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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印刷企業;ERP;網絡計劃技術
1 前 言
在當代印刷業的生產調度在理論上研究很多,但實際應用卻很少,而且多以制造企業為研究對象,有關紙質包裝印刷生產調度的幾乎沒有。實際上,紙質包裝印刷企業的生產調度是非常繁雜的,而且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具體的規范模式,都是以過往的經驗為主,自然系統的科學方法也就沒有形成。所以,探究創建更合理、更科學、更有效的紙質包裝印刷業的生產調度體系將是印刷企業生產管理的重要發展目標。所以,本論文就提出通過探究一個車間生產調度方式來有效推進整個紙質包裝生產印刷企業調度系統的進一步優化。
2 紙質包裝印刷企業生產調度工作的基本要求
2.1 要統一集中
綜合管理是生產調度工作的組織保證。紙質包裝印刷企業部門分類較多較細,工藝流程繁雜,生產狀況常常變化,統一集中調度是必然的。通常由生產計劃部門專職人員負責總調度,各部門(分廠、車間)由值班領導兼任分調度,各部門的分調度應依據總調度協調,根據作業計劃和臨時生產任務為要求,實行本部門的實際工序運行調度,下發調度命令。
2.2 要聽從規劃
規劃執行是生產調度工作的根本原則。紙質包裝生產調度工作的靈活性必須服從計劃的原則性,要圍繞完成計劃任務來展開調度業務工作。
2.3 要準確迅速
效率是生產調度工作的行動規則。迅速就是要對生產前任務變化調整要快,對生產中發生的各種偏差發現要快,發生問題時使用處理策略要快,發生特殊情況時向領導匯報要快。而準確就是對情況判斷要精確,對出現事故原因要查找精確,對問題采用的策略要精確。
2.4 要以防范為主
防患于未然是生產調度工作的根本方針。調度人員的根本任務是防范生產生活中可能發生的一切脫節情況。實施以防范為主的原則,就是要搞好印刷前的各項原材料、設備與人員等預備工作,安置好各工藝鏈接的合作和連接,一同幫助防范和解決可能發生的問題,保證工作圓滿地完成。
3 紙質包裝印刷企業生產調度的主要職責
紙質包裝印刷企業生產調度員一定要把握好全廠生產工藝流程,了解材料、設備、生產任務、時間要求、人員等生產狀況。對紙質包裝印刷質量要有一定的識別和控制能力,要適時、準確地把握每天的生產規劃和臨時變化狀況,提前下發當天生產作業的計劃,并調整各業務、材料、工藝、質量等部門,監督和促進完成好工作計劃。要適時發現對進度產生影響的各個因素,盡快匯報并協助解決。無法解決的立刻向上級報告,發出警告,必定要熟知紙質包裝制作印刷工藝的前端和后端部門狀況,密切聯系和加強溝通,積極收集和反饋情況,并適度調整計劃,確保產品符合客戶的要求,要定期召開企業生產調度會議,調查前期生產計劃實行情況,安排布置下期生產規劃,探究解決生產中出現的問題。
4 紙質包裝印刷企業生產調度的主要模式
4.1 傳統模式
使用生產作業單,人工調控指揮。幾個活件配一個生產作業單,記錄生產作業的所有內容,包含設備安排、生產時間等。每個車間、機臺依據作業單配置資源和投入生產。
4.2 電子化模式
電子化調度也就是使用電子傳票方式。調度將各個紙質包裝以作業方式實行分時,將每個作業采用計算機下達到每個紙質包裝生產部門能夠及時地實行動態調度。印前車間可看到每張紙質包裝具體版次的作業劃分。當一紙質包裝只等某個版次就可以開機印刷時,立即將此版膠片輸出順序整改到最前證印刷車間可以在第一時間開機印刷。紙質包裝出版調度以通過控制機臺掌握各機臺的工作情況。在兩個機臺同紙質包裝的同一版次時,可以依據各機臺生產狀況整分配印量,以確定在最短時間內完成印刷任務。機臺出現故障時,報紙出版調度在短時間內就可出并依據故障情況決定是否把該機臺的工作轉移到其他機臺。如果需要由其他機臺進行印刷,可以將即將結束生產或者停機待命的機臺進行印刷。毫無疑問,生產調度能大大提高生產的效率。
5 紙質包裝印刷企業生產調度的風險控制
有些約束條件是可以滿足的,如交貨期、生產能力。有些約束條件可以達到一定滿意度即可,如生產成本。這些約束條件在調度時可以作為確定性因素考慮。而對于設備出現故障、原料供應變化、生產任務改變等非正常狀況,是事先不可預料的,在調度時作為不確定因素考慮。生產調度中涉及的工廠資源包括:原料、設備(加工、存儲、運輸)、人力、資金、能源等。資源的分配受到產品工藝的控制。生產調度目的是在滿足體系約束條件下,根據所反映客戶和市場需求的生產計劃合理安排各加工任務的實施時間及使用設備,為生產線上各臺設備和各個工件成立可行的加工安排,并盡可能優化體系的性能指標,最佳地安置與集合生產,為企業帶來顯著的經濟利益。
6 結 論
總之,紙質包裝印刷的生產調度慢慢從傳統人工指揮調度向電子調度、視頻調度、ERP調度等現代化調度方式演變,調度模式也由單一的傳統模式向現代化可適應性的電子模式發展。因此,紙質包裝印刷這個產業被迫轉向從信息化求得突破,實現節約成本空間、追求最大利益化。怎樣充分利用科技和信息,更加快速和有效進行生產調度,減少紙質包裝印刷時間成為很多紙質包裝印刷企業著力改革的重心。
參考文獻
[1]周凱,劉成穎.現代制造系統[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安全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和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的職能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以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本細則。食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食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并用于銷售的供人們食用或者飲用的制品。本細則所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是指有固定的廠房(場所)、加工設備和設施,按照一定的工藝流程,加工、制作、分裝用于銷售的食品的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食品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質量安全規定,滿足保障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質限量要求。食品質量安全指標包括標準規定的理化指標、感官指標、衛生指標和標簽標識。
第五條國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必須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以下簡稱“必備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食品生產許可證),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并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國家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企業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未經檢驗合格、未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的食品,不得出廠銷售。
第六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組織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組織實施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行政、嚴格把關、熱情服務、廉潔自律。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人員、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向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
第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
第十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和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和相應的衛生要求。
第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備,具有與產品質量安全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和檢驗等廠房或者場所。生產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設備和場所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規定的條件。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含食品加工助劑,下同)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污穢不潔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輔料生產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輔材料屬于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必須選購獲證企業的產品。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采用科學、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范,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潔物品。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依據企業標準生產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的,其企業標準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質量安全指標。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質量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證明;檢驗人員必須具備相關產品的檢驗能力,取得從事食品質量檢驗的資質。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食品質量安全知識,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還應當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安全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檢驗、檢測儀器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或者經校準滿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內方可使用。企業應當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并按規定實施出廠檢驗。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在生產的全過程實行標準化管理,實施從原材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與檢驗、產品出廠檢驗到售后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根據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標準和技術規范獲取質量體系認證或者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管理體系認證(以下簡稱HACCP認證),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條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進行預包裝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裝。用于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安全,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具有標簽標識。食品標簽標識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九條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必須安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污染,能滿足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標準規定使用或者濫用食品添加劑;
(二)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產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三)以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生產食品;生產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偽造食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志;
(六)生產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
第三章食品生產許可
第二十一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統一管理;負責高風險食品的生產許可;確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查發證的產品及具體辦法,并對省級食品生產許可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統一部署,依法組織本轄區部分食品生產許可,并對審查發證工作負責。
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受理、企業必備條件核查、產品質量檢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送達工作。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權責一致、層級負責的原則,分別承擔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責任。
第二十二條國家質檢總局依據本細則第二章規定的條件,根據各類食品的不同特性和相關標準,制定并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各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對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做出規定。各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按照規定程序分批并實施。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按照地域管轄原則,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地的省級或者(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獲得營業執照后,應當單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其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取證產品。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申領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按規定提供相應的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條件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條件,限制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省級、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企業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發給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企業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門應當發給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通知企業在2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如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或者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發給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二十六條自受理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之日起,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60日內做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
產品檢驗所需時間(包括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異議處理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七條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發出后,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組成核查組,依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在20日內完成企業必備條件和出廠檢驗能力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時間一般不應當超過2日。企業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派觀察員監督核查工作質量。核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對現場核查合格的企業,由核查組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的要求在現場抽取和封存樣品,并告知企業有資格承擔該產品發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和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
核查人員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不得刁難企業,不得索取、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在封樣后7日內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檢驗,在15日內完成檢驗工作(檢驗項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企業對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檢驗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復檢申請。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復檢的書面答復。除國家標準規定不允許復檢等客觀情況外,對符合復檢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復檢。
復檢應當采用核查組封存的樣品,按照原檢驗方案進行檢驗、判定。承擔復檢的檢驗機構由受理復檢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中確定。
第三十條由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審查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材料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批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匯總審核企業材料,按有關規定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審批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材料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按有關規定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國家質檢總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做出許可決定前,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上報企業材料前,應當在本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時限內組織許可前抽查。
第三十一條對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合格的企業,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做出準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副本。
對現場核查或者產品檢驗不合格的企業,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做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三十二條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行公告,并將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情況及時通報衛生、工商等有關部門。
第三十三條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已獲得國家認監委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頒發的出口食品衛生注冊證、登記證的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可免于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
已通過HACCP認證等國家推行的食品認證的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按照不重復的原則,可免于或者簡化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生產的,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換證申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規定的程序對企業進行審查并換發證書。
第三十五條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產品的有關標準、要求發生改變的,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要求組織必要的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
企業的生產條件、檢驗手段、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在變化后20日內提出申請。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的規定重新組織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
第三十六條國家質檢總局、省級和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建立食品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將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檔案材料的保存時限為4年。
第四章食品質量安全檢驗
第三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對用于生產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和容器等必須實施進貨驗收制度,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產加工。
第三十八條食品出廠必須經過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具備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可以按要求自行進行出廠檢驗。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必須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出廠檢驗。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管理的食品,按審查細則的規定執行。
實施自行檢驗的企業,應當每年將樣品送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一次比對檢驗。
第三十九條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產品實施強制檢驗制度。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確定強制檢驗的頻次,并組織實施。
已通過HACCP認證等質量穩定的大型企業、國家和省級監督抽查連續合格的企業,應當減少強制檢驗的頻次。
對尚未列入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且在生產過程中沒有控制要求和手段、不具備標準要求的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應當加大強制檢驗頻次。
第四十條承擔本細則規定的食品質量安全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必須是依法設置或者依法授權的法定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經過計量認證、審查認可或者通過實驗室認可,并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對承擔本細則規定的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進行管理。
第四十一條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標準和技術法規等要求實施產品檢驗。檢驗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報告,并對檢驗報告負責。
第四十二條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進行產品檢驗,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企業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服務,不得拖延,不得刁難企業。
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不得從事與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相關的生產、銷售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
第五章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與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
第四十三條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證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和住所、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等相關內容。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用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記載接受監督檢查的基本情況。
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式樣(見附件1)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制,并加印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批部門印章。
第四十四條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時,應當在名稱變更后20日內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證更名申請。受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完成變更審查和材料上報,由原發證部門在10日內核批。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因毀壞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無法辨認的,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報紙上刊登聲明,同時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企業提出補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受理,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規定辦理補領證書手續。
第四十六條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即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屬于質量標志,以“質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Safety縮寫“QS”表示,其式樣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見附件2,以下簡稱QS標志)。
第四十七條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食品,出廠前必須在其包裝或者標識上加印(貼)QS標志。沒有QS標志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四十八條企業使用QS標志,表明企業承諾其產品經檢驗合格,符合食品質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加?。ㄙN)QS標志的食品,在質量保證期內,非消費者使用或者保管不當而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的,由生產者、銷售者根據各自的義務,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企業使用QS標志時,可根據需要按式樣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QS標志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自行加印(貼)。
第五十條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第五十一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其產品包裝或者標識上加?。ㄙN)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五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五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情況,及時依法作出撤銷、撤回和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的決定,并將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食品質量安全監督
第五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持續地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必備條件,保證持續穩定地生產合格的食品。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對其所生產加工食品的質量安全負責,并應當明確承諾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加工食品、不生產假冒偽劣食品。
第五十五條企業采購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劑時,應當驗明標識,向供貨單位索取合格證明,或者自行檢驗、委托檢驗合格,并建立進貨臺賬。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要將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情況和國家要求備案的其他事項報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新品種的食品添加劑、新的原材料生產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新品種,應當在使用前索取省級以上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并留存備查。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生產記錄和銷售記錄。銷售記錄應當注明食品的名稱、規格、批號、購貨單位名稱、銷貨數量、銷貨日期等內容。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企業購銷記錄、生產記錄和檢驗記錄等與食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資料。企業食品質量安全檔案應當保存3年。
第五十六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連續停止生產加工獲證產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產加工時,應當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重新現場核查的申請。
第五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利用新資源生產食品,必須按有關規定在投產前由省級以上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企業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八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每滿1年前的1個月內向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情況的年度報告。
第五十九條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產加工食品的,委托雙方必須分別到所在地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提交雙方營業執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
委托加工已納入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須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其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全部交由委托方進行銷售,備案時還應當提交被委托方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裝或者標識上還應當按照產品標識標注的規定,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
第六十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食品質量安全和衛生狀況、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過巡查、加嚴檢驗、回訪、強制檢驗、監督抽查、年度報告審查和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規范生產經營活動。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一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檔案,詳細記錄企業基本情況、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及企業監管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十二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食品生產企業實行分類監管制度。根據本轄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生產條件、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狀況等因素確定企業質量安全等級,實施分類管理。
第六十三條對食品生產企業及其生產活動實行巡查。巡查時,應當如實記錄企業執行本細則的情況。巡查中發現企業存在問題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十四條國家質檢總局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食品的特點及產品質量狀況,組織實施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監督抽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監督抽查應當重點抽查存在傾向性質量問題的區域、質量不穩定的企業以及微生物、重金屬、添加劑、有毒有害物質等重點指標。
第六十五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的食品,進行加嚴檢驗。
第六十六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提交的年度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對企業進行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
第六十七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存在的不符合必備條件的問題改進情況實施回訪?;卦L的情況應當記錄存檔。
第六十八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不屬于本轄區管轄的質量安全問題,應當及時通報有管轄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發現重大食品質量安全事件的,應當立即報送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也可以直接報告國家質檢總局。
第六十九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由信息收集、風險評估和風險預警等構成的食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機制。
第七十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事件快速反應機制。針對突然發生的重大食品質量安全事件,應當立即組織情況調查和產品分析,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擴大,并有針對性地實施監管。
第七十一條對不安全食品實行召回制度。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發現其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主動召回已出廠銷售的有問題食品;企業不召回的,由企業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召回;企業拒不執行的,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告召回。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十二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嚴重違法行為企業公布制度,定期公布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企業名單。
第七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通過查閱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對比等方式,對檢驗機構的檢驗過程和檢驗報告是否客觀、公正、及時進行監督檢查。
核查人員、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刁難企業的,企業有權向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章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
第七十四條國家對從事企業必備條件的核查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對食品檢驗人員實行職(執)業資格管理制度。
核查人員包括食品生產許可證注冊審查員、高級審查員和技術專家。
第七十五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制定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考核標準,統一培訓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師資,統一組織注冊審查員和高級審查員的考核注冊。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檢驗人員考核發證。
第七十六條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檢驗人員的資格注冊管理辦法,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具體負責檢驗人員的注冊管理。
第七十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需要,可確定技術專家參加現場核查工作。
技術專家是指未取得審查員注冊證書,但可以為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提供技術咨詢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專家參加現場核查工作時,不作為核查組成員,不參與核查結論的決策。
技術專家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并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國家質檢總局備案。未經批準、備案的人員不得作為技術專家參加核查工作。
第七十八條核查人員、檢驗人員經注冊或者批準備案后,方可持證上崗。未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核查或者檢驗工作。
擔任核查組組長的審查員必須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二)已經被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超過有效期仍繼續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三)超出許可范圍擅自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第八十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未按照本細則規定辦理重新申請審查手續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照本細則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一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本細則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本細則規定標注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三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出租、出借或者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違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經復查仍不合格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涉及安全衛生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項目或者反映產品特征性能的項目連續2次不合格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五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由于食品質量安全指標不合格等原因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
第八十六條偽造、變造、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撤銷生產許可,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企業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給予警告。該食品生產加工企業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第八十八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不能持續保持應當具備的環境條件、衛生要求、廠房場所、設備設施或者檢驗條件,責令限期改正,處5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議有關部門撤銷相關行政許可,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撤銷食品生產許可。
第九十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生產加工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九十一條在食品生產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二條生產和在生產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3萬元以下罰款。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一)委托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二)未按本細則規定實施出廠檢驗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污穢不潔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
(四)利用新資源生產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新的原材料生產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新品種不能提供安全評價報告的;
(五)未按本細則規定進行委托加工食品備案或者未按規定在委托加工生產的食品包裝上標注的。
第九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節嚴重的,處5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細則規定進行強制檢驗、比對檢驗或者加嚴檢驗的;
(二)無標或者不按標準組織生產的;
(三)未按本細則規定實施進貨驗收制度并建立進貨臺賬的;
(四)未將使用食品添加劑情況備案或者未按國家規定進行其他備案的;
(五)無生產記錄或者銷售記錄的。
第九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存在本細則第二十條(二)、(三)、(四)、(五)、(六)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違反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十八條被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九條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認為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存在應當依法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行為的,要立即暫扣其生產許可證。
暫扣許可證期限為7日(產品檢驗時間除外)。對經依法調查決定不吊銷的,暫扣的證書應當及時發還企業。
第一百條企業或者檢驗機構的檢驗、檢測儀器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一條承擔產品發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論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從事與其檢驗的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相關的生產銷售活動,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其檢驗的列入生產許可證管理食品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
第一百零二條核查人員、檢驗人員在工作中不科學、不公正地履行職責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或者調離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從事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和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處理。
第一百零四條本細則規定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在決定吊銷國家質檢總局核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前,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按規定程序報總局核準。決定吊銷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前,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程序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準。
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及時通報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關鍵詞: 科研生產管理;信息化;均衡生產;定量化
0 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迅速提高以及裝備采購體制加速變革,航空企業面臨的環境發生了劇烈的變化,用戶需求瞬息萬變,產品的生命周期越來越短,技術創新不斷加速,市場競爭愈來愈激烈,此外更面臨多階段任務并行和多型號任務并舉的復雜局面,航空企業急需提升科研生產管理的水平,從生產為導向轉向以市場為導向,從粗放經營轉向成本控制。
企業的科研生產管理進度優化及控制是企業管理中的重要內容,直接關系到科研生產的成本、質量和工期,是保證航空企業科研生產按期完成、節約成本以及合理安排和供應資源的重要措施。良好的進度控制可以實現在既定工期內編制出最優進度計劃,在執行計劃的過程中定期的檢查科研生產管理的進度情況,并將其和計劃進度進行比較,如果出現偏差,就分析這個偏差產生的原因以及對科研生產管理的影響程度,在此基礎上修改原來的進度計劃,如此循環直到實現合理的科研生產管理。本文優化航空企業科研生產管理的探討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1 科研生產管理信息化建設
現在是世界處于信息化的時代,推進航空企業科研生產管理的信息化建設,有助于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促進航空企業的快速發展。
在企業管理的信息化建設中存在這樣一些問題。第一,先進的信息技術手段尚且沒有廣泛而深入地運用到企業科研生產管理中去;第二,信息資源未做到有效地共享,存在信息孤島現象;第三,科研生產管理的信息化建設頂層設計不合理,只關注于滿足應急管理的需求。正是由于企業信息化建設中存在的這些問題,在航空科研生產管理方面凸顯出以下這樣四個問題,第一,科研生產的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管理相對不足,型號間和單位間的管理水平差異很大;第二,在科研生產的過程中跟蹤和監控手段較落后,預防以及快速響應能力相對較弱;第三,在多種型號項目同時開展工作的狀況下,型號之間的信息沒有做到很好的共享與交流;第四,同一個型號項目的執行要素,如人財物和進度、質量等,在管理過程當中綜合性體現的不強。
針對上述問題,科研生產管理信息化建設的思路在于充分的利用信息化手段來構建科研生產管理的一體化集成信息平臺。一方面,增強對多型號項目集中控管能力,以保證企業總體目標的實現,另一方面,進一步規范并加強對單一型號的管理,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切實利用好并努力實現人、財、物以及信息等各因素的有機結合,以保證各項科研生產的順利完成。
信息化建設的方法對策主要有以下三個。第一,管理體系和工作流程。航空企業逐步建立起來的一整套科研生產管理制度通過兩條指揮線組織指揮系統,推動和促進了我國航空科研項目的研制及發展。在傳統的科研生產管理當中貫穿一系列的管理過程,主要包括有合同管理、技術狀態管理、計劃管理、質量可靠性管理、試驗管理、風險管理、經費管理等。對于單一型號項目的科研管理模式已日趨成熟,為單一型號精細化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條件。隨著形勢的發展和變化,急需引進多項目管理理念,來保證企業的整體目標的實現?,F在企業應該不斷地完善軍品任務責任令以及軍品綜合調度的管理制度體系,真正的做好對科研生產任務的全階段和全壽命周期的管理,實現全過程管控、信息化、規范化、多元化、系統化和全方位管理。管理體系要進一步細化為具體作業文件,實現復雜問題變得簡單化,簡單問題變得流程化,流程問題變得信息化。第二,信息系統集成方法。本方法是根據企業的科研生產管理的實際狀況,通過集成開發來實現信息化的管理?;诿嫦蚍占軜嫷膽眉傻拈_發方式可以解決傳統集成方法的弊端和不能解決的問題,對于多個應用程序運行于不同平臺上且必須互相通訊的狀況,這種集成方法尤其適用。第三,是推進信息化建設工作。從大的方面來講,首先必須克服的是由航空科研生產管理的難度大和復雜性高所帶來的對信息化建設工作的畏懼情緒;其次是科學地推進企業組織變革,進一步地優化管理流程;最后是要結合科研生產管理的實際情況,充分論證需求、統籌策劃和分布實施,以此穩步推進信息化建設。
努力將信息化作為推進技術和管理創新的科學手段,不斷優化航空企業的科研生產管理,是航空企業履行強軍富國使命的根本要求。
2 科研生產管理中的均衡生產
第十三條:企業資質的一致性
檢查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企業名稱是否與工商營業執照一致,食品生產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檢查企業實際生產場所、生產范圍等是否與食品生產許可證書內容一致,是否存在生產場所搬遷未變更、超許可范圍和超期未延續繼續生產加工食品的行為;檢查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是否發生變化,是否持續符合食品生產許可證發證要求,變化后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報告。
第十四條:企業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一)檢查企業采購的原輔料是否向供貨者索取了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許可的)和購進批次產品的合格證明文件;對供貨者無法提供有效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輔料,企業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標準自行檢驗或委托檢驗;肉類原料是否索取了檢疫證明,豬肉是否來源于定點屠宰廠(場);企業采購進口原輔料需法定檢驗的,是否向供貨者索取有效的檢驗檢疫證明;企業進貨查驗記錄是否真實完整,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2年。
(二)檢查企業原輔料庫房,記錄企業采購原輔料的數量、名稱等信息,與企業進貨查驗記錄進行比照,驗證是否與實際使用的原輔料品種一致。
(三)檢查企業原輔料庫房環境是否整潔衛生,是否有防鼠防蠅等設施;原輔料是否做到離地離墻存放,食品添加劑是否單獨存放;涉及冷凍、冷藏等特殊要求的,原輔料貯存溫度控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實施出入庫管理。
第十五條:企業生產過程控制制度
(一)檢查企業是否定期對廠區內環境衛生狀況進行自查,是否保存自查記錄;現場察看企業周邊是否有變化,是否增加了對食品安全造成不利影響的污染源;廠區內是否保持清潔衛生,是否有裸存的垃圾堆,是否存在妨礙生產、有礙食品安全的其他產品;廠區路面是否平整、有無積水,企業生活區、生產區是否有效隔離,是否飼養家禽、家畜。
(二)檢查企業是否定期對生產加工場所清潔衛生狀況進行自查,是否保存自查記錄;現場察看企業生產加工場所是否清潔衛生,屋頂(天花板)、墻壁表面是否清潔,地面是否有積水;供水、排水、清洗消毒、廢棄物排放、通風、照明、溫控、消防等設施是否完好;防蠅、防鼠、防蟲、洗手、更衣等設施是否正常使用。
(三)檢查企業是否定期對生產加工設施清潔衛生狀況進行自查,是否記錄停產、復產情況及復產時生產設備、設施等安全控制情況;現場察看企業生產加工設施是否有污垢和灰塵。
(四)檢查企業生產設備、設施是否運行正常;現場察看企業生產加工設施是否清潔,食品生產設施、設備、工具和容器是否維護保養完好,使用前后是否及時進行清洗、消毒,是否保存有關記錄。
(五)現場詢問技術人員、投料人員對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如何進行計量控制,檢查是否如實填寫投料記錄;檢查企業是否使用非食用物質,是否使用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添加物質。
(六)檢查企業是否合理確定生產過程關鍵質量控制點,是否根據工藝作業指導書實施有效控制,是否保存相關記錄。
(七)檢查企業人流、物流走向及設備布局是否合理并滿足工藝要求,是否按照生產工藝的先后次序和產品特點設置不同區域;檢查企業的加工布局是否生熟分開,是否存在原料、半成品、成品往返交叉現象。
(八)檢查企業用于監測、控制、記錄的設備,如壓力表、溫度計、記錄儀等,是否定期檢定、校準和維護,是否保存相關記錄。
第十六條:企業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一)對照相應的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核查企業必備檢驗設備、設施是否存在缺項;檢驗設備是否能正常使用,計量器具是否有合格有效的檢定證書。
(二)必要時,可對照相應的檢驗檢測規程、產品標準和檢測方法標準及檢測方法,檢查企業檢驗所需的輔助設備和化學試劑是否存在缺項,檢驗所需的輔助設備是否能正常使用,檢驗所需化學試劑是否在有效期內。
(三)檢查檢驗人員有無相關從業資格證書(或培訓證書)及培訓記錄;必要時,可對照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詢問檢驗人員有關檢驗過程,了解檢驗人員是否熟練掌握檢測方法。
(四)檢查企業是否合理劃分產品批次,對照企業生產加工產品的入庫記錄,驗證是否做到出廠產品批批檢驗;檢查企業出廠檢驗是否存在漏項情況,是否保存出廠檢驗原始數據和檢驗報告;檢查出廠檢驗報告是否有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執行標準、檢驗結論、檢驗人員、檢驗合格證號或檢驗報告編號、檢驗時間等記錄內容。
(五)檢查企業是否設立留樣場所,是否保存留樣記錄;對照出廠檢驗報告,抽查企業是否批批留存實物樣品,產品保質期少于2年的,實物樣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的保質期,產品保質期超過2年的,實物樣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檢查企業是否按照規定進行實驗室測量比對,是否保存比對記錄。
(七)檢查委托檢驗項目、批次是否符合規定,委托檢驗機構是否具有法定檢驗資質;查閱企業送檢記錄和檢驗報告,抽查企業委托檢驗是否符合檢驗要求。
第十七條:企業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檢查企業是否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二)檢查企業是否保存不合格原輔料處理記錄;對照企業進貨驗收記錄,檢查企業對采購的不合格原輔料的處理情況,是否存在使用不合格原輔料進行生產的違法行為。
(三)檢查企業是否保存不合格產品處理記錄;查閱出廠檢驗記錄臺帳、委托檢驗報告、監督抽檢報告,檢查企業對生產的不合格產品是否進行了有效處理,是否存在出廠銷售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
(四)檢查企業是否采取措施,對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督抽檢中的不合格情況進行整改,整改后產品是否復查合格。
第十八條:企業回收食品管理制度
(一)檢查企業是否建立回收食品管理制度。
(二)檢查企業對回收食品是否進行登記,回收食品是否單獨存放,明確標示。
(三)檢查企業對回收食品的處理記錄,是否將回收食品進行銷毀;若未銷毀,是否存在使用回收食品作為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或將回收食品作為食品原料銷售給食品企業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企業廢棄物管理制度
(一)檢查企業是否建立廢棄物管理制度。
(二)檢查企業對廢棄油脂等生產廢棄物是否進行登記,是否合理放置。
(三)檢查企業對廢棄油脂等生產廢棄物的處置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將廢棄油脂等廢棄物用于食品生產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企業生產加工食品的標識標注
(一)檢查標簽是否標明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等項目,標注內容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超前標注生產日期的違法行為。
(二)檢查標簽是否標注食品成分或者配料表,標注的成分或配料是否按照生產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進行標注,是否標注生產加工食品中使用的各種添加物質。
(三)檢查標簽是否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食品產地,標注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是否真實,是否為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產地是否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聯系方式是否真實有效。
(四)檢查標簽是否標注保質期,保質期的標注是否符合規定。
(五)檢查標簽是否標注現行有效的產品標準代號。
(六)檢查標簽是否標注貯存條件,標注內容是否符合規定。
(七)檢查標簽配料表中是否標注了生產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劑,標注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名稱是否符合規定。
(八)檢查標簽是否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及QS標志,標注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
(九)檢查標簽是否按照標準規定進行了營養成分標注,標注內容、形式是否符合規定。
(十)檢查專供嬰幼兒主輔食品的標簽是否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含量;可與進貨臺帳、生產投料記錄對照,檢查標注的主要營養成分是否真實。
(十一)檢查專供特定人群主輔食品的標簽是否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含量;可與進貨臺帳、生產投料記錄對照,檢查標注的主要營養成分是否真實。
(十二)檢查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企業銷售臺帳制度
(一)查閱企業提供的質量管理文件,確定企業是否建立了銷售臺帳制度。
(二)檢查企業成品庫,查閱企業銷售臺帳是否完整,記錄項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包含產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出貨日期、地點、檢驗合格證號、交付控制、承運者等內容;是否記錄及時;是否有記錄人員簽字。可以通過核對銷售臺帳與生產記錄的一致性,檢查銷售臺帳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三)檢查企業成品庫房環境是否整潔衛生,是否有防鼠防蠅等設施;是否做到離地離墻存放,涉及速凍、冷藏等特殊要求的原輔料貯存溫度控制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二條:企業標準管理制度
(一)查閱企業提供的執行標準目錄及現行有效的標準文本,了解企業所執行的產品標準,檢查企業標準是否按照規定進行備案;核對企業產品品種,檢查企業是否存在無標生產情況。
(二)查閱企業質量管理文件,檢查企業是否規定有部門或人員負責收集、記錄新的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檢查具體記錄情況;查閱企業培訓記錄,檢查企業是否對新的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進行培訓。
第二十三條:企業食品召回制度
(一)查閱企業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二)檢查企業當發現生產的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存在其他不適于食用的情況時,是否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產品;是否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檢查記錄項目是否完整,并能夠相互印證;檢查企業對召回產品是否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等措施,是否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當地政府和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報告。
第二十四條:企業從業人員健康和培訓
(一)查閱企業質量管理文件,檢查企業是否建立了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是否保存對直接接觸食品人員健康管理的相關記錄。
(二)查閱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記錄,檢查企業是否建立了從業人員培訓制度,是否制定培訓計劃;是否保存對從業人員的食品質量安全知識培訓記錄;現場抽查工作人員,了解其對近期進行的食品質量安全知識培訓的掌握情況。
(三)現場抽查直接接觸食品人員是否具有健康證明。
(四)現場檢查食品生產人員的個人衛生,進入作業區域的生產人員是否穿著潔凈的工作服、鞋,頭發藏于工作帽內或使用發網約束;是否配戴飾物、手表,化妝、染指甲、噴灑香水;是否攜帶或存放與食品生產無關的個人用品。
第二十五條:企業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
(一)檢查企業是否有委托加工協議,委托加工行為是否在協議有效期內,是否履行委托加工備案手續。
(二)現場檢查委托加工的食品及食品標識是否與委托加工協議、委托加工備案手續所記載的內容一致。
第二十六條:企業消費者投訴受理制度
(一)檢查企業是否建立消費者投訴受理制度,是否有專人負責受理及處理。
(二)檢查企業登記的投訴記錄是否載明投訴者的姓名和聯系方式、食品品種、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具體質量問題。(三)檢查企業是否對消費者投訴的食品質量安全等問題作出相應處理,檢查處理記錄。
(四)對投訴屬實的食品質量安全等問題,檢查企業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查看整改記錄和整改報告,必要時可聯系投訴者核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企業食品安全風險信息管理制度
(一)檢查企業是否建立收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信息的制度,是否保存了記錄和資料。
(二)檢查企業是否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信息,采取了相應的措施,防止風險的發生。
第二十八條:企業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制度
(一)檢查企業是否制定食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制度和處置預案,是否有專門部門負責。
(二)詢問企業負責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人員是否熟悉處置流程,檢查企業是否定期開展防范措施落實的自查,查看有關工作記錄。
【關鍵詞】高職 (機電類)學生 專業頂崗實習 途徑 實施 方式
【中圖分類號】G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50-9889(2013)12C-0180-03
一、高職學生專業頂崗實習的依據、意義
《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指出,要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的培養模式?!督逃筷P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提出,高等職業教育要積極推行訂單培養,探索工學交替、任務驅動、項目導向、頂崗實習等有利于增強學生能力的教學模式;要引導建立企業接收高等職業院校學生實習的制度,加強學生的生產實習和社會實踐,保證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時間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頂崗實習?!兑庖姟穼㈨攳弻嵙曌鳛閷崿F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目標的重要途徑,如何增強其實效性,以實現專業人才培養的目標要求,這既是高等職業教育專業人才培養過程中遇到的重要問題,也是高等職業教育急需解決的一個重大的理論和實踐問題。目前,高職院校的校內實踐教學主要是面向單項專業技能的點狀實訓。隨著新型工業化的推進,企業對職業能力和素養等軟技能的要求越來越高。為適應這一變化,學生通過頂崗實習,融入企業真實的崗位情境,從點的實訓升級為面的實訓,從單項訓練升級為崗位的綜合訓練并融入職業素養等軟技能元素,實現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培養的創新與突破。
頂崗實習是實現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培養目標的必要途徑和重要環節。專業頂崗實習可以改變學校以單項技能實訓為主的實踐教學模式,改變學校實踐教學缺乏企業真實情境的不足;可以改變學校實踐教學體系側重專業應用的硬技能訓練,職業素養等軟技能訓練不足的現象。通過頂崗實習,在真實的職業情境中,學生能夠了解、體驗和掌握崗位任職的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要求,對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培養具有重要的意義。
《教育部關于加快高等職業教育改革促進高等職業院校畢業生就業的通知》指出,高職院校要切實落實學生學習期間的頂崗實習半年的要求,與合作企業一起加強針對崗位任職需要的技能培訓,大力提升畢業生的技能操作水平,提高就業能力?;诖?,本文以柳州職業技術學院為例,探討高職(機電類)學生專業頂崗實習的途徑、實施、方式。
二、高職(機電類)學生專業頂崗實習的途徑
校企深度合作是高職(機電類)學生專業頂崗實習的必要途徑,是實現高職(機電類)學生人才培養目標的前提與基礎。目前高職(機電類)學生校內實踐教學存在側重專業單項硬技能訓練,忽視職業素養等軟技能培養以及真實的崗位情境的訓練等問題,導致學生的綜合能力及職業素養不高;而充分利用企業的資源,發揮企業在設備、生產管理、技術人才和真實職業崗位的優勢,是提高高職(機電類)學生綜合能力與職業素養的關鍵環節。因此,要順利實施高職(機電類)學生專業頂崗實習,增強學生專業頂崗實習的實效性,實現高職(機電類)學生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培養的目標,校企深度合作是必要的途徑。當然,要實現校企深度合作,關鍵在于如何正確處理好校企合作中的問題,做到互利互惠,調動企業與學校合作的積極性。
首先,企業是以追求利潤為目標的,企業接受學生頂崗實習其動機來源于企業的利益――企業用人的成本。企業通過接受學生頂崗實習是否獲取一定的利益,這一利益又與學生實習的崗位、人數、實習的時間長短有密切聯系,這是企業接受學生頂崗實習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其次,企業對學校的需求。校企合作如果僅僅是考慮學生頂崗實習的問題,對企業來說,可能意義不是很大,因此,學校在校企合作方面也應考慮到企業對學校的需求,包括幫助企業培訓員工、與企業開展項目合作、項目開發等多方面的合作,使校企真正實現深度交融,這也是企業在接受學生頂崗實習時需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再次,企業接受學生頂崗實習需要承擔一定的安全風險。這種風險由高職(機電類)學生專業頂崗實習職業崗位的特殊性所決定,這種風險的發生會對企業安全生產、對企業相關人員的利益產生影響,因此,風險是企業在接受學生頂崗實習時考慮的重要因素。因此,從學校的角度來說,校企合作不僅僅是安排學生頂崗實習這種單項的合作,而是應結合企業的需求,發揮學校在師資、設備等方面的優勢,與企業形成在技術等資源方面的互補,與企業開展多方面的深度合作,滿足校企雙方的需求,解決校企雙方的困難,調動企業接受學生專業頂崗實習的積極性與主動性。近三年來,柳州職業技術學院與柳州市商泰機械有限責任公司、柳州福臻車體實業有限公司在設備資源共享、課程開發、項目合作、項目開發、人才培養等方面深度合作,企業長期接受柳州職業技術學院機電類學生1000多人進行專業頂崗實習,既解決了企業的用人成本、設備資源、員工培訓、項目合作等方面的不足,又提高了高職學生專業能力與職業素養,調動了校企雙方的積極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