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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實習、兼職現象日益普遍,但大學生的勞動法主體地位不受肯定導致其難以受到勞動法保護。本文從大學生的勞動權利能力、勞動行為能力、兼職實習行為的性質入手,論證大學生屬于勞動法上的“勞動者”。
【關鍵詞】
“勞動者”;大學生 ;兼職;實習
隨著實習與兼職崗位的需求迅猛增加,大學生實習、兼職現象日益普遍。其權利保護應引起重視。
勞動法的理念是對勞動者實行傾斜保護,對用人單位苛以各項義務,防止其利用優(yōu)勢地位侵犯勞動者權益。當前大學生受侵權的狀況,需要的正是這種可以彌補實質不對等的手段。然而大學生的勞動法主體地位卻存在爭議,大學生一直難以受到勞動法的保護。本文將探討大學生的勞動法主體資格問題。
1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勞動者概念的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2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zhí)行。”這是通過列舉勞動關系的用人方——即我國《勞動法》中的“用人單位”——來確定勞動者的外延。至于勞動者的內涵,《勞動法》中沒有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勞動關系主體的適格問題向來是難以確定的,英美法系在判例中形成的佐證標準重疊之處即有四項——控制;整體性;工作供給;損益 。我國勞動法僅僅采取列舉若干勞動關系相對方的方式來界定勞動者,恐怕難以涵蓋各類實質上的勞動者。
2 對在校大學生的勞動者主體資格的分析
2.1 權利能力
我國憲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我國《勞動法》中規(guī)定:“在我國,凡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其勞動權利能力就不因種族、民族、信仰、性別、財產狀況等因素的不同而受限制或剝奪”。根據憲法和勞動法的規(guī)定分析,勞動權利能力與公民身份相伴而生。只要是我國公民,大學生就依法享有勞動的權利能力。
2.2 行為能力
2.2.1 年齡因素。我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勞動法》第五十八條還規(guī)定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是未成年工,國家對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而根據我國現行的教育體制,我國大多數大學生都已年滿十八歲,符合年齡要求。
2.2.2 智力因素。同以上幾個因素,大學生這一群體也普遍符合這一要求。從某種程度上說,由于經過高考的選拔和接受高等教育,這一群體中智力水平高者更加密集。
2.2.3 自由因素。在行為能力方面,這是唯一可能對群體意義上的大學生構成勞動行為能力障礙的因素。有觀點認為,由于要完成正常課業(yè)和受到學校的管理,大學生不具一般勞動者的人身自由。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對自由因素的理解過于形式主義。在大陸法系,人身隸屬性一直是勞動關系的最重要特征之一。勞動者應接受用人方的管理和支配,而自由是不可或缺的前提。但也正是隸屬關系這一根本原因,揭示出自由是應用人方對勞動者的勞動安排和要求之需,因此不必拘泥于勞動者是否可以完全支配自己的時間。只要勞動者的自由能夠滿足用人方的要求,那么勞動者便滿足了實質上的自由因素。因此,大學生不應因此因素被認定為缺乏勞動行為能力。
3 對大學生作為勞動關系主體的分析
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要件解決的是大學生的基本資格問題。欲成為受勞動法保護的狹義勞動者,還應具有用人單位的相對人的地位 ,即應建立具體的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否則,便不存在勞動法的調整對象,自然不能受到勞動法的保護。
大學生進行的兼職、實習等活動不能因為其具有基本的勞動者資格而當然認為都屬于勞動法的范疇。這些行為是否由勞動法規(guī)制,則取決于其本質屬性。下文將分別分析。
3.1 兼職
首先應明確,兼職行為建立的關系中同樣包含雇傭關系。我們采用人身依附性這一基本標準來確定兼職行為是否能夠建立勞動關系。其具體細化標準主要包括:1.廣泛的指示權,即用人單位是否能夠單方確定工作的時間、地點、業(yè)務;2.整體性,即提供的工作是否為企業(yè)日常經營不可缺的部分;3.關系的持續(xù)性,即是否長期地為某一雇主工作。 在用人方選擇兼職人員的過程中,其工作時間、地點、業(yè)務種類都已經確定,均有用人方決定。即使是兼職人員自由決定的部分也是在用人單位允許的前提下,仍然屬于受到用人單位控制。但是在整體性和持續(xù)性方面,大學生的兼職行為應具體分析。對于大學生進行的分發(fā)傳單等類似兼職,只是有用人方的臨時需要而產生,往往不具有整體性和持續(xù)性。對于這類兼職行為,可以作為雇傭關系由民法處理。而大學生進行的與用人單位員工工作性質相同,持續(xù)時間較長的工作,則應納入勞動法保護。尤其是即將畢業(yè)的大學生,由于時間充足,他們的兼職工作幾乎與普通全日制勞動者相同,符合勞動關系主體的要求。
3.2 實習
實習,與一般的勞動關系不同的點在于它具有培訓的性質。從單位來講,他們有對實習生進行培訓,提供實習場所的義務。從實習生來講,他們付出了勞動,同時獲得了實踐經驗。實習的這一特殊性質,使得實習生的地位頗具爭議。
筆者認為,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可以成立勞動關系。實習確實有培訓的性質,但我們應注意到這種培訓與有償培訓的不同。有償培訓,是為了提高技能而為之,一切活動以接受培訓者為中心。而實習生在實習單位的實習則不同。實習單位給實習生分配勞動任務,是出于本單位的需要。其實質與使用一般勞動力并沒有本質差別,只是在分配具體任務時要兼顧實習生的實際能力。實習生要靠自主學習來提高自身。因此,實習所具有的培訓性質不妨礙其建立勞動關系。只要這種實習能夠滿足人身依附性要求而不是短期的簡單非整體性勞動,就可以建立勞動關系。當然,這種勞動關系的具體權利義務可以因實習生的能力因素而與一般勞動關系之權利義務有所差別。
4 結論
大學生符合勞動者的條件。在符合勞動關系本質的兼職及實習行為中,大學生應當屬于勞動法上的“勞動者”,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
【參考文獻】
[1]孫曉紅,《勞動法上勞動者概念之研究》,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
[2]侯玲玲,王興全,《勞動法上勞動者概念之研究》,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
[3]侯玲玲,王興全,《勞動法上勞動者概念之研究》,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
上午好!
作為暑期大學生實踐活動指導老師代表在這里發(fā)言,我感到非常榮幸。
暑期社會實踐是促進青年學生提高自身素質、發(fā)揮知識技能優(yōu)勢服務社會的重要渠道和有效載體,是第一課堂教育的有效補充和延伸。社會實踐是當代大學生健康成長、和諧發(fā)展的必經之路。我校每年都組織大中專學生志愿者參加“三下鄉(xiāng)”社會實踐活動,目的是引導幫助同學們在實踐中深入學習社會知識,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滿懷激情地投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今年,我們在勝利完成教學評估的時刻,尤其是在全國上下喜迎黨的“十”召開之際,在紀念中國共青年團建團九十周年之時,在中原經濟區(qū)建設開局之年,組織開展好暑期社會實踐對于引導青年學生深入了解基本國情,組織引導同學們在現代化建設的生動實踐中受教育、長才干、作貢獻,與祖國共奮進、與時代同發(fā)展,助推地方經濟發(fā)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作為社會實踐活動指導老師,我們將按照校團委《關于做好XX年暑期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準備工作的通知》要求,首先緊緊圍繞“奉獻在基層;緊跟黨走,實踐成才;青春建功”三大主題,堅持擴大活動覆蓋面,認真開展好各類活動;二是提升活動實效性。加強與服務地的聯系、溝通,積極向社會學習,掌握基層的實際需求,根據實際開展各類實踐活動,切實幫助當地群眾解決實際困難,為群眾帶去實惠;三是加強組織管理。城市與環(huán)境學院在學校的領導下,活動前做好思想、心理、專業(yè)、體能等方方面面的準備,活動中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意識,提高防范意識,健全保障機制,確保參加活動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活動后及時總結、完善、提升相關資料,鞏固活動成果。四是,樹立良好的xx學院形象,積極為地方辦實事、辦好事。我們來自xx學院不同的院系,都掌握了一定的科學技術,希望廣大同學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長,不怕吃苦,為社會做好服務!
這次暑期大學生實踐活動參與學生多、活動范圍廣,不僅僅需要指導老師的精心指導,更需要同學們的積極配合、主動參與,希望參加社會實踐的同學,自覺服從帶隊老師的領導和指揮,嚴格遵守團隊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識;希望同學們充分發(fā)揮主觀能動性和青年人的創(chuàng)造性,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勇于實踐、敢于創(chuàng)新,堅定走與人民群眾相結合的道路,虛心向人民群眾學習,保持艱苦奮斗和求真務實的優(yōu)良作風,發(fā)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者精神,努力塑造健康文明的新時代大學生形象,樹立好xx學院大學生良好的社會形象。
同學們,青春只有在為祖國和人民的真誠奉獻中,才能更加絢麗多彩;人生只有在融入國家和民族的偉大事業(yè)中,才能更有時代價值。讓我們共同攜起手來,珍惜社會實踐大好機遇,在實踐的廣闊舞臺上,開闊視野,增長見識,奮發(fā)有為,樹好形象,奏響時代的最強音,譜寫激情燃燒的青春樂章。
“紙上的來總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理論知識只有與社會實踐結合在一起,才能煥發(fā)出絢麗的光彩。希望同學們珍惜這次社會實踐的機會,用心觀察、用心思考、用心總結,在實踐中展示風采,錘煉品質,練就本領,為落實科學發(fā)展觀、構建和諧社會貢獻我們的聰明才智。
關鍵詞:高職;大學生;社會實踐;安全
一、高職院校大學生社會實踐安全現狀和原因分析
1.高職院校大學生社會實踐安全現狀
(1)大學生社交安全現狀。當代大學生人際交往的范圍不斷擴大,社會實踐中人際關系的社會性也被大大強化。然而在實際過程中,一些大學生并不懂得該怎樣與他人交往,缺乏與他人交往的基本知識和技巧,也缺乏安全意識。有不少的學生認為交友過程中發(fā)生的惡性事件是小概率事件,平時小心一點即可,甚至有些學生認為此事與我無關。
(2)大學生勤工助學安全現狀。在重慶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調查中,接近90%的學生都參加過勤工助學,因此大學生勤工助學呈現普遍化、低齡化以及涉及領域廣泛化的特點。但是對于大學生在勤工助學中的權益是否得到保障的問題,有一半學生表示沒有得到保障,甚至還有四分之一的同學表示曾有過勤工助學的受騙經歷。
(3)大學生頂崗實習安全現狀。頂崗實習是高職院校教學活動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同時也最能體現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的高職教育特色。教育部明確要求,高職院校要安排學生半年以上的企業(yè)頂崗實習實踐活動。絕大多數學生在生產一線從事專業(yè)技能型工作,需要用到各種專業(yè)工具、設備,由于安全教育不到位、工作尚不熟練等因素,容易導致事故的發(fā)生。
2.高職院校大學生社會實踐安全現狀原因分析
(1)大學生社會經驗不足、安全意識較弱。當前的大學生大多數是在家庭的保護和關注下成長,在面對社會實踐過程中的諸多不確定性因素時,沒有很好的應對能力,在交通、住宿、飲食、消防、詐騙等方面的安全意識較弱,法律意識淡薄也是造成在社會實踐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
(2)大學生社會實踐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不完善。如,國務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利用業(yè)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yè),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實習生的身份是在校學生而非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所以大學生實習期間、勤工助學期間的權益保護在法律上處于一個空缺狀態(tài)。
(3)高職院校對大學生社會實踐安全管理不夠。高職院校應高度重視學生安全意識的培養(yǎng),建立健全大學生社會實踐安全教育指導制度。建立相對穩(wěn)定的社會實踐基地,組建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責任心強、吃苦耐勞的社會實踐指導教師隊伍,對大學生社會實踐過程進行緊密指導,避免“放羊”的狀況發(fā)生。
二、高職院校大學生社會實踐安全管理對策
1.社會實踐前應該做好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是大學生進行社會實踐的第一堂課,包括安全防范常識、人際交往教育、應急處理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針對不同的實踐類型,開展相應的安全教育。并針對大學生在社會實踐過程中可能面對的各種安全隱患,通過案例進行安全防范教育。加強對大學生的法制教育,使大學生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依法規(guī)范和約束自己的行為,不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可把社會實踐中涉及到的安全知識編制成冊,讓學生帶在身邊,隨時閱讀。
2.社會實踐中應該做好過程管理
學校應該設立相關制度,做好社會實踐中的過程管理。教師從大學生離開學校開始,通過到實踐現場檢查或電話、短信、QQ、微信等方式,跟蹤大學生的實踐過程,并要求大學生每天寫社會實踐日志,這樣教師可掌握大學生的社會實踐動態(tài),解決社會實踐中發(fā)生的問題,確保大學生社會實踐順利開展。
3.社會實踐應做好安全預案和應急處理
為保障大學生社會實踐安全,學校要制訂安全預案。預案應包括社會實踐隊伍管理要求,社會實踐途徑路線的注意事項,以及關于突發(fā)事件的明確的應對方法。
[關鍵詞]大學生兼職 勞動法 勞動關系 建議
The labor protec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who take part-time
ZHOU Zhou
Abstract:By introducing the background of college students who take part-time job are treated invidiously.Then analyze the present situation to explain the feasibility and necessity of labor protection for college students who take part-time job.Lastly give it some advice.
Keyword:College students who take part-time jobLabor lawLabor relationsAdvice
大學里,有很多大學生都會出外尋找一些兼職工作,以減輕家里的經濟負擔或是豐富自己的社會閱歷,讓自己得到更多的鍛煉。而在這過程中,社會的現實卻讓他們往往扮演著一個“廉價勞動力”的角色,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付出的辛勤勞動,往往得不到合理的報酬。大多用人單位都只向兼職大學生支付較低的報酬,有的甚至拖欠工資。兼職大學生們的權益沒有得到相應的有效保護,而如何正確把握保護的尺度也是一個難題,而我們首先需要了解問題產生的背景,才能逐步解決問題。
一、問題產生的背景
現今,多數大學生在兼職時,用人單位不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認為兼職大學生與他們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所規(guī)定的勞動關系,使得他們的權益受到損害。而兼職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屬于勞動關系,又是否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保護,一直受到爭議。依據《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fā)[1995]309號)(以下簡稱《意見》)中,第12條寫到:在校生利用業(yè)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yè),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大多用人單位正是曲解了這條規(guī)定的真正含義,才使得兼職大學生們一直游離在勞動保護的邊緣。
二、大學生兼職現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條例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這是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別規(guī)定。顯然,非全日制用工不能完全涵蓋大學生兼職繁多種類。當下,大學生兼職的工作時間往往是不確定的,帶有很強的即時性與波動性,從兩三個小時到十幾個小時不等,并且大學生兼職的工作周期也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所定的。因此,用人單從這個角度出發(fā)就很容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規(guī)定誤導。這也極容易給一些用人單位造成暗示:大學生兼職無法可依。因此,當今的兼職大學生(以我周圍有過兼職經驗的同學的真實經驗為例)他們在兼職過程中所得到的回報都是極低的,與他們付出的勞動是不成正比的,通過下表闡明。
通過上面的兩個表(圖)可以看出,大學生在兼職時所得到的回報是很低的。依據2008年8月湖北省政府發(fā)出的《通知》規(guī)定:武漢市中心城區(qū)工作的鐘點工,小時工資不得低于7元。而武漢中心城區(qū)包括武漢市區(qū)、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及東湖生態(tài)旅游風景區(qū),大學生幾乎都在這些地區(qū)兼職,可他們的報酬卻比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還低,可見兼職的大學生們仍然處于一個不利的位置。
三、對《意見》的正確理解
大多用人單位不與兼職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并由此支付他們較低的報酬。當學生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此來保護自己的相關利益時,大多用人單位則會拒絕這種要求。而他們拒絕的依據是,《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fā)[1995]309號)第12條寫到:在校生利用業(yè)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yè),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要保護兼職大學生的利益,就必須正確理解《意見》的真正內涵。《意見》是國家在1995年頒布的,具有很強的時代性,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現在的法律需求了。“勤工儉學”是國家大力提倡的,國家鼓勵大學生通過自己勞動獲取勞動報酬以解決學費和生活費。如今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大學生兼職不僅僅是去參加實踐活動,更主要的是通過打工能夠增加自己的收入①。在《意見》中,“不視為就業(yè)”并不等同于學生與用人單位“未建立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是人們在從事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社會關系。很明顯“就業(yè)”和勞動關系不是同時發(fā)生的一個法律關系觀念,勞動就業(yè)一定有勞動關系存在,但勞動關系存在未必就是“就業(yè)”。這是因為,只要公民從事了勞動活動就存在一個勞動關系的法律問題。只不過有時這個勞動活動是發(fā)生在某種環(huán)境和條件下,如勞動者為自己勞動,大學生課余時間的兼職勞動等。因此,“不視為就業(yè)”不等于沒有勞動關系存在。有些用人單位更錯誤地把“在校生利用業(yè)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yè)。”理解為學生不是“非全日制”勞動者。這是對《意見》的一種片面理解,顯然也是不合理的。
四、兼職大學生與用人單位間的勞動
關系
所謂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可以根據它的幾個特點來判斷兼職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著雇員與雇主之間的勞動關系。
1.依附性
即雇員對雇主的依附和雇員對勞動組織的隸屬。現在大學生從事的兼職工作種類繁多,例如:商場里的導購員、餐廳的服務員、傳單發(fā)放者等。而在他們工作時,雖然大多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他們仍然服從組織的管理與安排,按時上下班,從事規(guī)定的各種工作。
2.合法性
其主體必須具有合法資格,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勞動者,其客體必須是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勞動。而對于這一點,絕大部分在校大學生都具備勞動者的合法資格,即指達到法定年齡18周歲,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3.職業(yè)性
即職業(yè)性生產勞動,有穩(wěn)定性、技能性特征,以及對職業(yè)培訓的需求。相關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如擔任公務員、服兵役等不屬于勞動就業(yè),而在校大學生所從事的一般工作并不在此列,并且大學生的一些兼職工作如禮儀、翻譯等需要很強的技能性。綜合以上幾點,可以看出在校大學生兼職是否成立勞動關系不能僅僅因為他們的特殊身份一概而論。他們在從事具體工作時的角色就是普通的勞動者并非在校大學生,應該嚴格地就事論事。如果過分強調他們身份的特殊性,往往會造成實踐中一些企業(yè)的投機取巧,故意挖掘法律的空白,損害兼職大學生的權益,這無疑是對大學生以學生身份參加工作的一種歧視。
4.有償性
即圍繞勞動報酬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兼職大學生付出勞動,用人單位就該給予報酬。大學生的有償性勞動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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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護兼職大學生合法權益的建議
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常常扮演“被剝削”的角色,遭受不公正的待遇,這些都應該引起我們的關注與思考。大學生兼職在客觀上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及一定的社會價值,學生可以通過這種方式減輕家長在經濟上的負擔,也可以增加自己的實踐經驗,所以這種現象仍可能在很長一個時期內存在、發(fā)展。然而,大學生兼職的健康、有序發(fā)展是需要國家通過一定法律形式的干預、調控予以保障。但是,將大學生作為一個獨立主體納入《勞動法》的保護范圍是不現實也是不可行的。因為大學生的本職還是學生,一旦將大學生納入進來之后,會涉及很多問題,如最低工資、最高工時等。這些問題是否都要適用于此《勞動法》,如果全套適用之后,他是否還是學生主體的身份呢?這些都是非常復雜的問題,在立法還不能解決這么復雜的問題之前,將學生納入進來是不合適的,而且立法也是一個漫長的過程②。但我們可以通過如下幾條建議切實保護大學生在兼職時的利益。
1.讓兼職者明白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在學校或行政部門設立受理包括大學生兼職在內的以兼職工作為主要服務對象的法律咨詢機構。
2.擬定保護大學生兼職的相關規(guī)范
在遵循我國勞動法原則及充分考慮與現行勞動法律制度的協(xié)調性的前提下,針對大學生兼職做出一些補充性的具體規(guī)范。如最長勞動時間、最低工資標準等的規(guī)定。
3.依靠相關機構以及借鑒成功例子
教育部門可以采取措施,減輕學生負擔,規(guī)范學生兼職的市場。另外,可以借鑒一些國外的做法,例如:英國的一些高校就成立了大學生兼職協(xié)會,以維護大學生在兼職期間工作環(huán)境、收入等方面的權益。在我國由于大學生這個群體從事的工作沒有完整、明確的規(guī)范,像一些特別繁重勞累的體力工作、有毒有害的工作等。如果兼職大學生從事大量此類工作的話,他們的健康將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從而影響其學業(yè),甚至前途。那樣的話,大學生們可就得不償失了。在當今社會下,大學生正當的參加一些社會實踐固然沒錯,且應當予以鼓勵和保護。現今大學生兼職的現象越來越多,因此從法律上進行明確規(guī)范,是勢在必行的。
注釋
①董保華.陸胤.企業(yè)雇用在校大學生相關法律問
題探討.中國勞動,2007(6).
②韋健男.《勞動法》的門檻:大學生你是否準入.法
律經緯,2008(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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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報,2005,(2).
[5]董保華.勞動法論(第一版).北京:世界圖書出
版社,1999.
[6]房紹坤,郭明瑞.勞動法案例教程.第一版.北
關鍵詞:高職;共建新農村;實踐教育
中圖分類號:G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2)17-0240-01
一、廣泛開展生產勞動和社會服務理念教育
高職學生建設新農村是項義務勞動,條件艱苦,很多學生都望而卻步。高職院校要培養(yǎng)大學生“生產勞動”和“社會服務”理念,大力倡導大學生參加志愿服務等公益活動。同時,結合學校開設專業(yè)特點及區(qū)域特色,積極拓展社會服務的新領域、新載體、新形式,鼓勵大學生參加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貧困地區(qū)支教計劃、青春紅絲帶志愿行動等活動,激發(fā)大學生參與社會服務的熱情,帶動更多大學生參與到共建新農村活動中來。
另外,政府部門制定社會各方面支持高職學生社會實踐的政策和具體辦法,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為大學生社會實踐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同時,加強對大學生社會實踐的宣傳,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體,要深入宣傳報道大學生社會實踐,為大學生社會實踐營造良好氛圍;要開展大學生社會實踐理論研究,指導社會實踐深入發(fā)展。政府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相應維護學生權益的法規(guī)措施,保護大學生在實踐過程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結合學生專業(yè)特色,師生共同參與新農村建設
高職院校要把社會實踐納入學校教育教學總體規(guī)劃和教學大綱。進一步加強以教學實踐、專業(yè)實習為主要內容的實踐教學。通過有效地開展專業(yè)性的實踐活動,使得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將所學知識與實際問題有機地結合起來,加深和鞏固專業(yè)思想,逐步提高自己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提升綜合素質。另外,在實踐中把大學生社會實踐與教師社會實踐結合起來,組織高校干部教師參加、指導社會實踐。學校黨政干部和共青團干部、思想政治理論課和哲學社會科學課教師、輔導員和班主任都要參加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鼓勵專業(yè)教師參與、指導大學生社會實踐。要把干部、教師參加和指導大學生社會實踐計入工作量,作為考評的重要依據,調動干部、教師參與社會實踐的積極性。積極發(fā)揮教學實踐中教師的主導作用和學生的主體作用。
高職院校要根據年度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點和不同年級、專業(yè)學生的具體情況,精心設計、周密安排大學生參加“共建新農村”的社會實踐活動。例如,旅游專業(yè)的學生可以深入當地農村,挖掘當地富有特色的文化,開發(fā)旅游資源,把自己所學的知識同服務農村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實踐緊密結合起。高職師范類學生可以深入農村,為農村學生義務開設文化輔導課,興趣班等,滿足鄉(xiāng)村孩子的求知欲望。音樂舞蹈等藝術類專業(yè)學生可以到鄉(xiāng)村義演,把高雅文化普及到農村,提高農民的文化素質和藝術修養(yǎng)等。
三、建立大學生社會實踐基地
高職院校要主動與農村鄉(xiāng)鎮(zhèn)、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社會服務機構等聯系,本著合作共建、雙向受益的原則,從地方建設發(fā)展的實際需求和大學生鍛煉成長的需要出發(fā),建立多種形式的社會實踐基地,力爭每個學校、每個院系、每個專業(yè)都有相對固定的基地,長期堅持,使學生受鍛煉,當地見效益。定期評選表彰大學生社會實踐示范基地和優(yōu)秀基地,不僅讓學生在基地通過實踐勞動提高他們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增加他們的實踐經驗,而且還要培養(yǎng)他們熱愛祖國的高尚情操,培養(yǎng)他們與廣大勞動群眾的深厚感情以及強烈的社會責任感,最大限度地發(fā)揮社會實踐活動基地的實踐教育和德育教育兩大功能。
四、建立大學生社會實踐獎勵機制,促進高職院校與社會“共建新農村”長效機制
目前高校包括高職院校社會實踐普遍較為零散,缺乏統(tǒng)一的制度規(guī)范。主要原因是教學主管部門對大學生社會實踐的規(guī)定不明確,獎勵制度不健全,實踐主體外部缺乏驅動力,內驅力調動不足,對實踐主體的積極性保護不力。
大學生社會實踐長效機制的建立,有賴于其實效性的發(fā)揮。實現社會實踐實效性的關鍵因素主要就是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即激勵機制的建立和完善。激勵機制不完善或者缺乏有效激勵機制的活動,是很難長久、持續(xù)地生存和發(fā)展的。采取行之有效的激勵措施,建立必要的獎懲制度,可以大大地調動大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的積極性,不斷提高社會實踐工作的質量。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