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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持續經營不僅是公司人員的重要職責,也是審計人員進行財務報告審計時必須考慮的重要。《獨立審計準則第17號——持續經營》第三條規定:“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并對持續經營能力進行評價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評價被審計單位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的合理性,并考慮是否需要提請管理當局在會計報表中披露持續經營能力的重大不確定性。”也就是說,評價并且在必要的條件下披露公司持續經營能力是管理層的責任。
持續經營能力是報表使用者合理決策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因素。持續經營的不確定性的會計信息是企業相關利益各方最為關心的。如果企業在面臨無法挽回的破產清算局面之前,在財務報告中對影響持續經營的重大因素進行充分的披露,各相關利害集團就可以早日采取措施,避免或者減少重大損失。因此,如果持續經營存在重大疑問時,會計人員有必要在報表及其附注中及時充分有效地披露。但從我國公司治理的具體情況來看,管理層仍然缺乏披露的動機。甚至還出現過惡意掩蓋公司無法持續經營的案例,其中比較典型的是紅光虛假上市的例子。而注冊會計師評價被審計單位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合理性的直接依據是被審計單位是否還能夠持續經營,也就是說只有當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能力進行評價之后才能判斷其依據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是否合理。我國新審計準則對持續經營的判斷規定仍然比較粗略,僅列舉了財務、經營和其他三方面的信息,很難涵蓋影響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的全部內容。面對企業不斷擴大的經營風險因素范圍和披露的有限信息,審計人員急需的和工具來更有效地獲取信息,評價持續經營問題。
一般來說,不管什么情況導致的非持續經營,很少無前期跡象或征兆出現,有人稱之為紅旗(Red Flag)或警訊(Warning Signal)。美國Coopers & Lybrand會計師事務所列舉了29個警訊,其中比較重要的摘抄如下:(1)現金短缺、負的現金流量、營運資金及/或信用短缺,影響營運周轉;(2)融資能力(包括借款及增資)減低,營業擴充的資金來源只能依賴盈余;(3)為維持現有債務的需要必需獲得額外的擔保品;(4)訂單顯著減少,預示未來銷售收入的下降;(5)成本增長超過收入或遭受低價進口品的競爭;(6)對單一或少數產品、顧客或交易的依賴;(7)現有借款合約對流動比率、額外借款及償還時間的規定缺乏彈性;(8)存貨大量增加,超過銷售所需,尤其是高產業;(9)盈余品質逐漸惡化,例如折舊由年數總和法改為直線法而欠正當理由。
財務的也為審計人員評價持續經營能力提供了新的工具。如“破產預測模型”、“平衡計分卡模型”可以幫助審計人員注意到那些傳統審計程序難以探測到的公司發生持續經營問題時表現出的財務狀況問題。
二、持續經營能力對審計意見的影響
當會計主體出現持續經營的不確定性時,出具何種類型的審計意見帶有一定的主觀性,但這種主觀性依然是以客觀因素為依據的。中注協標準部在2001年上市公司審計報告的中披露,在持續經營問題的審計報告行為上,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問題及其披露并不存在顯著差異,而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類型卻差異很大。有些注冊會計師把持續經營能力問題簡單地放在意見段之后,或等同于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見或拒絕意見的審計報告,致使審計報告的有用性受到影響,甚至產生誤導作用。這說明某些注冊會計師針對持續經營能力發表的審計意見存在定性不準的問題。
(一)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界定審計意見類型的重要依據
對任何事情的判斷都必須建立在充分、適當的證據的基礎之上,但持續經營能力往往涉及重大不確定性事項,如上市公司訴訟事項法院尚未判決、對外擔保數額巨大、因稅務糾紛造成進口設備被海關扣押等。一般來講重大不確定性事項在資產負債表日已經發生,但其結果在審計報告日還沒有出現。對于已經發生的部分,如果被審計單位配合,注冊會計師可以獲得審計證據。而對未發生部分的事項,不管被審計單位配合與否,注冊會計師都不能獲得證據,因為有些審計證據目前根本就不存在。也就是說對于持續經營事項注冊會計師一般不能形成全局性的、肯定性的結論。因此,當被審計單位出現持續經營不利的跡象時,不管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處理與披露如何公允、全面,注冊會計師也絕對不可以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至少要加強調事項段,提醒報表使用人注意不可驗證和不可控制的事項。但是,如果不確定事項的未發生部分對審計意見的影響不是實質性的,那么注冊會計師可以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報告、保留意見報告和否定意見報告;如果重大不確定性事項的未發生部分對審計意見影響巨大或注冊會計師對重大不確定性事項的已發生部分未能獲得充分的審計證據來推斷整個事項對報表使用人的決策和判斷的影響程度,注冊會計師應該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報告。
(二)持續經營與強調事項段
如果注冊會計師發現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但是通過比較以前年度的預測與實際結果或比較本期的預測與截至目前的實際結果,沒有發現對預測性信息具有重大影響的假設、特別敏感的或容易發生變動的假設以及與趨勢不一致的假設,同時被審計單位已經按照注冊會計師的要求對影響持續經營能力的事項進行了充分的披露,對于其他項目的審計也沒有不符事項或已接受會計師的全部調整建議,其調整后報表已較為真實穩健,注冊會計師可以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
被審計單位對于持續經營不利的跡象以及補救措施都作了充分披露,說明被審計單位已經很好地履行了會計責任;注冊會計師能夠以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消除其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的重大疑慮,說明其在審計過程中審計范圍沒有受到限制,可以自由履行審計職責。因此符合無保留意見出具的標準。強調事項段的風險提示只是描述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事實,并不影響注冊會計師已經發表的無保留意見,即肯定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處理與披露,只是通過增加審計報告的信息量表明自己的疑慮和預測。
(三)持續經營與保留意見
如果注冊會計師肯定被審計單位所依據的持續經營假設合理性,但存在可能導致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被審計單位卻全部或部分拒絕進行適當披露,則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該事項的嚴重程度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并在意見段之前的說明段中描述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事實,同時指明被審計單位未在會計報表中進行適當披露。這是因為隱瞞公司的生存、發展的隱患有可能會影響報表使用人的決策和判斷,并給其帶來巨大的損失。注冊會計師從職業風險和成本角度考慮,要保留安全邊際。如*ST縱橫、信聯股份等7家公司2002年度發生巨額虧損,持續經營能力受到威脅,但其會計報表并沒有充分披露。故而,注冊會計師出具了保留意見報告。
保留意見的措辭要慎重,因為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會使投資者或債權人據此從撤出資金、拒絕貸款或改變他們的行為,要避免由于審計報告本身而非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導致企業破產清算。
(四)持續經營與否定意見
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編制報表所依據的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而被審計單位仍按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這是因為持續經營核算與非持續經營核算存在本質的差別,各自產生的會計信息也有天壤之別。進入清算期,資產計價由成本為主轉為以市場價格或清算價格為主,某些資產的賬面歷史成本價值失去合理依據;資產的確認和價值攤銷失去意義,一般改為一次轉銷的,導致資產處置,長期資產和短期資產的區分失去意義;負債無論是長期還是短期均會被要求結算,長期負債轉變為短期負債或者進行債務重組,再籌資出現困難;所有者權益結構發生改變,出現資產重組、資產置換、債務重組及其產生的相關損益;收入和費用的跨期攤配失去意義,收付實現制將代替權責發生制,待攤費用、預提費用、壞賬準備、遞延資產、待處理損溢等虛資產和虛負債將失去意義而被轉銷掉。因此,如果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已經為不爭事實的公司仍然不放棄持續經營假設,注冊會計師應該出具最嚴厲的審計意見。如1998年的紅光實業、1999年的ST網點、2000的PT網點被出具否定意見都是因為主要財務指標顯示其財務狀況嚴重惡化,存在巨額逾期債務無法償還,持續經營能力受到極大,但企業仍然使用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
否定意見要慎用,以免被審計單位起死回生而使注冊會計師遭到起訴。
(五)清算或停止經營審計
一般情況下,如果已決定進行清算或停止營業,或已確定在下一個會計期間將被迫進行清算或停止營業,企業會主動放棄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而按照財政部1997年7月30日的《關于印發的通知》(財會字[1997]28號)精神進行會計處理。而以非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的會計報表屬于一種特殊編制基礎的會計報表,因此注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6號一特殊目的業務審計報告》的規定辦理就可以了。如果企業已決定進行清算或停止營業仍然使用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應該出具否定審計意見報告。
(六)持續經營與無法表示意見
如果注冊會計師發現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而在追加審計程序中未能獲得關于重大不確定性事項的任何證據或只獲得了零星證據而不足以形成對該事項的實質性判斷,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原因主要包括:(1)該事項未發生部分對形成審計意見具有決定性影響,單從事項已經發生的部分難以推斷結果;(2)被審計單位故意掩蓋影響持續經營能力的事項,不提供必要工作配合;(3)被審計單位對持續經營能力的評價期間少于自資產負債表日起的十二個月,且不愿將評價期間延伸至十二個月。無論何種原因造成審計范圍受限,注冊會計師都將無法判斷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假設的合理性以及管理當局擬采取的改善措施是否有效。故注冊會計師不能對公司的財務報告發表實質性的意見,只能發表無法表示意見。如2002年*ST興業銀行借款和對外擔保中有4.39億元已涉及訴訟;ST輕騎為母公司及關聯公司等借款8.86億元提供擔保,其中7.2億元已逾期。此類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必須等到不確定性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時才能判斷,而注冊會計師由于沒有充分的證據支持審計意見,只能發表無法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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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 on Ability to Continue as a Going Concern and Type of Audit Opinions
聯系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受托單位:_________會計師事務所
聯系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委托單位)委托_________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受托單位)進行下述專項審計(以在下列項目中打“√”的為準)
1.經濟責任制審計( )
2.破產清算審計( )
3.凈資產驗證(審計)( )
4.經濟績效審計( )
5.會計報表內的特定項目審計( )
6.內部控制制度遵循情況審計( )
7.其他( )
雙方約定如下:
一、本次委托和受托審計的范圍(包括會計期間、經濟內容等)是:
_________
二、委托單位委托審計的目的:
_________
三、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是委托單位的會計責任;按照中國獨立審計準則出具審計報告,保障委托單位合理使用審計報告是受托單位的審計責任。
四、委托單位承擔下列義務:
1.向執行審計業務的注冊會計師提供為實現審計目的所需的資料,不限制注冊會計師獲取審計證據,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2.按照本約定書的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審計費用。
五、受托單位承擔下列義務:
1.在本約定書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
2.保守在執行本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六、本項審計業務預定在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內完成。如有特殊情形可適當延長。
七、本項審計業務預定費用人民幣_________元。根據深圳市有關部門規定,本約定成立后委托單位應先支付其中的50%。雙方為便利起見,決定業務費用在受托單位出具審計報告時一并結算。如由于委托單位的原因使審計無法進行或受托單位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帶有保留意見或反對意見的報告導致委托單位不愿接受時,委托單位仍應支付預定費用的50%。
八、違約責任:
1.委托方未盡會計責任造成受托方審計失誤且須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時,受托方有權在賠償限額內向委托方的責任人或負有責任的股東等索賠。
2.受托方出具的審計報告如因不符合注冊會計師行業規定而不能使用,應退回已收費用。
九、本約定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成立并生效。本約定書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予恪守。未盡事宜協商解決,協商未果可通過司法解決。
十、本約定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單位(蓋章):_________受托單位(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是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及其人員。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市場的管理秩序,犯罪對象是指資產評估報告、驗資證明、驗證證明、審計報告等中介證明。其中資產評估報告,是指資產評估人對公司的物產、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資產折抵資本經過評估所出具的報告,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同成立的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為自己股款折資本的,其在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數額,應由資產評估師評估;公司解散時,對其資產也應當評估。根據國務院1991年11月16日的《國有資產管理方法》規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以下簡稱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1)資產拍賣、轉讓;(2)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3)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4)企業清算;(5)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1)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2)企業租憑;(3)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國有資產評估范圍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資產評仿師在評估后應當如實提供評估報告或者證件。所謂驗資證明,是指由驗資機構及其人員在公司成立時,對股東是否出資、是否足額出資以及出資是否到位等核實查驗后所出具的證明。所謂驗證證明,是指法定的驗資機構及其人員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如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情況說明書、招股說明書等文件就其真實性、準確性、可靠性進行審查后提出的證明。所謂審計報告,則是審計機構及其人員對公司的招股說明書,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變動情況表,連續3年以來的經營狀況,公司的合并、分立等依法進行審查、核實后所作出的報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首先、要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工作認真負責,完全因受蒙蔽無法發現或確因水平、能力的限制而沒有發現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嚴重不負責任,既可以表現為該為而根本不為、也可以表現為馬馬虎虎草率應付,不認真而為。前者如資產評估時不評估,驗資人員不驗資,驗證人員不驗證、審計人員不審計等等。這種完全的不作為是以過分相信為基礎的。過分相信,應有相當的基礎,如公司經營作風好、資信能力強等。如果明明知道公司經營管理混亂、資信能力很差,不講信用而仍不作為甚或收受賄賂的,則不能以過失論,構成犯罪,對之應以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論處。后者如走馬觀花,不作全面認真仔細的審查、核實就出具有關證明文件。其次,必須造成了證明文件重大失實。失實,是指證明文件有虛假內容;重大失實,則是指內容與實際情況存在重大出入,與事實不符,如全部內容失實,重要內容失實等。最后,必須造成了嚴重后果。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或雖造成危害后果但不是嚴重后果,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嚴重后果,主要是指給國家、公司、股東等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的;造成市場秩序甚至社會嚴重混亂的;等等。
關鍵詞:持續經營能力;持續經營能力審計;審計實務
中圖分類號:F2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309(2008)09-0076-03
持續經營是會計學的一個基本假設或慣例。在持續經營的假設下,企業在編制會計報表時是假定其經營活動在可預見的將來(通常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后12個月)會繼續下去,不擬也不必終止經營或破產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變現資產、清償債務。
一、持續經營能力評價的作用和影響
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會計信息是企業相關利益各方最為關心的問題。當企業不擬或不能持續經營時,應當采用清算基礎等編制財務報表,并在附注中對影響持續經營的重大因素進行充分的披露,相關利益人就可以早日采取措施,避免或者減少重大損失。
但是從我國目前公司治理情況來看,管理層仍然缺乏披露企業無法持續經營的動機,甚至還出現過惡意掩蓋公司無法持續經營的案例。而注冊會計師的職責之一就是評價企業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合理性,也就是說只有當注冊會計師采用一定的方法對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進行審計評價之后,才能判斷企業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合理性。從另一個方面說,企業持續經營的不確定性增加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難度,導致了審計風險。
二、持續經營能力審計實務分析
2004年3月19日,珠海鑫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ST鑫光)股票終止上市公告稱“因公司調整后,經審計的2003年半年度財務報告顯示為虧損,根據中國證監會《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的規定,深交所決定本公司股票自2004年3月19日起終止上市”。
而在此前的2003年8月25日,ST鑫光2003年半年度報告經利安達信隆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審計并出具了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稱,ST鑫光已連續3年虧損,截至2003年6月30日公司的主營業務已完全停止;會計報表列示股東權益為-1.39億元;無力支付到期的巨額債務。因此,ST鑫光的持續經營能力仍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下面,我們結合ST鑫光2003年半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分析,以審計評價該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
(一)根據判斷跡象確立審計目標
注冊會計師在執行ST鑫光2003年半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工作時,主要是對其2003年6月30日的財務狀況和2003年度上半年的經營成果發表審計意見,但是在初步的風險評估過程中,發現ST鑫光存在以下可能無法持續經營的跡象:
1、財務方面
(1)ST鑫光期末貨幣資金為2020萬元(其中:其他貨幣資金2000萬元已質押),可以動用的資金其實只有20萬元,逾期借款為9024萬元,根本無力償還已到期借款。
(2)ST鑫光連續兩年虧損,累計虧損額高達 76076萬元,企業主營業務盈利能力明顯喪失。
(3)ST鑫光資產總計37516萬元負債合計 49403萬元,資產負債率畸高,隨時可能引發債務危機。
2、經營方面
(1)主營業務已經停止,但是企業轉產及重組業務尚未開始。
(2)由于不再經營主業,基本失去主要市場及主要銷售網絡。
(3)存貨期末余額為零,表明將上期存貨400萬元處理后,企業已經沒有支撐再生產的原材料。
3、其他方面
(1)大量的未決訴訟及抵押擔保事項,隨時有可能被要求承擔相關責任,或被處以大額的違約金。
(2)企業已經停工、停產,無法通過正常的生產經營償還債務,約束性支出難以為繼。
注冊會計師在發現ST鑫光存在上述種種跡象時,風險控制點就應該主要集中在ST鑫光是否能夠持續經營方面,將確定ST鑫光持續經營假設是否合理、財務報表項目的分類及計價基礎是否需作調整及財務報表披露是否充分等作為主要的審計目標。
(二)具體審計方法
1、檢查ST鑫光管理層內部決策文件,包括董事會會議紀要、決議等文件,以發現企業的對外擔保、法律訴訟事項;
2、結合ST鑫光交易憑證的檢查,以發現企業的關聯方交易及無法解釋原因的異常交易,合理懷疑企業的報表粉飾行為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
3、檢查ST鑫光的擔保文書及相關的法律資料,對企業的律師發出函詢證,已證實企業擔保事項、債權人的法律訴訟事項對財務狀況的影響;
4、觀察ST鑫光的生產經營活動,關注其主營業務對企業盈利能力的貢獻,關注主營業務的發展空間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
5、函證ST鑫光期末大額往來款項、票據等,證實大額往來款項、票據的可收回性,關注應收賬款、票據的可收回狀況對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
6、審閱ST鑫光子公司及其他投資單位的財務報告,證實子公司的經營狀況及各種投資款項減值狀況對企業可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
7、收集近年財務報表及生產經營數據,對相關數據進行多角度、廣視野的對比分析,關注財務報告與相關分析指標的匹配程度,對異常的財務指標進行細化和分解,查找相關數據與預期差異的深層次原因,分析未預期差異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
(三)審計步驟
注冊會計師采取以下步驟對ST鑫光持續經營能力進行評價:
1、初步了解ST鑫光的基本情況
由于ST鑫光2002年度審計報告也是由利安達信隆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事務所對其出具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表示ST鑫光的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在2003年度在公司基本面尚未發生重大改變時,注冊會計師仍應將持續經營能力的審核作為審計重點。
2、實施風險評估程序
在注冊會計師根據相關跡象了解了ST鑫光的基本情況后,進一步加劇了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的憂慮,所以在編制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時,需要對ST鑫光持續經營能力作進一步的風險評估。
經過詢問管理層和實地觀察生產情況,發現ST鑫光在2003年度原有的稀土的生產、進出口貿易等主營業務已停止;經過查詢董事會決議及企業的生產計劃,發現企業主營業務停產后缺乏基本的目標和戰略定位;經過貸款卡查詢及法律文書審閱,發現企業的實物資產、股權由于債務的原因已被抵押或凍結;通過審閱企業當年的財務報告,發現財務業績仍然很差,依靠非經常性損益勉強盈利等。
通過上述風險評估程序,注冊會計師將財務報表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認定為ST鑫光是否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并計劃實施進一步的審計程序。
3、實施溝通及評價程序
針對上述風險,注冊會計師與ST鑫光管理層進行充分溝通,管理層確認了上述與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相關的不利事項,并表達了企業擬通過實質性的資產重組,剝離劣質資產,注入優質資產,實行產業轉型,使企業走出困境的改善措施。
4、審閱并評估擬采取的改善措施
由于ST鑫光管理層披露擬進行資產重組以改善上述狀況,所以注冊會計師需要進一步審閱ST鑫光的重組計劃。
注冊會計師取得ST鑫光的資產重組意向書得知其大股東擬通過資產重組的方式保殼,但是相關的重組計劃仍處于設想階段,未真正實施,是否具有可行性及實施成功與否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四)實施的專門審計程序
上述審計步驟是建立在會計師事務所連續審計,對企業的情況比較了解的基礎上。
如果注冊會計師對企業的基本情況不甚了解,或者企業不愿主動明確面臨的經營困境以及企業的改善措施貌似有效時,注冊會計師就需要實施專門的審計程序收集證據。
1、審前調查、現場了解,初露端倪。通過調查、了解發現ST鑫光長期存在主業不突出、主營業務萎縮以及巨額的債務等問題,致使公司年年虧損;公司原本的主業因新材料被司法拍賣,公司不得不對稀土生產計劃做出調整。
上述生產經營基本面全面惡化,導致注冊會計師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懷疑。
2、異常財務指標紅色預警,發現病因。通過計算ST鑫光各種重要財務指標,發現企業營運資金產生負數,負債比率超過100%,企業已經資不抵債、經營發生巨額虧損、資產周轉率低、資產報酬率為負數、凈利潤現金流量為負值。
上述財務指標的逐步惡化,使注冊會計師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懷疑。
3、復核期后事項,持續深入。注冊會計師在復核期后事項時關注到ST鑫光與公司實際控制人簽定了《股權轉讓合同》。
這一可能導致ST鑫光主營業務全面停止的事項,使注冊會計師對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產生懷疑。
4、復核借款或債務合同的履行。注冊會計師了解ST鑫光2002年9月為珠江光電1128萬元貸款提供的擔保將于2003年9月到期,但是根據公司目前的財務狀況,擔保到期后履約能力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5、閱讀股東大會、董事會、總經理會議的相關文件。ST鑫光處置所投資公司50%的股權,但是僅產生投資收益約20萬元人民幣,不能緩解公司目前的債務壓力。
6、向律師函證相關訴訟事項。ST鑫光涉及到的重大訴訟事項5件,涉訟總額近5000萬元,企業確認的預計負債總額高達1.6億元,一些不可撤銷的擔保事項形成實際損失可能性較大,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7、向關聯方或第三方確認對被審計單位提供財務支持的安排或承諾。ST鑫光與其大股東簽署了《償債合同》,其大股東將3294萬元的資產注入,但尚未從根本上改變公司的主營業務萎縮的問題;ST鑫光通過與關聯方債務重組實現快速扭虧,由于相關債務重組事項的公允性及是否符合謹慎原則尚待有關部門確認,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仍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8、評估被審計單位履行客戶訂單的能力。由于ST鑫光未從根本上改變本公司的主營業務萎縮的問題,企業發生嚴重的財務困難,主營業務被迫出售,難以履行客戶的訂單,持續經營能力具有重大的不確定性。
(五)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
通過上述審計程序,注冊會計師雖然發現ST鑫光存在可能不能持續經營的情況,但是在最終對其管理層提出的針對危機改善措施評估前,注冊會計師仍不能得出ST鑫光無法持續經營的結論。注冊會計師需要根據管理層的應對計劃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1、取得并復核ST鑫光的資產重組計劃。通過復核ST鑫光的重組計劃,注冊會計師得知企業擬進行資產重組計劃以緩解經營壓力,但是上述計劃尚屬構想,并未具體實施,公司巨額訴訟風險仍未化解,公司連續兩年虧損,下一報告期經營成果能否有較大改善,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其仍具有退市風險。
2、取得并復核ST鑫光資產處置計劃。公司擬將現有資產用以償債、變賣、剝離以恢復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但是公司的實物資產、股權由于債務的原因已被抵押或凍結,實施處置計劃成功與否涉及到很多現實的復雜問題,而企業尚未對上述問題的制定更具體、更具說服力的解決措施。
3、復核其他應對計劃和緩解措施的效果。通過生產場地的現場觀察,公司原主營貿易業務已完全停止,未來盈利狀況不容樂觀;通過向工商部門函證資產的抵押情況,發現企業固定資產中的房屋及配套專項設備、無形資產中的土地使用權均已被作為債務抵押;通過對企業的律師進行函證,發現企業存在大額未決訴訟;通過查看董事會的文件記錄,發現大股東的財務支持(重組)協議仍未簽訂;通過對金融機構函證,發現公司的巨額債務無力償還等。因此,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
(六)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當被審計單位出現持續經營不利的跡象時,不管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處理與披露如何公允、全面,注冊會計師也絕對不可以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至少要加強調事項段,提醒報表使用人注意不可驗證和不可控制的事項。如果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的公司堅持采用持續經營假設,注冊會計師應該出具更嚴厲的審計意見。
在本例中,在充分考慮上述已經獲得的審計證據以后,注冊會計師認為ST鑫光在編制財務報表時運用持續經營假設是適當的,但是未來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要求ST鑫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作出充分披露,ST鑫光根據注冊會計師的建議已作充分披露,注冊會計師出具了帶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即肯定了ST鑫光的會計處理與披露,只是通過增加審計報告的信息量表明自己的疑慮和預測。
在武漢洪山監獄服刑的蘭世立自從今年2月以來,就沒見過他的親人和律師。
四年前,被稱為“中國民營航空第一人”的蘭世立,曾和王石、馮侖一起到武漢洪山監獄看望同時背負“首富”和“首騙”名號的牟其中。他當時肯定想不到,三年后他也會監居于此。
2009年3月14日,民航中南局用明傳電報的方式,要求東星航空公司停飛;在多次申請行政復議無果之后,東星航空的實際控制人東星集團在今年2月8日向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民航中南局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2月24日,廣州市白云區法院正式受理此案,5月9日開庭審理。
這是中國民航史上首個民告官案例,本刊曾在3月25日以《蘭世立:首富的絕筆》為題報道。
為何延期舉證?
在東星集團總裁助理、蘭世立的侄女蘭劍敏眼里,事情早該有個了斷。
5月9日是第一天庭審。這場主角缺席的庭審進行了將近四個小時,雙方各有一名代表和一名律師出席庭審。
法庭審判員表示,此案爭議的主要問題有六個:一是東星集團作為東星航空股東是否具備行政訴訟主體資格,二是時間是否在法定訴訟時效內,三是民航中南局作出的停飛決定屬于行政強制措施還是行政處罰,四是停飛的事實依據是否充分,五是這一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何在,六是執行停飛決定的程序是否合理合法。
民航中南局代表認為,東星航空公司已經破產清算,東星集團沒有行政主體資格。對此,蘭劍敏向《中國經濟和信息化》記者表示,東星集團是東星航空的全盤出資人,作為東星航空公司的股東和直接利害關系人,它在法律上均可以作為東星航空的行政主體對被告進行行政訴訟。
2009年8月26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東星航空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東星航空由此成為中國航空業界首個破產企業。但是,直到當年年底破產清算才正式結束。這也是東星集團兩年后才提訟的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直到這時,東星航空的股東才能落實主體資格,取代破產管理人來代表東星航空。
然而,這個案子的開庭審理還是比預期晚了兩個月。這是因為民航中南局“申請延期兩個月舉證”。這是庭審的另外一個焦點。法庭上,東星集團看到民航中南局要求逾期舉證的申請。民航中南局逾期舉證的理由是:分級管理路程較遠導致收集證據困難。
“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款,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非法律專業出身的蘭劍敏,因為打這場官司,對法律條文出口成章。她理解不了,這次是在民航中南局注冊地,何以還會有“路程較遠”的問題。
她還提到,行政處罰法要求處罰之前就應有相應證據,民航中南局作為行政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是依照法律程序查明事實,搜集了足夠的證據之后才對被處罰機構進行行政處罰,不應該出現需要延期舉證的情況。
針對民航中南局所下的停飛決定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民航中南局方面表示,要求東星航空停飛的決定屬于行政強制措施,其法律依據是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此外,民航中南局在勒令東星航空停飛前的一段時間內,就已經確認東星航空存在不少安全隱患問題,如超時飛行、身體有缺陷的飛行員駕機飛行等。再加上公司因經營不善而瀕臨破產邊緣,所以民航中南局才會下這個停飛決定。
民航中南局人認為,在作出暫停飛行的決定之前,東星航空已嚴重資不抵債,瀕臨破產。公司董事全部缺位,員工思想極不穩定,安全投入無法保證。東星航空2009年初發生了包括員工摔傷在內的多起事故,東星航空在適航飛行、飛行員穩定、對人員培訓投入、公司管理流程方面存在諸多問題。根據《安全生產法》第56條規定,民航主管部門在緊急情況下可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當時東星航空的亂象已經危及到飛行安全,必須馬上停飛。
對于民航中南局提到的東星航空員工思想不穩定的情況,蘭劍敏解釋了其中的原因:2009年3月7日,武漢市交委下了一個文件,要求飛行員簽訂降薪協議,薪水降到國航的普通薪金標準。員工便產生思想波動。當時武漢市交委曾經讓蘭世立來做飛行員的工作。蘭劍敏還指出,民航中南局發出停飛行政行為的時候,并未對東星航空的任何工作作業進行檢查。
對于民航中南局所下停飛決定的程序問題,東興集團律師嚴義明認為,其操作程序值得商榷,畢竟停飛事關重大,民航中南局應派人直接找到東星航空相關責任人進行交辦,而不應該使用明傳電報。
武漢的沉默
2009年3月14日,星期六,武漢結束了持續多日的陰雨,天氣轉晴,溫度適宜。政府部門一般在周末都不上班。但就在這一天,東星航空與民航中南局的矛盾集中爆發。
當天,武漢市政府辦公廳給民航中南局發出一封《關于停飛東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民航中南局稱,應武漢市人民政府請求,暫停東星航空公司航線航班經營許可;武漢市地稅局稽查局出具稅務稽查報告,認定東星航空涉嫌隱匿資金、逃避追繳欠稅款共計5000余萬元;武漢市公安局經偵處于當天立案偵查,在廣東珠海將準備出關的蘭世立抓獲。
第二天,周日。武漢市交委和中航集團接管了東星航空有限公司。東星走入破產重組程序。
自從蘭世立入獄以來,蘭劍敏一直在想方設法讓他擺脫囹圄。她每次探監聊起公司的事情就會很生氣,這個時候,以個性剛烈知名的蘭世立卻反過來勸她:“做大事的人是沒時間生氣的,你有更多的事情要做。”
蘭劍敏告訴本刊記者,自東星集團對民航中南局提訟后,湖北省洪山監獄就不再允許蘭世立的親人和律師去探望蘭世立。今年1月24日,她最后一次見到蘭世立時,他的狀況很不好,人變得又黑又瘦。
自從東星航空被停飛,輿論就十分關注此事。很多人認為,從某種角度講,東星航空“死得有些冤”。
“和國有航空公司這個嫡長子相比,東星航空等民營航空企業真是姥姥不疼、舅舅不愛。”一位業內專家在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如是說。民營航空在我們國家發展過程中,政策和政府支持的力度很小,比如在資源分配上就極不平衡。
“僅是申請航線,東星航空遭遇的困難就不是你能想象到的。”蘭劍敏說,包括航時,這些東西都不是輕易能夠拿得到的。實際上除了飛行員以外,民營航空公司根本就不能公平地去跟國營航空公司競爭。為了拿到航線,東星航空的高管曾經天天住在審批部門附近,求爺爺告奶奶,去爭取國營民航企業輕而易舉就能到手的東西。
至于東星航空被停飛,還有一個特殊背景,2008年下半年,金融危機蔓延全球,東星航空陷入了困境。蘭劍敏告訴本刊記者,2009年2月11日,由武漢市政府牽頭,財政局、稅務局、國土局等多個部門組成一個工作組,商量如何促進中航集團對東星航空的收購。各部門什么時間干完什么工作幾乎都以軍令狀的形式下達。
但在2009年3月13日,東星航空發表聲明,拒絕被中航集團收購。有分析人士指出,此舉顯然觸怒了中航集團和武漢市政府。
針對這個問題,當記者致電相關部門時,武漢市市長秘書袁善臘手機關機,交委新聞發言人覃詩章的手機直接進入手機秘書服務臺,交委主任彭俊的手機通了但一直無人接聽,市交委副主任鄧萬想兩部手機皆暢通但無人接聽。武漢市交委辦公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告訴《中國經濟和信息化》記者:“你別找彭主任了,現在這個事情統一由市宣傳部管,彭主任不會接受采訪的。”截至發稿時,記者給交委主任等人發去的短信仍無回復。
據蘭劍敏透露,民航中南局曾申請不公開審理,法院沒有批準。蘭劍敏對庭審結果很樂觀。她告訴記者,目前一審暫停,如果雙方沒有最新的證據或者突破性的證據提供,一般不會有二審。雖然法院尚未宣判,具體結果仍未可知,但若根據庭審表現判定,東星集團勝訴的把握比較大,正常情況下會在五月底前有結果。嚴義明也表示,東星集團有信心獲勝。
但是,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告訴《中國經濟和信息化》記者,這類行政訴訟的勝率很小。這倒不是說明民告官一定告不贏,而是民航中南局應該能夠承擔得了證明責任。也有業內人士表示,民航管理局以安全問題停飛一家航空公司完全說得過去,當時東星航空資金短缺必然會影響到飛行航材、飛行人員等方面,這些都和安全息息相關。因此,這次東星航空勝訴的可能性不大。
究竟是否安全?
5月9日的庭審過程中,民航中南局為證明當時其作出停飛決定的依據是東星航空存在安全隱患問題,將所有東星航空成立以來的違規案例向法庭出示。對此,蘭劍敏向本刊記者說,東星航空自2008年12月12日獲得民航局的安全審計報告,拿到了94.6%的得分。“是民航局自己做的安全審計報告,讓我們每個航空公司去參加,同意我們飛了我們才飛的。現在又說這不代表安全,可笑不可笑?”
東星集團認為,安全審計之前的安全隱患不至于停飛。而且,從民航中南局提交的每日安全審計報告可以看出,安全審計后到民航中南局下停飛決定之日,沒有一起安全審計是足以構成停飛決定的。因此,民航中南局的停飛決定是毫無依據的行政行為。
“被告方提出了一個非常語出驚人的觀點:安全審計報告的94.6%不能說明飛行安全問題,并舉例說,川航當年的得分超過97%,而在審計報告出來的第三天就出了一起安全事故。那么到底什么條件可以說明航空公司無安全問題?”東星集團提出的這個問題,也在拷問民航監管部門:安全的標準是什么?航空局安全審核的參考價值有多大?這些問題都伴隨中國航空史上首例民告官事件一起出現。
法庭上,主審法官多次問民航中南局律師:“除了安全生產法以外,相關法律法規有沒有規定,民航主管部門可以在哪些情況下做出停飛決定?”、“民航方面的法律法規有沒有規定哪些情況下做出停飛決定?”民航中南局代表三次表示“沒有非常明確的法律條文”。他還表示:“至于到底怎么認定該不該停飛?這是個世界性難題,我們發展中國家的法律不可能規定到這么細。”
上海泛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春泉律師在接受《中國經濟和信息化》記者采訪時表示,民航中南局拿出的理由是安全,這是無法反駁的理由。但這里面有個問題,就是安全的標準認定問題,東航、南航、國航就不存在這些問題嗎?如果他們也存在這些問題,民航局也會讓他們停飛嗎?
此外,監管部門的工作程序也值得商榷。
北京市藍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起淮曾表示,民航中南局的做法沒有按照政府職能部門依法行政的規定實施,其中可能還摻雜了一些個人的恩怨,在程序上存在著諸多的漏洞和問題。不管民航中南局的停飛決定是否有充分依據,都應該依法行政,否則民營航空企業的頭上將永遠懸著一把劍。
劉春泉律師稱,民航史上的首例民告官不是壞事,會使民航系統優化,民航系統應積極配合,而不是抵觸。即便敗訴,也是申張法制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