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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養老保險制度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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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養老保險制度論文

      養老保險制度論文范文第1篇

      養老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險,是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對達到退休年齡的老年人,由國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險制度。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已經過了幾十年的歷程,經過多次的摸索、實踐,在資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籌資模式;為提高統籌管理效率,均衡離退休費用負擔,增強社會保障功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實行了養老保隊省級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對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模式在現收現付的基礎上,既面臨著人口老齡化、支出需要大幅度增加的現實,又存在著缺乏政府的財源支持、企業和個人繳費已不堪重負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養老保險前進的道路是十分曲折、困難的。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針對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查找出現問題的原因,借鑒國外的一些經過實踐而逐漸成熟的經驗,淺談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

      關鍵字:養老保險制度現狀完善

      一、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養老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險,是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對達到退休年齡的老年人,由國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基金是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國家為實施養老保險計劃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而預先建立起來的、用于保障受保人養老基本生活需要的專用基金。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是50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1958年和1978年兩次做了修改,1991年各地區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又進行了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為主要內容的改革,制定了《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1995年3月和1997年7月又分別制定了《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等文件,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已經過了幾十年的歷程,經過多次的摸索、實踐,在資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籌資模式;為提高統籌管理效率,均衡離退休費用負擔,增強社會保障功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實行了養老保隊省級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對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為使養老保險更合理地收繳及使用,養老保險實行了省級統籌,實行省級統籌的目標是: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管理服務社會化,在全省范圍內調劑和管理基金,以確保離退休金按時足額發放的養老保險體系。我省實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是根據這個目標,依據國務院的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逐步做到統一繳費比例,統一管理和調劑使用基金,統一養老金的發放辦法和標準,通過規范和調整,逐步統一企業繳費基數和比率。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1、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過程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是1993年經過重大改革,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全的原則。1997年,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制度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統一和規范企業和個人的繳費比例。企業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要逐步達到本人工資的8%。二是統一了個人帳戶的比例。個人帳戶一律按個人工資的11%記錄。三是統一了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金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基礎養老金,按當地平均工資的20%計算,凡按規定繳費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都可以享受這項待遇;另一部分是個人帳戶養老金,按退休時帳戶積累額除以120計算。

      我省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是根據國務院的養老保險辦法的要求,于2005年7月1日開始實施《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我市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的通知》,實施此制度是進一步完善我省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客觀需要,其基本原則是:逐步建立起適應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建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統一籌集和管理使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人員管理、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社會化發放的統籌管理體制;并建立了獎懲機制,為進一步強化社會保險目標管理作了必要的補充。

      2、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出現及意義

      社會統籌是指依靠國家立法和行政保證,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統一籌集、統一管理、統一支付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形式。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屬于社會公共基金,歸投保人共同所有;養老金的支付一般采取規定受益的方式,具有很強的社會財富再分配的性質。社會統籌表現為養老保險基金的現收現付,主要是使養老基金成為活動基金,加強現金的流通,它正常運行的最重要前提條件是長期相對穩定的人口結構和表現為退休人口占生產性人口比重的經濟負擔比率;以現收現付為特征的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更多強調的是短期尤其是年度內的財政收支平衡;強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再分配,較好地體現市場經濟所要求的社會公平。社會統籌還使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與國家的整體年度財政預算相協調,有利于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預算項目和國家的其它各項財政預算項目相聯系,保證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在年度內達到平衡,有利于國家整體經濟的運行。

      個人帳戶是在國家立法和行政約束力的保證下,由政府推行的勞動者在職期間強制儲蓄以防備退休后的養老風險的制度,其核心是“自我保障”,它是個人帳戶基金屬于投保人個人所有,不作社會調劑使用。個人帳戶基金籌集采用的是完全積累的方式,規定繳費,自我受益。個人帳戶投保人的待遇水平是由個人預繳專款備付金的多少決定的,最終取決于勞動者投保期間的長短、繳費的多少和投資回報率的高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法逐月交納保險費,歷經全部就職過程,積聚起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到勞動者退休時或者一次性連本帶息返還給交費人,或者按照一定比例逐月進行發放,以保障退休職工的基本養老需求。這是個人收入在其一生中的縱向平衡分配的過程,這種方式要求將一個人一生受保險期間所需的養老保險金通過科學的保險精算預測,按照一定比例平均分攤到勞動者一生的勞動期間內,使勞動者工作期間的部分收入能夠延遲至退休期間使用。因此,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個人帳戶形式是將勞動者就業期間的部分收入以延期支付的形式表現為其退休時領取的養老金。

      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在現階段究其實質是現收現付的社會統籌模式與完全積累的規定繳費模式的綜合,它是通過國家立法,采取強制性手段,統一籌集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建立或選擇專門的機構對基金統一管理。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一部分供基金全體受保人共同調劑使用;余下的基金部分進入個人帳戶,歸受保人個人所有,并作為計發養老金待遇和繼承的基本依據。可見,現階段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個人帳戶”是由原來制度中現收現付的一定比例和改革后采取的完全積累基金的一部分構成的。

      三、實施中出現的問題

      1、在實踐中,社會統籌常常只能顧及當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狀況,而無法顧及到未來人口老齡化和可能出現的經濟危機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帶來的風險,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長期平衡是社會統籌的難題。而大數額的人口進入養老金領取者的行列,這無疑會給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帶來巨大的壓力。由于積累的個人帳戶由于要求收支平衡的期間過長,容易受到通貨膨脹的嚴重影響,一旦遇到大的經濟危機和金融危機,養老金個人帳戶的貶值風險無法抵御;而且,單純以個人交納的保險費數額來決定養老金給付數額的模式下,社會的低收入者或負擔重的勞動者往往難以通過自身預提積累的保險金滿足維持退休后最基本生活水平的需求。

      2、機制轉軌過程中存在著巨大的資金缺口。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從現收現付模式轉向“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模式,從財富流動的機制上來看,新制度下的勞動者除了要為自己繳費之外,還必須為退休的上一代再交一次費用。現收現付模式向積累模式的轉換過程中,存在著一代人必須養活兩代人的難題,即當代勞動者在為自己積累資金、充實自己的“個人帳戶”之外,還必須繳納足夠的基金養活上一代人。

      3、在社會極度進步的時代,經濟高速發展也帶來了極不穩定的因素,企業破產導致下崗職工增多,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更加困難。由于各種因素所致的經營不景氣、頻臨倒閉或破產的企業很多,同時,下崗職工的人數也因此而增多。雖然企業破產了,職工下崗了,但時間不會停止,由此產生的養老保險基金還得繼續交,但下崗的職工拿不出這部分資金,但退休的那部分職工的退休工資還得繼續發放,在這種情況下,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只出不進,社會統籌的入不敷出就將不可避免。不僅如此,一方面企業經營困難,另一方面又需要被迫不斷地提高繳費率去應付日益增長的養老金支付壓力,不僅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入不敷出,由此也導致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乃至進一步拉大地區之間社會經濟發展的水平。即使是在省市級“社會統籌”的范圍內,不同縣市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盈虧也涉及到當地的人口結構、制度的覆蓋范圍、企業的繳費能力、社會養老金的替代水平和基金征繳到位率等諸多因素,差距過大也會造成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和調節的困難和壓力。

      4、缺乏政府的財政投入。在1995年的《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同級財政予以支持”。但在實際工作中,有關支持的手段、力度、范圍和財政基金的來源卻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此種支持很難到位。

      綜上所述,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模式在現收現付的基礎上,既面臨著人口老齡化、支出需要大幅度增加的現實,又存在著缺乏政府的財源支持、企業和個人繳費已不堪重負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養老保險前進的道路是十分曲折、困難的。

      四、出現問題的原因

      出現以上問題,一部分原因是養老金管理不善造成的。我國的養老金制度并沒有遵循切合實際的核算原則實施管理,或者說是很多因素導致無法切實遵照國家規定的制度實施,結果是繳費水平不足以支撐養老金的支付;以享受特殊待遇的職工為服務對象的特別養老金制度更是如此。國家公務員可以不向該養老金制度繳納任何的費用而在養老保險上都作為視同繳費,退休后都能享受到非常豐厚的養老金。另外,有些國家的養老金制度普遍存在逃避繳費的弊病,由于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老齡化趨勢不斷加強,計劃生育政策出現的弊端將在養老這一領域出現,有調查顯示,未來幾年,將出現兩個年輕人養活四個老人的狀況,這不僅意味著有更多的人有資格領取養老金,致使養老金的支付費用增加,而且還意味著為養老金領取者提供經費的在職職工人口比例在下降。目前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仍然是現收現付式的,許多地方發放養老金只能是拆東墻補西墻,拖欠職工養老金的現象也是屢見不鮮,交費人養老金難以兌現的風險在日益加大。更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企業,特別是非國有企業對參加社會統籌的熱情不高,近年來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情況不容樂觀,拖欠或逃避繳費的企業有增加的趨勢。就個人帳戶上的資金積累而言,按照統一制度的要求,個人繳費要逐步增加到8%,條件允許和經濟發達地區被要求加快增加提取的速度。與此相應,企業按比例劃撥的部分也要同步增加。這樣做固然對個人繳費有某種激勵作用,但社會財富的流動方向卻是與社會養老保險的設計目標是相違的。因為,按照現有的制度安排,經濟效益越好的企業,職工的工資收入就越高;經濟效益越差的企業,職工的工資收入也就越低,個人帳戶提取的比例即使相同,個人帳戶上養老金的積累額也是有差別的。工資差距越大,最后獲得的養老金收入的差別也就越大。而且,社會統籌部分的養老金水平,最后也要按照個人帳戶的“記帳比例”進行計算。這就是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模式的受益唯一的標準是個人和企業繳費的多少。顯然,這個模式中財富是向收入高的人群流動的,這與發揮社會養老保險在代際內部水平分配的功能,將高收入階層的財富轉移給低收入階層的既定目標是完全相反的。

      由于必須用社會統籌的基金去償還舊制度對上一代人的欠債,難以在代際內部進行收入的再分配,這就造成了當代人個人帳戶的“空帳”。由于必須用現在交費人的交費來支付現在已經退休的老職工的養老金,事實上部分積累資金又不得不去完成現收現付的目標,個人帳戶也就只能有名無實。而由于現階段的部分積累基金還不夠上一代人的現實養老金,無論是個人帳戶,還是部分積累,就都只是一個構架而已。

      目前,當代勞動者一代除了要為自己積累一個“個人帳戶”之外,還必須拿出另外的繳費比例來養活退休的老年一代,一代人要承受兩代甚至兩代人以上的繳費份額,以償還幾十年現收現付留下的養老金欠債。在新舊模式轉軌、同時又面臨人口老齡化的情況下,工作中的一代所承受的繳費壓力和在收入再分配中的犧牲是不難想象的。

      五、國外養老保險的相關制度

      德國養老保險的管理方法:1、自治原則。各行業和州、地方保險機構都獨立存在,自主經營,在自治管理中維護自身的經濟利益。2、依法行事。保險機構必須依照國家法律進行活動并有義務接受國家的監督。聯邦政府設立保險監督局、檢查和監督保險機構的行為規范。如果后者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企業或投保人有權依法照法律程序提出訴訟。德國這種管理方法與我國現在實行的較為相似,實行自治原則將可以使養老保險金更合理地管理與使用,而依法行事可以充分發揮各監督機構的權利,以保障專款專用,使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日漸直向成熟。

      而美國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障、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三塊組成,這不實用于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就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而言,這會加劇貧富兩極分化。

      法國養老保險管理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強制實施。養老金的支付屬待遇限定型,養老保險基金的征集屬現收現付制度。法國和我國不太一樣的地方有:1、養老保險的范圍和對象主要包括:1)工商企業的工薪人員;2)農業職工;3)社會保險系統的職工;4)不具有長期工作合同的臨時工。2、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法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分為四個層次:1)基本養老保險制度;2)強制的普遍實施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3)非強制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4)個人參加商業壽險。法國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歷史較長,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的體系,其中這兩點很值得我們學習。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由于執行的力度不夠,很多企業或個人不愿意繳納養老保險,而隨著矛盾的出現:1、養老支出增長過快。平均壽命延長,隨著人們平均壽命的延長,老齡化帶來的經費支出增長,對養老保險基金帶來很大壓力。2、養老保險費限定繳納期限短。致使現在出現養老保險金出現國家大量補貼的狀況,這極大影響了國家的發展。

      而加拿大實施的喪偶的存在生存方可得到對方所繳納所有養老保險的60%的制度,這種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喪偶老人的利益,有利于社會的穩定,也很值得我們學習。

      六、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

      1997年7月國務院領導在全國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工作會議上指出在深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暴露和反映出了一些問題。一是多種養老保險辦法并行,給管理工作帶來諸多困難;二是基本養老保險水平差距過大,存在攀比待遇水平的現象;三是基金統籌層次過低,調劑能力弱,少數經濟效益不好的地區和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難以保障;四是個人繳費到位的速度慢,個人帳戶的功能沒有得到充分體現;五是國家關于基金管理的規定沒有得到認真執行,擠占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問題比較嚴重。”這些問題,使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模式的環境風險和目標風險都在加大。因此,采取什么樣的政策和措施,化解風險,保證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模式能夠順利地運行,是目前實際工作中最重要的問題。

      1、加強養老保險制度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并且經營管理的期限長達數十年,因此應當針對已經出現的問題分別完善幾個層次的立法,如社會保險(障)法、養老保險管理辦法等,規范籌資方式,明確管理機構和經辦機構,規范資金的運用與投資,加大處理違規行為的力度,統一監管標準,保障資金的安全,促進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的發展。

      2、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一般來說,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制度的最終實現目標有三個方面。首先是能夠建立充分的基金儲備,以保證國家社會養老保險計劃的順利運轉,實現保險功能,這是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制度運行的根本目標。其次,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的各個環節,都要充分保證社會經濟運行的效率性,而不能對社會經濟發展造成障礙。第三,通過其特有的財富轉移機制,達成社會收入第二次分配的目標,努力做到社會公平。“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模式,既能夠通過統籌機制照顧退休人員的現實利益,保證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現收現付功能的實現,又設立個人帳戶著眼于工作著的現在一代人的長遠利益。在實踐中它既能夠發揮現收現付模式和完全積累模式的長處,又在一定程度上互補了二者的缺陷。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模式的關鍵是基金的來源。只有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承擔基金籌集的責任,共同參與、共同努力、相互協調才可能保證財源的穩定性。傳統的體制下,國家已經無力繼續支撐不斷增長的社會養老保險費用,實際上現收現付模式已經破產。但是國家作為社會保障的主體,組織、協調并保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運行是其根本的權利和義務。推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模式是創新性的嘗試,在目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加大的情況下,國家需要加大參與和干預的力度。

      3、國家對上一代人的債務,可以尋求一定的補償辦法:一是從現有的國有資產存量中取一部分補充其漏缺。我國在對國有經濟結構進行調整改組,自然要涉及對國有資產進行重新配置,可以結合這一過程,劃出部分國有資產補充到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去;二是國家財政應劃撥資金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進行援助。比如為按時按數額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的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等。因為,養老費用應屬于勞動力再生產費用的范疇,這筆費用本來可以作為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發給職工個人支配,職工用這筆費用選擇如何進行養老。現在國家從社會安全的需要出發,建立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企業代替職工個人繳納了用于職工養老的費用的一部分,即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顯然,這部分費用本來就不構成企業的利潤部分,不存在納稅的問題。因此,所謂財政讓利只是一種推動經濟發展的激勵模式。

      如果國家財政不投入,靠企業和勞動者個人是不可能承擔得了的。再者,政府財政承擔部分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減輕了企業的負擔,不僅有利于企業改革,更有利于企業參與國際分工,增強其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解決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危機的合理、公平的做法就是政府財政及時注入資金實施援助。

      4、應建立最低養老金制度。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模式中,社會收入有從下向上、從貧向富流的傾向。對生活困難的企業下崗職工征收社會養老保險費不利于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若對他們免征費用,首先是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承受不了,再者不出力而吃飯的局面會難以控制,而且對繳費者也構成了不公平。因此,建立一個社會最低養老金,維持低收入者養老生活,使人人都有飯吃。

      5、確保保險基金的增值。可以通過把死的那部分資金投入運營的方式來增加基金的收入,利用社會保險基金進行投資,購買國債或者存入國有商業銀行等。這樣一來,國家長期建設需要的資金可以依賴于此而解決一點,因此,承著金融風險的逐步解決,國內資本市場的進一步規范,應積極開拓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市場,將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方向著眼于建設周期較長、有穩定回報的長期投資領域。以真正發揮長期資金的優勢,創造最大的經濟效益;而經濟效益的提高不僅將直接對國民經濟產生良好的影響,同時又間接實現了基金收入的穩步增加。

      6、逐步建立并完善農村養老保險。我國是農業大國,應加大力度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制定出適用于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保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行,依法監督、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施,并確保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

      參考文獻:

      ①童星《摘自社會保障與管理》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3月第一版第191頁

      ②中國法制出版社《勞動法一本通》第200頁

      ③河南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勞動爭議處理法規匯編》第254頁

      ④鄭州市市人民政府鄭政文〔2005〕105號文件

      養老保險制度論文范文第2篇

      (一)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范圍小,覆蓋率低,統籌層次較低

      隨著多元化社會的發展和勞動力的自由流動,以及頻繁的城市就業的互動,有一定規模的城鎮職工不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中.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區域分割、社會人群分割等多重分割,導致我國大部分地區仍然是市級統籌水平,有的地區甚至實行縣級統籌,宏觀調控和微觀調控能力不強,提高統籌層次較為困難。

      (二)現行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籌資方式單一

      養老保險資金是以企業,個人支付和財政補助為主要的籌資形式。基本養老金由于國家政策的限制導致其經營渠道少,收入不高;投資補充保險基金以及它的運作并沒有形成市場運作機制

      (三)現行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責任主體不明確,政府,企業和個人的責任劃分不清,個人賬戶有空賬運行的問題,隱性債務巨大

      1、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管理體制還沒有完全理順,相關部門分工不夠明確,存在相互交叉問題和掣肘問題。沒有建立技術系統支持,運行質量和效率不高,養老保險服務手段落后,難以適應我國信息化社會和社會化管理服務需要。

      2、就當下的實際情況來說,我國個人賬戶在管理運行過程中存在著空賬運行的問題。

      3、當下中國的養老保險金隱性債務達到了GDP的50%。

      (四)人口老齡化、高齡化帶來的養老壓力與挑戰

      現在的中國已經開始踏入老齡化社會的行列,高齡化現象越來越嚴重,老年人口會達到7400多萬人。壓力具體表現在:1、退休年齡偏低帶來的問題。壽命的延長并沒有伴隨退休年齡的提高,這個現象就導致了退休人員能夠領取養老金的時間相對增長,同時也造成了就業人員與已退休人員在養老金收支的不協調。2、提前退休現象所產生的問題日漸顯著。提前退休問題對養老保險基金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具體表現在費用少支出大的不協調,因此提前退休是中國城鎮養老保險金財務危機產生的主要來源。

      (五)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督、審計機制不完善

      由于尚未出臺統一的社會保障法,中國現有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在管理方面的缺陷就是條塊分裂、責任模糊、管理機構混亂。具體表現在:

      1、立法缺乏有效公平的觀念。

      2、立法缺乏統一規劃。

      3、法制結構的不。

      4、立法機構秩序混亂,層次較低。

      二、完善我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建立明確合理的責任制

      在構建中國養老保險體系過程中,針對不同人群的勞動關系特征,確立適應不同人群的相應的保障制度,有效及時地采用能夠覆蓋全民的、適度集中的、有序排列的多元制度。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可以做到合理有序的分工,明確劃分政府、企業和個人各自的職責,充分發揮企業以及市場的作用,保留傳統養老的優點,充分發揮個人和家庭在養老問題中的作用。

      (二)完善多元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籌資模式,提高繳費率

      目前單通道的養老保險籌資模式還存在著融資水平高,結構僵化等問題,因此,在權衡基金收支平衡時,還要充分考慮到社會成本和可以承擔的范圍,在以上基礎再進行研究合理、公平、適當、有序的籌資,對籌資渠道進行拓展,適時地調節籌資層。具體可以采用的方法:

      1、建立公有財產收入機制。

      2、國有資產融資、債券融資、稅收融資、產業融資等渠道,為補償資金來源。

      3、建立基金的靈活調劑機制。

      (三)調整養老金的增長方式

      由于我國存在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國情,所以調整養老金的增長方式要循序漸進。要根據各個群體關于城鎮養老保障的不同需求進行鑒別,有所區別,有所重點地進行調整。

      (四)采取科學方法應對老齡化高峰

      中國的人口年齡結構已經趨于發達國家,但是經濟卻處于發展中國家,老齡化與經濟發展的矛盾,要求我們要制定科學的方法與制度來用對人口老齡化與高齡化的挑戰。以充分考慮養老金替代率為基礎,將養老金待遇和公民個人繳費情況合理掛鉤,但要注意的是,要處理好保障制度與保障標準的關系。

      (五)完善城鎮養老保險監管機制

      建立與完善相關的監管機制,例如要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在內的社保基金的監管機制,加強基金管理和運營的規范性和公開性,實行社會化、透明化和民主化的管理和監督。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應該是由內部監管與外部監管相結合的,一方面通過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對自身的監管。另一方面,通過外部的監管來促使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使養老保險制度能夠更好的運行。

      三、結語

      養老保險制度論文范文第3篇

      失去土地對農民生活具有重大影響。一方面,農民失去了一項最重要的家庭財富。在我國城市化進程中,土地的增值空間巨大。我國《土地承包法》賦予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權、流轉權、收益權以及繼承權。失去土地對農民來講等于失去了一項最重要的家庭財富。另一方面,農民失去了一項最穩定的就業崗位。在我國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下,農業仍是農民最基本的就業崗位。失去土地后,農民由于缺乏相應的文化素質和勞動技能,很難在城鎮就業。最重要的一方面是,失地農民失去了最可靠的養老保障。農民擁有土地時,可以家庭耕種或轉讓出租獲得收益,保障老年生活。失去土地后,農民基本失去了生活來源,養老保險費用無處籌集,老后生活十分困難。

      據國土資源部2002年底測算,在征地過程中,每征用一畝地將造成1.4個農民失去土地。近7年來全國有近億畝耕地被征用。因失地而成為“務農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分”的“三無農民”達4000多萬。這一社會群體的問題如果處理不好,必將成為我國社會穩定的巨大隱患和經濟發展的重大難題。在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尚未健全完善的情況下,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工作基本上處于剛剛起步的階段。4000多萬的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非常有限,同時各地的具體制度安排也有很大差異,統籌層次不高。做好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工作已經是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具體安排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應該本著:“政府保障為主,個人保障為輔,制度和資金來源可持續”的原則來設計。要堅持一次性補償與長期性代繳養老保險費相結合的方式,把失地農民逐步納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體系。長期性代繳養老保險費是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核心工作。具體實施辦法可以按照不同的年齡段采取不同的繳費比例,按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繳費數額,并且需要逐步提高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

      對于男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上,女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地方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每年養老保險金水平,按15年期限,從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資金用于養老保險費用的支付,個人不負擔繳費。從失地的當月起,開始領取養老保險。

      對于男性年齡在45—60周歲之間,女性年齡在40—55周歲之間的失地農民應加入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項目中。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失地農民實際年齡之間的差額即為實際繳費年限。每年所需繳納的費用由政府,集體,個人三方共同承擔。政府負擔的部分從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再加專項的財政撥款,集體承擔部分從土地補償費和集體經濟積累中提取,失地農民個人繳納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具體比例要合理,政府出資應在50%以上,集體出資應在30%左右,個人出資在20%左右,堅持政府保障為主,個人保障為輔的原則。失地農民達到繳費年限后,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

      對于男性45周歲以下,女性40周歲以下的失地農民,當地社會保障部門的主要任務是促進勞動力再就業,應從集體獲得的土地補償費中,提出一部分就業培訓專用資金,使失地農民掌握新的勞動技能,增加就業機會,加快就業進程。當這部分失地農民自謀職業后,應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項目,憑借失地農民身份證明,享受一定的養老保險繳費的優惠待遇。同時也應特別注意農村低保人員失地后的養老保險安排,對于失地低保人員,社會保障部門應不分年齡差別,對其實施城鎮最低生活保障。

      三、實施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所需要注意的問題

      1.堅持“先就業,再保障”的原則,從被動的“輸血”方式向主動的“造血”方式轉變。傳統的失地農民土地補償方式都是一次性的貨幣補償,包括搬遷費用、住房安置費用、就業培訓費用、養老補助費用等。一次性貨幣補償方式存在許多不合理的地方,安置費用在失地農民手中得不到有效利用,往往會出現投資失誤現象。同時一次性安置費用的補償水平也較低,根本無法對失地農民的老后生活進行保障。所以必須堅持“一次性補償與長期性代繳養老保險費”相結合的制度。保障失地農民生活的關鍵是促進失地農民的就業工作,使失地農民盡快向城鎮自謀職業者轉變,而不是僅僅依靠土地補償費用和政府補貼生活,充分發揮失地農民的自保作用,從被動的“輸血”方式向主動的“造血”方式轉變。

      2.制度建立時,要特別注意“公平問題”。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替代率要達到較高水平,與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水平相一致,防止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下降現象的產生。農業部提供的數據顯示,自2001年以來,因征地引發的農民群體上訪事件呈激增之勢,占農民上訪案件總數的70%左右,而最集中的問題表現在征用土地的補償水平過低,沒有穩定合理的養老保險。由此可見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必須考慮到“公平問題”。如果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替代率過低,勢必會影響失地農民的情緒,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和不穩定因素。

      3.需要做好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向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過渡的銜接工作。失地農民在城市化過程中,會逐漸轉變成城鎮居民。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也應做好向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過渡的銜接工作。各地應參考已經建立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來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在繳費費率,繳費年限,待遇水平上做到協調一致,為銜接工作打好基礎。對于在一定時期內,主動加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失地農民應當適當降低養老保險中個人的繳費比例,提高失地農民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四、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意義

      1.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失地農民的老后生活,切實解決“三農問題”,加快城市化進程。據筆者了解浙江省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在全國做得較好,但是保障水平也較低,低于每月215元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建立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后,政府、集體、個人三方共同籌資負擔,必然提高養老保險的給付水平。從一定意義上來說,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問題,對于促進農村勞動力的流動,充分利用我國土地資源,縮小城鄉差距都有重要作用,最終促進“三農問題”的解決,并且逐步加快我國城市化進程。

      2.制度的建立是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重要一步。據專家估計,到2030年我國失地農民群體將達到1.1億人,失地農民占我國農村人口的比例將逐步提高。從人數上來講,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義。同時還要看到,目前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工作不容樂觀,國家尚未出臺具體的實施辦法,各地自主建立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有存在很大的差異性,總體來講對農民的養老保障水平也較低。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

      3.制度的建立是改變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有效措施。改變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重點是發展農村經濟,而發展農村經濟必然會涉及到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問題。如果解決不好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必然會影響到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和征用土地問題,阻礙農村經濟的發展,不利于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改善。同時,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工作與失地農民的就業工作兩者相互促進,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農村的人力資本水平,從勞動主體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使城鄉協調發展,調整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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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陳信勇藍鄧駿:《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制度建構》中國軟科學,2004年第3期.

      [6]楊繼瑞:《我國失地農民保障問題研究》,經濟縱橫,2004年第4期.

      養老保險制度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養老保險制度不公平完善

      一、養老保險制度概述

      養老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險,是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對達到退休年齡的老年人,由國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基金是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國家為實施養老保險計劃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而預先建立起來的、用于保障受保人養老基本生活需要的專用基金。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是50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1958年和1978年兩次做了修改,1991年各地區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又進行了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為主要內容的改革,制定了《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1995年3月和1997年7月又分別制定了《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等文件,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對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1.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過程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是1993年經過重大改革,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全的原則。1997年,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制度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統一和規范企業和個人的繳費比例。企業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要逐步達到本人工資的8%。二是統一了個人帳戶的比例。個人帳戶一律按個人工資的11%記錄。三是統一了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金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基礎養老金,按當地平均工資的20%計算,凡按規定繳費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都可以享受這項待遇;另一部分是個人帳戶養老金,按退休時帳戶積累額除以120計算。

      我省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是根據國務院的養老保險辦法的要求,于2005年7月1日開始實施《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我市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的通知》,實施此制度是進一步完善我省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客觀需要,其基本原則是:逐步建立起適應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建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統一籌集和管理使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人員管理、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社會化發放的統籌管理體制;并建立了獎懲機制,為進一步強化社會保險目標管理作了必要的補充。

      2.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出現及意義

      社會統籌是指依靠國家立法和行政保證,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統一籌集、統一管理、統一支付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形式。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屬于社會公共基金,歸投保人共同所有;養老金的支付一般采取規定受益的方式,具有很強的社會財富再分配的性質。社會統籌表現為養老保險基金的現收現付,主要是使養老基金成為活動基金,加強現金的流通,它正常運行的最重要前提條件是長期相對穩定的人口結構和表現為退休人口占生產性人口比重的經濟負擔比率;以現收現付為特征的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更多強調的是短期尤其是年度內的財政收支平衡;強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再分配,較好地體現市場經濟所要求的社會公平。社會統籌還使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與國家的整體年度財政預算相協調,有利于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預算項目和國家的其它各項財政預算項目相聯系,保證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在年度內達到平衡,有利于國家整體經濟的運行。

      三、“公平優先、兼顧效率”

      “公平優先、兼顧效率”是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則之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既包括功利主義的機會均等和過程均等,又包括非功利主義中的結果均等。機會公平,是指由于完善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面向全體具有一定收入能力的從業人員,因而形成一種起點的均等;過程公平,是指基本養老保險為參保人員提供老年時期的基本生活保障,使社會成員不至于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無法保證其基本生活,即為參保人員的老年基本生存提供一種過程的均等;結果公平,是指社會養老保險通過收入再分配功能的發揮,起到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使成員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能得到水平相等的收入保障,即享有保險結果上的均等。當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上的不公平。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平體現在機會上、過程上、結果上。機會上的不均等,是指制度上的缺失造成具有同樣收入水平與參保意愿的不同從業人員參保機會上的不均等;過程上的不均等,是指由于制度條款設計上的缺陷或未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而及時調整,造成條件相同的參保群(個)體在繳費、待遇領取等方面執行不同的標準;機會與過程上的不均等必然造成結果上的不均等。

      四、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1.統一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構建適合中國國情的養老保險管理模式

      借鑒國外的經驗和我國一些城市的試點做法,在各級政府建立健全統一的社會保障部門或實體性的社會保障委員會,作為政府對社會保險實施統一領導的最高行政機構。這里,重要的是實行統一的制度,統一的標準,統一的管理。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養老保險模式:從近期來看,應實行部分基金制的管理模式。

      2.解決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問題,做實個人賬戶

      有效解決基金缺口問題,就要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障資金。一是作好各級財政預算,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提高社會保障支出在財政支出中的比例。二是開征專項稅種,如社會保障稅,增大社會養老保險資金來源。同時開征遺產稅等地方稅種,用于社會保障。三是開展財政信用,發行社會保障長期債券,多種形式籌集養老保險資金。要在堅持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礎上,做實個人賬戶,積極進行養老保險改革試點。

      3.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從長期來看,要實現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和增值,還應該逐漸允許部分養老基金進行多元化的組合投資,成立多家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允許進行債券等其他投資,推動資本市場的發育和成熟。在這方面,可參照其他國家的做法。

      4.適時開征社會保險稅

      目前世界各國在基本養老保險的籌資模式上,通常有三種:繳稅制,繳費制及強制儲蓄制。在上述三種模式中,繳稅制更有約束力。因而,通過開征社會保險稅獲得包括養老保險基金在內的社會保障資金,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開征社會保險稅,不僅可以確保社會保險收入的安全可靠,而且有利于公平稅負,促進勞動力跨地區、跨行業的合理流動。

      5.妥善解決養老保險基金的歷史遺留問題

      我國養老保險基金建立過程中的個人賬戶“空賬”問題,實際上屬于經濟轉軌過程的歷史遺留問題。長期生存在計劃體制下大多已退休的“老人”,由于其個人賬戶很少有歷史積累,只能仍按現付制進行安排;對于在新體制下走入工作崗位的“新人”,應完全適用新制度,實行完全基金制。

      6.逐步建立并完善農村養老保險

      我國是農業大國,應加大力度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制定出適用于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保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行,依法監督、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施,并確保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

      參考文獻:

      [1]童星.摘自社會保障與管理.

      [2]中國法制出版社,勞動法一本通.

      [3]河南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勞動爭議處理法規匯編.

      [4]鄭州市市人民政府鄭政文〔2005〕105號文件

      養老保險制度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產權;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一、產權理論與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產權現狀

      產權理論是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內容。按照阿爾欽的定義,“產權是一個社會所實施的一種經濟品的使用的權利”。馬克思認為,產權不是指人與物的關系而是指由物存在及關于它們自身使用而引起的人們之間相互認可的行為關系,是一系列用來界定人們在經濟活動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損,以及他們之間如何進行補償的規則。因而,從產權定義我們可以看出,養老保險制度的產權能幫助我們界定個人在養老過程中的責任、成本和收益。

      根據產權理論,產權可以分為:私有產權、國有產權和共(公)有產權。德姆塞茨曾指出:“共有產權是指共同體所有成員共同行使的權利。共有產權意味著共同體否認國家或私人去干涉共同體內的任何人行使其權利。私有產權則意味著社會承認所有者的權利,并拒絕其他人行使該權利。國有產權意味著國家可以在權利的使用中排除個人因素,而按政治程序來使用國有財產。”

      1993年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金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從產權視角看,養老保險的統籌賬戶應該屬于所有參保人的共有財產,屬于共(公)有產權;養老保險中個人賬戶部分屬于私有財產,是私有產權;養老保險中的國有產權指的是全國社保基金中用于養老的部分,這主要由中央財政或轉讓國有資產而來,是國家的重要儲備和戰略資源。

      根據產權理論,不同類型的產權安排其經濟效率是有差異的。一種產權結構是否有效率,主要視它是否能為在它支配下的人們提供將外部性較大地內在化的激勵。在共有產權下,由于共同體內的每一成員都有權平均分享共同體所具有的權利,他在追求個人價值最大化時,一個共有權利的所有者由于成本過高而無法排斥其他人來分享他努力的果實,因而,共有產權導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出現“搭便車”行為。

      當前中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嚴重的產權問題,首先是產權界定不清晰,沒有明確界定政府、企業和個人的責任和范圍外邊界,造成大量養老基金的流失和企業逃避繳費的行為。其次,一味注重產權界定,在明晰產權的同時并沒有想到如何去保護產權,其實,事實上財政基金部分產權是明晰的,就是國家所有。但是,這種明晰的產權該有一個怎樣的具體主體來體現國家對整體國有資產“所有”這個權力,這還不明晰,以及這種明晰的產權該有一個怎樣的制度來對其進行保護,讓其在該有效的制度保護下保值、增值也還不明確。再次,個人賬戶的產權歸屬也不明確,國家一直沒有理清養老基金的所有權、管理權、經營權之間的關系,因此人問題一直是一個致命問題。

      二、不清晰的產權權利對中國養老保險的影響

      當前中國采取的是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部分屬于被保險人的共有產權,而個人賬戶部分是個人的私有產權。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私有產權承認和維護,但是在具體權利的界定上還不是很完善和精確,這對我國養老保險產生了不利影響。

      1.制度設計中的產權模糊問題。中國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中雖然明確了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相結合的模式,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擔的原則已經確立,但是各方的具體責任劃分并不明晰,責任分擔處于模糊狀態;同時,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這兩者之間的產權主次關系也沒有明確。這就意味著管理層并不清楚要建立的養老保險制度,到底是以社會統籌(現收現付)的共有產權為主,還是以個人賬戶(基金積累)私有產權為主。這種制度設計上的模糊,不利于制度的正常運行和可持續發展,還會帶來嚴重的“空賬”問題。

      2.個人賬戶產權不明問題。個人賬戶作為一種帶有強制性的儲蓄,其積累的資金本質上是繳費者的私人財產,對其享有完全產權。作為其權利的自然延伸,繳費者個人在繳費期內享有其個人賬戶資金的自由轉移的權力,通過選擇較高管理水平的經營者投資運營,以獲得較高的收益,實現個人財產的收益權。一般來說,個人是其私有財產最好的看守者,在繳費者對其個人賬戶基金享有完整的產權時,個人有足夠強的風險意識和強烈的動機去關心資金的使用情況。但在目前的制度基礎上,由于政府的強制性使個人賬戶基金的產權受限,激勵機制受到損害。特別是在政府承擔起對養老金的運營時,個人普遍存在“搭便車”的心理,沒有較強的動機去關心自己資金的使用情況,更由于現有制度框架內,獲取資金經營狀況的信息成本很大,導致繳費者個人基本上放棄了這一動機。而個人賬戶基金所有者權力的缺位,使得政府不具備足夠的責任心來管理好這筆基金,往往把個人賬戶資金作為一種廉價的資本來源,用于平衡政府財政預算、補償政府的債務和行政支出等。個人賬戶的“空賬”運行已嚴重威脅到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基礎,個人賬戶基金產權的不完整已使得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處于一種無效率運行的狀態。

      3.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問題。不清晰的產權使得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存在基金大量被挪用、流失、浪費、貶值的現象。2006年底國家審計署公布了29個省區市、5個計劃單列市三項社保金審計結果顯示,71億違規養老基金被審出。很多地方政府挪用、占用養老基金現象嚴重。如河南新密市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637萬元存入兩家城市信用社,由于2002年11月信用社撤銷,資金面臨損失。2006年初,廣州市社保局稱,廣州曾有9億元養老金被挪用,其中5.7億已無法追回。有些行業主管部門存在截留社保費的問題。如建行貴州省分行與工行貴州省分行少申報繳費基數,在征得貴州省社保局的同意后,對已提取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6422.64萬元予以截留。

      三、中國現行產權制度的變遷對養老保險制度的影響分析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變遷是和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聯系在一起的。在計劃經濟時期,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是以國有產權為特征的。隨著中國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政府和企業職能的重新定位,1997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確立了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由現收現付制向部分個人積累制轉變的改革模式。當制度從現收現付制向個人積累制轉變時,“新人”不再負責“老人”和“中人”養老金的供應,政府此時承擔起了兌現“老人”和“中人”領取養老金權利的責任,從而出現一種隱性債務,這種債務過去隱藏在現收現付制下,體制的轉軌才使其顯性化。《決定》雖然對“老人”和“中人”的退休待遇如何確定有了規定,但并沒有落實資金來源的政策,也沒有建立起與隱性債務相對應的基金積累。在養老保險改革實踐中,政府采取向“新人”和“中人”的個人賬戶透支的辦法支付已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造成個人賬戶空賬現象嚴重。從1995年社保制度改革開始至2004年底,中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規模累計已達7400億元,而且每年還會以1000多億元的速度增加,社會養老保險體制仍在現收現付制的老路上運行,并沒有實現部分個人積累制的改革目標。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問題產生了一系列負面影響:首先,導致了人們對社會保障制度缺乏信任,部分積累制有名無實,養老問題得不到切實解決。其二,國家作為養老保險最后的支付者。如果空賬問題解決不好,最終將轉化為巨大的財政負擔,影響經濟的正常運行。其三,我國人口快速老齡化,隱性債務積累到一定程度會出現嚴重的支付危機,影響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運行。

      四、結論及政策建議

      根據以上分析,主要兩個產權因素影響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一個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之間的共有產權和私人產權之間的產權界定問題,另一個是共有產權和個人賬戶私人產權的產權保護問題。所以,我們可以從制度建設和法律規范來協調,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產權不明晰主要原因是現行統賬結合模式沒有對政府、企業和個人責任予以清晰的界定,這就需要進行立法,通過法律明確規定政府企業責任,解決制度設計中的模糊問題。同時盡快將社保基金管理條例納入立法日程,禁止基金被占用和挪用。清晰的產權是解決養老保險制度問題的根本途徑。

      2.明確個人賬戶產權歸屬和提高其運營效率。作者認為,應該同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個人賬戶一樣,政府應明確個人賬戶產權歸屬個人,任何部門不得挪用擠占。另一方面,對于個人賬戶基金必須從社會統籌賬戶中分離出來,個人除了在繳費期內不得提前支取外,對其享有完全的產權以及擁有廣泛的個人賬戶基金投資選擇權,亦即有權選擇競爭性的基金管理公司為其投資經營,以獲取高投資回報。

      3.在清晰界定產權的同時,注重產權的保護。中國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克服了單一的現收現付制以及完全基金積累制度的缺點和不足,是一種創新。但是從歷史角度看,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變遷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連貫的問題,一味注重產權界定,在明晰產權的同時并沒有想到如何去保護產權,忽略了其他相應的制度建設,沒有達到設想的目標。所以,國家在政策上必須堅定不移地堅持對產權的保護和維護,妥善解決轉軌過程中的隱性債務,做實個人賬戶,這樣才能真正發揮現收現付和基金積累制度的長處,避免其缺點和不足,從而緩解我國人口老齡化壓力。

      總之,從產權角度上講,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形式和內容上完美結合根本上需要產權制度的完善和對社會統籌的共有產權與個人賬戶私人產權的清晰界定和保護來解決,而這將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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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謝尼亞,舍爾—阿德龍.建立社會保障——私有化的挑戰[M].王發運,等,譯.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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