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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商品住宅價格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質量,加快房地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經營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開發經營的住宅。
第三條商品住宅經營單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門均應遵守暫行辦法。
第二章商品住宅價格的制定
第四條商品住宅價格應以合理成本為基礎,有適當利潤,結合供求狀況和國家政策要求制定,并根據樓層、朝向和所處地段等因素,實行差別價格。
第五條商品住宅價格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成本
1.征地費及拆遷安置補償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依據批準的設計概算計算;
3.住宅建筑、安裝工程費:依據施工圖預算計算;
4.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住宅小區級非營業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設費:依據批準的詳細規劃和施工圖預算計算;住宅小區的基礎設施和配套建設項目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發的城市規劃定額指標執行;
5.管理費:以本款1至4項之和為基數的1~3%計算;
6.貸款利息:計入成本的貸款的利息,根據當地建設銀行提供的本地區商品住宅建設占有貸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開發項目具體情況確定。
(二)利潤
以本暫行辦法第五條成本1至4項之和為基數核定,利潤率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稅金
按國家稅法規定繳納。
(四)地段差價,其征收辦法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地段差價收入存入建設銀行。
第六條下列費用不計入商品住宅價格:
1.非住宅小區級的公共建筑的建設費用;
2.住宅小區內的營業性用房和設施的建設費用。
第七條根據樓層、朝向確定的商品住宅差價,其代數和應趨近于零。
第三章商品住宅價格管理
第八條物價部門對商品住宅價格實行分級管理。價格分級管理權限,除國家物價局另有規定者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制定商品住宅價格,必須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九條商品住宅開發經營單位應在前期工程結束時,按商品住宅的預算成本、利潤、利息、稅金等申報價格,報物價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銀行審核,由物價部門批準。
任何單位不得在已批準的商品住宅價格構成因素以外擅自追加住宅小區的配套工程項目而提高商品住宅價格。工程后期確因發生不可預見的建設費用,需要調整價格時,應按前款程序重新報批。
商品住宅經營單位必須按照經批準的價格銷售商品住宅。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可以適當下浮。
第十條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嚴禁向商品住宅攤派、收費。
第十一條商品住宅開發經營企業要遵守國家物價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批準的商品住宅價格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頒發的《國營城市綜合開發企業成本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章罰則
第十二條下列行為屬于違反本暫行辦法的行為:
(一)不執行規定的計價原則、計價范圍和計價辦法的:
(二)越權定價和擅自提價的;
(三)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商品住宅定價成本的;
(四)擅自向商品住宅攤派、收費的;
(五)違反規定的成本項目和開發范圍,隨意攤提成本費用的;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列入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舊區改造計劃的危房、棚戶、簡屋、二級舊里密集(建筑面積占總量70%以上,其中危房、棚戶、簡屋建筑面積占總量50%以上)地區(以下簡稱危棚簡屋密集地區),利用外資開發經營內銷商品住宅的活動。
第三條在危棚簡屋密集地區利用外資開發經營內銷商品住宅,由政府直接提供土地,投資者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給予優惠,具體由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根據不同地段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收入應按下列標準上繳市政府:
(一)容積率在1.8以內(含1.8)的,按外商投資企業年土地使用費標準×5年計算。
(二)容積率超過1.8的,超過部分按外商投資企業年土地使用費標準×5年×50%計算。
第四條對利用外資開發經營內銷商品住宅的項目,在第三條規定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給予優惠的基礎上,自三級地段起,按不同地段等級適當減收出讓金。減收比例為:三級地段10%,四級地段20%,五級地段30%。
第五條利用外資開發經營內銷商品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最高為七十年。
國內購買者的房屋所有權,按照本市內銷商品住宅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利用外資開發經營內銷商品住宅的地塊,根據經批準的詳細規劃要求,由所在地的區政府決定,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備案;利用外資開發經營內銷商品住宅的項目,按外商投資項目審批權限,由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外資委)或其他有審批權的機關審批,并抄送市計劃委員會和市建委,列入本市利用外資計劃和商品房建設計劃。
第七條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應當定期將經確認可利用外資開發經營內銷商品住宅的地塊位置、面積、地段等級等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因利用外資開發經營內銷商品住宅而發生的拆遷安置費用,由投資者承擔。
利用外資開發經營內銷商品住宅地塊的市政公用設施,由有關部門向投資者收取配套費用并負責建設,或者經有關部門批準后,由投資者自行建設。
第九條利用外資開發經營內銷商品住宅,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出讓合同除按規定明確有關事項外,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商品住宅的銷售對象為國內的個人或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
(二)土地受讓方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并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
第十條利用外資開發經營內銷商品住宅,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成立特定地塊的項目公司或綜合性的房地產公司實施開發。
第十一條利用外資開發經營內銷商品住宅所需的拆遷安置基地,應當納入各區的舊區改造用地計劃,由區政府負責協調核定。
第十二條利用外資開發經營內銷商品住宅需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按本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要求回原地安置的被拆遷戶,實行有償安置,按下列規定購房:
(一)在規定的安置面積以內的,以商品住宅成本價購買;
(二)超過規定安置面積的部分,以商品住宅市場價購買;
(三)房屋產權歸購買者所有。
第十三條利用外資開發經營內銷商品住宅,其房屋拆遷由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具體實施拆遷的單位按拆遷實際成本的3%收取管理費。
第十四條利用外資開發的內銷商品住宅向境外銷售時,應當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當時的外銷商品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補繳出讓金差價。
第十五條利用外資開發經營內銷商品住宅的預售和銷售,按照本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商品房開發經營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解決本市居民的住房需求,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建立分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規范本市限價商品住房的建設和銷售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20xx]37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限價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商品住房用地時,提出限制銷售價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積、限制銷售對象等要求,由開發企業通過公開競爭取得土地,并嚴格執行限制性要求開發建設和定向銷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限價商品住房的開發建設、銷售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限價商品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并遵循以下原則:全市統籌、以區為主;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請、逐級審核;限制交易,動態監管。
第五條 市政府建立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市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財政、工商、監察、稅務、民政、交通等有關部門和相關金融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項目建設
第六條 市建委、市國土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限價商品住房的需求情況,編制限價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設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建設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及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按照以區為主、全市統籌的原則組織全市限價商品住房的建設,近遠郊區縣可自行安排建設用地組織建設;建設用地不足的城區,市政府可為其劃定專項建設用地,由城區政府組織定向建設,同時配套相應的轉移支付辦法。
第七條 開發企業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取得限價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后,應按規定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組織建設的限價商品住房項目,開發企業應當與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簽訂《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銷售協議》;區縣政府組織建設的限價商品住房項目,開發企業應當與區縣政府指定的部門簽訂《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銷售協議》。
第八條 限價商品住房項目應當選擇交通便利、市政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區域進行建設,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九條 按照節能省地的原則組織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開發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優化規劃設計方案,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條 限價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積以90平方米以下套型為主,其中一居室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二居室控制在75平方米以下。具體戶型設計方案由市規劃委員會核準。
第十一條 限價商品住房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工程建設強制性規范和標準。開發企業對限價商品住房工程質量負責,并依法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二條 限價商品住房的銷售價格,以項目的綜合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銷售費用、財務費用、管理費用、稅費等)以及合理利潤為基礎,參照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房價格,由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委員會、市監察局等部門研究確定。
第十三條 限價商品住房項目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應符合本市有關建設標準。住宅與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應當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 供應對象
第十四條 限價商品住房供應對象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難的城鎮居民家庭、征地拆遷過程中涉及的農民家庭以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家庭。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家庭的戶籍、收入、住房和資產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須具有本市戶口。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及家庭總資產凈值須符合規定的標準,并實行動態管理。城八區家庭申購條件由市建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市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價格等因素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遠郊區縣家庭申購條件由區縣政府結合實際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
在符合上述條件的家庭中,屬于下列三類家庭之一的,可優先購買:
1、解危排險、舊城改造和風貌保護、環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項目和市重點工程等公益性項目所涉及的被拆遷或騰退家庭;
2、家庭成員中有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老人、嚴重殘疾人、患有大病或做過大手術的人員、優撫對象的家庭;
3、已通過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自愿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
第十五條 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十六條 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部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申請家庭現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并計算。
第十七條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員的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勞動收入和儲蓄存款利息等財產性收入。
第十八條 家庭總資產凈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的凈值及現金、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十九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購買一套限價商品住房,已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家庭的全部成員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資格審核
第二十條 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和備案制度。
第二十一條 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家庭持如實填寫的《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家庭資格核定表》(一式三份,以下簡稱《核定表》)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一式兩份):
1.戶口本和家庭成員身份證;
2.家庭成員婚姻狀況證明;
3.現住房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4.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況證明;
5.其他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組織評議、公示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人戶分離家庭在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同時進行公示。
(三)復審。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情況進行復審,符合條件的,將申請家庭的情況進行公示;公示后無異議的,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四)備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上報的申請家庭情況予以備案。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為經過備案的申請家庭建立市、區縣共享的住房需求檔案。
第二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屬于公益性項目所涉及的被拆遷或騰退的家庭以及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但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根據情況另行制定相應的審核程序,出具審核意見后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房源分配和銷售
第二十三條 各區縣政府組織建設的限價商品住房,主要由本區縣安排使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根據情況從中劃出一定比例統籌分配。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組織建設的限價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各區縣需求情況,制定房源分配計劃,重點支持市政府確定的公益性項目所涉及的被拆遷或騰退家庭、特殊群體購房需求以及建設項目所在區縣和四城區家庭等方面的需求。
第二十四條 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區縣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按優先配售條件及住房困難程度,通過搖號等方式配售限價商品住房。對參加多次搖號均未能搖中的申請家庭,輪候三年以上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為其直接配售。
第二十五條 對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統籌分配至各區縣的房源,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二個月內確定購房人,向開發企業繳納購房款。逾期不能確定購房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回重新分配。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也可先行墊付購房款后保留房源繼續使用,保留時間不超過半年。
第二十六條 限價商品住房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銷售協議》的約定,向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如實提供房源情況,按照規定進行銷售,配合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好申請家庭選房購房工作。選房購房結束后,限價商品住房開發企業應當將購房家庭情況等信息上報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限價商品住房產權登記在購房人名下,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注記限價商品住房字樣。
第二十八條 購房人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后五年內不得轉讓所購住房。確需轉讓的,可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回購住房繼續用作限價商品住房向符合條件家庭供應。購房人在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五年后轉讓所購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比例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建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部門研究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可根據房地產市場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交納比例。
第二十九條 已經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的申請家庭,在輪候期間內家庭收入、住房或資產情況等方面發生變化的,應如實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報告,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也可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資產情況進行檢查。對經檢查核實,不符合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條件的家庭,取消購房資格。
第三十條 限價商品住房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一)開發企業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繳納地價款,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建設規模、建設時限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二)開發企業違反限價商品住房價格管理有關規定的,由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三)開發企業擅自向未經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確定的申請家庭出售限價商品住房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開發企業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開發企業向區縣住房保障部門補交同地段限價商品住房與普通商品住房的差價,并對開發企業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和資產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申請人,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已騙購限價商品住房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購房人退回已購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補足購房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申請家庭資格審查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銷售等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區縣政府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市政府各相關部門可依據本辦法,根據各自職責制定相應配套措施。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限價商品住房申請條件國家九部委《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中指出,要優先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應,其年度供應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土地供應應在限套型、限房價基礎上,采取競地價、競房價的辦法,以招標方式確定開發建設單位。辦法規定,限價商品住房自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之日起,8年內不得上市轉讓。限價房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5年內不得再申請限價商品住房及其他各類保障性住房。
一、申請條件(以天津市為例)
符合以下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限價商品房:
(一)申請人具有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及濱海新區范圍內非農業戶籍;
(二)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萬元;
(三)家庭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
(四)家庭人口原則上在2人(含)以上,男超過25歲、女超過23歲的未婚人員及離異、喪偶人員也可作為單人戶申請。
二、家庭人口
(一)申請人家庭成員按申請人、申請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確定;
(二)申請人配偶或子女為本市以外戶籍或農業戶籍的,也可作為其家庭成員共同申請限價商品住房;
(三)在計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時,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實際人口數的1.5倍計算。
三、家庭住房
關鍵詞: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控制;監管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dustry of ready mixed concrete in production and supervision, also appeared a few problems, especially in the production process quality control of laxity and industry regulation absent,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quality management of ready-mixed concrete products, standardize the production enterprises and the use of units of behavior, according to the present production status and in ready mixed concrete the daily supervision problems found in shallow talk about a bit view and suggestions.
Key word.Ready mixed concrete; quality control; supervision中圖分類號:TU528.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2)
近年來,隨著我國建筑業的蓬勃發展,以及國家對建筑節能和環保減排政策的要求,各地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攪拌站)建設如雨后春筍,取得了快速發展。我市也是如此,由前幾年的幾家發展到后來的十幾家,到現在的四十幾家,預拌商品混凝土在建設工程中被廣泛使用。實踐證明,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對提高和保證工程質量,減少環境污染,改變施工現場臟、亂、差現象,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伴隨著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快速發展和廣泛使用,也出現了一些問題,特別是在生產和使用過程中,生產單位和使用單位責任不清,質量保證體系不健全,質量控制不嚴格,行業監管不到位,導致部分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質量不穩定,令人堪憂,甚至影響建筑工程整體質量。為確保建設工程的結構安全和耐久性,加強對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管理,提高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質量的穩定性,規范生產單位和使用單位的質量行為,防止工程質量問題的發生。針對目前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現狀及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的質量問題談一些個人的看法和建議。
一、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健全。近年來,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人員流動較大、變動較快,企業負責人、企業技術負責人變更后,未能在企業資質證書上及時履行變更手續。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手冊未隨著企業負責人、企業技術負責人的變更重新編制修訂。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組織圖只落實到部門,未能落實到人。未建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工藝、檢驗工藝流程和不合格預拌商品混凝土處理記錄或建立了不合格預拌商品混凝土處理記錄,但無具體內容的記載。一些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分支機構(分站)的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健全的情況不夠完善。
2、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試驗室建立。部分企業實驗室主任執業資格不符合要求,試驗人員流動性大,持證上崗的試驗人員數量不夠。部分企業實驗室試驗標準、規程不齊全,外加劑試驗依據標準不準確。壓力機無基礎、無固定,水泥膠砂試體成型振實臺和水泥膠砂流動度儀無獨立基礎,不符合試驗設備安裝要求。水泥標準恒溫恒濕養護箱溫度控制儀表出現故障,不能有效控制養護箱的溫度。實驗室計量儀器、設備逾期未檢定,水泥室試驗設備逾期未檢定,抗滲儀、溫濕度表、鋼直尺未檢定,計量設備標識過期未更換。試驗室無溫濕度測定表,水泥破型室與水泥成型室、水泥成型室與其他試驗室未分別設立,水泥成型室溫濕度不符合要求。混凝土成型室無溫濕度控制設備,環境條件不符合,且有混凝土試件逾期未拆模現象。無樣品留樣室。留樣室樣品標識信息不全,溯源性差。留樣室封閉不嚴,有放置其他物品的情況。留樣室環境不符合留樣要求,摻合料、水泥樣品留置數量不足、不規范,外加劑無樣品留存,無留樣記錄。混凝土標準養護室加熱設備故障,養護室溫度不符合要求。混凝土標準養護室采用噴淋加濕方式,噴淋水直接淋至養護試塊表面,不符合規范要求。混凝土標準養護室存放有無編號試塊,不符合試塊編號連續、唯一的要求。試驗數據上傳未開通,試驗數據上傳因設備或程序的原因不能正常運行。
3、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原材料檢驗。水泥試驗記錄及報告內容不完整、無結論。水泥試驗記錄有簽字遺漏現象,數據修改不規范。水泥試驗引用了過期作廢標準。水泥試驗記錄空白處未做處置,復檢報告中代表批量與水泥實際進場數量不符,試驗依據不明確。砂、石試驗記錄不規范,試驗結論不確切,對于長期處于潮濕環境的重要混凝土結構所用的砂、石未進行堿活性檢驗,對于鋼筋混凝土用砂未進行氯離子含量的檢驗。外加劑試驗不規范不符合標準要求或未嚴格按規程試驗,試驗記錄過于簡單。摻合料試驗記錄不規范、修改有涂改現象。無高精度的分析天平,粉煤灰燒失量試驗設備精度不滿足要求。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資料不齊全,試配記錄中試驗數據記錄不規范、不完整,混凝土配合比計算書中的配置強度計算引用標準不恰當,試配記錄與配合比報告關聯性不強,未按混凝土設計規程要求設計配合比。
4、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質量控制。水泥、摻合料、外加劑儲料倉無標識或標識不清晰,個別生產企業的儲料倉標識與實際儲存的原材料有不符的情況。現場砂、石堆放場地地面未硬化,無隔離墻或隔離墻偏低,不同規格的砂、石在堆放邊緣有混堆現象。混凝土攪拌機計量器具檢定證書已過期未及時檢定,無混凝土攪拌機計量器具自檢記錄。砂子含水率記錄的數據與混凝土配合比調整通知單中的數據不符。雨后進場的石子潮濕,但未檢測石子含水率。個別生產企業無混凝土配合比調整通知單,部分企業的混凝土配合比調整通知單原材料的使用量與混凝土攪拌樓控制室計算機內混凝土配合比原材料使用量不符或信息不一致。混凝土原材料上料計量、攪拌記錄在混凝土攪拌機控制的計算機中儲存未打印、無記錄、無備份。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未按規范要求檢測,部分企業試驗人員對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檢測方法不熟悉。混凝土強度檢驗報告信息不全,無試驗人員簽字欄。混凝土強度記錄無試驗人員簽字,個別生產企業混凝土強度統計評定,按所供混凝土的單位工程進行統計評定,不符合規范要求。混凝土發貨單、運輸記錄中無到達工地時間。預拌混凝土技術交底資料內容針對性不強,未履行交接手續,無交接人簽字。部分生產企業未按混凝土質量控制要求,建立水泥強度、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和強度管理圖。
(二)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在使用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預拌商品混凝土在現場卸料和澆筑時存在的問題。預拌商品混凝土的運輸需要通過特種車輛來運送,由于預拌商品混凝土使用原材料和運輸時間的關系,在運抵施工現場后,預拌商品混凝土坍落度都有一定的損失。在混凝土坍落度損失較大時,一些施工現場的技術人員和操作工人沒有通知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情況下,為了好施工,隨意往混凝土攪拌運輸車中加水。認為用水稀釋了混凝土拌合物,增大了坍落度,便于卸料、泵送、澆筑、振搗。而諸不知其加水,會改變預拌商品混凝土的水灰比,影響硬化后混凝土的強度。有的甚至出現把潤輸送泵和管的砂漿,當成混凝土錯打到工程結構中,從而降低了建筑結構的質量。
2、預拌商品混凝土在現場交貨檢驗存在的問題。預拌商品混凝土運輸到施工現場時,施工單位沒有在建設或監理單位的監督下,會同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對進場的每車預拌商品混凝土進行交貨檢驗,未檢驗預拌商品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是否符合合同或規范標準要求。
3、預拌商品混凝土澆筑的結構或構件養護存在的問題。由于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特點,混凝土澆筑的結構或構件比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結構或構件養護工作要求更高。有些施工單位不重視預拌商品混凝土的養護工作,不了解預拌商品混凝土的施工特點。而作為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又沒有給予及時的提示,使混凝土澆筑完畢后得不到及時養護,因而造成混凝土結構工程的質量受到很大影響,混凝土出現裂縫,且降低了強度和耐久性。
4、對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理控制存在的問題。施工單位在使用預拌混凝土之前,監理單位需要審查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資質證書、使用原材料的復驗報告、混凝土配合比等質量控制資料,符合要求后,施工單位才可以使用。施工單位在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過程中,監理單位還需用扮演著“見證取樣”的角色。即在監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見證下,由施工單位試驗檢驗人員在現場取樣,在送至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監理單位還要審核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出具的混凝土出廠合格證和混凝土強度檢驗報告。而一些監理單位未履行好自己的監理職責,把關不嚴,未起到應有的監理作用。
二、如何對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管的建議和措施
(一)加強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資質管理、內部質量控制
1、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具有相應資質。企業取得資質之后,應在企業資質規定的生產范圍內組織生產,不得降低生產設備、試驗室設備、技術人員的配備等資質標準要求。未取得資質的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及其分站,不得向建設工程供應預拌商品混凝土。已獲得生產預拌商品混凝土資質的企業不得轉借、出賣資質。
2、建立健全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質量保證體系。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結合企業的實際,做好質量體系認證工作。各企業應制訂相應的技術管理、質量檢查和檔案資料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健全質量管理體系網絡。健全和完善原材料進場檢驗制度、原材料臺賬、完善混凝土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制度、部門崗位責任制和人員崗位職責,重要崗位持證上崗制度,建立人員技術培訓制度。制訂生產設備的保養、維護、檢修和淘汰計劃的制度。完善試驗室管理制度,制訂各種機械設備的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制度,完善計量系統的計量定期校驗制度。同時,各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還必須設立質量檢查部門,配備足夠的質量檢驗人員。
3、嚴格執行國家、地方、行業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性文件。國家、地方、行業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性文件,是企業搞好質量管理和保證產品質量的依托和范本,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要組織各類人員認真學習、掌握并嚴格執行《預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55、《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混凝土泵送施工技術規程》JGJ/T10、《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107、全國各地方的《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等國家現行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性文件,確保生產程序符合技術標準和規范性文件。
4、嚴格實施原材料進場檢驗制度。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加強原材料的監管和檢驗工作,做好檢查記錄,建立臺賬(包括廠名或產地、品牌規格、數量、出廠合格證、質保書、產品質量證明書)。要根據相關技術標準對進場的原材料進行檢驗,合格后分規格貯存、不得混倉。原材料的質量控制及使用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泥和礦物摻合料。應當選用同一廠家、同一牌號,質量穩定的旋窯生產的散裝水泥,水泥進場時必須有質保書,對其品種、級別、批號出廠日期等進行核實。水泥的復驗應對其強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性能指標,按相關國家標準進行復驗。選用礦物摻合料應選擇相對固定的廠家,加強礦物摻合料的復驗工作。應按相關標準進行抽樣復驗,復驗合格的才能應用,其摻量應由試驗結果決定。做好水泥筒倉和摻合料筒倉的定期清倉工作,并做好記錄。有受潮、結塊的水泥不得使用,超過質保期及有懷疑的,應按復驗結果使用。用于鋼筋混凝土結構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時,嚴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2)外加劑。在選擇外加劑時,不僅要考慮外加劑的品質、單價,更重要的是考查外加劑質量的穩定性。混凝土中摻用外加劑的質量及應用要符合相應標準規范的規定。做好外加劑與水泥的適應性試驗,其合理摻量要通過試驗確定。在預應力混凝土結構中,嚴禁使用含有氯化物的外加劑,混凝土拌合物氯化物總量應符合《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的規定,混凝土中氯化物和堿的總含量亦應符合《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的要求。
(3)粗、細骨料。在選擇粗、細骨料時應注意骨料的強度、級配、粒徑、針片狀含量、含泥量及其它有害物質含量,這些都將對混凝土質量產生影響。預拌混凝土所用的粗、細骨料質量應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JGJ53)、《普通混凝土用砂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JGJ52)的規定。對于質量有明顯外觀差異及波動性較大的粗、細骨料,應該增加檢驗批次。對于長期處于潮濕環境的重要混凝土結構所用的砂、石應按批檢驗堿活性。對于鋼筋混凝土用砂,應按批檢驗其氯離子含量,其檢驗結果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4)拌合用水。預拌混凝土宜采用飲用水或不含有害雜質的天然水,當采用其它水源時,水質應符合《混凝土拌合用水標準》JGJ63的規定。不提倡使用經沉淀過濾處理的循環洗車廢水,因為其中含有機油、外加劑等各種雜質,并且含量不確定,容易使預拌混凝土質量出現難以控制的波動現象。
5、嚴把混凝土配合比關。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是保證混凝土質量的核心環節,如果沒有合理的配合比和相應的嚴格管理制度,即使有優質的原材料、良好的生產設備和工藝,也不可能生產出既優質又經濟的預拌商品混凝土。因此,各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國家標準《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55等標準和供貨合同,根據混凝土強度等級、耐久性和施工環境要求進行配合比設計。對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配合比設計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專門規定。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要根據實際常用材料進行系列化的混凝土配合的設計,通過系統試驗,并經過驗證試驗確定常用配合比。設計混凝土配合比時應考慮水泥與外加劑的適應性和混凝土在運輸過程中坍落度的損失值。根據原材料波動變化,應及時進行配合比的再驗證和調整,提供施工配合比。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將每一個配合比涉及到的各種原材料數據存檔備查,達到可追溯。當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重新進行配合比設計:
(1)合同有需要時;
(2)原材料的產地或品種有明顯變化時;
(3)生產1000立方米以上,大方量混凝土時;
(4)根據統計資料反饋的信息,混凝土質量出現異常時;
(5)該混凝土配合比的生產間斷半年以上時。
6、加強人員的自身建設,充分發揮人員素質對質量控制的作用。人是質量管理中最重要的因素。如果人的素質不高,沒有樹立“質量第一”的思想,沒有高度的責任心,沒有旺盛的工作熱情,沒有一定的技術技能,即使有上好的設備和原材料,也生產不出優質的預拌商品混凝土。此外,由于混凝土是一種就地取材的地方性材料以及預拌商品混凝土使用對象的復雜性等特點決定了在原材料檢驗、混凝土配合比設計、生產質量監控及技術服務等方面,不能生搬硬套書本知識,許多時候還需靠人的實踐經驗作出即時的分析和判斷,它以理論為指導,實驗為基礎,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經驗學科。因此必須重視人的管理和培訓。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專項試驗室,必須經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認可。從事試驗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試驗人員應高度重視自身建設,認真學習、執行國家標準、規范,要重視檢測人員的上崗培訓。
7、加強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及運輸過程的質量控制。各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原材料的堆放貯存應符合要求,預拌商品混凝土原材料使用應按照先進先用,后進后用的原則,合理設計原材料儲存位置和倉位,及時調整原材料的使用日期,防止材料因堆放時間過長而影響質量。水泥、礦物摻合料、外加劑等原材料應采用密閉的儲料倉,按照不同的品種、規格、生產廠家分別儲存。不同生產廠家、不同品種的水泥和摻合料嚴禁混倉,材料筒倉應加鎖管理,筒倉外應有醒目的銘牌,標識內容應有:材料名稱、品種規格、生產廠家、批號、檢驗狀態等信息。原材料堆場應采用全封閉管理,場地地面要硬化處理,混凝土用砂、石料必須按照不同的品種、規格分倉堆放并設立永久性隔離墻,場地的周圍不得堆放雜物,堆料倉口應有醒目的指示銘牌,標明材料的名稱、品種規格、檢驗狀態等信息。混凝土攪拌機械及其他機械設備的稱量裝置,必須定期由法定的計量檢測單位進行檢驗、標定,并且做好經常檢查及自校工作。每輛攪拌運輸車經過對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勻性及坍落度檢驗合格后才能出廠,并做好記錄。攪拌運輸車的運輸時間應滿足合同規定,當合同未作規定,宜在1.5小時內卸料,不宜超過測得的混凝土初凝時間的1/2,已超過混凝土初凝時間而沒有卸完的混凝土,不能使用。嚴禁在運輸、等待和卸料過程中向混凝土加水。
(二)加強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檢驗
1、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檢驗是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管理控制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保證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的主要手段。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生產、運輸直至施工的全過程中,它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它的主要作用有以下三點:一是,把好五關、監督三不準:即原材料檢驗關、配合比設計關、計量關、混凝土攪拌時間關、坍落度及強度關;不合格的材料不準使用,計量不準的設備不準生產,不合格的混凝土不準出廠,確保預拌商品混凝土符合質量要求。二是,做好事前控制,預防質量事故,通過對原材料和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檢驗和生產全過程的質量監督,及時掌握混凝土的質量動態,及時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處理,預防發生工程質量事故,使混凝土的質量處于穩定狀態。三是,反饋信息,通過對檢驗資料的分析整理,掌握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情況和變化規律,為改進混凝土配合比設計,保證混凝土質量,充分利用外加劑和摻合料,降低成本,加強管理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依據。
2、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其檢驗規則按《預拌混凝土》GB/T14902執行,出廠檢驗由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承擔,生產企業必須按批對預拌商品混凝土進行出廠檢驗。出廠檢驗記錄應存檔備查,檢驗項目結果不符合要求的,預拌商品混凝土不得出廠。出廠檢驗內容:
(1)通用品:檢驗混凝土強度、混凝土坍落度、摻有引氣型外加劑的混凝土應檢驗其含氣量;
(2)特制品:除應檢驗混凝土強度、坍落度外,還應按合同規定檢驗其他項目,摻有引氣型外加劑的混凝土應檢驗其含氣量。
3、交貨檢驗實行見證取樣,由施工單位負責在交貨地點取樣、制樣,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監理單位見證施工單位制樣。預拌商品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時,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或監理單位的監督下,會同生產單位對進場的每車混凝土進行聯合驗收,并在“預拌商品混凝土現場交貨檢驗記錄”上簽字。交貨檢驗驗收內容包括:
(1)確認預拌商品混凝土類別、批量數量;
(2)記錄攪拌運輸車的進場時間和卸料完畢時間,確認混凝土的運輸時間和預拌商品混凝土交貨檢驗;
(3)確認混凝土的坍落度和混凝土試塊強度質量。
4、當坍落度不能滿足合同要求時,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單位認為合同規定的坍落度無法滿足施工澆筑要求而需要增大坍落度時,應征得建設或監理單位同意后,書面通知生產企業調整。判定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是否符合要求,坍落度、拌合物質量以交貨檢驗為依據;強度以見證取樣送檢的試塊強度試驗報告為依據;其他質量指標的判定由供需雙方依據相關技術標準在合同中約定。氯離子總含量以供方提供的資料為依據;其他檢驗項目應按合同規定執行。
(三)重視預拌商品混凝土在現場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
1、加強預拌商品混凝土澆筑、振搗、養護等環節的工藝控制。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針對預拌混凝土的特點編制詳細的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報監理單位批準后實施。對于大體積混凝土、高強度混凝土和重要結構部位或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混凝土工程,在混凝土澆筑前,施工單位應結合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提供的生產、技術保證方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報監理單位批準,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論證。預拌商品混凝土的施工應遵循下列要求:
(1)預拌商品混凝土的澆筑。混凝土運輸、澆筑及間歇的全部時間不應超過混凝土的初凝時間。同一施工段的混凝土應連續澆筑,并應在底層混凝土初凝之前完成上一層混凝土的澆筑。底層混凝土初凝后再澆筑上一層混凝土時,應按施工技術方案對施工縫的要求進行處理。施工縫的位置應按設計要求和施工技術方案確定。施工縫的處理應按施工技術方案執行。后澆帶的留置位置及后澆帶混凝土澆筑,應按設計要求和施工技術方案嚴格進行。嚴格控制混凝土的攤鋪厚度,布料均勻攤平,不得集中在同一處,禁止用振動棒將集中布料在一起的大堆混凝土采用長時間振搗逼漿流平,禁止用振動棒撬鋼筋的逼漿手段攤平。禁止向混凝土泵車的貯料斗中混凝土中任意加水。
(2)混凝土的養護。施工單位應根據規范要求和施工部位、環境(氣溫、濕度、風速等)、水泥品種、外加劑以及對混凝土性能的要求,制訂具體的養護方案,嚴格按方案實施養護。混凝土澆水、覆蓋、保濕養護時間:普通混凝土不得少于7天,摻用緩凝型外加劑或有抗滲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天。澆水次數應能保持混凝土處于濕潤狀態,采用塑料布覆蓋養護的混凝土,應保持塑料布內有凝結水。
(四)加強監理單位對施工全過程質量控制
1、監理單位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對預拌商品混凝土施工、養護、檢測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對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加以糾正;對工程質量缺陷要及時作出處理指令,確保混凝土工程質量滿足設計要求。
(1)施工過程控制。監理單位應委派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的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進行審核。大體積混凝土、高強度混凝土和重要結構部位的混凝土工程施工前,應參與施工單位組織的專項施工方案論證。方案均需經過監理工程師批準后方可付諸實施。監理人員應對預拌商品混凝土澆筑過程實施旁站監理。通過對支撐體系的巡檢,保證整個支撐體系的牢固、穩定;通過對施工方案執行情況的檢查,保證混凝土澆筑順序,振搗方法、養護措施等施工工藝符合設計、規范和方案的要求。
(2)不規范行為和質量缺陷的處理。施工過程中出現的不規范行為,現場監理員應隨時阻止,若不能及時制止,應及時向專業監理工程師或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匯報,專業監理工程師或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妥善處理。一般混凝土缺陷,由施工單位按施工技術處理方案進行處理,監理工程師重新驗收合格后通過。嚴重質量缺陷應由施工單位提出質量缺陷整改方案,監理工程師會同設計單位共同制定處理缺陷的措施,由施工單位進行整改。對嚴重質量缺陷的事實應同時上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五)完善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制度
1、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將本轄區內預拌商品混凝土產品質量和使用管理納入日常監管范疇,加強對企業的日常監管。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及施工現場質量控制情況的抽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根據本地區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狀態建立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質量信用檔案,展開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將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的信用情況適時向社會公布,并與資質管理等掛鉤,不良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2、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規程、設計文件以及質量驗評標準,對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1)企業是否超資質承包工程范圍和地點從事生產活動,是否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行為;
(2)企業制定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檢驗活動在生產過程中是否有效運行,生產質量管理部門人員是否履行崗位職責;
(3)原材料進場臺賬是否建立,原材料是否按批復檢合格后使用;
(4)生產過程質量控制記錄是否齊全,技術資料是否按規定歸檔;
(5)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出廠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和合同的要求;
(6)實驗室的設施環境及儀器設備是否符合規范、標準的要求,計量設備檢定證書是否齊全、有效,實驗室是否按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
(7)檢測資料是否按年分類流水編號,是否存在抽撤、涂改現象,是否按規定簽字蓋章;
(8)企業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條件是否滿足資質等級標準及管理要求,人員是否到位和持證上崗。
3、各地質量監督機構要完善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銷售、使用、監理、質量檢測等各環節的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建立完善準入清出制度,加大對預拌商品混凝土動態監管力度。對相關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原材料采購、生產工藝、企業內部質量檢測、混凝土運輸及售后服務等環節進行有效規范,對查實的可能影響混凝土質量的行為要及時責令改正。堅決取締無資質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和擅自設立的分站,嚴厲打擊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發現施工現場違法使用無資質企業生產的預拌商品混凝土行為,將嚴肅追究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同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并記載不良行為記錄。
4、加大對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的檢查力度,嚴肅查處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監督檢查應做好監督記錄,建立監督檔案。
(六)充分發揮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協會作用
1、行業協會是企業和政府之間的橋梁和紐帶,隨著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的加強和政府職能的轉變,各地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協會及相關協會應及時掌握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動態,圍繞行業發展的需要,把研究提高混凝土質量作為一項當前的主要工作,強化自律機制;積極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工作調研,引導企業不斷增強質量意識,健全完善質量保證體系。同時,要督促企業建立質量誠信檔案,規范質量行為、嚴格質量檢查、接受社會監督,形成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評價的有效管理機制,促進預拌商品混凝土市場競爭有序、誠信規范,推進混凝土技術進步,全面提高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水平。
三、結語
混凝土是工程的結構材料,關系重大,所以,質量問題不容忽視。質量是企業的生命,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樹立服務意識、質量意識,充分認識到要建設成為一流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就必須設置相應的組織機構, 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根據工程的要求、用戶施工的環境等情況來提供優質產品,并同時提供良好的售前、售后服務,最終目標是使用戶用得放心, 同時也使自己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大監管力度,對違規行為嚴肅查處,嚴格處罰。規范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生產管理秩序,保證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產品質量。
參考文獻
【關鍵詞】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
1 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商品混凝土供應企業自身的問題
1.1.1 試驗室人員問題
實驗室主任兼職多個崗位或長期不在崗。專職試驗人員不具備相應專業的初級職稱現象比較普遍,只是經過短期的培訓即獲得上崗證,其專業技能達不到規定的要求。
1.1.2 原材料問題
商品混凝土廠所用的砂、碎石產地比較穩定,而水泥、粉煤灰和外加劑的使用和管理存在一些問題。部分商品混凝土廠對進廠的水泥難以做到真正意義上的分批儲存及檢后使用(如安定性、凝結時間或28d齡期強度檢驗),實際上多數是即進、即入庫、即用,增加了商品混凝土質量的不可預見性。
1.1.3 混凝土配合比及調整問題
混凝土配合比是商品混凝土生產的重要技術文件,通過系統與專項試驗,制定常用及特殊混凝土配合比作為儲備。在實際生產中,個別商品混凝土企業為了追求利潤,不按配合比單進行生產,減少水泥用量而加大粉煤灰的摻量。當粗、細骨料來源、水泥、外加劑等改變時,與之配套的配合比試配工作也不是每次都做,有時只是根據經驗在原有配合比的基礎上加以調整。
不能根據砂石含水量及時調整生產配合比。許多商品混凝土廠對現場砂石含水率的測定頻率明顯偏少,僅僅依靠控制室攪拌電流的高低來調整實際用水量。
1.1.4 設備、試驗儀器問題
部分生產廠長時間使用攪拌設備,不能定期對設備進行維修和檢測,一旦其計量系統失準,配置混凝土時不能準確按配比單進行,這樣的混凝土用于工程中,后果是不堪設想的。個別企業的電腦配料系統陳舊,無法保留混凝土配合比生產數據,不利于生產過程的實時監控及發生質量事故后的調查溯源。
試驗儀器不能按時計量。一些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試驗室本身不夠完善,雖擁有常規性的檢測設備和儀器,保養工作不到位,不能按期校驗,這樣很難保證檢測數據的準確性。
1.1.5 商品混凝土企業與施工現場缺乏溝通
商品混凝土的生產企業,在供方與需方之間的溝通工作明顯不夠。混凝土在使用過程中,商品混凝土企業很少有專門的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去聯系施工現場,掌握施工中卸車時混凝土的拌和物的性能、泵送情況,甚至對施工方的一些違規操作行為難以及時發現并制止。
1.1.6 市場、價格、資金問題
商品混凝土企業發展速度迅猛,生產能力與實際需求相差較大,由此引發了無序的過度競爭。應各混凝土企業的要求成立商品混凝土協會,各企業負責人共同制定行業自律公約、并簽字蓋章,繳納自律保證金,相互制約、解決相互之間亂打工地的問題,同時希望拉動價格。但是由于利益趨使,混凝土企業沒有形成有效的行業自律,面對市場惡性競爭的危害,各企業間無法做到團結一致,依然各自為政。于是各預拌企業為了爭取任務惡性競爭,競相壓價。有的企業不擇手段,偷工減料、以次充好、不顧后果一味“節約”成本。
1.2 施工過程的管理不規范
1.2.1 施工現場隨意加水
民工為減輕勞動強度,又缺乏起碼的混凝土泵送知識,在監理或技術人員不在現場時,往往要求攪拌站加大訂貨要求時的混凝土坍落度,甚至在施工現場直接對混凝土加水,結果導致混凝土的強度不符合設計要求。
1.2.2 混凝土現場交接驗收流于形式
施工單位發現運抵現場的商品混凝土不符合要求時(主要表現為離析、坍落度不符合要求、和易性不合要求、混凝土運抵現場已超過初凝時間等問題),不是令其退場,而是繼續使用于工程中;個別工程中,混凝土運抵現場后,根本不進行逐車檢查驗收。
1.2.3 商品混凝土試件取樣、制作和養護不規范
許多工地都比較重視混凝土試件的制作和養護,但也有一些工地不按規范去做,造成扯皮現象,使商品混凝土公司的質量管理人員深感困惑。一般工地都缺乏混凝土標養室,多數施工單位認為,混凝土質量應由混凝土生產企業負責,從而把混凝土試件的取樣、制作、養護讓普通民工去完成或全部由混凝土生產企業代勞,工程質量的見證取樣失去了意義,埋下了質量安全隱患。
1.2.4 混凝土澆筑后不養護或養護不到位
根據調查所知,能按規范要求執行的工地并不多。《商品混凝土》GB14902-2003規范的條文說明中明確指出“商品混凝土不包括運送到交貨地點后的混凝土澆筑、振搗及養護。”也就是說,商品混凝土的所有權在交貨地點交貨驗收后就由供方轉移到需方了。這樣,混凝土產生收縮裂縫就很難分清責任,經常發生扯皮現象。
1.2.5 工地施工管理人員對混凝土的相關規范和規程認識不足
許多建筑施工人員對于商品混凝土有關知識的認識比較膚淺,特別是有的施工管理人員對商品混凝土的相關規范和規程認識不足,使他們處理問題的理念還停留在原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基礎上。
2 策略
2.1 為了確保商品混凝土的質量符合要求,必須加強質量控制,嚴格按規范操作,形成商品混凝土生產廠家、質監部門、協會、監理、施工單位齊抓共管的局面。千萬不要孤立地開展對商品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在發現問題后要能及時跟蹤處理到具體項目。
2.2 加強對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質量行為的監督。重點查處在商品混凝土生產過程中不按規范建立生產、銷售、設備、試驗臺帳或臺帳混亂,不按配合比進行生產或擅自修改配合比以減少水泥用量、蓄意偷工減料,商品混凝土不按規定進行原材料復試和留置試塊,不按規定對不同使用要求同等級混凝土分別進行配合比設計、生產,不嚴格執行出廠檢驗制度和交接驗收制度,不按有關暑期、冬季施工驗收規范規定進行暑期、冬季混凝土生產、運輸以及在運輸過程中隨意加水等違規行為。凡是在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進行網上公示,除對相應的生產企業按有關規定記不良行為記錄、進行相應處罰外,還將由監督科室責成有關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牽頭、由責任單位負責整改落實。如檢查認為有關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存在違規質量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一并處理。
2.3 發揮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作用。商品混凝土廠屬工程的分包單位,監理單位除應審查資質等級,考察其生產能力外,還應在操作過程中對其進行監督和管理,看其制度是否落實、管理是否完善、行為是否規范,以確保工程質量。
2.4 對各商品混凝土企業的生產任務實行申報制度、備案制度。商品混凝土企業在簽訂混凝土購銷合同后持有關中標文件、合同附件至質監站辦理備案手續,經審查同意后辦理備案手續,各單位工程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在審核商品混凝土企業提供的備案手續后方可使用該企業生產的商品混凝土,否則,按使用不合格材料論處。商品混凝土企業不執行申報制度或弄虛作假的,將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通報批、記不良行為、停產整頓等行政處罰。
2.5 加強質量培訓工作,提高技術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質量意識,增強工作責任心,保證混凝土質量的合格。如果把監督工作看成是保證商品混凝土質量的外在因素的話,那么商品混凝土企業自身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的提高則是內在因素,也是最主要的因素。對商品混凝土企業的技術人員和操作人員定期開展有重點的技術培訓,這無疑對節約成本、提高效益和進一步保證混凝土質量都會起到比較明顯的效果。
2.6 采用現代化的監控手段。建立“網上視頻監控系統”,監督人員要可坐在辦公室就可通過網絡對商品混凝土廠和建筑工地的質量實行遠程監控,發現問題即可第一時間通過網站公示或手機短信發給商品混凝土廠及工程參建各方責任主任責任人。另一方面,通過“網上視頻監控系統”,可以對商品混凝土廠和建筑工地不規范的質量行為起到了很大的威懾作用。
2.7 應充分發揮商品混凝土協會行業監管和自律作用,提高協會在“服務、代表、協調、溝”通方面的職責,規范市場的有序發展,解決行業內部之間的矛盾,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2.8 引導商品混凝土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和治理通病。鼓勵和組織企業技術人員開展技術攻關,針對生產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積極研究和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向科技要效益、以創新出水平。重點解決混凝土碳化深度過大與粉煤灰摻量的關系、混凝土中摻加礦粉問題的研究,全面提高對商品混凝土產品質量的監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