒有得到很好地執行
債權人會議是表達債權人共同意思,參與破產程序
的決議和監督機構。[6]對于破產清算組的組成,人
民法院應當征求債權人會議的意見,但我國《破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清算組對人民法院負責并
報告工作”。這就使得債權人會議實際上無權過問清算事宜。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會議主
席不是由債權人會議推選,而是由人民法院指定,使債權人會議缺乏相應獨立性和實質性職權。
3.2對債務人財產管理的安排程序上有漏洞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破產程序即告開始,經債務人申請和解,而開始破產整頓,破產程序并沒
有完結,而只是中止?!镀飘a法》在破產宣告前的破產程序進行中,以及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清算組
成立之前這段時間里,債務人的財產由誰監督或管理,沒有做出規定,因而為惡意破產人轉移財產以
可乘之機,這不僅會給債權人造成損失,也給人民法院處理破產案件形成障礙。
3.3對于破產宣告的域外效力問題未作規定
近些年來,隨著貿易和投資在全球范圍內不斷發展,跨界破產案件的發生與日俱增。但由于《破產法
》對破產宣告的域外效力未規定而不能把破產企業的境外財產納入破產財產,對債權人利益不能不是
一個重大的損失。比如,1999年1月16日,廣東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被宣告破產,這一事件至今也沒有
審結,其中原因之一與我國《破產法》對破產宣告的域外效力問題未作規定有關,因而使該公司在境
外的財產是否屬于破產財產成為爭議的問題。
3.4對抵消權未作限制性規定
我國《破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清算前抵消?!备鶕?/p>
這一權利,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時對破產人負有債務的,無論是否已到償還期限,無論債務標的、
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均可不依破產程序在破產清算前相互抵消。這一規定顯然過于簡單,在何種情況
下不得行使抵消權未作限制性規定,結果發生了廣東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的境外債務人低價收購破產
債權,通過不當抵消非法牟利,從而損害了其他債權人利益的現象。
3.5逾期未申報債權視為放棄的規定剝奪了債權人的正當權力
《破產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逾期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這一規定過于嚴厲
,很不合理,是對債權人權力的不當剝奪。因為從法理上看,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債權,不產生形成或
消滅實體權利的效果。國外許多國家的破產法中雖然都有債權申報期限的規定,但逾期未申報并不視
為放棄債權,也并非因此而不予清償,在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之前仍可補報,只是該債權人就已進行的
破產程序與事項無權再提出異議,須自行承擔對其債權的調查確認費用,而且只能參加補充申報時尚
未分配財產的清償。
3.6債權人不應承擔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有關費用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國有企業破產時,企業依法
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以拍賣或者招標方式為主依法轉讓。轉讓所得屬于破產財產,應用于對破產
債權人分配(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應先交納土地使用出讓金)。但國務院《通知》及《補充通知
》都規定,在試點城市和地區,為妥善安置國有破產企業職工,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不再交納土地使
用出讓金,首先用于支付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費用,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方列入
破產財產,用于分配。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物的,其轉讓所得也應首先用于安置職工,不足
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無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所得中依次支付。破產企業財產拍賣所得安置職工
仍不足的,才按照企業隸屬關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擔。上述規定,使破產企業本應列為破產財產作為
破產財產清償分配而要劃出相當部分用于職工安置,使破產
企業債權人承擔了本應由政府承擔的安置
費用,從而減少了債權人應當受償的份額,使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失。
3.7為地方保護主義提供了法律空間
《破產法》第五條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破產法》
實施意見中規定,破產案件由當地法院一審終結裁定,不得上訴。這種一審裁定的形式,很難保證不
被地方保護主義利用,為企業破產逃債提供機會。根據《破產法》的規定,破產程序終結后,可以無
條件免除破產人或債權人未依破產程序清償的債務的繼續清償責任,這樣往往會誘使企業利用破產來
逃避銀行和其他債權人的債務而騙取利益。
另外,我國《破產法》對清算組的組成人員未作明確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清
算組的成員由人民法院協同同級人民政府從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計
委、審計、稅務、物價、勞動、人事等部門和專業人員中用公函指定。實踐證明,這種做法弊端較多
,除了組建困難,組織松懈,易于扯皮和效率不高外,這種主要從當地政府部門選任清算組成員的做
法在地方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與方式未根本扭轉的情況下,在地方財政單列以及未完全打破條塊封鎖
的格局下,難免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4完善我國企業破產制度的方法和建議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為了使債權人利益能切實得到保護,使企業的破產更加規范,使我國的企業破
產制度更加完善。筆者認為,對我國的《破產法》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和完善:
4.1強化債權人會議的職能,并設立破產監查委員會
在債權人會議的組成方面,應取消人民法院對債權人會議主席的指定,規定債權認會議主席由沒有擔
保債權的最大債權人自然擔任。在債權人會議職權中應增加“有權了解破產清算事宜”和“討論通過
人民法院初選的清算組負責人”的規定,使債權人對破產清算的每一個細節都能夠清楚明了,并能夠
隨時監督清算組的一切工作進程,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犯。
債權人自治是破產程序的基本制度,這個制度包括債權人會議和監查委員會兩種形式。監查委員會委
員一般由債權人會議推選產生,代表債權人對破產程序和破產案件的全過程進行監督。通過進一步完
善債權人自治制度,形成清算組、債權人會議、人民法院和破產監查委員會四家制約機制。
4.2增加臨時財產管理人的法律規定
為防止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在破產宣告前的破產程序進行中和在宣告債務人破產后成立破產清算組
之前,應設立破產企業臨時財產管理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就應指定臨時財務管理人接管債務人
的財產,統一管理債務人的財產和經營事務,直到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后成立清算組。
4.3增加破產宣告域外效力的內容
應當借鑒國際上比較成熟與完善的經驗,規定凡屬破產企業的財產,當企業被宣告破產時,其境內外
的財產均應納入破產財產的范圍,不得以任何理由轉移或拒絕交出該境外財產,應與境內財產一起進
行清算分配。否則,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民事、刑事責任。其條文內容要充分考慮到了不同國家的要求
,對解決跨界破產的困難問題提供一套相對完善的規則。
目前我國正在逐步深化經濟改革以適應市場化的要求,那么破產立法應當處于改革的前沿,變革中國
跨界破產立法也正是一個良好的契機。但是,中國必須在管制經濟活動的需要和創造積極環境便利國
際投資和貿易活動之間找到適當的平衡。否則,一部現代的破產法可能只是有名無實,在實踐中并不
能得到很好地運作。
4.4完善債權債務“抵消”的規定
在債權債務的“抵消”方面重點應規定什么情況下不能抵消,以防止有人鉆可以“抵消
”的空子謀取
不當利益。為防止這一權利被當事人濫用,損害他人利益,應規定只有企業破產前形成的債權債務才
有資格申請“抵消”,凡不是破產企業與債權人直接形成的債權債務或企業破產宣告后有人通過不正
當關系形成的債權債務不能進行抵消。
4.5逾期未申報債權不應視為債權人自動放棄債權
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申報債權的,立法應給債權人提供在程序上可資補救的機會。
可借鑒其他國家的立法經驗,對未按時申報債權的債權人不視為放棄債權,在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之前
并且不影響破產程序順利進行的前提下均可向清算組追補申報債權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只是該債權人
就已進行的破產程序與事項無權再提出異議,而且只能參加補充申報時尚未分配財產的清償,并應承
擔由此產生的各種費用。
4.6破產企業的職工安置費用應全部由政府承擔
在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和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物的轉讓所得的處理上,國務院兩個通知的規定雖然本
意是好的,目的是為破產企業職工著想,維護他們的經濟利益,但這樣做有兩個明顯的不足:一是破
產企業職工安置應是政府承擔的責任,現要求由債權人來承擔,不合情理。二是與我國現行的《擔保
法》、《破產法》關于抵押的規定產生立法沖突,會造成行政法規否定法律的后果。建議廢除這方面
的規定,使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和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物的轉讓所得的全部用于破產清算與分配,破
產企業的職工安置費用全部由政府承擔。
4.7改善立法和執法環境,盡量減小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
首先,應加強立法工作,加快我國的法制進程,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
制定法律時,要將部門法置于整個法律體系中,作為一個系統來研究,既要考慮到小系統的效力,又
要考慮整個系統的協調,使部門法發揮出它的最大效力。
其次,要制定出相關的約束機制,使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嚴格執法,認真對待破產企業債務的落實問題,加強破產程序的監督監管。如果出現有違法違紀行為,要根據有關法律及時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
或刑事責任。
第三,要強化企業的商業道德意識,使企業從根本上認識到對商業道德的破壞,就是對市場的破壞,
而最終受損的還是企業本身。因為市場是一個相互聯系的整體,任何一個環節的斷裂都可能最終影響
到整個市場的運作,對于個體來講,逃避了債務對自己確實是有利的,但是如果每一個個體都喪失信
譽,任意逃避債務,那么交易便無法進行,每一市場主體也都將無法存在。
第四,應廢除一審終結裁定不得上訴的規定。如果出現某些地方政府干預審判,一審裁定不公時,使
債權人擁有上訴及再審的權利。
第五,在清算組的人員組成方面,按市場化要求由專業人士組成,只能允許少量相關政府部門的行政
人員參加。清算組組長的選定應由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共同討論確定,由中介機構中的專家擔任。
清算組不能只對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和負責,而應對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報告工作,對兩者負責。
結語
破產制度是為了清理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務人的財產,通過破產程序使得債權人獲得公平清償的法
律制度。企業在必要時實行破產是人類社會的一種進步。
我國雖已建立了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但是,這些法律多是粗線條的,法律本身的可操作性以及實際
被遵守的程度均與要求有一定的距離。在這個過程中,傳統的管理模式已經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
展的需要,而新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管理模式還在探索之中,因此,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出現
了一定程度的混亂。這些混亂現象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敗壞了國家信譽和改革開放形象
,嚴重妨礙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
常發展,也給人民群眾和廣大消費者造成了損害。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主體得到了極大的發展,各種類型的企業
以及自然人的破產問題都急需立法規制。尤其是原有的破產法僅從國有企業的角度規定破產,既缺乏
完善的破產程序的規定,也對重組等制度缺乏規定,因此在實踐中缺乏操作性。筆者認為,當前完善
破產法的一個重要任務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從實踐來看,假破產和利用破產逃債的問題相當突出。
盡快建立起完善的企業破產法律制度、整治混亂秩序、規范市場行為、保證交易安全,不僅關系到黨
和國家的根本利益,關系到改革開放順利進行的重大問題,也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緊迫的重要任務
。
由于自己對法學相關知識的學習還不夠深入全面,加之時間比較倉促和筆者水平所限,有關企業擔保
方面的問題、企業破產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監督問題以及企業破產中的暗箱操作等許多企業破產方面
的相關問題,在文章當中沒有被涵蓋或沒有進行展開討論,本文的論述可能還很不全面、不成熟,有
些論點可能會存在爭議,敬請老師批評指正。
致謝
經過幾百個日日夜夜對《經濟法》等法律課程的艱苦學習,使我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水平得到了很大的
提高。在即將完成畢業論文之際,我要衷心地感謝XXXX的XXX老師,感謝他對我精心的指導和幫助。
雖然我就要畢業了,但我對法學知識的學習永遠也不會停止。我深知,在我國建立法制國家的進程中
還有大量工作需要完成,特別是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整個經濟社會的經濟活動就是在法律
的框架下運行的,這樣各行各業就會急需大量的專業法律人才,并且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深化,
法律工作者的地位將會得到進一步的確認和提高。所以說,對法學知識的學習和研究,將會是我今后
永遠的渴望和追求。
我能順利完成全部課程的學習和論文寫作,是與各位領導、老師和同學們的指導、關心和幫助分不開
的。最后,請允許我再一次向所有關心、幫助過我的老師和同學們表示誠摯的謝意!
注釋
[1]楊紫烜.經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06頁
[2]范健.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03頁
[3]范健.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04頁
[4]王欣新.試論破產法的調整機制與實施問題.http//law-/,2003年4月30日
[5]陳榮宗.破產法.臺灣三民書局.1982年版:第1頁
[6]范健.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49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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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范健.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4]楊紫烜.經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5]張衛平.破產程序導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6王衛國.破產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7]柯善芳.破產法導論.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
[8]王欣新.談破產案件受理后被申請破產企業所涉訴訟的處理.法學家,199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