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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秩序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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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秩序論文

      政治秩序論文范文第1篇

      支局強則企業強,支局長作為郵政企業的兵頭將尾,作為直接面對客戶的一線基層負責人,不管是對于市縣局,還是對于支局自身來說,其重要性毋庸置疑。經過一系列改革,支局長的工作職責已經發生根本性變化,從一個基層組織的管理者成為基層團隊的策劃者和首席營銷員。支局長不僅要確保完成各項經營指標,做好管理工作,還要把更多精力投入到客戶服務和市場渠道拓展中。新的工作內容對支局長的素質與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時也使支局長的培養發生了新變化。在市場環境中積極探索培養支局長的新途徑、新方法,幫助支局長快速成長,使支局長成為郵政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核心力量和最堅強的基石,從而促進各項工作的全面發展,這是支局長隊伍培養亟待解決的問題。支局長作為基層負責人,需具備五種工作能力:一是有較強的市場意識,敢于競爭,能夠帶領團隊創造性地完成發展目標;二是懂得客戶心理,善于策劃,能夠發展和維護客戶;三是具有開闊的視野,熟悉郵政各項業務,能夠指導一線員工工作;四是善于管理,能夠以身作則、團結支局員工;五是善于和服務區域內各種組織和個人溝通,為合作者提供支撐服務,提升郵政品牌形象。對于有著眾多農村支局的縣局來說,培養合格的農村支局長成為打造整個支局長隊伍的重點和關鍵。

      2郵政儲蓄銀行支局長培養策略

      2.1郵政儲蓄銀行支局長培養計劃

      針對目前支局長隊伍出現的能力不足問題,寶應縣郵政局強調從機制創新的角度來培養支局長,夯實基層負責人團隊的整體實力,陸續推出三項計劃。交流計劃,實行支局長定期流動制度首先,給支局長設定固定任期,即在某一支局任職一般為3~5年,低于3年不利于支局穩定,超過5年則會形成惰性;其次,實行專業局和支局的交叉流動,即不能連續擔任支局長職務,如不能從A支局長直接調到B支局擔任負責人,支局長任期結束,應該調到縣局某一專業局或職能部室從事營銷或管理工作,增強支局長的工作能力,任期滿2~3年,才可以再次擔任支局長,且不回原支局;最后,縣局專業局或職能部室工作人員,尤其是年輕人,也應到支局擔任支局長,增加基層工作經驗,既可以避免與一線發展實際脫節,也可以給支局注入新的活力。助手計劃,給支局長配備助手首先,在支局培養副支局長或支局長助理,增強他們的工作責任心和工作經驗,協助負責人開展工作,讓他們有機會能夠有所擔當;其次,在暫時沒有明確副職和助理的支局,由支局理財經理或大堂經理擔任助手,規定在理財或大堂經理和支局長兩人中,支局必須有一人在崗,休假實行輪休,不能出現支局廳堂無人管理和服務的狀況,確保支局營銷和發展工作能夠持續推進;最后,結合金融網點轉型要求,利用支局召開晨會和夕會的時機,除了讓負責人和理財經理主持外,還要讓所有柜員都有機會主持晨夕會,培養他們的管理能力,并借此發現和培育后備力量。掛聯計劃,開辟縣局和支局之間新的溝通渠道首先,選擇部分優秀負責人在擔任支局長的同時,掛職縣局專業局局長助理職務,參與專業局周例會,參與專業發展的政策制定,為專業發展提供一線的實踐信息。其次,縣局管理人員和支局實行一對一掛鉤聯系制度,每周至少要有一天到支局工作,參加一次支局周例會,參加一次晨夕會,吃上一頓支局小食堂的飯菜,參加一次支局客戶走訪活動或網點沙龍,確保掛聯人員和支局員工之間充分了解。最后,為確保掛聯工作不流于形式,切實增強掛聯人員和支局的聯系及利益的一致性,在掛聯人員的績效考核中,有30%與掛聯支局的業務收入相關聯。

      2.2郵政儲蓄銀行支局長培養舉措

      為確保支局長培養計劃的實行,寶應縣郵政局還配套推行了七項措施。樹立培訓是最好福利的觀念為解決支局長能力漸趨單一的矛盾,寶應縣郵政局除了實施交流制度以外,還進行拓寬視野的培訓,通過邀請行業外的老師授課,使其能夠跳出支局小范圍,開闊眼界。2014年,寶應縣郵政局邀請相關專業人員,為支局長重點介紹了金融行業發展新趨勢、物流快遞行業新動向和電子商務對傳統行業的顛覆和沖擊等內容。按照市場營銷實戰進行技能培訓支局長承擔著發展重任,因此應高度重視支局長實際工作能力的提高。為滿足支局長需求,寶應縣郵政局每月進行一次支局長培訓,提前征詢支局長意見,由支局長設計題目,業務部門根據匯總的支局長意見,有針對性地開展技能培訓,有效滿足發展實際的需要。拓寬員工晉升通道為了改變支局長來源單一的現狀,寶應縣郵政局堅持機會均等原則,鼓勵不同崗位員工提升自身素質,引導員工積極參與支局各項營銷工作,讓素質較高的員工掌握更多業務技能,如鼓勵投遞員考取郵政營業員和儲蓄營業員上崗證,為將來更換崗位乃至晉升打下基礎。借助轉型活動強化團隊意識為了解決支局長過度依賴經驗的問題,寶應縣郵政局借助金融網點的升級轉型,按照市場競爭的實際要求,制定了支局長素質能力提升的5個目標和統一的工作機制及流程。要求支局長嚴格按照制度辦事,強調支局長作為團隊帶頭人的作用,力爭把郵政企業的基層組織打造成為一流的市場拓展團隊。重視支局長典型的引領作用好的榜樣可以激發大多數人的上進心,寶應縣郵政局把支局長的典型打造作為一項日常工作,樹立沿河支局為全縣的標桿支局,組織全縣支局長、理財經理、柜員分批到沿河支局學習交流,讓沿河支局長在全局會議上介紹經驗,為其他支局長提供一個自我對照的標桿,尤其是一些新上任的支局長,更是找到可以復制借鑒的模板。加大與支局長的交流力度縣局領導形成每周到支局調研的工作制度,重點是和支局長交流,了解支局長的最新思想動態,切實做到每季度和每位支局長談一次心,同時召開不同形式的座談會,既可以按照區域召開分片座談會,也可以按照支局發展上的共性召開分類座談會,全面深入地了解支局以及支局長隊伍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幫助支局長排除困難,促其成長。賦予負責人作為支局兄長、大姐的角色支局雖小,但一般也有10人左右,新時期的支局建設,既要有家的溫馨,也要有嚴格的管理,既要破除農村支局長期存在的“家長制”作風,又要保持一定的凝聚力,因此賦予支局負責人以兄長和大姐的角色,對目前的支局建設最為有利,具體包括三方面內容。首先要求支局長從嚴要求自己,嚴格按照制度辦事。目前,支局柜員大多是近幾年新入職員工,無論在思想上,還是在工作方式上,都與老一輩郵政人存在一定差距。作為負責人,既要讓新員工熟悉并發揚郵政優良傳統,又要注意不能在情感和認知方面形成對立,因此在以管理者身份推進工作的同時,在生活中要以大哥和大姐形象引導新進員工。其次要求支局長熱情對待每位支局工作人員,在增加支局長流動性的同時,注意加強營業員之間的溝通交流。支局長要幫助新進員工盡快熟悉周圍環境和客戶,尤其是第一次走上工作崗位的新員工,幫助他們實現從校園到工作崗位的轉變。最后要求負責人關注支局小家建設,尤其要關注小食堂飯菜。目前,支局大多數員工的家都在縣城,因此解決吃飯難不僅是縣局的大事,也是支局長的工作重點,只有做到同吃一碗飯,同喝一鍋湯,才能真正增強支局員工之間的信任。

      3郵政儲蓄銀行支局長培養效果與存在不足

      3.1支局長培養產生的效果

      自2013年在寶應縣郵政局初步實施支局長培養與成長方案以來,已經取得了一定的實際效果,對目標的實現以及實際矛盾的解決,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一是積極性得到提高。方案實施以來,寶應縣郵政局共有8名支局長調到縣局從事營銷和業務管理工作,有3名縣局年輕員工擔任支局長職務,有5名支局長助手和1名投遞員晉升支局長崗位,并先后選配3名副支局長、2名支局長助理,另有2名投遞員轉到營業員崗位。一石激起千層浪,支局長的積極性得到顯著提高,能夠在支局和縣局之間交叉任職,既可以提升能力,也可以打開職業上升通道。同時還有四類員工的積極性也得到了極大提升,包括從縣局到支局擔任負責人的年輕員工,擔任支局長助手的員工,從事營業崗位的員工以及投遞人員。對于投遞員來說,首先他們不僅得到了鍛煉,還為將來走上重要崗位積累了豐富的工作經驗;其次看到自己職業生涯有了更為廣闊的天地,可以為將來的成長不斷積蓄能量。二是自信心得到提高。在積極性普遍提高的同時,全體支局長通過面向競爭、面向未來的兩種培訓,自信心極大增強,不再畏懼競爭。經過有針對性的培訓,支局長看問題更準,發現問題更早,采取措施更快,制定方案也更有效。同時加上轉型的推動,支局員工的精神面貌也發生了巨大變化,底氣更足,在營銷中敢于開口,在工作中更加主動,平時也更愿意花時間鉆研技能。最為顯著的是,無論是員工,還是支局,業績都得到了提高,收入也明顯增加,并初步形成了兩者之間的良性循環。三是素質能力得到提高。在一系列新機制約束以及市場沖擊下,一些“老”支局長原來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逐漸失去作用,他們也逐步認識到僅靠經驗遠遠不夠。截至2014年8月底,寶應縣郵政局除了一名年齡較大的支局長外,其他28名支局長都取得了大專文憑,其中具有本科學歷的有6人。支局長除了繼續提升自身營銷能力外,還更加注重管理能力和服務能力的提升,開始在服務客戶上要業績,使整個支局長隊伍充滿了活力和生機。四是整體發展更加均衡。方案實施一年后,寶應縣郵政局各支局之間的發展更加均衡。按照業務收入、勞動生產率和管理責任劃分,29個支局已經形成了兩頭小、中間大的合理梯級。僅從2014年上半年的收入數據來看,一些不同類別支局的收入,已經沒有明顯界線,各支局之間呈現出一種你追我趕的喜人局面。僅2013年就有4個支局上升到更高一級,打破了幾年前的緩滯局面,對整個縣局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

      3.2支局長培養存在的不足

      由于該方案實施時間較短,一些措施還未完全推行到底,因此就目前具體實施情況來看,還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方案的設想是逐步提出的,沒有經過深思熟慮,因此還不完善,缺乏必要的通盤考慮和頂層設計,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斷完善并加以修正。二是在新辦法推行中,雖然提前做了很多思想工作,推進中也不斷加強溝通,但一些支局長仍然有思想顧慮,因此還需要進一步強化思想教育,引導大家認識到改變的重要性,力爭取得全體人員支持。三是在將新辦法的實施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方面還有待改進,檢驗新辦法成效的標準要看是否推進業務發展,是否增加員工收益,在這一方面,未來還有很多細致、艱難的工作要做。

      4啟示

      政治秩序論文范文第2篇

      虛擬實踐教學是傳統實踐教學的領域拓展。盡管思政課實踐教學改革實施多年,但是,對何謂實踐教學的認知依然見仁見智。黃蓉生等人將其歸納為五種主要看法,在此基礎上提出自己的內涵界定:思想政治理論課社會實踐教學環節,是由課堂實踐教學和社會實踐教學組成的、以實踐為中介、將思想政治理論課的課程建設和社會實踐教學環節的內容與形式有機結合的、以研究性學習為橋梁、把大學生的動腦思考與動手實踐相互聯接的以知識和方法為紐帶的教學過程的總和。具體的實踐方法包括“社會調查”“觀察體驗”“宣傳教育”“榜樣示范”“親自體驗”“比較分析”“思想轉化”等。很顯然,這個界定把實踐教學看作一個涵蓋課堂實踐教學與課外實踐教學的教學過程,突出了實踐環節動腦與動手結合、進行研究性學習的特點,強調了課程建設與實踐環節的有機結合,很好地概括和揭示了實踐教學的構成與特點。應該肯定,這是一個合理性、適用性都很高的看法,對于本課題組界定虛擬實踐教學的內涵具有極大啟發和借鑒意義。不過,其不足之處也是明顯的。第一,過于寬泛,不夠嚴格。在我們看來,作為“第二課堂”的社會實踐是大學生以社會為師、向社會學習的過程,其操作流程和實施原則不同于和課堂教學連接緊密的實踐教學。所以,不宜并入實踐教學環節。同時,這種看法將“宣傳教育”“思想轉化”也看成實踐教學的實施方法,明顯超出了自己的界定,模糊了實踐教學與理論宣傳的界限。第二,對網絡環境下的虛擬實踐采取了視而不見的態度。在我們看來,應當從嚴格意義上,即與理論教學直接聯通的意義上界定實踐教學。概括地講,所謂思政課實踐教學,就是學生在預定目標牽引下,運用世界觀、方法論,獨立分析和解決社會現實問題、理論焦點問題的一種研究性學習活動。第一,它是思政課整體教學過程的有機組成部分。思政課的傳統形象是清一色“滿堂灌”、教師單一主體的理論講解,當下思政課教學的基本樣式則是“課堂教學+實踐教學”。第二,它與課堂教學是一種“分工協作”關系。課堂教學偏重于知識習得,實踐教學強調知識運用,共同服務于塑造大學生科學世界觀、方法論的根本目的。第三,它更加突出學生的學習主體性。課堂教學的主角是教師,實踐教學的主角則是學生。當然,實踐教學也需要教師的設計和引導,但是,教師只是導演,實踐教學的效果與成敗關鍵在于學生積極性的發揮。思政課虛擬實踐教學,是傳統實踐教學的拓展和深化,它開辟了新的空間、拓展了新的形式,將實踐教學引入了一個網上實踐與網下實踐、現實實踐與虛擬實踐交互影響、良性互動的新境界。其活動展開的空間是網絡世界、虛擬空間;其活動的展開和完成需要實踐主體具備一定的電腦操作技術和能力;其成果的呈現不再是傳統的紙質形式,而是寓時效性、思想性和藝術性于一體的多媒體作品。思政課虛擬實踐教學區別于高校網絡思想政治教育。作為思想政治教育實踐一種新的發展形態,網絡思想政治教育,一般是指網絡環境下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動。具體說,它是“在了解計算機網絡和多媒體知識,掌握現代傳播技術基礎上,通過制作、傳播和控制網絡信息,引導網民(或受眾)在全面客觀地接觸信息的基礎上,選擇吸收正確的信息,從而達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高校網絡思想政治教育是在主渠道教育之外的另一種教育形式,它通過校園網絡文化建設、網絡社區、師生網絡互動、易班(E-Class)、網絡化的日常管理和交流互動等形式,達到潛移默化的教育目的。它主要由學校的特定職能部門(宣傳部、團委、學生會等部門)和特定人員(主要是輔導員)來組織實施和完成。與之不同,作為思政課教學的有機組成部分,虛擬實踐教學是由思政課的任課教師基于思政課實踐教學的基本規律,制定詳細的實踐教學計劃和流程,通過激發學生學習的主體性和能動性,依托網絡平成擬定的虛擬實踐教學任務。任課教師基于學生提交實踐成果的形式(主要有電子書、網站、網頁、視頻、電子報等形式)和質量給予合理的評價,并最終納入整個課程的總成績。信息化時代的來臨,網絡伸展到社會生活的每個角落。網絡參與人以年輕人居多,在大學生中尤為盛行,是吸引大學生的文化、生活陣地。美國著名未來學家阿爾溫•托夫勒指出:“電腦網絡的建立與普及即將徹底改變人類生存及生活模式,而控制與掌握網絡的人就是人類未來命運的主宰,誰掌握了信息、控制了網絡,誰將擁有整個世界。”因此,大學生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們不僅要意識到網絡巨大的發展潛力和空間,而且要主動進入網絡,了解網絡的特性,由一個游弋于網絡外的關注者迅速變成網絡運用操作的使用者。因此,高校的思政課教學必須滲透到網絡空間中,充分利用網絡空間陣地,建立思政課的教學網站,著力創建大學生思政課校園網絡實踐教學平臺。虛擬實踐教學就是這一探索的初步結晶。通過這一形式可以極大地激發學生學習理論的能動性和創造性。能動性是人區別于動物的本質特征之一,反映和標志著實踐活動的“屬人性”特點。人正是通過實踐證明著自己是“能動的自然存在物”。“動物僅僅利用外部,單純地以自己的存在來使自然界改變;而人則通過他所作出的改變來使自然界為自己的目的服務,來支配自然界。”虛擬實踐比現實中實踐具有更大的能動性。由于網絡空間是人的創造物,是全然的人工自然,人對其擺脫了天然自然的不可預測的客觀必然性的制約,因此相比較而言,人在其中比在純客觀的物理的自然中擁有了更大的能動性,而且其電子的瞬時的反饋性和動態性又使這種能動性如虎添翼。此外超文本的流動性使人的思維處于激活狀態,也為主體的能動性奠定了基礎。在虛擬實踐中,大學生主體可以突破現實社會中的性別、身份、地位等的限制,因而可感到前所未有的自由,這也是其能動性的表現。而且由于主體的匿名性和實踐范圍的全球性,很難有某個外在的力量來支配主體的實踐,也難使主體成為受外界力量任意擺布而無力掌管自己命運的木偶或奴仆,主體有了更大的自主性,可以支配自己的實踐,因而更利于能動性的發揮。在思政課中實施虛擬實踐教學,正是充分利用了大學生的這種虛擬主體身份,也正是通過這一嶄新的實踐平臺,大學生學習思政課的能動性和創造性得到了淋漓盡致的展現。

      二、虛擬實踐教學的支持系統

      根據我們的研究,虛擬實踐教學的支持系統至少應當包括以下三個方面。首先,教學管理規范。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作為探索性改革舉措,虛擬實踐教學能否取得實效,關鍵在于教學管理是否規范、合理。為避免流于形式,應當從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訂制規范,加強對教師和學生的管理。我們主要從以下方面著手:一是課前制定并動態完善教學計劃。將“分析社會問題和網絡現象、培養提升學生辯證思維能力”作為教學目的,明確實踐類型和具體形式的內涵與要求,同時為學生推薦參考選題、學習網站。該計劃在開課第一周即公告全體學生。二是制定以過程考核為主的教學文件,包括“基本原理概論實踐作業要求和評分標準”“基本原理概論虛擬實踐教學手冊”“基本原理概論期末免考細則(修訂版)”“上海政法學院思想政治理論課虛擬實踐作品比賽評分標準”等。貫穿其中的基本理念是“過程管理”“過程考核”,突出之點就是將實踐教學的成績作為重要指標納入課程總成績,最大限度地調動學生參與積極性。三是做好教學總結和檔案整理。通過舉辦大賽和實行期末免考,讓優秀學生脫穎而出;對于實踐作業、實踐手冊和獲獎作品,及時進行分類整理,遴選部分作品刻錄光盤,作為資料長久保存。同時,進行教學總結和研究,不斷探索實踐教學規律,為下一輪教學提供支撐。其次,虛擬實踐教學考評體系。考評應當做到兩個結合:過程與結果結合、思想性與技術性結合,二者缺一不可。具體包括:一是分類考評。校外、課外的“虛擬實踐教學”具有分散性特點,應以結果考評為主,輔之以過程管理。校內、課內“虛擬實踐教學”具有一定可控性,尤其是課內“虛擬實踐教學”集中性則更高,應當堅持過程考評為主,輔之以結果考評。二是考評指標要體現思想性與技術性相結合原則。學生提交的“虛擬實踐教學”作業,擺在第一位的是思想性,包括內容的科學性、學術性、創新性,同時還要考核其技術含量,如技術難易程度、操作的便利性等,當然還有信息量大小、資源類型的豐富性等因素。三是考評主體應當是學生互評和教師考評二者結合。由于學生是“虛擬實踐教學”活動主體,讓那些選取同一類型虛擬實踐的同學之間互相評價,既可以激發他們的積極性,又便于互相促進,在一定意義上,可視為考評環節的實踐教學。又次,建設虛擬實踐教學資源庫。該資源庫不同于思政教育與研究專業網站,也不同于思政課網上課程中心,而是直接服務于課內、校內管理可控式“虛擬實踐教學”需要的一種新型資源庫。建設時應堅持以下原則:一是使用的便利性,既可以供課堂教學師生共用,也可供學生在校內任何一個網絡接口連接使用,同時也可以在不同模塊之間切換。二是共建共享性。本資源庫由師生共同開發,共同使用;共建的過程也是實踐教學的一種形式。三是實踐性,即便于師生、尤其是學生開展網絡調研型、問題研究型虛擬實踐活動(另外兩種不適宜在校內或課內完成),而不是簡單地瀏覽信息。在內容構成上,資源庫應當包括兩個層次:一是集成單元庫,包括微教學單元、網絡經典案例庫、經典問題庫等等。本庫的功能是為師生選定虛擬實踐教學的具體問題提供幫助。在設計上,宜采用模塊化集成的方式排列,即以課程內容的若干微教學單元為軸心和統領,配置相應的案例庫和問題庫,并適時更新、補充。二是基礎素材庫,包括文本庫、圖形圖像庫、動畫庫、音頻庫、視頻庫、參考資料庫、相關網址等。本庫的作用是提供開展虛擬實踐教學所需資料、完成實踐作品必備的素材,在資料的搜集與更新上,動態對應于集成單元庫的需要。

      三、虛擬實踐教學的育人功能

      政治秩序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公共政策制定理性非理性

      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是決策者借助各種技術手段對影響政策問題的復雜環境,信息等客觀因素進行加工、分類、整合、處理,并最終形成政策的過程,而不是全然由決策者拍腦袋決定,因此,政策制定過程是一種理性選擇占主導地位的行為過程。但是,由于在現實中,政策制定中常常會受到許多不確定因素的嚴重干擾,并且由于決策者自身認知能力的有限性,導致政策制定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非理性屬性。盡管一些學者曾尖銳的批評過政府選擇行為的非理性,但是由于政策科學的發展,越來越趨向于接受新制度經濟學和非主流經濟學的方法論,主張在有限理性、信息不對稱的前提下研究政策的制定、執行和評估等問題。

      一、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

      管理大師德魯克曾說過這樣一段話:“在我所遇到過的卓有成效的經理們之中,有些人運用邏輯和推理,而另一些人主要依賴于預見和直覺。既有輕而易舉就做出決定之人,也不乏每當移動一步就備受煩惱之苦者。”這段話表明,管理是人的一種雙重能量的活動,既有理性成分又有非理性成分。

      (一)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

      在英語里,理性有rationality和reason兩種表達。前者一般指心智上控制調節行為和抽象思維的一般能力,而后者一般是狹隘地指進行推理的能力。理性,可以直觀地理解成為人的行為類型,此類型的特點是以邏輯推理方式來觀察事情。如果從字面意思去解釋,理性,具有以清晰的思維邏輯為基礎,通過深思熟慮,冷靜理智,不輕易顯露主觀感情等特點。理通常是指人們在某些理性因素作用下進行的行為選擇,這種行為是在冷靜、客觀的前提下提出的。提出有限理性學說的西蒙認為,理性的概念應分為經濟學討論的實質理性和心理學所討論的過程理性,“新古典經濟學的理性人總是達成按照給定效用函數來說客觀或實質最優的決策。認知心里學的理性人所作的是根據現有知識和手段來說,以過程上合理的方式來作出他或她的決策”。本文談及的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是指決策者對政策問題發揮充分的認知,其政策形成主要依靠分析、判斷、處理等方法。理性在政策制定過程中體現為技術、實證、推理、理智、邏輯性等方面,大多與方法、手段、目的相連。

      政策制定過程中的理性通常由下列因素及其過程使然:(1)決策者能較為全面地搜集和掌握的信息資料;(2)在政策效力方面,決策者能夠準確評估政策所產生的效應;(3)經濟學家和統計部門所提供的理論和數據支持(4)政府能動用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以形成對政策的比較方案,從而在理論和實證資料的支持下有根據地說明甲方案優于乙方案或乙方案勝于丙方案,等等。

      (二)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非理性

      純粹的非理是指人們在直覺、本能、信念、情感等非理性的驅動下(而不是在邏輯思維基礎上)對環境的反應。從心理學的角度來看,以感覺、知覺、表象、情緒等形式展開的感性意識,不能像以概念、判斷和推理等形式展開的理性思維那樣清晰。在大多數情況下,主要由于相對模糊的感性意識支配著人們選擇行為,這是因為人們的意識活動通常都停留在感性層面上,而這種底層次的感性層面的意識活動就會導致純粹意義上的非理。廣義的非理還包括那寫盡管產生于邏輯思維但沒有效用上實現“最優”的行為。比如,西蒙將非理性理解為“對效用最大化的任何偏離”這實際就是指廣義的非理。相對于理性,非理性是活躍的、能動的和不安分的,非理性因素不受任何邏輯規律的限制,它們時常表現為難以預料的波動或情緒沖動,如本能、直覺、靈感、意志和神秘的體驗等。在本文中討論的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非理性是指決策者沒有對政策問題充分發揮認知,其政策形成主要依據直覺、經驗、外部刺激等等。

      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非理性產生的主要的原因有:

      (1)現實中信息和環境的非確定性。自上世紀中期以來,人們就已經開始從整體角度來探討組織的變化運行規律,未來的變化乃是由某些動態的并且是不可知的,不斷變換的需求、機會和選擇等混合因素決定的,要利用這種變化并獲得益處,或在風險中少付出代價,需要考慮的參數和要素的數目非常的多,這就更加需要直觀的判斷和感覺。基于這種觀點,所謂的非確定性環境其實就是一種建立在單獨個體感性認識之上的主觀現象。準確的說,非確定性存在于完成某項任務所要求的信息總量和種類與所擁有的信息總量和種類之間的可見和不可見不同之處。這種感性的差異不是客觀的數量,乃是由所涉及到的個體來決定的,顯而易見它代表著個人的豐富經驗。這樣,非確定性就被定義為某種與決策者個體直接相關的事物,這種相關性更重要指的是他們的“心理狀態”,即非理性的因素。

      (2)客觀因素的制約。政策制定過程中的許多客觀因素都制約了政策制定中的理性發揮,例如:政策的時效性,政策所要解決的問題不是靜止的孤立的,而是不斷變化的,這就要求政策制定中必須要注意時效問題,針對當前問題迅速形成解決方案。這樣,就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政策制定者刪繁就簡,依靠現有的經驗和直覺甚至靈感對問題作出感性判斷,及時制定政策予以解決。另外,政策制定的成本,政策制定者的認知能力有限等等客觀因素都制約了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導致政策制定中存在一定的非理性因素。

      二、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沖突

      世界上沒有什么是絕對的,除了這句話本身。盡管按照傳統的政策學觀點,我們應該在政策制定中排除非理性干擾,以理性的視角去構筑政策規劃。但是不可否認的是,人類決策行為的理性和非理性的同構現象是一種客觀實在,他在決策行為發生過程中具有時間上的連續性和空間上的并存性。對于個體決策者而言,他們的決策是在一種既包含理性又包含非理性的有限理性下作出的。而對于群體決策者來,他們對于政策問題的判斷可能來自對于客觀事實的理性分析,也可能來自于自身經驗、直接等感性認識。正是由于這種同構,導致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的沖突究竟何者在公共政策中更重要。

      第一,必須承認,政策科學是一門理性占主導地位的學科。

      政策制定作為政策過程的首要階段,是政策科學的核心。這一過程直接關系到整個政策過程的成敗,因而在政策制定中的必須對政策問題進行全面的分析,理性的判斷。不僅要了解政策本身,還要看到各政策之間的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關系。還要對未來的變化趨勢、方案執行結果及其影響等方面進行科學的預測,對政策可能產生負面效應采取必要的預防等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制定出來的公共政策能夠有效解決政策問題,推動社會發展。所以,只有理性的公共政策制定過程才可能保證政策的穩定性,持久性,有效性。但是,這種技術經濟理性(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是以“經紀人”的人性假說為基礎的,在這種理性下,將理性從非理性中分離出來是比較容易和明確的。然而,由于基于“經紀人”基礎的理性分析與現實有很大出入,一些學者認為,理研究是針對經濟學規范性研究應運而生的,其目的在于為人們指出一個在理性意義上最合理的結果,而不是描述人們的真實的行為規律。比如博弈論學者海薩尼就認為:“我們的理論是一種規范性的理論,而不是實證性理論。至少這種理論正式而明確地研究了這樣一個問題,即每一個局中人在對策中為了最有效地促進它自身的利益應該怎么做,而不是在這種類型的對策中他實際上應該怎么做。”由此可以得出,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導致了政策目標簡單化,單一化。

      第二,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非理性是難以避免的

      首先,從個體決策者的層面來看,人類的理性是有限的。理性對人類來說是不可或缺的,人們無法脫離理性而存在。但是,當把理性狂熱地抬高到“唯我獨尊”和“無所不能”的地位,否定并拋棄人的情感、欲望、意志等非理性要素,把它當作客觀和真理的化身,并用理性衡量一切、推演一切,甚至推演人類歷史時,它也就恰恰走向了它的反面非理性,必然要招致人們對它的深刻反思和批判。古希臘哲學史上的斯多葛派認為,如果可能的話,理性應該完全壓制情感,以達到心靈上的寧靜。在柏拉圖看來,理性是人的靈魂最高的屬性和力量,它應該統治著人的激情和欲望。很明顯,兩者都在強調理性的絕對地位和力量,認為情感和欲望等非理性因素是不可靠的,它們是人的理性的障礙,而對人的情感和欲望加以貶斥。不可否認,人應該具有理性,并且也可以具有理性。然而,人卻不是純粹理性的動物,人有七情六欲,人又是具有豐富情感和欲望的。在人類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過程中,并不只有理性的思維在發揮著作用,情感、意志、靈感、信仰、潛意識等非理性因素也同樣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理性主義張揚盛行之時,人們也逐漸認識到:人的心靈中的非理性的因素也要起著必須的作用。相對于當代公共政策制定所處的高度復雜、多變的社會環境,任何人,無論他/她具有多么超人的之后,所能掌握的用以支持其決策行為的知識和信息都是有限的。更為重要的是,人類作為富于情感的高等動物,其決策行為并不完全受理性支配,還會受到情感、深層心理動機、宗教激情、價值信仰等多種非理性因素的影響,個體的經驗、直覺、靈感等超理性因素也在決策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其次,從作為間接決策者的公眾來看,存在群體非理性現象。在現代社會中,公共政策的制定不同于個人的決策,各種利益集團、公眾等發揮著重要的影響。我們大力倡導政策制定的民主化,除了為落實公民依法應享有的政治權利之外,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以群體的利益關注制約個體的利益動機,以群體的理性彌補個體理性的有限性,以群體的理性制約個體非理性的作用。但是,必須看到,作為社會性動物的人類,有時會表現出一種群體非理性。集體無意識、群體失智等都是對這種群體非理性現象的刻畫。這種群體非理性一旦被激發,在短期內幾乎沒有什么外部力量可以制約它。這種現象不僅為現代心理學所揭示,也被現實中大量的實例所印證。回憶一下三十多年前發生在我國的那場史無前例的“”中的群體性狂熱,我們就能體會到這種群體非理性所具有的難以駕馭的力量。雖然對于一個社會而言,只是在少數時候才會出現群體非理性的現象,但是,一旦出現,必將對公共政策的制定產生重大影響。

      第三,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的對立統一

      公共政策制定中理性和非理性的對立中一個較為突出的例子,就是理論和經驗的對立。在公共政策制定中決策者可能會遇到這樣的情況,通過理論分析的政策方案與通過經驗得到的政策方案是相互抵觸的,這是在公共政策制定中最讓決策者頭疼的問題。面對這樣的問題,對方案的選擇往往是很艱難的。當然這是很極端的例子。而且,在公共政策制定中,任何政策方案的產生也不會純粹的依靠理性或非理性,因為無論個體決策者或是群體決策者的決策行為都是一個理性和非理性穿插的復雜過程,即便從行為結果上看是非理性的選擇,也或多或少包含者一些理性的成分。這就使得公共政策制定中理性和非理性呈現出既相互對立,又相互融合。理性保證了政策在客觀世界的精準性,而非理性保證了政策在現實世界的有效性。理性不斷修正非理性的政策方案,而非理性又反過來不斷改進理性的政策方案。

      綜上所述,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不是分離的,也不僅僅只有相沖突的一面。所以在公共政策制定中,不能片面的追求理性,否定非理性作用,這樣過于簡化了政策所要解決現實世界問題的復雜性;當然更不能完全靠決策者拍腦袋來進行抉擇,這樣會導致盲目的經驗主義錯誤。這已經在我國近代歷史上留下很多慘痛的教訓。同時,我們要正視公共政策制定中理性和非理性的沖突,更要看到理性和非理性想融合的一面。在政策制定中利用好理性和非理性的這種特殊關系,使制定出來的政策兼具科學行和人性化,有效的解決社會問題,達到政策目標。

      參考文獻

      [1][英]約翰·伊特韋爾:《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詞典》第四卷,阿馬蒂亞·森:“有限理論性”辭條,經濟科學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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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美]赫伯特·西蒙:《心理學與經濟學中的理性》,赫伯特·西蒙著,黃濤譯:《西蒙選集》,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4]商丘師范學院學報第23卷第五期,廉正軍:《論理性與非理性之爭》,2007.5

      [5][美]赫伯特·西蒙:《現代決策理論的基石》,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9年版

      政治秩序論文范文第4篇

      提要:本文從德性與制度化規則相對應的角度考察了二者之間的關系,認為以制度化方式推行德性教化是一種原則上錯誤的道德建設思路,是泛道德主義思維方式的現代表現。本文的基本觀點是,制度化規則與道德是整合社會秩序的兩種方式,雖然二者之間存在著緊密的內在關聯,但它們在方法論層面上確實具有完全不同的規定性,應該在運行方式上把二者區分開來;社會秩序的整合并不能通過二者的渾然無分來實現,而是應該通過德性與制度化規則在方法論層面的異構分立所形成的“張力構架”來實現。

      關鍵詞:德性制度化規則泛道德主義

      德性是人類內在生活世界秩序的表征,而制度化規則則是人類外在生活世界秩序的籌劃。秩序性是人類永恒的追求,不管是內在生活世界還是外在生活世界,基本的秩序性都是不可或缺的。這兩種秩序性分別存在于兩個不同的世界中,但它們并非絕然隔離,而是以各種復雜的關聯方式構成一個通過人的社會化過程來顯現的相對統一的張力構架。內在秩序和外在秩序不僅有著不同的規定性,而且它們的獲得方式也存在著很大差異。要真正深刻地理解這個張力構架,就必須對不同秩序的獲得方式和不同方式之間的關系作出恰當的理解。

      一、德性是內在秩序的根源。

      它使人類超越自然屬性的羈絆和生理本能的絕對驅使,成為一種能夠自我節制的社會存在。德性使人類具有了道德意義上的自我創設能力,它以其根源于超越性的觀念力,永遠深情地眷注著人性的提升、人情的陶冶和美好習俗的護養,承擔起為人類構筑精神家園,為人之為人確立形上基礎的歷史使命。德性建構了人的品格,純化了人的心靈,為人的尊嚴奠定了基礎,每個真誠的靈魂無不深情地眷戀著它。德性作為人的一種穩定的精神品格,積淀在人的自我意識之中,指導人們的價值選擇,通過人們的道德實踐,在人的行為模式中呈現為個體存在的現實形態。它喚醒人仁人惜物的“善端”,使人定廉恥之心,行“忠恕”之道,最終向自由自覺的境界升華。

      自由是人類意志的本性,也是德性發生的前提。但自由不是任性,而應該理解成人的理性的自覺,意志的自律。道德雖然具有某種“律令”的表現形態,但本質上卻不是一種外在的強制,而是人自身生發出的一種內在需求。德性不應該被外在地強加于人,而是應該通過個人的人格自覺來實現。道德最根本的規定性正在于人的行為出于自由自覺的內在需求,而非受制于物欲,沉湎于聲名。德性既不是冰冷理性的算計,也不同于刺激反射型的技術層面上的因果機制,而是與人的意志和情感體驗密切關聯的。德性所崇尚的是人的善良的意志傾向,合宜的行為模式和仁人惜物的情感。德性自身雖然與人的理智能力有關,但更主要地取決于主體自身的心靈感受方式和情感歸向。德性在人的行為方式上的具體表現即是人的心靈品質的整體表達。德性的外化就是現實社會生活中道德行為的發生,道德行為本身就是在社會環境中彰顯生活的本己意義,是對行為的整體價值和意義的創生。德性通過對“責任”和“義務”的自覺來展現自身,因為“道德之所以是道德,全在于具有知道自己履行了義務這樣一種意識”。(黑格爾,1979:157)自由使人擁有了擔負責任和義務的邏輯空間,而德性的用心正在于喚醒人對責任和義務的自覺。

      制度化規則是對社會秩序性的“衰落傾向”的一種必然反應,是人類社會生活的整體性、有序性的形式化表征。它通過對獨立主體行為方式的剛性規制來刻劃個體自由的社會意義和個體與整體的歷時關系。人是一種社會化存在,人必然要和自身之外的對象發生作用。這些作用存在各種不同的類型,有些不僅對個體本身是積極的,而且對個體所屬的整體也是積極的,但并非所有類型的作用都是如此。所以,需要對社會過程中某些類型的人與人、人與物的作用方式加以限制,限制就需要某種確定的標準,標準的現實體現即是規則。制度化規則的本質在于人們的“共同契約”,所以它最突出的表現形式就是以公共意志為訴求的強制。這種強制對于每個單獨的社會主體而言,只涉及外在的行為,不直接涉及精神過程;只涉及主體行為的表達形式,而不直接涉及行為的動機。大多數制度化規則都不是超時空的,而是在特定時空條件下才表現為強制。對待違規行為的結果的反應是一種直接涉及利害的反應,而不是僅僅限于一種貶抑性的價值評價。所以說,制度化規則作為一類重要的社會結構,它與自然人性中所涵納的“趨利避害性”息息相關,而這種趨利避害性總是通過人的理性能力來表達。理性算計并不總是一件壞事情,它是人們適應這個世界時所必需的基本能力。這種能力正好是制度化規則能夠發揮其社會行為整合性能的一個重要基礎,也是制度化規則系統在運行過程中的可操作性、因果的直接相關性和技術度量的確定性的重要基礎。

      從形式上來看,制度化規則是對人的自由的一種限制,但實質上是對自由的一種烘托和保障。自由的實現需要限制,限制的道德指歸正是自由。即是說,自由并不具有自然、先驗的特征,而是通過人類的制度銓選突顯自身;主體關系的秩序性和可預見性也只有在制度化規則結構中才能夠確定。制度化規則賦予每個主體以特定的社會角色,并給予其社會行為以相應的預期參量,從而使人與人、人與物之間關系中的不確定性降解到規則系統“定義”的最低限度。也就是說,制度化規則系統的程序化運作使社會歷史過程相對理性化。它既使社會存在成為確定的、可預見的,也使人的自由成為實在的、可理解的。這種確定性既意味著它的結構模式的相對靜態性、穩定性,同時也表達了它外在的剛性規制方式。在類的意義上說,沒有絕對的自由,因為個體的自由與整體的自由并不是完全相容的;即使是僅就個體或整體自身而言,自由也不會是絕對一貫的。這里不僅涉及個體相互之間的沖突,而且涉及同一個體在不同時空點上的沖突。制度化規則會為人們的自由創造一個具有相對相容性的現實空間,使根本的自由得以保證。制度化規則是人類行為的一種發生模式,它為行為的正當性提供了最基本的評判標準。

      從社會效用角度看,制度化規則對人的內在價值取向的塑造是通過對人的外在行為方式的引導和規制而實現的。人的行為方式因其必然的、普遍的“外部性”而不能立足于自我決定,必須是在制度化規則裁切其負外部性的前提之下展開。這正是制度化規則那種看似不合理的“片面性”、“靜態性”、一律性、強制性等規定的內在價值根源。

      二、德性與制度化規則是兩類不同的社會秩序的整合方式。

      它們之間既具有深刻的相互作用關系,又具有完全不同的存在方式。制度化規則系統的構建總需要一定的價值鋪墊,而這種價值通常是來自于一個社會所公認的道德價值信念,這些價值信念不僅是制度化規則系統合理性的根據,而且是其規范社會行為的基本價值標準。也就是說,制度化規則的現實有效性離不開德性的內在擔保,完全脫離人的道德認同的制度化規則無異于“機心”對人心的宰制,無異于“物性”對人性的役使。正因為這一點,可以說制度化規則系統就成為社會道德結構的直接現實的表現形態。另一方面,制度化規則系統在發揮作用的過程中,也具有提升主體境界的積極作用。它為經濟主體建構了一個規范化的行為模式,比如不是采取搶劫而是采取合規范的競爭易方式在社會個體之間分配權益。由此,它就為人們的行為塑造了一個與道德價值企向相接近的傾向性,同時也為人們精神境界的提升提供了一個現實基礎。

      一定的道德觀念和道德行為,總是與某種特定的社會群體及其相應的制度化規則結構相關聯。德性作為一種觀念形態的東西,必須以這種確定的制度化結構為現實背景。離開特定的制度化規則系統抽象地強調個體的德性境界,不僅會使這種強調失去應有的現實基礎,而且會使道德本身扭曲變形。離開制度化結構的正義性談論個人道德的完善,對個人提出各種嚴格的道德要求,不僅是無濟于事的,而且是不合理的、有害的。

      相對于制度化規則這一外在的形式,德性則更多地體現了道德的內在維度。制度化規則主要表現為對社會個體的外在制約,而德性的外化卻要通過具體化為個體自身的道德意識來實現。當主體的行為出于德性時,并不表現為對外在社會要求的被動遵從,而是呈現為自身的一種存在方式。德性表征了人對完美存在的確證和追求,制度化規則所體現的則是人們社會生活的現實需要。制度化規則是基于公共權威的強制,而德性則是基于對“義務”認同的主體性自覺。在制度化規則結構中,義務與權利是一組對等的范疇,這種對等性是制度化規則結構公正性的初始條件之一;對德性而言,它所真正關注的并不是這種對等性,而是傾向于對責任和義務的強調。一般地,對一個對象的強調并不必然導致對與之對應的另一個對象的否定,所以,德性對責任和義務的強調,并不意味著權利與義務的不相容或絕然割裂,而是為了通過道德主體的積極反應抑制人們積淀于自然屬性中的那種重視權利而忽視義務的心理趨勢。

      以上分析表明,德性與制度化規則雖然存在著緊密的聯系,但它們的內在規定性和運行方式確實有著很大差異。改革開放前,人們不但無視二者之間的重大差別,而且刻意追求它們在方法論層面的嚴格“同構”,執意以制度化方式推行德性理想,竭力使道德制度化,比如說道德的意識形態化、政治化、行政法規化等,其結果是導致道德的非道德化。這里的思想根源就在于泛道德主義或道德中心主義。這種主張不是把人看作制度化規則系統規定下的感性存在,而是把人看作以某種特定的價值符號來表征的“道德人”,對人的自然屬性的道德價值沒有給予應有的肯定,甚至竭力否定人的感性本質的積極意義,堅持只有超越了人的自然屬性才能夠把握人的“真正本質”。這顯然不是一種對人的存在全面而深刻的理解。“趨利避害性”是人的自然屬性的基本構成,欲望和需要的滿足是人的基本利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根源于人的本性,只有在制度化規則層面肯定這一點的合理性,理想德性才會真正成為可理解的、對人生不可或缺的價值祈求。凡事訴諸人的德性,一事當前,必先追究甚或只追究是否道德,把道德視為社會生活最重要的,乃至唯一的調節方式,企圖以道德解決所有的社會問題,這一思路決定了泛道德主義必然漠視社會制度化規則整合社會生活秩序的基本地位,習慣于把造成社會生活失范的原因歸結為社會主體的品德修養,而不是去追究制度化規則本身的正當性和技術合理性。與制度化規則相比,德性不具有操作意義上的確定性,人的理性自覺和意志自律同樣不具有普遍有效性。換句話說,德性的非實體化形態,決定了道德化裁量標準在操作意義上的模糊性和校準的多元性。所以,道德制度化必然造成諸多難以令人接受的后果。第一,使制度化規則系統的內在動力外在化,也就是以宏觀的政治力量代替源于人的“趨利避害性”的微觀推動力,從而使社會經濟、科學技術及各個方面的發展遲緩。改革開放前的社會狀況已經充分說明這一點。第二,“如果法律規則與道德要求之間的界限是不明確的或極為模糊不清的,那么法律的確定性與可預見性就必定會受到侵損。”(E.博登海默,1987:366)熱衷于精神領域的道德強制,就必然忽視制度化規則系統的設置、創新及其運行過程中的技術性問題的解決,甚至認為專注于制度化規則的技術性問題是舍本逐末。這種思維定勢必然導致社會制度化規則系統的演進遠遠落后于時代的要求,使社會生活的公平理想更難以實現,反過來促使人們更多地訴求德性,不斷提高道德的制度化水平,最終使德性本身遭受難以彌合的傷害。第三,道德制度化不僅造成現實社會生活的僵化、封閉與落后,而且給我們在對諸如社會道德狀況的評價、德性本身的意義、道德的社會效用及其發揮效用的方式等問題的理解上造成混亂。第四,道德強制使社會生活中假慈偽善流行。道德強制使大多數人的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社會主體的精神品格上,而不是制度化規則的合理性上,這實際上為機會主義行為和欺詐行為提供了方便。這不僅對倫理崇高是一種傷害,而且有損于整個社會的公序良俗。第五,在這種情況下,人的心靈不是受到德性的滋潤,而是受到德性的壓抑,人的自然屬性不是受到德性的引導與攜領,而是受到絕對的蔑視與禁錮,最終造成人自身在人性的根底處永遠不可彌合的分裂,使人深陷于無法解脫的精神痛苦之中。理想德性的確立及其外化,必須立足于制度化規則的基本規定性,否則,人們就會希求道德擔當起整合社會秩序的全部責任,造成各種不良的后果。中國的“德治”傳統,就是在道德中心主義的支配下,以“德治”代替法治,以對自上而下的道德示范的強調代替制度化規則的程序化運作,嚴重忽視對制度化結構本身的理性建構。傳統儒學中蘊含著中華民族道德智慧的結晶,閃爍著人道精神的光彩。然而儒學的官學地位及其制度化的推行方式不僅遮蔽了它的人道主義,而且還強化了殘酷的專制政治。儒家化的中國政治哲學高揚“調和”,相信道德的“奇理斯瑪”功能,只要官家成圣為善,百姓自當景從不二。政治問題從而道德化,政治秩序僅只由道德意圖之基礎上自然生成。(林毓生,1988:125)人們常常不是依據制度化規則嚴格界定當事人的行為,而是依據道德標準或是出于道德義憤評判當事人本身。這種道德中心主義在中就曾達到登峰造極的程度。可以說,這是中國具有現代性的制度化規則系統遲遲未能建立起來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三、對于人的價值迷失、社會失范、個體越軌行為的泛濫,不能說道德沒有責任。

      但長期以來,學界確實存在苛求道德的傾向:出于對社會失范的憂慮,極端地強調德性的重要性,于是演生了各種各樣的追求道德社會效用的偏激主張。“因為過分地強調道德的重要性,而把它變得如同法律一樣威嚴,不可侵犯,其結果是取消了道德,磨滅了人們的道德意識,把所謂德性變得徒有虛名。”(梁治平,1991:254)強調道德的結果是道德意識的磨滅,善良的初衷卻帶來人心的禁錮或放逐。這種理論企向產生的根源就在于漠視制度化規則與德性在作用方式上的原則差別。要使德性在引導人生,挺立人格、陶冶情操的深層次中更加光彩奪目;要使道德成為活的而不是死的,肯定的而不是否定的,正面的而不是負面的;要使德性能以形上超越的姿態滋潤人的心田,養育人的良知,守護人的精神家園,我們就必須使道德從沉重的負荷下解脫出來,就必須以不同的方法論態度對待德性與制度化規則,依照其內在規定恰如其分地各司其職,而不是使它們“越俎代庖”式地相互“僭越”。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變得愈益復雜,如果一如既往地僅僅滿足于單純的道德調節,就難以準確厘定復雜的人際利害關系。制度化規則不僅能夠提供界定復雜的社會利益關系所需的技術細則,而且能促動大多數利益主體協調一致地創造利益,推動物質文明的發展。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就是符合這一總體思路的。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主體在等價交換過程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完全符合制度化規則肯定追求功利價值的現實合理性這一基本要求。但是,由于制度化規則的利益驅動機制所內含的功利價值觀念的外趨指向,及其源于公共權威的巨大強制力量,使經濟主體的趨利動機不斷強化,以致可能把交換原則外推到非市場領域,使原本豐富、完整的人性日益被功能化、市場化所銷蝕、肢解,導致“物性”對人性的宰制。這類問題的解決當然不能依靠制度化規則的強制性裁切。德性在調節個體與個體、個體與社會之間利益沖突時,是通過對人格的塑造,通過把社會目標和制度化規則轉化為個體的道德情感和信念,經由個體的道德實踐,達到整合社會秩序的目的。所以,在實際運行中,只有堅持把制度化規則與德性區分開來,堅持德性的非功利原則,保持其突出的義務性特征,才能使德性充分發揮消解功利價值觀外趨傾向的功能,才能為人性的提升、良知的培養創造更大的可能空間。如果一定要堅持采用制度化方式推行心性學說,實質上就意味著以利害觀念支配德性,把德性對人的感化變成以功利主義為主導傾向的他律性規制,從而使德性在根底處喪失自身原本具有的超越的品性。“德性是一種獲得性人類品質,這種德性的擁有和踐行,使我們能夠獲得實踐的內在利益,缺乏這種德性,就無從獲得這些利益。”(A.麥金太爾,1995:241)德性本身并不絕對排斥人追求或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但它的旨趣在于養護人的精神品格,在于一種被賦予更多企盼的崇高境界的自律性提升,而不在于某種“權利”的界定與確認,不在于引導人們關注自身的利益,反倒更傾向于對個體自身利益意識的某種消解。社會主體關注自身利益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雖然是合乎制度化規則的,但在德性層面上看,卻未必值得特別推崇。

      如果說在舊中國,強使制度化規則與德性渾然無分是為了維護封建專制,達到社會控制之目的,那么,今天仍然固執于這一運思方向不肯放松就是不可原諒的過錯了。德性的本質在于理性的自覺,與強制的推行方式格格不入。道德的制度化既是學理的謬誤,也是“急功近利”的德性治化心態的反映。雖然用心無邪,但結果卻極其有害。我們要走出道德的困境,就必須堅持德性與制度化規則在方法論層面分立的觀點。由于現代制度化結構系統具有清晰的可操作機制,故從操作方式上將它和道德系統區分開來是可能的、必要的。解消道德系統和制度化系統之間的嚴格同構,增強道德的理想性,會使道德變得更加寬容,更加有魅力。德性應該成為關照人生的一盞明燈,它并不企求人懼怕它。要擺脫靠恨一些人去愛另一些人的生活方式,僅憑制度化規則的規范是不夠的,這不僅需要情感的升華,而且更需要道德智慧的創造。要創設現代的道德意識,就必須堅持道德訴諸自覺的原則,這個原則既給了道德自我創生的機會,也給予它維系人心的能力。高尚的道德情操是人的德性的自然流露,與功利化的顧忌絕然無涉。

      我認為,在當前貫徹“以德治國”方針的大背景下,探討德性與制度化規則在方法論層面上的區別是很重要的,這可以避免我們對“以德治國”戰略思想的誤解,從而達到正確地貫徹這一戰略思想的目的。

      參考文獻:

      ①.黑格爾,1979年,《精神現象學》(下卷),商務印書館。

      ②.E.博登海默,1987年,《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華夏出版社。

      ③.林毓生,1988年,《中國傳統的創造性轉換》,三聯書店。

      政治秩序論文范文第5篇

      [關健詞]質證當事人程序模式

      一、引言

      古今中外的司法實踐中,質證活動普遍存在。但是在很長時期內,人們并沒有把質證作為一個專門術語在理論上加以闡釋和在法律上加以界定。在我國,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和1982年的《民事訴訟法(試行)》都沒有明確使用“質證”的概念,更不用說質證程序模式的選擇。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確了當事人質證權,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相互質證”。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國民事訴訟中愈加注重強調證據的當庭質證。由于司法實踐中沒有準確界定好法官與當事人在質證過程中的相互關系,質證程序的功能難以發揮,筆者通過兩大法系質證程序模式比較分析,選擇和程序設置,認為可以建立既保留我國注意發揮法官積極的傳統特色,又要借鑒吸收英美法中注重當事人之間直接對抗注重程序規則的方向發展。

      二、質證的概念

      何謂質證,學術界見仁見智,眾說紛紜:有人認為,質證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對證據通過辨認、言詞辨駁或其它方式予以質詢,以供審判人員審查真偽訴訟活動”①。有的人認為質證是“提出問題,要求證人作進一步陳述,以解除疑義并確認證明作用的訴訟活動,是審查核實證人證言的一種方式”②。有人認為,質證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而論,是指在訴訟中,由法律允許質證……對包括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在內的各種證據采取詢問、辯認、質疑、說明、解釋、咨詢等形式,從而對法官內心確信形成特定證明力的一種訴訟活動”;而狹義的質證,“主要指在庭審過程中,由訴訟當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證據進行對質、核實等話動”①。也有的人認為,質證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由當事人雙方對法庭上出示的各種證據材料及證人證言等進行質疑核實的活動”②。也有的人認為,“質證是指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聽取、核對、辯認、詢問等方法對證據材料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發表意見,進行確認或提出異議的訴訟活動”③。還有人認為,“質證是指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律人在審判過程中針對對方舉出的證據進行質疑和質問”。④

      應該說,上述定義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它們或是僅說明了質證的部分對象,或是僅說明質證的基本形式,而均缺乏從量上和質上對質證的內涵予以全面而準確的闡述。筆者認為科學的定義應當做到內涵完整,外延明確,并能使相關概念區別開來,因此,若要科學揭示出質證的內涵和本質屬性,應結合質證基本構成要素來進行,基于此,筆者認為,質證是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對雙方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加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公開的辯認、說明、質疑、質問和辯駁,以供審判人員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予以確認和否認的一項法律制度。

      三、我國質證程序之現狀考察

      (一)質證程序的實踐現狀

      質證是庭審方式改革采用的審查核實證據的方式⑤。在舊的審判方式中,審查核實證據幾乎完全是法官的工作,當事人在這一過程中基本處于消極被動狀態,即典型法院職權主義。而采用質證方式后,當事人變被動為主動,變消極為積極,這是非常好的一面。但由于有關質證立法不足,法官素質不高等眾多原因,質證實踐現狀是當事人牽著法官的鼻子走,由一個極端即典型職權主義走向另一端即英美法國家古典自由主義。在實踐中還暴露了其他許多問題,具體說:

      1、不質即采。盡管法律明確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相互質證”,但實踐中仍存在只將部分證據材料交由當事人質證的情況,如視聽資料往往以沒有播放設備為由不予質證;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一經宣讀未經質證便確定其有效性;對法官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因已形成“確信”,未經質證便予采納;質證權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未經質證便予采納屬于程序上的違法行為。

      2、形式化的質證。在實踐中也有證據材料雖在形式上經過質證,但實質上質證并不充分,也并未起到影響法官認證的作用。如證據材料雖讓當事人過目,但卻限制當事人發問和質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不出庭,審判人員在庭前依職權進行大量調查工作,對證據基本已形成“內心確信”,造成了“你質你的,我定我的”的后果,從而使質證流于形式。

      3、無序化、簡略化質證。質證活動所追求效果本來是希望通過雙方井然有序地你來我往的攻擊和防御,但由于缺乏一套完整系統的操作規范,常使庭審質證活動雜亂無序、程序簡略化,固然有其合理因素,但因其過于簡略,而導致許多實踐中問題產生,從而影響了質證功能的發揮。

      (二)質證程序立法現狀

      有關民事訴訟質證的立法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相互質證”。規定只是解決了質證問題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后來的《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問題》和《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若干規定》對質證問題作了一些補充規定①。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50條規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不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原則性規定質證內容和要求,也暗示法官在質證程序中的職責是指導作用。但并沒有完全解決質證的實際操作規程問題,對當事人而言,缺少程序保障的質證權是不完全的權利。且不說《規定》內容本身如何,單就形式而言,就有其先天不足,如剛性不足、普遍性、公開性較差等,因而仍然難以滿足實際需要。

      四、二大法系質證程序模式之比較

      以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國家,采用以當事人主義為主要特證的質證程序模式,質證活動完全為當事人自由作為。法官在質證過程中始終處于消極地位,僅作為質證程序的組織者。美國是以證人證言為中心,在質證程序采用直接詢問與交叉詢問的方式進行,質證程序在證據開示程序、審前會議、及庭審三個階段中解決。傳統的英國質證程序模式是典型的當事人自由主義模式,當事人的自由過度膨脹,自主控制訴訟質證程序。傳統的英美法系國家質證模式能充分發揮主體的主觀能動性,有助于法官正確、客觀地審查判斷證明材料的真偽,確定案件真實。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通常采用以職權主義為主要特征的質證程序模式,法官主持質證活動并始終指揮質證活動的進行。當事人在質證過程中的訴訟行為始終受法官控制,處于消極被動的地位。質證一般實行職權詢問,采用以法官為主,以當事人為輔的詢問方式進行,是否實際采取交叉詢問方式完全聽憑法官的自由裁量。

      兩種模式對于查明案件客觀真實性這一根本目的,應該說有其生命力的,其優劣之分體現在不同方面。前者在展示程序正當性方面具有優勢,但結果導致訴訟的拖延;后者能有效克服訴訟效率不高的弊端,但往往不能排除法官主觀判斷對質證程序正當性和質證效果的妨礙和影響。日本民事訴訟模式設置時就采用了結合式做法。如1996年《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第1款規定“證人詢問順序首先是提供詢問申請的當事人,然后是其他當事人,其次審判長”①。它在大陸法系原有體系上引入英美交叉詢問方式,實行審判長指揮下的交叉詢問方式,看來兩大法系國家在民事訴訟質證程序上,當事人權利與法官權利正處在一個動態分配,而且經過改革后可能會越來越有更多的共性。筆者亦贊同我國在質證模式的構建時采用這種兼容并蓄的做法。但認為如何吸收與借鑒在實踐中有進一步考案,在理論上進一步探討的余地和必要。

      五、我國質證程序模式之選擇

      質證程序模式這一局部的訴訟模式的選擇同一國整體訴訟程序模式的選擇密切相關,并受各國經濟基礎、文化背景、法律傳統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因此,如果完全照搬別國的做法必然出現“南桔北枳”之效。那么,在充分考慮我國的實際狀況的基礎上,借鑒兩大訴訟模式各自優點,科學合理地確定當事人和法院在質證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就不失為一種較為明智和科學地選擇。從目前我國質證的實際過程來看,雖然有了一定當事人主義色彩,但當事人之間的直接對抗仍顯不夠,因此,筆者認為我國質證模式應當朝著既要保留我國的注意發揮法官積極性的傳統特色,又要借鑒、吸收英美法中注重當事人之間直接對抗注重程序的方向發展。法官職權相對獨立的當事人直接對抗交叉詢問模式。也就是說,當事人行使質證權進行質證時,實行當事人之間直接的正面對抗,法官對質證的職權主義保留相對獨立,待當事人質證完畢后集中進行。這種模式是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質證模式結合,采用一種階段性互補方式,而不是在整個過程中加以揉合。

      質證的主體雖然是當事人,但并不等于法官在這過程中無所作為,相反,法官積極性的適度發揮更會有助于質證功能的充分實現,法官在質證程序中應當其具有以下權力:(1)詢問權,即在當事人質證后,對一些仍不清楚明確的問題包括就有關案件實質性問題發問,以求案件事實,防止當事人僅憑質證技巧取勝,從而維護公平。(2)引導權,即引導雙方緊緊圍繞證據的三個屬性進行質證;把握雙方當事人直接對抗交叉詢問的限度,否則可能造成當事人為求勝訴,不擇手段,甚至以假亂真,還要防止當事人及律師漫無邊際地詢問、辯論,以及對細枝末結的過分糾纏,以提高訴訟效率。(3)解決權,組織雙方當事人有序質證,對于當事人質證偏離程序規則予以矯正;對當事人因質證程序性問題引發爭端解決;對當事人已質證的證據的無端糾纏予以終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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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何家弘主編:《證據學論壇》(第五卷)中國檢查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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