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典當管理辦法

      典當管理辦法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典當管理辦法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典當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規范典當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促進典當業規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典當行,從事典當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其組織形式與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商務主管部門對典當業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對典當業進行治安管理。

      第五條典當行的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典當行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典當”字樣。其他任何經營性組織和機構的名稱不得含有“典當”字樣,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典當業務。

      第六條典當行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平等、自愿、誠信、互利的原則。

      第二章設立

      第七條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五)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六)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條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第九條典當行應當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當、續當、贖當查驗證件(照)制度;

      (二)當物查驗、保管制度;

      (三)通緝協查核對制度;

      (四)可疑情況報告制度;

      (五)配備保安人員制度。

      第十條典當行房屋建筑和經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和消防管理規定,具備下列安全防范設施:

      (一)經營場所內設置錄像設備(錄像資料至少保存2個月);

      (二)營業柜臺設置防護設施;

      (三)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當物品保管庫房和保險箱(柜、庫);

      (四)設置報警裝置;

      (五)門窗設置防護設施;

      (六)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及器材。

      第十一條設立典當行,申請人應當向擬設典當行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應當載明擬設立典當行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范圍等內容)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典當行章程、出資協議及出資承諾書;

      (三)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

      (六)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法人股東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能力證明、法人股東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典當行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一)經營典當業務三年以上,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500萬元;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三)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典當行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安全制度,具備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安全防范設施。

      第十三條典當行應當對每個分支機構撥付不少于500萬元的營運資金。

      典當行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典當行注冊資本的50%。

      第十四條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負責人、營運資金數額等)、可行性研究報告、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二)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典當行最近兩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檔案所在地人事部門出具的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簡歷;

      (四)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的證明。

      第十五條收到設立典當行或者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后,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由商務部批準并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商務部批準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將通報情況通知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典當行《特種行業許可證》,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典當經營許可證》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五)典當行經營場所及保管庫房平面圖、建筑結構圖;

      (六)錄像設備、防護設施、保險箱(柜、庫)及消防設施安裝、設置位置分布圖;

      (七)各項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治安保衛人員基本情況。

      第十七條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受理后應當在10日內將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核結果報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核批準,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10日內審核批準完畢。經批準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申請,應當在20日內審核批準完畢。經批準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發證后5日內將審核批準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申請人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第三章變更、終止

      第十八條典當行變更機構名稱、注冊資本(變更后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圍內變更住所、轉讓股份(對外轉讓股份累計達50%以上的除外)的,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后20日內向商務部備案。商務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換發《典當經營許可證》。

      典當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遷移住所、對外轉讓股份累計達50%以上、以及變更后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報商務部批準,并換發《典當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后,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申請換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典當行增加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開業時間或者前一次增資相隔的時間在一年以上;

      (二)一年內沒有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第二十條典當行變更注冊資本或者調整股本結構,新進入的個人股東和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資格審查;新進入的法人股東及增資的法人股東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能力與投資資格。

      第二十一條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或者自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營業,或者營業后自行停業連續達6個月以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分別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原批準文件自動撤銷。收回的《典當經營許可證》應當交回商務部。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或者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應當在10日內通過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相互通報情況。

      許可證被收回后,典當行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典當行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應當停止除贖當和處理絕當物品以外的其他業務,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三條典當行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確認,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并在5日內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通知作出原批準決定的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

      典當行在清算結束后,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終止經營的典當行應當予以公告,并報商務部備案。

      第四章經營范圍

      第二十五條經批準,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動產質押典當業務;

      (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

      (三)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

      (四)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

      (五)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

      (六)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第二十六條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非絕當物品的銷售以及舊物收購、寄售;

      (二)動產抵押業務;

      (三)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四)發放信用貸款;

      (五)未經商務部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七條典當行不得收當下列財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經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二)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槍支、彈藥,軍、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器械;

      (五)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物;

      (六)國家機關核發的除物權證書以外的證照及有效身份證件;

      (七)當戶沒有所有權或者未能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財產;

      (八)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

      第二十八條典當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借款;

      (二)與其他典當行拆借或者變相拆借資金;

      (三)超過規定限額從商業銀行貸款;

      (四)對外投資。

      第二十九條典當行收當國家統收、專營、專賣物品,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五章當票

      第三十條當票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借貸契約,是典當行向當戶支付當金的付款憑證。

      典當行和當戶就當票以外事項進行約定的,應當補充訂立書面合同,但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當票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典當行機構名稱及住所;

      (二)當戶姓名(名稱)、住所(址)、有效證件(照)及號碼;

      (三)當物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估價金額、當金數額;

      (五)利率、綜合費率;

      (六)典當日期、典當期、續當期;

      (七)當戶須知。

      第三十二條典當行和當戶不得將當票轉讓、出借或者質押給第三人。

      第三十三條典當行和當戶應當真實記錄并妥善保管當票。

      當票遺失,當戶應當及時向典當行辦理掛失手續。未辦理掛失手續或者掛失前被他人贖當,典當行無過錯的,典當行不負賠償責任。

      第六章經營規則

      第三十四條典當行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代辦典當業務,不得向其他組織、機構和經營場所派駐業務人員從事典當業務。

      第三十五條辦理出當與贖當,當戶均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當戶為單位的,經辦人員應當出具單位證明和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典當中,被委托人應當出具典當委托書、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除前款所列證件外,出當時,當戶應當如實向典當行提供當物的來源及相關證明材料。贖當時,當戶應當出示當票。

      典當行應當查驗當戶出具的本條第二款所列證明文件。

      第三十六條當物的估價金額及當金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

      房地產的當金數額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估價金額可以作為確定當金數額的參考。

      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七條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后執行。

      典當當金利息不得預扣。

      第三十八條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

      動產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2‰。

      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7‰。

      財產權利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4‰。

      當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典當期內或典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續當一次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續當期自典當期限或者前一次續當期限屆滿日起算。續當時,當戶應當結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

      第四十條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

      當戶于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的,除須償還當金本息、綜合費用外,還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逾期貸款罰息水平、典當行制定的費用標準和逾期天數,補交當金利息和有關費用。

      第四十一條典當行在當期內不得出租、質押、抵押和使用當物。

      質押當物在典當期內或者續當期內發生遺失或者損毀的,典當行應當按照估價金額進行賠償。遇有不可抗力導致質押當物損毀的,典當行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典當行經營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應當和當戶依法到有關部門先行辦理抵押登記,再辦理抵押典當手續。

      典當行經營機動車質押典當業務,應當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典當行經營其他典當業務,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典當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絕當物品:

      (一)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后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二)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

      (三)對國家限制流通的絕當物,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報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后處理或者交售指定單位。

      (四)典當行在營業場所以外設立絕當物品銷售點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并自覺接受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五)典當行處分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取得當戶的同意和配合,典當行不得自行變賣、折價處理或者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條典當行的資產應當按照下列比例進行管理:

      (一)典當行自初始營業起至第一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時期內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典當行第一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之后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門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所有者權益。典當行不得從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業銀行貸款。典當行分支機構不得從商業銀行貸款。

      (二)典當行對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

      (三)典當行對其股東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入股金額,且典當條件不得優于普通當戶。

      (四)典當行凈資產低于注冊資本的90%時,各股東應當按比例補足或者申請減少注冊資本,但減少后的注冊資本不得違反本辦法關于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

      (五)典當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50%。房地產抵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足1000萬元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100萬元。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

      第四十五條典當行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典當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月度報表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按要求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

      典當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法定機構審查驗證。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商務部對典當業實行歸口管理,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有關規章、政策;

      (二)負責典當行市場準入和退出管理;

      (三)負責典當行日常業務監管;

      (四)對典當行業自律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十七條商務部參照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擬定的年度發展規劃對全國范圍內典當行的總量、布局及資本規模進行調控。

      第四十八條《典當經營許可證》由商務部統一印制。《典當經營許可證》實行統一編碼管理,編碼管理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當票由商務部統一設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監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向商務部報告當票的印制、使用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和變造當票。

      第四十九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季度向商務部報送本地典當行經營情況。具體要求和報表格式由商務部另行規定。

      第五十條典當行的從業人員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外國人及其他境外人員在典當行就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

      典當行不得雇傭不能提供前款所列證件的人員。

      第五十一條典當行應當如實記錄、統計質押當物和當戶信息,并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要求報送備查。

      第五十二條典當行發現公安機關通報協查的人員或者贓物以及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其他財物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十三條對屬于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當物,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定期檢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理有關問題;對于轄區內典當行發生的盜搶、火災、集資吸儲及重大涉訟案件等情況,應當在24小時之內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并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第五十五條全國性典當行業協會是典當行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立,接受國務院商務、公安等部門的業務指導。

      地方性典當行業協會是本地典當行業的自律性組織,經當地民政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立,接受所在地商務、公安等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十六條商務部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典當行進行年審。具體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年審后10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五十七條國家推行典當執業水平認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商務部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八章罰則

      第五十八條非法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經營典當業務的,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九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四)項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項或者第四十四條第(一)、(二)、(五)項規定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隱瞞真實經營情況,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及財務報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稅收與監管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通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二)、(五)項,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或者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或者第四十三條第(三)、(五)項的規定,收當限制流通物或者處理絕當物未獲得相應批準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三)、(四)項規定,資本不實,擾亂經營秩序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足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屢教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典當行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典當,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侵犯當戶合法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典當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電子公文的歸檔管理,有效維護電子公文的真實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識別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電子公文,是指各地區、各部門通過由國務院辦公廳統一配置的電子公文傳輸系統處理后形成的具有規范格式的公文的電子數據。

      第三條 電子公文形成單位應指定有關部門或專人負責本單位的電子公文歸檔工作,將電子公文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利用納入機關文書處理程序和相關人員的崗位責任。

      機關檔案部門應參與和指導電子公文的形成、辦理、收集和歸檔等各工作環節。

      第四條 副省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電子公文的歸檔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電子公文的真實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識別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門負責,移交后由檔案部門負責。

      第五條 電子公文參照國家有關紙質文件的歸檔范圍進行歸檔并劃定保管期限。

      第六條 電子公文一般應在辦理完畢后即時向機關檔案部門歸檔。

      第七條 電子公文形成單位必須將具有永久和長期保存價值的電子公文,制成紙質公文與原電子公文的存儲載體一同歸檔,并使兩者建立互聯。

      第八條 需要永久和長期保存的電子公文,應在每一個存儲載體中同時存有相應的符合規范要求的機讀目錄。

      第九條 電子公文的收發登記表、機讀目錄、相關軟件、其他說明等應與相對應的電子公文一同歸檔保存。

      第十條 電子公文的歸檔應在"全國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網電子郵件系統"平臺上進行,各電子公文形成單位檔案部門應配置足夠容量和處理能力及相對安全的系統設備。

      第十一條 電子公文形成單位應在運行電子公文處理系統的硬件環境中設置足夠容量、安全的暫存存儲器,存放處理完畢應歸檔保存的電子公文,以保證歸檔電子公文的完整、安全。

      第十二條 電子公文形成單位應在電子公文處理系統中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日志,隨時自動記錄對電子公文實時操作的人員、時間、設備、項目、內容等,以保證歸檔電子公文的真實性。

      第十三條 電子公文形成單位應在電子公文歸檔時對相關項目進行檢查,檢查項目包括與紙質公文核對內容、簽章,審核電子公文收發登記表、操作日志及相關的著錄條目等,確認電子公文及相關的信息和軟件無缺損且未被非正常改動,電子公文與相應的紙質公文內容及其表現形式一致,處理過程無差錯。

      第十四條 歸檔電子公文的移交形式可以是交接雙方之間進行存儲載體傳遞或通過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從網上交接。

      第十五條 通過存儲載體進行交接的歸檔電子公文,移交與接收部門均應對其載體和技術環境進行檢驗,確保載體清潔、無劃痕、無病毒等。

      第十六條 歸檔電子公文應存儲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脫機載體上。歸檔保存的電子公文一般不加密,必須加密歸檔的電子公文應與其解密軟件和說明文件一同歸檔。

      第十七條 歸檔的電子公文,應按本單位檔案分類方案進行分類、整理,并拷貝至耐久性好的載體上,一式3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異地保管,一套提供利用。

      第十八條 檔案部門應加強對歸檔電子公文的管理,提供利用有密級要求的歸檔電子公文,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采用聯網的方式提供利用的,應采取穩妥的身份認定、權限控制及在存有電子公文的設備上加裝防火墻等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九條 超過保管期限的歸檔電子公文的鑒定和銷毀,按照歸檔紙質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對確認銷毀的電子公文可以進行邏輯或物理刪除,并應由檔案部門列出銷毀文件目錄存檔備查。

      第二十條 其他類型電子公文的歸檔管理可參照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國家其他有關電子文件的標準和規定。

      典當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為規范典當行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促進典當業規范發展,根據《典當行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22號)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我們制定了《典當行年審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訂。

      典當行年審是搞好典當行監管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強化制度建設、規范執法行為的重要內容。2002年度典當行年審是典當行監管體制改革后經貿委系統對典當行進行的第一次年審。對于這項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切實抓緊抓好。典當行的年審工作由我委中小企業司負責。

      對于《典當行年審辦法》執行別是2002年度典當行年審過程中出現的有關情況和問題,各地要妥善處理。典當行年審匯總情況報告(一式兩份)應于2003年4月30日以前報我委中小企業司,同時抄送綜合司。典當行需要撤銷的,請及時報我委綜合司辦理注銷備案登記手續,同時抄送中小企業司。

      附件:一、典當行年審辦法

      二、典當行年審報告書(樣式)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典當行年審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典當行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促進典當業規范發展,依據《典當行管理辦法》(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22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經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經貿委)批準設立、領取了《典當經營許可證》的典當行及其分支機構。

      第三條、典當行年審,是指依據《典當行管理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按年度對典當行進行檢查和審核,確定其是否有資格繼續從事典當經營活動的制度。

      第四條、典當行年審由省級經貿委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典當行年審的起止時間為次年1月1日至3月1日。具體時間安排由省級經貿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典當行應當在規定日期以前提交年審材料。

      第六條、典當行年審包括下列事項:

      (一)典當行注冊資本及出資人變更情況;

      (二)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其他變更情況;

      (三)典當行財務狀況;

      (四)典當行組織機構及內部管理情況;

      (五)典當行及分支機構規范經營情況;

      (六)全國統一當票的使用情況;

      (七)典當行遵守《典當行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

      第七條、典當行辦理年審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及證照:

      (一)典當行年審報告書;

      (二)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核鑒證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典當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合并報表);

      (三)《典當經營許可證》副本、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關修改章程的決議;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典當行年審的基本程序是:

      (一)典當行向省級經貿委提交年審材料;

      (二)省級經貿委受理年審材料并進行審核;

      (三)省級經貿委在通過年審的典當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典當經營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審合格印章,并注明通過類型(A、B);

      (四)省級經貿委發還《典當經營許可證》副本。

      第九條、年審期間,省級經貿委可以結合具體問題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了解與核實,開展下列工作:

      (一)要求典當行提交補充材料或者其他有關文件;

      (二)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相關人員說明有關情況;

      (三)責成有關部門或者人員到典當行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條、年審過程中發現典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過年審,并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

      (一)典當行嚴重違規設立(虛假出資、騙取審批)的;

      (二)有嚴重違法經營行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資、發放信用貸款、故意收當贓物、強迫當戶贖當且情節嚴重等)的;

      (三)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滿6個月仍末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達6個月以上的;

      (四)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拒不參加年審的;

      (六)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典當行有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較輕,義尚未改正的,須待整改合格后方可通過年審。

      第十二條、需要整改的典當行,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整改期間,典當行及其分支機構不得開展除贖當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典當行通過年審,分為A、B兩種類型:A類為沒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典當行;B類為有違法違規行為,但情節較輕,經處罰已經改正的典當行。

      第十四條、對于未按規定時間及要求提交年審材料的典當行,省級經貿委可以參照《典當行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典當行年審印章由省級經貿委刻制。

      第十六條、典當行對年審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七條、典當行年審結束后,省級經貿委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公安機關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對于最終不能通過年審或者雖已通過年審但在工商企業年檢中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典當行,省級經貿委應當責令其關閉,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公告典當行終止,辦理注銷備案登記手續,并按照《典當行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組織清算。

      第十九條、省級經貿委應當于次年4月30日以前,將典當行年審匯總情況(一式兩份)上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典當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典當

      前言

      中小企業融資難是一個在我國乃至世界一直存在、一直解決、一直未能解決的問題,中小企業融資主要通過發行企業債券,發行股票和向銀行申請貸款,融資渠道已經非常有限,而有限的渠道也往往只被少數大型知名企業所占據,中小企業無論是發行企業債券和發行股票都很困難,同時,由于銀行的風險規避天性,中小企業也往往被銀行拒之門外,銀行貸款途徑也被堵住,目前來看,自由資金成為企業資金來源的主要力量,一般的中小企業企業融資能力非常有限。

      中小企業融資難有其客觀原因。首先,在間接融資方式下,銀行以其低利率成為首選,但中小企業一般規模小、自有資本少、可供抵押資產少,同時抗風險能力弱、信用等級也普遍偏低,這就受到"嫌貧愛富"的銀行的"歧視"。企業向銀行貸款受到產業政策、擔保、審貸分離等等條件和要求的限制,最后不得不游離在銀行貸款之外。其次,在直接融資方式下,我國資本市場層次結構單一,在企業規模、財務狀況都有嚴格要求,即便是最低標準中小企業也難以達到;同時政府參與了資源配置,這其中必然有政策導向,中小企業通過上市融資的大門也被關閉了。至于直接融資方式下的貨幣市場,門檻低、條件相對寬松,不失為中小企業融資的好辦法。但門檻低不等于無門檻,條件寬松也不是無條件,通過貨幣市場融資根據融資期限的不同也限制了不同條件,如以中期票據方式融資就需要符合資信評級為3A級、連續3年審計的報表、最近一年盈利、資金用于生產經營等條件。另外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夠是造成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重要原因。另外,政府對中小企業融資支持力度也遠遠不夠不夠。沒有任何一部完整的中小企業甚至只是中小企業融資方面的法律出臺,這導致在法律上中小企業就遭受了不平等待遇。而在許多發達國家,國家都會建立中小企業特殊融資機制,國家建立相關機構,并通過政府資金來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而在我國,目前政策更加傾斜于國有企業或大企業,中小企業不但沒有融資方面的便利條件,反而處處受阻。

      由此可見,由于中小企業資金需求額度小、周期短、需求急等特點,以及企業規模和信用水平低、往往缺少資金擔保等劣勢,主流融資方式都對需要融資的中小企業或推或阻,中小企業迫切需要找到一條能夠解決"燃眉之急"的資金融通道路,而近年來興起的典當就是一種值得探討研究的方式。

      下面從典當的概念、特點等方面進行分析。

      一、相關概念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當管理辦法》規定:"本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其組織形式與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從另一個角度理解來說,典當即是抵押獲得貸款的一種方式,而典當行是提供這種融資方式的中介結構。在舊觀念當中,"典當"被認為是"高利貸"的代名詞,大家對這種行之有效的融資方式避之唯恐不及。但事實是,我國現行的《典當行管理辦法》、《典當業治安管理辦法》已經對典當行業進行約束及監管,目前典當行業業主也都主動征求國務院出臺相應的規范化法規。根據《公司法》和《典當行管理辦法》規定,典當行是我國唯一可以合法從事貸款業務的非金融機構。典當行業再次興起,為主流融資渠道做了拾遺補缺、調余濟需,也為中小企業提供了一個行之有效的融資渠道。

      二、典當行的相關業務

      典當行業務通常都包括房產典當、汽車典當、權利質權典當。房產典當的抵押物可以是公司擁有產權證書的房屋,汽車典當抵押物可以是公司在車輛管理所登記的機動車輛,權利質押典當的標的包括股票、股權、經營權、收益權等。

      三、典當融資的特點

      1、小額性

      典當行發放當金的數額往往較小,通常大大小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這是典當放款方面的業務性特點。如典當行為房產典當、汽車典當設定的典當額度一般為資產評估價值的50%-80%。

      2、短期性

      典當行向當戶發放當金的期限往往較短,通常大大短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期限。這是典當時間方面的業務性特點。典當行一般提供的是短期的、臨時性的、快速周轉的融資服務,一般時限控制在3-6個月。

      3、高息費性

      典當行向當戶發放當金的費率往往較高,通常大大高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這是典當收益方面的業務性特點。辦理典當業務既要按基礎利率繳納利息,又要按典當行根據綜合服務費率繳納綜合服務費,綜合服務費率由典當類型決定。

      4、便捷性

      這是典當十分突出的特點,也是重要的行業特點。主流融資方式如銀行貸款一般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這個過程甚至可能達數月,而通過典當融資,雖然各典當行業務流程時間略有不同,但通常幾天甚至幾小時內即可得到所需款項。

      四、典當融資作為中小企業融資方式的優點及缺點

      (一)根據前文所述典當行的業務及典當融資的部分特點,不難看出典當融資是中小企業極佳的融資方式。其優點如下:

      1、抵押或質押范圍廣泛,可充分利用企業資源融得資金。

      典當行的業務包括房產、機動車、有價證券等,可以抵押,也可以質押。中小企業不僅可以將閑置設備、積壓庫存用來質押典當,還可以將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財產權利用來質押典當,將死物變活錢,使企業資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與之相對,銀行一般不開展動產質押業務,不做小額貸款,以個人財產向銀行抵押融資存在很多障礙。中小企業由于自身資產規模和結構的制約,通常無法提供充足有效的抵押,難以滿足銀行對抵押貸款的要求。

      2、靈活、快捷,適合實力相對較弱的中小企業臨時性或應急性的融資需求。

      中小企業融資一般具有貸款額度小資金需求急、需求頻率高等特點,如果向銀行借款,往往需要經過借款申請、信用調查、貸款審批等環節,資信要求高,不僅很難滿足,而且手續繁瑣,時間跨度較長,對于在瞬息萬變的商場中競爭的中小企業來說,很可能導致商機的貽誤。盡管典金的利率高于銀行的貸款利率,但對于急需季節性、應急性資金的企業來說,典當行是理想的資金來源。典當行是根據當品的成色高低、價值大小來開展業務的,如果發生死當,典當行可以將當物拍賣,一般來說,當物在二級市場上的流通價格會高于典金,所以典當行對企業資信能力沒有要求,信貸門檻低。而且放款所需的整套手續較之銀行等金融機構要簡便得多,時間跨度很短。

      3、典當融資方式不干預企業控制權典當質押貸款的用途不受限制。

      典當行對所融通資金的用途從不過問,企業控制權不受干預(如果質押物為股票,所貸資金只能用于投資股票)。而在銀行的一些專項貸款中,對所貸資金是有專門使用要求的,否則,銀行有權收回貸款進行信貸制裁。

      (二)典當融資缺點:

      典當融資并非完美,它也有相對的缺點:

      1、需要繳納較高的利息及費用。

      中小企業進行典當業務時,除需要交納貸款月利率外,還需要繳納較高的綜合費用,包括保管費、保險費、典當交易的成本支出等,困此它的融資成本高于銀行貸款。

      2、特定物品典當需質押,影響使用。

      企業典當機動車輛進行融資時,通常需將車輛質押,也即在典當期間企業不能行使車輛使用權,這很有可能對企業的業務造成一定影響。

      3、貸款金額小,期限短,可能不能滿足需要。

      典當行為企業提供的資金均是典當品折價后的一定比例,金額未必能夠滿足企業的需要。期限也通常限制在3個月到6個月,如果需要較長時間的資金占用,企業還是需要另尋他法。

      五、典當的流程

      1、審當

      這個環節主要工作是驗明當物的歸屬權。當戶必須提供當品合法有效的歸屬證件,以證明物品歸當戶所有,其次提交當戶身份證明證件(企業提交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等)進行審核建檔。

      2、驗當

      既核對當物的發票、單據,由專業典當評估人員(古稱"朝奉")或是評估機構以對當物進行估值,最終確定當金額度、典當折算率、綜合費率、當期(不超過6個月)及利率。據了解,我國現行的《典當行管理辦法》規定:典當利率不能超過同期銀行標準利率四倍。典當金額的折算也是根據當品的變現能力進行,一般來說會按照當品的四成至六成進行折算,若當品變現能力強如貴金屬等,也有可能給予九成的折算率。

      3、收當

      簽訂當票、典當協議書后,典當行將當品收當入庫,扣除綜合費后支付當金。至此,企業就能獲得流動現金,用于企業生產經營。根據現行管理辦法,典當的綜合費用由典當行從當金中扣除。

      4、贖當

      當戶在當票到期后需憑當票到典當行辦理贖當手續,在贖當之前必須結清當金及利息,才能辦理出庫手續,將當品及發票歸還當戶。

      5、續當

      當票到期后若當戶暫時不歸還當金,需憑當票至典當行辦理續當手續,同時必須支付本期當金利息,再對當物進行再次查驗,簽訂續當合同及協議。在續當期間的利率、費率不發生改變,但是續當期不能超過原當期。

      六、我國典當業的未來發展

      金融危機曾帶給典當業一個莫大的機會,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很多中小企業認識了典當融資這一方式,雖然危機暫過,但越來越多中小企業認可了這一方式,對于典當融資的需求也更為迫切,這再次帶給典當融資一個發展機會。在目前金融環境良好的總體背景下,典當行業未來有以下幾種發展可能:一是將典當行和寄售行合并監管。典當行準入門檻較高,寄售行準入門檻較低,《典當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從典當行角度,過高的準入門檻不利于典當行業發展,門檻應該降低,直接可以放低到現在對寄售行的資金要求;同時考慮到經濟安全和管理效率的平衡,準入門檻越低,競爭越充分,市場越有效率。人為的提高準入難度對整個市場發展是不利的,表現在一方面阻止了想進入的投資者,另一方公眾得不到相同條件下更好的產品和服務。一個可行方案就是將寄售行與典當行合并。首先將目前寄售行的各種業務與典當行業務合并,同時個人小額典當業務可以適當增加。通過這種舉措,不規范的寄售行業就納入到了規范的典當行業當中。而要做到這一點,需要放寬典當行業的準入門檻,并在監管上做到合并。二是將小額融資作為定位之一。在實踐過程中要改變現在典當業的業務范圍和服務對象,將現有寄售行的業務范圍和服務對象吸納進來,將為中小企業提供小額貸款作為典當行業定位之一。國外典當市場發達,典當類型的多樣化,但短期小額資金需求占很大比例,這部分需求者中的企業往往是難以從銀行或其他主流方式獲得資金的中小企業。而在我國,這一群體也相當普遍,因此,典當行業在此有巨大發展前途。但是國內典當業務大大超過了國外典當應急融資的數目,小額融資功能這一典當主要功能也就失去了本來意義。同時,由于準入門檻比較高,使得典當行大多集中在大城市,對某些中小企業來說,獲得性較低,因此典當業需要進行一些調整,將滿足小額融資需求作為定位之一。三是豐富典當行業正面宣傳。在很多民眾心中,典當行業一直是負面的存在,這不利于典當行業的正常發展。要改變民眾的錯誤認識,促進典當業的發展,需要借助各種手段,對典當行業進行正確宣傳,引導民眾正確認識,在融資時,將它作為一種可用渠道。

      七、結論

      典當業務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是銀行是銀行貸款融資的重要補充,它以實物抵押、質押的形式為企業短期、臨時性的資金需求提供了解決之道,方便、高效、快捷。總體來看,典當融資利大于弊,可以做為企業重要的融資方式加以發展和利用。銀行貸款對中小企業的發展可以用錦上添花形容,因為它從來發展良好的企業開放大門,而典當融資對中小企業來說卻是雪中送炭,在企業遇到困難的時候為企業注入資金流。典當行業的發展將為中小企業提供一個正常而健康的融資渠道,解決企業的融資難題。

      參考文獻:

      [1]楊柳.我國典當融資風險防范法律問題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2012.

      [2]嚴媛.典當企業形象塑造中的傳播策略研究[D].華中師范大學,2012.

      [3]曾康霖,程婧,王艷嬌.我國典當業的性質及可持續性研究[J].金融研究,2005,12:6-15.

      [4]李維慶.近現代中國典當業之研究[D].南開大學,2009.

      典當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與此同時,我國典當行業立法供給不足,缺少系統完備的法律規范,缺乏統一有效的監督管理,典當行業的發展一定程度上處于脫法狀態,游離于政府的監管之外,并滋生種種弊端,導致越來越多的典當糾紛進入司法程序。由于缺少法律指引,司法機關在處理典當糾紛中面臨著嚴重的裁判困境。〔4〕無論是典當合同的效力,抑或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甚至是典當本身的合法性問題俱存爭議,并造成司法不統一的無序現象。對此,近年來理論界與實務界均已覺察,有的地方還推出了一些指導意見。〔5〕這為有效破解典當糾紛法律適用中的難題,平抑司法實踐中的裁判不統一作出了有益貢獻。然而,綜覽這些意見本身,不少規定的科學性尚值探討,甚至諸多規定之間亦充滿分歧。〔6〕

      筆者旨在通過對典當糾紛司法實務中存在的主要困難與問題作一檢索、梳理和歸類,在分析其原因的基礎上,試圖在現有規則體系下探求可能的破解之策,以資當下審判實踐借鑒。在尋求司法應對的同時,應著力謀求典當法律規則之完備、政府監管之跟進及行業自律之加強,希冀能對我國典當業的科學發展有所裨益。

      一、現狀考察——立基于司法實踐的問題梳理

      考察部分法院近年來典當糾紛的裁判狀況可以發現,典當糾紛的審判實踐面臨著規范依據不足、自由裁量過度、裁判規則混亂、法律適用不統一等裁判困難和司法失序問題。概括起來,較為突出的問題主要有:

      (一)關于質(抵)押手續之于典當合同的效力

      一種觀點認為,典當關系中需要辦理質押登記或抵押登記的,必須辦理登記,否則典當合同不成立。不同觀點則認為,只要雙方達成質押或抵押合意,簽訂合同,開立當票,典當合同關系即成立并生效,不因未辦理質押或抵押登記而受影響。由于質押和抵押權并未成立,故典當行的訴請也多限于歸還當金及拖欠的利息、綜合管理費等,而未對抵押物、質押物提出訴請,法院也僅就典當行的訴請作出判決。〔7〕

      (二)關于是否允許第三人保證

      有的典當行,為控制風險,在有當物質押或抵押情況下,另增加保證合同。對此,有觀點認為,既然典當允許以物或權利作質押擔保,那么當然也應當允許第三人保證。不同意見則認為,典當關系須以財產或權利作質押或抵押,否則不構成典當,而只是一般的保證借款關系。另有意見認為,典當關系中一般不應允許第三人的擔保,否則容易成為變相的信用貸款。但如因當戶的過錯造成當物滅失或毀損,又無力提供其他替代物的,則應允許第三人提供保證;如系典當行過錯造成當物滅失或毀損的,除非當戶及第三人自愿同意擔保,否則無需再另行提供擔保。〔8〕

      (三)關于贖當、續當之屬性

      審判實踐中關于贖當、續當的問題,主要有:一是對贖當究竟是當戶的權利還是義務有不同意見;二是對續當的時間及次數有無限制存在分歧,特別是當事人在典當期限屆滿5日后又協議“續當”如何認定爭議較大;三是續當時利息和綜合費能否轉為本金。對此,有人持反對意見,另有人認為既然規章未禁止,又有銀行借貸利息可轉本金的做法借鑒,故應予認可。

      (四)關于息、費、違約金之認定

      (1)期外息費認定不統一。由于典當費率較高,且不少當物的當價遠低于其實際價值,實踐中在典當期限屆滿當戶未在5日內贖當或續當的,典當行并不急于行使權利,而是待息、費數額很高時再行主張。對此,有觀點認為,對于典當行提出的期外利息和綜合費用的訴請,因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予支持。也有觀點認為,依照我國《典當管理辦法》,當期或續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出當人既不續當又不回贖的,構成絕當。如果允許典當行在期滿后繼續按協議約定收取息費,事實上延長了典當期限,甚至可能超出法規限定的半年當期,也將助長典當行有意消極清算以收取息費的不誠信經營行為。〔9〕

      (2)超額息費認定不統一。典當的利息和綜合費之和往往較高,對于當期屆滿后當戶實際支付的利息及綜合費合計金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倍的部分,法院應否支持也存在分歧。在一次專題研討會中,“典當行業代表認為,綜合費和利息分屬不同性質,4倍同期貸款利率是對民間借貸的規制,典當不應受此約束。與會學者則指出,理論上專業機構的融資成本應低于民間借款利息……與會法官表示,利率是否過高的衡量應以相關規定為基礎,結合具體案情進行審慎審查”。〔10〕蘇高法審委[2009]45號則直接規定,典當行主張借款期限屆滿后的利息及綜合費的,對于兩項合計數額超過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4倍計算的利息的部分不予保護。

      (3)綜合費預扣認定不統一。典當行通常強調,預扣綜合費是行業普遍做法,司法裁判應尊重行業慣例。當戶則認為,該做法與保護急需借款的弱勢方,禁止借款預扣和變相高利貸的立法精神不符。對此,有觀點認為,綜合費與利息并不相同,預扣綜合費為當事人自行約定,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有效。不同觀點則認為,預扣綜合費違法,應將典當行實際交付金額認定為借款本金,并據此計算相應的息費及違約金。

      (4)違約金認定不統一。一些典當合同在約定綜合費、利息外,還約定了逾期費、違約金。對此,有人認為,典當利率和綜合費率是嚴格受到限制的,如果允許設定違約金條款,勢必會違背《典當管理辦法》設定法定月利率和月綜合費率上限的立法初衷,因此不允許設定違約金。有人認為,如果當戶不按約支付息費,對典當行而言有實際損失,如不允許設定違約金,明顯對典當行不公平。且銀行在借款合同中,雖有法定的利率上限但仍可設定逾期違 約金條款。在違約金的標準上,有人認為,應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對逾期費作適當調整;有人認為,逾期費和違約金都以當戶未按期返還當金本息為前提,不應重復收取,總額亦不應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也有人認為:“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在性質上是一樣的,應該予以統一計算,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30%的,可認定為過高。”〔11〕

      (五)關于房產抵押之定性

      傳統的典當僅限于動產,而我國《典當管理辦法》將房產典當以“房產抵押典當”加以規定,將“抵押”規定于“典當”中。這是對當物范圍的一種突破,但它未明確界定房產抵押典當不同于一般房屋抵押的性質,這導致對房產抵押典當的合法效力存在認識上的歧見。有人否認房產典當的法律效力,認為房地產因不能作為質押的標的物,不屬于典當的范圍,實際上是一種抵押借款,該類案件應以抵押借款合同糾紛定性為宜;〔12〕有人把房產典當混同于房屋出典加以解釋;有人把房產典當與一般房產抵押相等同,認為房產典當借款實質上就是典當行經營的一般房產抵押借款。

      (六)關于絕當的認定與法律效力

      絕當的問題是典當糾紛審理中一個特別值得關注的問題。首先,絕當的日期如何認定?這與續當的成立與否緊密聯系在一起。其次,絕當的法律效力到底如何?多數法院事實上都支持典當行在絕當后繼續收取利息;有的法院也支持絕當后的綜合費和違約金,并直接要求當戶償還當金本息和相關費用,只不過同時確認典當行對當物的優先受償權;也有少數法院認為,當金的利息及綜合費應計算至絕當之日,其后所產生的費用系典當行未及時處理絕當產生,不應由當戶承擔。

      二、追根溯源——典當糾紛裁判失序之原因解析

      (一)立法規則供給不足

      我國目前沒有統一的法律法規來直接規范典當行業。2005年我國商務部、公安部制定的《典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目前唯一專門調整典當行業的規范依據。很難想象,“典當業恢復二十多年來,尚無任何行政法規以上位階的立法對典當業的設立、經營、監管進行規制”。〔13〕這種狀況使得自1987年恢復后的典當業一直處于無法可依的境地。

      (1)涉及典當的各種規范形式散亂、針對性不足。法院多適用《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涉及借款合同、抵押、質押的規定來處理典當糾紛,體例、效力不一,且不少司法解釋內容陳舊,這使得典當糾紛的裁判規范缺少整體性、針對性。

      (2)《辦法》效力位階過低。首先,《辦法》屬部門規章,立法層級低,不能直接作為裁判依據。其次,《辦法》中部分條款與上位法存在沖突。“由于物權法中刪除了典當的規定,所以典當嚴格來說甚至不存在法律上的生存空間。”《辦法》中絕當的規則與《物權法》、《擔保法》禁止流質契約的規定相沖突。此外,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14〕典當行作為未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機關,從事銀行業的放貸業務屬違法。〔15〕

      (3)《辦法》的規定內容不全。《辦法》對典當行的管理性規定較多,但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規定較少,對司法實踐而言缺乏可操作性,且有的規定缺乏相應配套細則。如對典當行誤收贓物的處理,《辦法》規定一律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卻未明確其具體內容。

      (二)法理基礎未予廓清

      典及典當雖在我國由來已久,但隨著近代以來社會的疊次變革和法律制度的歷次調整,學界對典及典當的本質、特征與存廢頗存分歧。后在立法時對典及典當予以淡化,致使該問題一直未得到根本解決。《辦法》中的某些規定,也存在與傳統習慣及法學理論不符的問題。如《辦法》對房產抵押典當的規定與習慣上將物僅限于動產的做法不一致。再如,傳統理論上將典當視為營業質權,屬物權的一種,但《辦法》不是法律,故根據物權法定原則典當不具有物權效力。故有人從權宜之計,提出“典當立法所涉及到的交易形態凡與《物權法》相一致的,適用《物權法》的規定。就營業質權而言,可以采取物權法定緩和說,允許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加以規定”〔16〕。在法律法規缺位的情況下,學術的不彰與理論的模糊進一步加劇了典當糾紛司法實踐的混沌狀態。〔17〕

      (三)監管機構職能缺位

      改革開放后,國家對典當業的法律定性和主管部門頻繁變化:從1987年恢復至1993年,典當業市場準入混亂,多頭審批,其設立同于一般工商企業,相繼有22個部門審批了3013家典當行,也沒有典當法規和全國統一的監管部門;〔18〕1993年至2000年,典當行業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被定性為金融機構,并下發了《關于加強典當行業管理的通知》;2000年至2003年,典當行業由國家經貿委接管,典當行被摘掉“金”字招牌,重新定性為工商企業,并于2001年頒布《典當管理辦法》。2003年迄今,商務部成為典當行的新“管理者”,并修訂了《辦法》。“三次易主三次立法”的歷程使典當行業發展經歷了“三波三折”,〔19〕監管主體與監管政策的不穩定,導致監管缺乏連續性,并引發監管疏漏。當前,商務部僅對典當行開辦資格行使審批權,而各省、市沒有相應明確的管理部門。同時,監督機構專業性不夠,專業人員配備亦不足,因而難以建立起統一高效的典當監管體系。

      除政府部門的監管力度明顯薄弱外,作為典當業自律組織的典當行業協會也未起到其應有的作用。〔20〕我國全國性的典當協會尚未建立,地方性典當協會也不多,且由于缺乏統一的管理和指導,力量不足,作用有限。部門監管及行業自律的缺位,亦使得典當經營中違規問題時有發生。〔21〕

      三、回到邏輯原點——典當本質之審視

      (一)典當之本質特征

      從語義上來講,典當亦稱“當鋪”或“押店”,以收取衣物、首飾等動產作質押,向抵押者放款的機構。〔22〕從學界的定義來看:“典當,即我們習聞的當鋪,是一種以經營動產抵押借貸為主的金融行業。”〔23〕“典當,是以財物作為抵押進行限期有償借貸的質貸,是一種具有商業屬性的金融活 動,一種以質貸為基本經營形式特征的,以金融活動為本的機構和行業。”〔24〕典當的核心就是質押借貸,由于典當行從事的業務是一種商業行為,典當合同允許訂立流質契約條款,當戶承擔的為物的責任。因此,學界通說將典當的本質視為“營業質權”,〔25〕因營業質權允許設立流質條款,故是一種特殊的質權。

      《辦法》將典當定義為:“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筆者認為,現今所謂之典當其實是傳統意義上“當”的擴展,是指當戶將其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動產、權利及不動產)質押或抵押給典當行,以獲取當金,并在約定或法定期限內償還當金本息及其他費用贖回當物。如過期不贖,則典當行有權取得當物所有權或以該當物優先受償的一種短期融資活動。具體來說,典當業有以下三個最本質的特征:

      (1)以物質錢。典當融資的最大特點便是“以物質錢”、“以物取信”或是“以物稱信”,當戶無需向典當行證明自己的信用狀況、還款能力或說明借款用途,而典當行也無需調查和審查當戶的資信狀況、信用記錄、資金用途和評判客戶的還款能力。〔26〕“由于判斷一件財物的價值要比判斷一個人的品行要容易得多”,所以典當融資相比銀行貸款更可靠、更方便、更快捷。這也是典當不同于銀行信用貸款的最大區別。“各國法律規定的典當行的業務范圍是基本一致的。與銀行不同,典當行不從事存款、信用貸款、一般擔保貸款和結算業務,而只從事特殊質押貸款業務。”〔27〕

      (2)只貸不存。典當行以經營貨幣即對外發放貸款為主業,但按照現行規定,典當行只能貸款,不能吸收公眾存款,故典當行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自有資金、利潤積累、對外籌措。這也是典當業異于銀行業的一個顯著特征。

      (3)流質契約。在一般擔保法律關系中,當事人于債務履行期屆滿前約定期滿未受清償時,質(抵)押物的所有權轉歸質(抵)押權人所有的契約條款無效。但典當并不適用流質(押)契約禁止的規定,絕當法則也是典當這一營業質押與普通質押最主要的不同點。流質(押)契約禁止的豁免成為典當行業獨特的經營規則和行業傳統。

      (二)典當與普通質(抵)押的區別

      在司法實踐中,可從以下方面來區別典當這一營業質權與普通的質(抵)押:

      (1)主體不同:典當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勢必為典當行,而普通質(抵)押借款合同主體并無特殊限制。在司法過程中,要判斷典當合同成立并生效與否,首先應從主體方面進行審查。如典當行未取得營業許可證而從事典當業務,則不構成典當合同法律關系。

      (2)屬性不同:在典當法律關系中,借款行為與擔保行為共存、并行,缺一不可,有“借款”必有“當物”,有“當物”方能“借款”,故典當權是一種特殊擔保權;而普通質(抵)押則僅是主債權的擔保,在法律關系上具有從屬性。

      (3)效力不同:典當關系中,如發生絕當,典當行能且僅能以當物抵償債務,或先將當物處置清償債務后,再就不足部分向當戶追償。也即典當行在未對當物進行處置前不能直接訴請對方償還當金本息。所以,典當行對當物的優先受償權既是一種權利,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義務。而普通質(抵)押權人對擔保物僅享有優先受償權,且可以放棄行使權利。

      四、進路之探求——典當糾紛諸問題的司法應對

      (一)裁判中因循之原則

      要恰當地處理典當糾紛案件,必須在根據法理和既有規則的基礎上,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從維護和促進典當業發展的角度出發,把握正確的裁判原則。

      1.妥當平衡各方利益

      典當是平等民事主體間的法律行為,法院在裁判中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即尊重其對典當權利義務的約定。但當戶通常或是處于形勢危急、資金緊張的中小微企業,或是經濟窘迫、生活困頓的勞苦大眾,所以當戶與典當行的經濟地位相差懸殊。要實現司法的公正,就必須注重當事人間的利益平衡,“既要考慮典當行經營活動所產生的社會效益及其承擔的較高風險,也要考慮當戶處于交易上的相對弱勢地位,公平合理地對雙方利益進行裁量和分配”〔28〕。

      2.尊重傳統習慣與順應時代潮流

      典當行業之所以能在沒有完備法律法規支撐的條件下繁榮發展,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有著傳統習慣和典當文化的深厚土壤。要彌補典當領域成文法的不足,就應充分參考和尊重典當活動在歷史沿革中形成的交易慣例與行業規則。同時,“典當行的習慣隨著時代的變化也在被賦予新的內涵”〔29〕。“過去的法律只是當今之人處理當今之事,在規范上的‘出發點’,而非其‘最后的依據’。必如是,才不致以古泥今。”〔30〕與傳統典當相比,當前典當業的經營結構、功能作用等已發生巨大變化。典當的范圍從動產擴展到財產權利與不動產,并對絕當物實行有限流質(押)規則,這些均突破了傳統典當的特征,“打上了時代特定的社會經濟、文化和市場需求與制度規范的烙印。”

      3.注重防范金融風險

      雖然現在典當業僅被視作特殊工商企業,也未納入到金融監管之下,然而“歷史的變遷并未改變典當業的資金融通和信用功能”。〔31〕無論承認與否,都不能改變典當古往今來的金融行業屬性,世界銀行也將典當行作為非正規金融機構。在司法過程中應樹立防范金融風險的理念,通過裁判對典當活動予以正確引導,以規范典當業的經營行為,有效預防和減少金融風險。

      相關期刊更多

      中國市場

      部級期刊 審核時間1個月內

      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

      人文世界

      省級期刊 審核時間1個月內

      中華傳統文化與貴州地域文化研究叢刊

      中國經濟史研究

      CSSCI南大期刊 審核時間1-3個月

      中國社會科學院

      亚洲国产精品va在线播放| 亚洲国产精品ⅴa在线观看| 亚洲AⅤ无码一区二区三区在线| 亚洲 暴爽 AV人人爽日日碰 | 亚洲AV中文无码乱人伦在线视色| 亚洲久悠悠色悠在线播放| 亚洲精品亚洲人成在线播放| 亚洲国产夜色在线观看| 亚洲三级在线视频| 精品亚洲AV无码一区二区 | 在线亚洲精品自拍| 超清首页国产亚洲丝袜| 亚洲日韩欧洲无码av夜夜摸| 中文字幕一精品亚洲无线一区| 亚洲中文字幕无码久久精品1| 国产啪亚洲国产精品无码| 中文字幕在线日亚洲9| 亚洲综合一区二区精品久久| 老司机亚洲精品影院无码| 亚洲人成在线电影| 亚洲综合激情另类小说区| 亚洲人成影院午夜网站| 亚洲精品免费网站| 亚洲欧美成人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av无码日韩av无码网站冲| 亚洲成在人线aⅴ免费毛片| 国产亚洲精品免费| 国产亚洲人成A在线V网站| 亚洲国产精品一区二区第一页| 久久99国产亚洲精品观看| 在线电影你懂的亚洲| 亚洲伦理一二三四| 亚洲精品日韩一区二区小说| 小说专区亚洲春色校园| a级亚洲片精品久久久久久久 | 亚洲精品无码mv在线观看网站| 亚洲成AV人片在线观看| 婷婷久久久亚洲欧洲日产国码AV| 亚洲综合综合在线| 亚洲欧美日韩久久精品| 亚洲裸男gv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