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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正常工作秩序,規范員工工作行為,提高員工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提升酒店服務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處罰和獎勵原則
(一)處罰種類分為:
1、行政處罰:告誡、警告、辭退。
2、經濟處罰:各類行政處罰附帶相應的經濟處罰。
①告誡:罰款 10元;
②警告:罰款 50元;
③辭退:只發放按出勤日計算的基本工資;
(二)獎勵種類分為:
1、行政獎勵:通報表揚、嘉獎。
2、經濟獎勵:各類行政獎勵附帶相應的經濟獎勵。
①通報表揚:獎金 30元;
②嘉獎:獎金 100元;
③晉級:原有崗位工資晉升一級(并不代表職位變動);
二、實施細則
(一)處罰細則:
告誡過失
1) 由于工作失誤或不慎,引起客人不快的;
2) 工作推諉、懈怠,工作被動導致服務工作受影響;
3) 在服務中漫不經心;
4) 沒有正當理由,未能很好的完成本職工作的;
5) 工作時飲酒;
6) 個人的儀容儀表沒有達到酒店要求;
7) 不遵守酒店著裝規定;
8) 上下班不按時打卡或簽到;
9) 無故遲到或早退20分鐘以內的;
10) 工作時在工作地點以外地區游逛脫崗;
11) 違反酒店禮貌規定;
12) 擅自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或有其它干擾他人的行為;
13) 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及其它不衛生習慣;
14) 報告工作時不誠實;
15) 隨意使用酒店客人設施;
16) 工作時干私活;
17) 管理干部所管轄的直接下屬一個月內合計3次以上告誡過失的;
18) 管理干部發現員工過失不予糾正或隱瞞不報的;
19) 管理干部的直接下屬有重大違紀現象的;
警告過失
1) 由于違規操作或不慎造成財產輕度損失或客人投訴;
2) 未經許可隨意使用酒店電腦,國際/國內直撥電話或其它設備造成公司損失的;
3) 未經公司或客人許可進入賓客房間;
4) 未經許可,擅自在客房內過夜的(需同時繳納等額的房款);
5) 未經許可在酒店兜售物品;
6) 因粗心大意丟失酒店房卡鑰匙;
7) 未遵守酒店經營程序,導致酒店客人或員工損失;
8) 制造或傳播有損酒店、客人或員工的閑言碎語;
9) 未經許可更改工作班次;
10) 未通知有關人員而無故缺勤一天,未對工作造成較大影響的;
11) 違反/拒絕接受酒店/主管的決定,指示,政策或工作程序;
12) 不參加酒店或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定期體檢;
13) 違反酒店/國家防火規定、安全政策等,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14) 為其他員工打卡;
15) 拿取/食用酒店或客人的食品或飲料,尚不構成盜竊的;
辭退過失
1) 同客人吵架或當客人的面爭吵;
2) 對客人粗魯或頂撞客人;
3) 向客人索要或暗示希望得到小費;
4) 為個人目的向客人多收或少收或更改帳單/收據;
5) 欺騙或騷擾客人;
6) 未經許可復制酒店鑰匙;
7) 在未批準通知的情況下,無故缺勤連續兩天或本月累計兩日;
8) 故意不向酒店報告自己的傳染性疾病;
9) 拾遺不交,據為已有;
10) 同酒店客人進行個人交易,損害酒店利益;
11) 組織或參與不道德活動;
12) 在酒店質量監測活動中有弄虛作假等欺詐行為或知情不報、管理不善;
13) 偷竊行為;
14) 騷擾、欺辱,危害酒店客人或員工;
15) 斗毆或慫恿打架斗毆;
16) 從事任何違法活動,如賭博、吸毒等;
17) 違反國家法令;
18) 因失職造成酒店較大損失或賓客投訴的。
備注:
1、在告誡處分有效期內,重犯類似錯誤將給予警告處分;
2、在警告處分有效期內,再犯任何錯誤將同時給予留店察看處分,崗位工資下調一級;
3、留店察看期間,有違紀現象的公司將對其進行辭退處理;
4、處分的有效期:告誡1個月,警告2個月,留店察看3個月。
(二)獎勵細則:
通報表揚
1) 由于優質服務而得到賓客表揚的;
2) 一貫工作表現良好,得到領導認可的;
3) 拾金不昧;
4)服務技能優越,能夠其他帶領員工共同進步的;
嘉獎
1) 對酒店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證明行之有效的;
2) 因能及時發現苗頭或采取相關措施,防止或避免了可能發生的事故或損害酒店的事件的;
3) 在外派工作、有關競賽或評比中為酒店爭得顯著榮譽的;
4) 3個月內連續兩次以上受到通報表揚的;
5) 其他表現優異或貢獻突出的;
三、具體管理辦法
(一)、日常管理處罰范圍及標準 主管人員在日常工作中對員工所做工作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工作不足予以糾正,對工作過失予以處罰。
1、一般過失 處罰員工標準5元/處
包括:1)客房衛生打掃不徹底存在的頭發、污漬、灰塵及房間用品配備不足等情況。
2)前臺存在的不使用禮貌用語,著裝不整,物品擺放雜亂、報表不實、發票開具錯誤等情況。
2、嚴重過失處罰員工標準20元/處
包括:1)空凈客房馬桶未刷、布草未換
2)前臺未實名登記、挪用備用金或營業款、賬務差錯、私開客房
(二)、督查管理處罰范圍及標準
1、一般過失 處罰員工標準10元/處管理人員20元/處
2、嚴重過失處罰員工標準40元/處管理人員100元/處
為了確保各施工單位人身和財產安全,避免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消防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之規定,結合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施工安全管理細則。以便切實加強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防范于未然。
一、各施工單位要配備專門負責安全的主管領導,制定并落實安全消防責任制和防火、滅火方案,以及火災發生時保護人員疏散等安全措施。單位要定期召開安全會議,部署不同時期的安全工作重點,不定期開展安全隱患自查,及時消除各類事故安全隱患,各項目部應設有專門的值班人員,負責看護本施工場所需用的物資、器具等,施工人員要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
二、對所屬施工人員必須全部登記造冊,留存身份證件以備查,工地負責人要對本工地所使用人員要進行安全教育,要知根知底,做到心知肚明,防止各類突發事件發生,防止人身傷殘等安全事故發生。經常性出入公司的應辦理出入證件,無證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公司的辦公區域。
三、施工單位要加強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加油機、配電箱(柜)、食堂、倉庫、員工宿舍、施工現場等處要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滅火器要配置在明顯便于取用的地點,注意防潮濕、防高溫,并且做到人人會使用。加油機處要設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有專人看守,油罐要全部進行掩埋,周圍要進行圍欄防護隔離,嚴禁無關人員靠近。
單位消防器材管理不善,損壞、丟失、失效過期、任意亂放挪作他用,對損壞或需要添置的消防設施,單位不能及時更換維修,完好率達不到100%的,給予單位處以200到500元的罰款。
四、施工現場和工人宿舍要留有防火間距,道路上不能有溝、壕或堆放垃圾,保持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五、加強施工用電管理。施工用電要嚴格按照規范要求使用,嚴禁私自亂拉、亂接臨時電線和亂接插座,敷設線路要穿管或者使用線槽,禁止在辦公室和宿舍使用高壓電器。
六、二級以上動用明火(火災危險的場所)要事先提出申請,說明安全措施,經安全保衛部門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批準才能予以實施。三級動火(電氣焊、切割、噴燈等)施工隊要有防范措施,有專人負責,有滅火器材。五級風天氣不準實施動火作業,嚴禁動火時交叉
作業,在進行氣割時,氧氣瓶和乙炔瓶要保持5米以上的距離,嚴禁施工人員擅自焚燒垃圾,。
七、電工、焊工、司機等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專用機器設備必須專人操作,無關人員不得私自操作,不得隨意接近設備危險部位和在設備的空隙間穿行。
八、凡登高作業,在露天距地面2.5米,室內距地面2米以上時,必須系安全帶,戴安全帽或系安全繩。梯子、跳板等設施必須牢固、完好,凡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更換或修理好。 凡五級以上大風天,一律不準在野外登高作業。凡患有癲癇病、心臟病、精神病、高血壓、低血壓、頭昏、弱視等疾病的人員,不準從事高空作業和接近機械、電器、動力設備。
九、施工所需用的車輛必須為無“三漏”車輛,并告知駕駛員遵守公司的安全交通規定,聽從保安人員的指揮。不準酒后駕車、開快車、疲勞駕駛,車輛必須自配完好的滅火器材。施工單位生活保障用車進出公司要辦理通行證,所需拉出去的物資必須開出本單位證明到安全保衛部簽字蓋章辦理出門手續。
十、進入施工現場要佩戴安全帽,嚴禁酒后上崗和帶情緒工作,更不允許發生打架斗毆、偷盜等治安案件,違者按《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當事人和施工單位給予一定數額(100-500元)的經濟處罰。
十一、各施工項目負責人為本工地第一責任人,施工人員違反本公司規章制度及國家法律法規,工地負責人都要承擔相應責任。
十二、各單位人員要按照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高空作業不得穿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扔物料,嚴禁穿高跟鞋,拖鞋進入施工現場。
十三、施工單位職工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違章作業的指令有權拒絕,并有責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十四、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可燃物及建筑材料的管理,可燃物與明火點要保持一定的距離, 對水泥、鋼筋等建筑材料,不準堆放在消防通道上。
十五、凡在安全施工中經檢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可給予批評和經濟處罰:
1、 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2、 玩忽職守,違反安全責任制,造成事故的。
3、 發生事故險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時上報,而發生事故的
4、 發生事故后破壞現場,隱瞞不報,虛報,故意拖延或嫁禍于人的。
5、 對批評或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的安全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一、組織領導
縣委常委、副縣長趙澤瓊任組長,縣政府成立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縣公安局副局長董金虎任副組長,縣消防平安委員會成員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消防大隊,消防大隊大隊長劉占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組織、指導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開展。
二、整治范圍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汽車加油加氣站(點)石油化工企業、石油庫等易燃易爆單位;
(三)建工程和施工工地;
(四)高層、地下建筑;
(五)文物古建筑、風景名勝區等旅游景點;
(六)重大火災隱患單位;
(七)九小”場所及其他隱患突出的單位或場所。
三、整治措施
嚴格執法,治理工作中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堅持高壓態勢,依照“十條剛性措施”堅決查處違法行為。
(一)未經消防平安檢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條。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存在火災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平安的予以查封。
(二)存在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平安入口和消防車道。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經營管理人員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處五日以下拘留。
(三)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四)存在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經營管理人員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處五日以下拘留。
(五)違法使用易燃、可燃裝修、裝飾資料的責令撤除。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九條,對直接負責的經營管理人員處五日以下拘留,不能保證消防平安的予以查封。
(六)違法使用、貯存易燃易爆危險品或者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人員密集場所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二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七)違法使用明火、違反禁令吸煙、燃放煙花爆竹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三條。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八)違反規定設置員工宿舍、留宿人員的立即清理。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經營管理人員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處五日以下拘留。
各鄉鎮、各部門要及時上報工作信息。行動期間,專項行動期間。要認真填寫《全縣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統計表》附件)于每周五12時前上報縣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消防大隊)聯系電話:九)對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裝置、使用及線路的設計、鋪設、維護不符合消防平安技術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
各鄉鎮、各部門要及時上報工作信息。行動期間,專項行動期間。要認真填寫《全縣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統計表》附件)于每周五12時前上報縣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消防大隊)聯系電話:十)對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要依法提請當地政府予以掛牌督辦。
四、工作方法
各鄉鎮、各部門要及時上報工作信息。行動期間,專項行動期間。要認真填寫《全縣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統計表》附件)于每周五12時前上報縣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消防大隊)聯系電話:一)層層發動。各鄉鎮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要落實消防工作“四項責任”即:組織領導責任、監管責任、設施建設責任、檢查考評責任。要結合外地實際。明確排查整治的重點和要求,通過召開會議層層進行動員部署。要堅決落實“誰檢查、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火災隱患排查責任制,把工作任務和責任切實落實到各級政府各部門、落實到每個社會單位、落實到每個環節。
各鄉鎮、各部門要及時上報工作信息。行動期間,專項行動期間。要認真填寫《全縣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統計表》附件)于每周五12時前上報縣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消防大隊)聯系電話:二)單位自查。各單位要嚴格落實消防平安主體責任。廣泛開展達標建設。各級消防平安重點單位要在顯著位置懸掛張貼“四個能力”宣傳掛圖,各類小場所要懸掛張貼“一懂三會”宣傳掛圖。要對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進行一次深入細致的排查,通過排查,及時發現本單位“四個能力”建設存在問題,消除各類火災隱患。
各鄉鎮、各部門要及時上報工作信息。行動期間,專項行動期間。要認真填寫《全縣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統計表》附件)于每周五12時前上報縣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消防大隊)聯系電話:三)全面排查。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成立聯合檢查組。對屬于整治范圍的場所進行嚴排細查,切實消除火災隱患,督促單位全面提升“四個能力”建設水平。鄉鎮政府、社區辦要組織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和巡防隊員、保安隊員對轄區單位開展“拉網式”排查,確保檢查到位,不留死角。
各鄉鎮、各部門要及時上報工作信息。行動期間,專項行動期間。要認真填寫《全縣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統計表》附件)于每周五12時前上報縣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消防大隊)聯系電話:四)政府督查。行動期間。對各地消防平安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的督導檢查。4月28日前,各鄉鎮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帶隊對外地消防平安工作進行一次督導檢查,要將重點集中到重大火災隱患單位和火災高危場所上來,通過實地督導、現場辦公等強有力措施,切實解決一批突出火災隱患,有效降低外地本轄區火災風險級別。
五、工作要求
各鄉鎮、各部門要及時上報工作信息。行動期間,專項行動期間。要認真填寫《全縣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統計表》附件)于每周五12時前上報縣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消防大隊)聯系電話:一)提高認識。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去冬今春,縣遭遇50年以來最嚴重旱情,風干物燥,各類致火因素顯著增多,火險等級居高不下,時逢“五一”踏青旅游、人流密集高峰,全縣火災防控形勢異常嚴峻,各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一定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保證和改善民生的高度,清醒研判當前消防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要針對防火工作存在單薄環節,組織實施各項防范措施,堅決預防和遏制各類火災特別是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
各鄉鎮、各部門要及時上報工作信息。行動期間,專項行動期間。要認真填寫《全縣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統計表》附件)于每周五12時前上報縣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消防大隊)聯系電話:二)協同防控。定期組織成員單位召開通氣會通報整治情況,協調解決部門配合中存在問題;要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嚴格落實“十條剛性措施”對不符合消防平安條件、嚴重威脅公共平安的單位和場所,相關職能部門要依法吊銷相關證照,該關停的必需關停,該取締的必需取締。公安局要充分發揮整體合力,組織消防、治安、法制、督察等警種和公安派出所實行多警聯動,聯合開展行動,切實形成整治火災隱患的高壓態勢。
各鄉鎮、各部門要及時上報工作信息。行動期間,專項行動期間。要認真填寫《全縣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統計表》附件)于每周五12時前上報縣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消防大隊)聯系電話:三)立足實戰。加強技戰術訓練和綜合演練,提高實戰能力,要按照《2011年消防平安責任狀》要求,本著“利于當前,兼顧久遠”原則,有計劃、有重點地加強舉高車、大功率消防車等特種消防車輛和搶險救援、攻堅組裝備器材建設。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要時刻處于臨戰狀態,公安消防部隊要合理調整一線執勤力量,確保正常執行滅火救援任務。要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發現火情按規定及時上報,堅決杜絕“有火不報,大火小報、遲報瞞報”等現象,確保各類火災信息及時疏通。
關鍵詞:勞資關系;改善;思路
處罰意味著主體違反了某種受強制保護的規則后的社會代價,或者說是報應的成本。我們現在主要討論的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罰,即資本對于勞動力的控制的表現形式。
一、勞資關系存在的問題
目前用人單位處分勞動者的合憲性、合法性、人道性、合理性以及科學性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問題,作為兩個利益并不完全重疊甚至相對對立的利益范疇,實務中的不規范現象亟待解決,這是我國各種使用勞動力的經濟實體所面臨的共同的人力資源的管理難題。
1、處罰的范圍存在的問題。在我國的各類企業中,企業對員工實施罰款司空見慣。
2、處罰的依據存在的問題。《企業職工獎勵條例》、《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關于〈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若干問題的解答意見》、《全民所有制公司職工管理規定》、《關于貫徹執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實施辦法》以及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條款解釋的復函作為企業處罰勞動者的依據,但是由于年代久遠,其不適應性早已成為不爭的事實。
3、處罰合理性存在的問題。《獎懲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但是沒有嚴格的實施界限,企業自由裁量的范圍較大,有的企業只是選擇性的將這些懲罰措施變通使用,甚至有的企業與行政處罰法中的人身罰,行為罰、申誡罰、經濟罰的處罰方式混同,這些模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內部處分條例有著明顯的行政痕跡,且各企業中普遍存在獎懲不對稱的問題。
4、處罰的程序存在的問題。雖然我國《勞動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但總的來看,我國勞動法律對用人單位如何“依法”制定內部規章制度規定的較為簡略,對于內部規章制度的調整缺乏一整套的法律規范,如應遵循哪些原則、應包括哪些內容、如何保證法定程序得到遵守、違法責任等問題,我國目前的勞動立法都存在著空白。
5、懲罰的救濟存在的問題。對于勞動者而言,勞動仍然是謀生的手段,而不是可有可無的活動。因此勞動者只能通過與生產資料相結合,以獲得生活的條件。而對于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其不存在謀生的問題,而存在獲利與否的問題。
6、處罰的主體存在的問題。勞動者實施處罰的主體,是指法律規定有權設定處罰規章以及執行處罰的主體或部門。
二、縮小處罰范圍
首先,因為經濟懲罰手段一方面會對員工心理造成沖擊,一方面企業和勞動者對當時情景是很難進行舉證的,在這種勞資糾紛中,事實很難澄清,容易引起勞資矛盾。其次,本文前面已經分析了企業員工管理處罰系統的具有可替代性的。再次,應當立即讓罰款和經濟性處罰淡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處罰的范疇,嚴禁侮辱歧視性的處罰手段。我國勞動法應當明確禁止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采取罰款和經濟性處罰措施。最后,應當吸收行政處罰法的處罰原理禁止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同一個錯誤行為進行兩次處罰,并規定雇員錯誤免除處罰的期限。
三、再造對勞動者處罰的流程
逐步取消或者集中收回處罰勞動者的權力戰略。首先應改變對勞資矛盾樂觀和放縱的態度,貫徹《勞動法》不利于企業發展和生存的想法。有的片面認為《勞動法》只替工人說話不顧企業利益。地方政府不同程度的存在僅考慮企業對地方經濟的貢獻以及個人的政績的問題,將勞資關系事實上交給了勞動力市場供求制約以及依賴于企業主的自律,事實上這是非常不可靠的。
四、開發處罰手段的替代性管理工具
一、銀行業合規風險產生的成因
銀行的合規風險是指銀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監管規定、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準則,以及適用于銀行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準則,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或聲譽損失的風險。合規風險與我們熟知的銀行三大風險有所不同,合規風險是銀行做了不該做的事,即違法、違規、違德等而招致的風險或損失,銀行自身行為的主導性比較明顯,而三大風險主要是基于客戶信用、市場變化、員工操作等內外部環境而形成的風險或損失,內外部環境因素的偶然性、客觀性比較高。但合規風險與信用、市場、操作風險之間又有著緊密聯系,其聯系之處在于:合規風險是三大風險特別是操作風險存在和表現的重要誘因,而三大風險的存在使得合規風險更趨復雜多變,且它們的結果基本一致,都會給銀行帶來經濟或名譽的損失。
二、農發行合規風險管理現狀
(一)合規風險管理意識普遍比較淡薄。一是重業務拓展,輕合規管理。各級機構往往把目光局限于完成考核任務和經營目標,注重市場營銷和拓展,忽視業務的合規性管理,有些營業機構甚至不惜冒著違規操作的風險以實現短期業績,加大了銀行合規經營風險。二是重事后管理,輕事前防范。各級機構往往偏重于對己發生或己存在的風險采取事后的管理處罰措施,試圖以嚴厲的處罰遏制風險的出現,而對事前的防范和事中的控制措施卻關注較少。三是重基層操作人員管理,輕高層管理人員約束。我國銀行業在合規風險管理上存在著一個根深蒂固的錯誤理念,即重視對基層操作人員的管理,忽視對高層管理人員的約束,似乎只有基層操作人員才有引發合規風險的可能。事實上,由于高層管理人員掌握著人、財、物等權力,由其而引發的合規風險,其危害性要遠大于基層操作人員。
(二)合規風險管理框架仍存在一定缺陷。從目前情況看,農發行在合規風險管理框架上仍存在一定缺陷:一是完善、垂直的合規風險管理體制還沒有完全形成。農發行沒有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全面和全方位的合規風險管理架構。二是合規風險管理職責分散。目前農發行合規性管理分別由風險、財會、信貸、客戶等不同的業務部門進行自律監管,這種自立門戶、各自為政的合規管理模式,使得合規風險管理不能有效地獨立于經營職能,同時由于缺乏專門的管理部門進行統一組織協調,使得合規風險管理有的部門重疊,形成重復管理;有的職責不清,出現管理真空。
(三)合規風險管理法規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目前,農發行的合規風險管理還不能完全適應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需要,不能適應銀行審慎經營和銀行業監管的需要。銀行內部缺乏一個統一完整、全面科學的合規風險管理法規制度及操作規則,不少制度規定有粗略化、大致化、模糊化現象,缺乏可操作性。同時合規風險管理的激勵約束機制比較欠缺,褒獎力度較小,懲罰措施較輕。一般情況下,只要沒有損失或案件,對違規人員往往只采取教育和限期整改等措施,很少進行嚴厲處分,對于造成損失或釀成案件的人員,也是處罰了事,沒有舉一反三,從源頭進行預防。
三、加強農發行合規管理的建議
(一)倡導主動合規,培植人人有責的合規文化。一是樹立合規人人有責的觀念。合規應從高管做起,通過不斷完善治理強化合規風險管理,高管的言行應與農發行的宗旨和價值觀念相一致,并通過自身的身體力行,帶動員工恪守職業道德規范,有效履行自身合規職責。二是倡導主動合規的合規文化。倡導主動發現和暴露合規風險隱患或問題,并相應地在業務政策、行為手冊和操作程序上進行適當的改進。農發行的績效考核應充分體現倡導合規風險管理的關系,建立合規問責機制,提高員工的合規意識,形成良好的合規文化。三是強調有效互動的合規文化。通過合規與監管當局的有效互動,解決過去銀行與監管者博弈、規避監管規定的問題,逐步促使農發行把外部的壓力轉換成自身合規經營的要求,主動爭取有利于農發行未來發展和業務創新的外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