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第一條為了加強肥料管治,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促進農業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使用和宣傳肥料產品,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營養和土壤物理、化學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農產品產量,或改善農產品品質,或增強植物抗逆性的有機、無機、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條國家鼓勵研制、生產和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肥料產品。
第五條實行肥料產品登記管理制度,未經登記的肥料產品不得進口、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得進行廣告宣傳。
第六條肥料登記分為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兩個階段:
(一)臨時登記:經田間試驗后,需要進行田間示范試驗、試銷的肥料產品,生產者應當申請臨時登記。
(二)正式登記:經田間示范試驗、試銷可以作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產品,生產者應當申請正式登記。
第七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肥料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農業部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記申請
第八條凡經工商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肥料生產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記申請。
第九條農業部制定并《肥料登記資料要求》。
肥料生產者申請肥料登記,應按照《肥料登記資料要求》提品化學、肥效、安全性、標簽等方面資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樣品。
第十條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負責或委托辦理肥料登記受理手續,并審查登記申請資料是否齊全。
境內生產者申請肥料臨時登記,其申請登記資料應經其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向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生產者申請肥料臨時登記前,須在中國境內進行規范的田間試驗。
生產者申請肥料正式登記前,須在中國境內進行規范的田間示范試驗。
對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建議經農業部認定的產品類型,可相應減免田間試驗和/或田間示范試驗。
第十二條境內生產者生產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產品田間試驗,由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試驗單位承擔,并出具試驗報告;微生物肥料、國外以及港、澳、臺地區生產者生產的肥料產品田間試驗,由農業部認定的試驗單位承擔,并出具試驗報告。
肥料產品田間示范試驗,由農業部認定的試驗單位承擔,并出具試驗報告。
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認定試驗單位時,應堅持公正的原則,綜合考慮農業技術推廣、科研、教學試驗單位。
經認定的試驗單位應接受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試驗單位對所出具的試驗報告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的肥料產品,登記申請不予受理:
(一)沒有生產國使用證明(登記注冊)的國外產品;
(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產品;
(三)知識產權有爭議的產品;肥料登記管理辦法
(四)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保等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產品。
第十四條對經農田長期使用,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下列產品免予登記:
硫酸銨,尿素,硝酸銨,氰氨化鈣,磷酸銨(磷酸一銨、二銨),硝酸磷肥,過磷酸鈣,氯化鉀,硫酸鉀,硝酸鉀,氯化銨,碳酸氫銨,鈣鎂磷肥,磷酸二氫鉀,單一微量元素肥,高濃度復合肥。
第三章登記審批
第十五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肥料的登記審批、登記證發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條農業部聘請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織成立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申請登記肥料產品的產品化學、肥效和安全性等資料進行綜合評審。
第十七條農業部根據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的綜合評審意見,審批、發放肥料臨時登記證或正式登記證。
肥料登記證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肥料審批專用章》。
第十八條農業部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產品直接審批、發放肥料臨時登記證:
(一)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經檢驗質量合格的產品。
(二)經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建議并由農業部認定的產品類型,申請登記資料齊全,經檢驗質量合格的產品。
第十九條農業部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召開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全體會議。
第二十條肥料商品名稱的命名應規范,不得有誤導作用。
第二十一條肥料臨時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肥料臨時登記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兩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符合條件的經農業部批準續展登記。續展有效期為一年。續展臨時登記最多不能超過兩次。
肥料正式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肥料正式登記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六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符合條件的經農業部批準續展登記。續展有效期為五年。
登記證有效期滿沒有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視為自動撤銷登記。登記證有效期滿后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應重新辦理登記。
第二十二條經登記的肥料產品,在登記有效期內改變使用范圍、商品名稱、企業名稱的,應申請變更登記;改變成分、劑型的,應重新申請登記。
第四章登記管理
第二十三條肥料產品包裝應有標簽、說明書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標簽和使用說明書應當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標明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
(二)標明肥料登記證號、產品標準號、有效成分名稱和含量、凈重、生產日期及質量保證期;
(三)標明產品適用作物、適用區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四)產品名稱和推薦適用作物、區域應與登記批準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經過登記批準的標簽內容。
第二十四條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在登記有效期內證實對人、畜、作物有害,經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審議,由農業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轄區內的肥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肥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必要時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和隱瞞。對質量不合格的產品,要限期改進。對質量連續不合格的產品,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后不予續展。
第二十六條肥料登記受理和審批單位及有關人員應為生產者提供的資料和樣品保守技術秘密。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
(二)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的;
(三)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一)轉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的;
(二)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經批準續展登記而繼續生產該肥料產品的;
(三)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
第二十九條肥料登記管理工作人員,、、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生產者辦理肥料登記,應按規定交納登記費。
生產者進行田間試驗和田間示范試驗,應按規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試驗樣品并支付試驗費。試驗樣品須經法定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確認樣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與標明值相符,方可進行試驗。
第三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的登記審批、登記證發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越權審批登記。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有關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的具體登記管理辦法,并報農業部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所屬的土肥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肥料登記工作。
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登記的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只能在本省銷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區銷售使用的,須由生產者、銷售者向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下列產品適用本辦法:
(一)在生產、積造有機肥料過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機物的生物和化學制劑;
(二)來源于天然物質,經物理或生物發酵過程加工提煉的,具有特定效應的有機或有機無機混合制品,這種效應不僅包括土壤、環境及植物營養元素的供應,還包括對植物生長的促進作用。
第三十四條下列產品不適用本辦法:
(一)肥料和農藥的混合物;
(二)農民自制自用的有機肥料。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下列用語定義為:
(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測土配方技術,根據不同作物的營養需要、土壤養分含量及供肥特點,以各種單質化肥為原料,有針對性地添加適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機肥料,采用摻混或造粒工藝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地域性的專用肥料。
(二)葉面肥是指施于植物葉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三)床土調酸劑是指在農作物育苗期,用于調節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劑。
(四)微生物肥料是指應用于農業生產中,能夠獲得特定肥料效應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體的制品,這種效應不僅包括了土壤、環境及植物營養元素的供應,還包括了其所產生的代謝產物對植物的有益作用。
(五)有機肥料是指來源于植物和/或動物,經發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養分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六)精制有機肥是指經工廠化生產的,不含特定肥料效應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機肥料。
(七)復混肥是指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肥料,由化學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八)復合肥是指僅由化學方法制成的復混肥。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違法所得”是指違法生產、經營肥料的銷售收入。
1 材料與方法
1.1 材料
示范于2008年6月安排在河南省尉氏縣永興鎮三柳村仝社的承包田內,徑度114度19分54.252秒,緯度34度18分29.412秒,土類為潮土,質地為黏土,肥力上等,地力均勻。該田塊耕層土壤養分為有機質15.06克/千克,全氮含量0.97毫克/千克,速效磷(P2O5)含量為16.7毫克/千克,速效鉀(K2O)含量為167.4毫克/千克。前茬作物為小麥,每667平方米產500千克。供試棉花品種為新棉1號。供試肥料“芭田復合肥”由深圳市芭田生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1.2 方法
本示范設兩個處理區,采用大區對比法,示范田3335平方米以上,對照667平方米以上。
處理1(示范田):每667平方米施用“芭田復合肥”氮25千克、磷10千克、鉀670千克,與常規施肥同期施入。
處理2(對照田):常規施肥。
示范地棉花沒施底肥,共追肥兩次,第1次于6月14日(蕾期)追施,對照田每667平方米追復合肥氮30千克、磷10千克、鉀1517千克,示范田每667平方米追芭田復合肥氮25千克、磷10千克、鉀620千克。第2次于7月21日(花鈴期)追施,對照田每667平方米追復合肥氮30千克、磷10千克、鉀1535千克,示范田每667平方米追芭田復合肥氮25千克、磷10千克、鉀650千克。戶主于4月14日播種棉花,種后蓋地膜,6月上旬澆水一次,全生育期防病治蟲5次,化學除草1次。我們于8月26日進行田間調查棉花結果數、脫落數、單鈴重,收獲棉花時每個處理各收4個40平方米單收單摘計產,最后合計。戶主于10月19日拔棉花。
2 示范結果與分析
2.1 追施“芭田復合肥”對棉花成產因素的影響
追施“芭田復合肥”改善了棉花成產因素。從表1可以看出:追施“芭田復合肥”與對照田相比,結果數平均增加1.3個/穴,脫落數減少1.2個/穴,脫落率減少4.6%,單鈴重增加0.13克。說明追施“芭田復合肥”增加了棉花的結果數、單鈴重,減少了脫落數和脫落率,從而為棉花產量的提高打下了良好基礎。
2.2 追施“芭田復合肥”對棉花產量的影響
追施“芭田復合肥”提高了棉花產量。由表2可以看出:示范田較對照田平均每667平方米增產10.8千克,增產率為7.4%。經檢驗(見表3),產量差異達顯著水平。
處理1與處理2之間差異達顯著水平,說明該肥料有顯著的增產效果。
[關鍵詞] 微生物菌劑 小麥 試驗
[中圖分類號] S64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5)06-0137-01
按照農業部《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肥料登記指南》和《肥料效應鑒定田間試驗技術規程》(NY/497--2002)的要求,為驗證“微生物菌劑 ”在河南省小麥生產上的應用效果并為其推廣提供科學依據,特安排本試驗。
1 材料與方法
1.1 材料
試驗于2014年4月安排在周口市東新區許灣鄉大張村鄭乃榮的承包田內。土類為潮土,質地為中壤,肥力中上等,地力均勻。耕層土壤養分為:有機質14.28g/kg,全氮1.02g/kg,速效磷(P2O5)18.4mg/kg,速效鉀(K2O)130.5mg/kg。供試作物小麥,品種為“周麥27號”。供試“微生物菌劑”(有效活菌數≥2.0億/g)由孟州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1.2 方法
本試驗設三個處理,隨機區組排列,重復三次,小區面積40m2
處理1:常規施肥+用供試肥料500倍液,于小麥拔節期、抽穗期、揚花期各噴一次,共噴3次;
處理2:常規施肥+用供試肥料基質500倍液,于小麥拔節期、抽穗期、揚花期各噴一次,共噴3次;
處理3:常規施肥+與處理1同期噴灑等量清水;
處理4:常規施肥。
試驗在當地常規施肥的基礎上進行。常規施肥為:畝底施45%復合肥(25-14-6)50kg。試驗地小麥于2013年10月10日播種,嚴格按照試驗方案的要求分別于2014年4月1日、4月25日、5月15日進行噴施肥液或清水,6月3日收獲。收獲時以小區為單位單收單稱分別計產并同時進行田間調查與考種。試驗除按方案要求的噴施肥液或清水外,其它管理措施同一般小麥田生產。
2 結果與分析
2.1 噴施“微生物菌劑”對小麥成產因素的影響
噴施“微生物菌劑”改善了小麥成產因素。從表1可以看出:處理1與處理2、處理3、處理4相比,畝穗數均增加0.1萬穗,穗粒數分別增加0.8粒、1.0粒、1.0粒,千粒重增加1.7g、2.0g、2.1g。說明在常規施肥的基礎上,噴施“微生物菌劑”增加了小麥的畝穗數、穗粒數和千粒重。
表1 田間調查與考種統計表
(注:表中數據為四個處理三次重復的平均數。)
2.2 噴施“微生物菌劑”對小麥產量的影響
噴施“微生物菌劑”提高了小麥產量。由表2可以看出:處理1較處理2平均畝增產34.4kg,增產率為6.3%;處理2較處理3平均畝增產17.5kg,增產率為3.5%;處理3與處理4相比,畝增產6.2kg,增產率為1.1%。對各處理產量結果進行方差分析(見表3),產量差異達到極顯著水平。采用PLSD法進行多重比較(見表4),處理1與處理2、處理3、處理4產量差異均達極顯著水平,處理2與處理3、處理4之間產量差異達顯著水平。
表2 產量結果統計表
表3 方差分析表
表4 多重比較表
1 材料與方法
1.1 材料
試驗于2010年6月安排在河南省西華縣西夏鎮吳莊村,供試土壤為潮土類,壤土。肥力中等,該地塊耕層土壤有機質含量10.8克/千克,速效氮含量92毫克/千克,速效磷(五氧化二磷)含量18毫克/千克,速效鉀(氧化鉀)含量88毫克/千克,pH值7.5。供試作物為蘋果,品種為短枝紅星,為8年樹齡,試驗田面積1334平方米,常年667平方米平均產量2000千克。供試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由鄭州春雨肥業有限公司生產、提供。
1.2 方法
試驗設三個處理:
處理1:常規施肥+每667平方米用“大量元素水溶肥料”150克,稀釋400倍。幼果期開始每隔25~30天噴1次,共噴3次;
處理2:常規施肥+與處理1同期噴灑等量清水;
處理3:常規施肥。
試驗采用隨機區組設計,重復3次。每小區6株蘋果樹,面積80平方米。
試驗在當地常規施肥的基礎上進行,于3月12日蘋果萌芽前每667平方米施尿素30千克,過磷酸鈣75千克作底肥,6月25日每667平方米施尿素20千克,7月20日每667平方米施尿素15千克作追肥。試驗肥料按方案要求處理1于6月1日、6月26日、7月23日分3次,每667平方米用“大量元素水溶肥料”150克,稀釋400倍噴施。處理2同期噴灑等量清水。
試驗期間調查有關性狀。蘋果收獲時,按果實成熟情況分株、分區、分次采收,收獲結束后匯總計產。試驗除以上方案要求的施肥情況外,其它管理措施均按豐產田標準進行。
2 試驗結果
2.1 不同處理對蘋果生物學性狀的影響
蘋果噴施“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果樹長勢強,樹勢旺盛。抗病性強,葉色深綠,葉斑病,輪紋病,炭疽病發生較輕。葉片功能期長,采果后,蘋果樹勢恢復快。
2.2 不同處理對蘋果果實品質的影響
蘋果施用“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水果品質性狀好,果面美觀,色澤好,成熟度好。品質佳,口感好,味道酸甜適中。常規施肥區果色淡,果味稍酸、略有澀味。
2.3 不同處理對蘋果產量結果的影響
噴施“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可以提高蘋果產量,蘋果收獲時,分區計產,獲得試驗產量結果如表1。從表1可以看出:處理1較處理2單株結果數增加15.3個,單果重增加10.1克,平均每667平方米產增加250.0千克,增產率13.7%,增產效果明顯。
2.4產量結果統計分析
通過對表3產量結果的統計分析,方差分析結果:F值=29.55**>F0.01=18,表明處理間差異達極顯著水平,說明在蘋果上施用“大量元素水溶肥料”與對照相比,產量差異達極顯著水平。從而可知在蘋果上噴施“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具有顯著的增產效果。
對試驗結果進行多重比較,處理1與處理2相比,產量差異達極顯著水平;處理2與處理3相比,產量差異未達顯著水平
3 結論
關鍵詞:農資;監管;規范;玉門
農資監管是以整治農業投入品市場秩序為手段,以規范農資經營者行為為抓手,以控害治劣防隱患為突破口,以提質增效保安全為目的的專業性農資執法。多年來,玉門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受玉門市農牧局委托,按照上級農牧部門的安排部署,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條款,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培訓與現場檢查執法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效。
1 主要做法
1.1 加強組織領導,靠實工作責任
為了切實搞好農資打假護農專項整治行動,玉門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按照玉門市農牧局制定的《依法行政責任書》,從加強制度建設、依法行政責任制、規范執法、行政監督和其他工作五大項29個具體項目85個小項細化考核內容和評分標準,強化了目標管理,細化了工作任務,規范了工作程序。做到領導重視,人員落實,責任到人,組織嚴密,措施得力,確保農資執法活動有組織、有秩序、有目的的順利進行。
1.2 廣泛宣傳培訓,提高守法維權意識
結合“12.4”、“3.15”和“放心農資下鄉進村宣傳周”活動,玉門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按照主動咨詢與深入培訓相結合,實物展示與現身說法相結合,貼標語掛橫幅造輿論與學法律講知識增技能相結合,出動宣傳車造聲勢與設咨詢臺解答實際問題相結合,指導咨詢農民與培訓提示經營戶相結合,認真宣傳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肥料登記管理辦法》、《植物檢疫條例》等農業法律法規,熱情解答了農民提出的如何購買質量可靠農資的問題,購買農資時如何用法律保護自己等問題。
1.3 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促進規范化管理和程序化運作
為使農資監管各項活動有章可循,有序運行,玉門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制定了八項內部管理制度,給農資經營單位制定了五項管理制度和“兩證(營業執照、農藥經營許可證)、兩帳(進、銷臺帳)、兩票(進、銷發票)、一卡(信用卡)、一書(農資經營承諾書)”的“22211”農資規范經營制,有力地促進了農資管理制度化、農資經營制約化和農資消費規范化的穩步推進和科學實施。
1.4 嚴格市場檢查,規范農資市場秩序
在依法監管農資市場中,玉門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始終強化監督管理攻難點,嚴格執法程序抓規范,突出監管實效保安全”的監管策略,加強了農資市場的監管力度,加大了違法經營農資的處罰力度。在“3.15”活動期間,銷毀過期、無證經營和超范圍經營農藥55個品種100.91公斤,共計為農民挽回經濟損失24.57萬元,有效地震懾了制售假劣農資的不法行為,促進了無公害蔬菜產業的不斷發展,提高了蔬菜產品的質量和食用的安全性,確保了農民用上貨真價實的放心農藥產品、市民吃上健康安全的蔬菜產品。
2 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
2011年以來,玉門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通過不懈努力,充分應用行政執法手段,打擊違法行為,整頓市場秩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還存在許多困難和不足,如農資監管主體資格不明確,多部門分頭監管職能交叉,違法經營假劣農藥和國家禁限用農藥的行為依然存在,農戶的自我保護意識差,農資執法經費不足、手段落后等問題。針對存在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2.1 明確主體資格,對接職能交叉
農藥、化肥、農膜等農資是農業生產的重要投入品,相應的執法工作的主體資格應歸到農業部門,工商、質監、安監、物價等部門應為協調配合單位。各監管部門如有職能交叉問題,由各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協商對接,并報各自的上級部門備案。《農藥經營許可證》可作為經營農藥的唯一憑證,在玉門市實施多年已取得很好的效果。《化肥經營許可證》和《農膜經營許可證》的辦理一直沒有實行,建議上級部門新增《化肥經營許可證》和《農膜經營許可證》的辦理,各證都應歸屬農業部門辦理。
2.2 加大宣傳力度,增強法制觀念,提高維權意識
通過各種渠道和形式,認真宣傳《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肥料登記管理辦法》、《植物檢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督促所有門店張貼《玉門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和限制銷售、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的通告》、《玉門市農牧局推薦禁、限用農藥可替代農藥品種名單》和《玉門市農牧局推薦無公害農產品施用農藥名單》等宣傳資料,以擴大宣傳范圍,提高宣傳力度,增強經營者的法制觀念和依法經營、規范經營意識,提高農戶的維權意識、無公害防治意識和農藥產品識假辨偽的能力。
2.3 完善規章制度,建立進銷臺帳
對現有規章制度每年進行完善,并根據新情況和新要求,建立新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用制度規范各種行為。農資商品是專項商品,應重視建立進銷臺帳,要求經營戶對新進的每一批農資進貨渠道和銷售每一種商品的去向進行詳細登記,使農資商品進有源,售有根,追有蹤,檢查有依據,處理有證據。有利于問題早暴露,隱患快排除,責任更明確,處理更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