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資格證申報材料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1、設置單位(人)向業務辦公室提出換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申請,提交申報材料。需提交的材料有:醫療機構設置申請書;醫療機構設置可行性分析報告;房屋產權證明(租賃協議)和業務用房平面圖;醫療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協議;法人代表、從業人員登記表、聘用合同、體檢合格證明;法人代表、從業人員身份證、戶口簿、畢業證、職稱證、醫師資格證、執業護士證、退休證、失業證的原件和復印件;醫療機構花名冊、設備清單、規章制度;醫療機構申請執業注冊登記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副本。
2、業務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申報材料齊全無誤且符合設置標準的醫療機構,受理其申請;不予受理的,應告知其理由。
3、業務辦公室會同衛生監督所對申請換發證的醫療機構進行現場查驗。
4、現場查驗合格的,報衛生局局長簽署初審意見。
5、報市衛生局審批。
辦理時限:醫療機構應當在執業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區衛生局提出換發證申請;衛生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報市衛生局審批。
二、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流程
1、醫療機構向業務辦公室提出校驗執業許可證申請,提交申報材料。需提交的材料有:校驗執業許可證申請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醫療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協議。
2、業務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的醫療機構,受理其申請;對不予受理的,應告知其理由。
3、業務辦公室會同衛生監督所對申請校驗的醫療機構進行現場查驗。
4、現場查驗合格的,報業務辦公室主任簽署意見。
辦理時限:醫療機構應當在校驗期滿前3個月向衛生局提出校驗申請;衛生局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查驗工作。
三、執業醫師(護士)注冊流程
1、申請人提交申報材料。需提交的材料有:申請執業注冊登記書;醫師資格證(執業護士證)原件及復印件;聘用證明;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醫療機構花名冊;體檢合格證明。
2、業務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受理其申請;對不予受理的,應告知其理由。
3、報業務辦公室主任簽署初審意見。
4、報市衛生局審批。
辦理時限:衛生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報市衛生局審批。
四、執業醫師(護士)變更注冊流程
1、申請人提交申報材料。需提交的材料有:申請變更注冊登記書;醫師(護士)資格證、醫師(護士)執業證原件及復印件;原執業醫療機構解聘證明;擬執業醫療機構聘用證明;擬執業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擬執業醫療機構花名冊;體檢合格證明。
2、業務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受理其申請;對不予受理的,應告知其理由。
3、報業務辦公室主任簽署初審意見。
4、報市衛生局審批。
辦理時限:衛生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報市衛生局審批。
五、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流程
1、考生登陸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網站進行網絡報名,打印報名申請表。
2、衛生局初審。需提交的材料有:身份證(軍官證)、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網絡報名申請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醫療機構花名冊;試用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證明;已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報考執業醫師的考生,須提交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3、初審合格的,報市衛生局審核。
4、復審合格的,由市衛生局報自治區衛生廳審核。
5、發放準考證。
辦理時限:依據市醫師資格考試考務委員會具體規定。
六、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流程
1、考生登陸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網站進行網絡報名,打印報名申請表。
2、衛生局初審。需提交的材料有:身份證(軍官證)原件及復印件;網絡報名申請表;報考中級的考生,須提交醫師資格證或初級(師)職稱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報考初級(士)的考生,須提交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初級(士)晉升初級(師)的考生,須提交初級(士)職稱證。
3、初審合格的,報市衛生局審核。
4、復審合格的,由市衛生局報自治區衛生廳審核。
今年廣州市律師高級、三級律師、三級公證員資格評審工作全面采用“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系統”進行網上申報,并通過該系統實行“在線評審”。請申報人及各有關單位登錄廣州考試信息網()或中國廣州人事網(),點擊“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系統”,進行網上申報、審核和生成有關用表,并上傳“證書、證明材料”。
二、受理材料時間、地點
受理材料時間為:2010年8月31日至2010年9月4日(辦公時間:上午下午)。請各單位務必在上述時間內按照申報材料要求(見附件1)將材料報送至廣州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價中心(地址:廣州市小北路266號北秀大廈8樓810室)。
三、評審專業范圍
(一)廣州市律師高級資格評審委員會不設專業組
(二)廣州市三級律師資格評審委員會不設專業組
(三)廣州市三級公證員資格評審委員會不設專業組
四、申報評審條件和有關政策
(一)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學歷、資歷條件,職稱外語條件,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兩個系列的專業技術資格,市外來穗人員申報評審,公示要求等有關政策,依照《轉發省人事廳關于做好2010年度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的通知》(穗人發〔82號)文件執行。
(二)根據文件要求,實行行業準入或上崗資格的專業,申報人須提交相應的從業、職業(執業)資格證或上崗證。因此,申報律師資格須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執業證,申報公證員資格須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員執業證。各有關政策文件可在網址的“職改文件”和“專業技術資格條件”欄目查找。
五、論文鑒定
今年在律師高級資格評審委員會中開展論文鑒定工作,申報人須挑選兩篇論文(著作)為代表作,并填寫《論文鑒定申請表》(見附件2,可登錄廣州考試信息網()“職稱評審”專欄“表格下載”專區下載)。
六、申報及審核要求
(一)申報人應根據自己的專業技術崗位情況,對照省的職稱政策和相應專業資格條件要求,認真、客觀、如實申報,并按規定一次性向所在單位提交符合要求的申報材料,之后一律不得對材料進行調整和補充。凡未如實申報和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并核實,取消今年申報(或評審通過)的資格,并從下一年度起3年內不得申報,視情在全市范圍進行通報批評。
(二)申報人所在單位應從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時效性等方面認真審查申報材料,同時還應登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系統”核對申報人所提交的紙質材料是否與網上錄入及上傳的資料相一致,并在評審系統及紙質材料的相應欄目中加具意見。
(三)申報人所屬主管部門應從材料的數量、程序、條件等方面認真審核申報材料,同時還應登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系統”進行審核,并在評審系統及紙質材料的相應欄目中加具意見。紙質評審材料統一由主管部門密封后加蓋騎縫章。
七、評審收費
評審費用按廣東省人事廳《關于轉發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費標準的復函〉的通知》(粵人發〔〕35號)規定收取。
(一)高級評審費,每人780元(含論文鑒定費200元);
(二)中級評審費,每人450元。
附件: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粵發〔*〕4號)精神,扎實推進全省中小企業培訓工作,引導社會培訓機構有序地開展中小企業專業特色培訓,構建覆蓋全省的中小企業培訓示范機構網絡,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培訓示范機構的認定工作由省中小企業局組織有關部門領導、著名專家學者以及專業人士組成的培訓示范機構認定工作小組負責。
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當地培訓示范機構的申報初審工作。
第三條對認定的培訓示范機構,采取每三年重新認定一次的辦法,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申報條件與申報材料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培訓機構均可自愿申報認定為省培訓示范機構:
1、獨立法人單位。
2、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財務狀況穩定。
3、開展某項專業特色或專項技能培訓工作2年以上,近2年培訓超20場次,受訓人數超1200人次。
4、根據專業特色或專項技能培訓的要求,擁有高水平的專業師資資源。
5、培訓運作規范,收費合理,受到所在地中小企業的良好評價。
6、積極配合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開展論壇、講座、公開課等公益。
7、在開展中小企業培訓服務中接受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申報材料
1、廣東省中小企業培訓示范機構申請表。
2、廣東省中小企業培訓示范機構推薦表。
3、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課程設置、教材選定、收費標準、師資狀況等資料)。
4、本機構為中小企業培訓服務的主要師資人員的構成情況。其中申請中小企業培訓師資資格的按《廣東省中小企業培訓師資人才招聘細則》辦理。
5、上年度財務報表復印件。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資格證或社會團體法人資格證復印件。
7、從事培訓業務資格資質證明文件或證書復印件。
上述材料屬復印件的,須由所在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
第三章推薦要求與認定程序
第六條推薦要求
1、申報機構提供5家中小企業培訓服務對象或3個社會團體或1個省級行政主管部門的評價推薦意見。社會團體可以是省級以上中介服務行業組織或市級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
2、同一家中小企業、社會團體或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推薦培訓示范機構一般不超過2個。
3、推薦單位須出具有實際考評依據的文字材料,并對所出具文字材料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第七條認定程序
1、符合申報條件的培訓機構向所屬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省培訓機構直接向省中小企業局申報。
2、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完整性審查后提出初審意見,填寫廣東省中小企業培訓示范機構推薦匯總表,連同申報材料報送省中小企業局。
3、省中小企業局組織示范機構認定工作小組對申報材料、申報機構的經驗、業績、效果以及申請機構實地設施等狀況進行復審。
4、復審合格的由省中小企業局發文公布培訓示范機構名單。
第四章權利、義務與管理
第八條權利
1、有權優先獲得中小企業培訓計劃相關項目的舉辦權。
2、優先申請省扶持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資金補助。
第九條義務
1、原則上按企業要求或年度培訓計劃舉辦相關培訓。
2、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培訓計劃舉辦的個別免費培訓、公開課或論壇時,各培訓示范機構應全力支持配合。
3、協助建立中小企業案例庫或完成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十條管理
1、省中小企業局頒發牌匾,并在媒體上公布認定培訓示范機構名單,提高知名度。
2、開展中小企業培訓過程中必須接受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3、培訓示范機構每年要撰寫年度書面總結,于當年12月底前報當地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報省中小企業局。
4、培訓示范機構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省中小企業局取消其培訓示范機構資格,并在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信息平臺上公布。
(1)經查實申報材料虛假的;
(2)被司法機關處罰的;
(3)受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組織處分的;
(冀職改字【2003】3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推薦工作,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加強管理,提高質量,確保有序進行,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推薦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突出實績、注重水平、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各級人事職改部門負責綜合管理、監督指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申報推薦工作并組織實施。
第二章申報推薦范圍及條件
第四條申報推薦范圍包括全省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五條申報推薦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資本條件是: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業務知識;
(四)符合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政策規定;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六條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推薦:
(一)受司法、黨政紀律處分未滿兩年或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或司法部門審查的人員;
(二)出國進修或脫產學習一年以上,至今未回單位工作的人員;
(三)病休一年以上,至今尚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人員;
(四)凡無故不參加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或在規定任職年限內考核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及其以下的人員;
(五)其它政策另有規定的人員。
第三章申報推薦程序
第七條申報推薦工作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建立組織
單位成立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推薦考核小組,負責制定本單位申報推薦工作的實施方案,處理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并負責申報人員的考核。考核小組由單位領導、部門負責人和業務骨干組成,一般不少于五人,單位人事(組織)部門負責申報推薦工作的具體實施。
(二)填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推薦量化表》
依據省規定的申報評審資格條件,申報人員逐項填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推薦量化表》,所填內容要客觀、真實。
(三)公開述職
考核小組組織申報晉升人員進行個人述職。申報人員要實事求是地簡述任職以來履行崗位職責情況,重點是在本崗位上所取得的工作實績。
(四)考核答辯
考核小組組織一定數量相關專業的技術骨干對申報人員進行考核并組織答辯。
(五)考核評議
考核小組依據申報人員填寫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推薦量化表》中有關內容,對申報人員進行考核評議。
(六)量化賦分
考核小組依據申報人員的考核答辯、考核評議情況以及提供的相關材料對申報人員進行綜合量化賦分。
(七)綜合排序
考核小組依據申報人員量化賦分情況對申報人員進行綜合排序。
(八)確定人選
單位領導依據考核小組提供的申報人員考核情況和有關政策規定,本著公開、公正、合理、擇優的原則,集體研究確定上報人選。
第四章申報推薦結果公示
第八條各基層單位要公開申報推薦全過程,嚴格按照冀職改辦字【2001】125號《河北省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公示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一)公示內容
1、有關職稱工作的政策規定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推薦量化表》,對控制申報數額的系列要公示申報數額情況;
2、申報人員的學歷、資歷、論文(論著)、獲獎證書、工作總結及外語、計算機考試合格證書等材料;
3、量化賦分和綜合排序結果;
4、經單位集體研究確定的申報人員名單。
(二)公示要求
1、公示時間一般為五――十天;
2、公示地點要方便群眾,便于查閱、監督;
3、設置意見箱和監督電話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來訪接待及情況匯總等工作;
4、公示單位要在《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中“基層單位意見”欄中如實填寫
公示結果。
(三)公示結果的使用
凡申報晉升各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申報材料不經公示的,一律不準參評。公示期間,對群眾反映的問題,經核實,申報者的申報材料系偽造、剽竊他人等弄虛作假行為的,兩年內不允許申報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五章組卷及材料報送
第九條各單位經公示確定申報人員后,要組織申報人員提供有關材料并嚴格按照以下要求進行組卷:
(一)申報材料內容及組卷順序
1、人事部統一印制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一式三份);
2、《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推薦量化表》;
3、有效期內的《全國職稱外語(古漢語)等級考試合格證書》和《全國或河北省職稱計算機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應用能力考試合格證書》或免試表(原件及復印件二份,分別貼在評審表內);
4、現任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原件);
5、任現職以來《專業技術人員考核登記表》(原件);
6、離退休人員延退手續;
7、現任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8、最高學歷證書;
9、各種獎勵證書;
10、任現職以來發表出版有代表性論文(論著)(論文、著作屬于合著的應提供本人完成字數或完成工作量的證明材料);
11、任現職以來專業技術工作總結(一般不少于1500字);
12、其他有關材料。
(二)申報材料要求
1、上述申報材料除《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推薦量化表》及外語、計算機合格證書外,其他材料按上述順序裝訂成冊,內容填寫要準確,字跡要工整,裝訂要規范。
2、申報材料每人限裝一袋,并填好《申報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材料一覽表》貼在申報材料卷封面上。
3、申報評審材料中所需提供的復印件一律要由所在單位審檔人簽字、蓋章。
4、各單位在報卷時要一同提交《申報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花名冊》。
(三)申報材料報送
依據河北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的規定,申報材料經逐級審查后,被確定申報晉升人員的評審材料由各級人事部門分別報送相關評委會評審。
1、申報晉升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的申報材料,經省直各部門和各市職改辦初審后,報送省職改辦復審,對確定參評人員的評審材料送相應的評委會評審。
2、申報晉升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的申報材料,由省直各部門和各市職改辦審查后,對確定參評人員的評審材料送相應評委會評審。
3、申報晉升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的申報材料,分別由省直各部門及各縣(市、區)職改辦審查,對確定參評人員的評審材料送相應評委會評審。
4、駐冀中直單位申報晉升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按屬地管理,申報人員所在單位需持上一級人事(組織)部門出據委托評審函,送當地市職改辦審查后,送相應評委會評審;申報晉升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申報人員所在單位需持省部級人事(組織)部門的委托評審函,報省職改辦進行資格審查后,送相應評委會評審。
5、省直各部門和各市及駐冀中直單位按省職改辦規定的時間、地點由人事職改部門派專人將申報晉升人員的評審材料一次報送,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粵發〔*〕4號)精神,扎實推進全省中小企業培訓工作,引導中小企業培訓示范基地建設,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培訓示范基地認定工作由省中小企業局組織有關部門領導、著名專家學者以及專業人士組成的培訓示范基地認定工作小組負責。
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當地培訓示范基地的申報初審工作。
第三條對認定的培訓示范基地,采取每三年重新認定一次的辦法,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申報條件與申報材料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培訓單位均可自愿申報認定培訓示范基地:
1、獨立法人單位。
2、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財務狀況穩定,發展前景良好。
3、擁有獨立開展培訓工作的辦公場地、教學設備和多媒體教室、會議廳、餐廳、住宿等場地。
4、擁有相關行業專業人員,以及整合相關師資力量的能力,專業師資隊伍及管理人員本科學歷以上的超過30人。
5、具有科學的中小企業培訓模式、豐富的培訓經驗,設有相關資格認證課程。
6、已積累豐富的中小企業發展案例,具備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水平,能根據企業需求編制相關培訓課程,組織多種單項或綜合性培訓項目。
7、經常性開展論壇、講座、公開課等公益。
8、已建立自己的網站,并能與廣東省中小企業服務網鏈接,構成我省中小企業網絡遠程培訓平臺體系。
9、在開展中小企業培訓服務中接受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申報材料
1、廣東省中小企業培訓示范基地申請表。
2、廣東省中小企業培訓示范基地推薦表。
3、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課程設置、教材選定、收費標準、師資狀況以及教學設施、辦公、教學、宿舍、食堂等場地的圖片資料)。
4、為中小企業培訓服務的主要師資人員及工作人員的構成情況。其中申請中小企業培訓師資資格的按《廣東省中小企業培訓師資人才招聘細則》辦理。
5、上年度財務報表復印件。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資格證或社會團體法人資格證復印件。
7、從事培訓業務資格資質證明文件或證書復印件。
上述復印材料由所在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
第三章推薦要求與認定程序
第六條推薦要求
1、申報機構提供5家中小企業培訓服務對象或3個社會團體或1個省級行政主管部門的評價推薦意見。社會團體可以是省級以上中介服務行業組織或市級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
2、同一家中小企業、社會團體或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推薦培訓示范基地名額一般不超過2個。
3、推薦單位須出具有實際考評依據的文字材料,并對所出具文字材料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第七條認定程序
1、符合申報條件的培訓基地向所屬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省培訓機構直接向省中小企業局申報。
2、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完整性審查后提出初審意見,填寫廣東省中小企業培訓示范基地推薦匯總表,連同申報材料報送省中小企業局。
3、省中小企業局組織培訓示范基地認定工作小組結合行業特點、產業分布、區域經濟等方面對申報材料、申報基地的硬件、管理、經驗、效果以及申請基地實地設施等狀況進行復審。
4、復審合格的由省中小企業局發文公布培訓示范基地名單。
第四章權利、義務與管理
第八條權利
1、有權優先獲得承辦省中小企業培訓計劃的各類培訓項目。
2、優先申請省扶持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資金補助。
第九條義務
1、原則上按企業要求或年度培訓計劃舉辦相關培訓。
2、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培訓計劃舉辦的個別免費培訓、公開課或論壇,各培訓示范基地應全力支持配合。
3、協助建立中小企業案例庫或完成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十條管理
1、省中小企業局頒發牌匾,并在媒體上公布認定培訓示范基地名單,提高其知名度。
2、開展中小企業培訓過程中必須接受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3、培訓示范基地每年度要撰寫書面總結,于當年12月底前報當地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報省中小企業局。
4、培訓示范基地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省中小企業局取消其培訓示范基地資格,并在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信息平臺上公布。
(1)經查實申報材料虛假的;
(2)被司法機關處罰的;
(3)受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組織處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