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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某種角度來說,其意在強調法學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社會學科,法律本身是來源于實踐而又服務于實踐的。相應地,對于法學本科生來說,只學習掌握法學理論知識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通過四年學習塑造出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基本能力(即法學技術應用能力)、心理素質和基本道德。而這些也正是法科生專業就業能力的核心所在。因此,在培養法律人才時要切實考慮到本學科的社會需求,所培養出的法科人才要能服務于法律的應用和實踐,要將培養具有創新能力的高級應用型法律人才作為法學本科教育教學的主要目標。法科生專業就業能力是指法科生實現專業就業目標所應具備的基本素質和基本技能,是心理素質、職業道德和法學專業技術應用能力的綜合體現。專業就業是指在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服務工作。從就業前景來說還是非常廣泛的,比如做法官、檢察官、警官、行政機關公務員,到公司法務部門從事法律事務,到律師事務所做律師,到高校去做法學教師,到科研院所做法學研究者等等,都是實現專業就業的不錯選擇。從具體就業能力來看,法科生通過四年學習實踐的積累,應具備以下四個方面的能力:第一,掌握核心法律知識。要求學生掌握我國相關實體法、程序法、證據法、法制史和法學基礎理論知識,并力爭通過全國統一司法資格考試。第二,具備解決法律實務問題的基本能力。要求學生通過各種渠道(實習實踐、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診所等)積極參與具體法律事務的解決,并具備基本的人際交往能力、溝通能力、談判能力、語言表達能力、文書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基本的心理素質。第三,形成嚴謹的法學思維能力。德國法學家茨威格特•克茨曾說:“法律并不純粹是一種專業訓練的對象,而是人們可以從中學習清晰的思維、透徹的表達以及練習修辭技巧的一個領域。”要求學生初步形成法學思維方式,能從法學專業角度運用法律實務工作基本方法,創造性地解決各種問題。第四,具備堅定的法治信仰和基本的職業道德。要求法科學生像教徒信仰宗教一樣虔誠地去信仰法治,堅定不移地相信法律有用,相信執法人員會嚴格執法、司法人員會公正司法,相信法治中國的美好未來;學習在社會變革中運用法律、學習處理復雜的職業道德困境。
二、在勞動法教學中如何提升法科生的專業就業能力
勞動法學作為一門與大眾日常社會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學科,是維護人權、體現人本關懷的一項基本法律,在西方甚至被稱為第二憲法。勞動法課程中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法律制度、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及勞動保護法律制度等內容直接涉及大量的案例和社會熱點問題。筆者認為勞動法課堂教育教學活動中提升法科生專業就業能力,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進行:
1.調整課程設置和課程內容
使課程教學更利于學生能力的發展。勞動法教學的課程設置和課程內容應緊貼社會生活實際和大學生生活實際,不斷改革、完善,以適應社會發展的新需要。首先,在課時安排上,理論課時與實踐課時應統籌兼顧、合理分配,以2學分30學時的教學設計為例,可將理論課安排18~20學時、實訓課安排到8~10學時。其次,在課程內容上,理論知識講授應與司法考試考題講解緊密結合,促使學生掌握核心法律知識。最后,課堂案例教學內容可以大學生勞動爭議問題和社會熱點問題為重點組織相關教學案例,比如大學生校外兼職“洋快餐”的法律問題、畢業生實習與就業協議書的法律問題、“黑磚窯”事件等等,從而引起學生共鳴,使其主動思考,逐漸養成基本的法律思維能力。
2.提升教師教學綜合素質、改革教學方法
調動學生學習主動性。教師水平直接影響教學質量。由于我國當前年輕一代法學教師多是“校門到校門”,畢業就進校執教,缺少行業實踐經驗,專業理論功底強而實踐應用弱。由此導致教育教學中,法學教師重理論、輕實踐,法科生記筆記、背法條、少自主獨立思考。法學教育直接制造了大批眼高手低、缺乏職業基本素質的畢業生“,難就業”成為必然。因此,高校應采取積極措施,打破政策壁壘,多渠道培養“雙師型”教師,促使教師積極提升教學綜合素質,主動改進教學方法,使法學教育更貼近法律職業的實際要求,解決實際法律問題。在勞動法教學中,應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可采取“案例-理論-實踐”的教學模式,引導學生主動參與法律實務的解決,從而培養學生的創造性、靈活性,最終培養學生自主做事和主動學習的信心和能力。比如在“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授課中,筆者曾將一起正在處理中的案件作為課堂教學討論內容,這是一起本校法學大三學生校外兼職遭遇交通意外傷害的事件。參與案件處理的學生講述了事件處理過程,教師進行適當引導,通過事件發生后的處理流程、證據搜集障礙、雙方當事人談判焦點、涉及法律理論及法律依據、困惑問題等環節的討論,最后總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和談判策略。這次案例教學使學生對“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知識的把握更直觀、深刻,由簡單識記層面迅速提高到深刻理解運用層面,而且鍛煉了學生的運用知識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課堂氣氛也十分活躍。
3.加強勞動法實踐教學
推動學生參與實踐、積累職業經驗。勞動法的實踐性很強,尤其是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等內容,如果沒有具體案例的引入或學生親自參與實踐,學生很難深入理解這些內容,更談不上掌握和具體應用相關知識。在勞動法教學中可采取法律援助、診所教育或社會調研等形式,推動學生親身參與實踐,積極積累職業經驗。比如在前述學生兼職遭遇交通意外傷害的事件處理中,筆者要求學生以法律援助的形式參與案件的處理過程。通過實踐鍛煉的學生,意識到專業知識在實踐運用中的重要性,并主動充電學習、查找法律條文,積極與專業教師、執業律師、在職法官聯系、咨詢,制定談判方案、談判思路和策略。通過真實案例,鍛煉了學生的人際交往能力、溝通能力、談判能力、文書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基本的心理素質,堅定了學生們的法律信仰,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三、結語
論文摘要: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和實施,給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帶來了新的影響和新的內容。本文在分析勞動法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上,提出了在勞動法規定下,提高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措施。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直接影響到了對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分配,其立法宗旨是“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和實施,對企業人力資源的管理業帶來了一定的影響。
1勞動合同法對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它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憑證。在勞動合同的立法中,過于強調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將大幅度地增加勞動用工成本,對投資環境則會造成消極的影響,對用人單位的發展是極為不利。但是,若是強調用人單位的利益,則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的初衷和意義。勞動合同法保護的其實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者的合法權益,是在兩者之間尋找到一個平衡點。只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和諧了,才能在保護勞動者利益的同時創造良好的社會投資環境和企業發展狀態。
1.1在勞動合同簽訂上的影響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但最長不超過13個月。這種通過規定強制締約與加大違法成本的措施,來引導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保障勞動者權益。這種規定使得用人單位在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會面臨強大的罰款責任。用人單位忽視或者故意不進行勞動合同的簽訂,不但損害了勞動者的權利,也使自己面臨被嚴厲處罰的局面。
1.2在員工試用期上的影響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約定及報酬草案給與了明確: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在勞動關系連續存續期間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試用期工資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的,實行同工同酬。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期限、次數等做的更加嚴格地限制和規定,這給用人單位約定試用期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勞動合同的這些規定,都給企業在進行人力資源管理,在新進員工在約定試用期的管理都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1.3對企業員工招聘的影響
當前中國的中小型企業大多是民營企業,這類企業中存在著不少用工不規范的現象。勞動合同簽訂率、社會保險征繳率相對較低。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這些企業的勞動力成本將大幅增加,進而推動企業總體成本上升。另外,由于《勞動合同法》規定,一旦勞資雙方出現勞動爭議而申請勞動仲裁,都應由企業提供證據。這就對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出了較高的工作要求,各種檔案、制度的建立都要進行專門的管理。企業招聘員工的難度也有所增加,如果招進來的職工不合適,要辭退就得額外支付賠償金。這也給人力資源管理帶來新的挑戰,要求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在員工的招聘中需要把好關,在員工的日常管理中,也要防止人才的流失。
2在勞動法規定下提高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措施
人力資源在現代企業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人力資源是企業的第一資源。新勞動法的實施下,更是要注意企業人力資源的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是著眼于企業未來的發展的行為,科學合理地應用人才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工程,也是現代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基礎。在知識經濟時代,一個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即持久獲利能力,企業人力資源的管理是能否使企業獲得可持續發展的決定因素。提高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水平,有利于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有利于企業的管理者形成注重發展的工作作風,有利于調和員工的價值觀和信念。實施持續的人力資源開發與培訓,可以幫助員工改善工作態度、樹立起正確的職業觀念同時提高組織管理的效率,以維持組織的不斷發展。
2.1提高人力資源管理能力,把關新員工的招聘流程
吸收和招聘進新的員工是企業保證新的血液和運行的重要程序,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使企業必須更加注意新進員工的招聘流程。在新員工的招聘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必須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了解和掌握企業和部門所需要的真正的人才的標準,找出企業真正需要的人才。此外,人力資源的管理其實是一個大的工程,部門之間有具體的分工,但是,人力資源管理的人員需要對人力資源管理的全部流程都要熟悉。各自負責的招聘、培訓等工作也需要彼此的協調和溝通,工作的流程需要有連貫性,這樣才能做好人力資源的管理工作。
2.2組織勞動合同的管理
做好勞動用工管理是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和提高防范經營風險能力的一個重要環節,無論是任何企業,都必須遵守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并對對勞動用工方面的薄弱環節有清醒的認識。在出現相關勞動糾紛之前,就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做好勞動合同管理的相關工作。首先需要建立健全與之相配套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要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支撐勞動合同制度運行的配套規章制度。其次,要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內容。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權利義務的體現,《勞動法》規定的必備條款必須在合同中明確并盡量細化,還要有一定的靈活性。第三,建立勞動合同臺帳,強化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最后,還要注重用工資料的保管工作,避免勞動合同的丟失或者是損壞等低級的合同管理錯誤。
2.3加強企業員工的管理,留住企業需要的人才
人才是企業發展的關鍵,人力資源是企業的第一資源。因此,要想在現代激烈的市場搏擊中發展壯大起來,就必須重視人才的力量,加強人才的管理,留住企業所需要的優勢人才。在企業的人才管理中,必須要加強企業的人才管理和培訓機制。在企業中,要建立健全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但是在具體的企業實際運作中,單純的依靠人力資源的管理和開發制度,已經不能滿足員工和企業發展的需要,必須建立相關的人才管理制度、培訓機制和多方位的激勵手段。傳統的薪資激勵在現代自我價值觀有所改變的今天,這種制度并不能充分滿足人才發展的需要,在人力資源的管理中,需要對傳統的薪酬制度上,進行完善和改觀。人才的培養對現代企業的發展來說非常的重要,員工的業務水平和知識技能必須與企業的發展同步。培訓應該是系統化的,培訓的內容應該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培養出自己的員工。另外,培訓的內容不應該僅僅局限在技術的范圍內,還應該包括企業文化,個人精神方面因素的培訓,使企業員工在培訓中不僅提高了自己的技術技能,而且還增強了對企業的歸屬感和凝聚力。
結論:
在合同法的規定下,人力資源的管理也受到一定的影響,人力資源的管理必須適應合同法的內容,同時,還需要更多的細化和靈活性。人力資源的管理應該在借鑒各行業經驗管理的同時,認真分析相關法律法規,分析企業的現狀,以更好地適應現代社會的需要和企業的發展進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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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高校畢業生 勞動合同 法律問題 違約金 辭職權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我國90年代對高校畢業生分配制度進行了改革,將原來國家統一分配改為“自主擇業,政府促進就業”方式,自此高校畢業生實際就逐步進入了普通的勞動力市場,而維系普通勞動力市場中勞資雙方關系的當屬勞動合同。因此,高校畢業生就業時簽訂勞動合同就成為了常態,但由于我國人事制度改革不徹底,加上勞動力市場的不完善,導致很多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出現諸多問題,若這些問題得不到解決勢必會影響用人單位,畢業生還有高校的利益。因此,認真檢視和分析出現的問題,并提出防范措施有著積極的意義。
一、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常出現的法律問題
高校畢業生在我國勞動力市場中是一個較特殊的群體,一來由于我國人事制度改革的不徹底,造成了現在高校畢業生進入勞動力市場時帶著國家干部身份;二來對高校畢業生又實行“自主擇業”政策,絕大部分的高校畢業生都要和非高校畢業生的勞動者一樣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由于高校畢業生缺乏社會經驗,也缺乏法律風險意識,因此他們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就會常出現法律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混淆就業協議(三方協議)和勞動合同的法律性質
《全國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簡稱就業協議,下同)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的主管部門統一制訂。它是教育主管部門制訂就業計劃的依據,是進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同時也是進行勞動統計的重要依據。高校派遣畢業生的依據也是就業協議,即學校發給畢業生就業協議(三方協議),分別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就業指導部門簽字蓋章后生效,三方各執一份。畢業生憑就業協議辦理就業報到,戶口,檔案轉移等相關手續。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這與就業協議有著莫大的區別。很多畢業生簽了就業協議就認為已經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等到他們去單位報到上班后,即使用人單位不另外和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也不在意,這隱埋著法律風險。還有,就業協議書是格式化的,用人單位和畢業生的待遇,福利,工作時間,環境等都不會約定得很詳細,有時候用人單位就口頭承諾,而畢業生就信以為真,沒有把這些承諾固定在勞動合同條文中,同樣也留下了法律風險。
(二)用人單位濫用實習期與試用期
實習期是尚未畢業的大學生到企業參加實踐,提高實踐操作能力和專業技能的期間,一般是3—6個月不等,這屬于學校的正常教學環節之一,因此這時候的大學生并非合格的勞動者。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為了考察勞動者的勞動能力而給勞動者一段時間表現的期間,這屬于勞動合同期間的一部分。由于實習期屬于教學環節一部分,所以實習過程中實習單位不會按照正式勞動者給予實習生待遇。而由于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期間,所以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報酬,給予的標準是不低于約定工資的80%或同等崗位最低檔工資,并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正是這兩者存在在巨大差別,所以很多的企業和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或勞動合同后,要求畢業生能盡快到企業實習一段時間(數月不等),實習期過即進入試用期。甚至有的企業將試用期當實習期用,惡意變相地克扣畢業生的工資待遇,侵害畢業生的合法權益。
(三)誤解合同期限與勞動者的辭職權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我國的勞動合同分為三大類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我國實踐中,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常態,也就是說高校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般會與用人單位簽訂3—5年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畢業生就會想當然的認為如果提前離開用人單位就是違約,違約就應當支付違約金,如此一來畢業生在選擇是否簽約時會出現搖擺不定情況,甚至由于誤解而喪失了絕佳的就業機會。殊不知,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自由的辭職權(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正式期提前30天通知即可),也就是說合同期限與勞動者的辭職權之間沒有必然的直接聯系。
二、正確認識勞動合同,積極防范法律風險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直接明確勞動關系和相關權利義務的協議,正確認識和簽訂勞動合同有利于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于建立良好的,規范的人事關系和良好的企業文化。因此,作為缺乏社會經驗和法律意識的高校畢業生,正確理解和認識勞動合同能更好的防范法律風險,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正確認識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法律性質
就業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從法律性質上看,它屬于民事合同范疇,遵循主體意思自治和誠實信用原則。具體而言,就業協議屬于預約民事合同,也即它是約定將來畢業生畢業后愿意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一種意向,遵循《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它的效力始于三方簽章,終于畢業生到單位報到之時。而勞動合同確定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是從用工之日起算(也就是勞動者報到上班之日),勞動合同遵循的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因此兩者在法律上有著本質的區別。而對兩者法律性質的混淆最大的問題在于違約金條款。由于就業協議屬于民事合同,因此很多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簽訂就業協議時往往有一個補充協議,約定:若畢業生不按時到用人單位報到上班即視為違約,要支付給用人單位違約金方能辦理相關手續(違約金數額一般是1—2個月工資)。勞動合同法則規定勞動合同只有下面兩種情況能約定違約金:提供專項技術培訓并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的競業限制。除此外規定違約金條款的無效。而如果把就業協議當成勞動合同的話,那么就有可能存在支付違約金的危險。
(二)正確理解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區別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的勞動能力而約定的一個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的約定有著嚴格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并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實習期是在校生到企業接受實踐教學的期限,屬于正常教學的一部分,不屬于勞動的范疇,在校生不屬于合格的勞動者,因此企業可以不給報酬。為避免企業濫用實習期和試用期損害畢業生的合法權益,最好能在勞動合同或就業協議中明確。
(三)正確認識勞動者辭職權
勞動者有選擇就業與就業單位的權利,當然也就有辭職重新選擇就業單位的權利。由于《勞動合同法》是2008年才施行的,之前的《勞動法》對違約金條款約定規定并不明確,因此很多勞動者認為只要與用人單位約定了合同期限并且約定了違約金條款(甚至沒有違約金條款),一旦勞動者跳槽就必須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有著自由的辭職權:試用期提前3日書面通知和非試用期提前30日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如果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辭職后并不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因此,勞動者的辭職權與勞動合同期限長短沒有任何關系,勞動者想離開用人單位,只需要按規定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因此,高校畢業生認識到這點后,就可以大膽的與心儀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不用擔心辭職跳槽的問題。
論文摘要:根據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我們必須結合當前情況不斷地深化對社會主義勞動價值論的研究和認識。要將堅特和發展兩者統一起來,既要深刻、全面地理解和把握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由要深化和發展的勞動價值論。新時期的勞動價值論必須具有社會主義和市場經濟雙重特征,同時符合勞動價值論的一般規定。
人類社會和經濟環境都處在永恒地發展中,因而任何反映社會規律的科學理論都不是永恒的,也應處于不斷發展和創新的過程之中。因此,在新時期重新認識和研究勞動價值論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勞動在其發展中會突破其一般性的規定性,出現不同的歷史特點和發展特征。作為反映和概括抽象勞動發展規律的勞動價值論,也應當有它的不同的理論形態。
一、新時期社會主義條件下勞動的新特點
(一)生產勞動的范圍越來越廣泛
隨著科技的不斷發展,勞動生產率的不斷提高,生產勞動所覆蓋的范圍也越來越廣泛,非物質生產部門的比重越來越大。馬克思曾依據不同的標準,對勞動范疇進行了一系列區分。但他們把自己研究、考察的重點放在物質生產部門,這也是當時的條件所限定的。在當代市場經濟中,金融、保險、通訊等服務業已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非物質生產部門的比重越來越高。現在,勞動價值論的研究已招生產性勞動的范疇擴大到那些為物質生產者生活服務的,并通過市場進行交換的勞動上。
(二)勞動主體的隊伍多元化
勞動者是勞動的主體,也是勞動的執行者。馬克思勞動價值論所研究的勞動主體,主要是私有制下的商品生產者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下的雇傭工人。在崇尚多元化的今天,社會主義勞動的主體也發生一些變化。在現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勞動價值論研究的勞動主體對象與傳統意義上的對象有很大的不同。比如,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份并存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下,既有公有制經濟中的勞動主體,也有非公有制經濟中的勞動主體,還有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經濟提供中介服務的勞動主體。
(三)活勞動的形式具有多樣性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發展,腦力勞動顯得越來越重要,因此人類活勞動的形式與馬克思時代已經很不一樣。人的活勞動雖然包括人的體力和腦力勞動的支出,但這種體力和腦力的支出在形態上已呈現出多樣化、復雜化的特點。如腦力勞動中就出現了理論研究型、知識運用型和制度與技術創新型等活勞動形態。社會主義勞動價值理論研究的人的活勞動正從馬克思時代研究體力勞動為主轉變為研究高質、高效、高能性的腦力勞動為主,這為認識運用和發展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開拓了巨大的空間。于深化對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認識有重大意義。
二、創新和發展勞動價值論的重大意義
研究我國的社會經濟問題,應將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同當前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結合起來,提出符合實際情況的新的認識和證明,這對于深化對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認識有重大意義。
(一)創新和發展勞動價值論,有利于改進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新時期勞動的新特點都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出現的,因此根據這些新情況而不斷發展和創新的勞動價值論,反過來可以大大促進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和完善。從微觀到宏觀,勞動價值論仍然是我們進行經濟建設和體制改革的理論基礎。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要以的這一經典理論作為我們工作的出發點。
而且,創新和發展勞動價值論,有利于理解和貫徹中央關于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精神。創始人對待資本主義的私有制以及私有企業主的理論認識相政治態度,是根據當時特殊的政治經濟環境提出的。而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中國,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主要是從“二個有利干”的標淮出發,允許和鼓勵多種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因為非公有制經濟的健康發展,可以與公有制經濟互相取長補短、相得益彰,它們的合法經營有利于社會主義事業的推進。
(二)有助于我們更加重視科技和管理勞動,實現科教興國
科枝是第一生產力,而經營管理則是保證科技發揮第一生產力作用的前提和保證。從勞動和勞動價值論的角度看,科技工作和經營管理不僅是創作價值的生產勞動,而且是一種復雜勞動。在同樣的勞動時間內比一般勞動會創造出更高的價值。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應該獲得更多的報酬。可以說,按勞分配制度不是以勞動價值論為理論依據的,對不創造價值的非生產勞動,也要按勞分配。評價科技工作的貢獻,即要考慮它作為復雜勞動在創造價值中的作用,更要考慮它在提高勞動生產率、增加社會財富和社會經濟效益方面的作用。應根據這兩方面的貢獻給予較高的報酬。讓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政策,也應體現在有貢獻的科技工作者和經營管理者身卜。
三、新時期勞動價值論的創新和發展
(一)應重新界定并適當擴大生產芳動的范圍
馬克思認為,只有物質生產領域的勞動才是生產勞動。但是,正如前文所述,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創造商品價值的勞動具有一些新的特點。凡是與生產產品直接或間接有關的勞動,包括文化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及三產從業人員的勞動,都是總體勞動中必要的構成部分,都是生產勞動,都能創造價值。一切與上述相關的工作者都是生產性勞動者,不僅包括工人、農民、知識分子,而且包括改革開放以來逐漸形成的那些新的社會階層的各類人員。創新和發展對勞動價值論認識的實質就是要從物質生產領域拓展到科技、文化、管理、服務等領域,并確認其為創造價值的生產性勞動。
(二)社會主義條件下商品價值的決定
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商品的價值由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包括不變資本C,可變資本V和剩余價值m三個部分。社會主義條件下商品的價值從量上講仍然由C,V,m構成,但它們有了不同干資本主義條件下的含義。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由于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制,工人除了勞動力外并不是一無所有,他們共同占有生產資料并同生產資料相結合進行生產活動。同時社會主義仍然處于商品經濟階段,工人之間相互交換的勞動產品仍然表現為商品的形式,所以工人的勞動力也表現為商品形式,同樣具有價值。在社會主義生產方式下,工人的勞動時間同樣分為必要勞動時間和剩余勞動時間。不過它們的含義已經有了本質變化。第一,工人的必要勞動創造的價值將大大增加,它不僅包括維持直接生產過程的勞動者本人及其家屬于女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生活資料的價值和較多的教育費用,還包括維持間接生產過程中的經理人員、科學技術人員以及為生產服務人員在內的總體工人及其家屬于女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資料價值。第二,工人在剩余勞動時間里創造出公共價值,包括保證社會生產和擴大再生產正常進行所需要的生產資料的價值、以公共產品的形式間接返回給工人的公共生活資料價值和維持社會生活正常運行所需要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價值(例如從事國家管理和維護社會穩定的政府機關的經費,國防開支等)。
(三)正確認識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存在的剝削問題
(一)不同的糾紛解決方法
由于就業協議屬于民事的合同,在產生糾紛的時候會擁有較少的解決方法,往往在雙方不能夠達成協商的情況下,就會在法院進行訴訟解決。然而,勞動合同在產生糾紛現象的過程中,所表現出的則是勞資雙方的矛盾,想要較為完善的確保勞動者的權益,其擁有著較多解決糾紛的方法,具體包含:訴訟、仲裁、調解、協商等方法。
(二)不同的簽訂主體
所謂就業協議又稱為第三方協議,主要由用人單位、畢業生所在高校以及畢業生三方一同簽訂。然而,勞動合同只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進行合同的簽訂就可以。
(三)不同的內容
就業協議的形式是以民事合同為主,同時會受到我國就業管理中相關政策的影響,在內容上較為籠統和單一,具體就是畢業生根據實際情況介紹自身的狀況,同時畢業生所在高校同意派遣、用人單位愿意接受畢業生,畢業生愿意在該用人單位中就業。然而,勞動合同會受到我國勞動保障的局限,擁有著豐富的內容,一方面擁有著完善的條款,另一方面所擁有的條款也能夠表現出提倡性的一面,使得勞動權利義務較為具體、明確。
二、通過與勞動合同的對比分析就業協議的不足
(一)就業協議內容缺乏約束力
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的內容,勞動合同中的福利待遇、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內容以及合同期限等要素都應歸為必須具備的條款,雙方有權利商議添加其他相關內容。《勞動合同法》擁有著較為豐富的內容,會在一定程度上明確各項條款,會將權力義務更加具體化。可是,當前還是會沿用就業協議,盡管充分的闡述了學校、用人單位、畢業生三方的具體義務,可是在條款內容上過于簡單,對于違約金數額、服務期限、工資福利、工作條件以及工作時間等方面都不能實現完備狀態。雖能夠在就業協議中的備注欄中將其他的約定表明,同時將其作為就業協議當中的內容,可是在一般情況下,就業協議當中的備注欄中是空白的形式,就算具備著相關內容也是側重于用人單位的利益。由于現階段存在著就業壓力大的局面,促使畢業生無暇顧及備注內容。
(二)就業協議存在主體錯位
按照《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中的有關條款規定,通過雙向的選擇之后,大學院校、用人單位、畢業生需要簽訂就業協議書,以此來作為派遣和擬定就業計劃的憑證。若沒有通過學校的同意,畢業生私自對協議的簽訂是無效的。也就是高校一方面充當著當事人的角色,另一方面也擁有著較高的權力決定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可否順利簽訂就業協議,明顯的存在著主體的錯位。用人單位和畢業生簽訂協議,若一定要高校同意才可以生效的話,則不能夠體現出雙向選擇的平等原則,這一系列因素說明高校所充當的角色已經越位。當就業體制從計劃轉變為市場這一條件時,其就業協議方面仍然存在諸多問題,例如:學校需要針對性的將畢業生的情況介紹給用人單位,要將推薦工作做好,此時用人單位錄用該畢業生之后,學校需要開展審核流程,得到教育部的審批合格之后的派遣手續也是該學校來辦理,這一規定不符合我國的就業指導思想[2]。
三、完善就業協議需有效銜接勞動合同
(一)就業協議內容需與勞動合同內容統一并銜接
《勞動合同法》中的內容較為完善,擁有著較大的保護力度。反之,就業協議中的內容十分籠統、簡單,不能夠確保大學畢業生的合法權益。所以,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在對就業協議進行簽訂的過程中,有必要清晰的約定勞動合同內容,要在就業協議的7個條款基礎上,適當的將需求的內容填寫到附件中或者備注框中。在法律還沒有認可大學畢業生的勞動者身份時,同時在就業協議還不能夠跟勞動合同相比擬的情況下,運用這樣的方式能夠保留書面證據,在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產生糾紛的時候,就算就業協議這樣的民事合同,也能夠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其中,大學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的時候,需要注意幾方面的內容:
1.爭議的解決與違約責任需明確。一是明確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行就業協議時若產生違約的現象,一般不能夠根據協議中的條款來解決爭議,往往會處于表面上的自愿態度來遮掩不平等內容,基本上當事人不會因其而告到法庭。所以,要將約定爭議的解決方式簡明扼要的體現在就業協議中。因為在解決就業協議的糾紛問題上有著一定的特殊性,所以,需要創建較為完善的爭議解決機制,才能夠符合高校畢業就業協議的完備性。具體的方式完全能夠在教育行政部門中針對性的創設仲裁機構,同時借鑒《勞動合同法》中的糾紛解決體系遵守仲裁前置這一原則,將爭議程度降低,來將用人單位和大學畢業生的成本妥善解決。當雙方進行仲裁之后,若存有不滿的情緒,仍然能夠在法律規定的相應期限內,擁有向法院提訟的權力,將爭議轉向司法的審判程序來將爭議解決[3]。二是明確違約責任。在確定違約責任方面,需要考慮到該時期的就業環境與雙方主體的特殊性,將對公平原則的遵守放在首位,要側重保護處在弱勢位置的畢業生。在產生違約責任時,最為普遍的解決方式,就是支付違約金這一承擔方式,可是違約金的多少要根據不同的原則來確定,其一為懲罰性、其二為補償性。其中一方在毀約時間上越晚,說明另一方面所受到的損失就會越大,所以就業協議中需要將毀約的合理期限標明。在所設置的合理期限內若毀約,其毀約金要按照補償性的原則進行支付。在此期限之后毀約的情況下,其中的一方若仍舊提出違約賠償,需按照懲罰性的原則進行支付。這樣的方式與現階段的大學畢業生就業難的現象相符,會存在著較大的單位違約幾率,能夠更為完善的保護大學畢業生的權益。并且,針對用人單位或者大學畢業生,需要在違約金數額方面規定不同并適當的上限。在不同的行業、不同的地區中,需要周密的約定用人單位和大學畢業生的權責事項,才能夠合理的降低爭議發生率。
2.雙方的權力義務需明確。在關乎到大學畢業生的根本利益問題方面,例如:保險、住房、醫療、工作內容以及薪水等方面,需要在條款中顯著標明,由于這一系列要素都是大學畢業生剛剛踏出院校,是否決定簽約的必要因素。并且,大學畢業生需要在簽訂就業協議時,將是否在近期有其他的就業去向、考研、出國等方面的事項明確告之。相關的事項都能夠在協議上以固定的格式來擬定,用人單位和大學畢業生必須按照洽談的實際結果以書面形式做以表達。清晰的展現預定內容,能夠增強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的謹慎性,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毀約率[5]。
(二)高校以及高校中的教育行政部門角色需重新定位
教育行政部門主要的職責就是促進就業,需要體現出服務者的姿態,不應體現出領導者或者管理者的姿態。在我國的畢業生供求以及勞動人事制度不斷變化的過程中,教育行政部門的只能更改需求才能夠適應現狀。在“三方協議”中,高校應舍棄其原有權力。由于以就業的角度進行分析,具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自愿行為,其他的任何單位或者任何的個人都不得限制和干涉。在違約、履行、生效以及簽訂就業協議等事項中,只與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意愿相關,不應該將高校的蓋章和簽字作為主導[6]。可是各大院校都是輸出勞動者的教育機構,不可以讓畢業生自謀出路。需要根據畢業生所學專業及時推薦就業方向,并提供就業的培訓與指導。并且,高校還需要開展見證登記的流程,鑒別大學畢業生資料的合法性與真實性以及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的資格,同時要對登記、備案設置相應的就業協議[7]。
四、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