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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行政管理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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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行政管理論文

      社區行政管理論文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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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行政管理對社會和生活發展有著深刻的意義,需要跟隨社會背景的變化進行及時的調整。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給行政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在知識經濟時代中,人們追求創新,利用知識創造財富,從而體現各自的價值。知識經濟給行政管理帶來的眾多創新的因素,為行政管理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礎。

      ―、知識經濟的特點

      知識經濟指的是依靠知識和信息的力量發展經濟的模式。在這種模式,新型技術和方法成為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為整個社會的深入改革的發展帶來的新契機。知識經濟突出特點可以分為三點:

      (一)全民素質得到提高。在現代社會中,人們認識到法律和管理部門的重要性,參政意識也得到了很大的增強。現代人將更多的注意力和談論內容集中到國家的發展中,為國家的發展貢獻個人的力量。全民素質的提高給行政管理的具體步驟和效果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起到了監督行政能力的作用。

      (二)信息社會化、公開化。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不斷發展,信息可以在短時間內得到共享,成為整個社會的公共信息。信息資源已經成為現代社會經濟發展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給人們的生活和工作帶來便捷,進而可以享受現展的文明成果。

      (三)創新產品和創新思想活躍。在知識經濟時代K,創新產品和創新思維是最大的特色。人們對社會需求十分敏感,進而創造出與社會需求相一致的產品,促進社會的經濟發展。行政管理部門需要認識到社會的發展動態,及時更新管理理念和方式,細化管理能力,簡化管理步驟,使得管理保持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程度。

      二、知識經濟給現代行政管理的積極影響

      知識經濟時代為整個社會發展進步帶來了各種要素,是社會破舊立新的關鍵。行政管理需要利用好知識經濟帶來的技術、思想和人才等多種資源,根據具體的發展情況進行改革,不斷適應新形勢,解決時代新矛盾。

      (一)完善行政管理理念。隨著經濟的發展,各種新思想和經濟形式涌入人們的視野,改變了人們對行政管理的認識,對行政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管理部門需要完善自身的服務理念和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員的服務能力,實現行政管理工作的高效化。行政管理理念是管理工作進步的內在因素,是突破制度缺陷的關鍵內容。我國經歷了多個經濟發展階段,經濟環境和社會發展發生了巨大的改變,行政管理理念需要與經濟發展處于相匹配的狀態,促進經濟進步,完善行政服務。知識經濟時代帶來的技術、人才和資源,正在加速行政管理的發展,對現代行政管理的發展方向有著良好的指導作用。

      (二)細化行政管理職能。知識經濟時代的發展給現代行政管理的職能建設精細化提供了良好的基礎,為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事務簡單化發揮了重要作用。社會的發展和創新思維的運用,使得社會經濟出現更細分支,要求管理方向精細化,不斷調整行政管理部門的服務和公共管理。行政管理部門的精細化涉及到管理運行程序精細化、部門服務內容精細化以及工作人員精簡化。行政部門在認清工作任務的基礎上,簡化內容運作程序,滿足社會需求,并不斷提供工作效率。

      (三)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方式自動化。在大數據時代,行政管理部門幾乎擺脫了紙質化辦公傳統低效方式,采用計算機和互聯M等多種新技術輔助辦公,大大縮短了事務處理時間,提高了工作正確率,使得行政管理水平處于世界前列。這種半自動化的處理方式與知識經濟有著莫大的關系。與此同時,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者也必須接受知識經濟的教育,熟練掌握多種技能,以便應對工作中的問題。知識經濟為行政管理部門運轉提供了硬件和軟件設備,讓管理部門有了承擔處理新時期問題的能力。

      (四)行政管理部門發展有方向。知識經濟時代帶來了各個國家先進的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為行政管理部門的發展提供了方向。在開放的環境中,行政管理需要改變自身的傳統看法,增強自身處理問題的能力和效率,打造服務型政府,為公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行政管理部門需要突破傳統思維,建立完善的制度體系,不斷強化服務職能,以便靈活的處理新型問題,實現行政管理的高效化。

      三、基于知識經濟之下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質量措施

      行政管理的發展離不開知識經濟帶來的時代元素,離不開技術、人才和創新等諸多要素。行政管理的效率和質量需要根據社會發展的具體需求進行提高,否則無法滿足現代社會的服務需求。

      (一)行政管理引進先進技術和模式。行政管理不直接影響經濟活動,但是對具體經濟活動的開展有著十分明顯的影響。陳舊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將會阻礙經濟的發展,增加內耗,加大經濟活動的內在成本。從知識經濟的角度看,行政管理也需要進行不斷的改革,打破人們的固有思維,依靠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的優越性,全面提高行政管理的服務效率和服務能力。行政管理的改變需要領導的重視和基層實踐,理論和實踐相結合,才可以獲得良好的收效。比如:資金預算和資金運轉這兩個階段可以采用先進技術進行準確性的評估,減少資金不恰當利用帶來的二次成本,實現資金利用最大化。行政管理的改革需要從硬件和軟件兩方面入手,充分有效地利用好內部資源。

      (二)行政管理人員不斷優化,增強創新意識。行政管理效果與管理人員有著直接的關系。管理人員的服務態度和意識會給整個管理帶來明顯的影響。行政管理人員需要增強自身的創新意識,完善管理職能,使行政管理跟進現展。人才是創新活動關鍵的因素,有著巨大的潛力,對整個管理體制的革新和運行影響最為明顯。比如:行政部門進行技術和體制的改革后,管理人員需要根據現實需求進行調整,進而使新技術和模式適應實際需求,適應經濟發展需要。在知識經濟時代中,管理員工的創新意識和創新精神是其工作的基本素質,是完成基本工作的必備品質。行政管理層需要開發個人智慧,注重團隊合作,靈活處理現實問題。只有這樣,行政管理才可以從根本上得到完善和發展。

      (三)缺少配套的機制建設和保障建設,缺少長遠和綜合的規劃。工行個人信貸體系建設不完善,專業條線不清晰,專業部室責權不明確。由于擁有了龐大的客戶基礎工行更多的關注數量型的指標進度,造成了部門間分別考慮自身的業務拓展和產品開發滿足于現狀,沒有長遠統一的規劃。

      四、完善工商銀行銀行個人信貸風險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優化數據挖掘與應用。加強大數據先進理念的應用,結合工商銀行信貸風險管理實際與信貸信息化應用管理現狀,首先是要增強信貸風險決策的數據依托理念。在信貸介入、擴張、控制、壓縮、退出時機把握上,提高信貸風險管理決策的量化依據比重。其次要加強數據之間相關關系應用,提高信貸風險預判的科學性與準確性。

      (二)搭橋互聯網企業,建立大數據為依托的信貸產品風險管理平臺。模仿和跟進在大數據應用有領先經驗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加強與互聯網社區、電子商務等企業合作,例如阿里巴巴等[2]。打造和形成以工行具有主導經營管理權的O2O、B2C、B2B等互聯網金融平臺。在平臺建成后,可依托平臺不斷豐富的信貸產品’積累網絡用戶的信貸交易信息、行為及信用數據信息,從中總結和摸索適用于信貸風險管理的數據模型或方法,為深入推廣應用大數據提供經驗。

      (三)建立多技術結合數據倉庫,形成多渠道數據網絡。建立依托關系數據庫、并行處理和分布式技術等方法的數據倉庫,加強相關技術的學習與引進,將全行不同系統中存儲的涉貸客戶信息,如財務、資金、經營信息等與貸款質量變化聯系起來,從而在更完整的信息視圖上揭示風險的關聯性,提高風險早期發現和識別的可能。

      (四)行政管理內部開展能力培訓活動。知識、技術和創新思想等都需要進行培訓,進而提高工作人員的工作能力和個人素質。行政管理的內容是隨著時代進步而不斷變化的,需要行政管理人員時刻接受新思維、新技術,確保行政管理處于先進水平。行政管理的決策層和執行層都需要進行有效的培訓,從而找到制度或者自身的缺點,掌握更多的技術應用能力,帶動行政管理的全面改革。比如:行政管理的質量評估方法和操作方式的轉變。現代化評估手段全部采用計算機處理,保證評價真實有效,有效地避免暗箱操作,對行政管理的水平也可以得到真實性反饋。行政管理內部開展的培訓活動一方面我行政管理提供新的知識和理念,另一方面規范行政管理的正常運行。在具備一定能力的基礎上,才可以獲得實質性的突破。

      結語:知識經濟給行政管理的完善和發展帶來了多種要素,使得整體管理水平不斷提高。行政管理部門還應認識到自身發展的不足,找到新起點,實現突破。行政管理還應將創新思維作為發展的重點內容,以便更好的適應現展環境。

      五、結論與展望

      本文在大數據背景下,重點研宄了工商銀行利用大數據進行個人信貸風險控制的操作方式,得出了其與商業銀行傳統信貸模式相比的優勢,結論如下:①工商銀行有較大規模的個人信貸業務及大數據系統,可將大數據技術運用于個人信貸的風險控制;②工商銀行利用大數據技術進行個人信貸風險控制,與傳統的銀行信貸模式相比,有多項優勢;③大數據應用面臨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問題,可以通過法律方式來改進。

      金融服務市場己經變得非常復雜,風險管理職能的持續改進和提高在未來的數年中將繼續具有重要意義。有效的綜合性風險管理舉措必須不斷演變,以便滿足環境變化的要求:隨著業務的變化,用來評估和管理風險的工具和流程也必須變化。大數據等技術將越發重要,隨著技術手段的逐漸成熟,其技術在風險管理、客戶分析、績效提升等方面開始田顯其重要價值。

      社區行政管理論文范文第2篇

      海南省流動人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本省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城市市區或者農村鄉、鎮,到其他地區暫住的人的總稱。具體的流動的自然人稱為流動人員或者暫住人。

      第三條 流動人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基層管理為主,服務與管理相結合,以服務促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領導。

      公安機關是流動人口管理的主管機關。

      人事勞動、建設、交通、工商、稅務、民政、衛生、計劃生育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下分別簡稱居委會、村委會)應當積極配合政府各行政部門做好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持有暫住證在本省居住1年以上有正當職業的人員,在申請出境旅游、子女入托入學、購買住房等方面享有有暫住地常住戶口的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六條 流動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流動人員應當遵紀守法,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管理,維護暫住地的治安秩序、環境衛生,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第二章 暫住登記和發證

      第七條 對流動人員實行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制度。

      流動人員應當在到達城市市區暫住地5日內或者在到達鄉、鎮暫住地10日內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在暫住地擬居住30日以上、年滿16周歲的流動人員,在申報暫住登記的同時,應當申領暫住證。

      第八條 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的,由單位負責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二)暫住在建筑施工場所或者個體經營場所的,由場所負責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三)暫住在出租、出借房屋的,由屋主或者其委托代管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四)暫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戶主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五)暫住在船舶上的,由船主到船舶停泊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六)其他暫住人員,由本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第九條 申報暫住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應當提交下列有效證件:

      (一)暫住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容留暫住人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合法資格證件。

      暫住人是育齡婦女的,還應當提交暫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海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查驗證明書。

      第十條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區探親、訪友、就醫、就學的人員以及在本市、縣、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流動的人員,應當申報暫住登記,無需申領暫住證。

      暫住在賓館、旅店、招待所、醫院的人員,依照旅館業管理及留醫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登記,無需申領暫住證。但在賓館、旅店、招待所中包房居住超過1個月的,應當申領暫住證。

      第十一條 勞改、勞教人員保外就醫和勞教人員因故請假回家的,必須在到達暫住地24小時內,由戶主和本人持勞改、勞教機關出具的證明,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返回時應當申報注銷。

      第十二條 外國人、華僑和港澳臺同胞,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第十三條 暫住證為持證人在暫住地合法居住的證件,應當隨身攜帶,以備查驗。

      暫住證在同一市、縣、自治縣范圍內有效。

      暫住人員在市、縣、自治縣轄區內變動暫住地址的,應當在變動之日起3日內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暫住證有效期限最長為1年。有效期滿后需繼續暫住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延期或者換領手續。

      第十五條 暫住證不得偽造、涂改、轉讓、買賣、出借。

      第十六條 暫住證登記的內容需要更正的,應當及時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更正手續。

      暫住證丟失的,應當及時申報補領。

      第十七條 暫住人員離開暫住地時,應當向發證單位交回暫住證。

      第三章 戶口遷移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申辦本省城鎮常住戶口的,應當予以批準:

      (一)常住戶口在城鎮的公民,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到其所在城鎮一起居住的;

      (二)在城鎮有正當職業并購有商品房或者合法建有住宅,要求遷入居住的;

      (三)在本省投資興辦工業、農業或者

      第三產業項目,投資數額較大的,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遷入城鎮居住的;法人投資或者境外投資者投資的,可以分配給該法人或者投資者相應的入戶指標;

      (四)符合人才引進條件的省外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要求遷入所到城鎮居住的。

      中等以上城市應當根據本市增容能力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對入戶人員進行指標控制。 第十九條 申辦城鎮常住戶口,應當根據前條

      第一款不同項的內容分別提供下列材料:

      (一)常住戶口證件;

      (二)房屋產權證;

      (三)親屬證明和投資數額證明、營業執照和其他證明材料;

      (四)人才引進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申辦城鎮常住戶口,必須以書面形式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由公安派出所報經市、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批準后辦理。

      第二十一條 辦理常住戶口入戶應當征收相應的城市增容費,收費辦法和標準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章 勞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事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流動人員的就業管理,加強勞動監察,查處違反人事勞動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離開本市、縣、自治縣外出務工經商的人員,應當在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縣、自治縣人事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

      第二十四條 暫住人員憑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常住戶口所在地發放的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到暫住地人事勞動行政部門申領海南省外來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外來人員就業證)。

      流動人員必須取得外來人員就業證后才能在本省務工或者經商;其中從事經營活動的,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申領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 聘(雇)用流動人員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查驗被聘(雇)人的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暫住證和外來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三證"),不得雇用"三證"不全的人員。

      聘(雇)用流動人員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被聘(雇)人的合法權益,嚴格內部安全管理,不得扣押被聘(雇)人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合法持有的證件。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事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向流動就業人員提供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規、政策咨詢,用工信息咨詢,勞動合同指導、鑒證,勞動爭議仲裁等就業服務。

      第二十七條 在海口市和瓊山市的中央、部隊、省直(含所屬)單位和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企業的流動人員就業由省人事勞動行政部門管理;省農墾系統、洋浦經濟開發區的流動人員就業由省農墾、洋浦經濟開發區人事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其他流動人員就業由各市、縣、自治縣人事勞動行政部門管理。

      第五章 居住管理

      第二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出租房屋,應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登記和簽訂治安責任書,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申領房屋租賃證。

      第二十九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核對承租人的身份證件,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有效身份證明的人員;

      (二)負責或者督促代管人在規定日期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對育齡婦女還必須督促其憑常住地婚育證明到暫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海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查驗證明書;對務工經商人員還必須督促其憑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到暫住地人事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對拒辦或者逾期未辦理"三證"的人員不得向其出租房屋;

      (三)承租人生產經營與生活同在一室的,必須督促其采取相應的公共安全防范措施;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嫌疑的,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不得包庇、縱容;

      (五)對承租人進行遵紀守法宣傳教育,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做好防火、防盜等治安工作。

      房屋出借人參照前款規定承擔相當于出租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外來人員就業證和婚育證明;

      (二)未經出租(出借)人同意,不得將租用(借用)的房屋轉租(轉借)他人使用;

      (三)嚴禁利用出租、出借房屋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四)不得從事危害社會和公共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留宿在居(村)民家中的探親、訪友、旅游、出差、就學等人員,戶主應當向居(村)委會或者本單位保衛部門報告,并攜帶有關證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第六章 其他管理與服務

      第三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流動人員從事經營活動進行管理:

      (一)核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時,對應當辦理"三證"的人員核查"三證"等有關證件;

      (二)對務工經商人員進行法制道德教育,查處違法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流動人員中無合法證件、無固定住所、無正當生活來源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三無人員")的收容工作;民政部門負責"三無人員"的遣送工作和流動人員的婚姻登記管理。公安機關與民政部門在收容遣送"三無人員"工作中應當相互協助。

      第三十四條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流動人員的計劃生育進行管理:

      (一)負責計劃生育證明的發放和查驗;

      (二)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三)提供避孕藥具和節育技術服務;

      (四)查處違反計劃生育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流動人員的健康檢查、衛生防疫工作,查處違反衛生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對建筑施工隊伍和工地的管理以及流動人員聚集地的規劃管理;負責小城鎮的開發建設,以有利于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就地就近轉移;負責對房屋出租的管理和市容、環境衛生監察。

      第三十七條 駐瓊部隊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營區內流動人員的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條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在流動人員較集中的地方,修建簡易的勞動公寓和與之相配套的服務設施,供流動人員居住和使用。簡易勞動公寓和與之相配套的服務設施可以交由所在地的居(村)委會負責管理。

      流動人員集中居住100人以上和成建制單位50人以上的,應當建立治保、調解組織。

      嚴禁流動人員自搭自建棚屋居住。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所述的暫住登記、暫住證、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外來人員就業證、房屋租賃證及計劃生育證明等可以由當地居(村)委會接受委托代為申報辦理,為流動人口管理提供優質服務。

      居(村)委會提供前款所列服務,可以適當收取費用;收費標準由省物價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流動人口管理工作過程中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必須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七章 獎罰

      第四十一條 對模范遵守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一)暫住人員在本省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流動人口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及時發現、制止流動人員中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線索,協助公安、司法機關破獲案件或者對維護治安秩序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四十二條 流動人員違反本規定,按照下列辦法處罰:

      (一)逾期不申報暫住登記或者不申領暫住證,或者暫住期滿未按照規定辦理延期手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公安部的《暫住證申領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二)未辦理營業執照或者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三)應當辦理但未辦理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外來人員就業證的,由人事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罰;

      (四)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照計劃生育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規定,按照下列辦法處罰:

      (一)未向公安機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私自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機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各自權限責令限期改正,并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月租金5倍以下罰款; (注: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號決定將

      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修改為:

      未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出租登記私自出租房屋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二)出租人、出借人將房屋出租、出借給無有效證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機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各自權限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月租金3倍以下罰款; (注: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號決定將本條

      第二項修改為:

      出租人、出借人將房屋出租、出借給無有效證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機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各自權限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以10000元以下罰款。)

      (三)單位或者個人聘(雇)用"三證"不全的流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或者人事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使用1人處500元罰款;

      (四)非法扣押暫住證、居民身份證和其他由流動人員合法持有的證件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五)單位對其聘(雇)用的流動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致使單位內部治安秩序混亂,發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案件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對流動人員自搭自建棚屋居住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責令搭棚人限期拆遷;土地使用權人不責令搭棚人限期拆遷的,每居住1人處100元罰款;搭棚人拒不拆遷的,每居住1人處100元罰款;上述處罰由建設行政部門作出,同時強制拆除違章搭建的棚屋;

      (七)對偽造、涂改、轉讓、買賣、出借暫住證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行為人因上列行為有非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并處非法所得1-3倍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用工單位、雇主和房屋出租人、出借人容留暫住育齡婦女計劃外生育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照計劃生育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機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對提起復議期限另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和流動人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暫住證、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外來人員就業證、房屋租賃證分別由省公安機關和省人事勞動、建設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統一印制。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26日的《海南省暫住人口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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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行政管理論文范文第3篇

      我國經濟改革最引人注目的一個變化,就是20多年間有1億農業勞動力轉移到鄉鎮企業,鄉鎮企業從業人員已占農村總從業人員的30%左右,使鄉鎮工業取代國有工業,成為我國工業中的主要組成部分。但是,農村勞動力資源的再配置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則逐漸地減緩,并在近幾年因市場變化而出現倒流趨勢。僅1997、1998年兩年統計,從事農業的勞動力就凈增366萬人,1999、2000、2001年每年至少也有凈增100多萬人。出現上述情況并不意味著資源配置效應的潛力告終。主要依據是:盡管已有大量農業勞動力轉移到非農業領域,但由于農村人口和勞動力的迅速增長,留在農業領域的勞動力還有3億多,同改革初期相比,不但沒有減少,還增加了100多萬。農業與非農業的邊際生產率仍然存在較大的差異。但是,我國國民經濟經過20多年高速增長的量變積累,已經呈現質的變化,即絕大部分商品的供給已經滿足或超過市場需求,由賣方市場變成買方市場。大多數鄉鎮企業在市場導向下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飽和,不再有超常發展的空間;而高技術含量的生產領域雖然市場廣闊,卻需要鄉鎮企業進行重大結構調整,不可能再以低技術和粗放經營的方式跨進結構升級這道門坎。況且,80%以上分布在村落的鄉鎮企業,由于缺乏所必需的公共基礎設施,缺乏技術和管理人才,遠離城市集中地帶,難以再走“離土不離鄉”的道路。我國鄉鎮企業發展正面臨著一個調整期,這就不可能再以從前那樣的超常速度增長著。與此相聯系,鄉鎮企業可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能力趨于下降。從“七五”期間年均925萬人,降到“八五”期間年均719萬人,降到1996年674萬人,再降到1997年的400萬人。在今后的若干年中,如果不可能出現新的經濟增長點,前面所說的資源配置效應,將在很大程度上不復存在,經濟增長速度將會顯著放慢。

      我國經濟改革以來的一、二十年間,數以千萬計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到鄉鎮企業就業,并因此帶動了鄉鎮企業高速度增長,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城市化的發展,但這種替代終究是有限度的。農村人口城市化規律是不可阻擋的,限制城市化是積累矛盾,加劇矛盾,而不是解決矛盾。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把轉移剩余農業勞動力與城市化有機地結合起來。國內外的實踐經驗表明,農業剩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農村人口向城市遷移,是現代化進程中相互制約、相互影響的兩個方面。從20世紀80年代初期以來,我國剩余農業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取得史無前例的進展,但農村人口向城市遷移的進程仍然十分緩慢,這兩者之間表現出極其明顯的不協調。這種不協調的后果,集中反映在最近幾年前者速度大幅度回落,以及與此相聯系的農村經濟增長速度及農民收入增長幅度明顯趨緩。這就要求必須因勢利導地解決這種不協調問題,并使之相互促進,以開創中國剩余勞動力轉移的新階段。

      要有效地解決我國剩余農業勞動力的轉移,就必須遵循社會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正確認識和處理市場化、工業化、城市化和現代化的關系。市場化、工業化和城市化是推動現代化進程不可缺少的原動力,也是推動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不可缺少的原動力。社會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是,伴隨著工業化的推進,城市化水平也不斷提高,這是產業結構變遷引起就業區域結構變遷的結果,也是市場機制在勞動力資源配置過程中發揮作用的結果。我國的工農業產值結構已由建國初期的3:7轉移為7.5:2.5,而城鄉人口結構乃為3.6:6.4,這在世界上是絕無僅有的。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在一個相當長的歷史時期中,中國的工業化是在城鄉隔離的環境下并且獨立于城市化進行的,使得迅速增長著的剩余農業勞動力無法被城市二、三產業所吸收。1952年至1978年,我國城市工業所能提供的新的就業崗位只有3723萬個,而同一時期由于人口政策的失誤,全國城鄉勞動力共增加19127萬人,大部分新增勞動力不得不被安置于農村,這就必然嚴重地制約著中國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和農村經濟的增長。市場取向改革以來,我國市場化程度有了顯著的進展,并且與工業(尤其農村工業)協調發展的道路基本上打通。這些年來,我國農村工業化和剩余農業勞動力的轉移所取得的巨大進步,也正是市場化因素不斷強化的結果。然而,在依靠市場機制和農村工業化力量來推動經濟高速增長與剩余勞動力轉移的同時,城市化滯后的矛盾又日益突出出來。

      二、是進小城鎮抑是進大中城市

      關于我國城市化與城鎮化問題,國內外學術界都作了不同程度的研究,并取得一系列階段性成果。但是,對城鎮化與城市化的關系問題,至今還沒有取得一致的看法。這就很難對我國農民進城的方式和條件作出正確的回答。我們認為,城鎮化不等于城市化,甚至不是城市化的主流。發展小城鎮是我國特定條件下城市化戰略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發展小城鎮是城鄉二元體制下被迫作出的選擇,而不是最佳的選擇。確立這樣的一種觀點,才能正確認識我國農民進城的方式和條件。換句話說,我國農民進城的方式和條件的特殊性,在相當程度上是和我國城鄉二元結構以及與此相聯系發展小城鎮戰略聯系在一起。在城鄉二元結構還沒有被破除的背景下,大中城市的發展從一開始就同農村問題的解決無關。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提出發展小城鎮戰略時,又總是同解決農村問題聯系在一起。我國現階段農民進城方式和條件,都是由此派生出來的。在城鄉分離或城鄉分割體制尚未消除的背景下,人們往往把大中城市和小城鎮區分為兩個不同類型的社區。與此相適應,在農民進城上,也可以劃分為進大中城市和進小城鎮這兩種方式。當城市化還沒有基本實現的情況下,必然是進大中城市和進小城鎮并重(目前兩者人口各占一半),而且在一定時期內,進小城鎮的人數還會比進大中城市的人數多得多。當城市化演變到一個相當高的程度,城鎮化就會逐漸被城市化所代替。屆時,農民進城的方式,主要表現為進入大中城市,或進入大中城市的人數遠遠超過小城鎮。

      我國小城鎮的戰略地位,是源于農村工業化是在城市化嚴重滯后的背景下運行的。農業勞動力向鄉鎮企業轉移,是采取“離土不離鄉”的就地轉移方式。剩余農業勞動力就地向鄉鎮企業轉移,比起舊體制下農民沒有選擇職業的自由、缺乏必要的勞動力流動機制,無疑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但是,這種初級形態的勞動力市場,畢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突出表現在剩余農業勞動力轉移在就業空間上的封閉性和分散性。封閉性指的是面向農村,就地轉移。分散性指的是92%的剩余勞動力轉移是分布在村落,向小城鎮集中的不及8%。應當這樣看,即小城鎮建設對帶動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還將繼續發揮一定的作用。我國目前仍然有大量分布過散、缺乏規模效益的鄉鎮企業,迫切需要改善布局和基礎設施條件。但由于企業自身和外界條件的限制,它們大多數還很難向大中城市集中,而小城鎮的進入門坎則要低得多。但是,和大中城市相比,小城鎮的集聚效益差,二、三產業發展規模小、檔次低,對投資的吸引力和對勞動力的容納能力很有限,不應對它在城市化中的作用寄予過高的期望。我國小城鎮的發展速度很快,目前總數已突破60000個,但每個城鎮平均人口(指非農業人口)只有2000人左右,作為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主要載體的初衷始終未能達到。大中城市可以吸收大量的鄉村勞動力和其他資源,可以創造出更高的經濟效益。為了擴大小城鎮的規模,提升小城鎮的檔次,客觀上要求小城鎮建設必須同大中城市的布局和結構調整有機結合起來,例如在與大中城市一定距離內和交通干線附近形成小城鎮群帶,可以有效利用大中城市對周圍地區的擴散和帶動效益,并減輕其膨脹壓力。事實上,目前有些小城鎮所表現出來的規模和效益,有相當部分來自鄰近大中城市發展的可能性。應當認識到,農民進入小城鎮,是在傳統的城鄉分割制度安排下的一種迫不得已的選擇。今后我國新增就業崗位,將有很大一部分集中于第三產業,如果絕大部分人口集中于小城鎮,第三產業的發展將嚴重受阻。我國城市化已經演變到一個新的階段,即小城鎮數量擴張已經基本完成,今后發展的重點應放在提高建設質量上。還應當指出的是,我國經濟增長正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以往在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下發展起來的低技術含量的產品市場已經相對飽和,在鄉鎮企業中有相當一部分低技術含量的勞動密集型產業需要進行技術改造、產品升級、資產重組和產業轉移,小城鎮是無法滿足這一結構重組要求的。大中城市不但比較容易提供鄉鎮企業進行調整所需要的資金、技術、信息、人力資源、市場條件等,而且還將為第三產業發展提供廣闊的市場。統計資料表明,我國100萬-200萬人口的城市,勞動力在第三產業的就業比重高達45%,而20萬人口以下的小城市,其比重僅占23%。這就要求我們必須采取更加積極的城市化發展戰略,在繼續為小城鎮發展(擴大規模、提高檔次)提供必要條件的同時,把城市化政策的重心,從消極限制向積極鼓勵發展大中城市。與此相聯系,農民進城的方式將越來越由集中小城鎮轉向集中大中城市。

      與農民進城方式相聯系,在大中城市勞動力市場上,還存在著事實上的二元市場,即進城農民的就業市場與城市居民的就業市場同時存在。從相對意義上,這兩類市場是相互分割,相互獨立的。由于戶籍制度、就業制度、醫療制度、教育制度、養老制度等方面的差別,轉移到城市的農民還不可能享有城市居民同等的就業權利和就業條件,還無法同城市居民一樣進入同等待遇的職業領域并獲得制度性工資。在城市二元勞動力市場上,進城農民所從事的多為城市勞動者不去競爭的崗位,并領取比城市居民相對低得多的勞動報酬,相對少得多的社會福利。這種對農村勞動力進入城市的就業限制和歧視,在短時間內還難以完全消除。至于城市中的資本密集、技術密集、知識密集的產業領域,農民進入的機會也很少。這種制度上的市場結構差異,目前起著緩解進城農民工對城市居民就業的沖擊力的作用。與此相聯系,我國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其就業性質一般是屬于非正規就業。所謂非正規就業,指的是廣泛存在于非正規部門和正規部門有別于傳統典型的就業形式。它包括非公有部門里的各種就業門類,和正規部門里的短期臨時性就業、非全日制就業、勞務派遣就業、包生產或服務項目的外部工人等。相對于傳統的國有、集體單位的正規就業,非正規就業穩定性較弱,流動性較強,加上非正規部門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嚴重滯后,要被城市居民所普遍接受,還需要經歷一個很長的適應性過程,使得這種就業崗位大都留給進城的農民。

      三、制約農民進城的制度性與結構

      農民進城的條件,首先取決于城市門檻的高低。要形成有利于農民進城的條件,就必須降低農民進城的門檻。1980年國務院作出“嚴格控制大城市,合理發展中小城市,積極發展小城鎮”的方針,其中的一個考慮,就是農民進入小城鎮的門檻相對比較低。從理論上說,要把一個勞動力從農村轉移到城鎮,大約需要三種基本投入:(1)生產資本投入,為創造一個就業崗位所需要的資本投入;(2)生活資本投入,農村勞動力及其家屬在城市安家和生活所需要的資本投入;(3)基礎設施投入,就是生產與生活所必需的水、電、路、汽等基礎設施。這三種基本投入大中小城市的差別不是很大。但是,根據我國的國情,越是中心城市,政府的補貼越高,大中城市建設的制度性成本所占比重很大,而小城鎮則近乎等于零。在城鄉二元結構體制下,城市居民所享受的而農民又享受不到的社會福利(或國家財政補貼),大城市最多,中等城市次之,小城鎮最少。從這個意義上說,要創造有利于農民進城的條件,尤其是進大中城市的條件,就必須消除附著在城鄉戶籍上的各種待遇差別(包括就業制度、教育制度、醫療制度、住房制度、養老制度等),實現城鄉一體化。由此可見,為了加快我國農村城市化進程,就必須從根本上突破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束縛。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城市建設是由政府負擔的,城市居民的高福利、高保障是由政府負擔的。受政府財政資金的限制,政府很難把對城鎮居民的義務擴大到農民身上。因為農民的大規模進城,意味著政府財政支出的擴大。為了緩解這種矛盾,政府所作出的反應,自然是限制農民進城,即阻礙農村人口城市化進程。為了改變這種情況,就必須因勢利導地促進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逐步實現城鎮建設市場化,使城鎮化建設從以往政府主導型轉變為市場誘導型,即不依賴于國家投資,引入市場競爭機制,誘導先富起來的農民進城務工經商,依靠農民自身力量,多渠道籌措城鎮建設資金,解決城鎮發展中的人口集聚、經濟發展和建設資金三大問題,使城鎮化步入快車道。

      當前我國農村城市化所面臨的一個主要難點,就是傳統的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嚴重地滯后于農村城市化的發展。這就必須逐步改革傳統的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變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為統一的居民身份證一元戶籍制度。其具體內容是:逐步建立以居住地劃分城鎮人口和農村人口,以職業劃分農業人口與非農業人口的戶籍登記制度,如實地反映公民的職業和身份狀況的本來面目,實現城鄉戶口一體化管理。只有改革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才有可能為勞動力在產業之間、城鄉之間的自由流動和形成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創造條件。以往那種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不能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它從制度上堵塞了農村人口城市化途徑,抑制了勞動力在城鄉之間和地區之間的自由流動。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不僅是一個經濟問題,而且是一個社會問題。要使這種轉移能夠比較順利地進行,政府一方面要為增強這部分勞動者的就業技能和提高他們的就業競爭力創造條件,另一方面還要為這部分勞動者的生存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務機制。這一機制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包括養老、失業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障體系;二是包括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在內的就業服務體系。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機制和就業服務體系嚴重滯后的現象,已經直接影響和制約著勞動力市場功能的發揮,以及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的轉移。這是我國實現農村勞動力資源市場化配置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我國目前現實的情況是,絕大部分農民尚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已經進城的農民享受不到城市居民一樣的待遇。在住房、醫療、教育、勞動就業、養老等方面,身份沒有變化的農民只能自己承擔高額費用,導致在許多已經發展起來的小城鎮,出現進城農民又回到農村“人口回流”現象。

      我國農民進城的條件,除了要受一系列制度性因素的制約,同時還要受其他非制度性因素的制約,即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的約束。世界上那些已經實現工業化的國家,其剩余農業勞動力的轉移,基本上都是發生在經濟粗放型增長向集約型增長轉變之前。也就是說,在粗放型經濟增長階段,工業規模急劇擴大,需要勞動力大量增加,為大量剩余農業勞動力向城市轉移提供良好機遇。當經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之前,社會上大部分農村人口已經進入城市,大部分勞動力已經在工業中就業。此后,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主要不再依靠絕對規模的擴大,而是依靠效率或效益的提高。但是,與世界上那些已經實現工業化的國家不同,我國實行的是趕超型的工業化發展戰略,即不是發揮勞動力資源充裕的優勢,反而選擇資本密集型的重工業化為發展重點。20世紀50年代至80年代這一典型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和外延型工業化階段中,剩余農業勞動力向工業轉移,是與工業中技術、資本和對勞動力排擠同時發生的,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遇到很大的障礙。

      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我國經濟成功實現“軟著陸”以來,宏觀經濟運行發生很大的變化,經濟增長速度趨向回落。這固然和改革進程的深化以及世界經濟增長放慢有很大的關系,但就國內因素而言,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滯后和經濟結構不合理,也是很重要的原因。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把國民經濟增長建立在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的基礎上。但是,與我國經濟轉型相聯系,或由我國經濟轉型派生出來的,則是就業問題的尖銳性,以及為解決就業問題所必須應對的就業模式的轉變。計劃經濟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一種“短缺經濟”。當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必定要經歷一個長期被壓抑的需要迅猛釋放的階段。但是,伴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轉變,市場結構也隨之由以往的供給主導型轉變為需求主導型。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長期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運行的國有企業,由于產品結構不合理,加上經營機制轉換滯后,大量產品積壓,生產能力嚴重閑置,致使相當一部分國有企業職工下崗。伴隨著市場競爭力度的加大,這種結構性矛盾必將進一步加劇,進而由工業制造業本身結構調整所形成的結構性失業壓力,將會越來越大。市場取向改革的深化,使以往傳統體制下,以低效率為代價的大量隱蔽性失業顯性化,即轉化為公開性失業。從提高經濟運行效率,適應市場競爭要求的角度,這種變化是積極的、必要的、進步的,從緩解由此帶來的公開失業壓力的角度,這又是改革所必須付出的機會成本。根據最新統計,目前我國到各地城市打工的農民約有8800萬人,而城市勞動力市場總體上是供大于求,不少城市下崗失業人數越來越多,不得不采取本地市民就業優先的原則,并采取各種強制性手段限制外來農民工就業。現在全國不少城市在招工程序、招工比例、務工的領域、行業工種等方面,采取各種行政、法律手段予以限制。從嚴格意義上說,作為我國產業工人的重要部分(目前全國城市約有8800萬農民工)、我國城市發展的重要力量,農民工實際上是屬于城市邊緣群體。從行政管理上講,他們被看作沒有獲得城市戶口的農民;從政治上講,他們不被承認為工人;從經濟上講,他們沒有城市起碼的勞動福利保障。這種產業工人隊伍隱性化,是不利于國家穩定的。應當認識到,盡管農民工在勞動力市場上受到歧視性待遇和不公平待遇,但他們具有較強的競爭力,其實際失業率遠遠低于城市實際失業率,他們已成為全國各省區城鎮人口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是沒有被確認為城市的正式戶口,也沒有得到基本公共服務,但其生產與生活方式和城鎮勞動力大體相同。為了促進我國結構變革、城市化進程,政府應當制定公平的民工就業政策,保證農民工的勞動權益、勞動安全和享受與當地城市居民相等的基本公共服務。為此必須改革現行的戶籍制度,實行常住人口申報制和登記制,只要具有勞動崗位(正規就業或靈活就業)、合法收入和居住地就可以視為當地注冊人口,并有獲得公共服務的選擇權和公共事務參與權。目前進城農民工的真正后顧之憂是社會保障制度。由于農民工沒有享受到城市的各種保障制度,農民工一旦成為城里人,其原來擁有的土地如何處理,是今后制定農民工政策的一個難點。對此,胡鞍鋼教授曾經提出“給戶口置換土地”的設想。即如果農民工愿意選擇留在城市工作和生活,那么,就應該給其城鎮戶口,讓其享受與城里人同等的權益。即應該根據《勞動法》給其各種社會保障權力,包括失業、養老、醫療等各項保障都應該擁有。與此同時,由于居住地點的改變,農民工就會自動放棄其原來所擁有的土地。但是,受國家財力的限制,已有城市人口的社會保障遠未到位,又要解決近億個進城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在實踐操作中仍有許多待解決的難題。

      【參考文獻】

      ①《了望》周刊記者:《中國城市化提速》,了望周刊,2002年(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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