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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有租賃住房是指政府通過新建、購買等方式籌集房源,專項作為租賃使用,并限定租賃對象、租住面積和租金補貼標準的過渡性住房。
第三條公有租賃住房堅持“市場價、明補貼、有期限”和“輪候租賃、契約管理、只租不售”的原則。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公有租賃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有租賃住房政策制定、房源計劃安排和租賃日常管理等工作。
市政府成立公有租賃住房審核領導小組,負責公有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的審核工作。
市各有關單位按照本部門職責分工,協助做好公有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公有租賃住房供應范圍(以下簡稱供應范圍)為本市**江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新城東辦事處除外)、臨港新城港口辦事處管轄區域。
第六條公有租賃住房的承租對象為未納入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范圍,短期內又無力購買商品房改善住房條件的下列人員:
(一)經市人事局批準引進的具有碩士學位以上或具有高級職稱的“雙高”人才,以及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學歷且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急需緊缺人才;
(二)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教師、醫務工作者;
(三)軍隊轉業干部。
第七條申請公有租賃住房,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供應范圍內的城鎮戶籍;
(二)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不擁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在本市未享受任何房改優惠政策;
(三)申請人已在供應范圍內用人單位工作(正式編制且在崗)且已經市人事局正式辦理引進或調配手續;
(四)用人單位在短期內確實無力解決住房。
共同申請人是指申請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集資房、安居房、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房、商品房、自建私房、共有產權房及已通過交易轉移的住房等。
第八條申請公有租賃住房,必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公有租賃住房承租申請表》;
(二)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離異的,需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相關法律文書;喪偶的,需提供相關資料;未婚的,由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開具證明;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戶口所在地房屋以及其他房屋的產權證或租賃合同等原件及復印件;屬集體戶口,由用人單位出具住房證明;
(四)經有關部門確認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等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五)人事關系或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等證明材料;
(六)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條申請公有租賃住房的程序:
(一)登記。申請人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用人單位審查,主管部門初審蓋章,報市人事局對申請對象的資格認定后,由用人單位將相關材料統一送市房產管理局,符合申請條件的,予以登記;不符合申請條件或材料不齊全的,不予登記并退回材料。
(二)核實。市房產管理局對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住房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三)審核。市公有租賃住房審核領導小組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對象,取消其申請資格。
(四)公示。審核后符合申請條件的,由市房產管理局在**房產信息網上公示;用人單位在單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天。
公示后有投訴舉報的,市房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對象,取消其申請資格。
(五)核準。對公示無異議或對投訴舉報經查證不屬實的,由市房產管理局核發《**市公有租賃住房承租核準通知書》。
第十條公有租賃住房實行統一輪候配租制度,但申請人屬具有高級職稱的,經市人事局審批同意后,可優先直接配租。
第十一條申請人持《**市公有租賃住房承租核準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到市公房管理中心簽訂包含用人單位、租住人員和市公房管理中心三方的《**市公有租賃住房租賃協議》,辦理入住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資格。
第十二條公有租賃住房采用先按市場租金全額收取,再按規定給予租金補貼的方式進行。
租金補貼為公有租賃住房補貼建筑面積(以下簡稱補貼面積)與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租金補貼標準(簡稱租金補貼標準)的乘積。
補貼面積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供應范圍內的城鎮戶籍人口核定,標準為:單人戶25平方米;二人戶40平方米;三人戶50平方米;四人以上戶(含四人)60平方米。租金補貼標準為市場租金的30%。
第十三條公有租賃住房租金按承租的公有租賃住房建筑面積計算。申請人承租的公有租賃住房建筑面積低于補貼面積的,其差額部分不再給予補貼。
承租人須及時繳納租金,首次入住時先繳納六個月租金,之后每六個月繳納一次。
租金補貼由市公房管理中心結算給用人單位,再由用人單位發放給承租人,租金補貼每半年結算一次。
第十四條公有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一般為三年,最長不超過五年,在合同期限內有能力購買商品房的,鼓勵其自行解決住房。合同期滿時承租人應騰退住房,如確實需要繼續租住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三個月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再續簽租賃合同,不再發放租金補貼。
第十五條承租期間發生的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電信、衛生、物業管理等費用均由承租人承擔,并自行負責繳納。
第十六條市公房管理中心必須保證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公有租賃住房及其各項設備能夠正常使用。在收回房屋時,市公房管理中心應做好檢查回收工作,確保回收的公有租賃住房及其設備功能正常。
第十七條公有租賃住房不得遷入戶籍。
承租人應妥善保護、合理使用房屋及其設備,若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的損壞,承租人應負責修復并依法承擔相關費用。承租人拒不履行修繕義務的,市公房管理中心可組織修繕,費用由市公房管理中心依法向承租人或用人單位追繳。
第十八條申請人及配偶必須在承租的公有租賃住房退出后,才能按房改政策申領住房貨幣化補貼。
第十九條承租人不再租賃公有租賃住房或不再符合租賃條件的,承租人應主動按以下程序退出公有租賃住房:
(一)申報。承租人向市公房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二)簽訂協議。由市公房管理中心與承租人、用人單位共同簽訂《**市公有租賃住房退房協議》,終止租賃關系;
(三)退出房屋。承租人應在協議規定時間內騰退公有租賃住房,繳清水、電、有線電視、物業管理及其它應由承租人承擔的費用;
(四)結算。退房后市公房管理中心與承租人對租金等進行結算。租金結算至退出公有租賃住房的當月月底。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房管理中心終止租賃合同、收回已配租的公有租賃住房,停止發放租金補貼、追回從不符合條件當月起已發放的租金補貼。承租人退出住房時,應按市場租金標準向市公房管理中心繳交應退出住房當月至退出住房之月的租金:
(一)承租人由單位或個人已解決住房的;
(二)調離本市、辭職、辭退、自動離職的;
(三)轉租、轉借、調換或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一個月未居住的;
(五)損壞或擅自拆改房屋結構及附屬設施,拒絕修復的;
(六)弄虛作假,偽造證書,隱瞞住房及其他相關情況騙租的;
(七)有其他違反租賃協議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向市人事局、市房產管理局報告公有租賃住房使用情況。
市房產管理局應會同市人事局等部門定期對公有租賃住房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應退出公有租賃住房但暫時無法退出的,經市房管局批準可給予1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從解除租賃合同之日起開始計算。過渡期內公有租賃住房租金按市場租金計收,不再發放租金補貼。
過渡期滿,承租人拒不退出公有租賃住房的,市房產管理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第二十三條市房產管理局和市公房管理中心應及時受理涉及公有租賃住房工作的來訪、來信和來電,并依法核實處理。
1、具有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非農業戶籍,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或者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或者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條件且尚未租賃住房的家庭,以及已領取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或者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或者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且房屋租賃期限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
2、具有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非農業戶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萬元(含)以下、人均財產11萬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滿18周歲及以上單人戶)。
調整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由市國土房管局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市國土房管局依據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供應情況,指導區房管局調控受理申請人范圍和數量。
公租房即公共租賃住房,是國家針對購房困難群體設立的住房保障制度。申請居住公租房的個人及家庭,通常需要提供經濟困難證明、無住房證明等資料后,才能依照程序進行申請。
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來源:文章屋網 )
當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對群租及合租概念有明確的界定和說明,無錫新區房管局在執行過程中判斷是否屬于群租,主要參考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8條之規定:“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最簡單的判斷標準即承租者是否改變房屋結構,常見的形式是將客廳分隔為若干房間用于出租”。
合租是一種與群租相似的租賃方式,即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家庭)租住于一套房屋內。而群租區別于合租的主要標準是群租改變了原房屋結構,如一套三室一廳的房屋,三個房間分別有三個承租者居住,即使客廳還有第四個承租者居住,只要不采用物理設施對客廳進行分割形成密閉房間,也可以從寬認定為合租。如果對客廳或者房間進行了分割,則一般認定為群租。
二、無錫新區群租的現狀及危害
無錫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簡稱“無錫新區”)是無錫市的產業高地和經濟增長極,自1992年經國務院批準設立以來,管轄面積從當時的5.45平方公里發展到目前的220平方公里,戶籍人口由5.25萬人發展到2011年的32.28萬人,另有外來人口約35萬人。經濟的快速發展尤其是勞動力密集型產業的聚集,造成了外來人口在短期內大量涌入,群租現象也形成了相當規模,已在一定程度上成為社會治理難題。
2012年初新區房管部門對新區33個商品房住宅小區進行了初步調查摸底,約1300余戶房屋存在“群租”現象。而在實際治理過程中發現,離工業園區較近的單個商品房小區(如第一國際、瑞城花園、東鼎家園、華夏太陽城等)高峰時期都有300余戶存在群租現象。農居房小區的群租現象則更為嚴重,就筆者走訪的江溪街道新豐苑二社區,2000余套房屋有近一半用于出租,而其中至少40%存在群租現象。據該社區負責人介紹,類似群租現象在江溪坊前片區、梅村片區的農居房小區極為普遍。
由于“群租”不僅改變了房屋的使用功能,也遠遠超出了房屋的承載能力,存在多方面危害。
第一,影響生命安全。分隔墻所使用的材料多為可燃易燃性材料,且存在占用消防通道、破壞消防設施的現象,一旦發生火災,易引發群死群傷事件。同時承租人安全意識淡薄,私接電、氣現象嚴重,且屋內通風不暢,易造成火災和燃氣中毒。
第二,影響社會治安。群租屋內人員成分復雜,作息時間也不盡相同,偷盜案件頻發。有些人員半夜回家聲音嘈雜,不僅影響室友,也影響到鄰居的休息,時有室友或鄰里沖突的事件發生,小區內其他業主的投訴也連續不斷。
第三,影響小區衛生。由于房屋設計時是按照一戶設計,當人員過多時,容易造成衛生間的堵塞甚至污水外流。且承租人多為外來務工人員,部分人員素質不高,垃圾隨意堆放甚至“從天而降”,給小區的管理帶來很大困難。
三、群租現象的成因分析
群租不是某個地區的特有現象,在外來人口較為集中的大城市和工業園區都十分普遍。就無錫新區的調研情況看,其產生主要有如下原因。
1.根本原因:收入水平與房屋價格不匹配
近年來,房地產業快速發展,房屋價格不斷上升,工資收入水平的增長速度明顯低于房屋價格的上漲速度。2012年新區商品住宅均價6925元/平方米,房價的上升也帶動了房租價格的上漲,目前園區內業主出租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屋價格在1200~1500元/月。2011年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663元/月,調查中接觸到的群租人員可支配收入都在2000~2800元/月,每月可承受的住房支出在300~450元之間,即使是中小戶型房屋也無法獨立承擔房屋租金。盡管部分企業也提供了員工宿舍,但很多年輕人都需要一個相對私密的空間,合租或群租就成為必然選擇。
2.直接原因:信息不對稱導致“職業二房東”的產生
業主出租閑置房屋時一般都是整套出租,而收入水平較低的外來務工人員只有能力承租其中的一間,部分中介在分析市場供需矛盾后,先將整套房屋承租下來然后分間出租給承租人。部分非法中介為賺取差價,將房屋進行分割,如以1200元/月的價格將一套120平方米三室一廳的房屋承租后,將客廳分隔為2個房間,加上原有的3個房間,以300、350和400元的價格分別出租,可以收取1500~1800元的租金,每月賺取300~600元的差價,客廳大一點的則會隔成3個甚至更多房間,有的廚房也作為一個房間使用,從而賺取更多差價。對于收入較低的外來務工人員來講,房租價格是首要考慮因素。對于房屋業主來說,盡管房屋被分割且弄的較為破亂,但考慮到既不需要裝修等資金投入,又不要投入時間和精力進行招租,更不會出現租期空檔,只需定期向中介收取房租即可,因此這部分非法中介的出現迎合了業主和入住人員雙方的需求。這些非法中介嘗到甜頭后逐漸轉為“職業二房東”,既不需要營業場所和執照,也不需要投入多少資金,從中介機構獲取出租房源信息,并逐漸壟斷業主個人在小區內的房源信息,承租若干套房屋并進行分割出租,每年獲取不菲收益。同時,這些職業二房東逐漸形成一個群體,相互間調劑房源和承租人信息。目前很多小區在治理群租時,對“職業二房東”這個群體已有所顧忌。
3.制度原因:現行法規可操作性不強
目前,規范無錫市房屋租賃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是住建部2011年2月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2008年10月起施行的《無錫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8條、第14條對房屋租賃使用的面積要求和租賃登記備案做出了原則性規定。《無錫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對出租的要求進行了細化,規定住宅房屋出租必須具備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設施,人均建筑面積不得低于12平方米;出租用于集體宿舍的房屋,人均建筑面積不得低于6平方米。對租賃登記備案的具體承辦部門和要件也進行了細化,同時第22條明確租賃房屋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由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仍未辦理的,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住宅租賃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住建部和無錫市頒布的辦法都明確了房產管理部門作為主管部門并具有處罰權,然而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出租和承租雙方都沒有積極性主動登記備案,市、區兩級房管部門都沒有足夠的管理和執法力量。同時,《無錫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還規定街道辦事處(鎮)設立的社區事務工作機構接受市(縣)、區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本社區內房屋租賃的日常管理工作,而在筆者調研的社區中,各社區負責人都是有心無力,認為在群租現象十分普遍的情形下要徹底清理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而期間因“損害”業主、職業二房東和承租人三方利益,很可能會影響小區穩定。在一些安置房小區,由于新區拆遷政策近幾年的變化較大,一些認為“吃了虧”的被拆遷人本就心存不滿,空置房屋的租金收入也是他們十分看重的收入來源,即使只是對他們的違規出租情況進行教育都可能引發矛盾,更談不上對他們進行強制管理或處罰。
4.政策原因:申請公租房的門檻偏高
2010年6月8日住建部等七部委《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保障范圍。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無錫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細化規定了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具備的條件,除實際居住年限、勞動關系等規定外,最主要的一項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認定標準。2012年無錫市政府公布的申請公租房保障標準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無房家庭。2011年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663元/月,外來務工人員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很少。從公租房政策的執行情況來看,新區住房保障辦公室2011至2012年共籌集2250套房源作為公租房,可安排入住8000余人,但目前來申請公租房的單位基本都不符合政策要求。
四、群租治理的行動與成效
鑒于群租潛在的安全隱患和不穩定因素,無錫市政府和新區管委會都十分重視群租治理工作,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成立專門機構。新區管委會專門成立了由管委會分管領導為組長,房管、城管、公安、消防、各街道等部門為成員的新區“群租”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建立了相應的工作機制,明確轄區范圍內商品房小區的“群租”由區房管局牽頭整治,拆遷安置房小區的“群租”由各街道牽頭整治。
第二,加強宣傳教育。2012年以來,新區房管局在小區公告欄、主出入口、樓宇內張貼通告,宣傳房屋租賃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安全用電、防火、防盜等相關知識,向相關業主和承租人發放《關于“群租”現象專項整治工作的告知書》和《給“群租”房租賃人的一封信》,勸導業主和承租人自覺抵制群租。通過一年多來的持續宣傳,“群租是違法的”這一概念已被普遍知曉和認可。在治理群租的過程中,現場的承租人也基本沒有抵制行為,有的甚至還很配合,只是向執法人員反映他們的苦衷和無奈。
第三,開展現場整治。2012年以來,新區房管局對轄區內的商品房小區進行了全面調查摸底,首先在群租現象最嚴重的第一國際小區進行了試點,對拒不自行整改的群租房屋違規分隔墻,恢復房屋原貌,起到了很好的震懾作用和示范效應,整治后第一國際小區的群租房數量也由365戶減少至190戶。之后又聯合相關部門對太湖花園等7個小區進行了12次現場整治,依法拆除了190余戶違規分隔墻。
第四,建立長效機制。一是倡導業主自主管理。小區社居委督促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公約中增加禁止群租行為。二是建立巡查及協調機制,督促物業嚴格抓好小區出入口管理,嚴格監控群租房內的可疑裝修活動。社居委牽頭開展巡視管理,對于新增群租戶及時進行勸阻,拒不整改的收集相關信息報房管部門。
盡管新區房管部門投入了大量精力和人力,但整治效果并不理想。開展一次集中整治房管部門需要組織城管、公安、消防、街道、社區和物業等多個部門四五十名工作人員,現場整治時又存在不能強行破門而入的執法程序限制,因此整治主要是一種震懾作用,能實際打擊到的違法行為只占少數。連續多次整治未能有效制止群租現象蔓延,很多業主都存在觀望心態,“職業二房東”更是總結出一套應對策略,華夏太陽城等整治過的小區反彈現象也十分嚴重。
五、減少違法群租的思考
群租問題“久治不愈”,且有愈發嚴重之勢,若不采取有效措施,煤氣中毒致人死亡等惡性事件將難以避免。政府部門有必要重新審視當前的制度和政策,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來減少群租現象的蔓延和重大事故的發生。
第一,明確政策考量因素。保障公民的居住權是政府的基本職責。外來務工人員是當地開展經濟生產的重要勞動力支撐,尤其是在用工荒逐漸開始顯現的情況下,地方政府無論是從尊重人權的角度還是發展經濟的考慮,都應當更加重視外來務工人員的居住問題。同時,群租現象是經濟發展特定階段的產物,必將隨著產業結構的升級、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而逐步消失,因此群租治理是一項中短期工作,政府應充分整合利用現有資源,避免長期投入造成資源浪費。
第二,整合閑置房源信息鼓勵合租。“職業二房東”的存在是群租現象蔓延的主要推手。房管部門可組織房產中介在社區設點,鼓勵業主將用于出租的房屋到社區登記,一方面中介企業可以為外來務工人員協調合租,另一方面也便于用工企業集中為員工解決居住房源。該措施既不損害出租方的利益,也有利于保障承租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如業主原來120平方米三室一廳的房屋租金為1200元/月,平均每個房間400元的價格由指定中介出租給承租人,業主的利益沒有減少,還有利于保持房屋的安全整潔,承租人盡管需付出會比群租多出50~100元的月租金,但居住環境明顯改善。
新區目前有拆遷安置房10萬套左右,按拆遷時每家兩套計算,除一套自住,保守估計也有3萬~4萬套用于出租。如果每套出租給2~3人居住,可解決6萬~10萬人的居住問題。算上閑置商品房,基本可以滿足低收入外來務工人員的居住需求。因此,由政府協調整合出租房源,去除“職業二房東”這個環節,是當前解決群租問題投入最少、見效最快的方法。
第三,逐步放寬公租房申請條件。公租房區別于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顯著特點是將外來務工人員和新就業人員納入到了保障范圍。對于本科以上學歷的新就業人員,無錫市政府已經發放了住房補貼并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對于覆蓋面更廣的外來務工人員,政府也應該拿出更大的決心和魄力,充分利用并拓展公租房資源,逐步降低條件設置,有效改善外來務工人員的居住環境。
關鍵詞:公共租賃房;定位;制度建設
中圖分類號:F121.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9)14-0066-02
1 公共租賃房的定位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或企業持有一部分房源,并將這些房屋以低于市場價的方式租給特定人群。租金水平高于廉租房。但低于商品房。縱觀各國,政府住房保障的方式主要包括實物配租、配售,貨幣補貼和金融政策支持等。其中,實物配租方式主要是提供公共租賃住房或類似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基本屬性特征是政府建設或籌集的房源以實物配租方式,或者采用貨幣補貼形式面向一定社會群體提供的具有杜會福利性質的保障。公共租賃住房的基本原則是“人人享有適當的住房”而非“居者有其屋”理念,提供的是過渡性保障。
作為房地產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租賃住房市場可分為租賃公房和租賃私房,其中租賃公房又細分為廉租房和公共租賃房,而租賃私房就是指市場租賃房。廉租房是專門針對低收入群體,而公共租賃房則是針對介于中低和中高收入之間的“夾心層”人群,兩者實質是在同一框架內為不同收入階層提供不同租金的租賃房,因此,即使將兩者合并,也不會有什么問題。但將公共租賃房單列出來,更能凸顯政府對夾心層等中等收入群體的關注,有利于加快夾心層住房問題的解決。
2 我國公共租賃房發展中的問題
2.1 公共租賃房的保障方式單一
發達國家的租賃性公共住房保障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實物配租;二是貨幣補貼。并且隨著其住房保障體系的不斷完善,補貼方式逐步由實物配租向貨幣補貼轉移。從我國各城市發展公共租賃房的情況來看,基本上都實行的是實物配租,即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配租一處公共租賃住房。但由于公共租賃房的建設周期較長,這種單一的保障方式必將延長夾心層群體解決住房問題的輪候期,也不能適應市場的變化,無法發揮保障性住房協調和穩定市場的作用。同時也加大了運行風險。此外,相對于貨幣補貼完善的退出機制而言,單一形式的實物補貼的退出機制的可操作性則差得多。
2.2 公共租賃房的融資困難
融資機制是影響公共租賃住房供給穩定性和持久性的關鍵因素,是公共租賃住房制度安排亟待突破的瓶頸。第一,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下,地方政府的稅收減少,低迷的房地產市場又使得作為政府財政收入主要來源之一的土地出讓金銳減,作為公共租賃房投資主體的地方財政面臨著重重壓力。第二,發展公共租賃房既要解決“房源”所需的資金,又要負擔長期的房屋維修費用,所需資金巨大且占用周期長;第三,公共租賃房福利性的特征決定了其建設管理必須堅持“保本微利”的原則,使得建設資金的回籠速度極緩慢,難以形成資金投入產出的良性循環;第四,公共租賃房制度的不完善以及行政部門在保障性住房工作的低效率加大了建設成本和經營風險,同時較之經濟適用房過長的資金回收期和微薄的利潤,使得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公共租賃房的建設望而生畏。
2.3 公共租賃房的管理機制不健全
我國的住房保障制度啟動較晚,建設和推進滯后。盡管我國高度重視住房保障的制度建設。且各地已逐步建立起以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和住房公積金制度為主要內容的住房保障政策基本框架。但我國的住房保障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運行中的問題較突出。我國至今仍未建立起一套較為完善的法律法規保障體系,制約了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房的建設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制度作為住房保障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制度建設與人員落實層面,總體滯后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房的發展,難以有效發揮其住房保障功能。
3 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制度的策略
3.1 實行區別對待兩個夾心層的保障方式
對介于廉租房與經濟適用房之間的夾心層,應以實物補貼為主、貨幣補貼為輔。盡管貨幣補貼有較實物補貼大得多的優勢,但發展貨幣補貼是建立在實物補貼已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基礎上,它不應先于實物補貼而存在。在我國現階段,住房市場還不健全,住房買賣市場遠大于住房租賃市場,而市場上出租的房源,又是私營為主,政府可提供的廉租房數量太少,無法通過與私營房東的競爭來抑制房屋租金價格。而如果采取貨幣補貼,無異于將這部分經濟實力薄弱的困難群體推向市場,很可能推動租金的上漲,加重租戶和國家的負擔。
但對于介于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之間的夾心層,則可采取貨幣補貼為主,實物補貼為輔的保障方式。一方面。這部分群體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可以承受市場租金,對他們進行貨幣補貼,將有助于他們根據自己的家庭狀況租住符合條件的租房,活躍市場;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提高資金的利用效率,在短時間內建立起完善的公共住房體系。在實施貨幣補貼時,可以把貨幣補貼直接發放到戶,這樣將有利于貨幣補貼的人性化、靈活性,同時也將大大提高行政資源的利用效率。同時。貨幣補貼的標準應實行差異化的原則,要體現出垂直公平,這就需要政府事先能清晰的界定出差異化的收入水平。
3.2 創新融資手段。多渠道融資
為有效解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的瓶頸。在落實各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的同時,應積極創新公共租賃房的融資機制,拓展資金來源渠道。首先,政府應保證財政資金的來源。從《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07)64號)中所規定的資金來源渠道中可以看出。政府仍然是作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籌措的最重要主體。地方政府可以通過編制科學的公共租賃房資金年度預算,建立土地收益專款專用制度并科學劃定一定比例用于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在開發商報批的商品房項目中強制或給予優惠政策使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等措施保障公共租賃房的資金來源。其次,充分動員社會資金參與。在各級財政資金供給壓力較大的情況下,應借鑒國外經驗,創新融資模式,鼓勵社會和企業參與,充分發揮政府引導下商業化運作融資模式的資金籌措功能。
3.3 改進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體制
3.3.1 加強公共租賃房法律法規體系建設
法律規范的保障是確保公共租賃房建設穩定,有序進行的基礎。在國家住房保障框架已基本確立的基礎上。應由國家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立法部門作為主體,研究公共租賃住房四類保障對象的差異,逐步完善公共租賃住房法律法規體系。各地方政府也應根據國家管理辦法,結合本地經濟發展的實際,研究制定相應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和相關政策法規。而且政策規定、實施運行、組織保障、監督檢查和配套完善都應協調研究,既要注重決策的宏觀思路,也應注意實施的微觀方法。
3.3.2 設立專門的住房保障機構
目前,我國政府正實現從“管理型政府”向“責任型政府”、“服務型政府”的職能轉變,工作重點逐步轉移到解決民生民計問題。住房保障作為人民群眾最關注的民生問題之一,迫切需要政府健全完善住房保障機構的設置,強化住房保障工作的實施,切實解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北京、上海、廈門、深圳等地順應新時期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率先在國內成立住房保障機構專門負責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管理等工作。各地可借鑒這些城市的做法,由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根據住房保障的工作需要,設立住房保障機構,明確其管理職能,并配備與之相適應的專職管理人員。在此基礎上,設立公共租賃住房的專門管理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管理和維修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