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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高度危險作業/歸責原則/免責事由/無過錯責任
一、由案例引發的思考
2004年9月29日上午11時,來自安徽的吳華林在北京地鐵南禮士路站因為趕車,跑下站臺的速度較快,失足掉下站臺,雙腿被軋斷。打了4年官司后,2008年6月,北京一中院終審判決北京地鐵公司按80%的比例賠償吳華林50余萬元,并支付3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2009年7月,北京市檢察院向北京高院抗訴,認為一中院判決賠償比例過高。2009年9月,北京高院裁定撤銷了終審判決,將案件發回西城法院重新審理,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1]
這是一起典型的高度危險作業侵權案件,高度危險作業是危險性工業的法律用語,是指在現有的技術條件下人們還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雖然以極其緩慢的謹慎的態度經營,但仍有很大的可能造成人們的生命、健康以及財產損害的危險性作業??萍歼M步為我們的生活帶來快速與便捷,人類廣泛地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從事各種具有高度危險的作業活動,各種事故也由此逐漸增多,每年有大量的高度危險作業特殊侵權責任賠償糾紛訴諸法院。[2]對于這類案件的審理,由于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完善,法條體系的不清晰,法學理論和司法實務中有許多不同認識,造成了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標準的不統一。北京地鐵案三上三下的審判結果,為什么會截然不同?對于高度危險作業引起的侵權糾紛訴訟,究竟應當如何定性、如何正確審理?相關責任如何劃分?受害人權益如何實現?法院怎樣才能公正裁判?受害人和責任人責任應如何承擔?帶著這些思考,筆者擬從侵權法理論的角度對高度危險作業侵權責任進行探討。
二、高度危險作業侵權責任制度的內在缺陷
(一)對受害人而言,“危險作業”的界定是模糊的,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是軟弱無力的,在頻頻發生的高度危險侵權案件面前奏效甚微
對于高度危險作業的范圍,我國《民法通則》采取列舉式立法技術,規定了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作業等七種最常見的高度危險作業。但這是一種不完全的列舉,未能全部概括高度危險作業范圍,實際生活中還有很多屬于高度危險的作業,且沒有可以考量的法條依據,使法官有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何謂“高度危險作業”? 高度危險作業中的“作業”,是指完成某項既定任務,通常是一種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科研活動和自然資源勘探等活動,但不包括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的活動以及軍隊的軍事活動。[3]該作業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目的性,法律對作業人注意義務要求比一般公民高。[4]同時該作業對周圍環境具有嚴重的危險性,這種危險性對人身安全的威脅和財產安全的威脅判斷這種危險性的有無,且該作業的危險性變為現實損害的概率很大。由此標準,我們不難判斷本案中的“北京地鐵”屬于高度危險作業。然而,就地鐵是否是高度危險作業,案件在審理時卻存在激烈辯論,究其原因,《民法通則》第123條“高度危險”作業中對“高度危險”的界定過于開放且沒有考量依據,對高度危險作業的范圍不確定是其主要原因。此種立法技術對受害人的保護是軟弱無力的,在侵權糾紛發生時,由于法院受長期以來形成的法院僅執行法律不創制法律的觀念的影響,將該條中的“高度危險作業”普遍狹義地解釋成了該條所列舉的幾種活動,而沒有從這幾種活動類推到其他的性質相同的活動,從而導致了無過錯責任在我國的適用范圍的過于狹窄。法官惟恐開創先河,這樣的定義方法已經不符合現實的發展無過錯責任和保護受害人利益的要求。[5]
(二)高度危險作業歸責原則“一視同仁”還是“區別對待”未達成一致
對于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適用什么樣的歸責原則,我國民法學界素有爭議。占主導地位的觀點認為,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應適用無過錯責任[6]。有的學者認為,對高度危險作業應具體分析,不能籠統認為都適用無過錯責任[7]?!睹穹ㄍ▌t》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庇纱丝梢娢覈摹睹穹ㄍ▌t》所確認高度危險作業侵權責任是一種典型的無過錯責任,即只要是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無論作業人主觀上有無過錯,為了維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法律也要求作業人承擔責任。在一些特別法中也有此類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60條第三款規定,因用戶或者第三人的過錯給電力企業或者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該用戶或者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肚謾嘭熑畏ú莅浮范徃鍖Ω叨任kU作業侵權責任則提出了不同的意見,分為一般規定和具體規定。在一般規定中,籠統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以適用于所有的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責任。在此之下,分為三個層次作出不同的規定:第一,最嚴格的無過失責任原則,是航空器和核設施,只有受害人具有故意的才能夠免責。例如規定,在運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核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的,該民用航空企業、核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第二,較低的無過失責任原則,是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免責。明確規定制造、加工、使用、運輸、保管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第三,過錯推定原則。高空高壓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損害的,實行過錯推定原則。規定的內容是,從事高空、高壓、高速軌道運輸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8]
究竟該“一視同仁”適用無過錯責任,還是依《侵權責任法草案》對高度危險作業“區別對待”,法律該做出明確規定,以統一指導司法實踐。
(三)“不可抗力”免責事由解釋學沖突
不可抗力能否作為高度危險作業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9]有的學者認為不可抗力是免責事由,理由是《民法通則》在民事責任的一般規定中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狈彩欠蓻]有另外規定的,均要受該規定的約束,故不可抗力是高度危險作業的免責事由。也有學者認為不可抗力不是高度危險作業侵權的免責事由,理由是不可抗力是民事責任的一般規定,而《民法通則》第123條明確規定,侵權人的唯一免責事由是受害人故意。這種分歧在運用法律解釋學分析時矛盾則顯得更加突出。
依照《民法通則》第123條,當高度危險作業導致損害時,應當施加嚴格責任。此時,被告可作為抗辯的事由應該僅限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況。同時《民法通則》第107條還規定當損害是由不可抗力而導致時,行為人可獲得免責。運用體系解釋,該條當然成為123條的免責事由,運用體系解釋推導出的不可抗力當然適用,是典型的傳統的三段論司法推理模式。而從《民法通則》的制定來看,它是以1979-1982年的民法起草小組起草的民法草案(1-4稿)中的第四稿為基礎,《民法通則》的第123條仿自該草案的432條[10],而該432條又仿自蘇俄1964年民法典454條,而454條來自蘇俄1922民法典404條,該條規定了三個免責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受害人重大過失。1964年的454條刪除了受害人重大過失,《民法通則》第123條只規定了一個免責事由,由三個減到一個,是否出于偶然?我們來看下立法背后的社會土壤,19世紀后期資本主義工業革命后,經濟活動劇增,工業災難等意外事故頻繁發生,受害人受害的頻率、程度、范圍皆成幾何增長態勢,加強對受害人保護的呼聲日益高漲,近代過錯推定理論應運而生,面對著日益嚴峻的工業災害、工廠事故、交通事故、航空器致損、原子能致損、產品缺陷、環境污染,侵權法不得不繼續尋求對受益人權益維護更為有利的歸責原則,依托于保險制度,無過錯責任原則應運而生。可以說免責事由正是跨越了手工業生產到工業化生產的兩個時期,其免責事由的遞減顯然不是偶然,而是立法者出于慎重的立法政策選擇。“如果正義是來自立法的規定,那么司法本身就成了一個與正義無緣的領域,因而如果將司法三段論貫徹到底,那就不需要法官本身的證明,而是需要一個懂邏輯的技術專家,并不需要有多么深的法理素養,司法工作只是一項邏輯工程,而不是一種框扶正義的技藝。”[11]法律是人用文字表達出來的思想或意志,但是人的思想并不一定都能用文字表示出來,還可能有許多不能用文字表述的思想。同時文字表達出來的意志是一種獨立與人的思想,所以,文字本身的含義或目的可能與理解者所理解的目的不一致。這就造成了法律的文義與理解者所闡釋的目的不一致的情況。雖然這種不一致并不是絕對的,但是此處運用目的解釋方法更能符合立法者本義,將不可抗力去掉,是正義的需要,正是處于對正義的需求,我們才不能機械地運用文義解釋進行理解。
“不可抗力”能否作為免責事由,運用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所得出的是兩種不同的結論,審判實踐究竟應如何把握,法律解釋時應當明確條文間關系,使法條成為邏輯自恰的統一體,而不應該在案件發生時,陷入對立的尷尬境地。
(四)審判實踐對高度危險作業侵權責任的錯誤把握
審判實踐中對于高度危險作業侵權責任應該適用哪一條文作為審判依據,法官往往存在不同理解,以至于類似案件因為適用不同規范而得到不同判決。由于對高度危險作業侵權責任的相關立法不完善、不統一,對免除和減輕責任的條件規定的不具體、不清晰,因此在審理高度危險作業侵權案件中,審判機關在是否適用無過錯責任、加重責任人的責任或者輕易免除其責任等方面隨意性很大。裁判結果的差異形成許多負面影響,不利于依法治國建設和人民法治觀念的統一。筆者綜合一些資料,發現審判時間中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審理高度危險作業侵權案件應適用哪種歸責原則,主要爭議是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還是無過錯原則。二、高度危險作業侵權案件是否使用不可抗力免責事由、能否適用過失相抵及如何適用的問題。對于不可抗力的排除適用筆者在上文已做討論,針對過失相抵,我國《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了過失相抵制度,過失相抵只是受害人的過失能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但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因此過失相抵可以作為加害方減責的抗辯事由。[12]三、不正確地適用《民法通則》第132條。該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在案件涉及高度危險作業因而應適用第123條的情況下,被告是否有過錯并不是一種應予考慮的因素??墒牵谖覈ㄔ簩徟袑嵺`中,將第132條適用到有關高度危險作業的案件中,都經??吹健13]四、不正確地適用《民法通則》第131條。在具體應用第123條的案件中,除非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否則不同時適用第131條規定的共同過錯原則。在我國法院審判實踐中明顯地傾向于在適用第123條的同時,依據第131條適用共同過錯原則,例如,由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1993年一審判決的肖雄剛訴武漢市洪山區和平鄉新武東村村民委員會案,涉及兒童進入分配電區域被電擊致殘。[14]
三、完善高度危險作業侵權責任的制度設計
高度危險作業侵權案件主要以現行《民法通則》第123條為審判依據,同時輔之以其他單行法,基于同一社會理念所設計出來的侵權責任制度因為法條分散、概念模糊和審判實踐的不同理解,導致案件的一波三折司空見慣。[15]對于這種情況的出現,主要是由于立法技術的不完善,從而導致高度危險的模糊界定以及各條文之間的關系缺乏詳細規定和對歸責原則、免責事由的矛盾把握。為了有效、公正、合理地解決高度危險作業侵權糾紛,筆者對高度危險作業侵權責任做以下制度設計:
(一)通過上文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列舉式立法技術不能窮盡所有高度危險作業。筆者建議可以仿照美國考慮相關因素的做法,[16]確立高度危險作業的標準,[17]在民法典中增設專門條款加以規制,將下列因素規定在法條中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1、損害一旦發生其結果的嚴重性;2、損害隨時可能發生;3、通過免責而實現的社會利益與該活動導致的危險這兩種因素的權衡;4、危險非一般人憑自力或一般注意所能防范的。具體到本案來看,地鐵高速運行,對于每一個置于其周圍的人都有潛在的危險,損害一旦發生就會造成嚴重的結果,人在危險來臨的時候面對地鐵的速度采取任何自救措施都是無用的,如此一來,可以使法官清晰把握地鐵是否屬于高度危險作業,維護受害人合法權益。
(二)對于高度危險作業侵權責任規則原則,筆者認為應當繼續采用無過錯歸責原則,不在未來的民法典中進行區別對待。高度危險作業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法理根據在于:一是報償理論,即誰享受了利益誰來承擔風險的原則,利益與風險共存。二是危險控制理論,即“誰能夠控制、減少危險誰承擔責任”的原則。三是危險分擔理論,即高度危險作業是伴隨現代文明的風險,應由享受現代文明的全體社會成員分擔其所造成的損害。筆者認為,上述每一種學說都有一定的道理,都從某一方面向我們解釋了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法理依據。在高度危險作業領域確立無過錯責任,既是為了在危險發生后及時救助受害人,明確責任主體、貫徹風險與利益相一致的民法原則,充分體現民法所追求的公平理念,體現對于弱勢群體的保護,彰顯“以人為本”的立法初衷。
(三)筆者建議,在我國未來的侵權法中刪掉不可抗力免責事由。不可抗力雖可表明被告沒有過錯,但損害在事實上與被告的行為和物件有關,若完全免除被告的責任,將使無辜的受害人得不到任何補償,從而不能達到對損害進行合理分配的無過失責任的目的,無異于“有組織的不負責任”[18]。從理論上講,高度危險作業蘊涵了巨大的風險,外力的介入將這種危險轉變為現實的破壞力時,排除作業方責任,就會造成對該方的偏袒,從而導致風險分配的失衡,引起不公正的結果。“在社會不能取締這種危險活動的情況下,只有讓從事這種活動的一方承擔該活動招致的風險,無論是否是不可抗力的介入,才能實現基本的公正。”[19]
(四)在對法條本身進行完善的同時,我們還應該注重運用公共政策調節利益平衡。北京地鐵作為公共交通的分支,其運作收費體現公共政策中行政決策者復雜的思維過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的損失可以通過公共政策調節理論實現利益平衡,公共政策本質上關涉社會主體的利益問題,公共政策就應把社會主題的利益實現作為核心,其結果是,人們蒙手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的風險被分散給社會的一部分成員甚至廣大成員。這種政策的運用可以通過強制責任保險[20]的全面貫徹來實現。隨著日益工業化,高度危險作業侵權案件有日益擴大趨勢,使得損害賠償的程度有了大幅度提高,也使得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可能性和責任程度的迅速增加,人們對民事責任的承擔更加難以估計和預測,強化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在高度危險作業領域的全面貫徹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高度危險作業侵權責任制度的設計有利于受害人,其結果勢必加重加害人承擔責任的負擔。如果沒有責任保險范圍的擴大,加害人可能承擔過重的民事責任,必然會導致人們擔心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愿意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進行生產。這對于個人資源的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的增長均會產生重大的負面影響。所以強化強制責任保險的適用,是保險制度和高度危險作業侵權制度同步進行,加害人在其民事責任加重的同時,就可以利用責任保險而分散其責任,加害人在其民事責任加重的同時,就可以利用責任保險而分散其責任,使得加害人不致因為承擔較重的民事賠償責任而受影響,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四、高度危險作業侵權責任制度設計的價值分析
上文對高度危險作業侵權責任制度設計所蘊涵的理論價值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符合民法的價值取向,體現對弱者的保護。當前,全社會都在呼吁關注和保護弱勢群體。對“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是社會文明進步的一個標志和法治發展的體現。作為私法的民法謀求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調和,但在強者和弱者之間,法的“扶弱抑強”的功能應當得以發揮。高度危險作業侵權責任制度設計應突出私主體權利本位,強調對弱者權益的保護,在此基礎上兼顧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危險作業人利益的保護。[21]社會本位下的民法,應該強調對弱者的保護。現代民法承認社會上、經濟上強者和弱者的存在,抑制強者、保護弱者。法律從將人作為自由行動的立法者、平等的法律人格者抽象地加以把握的時代,轉變為坦率地承認人在各方面的不平等及結果所產生的某種強者的自由而另一些弱者的不自由,根據社會的經濟地位以及職業的差異把握更加具體的人,對弱者加以保護的時代。法律的根在于社會,在于組成社會的民眾,因此法律要取得實效,獲得認可乃至被人們信仰,前提條件在于規則的制定要充分考慮到人性保護的基本要求。危險的控制者是強者,而受害者往往是不知道危險存在或無法控制危險的人,往往處于弱者地位。我們不能讓弱者受到“再度傷害”,“生命權高于財產權”,讓危險的控制者承擔損害的風險,符合民法的價值取向,體現了對弱者的保護。
(二)實現實質正義。任何一項法律制度的產生和確立,都有其歷史的必然,都有其一定的價值取向,都應該反映著從立法者、執法者到守法者期望追求的體現著社會正義的最終目標。正義是“人類靈魂中最淳樸之物,社會中最根本之物,觀念中最神圣之物,民眾最熱烈要求之物?!盵22]然而法和正義是歷史的,在不同歷史時期的不同法律體系、國家、政治和經濟制度中,存在著不同類型的正義,即使在同一國度的同一時期,不同的法律部門追求著性質不一的正義?!罢x有著一張普洛透斯的臉,變幻無常,隨時可呈不同形狀并具有極其不相同的面貌?!盵23]關于什么是正義,自古至今形成了不同的學說,盡管對正義的理解各有不同,但不外乎強調,正義作為手段和目的的統一,“正義首先是一種分配方式,無論是利益或不利益,如果其分配的方式是正當的,能使分配的參與者各得其所,它就是正義的;其次,正義是通過正當的分配達到的一種理想的社會秩序狀態?!盵24]高度危險作業給受害人帶來的不僅是身體上的傷害,更是心靈上的傷害,其本身的弱者地位加上所受的人身損害,即使用再多的錢財也換不回原來的健康。高度危險作業誠然推動了人類生產的發展,但如果僅從經濟角度衡量,讓含有巨大風險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介入后而免責,就會導致對該方的偏袒,從而導致風險分配的失衡,是不公正的后果?!霸谌魏我环骄鶡o可指責的情況下,基于社會正義的急迫需要,應提出的問題是,誰最能承受損失,從而在無過錯的情況下,通過創造責任轉移損失”[25],應該說,高度危險作業侵權責任排除不可抗力的適用是大工業生產條件下應廣大社會群體要求而產生的一種客觀公正的法律制度,使強者與弱者實現一種公平與公正的和諧的社會秩序,因而它是正義的。正義應當是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完美結合。實質正義是指制度本身的正義,“實質正義在于實現社會范圍內的實質性、社會性的正義和公平,是一種追求最大多數社會成員之福祉的正義觀,強調針對不同情況和不同的人給予不同的法律調整?!盵26]而形式正義是指公共規則的正規和公正的執行,即要求在執行法律和制度時應平等地適用于符合規定的各種各樣的人。近代法尤其是近代大陸法系或民法法系,從亞里士多德意義上的分配正義中發展出了形式正義。形式正義從根本上說是和法律的普遍性相聯系的,它要求同等的人應當受到同等對待。用實質正義和形式爭議衡量高度危險作業免責事由的遞減,應該說該制度的設計本身體現著一種形式正義,即它是建立在強者和弱者兩極利益平衡的體系上,強者的無過錯和不可抗力的刪除合理地分配了由于生產的社會化和社會分工而產生的利益和負擔,使各個主體可以各得其所,于和諧的社會秩序中促進了現代經濟的成長。
結語:對題頭案例的評析
綜合前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確定,北京地鐵屬于高度危險作業侵權,地鐵公司不得以設置了警告標志來排除責任,地鐵屬于高速運輸工具,應適用《民法通則》中的“無過錯責任”,除非行為人故意造成自己傷害,否則只要地鐵造成他人損害,就應該賠償,“夢想總是在照進現實的過程中傾斜了它的角度”,本案中法院三上三下的判決值得我們對高度危險作業侵權責任制度設計和實踐操作進行深思。
在我國起草侵權責任法之際,重新審視高度危險作業侵權責任在侵權法中的地位及其立法模式,無論在立法技術、侵權法理論還是實務上都具有極強的現實性。我們應當以現實生活中出現的問題為先導,利用民法的一般規定保持法的開放性來完成對高度危險作業侵權制度的總括設計,結合保險制度和單行立法之間的共生關系,分析實施過程中各種制度之間產生的張力,從而更好地將高度危險作業侵權責任納入到侵權體系的總體框架中。
注釋:
[1]該案的詳細經過是:2004年9月29日,吳華林在南禮士路地鐵站,失足掉下站臺,被列車軋斷雙腿。2005年1月,吳華林將北京地鐵公司訴至西城法院,索賠200余萬元。2005年11月,西城法院認定吳華林重大過失,駁回其索賠請求。2006年3月,吳華林上訴,北京一中院維持判決。2006年11月,吳華林申訴,北京一中院將案件發還西城法院重審。2008年1月8日,西城法院重審,認為地鐵公司應承擔無過錯責任,判決其賠償吳華林50余萬元的經濟損失和30萬元精神撫慰金。地鐵公司上訴。2008年6月17日,北京一中院終審維持原判。2009年7月,北京市檢察院向北京高院抗訴,認為北京一中院的終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2009年9月,北京高院裁定撤銷終審判決,將案件發回西城法院重新審理。2009年10月16日,西城法院再次重審。
[2] 2008年全年生產安全事故死亡91172人。全年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26.5萬起,造成7.3萬人死亡,30.5萬人受傷,直接財產損失10.1億元。以上數據參考“國家統計局”的報道politics.people.com.cn/GB/99014/8879213.html,最后訪問時間2009年10月25日。
[3]參見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27頁。
[4]王蜀黔,張林鴻:《論高度危險作業的特殊侵權責任》,載自《貴陽師專學報》(社會科學版),1999年第4期。
[5]王軍:《侵權法上嚴格責任的原理和實踐》,法律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第298頁。
[6]王家福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12頁。
[7]王利明著:“論無過失責任”,civillaw..com.cn,中國民商法網,2001年6月13日。
[8]楊立新:《〈侵權責任法草案〉應當重點研究的20個問題》,載《河北法學》,2009年第2期。
[9]對此問題,房紹坤認為不可抗力是免責事由,見房紹坤:《論高度危險作業的民事責任》,載《法學研究》,1991年第3期,持此觀點的還有梁慧星、楊軍等人,黑龍江大學法律系教授楊震則在其《高度危險作業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初探》中認為不可抗力不是免責事由,持此觀點的還有王蜀黔、張林鴻等人。
[10]該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而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p>
[11]唐志容:“法官如何判決-論司法過程中法官個人的因素”,蘇州大學2003年法理學碩士論文,第3頁。
[12]車輝,李敏,葉名?。骸肚謾嘭熑畏ɡ碚撆c實務》,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年3月版,第180頁。
[13]如湖北省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判和判決的楊全新訴孫廷章案中,法院一方面認定,石頭滾落與在炸石過程中受震有關,一方面判決說,原被告雙方在該案中均無明顯過錯,故應依《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分別承擔責任。
[14]見楊立新主編:《侵權行為法案例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27-331頁。
[15]北京地鐵斷腿案中在地鐵是不是高速運輸工具以及此案該不該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兩個問題上仍然爭執不下。同時在2005年11月北京城西區法院的判決以這起意外事故系吳華林自身重大過失所致,地鐵公司沒有任何過錯,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16] 即根據《美國侵權責任法重述(第二次)》第520條的規定,決定莫一行為是否為高度危險,宜考慮下列因素:1、該行為是否對他人人身、工地或動產具有高度的危險;2、因該行為產生損害的幾率是否很大;3、通過合理的注意,是否能避免這一危險;4、該行為是否為一常用的作業;5、該行為在其實施是否不合適;6、該對公眾的價值。
[17]李亞虹:《美國侵權行為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9-130頁。
[18]德國社會學家烏利?!へ惪嗽凇督舛緞芬粫愿睒祟}“有組織地不負責任”來表示公司、政策制定者和專家結成的聯盟制造了當代社會中的危險,然后又建立一套話語來推卸責任。這樣一來,它們把自己制造的危險轉化為某種“風險”,進而揭示“現代社會的制度為什么和如何必須承認潛在的實際災難,但同時否認它們的存在,掩蓋其產生的原因,取消補償或控制。
[19]王軍:《侵權法上嚴格責任的原理和實踐》,法律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第153頁。
[20]所謂責任保險,是指保險公司承擔由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而應依法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的一種特殊險種。
[21]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8頁。
[22]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580頁。
[2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293、252頁。
[24]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2月第1版,第324頁。
約談會上,亭子食藥監所通報了2017年春季學校(幼兒園)食堂專項檢查的總體情況,并就各民辦學校(幼兒園)食堂在從業人員管理、場所環境、設施設備、食品采購存儲、加工制作、食品留樣、餐飲具清洗消毒等方面容易忽視的一些問題進行了梳理、強調和溫馨提示,指出了其危害性,提出了詳實具體的整改要求,并就民辦學校(幼兒園)要切實把好食品安全的“六關”作了重點強調:
一、是把好責任關
要求各民辦學校(幼兒園)要認清目前食品安全形勢,明確其主體責任和落實校(園)長是幼兒園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二、是把好進貨關
要求各民辦學校(幼兒園)要進一步落實進貨查驗制度,食品原材料、調料必須從有資質的單位購進,并索證索票,按類別建好臺賬。
三、是把好制作關
在食品制作過程中,要嚴格做到生熟分開,食物必須燒熟煮透。
四、是把好留樣關
嚴格按照留樣要求,做好標識、記錄,且留樣量大于100克,置于冷藏冰箱保存48小時。
五、是把好清洗消毒關
餐飲用具使用過后必須按照要求進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置于保潔柜中保存。
六、是把好貯存關
定期檢查食品庫房,查看庫房內的食品是否超過保質期、是否霉變生蟲,及時處理并禁用超過保質期、已霉變生蟲的食品。
同時,執法人員還重點領學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四川省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并與各民辦學校(幼兒園)簽訂了2017年《達川區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責任書》。
安全生產責任書范本(一)院內各科室、各村衛生室:
為加強我院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落實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確保完成本年度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安全生產條例,20____年我院各科室和各村衛生室必須履行以下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和完成以下安全生產目標任務,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1.醫院為公眾聚集場所,各科室(部門)主任、護士長、各村衛生室所長為本科室和村衛生室的安全生產責任人。
2、各科室和各村衛生室認真開展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重點抓好《安全生產法》的宣傳、教育活動。
3、認真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在確保無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4、健全機構,強化管理。各科室和各村衛生室在建立安全生產組織機構的同時,務必做到制度健全,責任到人。在安全生產上做到科責任人和衛生室所長親自抓,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做到有計劃、有布置、有檢查、有落實。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并有記錄、記載。
5、各科室和村衛生室每季度對本科室和村衛生室安全生產進行一次大檢查,記錄齊全。事故隱患有登記,有整改措施,重大隱患及時上報院辦。
6、認真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對本科室和村衛生室的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作好培訓和記載,做到警鐘長鳴,防患于未然。
7、加強醫療質量與醫療安全管理,防范和減少醫療事故發生。
8、做好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積極、主動、組織參與上級部門組織的專項整治活動。
9、做好經常性消防安全工作,按要求做好消防基礎設施和配備消防器材。
10、對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科室實行一票否決,年度內科室不得評先、評優,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和分管責任人不得評獎。
單位名稱:________部門名稱:________
負責人姓名:________負責人姓名:________
簽字:________簽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日期:________
安全生產責任書范本(二)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國家糧食局關于加強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陜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加強糧食系統的糧食安全、消防安全工作,杜絕各類不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簽訂此責任書。
一、各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工作原則和目標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方針,按照縣局承擔監管責任,企業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的原則,落實各項糧食局安全、消防安全責任,杜絕各類不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安全工作的領導
1、各糧站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公共安全、糧食安全、出租站點資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逐級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各級和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確定各級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人。
3、要將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及時協調解決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要將糧食安全、消防安全工作納入企業業績考核范疇,進一步完善考核指標體系和考核辦法,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落實獎懲措施。
(三)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1、規范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嚴格按規程組織生產,有效防范設備傷人、糧堆倒塌以及火災等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發生:加強糧情監控,落實安全儲糧措施,確保儲糧安全。
2、要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或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活動,及時發現事故苗頭,消除安全隱患。
3、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投入機制,提高安全生產保障水平,確保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等條件的改善提高。
4、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宣傳工作,強化干部職工安全生產意識,認真組織安全生產月活動,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氛圍。
5、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進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堅持杜絕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等現象發生;事故發生后,要及時組織力量搶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要按三不放過的原則嚴肅查處。
6、組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檢查督促落實。
7、制定切合實際的滅火和搶險救援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重點單位每年演練不少于2次。
8、每年要組織開展1次火災隱患的專項治理活動,堅持消除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按期整改率達到100%。
二、獎罰辦法
(一)年終,縣局將級別糧食安全、消防安全考評,對履行職責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
(二)凡發生重大糧食安全、消防安全事故的,不能評為先進。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經濟損失的,依照有關法律及規定,嚴肅處理。
責任單位: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安全生產責任書范本(三)為強化企業安全管理,牢固樹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管理方針,貫徹落實好安全工作責任制及其相應的規章制度和措施,進一步提高公司全員安全責任意識,防止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公司20____年安全管理目標的實現,為企業穩定運行和效益增長提供良好的安全經營環境,根據上級的統一部署和企業的實際情況,特下達20____年安全工作責任書。
一、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把安全工作貫穿企業和部門工作的全過程,做到安全目標明確,安全措施落實,安全人員到位,保證各項工作的正常有序開展。
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網絡,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分管領導和部門安全責任人對本部門的安全工作負責。以教育、檢查、分析、除患等多種方式,全面落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和各項安全保障措施,從公司大局出發,督促和要求所屬部門員工切實做好各項安全生產工作。
三、各部門必須把安全放在各項工作第一位,根據部門特點規范各項工作和安全監督,嚴格按照三不放過原則,全面掌握安全工作情況,按月做安全總結分析,按季度分階段組織本部門做好安全自查內審以及年度安全目標評價工作。
四、加強部門自查,規范內部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隱患。重點要害部位、重要場所、主要出入口要下大氣力解決好防控布點、防控力量、防控措施、安全經費投入等問題,著力構建點線面結合,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完善的安全防控網絡。要開展經常性的四防工作檢查,要求每月不少于一次,發現隱患,及時整改,不留死角,隱患整改率要達到100%,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五、各部門必須確保集團及公司年度安全管理目標,實現四無一杜絕總目標:無重大火災和交通事故,無重大人身和資產損害事故,杜絕惡性人為責任事故、有效控制意外突發事件。實現創建安全企業的目標。
六、因安全工作不重視,措施不得力,發生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分管領導和部門主要責任人及當事人的責任。
本責任狀從20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經簽字生效。
總經理:________
副總經理:________
一、安全管理
1、必須堅持安全第一,不安全不能生產。煤礦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要求,煤礦的效益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要求。煤礦的效益主要來自于煤炭生產,如果沒有安全保證,生產煤炭就是一句空話。事實上,一個煤炭企業安全生產的情況如何,必須會影響企業的效益。企業發生事故總要或多或少造成經濟損失和傷亡,還要花費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去處理。這本身就是直接的經濟損失。安全生產對煤礦至關重要。要搞好安全生產,必須從基礎工作入手,狠抓管理,從嚴要求,從嚴把關,從嚴考核,從嚴獎懲。只要堅持嚴字當頭,認真強化安全管理,能逐步掌握安全生產的主動權,杜絕事故的偶然而走向成功的必然。
2、嚴格遵守規程,依法進行管理。安全管理的目的,是為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提高生產效率和經濟效益。而要實現這個目的,就必須嚴格遵守規程,依法管理?!睹旱V三大規程》是煤礦企業的瑰寶,是廣大職工在長期與大自然搏斗的實踐中,不斷探索、總結出來的符合客觀實際的科學規律和科學程序,也是煤礦企業員工進行安全生產管理的行動指南。實踐證明,只要是嚴格遵守規程進行工作的,就能夠保證安全。如果不嚴格遵守規程,就違背了客觀規律,生產中也就容易出安全事故。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我們還必須嚴格遵守《煤礦三大規程》、《礦山安全生產法》以及煤礦企業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切實做到依法管理。
3、落實安全責任,強化安全意識。管理就是一種責任。安全第一責任人,首先要明確自己所承擔的安全責任。各級安全第一責任人必須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目標負全面責任,要對本企業、本部門、本單位的人員人身安全、家庭安全、集體安全以及社會安全高度負責。廣大職工要形成下級對上級逐級負責制,建立“四級包?!卑踩w系?!八募壈!奔?個人包保班組、班組包保區隊、區隊包保企業、企業包保公司。企業安全管理者要逐步完善上級對下級的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和考核制度。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安全第一責任人是安全管理的靈魂;廣大職工是安全生產的執行者。因此,落實安全責任,強化安全意識,安全第一責任人必須起模范帶頭作用,安全生產執行者必須自覺落實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管理指令。
4、加強安全教育培訓、業務技能,提高人員素質,搞好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是安全生產管理的要求,是搞好隊伍建設的基礎,是單位整體發展的需要。加強有針對性的培訓,通過多樣化的培訓形式,把職工安全知識、安全技術水平、業務能力與職工個人業績考核相結合,與激勵機制相結合,使管理人員及職工達到較高的業務水平、較強的分析判斷和緊急情況處理能力,使廣大職工把安全作為工作、生活中的“第一需求”,實現安全工作“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會安全”的思想觀念。
二、人類的生物鐘節律
根據統計資料分析,煤礦零打碎敲事故大多發生在礦工年齡21~30歲、工齡1~3年、文化程度初中以下的人群,絕大多數事故發生在采煤、掘進工種和工種面。其中1~2人事故以頂板事故最多,重特大事故死亡人數以瓦斯事故為最,其次是水害事故,第三是井下火災事故。
科學家的研究發現,每種生物,包括人類在內,其行為和生理功能都具有一定的節律性,及時間性或時間屬性。由于其類似“鐘”的特點,因此稱之為“生物鐘”。掌握和利用“生物鐘”,對于人類的活動有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對從事高危行業的人們更為重要。
目前人們常說的生物鐘有日生物鐘、月生物鐘和年生物鐘。
1、人的日生物鐘
日節律是與地球自轉相吻合的生物鐘,其周期為24小時,其內容是指人的生理現象和機能狀態在一天之內的變化,早7時到10時機能狀態呈上升趨勢;下午4時左右較平緩,并處于白天之中的最低機能狀態時刻;下午5時以后機能再度上升,晚11時以后有急劇下降。凌晨3時至4時下降最為明顯。此時體力、經理極度不支,是極易出事故危險期,所以稱為“魔鬼三時”。
2、人的月生物鐘
月節律與月亮圍繞地球運行的周期相適應,平均為29.5日。根據研究資料顯示,農歷每月初一、十五、初七、初八及二十或二十三,是人類容易出現較大事故的時間,如重大暴力案件、交通事故等。推測可能同人腦電磁波與環繞地球的磁場產生共振,使大腦機能判斷力下降。人的體能、智能和情緒節律都具有近乎一個月為周期的變化,有期也有低潮期。處于期時,精力充沛,思維敏捷,注意力集中;處于低潮期測耐力下降,易于疲勞,情緒不穩或低落,記憶減退或精神不集中;很容易出差錯。
3、人的年生物鐘
人的年生物鐘表現為夏天朝氣蓬勃,冬季精神萎靡,易疲憊。許多少女月經初潮發生在秋天;兒童骨骼發育在夏天最快,冬天最慢。凡此種種說明人的一些技能和生理狀態時隨著四季變化而波動的。
20世紀初,德國內科醫生維爾赫弗里斯和奧地利
心理學家赫爾曼斯瓦波達在通過長期臨床觀察,發現病人乃至正常人在體力,情緒的變化中,存在一個周期起伏現象。其中體力盛衰的周期為23天,情緒波動周期為28天,智力波動周期為33天,關于一天當中,人什么時候可能發生事故,受作業種類,作業強度,作業現場的環境以及個體的本體素質影響。事故的發生同體力、情緒和智力的循環變化也有關系。 1)智力、情緒、體力種的臨界期計算
以下介紹一種簡單算法。
(1)算“總天數”
計算出生之日至所計算之日的總天數:
t=(365.25×周歲數)±x
式中t—總天數;
x—除周歲數以外的天數。
例如,某人1935年10月15日出生,要計算1987年1月29日的這天的生活節律,為t=(365.25×52)-259=18734d.
(2)算“余數”
將前面寫的總天數分別除以33、28、23(它們分別是智力、情緒、體力、節律周期的天數),然后得到余數。注意必須用手算,而不用用電子計算器算。18734/33=567…23(智力鐘余數),18734/23=814…12(體力鐘余數)。
一、工作思路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以全面實施《安全生產法》為主線,抓好安全防范機制、隊伍的建設。重點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深入開展專項整治,著為整治安全隱患。
二、工作目標
1、堅持安全生產工作防范為主的原則,變事故自理為事故防范,以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2、全面完成縣委、縣政府下*給我局的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堅決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三、制度與考核
各股、室、所、中心全體職工為考核對象,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第二責任人,各股、室、所、中心負責人為具體責任人,每個干部職工為直接責任人,誰出問題追究誰的責任。
1、全局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例會;
2、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或督查;
3、每季度進行一次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培訓面*95%以上;
4、對不明身份的外來人員,每位職工都有義務詢問清楚來因,嚴禁將不三不四的人帶到辦公室逗留;
5、機要文件、檔案、印章及貴重物品(包括公私物品)等要按有關規定做好安全保衛工作,防止被盜,凡出現內盜,一經核實,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6、安全用電,不準私拉亂接,不準烤電爐,不準超負荷使用電器設備,必須做到安全用電。
7、保護好樓道內的消防設備,吸煙、燒紙要注意防止火災,不準隨意撥弄報警器材;
8、注意辦公室的門、鎖、窗的安全,做到人走關門、關燈、關窗及關掉一切用電設備;
9、車輛駕駛人員做到安全行車,非單位駕駛人員不準駕駛單位小車,嚴禁酒后開車,帶病開車,超員超載,違章行車等;
10、節假日注意乘車、乘船安全,不乘坐非法營運車輛及不安全車輛;
11、舉辦大型科技活動時要注意安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12、節假日值班人員要做到安全值班,決不擅自離崗;
13、有房屋出租者,要注意出租房的安全,加強督查,嚴禁堆放液化氣和易燃易爆物品,一旦出現事故,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加強防范
1、堅持每月一次的安全工作學習,提高全體職工的安全意識;
2、完善安全監督和督查措施;
3、明確安全責任制,落實安全工作制度;
4、督促干部職工遵守機關辦公區及家屬區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
5、車輛參加保險并對駕駛員進行安全培訓;
6、股、室、所、中心按月匯報安全工作情況。
五、制訂處置預案