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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親拍攝鏡頭
時間
地點
鏡頭內容內容
備注
新娘家
1、新娘最后一天的一系列活動的場面以及小時候的有意義的照片作為歷史的記錄;
2、新娘在鏡子前面化妝、做頭發(fā),梳洗;
3、現年在賓客的幫助下換衣服;
4、拍攝新年的全身照和半身照;
5、新娘出嫁前家人為她做的活動(如:陪嫁品……)
新郎家
1、拍攝喜房全景;
2、新郎化妝;
3、拍攝去相親前的準備工作和喜慶氣氛(鑼鼓或者樂隊);
4、特寫花車和手捧花;
5、拍攝娶親隊伍的出門到上車的情景,主持人同期解說;
6、放鞭炮和奏樂。
安排攝像車是1號車,令路人;2號車為花車,其它車依次。車隊整潔,司機必須配合。
娶親路上
1、拍攝花車的起步以及娶親車隊;
2、拍攝典型路段的鏡頭;
3、新郎在新娘家下車特寫,娶親隊伍進新娘家的系列鏡頭。
要求拍攝車司機不斷變換車位,以便拍攝各個鏡頭。
新娘家
1、新郎在新娘家過“難關”(新郎發(fā)紅包、發(fā)喜煙喜糖);
2、新郎向新娘獻花并拍攝新娘的繡房;
3、戴胸花儀式;
4、新郎新娘認父母,向父母敬瑭或者獻茶;
5、新郎對岳父岳母的承諾以及感謝;
6、新郎、新娘認親以及合親朋好友合影;
7、新郎和新娘與父母以及親朋好友話別。
8、大家簇擁著新娘離開家走向彩車的時候回頭望上一眼。
娶親路上
1、新郎抱著或者背著新娘出門;
2、新娘上花車;
3、迎、娶親的人出門以及上車鏡頭,放鞭炮和奏樂;
4、拍攝花車的起步以及娶親車隊;
5、拍攝典型路段的鏡頭;
6、新娘在新郎家下車特寫,娶親送親隊伍回家的系列鏡頭,放鞭炮和奏樂。
要求拍攝車司機不斷變換車位,以便拍攝各個鏡頭。攝像車要求先到。
新郎家
1、新郎抱著或者背著新娘下車,同時拋灑鮮花花瓣和彩紙屑;
2、送親人進家門;
3、拍攝攔門鏡頭;
4、掀蓋頭;
5、互敬糖水;
6、新娘洗梳;
7、開鏡儀式;
8、拍攝洞房全景以及家里的布置;
9、新娘參拜父母,以及向父母敬茶或者敬糖;
10、新郎新娘同家中的親朋好友認親及合影。
飯店
1、飯店全景;
2、新郎新娘迎客以及進飯店鏡頭,奏樂;
3、接待處鏡頭;
4、賓客就座全景;
5、司儀宣布婚禮開始,奏《婚禮進新曲》;
6、主持人講話以及新郎新娘的登場;
7、證婚人講話,并宣讀結婚證書;(同時新郎新娘鞠躬)
8、新親代表講話;(同時新郎新娘鞠躬)
9、主婚人講話;(同時新郎新娘鞠躬)
10、新郎新娘簡單介紹戀愛經過,并交換信物;
11、結婚誓言,喝交杯酒;
12、新郎新娘致答謝詞,新郎新娘三鞠躬。
13、由主持人宣布婚宴正式開始;
飯店
1、拍攝參加喜筵的全體人員;
2、拍攝新郎新娘敬酒;
3、拍攝主婚人敬酒;
4、對親朋好友的送行。
洞房
1、親朋好友參觀新房和二位新任交談;
2、入洞房。
說明:整個流程一直由伴郎和伴娘陪伴。
回門拍攝鏡頭
時間
地點
鏡頭內容內容
備注
洞房
1、拍攝新人甜蜜狀;
2、新娘和新郎共同收拾洞房;
3、新娘、新郎在鏡子前面化妝、做頭發(fā),梳洗;
4、拍攝新人的全身照和半身照;
在拍攝洞房場面時,把燃著的香煙放到鏡頭前,可產生一定的煙霧效果;讓新娘和新郎拉手轉圈等鏡頭。
新郎家
1、拍攝出門前的準備工作和喜慶氣氛(鑼鼓或者樂隊);
2、特寫花車和手捧花;
3、放鞭炮和奏樂。
安排攝像車是1號車,令路人;2號車為花車,其它車依次。車隊整潔,司機必須配合。
回門路上
1、拍攝花車的起步以及娶親車隊;
2、拍攝典型路段的鏡頭;
3、新人在新娘家下車特寫,回門隊伍進新娘家的系列鏡頭。
4、放鞭炮和奏樂;
要求拍攝車司機不斷變換車位,以便拍攝各個鏡頭。
新娘家
1、新娘向父母訴說在婆家的感受等;
2、新郎新娘向父母敬瑭或者獻茶;
3、新郎對岳父岳母的感謝;
4、新娘梳洗化妝;
5、新郎和岳父岳母交談;世界秘書網版權所有
6、新郎吃餃子;
7、新郎和親朋好友的交談;
8、新郎接新娘出閨房;
9、新郎新娘同家中的親朋好友認親及合影。
飯店
1、飯店全景;
2、新郎新娘迎客以及進飯店鏡頭,奏樂;
3、接待處鏡頭;
4、賓客就座全景;
5、司儀宣布婚禮開始;
6、主持人講話以及新郎新娘的登場;
7、新親代表講話;(同時新郎新娘鞠躬)
8、喝香檳酒;
9、新郎新娘致答謝詞,新郎新娘三鞠躬。
10、由主持人宣布婚宴正式開始;
飯店
1、拍攝參加喜筵的全體人員;
2、拍攝新郎新娘敬酒;
3、拍攝父母敬酒;
4、對親朋好友的送行。
婚禮賀詞
這是一個浪漫的季節(jié)
新郎,新娘擁有一個溫馨怡人的愛之甜夢
這是一個醉人的時刻
新郎,新娘開始一個幸福熱烈的愛之春天
為了這一季節(jié)
鮮花含笑更美
為了這一時刻
今夜星光燦爛
因為你的到來
寂寞孤獨悄然離去
因為你的到來
充實歡樂驟然而至
愿你們互相珍惜,同心永結用幽深的明眸去讀無垠,高原,青春的天
用輕盈的腳步去趟綠美麗生活的芳草園
用辟浪的英姿去搏擊人生路上的煩惱
用深沉的愛去溫馨父母夕陽般的暮年
祝你們共享愛情,共擎風雨,白頭偕老
祝你們青春美麗,人生美麗,生命無憾
證婚人致證婚詞
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各位來賓:
今天是____先生和____小姐喜結良緣的日子,在這華燈初放、嘉賓盈門的時候,我作為證婚人更感到
外的高興和榮幸。
____先生不但為人忠誠,而且多才多藝。____小姐更是熱情奔放、溫柔大方。
俗話說:“有緣千里來相會”。由于他們各自條件好,因此,一經相遇,就一見鐘情,一看傾心,倆顆真誠的心撞在了一起,閃爍出愛情的火花。他們相愛了,他們志同道合,他們的結合是天生一對,地作一雙。
在他們新的生活即將開始的時候,我希望新郎、新娘互諒所短,互見所長,愛情不渝,幸福無疆。
家長致詞
各們來賓:世界秘書網版權所有
今天是我的兒子和兒媳喜結良緣的大喜日子,作為孩子的家長,我首先衷心地感謝各位來賓的光臨。
此時此刻,當我看到二們新人攜手步入神圣的婚禮殿堂,并舉行這樣隆重的婚禮,我無比激動,我無比喜悅。
我要對兒子、兒媳說:從此以后,你們已經長大成人,在今后漫長的人生路途中,你們要同心同德,同甘共苦,同舟共濟。
作為家長,我衷心地祝福你們,我永遠地祝福你們。
家長致詞(2)
各位來賓:
今天是我女兒____和____先生百年好合,永結同心的大喜日子。首先,我要向各位來賓的光臨表示最誠摯的歡迎。作為家長,此時此刻,我無比激動,我有千言萬語要對我的女兒,我的女婿說:愿你們夫妻恩愛,從今以后,無論是貧困,還是富有,你們都要一生、一世、一心、一意,忠貞不渝地愛護對方,在人生的路途中永遠心心相印,百頭偕老,美滿幸福。
同時,我還衷心地希望你們:尊敬父母孝心不變,依然是一個好兒子,好女兒。還要當一個好媳婦、好女婿。
最后,我再一次衷心地感謝各們來賓的光臨。(謝謝!)
來賓致賀詞
各位來賓:
今天是一個大喜的日子,今天是一個溫馨的日子,對二位新人來講,今天更是一個終身難忘的日子。
我們的____先生以他的忠誠和智慧,贏得了新娘____小姐的芳心。然而,更重要的是,我們的____小姐以她熱情和美貌,徹底征服了新郎____先生。
有道是:“有情人終成眷屬”。今天在二位新人步入神圣婚禮殿堂的時候,我代表各位來賓衷心地祝福新郎、新娘幸福美滿,天長地久。
結婚誓言
新郎:新娘:
我們二人謹訂于是X年X月X日(農歷X年X月X日)X午X時,在X地舉行結婚典禮,寫下海誓山盟,終身遵守,在婚姻路上,共同經營,永不分離。并就下列事項,立下承諾,即令滄海化為桑田,桑田再變?yōu)闇婧#惨獢y手共進,相親相愛,直到白頭。
一、我們宣誓:從結婚這一天開始,不但成為夫妻,互相敬愛,分擔對方的快樂與憂愁,也同時成為朋友,而且是諍友,互相勉勵,互相規(guī)勸,互相批評。
二、我們領悟:愉快的共同生活,全*心靈溝通,所以,我們一定善用言語,不僅表達愛心、關心,也使彼此藉語言加深了解,一起成長。絕不粗聲叱責,絕不用肢體代替言語,絕不允許發(fā)生婚姻暴力。
三、我們認知:家庭與事業(yè)是夫妻共同經營的果實,夫妻對家庭的貢獻等值,在家庭內或社會上,價值完全相同,社會工作薪俸無論多少,家務工作的薪俸都與其相同。
四、我們同意:將來我們有子女,管教上如果有不同意見,甚至尖銳對立的意見,一定要克制自己,去請教專家,絕不把孩子當成實現自己希望的工具,也絕不用孩子來炫耀自己。
五、我們認為:一夫一妻制,是社會安定的磐石,是孩子們成長最安全的溫床,我們喜愛并尊重這種制度,并用事實和行動,維護它的尊嚴。
六、我們警惕:婚姻生活并不多彩多姿,它不但平凡,而且瑣碎,如果不滋養(yǎng)珍惜,容易使生命憔悴,心靈粗俗,所以生活之中,我們一定保持適度的假期,與孩子一起長大。
某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離婚案件。李某男與張某女經人介紹于1999年1月25日結婚,婚后由于雙方性格不和,經常發(fā)生爭吵。張某遂于2000年7月27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對其現在居住的房產分割上發(fā)生糾紛,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該房產原屬李某單位所有,在1999年5月按國家政策進行了房改,向單位繳納了房改購房款25000元,但由于涉及房改戶較多,手續(xù)繁雜等原因,至離婚訴訟時仍未辦理完產權過戶手續(x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
原告方張某認為,雖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但該房屋的買賣符合國家房改政策,已經經國有資產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等政府機構批準,并交納了房改購房款,各種手續(xù)齊全合法,僅只等產權產籍管理部門審查后即可取得產權證,應認定該房產為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被告方李某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房屋買賣須經登記后,領取產權證,買賣合同生效,產權方發(fā)生轉移。現在雙方居住房屋尚未完成登記,產權仍未發(fā)生轉移,仍應屬單位所有,對于沒有產權的房屋雙方自然也就無從談分割。在訴訟期間,被告又以生活困難為由,撤回了房改申請,并收回了已經交付的購房款。
這個案件中涉及到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房屋產權登記的效力,由于房屋產權產籍登記和不動產登記是屬種關系,不動產登記包括房地產權屬登記。也就是不動產登記的效力問題。具體說是如何理解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是怎樣規(guī)定不動產登記的效力,這是理清本案的關鍵。原被告雙方同被告單位達成的房屋買賣合同,在未進行產權產籍轉移登記前,是否生效,如果生效,則訟爭的房屋自然應該屬于共同財產,應該分割。如果不生效,那就不能分割,不能直接受到物權法保護,只能求得債法上的保護,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可以認為這類合同屬于成立未生效的合同,但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問題歷來就有不同的學說,有的認為是不可分的,有的認為是可分的,司法操作亦存在困難和不清楚的地方。筆者認為此類問題應在不動產登記制度中給予規(guī)定,但我國尚未制定物權法,不動產登記制度屬于物權法范疇,在現行法律中,對不動產登記效力的規(guī)定又不盡完備,因此造成司法實踐中的混亂,使此類案件的判決不盡相同。在制定物權法時,應改變這種狀況,對不動產登記的效力給予明確,并視不同情況對登記效力給予區(qū)分。
二、我國不動產登記效力的現行規(guī)定
不動產登記制度屬于物權法范疇,我國物權法尚在制定當中,現行民法中尚未采用物權這一概念,僅在《民法通則》等法律中規(guī)定了一些“財產所有權”之類的物權性權利。不動產登記制度主要規(guī)定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規(guī)中。《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第三款規(guī)定,房地產權轉讓或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如果將這一規(guī)定中的“應該”理解為房地產轉讓、變更的必要條件,那么從法理上講,我國的房地產登記就是采取的登記要件主義,即不動產權屬的變動不僅要求當事人雙方合意,而且要求必須登記,合意行為和登記行為共同決定轉讓、變更行為是否有效,非經登記不僅不能對抗第三人,而且在當事人之間也不生效力,但是,以上理解在《房地產管理法》中體現的并不充分。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第12條規(guī)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登記手續(xù)。此條規(guī)定將原土地管理法中的“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必須辦理土地權屬登記手續(xù)”中的“必須”改變成了“應當”。其立法本意反映了對于不動產權屬變更這種民事行為,權利行使一般應有當事人自己來決定,不宜過多使用行政手段干預的基本思想。換言之,并不主張完全的登記要件主義。而更多的反映了登記對抗主義的主張即登記只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申請登記的權利只有在登記后,權利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但在相對人之間即使未經登記,只要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合同適法,不違公共利益,那么就當然產生效力,對當事人有約束力。
可以說我國目前在法的層次上,關于不動產登記的效力的規(guī)定是較為模糊的,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解釋,導致不同的法律效果。比如上文所舉的案例,如果按登記要件主義理解法律,那么房產權屬的轉移尚未完成登記,所有權的變動就沒有生效,房屋所有權仍然屬于被告單位,因此,此時發(fā)生的離婚訴訟就不能對房產進行分割;如果按登記對抗主義理解法律,那么雖然尚未完成房產權屬變更登記,但被告單位已同原被告達成房屋買賣協議,且已經過相關部門審查、審批,合同適法,那么該合同對雙方是有效的,該房產已為原被告占有、使用并成為其共同財產,應該進行依法分割。
雖然在法的層面上對登記效力的規(guī)定不夠明確,但是在部門規(guī)章中卻明顯的主張成立要件主義的立法主張。在原國家土地局1995年頒布,1996年2月1日實施的《土地登記規(guī)則》第69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規(guī)定如期申請初始土地登記的,按照非法占地的處理辦法論處;對凡不按規(guī)定如期申請變更土地登記的,除按違法占地處理外,視情節(jié)輕重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土地登記,注銷土地證書。”
三、外國立法例的分析與借鑒
從歷史上看,18世紀法國的抵押權登記制度是現代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直接原因、淵源。自19世紀歐陸各國民法法典化以來,不動產登記制度得到了廣泛采用和發(fā)展,主要形成了三種不同的立法主義,即成立要件主義、對抗要件主義和折中主義。成立要件主義主要以德國為代表的一些國家采用,該主義認為,僅有當事人之間的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而無法定的登記公示,則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不生公信力,亦不生物權變動之法律效果,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成立要件。對抗要件主義主要為法國等國家所采用,即當事人之間只要形成物權變動的合意,即生物權變動之法律效果,只是未經登記不具有社會公信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折中主義在兼采兩種主張的同時,往往有所偏重。
我國民法通則第72條第2款規(guī)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此規(guī)定原則上以交付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主要針對的是動產物權,在立法上屬于以成立要件主義為原則,以對抗要件主義為例外。對于不動產物權變動沒有明確規(guī)定。
與對抗要件主義相適應的登記對抗制度,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但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存在缺陷,因為在一方當事人取得物權后,未經登記公示,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物權時就會出現重復物權的現象,先物權行為有效,第三人行為也有效,這就產生了矛盾。與成立要件主義相適應的登記要件制度,克服了上述弊端,強調不動產變動不經登記不能生效,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維護交易秩序,但如果將之絕對化,則不利于商品流轉,影響效率,增大交易成本。在法律不完備的情況下,容易導致公權力對私權力的過分干預。同時,在交易過程中,也容易發(fā)生相對人惡意終止合同的情況,法律無法干預,有違公正原則。其實在國外作為成立要件主義代表的德國對于未經登記的合宜也規(guī)定有例外。德國民法典規(guī)定:尚未登記的合意,在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經過公證證明或者該意思表示已經提交給不動產登記局或者權利人已經將獲得登記許可的證明交付給相對人時,同樣具有約束力。這樣可以防止其中一方當事人在未完成登記期間,任意撕毀合同,使另一方當事人無辜受害而得不到法律保護。此外,外國法中有“當事人有惡意阻止合同生效之行為的,發(fā)生與其行為意愿相反的效果”的法諺,這亦能起到對合同效力的保護作用,值得我國立法借鑒。
四、我國不動產登記效力的立法思考
從各國法例分析看,對于不動產登記的效力規(guī)定不盡相同,所采主義亦不相同,但是應該說各自均依本國的經濟情況和社會背景而訂立了符合自己國家的法律。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體制建立時期,明確產權關系,維護不動產產權所有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建立有序規(guī)范的市場秩序是我國立法所要考慮的基點,也是市場經濟發(fā)展的客觀要求。由于轉軌時期制度的不完善,法制的不健全,產權關系的不清晰,在我國不動產交易秩序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亂,要規(guī)制這種混亂,應加強對不動產登記的管理,在立法上應采登記要件主義。但是同時我們也應針對不同情況,對登記效力進行不同的規(guī)定,兼采登記對抗主義之合理部分,這同樣也是維護當事人的權益,保障市場交易安全和效率的需要。
一、關于訴訟程序
首先,在國外的一方當事人無論是作為原告還是被告,一般都不專程趕到國內參加訴訟,大多委托1~2個人代為離婚訴訟。委托人必須提交當事人本人書寫的授權委托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從我國領域外寄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guī)定的證明手續(xù)后才具有效力。所以,在立案、審理時都應對授權委托書的合法性進行細致審查。需要注意到:此類案件中人的權限與普通離婚案件有所不同:普通離婚案件中人的權限是一般;而涉外離婚案件中在國外的一方當事人委托人的權限可以是特別授權。庭審時,普通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即使委托了人,一般仍應到庭參加訴訟;而涉外離婚案件中在國外的當事人如已特別授權委托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其次,在國外一方的當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師訴訟的,必須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只能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再次,在國內的當事人向不在我國領域內的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且在國外的當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無法向其送達訴訟文書時,也可以公告送達。但與普通離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離婚案件公告送達的期間為6個月,而普通離婚案件的公告送達的期間為60天。此外,答辯期和上訴期等規(guī)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國外的,答辯期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而普通離婚案件的被告答辯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為十五天。上訴期也不同:在國外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而普通離婚中,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二、關于實體審理
當被告不同意離婚時,是判決準予離婚還是不準予離婚為妥?筆者認為,除非提出離婚的原告當事人存在婚姻法規(guī)定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過錯情形外,法院應準予原告的離婚請求。因為分別生活在兩國的婚姻當事人即使只有一方提出離婚,往往是由于長期分居缺乏感情交流和共同生活、以及出國后一方的境遇、生活、工作環(huán)境有了巨大的變化所致。如果地域的距離無法拉近,國與國的差距無法消除,在國內的一方又無法共同赴外,離婚將成為必然。法院早日判決準予離婚,將減少雙方當事人的訟累和精神痛苦,也是給予公民更大的婚姻自由。
此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分居在國內和國外,子女有可能在國內,也可能在國外,為了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和正常學習,以及考慮執(zhí)行的實際可能性,子女一般由與子女實際生活的一方撫養(yǎng)為妥。但是如果該當事人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過錯情形的則除外。如果子女已年滿十周歲,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為宜。
關于財產的審理,在審判實踐中,存在對于國外一方當事人的財產無法審查的問題,容易導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公正。在國內的當事人確實難以了解并提供在國外配偶的財產情況。即使申請法院調查,目前法院直接到國外去調查取證也并不可行。對此,筆者建議:
婚姻是我們在這個世界上都會追求的一個目的地,我們每個人都希望有和諧幸福的婚姻。但是事與愿違,由于人們對婚姻觀念思想逐漸放開,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各種多元文化的注入。離婚,已經成為社會中比較普遍的現象,而當兩個人真的走到離婚這一步時,雙方早已經撕破臉面,對于財產的爭執(zhí)也更為嚴峻。如何在離婚時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個人合法的財產權益,成為人們日益關注的話題。
夫妻雙方離婚時,在分割共同財產的的時候沒有爭議的按照約定處分,有爭議的則按照法律規(guī)定分割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由雙方平均分割,同時由法院根據財產情 況,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分配。對于在離婚時一方企圖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 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少分或不分。具體原則如下:一是男女平等原則。這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基本的原則。在家庭關系中,男女地位、關系、財產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主要方面。我們本在面對男女平等問題上面,此項原則就代表在夫妻雙方在離婚分割財產的時候,要充分保護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因為根據社會現狀而言,孩子以及女性在社會生活中的處于一個弱勢的地位。所以特別是女方撫養(yǎng)孩子,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要給予對方一定的保護。二是照顧無過錯方原則。一般進入到訴訟程序中,法官判斷是否離婚的一個重要標準就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感情破裂的因素有很多,有些情況下一方再給另一方造成了巨大的之后選擇離婚或者在離婚的過程中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存在各種暴力、虐待行為。我們在離婚案件中要給另一方多一點照顧。這除了是法律上的支持,更是物質上的補償。但是,離婚案件千變萬化。具體如何分割還是要根據具體情形具體分析。
二、幾種房屋分割的法律問題
(一)按揭房屋的法律問題
在實踐中,由于房價的不斷攀升,按揭買房的比重也越來越多,隨之產生的矛盾也越來越多。期房按揭和現房按揭是我國常見的按揭房的種類。期房按揭這中間的主體有三方,包括開發(fā)商、銀行和購買人。三方簽訂一個協議允許購買人將其己預付部分房款而取得的房產權益做抵押,購買人按期清償銀行貸款,開發(fā)商對該行為做擔保。如果購買人不能履行協議,或者產生不能如約履行義務的情形,銀行則對房屋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除此開發(fā)商也可以收回房屋。現房按揭只有兩個主體,一是購房人二是貸款人。即購房人將房子抵押給貸款人,并將所得款項用于支付房款。現房按揭包括兩重法律關系:借款人也就是購房人與貸款人(銀行)間的借貸關系,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間的抵押擔保關系。這兩重法律關系只存在于相同的當事人間,不涉及第三方。現房按揭是現如今較為常見的一種形式,按揭權人不享有所購物業(yè)的產權,只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是我國按揭法律關系中最為獨特的特點。
(二)房改房的法律問題
房改房又稱已購公有住房。房改房所產生的依據不是法律規(guī)定,而是根據當今時代政策所產生的產物。一般為為兩種,一種是按照成本價購買的另一種是按照標準價購買的。兩者最大的不同是取得產權的時間不同,成本價購買的房改房在購買時取得的事完整的產權。按照標準價購買的在購買時取得只是部分的產權。房改房是隨著房價不斷增加政府調控的手段,當然它的價格也不是根據市場的需求制定的。而是根據證據保障社會生活的原則制定的。當然,也不是所有人都能夠享受到房改房的政策的,所能購買房改房的人員都是具有一定的資格的,即購房者只能是承住獨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條件的職工。房改房是因為政策等時代原因產生的產物,因此相關的法律并不是特別完善,因此法院在判決此類問題的時候也比較棘手。很多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因為對此類政策不夠熟悉,在提出離婚判決時將財產問題單獨處理。
(三)遷安置房的法律問題
拆遷安置房,是針對被拆遷的住戶所進行補償安置的房屋。一般發(fā)生拆遷的狀況有:政府進行道路建設或其他公共設施建設、或者為了城市經濟的發(fā)展對城市重新規(guī)劃、土地開發(fā)等項目。拆遷安置的對方很廣泛,只要是因為征收征用而拆遷的居民或農戶,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都能獲得安置和補償。這是為了整個城市發(fā)展而不得不做出的犧牲,也是現在較為普遍的現象。但是安置房應該在取得房產證之后才可以進行,所以說政府給拆遷的居民的補償還是有很強的保護力度的。一般情況下,根據當今的政策拆遷安質部房屋分為兩類:第一種情形是因為經濟的發(fā)展而做出的土地開發(fā)而進行的拆遷,這種情況下會為安置人以較低價格購買房屋。第二種情形是指因為基礎設施建設而做出的拆遷工作,比如北京奧運會場館建設時期。
(一)關于子女撫育費。按照有關司法解釋[注二],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可見,子女撫育費一般是支付子女成年時止,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guī)定:十八周歲以上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業(yè)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二者是一致的。
但是,對于喪失勞動能力(包括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是以維持生活的)成年人或者是尚未獨立生活的(指尚在校就讀的)成年人,而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筆者以為不妥,認為即使父母有給付能力,也不應負擔其必要的撫育費。這是因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利和義務是獨立享有和承擔的,父母與成年子女之間在撫育費上不應再設立法定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即使設立了,也缺乏法律上的依據。再者,婚姻法中的扶養(yǎng)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yī)療費等費用,對于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人,父母沒有義務承擔其教育費;對于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人,用相關的司法解釋強制規(guī)定父母給付其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等扶養(yǎng)費,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從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guī)定內容可以看出,他們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人。尚在校就讀的成年人與其獨立生活能力應當是一致的,不能把二者人為地割裂開來。成年人尚未獨立生活并不是父母為其承擔撫養(yǎng)費的必要條件,他們之間也不存在邏輯上的因果關系,關鍵是看子女是否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能力和條件[注三]。最后,根據婚姻法有關規(guī)定的精神和按照親屬權原理,對于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人而父母有給付能力的,應負擔其必要的“扶養(yǎng)費”;對于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人的扶養(yǎng)費,是否負擔由父母自愿選擇,不應作為法定義務看待。
(二)關于探望權。所謂探望權,是指父母雙方離婚后,子女由一方撫養(yǎng),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婚姻法第38條規(guī)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這樣既有有利于保護父或母的撫養(yǎng)、教育子女的權利,也有利于保護子女能夠身心健康地成長,給離異家庭的孩子一份完整的愛。從這個角度來看,探望權不僅是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的權利,也是其義務。因此,我們可以得出探望權產生的前提條件是父母已經離婚,探望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即離婚后喪失撫養(yǎng)權的一方享有探望權。這是一個臨界點,并不包括正在離婚的過程,也就是說,父母沒在脫離夫妻關系,探望權的主體就不可能產生,其權利更不可能會受到侵害,法院當然不能對探望權行使審判權。
然而,從婚姻法第38條第2款和婚姻法解釋(一)第24條的規(guī)定來看[注四],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的同時,可以對探望權行使裁判權。這個規(guī)定有令人疑惑的地方。在審判實踐中,不管原告是否在時或在訴訟過程中提起探望權的請求,或者是被告在訴訟過程中提出探望權的要求,有的法院卻予以采納,并且進行裁判⑤。在這里有必要對當事人行使探望權的條件進行探究:
從程序意義上看,是指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fā)生爭執(zhí)時,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給予法律保護的訴訟行為。而這種訴訟行為所要追究的民事法律責任的行為,是針對不法行為之過去,必須是以侵權行為或民事爭議已經發(fā)生或者繼續(xù)存在的狀態(tài)為前提的,它是基于某種行為所發(fā)生或產生的后果而相應采取的必要的補救措施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3項規(guī)定,前提條件必須有權利被侵害的事實或者發(fā)生民事爭議的事實。而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否準予離婚或者離婚的判決都沒有發(fā)生法律效力,即在探望權的主體沒有確定的情況下,以及一方當事人也沒有行使探望的行為,即使當事人提起了探望權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據什么事實對探望權作出裁判。
從實體意義上看,在離婚裁判之前,子女歸父或母直接撫養(yǎng),隨哪一方生活都沒有確定,法院依據什么確定探望權的義務主體及其民事責任。假如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的同時,對探望權行使裁判權,那么在上訴后,法院依二審程序作出終審裁判前,必然出現探望權至少在這段時間內因沒有合法的依據而不能看望自己的子女的情形,無意之中是法院剝奪或中止探望人的探望權。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審理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提出探望權的訴訟請求,如不符合的條件,法院不宜對探望權作出裁判。
[注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條“女方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注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實體意見》第11條“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12條“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注三]《婚姻法解釋(一)》第20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注四]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立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①巫昌禎主編《婦女權益的法律保障》中央文獻出版社2002年版第420頁。
②參見楊榮新主編《民事訴訟
法學》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2004年5月第82頁。 ③參見巫昌禎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講話》,中央文獻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168頁。
④參見張衛(wèi)平著《民事訴訟法教學案例》,另有學者持不同意見,認為法院調解適用離婚案件,參見同(2),第15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