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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部分企業的管理人員并沒有認識到外部環境變化對于企業發展的影響,在人事管理中,仍然采用傳統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模式,暴露出了許多的不足和問題,嚴重影響了企業的穩定發展。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管理模式問題
受計劃經濟殘留的影響,當前部分企業尤其是大型國有企業,在人事管理中采用的仍是傳統的勞動管理模式,不僅與現代企業的發展戰略相互脫離,也沒有與企業的經濟效益目標緊密結合,一般只強調勞動人事管理工作本身功能的發揮,將工作的重點放在勞動力的配置及勞動紀律范圍內規章制度的管理,又或者片面注重企業領導交辦的應急事項,缺乏與企業發展戰略的有機結合,缺乏對員工的統一規劃管理及對人才的有效選拔、培養和任用,難以滿足現代環境下企業全方位人力資源管理的需要。
2.觀念認識問題
在傳統的資本理論中,一般都是將資本理論基礎建立在勞動價值論的基礎上,建立在資源同質性的假設下,其核心是實物資本或者物質資本。在這種理論背景下,過分強調了物質資本的決定作用,而忽略了人力資源在企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從而影響了企業的長遠發展。
3.內部機制問題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許多企業都建立起了相應的競爭機制和激勵機制,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仍然缺乏切實可行的考評比標準。在傳統的人事管理中,對于員工的激勵一般都是以物質激勵為主,通過獎金的形式實現,激勵手段相對單一,無法形成對員工精神層面的激勵,同時也缺乏對員工德、能、勤、績的全面考核,沒有在企業內部形成良好的競爭氛圍,員工主動性和創造性難以得到有效發揮,無法充分激發員工的潛能,導致在企業內部存在著干好干壞一個樣,出現不求上進的情況。
4.缺乏合理的人才選拔
當前許多企業在人才選拔機制方面的管理也比較混亂,人才的流通性較差,而且也難以根據市場需求進行人才管理,一方面人力資源的質量難以保證,員工專業素質較差甚至沒有接受過相關的教育和培訓,嚴重影響了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很容易滋生問題,影響企業的穩定健康發展。
二、現代環境下人事管理工作的轉變
針對上述問題,在現代環境下,企業管理人員應該及時轉變觀念,切實做好人事管理工作的轉變,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對問題進行處理,推動企業的穩定健康發展。
1.強化人力資源管理
在計劃經濟時期所形成的勞動人事管理模式,企業的發展目標受政府限制,人才的分配也是由政府進行的。而在當前市場經濟背景下,企業成為了獨立的社會經濟實體,擺脫了政府的行政干預,實現由勞動人事管理向人力資源管理的轉變,可以說是一種必然趨勢。對于企業而言,應該將勞動人事管理與企業的發展戰略緊密聯系在一起,強化對于員工的招聘和管理工作,確保員工的素質能夠與企業的發展戰略緊密結合,激發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在企業中營造共同的價值觀,對員工進行有效引導,推動企業戰略目標的有效實現。
2.拓展人事管理的范圍
一方面,要加強人才的培訓和教育。人力資源的層次或者說價值不是固定不變的,對于企業而言,支出相應的資金和精力,做出有意識、有目的的投資,就能夠有效提升勞動力的層次,人力資源也會相應發生變化。因此,做好人才培訓開發,是一項有利于人才增值和企業發展的雙贏投資。對此,企業應該充分重視起來,立足自身發展的戰略目標,針對崗位需求,切實做好人才培訓和教育工作。需要注意的是,人力資源的開發應該制定合理有效的計劃,確保培訓和教育的長期性、持續性,對員工及整個企業的工作績效進行改善。另一方面,要加強企業文化建設。企業文化也稱組織文化,是一個組織由價值觀、信念、符號、處事方式等組成的特有的文化形象,是一種以企業為本的管理文化,對于企業的發展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對此,企業人事管理部門應該充分重視起來,將企業文化建設納入人事管理部門的職責范圍,充分挖掘其在企業中的導向、動力、融合力等功能,培養員工的主人翁意識和責任感。
3.建立有效的競爭激勵機制
在當前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環境中,人才的流動是非常迅速的,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企業應該建立有效的競爭機制和激勵機制,留住人才。從目前來看,比較常用的措施包括高薪留才、帶薪休假、事業留才、感情留才等。企業管理人員應該結合企業自身的經營目標和工作任務,對員工進行合理配置,同時有計劃地對人力資源進行更新,促進其在企業內部的流通,確保員工潛能的有效發揮,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使得員工可以獲得完成工作后的成就感,建立起一個相對有效的競爭激勵機制。
三、結語
一、環境民事責任的定義、特征和作用
(一)環境民事責任的定義和特征
環境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環境法定義務實施環境不法行為致人損害應當依法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它是民事法律責任的一種,也是侵權民事責任的一個組成部分,但它又與普通的民事責任有許多不同。它具有如下特征:
1、環境民事責任主體的多樣性。依我國現行環境法的規定,一切排污單位和個人系屬機關、部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合伙,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亦或居民,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排污行為并對他人的環境權益造成損害,行為人均應依法承擔環境民事責任。
2、環境不法行為的多樣性。需要承擔環境民事責任的環境不法行為具有多種表現形式和途徑。環境不法行為既可以在生產過程中產生,也可在生活過程中產生。同時,環境不法行為還可以水、大氣、噪聲,固體廢棄物,放射性污染等多種污染形式通過環境介質進而對他人的環境權益造成損害。
3、環境損害后果的多樣性。環境損害后果作為環境污染的結果具有多樣性。它不僅表現為水、大氣、聲,土地環境質量下降或不再具備其應當具備的功能和作用,致使人類的生產環境和生活環境遭到破壞,還表現為直接對他人的人身、財產、精神權益造成損害和危害他人正常的生產和生活秩序。
4、環境民事責任的同質救濟性。環境民事責任,作為不法行為人對于受到環境污染損害的被侵權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它是通過由不法行為人對于受到環境損害的被侵權人給予一定的財產補償,彌補被侵權人所遭受的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的方式來達到私權救濟的目的。因而不同于環境行政責任和環境刑事責任側重于保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立法目的。
(二)環境民事責任的作用
環境民事責任作為對于受到環境不法侵害的被侵權人給予物質救濟的環境法律責任具有如下作用:
1、維護環境法治。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環境法治的基本要求。而環境民事責任正是環境法治違法必究基本要求在環境法域民事責任體系中的具體體現。也是有通過環境民事責任的落實與完善,環境法域的法律秩序才能得到實現。
2、制裁環境違法行為。環境民事責任的意義不僅在于通過追究不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從而使受到損害的環境法律規范恢復其圓滿狀態以維護環境法的尊嚴與權威,而且在于通過追究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進而教育違法行為人本人及社會公眾遵守環境法律規范。
3、保障環境權益。環境立法的基本目的就是保護環境權益和人類健康不受侵犯與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而環境民事責任體系的基本內容就是通過追究違法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從而使侵權人受到損害的環境法益得到補償以保證環境權益的實現。
二、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及免責事由
(一)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行為人因違反環境法定義務實施環境不法行為致人損害而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所必需的各種要件的有機統一。它包含如下內容:
1、損害后果。環境民事責任作為不法行為人對于環境權益受侵害的被侵權人所承擔的財產責任,其前提和基礎就是不法行為人的排污行為對被侵權人造成了損害后果。有損害則有補償,無損害則無補償是民事責任的基礎,不同于環境刑事責任和環境行政責任是為了追究行為人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因而不以違法行為造成損害后果為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損害后果只是違法行為人承擔環境行政責任和環境刑事責任輕重的選擇要件。
2、排污行為。排污行為作為特定經濟技術條件下,在生產和生活過程中不可避免的行為,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價值性,它是單位和個人在促進經濟發展和生活消費的過程,在現有經濟技術條件下尚無可或缺的附屬行為。但環境侵權行為作為一種特殊侵權行為,環境民事責任作為一種無過錯責任,只要行為人所實施的排污行為造成他人環境權益的損害均應承擔環境民事責任,而不以其主觀上具有過錯或客觀上實施的排污行為違法為要件。蓋因環境容量的有限性與生產與生活過程中產生的排污量的數量與濃度的擴張不成比例,這既是排污者實施排污行為致人損害應承擔環境民事責任的基礎,也是國家環境管理政策由濃度控制向總量控制轉變的原因。
3、排污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排污者的排污行為與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既是行為人具有可歸責任性因而應當承擔環境民事責任的基礎,也是被侵權人具備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資格并可向排污者提出環境損害賠償請求的基礎。唯環境損害的因果關系因其復雜性、專業性、科學技術性難以確定,故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之所以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中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是由于因排污行為而獲益的不法行為人相對于受到污染損害的被侵權人而言在經濟、技術和專業方面占據更大的優勢,因而更應當就其排污行為與被侵權人受到的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二)環境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
是指由環境法所規定的行為人在因環境污染致人財產或人身損害時可據以主張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定事由。環境民事責任免責事由的屬性為法定客觀存在的事實,其作用是對抗或抵消受害方的賠償請求以達到不承擔環境民事責任的目的。環境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包括:
1、不可抗力。它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對于因自然或社會原因造成的非人力所能預見、避免并克服的客觀情況所導致的環境損害,強行規定由排污者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僅對于責任承擔者有失公正,而且也不能發揮法律責任的教育警戒作用。因而在我國環境法中明確規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于承擔責任,但對于雖然屬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未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導致環境污染損害的,排污者依然不能免除其環境民事責任。
2、受害人的過錯。它是指行為人因為故意或者過失未盡到自身應盡的注意義務而致其人身或財產因環境污染遭受損失。對于完全由于受害人自身的過錯導致其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由毫無過錯的排污者承擔環境民事責任有悖法律公正的本義;因而對于污染損害由受害者自身的責任引起的,排污單位不承擔責任,但是當排污者對于損害結果也有過失,亦即污染損害是由于排污方與受害方雙方的混合過錯造成時,排污者則不能免責。
3、第三人過錯。它是指由于排污方和受害方之外的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使受害方的人或財產因環境污染遭受損失。對于完全由于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受害方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因而免除對于損害結果沒有過錯的排污者的法律責任,更符合法律倫理和公平理念。因而對于由第三者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污染損害,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當排污者對于損害結果也有過錯時,排污者則不能免責。
另外,在發生侵害人與受害人混合過錯的情況下,也可以減輕侵害人的環境民事責任。三、環境民事責任的表現形式及適用
民事責任的表現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十種,根據《民法通則》和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環境民事糾紛的處理實踐,可以發現,承擔環境民事責任最經常采用的方式有以下5種: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要求環境侵權行為人結束侵權狀態的法律責任形式。它發生在侵權行為正在進行,通過停止侵權活動就能使受害人的權益得以恢復的情況下。環境侵權行為在許多情況下都具有持續性,只有行為人停止其環境污染和破壞活動,受害人的環境權益才能得到恢復。比如,環境噪聲污染,使受害人難以正常工作和休息,但尚未造成財產上的損害,就只能讓排放環境噪聲者停止侵害。在污染防治法律、法規中沒有關于停止侵害責任形式的規定,在一些資源法律、法規中停止侵害的責任形式是以責令停止破壞行為的行政處罰形式出現的,明顯地帶有民事責任行政化的傾向。因此,在環境侵權方面,依照《民法通則》規定,要求侵權行為人承擔停止侵害的環境民事責任。
2、排除危害。排除危害是要求環境侵權行為人清除因環境侵權行為的發生而對受害人造成的各種有害的責任形式。它通常發生在環境侵權行為發生或停止后,對他人的環境權益仍然存在妨礙、損害或危險的情況下,之所以需要這種責任形式,是因為,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發生或停止后,其危害影響往往繼續存在,使受害人的環境權益繼續受到侵害。例如,某工廠將危險廢物掩埋于飲用水源地,結果造成飲用水污染,如果僅僅要求該工廠停止在此地掩埋危險廢物,顯然無法使受害人免受污染危害。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工廠承擔排除危害的責任,清除已掩埋的廢物和被污染的土壤,并治理已經被污染的水體。排除危害的費用應由造成危害的人承擔。
3、清除危險。清除危險是要求行為人消除對他人環境權益侵害可能性的一種責任形式。它發生在行為人的行為尚未對他人的環境權益造成現實的侵害,但已構成對他人環境權益侵害的危險或確有可能造成環境侵權的情況下。例如,某礦山企業開礦采煤,在沒采取環境保護措施的情況下就開始疏干地下水,如果達到可采煤的程度,將使當地的水位大幅度下降,使當地居民無水可吃,使當地森林和其他植被全部枯死。那么,在礦山企業一開始疏干地下水時,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就可以要求其承擔消除危險的責任。依照《民法通則》,要求環境侵權行為人承擔此種責任。
4、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是要求環境侵權行為人將被侵害的環境權利恢復到侵害前原有狀態的責任形式。它發生在環境被污染、破壞后在現有的經濟技術條件下能夠恢復到原有狀態的情況下,如果環境的污染、破壞在現有的技術條件下難以恢復或者恢復原狀經濟代價太高,明顯地不合理,則可以用其他形式代替恢復原狀。
在環境法中,恢復原狀的程度如何掌握,是一個比較困難的問題。如果要求被污染破壞的環境都恢復到原有狀態,是比較困難的,有時是根本做不到的。那么,就需要一個恢復原狀的標準。只要達到一定的標準,就可以說恢復了原狀。這個標準可以這樣掌握:對于環境污染的恢復原狀,可以以被污染的環境要素在當地適用的環境質量標準為依據,只要將環境要素的質量恢復到其環境質量的要求即可視為恢復了原狀;對于環境破壞的恢復原狀,只要恢復到環境要素原有的功能要求即可。例如,要求復墾的土地恢復到可供放牧的狀態,要求被破壞的耕地恢復到可供耕種的狀態,要求被破壞的草原恢復到可供放牧的狀態或當地的植被要求,等等。我國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恢復原狀這一責任形式,一些資源法律中在規定恢復原狀的責任形式時采用的是行政處罰方式,這是由我國自然資源的國有性質決定的。實際上,在環境法中應當強調采用恢復原狀的責任形式。因為環境立法的目的就是要使環境保持在良好狀態,只有將被污染破壞的環境加以恢復,才能達到這一目的。
5、賠償損失。賠償損失要求侵權行為人對其造成的環境危害及其損失用其財產加以補救的責任形式。它發生在環境侵權行為造成的環境危害及其損失不能通過恢復原狀的方式加以補救或不能完全補救的情況下。賠償損失是環境民事責任形式中應用最廣泛和最經常的一種責任形式。它既適用于環境污染侵權損害,也適用于環境破壞侵權損害。賠償損失的范圍,既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也包括人身損害引起的財產損失賠償;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對因環境侵權行為造成的財產上的損失,不管侵權行為人主管過錯程度如何,應當全部予以賠償。對因環境侵權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引起的財產損失,應根據人身受損害的程度確定賠償的范圍。對于經過治療可以恢復健康的一般傷害,應賠償醫藥費、住院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護理費、治療期間的交通費和誤工工資等;對于因環境侵權行為造成人身殘廢的,除賠償必要的醫療費外,還應根據其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和收入減少的情況,賠償因不能工作而減少的收入和殘廢者的生活補助費;對因環境侵權行為造成人的死亡的,侵權人除應賠償死者在死亡前因醫療或搶救其生命所花的醫療費用外,還應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等。
以上環境民事責任形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其中致人人格權益損害的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環境民事責任的表現形式則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和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適用于正在進行的環境危害行為,其目的是為了排除危害。賠償損失適用于造成環境損害后果的環境危害行為,其目的是為了給予受害人物質補償。賠償損失不僅包括對于因環境危害行為造成的人物質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對于因環境危害行為造成的人身權益遭受損害引起的精神損害的賠償。這不僅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在司法實踐中得到相關判例的支持。
三、追究公害民事責任的程序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可知,我國解決環境污染危害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的程序有二:一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行政處理程序。二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愿直接向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審理。這是兩種并列的程序。而且,后一種還是最終解決糾紛的程序。
(一)追究公害民事責任的特點盡管兩種程序所依據的法律、處理的機關、以及法律效力等存在許多不同之處,但是,糾紛的共同性質—環境污染危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則使得它們有不少共同之處:
1、是平等雙方當事人的公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因環境污染危害發生的糾紛屬于民事性質,受害者一方因人身、財產受損害而依法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力;致害人一方則因實施了污染危害環境的行為而依法負有賠償他人損失的義務。
2、執法或者司法機關是以“第三者”居間對民事爭議做出調解處理或者判決。這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對違法者實施行政處罰不同,后者是監督管理機關對相對人的單方行為,不以相對人的意愿為轉移,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予處罰,就是違法失職。
3、實行舉證責任轉移原則。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否則可能導致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在公害的民事糾紛中,如前所述,受害者很難提出有關證據。因此,國外不少環境保護法律早就改變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而實行舉證責任轉移原則。即法律只要求受害者提出致害者已有污染危害環境行為的證據,賠償要求即告成立,若致害人要否認,就須提出保證。
4、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原則。由于環境污染危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認定,往往比一般民事責任中的因果關系要復雜和困難得多,這使得大量的公害行為逃脫了法律的懲罰。
5、實行較長的訴訟時效。由于環境污染危害的潛伏期長、短時間難以發現;要查明致害人,提訟也需要較長的時間。因此,環境污染危害引起的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應當與其他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有所不同。
(二)公害民事糾紛的行政處理程序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環境污染危害造成損失所引起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爭議進行處理的步驟的總稱。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精神可知,對環境污染危害引起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的行政處理,屬于行政調解的性質,即通過行政部門的引導,雙方當事人對爭議進行協商,相互讓步,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之所以可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其基礎是所處理的糾紛屬于平等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益爭議,當事人有權對自己的權力進行自由處分。行政部門主持下的調解處理,是我國多年業解決公害民事爭議的一種行之有效的程序,雖然這一種處理決定沒有法律強制力。但是,時間表明,許多公害賠償糾紛,都是在環境監督管理部門的主持下得到圓滿解決。至于公害民事糾紛行政處理的具體程序,我國環境保護法至今未做具體的規定,但是,根據各地的實踐,可概括為申請、受理、調查、調解、處理和執行五個階段。
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為環境保護走向法治化、規范化、程序化的道路指明了方向,環境民事責任則為依法保護環境權益和環境管理相對人依法履行環境法定義務提供了法律保障。這都將為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貫徹與落實發揮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1、《中國環境執法全書》解振華編紅旗出版社1997年版194頁
當代的環境藝術設計,從表現手段來看融合了大量的人文文化因素,這與環境藝術設計的使命是密不可分的。如何健康地體現環境的優美造型,并以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為基本準則,來體現當代環境藝術設計的設計本質?人文文化因素是重要的貫徹原則,因為人文文化以人為本,體現以人為主體的空間設計理念與原則,都將使當代環境藝術設計因人文因素的豐滿,而更具生命力與藝術附加值。相反,體現以人文為本的人文精神與人文關懷,必然是需要外在物化的形式予以體現與執行實施。除了精神上的領會與理解,外在的物化條件是人文文化的基本需求,如人文文化通過環境藝術得以實現其人與環境的互動,實現人文文化內涵的傳播,才能夠實現其自身的價值所在。
2環境藝術設計與人文文化的矛盾性
另外,從環境藝術所屬門類來看,是具體科學學科,即環境藝術設計是隸屬于科學的,考慮環境藝術設計與人文文化的關系,首先要考慮的就是科學與人文的關系。儼然,科學的嚴謹與技術性決定其與人文具備的意識性是有區別的,因此科學與人文的差異性就決定了環境藝術設計與人文文化未必能完全重合,從而存在一定的差異性與矛盾。其次,從各自的價值追求來看,環境藝術設計追求生態環境的可持續化發展,通過空間的藝術的手段予以實現與打造,而人文文化則從本質上要求“以人為本”精神文化的傳承,二者在目標與實現手段上僅有部分交叉。再來看,人文文化是歷史的傳承,不同文化的傳承路徑不一致性決定了多源文化的交融,不同人文文化在環境藝術設計上的風格體現存在差異。
3人文文化在環境藝術設計中的應用原則
人文文化的意識形態與精神追求豐富了環境藝術設計的藝術價值存在,環境藝術設計是人文文化表現文化傳承的外在物化途徑之一。如何充分發揮人文文化在環境藝術設計中的價值導向性效用,引導環境藝術設計通過環境空間設計,充分發揮“人與環境”和諧共處的人文要求,實現二者共有價值的最大化,正是本文力圖研究的目的。根據前述分析,將充分發揮人文文化在環境藝術設計中效用,應該注意的原則總結如下:
3.1環境藝術設計應充分利用人文文化的生理與心理需求體現人文價值
環境藝術設計在貫徹保護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的目標上,要貫徹實現人與自然的充分和諧發展。因此,充分利用人文文化對人與環境和諧發展的本質要求,一方面主要蘊含在環境藝術設計的技術要求上,通過人文文化價值要求人與環境的空間協調度,探索適用的量化技術,使環境藝術設計在滿足人的舒適度與實用性方面成為人文外化的切實途徑;另一方面還體現在環境藝術設計的藝術要求上,藝術對人文的追求是貫穿了整個歷史進程的,將人文精神價值融合在環境藝術設計中,將充分豐富環境藝術作為技術與藝術結合學科的內涵。
3.2環境藝術設計應根據人文文化價值差異調整其設計表現方式
環境藝術設計與人文文化交叉而不重合的特征,表明了二者分屬科學與意識形態的差異性。應充分利用二者的矛盾面通過“”的方法論為指導,具體實現環境藝術設計因地制宜、因人而異的設計適應性,保證環境藝術設計持久而旺盛的生命力。
3.3注意區分與人文文化交叉學科或價值理念對環境藝術設計的影響
注重區分人文文化與其他相關領域的區別,以區別對待不同價值體系對環境藝術設計的影響作用。如部分反映了人文文化的人體工程學,對環境藝術設計的影響與人文文化本身對其影響是不同的。在差異中不斷深化人文文化以及相關領域對環境藝術設計的影響,才能不斷深挖環境藝術設計的理論內涵,為進一步的設計操作實踐夯實基礎。
3.4保持當代環境藝術設計自身發展路徑的獨立性
環境藝術設計是一門獨立的集技術與藝術與一體的科學學科,更是設計行業的基本組成部分,應當在一定程度范圍內保持自身獨特的發展路徑,貫徹其本質原則,實現其理論與實踐價值,除了應充分吸收眾家之長,更應高拓深自身的存在價值。因此,環境藝術設計在發展途徑中,應保持與時代接軌的觸角,與行業先進技術與思維接軌的態度,但與此同時更應該走精細化拓展本行業發展的道路。
4結語
1.1鄉土文化的定義
何謂鄉土文化,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學界一直眾說紛紜,至今沒有統一定論,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有學者認為鄉土文化就是發端并積淀于一個特定的地域,帶有濃郁地方色彩的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的總和,包括民風民俗、自然景觀、文物古跡、地名沿革、歷史變遷、語言文化等。還有的學者認為鄉土文化就是鄉土社區基于生產生活和智力活動總結和創造的關于自然與社會的實踐經驗和認知體系,它包括農業知識、技術知識、醫學知識、民間文學與藝術知識以及諸如信仰、親屬與社會組織、人際關系等神圣與世俗生活知識等。我們認為鄉土文化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鄉土文化是指人類創造的一切鄉土物質財富和鄉土精神財富的總和。狹義的鄉土文化是我國各族人民在與自然環境交往的漫漫歷程中,以特有的鄉土觀、文化觀為指導,以調適鄉土與文化之間的關系、尋求人與自然和諧共存為落腳點和歸宿點而形成的鄉土物質文化、鄉土精神文化、鄉土制度文化和鄉土生態文化的總和。鄉土物質文化包括鄉土山水風貌、鄉土聚落、鄉土建筑和民間民俗工藝品等;鄉土精神文化包括鄉土孝文化、鄉土宗族家族文化、鄉土生活習慣、鄉土傳統文藝表演、鄉土傳統節日等;鄉土制度文化包括鄉土生產生活組織方式、鄉約鄉規、鄉存共榮的意識形態、鄉土價值取向、鄉土行為方式等;鄉土生態文化包括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地理環境的大氣、地形、地貌、土壤、湖泊、河流等自然山水以及形成生物鏈條的動植物種群等。鄉土文化是特定區域的共性文化積淀,具有鮮明的地域特色,既涵蓋了中華傳統文化中的一些共性因素,又涵蓋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風、民俗、價值觀和社會意識。
1.2鄉土文化的內涵特征
我國鄉土文化源遠流長。鄉土文化是華夏民族得以繁衍生息的智慧結晶和精神寄托,是區別于其他任何文化的唯一特征,是民族凝聚力和進取心的真正動因。優秀的鄉土文化既表現了鄉民的價值觀念、思維模式、倫理道德、行為規范和審美情趣等,體現了鄉村和諧為美的社會倫理思想,強調了人與人的和諧、家庭和諧、鄰里和睦到社會和諧,又體現了鄉民對生活的無限熱愛和對社會進步的文化價值觀,還體現了鄉民勤勞、樸實、熱情、開朗、健康的品質特征,民族性情盡顯其中,更體現了鄉民崇尚勞動、尊親敬祖、敬老敬賢等傳統倫理觀念。所以,鄉土文化無論是物質的還是精神的、無論是制度的還是生態的都是不可替代的無價之寶,已深深地融入我們民族文化的血液之中。因此,鄉土文化具有以下內涵特征:
1)鄉土文化具有強大的延續力。
縱觀世界上各個主要的農耕文明,大都發生過中斷或衰落,唯有我國的鄉土文化從未中斷過,它一脈相承直到今天。
2)鄉土文化是一種農耕型的文化。
這種形態的文化,不僅在意識形態上使農民群眾形成了重農、尚農的思想,而且在社會心理和行為上也產生了深刻影響。
3)鄉土文化是一種開放型文化。
它總是能夠積極地吸納和融合異質文化,而不是盲目地排斥或應付。
4)鄉土文化是一種和文化。
這種和主要包括人與自然的和諧、自我身心的和諧以及人與人的和諧。
1.3鄉土文化與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的關系
鄉土文化是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的靈魂,對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發揮著重要的指導作用。鄉土文化具有很強的抽象性,與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之間的聯系又是密不可分的。新農村人居環境受鄉土文化的影響,又是鄉土文化在物質環境和空間形態上的體現,是鄉土文化的寫照。由于鄉土文化具有延續性的特質,因此可以根據需求從鄉土文化當中找尋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的素材來獲得設計的思想源泉。同時,鄉土文化作為鄉土生活方式的一種載體,在對新農村人居環境進行設計時也是對新的鄉土文化的創造和完善。即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一旦形成,就會對該地域人們的思想、心理、行為、生活方式產生潛移默化的作用,形成新的鄉土文化情景。不同的鄉土文化反映在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上會產生不同的人居環境風格。
2鄉土文化的作用
鄉土文化使設計者在認識理解鄉土物質文化、鄉土精神文化、鄉土制度文化和鄉土生態文化的過程中轉化為設計理念,對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產生深刻的影響。鄉土文化在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中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1)鄉土文化是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的文化根基。
鄉土文化的產生、形成和發展記錄著鄉土文明發展的軌跡和特殊性,承載著鄉村的歷史和傳統,聚集并沉淀為一定的社會密碼,是傳統農業社會中成長起來的原生態文化。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必須從中吸取營養,尋找設計靈感。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的模式或載體的選擇,只有與當地的鄉土文化相結合,才能受到農民群眾的歡迎。由此可見,鄉土文化是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的根基。
2)鄉土文化對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具有導向作用。
鄉土文化導向功能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鄉土文化的核心價值觀與鄉土精神文化,發揮著無形的導向功能,能夠為設計者提供方向和方法,對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者的設計思想和設計行為起導向作用,引導他們面向農村美好未來,以農民、農業、農村即“三農”整體利益為重,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大業為重,使設計者自發地去遵從,把“三農”與設計者的意愿和愿景統一起來,從而促使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更加符合“三農”的實際需要。其次,對農民、農業、農村整體的價值取向和行為起導向作用,引導農民、農業、農村樹立大局觀念,支持和配合設計者對新農村人居環境的設計。因此,鄉土文化就像一個無形的指揮棒,使設計者自覺的按照農民、農業、農村要求去設計人居環境。
3)鄉土文化對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具有文化傳承的作用。
鄉土文化具有傳承的作用。鄉土文化一旦形成,就會薪火相傳、穩定延續下去。今天的鄉土文化,是建立在對傳統鄉土文化的傳承基礎上發展而來的。優秀的鄉土文化凝聚了鄉民世世代代的智慧,是鄉民賴以生存的精神力量。鄉土文化的傳承表現為傳統習俗、傳統建筑、傳統文藝、傳統思想等方面的傳承。所以,要進行社會主義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就不能無視這些寶貴財富的存在,不能離開對鄉土文化的傳承,否則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就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同時,對鄉土文化的傳承要批判繼承,吸取精華,去其糟粕,古為今用,對于符合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要求,又積極健康向上的內容,應繼承和發揚,對不符合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要求的、落后的、腐朽的,要自覺加以改造或剔除。
4)鄉土文化對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具有指導調適的作用。
鄉土文化中有鄉土奮斗目標、鄉土的行為規范和鄉土的共同價值觀,這些都對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有著強烈的指導作用。它讓設計者明白自己的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哪些地方該發揚,哪些地方該規避,為設計者指明了調整和適應的方向。通過這些指導從而提高設計者的自覺性、積極性、主動性和自我約束力,使設計者明確工作意義和工作方法,從而提高設計者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3鄉土文化在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中的運用
在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中,挖掘鄉土文化元素,尊重當地自然與人文印跡,堅持可持續發展設計理念,實現人居環境設計與人的天人合一。鄉土文化在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中具有巨大的利用價值。
3.1對鄉土物質文化元素的運用
鄉土物質文化中有鄉土山水風貌、鄉土聚落、鄉土建筑、民間民俗工藝品以及鄉土地貌、鄉土氣候、鄉土植被、鄉土材料、鄉土色彩、鄉土符號等元素。它是在鄉土地域范圍內自然產生,且能被設計者利用到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中,帶有鄉土文化的真實性和樸實性,對節約新農村人居環境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有著積極的作用。如對鄉土色彩的運用。設計者在進行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前要深入了解當地農戶的風情民俗,體驗當地的生活環境和場所精神,運用鄉土地貌色彩、土壤的色彩、植物生態、人文內涵、天空、大地、山林、水體等自然物質實體固有鄉土色彩,挖掘出當地的鄉土色彩,并運用到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中去,使得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富有鄉土氣息,創造出獨具匠心的色彩映像。鄉土色彩對整個造型賦予了鄉土個性語言,它是造型要素無法取代的。又比如對鄉土符號的運用。設計者將鄉土符號作為物質載體,再結合當地的風情民俗,并以藝術的造景手法運用到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中,從而設計出能真正體現鄉土文化特色、個性突出、生態和諧的新農村人居環境。還比如對鄉土材料、植被的運用,呈現出的是自然美。取材于大自然的石材、植物、木等自然材料,通過造景手法處理使普通的材料變得不普通,利用地產的瓜、果、梨、桃等水果或蔬菜作為綠化設計素材,使之成為新的景觀觀賞對象。同時那些鄉土建筑凝聚了歷代民間建筑設計師的靈感,體現了民俗風情與鄉土文化,是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中不可多得的寶貴遺產。設計者應重視保護鄉土建筑,注重從鄉土建筑的布局、墻體、屋頂、門窗和其他細部中吸取地域元素,讓新農村人居環境與鄉土建筑和諧共生。
3.2對鄉土精神文化元素的運用
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中看得見的東西是它的物質文化存在形式,那些看不見的是鄉土精神文化,它飄離在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載體之外,隱藏在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形式的背后,透過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的物質文化所反映出的傳統價值觀念、思維方式、文化、心態、審美情趣、設計理念、設計思想、創作手法、設計方法等,是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的鄉土精神文化。而這些共同思想、價值觀念、基本信念、鄉土精神、農耕傳統、地域風情和民間技藝是鄉土精神文化的精髓,可以作為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的主題和設計理念,通過新農村人居環境載體設計,去營造空間環境,不僅能體現鄉民的意識觀念、審美情趣、心理需求和行為方式,同時還將反映蘊含在其中的深層次的鄉土精神文化內涵。因此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中鄉土精神文化特征的表達,重在意境、神韻、場所精神的塑造上,在潛移默化中將地方的風俗遺存、生活模式、傳統空間格局傳達出來,作為一種鄉土精神文化特色的見證。
3.3對鄉土制度文化元素的運用
鄉土制度文化介于鄉土物質文化與鄉土精神文化之間,相對于鄉土精神文化而言,更具有外觀的凝聚性、結構的穩定性和時間的延續性,它既起著規范鄉民行為和辦事規程的作用,也起著規范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的作用。鄉土制度文化為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提供了共同的設計準則和設計規范,這些共同的設計準則和規范反映了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的共同意愿。同時,鄉土制度文化是非物態文化,它的鄉村生產生活組織方式、鄉土紀律制度、鄉土道德準則、鄉約村規等,有利于增強設計者的文物保護意識,了解鄉村的發展歷程,知曉先人留下的文物古跡,促使他們增強保護文物的意識,使之合理利用鄉土物質文化、鄉土精神文化和鄉土生態文化資源,以鄉土制度文化為切入點,引導設計者對新農村人居環境進行設計。如以鄉土生產生活組織方式為物質載體,引入當地農業生產工具、生活用具等鄉土材料,如古井、水車、石磨、古樹等器物和農耕文化的簸箕、斗笠、鋤頭、風斗等原生態的生產農具經過藝術化的處理,充分展現鄉村特有的藝術美。
3.4對鄉土生態文化元素的運用
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應有效利用鄉土生態文化元素。因為“環境的背后蘊含著千百年來生態演進的歷史和文化發展變化的歷史,它是人與自然共同的作品,經過了千百年來的改造,深深打上了人的實踐的印記,成為‘人化的自然’”。然而,目前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中缺乏對生態文化必要的尊重,對其運用還比較薄弱,大多以損害鄉土生態文化為代價,過度的設計已造成鄉村資源浪費。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是發展鄉土生態文化、建設鄉土生態文明的需要,設計者必須站在國家目標和發展戰略的高度,有效地運用鄉土生態文化資源,在新農村人居環境設計中遵循生態的原則,遵循生命的規律,把地形、地貌、水文、氣候、植被、動、微生物、土壤、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土地、人口、體制、文化、歷史等組成一個多維的復合生態體進行設計。也就是說,設計者要從自然和社會兩方面去充分考慮,合理安排鄉村土地及地上的物質和空間,創造新農村可持續發展的整體優化和美化的鄉村人居生態系統,為農戶創造安全、健康、舒適、優美的人居環境。
4結語
互聯網的出現改變了我們的學習生活,學習者在網絡上確定學習目標,選擇學習內容、學習方法等,控制學習過程,并進行評價和反饋,自主控制性得到充分體現。個人學習環境有助于給學習者的自主學習提供有力支撐,幫助學習者管理自己的學習,例如自定學習目標,選擇學習內容、方法、過程以及自定步調,匯聚與分享資源,發散與匯聚觀點,創新與共享知識等等。在這樣一個過程中,學習者的學習變得有序起來,學習者的獨立學習得到了良好的支撐
2構建個人學習環境PLE的要素
個人學習環境PLE給個體學習者帶來工具和資源,幫助學習者控制自己的學習過程。這些工具和資源通常是學習者可以選擇和自身維持的,并且可以從計算機或從智能電話獲取。構建個人學習環境PLE的要素包括:合作;創建內容的工具;內容庫;簡介及產品組合;規劃與管理;評價與反思個人學習環境中的工具是指信息技術支持下的學習工具。所謂學習工具是指有益于學習者查找、獲取和處理信息,交流協作,建構知識,以具體的方法組織并表述理解和評價學習效果的中介。個人學習環境要求學習者選擇和匯聚所需的工具以發揮工具的整體作用。一般來說,信息技術工具可分為搜索工具、整合工具、信息處理工具、工具和交流協作工具。個人學習環境的建構工具支持著個人學習環境構建的整個過程,學習者可以根據各自的學習風格、學習需求進行工具混搭。所有這些幫助管理學習的過程,例如,一個學業公文包讓學生收集完成的學業以及更正式的成果的證據,如完成學業、等級、考試成績等。學生可以選擇在何種程度上,他們希望公開這些信息,并與他們的老師,同伴,并有可能未來的雇主分享它。例如學習經驗,學習的語言,還有其他各人愿意與別人分享的信息。相關的學業公文包是一個概要文件。通常,顯示個體學習者的學習經驗,和任何學習者想要與別人分享的個人信息。協作工具允許學習者與他人交流。這樣的工具可以是專門設計來幫助學習者共同完成一個項目,比如wiki,或者他們可以使用更為通用的工具,用來提出問題。例如包括臉書等社交網站Google+,以及社交書簽工具可以分享有趣的學習網站書簽。同步工具,要求參與者進行實時交流,聊天或即時通訊(IM)等項目和互聯網協議語音(VoIP)像Skype也屬于這一類。在學習管理方面,各種計劃和監控工具幫助學習者設定目標,創建待辦事項列表,并檢查進度。例如,心智圖幫助學習者頭腦風暴和歸類需要改進的地方。期刊幫助學習者記錄和反思自己的學習,可以采取一個博客的形式,一個簡單的文本文件,或許多專用程序和應用程序。最后,內容存儲庫是學習者存儲語言學習內容,如影片(例如,通過訂閱YouTube頻道),網站(可以訂閱RSS提要),和共享文檔和文件,等等。這些工具似乎有一些重疊,但不同的工具可以用于不同的目的。例如,一個學習者可以創建一個Google+頁面,與其他學習者共享某些頁面,保持私人用于個人反思的頁面。大多數的PLE工具不是特定于語言學習,而是許多學生在他們的日常生活的已經在使用的網站和應用程序。
3在外語教學課堂中實施PLE:技術層面需要考慮的問題
(1)教師真的需要學習如何使用這些應用軟件嗎?不一定需要,重點是鼓勵學習者自己去這樣做。你可能需要知道不同的應用軟件,比如在線共享文檔,但你不需要安裝或使用他們。在某種意義上,PLE內的工具就像在圖書館的書,你不需要閱讀所有的圖書,只要指導學習者在使用它們。比如有些鏈接到一些網站,為不同的學習目的提供良好的編譯軟件的網絡資源,這可以作為一個起點。
(2)誰創建了PLE?學習者自己創建。教師可能想使用PLE資源庫中的一些例子作為模型顯示學習者一個PLE是什么樣子和是由什么工具組成的,但創建他們的個人學習環境的責任在于學生自己。
(3)學習者需要掌握更多的技能才能創建PLE嗎?不一定,他們需要舒適的使用技術,尤其是互聯網,但許多可用于PLE的工具通常是學習者熟悉的程序,比如社交網絡、網站、微博和論壇。對于大多數學習者來說,如何使用這些工具來支持他們的學習才是他們需要更新的技能。
4外語課堂中實施PLE對教學方面的影響
(1)實現學習者自我控制學習。最具挑戰性和最激動人心的是PLE可以對學習和課堂教學實踐產生深遠的影響。首先PLE改變了課堂上的傳統模式,學生對自己的學習承擔更多的責任。對于一些學習者來說,這可能是一個新的體驗,并對這種變化提出一些的問題。在課堂實踐中,教師最好的方法是解釋PLE背后的基本原理。另一方面是循序漸進地布置以學生為主導的學習任務和給予充分的支持。
(2)監控個人學習。對于個人學習實踐頻繁反饋是很重要的,是額外的學習方式,起到建議進一步實踐的作用。教師可以在回復學習者的反思或記錄時提下面一般類型的后續問題:你為什么決定專注于這個語法點嗎?這項活動是否幫助你練習我們在課堂上學到的知識點?你還可以怎樣解決這個問題?你的同學是怎么解決這個問題?
(3)對實施PLE學習的評估。PLE不是專門針對語言學習,而是關于組織、監視和批判性反思的學習。重要的是學習者看到你重視他們花在這些任務的時間。與學習者策略的評估一樣,沒有簡單的測驗可以管理或讓你可以給的分數。盡管如此,你可以評價學習者實施PLE學習時的頻率、程度和學習者反思的深度,并作出一些有用的評論。一些老師已經成功嘗試了讓學習者的自我評估。
(4)鼓勵課外學習。從實質上講,PLE是鼓勵學生收集以學生作為主導性的學習工具的集合,如果他們是支持終身學習,學習者需要開始看到和使用它們。這只有當學習者感受到PLE是直接與他們的語言學習實踐聯系并要求利用所需工具逐漸完成超越課堂和學校任務時才行得通。學習者可以完成一組項目和報告他們的研究結果與其他學習者在線分享,其他學習者可以對他們進行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