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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責任風險應對
工程項目安全法律責任來源于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合同。控制事故隱患是項目安全管理的最終目的,系統危險的辨別預測、分析評價都是危險控制技術。以工程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為主,加強有關的安全檢查和技術方案審核工作,通過利用危險控制技術,做到預知危險、杜絕危險,把安全事故及法律風險發生降到最低。
1三全原則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三控制原理借鑒于美國管理學全面質量管理(TQC)的思想,對于安全管理同樣適用
1.1全面安全控制
要求做到:縱向組織管理角度,安全目標的實現,有賴于項目組織的上層、中層、低層乃至一線員工的通力協作,尤以高層管理能否全力支持和參與,起著決定作用。高層側重安全決策,制定安全方針、政策、目標和計劃,并統一組織協調各部門、各環節、各類人員的安全控制活動,中層要落實領導層的安全決策,運用一定的方法找到各部門的關鍵、薄弱環節或必須解決的重要事項,確定出本部門的目標和對策,更好的執行本部門的安全控制職能,基層則要求每個員工都要嚴格按標準、按規范進行施工和生產,相互分工合作,互相支持協助,開展群眾合理化建議和安全管理小組活動,建立健全項目的全面安全控制體系。橫向項目各部門職能間的配合角度,要保證安全目標的實現,必須使項目組織的所有安全控制活動構成一個有效整體。廣義上,橫向配合協調還包括業主、勘察設計、施工及分包、監理材料設備供應方之間,各相關方應都制定安全控制的方案并互相支持。
1.2全過程安全控制
建設工程的完成要經歷一定的周期。安全控制應從源頭開始,貫穿始終,進行全過程控制。為保證安全目標的實現,必須把影響安全的所有環節和因素都控制起來,主要有項目策劃與決策過程、勘察設計過程、施工采購過程、施工組織與準備過程、檢測設備控制與計量過程、施工生產的檢驗試驗過程、安全目標的評定過程、工程竣工驗收與交付工程及工程回訪維修過程。全過程控制要強調預防為主、不斷改進思想,將安全管理重點從“事后把關”轉移到“事前預防”上來;還要強調為顧客服務思想,在項目組織內要樹立“下道工序是顧客”、“努力為下道工序服務”的思想,使全過程安全控制一環扣一環,貫穿整個項目過程。
1.3全員參與安全控制
全員參與安全控制是工程項目各方面、各部門、各環節安全工作的綜合反映。其中任何一環節、任何一個人的安全工作質量都會不同程度的直接或間接影響工程項目的整個安全目標。全員參與安全控制要求必須抓好全員的安全教育與培訓,要制定各部門、各級各類人員的安全責任制,明確任務和職權,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以形成一個高效、協調、嚴密的安全管理工作系統,要開展多種形式的群眾性安全管理活動,充分發揮廣大職工的聰明才智和當家作主的進取精神,采用多種形式激發全員參與安全控制工作的積極性。
2綜合控制原則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2.1法律手段
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主要通過法律手段來規范建筑建設市場的安全,盡可能的減少直接行政干預。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是國家以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安全標準,以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企業應當以國家法律法規標準為基準,細化制定出符合本企業實際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具體操作規程和管理流程,尤其是各類強制性技術標準應當等于或高于國家標準。依法治企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必修課。實踐證明,絕大多數安全事故是由于不守法而造成的,所以依法生產、依規范操作是減少或消除安全事故的根本保障。
2.2經濟手段
經濟手段通過建設市場內在的經濟聯系,調整各安全主體之間的利益,從而保證安全管理的經濟基礎。經濟手段是各類安全生產責任主體通過各類保險和擔保來維護自身利益,同時國家通過經濟杠桿使質量好、信譽高的企業得到經濟利益,這是市場機制發揮基礎作用的手段。工傷保險、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建筑工程一切險、經濟懲罰制度、提取安全費用和提取風險抵押金等經濟手段,是在建設建筑業中普遍使用的經濟手段各種經濟手段通過經濟刺激方式促進企業安全管理系統的改善,促進企業安全業績的提高。
2.3科技手段
安全管理需要安全科技的推動,安全科技的使用可以幫助人們帶來更低廉的成本和更有效的安全防護。要實現安全生產,必須依靠科技進步,大力發展安全科技技術,以改造傳統工程建設建筑業的生產過程,從設計、施工、技術裝備、勞動保護用品等方面保障安全生產,從本質上為促進企業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技術手段支持,最終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在安全技術問題上,除國家增大投入外,企業也應在可能的前提下,增加科技研發的人力、物力、財力的投人,如果研發成功,對企業、對國家、對社會都是貢獻,也能為企業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應當引起重視。
2.4文化手段
企業應當重視安全文化建設:安全文化手段是企業進行安全管理的內在的驅動力,是企業通過對多年工程實踐中的成功管理經驗和失敗管理教訓的總結,從而對安全生產管理指導思想問題進行的理性概括。安全文化建設是企業滿足法律、道義、社會責任的基本前提,也是與國際勞工大會倡導的預防性國家安全與健康文化接軌、增強國際競爭力的必經程序。
2.5行政手段
企業行政手段在安全管理控制方面也是不可或缺的手段,是配合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得到有效落實的重要保障。實踐證明,將安全工作績效作為考核員工的重要指標,并與其職務的升降合理掛鉤,一般是能夠激發員工安全責任意識和工作積極性的,對于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會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
3資質控制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實踐證明,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包工程,是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主要原因,必須嚴把資質審查關。包括兩方面,其一是專業承包資質,其二是安全資質。要堅決杜絕不符合資質條件的單位參與工程建設,杜絕掛靠等多種形式規避國家資質管理的違法行為。
4建立體系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影響工程項目安全的因素主要是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作業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必須針對這些危險因素的影響,建立完善的安全控制體系,形成組織系統、責任系統、要素系統、制度系統。遵循科學的安全控制程序,按照確定安全目標——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落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體系、管理要點、培訓、技術措施、技術要求、安全檢查、傷亡事故應急處理等)——安全技術措施的驗證糾偏——持續改進——完成工程的程序,形成具有安全控制和管理功能的有機整體。
5技術措施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要時刻關注施工技術的最新發展成果,將成熟的安全技術工藝應用到工程實踐之中,最大限度保障避免或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6安全教育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安全教育能提高人的安全意識,增強人的安全自覺性和安全技術知識,防止或避免人的不安全行為,減少工作失誤。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通過安全思想教育,使生產人員具有良好的自我保護意識,防范風險于未然;通過安全技術教育,使生產人員掌握安全生產知識,熟悉安全生產技術和安全操作規程;通過安全法制教育,使生產人員了解法律責任,自覺遵守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把安全知識、安全技能、設備性能、操作規程、安全法規等作為安全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建立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制度。
7技術交底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工程項目開工前,項目部的技術負責人必須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工藝、程序及安全技術措施等向承擔施工作業任務作業隊負責人、工長、班組長等相關人員進行交底;結構復雜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應有針對性的進行全面、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參與各方均應保存雙方簽字確認的安全技術交底記錄。
8安全檢查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安全檢查的目的是及時發現、處理、消除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控制水平。包括定期、突擊、特殊檢查。定期檢查是已列入安全管理活動計劃,有計劃、有目的、有準備的檢查;突擊檢查是無固定檢查周期,對特殊部門、特殊設備進行的安全檢查;特殊檢查指對預料中可能會帶來新的危險因素的新安裝設備、新采用的工藝、新完成的項目,在投入使用前,以“發現”危險因素為專題的安全檢查。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計劃、安全保證措施、安全教育、安全設施、安全標識、操作行為、違規管理、安全記錄等。
9證據保全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安全管理工作應與信息管理工作密切配合,利用IT部門研發的工程項目管理軟件,對工程安全進行現代化的管理,保全安全數據信息,保留有關安全管理過程中形成的一切書面資料證據,并制作備份,保留原件。這些工作在發生事故時認定相關人員是否履行了法定職責,是否承擔事故責任將起到重要的證明作用。
關鍵詞:因果關系;共同侵權形態;原因力;相當因果關系說
因果關系在侵權行為中是確定案件的性質以及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按照侵權行為法的規定,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的發生之間是否存在著因果關系是行為人是否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理論上,它在傳統民事侵權責任四要件中居于核心地位;實踐中,它是維護司法公正所要考慮的首要因素之一。
一、因果關系概述
(一)因果關系的概念
哲學上認為,世界是由運動著的事物所構成的普遍聯系、相互制約的整體,“把它們從普遍的聯系中抽出來,孤立地考察它們,而且在這里不斷更替的運動就顯現出來,一個為原因,一個為結果”。因此,因果關系是指自然界和社會中,客觀現象之間所存在的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系。
在一定條件下,一種現象可以引起另一種現象的出現,這在現實世界中普遍存在。而人們通常把引起某一現象出現的現象稱為原因,被引起的現象稱為結果。這種引起與被引起之間的聯系,就是哲學上的因果關系。據此可以得知,因果關系是客觀存在的,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同樣也具有該屬性。也就是說,如果某一違法行為引起了某一損害事實,那么某一違法行為是原因,其引起的損害事實是結果,即可以認定該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
(二)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
在侵權法中,因果關系是指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在對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或者對物的內在危險之實現導致的損壞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即準侵權行為情形)。
由此可以看出,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客觀存在性。因果關系是客觀存在的,直接表現為它是一種存在于任何客觀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聯系,且不以人們的主觀意識為轉移。應當注意的是因果關系本身是客觀的,屬于事實判斷的范疇;但人們對侵權責任中因果關系的認識卻是主觀的,屬于價值判斷的范疇。
2.單向可逆性。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在邏輯思維上是單向的,只可能由“因”引起“果”的產生,有因必有果;在推理方式上是可逆的,旨在通過損害結果逆向尋找加害行為,達到確定責任承擔者的目的。
3.普遍聯系性。事物與事物之間是相互聯系的,具有普遍性。但為了了解某個現象,需要孤立地考察它們時,我們就可以在普遍聯系性中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發現原因,確定結果。
4.必然規律性。因果關系的發展本身是有規律的,未知的因果關系可以從已知的因果關系中推論得出,也可以從現有的因果關系推論將有的因果關系。
(三)共同侵權中的因果關系
共同侵權的因果關系,是指加害人的共同行為作為一個總原因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在共同侵權行為中,如果能夠理解其因果關系所包含的內容,對深入了解共同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國學者對此問題有不同的觀點,張新寶教授認為,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共同侵權行為情況下,不僅所有行為人的行為符合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而且每一個行為人的行為也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也有學者認為,關于因果關系,以共同侵權行為總體上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即可,不以各行為人的個別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為成立要件。從上述不同的觀點中可以看出,張新寶教授細化了共同侵權中的因果關系,特別是把每一個個別行為與引起的損害結果進行分析后得出總原因,采用歸納的原理從具體到抽象。而后一種看法是從總體的角度確定總原因,再對總原因與損害結果之間的關系進行分析,進而確定每一個行為人所應承擔的責任,采用演繹的原理從抽象到具體。筆者認為,不論從哪個角度,運用那種推理方法來確定共同侵權行為,只要每個行為人的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都具有一定的原因力,那么該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的發生就存在因果關系。也就是說,那些雖然進行了一定的行為,但是其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不具有原因力,或者與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的,就不屬于共同侵權行為人。
二、不同形態的共同侵權與因果關系
共同侵權通常呈現出的形態主要包括共同危險行為、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以及教唆、幫助行為等。無論是哪種形態的共同侵權,因果關系都是必不可少的構成要件之一。共同侵權行為的不同形態與因果關系之間,可以說復式因果關系的多樣化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一)共同危險行為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準共同侵權行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情況。
在共同危險行為中,僅一人或部分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且該因果關系還存在轉化的過程——在未致損害的階段,行為人的危險行為僅具有侵害的可能性,并不構成對任何人的實際侵權。只有當這種可能性轉化為客觀的損害結果時,才構成共同危險行為,該具有相應危險性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才產生必然的因果關系。理論上把該因果關系歸屬于“不確定的因果關系”,又稱“擇一的因果關系”,即在共同侵權中無法查明誰是真正的侵權行為人且受害人的損害是由該具有危險可能性的行為所致的前提下,如果能夠確定數人的行為都具有造成損害的相同的危險可能性,那么真正的侵權人就是其中的一人。而在共同侵權行為中,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都具有因果關系且屬于“確定的因果關系”,不存在轉化的問題。
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是指數個行為人并無共同的過錯,但由于數個行為的結合而致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在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中,數個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確定的,行為人也是確定的,每個行為人的免責事由是證明自己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而在共同危險行為的情況下,每個行為人的行為只具有導致結果產生的可能性,但總體上所有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都具有因果關系,因此,通常推定每個具體行為人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所以,對于共同危險行為來說,證明自己的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還不足以成為免責的條件,必須證明誰是真正的行為人才能被免責。
(二)教唆者和幫助者
教唆者,即造意者,指鼓動、唆使或策劃他人實施加害行為的人。幫助者通常是指為加害人實施加害行為提供必要條件的人,提供這種條件的時間通常是在加害行為實施之前或者加害行為進行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8條規定了教唆、幫助他人實施加害行為的三種情況:(1)原則上,教唆者、幫助者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2)教唆、幫助無行為能力人實施加害行為的,教唆者、幫助者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3)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第一種情況是從整體上對教唆、幫助行為的性質與責任承擔進行歸納,教唆者、幫助者把侵權信息傳遞給實行人,通過實行人的加害行為達到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目的。在此過程中,教唆者、幫助者相當于信息源,對結果的發生具有原因力,即信息傳遞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第二、三種情況是從教唆對象的角度進行分析,如果教唆、幫助行為中涉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教唆者、幫助者通常是把他們當做侵權的工具,教唆只構成整個加害行為的一個環節,但就是在該環節中教唆者已經將實行人后續將實行的侵權行為提前實施完畢,因此教唆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是顯而易見的。
三、共同侵權因果關系的原因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從該條可以看出,法律中已經明確規定適用因果關系中的原因力理論,該理論成為共同侵權中行為人是承擔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的判斷標準之一,其分類也成為司法實踐中判斷侵權行為原因力的大小的依據,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主要原因在共同侵權的因果關系中起到決定性的影響,次要原因只是一個次要因素,不起決定作用。可見,主要原因是指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具有主要作用的原因,其原因力較大;次要原因是指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起次要作用的原因,其原因力較小;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具有相同作用的原因,其原因力也是相同的。
第二,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直接原因可以直接引起損害結果的發生,無需介入其他人的行為就能夠導致損害結果,它在損害結果的產生、發展過程中體現出必然存在性。間接原因是指直接引起結果發生需要介入其他人的行為,間接原因對損害的發生往往是介入了其他因素,并與之相結合后才產生了損害結果,體現出偶然介入性。
綜上所述,確定共同侵權構成要件中的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僅在侵權法因果關系的理論中具有較大的影響,而且是確定行為構成共同侵權的重要前提。合理借鑒共同侵權的因果關系理論將對司法實踐中有關共同侵權行為的認定和侵權人承擔責任的比例劃分具有積極的意義。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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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本文從家庭暴力這一在我國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入手,分析其含義、特點,剖析了我國家庭暴力現象形成的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從法律角度闡述了其中的不足和存在的問題;針對家庭暴力司法干預方面提出了幾條建議和對策。
關鍵詞:家庭暴力司法干預
論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預
引言
家庭暴力作為我國一種越來越嚴重的社會現象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作為一名法學專業的學生又是一名人民警察,我將要從法律方面探析這一現象。深入剖析其成因和特點,特別對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預提出建議。
一、我國家庭暴力現象的現狀
相信有部電視連續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很多人都看過,它是我國首部反映家庭暴力的電視連續劇,劇中女主人公梅湘南和男主人公安嘉和結婚才不久,就不斷遭到安嘉和施暴,被打的肋骨斷裂,胎兒流產。這部電視劇在全國范圍內熱播,說明了家庭暴力現象已經受到人們極大關注。
家庭暴力問題是全球性的問題,同樣也是全國性的問題。雖然,對于家庭暴力的狀況,沒有確切的統計數字。但全國婦聯2002年的一項調查表明,在我國2.7億個家庭中,約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竟有9000萬個家庭籠罩在暴力的陰影之下。我國家庭的離婚率為1.54%,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其中25%禍起家庭暴力。據了解,當前,我省家庭暴力發生率居于全國前列,家庭暴力在我省農村,特別是相對貧困的地區,發生率較高;在城市,大多發生在文化程度較低的家庭和流動人口中。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夫妻之間,男性施暴者占95%以上,施暴者年齡在45歲以下的占調查總數的58%,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0%以上,農民,個體戶和無業者占大多數。我省婦聯統計顯示:2005年,家庭暴力案件占婚姻家庭案件比例達到46.8%比上年升了20.8%。省婦聯2004年對我省一所女子監獄的調查發現,大多數女犯的犯罪原因與家庭暴力有關①。
二、家庭暴力的含義,特點、危害及成因
(一)家庭暴力的含義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明確規定,婚姻法中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另外,司法解釋對家庭暴力的界定還采取了較為客觀、嚴格的標準,沒有把日常生活中偶爾的打鬧、爭吵理解為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特點
家庭暴力主體主要是家庭成員,是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親屬,一般來說具有親屬關系和共同生活兩個特征;家庭暴力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等;施暴者在主觀上必須有實施暴力的故意;施暴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觸犯刑法的施暴者,要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對于一段時間持續發生的一般的傷害行為,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受害人給予保護,符合民法上的侵權行為的,要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責令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另外家庭暴力還具有暴力場所的特定性,形成原因的復雜性,外界介入的困難性,受害程度的不可測定性等特點②。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1、導致婚姻破裂和家庭解體
家庭暴力的最惡劣的后果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家庭解體。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原素,對社會秩序的穩定起著重要作用,家庭的解體必然引起社會秩序的混亂,可見,反家庭暴力將成為全社會的口號。
2、對女性的危害
家庭暴力對女性最普遍,也是最直接的傷害無疑是對婦女身心健康的摧殘,一方面,婦女在經常受到暴力后,身體健康亮起了紅燈,常疾病纏身,痛苦不堪,同時遭受粗暴的對待后,婦女精神上往往產生了障礙,種種痛苦的回憶常常伴隨她們一生。使她們時時從惡夢中驚醒,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會引發女性犯罪,在婦女忍無可忍,求告無門的時候,往往選擇最后一搏,將丈夫送進了地獄,也將自己送進了監獄。
3、對未成年人危害
常常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幼小的身心受到傷害,今后的生活也會受到影響。
(四)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1、思想上的原因
在男尊女卑的中國封建社會里,女子作為男子的依附品而存在,社會要求女子的便是“三從四德”延嗣宗族而已,婚姻更是關系女性一生命運和生死存亡的大事,婚姻,是婦女的苦難,又是婦女的希望;是婦女的囚牢,又是婦女的依靠。中國的女性往往視婚姻為唯一的歸宿和目標,千百年來,婚姻如同一道堅強無情的鐵索,拴系著婦女的身心,演繹著一幕幕扭曲變態的悲觀離合③。我國現今社會仍存在封建思想的流毒,受傳統價值觀和不良習俗影響,家庭
暴力仍在發生。
2、認識上的原因
現今社會冷漠,寬容的態度是滋生家庭暴力的溫床,家庭暴力長期以來被看成是“家務事”。在實踐中,只有10%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報警,而且很多警察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的私事,不屬于他們日常管轄范圍,因而常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受害者繼續生活在陰影下。在我國,單位、居民委員會、鄰里及親友們對家庭暴力也往往睜一眼,閉一眼,極少認真過問。
3、經濟上的原因
現今社會由于不公平的就業因素等原因,導致婦女爭取到職位以及升遷的機會較少,因此經濟無法完全獨立,常處于從屬被動的狀態,受到傷害后也只能忍氣吞生,我認為經濟原因是造成家庭暴力事件居高不下最根本的原因。
4、受害人的態度
其一、受害人在家庭中往往處于相對較弱的地位,在受到暴力侵害時表現之一就是默默忍受,同時家庭成員之間互相交織的利害關系也使相當多的受害人不敢反抗,逆來順受,他們往往認為施暴者畢竟是自己的親人,如果自己對外宣揚或向執法機關告發,自己和家人的聲譽也就全毀了,家也散了,為了這個家,能忍則忍了。其二很多受害人愚昧無知,她們因為文化水平低,受到暴力侵害不知尋求外援和法律保護,而是認為是自己命苦,命中注定,無可奈何,正是由于受害人的容忍和麻木,更加強化了被害人的角色,不僅不能讓施暴者良心發現,停止危害,反而是變本加厲,更加肆無忌憚。
5、法律上的缺陷
雖然我國在法律上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但相關法律仍有一定缺陷,該問題還將在下文詳述。
三、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預
司法干預是國家司法機關運用國家司法權實施的,其干預措施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具有強制性,是各種干預家庭暴力的措施體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強化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國際間有關家庭暴力存在問題的司法干預
美國規定:對施暴男人使用“禁止令”。警察有權將施暴者立即帶入警察局予以關押或逮捕,并對受害婦女的傷痕進行拍照,以備日后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在緊急情況下,給受害婦女開具“保護令”,或給施暴者開具“禁止令”。“禁止令”的主要內容包括:禁止威脅妻子、禁止傷害妻子、禁止靠近妻子(如妻子的汽車、住房、辦公室)、禁止打電話與妻子聯絡,如果施暴者違反了禁止令,則很可能因違法而面臨被指控。在挪威,在1994年修正案基礎上,1995年1月1日,一項禁止施暴者進入特定區域、禁止其跟蹤、探訪或以其他方式與受暴婦女接觸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實施。修正案規定:受到暴力的婦女,即使還沒有對施暴男性提出刑事指控,仍然可以得到保護。所以,現在,那些受到身體、犯、虐待的婦女可以通過申請限制令,避免再次遭到暴力。對施暴者限制令的實施也為公訴機關發現某一男性有可能實施威嚇行為,提供了充足根據。加拿大的許多省份,都頒布了“家庭暴力法”和“緊急狀況下保護令”,如果婦女受到暴力威脅,隨時可以打電話向警察求救,在沒有當事人允許的情況下,警察可以破門而入并把丈夫帶走,限定一段時間內不許回家,以免其繼續虐待妻子,直到警方認為解除暴力威脅為止④。
(二)我國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
1、有關法律規定
我國的法律、法規中已有很多涉及到了家庭暴力。
除了《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外,2001年,我國《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條款,《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其中加入了反對家庭暴力的條款,明確規定“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另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已有湖南、四川、寧夏、江西、陜西、湖北、黑龍江、山西、安徽、山東、遼寧、貴州、河北、海南、青海、甘肅等省、自治區制定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關條例、意見或辦法。我們河南省也在2006年3月29日省十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通過了《河南省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
2、我國司法干預存在問題
現行法律雖然對家庭暴力問題作了一些規定,但是存在許多缺陷,并且操作性也不強。缺陷表現為兩點。一是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較模糊,比如《婚姻法》規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并未對家庭暴力作界定。在草案中,專家們比較傾向于聯合國關于家庭暴力的新近定義:在家庭內發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為,包括毆打、虐待、、剝削以及其他有害于傳統習俗的行為。二是對家庭暴力的干預措施規定不夠完善,沒有具體的操作措施。雖然我國《憲法》、《婚姻法》、《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對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規定,但由于各種原因,存在立法分散、原則性強、具體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對家庭暴力沒有明確的規定和制裁的條款。比如,丈夫對妻子施暴造成身體損害,如果按照《民法》,妻子可以獲得經濟賠償,但是夫妻財產一般都共同所有的,這就使得對施暴者的制裁變得沒有實際意義。
有了比較完善的法律,有了反家庭暴力的社會共識,有了必要的援助和支持,才可以有效制止家庭暴力,防止各類家庭悲劇的上演。
四、對我國家庭暴力事件司法干預的建議
下面是我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方面幾點自己的建議:
(一)推進立法完善
我國多項法律、法規中雖然涉及家庭暴力的問題,但還是應該有一部針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以及頒布司法解釋或者修改政策,將家庭暴力行為明確納入法律規范或司法活動調整的范圍,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在立法條件成熟的時候,制定統一的反家庭暴力法。
(二)明確司法機關對家庭暴力干預義務
司法人員中對我國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認識不一,仍有相當一部分人因受中國傳統觀念的影響,對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人員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例如:公安人員缺乏社會性別觀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糾紛不屬其工作范圍為由不予處理,立案不及時,直接導致鑒定難。派出所對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時立案偵查,不給受害人出具委托鑒定函。而沒有法醫鑒定書,就無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據有關統計,被調查的司法工作者普遍認為對家庭暴力應該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干預(遼寧省為74.8%,北京宣武區為72.5%),但相當一部分人認為當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在評價所在地區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現狀時,近一半的人選擇了一般,還有10%~15%的人選擇了不力或很不力,而且學歷越高、職位越高對家庭暴力處理的現狀評價越低。大多數被調查者將處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歸咎于認識不足和無法可依,這一結果也真實地反映了目前我國反家庭暴力中存在的最主要問題⑤。
實踐證明,法律的剛性權威對家庭暴力現象具有有效的威懾效應,司法機關的干預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因此應當使司法人員明確對家庭暴力的意識和責任,尤其是基層公安派出所處于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第一線,應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及時有效的救助。與此同時,司法機關應當重視對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審理。公安、檢察機關和法院應該聯手形成一個反對家庭暴力的網絡,向社會公眾發出強有力的信息:家庭暴力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有人擔心,如果公安檢察機關對家庭暴力進行干預,將使警力發生困難因而顧此失彼。事實上,國外的成功司法實踐表明,這種有效的干預將大大減少其發生率。如果現場拘留施暴者并對其提起公訴,使受害人再次遭其毆打的概率減少了一半;如果不對施暴者提起公訴,受害人往往會再次受到暴力威脅或毆打。
我作為一名人民警察,針對公安機關干預家庭暴力方面也做了相關調查,有這樣一種做法:《干預家庭暴力社區警務理念》,它改變了民警干預家庭暴力的單一做法,通過社區民警沉入社區開展工作,加強與社區居民、社區組織、婦聯等機構的合作,讓社區民眾了解警察、認同警察,警察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工作的開展一方面指導社區居民研究社區中的家庭問題,提高當地社區的道德水準、改善居民行為方式;另一方面,鼓勵和動員社區居民協助警方做好家庭暴力的干預工作。鄰里守望職能實現所達到的效果即為警力的整合,它依托社區基層組織,關注和培養社區居民的自助和互助,強調的是互動與共同參與,從而不僅使家庭暴力發生的隱秘性降低,使家庭暴力發生的信息動態化,而且使警察干預家庭的途徑由被動的事后制止拓寬為主動的預防與制止相結合,緩解因警察單兵干預家庭暴力而導致的諸多不利,多機構、多層面干預行為的實現,使法律賦予受害人的社會救濟與司法救濟在最大限度內發揮各自的作用,較好地緩解了警力不足與家庭暴力多發性、反復性、當事人寬容性之間的矛盾,既可有效地化解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糾紛,將家庭暴力防控于萌芽狀態,同時又可使受害人短期與長期安全得以保障。建立這種多元化群防群治方式,構成了家庭暴力防控的常效機制,真正使家庭暴力防治成為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它有效地拓展了警察干預家庭暴力的空間⑥。我認為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報警納入“110”出警工作范圍,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報警求助時,應當迅速出警,及時求助,在受害人需要時,為其提供有關證據,對實施暴力危害的行為人,公安機關應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觸犯刑法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依法立案偵查。
(三)改變司法人員觀念,加強培訓
加強對司法人員的各種培訓,特別是有關社會性別和家庭暴力干預的培訓,使司法人員增強社會性別意識,徹底改變對家庭暴力認識上的誤區,理解受虐婦女的困難和處境,掌握防治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工作原則、處理程序和方法等,更公正地審理各種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案件。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有效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需要各部門通力合作,綜合治理,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強化法律意識,加大執法力度,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真正納入正規化、法律化軌道,同時各部門也要積極探索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好思路,好辦法,保障家庭和睦、和諧、穩定,從而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①趙順利:《制止家庭暴力110將出手》鄭州日報2006年3月28日5版
②騰蔓:《家庭暴力的內涵及法律特征》,《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01年1期
③盧玲:《〈屈辱與風流〉圖說中國女性》,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2版85頁
④佚名:《論家庭暴力事件刑事司法干預》中國大學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