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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交易稅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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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交易稅論文

      證券交易稅論文范文第1篇

      論文摘要:證券稅制包含證券流轉稅、證券投資所得稅和證券交易利得稅等稅種。國外的證券流轉稅正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展,其作用日漸淡化;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稅率不斷下調,計稅方法不斷優化以處理股息重復征稅;證券交易利得稅正逐步推廣,稅負普遍從輕。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稅負偏重,調控功能較弱,證券交易利得稅也不完整。我國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應以寬稅基低稅率來改革證券流轉稅,運用一體化方法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并公道設計計稅依據和稅率以健全證券交易利得稅。

      一、導言

      證券市場是現代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稱為現代經濟的“晴雨表”。稅收作為政府調控證券市場的重要政策工具,對證券市場的發展產生了舉足輕重的影響。證券稅制是由多稅種、多征稅對象、多稅率組成的稅制體系。它主要涉及的稅種有三種。一是證券流轉稅。這是對證券的發行和流通課征的稅,包括證券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等。二是證券投資所得稅。這是對證券投資所產生的股息、紅利、利息所得課征的稅,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稅和利息稅,它們經常列進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范疇。三是證券交易利得稅。這是對證券買賣差價收益課征的稅,理論上應回屬于資本利得稅范疇,很多國家未單獨開征資本利得稅,就把證券交易利得回進普通所得稅計征。總體而言,國外證券稅制模式的發展表現為初期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模式,稅制目標經歷了“效率優先——公平為主——效率與公平兼顧”的調整過程,具體制度設計也體現出“簡單——復雜——簡單”的特點。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格式的形成和各國之間經濟競爭的加劇,各國政府都在積極調整各自的證券稅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勵投資的增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因此,研究各國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鑒戒它們的成功經驗,然后結合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狀況,做出適當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可以更好地規范和調節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進步資源配置效率,貫徹社會公平政策。

      二、國外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

      (一)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

      理論上以為,證券流轉稅會降低證券價格水平,遲滯資本的活動,縮減市場成交量,影響證券市場效率,總體的消極效應較大。所以,證券流轉稅通常適用于發展初期的證券市場。世界上多數發達國家已不再征收證券流轉稅,現在仍然征收該稅的部分國家,也在積極調整相關的稅收政策。

      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流轉稅改革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展。隨著各種金融工具的創新,金融產品層出不窮,因而各國證券流轉稅征稅范圍也從傳統的股票市場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產品,涵蓋整個資本市場。同時,證券流轉稅的稅率呈現不斷下調趨勢,甚至很多國家已完全廢止證券流轉稅。(2)證券流轉稅普遍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市場結構。通常,股票交易稅率較高,公司債券和政府債券稅率依次降低,基金稅率更低甚至免稅,而各種衍生金融產品稅率也各不相同。同時,不同的投資主體也實行不同稅率,短期投機者適用的稅率要高于長期投資者適用稅率。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調整投資結構,促進證券市場的平穩發展。(3)證券流轉稅主要采用單向征收方式。由于雙向征收無差別地對待買賣雙方,抑制投機效果較差。假如僅對賣方征稅,那么僅增加賣方本錢,促使其延長證券持有期,這樣可以鼓勵投資抑制投機,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同時,單向征收稅負遠低于雙向征收,也符合證券流轉稅率不斷下調趨勢。因此,盡大多數國家的證券流轉稅僅對賣方征收,只有極少數國家仍采用雙向征收方式。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發展動態

      證券投資所得稅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稅,關于股息稅的理論爭辯很激烈。傳統論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以為股息稅對新股投資和留利投資均產生了很大影響,因此解決股息的重復征稅具有重要意義。而新論代表Auerbach等以為,股息稅會對新股投資產生重要影響,但并不影響留利投資。經驗論證中,支持股息稅傳統論和新論的實證證據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國分別根據各自的經濟特點采納不同的股息稅理論,并積極調整股息稅政策。

      股息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投資所得稅稅率呈不斷下調趨勢。OECD國家在1980—2000年之間,均勻最高個人所得稅率從67%下調到47%,均勻公司所得稅率在1996—2002年之間從37.6%下調到31.4%。這些持續的輕稅政策強有力地刺激了投資需求,推動了證券市場的發展。(2)妥善處理股息稅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題目。現實中,美國等極少數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實行古典制所得稅,對股息重復征收公司和個人兩個層次的所得稅。而歐洲發達國家和多數發展中國家則實行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采取各種措施減輕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復征稅現象。目前,這兩種所得稅制度呈現不斷融合的趨勢。因此,根據各國實際情況,設計公道可行的所得稅方案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任務。(3)稅制設計兼顧公平與效率,體現簡化原則。發達國家為貫徹稅收公平,常采用一體化所得稅制度,并且稅制往往設計得很復雜,這在20世紀下半期已經成為股息稅改革的主流趨勢。然而,過于復雜的制度設計,使得實踐中的稅收遵從本錢和行政本錢都很高。因此,發達國家也正在考慮簡化股息稅制,以更好地進步稅收的效率。2000年,德國對實行了數十年的極其復雜的分劈稅率和回集抵免制度進行改革,重新實行簡便的古典制所得稅,這充分體現了稅制簡化原則的回回。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

      證券交易利得稅會產生“資本緊鎖”效應,妨礙資本活動,也會影響證券投資需求,調節證券市場規模和價格水平,經濟效應較復雜。總體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不適用于初期的證券市場而更適用于成熟的證券市場,證券所得稅代替證券流轉稅是證券稅制發展的大趨勢。

      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長遠來看,各國都逐步將證券交易利得納進征稅范圍,以貫徹稅收公平政策。由于證券交易利得稅會改變證券市場的分配狀況,不利于高收進者,往往會遭到激烈的反對。例如,英國稅法就將證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圍之外長達250年,澳大利亞也是在開征所得稅后80年才對證券交易利得征稅。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交易利得逐步成為高收進者的重要收進來源,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能對這部分非勤勞所得做出適度公道的調節,是稅收公平政策的重要體現,所以是證券稅制發展的主流趨勢。現在,發達國家已大都將證券交易利得納進征稅范圍,并適時調整各自的證券交易利得稅政策。(2)各國都很謹慎地處理證券交易利得稅,認真研究恰當的開征時機。證券交易利得稅“雙刃劍”效應很強烈,它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上發揮“自動穩定器”作用,防止證券價格暴漲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證券市場中,卻起到“震蕩p;

      器”作用,產生了強烈的壓抑市場上揚和促使市場下挫的效應。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擬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的消息傳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價指數就暴跌了25%。證券交易利得稅的重要影響體現得淋漓盡致。因此,各國都會認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證券市場環境,做好各項評估猜測,才會做出征收證券交易利得稅與否的重大決策。證券交易利得稅開征時機的把握是至關重要的。(3)證券交易利得稅實行稅負從輕原則。各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間。同時,還充分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的品種結構和期限結構,以貫徹鼓勵投資、抑制投機等政策意圖。另外,配套以公道的證券投資利虧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實現政策目標。相對于證券流轉稅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更輕易實現公平目標。它根據能力負擔原則,多得多稅,少得少稅,再輔之于起征點、免稅額等方法,充分發揮了稅收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狀況的功能,實現公平收進的目標。

      三、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現狀分析

      我國的證券市場從90年代初起步,經歷十多年的風雨坎坷,已經取得了巨大發展。證券稅制也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而不斷調整。總體來說,我國形成了以證券流轉稅為主體,證券所得稅為輔助的證券稅制模式。它對證券市場初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調控作用。然而,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發展成熟,也暴露出很多題目與不足,需要加以仔細研究并及時調整完善。

      (一)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現狀分析

      1.在財政收進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在90年代基本處于持續增長狀態,增長速度較快。它占財政收進的比重也一路攀升,從1995年的0.42%增長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隨著2001年后的證券市場持續低迷,證券交易印花稅收人大幅萎縮,其占財政收進比重也相應下降。

      (2)稅率偏高,稅基偏窄。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90年代初起征時設為6‰,這是個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稅率仍維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續走低,政府才調低稅率至2‰,2005年1月后調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到3‰,而世界上征收證券流轉稅的國家的稅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實行單向征收,實際稅率遠低于我國。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僅對股票交易征收,并沒有將債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納進征稅范圍,稅基相對較窄。

      (3)調控功能不明顯,股市投機很活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曾多次進行調整,試圖調節股市的運行。但事實證實它對股市的調節大多為短期影響,并不能使股市進進理性運行狀態。例如1998年6月調低印花稅率后,固然當日成交量漲幅達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漲,印花稅也未能抑制過度投機。2005年1月下調證券交易印花稅率,試圖拯救過度頹廢的股市,而結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數不升反降,跌幅達1.69%。而2007年5月30日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至3‰后,當日股指重挫下跌6.5%,連續三日內股指累計暴跌近14%,市值蒸發12873億元人民幣。印花稅的巨大震蕩影響已遠遠超出決策層的預料。種種現象表明,印花稅顯然不是調控股市的優良稅種。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買賣雙方征收,它對抑制我國股市過高的換手率作用甚微。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現狀分析

      (1)股息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不利于較好地貫徹公平原則。我國稅法將個人所得分為11類,股息利息所得屬于單獨的一類,不論股息收進多少均按20%的稅率單獨征收。而世界上多數國家實行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將股息利息并進個人全部所得,再按適用的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隨著我國股份經濟的蓬勃發展,股息收進已成為富裕群體的一項較重要的收進。假如繼續給予富裕群體股息收進以單獨課征的稅收優惠,就無助于縮小社會正逐漸拉大的貧富差距。

      (2)我國的股息稅名義稅率較低,但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稅率要普遍高于多數發展中國家。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33%,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20%,由于古典制重復征稅,100元企業稅前所得,先要承擔33元企業所得稅,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還要承擔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終極要繳納合計46.4元的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固然2005年6月政府為刺激過度低迷的股市,暫時將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調低至10%,但股息的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率仍然達到39.7%的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國家因實行一體化所得稅制度,聯合的公司與個人所得稅率并不高,如發展中國家巴西為33%、阿根廷為33%、墨西哥為34%,新興產業化國家如韓國為40%、新加坡為28%。發達國家均勻的聯合的公司和個人所得稅率稍高,理論上能達到51.1%,但這是按各國最高的個人所得稅率計算的,實踐中大多數股東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率要低很多,實在際的股息聯合稅率要低于我國股息46.4%的名義稅率,而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的成熟完善程度卻是我國無法相比的。所以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制度可能對股份經濟的長遠發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響。

      (3)我國的股息稅未能對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發揮積極的調控功能。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獨特的股權結構,這直接導致中小股東表決權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機制失效。廣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發甚至不發股息,股東無從了解公司經營信息,且沒有很大的投資選擇余地,“以腳投票”治理機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非但不能懲罰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譽公司,還對國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稅,加劇股權結構的不公道。因此,如何利用稅收政策來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公道調控證券市場已成為越來越值得關注的題目。

      (一)完善我國的證券流轉稅

      1.增設發行環節的證券印花稅,運用稅收調節證券低級市場的運行。低級市場的證券發行是

      資源配置的重要環節,英國和日本等國也都在證券發行環節征收相關的印花稅或者注冊稅。我國應開征低級市場的證券印花稅,根據產業政策設計既公平同一又兼顧特殊的稅目稅率,以更好地對進進股市的資源進行公道的初次配置,平衡低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稅收收進,也可適度調節低級市場的投機活動。

      2.根據“寬稅基、低稅率”原則,調整證券交易稅。建議首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改名為證券交易稅,奠定其應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擴大證券交易稅的征稅范圍,從股票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成為真正的證券交易稅而不是單純的股票交易印花稅。最后,仍要根據市場發展情況,繼續調低證券交易稅率,同時按照股票最高、債券居次、基金較低甚至免稅的順序制訂差別稅率,以公道調節證券結構。

      3.實行單向征收方式,充分發揮證券交易稅的調節功能。我國的證券市場投機氣氛濃厚,股票均勻年換手率在300%左右,遠高于西方國家成熟證券市場年均勻換手率60%的水平。因此,應改變現在向買賣雙方征收的方式,實行僅向賣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對證券市場的投機活動起到積極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實現證券市場的理性平穩運行。

      (二)改革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

      1.擴大證券投資所得稅稅基,設計公道的稅制模式。首先,要將股票、債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資收益均列進證券投資所得稅征稅范圍,公平稅收待遇,減少各種稅收優惠待遇。其次,同一國有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待遇,取消給予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公道的稅收優惠。最后,待時機成熟時,將證券投資所得列進個人的綜合所得,按累進的個人所得稅率征稅。

      2.降低證券投資所得的實際稅率,權衡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我們一方面要考慮適度調低企業所得稅稅率,2008年開始實施的同一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已將稅率確定為25%,這是個較理想的稅率水平;另一方面,要留意適度減輕股息的重復征稅題目,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方案。這個改革過程的相關的測算和設計比較復雜,所以要做得謹慎具體。作為過渡措施,相關部分可以確定公布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10%,取消“暫按10%”字樣,增強投資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積極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稅優惠力度,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5%,以更強有力地促進股份經濟及證券市場的持續發展。

      3.所得稅一體化方案中優先考慮分劈稅率法,再結合回集抵免制度,以充分發揮稅收對股市的調控作用,改善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將公司的稅前所得分為兩部分,對未分配利潤征收相對較高的企業所得稅,而對作為股息分配的利潤則征收較低的企業所得稅,這樣可以促使公司積極分配股息,以便股東把握公司較多的經營信息,從而對公司經營者產生較好的約束。另外,可以在股東層次實行股息稅的回集抵免制,這樣可以減輕甚至徹底消除重復征稅現象。這樣,稅收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調控作用就得到了較好的發揮。

      (三)健全我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

      1.明確劃分投資期限,抑制投機活動。證券持有期限劃分為:1年以下為短期,1-5年為中期,5年以上為長期。短期證券交易應繳納法定全額的交易利得稅,而中期證券交易可獲得減半征稅的優惠,長期證券交易則全部免稅。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證券市場的短期投機活動,促使證券市場長期平穩運行。

      2.公道設計計稅依據,保證投資者稅負適度。原則上,證券交易利得稅的計稅依據是證券賣出價減往買進價以及相關公道用度后的差額。為減輕中小個人股東的稅收負擔,應考慮設計免征額,例如每次交易答應1000元的免征額,每月最多答應運用一次交易免征額,這樣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東的稅收負擔。另外,證券投資虧損實行特別抵扣,企業證券投資虧損只答應用投資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經營所得抵扣;個人證券投資虧損也只能用投資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無窮期結轉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

      證券交易稅論文范文第2篇

      論文摘要:證券稅制包含證券流轉稅、證券投資所得稅和證券交易利得稅等稅種。國外的證券流轉稅正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展,其作用日漸淡化;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稅率不斷下調,計稅方法不斷優化以處理股息重復征稅;證券交易利得稅正逐步推廣,稅負普遍從輕。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稅負偏重,調控功能較弱,證券交易利得稅也不完整。我國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應以寬稅基低稅率來改革證券流轉稅,運用一體化方法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并合理設計計稅依據和稅率以健全證券交易利得稅。

      一、導言

      證券市場是現代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稱為現代經濟的“晴雨表”。稅收作為政府調控證券市場的重要政策工具,對證券市場的發展產生了舉足輕重的影響。證券稅制是由多稅種、多征稅對象、多稅率組成的稅制體系。它主要涉及的稅種有三種。一是證券流轉稅。這是對證券的發行和流通課征的稅,包括證券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等。二是證券投資所得稅。這是對證券投資所產生的股息、紅利、利息所得課征的稅,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稅和利息稅,它們經常列入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范疇。三是證券交易利得稅。這是對證券買賣差價收益課征的稅,理論上應歸屬于資本利得稅范疇,許多國家未單獨開征資本利得稅,就把證券交易利得歸入普通所得稅計征。總體而言,國外證券稅制模式的發展表現為初期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模式,稅制目標經歷了“效率優先——公平為主——效率與公平兼顧”的調整過程,具體制度設計也體現出“簡單——復雜——簡單”的特點。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國之間經濟競爭的加劇,各國政府都在積極調整各自的證券稅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勵投資的增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因此,研究各國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借鑒它們的成功經驗,然后結合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狀況,做出適當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可以更好地規范和調節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貫徹社會公平政策。

      二、國外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

      (一)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

      理論上認為,證券流轉稅會降低證券價格水平,遲滯資本的流動,縮減市場成交量,影響證券市場效率,總體的消極效應較大。所以,證券流轉稅通常適用于發展初期的證券市場。世界上多數發達國家已不再征收證券流轉稅,現在仍舊征收該稅的部分國家,也在積極調整相關的稅收政策。

      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流轉稅改革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展。隨著各種金融工具的創新,金融產品層出不窮,因而各國證券流轉稅征稅范圍也從傳統的股票市場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產品,涵蓋整個資本市場。同時,證券流轉稅的稅率呈現不斷下調趨勢,甚至許多國家已完全廢止證券流轉稅。(2)證券流轉稅普遍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市場結構。通常,股票交易稅率較高,公司債券和政府債券稅率依次降低,基金稅率更低甚至免稅,而各種衍生金融產品稅率也各不相同。同時,不同的投資主體也實行不同稅率,短期投機者適用的稅率要高于長期投資者適用稅率。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調整投資結構,促進證券市場的平穩發展。(3)證券流轉稅主要采用單向征收方式。因為雙向征收無差別地對待買賣雙方,抑制投機效果較差。如果僅對賣方征稅,那么僅增加賣方成本,促使其延長證券持有期,這樣可以鼓勵投資抑制投機,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同時,單向征收稅負遠低于雙向征收,也符合證券流轉稅率不斷下調趨勢。因此,絕大多數國家的證券流轉稅僅對賣方征收,只有極少數國家仍采用雙向征收方式。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發展動態

      證券投資所得稅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稅,關于股息稅的理論爭辯很激烈。傳統論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認為股息稅對新股投資和留利投資均產生了很大影響,因此解決股息的重復征稅具有重要意義。而新論代表Auerbach等認為,股息稅會對新股投資產生重要影響,但并不影響留利投資。經驗論證中,支持股息稅傳統論和新論的實證證據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國分別根據各自的經濟特點采納不同的股息稅理論,并積極調整股息稅政策。

      股息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投資所得稅稅率呈不斷下調趨勢。OECD國家在1980—2000年之間,平均最高個人所得稅率從67%下調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稅率在1996—2002年之間從37.6%下調到31.4%。這些持續的輕稅政策強有力地刺激了投資需求,推動了證券市場的發展。(2)妥善處理股息稅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問題。現實中,美國等極少數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實行古典制所得稅,對股息重復征收公司和個人兩個層次的所得稅。而歐洲發達國家和多數發展中國家則實行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采取各種措施減輕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復征稅現象。目前,這兩種所得稅制度呈現不斷融合的趨勢。因此,根據各國實際情況,設計合理可行的所得稅方案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任務。(3)稅制設計兼顧公平與效率,體現簡化原則。發達國家為貫徹稅收公平,常采用一體化所得稅制度,并且稅制往往設計得很復雜,這在20世紀下半期已經成為股息稅改革的主流趨勢。然而,過于復雜的制度設計,使得實踐中的稅收遵從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發達國家也正在考慮簡化股息稅制,以更好地提高稅收的效率。2000年,德國對實行了數十年的極其復雜的分劈稅率和歸集抵免制度進行改革,重新實行簡便的古典制所得稅,這充分體現了稅制簡化原則的回歸。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

      證券交易利得稅會產生“資本緊鎖”效應,妨礙資本流動,也會影響證券投資需求,調節證券市場規模和價格水平,經濟效應較復雜。總體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不適用于初期的證券市場而更適用于成熟的證券市場,證券所得稅代替證券流轉稅是證券稅制發展的大趨勢。

      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長遠來看,各國都逐步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以貫徹稅收公平政策。由于證券交易利得稅會改變證券市場的分配狀況,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會遭到激烈的反對。例如,英國稅法就將證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圍之外長達250年,澳大利亞也是在開征所得稅后80年才對證券交易利得征稅。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交易利得逐步成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來源,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能對這部分非勤勞所得做出適度合理的調節,是稅收公平政策的重要體現,所以是證券稅制發展的主流趨勢。現在,發達國家已大都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并適時調整各自的證券交易利得稅政策。(2)各國都很謹慎地處理證券交易利得稅,認真研究恰當的開征時機。證券交易利得稅“雙刃劍”效應很強烈,它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上發揮“自動穩定器”作用,防止證券價格暴漲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證券市場中,卻起到“震蕩

      器”作用,產生了強烈的壓抑市場上揚和促使市場下挫的效應。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擬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的消息傳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價指數就暴跌了25%。證券交易利得稅的重要影響體現得淋漓盡致。因此,各國都會認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證券市場環境,做好各項評估預測,才會做出征收證券交易利得稅與否的重大決策。證券交易利得稅開征時機的把握是至關重要的。(3)證券交易利得稅實行稅負從輕原則。各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間。同時,還充分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的品種結構和期限結構,以貫徹鼓勵投資、抑制投機等政策意圖。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證券投資利虧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實現政策目標。相對于證券流轉稅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更容易實現公平目標。它根據能力負擔原則,多得多稅,少得少稅,再輔之于起征點、免稅額等方法,充分發揮了稅收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狀況的功能,實現公平收入的目標。

      三、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現狀分析

      我國的證券市場從90年代初起步,經歷十多年的風雨坎坷,已經取得了巨大發展。證券稅制也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而不斷調整。總體來說,我國形成了以證券流轉稅為主體,證券所得稅為輔助的證券稅制模式。它對證券市場初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調控作用。然而,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發展成熟,也暴露出許多問題與不足,需要加以仔細研究并及時調整完善。

      (一)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現狀分析

      1.在財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在90年代基本處于持續增長狀態,增長速度較快。它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從1995年的0.42%增長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隨著2001年后的證券市場持續低迷,證券交易印花稅收人大幅萎縮,其占財政收入比重也相應下降。

      (2)稅率偏高,稅基偏窄。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90年代初起征時設為6‰,這是個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稅率仍維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續走低,政府才調低稅率至2‰,2005年1月后調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到3‰,而世界上征收證券流轉稅的國家的稅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實行單向征收,實際稅率遠低于我國。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僅對股票交易征收,并沒有將債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納入征稅范圍,稅基相對較窄。

      (3)調控功能不顯著,股市投機很活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曾多次進行調整,試圖調節股市的運行。但事實證明它對股市的調節大多為短期影響,并不能使股市進入理性運行狀態。例如1998年6月調低印花稅率后,雖然當日成交量漲幅達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漲,印花稅也未能抑制過度投機。2005年1月下調證券交易印花稅率,試圖挽救過度頹廢的股市,而結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數不升反降,跌幅達1.69%。而2007年5月30日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至3‰后,當日股指重挫下跌6.5%,連續三日內股指累計暴跌近14%,市值蒸發12873億元人民幣。印花稅的巨大震蕩影響已遠遠超出決策層的預料。種種現象表明,印花稅顯然不是調控股市的優良稅種。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買賣雙方征收,它對抑制我國股市過高的換手率作用甚微。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現狀分析

      (1)股息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不利于較好地貫徹公平原則。我國稅法將個人所得分為11類,股息利息所得屬于單獨的一類,不論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稅率單獨征收。而世界上多數國家實行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將股息利息并入個人全部所得,再按適用的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隨著我國股份經濟的蓬勃發展,股息收入已成為富裕群體的一項較重要的收入。如果繼續給予富裕群體股息收入以單獨課征的稅收優惠,就無助于縮小社會正逐漸拉大的貧富差距。

      (2)我國的股息稅名義稅率較低,但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稅率要普遍高于多數發展中國家。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33%,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20%,因為古典制重復征稅,100元企業稅前所得,先要承擔33元企業所得稅,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還要承擔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最終要繳納合計46.4元的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雖然2005年6月政府為刺激過度低迷的股市,暫時將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調低至10%,但股息的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率仍然達到39.7%的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國家因實行一體化所得稅制度,聯合的公司與個人所得稅率并不高,如發展中國家巴西為33%、阿根廷為33%、墨西哥為34%,新興工業化國家如韓國為40%、新加坡為28%。發達國家平均的聯合的公司和個人所得稅率稍高,理論上能達到51.1%,但這是按各國最高的個人所得稅率計算的,實踐中大多數股東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率要低很多,其實際的股息聯合稅率要低于我國股息46.4%的名義稅率,而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的成熟完善程度卻是我國無法比擬的。所以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制度可能對股份經濟的長遠發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響。

      (3)我國的股息稅未能對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發揮積極的調控功能。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獨特的股權結構,這直接導致中小股東表決權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機制失效。廣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發甚至不發股息,股東無從了解公司經營信息,且沒有很大的投資選擇余地,“以腳投票”治理機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非但不能懲罰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譽公司,還對國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稅,加劇股權結構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稅收政策來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合理調控證券市場已成為越來越值得關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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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現狀分析

      證券交易利得稅理論上應列入資本利得稅范疇,而我國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事證券買賣所獲得的差價收益列入企業所得范疇,統一征收企業所得稅,這與多數國家相關稅法規定一致。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從事證券買賣所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列入財產轉讓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我國相關稅收法規又規定,對個人買賣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事實上我國并沒有征收個人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成熟,以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轉變為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這是大勢所趨。所以完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將是今后證券稅制建設的重要任務。

      四、我國證券稅制的政策調整

      綜合考慮國際上證券稅制的發展趨勢和我國證券市場實際狀況,我們認為,我國證券稅制調整的總體思路應為:改革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逐步過渡到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具體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國的證券流轉稅

      1.增設發行環節的證券印花稅,運用稅收調節證券初級市場的運行。初級市場的證券發行是

      資源配置的重要環節,英國和日本等國也都在證券發行環節征收相關的印花稅或者注冊稅。我國應開征初級市場的證券印花稅,根據產業政策設計既公平統一又兼顧特殊的稅目稅率,以更好地對進入股市的資源進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稅收收入,也可適度調節初級市場的投機活動。

      2.根據“寬稅基、低稅率”原則,調整證券交易稅。建議首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改名為證券交易稅,奠定其應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擴大證券交易稅的征稅范圍,從股票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成為真正的證券交易稅而不是單純的股票交易印花稅。最后,仍要根據市場發展情況,繼續調低證券交易稅率,同時按照股票最高、債券居次、基金較低甚至免稅的順序制訂差別稅率,以合理調節證券結構。

      3.實行單向征收方式,充分發揮證券交易稅的調節功能。我國的證券市場投機氣氛濃厚,股票平均年換手率在300%左右,遠高于西方國家成熟證券市場年平均換手率60%的水平。因此,應改變現在向買賣雙方征收的方式,實行僅向賣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對證券市場的投機活動起到積極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實現證券市場的理性平穩運行。

      (二)改革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

      1.擴大證券投資所得稅稅基,設計合理的稅制模式。首先,要將股票、債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資收益均列入證券投資所得稅征稅范圍,公平稅收待遇,減少各種稅收優惠待遇。其次,統一國有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待遇,取消給予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稅收優惠。最后,待時機成熟時,將證券投資所得列入個人的綜合所得,按累進的個人所得稅率征稅。

      2.降低證券投資所得的實際稅率,權衡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我們一方面要考慮適度調低企業所得稅稅率,2008年開始實施的統一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已將稅率確定為25%,這是個較理想的稅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適度減輕股息的重復征稅問題,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方案。這個改革過程的相關的測算和設計比較復雜,所以要做得謹慎詳細。作為過渡措施,相關部門可以確定宣布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10%,取消“暫按10%”字樣,增強投資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積極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稅優惠力度,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5%,以更強有力地促進股份經濟及證券市場的持續發展。

      3.所得稅一體化方案中優先考慮分劈稅率法,再結合歸集抵免制度,以充分發揮稅收對股市的調控作用,改善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將公司的稅前所得分為兩部分,對未分配利潤征收相對較高的企業所得稅,而對作為股息分配的利潤則征收較低的企業所得稅,這樣可以促使公司積極分配股息,以便股東掌握公司較多的經營信息,從而對公司經營者產生較好的約束。另外,可以在股東層次實行股息稅的歸集抵免制,這樣可以減輕甚至徹底消除重復征稅現象。這樣,稅收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調控作用就得到了較好的發揮。

      (三)健全我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

      1.明確劃分投資期限,抑制投機活動。證券持有期限劃分為:1年以下為短期,1-5年為中期,5年以上為長期。短期證券交易應繳納法定全額的交易利得稅,而中期證券交易可獲得減半征稅的優惠,長期證券交易則全部免稅。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證券市場的短期投機活動,促使證券市場長期平穩運行。

      2.合理設計計稅依據,保證投資者稅負適度。原則上,證券交易利得稅的計稅依據是證券賣出價減去買入價以及相關合理費用后的差額。為減輕中小個人股東的稅收負擔,應考慮設計免征額,例如每次交易允許1000元的免征額,每月最多允許運用一次交易免征額,這樣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東的稅收負擔。另外,證券投資虧損實行特別抵扣,企業證券投資虧損只允許用投資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經營所得抵扣;個人證券投資虧損也只能用投資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無限期結轉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

      證券交易稅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金融市場;稅收立法;金融交易課稅;稅收功能選擇;量能課稅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9339(2012)02-0069-11

      由于金融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其發展受到各國政府的高度關注,各國均采取各種措施推動、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次貸危機爆發后,各國紛紛采取多種措施恢復受損害的金融市場。在這些措施中,尤以名目繁多的稅收優惠措施最為典型。然而以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為目標而實施稅負減免是否符合憲法上的平等原則,違反量能課稅原則的差別待遇是否具有正當合理性,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尤有重新反思和考量的必要。

      一、各國及地區金融市場稅收立法的基本趨勢從現代金融市場逐步形成至今,各國對金融市場的稅收負擔進行了多次調整,但基本上遵循了稅負從輕且不斷調低的基本趨勢,賦予金融主體的稅收優惠措施名目繁多、形式各異。盡管曾有個別國家力圖適當提高金融交易的稅收負擔,如重新開征證券交易稅或取消優惠稅率,卻仍因隨之而來的金融市場效率的喪失而放棄。

      (一)各國及地區金融稅法的基本趨勢:金融交易的稅負從輕

      證券交易稅作為證券市場的主要稅種之一,在多數國家經歷了“先征后廢”的調整趨勢,如美國于1966年、德國和瑞典于1991年、意大利于1998年、日本和丹麥于1999年、新加坡于2001年均相繼廢除了

      [收稿日期]2011-11-10

      [基金項目]本文系作者在德國馬克斯―普朗克稅法與公共財政研究所承擔的博士后研究項目“Income Tax Issues on Structured Financial Transactions”的部分研究成果;本文同時獲中國青年政治學院青年教師科研專項項目(項目編號:182040308)資助。

      [作者簡介]湯潔茵(1980-),女,福建漳州人,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講師,法學博士,德國馬普稅法與公共財政研究所研究人員。

      證券交易稅。Tax Note International and World Tax Daily(省略)。根據美國國庫伯斯•里伯蘭德國際稅收網提供的95個國家和地區的稅收情況來看,對證券交易行為征稅的國家和地區只有27個。即便在開征證券交易稅的國家,其稅收負擔也較輕且呈現下降的趨勢。各國或地區無論是單方或雙方征收,其總稅負一般在0.1%~0.3%左右。除澳大利亞、中國香港外,各國僅對買方或賣方實行單邊征收。在中國大陸,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自2008年4月28日起由3‰下調至1‰,并于2008年9月19日實現單邊征收。

      各國對金融資產收益的稅收課征通常不單獨設立稅種,而是并入公司或個人普通所得征稅,但多規定各種優惠的稅收待遇。在資本利得稅方面,希臘、奧地利、比利時僅在將本國股權出售給外國公司的情況下,才按16.5%課征稅收。對資本利得給予免稅的待遇。在中國,對股票轉讓所得則免除個人所得稅。大多數國家對資本利得給予特殊的免稅待遇。如法國對短期資本利得并入企業所得按1/3征稅,長期利得可抵減以前損失后按普通所得征稅。西班牙、愛爾蘭等國則按不同資產項目和持有期長短規定了減稅幅度遞增的方法。此外,各國大多允許資本損失在資本利得范圍內充抵和結轉。美國、英國等為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也采取諸多措施加大資本市場的稅收優惠力度。在利息所得稅方面,雖然大多數國家對利息所得征稅,但各國一般均對利息所得實行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或實行低稅率,或規定一定的扣除項目。在中國,從1999年開始恢復對利息征收個人所得稅,但為應對金融危機,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稅率先由20%降至5%,并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及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完全免稅《關于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2號)、《關于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40號)。。

      為應對此次破壞力巨大的金融危機,各國紛紛制定了名目繁多的經濟對策,其中,減稅作為重要的財政政策之一而倍受推崇。從各國為救市而實施的減稅政策來看,針對金融市場的稅收減免依然為不少國家所采用,如日本、韓國、中國、羅馬尼亞、巴西等。在日本,個人從股票中獲得的資本利得和股息所得享受10%的優惠稅率的政策延長至2011年。羅馬尼亞2009年度對證券交易的資本利得免稅,個人的資本損失可以用同類型的資本利得沖銷,從2010年1月1日起,未沖銷的資本損失余額可以向后結轉1年。在匈牙利,35%的股息稅稅率被取消。在巴西,個人消費金融操作稅的稅率由3%降至1.5%。在韓國,資本利得稅的起征點從6億韓元提高到9億韓元。

      (二)各國及地區金融稅法的立法意圖

      稅收的課征對各國政府的機構運作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隨著金融自由化和信息技術的發展,金融市場已經成為了一股指引經濟增長的主要力量” [1],促進本國金融市場的發展也成為各國、地區政府放棄或削減金融市場稅源的最重要的立法考量。如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1998]61號)中強調,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目的在于“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則稱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目的在于“促進資本市場發展”。我國臺灣地區停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是“為增進公共利益,權衡經濟發展階段性需要與資本市場實際情況,而采取的合理的差別規定”。在本次金融危機中對金融市場采取減免稅措施的國家,其目的則主要在于以減輕稅負使金融市場的流動性和交易量得以恢復。

      從各國的情況來看,與其他產業不同的是,適用于金融市場的稅收規則被賦予了更多的宏觀調控職能,而其固有的收入職能卻被大大弱化了。在制定金融稅法規則時,對金融市場征稅能夠為國家獲取多大規模的財政收入并非最主要的考量因素;相反,如何以稅收利益為誘導,推動和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增強本國金融市場的競爭力,已成為最根本的制度考量。也正是基于宏觀調控的目標,金融市場成為稅收規則變動最為頻仍的領域,金融交易稅的開征、停征、減征或免征均視金融市場的發展情勢而定。而由于金融市場本身對稅收的潛在排斥性,對金融稅法的修正也主要集中于金融交易稅收的減免或停征。

      金融資產發行和交易的成本主要由費用和稅收構成。在其他條件不變的前提下,稅負高低將會增加或降低金融資產的交易成本。隨著交易成本的提高,投資收益將有所降低,由此影響參與金融交易的投資者數量以及投資者購入金融資產的數量和品種,甚至影響金融資產的資本總量,減少金融資產的交易總量,縮小金融市場的規模。有學者利用美國的經驗數據證明,如果資本利得稅的稅率從28%下降到0,那么,股票的資本成本可以從15.1%下降到12.7%。不僅如此,作為“無對價給付”的稅收,一旦對金融交易征收,也將造成部分資金流出金融市場,并不會直接流回金融市場,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市場的存量資金。據估算,如在中國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提高2個千分點,以目前每天約3 000億元的交易金額計算,每天上繳的交易印花稅將高達9億元,凈增加6億元。但每個月因此從證券市場上多流出的資金超過120億元,相當于每個月發行一個大盤股。因此,對金融市場征稅對其運行效率有著重要的影響,將直接影響金融市場的流動性,減少金融市場的交易規模。在“金融市場的流動性本身創造流動性”的悖論下,各國對金融市場開征任何稅種或采用增稅的措施都極為慎重;相反,停征金融交易的相關稅收或賦予一定的稅收減免,以稅收成本的降低而減少金融交易成本,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卻成為各國金融稅法制定的基本選擇。

      基于扶持和培育本國金融市場發展的考量,稅收也成為各國、地區增強自身競爭力的重要因素。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國、各地區的金融交易逐漸產生同質化,其交易條件、交易規則和交易的金融產品并不存在實質的差別,加上各國、地區紛紛放松對外匯的管制,資金的無國界流動使各國金融市場之間具有高度的可替代性。在此情況下,交易費用的差異,包括對同一金融產品課征的稅收,將對資本的進出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可以說,隨著金融市場開放程度的逐漸提高,稅收將成為影響金融交易產品和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因素。為維護并增強本國金融市場的競爭力,金融市場也成為各國稅收競爭的重要領域之一。如果一國金融交易的稅收負擔過重,將會迫使本國金融市場上的資金轉向稅負較低的相似或類似的金融市場。“除非在全球針對廣泛的金融工具征稅,否則后果只會是異地轉移和所使用工具的變化”[2],即使對本國金融市場的征稅確實能夠“擠出”一部分窖藏于金融市場的過剩資本,但由于全球金融市場之間的可替代性,從本國金融市場流出的資本并不會進入本國的實體經濟中,相反卻為相同或類似的其他金融市場所吸納,由此,對金融市場征稅,不但改善本國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發展的初衷無法滿足,反而會大大降低本國固有的資金量,對本國金融市場發展乃至國民經濟的發展并無任何實質性的益處。稅收課征對本國金融市場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的減損,最為突出的案例為瑞典和我國臺灣地區。為增加稅收收入,并懲罰被視為“非生產性和”的金融服務部門,瑞典從1984年開始征收股權交易稅,交易稅收入占到往返交易本金的2%。隨后,瑞典本土的股票交易量下滑,同時,投資者將交易轉向倫敦和紐約的交易場所。瑞典市場上11家最活躍的上市公司60%的交易量及所有上市公司30%的交易量被轉移到倫敦。為減少“社會不良行為”,1987年瑞典對貨幣市場工具開征了交易稅。結果同樣導致了債券和票據的期貨交易量下降了98%。在現金市場,交易也轉向相似的不征稅的債券工具市場。于是,瑞典于1991年12月1日取消了所有正在征收的證券交易稅。詳細可參見中國金融稅制改革研究小組編撰的《中國金融稅制改革研究》,中國稅務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頁。新加坡SIMEX1997年1月推出臺灣股價指數期貨,而臺灣期貨交易緊隨其后在1998年7月推出臺灣加權股價期貨。同樣是臺灣股價指數期貨,由于SIMEX不征收交易稅,臺灣則征收0.05%的交易稅,眾多投資者紛紛投向新加坡證券交易所,導致新加坡的臺灣指數期貨擴大一倍左右。為增加吸引力,臺灣交易所不得不在2000年5月、2006年分別調低期貨交易稅。詳細可參見李瑞林、薛立言撰寫的《交易稅政策對臺灣期貨市場效率績效之影響》。也正因為如此,盡可能降低本國金融市場的稅收負擔成為各國的必然選擇,各國在金融領域的稅收競爭也因之愈演愈烈。在此競爭壓力下,各國、地區立法中的稅收優惠方式也日益繁多,優惠程度和范圍也日漸擴大。有些國家甚至放棄對創新金融產品制定相應的課稅規則,形成立法的空白,實際上也使其處于無稅的狀態。如1993、2002和2006年,美國政府多次向國會提交征收期貨及衍生品交易稅的計劃,但都引起了各大交易所的強烈反對,導致立法計劃未能獲得通過。

      從經濟效率的角度而言,向金融市場提供程度不同的稅收優惠,對推動金融市場的整體運行無疑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但單純在金融產業中強化稅收的政策調控功能而弱化其本應固有的財政功能,并由此形成金融主體與其它市場主體的差別稅收待遇,這是否能以金融市場發展作為其合理正當化的理由仍有待進一步的探討。而在稅收立法中,經濟效率的追求是否應作為最根本的合法性判斷,同樣有待研究。

      二、金融市場稅負從輕的正當性分析稅負減免成為金融稅收立法的主要趨勢,但以“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為立法意圖,仍不足以成為其合法化的基礎。以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為核心的金融稅法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仍需在考察對金融市場稅收優惠的必要性、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及由此所形成的差別稅收待遇對納稅人權利的影響等之后才能予以確認。

      (一)金融市場稅負從輕的比例原則審查

      根據傳統稅法理論,以經濟調節為目的的稅收的正當合理性在于立法者對于納稅人的經濟行為基于公共利益有誘導促進或管制的必要,因此,有必要采用稅收減免或加重征收作為工具。[3]稅收政策形成對不同主體的差別性稅收待遇時,應當具有“合乎理性的、從事物本質所導出的理由或其他明白的理由”[4],否則即構成對稅收平等原則的違反。所以有必要對該稅收優惠的目的與手段之間、政策采行與實施效果之間是否合乎比例予以斟酌。

      1.金融市場稅收減免措施的必要性審查。金融立法規定,判斷金融交易的諸多稅收減免是否具有正當合理性,首先應考察此稅收優惠是否為金融市場的發展所必需。由于稅收減免所形成的差別待遇將構成“稅收公平”這一稅法上具有重大特殊意義的法益的犧牲,因此,只有在除稅收優惠政策外,別無其他可達成政策目標的手段或根據經濟形勢所確定稅收政策能夠以最小成本、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的方式達成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的目的時,才可選擇使用。

      如前所述,各國在立法中規定,實行金融交易的諸多稅收減免措施其基本的前提在于,通過稅負的降低,能夠使金融交易維持低成本和高收益,從而吸引資金進入金融市場,促進金融市場的高效發展。但金融市場的發展是否有必要以低稅負提高金融交易的收益水平,進而增強金融市場的吸引力是值得懷疑的。隨著各國推行寬松的貨幣政策、放松對金融市場的管制,金融交易的收益率一直居高不下,金融市場也實現了膨脹式的發展。以我國為例,據估算,我國工業企業年平均利潤率為1.96%左右,2001年以后,中國的證券市場收益率大約維持在37%左右,證券市場的收益率一般是工業企業年利潤率的8~20倍。[5]在畸高的收益率的刺激下,中國證券市場的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市值全球排名第三位。證監會:《截至7月底滬深股市總市值23.57萬億元》,資料來源:省略/jrzg/2009-08/26/content_1401371.htm,最后訪問時間:2009年9月21日。從全球來看,1990年全球金融資產總量為328 818億美元,GDP總量為208 139億美元,金融資產總量相當于GDP的1.6倍。2003年全球金融資產總量達到3 169 741億美元,增長了9.6倍,全球GDP總量達到361 698億美元,僅增長了1.7倍,金融資產的總量與GDP的比值達到8.8的高水平。到2009年,全球的虛擬金融資產超過270萬億美元,實體經濟的總資產不到它的2.5%。可以說,稅收的減免并非維持金融市場高收益的根本原因。排除稅收的原因,基于眾多因素的影響,包括政府所采取的除稅收外的經濟政策,金融市場的稅前收益已經遠遠高于實體經濟,這是導致貨幣結構扭曲、金融市場吸納過度資金而造成急劇的膨脹式發展的根本原因。從這個意義上看,稅收減免并非金融市場發展所必需的政策手段。

      2.金融市場稅收減免措施的政策效果審查。對金融市場所采行的稅收減免措施為實現“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這一目的所達成的政策效果如何,同樣是衡量其立法正當合理性的重要方面。

      就這一目的而言,并不單純意味著金融市場的高速發展,更意味著金融市場發展的安全與秩序,及與實體經濟的協調發展。稅收優惠通過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市場運行效率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如美國1977年資本利得稅稅率為49%時募集的創業資本僅為0.68億美元,而1983年資本利得稅稅率降低至20%時募集的創業資本高達50.98億美元。優惠的資本利得稅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資金流入資本市場。[6]在實物與金融資產差距如此巨大的稅收負擔下,實體經濟與金融市場的收益率差異更加明顯。隨著各國逐漸降低本國金融交易的稅收成本,隨之降低的交易成本和增加的收益水平促使過剩的資金轉向追逐全球范圍內的各種金融資產,最終促成了金融資產的過度膨脹與流動性過剩。據測算,從1996年起全球的流動性快于全球名義GDP的增長。此次金融危機的發展,并非導源于金融市場流動性的不足,而在于全球金融市場的過度無序發展而導致投資者投資信心的喪失進而所引發的市場流動性黑洞當利率降到很低水平,市場參與者寧可持有貨幣也不愿貸款或購買金融資產,市場參與者只愿意賣出債券,持有現金,經濟學上稱這種現象為“流動性黑洞”。。在此背景下,單純交易成本的降低也難以刺激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在采取金融市場減稅政策的國家中,其金融市場并未如期恢復,其政策效果由此可知。

      如果說稅收優惠推動金融市場的高速運行乃至形成全球流動性過剩的話,那么,在金融市場發展的安全與秩序方面,稅收優惠的作用卻極為有限。金融市場的安全與有序發展從總體上看應包括金融資產的安全,金融體系的穩定、正常運行和發展等核心要素。因此,所采用的稅收措施應當能夠對金融交易的價格波動和交易總量予以適度的調節與控制,維持虛擬資本與實體資本之間的相應比例,并通過稅收的安排,降低頻繁進出市場的國際投機資本的流動頻率,從而抑制金融系統中不協調的因素與力量,保障金融制度的穩定、金融體系的健康與可持續發展的協調狀態,控制和防范金融風險,防止金融動蕩、金融危機的消極狀態[7],最終有利于金融安全。為實現這一目的,正如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詹姆斯•托賓提出,資本的過度泛濫是金融市場風險的重要根源,為此,必須增加短期交易成本,降低資本流動速度,獲得全球金融體系的穩定。[8-10]對金融交易提供稅收減免恰恰與此背道而馳。隨著金融交易稅收優惠的增加,金融交易成本降低反而為短期投機行為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更進一步加劇了金融市場所蘊藏的無序與風險。

      稅收優惠制度不僅在實現金融市場的安全與秩序方面差強人意,在促進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的協調發展方面同樣備受質疑。只有實體經濟部門與金融市場的投資收益率大體相當時,資本在兩大部門之間的配置才會大體均衡。投資者在選擇投資項目時,其目標在于實現投資收益的最大化。與其發展規模并不相適應的稅收負擔則進一步加大了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之間的投資收益率的差異。當金融市場的投資收益率遠遠高于實體經濟部門,那么,就將產生資本對金融市場的過度偏好,導致大量的貨幣流向金融市場。資本在金融市場的大量積聚,使金融資產的交易規模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資本總額既定的情況下,金融市場貨幣規模的極大膨脹必然擠壓實體經濟的發展。當各國立法為金融資產提供更為豐厚的稅后收益時,大量資金將從實體經濟領域中不斷流出,實體經濟部門的投資供給則相對減弱,造成經濟的虛假繁榮和經濟泡沫的不斷累積,形成對生產性投資的擠出效應,造成了金融市場極度繁榮而生產部門相對萎縮兩者失衡的局面。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聯系斷裂的情況下,由于商品和勞務依據價格信號做出反應的速度遠遠低于金融資本流動的速度,由此將形成產品市場的價格扭曲,造成社會福利損失,由低稅負所形成的金融市場“效率”將導致實際的無效率。

      因此,在稅法中肯認金融交易的稅收優惠,并非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的必要措施;事實上,它只能推動金融市場量的發展,即只能實現金融市場整體市值、交易速度和交易總量的增長,卻無法真正改善金融市場的運行效果,減少金融市場的風險,實現金融市場的安全、有序乃至健康的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說,在稅法中肯認金融交易的稅收優惠與促進金融市場發展這一立法意圖兩者之間欠缺必要的適用性和有效性,因此是無效率的,不具有正當合理性。

      (二)金融市場稅收優惠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影響評估

      任何稅法規則的適用,均不應侵及或限制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對當前金融稅法的評價,除在促進金融市場發展方面的政策效果外,其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影響程度同樣值得關注。

      1.金融市場稅收優惠對納稅人自由權的影響。根據傳統的稅法理論,作為資本投資所得,其性質為“非勤勞所得”,與工資等勤勞所得在性質上有所不同,具有更強的支付能力,因此認為對資本性收益并不適宜給予優惠的低稅率待遇。在金融稅法中確立金融交易的諸項稅收優惠,由此形成金融業與其他產業的稅收差別待遇,對平等權的損害自不待言,但其對公民工作權、自由權的限制卻往往被忽視。

      根據美國經濟學家、現代人力資本理論的奠基人舒爾茨對資本的劃分,資本分為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兩種形式。兩種不同形式的資本投入,其稅收負擔卻可能存在巨大的差異。在當前的金融市場的立法選擇下,投資于金融資產的物質資本所取得收益的稅收負擔遠遠低于作為人力資本投入的價值體現即工資或薪酬。以中國個人所得稅為例,個人投資者買賣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取得的差價收入無需承擔任何稅收,從上市公司所取得的股息也可以享受減半征收的優惠待遇。由于國家以財政資金的注入拯救金融市場,金融市場上的過度投機風險同樣也將轉由政府承擔。在國家將金融市場發展奉為至上目標的情況下,金融主體有強烈的動機投資于高收入、高風險的金融產品中,從而獲取高額的利潤。而在其遭受投資虧損時,由于政府為其提供財政資助,其過度投機的風險成本也將借助財政轉移由全體納稅人承擔。某一特定主體的投資風險由全體納稅人承擔,而收益卻僅由該特定主體取得。相反,個人投入人力資本所形成的勤勞所得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在當前的稅制體系下,個人投入人力資本的費用,包括生活費用、教育費用與學習者自己的學習勞動所創造的價值,實際上并無法獲得完全的扣除。個人工薪所得實際上面臨并非針對凈所得課稅的境地。這都使得資金資本與人力資本的稅后收益差異尤為明顯。從薪酬水平上看,金融從業人員的薪酬水平遠遠高于其他行業。以北京市朝陽區為例,2006年朝陽區工資水平最高的行業仍屬金融業,職工平均工資為213 391元,是工資水平最低的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的10倍。

      由于人力資本在當前的稅制結構下必須承擔更多的稅收負擔,對同一納稅人而言,人力資本的投入將面臨更高的邊際稅負,這將扭曲納稅人進入勞動力市場就業、投資人力資本和做出職業選擇的決定,大大降低實體經濟生產或勞動的積極性,促使納稅人放棄工作轉而專門從事金融資產交易。從社會整體來看,以人力資本投入為主的中低收入階層承擔社會財富的生產的同時,必須承擔遠遠重于資本投資的稅收負擔,也將產生“懲罰勞動、獎勵投機”的社會效果,此“示范效應”一旦在社會廣泛傳播,以人力資本形成為目標的資源投入同樣可能大大削減,導致人力資本產出的不足,卻誘使更多的資金被投放于金融市場,形成投機的羊群效應,導致國民經濟的發展彌漫在投機的氛圍里。因此,金融資本與人力資本之間的稅負差異必然對納稅人選擇工作或投機形成一定的強制,從而干預納稅人選擇經濟行為的自由。

      2.金融市場稅收優惠削弱納稅人基本權利的物質基礎。稅收是文明的對價,公民要享受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必須向政府讓渡一定的財產。作為現代國民經濟的核心產業之一,金融主體同樣分享了國家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金融業本身所固有的系統性風險更要求國家以各種監管手段來保證金融安全,對國家的公共服務有著更高的要求。事實上,金融市場發展所必需的公共基礎設施,如市場機制在全社會確立、完備的商業法律體系、穩定的宏觀經濟環境、講究誠信的文化成為商業文化的主流、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的建立和私人財產權利的憲法保護等[11],都依賴于國家擁有足夠的資金以履行自身的公共服務職能,從而“為整個社會提供最低社會安全網絡”[12]。因此,金融主體與其它市場主體一樣,應當分擔國家為提供公共服務而付出的成本,從而讓渡其部分財產與國家。然而,與此相背離的是,由于在金融稅法中明確規定金融交易的諸多稅收優惠,金融交易主體所承擔的稅收負擔遠遠低于其從政府獲得的公共服務所應支出的成本。在政府所需財政規模既定的情況下,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對于一部分人的稅收優惠,其實就是對于其他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的加重。[13]為支應金融市場的公共成本所需,政府不得不將取自各產業部門的稅收用于金融市場的公共產品的提供。金融交易主體本應承擔的稅收負擔轉而由其他產業主體提供,必然大大加重實體經濟中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形成稅負的不公平。

      除日常的財政投入以提供金融市場運作所必需的公共產品外,為防范金融風險、挽救危機破壞的金融市場,各國更是投入數額巨大的財政資金。在次貸危機發生后,美國以各種途徑向金融機構注資,尤其在2008年10月3日提出以授權政府購買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為核心內容的7 000億美元的金融救援計劃。在歐洲,各國直接向金融市場的注資也達到2萬億歐元。在中國,政府向金融業所提供的財政支持更是數額驚人,政府或向其提供大規模的財政注資,或向被關閉的金融機構提供再貸款,或為國有銀行提供減免稅優惠。可以預見的是,在危機過后,金融創新所蘊含的風險將對政府的監管提出更高的要求,為此,也將產生大量的財政投入。這些巨額的財政注資最終均必須由其他產業的納稅人來承受。從資金來源上看,各國救市資金一部分來源于稅收,一部分則來源于政府所發行的國債。由于國債是稅收的預先支付,因此,可以說救市資金最終均必須由納稅人以稅收的形式來承擔。各金融市場主體承擔了較其他產業主體偏輕的稅收負擔,卻占用了巨額的財政資金,享有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務,對其他產業的納稅人極不公平。在國家財政規模既定的情況下,金融市場所吸納的財政資金多,對其他公共產品的財政投入就少,從而影響其他產業納稅人所能夠享有的公共服務水平,影響其相關權利的實現。

      因此,各國于金融稅法中賦予金融交易主體諸多的稅收優惠,不僅與“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的目標相去甚遠,對公民職業自由權也形成一定的限制,更在形成稅負轉嫁的同時削弱公民基本權利所賴以實現的公共財政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說,金融稅法中的優惠措施欠缺合理正當性的基礎。

      三、走下神壇的金融市場:金融稅法立法意圖的再反思如前所述,在實現“促進金融市場發展”這一立法目標政策效果的有限性及造成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侵害與限制方面,尤有必要重新反思在金融稅法中以稅收調節功能為主導的必要性。不僅如此,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日漸背離的趨勢下,以“促進金融市場發展”作為金融稅法的主要立法意圖同樣值得懷疑。

      (一)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間的關系背離:金融市場在經濟發展中的重新定位

      各國對金融市場發展的高度重視,假定的基本前提是,金融市場的發展對實體經濟的增長有著極為關鍵和重要的意義。長期以來,金融市場被視作儲蓄與投資之間高效的轉化途徑,為社會閑散資金向各實體經濟部門的自由移動提供了充足的媒介工具,擴大了企業的融資渠道,加速了資本的轉移運動,為實體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來源。同時,金融市場的發展也為資源的重新配置提供了可能,有利于促進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進,從而為實體經濟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宏觀經營環境。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的發展存在正相關關系的前提下,國家通過在金融稅法中確立的稅收優惠措施能夠積極傳導宏觀經濟發展的意圖,并借金融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而進一步調節實體經濟的發展。

      然而,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這一前提卻倍受質疑。隨著金融創新的深入,金融市場作為現代經濟核心的地位正在被削弱,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的相關性也在逐漸減弱,兩者之間的聯系正在被割裂,金融市場逐漸脫離實體經濟的制約,呈現獨立發展的態勢。從本質上看,金融交易是一種價值權利的轉移,作為其交易標的的金融資產或者獨立于所代表的實物資產,或者根本不存在相應的實物資產代表,而僅僅代表虛擬化的符號,如債務、股票或期貨指數、天氣,如氣候衍生性產品所聯結的標的資產為全球氣候或溫度指數。如美國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即推出日高溫指數與日低溫指數。金融資產的價格基本上與生產成本無關,而與人們對其未來收入的預期有關,且具有自我維持和自我實現的特質。因此,它能夠脫離實體經濟的具體生產過程,利用人們心理預期的變化所造成的短期市場波動來賺取價差收益。由此可見,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其與實體經濟活動的正相關關系正在斷裂,兩者不存在相關性甚至出現負相關。金融市場對實體經濟發展的資金融通功能和資源配置功能已經大大弱化,金融市場已經不是實體經濟活動的晴雨表。

      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日益背離的情況下,金融市場形成了封閉的運行鏈條,大量資金在金融市場中囤積和沉淀,而不流入實體經濟中,形成所謂的“金融窖藏”金融窖藏是指那些用于金融資產投資而沒有對實物經濟活動起融資作用的資金。金融窖藏對實物經濟的影響是沒有定論的,這取決于特定的經濟環境。當金融資產提供的回報率比實物資本投資的回報率更高的時候,金融窖藏的增長可能會抑制實物資本的投資,從而造成金融發展和經濟增長的背離。[14]。在金融市場上沉淀的資金,僅在金融體系內完成自我循環,促使金融市場呈現爆炸式的發展。在金融市場的資本化定價機制下,參與金融交易的投資行為逐漸演化為以資本大小和價格博弈情緒為基礎的投機活動。這種投機活動已經完全脫離實體經濟的范疇,獨立于生產循環過程,其收益的取得也具有博弈性。有人甚至認為,非實質交易證券以該證券市場價格決定給付因素,由于證券市場價格受各種不確定因素尤其是投資人心理預期的影響,其價格變動實際上已成為隨機事件,以金融衍生品為內容的交易實際上與“以未來不確定、偶然的事件確定財物分配”的賭博并無差別。[15]馬來西亞前總理馬哈蒂爾指出:“金融衍生工具不是一種生意,它和預測賽馬中哪匹馬會贏的賭博行為沒什么兩樣”。[16]正如凱恩斯所言,當一個國家的資本市場發展變得跟賭場相似,則這種發展是有害的。[17]在這種情況下,金融市場的投機活動對資源流向“穩健性企業”將有不良的影響。金融發展可能造成金融脆弱性加劇進而可能導致金融危機,出現金融發展和經濟增長背道而馳的局面,金融發展對經濟增長的綜合效應和影響方向在一個不確定的世界里變得更加不確定。

      隨著金融市場由現代經濟的核心逐漸演化為投機盛行的場所,金融市場的發展能否最終推動實體經濟的發展,是否會導致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的沉積進而誘發金融風險,尚有賴于特定的經濟環境。在這種情況下,以“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作為基本的立法目標,并以此構建金融市場稅收法律規則體系是極不明智的。

      (二)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背離對稅收調節機制的阻斷

      以稅收作為政策工具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其前提在于稅負的減輕能夠降低金融交易成本,進而提高其收益。但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日益背離的情況下,金融產品的回報率與工業生產增長率之間存在明顯的“剪刀差”,并呈逐漸擴大的趨勢。由于金融產品的收益并不取決于實物經濟活動,而受眾多經濟變量的影響,單純降低金融交易的稅收成本,并不能夠必然提高其收益。因此,降低金融交易的稅收負擔能夠實現所預期的“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的目標,同樣是值得懷疑的。

      金融市場的發展使得稅收政策的傳導受到更多國際、國內因素的制約,而各種因素的影響力度和方向又不盡相同,因而稅收政策調控宏觀經濟的效果也受到一定的限制。金融市場投資結構和規模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金融市場的投資需求、信息透明程度、本身的流動性以及投資者非理等多種因素都將影響稅收政策所預期的傳導途徑。隨著金融自由化與金融市場全球化趨勢的加強,各國金融市場之間的相互依賴性增強,各個市場間諸要素的變化都將擴散并傳導至其他的市場。[18]各市場間的緊密聯系使得針對本國市場實施的稅收政策也同樣必須將國際市場的影響因素納入其考量范圍。從根本上說,在金融創新趨勢下,任何可能影響金融市場主體預期收益的因素都將影響其遵循稅收政策誘導的程度,因此,國內外金融市場的發展變化、短期資本的流動、對本國經濟和金融市場的信息與預期、金融資產價格水平的變化以及任何足以改變投資預期的突發性事件都將影響其政策效果的實現。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在傳統金融工具的基礎上,不斷衍生、組合新的金融工具。金融創新程度越高,金融產品的交易鏈條也越多,這將使得稅收政策在金融市場的傳導環節隨之增加。在傳導環節中各種經濟變量的互動關系更加復雜,稅收政策的調整對投資者信心及未來收益的預期效應將隨著傳導環節的增加而不斷改變。各市場參與主體對稅收政策在強度和方向上的反應也更加難以預測,各種經濟變量間的互動關系和過程更加復雜。稅收調節的政策效應實現的不確定性也由此產生。

      稅收對金融市場發展調節效果的不確定性在投機行為盛行的背景下將進一步加劇。在現代虛擬經濟背景下,純粹以投機為目的的金融交易急劇增加。投機行為主要為非理性的短線金融交易,并不足以對實體經濟產生實質性影響,只會影響金融資產價格的短期波動。在稅收政策實施過程中,投機易將對稅收政策引起的金融資產價格的波動起推波助瀾的作用,加劇金融資產價格波動的幅度,并縮短資金供求產生影響的實際過程,加快資金流動與調整的幅度。投機交易的加劇將使得稅收政策的實施導致資金短期的過度調整,甚至改變稅收政策預期的資金流向。可以說,投機行為的加劇使得稅收政策僅僅成為金融資產價格的變量之一,無法真正通過稅收利益的讓渡誘導資金的長期投資方向,進而影響實體經濟的發展。投機行為阻斷了金融市場本應具有的資源配置的傳導作用,使得稅收政策的實施效果更加無法預期。

      在金融市場與實物經濟日益背離的情況下,金融產品可以不依賴于實物資產,而僅以任何虛擬性的符號為基礎而無限量地被憑空創造,甚至根本僅僅是頭腦中的想象。金融交易以不具有任何實際價值的數字符號或虛擬資產作為交易標的,這就使得金融產品的提供者甚至可以根據風險和收益的變化,精確地調整金融工具的風險特性,以適應交易者對風險的偏好和容忍程度。[19]一旦稅收政策的調整造成不同金融資產的收益乃至風險的相對狀況變化,投資者將改變其持有的金融資產的組合。[20]當稅收政策調整其規制的方向和重點時,新的金融工具便可能被創造出來,以適應新的政策規則所產生的市場風險和收益水平。金融產品之間的替代效應越明顯,稅收政策越難以對某一特定的金融工具的交易給予特定的激勵,其調整預期甚至可能因金融產品之間的替代效應而落空。

      如果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的增長存在正相關關系,那么,對金融市場實施低稅負而減少的稅收收入有可能通過金融發展所帶動的經濟增長得以彌補。但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背離的情況下,稅收激勵可能僅僅引發金融市場本身的膨脹,無法透過金融市場的資金融通和資源配置功能推動實體經濟的增長。更重要的是,脫離實體經濟控制的金融市場,猶如一匹脫韁的野馬,對其實施的稅收政策無法通過預期的成本―收益調節機制,對金融市場的發展產生預定的引導效果。因此,在金融稅法中是否肯認稅收規則對金融市場的調節功能,應有必要對金融市場在當前國民經濟中的地位重新予以評估。

      四、回歸正途的金融稅法:量能課稅原則的重新確立無論從該制度對金融市場發展所產生的政策效果、對公民基本權利實現的影響,還是從金融市場的功能及其在金融市場上的定位,于金融稅法中明確金融交易的特殊稅收優惠,實現“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的立法意圖,都是值得商榷的。因此,稅收在金融市場上應當如何予以定位,而這一定位在金融稅法規則中應當如何予以體現,尤其值得關注。

      (一)金融市場上的稅收功能選擇

      稅收作為公民享受國家所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承擔的強制性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原則上,應以“支應國家任務的財政需求為目的”[3]。隨著市場經濟矛盾的加深,國家職能日益擴張,成為社會秩序的重要維護者和促成者。稅收作為經濟調節工具也日漸受到重視,并被廣泛用于調節收入分配和引導社會、經濟資源的重新配置,進而對市場經濟的發展予以干預和調節。自此,稅收不僅具有財政收入功能,更形成了市場調節的經濟功能,在稅法中也形成了一部分非財政目的的“經濟調節規則”。在現代市場經濟下,稅收的調節功能日益受到重視,“經濟調節規則”和“財政目的規則”成為稅法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以稅收優惠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顯然是稅收的市場調節經濟功能的重要體現之一。但如前所述,稅收措施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的效果極為有限,卻在很大程度上干預了經濟自由權的行使,并在一定程度上侵蝕了公民基本權實現的財政基礎。就性質而言,對金融交易提供稅收優惠,本質上是對金融交易主體所提供的補助金、補貼或社會給付。[21]在金融交易足以維持遠遠高于實物交易的收益水平的情況下,對金融交易主體給予補貼顯然并無實際的必要。對政府而言,放棄來自金融市場的部分稅收收入,在金融資產規模日益膨脹、金融交易日漸頻繁的今天,卻可能導致稅源的流失,加劇財政資金的短缺。以金融衍生工具為例,1986年末到1994年末,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合同的名義總值平均每年增長40%,從6 000億美元增加到89 000億美元,年交易量從3.5億份合同增加到11.42億份合同。[22]如此頻繁的金融交易和如此龐大的金融資產,可見,其間必然蘊藏巨大的經濟收益,成為政府重要的稅收來源。在稅收成為各國政府最主要的財政收入來源的情況下在西方發達國家,稅收占財政收入的比例平均為91.1%,美國為93.7%。從2003年以來,我國稅收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都在98%以上。,對金融交易提供稅收優惠,便可能導致國家機關運作、政府職能履行所必需的財政資金無法得到滿足。因此,對金融市場征稅,應當受到重視的并非其經濟調節功能,而是其財政收入功能,對金融交易征稅的稅法規范也應同樣以“財政收入目的的規范”為主。

      (二)金融稅法的正當合法性基礎:量能課稅

      稅收的功能不同,其相應的稅法規范的設計所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有所不同。在以經濟調節為目的的稅法規范中,基于經濟利益的誘導而達到調節經濟活動的目的,一般應當遵循“獎賞原則”。而在以財政收入為目的的稅法規范中,強調的是由全體公民負擔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開支,應當依循平等原則在全體國民間進行分攤。

      金融稅法的構建既然應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取得為主要目的,則應當使稅收在金融市場上盡可能維持中立,盡量使市場機制在金融業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作用,為此,金融交易課稅給金融業帶來的損失只能限于納稅額,不能給金融主體帶來除稅收以外的損失或負擔,避免因為課稅而導致不同主體的交易成本差異,避免稅收對資本投資選擇的扭曲效果。因此,有必要維持各金融主體之間、各金融交易之間平等的稅收負擔,依納稅人個人的經濟負擔能力平等課征稅收,對金融交易的完成所改變的納稅人的“經濟負擔能力”應當予以準確的衡量。

      反對向金融市場征稅的學者認為,金融市場的稅基具有整體的零和性,由于證券市場的交易不會產生收益,而只是投資者之間的收益轉移,因此,證券市場的稅基具有明顯的虛擬性,對虛擬的稅基無需予以征稅。更有學者認為,金融市場作為“資金融通場所”而存在,金融交易過程中,價值權利所代表的實物資本的物量和用途并未發生變化,金融交易本身并不被認為能夠創造新增的價值,只是實現交易各方的收入再分配。有學者強調,金融市場的利潤不過是一種分配性的轉移行為,是對實體經濟領域中收入和利潤的掠奪和轉移。[23]根據稅法理論,稅收應僅對財產增值額征收,在經濟總量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如果沒有新的價值產出,對金融市場則無課稅問題。

      且不論金融市場本身能否創造價值,金融交易的發生首先改變了交易雙方的收入分配。金融市場虛擬化的加深,不僅造成金融市場凈產值的虛增,更造成收入分配的扭曲。由于金融市場虛擬化的加深,使得資本化定價的資產越來越多。虛擬資本的運動雖然不創造物質財富,卻創造“國民財富”中的虛擬部分。因此,通過金融工具的投機行為往往可以獲得更多的貨幣收入,而真正創造財富的主體所獲得的收入遠遠不如從事金融投機活動的主體所獲得的收入高,從而造成了收入在不同主體之間的配置。就這些虛擬的國民財富而言,其增減與勞動無關,甚至與自然資源的利用及其技術無關,而僅僅與宏觀經濟政策、貨幣資產的膨脹或收縮有關。就資本利得而言,可以視為對金融市場主體所承擔的風險的補償,是投資者愿意承擔風險而取得的收入。就其本質而言,是一種不能預期的所得,或是意外利得,或是不勞增益。正因為金融市場投機所得的虛擬性及由此產生的對收入分配的扭曲,在對其進行課稅時應當對其與普通所得,如勤勞所得有所區分。在設定相應的稅收負擔時,不應當對此虛擬所得課以低于普通所得的稅收負擔,否則即可能刺激金融投機行為,進一步加深金融市場的虛擬化程度。為矯正因為投機行為所造成的收入分配的扭曲,對投機行為所得可以適當提高其稅負水平,以強制矯正收入在投機者和其他主體之間的分配,并以此稅收負擔提高金融交易的交易成本,抑制金融投機行為。

      金融市場本身不能創造新價值的論調實際上仍是值得商榷的。金融市場的增長本身不僅促進實體經濟的增長,其本身也構成現代經濟的財富內容,其自身的增長和擴張也構成現代經濟增長的內涵。[24]越來越多的實證和理論研究認為,金融市場已經形成獨立于實體經濟的價值增值機制。[25]有學者強調,金融市場同樣具有“生產性”,通過及時將各種相關的信息反映在有關金融工具的變動中,讓市場上的各行為主體(金融交易的當事人)在交易過程中加以消化,從而使實際資源的配置更少發生浪費,減少“沉沒成本”,使資源的配置更有效率。這便意味著,隨著金融工具的交易,市場上同一資源所生產的東西增加了,此即經濟的“增加值”或“增量”,構成了所有從事期權或期貨交易的收入來源。[26]不僅如此,金融市場通過帶動一系列服務行業的發展,提供了大量的就業機會,通過資本的優化配置使資本的使用效率進一步提高,從而創造出新的財富。實際上,金融資產占私人財富的比例越來越大,占居民總財富的比例甚至將遠遠超過有形資產的比例。[27]如果放棄對這部分私人財富的征稅,將造成國家稅基的巨大限縮,也將大量削減國家財政收入的取得。

      “租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以表征納稅能力之實質的經濟事實”,[28]金融交易無論是改變了財產在交易雙方的配置狀態,還是通過資金的重新配置使用創造新增的價值,都改變了金融交易參與者的稅收負擔能力,因此,應有必要重新評估金融交易參與者因其參與金融交易而發生的經濟力量的變化,從而確定其應當承擔的納稅義務。就所得稅而言,金融市場的投資所得,包括資本利得,應當與其他類型的收入如勤勞所得適用相同的稅率,而不應當給與過多的優惠。就流轉稅而言,對金融交易仍應課以一定的增值稅或交易稅,考慮到金融交易本身的特殊性,為保證金融市場的適度流動性,其稅率可以適當低于對實體經濟課征的增值稅的稅率。

      (三)金融領域的國際稅收競爭的消除

      對各國政府而言,放棄對金融交易的稅收優惠規則,依照金融交易所引起的經濟負擔能力的改變對交易主體進行課稅,實現從事不同金融交易的主體之間、從事金融交易與實物交易的主體之間的公平課稅,其最大的隱憂在于由此可能導致的本國金融市場國際競爭力的降低。如果在一個封閉的經濟體內,金融交易與實物交易實現公平課稅,稅收利益不再增強金融市場對逐利性的資本的吸引力,資本則可以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之間維持大體的均衡。 但當前的金融市場已經置身于開放的、全球化的經濟體之下,一國如果貿然放棄對金融交易的稅收優惠,從而提高交易主體的稅收負擔,則從一國金融市場流出的資金并不必然流入該國的實體經濟中,而是撤出該國,進入具有同質性的他國金融市場中,反而可能降低本國金融市場的運作效率。因此,要推動各國在金融市場稅法規則的制定中真正遵循量能課稅原則,必須在全球范圍內消除各國在金融領域的稅收競爭,在全球范圍內對金融市場的稅收課征進行協調,消除各國在金融領域的惡性稅收競爭,確定并保持對金融市場的合理宏觀稅負水平,各國對本國境內發生的金融交易課以相同或大體相當的稅收,并盡量消除資本跨國流動中的雙重征稅,進行廣泛的稅收合作,從而減少從金融市場擠出的資金向其他金融市場流動的機會,迫使其進入實體經濟領域中。

      五、結語金融業的發展在各國都受到了普遍的關注,甚至被視為關系本國經濟發展狀況的重要標志。正是在這一理念之下,一味以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為目標的金融交易的稅收優惠措施將在降低金融交易主體稅收負擔的同時,誘發金融市場的過度膨脹。此次金融危機的發生固然促使各國反思其金融監管體制,所奉行的金融稅法實際上也值得各國予以重新審度。稅收在金融市場的發展過程中應當扮演何等角色值得關注。在減稅浪潮中,實現對金融交易的量能課稅,以恢復被扭曲的收益率差異,盡管是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協調發展之所必需,但仍可以預見,這必然面臨諸多的經濟或是政治的壓力,加之這一原則在金融稅收立法中的確立和遵循更需各國政府攜手與共,其實現過程的艱辛與漫長并不難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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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lative Choice on Tax

      for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Market

      ――with the Focus on Function of Tax to Regulate

      Tang Jieyin

      (Department of Law,China Youth University for Political Sciences,Beijing 100089,China)

      Abstract:The 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had attracte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s on financial innovation risk in the world. Tax policy as one of important fiscal instruments was adopted to deal with this crisis in many states. However, the reasonability of the tax rules which decide the tax burden of financial transactions has seldom been reflected. The decrease of the tax burden of financial transactions in order to promote its native financial market is one of the reasons that enlarge the diversity of the profitability ratio between the financial market and industrial sector. The exorbitant profitability from financial transaction has resulted into the expansion of the monetary aggregates in financial market.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legislative intention of the lower tax burden for financial transactions in tax law of most states and believes there is not legitimacy to provide tax incentive or even exempt to financial transactions when the financial markets are becoming speculative places. This article believes that it is important to collect the similar tax on the financial transaction with industrial sector, so that the diversity of profitability ratio between financial market and industrial sector can be decreased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se two sections in modern economics should develop in harmony with each other. Besides that, this article also suggests that the tax competition in financial markets should be avoided since the financial market in different countries can be substituted for one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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