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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is article mentions from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set bond's meaning, elaborated successively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set bond's characteristic, the release significance, the present release situation and the release initial work should pay attention the item, to distributed the item which the initial work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carry on the elaboration emphatically.
關鍵詞:中小企業集合債券 發行 前期工作 注意事項
Key words: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set bond; Release; Initial work; Matters needing attention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7069(2009)-09-0085-02
一、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簡介
源于美國的次貸危機引起了全球范圍的金融危機,隨著這一危機的到來,我國很多中小企業準備不足,導致破產、倒閉,而引起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我國采取了很多應對措施對中小企業進行保護和提振,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便是措施之一。
(一)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含義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是由一個機構作為牽頭人,多家企業共同申請發行的一種企業債券。它通過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組織發行。
(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特點
1、統一組織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一般由某個政府部門作為牽頭人,在債券的發行工作中,負責統一組織協調。
2、統一冠名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使用統一的債券名稱,形成總的發行規模,而不以單一發行企業為債券冠名。
3、統一擔保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將由資質卓越的第三方為債券提供統一擔保,從而實現債券信用增級,提高債券的市場認可度。
4、分別負債、集合發行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由多家中小企業構成的聯合發行人作為債券發行主體,各發行企業作為獨立負債主體,在各自的發行額度內承擔按期還本付息的義務,并按照相應比例承擔發行費用。
(三)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意義
1、拓寬融資渠道,改善資金結構單一局面
長久以來,中小企業盡管融資需求旺盛,但融資渠道狹窄,主要集中在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上,資金結構比較單一。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將優化公司融資結構,拓寬公司融資渠道,增強公司的持續發展能力。
2、優化企業的財務結構,有利于股東利益最大化
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不會引發股本擴張,原股東利益不會被稀釋,而且債權人不具有經營管理權和投票選舉權,不會影響公司的所有權結構和日常經營管理。當項目的投資收益率大于債券利率時,利用債務杠桿融資可以提高企業凈資產收益率,有利于股東利益最大化。
3、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具有稅盾優勢
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較同期限的銀行貸款能夠有效地降低融資成本。同期限的債券發行利率顯著低于同期限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即使考慮到相關發行費用,企業債券仍具有明顯的融資成本優勢,而且發行環境也相對便利。此外,債券利息在稅前支付并計入成本,具有稅盾優勢。
4、提高企業的資本市場形象,提升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是發行人在資本市場邁出的重要一步,企業藉此在債券市場樹立其穩健、安全的品牌形象。企業債券發行上市后,企業需要定期披露信息,被廣大投資者關注,這有利于企業規范運作,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并可在資本市場上樹立良好的信用形象,為企業持續融資打下信用基礎。
5、多方合作,共同參與,開闊視野
多個中小企業主體共同參與,能夠開闊視野;同時,通過與各中介機構的合作,可以建立更多的溝通渠道,獲取更多新信息。這些在企業今后的發展過程中可能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四)目前我國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發行情況
1、深圳中小企業集合債券
2007年11月14日,經國務院批準,深圳20家企業聯合發行總額為10億元的“2007年深圳市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這是全國第一只中小企業集合債券。該集合債券打破了以往只有大企業才能發債的慣例,實現了中小企業發行債券的歷史性突破。
2、北京中關村中小企業集合債券
中關村高新技術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于2007年12月25日發行,債券總額為人民幣3.05億元。 此次債券的發行,為北京乃至全國的中小企業提供了一個新的融資樣本。
3、目前正在準備發行的中小企業集合債券
目前,遼寧省大連市正準備發行大連市中小企業集合債,各項工作均進展順利,大概規模在11個億左右。除此之外,山東、四川、浙江等省的中小企業集合債也已進入方案制定和上報階段。
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發行前期工作的注意事項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發行是一項十分繁瑣的工作,它不僅涉及到參與發債的多家企業,還涉及到財務顧問、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信用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而且發行過程中政府牽頭部門的組織、協調和溝通也十分重要。在整個過程中,發行前期的準備工作可謂重中之重,將直接關系到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發行的成敗。
(一)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前期工作的時限界定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發行工作主要包括企業遴選、組織申報和發行上市三個階段。企業遴選階段主要是財務顧問對入選企業進行前期盡職調查,并收集有關資料,最后確定發債企業名單。組織申報階段主要是會計師、律師、評級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并分別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和信用評級報告,確定擔保人,最后完成全套申報材料的制作。發行上市階段主要是國家發改委對上報的債券發行申報文件進行審核,提出修改反饋意見,發行人及主承銷商(券商)補充完善材料;國家發改委將債券申報文件轉至人民銀行和證監會會簽,下達核準文件,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完成發行注冊,辦理本期債券上市流通事宜。
對于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發行前期的時間界定,可能有多種方法。從債券發行實際過程來看,筆者認為企業遴選階段和組織申報階段,應該視為發行前期。
(二)中介機構的選擇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發行中需要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和券商五個中介機構,財務顧問有時可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券商擔任。
企業在選擇中介機構的時候,一定要選擇那些配合默契,最好是彼此之間曾經合作過的。一般情況下,在選擇之前應當征求券商的意見,或者直接由券商確定其他中介機構。我們要求所有的中介機構都應該有大局意識,不能相互推諉扯皮,更不能因為某些瑣碎小事而影響發債的進度。券商在所有的中介機構中要起到良好的溝通協調作用,以確保債券發行工作按時高質完成。
(三)發債企業及發債額度的確定
這主要由財務顧問或券商確定。參與發債的企業和發債的額度應當根據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及發債項目加以確定。對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文件發改財金[2008]7號文中有明確規定:
三、企業公開發行企業債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類型企業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不包括少數股東權益)的40%;
(三)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潤(凈利潤)足以支付企業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方向,所需相關手續齊全。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符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則上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60%。用于收購產權(股權)的,比照該比例執行。用于調整債務結構的,不受該比例限制,但企業應提供銀行同意以債還貸的證明;用于補充營運資金的,不超過發債總額的20%;
(五)債券的利率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已發行的企業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未處于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狀態;
(七)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盡職調查材料的準備及收集
牽頭部門應當在材料準備之前對所有參與發債的企業進行培訓,讓企業充分了解盡職調查材料應當如何準備。在確定發債企業時的盡職調查相對較籠統,但此后的盡職調查內容必須十分準確。牽頭部門在向各個中介機構提交材料之前要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誤。
盡職調查材料的收集工作一定要按計劃進行,在進度上與整體工作保持一致。
(五)擔保機構的選擇
2007年10月初,銀監會向各商業銀行下發了《關于有效防范企業債擔保風險的意見》,要求各銀行停止對以項目債券為主的企業債券進行擔保,同時規定對其他用途的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等融資性項目也原則上不再出具銀行擔保。在這種形勢下,有效地解決企業債券的擔保問題成為企業債券發行中的首要問題。
由于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發行主體分散,各企業經營與財務狀況千差萬別,資質不盡相同,發行人的多元化增加了債券的評估成本和投資風險。為了確保發行成功,應當選擇實力雄厚、信譽度高的大型企業集團或擔保公司作為第三方擔保人為債券提供統一擔保,以實現債券增信,獲取市場投資者的認可。
綜上所述,若要成功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就必須努力做好發行前期的準備工作。當然,前期工作的注意事項或許不僅僅是筆者提到的這些,筆者提出這些注意事項希望能夠對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發行工作起到些許作用。
參考文獻:
[1]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準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 2008年1月
[2] 《關于有效防范擔保企業債風險的意見》 2007年10月
【關鍵詞】 銀行間債券市場; 融資產品; 短期融資券
一、短期融資券
短期融資券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1年內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2005年5月人行公布《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及配套規程,這標志著短期融資券正式步入債券市場。這些年來短期融資券在國內發展非常迅速,其優缺點主要表現為:
(一)產品優點
1.短期融資券的籌資成本較低。
2.短期融資券屬于無擔保信用債券,企業以自己的名字在銀行間市場發券融資,直接面對投資者,可以提高企業信譽和知名度。
3.短期融資券企業只需一次性注冊融資總額度,注冊有效期兩年,有效期內根據自身資金需求狀況,在總額度內靈活確定每次發行額度,分次發行時僅履行備案程序。
4.募集資金可以用于償還銀行貸款。
(二)產品缺點
1.短期融資券存在額度限制,累計融資債券待償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
2.短期融資券發行期限較短。募集資金不得用于并購、證券投資、期貨投資。
二、中期票據
中期票據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按照計劃分期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期限一般3或5年,以5年為主。中期票據屬于非金融機構的直接債務融資工具,在監管等各方面都吸取了短期融資券產品發展的經驗,鼓勵市場主體的自律管理,繼續發揮市場的約束激勵機制。它是一種廣義的融資性票據,它是一種經監管當局一次注冊批準后、在注冊期限內連續發行的公募形式的債務證券,是貨幣市場上一種較為特殊的債務融資工具。
(一)產品優點
1.中期票據籌資成本較低。
2.資金用途不限,可廣泛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包括項目建設資金、營運資金等。
3.企業只需一次性注冊融資總額度,注冊有效期兩年,有效期內根據自身資金需求狀況,在總額度內靈活確定每次發行額度,可靈活設計各期票據的利率形式、期限結構等要素。分次發行時僅履行備案程序。
(二)產品缺點
1.中期票據發行存在額度限制,累計融資債券待償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
2.發行人資質和信用狀況:資質越好,信用評級越高,利率水平越低;反之,資質越差,信用評級越低,利率水平越高。
3.市場利率水平:市場利率(一般以同等期限的掉期利率或國債收益率為基準)越高,發行利率越高。預計中期票據發行利率與同期貸款利率相比存在1%~2%利差(視不同評級而定)。
4.銀行間市場流動性:發行時銀行間市場資金充裕,則發行利率較低;發行時銀行間市場資金缺乏,則發行利率較高。
5.與承銷商的定價能力有關:承銷商定價能力越強則發行利率越低。
三、企業債券
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公開發行并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包括按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和其他企業發行的企業債券。
(一)產品優點
發行企業債券募集資金期限較一般融資產品長(可達7—10年),發行利率相對同期銀行利率較低。
(二)產品缺點
1.企業債券發行存在額度限制,累計融資債券待償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
2.企業債券由國家發改委核準發行,發債必須對應具體項目,并且對項目手續審查比較嚴格,審批時間較長,且須在批準文件印發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發行。
3.企業債券發行條件較高,對固定資產投資、收購產權(股權)、補充營運資金均有比例限制,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四、非公開定向工具
非公開定向工具,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以非公開定向發行方式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非公開定向發行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向銀行間市場特定機構投資人發行債務融資工具,并在特定機構投資人范圍內流通轉讓的行為。
(一)產品優點
1.融資額度不受“累計融資債券待償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限制。
2.非公開定向工具注冊效率較高,申報材料簡單,注冊速度快。信息披露要求低,相關信息只向定向投資人披露,無需在市場上公開披露。
3.投融資雙方協商確定融資期限,融資期限靈活。
(二)產品缺點
發行利率略高于同期限的其他債務融資工具。
五、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作用及發展
截至2011年12月,經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發行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年度新發行量、累計發行規模、存量規模分別達到了1.84萬億、5.67萬億、3.03萬億。由此可以看出,債務融資工具發展已經成為解決以往融資過度依賴銀行貸款、資金結構單一、融資成本過高的弊病,拓寬企業經濟融資渠道增加融資總量,提升直接融資比重改善融資結構的重要融資工具。
我國目前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實現跨越式發展,債券市場發行主體從政府、大型國企、金融機構拓展到民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資企業。投資主體已涵蓋銀行、證券、基金、保險、信用社、企業等各類機構,已初步形成面向機構投資者、場外大宗交易的銀行間市場為主體的債券市場架構。雖然債務融資工具已具備一定的規模,但仍具有非常大的發展空間和潛力,從中國銀行間交易商協會出臺和即將出臺的政策,以及各級政府、企業對債務融資工具的重視程度,應從以下幾方面積極推動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工作:
1.結合各地經濟發展基礎、產業特色,在支柱產業和“地標企業”上著力,對不同規模、不同發展階段、不同信用等級企業制定不同的融資方案,突出企業融資優勢。
2.發揮地市人民銀行債務融資工具市場管理者的職能,組織、做好債務融資工具宣傳培訓工作,使更多的企業了解、掌握債務融資工具的相關知識。同時,要做好已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后續服務和管理工作。
一般認為,1981年是我國改革開放后證券市場的誕生之年,即以叫停多年的國債發行為標志。當時由于經濟的迅猛發展,中央政府面臨著巨大的財政和建設資金短缺的壓力,為緩解這一問題,國家以行政攤派的方式恢復了停止多年的國債發行,通過行政手段來聚集資金,但是這些國債并不允許再轉手,因而也不存在國債二級市場。然而,隨著國家多期國債的發行,國債一級市場規模的擴大,以及國債自身的低風險、高流動性的特點,國債二級市場自發產生并開始擴展。
與國債相比,股票在這一時期一直未得到官方和學者的隊可,人們對股票的認識總是與經濟體制和國有企業的改革相關聯的,因而股票一直是當時比較敏感的話題。不過,隨著人們對股票性質認識的不斷深化和國債市場的不斷發展壯人,股票交易也自發地產生了。1984年,上海飛樂音響發行了改革開放后我國的第一張股票,標志著我國股票市場從此誕生。
證券市場的誕生和發展促使了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和監管體系的出現。由于證券市場在不同階段的發展變化,為適應其不同階段監管的需求和特點,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體系也適時做出調整,其變遷大致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一、1985年以前,無明確監管主體階段
(一)證券市場方面
這一時期,我國證券市場主要表現為國債市場,企業債券和股票幾乎沒有。國債市場的規模比較小,1981年國債發行總額為73.08億元,到1985年,發行總額也僅為89.85億元,并且交易呈分散和零星狀態。發行的對象主要是企業、政府機關、團體,部隊、事業單位和個人等。
(二)監管主體與監管范圍方面
財政部負責對國庫券發行的管理,國債交易幾乎呈自發狀態,并沒有明確的監管主體實施監管。
(三)監管法規方面
與證券市場監管相關的法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條例》
二、1986年―1992年,以中央銀行為主導、地方政府為主要監管主體的階段
(一)證券市場方面
國債方面,1986年我國國債發行總額為138.25億元,到1991年,國債發行規模達461.40億元。股市方面,截止到1991年底,我國上市公司總數僅為54家,股本總額僅6億元,市價總值僅110億元,全年成交額僅43億元。到八十年代末,全國已有證券中介機構l 563個,其中證券公司63家,證券交易柜臺743家,證券交易代辦處757個。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1990年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次年7月,深圳證券交易所開業,兩個交易所的相繼成立,標志著我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的開始。至此,我國證券市場呈現出投資者、股份公司、證券公司及其他中介機構、交易所并存的完整體系。
(二)監管主體與監管范圍方面
1.中央政府方面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的發行監管和證券交易市場的管理以及對金融機構設立和股票公開發行試點的審批,處主導地位;財政部仍然負責國債的發行監管;1998年以后,原國家計委開始參與證券市場的管理,其會同中央銀行制定國內股票和債券的發行額度和計劃,并負責企業債券發行額度的審批;1990年以后,原國家體改委開始負責股份制試點企業的報批;1991年,由中央銀行牽頭,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原國家休改委等八個部門成立了股票市場辦公會議制度,負責證券巾場的日常監管工作。
2.地方政府方面
隨著兩個證券交易所的成立,證券交易呈現出集中性和地域性的特點,由于地方政府在監管方面擁有更便利、低成本的優勢,因此,滬深兩地的政府在監管工作中扮演廠極其重要的作用,町以說他們是當時我國證券市場的一線監管者,許多具體、實質性的監管工作都由他們來執行。
3.總體方面
總體來看,這一階段,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形成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結合的共同監管局面。中央政府,尤其是中央銀行,居主導地位,負責宏觀監管,地方政府,作為當時主要的監營主體,發揮著具體的監管職能。
(三)監管法規方面
這一階段重要的證券市場監管法規有:上海市政府頒布的《關于發行股票的暫時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管理辦法》、《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暫行辦法》、《上海市人民幣特種股票管理辦法》、深圳市政府頒布的《深圳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上市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巾人民幣特種股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體改委頒布的《股份公司規范意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等。可以看出,這些法規側重于對市場準入、股票發行和交易的監管。
三、1992年10月―1998年,以地方政府監管為主向中央政府監管為主的過渡階段
(一)證券市場方面
1993年至1998年我國證券概況見表1、表2:
從表1、表2可以看出,1993年至1998年六年期間,我國股票市場的規模迅速擴大,上市公司數量從1993年的183家增加到1998年的851家,上市股票數、總股本數、流通股本、流通市值、市價總值、成交金額和成交量飛速增加,分別增加了3至9倍,股市呈現小一片繁榮的景像;與此同時,國債市場也不遜色,實際發行數從1993年的381.4億元增加到3808.7億元,增加了近9倍。
(二)監管主體與監管范圍方面
應該說,從總體來看,這一階段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實權逐漸由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聚集,土要監管主體也由地方政府逐漸向中央政府轉換,初級集中監管的雛形已現并日益明顯。
1.中央政府方面
1992年,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監會成立,這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步入一個新階段。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由14個部委的領導組成,足采用委員制與例會辦公形式的決策管理機構,也是我國這一階段證券市場監管的主管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擬訂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制訂有關證券市場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訂證券市場發展規劃和提山計劃建議;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鄧門與證券市場有關的各項工作;歸口管理證監會。
證監會是證券委監管執行機構,由有證券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按事業單位管理,主要職責是根據證券委的授權,擬訂有關證券巾場管理的規
則;對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特別是股票自營業務進行監管;依法對有價證券的發行和交易以及對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實施監管,對境內企業向境外發行股票實施監管;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證券統汁,研究分析證券市場形勢并及時向證券委報告工作,提出建議。
原國家計委根據證券委的計劃建議進行綜合平衡,編制證券計劃,審批和管理國家投資債券、國家投資公司債券;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審批歸口管理證券機構,同時報證券委備案,審批和歸口管理各類債券市場、基金市場和貨幣市場;財政部歸口管理注冊會計帥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從事證券業有關的會計事務的資格由證監會審定;原國家體改委負責擬訂股份制試點的法規開組織協調有關試點工作,審批中央企業的試點等。
2.地方政府方面
地方政府在這一階段的前期,仍然相當深人地介入了證券巾場的監管丁作之中,它們負責選拔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審批地方企業的股份制試點,管理當地的證券市場,滬深市政府還分別管理兩地的交易所。到這一階段后期,隨著對兩地交易所管理權力的劃出,地方政府的監管職能明顯削弱。
3.總體方面
總體米看,這一階段的證券市場監管體系形成了以證券委和證監會為主導、各部委共同參與和地方政府相結合的監管格局。不論是宏觀監管力面還是具體監管方面,中央政府都表現出一種向地方政府“收權”的行為,然而“收權”的結果并不意味著一元集中監管體系的出現。事實上,盡管當時明確規定了證券委的主管地位和證監會的執行機構地位,但是國務院各大部委、尤其是中央銀行、原國家計委和體改委等仍掌握著某些重要監管方面的實權。不過從動態過程來看,作為當時主管機構證券委的執行機構,證監會在不斷地擴大著的自己監管權力范圍,突出表現在:將深滬交易所的直接管理權攬人手中,向地方派遣自己的特派機構,制定了一系列的部門規章,這一系列的舉措,使得證監會在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中的地位的以突出,為后來的集中型監管體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礎。
(三)監管法規方面
1993頒布了《股票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關于轉批證監會(關于境內企業到境外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問題的報告)的通知》、《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等,1994年頒布了《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1995年頒布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關于報送公開發行股票企業申報材料的通知》、《關于對股票發行中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國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
四、1998年7月一至今,以證監會為主導的集中監管階段
(一)證券市場方面
1999年至2003年我國證券概況見表3、表4:
從以上兩表可以看出,1999年至2003年這五年期間,我國證券市場,無論是股票市場還是國債市場,其成長的速度相對于1993年至1998年六年期間的增長速度均大幅下降,上市公司數量、上市股票數、發行總股本,流通股本、流通市值、市價總值、成交金額和成交量分別只增加了1至2倍;國債市場增速相對于1993年至1998年六年期間的增速也急劇放慢,五年期間,國債實際發行數只增長了約50%。
(二)監管主體和監管范圍方面
1.中央政府方面
1998年,國務院撤消了證券委員會,將其所屬職能并人證監會;將中央銀行對證券公司設立和審批監管職能劃歸證監會;財政部對會計師事務所證券從業資格的部分審定權劃歸證監會;明確規定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機構,是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同時批準了證監會職能、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三定”方案。按1998年頒布的《旺券法》規定,證監會的主要職能如下:(1)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準權;(2)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交易、登記、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3)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以及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4)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并監督實施;(5)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6)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7)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8)掖律、行政祛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2.地方政府方面
原地方證券市場管理部門脫離地方政府的領導,劃歸證監會,實施垂直管理。同時,地方證券市場管理部門合并成九大區域,由證監會設立證券監管辦公室,各證券監管辦公室之下又設有證券監管辦事處。
3.總體方面
總體來看,這一階段,證監會一元監管的集中型監管體系已在我國形成并得以鞏固。證監會在繼續向地方延伸和擴充自己權力范圍的同時,開始了在中央“聚權”的過程,最后促成證監會在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中大一統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