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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勞動合同法 大學生兼職 糾紛 類型 解決途徑
大學生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
大學生的成長與發展事關民族的未來和希望,他們的成長牽動著整個社會的敏感神經。而大學生兼職是一個普遍存在并將在后期很長一段時間必然存在的社會現象。隨著我國法治社會的發展,從法律方面對大學生兼職這一普遍的社會現象進行規范與保護已成為現實需要。本課題從大學生兼職這一社會現象入手,以法學專業學習者的身份,從勞動合同法的全新視角探究大學生兼職糾紛現狀,系統分析大學生兼職糾紛產生的原因、基本類型、特點和解決途徑,旨在探討在校大學生作為勞動合同法特殊調整對象的法律地位可行性的同時,為地方政府部門制定相關行政法規提供有效的理論支持,這對于國內各城市大學生兼職糾紛的研究與解決具有現實理論參考意義。
一、調查對象的選擇及調查情況的說明
岳陽是湖南省的政治、經濟、文化、交通次中心城市,經濟總量僅次于長沙,居湖南省第二位。在十三五規劃的推動下,承接珠三角地區的產業轉型,這使得岳陽的第三產業的比重將會在原有的百分之三十四點一的基礎上有較大幅度提升,從而提供更多的兼職崗位。而大學生兼職作為大學生轉變的重要標志之一,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此次本課題小組以岳陽市為例,基于對四大高校的了解,對其學生進行兼職糾紛的調查和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行性和三線城市的代表性。
此次調查,課題小組采用以封閉式題目為主,輔以個別開放式問題的調查問卷對岳陽市周邊四所高校――湖南理工學院、岳陽民族學院、岳陽職業技術學院和岳陽廣播電視大學的08級、09級學生進行調查,共計發放問卷2000份。本次問卷實際回收1826份,回收率達到91.3%,有效問卷1798份,占回收總量的98.47%,符合調查科學性的要求。以實證分析和理論分析相結合為基本研究方法,在查閱大量文獻資料的基礎上,以岳陽市四大高校大學生的兼職情況作為調查主線,得出大量第一手真實、有效的數據。同時,通過回訪典型兼職大學生和走訪相關政府部門、機構和中介組織,全面掌握岳陽市大學生兼職的相關信息,確保研究內容符合實際,研究成果具有可操作性。
二、調查結果與分析
(一)大學生兼職現狀的調查
從調查數據反映的兼職參與比例來看,有近58%的大學生從事過兼職,約42%的大學生未從事過兼職,在岳陽從事兼職的大學生比未從事兼職的比率高約16%。在對未參加兼職的這部分大學生進行問卷調查時,我們發現,在能及時獲得兼職信息的情況下,有51.49%的在校大學生希望嘗試參加兼職,有36.08%的在校大學生在時間允許的條件下也可能從事兼職工作。這個數據表明,在校大學生的兼職欲望是非常強烈的。相信大學生參加兼職的這一比例在岳陽產業化轉型的過程中會愈來愈高。
從兼職動機來看,參加兼職的大學生主要是以鍛煉自己的能力為目的,其次才是以掙錢為目的。在此前提下,不以經濟利益為目的的實習在高校受到大力追捧,大學生以“鍛煉自己的能力”為目的也廣泛存在,他們一般都不會太計較工資的得失,也無心關注是否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以掙錢為目的大學生并未像全日制職工一樣敢于對老板直接提出工作方面的要求。他們選擇順其自然,認為有錢就好,老板能給多少就拿多少,也不知道何為自己的合法權益,更談不上會自動去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從目前兼職的獲取途徑而言,大學生普遍缺乏社會經驗,在此次的調查中占43.44%參加過兼職的在校大學生都是通過親戚朋友獲得兼職工作,所以參加兼職的在校大學生在這種情況下不會對工作進行具體的考察,更加不會對用人方產生懷疑,對產生的勞動糾紛自我保護能力差。而通過有學校保障的勤工儉學機構提供的兼職只占10.02%,這說明大學生參加兼職并沒有健全的校方管理機制進行維護,也正是由于此原因使得整個大學生兼職現狀呈現無序的狀態。
此外,結合兼職類型來看,在校大學生主要從事促銷、家教與培訓等兼職,兩者比率均在三分之一左右,比率較大。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能夠得到學校提供的助學措施的人數僅為1.26%。由此可知學校所提供的助學措施遠遠不能滿足在校大學生的兼職要求,我們簡要分析,兩者數據相差如此之大的原因如下:一方面,高校的勤工助學中心重在幫助貧困學生,緩解其經濟壓力,并因其在機構設置、人員安排及責任承擔方面的缺失較少提供大學生兼職。另一方面,學校提供的助學措施相對于從社會上的獲得的兼職在工資、安全和針對性方面都具有明顯的優越性,所以許多大學生更希望從學校方面得到兼職信息。據此,高校的助學措施需要進一步加強。
(二)對大學生兼職糾紛現狀的調查
如圖表所示:27.48%的兼職大學生遭遇過兼職,大學生遇到兼職糾紛的比例超過四分之一。78.72%的大學生未要求簽訂兼職合同,81.87%的參加兼職的大學生未簽訂具有直接法律保護力的書面合同。一旦遇到糾紛,在校大學生在維權途徑上便處于不利地位,自我維權陷入困境。絕大部分參加兼職的在校大學生沒有要求用人方簽訂合同,這反映在校大學生在參加兼職中法律意識不強,造成大學生兼職中沒有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因此沒有事后可以作為維權的憑證,產生糾紛后無法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課題小組針對大學生兼職發生糾紛的數據進行了專門走訪,分析得出了以下原因。
1.無政府機關對其進行直接管轄。政府勞動部門的相關規章制度均是針對全日制用工和畢業生的創業與就業,而非全日制用工與在校大學生兼職既無規章、政策進行規范,又無專門部門、機構或組織監管。
2.高校對大學生兼職的管理和引導不夠。高校內部設置的勤工儉學機構是負責在校學生勤工助學活動開展、管理的唯一合法機構,且重點為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扶持和幫助。勤工助學機構缺乏聯系用人單位的主動性,而機構運作經費和兼職崗位的有限性加劇了這一矛盾,廣大大學生的兼職需求很難被滿足。
3.社會各界對大學生兼職態度不端正,中介公司、用人單位將在校大學生作為廉價勞動力對待。用人單位常常以各種名義延長工作時間、無故克扣工資、以臨時工代替正式員工來逃避福利或保障措施,沒有將兼職大學生作為普通員工來正確對待,抓住大學生生活閱歷少、工作經驗不足,又迫切需要兼職工作的心理,最大限度榨取大學生廉價勞動力。
4.大學生兼職法律身份不明,立法欠缺。本課題認為大學生兼職是指普通高等教育學校在籍大學生與企業、事業單位、政府部門、其他組織和個人建立的勞動關系,包括各種通過付出體力和智力勞動而獲得物質和精神回報的社會實踐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滿18周歲,低于退休年齡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均適用于《勞動法》。按照此規定,兼職大學生應當屬于勞動法的約束范圍。然而,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意見》中第十二條規定,在校大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兼職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這一法律規定又將大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做的兼職排除在勞動法的保護之外。因此,大學生雖為“勞動者”但不受勞動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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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問卷的開放式問答中,我們可以歸納出兼職糾紛主要有以下幾大種類:首先是工資問題,其次是“義務”加班、職場刁難、見習問題等。初入社會的“天之驕子”們放不下臉面,缺少職場經驗,導致工作中出現特殊情況時,工資的支付就成為一個棘手的問題。老奸巨猾的老板們擅長“迷魂法”,初入職場的大學生們注定成為待宰的“羔羊”。加班是工作中最常見的事情,但不同的是,作為兼職工的大學生們卻基本上沒有與《勞動合同法》保護下的勞動者們一樣,有要求和獲得加班報酬的相同權利。而且在對兼職大學生尚無明確立法保護與政策保護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對這些員工的權益保障和救濟自然是一片空白。作為大學生兼職特殊形式的見習是在校大學生為提高自身從事實際工作的職業技能能力,嘗試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要求而自愿提供的一種無償的服務。其相關權利和義務、福利和救濟都處于空白狀態,自然談不上保障。
通過后續的跟蹤調查訪問,我們更加深入了解到,雖然有些用人單位會與臨時工簽訂協議,但正如被調查的同學所說“不知道具體簽了什么”,這樣的協議毫無保障意義。此外,人生地不熟是眾多外出打工的大學生不敢對工廠方面提出異議的重要理由,這也是許多遠走外省的暑假工對工廠胡亂增加工作時間忍氣吞聲的原因。受很眾多大學生青睞的餐飲工作非常具有代表性。此種兼職按時結算,多出現在學校周邊的餐館。據訪問得知,這類餐館很多時候以生意不好為由拖欠或克扣工資。而兼職大學生們往往因涉及數額不大、途徑單一而很少采取行之有效的維權措施,這使得產生的兼職糾紛最終不了了之。
(三)對大學生兼職糾紛解決情況的調查
在對“兼職維權過程中,已經遇到或可能遇到哪些困難”這一項調查中,“維權成本高”、“維權途徑單一”、“維權所費時間與學業沖突”三者所占比例高達69.45%,其中“維權之路與學業沖突”的占28.48%,學習成為了從事兼職的在校大學生維護自己權益遇到的難題。同時我們很驚訝地發現,選擇“其他”選項的概率達30.56%,那究竟還有多少種維權困難是我們所想不到的?可想而知,維權之路漫漫其修遠。
數據表明,在糾紛解決情況這一方面,“基本解決”達到了39.40%。然而在此數據中還包含不公平的協商、拖欠到無心解決或是被迫接受不公平的解決方案等情況。而雙方退讓,基本滿意的情況達36.25%說明在校大學生能夠通過自身協商或其他維權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仍有24.33%的糾紛擱置,解決無果,因此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保障糾紛的解決。而在對糾紛的態度中,16.42%的大學生抱著無所謂的態度,21.74%的大學生持有無奈、有心無力的態度。而這些糾紛態度與兼職維權過程中遇到或可能遇到的困難息息相關,大學生剛剛步入社會,普遍缺乏社會經驗,自我保護意識、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淡薄,獲取的維權途徑甚少,加之對兼職所需成本往往不能承受,又對兼職時間與學習相沖突顧慮重重,所以消極應對兼職糾紛的人數占一定的比例。他們對遭受侵權后選擇的協商解決方式,大多數時候也只是抱著討個說法或者無所謂的態度。這說明在校大學生權益的維護從培養在校大學生法律觀念入手也是必要的。
由以上圖表可知,在解決大學生兼職糾紛方面,大學生缺少基本的鑒別能力和警惕性。大學生剛剛步入社會,經驗十分匱乏,缺乏基本的鑒別能力和警惕性,對一些廣告陷阱、變相收費根本不懂得如何分辨。所以在校大學生兼職權益的方案具有多樣性,而在校大學生認為提升自身法律意識是最重要的。提升法律意識需要學校介入,學校應對大學生兼職加大管理力度,設立勤工儉學組織、大學生就業指導部門。“司法管轄,成立小額訴訟法庭”、“政府保障”、“立法保護”從另一個方面來說是從行政、司法、立法三方面解決兼職糾紛,而立法保護以21.08%的比率占首位,這反映在校大學生相信法律的強制性能更好地維護其權益。
綜上情況,大學生兼職日趨日常化,但隨之而來的兼職糾紛也比比皆是。大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欠缺、維權法律意識淡薄,兼職管理體系不健全、維權途徑單一等問題,導致在兼職過程中,他們的權益屢屢遭受侵害。因此,對高校學生兼職權益進行保障,不但是高校的分內事,更是立法部門和執法部門的責任。維護大學生兼職期間的合法權益,不僅關系到大學生的個人利益,更是社會進步、文明的重要體現。只有社會各界相互協調才能實現現階段無序的大學生兼職市場的有效治理。
三、大學生兼職糾紛的解決途徑
基于以上分析,本課題小組認為:大學生作為弱勢群體應受到特有的法律保護。在大學生兼職糾紛產生的原因中,一部分是大學生自身法律素養不夠,另一部分是法律法規不完善。而法律法規不完善主要體現在政府部門沒有明確的管理機構,相關部門的執法力度不強,勞動合同法并沒有明確大學生作為特殊調整對象的法律地位,最重要的是沒有明確大學生兼職的書面合同簽訂的要求及規范。依此,本課題小組提出幾點關于大學生兼職糾紛解決途徑的意見。
(一)法律方面
1.立法。立法上,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做擴大解釋,努力把大學生兼職納入《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范范圍。從保護大學生切身合法利益來說,我們僅從勞動法的廣義上去理解就可以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即只要滿足年齡大于18周歲小于退休年齡,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任何企業、任何個體經濟組織形成勞動關系(包括事實上的法律關系)的勞動者,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而大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參加的兼職必然會與用人方產生事實上的勞動法律關系,如此一來大學生的兼職行為理所應當地可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來規范調整,大學生的勞動權益便有了明文規定的法律的保障。
2.司法。司法上,應建立相應的小額訴訟機制。據調查顯示,大部分大學生在遇到糾紛之后主動放棄權利或者被動放棄權利,其中與涉及金額比較少有關系,即大部分情況下沒有達到勞動糾紛上的最低立案標準。這使得即使有一部分大學生選擇了法律手段也不能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從課題組了解到的情況來看,與國外的現有機制相比,國內的小額訴訟制度十分不完善,并沒有與現代社會需求相平衡。從法律角度來說,使用小額訴訟制度是一個效率較高、滿意度較好的解決大學生兼職糾紛的方式。原因在于:首先,從涉案金額來看,大學生兼職糾紛所產生的標的金額往往較少,滿足小額訴訟的必要要件。其次,從大多數大學生兼職糾紛的案例來看,一般都是案情較為清晰,使用小額訴訟程序,能很有效地解決問題。
3.行政。行政上,大學生兼職糾紛維權難,主要是沒有經驗,沒有指導意見,也沒有相關的救濟途徑。因此,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授權高校成立一個職能部門,類似于保衛處的設置。具體職能為:一是在簽訂兼職合同時代表學校,進行三方簽約,保障對大學生兼職的監督工作。二是可供大學生在遭遇兼職糾紛的時候直接詢問相關問題的服務。三是對在校大學生宣傳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注意事項。在進行法律意識上有所增強,維權能力上有所提高,使大學生在社會實踐的同時獲得更大的利益。
(二)學校方面
成立專門的法律援助。大學生因為自身原因,維權力量十分有限,為其建立專業的救濟途徑是必要的。大學生法律援助站可以很好地為在校大學生的兼職提供法律保護,一方面法律援助中心設立在學校內部,貼近大學生的生活,能夠為兼職中的大學生提供更加便捷的援助。另一方面法律援助中心有利于整合學校的各項資源,例如學術資源、行政資源等,能更好地解決大學生兼職糾紛。
(三)自身方面
大學生為維護自身的兼職權益可以主動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可通過類似法律講座的方式來加深對大學生兼職的相關法律知識的了解。其次,積極尋求專項的法律援助。通過與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的相互配合,有效利用各項資源維護自身兼職的合法權益。
四、結語
不論是基于經濟動機還是自身素質發展的需要,大學生兼職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具體而言,國內研究處于較為零散的階段,對于大學生兼職的法律定性更是乏善可陳。目前我國并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對大學生兼職進行規范,又因大學生兼職自身的特點,使得大學生兼職糾紛呈現愈演愈烈的趨勢。大學生被陷傳銷團伙、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的報道頻見報端,更是向全社會敲響了警鐘。本課題從勞動合同法角度對我國大學生兼職糾紛情況進行調查,探索大學生兼職法律現狀,豐富我國相關領域的理論體系,提升大學生兼職的法律意識,為政府部門制定相關行政法規提供理論參考。
基金項目:2010年度湖南省大學生研究性學習和創新性實驗計劃項目――《基于勞動合同法視角下的大學生兼職糾紛情況調查――以岳陽市為例》的階段性成果(湘教通[2010]244號文,項目編號:270),指導老師:喻永紅,廖丹。
關鍵詞: 視角 “90后”大學生 就業觀
大學生就業觀是大學生對就業目的、意義、方式、空間諸方面的根本看法和態度,對就業行為的選擇起導向作用,推動著對就業行為的選擇,是一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并隨著社會經濟等因素的變化而變化,是大學生人生價值觀在就業活動中深層次的綜合反映。“90后”大學生正在成為大學生中的主體,也正面臨著就業的巨大壓力。在當前嚴峻的就業形勢下,如何堅持以理論為指導,做好大學生就業價值觀的教育工作,使大學生順利就業,成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課題。
一、就業相關理論概述
就業思想,是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等經典作家關于就業問題思維活動的結果,體現在他們從各個角度和層面對就業及就業密切相關的問題所做出的深刻而豐富的論述中,是一個嚴整的科學體系。就業理論對構建“90后”大學生就業觀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1.“以人為本”就業觀。
馬克思指出:“人的本質并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人的本質是社會屬性和自然屬性的統一。“價值不是一種實體,而指的是客體以自身的屬性滿足主體的需要的效益關系”。人的價值是社會價值和自我價值的有機統一,是一種能夠創造的價值。認為,人是“社會存在物”,“以人為本”就是要實現遵循人的本質和社會價值的有機統一,就是要實現人的自然性、社會性之間的有機統一。
“90后”大學生就業中的個人主義傾向其根源在于沒有將個人放到社會整體中思考就業問題,把就業問題完全當做個人的職業選擇,而沒有考慮到社會的需要,從而將個人和社會對立起來。因此,“以人為本”的就業觀要求在就業過程中人們自覺實現主體性和社會性的有機統一。
2.加強實踐就業觀。
馬克思指出:“人的思維是否具有客觀的真理性,這并不是一個理論的問題,而是一個實踐的問題。人應該在實踐中證明自己思維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維的現實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維的此岸性。”馬克思認為,人的擇業應該具有長期性和持久性,是個理性的過程,而不是求得一個滿足虛榮心的最足以炫耀的職業。
“90后”大學生就業中的價值具有選擇非理性、功利性傾向,其根源就在于沒有在實踐的基礎上形成科學的就業觀,完全根據自己的主觀感受和認識進行職業選擇。關于實踐的理論對于我們糾正大學生就業中的非理性、功利性傾向提供了有力的理論依據。
3.注重勞動就業觀。
馬克思最早從哲學、經濟學的意義上使用勞動概念是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從人和自然界的關系來研究人類勞動,初步提出勞動是人類改造世界的物質性活動的結論;從人和動物的區別來研究人類勞動,提出勞動是人的“自由的自覺的活動”。馬克思提出勞動是人的本質規定,闡述了生產勞動是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基礎。馬克思指出,人們為了創造歷史,必須生活。但是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及其他東西。因此第一個歷史活動就是生產滿足這些需要的資料,即生產物質生活本身。“這種物質生活的生產即勞動”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第一個前提和基礎。
大學生就業是大學生從事社會勞動的具體形式。因此,可以利用關于勞動的觀點研究大學生就業問題,用的觀點引導大學生樹立科學的就業觀。
二、目前“90后”大學生就業價值觀存在的問題
1.張揚個性,追求功利。
“90后”大學生,有極度張揚的個性,他們樂于表現自己,證明自己,愿意展示自己的才華和才能。大多數“90后”大學生是獨生子女,他們有著極為自我,甚至有些自私的生活方式。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隨著利益觀念的深入人心,加之受西方“拜金主義”及“金錢不是萬能的,但沒有金錢卻是萬萬不能的”思想的影響,大學生就業主導思想的功利意識不斷加強,許多大學生在就業方面表現為“到外企去,到上市公司去,到掙錢最多的地方去”。大學生就業的選擇很多集中于發達地區、沿海城市及大城市,并且以能否給予更好的經濟待遇作為就業的考慮因素。他們認為只有到經濟發達地區,才會有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前途,才能使自己得到優厚的物質待遇。“90后”大學生的這些特點決定了其就業價值取向,越來越注重功利性。
2.向往穩定,價值選擇非理性。
“90后”大學生生活水平的提高滿足了他們的生理需求,找一份穩定的工作更能帶來安全感、歸屬感、尊重感和自我實現感。因此在擇業過程中,部分大學生只注重經濟、文化發達,工作環境優越的一面,而忽視人才相對過剩的一面。在當前就業形勢日益嚴峻的狀況下,將就業地點鎖定在大城市的大學畢業生所占比例仍然居高不下。“90后”大學生把福利待遇的高低作為衡量工作好壞的標準,缺乏對自身定位和職業規劃的理性思考。
3.突出個體,社會價值觀淡化。
對于就業選擇,“90后”大學生考慮的主要是這份工作或這個職業能否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對自己將來的發展是否有利,自己對工作是否有滿足感,而對于父母的意見或建議則往往放在次要位置。自己選擇的工作或職業對于家庭有什么意義、父母是否有滿足感,他們考慮得較少。對于具有更多的社會意義和價值的工作或職業,如西部志愿者、大學生村官和公益性質的職業,他們也是很少主動選擇的,除非是沒有別的更好選擇,他們只好被動選擇。至于自己選擇的工作或職業具有什么樣的社會意義和價值,他們更是很少考慮了。但是如果過分突出個人因素,在進行職業選擇時較多考慮個人因素,而忽視社會需要,就會導致大學生社會價值觀念的淡化,使他們在擇業中偏離正確的方向,難以履行對國家、對社會的責任和義務。
三、用就業理論引導90后大學生就業觀的建構
1.堅持以就業價值理論為指導,用“以人為本”的思想端正大學生就業觀。
“以人為本”要求發展應當是以人為核心的發展,而不應當是以物或以經濟為本的發展。認為,個人價值和社會價值是辯證統一的,社會性是人的本質屬性,個人只有在社會中才能真正實現自我價值。“在選擇職業時,我們應該遵循的主要指針是人類的幸福和我們自身的完美。不應該認為,這兩種利益是對立的,互相沖突的”。
大學生在考慮自己的專長、興趣、愛好的同時,崗位的社會價值也是重要的標準之一。個人的社會價值得到實現,個人才會有更大的生存發展空間。因此,大學生的就業觀教育不僅要激起大學生思考個人的職業興趣,更要引導學生關注社會發展,培養大學生就業的社會責任感。
2.堅持以就業理論為指導,結合實踐對90后大學生提供有針對性就業培訓。
認為,實踐是認識的基礎、來源和動力,是檢驗認識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根本標準。教育工作者不僅要引導“90后”大學生在求職過程中學會揚長避短,發揮優勢,而且要通過各種實踐活動,有針對性地對他們進行培訓,使他們克服個性上的弱點,消除社會對他們的就業歧視。高校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高“90后”大學生的就業率:
(1)課堂教學:課堂是學生學習的主要場所,通過專業老師講解就業過程中會碰到的問題,讓90后大學生學會怎樣根據自身情況選擇職業,如何展示自己的競爭優勢,如何克服就業過程中的挫折和心理障礙;課堂教學還可以采用模擬招聘的形式,讓他們切身感受就業選擇的過程。
(2)校園文化實踐活動:豐富多彩的校園文化活動不僅可以培養學生的才干,陶冶學生的情操,而且可以使學生融入群體,克服他們怕交際、怕受挫的缺點,因此要引導“90后”大學生積極參與各類校園文化活動,以豐富自身內涵,展示自身特長。
(3)實習實踐基地:很多用人單位招聘時都需要學生有相關工作或實踐經驗,目的很簡單,就是希望新員工能快速進入工作角色,對于“90后”大學生來說,到實習實踐基地去鍛煉和學習,既可以積累實踐經驗,又可以彌補性格和心理上的不足。
3.堅持以就業理論為指導,引導“90后”大學生正視勞動重要性,勇于創業。
(1)正視勞動,尋找興趣:馬克思曾指出,我們的使命不是要求得到一個最足以炫耀的職業,而是一種使我們長期從事而始終不會感到厭倦,始終不會松勁,始終不會情緒低落的職業,因此,對“90后”大學生的就業觀教育應該在承認功利需求的基礎上,積極引導大學生思考勞動本身的價值,把大學生的關注點從完全的功利追求和導向上轉移到對職業本身的興趣和對自我實現的需求上。
(2)勤于勞動,勇于創業:根據觀點,適應經濟全球化的時代要求,倡導和鼓勵大學生勤于勞動,勇于創業,“90后”大學生自主創業是全球化背景下社會發展的必然選擇,大學生利用自己的力量,或與社會力量合作,進行自主創業,不僅是一種可能,更是一種必須,大學生在校學習期間,除了學習基礎知識外,還要樹立創業理想,培養創業素質,學習創業知識,培育大學生的創業意識,我國高校及教師起著重要的引導作用,積極提倡大學生創業,不能誤導他們盲目創業、倉促創業,同時培育大學生的創業意識,培育大學生艱苦奮斗、不怕吃苦的精神,在創業中適應、駕馭和改造生存環境,最終取得創業的成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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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大學生;法律地位;行政向對方;勞動者
中圖分類號:G6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6)09-0119-02
大學生應該是在高等學校入學注冊學籍和接受教育服務的群體。法律地位應該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享受權利與承擔義務的資格,通常用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范圍來確定其地位。據此,大學生法律地位就應該是指大學生在高校注冊學籍開始到領取畢業證書之日至這個時段享有的權利和應該承擔的義務的范圍。這個范圍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的體現有所不同。
大學生一般應該是年滿18周歲的公民,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年滿18周歲的公民應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依法能夠以自己的行為獨立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大學生不同于普通的年滿18周歲的公民,在社會關系首先與學校發生行政法律關系;同時與其他的民事主體發生民事法律關系;課程改革引發了大學生與實習單位發生的勞動法律關系,在以上多個法律關系中大學生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范圍如何界定,本文以“大學生”為主體,闡述在以上三種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從而界定大學生的法律地位。
一、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大學生的法律地位
大學生是在高校入學注冊學籍接受教育的群體,那么大學生與高等學校應該對應出現在教育法律關系中,成為教育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
在教育法律關系中,大學生與普通高校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具體體現:
(一)在教育法律關系中,高等學校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作為行政主體出現的
根據《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高校有權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對受教育者頒發學業證書”。從教育法的規定不難看出,高等學校雖然在法人的分類中屬于非企業法人中的事業單位法人,不是機關法人,但是它在對大學生進行獎勵和處分,頒發學歷證書等具體法律授權范圍內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職能,符合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特征。
(二)在教育法律關系中,大學生是接受普通高校管理教育管理的行政相對方
在教育法律關系中,高校在行使對大學生的各項紀律管理、學籍管理、學位管理等法律、法規授權的各項權利時,學校可以單方面做出處理決定并實施,無須征得學生的同意。如高校有權決定對不符合畢業標準的大學生拒絕頒發大學生學位證和畢業證;有權在大學生違反學校紀律和制度時決定對學生進行處罰。
高等學校雖然在處罰決定作出時,同時賦予作為行政向相對方大學生享有申訴的權利。但是申訴權利缺乏相應的程序保障,更沒有實體權利的保障。目前,很多大學生普通高校侵犯其權利的案件被法院作出駁回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即使受理最為行政相對方的大學生的權益又有幾個得到真正的保障。
(三)在教育法律關系中,有的認為學生與學校之間是內部行政法律關系
因為學校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使一定的行政職能,比如對學生的處分權,對學生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行政處分,針對這些行政處分,學生只有向教育行政部門的申訴權,沒有權。有的學生向法院,法院認為這是學校根據教育法的授權給予學生的內部行政處分,不能通過訴訟的渠道維權,只能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訴。例如:有的大學生因為學校不授予學位而引發爭議的案件,首先要求學生向學校的學位評審委員會申請復核,對于學校的學位評審委員會的復核決定不服的,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訴,因此事項向法院的,法院不予受理。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學生不是高等學校的職工,就這一點是不是足以說明學生與學校之間不是教育行政內部法律關系,而是教育行政外部關系。明確了高等學校是根據《高等教育法》授權的組織,行使一定的行政職能,作為行政主體出現,那么學生是行政向對方,二者之間一定是教育行政法律關系。
綜合以上觀點不難看出,教育法律關系是行政法律關系的一中,具有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主體地位不平等,大學生處于行政相對方的劣勢地位,應該健全大學生權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教育法》在賦予高等學校行政權力的同時應該完善權力監督機制和相對方權益保護機制,避免給大學生權益帶來不必要的傷害。
二、高校課程改革中的大學生的法律地位
目前高等學校正在以提高教學質量為目標的課程改革,課程改革的核心是理論課程與實踐課程的有機融合,提高學生專業實踐操作能力。而理論與實踐融合的最佳途徑就是產學研一體的教學模式,而大學生進入企業生產實踐中實習無疑是最佳途徑,從而在高等學校與大學生教育行政法律關系基礎之上,產生了高等學校與企業、大學生與企業的兩種法律關系。
高等學校與企業的關系應該是平等互助的民事法律關系,學校為企業提供技術支持和人力保障,企業為實現學校的教育目標提供實習場所。
大學生與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應該是什么性質的哪?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大學生的法律地位應該如何確認和保障?
大學生實習期間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比例很高,關鍵問題是法律地位缺位。因為大學生實習不能提供持續的不間斷的勞動,所以,不能依法取得勞動者的地位,無法受到《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保障。
大學生實習期間的法律地位缺位原因:
關鍵詞: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法律性質
作者簡介:徐志強(1978-),男,河北滄縣人,華東政法大學學生處,講師。(上海松江201620)
中圖分類號:G6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0079(2012)17-0135-02
一、大學生勤工助學的法律概念界定
1.一般意義上“勤工助學”的含義
(1)“勤工助學”的概念。根據2007年教育部、財政部聯合頒布的《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第4條和第6條的相關規定,勤工助學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2)“勤工助學”的特點。根據上述定義,勤工助學具有以下四個特點:
1)課余性。勤工助學是學生利用課余時間進行的。課余時間除了寒暑假外,還包括學生在正常上課時間修完規定的學分后,所自由支配的課余時間。
2)勞動性。學生通過提供勞動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3)目的性。學生參加勤工助學通常帶有雙重目的,一是獲取勞動報酬以改善生活和學習條件;二是在勤工助學的同時積累實踐經驗,提高自身綜合素質。
4)有償性。勤工助學與志愿者活動或義務勞動不同,用工主體需對學生付出勞動支付相應的報酬。
2.法律意義上的大學生勤工助學含義
(1)法律意義上的大學生勤工助學概念。通過分析一般意義上的勤工助學含義,筆者將法律意義上的大學生勤工助學定義為:在校大學生為改善生活和學習條件,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利用課余時間參加社會實踐,向用工主體提供勞動,并由其支付相應報酬的一種法律行為。
(2)大學生勤工助學的法律特征。從定義中,反映出大學生勤工助學的法律特征包括以下四方面:
1)主體的多元性。大學生在校外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其用工主體既可以是公民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它社會組織。
2)對象的單一性。大學生勤工助學所針對的對象僅限于取得高校學籍的在校學生。這里的學生包括高校招收的本專科學生和研究生。
3)客體的特定性。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在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的這一法律關系中,其客體是在校大學生所提供的勞動行為。
4)法律關系的復雜性。由于大學生勤工助學的用工主體具有多元性的特點,且用工方式各有不同,故大學生勤工助學法律關系也呈現出一定的復雜性。
二、大學生勤工助學法律規范的立法現狀
1.大學生勤工助學法律規范缺失
(1)立法未作明確規定。從我國目前現行立法來看,還沒有一部法律明確將在校大學生的勤工助學行為作為調整和保護的對象,高校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應有的保障。
(2)法律性質存在爭議。在校大學生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及其參加勤工助學所提供的“勞動行為”的法律性質,應屬于“勞務行為”還是“勞動行為”,無論學理上還是實踐中均存在著較大爭議。
2.大學生勤工助學行為多以部門規章的形式進行調整
目前我國對于高校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規章主要有,1995年原勞動部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2005年、教育部聯合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大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的意見》以及2007年教育部、財政部聯合頒布的《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
(1)規章內容過于籠統。與大學生勤工助學有關的規章對于規范和保護在校大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從其內容來看,還過于籠統。規章中就勤工助學的法律性質、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勞動權益保障等實質內容均鮮有涉及。
(2)規章適用存在歧義。《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有的觀點認為“在校大學生勤工助學未建立勞動關系”;有的觀點則認為“在校大學生勤工助學時,在未建立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還有的觀點據此認定“在校大學生不具有勞動者主體資格”。這就造成了實踐中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
三、大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的法律性質探析
1.在校大學生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存在瑕疵
(1)以憲法為依據賦予大學生勞動者主體資格存在瑕疵。勞動權即勞動機會保障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獲得有酬職業勞動的基本權利,其內容包括就業權和擇業權。其實質上是公民有以勞動謀生,并要求國家和社會為其提供勞動機會的權利。因此,以憲法賦予公民勞動權為由,認為大學生享有勞動者主體資格是有瑕疵的。
(2)大學生作為勞動關系主體資格的構成要件存在瑕疵。公民成為勞動關系意義上的勞動者必須具備法定的前提條件,它包括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
1)勞動權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夠享有勞動權利和承擔勞動義務的資格。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凡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其勞動權利能力就不因種族、民族、信仰、性別、財產狀況等因素的不同而受限制或剝奪。因此,大學生完全享有勞動權利能力。
2)勞動行為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夠以自己的行為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資格。公民能否被勞動法確認具有勞動行為能力,主要取決于或受制于如下因素:第一,年齡因素。根據《勞動法》第15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說明在我國通常情況下的最低就業年齡為16周歲。在校大學生一般年齡應在18周歲以上,符合勞動法對勞動年齡的要求。第二,健康因素。在勞動法中,要求勞動者必須具備自己所從事的職業所必需的健康條件。顯然,在校大學生是滿足健康要求的。第三,智力因素。在勞動法中,要求勞動者具備的智力因素包括:精神健全,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的技術水平。在校大學生同樣是符合智力要求的。第四,行為自由。公民只有在能夠自由支配自己勞動能力的條件下,才能以自己的行為去實現勞動權利。如果公民的行為自由受到特定的限制,其勞動行為能力就會受到相應的影響。在校大學生的行為自由是有限的,主要原因是:首先,他們的身份是學生,在校期間要接受學校的管理,其行為自由受到學校的約束。其次,他們的主要任務是學習,即使目前各高校大多采用的是完全學分制,學生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學習時間,但可供其選擇的時間也是相對的,其可自由支配的時間仍然是有限的。最后,他們能自行支配的勞動時間不具有穩定性,不符合職業勞動所必須的行為自由。綜合以上四個因素,由于在校大學生的行為自由受到特定的限制,故其勞動行為能力構成要件存在瑕疵。
2.大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的法律關系
校外勤工助學是指在校大學生與所在學校以外的用工主體達成合意,向其提供勞動,由對方支付報酬的勤工助學方式。由于校外勤工助學的用工主體不同,提供勞動的內容也不同,對其法律關系的界定也相對較為復雜。為便于研究,筆者根據用工主體的不同,將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分為兩大類:“自然人主體型勤工助學”和“法人或其他組織主體型勤工助學”。前者是指用工主體是自然人;后者的用工主體是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
(1)自然人主體型勤工助學形成的是民事法律關系。實踐中,自然人成為勤工助學用工主體的典型形式是家教。在校大學生與自然人主體通過平等協商達成家教的協議,該協議是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完全平等,其本質上雙方形成的是勞務關系。
1)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
2)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的區別是:首先勞務關系的客體是作為產品的勞務;其次勞務關系屬于產品交換關系;最后勞務關系中,勞務的提供方不是勞務接受方的成員,與其沒有組織上的從屬關系。
3)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自然人不能成為勞動法上用人單位的主體,故該類型的勤工助學不屬于勞動關系。
綜合所述,自然人主體型勤工助學應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范疇。
(2)法人或其他組織主體型勤工助學形成的是勞動關系。
1)從法律意義上講,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2)認定勞動關系的實質標志是:組織從屬性。在校大學生在從事校外勤工助學期間,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以獲取報酬。無論在經濟上還是人身上與用人單位都具有組織上的從屬關系。
3)勞動關系的主體必須雙適格。先來看用人單位主體,我國《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等。法人或其他組織主體型勤工助學的單位主體適格。再來看勞動者主體,在校大學生由于勞動行為能力存在瑕疵,而不能成為適格的勞動者。那么,是否此種類型的勤工助學就因而不能納入勞動關系范疇呢?答案是否定的。關于不合格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在我國立法中已被納入勞動法的適用范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3條規定,在不合格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這表明,用人單位不合格并不影響勞動法對勞動關系的適用。著名勞動法專家王全興教授在其論著《勞動法》中指出:“基于不合格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已由勞動法調整的同樣法理,不合格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也應當適用勞動法。”筆者也持同樣觀點。
另外,此類勤工助學中,還包括一種特殊的勤工助學形式——按量計酬。它是指用人單位按學生在一定期限內所完成的工作量多少來支付報酬,比較典型的有傳單派送和翻譯。按量計酬,其實質上應屬于向雇主交付勞動成果或勞務獲取報酬的民事雇傭合同關系。因其用工主體是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與自然人主體型勤工助學相區別,故在此予以單獨討論。有的學者認為,將民事雇傭合同納入勞動法調整范圍較為妥當。因為這類合同雖然貌似民事關系,但在本質上仍然具有勞動關系的基本屬性,與民事關系有較大差異,將其與勞動合同分別由民法、勞動法調整,不僅會人為地割裂統一的勞動力市場,而且會造成立法上的重復或執法上一定程度的混亂。筆者認為,因我國《勞動法》已明確將自然人排除在合格的用人單位主體之外,故將雇傭合同關系納入勞動法調整范圍,應對其主體性質加以區分,對于符合雇傭合同構成要件,且雇主主體是非自然人的,將其納入勞動法調整較為妥當。
綜上所述,法人或其他組織主體型勤工助學形成的是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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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大學生兼職;勞動者主體資格;非全日制用工制度
[中圖分類號]D912.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6)03 ― 0158 ― 02
一、大學生兼職的現狀分析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有過兼職經歷的在校大學生越來越多,大學生兼職現象隨處可見。根據相關機構對我國六所大學300名學生進行的調查顯示:有281人從事兼職,占受調查總人數的93.66%。〔1〕從參與兼職的原因來看:有的學生由于家庭貧困,想通過從事兼職獲得報酬減輕父母的壓力、有的學生希望盡早踏入社會進行實踐,豐富課外生活并獲得工作的真實感受、還有學生尋求與所學專業相契合的工作培養自身的動手能力。然而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大學生尋找兼職工作的途徑并不豐富,而且沒有完善的法律來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諸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大學生兼職基本沒有涉及,使其成為法律調整的空白地帶,兼職大學生合法權益受侵害的案件時有發生。如廣西某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郭某,在校期間被某公司聘用,約定月薪2000元,某日下班途中受傷。郭某認為其屬于工傷,而某公司認為其與郭某不構成勞動關系,不需要為其承擔責任。后郭某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郭某與某公司不構成勞動關系,郭某提出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2〕目前遇到類似情況用人單位都以原勞動部1995年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即“在校大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合同。”為依據推卸本該對大學生承擔的責任。沒有簽訂書面協議,缺乏勞動合同的保障,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就可能隨時受到侵害。不僅如此,因為大學生兼職不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大學生無法享受勞動法關于最低工資、最高工作時間、社會保險等勞動者本應享受到的基本權益。
二、兼職大學生權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相關法律法規存在立法空白
從目前調整大學生兼職的法律規范來看,實際上處于一個既無相應的法規可以適用,也無一個明確的部門進行管理的放任自流的尷尬局面。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我們找不到任何關于大學生群體是否適用的規定,涉及到大學生群體的法律規范要不就是含糊其辭,抑或干脆給予否定性的回答。例如上文所述的《意見》第十二條在措辭上模棱兩可、理解上讓人云山霧罩不明就里,一句話把兼職大學生推出了勞動法的保護范圍,變成了用人單位遭遇大學生維權時推卸責任的“尚方寶劍”,也讓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莫敢越雷池半步。而另外一部有關的規定是2007年教育部與財政部聯合頒布的《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但這個辦法只對學生在校內參加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的勤工助學活動進行規范,而且還明確規定“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①模糊的法律規定甚至立法空白,是大學生兼職權益屢受侵害的法律根源。〔3〕
(二)無法確定兼職大學生的勞動者身份
目前我國大學生的兼職行為往往都是自發性的,沒有統一規范的組織對大學生進行引導和安排,而大學生本身也缺乏豐富的社會經驗和勞動法律知識,加上兼職大學生的法律定位存在爭議,因此權益受損的情況才頻頻發生。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系須滿足兩個構成要件:一是符合年齡要求,即必須是年滿16周歲的自然人;二是具備勞動能力,即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且能獨立完成勞動工作。就大學生群體來說,絕大多數都已超過18周歲且一般都掌握一定的學習與相關技能,尤其是在知識這塊占有一定優勢。〔4〕但用人單位往往利用1995年的《意見》第十二條來推脫本應對大學生承擔的法律責任。以當前人力資源市場的實際情形來看,1995年的《意見》明顯體現出法律的滯后性,加上大學生兼職行為的頻繁化,致使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遭受損害的情形日益增多。因此,法律需要賦予大學生相應的勞動者身份使其納入勞動法的調整范圍,這也是當前保護兼職大學生合法權益最根本和最有效的途徑和辦法。
目前國內高校對大學生兼職的管理和保護還很不到位,具體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雖然很多學校已經成立了實習就業指導中心,但它的主要職能是為了幫助大學生勤工儉學和就業輔導,很少有高校為大學生兼職設立專門的維權部門,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遭遇到侵權時難以從高校得到有效的幫助;二是高校在幫助大學生尋找兼職機會、提供兼職信息方面大有可為。實際情況卻完全相反,如果一開始就由校方牽頭,出面與企業合作,以校方的名義來作兼職大學生的后盾,可以想象很多糾紛完全可以避免。退一步說就算糾紛已然發生,大學生也不會只以個體面對用人單位,而是由校方出面與用人單位協商,這樣大學生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三、在校大學生兼職權益保護的對策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國內高校不斷地擴招,在校生走出校門兼職的行為越來越多,勞動法對大學生兼職身份的認定已不符合當下情形。面對這一問題,國內不少學者也提出各自的看法,如王燕芳提出:“當前兼職市場比較混雜,監督上存在著缺陷;大學生欠缺法律知識,維權意識淡薄;法律保障與救濟不力;學校對在校生校外兼職行為的管理力度不足。”〔5〕張明輝認為:“當今大學生校外兼職的主要目的是為改善物質條件,提高生活質量。大學生兼職的基數大量存在,但履職中維權道路艱難,勞動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把大學生兼職行為納入勞動法調整范圍將具有現實的意義。”〔6〕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加強對兼職大學生合法權益的保護。
(一)完善現行法律法規,將大學生納入勞動法的保護范圍
1995年《意見》第12條的規定已不適合當下大學生兼職的實際情況。而根據2007年的《辦法》,校外大學生兼職行為也不屬于勤工助學的范圍,由此可知大學生兼職的行為并沒有得到應有的法律保護。目前亟需解決的是對相關法律法規做出適當調整,將大學生兼職納入勞動法的保護范圍,要求大學生兼職時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使大學生獲得普通勞動者的諸如最低工資、最高工作時間、工傷保險等權利和利益的保障。同時在大學生兼職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尋求勞動調解、仲裁機關的幫助。修改相關的法律規定不僅可以彌補現行法律法規的漏洞,使兼職大學生的勞動者身份明確確定下來,同時能夠享受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各項有利條件。法律明確保障兼職大學生的權利,一方面拓展了大學生維權的途徑;另一方面能使有關部門轉變觀念,正確的履行保護兼職大學生合法權益的職責。
(二)兼職大學生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
大學生兼職與學業相比畢竟還是副業,多數人平均每日的兼職時間均在4個小時以內,納入到全日制用工制度進行保護顯然不符合實際,在實踐中也會受到用人單位的抵制,還會出現一些無法解決的難題,反而不利于擴展大學生尋找兼職的機會。我國的用工制度中除了全日制用工以外還有一種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區分二者的標準主要是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平均每天工作四個小時以內,每周累計工作二十四個小時以內的屬于非全日制用工制度①,絕大多數大學生兼職的情況都符合這一要求,將其納入到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中進行保護是合理可行的措施。由于在校大學生與正常勞動者相比有一定的區別,完全照搬非全日制用工制度適用大學生兼職并不合適,實踐中也難以周全保護大學生的合法利益,故而需要對目前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規定因應大學生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既能有效地保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也能體現這一“特殊勞動關系”的內涵。
(三)高校應當加強對大學生兼職的管理和指導
美國哈佛大學是全世界著名的學府,在管理和指導在校大學生兼職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嘗試。學校在學生實習就業中心建立了一個全球性的數據庫,校方或非校方的雇傭者在這里可以招聘信息,招收學生為其工作,給在校生提供多種選擇的機會。同時,在學生與雇主企業之間建立免費的電子郵箱服務,為他們針對自己實際情況可以進行有效的溝通和調整。美國從法律的角度明確規定了兼職大學生的地位,所以在法律的監督下,校方和用人單位對大學生兼職也有了明確的定位,從而較好的保障了大學生兼職中的合法權益。反觀我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對學生的勤工助學及兼職進行合適及正確的引導和管理”。但實踐中多數高校僅僅根據2007年的《辦法》的規定設立了勤工助學中心,選擇性的對校內兼職大學生進行管理,而把校外兼職大學生排除在外。如果將校外兼職大學生也納入高校的管理范疇,那么可以為大學生提供更好的保障。〔7〕由高校相關部門為在校大學生提供兼職的信息并進行管理甚至由學校牽頭與相關用人單位和企業進行溝通,這從根本上確保了兼職平臺的安全合法并使得大學生能得到學校強有力的保護,彌補了大學生相對于用人單位地位弱勢的不足。與此同時,學校還可以舉辦校外兼職輔導講座,邀請律師、勞動行政部門的專家等相關專業人士介紹當前我國關于大學生兼職的法律規定、兼職過程中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識和證據意識、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之后的應對策略和操作方法,有效防范其合法權益被侵害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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