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行政檢查管理辦法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血小板減少癥;紫癜;生板湯
特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ITP),是以出血以及外周血小板減少,骨髓巨核細胞數正常或增多,伴有成熟障礙為主要表現的出血性疾病。目前公認本病是一種由于患者體內產生自身抗血小板抗體,致使血小板壽命縮短,破壞過多,數量減少為病理特征的自身免疫性疾病,近年來又稱為免疫相關性血小板減少癥。目前西醫治療不理想,筆者自2007年開始運用我院李建新院長自擬生板湯治療89例ITP患者獲得較滿意的效果,現將結果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89例病例來自2007年~2013年門診患者,其中女性54例,男性35例;17歲以下37例,17歲以上至60歲者52例;全部患者均經過皮質激素治療3個月以上的無效或復發者,就診時血小板20×109/L者163例,占87%;血小板40×109/L者26例,占13%。
1.2診斷標準 診斷標準參照2007年《血液疾病診斷流程與治療策略》,制定如下:①多次化驗檢查血小板減少者;②脾臟不增大或僅輕度增大;③骨髓檢查巨核細胞增多或正常,有成熟障礙;④以下5點鐘應具備任何一點:a.潑尼松治療有效;b.切脾治療有效;c.血小板相關抗體lg(PAIgG)增多;d.血小板相關抗體C3(platelet.associated complement,PAC3)增多;e.血小板壽命測定縮短;⑤排除繼發性血小板減少癥。
1.3方法
1.3.1全部病例均采用生板湯口服;對于還在口服皮質激素的患者,每周減服強地松5mg,直至停用激素治療。口服生板湯160ml/d,分2次服,復查1次/2w血小板計數,每3個月為1療程,每1個月為1小療程。
1.3.2自擬生板湯藥物組成 生地、小薊、蒲公英、藕節、草。五種中藥各15g,加水300ml煎煮,取汁160ml。成人口服1劑/d,分2次服用。14歲以下兒童服用成人量1/2~1/3。每2w查血小板計數,1個月為1療程,3個月為1治療周期。1.4療效標準 基本痊愈:血小板計數恢復正常,無出血癥狀,維持2年以上。有效:血小板升至50×109/L,或較原水平上升30×109/L以上,基本無出血癥狀,持續6個月以上。無效:血小板計數及出血癥狀無改善或惡化。
2 結果
89例患者中,基本治愈68例,占76.4%,有效9例,占10.1%,無效12例,占13.5%。鼻粘膜,皮膚紫癜或陰道出血在服藥1w后減輕,2w后基本控制;3個月維持穩定。20%的患者在服藥后3w左右出現輕微反復,繼續服藥有效。
3 典型病例
李某,男,17歲,天津市河東區人,某技校在校學生。2007年6月,因周身皮膚出血點,瞼結膜出血就醫,經骨穿,血清血小板抗體,外周血檢查,診為原發性血小板減少癥(ITP),經皮質激素加免疫抑制劑環孢素A 9個月治療,維持量不能低于地塞米松60mg/d。外周血小板數量徘徊在(10~30)×109/L,周身皮膚、黏膜、牙齦、出血,2009年12月起接受鮮中藥治療,生板湯160ml/d,分2次服,至口服本藥起每周遞減地塞米松5mg,直至停用。經6個月的治療,全身出血情況消失,血小板升至230×109/L,經連續追蹤觀察4年,無復發。
4 討論與總結
IPO屬于自身免疫性疾病的一種,是難治性疾患之一。目前西醫國際通行的激素治療,切脾治療及免疫抑制劑治療的方法。均因為有效率低,復發率高,創傷性強及副作用大而使臨床醫生困惑。中醫藥治療本病也尚未有肯定療效的方法報道。因此,尋求有效率高,起效時間短,復發率低,副作用小,具有可復制性的治療血小板減少的中藥療法,對于本病治療具有重要的臨床意義。
我們通過十幾年治療血小板減少癥的臨床實踐探索,通過對于出血性疾病中醫藥文獻及書籍的查詢,通過對血小板減少癥患者臨床表現及其體質反映狀態總結,認為符合中醫紫斑診斷,"陰血虧虛,毒熱稽留,動血耗血"是其共同病理特點。辯證求因治療血癥出血,是傳統中醫學的一大特色。生板湯源自《婦人良方》中之四生丸,以生地,荷葉,艾葉,藕節治療各種出血癥。滋陰涼血作用的生地和藕節藥性特點為富含汁液,滋潤養陰,以補陰虛而能降火;以清熱解毒作用的草,小薊和公英清熱解毒兼具有行散之性取換荷葉,共奏解毒,滋陰,止血,散瘀功效。89例的治療過程觀察,未發現有任何毒副作用以及對胃腸道的刺激的副作用。發掘傳統中藥療法治療出血性疾病的特色,探索運用滋陰涼血,清熱解毒方法及治療伏氣瘟病理論對現代免疫相關性血小板減少癥的作用,形成一種副作用低,療效確切的治療方法,以彌補當前皮質激素類西藥治療本病的缺欠。
參考文獻:
[1]李建勇,主編.血液疾病診斷流程與治療策略[M].科學出版社, 2007.
江蘇省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業務
能力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管理,促進社會輻射環境檢測行業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環保部令第18號)《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原國家環保總局令第39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自愿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對其業務能力進行認定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是指非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在本省境內注冊并擁有固定辦公、實驗場所,從事輻射環境檢測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 通過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檢測業務能力認定的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在認定的檢測項目、業務范圍和有效期內,開展相應的輻射環境檢測業務。
第四條 對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申請輻射環境檢測業務能力認定的檢測機構分為甲級和乙級。
甲級檢測機構可承擔社會委托的電離輻射類和電磁輻射類項目環評監測、年度監測、驗收監測和調查報告的現場監測等工作,并可承擔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輻射監測任務。
乙級檢測機構可承擔社會委托的除Ⅰ類放射源和移動探傷等高風險源以外的電離輻射項目或電磁輻射項目環評監測、年度監測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申請輻射環境檢測業務能力認定的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備完善的監測質量管理體系,獲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具備與開展檢測業務相適應的檢測項目和能力;
(三)所有檢測技術人員應通過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考核;
(四)具備與開展檢測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分析實驗室和工作場所。
第六條 申請甲級檢測機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不少于25名在崗檢測技術人員,具有與環境監測相關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其中至少5人具有輻射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配備至少1名核安全工程師;
(二)具有用于輻射環境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評估價值不少于300萬元,在本省境內的業務用房使用面積不得低于800平方米;
(三)通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輻射類檢測能力不得少于20項,每項至少配備2名檢測人員。
第七條 申請乙級檢測機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不少于7名在崗檢測技術人員,具有與環境檢測相關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至少3人具有輻射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從事輻射環境檢測工作的經歷;
(二)具有用于輻射環境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評估價值不少于50萬元,在本省境內的業務用房使用面積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三)通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電離類或電磁類檢測能力單一類別不得少于2項,每項至少配備2名檢測人員。
第三章 申請與認定
第八條 申請輻射環境檢測業務能力認定的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須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江蘇省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業務能力認定申請書》;
(二)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組織代碼證);
(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書》;
(四)辦公場所、場地證明;
(五)檢測技術人員身份證、學歷證書(或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明)、考核合格證明和社保繳納證明;
(六)相關輻射檢測儀器設備清單及價值評估證明;
(七)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第九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單位的申報材料后,在40個工作日內對所申請的內容進行審核認定:
(一)核實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
(二)組織現場評審,對申請單位的輻射檢測能力與所申請認定的輻射檢測類別的符合性進行現場核實,出具評審意見;
(三)根據評審意見形成初步認定或不認定意見,并在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
(四)公示期間沒有異議或有異議經核實符合條件的,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最終認定意見,并在省環保廳網站上公開。
第十條 通過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業務能力認定的有效期為四年。在有效期內,通過能力認定的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場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等發生變化時,應在變更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第十一條 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在其業務能力認定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應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要求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查審核。
第四章 檢測機構的管理
第十二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業務能力認定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省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的技術管理、質量管理和認定考核等工作。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配合省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局開展轄區內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鼓勵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開展行業管理,推動行業自律。支持行業協會組織開展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技術人員業務培訓、業務比武,評估檢測機構業務水平,促進服務水平提升。
第十四條 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未通過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業務能力認定、業務能力認定過期的、暫停認定的或者被取消能力認定資格的,其出具的數據和監測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認可。
第十五條 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應對所提供的檢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應建立并有效運行質量管理體系,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復查評審、擴項評審以及監督評審后,及時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資質認定評審結果,以驗證其資質的可持續性。
第十六條 通過認定的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開展環境檢測業務時,應當與委托單位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接受委托后,應當獨立承擔工作,不得分包、轉包。
第十八條 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應當建立輻射檢測報告檔案,并明確檔案管理責任人。輻射監測報告檔案內容應當包括監測報告、監測分析原始記錄、合同等材料。檔案內容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并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保守委托方秘密。屬于保密范圍的環境監測數據、資料、成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在輻射環境監測工作中發現監測數據異常,應當及時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監測收費標準執行《江蘇省環境監測專業服務管理辦法》和《江蘇環境監測專業服務收費標準》。
第二十二條 通過認定的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和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監測業績報告。
第二十三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每年上半年組織專家、檢測機構所在地環保部門對檢測機構上一年度工作業績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評價檢測機構年度信用狀況,考核結果及年度信用狀況在江蘇省環保廳網站公示。
檢測機構年度信用狀況分為守信和失信兩類。
第二十四條 輻射環境檢測機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信用狀況為失信:
(一)拒絕接受檢查或在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編造數據或不按照標準和規范操作致報告失實的;
(三)出租、出借能力認定資質或者超越等級、類別接受委托進行監測的;
(四)未通過業務能力認定復查的;
(五)抽查或年度檢查(考核)不合格的;
(六)有其它嚴重違規違法行為的。
第五章 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日常監督檢查、抽查、年度檢查以及在環評報告、驗收監測報告、驗收調查報告或年度評估報告等相關材料的審核過程中對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的審查。
省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局組織對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的抽查。設區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的年度檢查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報告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應當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六條 輻射環境檢測機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實施監督檢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該機構給予通報批評:
(一)未與委托方簽訂書面委托合同的;
(二)未建立輻射監測報告完整檔案的;
(三)未按規定向省和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業績報告的;
(四)發現數據異常,未向環保部門報告的。
第二十七條 輻射環境檢測機構逾期未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變更的,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業務能力認定資格。限期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八條 被取消的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檢測業務能力認定。
第二十九條 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因違反本辦法規定被責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間,暫時停止對該機構業務能力認定。
第三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認定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對向不符合本辦法申請條件的單位予以認定的,或發現違法違規問題不予查處、處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一、認真學習、貫徹《市圖形標志管理辦法》
學習、貫徹、落實好《市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標準化管理辦法》。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抓好《市圖形標志管理辦法》和《關于貫徹<市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標準化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滬質技監標[]380號)的宣傳貫徹工作,使每個涉及部門、單位的領導充分認識該項工作的重要性,要結合實際開展具有特色的宣傳活動,形成濃郁的宣傳氛圍,做到大家關心,人人有責。
二、組織公共信息圖形標志國家標準的宣傳培訓
區質量技監局要會同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實際,組織有關公共信息圖形標志國家標準的宣傳貫徹培訓,并積極為本區各行政主管部門、各行各業提供有關公共信息圖形標志國家、行業等標準及資料咨詢服務。
三、建立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標準化管理網絡
涉及部門、單位要明確一位分管領導負責該項工作,并推薦一名工作人員,作為區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標準化管理聯絡員。并逐步建立健全區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標準化管理信息溝通網絡,及時溝通區域內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標準化管理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相關活動,確保區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標準化管理工作落到實處。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標準化管理網絡,由區質技監局負責。
四、齊抓共管,全面推進
本區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各司其責,根據各自行業的特點,組織開展本系統、本行業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標準化管理的實施。區文明辦、商旅委、體委、規劃局、建委、公安消防、市容環衛、教育局、衛生局、文廣局、電信局、賓館、商貿、鐵路、公交、碼頭、街道社區等,要齊抓共管,相互配合和協調,全面推進。
五、檢查、督促、整改與完善相結合
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要做到三個相結合。即:檢查與自查相結合、檢查與督促整改相結合,細查與完善相結合。有關單位部門之間要及時溝通信息,深入調查研究,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各行各業要齊心協力做好交通、市容環衛、商業、金融、旅游、醫療等“窗口”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標準化設置工作,以及檢查、督促、整改、完善工作。
六、制定計劃,有序推進
根據本市迎接年世博會的總體安排,各有關單位要結合實際制訂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標準化實施計劃,確定分階段實施單元進度和完成時間,并根據需要重建一批公共信息圖形標志。區質量技監局要會同各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單位,在上報實施計劃的基礎上,確定其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標準化工作重點,按照《市圖形標志管理辦法》的要求,認真組織,分步實施,并做好定期進行跟蹤評價。力爭到年使本區的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環境有較大改善,使本區公共信息圖形標志面貌煥然一新,以嶄新的姿態迎接世博會的召開。各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單位要每年兩次組織開展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標準化專項檢查整治活動,并形成制度。要按照已的國家標準實施對照、檢查、整改、完善。
七、從源頭抓好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標準化管理
結合本區市政基礎設施和重大公共項目的建設和改造,建設單位應將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的設置列入工程項目設計。要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在進行竣工驗收時,將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標準化設置情況列入驗收內容。區質量技監局要主動會同該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公共信息圖形標志設置的竣工驗收情況進行指導和服務,從源頭抓好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的標準化管理。
八、推行標志生產企業設計制作標準化符合性評審制度
為更好地落實《市圖形標志管理辦法》,區質量技監局要對本轄區內的生產、制作企業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在企業自愿的基礎上,推薦1―2家有一定信譽、制作能力的企業,參加市標準化協會組織實施的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生產企業設計制作標準化符合性評審。對通過評審的企業,由市標準化協會授予《市公共信息圖形標志設計制作標準化符合性認定證書》,作為區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推薦性定點生產制作企業。
九、典型引路,逐步推廣
區政府所在地(石化地區)及有關規劃區域將作為區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標準化管理試點示范區域,要以點帶面,逐步推廣。區各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各自行業的特點,組織開展本系統、本行業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標準化的實施。區車站、碼頭、鐵路、市政、旅游、商業、文化廣播影視、體育、學校、醫院、公安消防、市容環衛、綠化、街道社區等系統要在原有的基礎上進一步規范完善。
廣州市建筑玻璃幕墻管理辦法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8號
《廣州市建筑玻璃幕墻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5月4日市政府第15屆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溫國輝
2017年5月18日
廣州市建筑玻璃幕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筑玻璃幕墻的管理和維護,減少光反射環境影響,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玻璃幕墻,是指由玻璃面板與支承結構體系組成的、相對主體結構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變形能力、不承擔主體結構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圍護墻。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玻璃幕墻建設、管理、維護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本市建筑玻璃幕墻建設、管理與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建筑玻璃幕墻建設、管理與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土規劃、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本市鼓勵建筑玻璃幕墻相關維護責任主體投保建筑玻璃幕墻的相關商業保險。
第六條 住宅、黨政機關辦公樓、醫院門診急診樓和病房樓、中小學校、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層以上部位設置玻璃幕墻。
建筑物位于T形路口正對直線路段的外立面不得設置玻璃幕墻。
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或者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應當明確提出本條規定的禁止設置玻璃幕墻的范圍。
第七條 在下列建筑的二層以及以上部位設置玻璃幕墻的,應當采用具有防墜落性能的玻璃,并在幕墻下方周邊區域合理設置綠化帶、裙房等緩沖區域或者采用挑檐、頂棚等防護設施:
(一)商業中心、交通樞紐、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廣場等人員密集、流動性大的區域內的建筑。
(二)臨街建筑。
(三)下方有出入口、人員通道的建筑。
第八條 采用玻璃幕墻的高層、超高層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玻璃幕墻方面的專家或者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安全性論證,受委托的專家或者專業機構應當出具安全性論證報告。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包含建筑玻璃幕墻的安全性內容。
變更建筑玻璃幕墻設計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九條 采用玻璃幕墻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時,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移交《建筑玻璃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采用玻璃幕墻的建筑物銷售時,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移交《建筑玻璃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
《建筑玻璃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應當載明玻璃幕墻的設計依據,主要性能參數,設計使用年限,日常使用、維護、檢修要求,易損部位結構以及易損零部件更換方式,施工單位保修責任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內容。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在建筑玻璃幕墻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保修期不少于3年,外墻面防滲漏保修期不少于5年。
第十一條 建筑玻璃幕墻的維護責任主體實行所有權人負責制。建筑玻璃幕墻為單一所有權人所有的,維護責任主體為該所有權人;建筑玻璃幕墻屬于多個所有權人共有的,維護責任主體為全體共有人,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一個共有人為維護責任主體,牽頭負責建筑玻璃幕墻的安全維護工作。
建筑物所有權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維護建筑玻璃幕墻;建筑物所有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維護建筑玻璃幕墻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玻璃幕墻維護的具體內容、方式以及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二條 建筑玻璃幕墻的維護責任主體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日常巡查和維護義務,并制定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一)安排人員對玻璃幕墻進行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記錄、隱患報告、跟進處理等相關工作,并對所安排的人員進行相關專業技術的培訓。
(二)加強對玻璃幕墻的日常維護,不得隨意拆卸玻璃幕墻上的材料,不得添加影響玻璃幕墻安全性能的構件,不得增加玻璃幕墻的附件荷載。
第十三條 維護責任主體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建筑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單位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建筑玻璃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定期檢查,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玻璃幕墻工程應當在竣工驗收滿1年時,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此后每5年全面檢查一次;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后繼續使用的,每年全面檢查一次。
(二)建筑玻璃幕墻工程采用施加預拉力的拉桿索結構的,應當在竣工驗收滿6個月時,對采用拉桿或者拉鎖的工程部位進行一次全面的預拉力檢查和調整,此后每3年對預拉力檢查和調整一次。
(三)建筑玻璃幕墻工程采用硅酮結構密封膠進行結構粘接裝配的,應當在竣工驗收滿10年時,對采用硅酮結構密封膠的工程部位進行粘連性能抽樣檢查,此后每3年對粘連性能檢查一次。
第十四條 建筑玻璃幕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維護責任主體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建筑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鑒定單位進行安全性鑒定:
(一)面板、連接構件、局部墻面等出現異常變形、脫落、爆裂等現象的。
(二)遭受臺風、雷擊、火災、爆炸等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故而造成損壞的。
(三)相關建筑主體結構經日常巡查、定期檢查疑似存在安全隱患的。
(四)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者目標使用年限但需要繼續使用的。
(五)自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滿10年的。
(六)其他需要進行安全性鑒定的情形。
鑒定單位開展安全性鑒定,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鑒定結果,并依法對鑒定結果負責。
第十五條 經檢查、安全性鑒定發現玻璃幕墻存在安全問題的,維護責任主體應當委托具有建筑玻璃幕墻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并設置圍蔽等安全防護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后方可解除圍蔽等安全防護措施。
經維修無法消除安全隱患的,維護責任主體應當及時進行更換改造。
第十六條 對建筑玻璃幕墻進行檢查、安全性鑒定、維修更換的單位,應當在檢查、安全性鑒定、維修更換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將技術資料移交給維護責任主體。
維護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建筑玻璃幕墻的管理檔案,管理檔案包括日常巡查和維護、定期檢查、安全性鑒定以及維修更換等相關技術材料,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建筑玻璃幕墻管理檔案材料報送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建筑玻璃幕墻保修期滿后的安全性鑒定、維修更換等相關支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八條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對全市建筑玻璃幕墻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 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建筑玻璃幕墻的建設和維護情況不定期開展監督抽查,并對下列情形的建筑玻璃幕墻實施重點檢查,監督抽查可以邀請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共同參加:
(一)位于學校、車站、客運碼頭、廣場、機場、劇院以及商業街等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幕墻玻璃自爆、墜落發生頻率較高或者投訴較多的。
(三)經過安全性鑒定認為需要更換改造但尚未更換改造的。
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糾正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并將檢查結果在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官方網站上向社會通報。
第二十條 建筑玻璃幕墻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建筑物所在地的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維護責任主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險;維護責任主體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險且情況非常危急的,建筑物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緊急搶修,并采取圍蔽、安全隔離、維修更換等必要的措施,直至險情消除,由此產生的費用依法向相關維護責任主體追償。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移交《建筑玻璃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建筑玻璃幕墻維護責任主體未報送備案的,由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報送備案;逾期未報送備案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維護責任主體未開展日常巡查、日常維護或者未進行定期檢查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輕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規定,維護責任主體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性鑒定或者未維修更換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輕重,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檢測、物業管理單位以及注冊執業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規定,但尚未達到行政處罰程度的,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約談等行政管理措施,并記錄不規范行為。
第二十四條 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有包庇、縱容違法行為,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權力運行,改善行政管理水平,提高機關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權力,是指政府職能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對公共事務實施管理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局系統內部所有具有行政執法、行政審批、登記備案及其他公共管理事務職能的機構和受委托履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職責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四條 旗煤炭局負責組織全局系統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各二級單位負責對各自的行政權力運行進行規范,并接受旗局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對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管理,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實施原則。
(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四)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五)便民、高效原則。
第六條 加強對行政權力的規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確保行政管理職能充分發揮和行政管理工作規范、協調、高效運轉。
(一)實行行政管理權動態管理制度。對局機關具有的行政權力建立目錄,實行動態管理。行政權力的設定、增加、變更、轉移、取消等必須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不得擅自設定、取消或變相增加、擴大、轉移。
(二)健全行政公開制度。制定并公布辦事指南,以及局機關各隊、站、室工作職責及各類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圖,流程圖應當標明承辦崗位、相關接口、辦理程序、辦結時限、相對人權力和投訴舉報途徑等,并在單位辦公場所公示。行政管理職責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對權力運行流程圖進行變更。同時明確公開辦事依據、條件、程序、時限及監督辦法等,并在辦公場所及政府電子政務網上公示。
(三)建立完善重大行政事項集體決策制度。依法按照上級明確的職能職責,凡屬方針政策性項目,全局性問題,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實行集體決策。
(四)完善內部規章制度。制定內部工作規則,規范行政管理行為,防止交叉重復執法、隨意執法、推諉扯皮、逾期辦理等現象發生。明確協調配合工作機制,壓縮事項辦理時限,落實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服務承諾制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七條 強化對行政權力運行結果的監督檢查制度。
(一)嚴格落實《__旗建設陽光政府進一步規范行政權力運行工作實施方案》(鄂前政辦發〔20__〕8號)精神,強化監督檢查,完善監管措施,加強對行政執法和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對因執法失誤、執法過錯造成行政行為被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撤銷或變更的,其責任人(包括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及集體決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予以追究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國家規定在給予行政賠償后對責任人進行追加賠償。
(二)完善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隨時受理和定期組織收集社會各界、新聞媒體、人民群眾對局機關辦公室及各二級單位不作為、亂作為等不良行政行為的反映,并及時處理糾正。將社會投訴率和滿意率作為評估局機關辦公室及各二級單位工作效能的依據。
(三)嚴格執行《機關財務管理制度》,充分發揮財務運用效率,強化財務監管、審計和復核,提高財務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四)加大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力度。依照《__旗煤炭局內部機構工作績效考核管理辦法》,對履行職責、依法行政、完成任務、開展管理服務等工作效率、效果進行效能評估和監督檢查,推進機關行政效能建設。
第八條 嚴格考核獎懲制度。實行綜合考核、過程性考核和民主評議相結合的制度,建立科學的評價考核體系及社會評估制度。考核結果與當年的評先評優、晉級晉職掛鉤,對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獎勵;對責任心不強,甚至失職、瀆職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